《经济法》专升本1-2 9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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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1-25 发布

《经济法》专升本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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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武警工程大学军事经济系 肖彬峰2010级会计学专业干部大专起点本科学历教育\n《经济法》课程是财经类专业必修的一门重要专业基础课。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经济活动必须在国家的经济法律制度框架下进行。通过本门课程的教学,使大家学习和掌握经济法基础理论、基础知识和经济法的相关重点法律法规,通过案例来分析实际操作中的综合应用问题,提高经济法的运用能力。教学目标\n第一讲:经济法基础第二讲:经济组织法第三讲:市场管理法第四讲:宏观调控法教学内容\n考试题型1、名词解释2、判断改错3、简答题4、不定项选择5、案例分析考试课,闭卷考试课程考核\n第一讲经济法基础一、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二、经济法定义三、经济法的体系四、经济法律关系五、仲裁与诉讼六、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n一、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特定的经济关系。经济关系是通过物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简称物质关系或物质利益。经济法所调整的特定的经济关系,是指国家在管理、协调市场经济活动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n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具体包括下述四个方面的经济关系:1、企业组织管理关系2、市场管理关系3、宏观调控关系4、社会保障关系在企业的设立、变更、终止过程中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企业内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n1、企业组织管理关系2、市场管理关系3、宏观调控关系4、社会保障关系在市场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限制垄断、制止不正当竞争·保障市场交易安全,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制止市场主体违法经营,损害用户、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具体包括下述四个方面的经济关系:\n1、企业组织管理关系2、市场管理关系3、宏观调控关系4、社会保障关系在宏观调控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财政税收分配·执行货币政策,使用金融工具·稳定物价、遏制通货膨胀·固定资产投资、国有资产管理·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具体包括下述四个方面的经济关系:\n1、企业组织管理关系2、市场管理关系3、宏观调控关系4、社会保障关系在实施社会保障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国家财政支付社会救济、优抚安置和社会福利资金·国家强制实施社会保险·商业保险机构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具体包括下述四个方面的经济关系:\n二、经济法的定义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经济法属于法的范畴。2、经济法属于国内法体系。3、经济法不同于国内法体系中的其他法的部门。难以在短期内形成统一的法典,就只能通过国家颁布的调整特定范围经济关系的诸多法律和行政法表现。\n经济法的特征1、综合性2、经济性3、行政主导性4、政策性\n三、经济法的体系和形式经济法体系是由多层次、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1、企业组织管理法2、市场管理法3、宏观调控法4、社会保障法\n经济法的形式是指经济法的存在或表现形式。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n5、部门规章6、司法解释7、国际条约或协定8、国家政策、习惯等\n四、经济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n经济法律关系概念经济法律关系是指根据经济法的规定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由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和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这三个要素构成的。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1、国家机关(国家行政机关中的经济管理机关)2、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3、企业的内部组织和有关人员4、农户、个体经营户和公民个人\n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经济权利1、经济法主体可以依法作出一定行为。2、经济法主体可以依法不作为一定行为。3、经济法主体可以依法要求他人作出一定行为。4、经济法主体可以依法要求他人不作为一定行为。经济义务1、经济法主体必须依法作出一定行为。2、经济法主体必须依法不作为一定行为。\n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经济权利1、经济职权(国家机关进行经济管理时依法享有的权利)2、财产所有权(所有者对其财产依法享有的独立支配权)3、经营管理权(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依法享有的权利)经济义务\n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1、贯彻国家的方针和政策、遵守法律、法规2、履行经济管理的职责3、依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4、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税金5、不得侵犯其他经济法主体的合法权益6、其他经济义务经济权利经济义务\n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事物。经济行为物货币和有价证券科学技术成果经济法主体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的过程中为达到一定经济目的所进行的经济活动具有经济价值而又能够为人所控制和支配的物质财富人们脑力所创造的非物质财富\n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1)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概念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一定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内容、客体的变化。经济法律关系的终止,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的消灭。\n(2)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原因(必须以一定的法律事实为依据)法律事实是指由经济法所确认的,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客观情况。二是事件:包括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前者如自然灾害、地震、台风、雷电等,后者如战争、军事冲突等。一是行为:包括合法行为如依法签约和违法行为如偷税漏税;\n法律行为法律行为的概念主体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法律行为的分类单方和多方的法律行为;有偿和无偿的法律行为;要式的和不要式的法律行为;\n法律行为的实质有效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形式要件1、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可分为一般书面形式和特殊书面形式。特殊书面形式包括公证形式、审核批准形式、登记形式和公告形式等。2、口头形式。3、沉默形式。\n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是指在法律行为中指定条件,把该条件的成就(发生)或不成就(不发生)作为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终止的根据。(1)是将来发生的事实;(2)是不确定的事实;(3)是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4)是合法的事实;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指在法律行为中指明一定的期限,把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终止的依据。\n无效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欠缺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行为人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的内容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1)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正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5)违反法律或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6)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民事行为;(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n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指可以因行为人自愿的撤销行为而自始归于无效的民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特点:1、在该行为撤销前效力已经发生,未经撤销效力不消灭2、该行为的效力消灭,以撤销为条件;3、该行为的撤销,应由有撤销权人提出并实施4、具有撤销权的人,可以选择是否撤销该行为5、该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于行为开始时无效。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有:1、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则可撤销行为视同法律行为,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n五、仲裁和诉讼程序法律制度\n(一)仲裁概念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其争议交付第三者居中评判是非并作出裁决,双方当事人都有义务执行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二)仲裁协议的形式仲裁条款;仲裁协议书;可以说明双方当事人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的书面文件;\n(三)仲裁协议的效力1、仲裁协议排除了法院对有关案件的管辖权。2、仲裁协议是仲裁裁决发生效力的前提条件。3、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四)仲裁协议的无效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n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1、无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进行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2、限制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只能进行与其能力相当的法律行为。3、完全行为能力人(十八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和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者)只有在其权利能力范围内,才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法人的权利能力范围一般以核准登记的生产经营和业务范围为准。\n(五)诉讼的概念诉讼是指当事人不能通过协商解决争议,而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程序解决纠纷的活动。1、受理的法院有管辖权2、当事人没有事先或事后约定由仲裁机构裁决的协议3、当事人没有就同一事实、同一诉讼标的再行向法院提起诉讼\n(六)案件管辖(级别管辖)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除法律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外)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海事、海商案件由作为中级法院的海事法院管辖专利纠纷案件重大涉港、澳、台经济纠纷案件\n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n(七)诉讼程序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执行程序再审\n(八)诉讼时效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保护其权利的权利。《民法通则》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二年。特别诉讼时效期间:如身体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为一年。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权利的法定期间。\n“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n六、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n(一)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可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具体形式主要有:排除妨碍、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二)行政责任可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单位一般承担的行政责任形式主要有:警告、限期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勒令关闭、罚款等;个人承担的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三)刑事责任\n第二讲经济组织法公司法律制度企业法律制度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企业破产法律制度\n一、公司法律制度(2006年1月1日)公司概念:按照法律,以营利为目的,由股东投资而设立的企业法人。特征:依法设立、以营利为目的、由股东投资、是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是规定公司组织和公司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公司法既是组织法,也是行为法,但主要是组织法。\n1、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规定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1)设立的条件:a.股东符合法定人数(50人以下);\nb.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人民币3万元c.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d.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要求的组织机构;e.有公司住所。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n◎不得以信用和劳务出资◎足额缴纳,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2)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形式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na.股东会(权力机构)职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3)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n首次股东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定期会议由公司章程规定;临时会议由代表1/10以上表决权,1/3以上的董事、监事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应当于会议召开前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和修改公司章程等重要事项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会议的议事规则:\nb.董事会(股东会的执行机构)成员组成:3—13人;规模小的设1名执行董事;董事会的议事规则:1/3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经理:高级职员;执行董事可兼任。\nc.监事会监事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监督机构,不是必设机构;设立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适当比例职工代表不得低于1/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4)税后利润分配法定公积金:10%(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转增资本)法定公益金:5%—10%(职工集体福利)任意公积金:法定公积金提取后,股东会决议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注册资本的50%以上可不再提取。\n某有限责任公司由A、B、C三股东共同投资成立,注册资本为50万元人民币.其中法人股东A以经营场地和设备作价出资30万元人民币。B、C两个自然人股东各出资10万元人民币。公司由B、C负责经营。公司成立后不久,因市场疲软以及经营管理不善等诸多原因导致公司欠下60多万元的巨额债务,并在实际上陷入停产的状态。B、C两个自然人股东因躲债去向不明,于是所有的债权人都盯住法人股东A索债,而A声称公司主要由B、C经营,自己也是受害者,目前无偿还债务能力。在索债不成的情况下,所有债权人联名将A推上被告席,诉请法院判决A偿还公司所欠债权人的全部债务.公司法案例\n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一个股东的出资额占公司资本的绝大多数而其他股东只占象征性的极少数,或者一个股东拉上自己的亲朋好友作挂名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即实质上的一人公司,已是客观存在,也很难禁止。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10万元人民币(一次足额缴纳)☺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n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也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3、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并应当有职工代表。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职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n4、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反对票的股东可要求公司按合理价格收购股权:(1)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但不向股东分配利润;(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营业期限届满或出现解散事由,股东会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n5、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规定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1)设立a.设立条件◎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200人),半数以上在中国有住所。◎注册资本最低限额(500万人民币);\n◎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公司住所。b.设立方式发起设立: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nc.创立大会的召开◎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后,在30日内主持召开创立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或公告;◎代表股份总数1/2以上的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股本。\na.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审议事项召开前20日通知,发行无记名股票的为30日前)股东年会;临时股东会议(2个月内召开,15日前通知):◎董事不足法定人数或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公司未弥补亏损达股本总额的1/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董事会认为必要或监事会提议。重大事项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2)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nb.董事会董事会成员:5—19人;每年至少两次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3)股份转让:☻发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持有本公司股份,上市交易1年内不得转让;任职期间每年转让不得超过所持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nb.上市公司需具备的条件◎公司股本总额不得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最近3年内连续盈利;◎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股份总数的25%以上;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10%以上。(4)上市公司a.上市公司的概念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n发行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5)公司债券的发行\n甲公司是一家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1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丙公司。甲公司的出资形式是其拥有所有权的三层大厦写字楼(以下简称A大厦),折合1000万元人民币。乙公司的出资形式是1500万元人民币.2008年6月,丙公司在当地登记机关办理了设立登记。但是由于在设立丙公司时,甲公司尚未取得A大厦所占用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甲公司就没有在A大厦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2009年3月15日,丙公司召开董事会做出本公司与丁公司进行新设合并的决定,并根据该决定于2009年3月24日登记成立了一家新公司戊.公司法案例\n1)你认为此案例中的甲公司在设立丙公司时是否履行了出资义务?为什么?2)丙公司与丁公司合并成立戊公司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程序?为什么?\n国有企业火炬化工厂与另外一国有企业火星化工原料厂决定共同发起成立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万元。火炬化工厂以厂房、机器设备和土地使用权出资,评估作价400万元;火星化工原料厂以原料及厂房出资,经评估作价200万元;另外,火炬化工厂还以本厂的商标及专利技术出资,经评估作价1100万元,该专利技术并非高新技术。公司将以募集方式设立,除了发起人按规定认购的股份以外,其余股份准备向社会公开募集。公司法案例\n(1)发起人是否符合法定人数?(2)公司注册资本是否符合法定最低限额?(3)发起人的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4)股份的公开募集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n甲、乙、丙、丁、戊拟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性质的饮料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其中甲、乙各以货币60万元出资;丙以实物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为20万元;丁以其专利技术出资,作价50万元;戊以劳务出资,经全体出资人同意作价10万元。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甲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丙担任公司的监事。 饮料公司成立后经营一直不景气,已欠A银行贷款100万元未还。经股东会决议,决定把饮料公司惟一盈利的保健品车间分出去,另成立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健品厂。后饮料公司增资扩股,乙将其股份转让给大北公司。1年后,保健品厂也出现严重亏损,资不抵债,其中欠B公司货款达400万元。公司法案例\n1.饮料公司组建过程中,各股东的出资是否存在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之处?为什么?2.饮料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3.饮料公司设立保健品厂的行为在公司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设立后,饮料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应如何承担?4.乙转让股份时应遵循股份转让的何种规则?5.银行如果起诉追讨饮料公司所欠的100万元贷款,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n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n☻有2个以上合伙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有书面合伙协议;☻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1、设立条件2、出资形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其他财产权◎劳务\n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2)合伙企业财产的分割、转让及出质(合伙关系存续期间)3.合伙企业财产(1)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n♠除依法退伙等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合伙人不得要求分割合伙企业财产,也不得私自转移或者处分,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且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合伙人之间可以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但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n♥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各合伙人分别单独执行;♥一名合伙人代表执行;♥数名合伙人共同执行。4、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1)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方式:(2)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事项:♠改变企业名称、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处分不动产及转让或处分财产权利;♠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用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竞业禁止\n☻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未约定的,经协商,协商不成则平均分配和分担;☻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c.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及亏损分担: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n5、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合伙人应当先用自己的个人财产清偿个人债务,财产不足清偿,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不以出资额为限;(补充性责任)☻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消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能代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n(1)合伙企业的入伙(入伙协议)入伙人对入伙以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原合伙人的告知义务)☻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退伙人按照约定比例承担亏损;☻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继承人依照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同意取得合伙人资格。6、合伙企业的入伙、退伙:(2)合伙企业的退伙(自愿退伙、法定退伙、除名退伙)(3)退伙的法律后果:\n☻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7、合伙企业解散、清算(1)合伙企业解散的事由:\nb.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法定期限5年,逾期权利灭失。(2)合伙企业的清算a.清偿顺序: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劳动保险税款债务按约定或法定比例分配剩余\n案例分析2000年1月,甲、乙、丙三人合伙开办了合伙企业,甲出资3万元、乙出资2万元,丙以劳务出资,合伙协议订立得比较简单,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只约定三人共同管理企业。2000年6月,甲想把自己的一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丁,乙同意但丙不同意,因多数合伙人同意丁入伙成为新的合伙人,丙便提出退伙,甲、乙表示同意丙退伙,丁入伙。此时,该合伙企业欠长城公司货款3万元一直未还。2000年10月,甲私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其朋友的4万元贷款提供担保,银行对甲的私自行为并不知情。2001年4月,由于经营不善,该合伙企业宣告解散,企业又负债9万元无法清偿。\n根据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1.丁认为长城公司的欠款是其入伙之前发生的,与自己无关,自己不应该对该笔债务承担责任,丁的看法是否正确?2.丙认为其早已于2000年6月退伙,该合伙企业的债务与其无关,丙的看法是否正确?3.若甲的朋友到期不能清偿贷款,银行是否有权要求合伙企业承担担保责任?4.若其他合伙人在得知甲私自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提供担保后一致同意将其除名,该决议是否有效?5.在合伙企业清算后,长城公司、贷款银行和该合伙企业的债权人认为乙个人资金雄厚,要求其做全部的清偿,这些债权人的要求是否可以得到支持?6.乙满足了合伙企业债权人的要求后,甲的朋友向乙支付了4万元,乙应如何向其他合伙人进行追偿?\n三、企业破产法律制度1、关于破产破产界限:破产人破产的标准和理由♠企业不能清偿的是“到期债务”;♠原因是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企业丧失清偿到期债务的能力。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通过法定程序将债务人全部财产强制向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并使债务人丧失其主体资格的事件。\n破产程序是特殊的诉讼程序,由法院主持,由丧失了债务清偿能力的债务人及其全体债权人共同参加。破产法:调整破产债权人和债务人、法院、清算组以及其他破产参加人相互之间在破产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n企业申请但不被宣告破产的情况: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清偿债务的。破产申请人向法院提出要求宣告债务人破产的诉讼行为。债权人和债务人均可提出破产申请。债务人经上级主管机关同意可提出申请。2、破产申请地提出:\n基层人民法院——县、县级市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中级人民法院——地区、地级市以上收到申请进行审查,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3、破产案件的管辖和受理a.破产案件的管辖: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n♠对其他民事程序的影响:法院受理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它民事执行程序必须停止。b.受理的法律效果♠对债务人的约束:自法院受理后,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无效,正常生产经营除外;♠对债权人的约束:自法院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申报债权;\n债权人(申报债权的)组成的行使债权、破产参与权和决议权的决议机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和主持;♥人民法院或主席,清算组或者占无财产担保总额的1/4以上的债权人认为必要时。4.债权人会议(1)债权人会议的召开(2)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听取整顿报告和申请终结破产整顿;\n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但是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3)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n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人会议和债务人就债务人延期清偿到期债务、减少债务数额以及债务人整顿计划等问题所达成的终止破产程序,以求恢复债务人偿债能力的协议。◆由债权人申请破产的;◆企业上级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整顿的;◆和解申请必须在法院受理后3个月内提出。5、和解条件:\n和解协议生效后,在企业上级主管部门主持下,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进行调整改进,以其扭亏为盈,恢复偿债能力的活动。(1)提前终结:a.不执行和解协议;b.财务状况继续恶化;c.有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2)正常终结:a.恢复偿债能力,终结破产程序;b.宣告破产6、整顿:整顿的终结:\n企业被宣告破产后,可用来进行清算和清偿的破产企业财产。◆破产宣告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到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担保物价款超过所担保债务的数额;◆追回的在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放弃的财产。7、破产财产破产财产的构成\n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可以通过破产程序从破产财产中获得清偿的债权。◆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有财产担保但数额超过担保物价额未获清偿部分;◆未到期债权视为已到期,但应当减去未到期利息;◆清算组解除未履行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受到的损害;◆保证人代替清偿的数额。8、破产债权:\n9、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破产费用职工工资劳动保险税款破产债权破产债权不足清偿,按比例分配。\n通达汽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由于经营管理不善,至2003年底,实有资产300万元,其中厂房机器设备价值150万元,职工住房学校房产价值100万元,工会财产价值50万元.负责350万元,拖欠职工工资3万元,已无力清偿债务.于2004年3月向该市中级法院提出破产申请.问:1)哪些财产构成通达公司的破产财产?2)破产财产应按怎么样的顺序进行分配?案例分析\n2004年8月,某国有企业因为经营管理不善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决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经查实,该企业现存流动资金20万元,机器3台,计12万元,另有向其他企业租借来的设备一套,计5万元,此外该企业尚有厂房两栋,估价约10万元,不过该厂房已抵押给该企业的一债权人.问:1)该国有企业要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还须经过什么程序?2)该企业的上诉财产中,哪些不可以列为破产财产,为什么?案例分析\n某国有企业破产,有四名债权人向法院申报债权。甲债权人债权数额100万,其中50万由破产企业提供办公楼作为足额担保;乙债权人为银行,债权贷款本金为100万,约定年利率为10%,五年到期后应偿还150万,破产宣告时尚有一年才到期;丙债权人债权为200万,同时破产企业对它也享有100万的债权。丁债权人因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为50万,另外该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为80万。问:上述各债权人哪些债权为破产债权,数额共计多少?上述债权中实际参加分配的数额为多少?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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