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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1-20 发布

最新2015年电大国际经济法期末重点必备复习考试小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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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好文档电大国际经济法期末重点必备复习考试小抄单选题1、《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适用于(解决各成员对货物贸易自由有扭曲作用和限制作用的投资措施问题)。2、属于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成果是(达成《农产品协议》)。3、CIF合同规定卖方7月份交货,这意味着在此期限内任何一天(卖方将货物装船完毕)。4、德国莱尔公司与我国某公司于2004年1月2日签订买卖某种机械的合同,2月2日货物出运,2月4日德国莱尔公司与瑞士德依公司签订合同将该批货物转卖,3月6日货物到达指定目的港。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该货物风险原则上在下列哪一转移至瑞士公司(2月4日)。5、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判断货物买卖合同的国际性的标准(当事人的营业地在不同国家)6、下列贸易术语中卖方承担义务较大者为(DDP)7、根据有关协议,雅典奥运会主办方应向中国中央电视台提供奥运会实况卫星传输信号,服务贸易中的(过境交付)。8、导致以美元为中心的布雷顿森林货币制度解体的国际协议是(牙买加协议)9、布雷顿森林体系建立起一个以黄金为基础,以哪一种货币为中心的国际货币体系?(美元)10、国际货币制度主要包括如下:(如何防范外汇交易风险)11、牙买加货币制度不包括(美元不再用于多边贸易结算)12、法人居民身份的认定有的标准不包括:(意向标准)13、法人居民身份的认定有的标准不包括:(住所和居所相结合的标准)14、在国际税收实践中,来源地国家征税的条件是(对非居民来自本国境内的经营所得征税,必须以非居民在来源国境内设有常设机构为前提条件)15、(最惠国原则)不是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6.国际经济法调整范围不包括:(国际商业惯例)。17.在国际货物买卖交中,有条件的接受(视对要约所作修改的性质及要约人的态度而决定其是否构成有效承诺)。18.《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卖方承担义务最小的术语是(EXW)。19.《海牙规则》规定的承运人使船舶适航的责任,限于(在开航前和开航时)。20.按收货人抬头,提单可分为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指示提单。可以背书转让的提单是(指示提单)。21.中运公司标准提单有关承运人义务、赔偿责任、权利及豁免的规定,适用(《海牙规则》)。22.某货轮在航行途中,一号舱起火,船长误以为二号舱也同时起火,命令对两舱同时施救。一号舱共有两批货物,甲批货物全部焚毁,乙批货物全部遭水浸。二号舱货物也全部遭水浸。在上述损失中,(一号舱乙批货物与二号舱货物都属共同海损)。23.我国某公司以CIF条件与国外客户订立出口合同。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解释,对海上运输货物我公司应投保(平安险)。24.在关贸总协定历史上,达成第一个约束非关税贸易壁垒协议是在(第六回合谈判)期间。25.根据乌拉圭回合谈判中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对计算机程序、数据库应依照哪一方面的法律提供保护?(版权法)26.保护工业产权公约规定的原则不包括(强制许可原则)。27.根据《牙买加协议》关于汇率制度的规定,成员国(必须采用固定汇率制)。28.自然人居民身份的认定标准不包括:(主要营业活动所在地标准)。29自然人居民身份的认定的标准不包括(控制选举权标准)。30.争议当事人最先采用的争议解决方式通常是(协商)。31.无第三者介入的解决方式是(协商)。32.协商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不具有法律效力)。33、协商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修改原合同的效力,构成新合同或对原合同的修改)34.在同外商商定买卖合同中仲裁条款时,关于仲裁地点有以下各种不同的规定,对我最有利的一种(在我国仲裁)。35.要约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建议。36.为邀请对方向自己订货而发出的商品目录单、报价单以及一般的商业广告,是(要约邀请)。37.要约(传达到受要约人营业地或其惯常住所)时生效。38.《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在风险转移方面采取(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转移)原则。39、在信用证方式下,银行处理的是(单据)40、布雷顿森林货币制度的根本担缺陷不包括:(德国马克不得用于国际结算)41、居民税收管辖权是根据(属人原则)确立的管辖权。42、具有物权凭证作用的单据是(提单)43、对卖方比较安全的结算方式是(信用证)44、属于银行信用的支付方式是(信用证)。45、《联合车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分处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46、《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13)种贸易术语进行了解释。47、《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合同的成立)予以规范。48、《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按英文字母排列,将国际贸易术语分为(四)组。49、《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卖方承担义务最大的术语是(DDP)。50、在国际贸易中,一方违约使得另一方遭受经济损失,受损方在依法解除合同后(有权再提出损害赔偿要求)。51、托收和信用证两种支付方式使用的汇票都是商业汇票,都是通过银行收款(但是托收属于商业信用,信用证属于银行信用)。、52、提单的签发人是(承运船船长)。53、不清洁提单是指单据上附有声明货物及(或)包装有缺陷的附加条文或批注的提单。那么,注明(外包装有油渍和水渍)的是不清洁提单。54、根据《海牙规则》的规定,承运人的责任起讫为(自装运港起吊至目的的港脱离吊钩)。55、《海牙规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是(一)年。56、《海牙规则》实行的承运人责任制(不完全过失责任制)。57、中远提单规定,承运人对货物损坏或灭失的赔偿金为按CIF价计算,每件或每计费单位不得超过人民币700元)。58、有关海上货物运输应用最为广泛的公约(《海牙规则》)。59、《汉堡规则》规定的承运人对每件或单位货物的赔偿限额为(835特别提款权)。60、用提单调整承运人、托运人之间关系的是(班轮运输)。61、航空运输的国际公约是(《华沙公约》)。62、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中,如果发生货损货差,根据《华沙公约》,最高赔偿额为每公斤(250法郎)。63、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是以至少两种以上运输方式,将货物从一国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音乐会货物的地点。(联运经营人负责货物的全程运输,运费按全程费率一次计收)。64、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65、《华沙公约》规定的有关赔偿的诉讼时效是(两年)。66、被保险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具有可保利益。67、对于共同海损所作出的牺牲和支出的费用,应由(所有与之有利害关系的受益人按获救船舶、货物、运费获救后的价值比例分摊)。68、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就总的承保条件事先约定,细节留待以后申报的保险单是(流动保险单)。69、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的基本险别不包括(战争险)。70、平安险不赔偿(自然灾害造成的单独海损)。71、淡水雨淋险属于(一节切险)的承保范围。72、某货轮在航行途中,A舱起火,船长误以为B舱也同时起火,命令对两舱同时施救。A舱共有两批货物,甲批货物全部焚毁,乙批货物全部遭水浸。B舱货物也全部遭水浸。在上述损失中(A舱乙批货物与B舱货物都属共同海损)。73、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的规定,在三种基本险别中,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程度是(一切险大,其次是水渍险,再次是平安险)。74、1947年,23个国家签署了《关贸总协定》,其中一些国家通过签署(《临时适用议定书》)使《关贸总协定》。75、世界贸易组织的最高决策机构是(部长级会议)。76、GATT1994最惠国待遇原则不适用于(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的优惠措施)。77、GATT1994国民待遇原则是指进口国(给予外国产品的待遇不得低于本国产品应有的待遇)。78、在正常贸易中,进口国由于不能适应进口竞争,造成国内生产中某产品的行业严重损害威胁,作为世贸组织成员的进口国可以依据(保险条款及《保障措施协议》。79、GATT第24条允许WTO成员建立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但是要求(地区贸易集团内必须取消影响相互之间贸易的所有关税和其他限制)。80、WTO《贸易的技术壁垒协议》适用于与产品标准有关的进口国采取的措施,这里的“产品标准”是指(影响产品性能的生产工艺、生产方法)。81、GATT第20条一般例外不适用于(进口国为保护全球资源采取的措施)。82、《世界版权公约》规定的版权保护期是(不少于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后的25年)。83、依《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规定,非该公约成员国的国民,其作品首次在公约某一成员国出版,或同时在某一成员国及其他非成员国首次出版,则应地一切成员国中享有下列哪一种待遇?(国民待遇)84、从事国际投资的本质或目的是(觅利).85、国际投资法主要调整的是(国际间私人直接投资关系)。86、跨国公司具有企业的特征(是一个经济实体)。87、采用外交保护的限制条件是(国籍继续原则和用尽当地救济原则)。88、我国加入《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时,(作了两项声明/保留)。89、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立于(1945年)。90、亚洲开发银行行址设在(马尼拉)。二、多选题1、在国际货物运输中,由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失指(A、货物本身遭受的全部损失;B、货物本身遭受的部分损失;C、为营救货物支出的费用)。2、全部损失包括:(A、实际全损;B、推定全损)3、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保险单种类主要有:(A、定值保险单;B、航程保险单;C、流动保险单)4、TRIPS协议的基本原则:(A、国民待遇原则;B、最惠国待遇原则;D权利用尽原则)。5、国际投资法具有以下特征:(A、国际投资法调整的投资关系,仅限于国际私人投资关系,即所涉及的只是外国自然人、法人,其它民间组织、企业团体及机构(其活动是以商业目的为基础)所作的投资,不包括政府间或国家组织与政府间的资金融通关系,如贷款、援助等;B、国际投资法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国际投资法涉及调整的仅仅是投资者在海外直接经营企业,并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权有较大控制权的投资,如合资企业、合作经营、外资企业等领域中产生的法律问题。国际间接投资关系一般不在国际投资法的调整对象之列;D、都具有强制性)6、《海商法》规定列举了如下情况下免除承运人依法承担的责任:(A承运人对船长、船员、领航员或承运人的其它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管理船舶中的过失。C天灾、海上或其它可航水域的危险或意外事故;D战争或武装冲突)7、《海商法》规定列举了如下情况下免除承运人依法承担的责任:(A政府或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司法扣押;B罢工、停工或劳动受到限制;C海上救助或企图求助人命或财产;D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的行。)8、《海商法》规定列举免除承运人依法承担的责任:(A货物的自然特性或固有缺陷;B货物包装不良;C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D货物包装标志欠缺、不清楚)9、《海商法》规定列举了如下情况下免除承运人依法承担的责任:(B、运输活动物固有的特殊风险造成的活动物灭失或损害;C、依照协议或法律或惯例将货物装载在舱面上,因这种装载的特殊风险造成的货物灭失或损坏;D、非承运人受雇人、代理人过失造成的其它原因)10、《商法》规定了托运人的责任(A保证义务;B提交单证;C通知义务;D支付运费)。11、布雷顿森林货币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A、建立一个永久性的国际金融机构;B、实行以美元为中心的国际金汇兑本位制;D、取消外汇管制)12、国际经济法主体包括:A个人B法人C国际组织D国家)。13、国际重复征税解决方法A免税法;B扣除法;C抵免法)14、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包括(A国际条约;B国际商业惯例;C国内立法;D国际组织决议)15.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A国家对天然财富与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B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C公平互利原则)。\n专业好文档16.国际经济法调整范围包括:(A有关国际经济组织及其交往的法律与制度B有关国际税收的法律与制度)。17.在国际贸易实践中,检验证书的法律效力如下:(A.是货物进、出海关的凭证B.是征收或减免关税的必备文件C.是买卖双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有效凭证D.是买卖双方结算货款的有效凭证)。18.就一般情况而言,不可抗力来自:(A.水灾、旱灾等自然条件B.是征收或减免关税的必备文件C.罢工、政府禁令等社会条件D.战争、暴动等社会条件)。19.要约失效的情形包括:(A.要约过期B.要约被撤回C.要约被撤销)。20.一项有效的承诺:(A.要由受要约人作出B.应采用要约规定的方法C.在要约无规定时采用与要约传递相同的方式D.在送达于要约人时生效)。21.国际上对所有权转移问题有(A.以合同订立时间作为所有权转移时间B.货物特定化后在交货时所有权发生转移C.货物特定化后以双方当事人的意图决定所有权的转移D.交货时所有权转移))做法。22.《海牙规则》规定的承运人对货物的责任不包括对(A.舱面物B.活动物)的责任。23.航空货运单的作用是:(A.计收运费的依据B.证明航空承运人收到货物的件数)。24.《国际铁路货物联合运输协定》的规定,托运人承担义务包括几个方面:(A.运送费用的支付D.保证文件完整)。25.订立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应遵守(B.绝对诚实原则C.保险利益原则)原则。26.可保利益体现为(A.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有所有权B.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有占有权C.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有担保物权和债权D.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依法承担和责任)。27.伦敦保险业协会新的货物保险条款将保险险别分为(A.A险别B.B险别C.C险别)。28.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包括:(A.海上货物运输保险B.陆上货物运输保险C.航空货物运输保险D.多式联运保险)。29.1944年召开的布雷顿森林会议确定了战后国际经济秩序的基调,这就是(B.在投资方面建立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促进对外投资C.在贸易方面计划建立国际贸易组织D.在金融方面成立国际货币基金组织)。30.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是:(A.加强世界经济与贸易的联系与合作,以提高生活水平,保障充分就业,增加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增加货物与服务的生产和贸易。同时考虑到以可持续发展的方式,合理开发和利用世界资源,保护和维护环境B.通过实施切实有效的计划,以确保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的份额,适应其经济发展需要C.通过互惠互利的协议安排,实质性地降低关税,减少其它贸易壁垒,在国际贸易中消除歧视待遇D.维护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进一步完成关贸总协定的目标,发展一个综合的更加有活力的,持久的多边贸易制度)。31.在国际许可贸易中,国际许可协议包括(A.专利许可B.专有技术许可C.商标许可)。32.《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对未泄露的信息提供保护。这些信息得到保护应当具备(A未经公开的C具有商业价值的D、信息所有者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的)条件。33.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承保范围有(A.货币汇兑险;B.征收或类似措施)。34.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承保范围有(C.违约险D.战争与内乱险)。35.根据《关于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规定,争端当事人一方须是缔约国或其下属机构及代理机构,另一方面是另一缔约国的国民。“另一缔约国国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法人系指:(A在争端当事人同意争议交付中心之日具有该争端当事国以外的缔约国国籍的任何法人B.在上述日期具有争端当事国国籍,但由于外来控制的原因,经争端当事国同意视为“另一缔约国国民”的任何法人)。36.我国于1986年12月2日正式加入《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纽约公约》)根据公约的规则,我国加入公约时作了两项保留(B.互惠保留D.商事保留)。37.国际投资法调整的关系包括:(A.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基于投资,所产生的商事关系B.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基于投资,所产生的投资管理与保护关系C.外国投资者与本国政府基于投资,所产生的促进与保护投资关系D.政府之间或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基于投资促进与保护或协调投资关系而签订双边投资条约或多边投资条约,所产生的国际法关系)。38.国际货币制度主要包括如下内容:(A.各国货币汇率的确定C.国际收支的调节方式D.国际结算的原则)。39.布雷顿森林货币制度的根本缺陷是指:(A.储备制度的缺陷B.国际收支调节机制的缺陷C.美元享有特权)。40.牙买加货币制度的主要内容:(A.浮动汇率合法化B.黄金与货币彻底脱钩C.扩大特别提款权的作用)。41.世界贸易组织确立的金融服务贸易的基本原则是:(A.市场准入原则C.国民待遇原则)。42.巴塞尔协议规范的主要是银行的:(A.表内业务C.资产负债业务)。43.自然人居民身份的认定有以下标准(A.住所标准B.居所标准C.住所和居所相结合的标准)44.自然人居民身份的认定有以下标准(A、住所和居所相结合的标准;B、国籍标准;C意向标准)45.法人居民身份的认定有以下标准:(A.法人实际管理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B、法人登记注册地标准;C、法人总机构所在地标准)。46.国际税法中的法人居身份的认定有(A、法人实际管理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B法人登记注册地标准;C法人总机构所在地标准;D控制选举权标准;E、主要营业活动所在地标准)标准。47.具有法律强制执行效力的是(B.民间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C.仲裁机构调解成功后制作的调解书D.法庭调解成功后制作的调解书)。48.仲裁协议具有如下效力和作用(A.行使仲裁管辖权的依据B.排除法院司法管辖C.具有独立性D.仲裁范围的确定依据)。49.当卖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买方可要求其实际履行合同义务,包括:(A.要求卖方提交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B.对不符合规定的货物进行修理、更换C.提交替代物)。50.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实际履行应满足以下条件:(A.买方不得采取与这一要求相抵触的救济方法B.买方应给予卖方履行合同的宽限期C.当卖方交货不符时,只有这种不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才能要求提交替代物,而且应在发现交货不符时,将这一要求及时通知对方D.法院是否作出实际履行的判决依赖于该国国内法的规定)。51.在国际贸易实践中,根本违反合同,具体包括以下三项内容:(B.卖方声明他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交货义务C.在买方给予的宽限期届满后仍不履行合同)。52.在国际贸易实践中,买方违约的补救方法:(A.实际履行B.损害赔偿C.解除合同)。53.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发生下列情况时,卖方可以宣布合同无效:(A.买方不履行其在合同或公约中的义务造成根本违反合同B.买方不在卖方给予的宽限期内履行合同C.买方声明不履行合同)。54、根据《华沙公约》和《海牙议定书》的规定,承运人的责:(A承运人对航空期间发生的货损,货物灭失、延误承担责任。所谓航空期间,指在承运人保管之下,不论在航空站内、航空器上或航空站外降落的任何地点,不包括航空站外任何陆运、海运和河运。但如果这种运输是为了履行空运合同,是为了装货、交货或转运,则也视为航空期间。B承运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责任为每公斤250法郎。)55、被保险人通常承担的义务包括(A、通知保险人B、索赔C、支付保费D、及时提货)56、单托收按交单方式不同可分为(A付款交单B承兑交单)57、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货物的作价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A、短期交货合同采用固定价格的方法B、长期交货合同,可采用滑动价格C、后定价格D、对分批交货合同,可采用部分固定价格、部分滑动价格的方法。近期交货部分采用固定价格,远期交货部分按交货时行情或另行协议作价。)58、国际贸易术语是以不同的交货地点为标准,用简短的概念或英文缩写字母表示的术语。它可以明确表示(A商品的价格构成B货物风险的划分C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权利义务D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费用分担)。59、FOB、CIF和CFR三种贸易术语的共同点在于(A交货地点相同B适用的运输方式相同C风险划分的分界点相同)。60、承诺的作出(B应采用要约规定的方法D在要约无规定时也可采用比要约传递更快的方式)。61、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卖方必须(A货物质量担保B所有权提保C提交货物D提交单证)。62、对卖方风险较大的结算是(A信汇B票汇C托收E电汇)。63、国际货物运输方式包括(A国际海上货物运输B国际航空货物运输C国际铁路货物运输D国际公路货物运输E国际货物多式联运)。64、调整提单运输的国际公约有(A《海牙规则》B《维斯比规则》C《汉堡规则》)。65、在国际贸易实践中,买方或其银行或提单受让人乐于接受(A已装船C清洁E指示)提单。66、《海牙规则》规定的承运人对货物的责任不包括对(A舱面物B活动物C集装箱货物)的责任。67、航空货运单的作用是(A证明托运人与承运人已订立国际航空货物的运输合同B证明航空承运人接受了货物C证明航空承运人收到货物的重量、尺寸、包装、件数等E计收运费的依据)。68、订立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也应遵守(B绝对诚实原则C保险利益原则D补偿责任原则E因果关系原则)原则。69、可保利益体现为(A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有所有权B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有占有权C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有担保物权和债权D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依法承担风险和责任)。70、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保险公司承保的风险包括(A自然灾害B意外事故C外来风险)。71、被保险人通常承担的义务包括(A如实申报B及时提货C保全货物D通知保险人E索赔)。72、保险公司承保水渍险的责任包括赔偿(A自然灾害造成的全部损失B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C意外事故造成的共同海损D意外事故造成的单独海损)。73、一般附加险包括(A淡水雨淋险B包装破裂险)。74、为防止海上运输途中货物被窃,可以投保(A平安险加保偷窃险B水渍险加保偷窃险D一切险)。75、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是(A最惠国待遇原则B国民待遇原则D关税约定与关税减让原则E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76、世贸组织的宗旨与GATT基本一致,但是又有所扩展,世贸组织宗旨新增加的内容是(A、确保发展中国家的贸易份额C、扩大服务贸易;D、采取措施,保护和维护环境)。77、WTO协议及其涵盖的多边货物贸易协议在一些重要方面更新了GATT1947,这些方面的表现是(A建立农产品和纺织品贸易规则C取消了“祖父条款”D将原有的约束非关税壁垒的守则纳入多边贸易框架E禁止实施灰色区域措施等隐蔽的数量限制)。78、世贸组织原则和规则将给其成员国公民、工商企业带来的利益是(A减少了贸易障碍,提高了工商企业市场准入的安全性和稳定性C企业可以享受多边贸易规则授予的许多权利E企业有权要求进口国非歧视地对待其出口的产品)。79、GATT最惠国待遇原则的特A多边化C制度化D无条件)。80、GATT第11条一般禁止数量限制的含义是(A一般不得禁止产品的进出口B一般不得限制产品的进出口C一般不得限制或禁止产品的进口E一般允许成员国以关税手段限制产品进口)。81、《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的主要内容有:(A协议适用于进口国采取的某些影响货物进出口的卫生措施B世贸组织成员有权采取比国际标准更高标准的卫生措施D各成员应及时公布所采取的卫生标准E采取高标准的成员负举证责任,证明其高标准的合理性)。82、《海关估价协议》规定,为取得成交价格,以下费用可计入成交价格:(A包装、集装箱成本和收费B与进口产品有关的专利费许可费D以到岸价格估价涉及的运费、保险费E各种经纪费)。83、WTO《纺织品服装协议》对于纺织品服装贸易采取的自由化安排是(B分阶段取消这些产品进口数量限制C将这些产品的贸易纳入WTO管辖D增加纺织品服装进口配额E禁止签订“自限协议”)。84、在国际许可贸易中,国际许可协议包括(A专利许可B专有技术许可C商标许可)。85、《保护工业产权公约》规定了(A、国民待遇原则;B、优先权原则;C、专利权和商标权的独立性原则)原则。86、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承保范围有(A货币汇兑险B征收或类似措施C违约险D战争与内乱险)。87、关于“投资者”确认的标准,我国签订的双边条约与国际惯例一致,采取以下标准:(A、自然人的资格依照国籍确认,;C、公司、企业、其他经济实体依照“注册地”“住所地”确认)。88、我国于1986年12月2日正式加入《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纽约公约》)根据公约的规则,我国加入公约时作了两项保留。(B互惠保留D商事保留)89、国际贷款融资协议的主要条款不包括(C担保条款D外汇交易条款)。90、国际贸易争议解决方式有(A协商B调解C仲裁D诉讼)。\n专业好文档91、具有法律强制执行效力的是(C仲裁机构调解成功后制作的调解书D法庭调解成功后制作的调解书E联合调解成功制作的调解书)。92、各国确立国际贸易诉讼管辖权的原则有(A属地管辖B属人管辖C实际控制D协议管辖E专属管辖)。三、填空题1、在关贸总协定第六回合的谈判中,增加了关于发展中国家贸易和发展的GATT1947第四部分,在第七回合谈判,通过了给予发展中国家差别的更优惠待遇的授权条款。2、1995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宣告成立《国际贸易组织宪章》构划的理想变成了现实。3、在组织上WTO与GATT是替代关系,从法律规则上看,两者存在关继承关系。4、《海关估价协议》规定海关以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作为完税价格,进口商对完税价格的真实性负举证责任。5、对于自动进口许可证,签证当局签发该许可证的期限是10个工作日,非自动进口许可证签发的期限是30天内,以先来先办的原则签发。6、《贸易的技术壁垒协议》适用于影响国际贸易的关于技术规章和产品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涉及的权利义务。7、《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兼具契约性和法规性,是多边贸易法律框架的核心。8、世贸组织的总理会一身兼三任,它也是WTO争端解决机构和贸易政策评审机构。9、GATT采取一般和个别相结合的规则制度方式,一方面致力完善一般原则和规则,另一方面鼓励缔约方通过个别谈判达成减税减让协议,从整体上降低关税水平。10、关贸总协定是非正式的国际组,是一个临时生效的国际协议,法律地位低。四.名词解释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2要约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建议。3、承诺:是受要约人对要约表示无条件接受的意思表示。3实质上变更:指对有关货物的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赔偿责任范围和解决争议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4、电子单证:简称EDI,翻译未电子数据交换,指当事人依照法律和协议用电子计算机对约定的信息和数据标准化,格式化,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交换和处理。5、象征性交货:以卖方把代表货物所有权的证书(提单、发票等)交给买方,作为完成交货义务的交货方式,买方付款以卖方交单为条件。6、实际交货:即卖方亲自把货物同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一起交到买方手中,完成货物所有权与占有权的同时转移7、根本违约: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蒙受损害,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8、先期违约:是指合同订立后,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表示拒绝履行合同国际惯例中只有《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明确规定了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9、国际贸易术语:是以不同的交货地点为标准,用简短的概念或英文缩写字母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以及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费用、责任与风险的划分。10、国际贸易支付:是国际贸易的一个重要环节,是买卖双方经济利益的具体体现,是指在买卖双方之间对货物及其附属费用的计价结算以及支付方式和手段。11、托收:是指出口方在发货后开给进口方或付款人汇票,委托出口银行(委托行)通过它在进口地银行(代收行)代其向进口方收取货款地方式。12、跟单托收:指卖方将汇票连同商业单据一齐交银行委托代收货款。13汇票在国际贸易中是出口方开给进口方的要求其在见票或见票后的一定时间内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命令。14、不可撤消信用证:15、信用证:由一家银行依照客户要求和指示或以自身名义,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情况下,凭规定单据由自己或授权另一家银行向第三者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16、受益人:即有权享受信用证利益地人,一般为出口方或中间商。17、开证申请人:即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之人,一般是进口方。18通知行是接收开证行委托,把信用证通知受益人的银行19、开证行:是接收开证行委托,开立信用证之银行从信用性质看,托收属于商业信用,全凭买方信誉,银行不予卖方以任何付款保证,所以托收方式对卖方风险较大。20、国际货物运输法:调整这种货物跨越国境运输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国际铁(公)路货物运输和国际多式联运。21、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指承运人收取费用,承担由海上将货物从一国港口,运往另一外国港口订立的合同。主要分为提单和租船合同两种。22、提单: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此交付货物的单据。23、多式联运单据:证明多式联运合同及多式联运合同及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并按合同条款提交货物的证据。24、清洁提单,指单据上无明显地声明货物及(或)包装有缺陷的附加条文或批注25、已装船提单。指在货物装船以后,承运人签发的载明船名及装船日期的提单26、租船运输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按一定条件将船舶全部或部分出租给承租人进行货物运输的合同。27、航次租船合同:是指由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28、定期租船合同:是指出租人在一定期限内把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供其按约定的用途使用的书面协议。29、货运单:是双方订立合同、接受货物和承运条件以及记载货物重量、尺寸、包装、件数等的书面凭证,因此,不能转让。30、运单:是铁路收取货物、承运货物的凭证,也是在终点站向收货人核收运杂费用和点交货物的依据。31、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是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将货物从一国接管货物得到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32、保险人:是指收取保险费,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向被保险人承担赔偿义务的人。33、被保险人:是指支付保险费,在保险标的由于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到损失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34、保险单:是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保险标的承保的证明,也是确定双方当事人之间保险权利义务的保险合同。35、委付:是指在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的情况下,由被保险人把保险标的之所有权转让给保险人,而向保险人请求赔偿全部保险金额。委付仅仅适用于推定全损之情况下。36、代位求偿权:指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规定,对保险标的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履行经济补偿后,应即取得对该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和对第三者的求偿权。37、共同海损:指海上运输中,船舶、货物遭到共同危险,船长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合理地作出特别牺牲或支出的特别费用。38、单独海损是指货物因承保风队引起的不属于共同海损的部分损失。39单独费用是为了防止货物遭受承保风险造成的损失或灭失而支出的费用。40、实际全损:是指货物全部灭失,或完全变质,或不可能归还被保险人。41、推定全损:是指货物受损后对货物的修理费用加上续运到目的地的费用超过其运到后的价值。42、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是指进出口商对进出口货物按照一定的险别向保险公司投保,交纳保险费,当货物在国际运输途中遇到风险时,由保险公司对进出口商遭受保险事故造成货物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43、海上损失简称海损:是指被保险货物在海上运输过程中,由于海上风险所造成的损坏或灭失。根据保险市场的一般解释,凡与海路连接的陆运过程中发生的损坏或灭失,也属于海损范围。44、仓至仓条款:承保人的责任起讫是从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启运地仓库或储存处开始运输时起,至该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45、关贸总协定:简称GATT,是指第二世界大战结束后,由美英法等23个国家的政府间缔结的旨在降低关税、减少贸易壁垒的有关关税和贸易政策的多边国际协定,以及在协定运作中逐渐形成的一个事实上的国际组织。46、GATT乌拉圭回合谈判:是GATT历史上最雄心勃勃的一次多边谈判,它持续时间长、规模大、取得的成果巨大。47、最惠国待遇原则:一成员就任何一项原产于另一成员的进口产品给予另一成员在关税或其它方面的优惠,必须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原产于其它成员和相同或类似的进口产品。48、国民待遇原则是指一国在经济活动和民事权利方面给予其境内的外国国民不低于其给予本国国民享受的待遇。49、关税结束:是指每一个成员通过谈判达成的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障碍的承诺载人减让表中,形成有约束力的义务,各成员不得随意实施超过减让表水平的关税率或增加其他税费。50、关税领土:指一个与其他领土之间的大部分贸易保持着单独税则或其他单独贸易规章的领土。每个这样的关税领土,从WTO适用范围来说,应把它作为一个缔约方来对待。51、关税同盟:指建立一个单一的关税领土以代替两个或两个以上或更多的关税领土,在联盟组成领土之间的贸易或至少对这些领土产品的所有的贸易,实质上取消关税和其他贸易限制。52、自由贸易区: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关税领土所组成的一个对这些组成领土产品的贸易,实质上已取消关税和其他贸易限制的集团。53、国籍继续原则:是指外交保护的请求者必须始终具有行使外交保护国的国籍。54、用尽当地救济原则是指,在东道国受到损害的投资者应先尽可能利用当地国内可能享用的一切司法或行政救济手段,而无效果或遭到拒绝时,才能请求本国行使外交保护。通融赔付是出于宽怀与友好,而不是出于合同义务的赔付。通融赔付往往是为了减少麻烦,维护与重要客户及中间商的良好关系,扩大保险人的良好声誉。55、普惠制:即普通优惠制,是发达国家对于来自发展中国家的某些产品给予的普通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关税优惠制度。56、世界贸易组织(WTO),是在组织上取代关贸总协议,协调和约束成员国贸易政策法规和措施的政府间国际组织.。57、GATT保障措施:是指GATT允许的进口国,在外国产品正常进口的数量大幅增加,给国内相关工业造成损害时采取进口限制措施。58、削减关税:是指通过互惠互利的谈判,大幅降低关税和进出口其他费用,特别是高关税;59、关税约束:是指一成员达成的削减关税和其它贸易障碍的承诺载入减让表中,形成有约束力的义务,各成员不得随意实施超过减让表水平的关税率或增加其它税费。60、倾销: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如果因此对某一缔约方领土内已经建立的相关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或对某一国内工业新建产生实质性阻碍,构成倾销。61、保障条款:当一成员国关税减让造成进口产品大量增加,以致对国内生产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危胁,该成员可以实施临时性限制进口措施(保障措施),以保护相关产业。62、GATT授权条款:1979年东京回合谈判结束时,GATT缔约方通过的一项决议,其内容主要是授权发达国家可以背离最惠国待遇原则,给予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差别的和更优惠待遇,因为它不是一项强制性业务,该项决议通称“授权条款”。63、构成倾销:GATT1994年第6条规定: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如果因此对某一缔约方领土内已经建立的某项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或对某一国内工业新建产生实质性阻碍,叫构成倾销。64、反倾销税:是进口国对于来自外国的倾销产品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目的是阻止倾销产品进口和消除倾销造成的损害。65、倾销差额:指进口产品价格与国内正常价值相比较所产生的价格差额,如果比较下来这个差额为50%,则可以对该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66、中止协议:是外国出口商以停止出口或同意提高价格的方式来消除对进口国工业的损害、损害威胁,并与进口国的主管机关就此达成协议,进口国就可以中止对案件的继续调查。67、补贴:是指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财政捐助和对收入或价格的支持。68、完税价格:协议规定海关估价应以货物的成交价格,即货物进口时由进口方实付或应付的价格(发票价格)为完税价格。69、国际服务贸易:简称GATS是指不同国家之间发生的服务买卖与服务交易活动。提供服务的国家叫做服务出口国,消费服务的国家叫做服务进口国。各国服务出口额之和,构成国际服务贸易额。70、权利用尽:是指受特殊保护的带有合法知识产权的批量产品,一经权利人直接间接同意投放市场,他就失去了对这些货物知识产权方面的独占权。71、协商解决争端: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解决贸易争端的主要方法。是两个或两个以上成员为使问题得到解决或达成谅解进行国际交涉的一种方式。72、斡旋:\n专业好文档是由第三方为争端当事者提供有利于进行接触和谈判的条件,并提出自己的建议或转达各方意见,促使双方进行协商谈判或重开谈判,斡旋者自己不介入谈判的一种解决国际争端方式。73、临时仲裁机构:是指争议双方当事人根据达成的仲裁协议,在争议发生后,按仲裁地所属国的仲裁法律规定,自行选任仲裁员组成的、仲裁裁决作出后即行解散的仲裁机构。74、调停:是第三方不但为争端当事方提供谈判或重开谈判的便利,而且提出作为谈判基础的条件并亲自主持谈判,提出建议,促使争端双方达成解决争端的协议。75、仲裁:作为可供选择的解决成员之间贸易争端的另一种办法,是由争端双方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仲裁条约),直接将案件提交仲裁,并将结果通知DSB和有关协定的理事会和委员会。76、双边谈判是指:工作组成员(不一定是所有成员都谈判,一般是主要贸易伙伴谈判积极性高)要求与申请方,就他们所关心的,双边市场准入问题进行谈判。77、多边谈判是指:全体工作组成员,就申请方遵守与执行WTO规则的问题,与申请方谈判。78、知识产权:狭义理解的知识产权只包括工业产权与版权(也称著作权)两部分,而不包括专有技术。广义的知识产权概念是指对人类智力创作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不仅包括工业产权、版权,同时也包括专有技术。79、专利权:是国家专利主管部门依据专利法授予发明创造人或合法申请人对某项发明创造在法定期间内所享有的独占权。80、发明:发明是发明人的一种思想,这种思想可以在实践中解决技术领域里的特有问题。81、外观设计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82、商标:是用于区别商品生产者或销售者、服务提供者的标志,通常由文字、图形或其结合组成。83、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对法律确认并给予保护的商标所享有的权利,通常包括商标专用权、商标续展权、商标转让权、商标许可权等。84、专利权商标权的独立原则:是巴黎公约规定的重要原则,是指各国授予商标和专利的权利相互独立,互不干涉。一缔约国对某项专利、商标权申请的处理对另一缔约国没有影响。85、商标权独立原则:是指对成员国国民在任何成员国中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不能以未在本国申请、注册或续展为理由而加以拒绝或使其注册失效。86、版权:也称著作权,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依照法律规定对其作品《世界版权公约》规定,作品包括:文字、音乐的、戏剧的、电影的作品以及绘画、雕刻和雕塑)享有的权利。87、人身权:是指与作者人身密不可分的权利,又称精神权利。通常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88、财产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享有使用和获得报酬的权利,也称经济权利。通常包括:以复制、表演、播放、发行、摄制电影或电视、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89、专有技术:系指生产某项产品的专门知识、操作经验和技术的总和90、未公开的信息:特指未公开的、未取得工业产权法律保护的制造某产品或者应用某项工艺以及产品设计、工艺流程、配方、质量控制和管理等方面的技术知识。91、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因智力成果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之总和。92、国际知识产权法是调整跨越国境的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其法律渊源表现为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国际惯例以及各国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内立法。93、技术:是指制造一种产品的系统知识,所采用的一种工艺,或提供的一项服务,不论这种知识是否反映在一项发明、一项外形设计、一项实用型式或者一种植物新品种,或者反映在技术情报或技能中,或者反映在专家为设计、安装、开办或维修一个工厂或为管理一个工商企业或其活动而提供的服务或协助等方面。94、技术转让:是指关于产品制造、应用生产方法或提供服务的知识转让,但不包括货物的单纯买卖或租赁。95、许可协议:是指供方将其技术使用权在一定条件下让渡给受让方,而由受让方支付使用费的合同。96、国际许可协议:是指位于不同国家境内的当事人之间以让渡技术使用权为目的所签订的合同。97、限制性商业条款:又称限制性商业行为、限制性商业惯例、限制性贸易做法、违背公平贸易条款等等。98不质疑条款:是指对转让的技术的合法性不得提出异议。99、国际投资:以资本增值,生产力提高为目标的国际资本流动,是投资者将其资本投入国外进行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活动。它具有带动生产要素和产品转移的功能。国际投资包括本国的海外投资和本国接受的外国投资。100、国际投资法:是指调整跨国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有关国内法和国际法规范的总称。101、BOT(建设-经营-转让):即指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企业(包括外国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共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经营期届满,该项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102、国际直接投资:是以控制企业经营管理权为核心,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投资活动。其特征是其一,投资者有对企业经营管理权和控制权,其二,直接投资不仅涉及货币资本的流动,而且带动商品及生产要素的转移。103、国际间接投资是指以不控制和管理企业为目的的跨国资本投资,其目的在于以得高利润和高利息的投资效益。104、直接投资是伴有对企业经营管理权和控制权的投资。105、外资企业:根据东道国法律设立,全部资本属于外国投资者所有的企业,属于东道国法人。106、国际融资租赁:是指含有涉外因素的融资租凭,如当事人非属同一国家、租凭标的物作跨国流动、各种款项跨国流动等等。107、融资租赁:是指同出租方融通资金为承租方提供所需设备,具有融资、融物双重职能的租赁交易。108、世界银行:是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同时产生的国际金融机构。它有两个附属机构:国际开发协会和国际金融公司。三者统称世界银行集体。109、国际金融机构贷款:是指国际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向借款人以贷款协议方式提供的优惠性国际贷款。110国际商业银行贷款:又称“国际商业贷款”,“商业银行贷款”,它是指一国的商业银行(或国际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以贷款协议方式向其他国家的垡人提供的商业贷款。111、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是根据1944年联合国国际货币金融会议通过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1945年正式成立。是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是协调成员国货币政策的国际组织。112、国际贷款:又称“国际借贷”、“国际信贷”,它是指借款人以贷款协议方式向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贷款人借贷资金铁国际融资方式。113、政府贷款:是一国政府以其预算内向另一国政府以特定协议方式提供的优惠性贷款。114、国际税法:是国济经济法的一个组成部分,是调整国际税收关系的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的总称。115、国际税收关系:是指跨越一国国境的税收关系,包括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税收关系、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关系。116、免税法:是指居住国对其居民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并已向来源国纳税的所得,应允许从其应税所得(跨国所得)中扣除,免予征税。117、扣除法:是指居住国对居民纳税人征税时,允许从应税所得(跨国所得)额中扣除已向来源国缴纳的税款,其余额适用居住国所得税税率。118、抵免法:是指居住国允许居民纳税人在本国税法规定的限额内,用已向来源国缴纳的税款抵免就其世界范围内的跨国所得向居住国缴纳税款的一部分。119、国家税收管辖权:是指国家在主权范围内对一定的人和一定对象形势的征税权利。120、信用证中的受益人:即有权享受信用证利益的人,一般为出口方或中间商。121、专利权商标权的独立性原则:这是巴黎公约规定的重要原则,是指各国授予商标和专利的权利相互独立,互不干涉。一缔约国对某项专利、商标权申请的处理对另一缔约国没有影响。122、居民税收管辖权:是根据属人原则确立的管辖权,它是指一国对其本国居民在世界范围内的所得进行征税的权力。123、国际双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各自依据其税收管辖权,对同一纳税主体或同一纳税客体在同一征税期间征收同样或类似的税收。(分为国际重复征税和国际重叠征税)。124、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就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时期同时课税。国际税法上通常所说的国际双重征税就是指国际重复征税。125、国际重叠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就同一征税对象对同一经济来源的不同纳税人分别课税。有的国家也将其称为国际双层征税。126、跨国纳税人:是指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承担纳税义务的自然人和法人。包括在国外取得收益的居民纳税人,也包括在本国境内的非居民纳税人。127跨国资本所得:是指跨国纳税人通过出售或交换资本项目实现的所得。128、国际逃税:是指跨国纳税人故意违反国家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的规定,采取各种隐蔽的非法手段,以减少本应承担的国际纳税义务的行为。129、国际避税: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法上的差别或漏洞,采取变更经营地点或经营方式等各种公开的合法手段,以减轻或不承担国际纳税义务的行为。130、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是指依据属地原则确定的管辖权。它是一国对非居民来源于本国的所得进行征税的权利。131、国际经济争议:是指国际经济活动主休之间在国际经济活动中所产生的纠纷。132、仲裁协议的独立性:是指仲裁协议(包括仲裁条款和仲裁协议书)应视为与合同的其他条款分离地、独立地存在的条款或部分,国际商事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失效以及存在与否,均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133、国际经济仲裁:也称国际商事仲裁;它是指国际经济活动的各方当事人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第三者进行审理并作出仲裁裁决的方式。134、仲裁协议:是指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分为仲裁条款和仲裁协议书两种类型。135、协商:是争议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后最先选择采用的争议解决方法。它是指国际经济活动的当事人在发生争议后,以双方的自愿为基础,针对所发生的争议进行口头或书面的磋商或谈判,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的方式。136、调解:是在当事人之外的中立第三方的主持下,由第三方以中间人的身份在分清是非和现任的基础上,根据法律、合同规定、参考国际惯例,从中帮助和促使争议各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公平的调解协议,解决各方争议。137、国际经济诉讼:也称国际民事诉讼,它是指国际经济争议当事人将其争议提交某一国家的法院予以审理并做出判决的争议解决方法。138、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即是调整国际经济交往中商品、技术、资本、服务在流通结算、信贷、税收等领域跨国境流通中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总和。139、不可抗力:指合同订立以后发生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不能避免得到、人力不可控制的意外事故,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140.国际商业银行贷款:又称“国际商业贷款”,“商业银行贷款”,它是指一国的商业银行或(国际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以及贷款协议方式向其他国家的借款人提供的商业贷款。141.征用:东道国政府采取任何立法或行政的作为或不作为,实际上剥夺了投资者对其投资的所有权或控制权。142、常设仲裁机构:是依照国际条约或某一国内法组成的有固定名称、地址、仲裁程序规则以及组织机构的永久性仲裁机构。143、仲裁程序规则:是指争议当事人和仲裁机构对争议进行仲裁过程中所应遵循的规则。144、仲裁申请:是指争议当事人根据达成的仲裁协议,请求将争议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五、简答题1、试述国际经济法主体答:(1)个人。个人作为一般民事关系主体,有权从事国际经济活动。但由于个人受物力、财力所限,因此,个人在国际经济交往活动中发挥的作用有限。(2)法人。包括法人、法人集团、跨国公司等。是国际经济交往活动中最积极、最活跃,也是数量最多的部分。跨国公司凭借其优厚的财力、物力、人力优势和先进的技术、管理水平,在国际经济活动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3)国际组织。大多数国际组织包括各种类型的国际经济组织都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固定的资产和资金来源,在一定的范围和领域承担一定的权利义务,有独立承担法律诉讼的能力,有些国际组织甚至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国际组织在国际法和国内法上具有法人资格。(4)国家。国家是一个特殊的民事主体,作为主权的最高代表和象征,国家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各种国际、国内的经济活动,签订各种合同、条约和协议,并以国库全部资产承担责任。然而国家又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主体,表现为它享有不可被剥夺的主权豁免权。2、试述CFR术语买方与卖方的主要责任。答:CFR术语意思是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n专业好文档根据《2000年通则》,买卖双方的的责任、风险和费用如下:卖方必须:(1)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单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2)自负风险和费用办理出口许可证及其它货物出口手续,交纳出口捐、税、费;(3)自费订立运输合同并将货物按惯常航线运至目的港,并支付运费;(4)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和费用。买方则必须:(1)支付货款并接受卖方提供的交货凭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2)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办理进口手续,交纳进口的捐、税、费;(3)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和费用;(4)自费投保,交纳保险费。3、试述《联合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买方宣告解除合同的条件和方式。答:(1)根据公约规定,当卖方不履行合同或公约义务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可以宣布解除合同。所谓根本违反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蒙受损害,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2)根本违反合同具体包括以下三项内容:①卖方不交付货物、延迟交货或交货不符或所有权有瑕疵构成根本违反合同;②卖方声明他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交货义务;③在买方给予的宽限期届满后仍不履行合同。(3)如果卖方已交货,买方则丧失解除合同的权利,除非:①在延迟交货的情况下,买方在得知交货后的合理时间内宣布解除合同;②在交货不符的情况下,买方在检验货物后的合理时间内提出解除合同;③在给予卖方做出履行合同或做出补救的宽限期届满后或在拒绝接受卖方履行义务后的合理时间内宣布解除合同。(4)根据公约规定,买方宣布解除合同的声明,只有在向卖方发出通知时才发生效力。(5)当卖方交付的货物中有部分符合合同时,买方应接受符合规定的部分;只有当卖方完全不交货或不按合同规定交货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能宣布整个合同无效。4、试述《联合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要求卖方实际履行救济措施的主要规定。答:当卖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买方可要求其实际履行合同义务,包括要求卖方提交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或对不符合规定的货物进行修理、更换或提交替代物等。买方并可通过法院强制手段强迫卖方履行以上义务。根据公约的规定,实际履行应满足以下条件:(1)买方不得采取与这一要求相抵触的救济方法;(2)买方应给予卖方履行合同的宽限期;(3)当卖方交货不符时,只有这种不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才能要求提交替代物,而且应在发现交货不符时,将这一要求及时通知对方;(4)法院是否做出实际履行的判决依赖于该国国内法的规定。5试述世界贸易组织解决争端主要方法之协商与斡旋、调解和调停、专家小组三种方法。答:(1)协商。协商解决争端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解决贸易争端的主要方法。是两个或两上以上成员为使问题得到解决或达成谅解进行国际交涉的一种方式。争端发生后,要求协商的申请人应通知争端解决机构(DSB)及有关的理事会和委员会。接到协商申请的成员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天内应做出答复,并在30天内(紧急情况下10天内,如对易于腐烂的产品)进行协商,60天内(紧急情况下20天内)解决争端。收到申请方在规定的日期内未做出答复,或未进行协商或双方未能解决争端,则申请协商一方可要求成立专家小组。(2)斡旋、调解和调停。在解决争端的60天期限内,进行斡旋、调解和调停,是争端双方自愿执行的程序,可由任何一方提出,随时开始,随时结束。斡旋是由第三方为争端当事者提供有利于进行接触和谈判的条件,并提出自己的建议或转达各方意见,促使双方进行协商谈判或重开谈判,斡旋者自己不介入谈判的一种解决国际争端方式。调解,此处调解概念不同于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中调解的概念。是指当事方将争端提交由若干成员方组成的委员会,委员会在调查的基础工业提出解决争端的建议,该建议不具有法律拘束力,因此,争端方没有必须接受的义务。调停是第三方不但为争端当事方提供谈判或重开谈判的便利,而且提出作为谈判基础的条件并亲自主持谈判,提出建议,促使争端双方达成解决争端的协议。如果争端双方一致认为斡旋、调解和调停不能解决争端,则可提出设立专家小组的要求。(3)专家小组。当协商、斡旋、调解和调停均不能解决争端时,一方向争端解决机构提交设立专家小组的申请。专家小组通常由3至5名在国际贸易领域有丰富知识和经济的资深的政府与非政府人员组成。其职责是按照专家小组的工作程度和严格的时限对将要处理的申诉案件的事实、法律(协定)的适用及一致性做出客观的评估,并向DSB提出调查结果报告及有关圆满解决争端的建议,从报告提交DSB起60天内,由DSB会议通过此报告。如争端一方提出上诉,则报告不予通过。6、试述世界贸易组织解决争端主要方法之上诉机构的审议与补偿贸易交叉报复、仲裁三种方法。答:(1)上诉机构的审议。当争端一方对专家小组的报告持有异议并将上诉决定通知DSB、或DSB一致反对采纳专家小组的报告时,则由DSB设立的常设上诉机构处理对该案件的上诉。(2)补偿和交叉报复。当专家小组或上诉机构的建议或报告未被DSB采纳或执行时,在自愿的基础上,争端各方可就补偿办法达成一致协议。如在合同期限后20天内不能达成令人满意的一致,则援引争端解决程序的一方可要求DSB授权其中止履行对有关协议(协定)的减让和其它义务,除非DSB一致拒绝该项要求。(3)仲裁。作为可供选择的解决成员之间贸易争端的另一种办法,是由争端双方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仲裁条约),直接将案件提交仲裁,并将结果通知DSB和有关协定的理事会和委员会。7、试述《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关于版权保护的主要规定。答:(1)各成员必须遵守1971年《伯尔尼公约》实质规定,《伯尔尼公约》所定义的文学作品都属于TRIPS协议保护范围。但协议排除了《伯尔尼公约》第6条关于作者精神权利的保护。(2)文学作品的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上死后50年。表演者、录音制作者的权利为50年,自表演发生及录制完成之日起算(罗马公约规定保护期20年)。广播权为20年,自播出之日历年底算起。(3)协议明确把计算机软件和数据编辑作品作为《伯尔尼公约》的文学作品来保护,弥补《伯尔尼公约》的不足,也有助于打击这类盗版侵权活动。(4)协议允许计算机软件、电影作品、唱片作品的作者享有租借权,即允许或禁止他人向公众出租其原作作品和复制品的权利,这是多边国际公约中首次承认租借权。8、试述《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国民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是《巴黎公约》的首要原则,其目的是解决在工业产权方面外国人在本国的法律地位问题,即在成员国之间应给予何种保护。《巴黎公约》规定的国民待遇原则包括以下方面含义:(1)任何成员国国民,在保护工业产权方面,应在其它成员国内应享有各该国法律现在或今后给予各该国国民的各种利益。只要遵守各该国国民应遵守的条件和手续,就应和该国国民享有同样的保护,并在其权利遭受任何侵害时,可得到同样的法律救济。(2)被请求保护的国家不得要求成员国国民必须在该被请求国有永久住所或营业所才能享有国民待遇原则。也就是说,公约所指“成员国国民”只要具备成员国的国籍,即可享受国民待遇,而不要求在被申请保护的国家有永久住所在或营业所。(3)非公约成员国国民,凡在公约成员国领土内有永久住所或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的,也享有与公约成员国国民同样的待遇。(4)各成员国在关于司法和行政程序、管辖权以及选定送达地址或指定代理人的法律规定等方面,凡工业产权法有所要求的,可以明确地予以保留,即不给外国人国民待遇。例如:要求外国人依本国民事诉讼程序处理诉讼事宜,或要求外国人只能由本国律师代理等等。这些保留规定符合实际需要,具有可行性。需要注意的是,国民待遇原则仅仅保证了缔约国国民在其它缔约国享受与该国国民同样的待遇,但对于该国给予的保护的水平则不能约束。各国根据本国的经济和技术情况决定保护水平。为此,巴黎公约也规定了某些方面的最低保护要求。9、国际许可合同的概念以及根据许可协议可使用的地域范围以及使用权范围的大小进行的分类?答:国际许可合同概念:许可协议是指供方将其技术使用权在一定条件下让渡给受让方,而由受让方支付使用费的合同。国际许可协议就是指位于不同国家境内的当事人之间以让渡技术使用权为目的所签订的合同。(1)独占许可协议:指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受让方对受让的技术拥有独占的使用权,许可方不能将该技术使用权另行转让给第三方,同时许可方也不能在该时间和地域范围内自行使用该项出让的技术。(2)排他许可协议:指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受让方对受让的技术拥有使用权,许可方不能将该项技术使用权另行转让给第三方,但许可方自己仍保留在该时间和地域范围内的使用权。(3)普通许可协议:指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受让方不仅可以使用某项技术,许可方也可使用或许可第三方使用某项技术。通常情况下,如果许可协议未明确性质,应视为普通许可协议。普通许可协议的许可方保有较多的权利,因此,转让费比独占许可协议和排他许可协议的转让费要低。(4)交叉许可协议:指技术许可方和受让方在协议中规定,将其各自的技术使用权相互交换,供对方使用。此种许可可以独占,也可以排他,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交叉许可通常发生在双方存在合作生产或开发研究关系的情况、一方使用一项技术以另一方的技术互为前提、双方都有改进校术的情况。(5)分许可协议:指协议中的受让方可以将其受让的技术使用权再行转让给第三方。由于该类型的许可协议赋予受让方的权利较大,因此,转让费要高一些。在上述分类中,独占许可协议的技术使用费最高,比普通许可协议的技术使用费高60%~100%。普通许可协议的技术使用费最低。10、试述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答:(1)知识产权是无形财产。无形财产是指那些不具备实物形态的资产。无形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非专利技术、信息、特许经营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大多数国家不给予科学发现以财产权利。由于知识产权是无形的,使得知识产权权利人可能将其权利同时转让给两个或多个买家,或者他人未经知识产权所有人许可即可轻易地获得并使用知识产权造成侵权,这使得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比对有形财产的保护复杂很多,因而,各国对知识产权大多制定专门的法律加以特别保护。(2)专有性。也称独占性或排他性。指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知识或智力成果享有独占或排他的权利,未经其许可,任何人不得利用,否则,构成侵权。这是知识产权的最重要的法律特点。(3)可复制性。知识产权靠一定的有形物去固定和体现。如专利权的专利必须体现在可复制的产品上或是制造产品的方法上。著作权必须体现在作品上。(4)地域性。地域性是指任何一项知识产权,只有依一定地域内的法律才得以产生并在该地域内受到法律保护。这也是区别于有形财产的另一个重要法律特征。根据该特征,依一国法律取得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领域内受到法律保护,而在其它国家则不受该国家的法律保护,除非两国之间有双边的知识产权保护协定,或共同参加了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5)时间性。时间性是指法律对知识产权所有人的保护不是无期限的,而有限制,超过这一时间限制则不予以保护,知识产权随即成为人类共同财富,任何人都可以利用。通常发明专利的保护时间是20年。11、试述东道国对外国投资所采取的主要管制措施?答:(1)对外国投资股权比例的限制。为了确保本国对外国投资企业的控股权及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方向实施有效控制,东道国一般都明确规定外国投资出资比例,明确外国投资的参与程度。一般来说,对于东道国越重要的行业,要求本国国民和公司控股比例越高。(2)外国投资的审查与批准。外国投资的审查与批准,是指资本输入国政府依据一定的程序、标准,对进入本国的外国投资进行审批予许可的一种制度。审批制度是资本输入国管制外国投资进入的重要手段。(3)外资及其利润转移的限制。外资及其利润能否自由转移到关系外国投资者的利益能否兑现的问题。因此,各国原则上允许自由转移。但一国基于国际收支平衡和经济发展,东道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由于它们外汇资金短缺,往往都建立了较严格的外汇管理制度,限制外资的自由出入和自由兑换。这种外汇管制措施会给外国投资带来风险。(4)对外资经营活动的管理,例如原材料采购、产品销售、人员聘用。12、试述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承保的险别及其作用?答: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是一个全球国际组织,旨在鼓励外国投资流向发展中国家。(1)承保险别。①货币汇兑险。②征收和类似措施险③违约险④战争和内乱险⑤其它非商业风险(2)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作用:①为没有国内投资担保机构的资本输出国提供了一个投资担保机构。②便于承保不同国籍的投资者投资于同一项目的投资。③担保的投资更具发展性质。更符合东道国的利益;④有利于东道国和投资者之间投资争端的非政治性解决。13、试述国际投资法之特征?答:(1)国际投资法调整的投资关系,仅限于国际私人投资关系,即所涉及的只是外国自然人、法人、其他民间组织、企业团体及机构(其活动是以商业目的为基础)所作的投资,不包括政府间或国家组织与政府间的资金融通关系,如贷款、援助等。(2)国际投资法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国际投资法涉及调整的仅仅是投资者在海外直接经营企业,并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权有较大控制权的投资,如合资企业、合作经营、外资企业等领域中产生的法律问题。国际间接投资关系一般不在国际投资法的调整对象之列。(3)国际投资法既包括国内法规范,也包括国际法规范,两者相互补充,构成统一的国际投资法律关系体系。国际投资法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分支之一,是调整国际投资关系的法律手段。其内容主要包括外资的进入、待遇、管理、限制、保护、鼓励或优惠、保险、争端解决等广泛领域,既有实体法规范,又有程度法规范;既有民商法规范,又有行政法规范。14、试述海外投资保险制概念与些特征?答:(1)海外保险制是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的制度。(2)海外保险制是一种政府保证,它具有与一般民间保险不同的特征:①海外投资保险是由政府机构或公营公司承保的,它不是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以保护投资为目的。②海外投资保险的对象,只限于海外私人直接投资,而且被保险的私人直接投资必须符合特定的条件。③海外投资保险的范围,只限于政治风险,如征用险、外汇险、战争险。④海外投资保险的任务,不单是像民间保险那样在于进行事后补偿,而更重要的是防患于未然。这一任务通常是结合两国间投资保证协定来完成的。15、试述海外投资保险制的概念与海外投资保险人。\n专业好文档答:(1)海外保险制是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的制度。(2)负责实施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的相应担保机构,即保险人的组织形式大体有如下几种类型:①政府机构作为保险人;有的国家由政府机构承保海外投资政治风险。②政府公司作为保险人;如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作为本国私人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的保险人,具有政府机构职能和法人实体双重性质。这种体制的优点是:作为公司法人,它可使投资纠纷非政治化。另一方面风险过大,私人保险公司不愿承保,因此,海外私人投资公司又必须为政府经营。③政府与国营公司共同实施保险业务。有的国家由政府与国营公司共同负责承保海外投资政治风险。例如德国和法国就是如此。无论采用何种组织形式,都来是政论利益的代理人,但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公司形式。原因在于,这种保险制度,国家不是直接的担保债务人,也不会在发生风险后直接向东道国索赔,而国家却可以对公司的活动保持指导和控制,并在必要时支持公司向东道国索赔。16、试述国际商业银行贷款及其法律特征?答:(1)商业银行贷款是指一国的商业银行作为贷款人以贷款协议方式向其他国家的借款人提供的商业贷款。它是国际贷款中最典型的贷款形式。(2)其法律特征:①贷款人和借款人除须为不同国家的当事人外,原则上不受特定身份的限制;②利息率通常以国际金融市场利率为基础,一般是按照伦敦银行6个月期的同业拆放利率再加一定的加息率或利差;③主要为定期贷款和中短期贷款,其贷款期限通常为一至十年;④贷款用途不受特定范围限制,但往往在贷款协议中载明贷款用途,以保证贷款偿还的安全性。⑤贷款协议首先受到意思自治原则和相关国家国内法的支配及司法管辖,其次也要考虑国际惯例要求。17、布雷顿森林货币制度主要包括哪些内容?试给予评价。答:(1)主要内容:①建立一个永久性的国际金融机构;即国际货币基金组织。②实行以美元为中心的国际金汇兑本位制;③实行可调整的固定汇率制;④基金组织提供资金调节国际收支;⑤实行外汇自由流通,取消外汇管制。(2)评价:①首次以多边国际法规范建立了国际货币合作体系;②对战后世界经济发展和国际金融秩序相对稳定作出了重大贡献;③不足是,使国际货币体系依赖于美元,使美元享有特权,而很少考虑发展中国际的利益。18、试述布雷顿森林货币制度的作用和局限性。答:1、布雷顿森林制度由于注重协调、监督各国汇率政策和国际收支调节,避免了国际货币金融领域的分裂和混乱局面,对战后世界经济发展和国际金融相对稳定,作出了重大贡献。第一,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第二,缓和国际收支困难。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安排了一套国际收支调节机制,对会员国提供各类短、中期贷款,在很大程度上缓和会员国国际收支的困难。第三,促进国际投资和资本国际化,有利于对外投资的收益。第四,建立多边支付体制,加强国际合作。避免因一国经济发生困难引起连锁反应。2、布雷顿森林货币制度也存在根本的缺陷:第一,储备制度的缺陷。由于黄金生产的停滞,美元在国际储备资产总额中所占的比得显着增加。美元充当国际储备资产必须做到美元价值的稳定和充分供应以满足世界经济和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各国储备增长的需求,要靠美国国际收支持续出现逆差来供给,但如果美国国际收支长期逆差,必然影响美元信誉,引起美元危机。如果美国保持国际收支平衡,稳定美元,则又会断绝国际储备的来源,引起国际清偿能力不足。这是一个不可克服的矛盾,称为“特里芬难题”。。第二,国际收支调节机制的缺陷。由于汇率缺乏弹性,波动范围小,平价又不能轻易变动,调节国际收支的作用受到很大限制。各国只能牺牲国内均衡来达到国际均衡,各国一般都不愿如此。第三,由于美元享有一种特权,美国可以利用美元扩大对外投资活动,弥补国际收支赤字和操纵国际金融事务。以19、试述国际货币制度的主要内容?答:(1)各国货币汇率的确定。包括确定的依据、波动的界限、调整的幅度、维持货币汇率所采取的措施。(2)各国货币的兑换性与对国际支付采取的措施;如本国货币能否对外直接兑换,是否限制对外支付。(3)国际储备资产的确定以及储备资产的供应方式。包括使用什么货币作为国际间的支付货币,一国政府应持有何种国际储备资产用以维持国际支付和满足调节国际收支的需要。(4)国际收支的调节方式。当出现国际收支不平衡时,名国政府应采取什么方法来解决,各国之间的政策措施又如何互相协调。(5)国际结算的原则。是实行自由的多边结算还是实行限制性的双边结算等等。20、试述牙买加货币制度的主要内容?答:(1)浮动汇率合法化。各会员国可以自由选择适合本国经济情况的汇率制度。在制度上,基金组织承认固定汇率制与浮动汇率制可以同时并存;在管理上,则要监督各会员国的汇率政策,有权要求会员国解释他们的汇率政策,并要求他们推行适当的国内经济政策以使制度稳定。将来世界经济稳定后,经由投票权85%的多数票做出决定,恢复“实行一个稳定但可调整的平价”的固定汇率制度。(2)黄金非货币化。黄金与化身彻底脱钩,它不再是平价的基础,也不能用它来履行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义务,成员国货币不能与黄金挂钩;基金组织将其持有的黄金总额的1/6(约2500万盎司)按市场价格出售,其超出官价的部分成立信托基金,用于对发展中国家援助,另外再拿1/6按官价归还各成员国。(3)扩大特别提款权的作用。修订特别提款权的有关条款,以使特别提款权逐步取代黄金和美元而成为国际货币制度的主要储备资产。参加特别提款权账户的会员国,可以用特别提款权作为各国货币价标准,可以用特别提款权偿还基金组织的债务,可以用特别提款权作为偿还债务的担保。(4)扩大基金组织的份额。各会员国对基金组织所缴纳的基本份额,由原来的292.11亿特别提款权增至390.33亿特别提款权,另外,在增加总份额同时,各成员国的份额比例有所调整,主要石油输出国增加1倍,其他发展中国家不变,主要工业国家略有增加,其余略有减少。(5)扩大对发展中国家的资金融通。以出售黄金所得收益设立“信托基金”,以优惠条件向最贫穷的发展中国家提供贷款或援助,协助他们改善国际收支。扩大基金组织信贷部分贷款的额度。普通货款额度,由相当于会员国基金份额的100%增至145%;补偿贷款则由50%提高至75%。21、试述国际税收关系的主体?答:(1)国际税收关系有两个主体,即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前者是指国家,后者是指跨国纳税人。(2)跨国纳税人是指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承担纳税义务的自然人和法人。从一国税收管辖权的角度讲,跨国纳税人包括在国外取得收益的居民纳税人,也包括在本国境遇钠的非居民纳税人。纳税主体并不以国籍为衡量标准,本国人有时也可以成为纳税主体。(3)在国际税收关系中,国际主要是制定本国的涉外税收法律,向跨国纳税征税。国家与跨国纳税人之间的关系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跨国纳税人必须依照国家制定的涉外税收法律纳税,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22、简述国际税收关系的客体?答:国际税收关系的客体是指国际税收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跨国纳税人的跨国所得。所谓跨国所得就是指所得的来源地与所得收益人居所地不在同一国境内的所得,它主要包括两类:本国居民来源于外国的所得;非本国居民的外国人来自本国所得。所得税和以一般财产为征税对象的一般财产税并不与某个具体的物相联系,而是与其所有人直接相联系,因此,所有人的跨国所得也厉了国际税收关系的客体。23、试述居民税收管辖权自然人居民身份的认定标准?答:(1)住所标准。住所一般是指一个自然人的永久性居住场所。凡在本国有住所的人不论其国籍如何,都属于该国国民。住所不在本国境内的,则为非居民。(2)居所标准。居所是指在一个国家虽非永久居住,但居住了一定时间的处所。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在我国境内居住满365天但未超过五年的,其从我国境外取得的所得,仅就其汇入我国境内的部分征税;居住超过五年,从第六年起就应当就其从我国境外取得的全部所得征税。不在我国境内居住和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则是非居民。(3)住所和居所相结合的标准。目前,国际上广泛采用的就是这种标准。我国税法也采用将住所和居所相结合的标准,确定自然人居民身份。(4)国籍标准。根据国籍标准,一个人只要具有该国国籍,无论其居住在国内和国外,一律视为该国居民。(5)意向标准。如果一个自然人具有在该国长期居住的主观意图,则将它视为该国居民。各个国家在确定本国的居民标准时,往往同时采用两种或多种标准,这样就能反映自然人与有关国家之间的实际经济联系。24、试述居民税收管辖权法人居民身份的认定标准?答(1)①法人实际管理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根据该标准,法人实际管理控制中心设在哪国,它既为该国居民,否则就是该国非居民。法人实际管理控制中心一般是指董事会,董事会所在地即为法人实际管理控制中心所在地。②法人登记注册地标准。该标准是指法人在那国登记注册即为那国居民。③法人总机构所在地标准。总机构是指负责法人的重大经营决策以及全部经营活动和统一核算法盈亏的总公司和总店等。总机构设在哪国,即为哪国居民。④控制选举权标准。根据该标准,控制公司选举权的股东在哪国,即视为哪国居民。⑤主要营业活动所在地标准。即法人主要营业活动所在地在哪国即为哪国居民。(2)上述几种确定法人居民身份的标准各有利弊:第一种标准虽为大多数国家采用,但由于实际管理控制中心这一概念不明确,在实践中有时难以确定。第二种标准虽然比较容易确定,但很难反映法人的真实所在地。第三种标准易使法人通过改变总机构所在地,达到变更原来居民身份从而逃避纳税的目的。鉴于上述情况,许多国家开始采用两种以上标准确定法人居民身份,以确保本国的税收收入。25、试述各国之间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冲突及其解决?答:发生冲突时,可以按下列原则解决:(1)自然人居民身份冲突的解决。一个自然人同时被两个以上国家认定为居民时,按下列原则解决:①当纳税人在某一国有永久性住所,应认为它是该国的居民。如果他在缔约国双方同时具有永久性住所,应认为他是与其人身关系和经济关系更密切的(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国的居民;②如果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国无法确定,或在缔约国任何一方都没有永久性住所,应认为是其有习惯性居住所在国的居民;③如果他在纳税国双方都有或都没有习惯性居所,应认为是其国籍国的居民;D.如果他同时具有缔约国双方的国籍,或者不是其中任何一国的国民,则应由缔约国双方的主管部门通过协商解决其居民身份。(2)法人居民身份冲突的解决。①如果某个法人依照缔约国双方的法律,同时被认为是双方国家的居民纳税人,应该判定该法人是实际管理控制中心所在国的居民。②如果国际航运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船舶上,则由该船舶的母港所在国向其行使居税收管辖权;③如果没有母港,则判定该企业的居民身份以这些船舶经营者的居民身份为标准,这些经营者是哪国的居民,哪个国家就向这个企业行使居民管辖权。26、国际双重征税的原因和国际双重征税的影响。答:国际双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各自依据其税收管辖权,对同一纳税主体或同一纳税客体在同一征税期间征收同样或类似的税收。国家间税收管辖权产生的原因以下几种:(1)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这种冲突表现为,一方面,居住国对居民纳税人在世界范围内的所得行使征税权,另一方面,来源国对非居民纳税人来源于其领土内的所得进行征税。同一跨国纳税人在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国家作为居民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同时又在行使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国家作为非居民承担有限纳税义务。(2)居民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该冲突发生的原因是由于有关国家制定税收居所的标准不一致,致使同一个跨国纳税人在两个以上国家同时被视为居民纳税人,在两个以上国家都承担同一纳税义务。(3)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此种冲突表现为,同一纳税主体的同一笔跨国所得被视为来源于两个以上国家,使同一纳税人在两个以上国家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国际双重征税的影响:(1)损害了跨国纳税人的经济利益。(2)违背了国际经济贸易的公平税赋原则。(3)影响发达国家剩余资金跨国流动。27、试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范围?答: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现行的《仲裁规则》第2条,其受理案件的范围包括:(1)国际的或涉外的争议;(2)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台湾地区的争议;(3)外商投资企业相互之间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与中国其他法人,自然人及或经济组织之间的争议;(4)涉及中国法人,自然人及/或其他经济组织利用外国的、国际组织的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资金,技术或服务进行项目融资,招标招工,工程建筑等活动的争议;(5)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特别规定或特别授权由仲裁委员会受理的争议。28、试述国际经济仲裁之特点:答:国际经济仲裁也称国际商事仲裁,它是指国际经济活动的各方当事人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第三者进行审理并作出仲裁裁决的方式。国际经济仲裁具有如下特点:1、国际经济仲裁以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当事人通过达成的仲裁协议,约定仲裁机构、仲裁员、仲裁程序规则、仲裁地点、适用的法律,限定仲裁事项的范围等。同时,仲裁协议也是仲裁机构受理仲裁案件的依据。没有仲裁协议,任何仲裁机构都无权受理案件。2、国际经济仲裁具有专业性和公正性。当事人可以选择的仲裁机构可以是常设仲裁机构,也可以是临时仲裁机构,但多为常设仲裁机构。常设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基本上是有关方面的专家,因此能够保证仲裁裁决的公正性。同时,仲裁机构有权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独立自主地对争议进行裁决,无须征得争议各方当事人的同意。3、国际经济仲裁的裁决具有终局性和可强制执行性。仲裁机构做出的仲裁裁决对各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当事人必须执行。如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有权申请法院予以强制执行。如果是涉外仲裁裁决,可以根据《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规定,要求成员方的有管辖权的法院承认的和执行该裁决。4、国际经济仲裁具有简单灵活性。国际经济仲裁具有比诉讼方式简单的程序规则,有利于较快解决争议。5、国际经济仲裁具有保密性。国际经济仲裁通常以不公一方式进行,有利于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有助于各方当事人的进一步合作。29、试述国际经济诉讼之特点:答:国际经济诉讼也称国际民事诉讼,它是指国际经济争议当事人将其争议提交某一国家的法院予以审理并做出判决的争议解决方法。国际经济诉讼具有如下特点:\n专业好文档1、国际经济诉讼必须遵从严格的法律程序。法院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程序进行审理并做出判决。2、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不依赖争议当事人的协议,通常是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但某些专属国法院管辖的案件则排除当事人的协议管辖。法院作为国家的司法机关,是具有维护法律尊严、维护国家和当事人合法权利的职责。它依据国内法律规定受理案件,并依法做出判决或裁决,无须当事人的事先协议。3、国际经济诉讼受国际经济仲裁的排斥。只要争议当事人约定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法院就无权受理。案件仲裁裁决做出后,法院也不再受理。4、国际经济诉讼具有公开性。大多数案件公开进行审理,个别情况下不公开进行。5、国际经济诉讼中的一方如对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裁决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30、试述CIF术语买方与卖方的主要责任。答:CIF术语意思是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买卖双方的责任、风险和费用如下:卖方必须:(1)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单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2)自负风险和费用办理出口许可证及其它货物出口手续,交纳出口捐、税、费;(3)自费订立运输合同并将货物按惯常航线运至目的港,并支付运费。(4)自费投保,交纳保险费;(5)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和费用。买方则必须:(1)支付货款并接受卖方提供的交货凭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2)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办理进口手续,交纳进口的捐、税、费;(3)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和费用。31、试述什么是共同海损、单独海损和单独费用。答: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分为共同海员、单独海损和单独费用。共同海损指海上运输中,船舶、货物遭到共同危险,船长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合理地作出特别牺牲或支出的特别费用。对于共同海损所作牺牲和支出的费用,用获救船舶、货物、运费获救后的价值按比例在所有与之有利害关系的受益人之间进行分摊,因此,共同海损属于部分损失。保险公司对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以及共同海损分摊都给予赔偿。单独海损是指货物因承保风队引起的不属于共同海损的部分损失。单独海损造成的损失只能由受损方自己承担,是否能从保险公司得到补偿取决于当事人投保的险别及保险单的条款是如何制订的。单独费用是为了防止货物遭受承保风险造成的损失或灭失而支出的费用。由于保险单上通常都载用“诉讼与营救条款”,因此,单独费用都能从保险公司得到补偿。32、试述GATT保障条款及采取保护措施的程序。答:(一)保障条款含义是:当一成员国关税减让造成进口产品大量增加,以致对国内生产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该成员可以实施临时性限制进口措施(保障措施),以保护相关产业。(二)采取保护措施的程序:(1)立案和调查。进口国可以根据国内企业代表的申诉立案,也可以主动立案调查,主管当局必须把调查公布于众,并安排听证会,使进出口商和其它利害关系方有机会提供证据,陈述意见。(2)通知。拟采取保障措施的进口成员应通知保障措施委员会对某种产品发起调查的程序和理由;主管部门做出的关于进口造成严重损害或损害威胁的调查结果;关于采取或延长实施保障措施的决定,同时应提高有关证据材料。(3)协商。采取保障措施的成员应提供适当机会与有利害关系的成员进行协调,共同审议有关证据和事实材料,对拟采取措施交换看法,尽可能达成协议,避免采取保障措施。因采取保障措施引起争议,有关成员可以提请WTO争端解决机构裁决。33.《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宗旨:答:以建立新的国际经济次序为目标,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促使各国间的友好关系。34.《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适用:答:1缔约国中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2由国际私法规则导致使用某一缔约国法律3货物买卖。所谓货物通常指有形资产,公约用排除法,列举了不适用公约的货物买卖:(1)股票、债券、票据、货币和其他投资证券的交易(2)船舶、飞机、气垫船的买卖(3)电力的买卖(4)卖方的主要义务在于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的买卖。此外公约不适用(5)仅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6)由拍卖方式进行的销售(7)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4就买卖合同而言,公约仅适用合同的订立和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而不涉及:(1)合同的效力,和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关里的效力(2)合同对所有权的影响(3)货物对人身造成伤亡或损害的产品责任问题。我国债核准加入该公约时,对其第一条(1)款(b)和第11条的规定作了保留我国在参加《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时对公约第1条第1款第6项,关于国际私法规则可以导致公约适用的规定做出保留,意在限制公约适用,从而扩大中国国内法适用机会根据这一保留,中国当事人与来自非公约缔约国当事人之间订立的销售合同争议,没有就法律适用问题达成协议,法院根据冲突法的指引决定适用中国的法律时,只能适用中国国内法,而不是公约。我国还对公约第11条,关于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不受任何其他限制的规定作了保留,以避免同当时涉外经济法关于涉外经济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的规定相冲突。新合同法生效以后,合同法的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其他形式。于是,即使我国至今没有撤销对该条款的保留,若是经过冲突法指引而适用中国法,其法律后果是相同的。35.《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为了便于理解通则的内容,要注意通则对13个贸易术语分类的规律:答:基本分类是把13个贸易术语按照卖方承担义务大小分为E、F、C、D四组,E组卖方承担的义务最小,F组次之,C组再次之,D组的买方义务最大。E组术语为装运地实际交货合同,F组、C组为装运地象征性交货合同,D组术语归类为到货合同,在到达地实际交货。另外,通则还把C组术语和F组术语归类为装运合同,买方在装运国装运了货物,就完成了交货。卖方要负责把货物运到进口国约定的地点,这才完成交货义务。36、通则中的各个贸易术语介绍:答:(1)E组术语(起运地实际交货)。EXW,卖方承担的义务最小,在工厂或仓库交货(指定地点)。卖方只要在其所在地将货物交购买方,即完成交货义务,同时风险也随之转移,买方负责由此以后的风险费用,甚至要负责办理出口手续。(2)F组术语。(主运费未付的装运地象征性交货)。F组术语包括3个术语:FCA—装运港或交货地点,货交承运人。FAS—装运港,船边交货。FOB—装运港,装运港船上交货。F组术语中买方需要承担货交承运人或装船以后的风险费用,需要办理出口手续和承担出口通关费用。此后的风险费用由买方承担,其义务有所增加。FCA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其它两种术语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3)C组术语。(主运费已付的装运地象征性交货)。C组术语包括4个术语:CFR—目的港,成本加运费。CIF—目的港,成本加运费保险费。CPT—目的地,运费付至。CIP—目的地,运费保险费付至。除F组术语中卖方应承担的义务外,C组术语中卖方要承担运费,订立运输合同,有的还要承担保险费,订立保险合同。CPT,CIP适用于多种运输,CFR,CIF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4)D组术语。(到达地实际交货)。D组术语包括5个术语:DAF—指定的点,边境交货。DES—指定港,目的港船上交货。DEQ—指定港,目的港码头交货。DDU—指定目的地,未完税交货。DDP—指定目的地,完税后交货D组术语为卖方承担义务最大,卖方不仅要订立运输合同、保险合同,支付费用,而且要承担货物到达目的地以前所有风险。FOB术语:FOB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FOB术语是海上运输最早出现的国际贸易术语,也是目前国际贸易中普遍应用的贸易术语之一。按照国际商会《2000年通则》的规定,将FOB合同中买卖双方的责任、风险和费用概括如下:卖方(义务)必须:(1)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单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2)自负费用及风险办理出口许可证及其它货物出口手续,交纳出口捐、税、费;(3)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依照港口惯例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舶并给予买方以充分的通知;(4)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和费用。买方(义务)必须:(1)支付货款并接受卖方提供的交货凭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2)自负费用及风险取得进口许可证,办理进口手续,交纳进口的各种捐、税、费;(3)自费租船并将船名、装船地点、时间给予卖方以充分的通知;(4)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和费用。③使用FOB术语应注意以下问题:(1)通知问题。A、是买方租船后,应将船名、装货时间、地点给予卖方以充分通知;买方未给予充分通知,指定的船舶未按时到达或未能按时受载货物,或比规定的时间提前停止装货,由此产生的货物灭失或损失应由买方承担。B、是卖方在货物装船后要给买方以充分通知,由于货物风险是在越过船舷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卖方在货物装船时必须通知买方,以便买方投保,否则由此造成买方受到的损失,卖方应当负责。(2)如果适用美国FOB术语成交,则要注明是采用国际商会制订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或是适用美国全国对外贸易协会的《美国对外贸易定义1941年修订本》(需要在FOB后面加上“VESSEL”(船舶)字样)。CIF术语是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根据《2000年通则》,买卖双方的责任、风险和费用如下:卖方(义务)必须:(1)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单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2)自负风险和费用办理出口许可证及其它货物出口手续,交纳出口捐、税、费;(3)自费订立运输合同并将货物按惯常航线运至目的港,并支付运费;(4)自费投保,交纳保险费;(5)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和费用。买方(义务)则必须:(1)支付货款并接受卖方提供的交货凭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2)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办理进口手续,交纳进口的捐、税、费;(3)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和费用。应注意以下问题:(1)在CIF术语中替买方投保并支付保险费是卖方的一项义务,除非另有协议,否则卖方只负责按伦敦保险业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投保海上运输的最低险别;(2)缩略语后的港口名称是目的港名称,指明运费和保险费的计算是从装运港至目的港全程的运输费和保险费,而不是指卖方的交货地点。与FOB术语一样,在CIF术语中,卖方的交货义务是在装运港将货物交到船上完成的。(3)单证交货(象征性交货)。CFR术语是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CFR术语和CIF术语的不同之处仅在于价格构成。在按CFR术语成交时,价格构成中不包括保险费。也就是说,买方要自费投保并支付保险费用。其余关于交货地点、买卖双方的责任、费用均与CIF术语相同。使用CFR术语应注意的问题是:装船通知。在CFR合同中,买方要自行投保,因此和FOB合同的情况一样,卖方要给买方货物装船的充分通知,否则,由此造成买方漏保货运险引起的损失应由卖方负责。37.国际货物买卖的结算方式(国际贸易支付手段):答:1货币金融票据,主要是汇票2.托收与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最常见的两种支付方式38.在信用证方式中,银行的责任如下:答:1开证行、通知行都对票据的形式、完整性、正确性、真伪及法律效力概不负责2对单据中有关货物的论述、数量、重量、品质、状况、包装、交付价值或存在概不负责3对发货人、收货人、承运人、保险人等的信誉、行为或不行为、清偿或执行能力、资信情况概不负责4信用证是根据买卖合同开出的,但信用证开出以后就成了独立于买卖合同的另一个交易关系,银行只对信用证负责,只要卖方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在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条件下,银行承担无条件付款的义务,对于买卖合同事后发生的修改,变更或撤销,除非通知银行改证,否则,银行只按信用证的内容办事。39.试述具备什么样的条件要约才有效:答: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建议。一项有效的。一项有效的要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而为了邀请对方向自己订货而发出的商品目录单、报价单以及一般的商业广告,以为不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因此不是要约,而是要约邀请。(2)内容必须十分明确,肯定,一经对方接受,合同即告成立;所谓明确,即需要写明货物并明示或默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如果要约中伴随有要约人地保留条件,也不能算有效要约,只能算要约邀请,因为即使对方表示了承诺,合同仍不能成立。(3)要约要送达受要约人,这一点是不言而喻的。因为要约未送达受要约人,或要约不是送达要约人的,受要约人不知要约的内容,当然无法表示承诺,即使从其他途径得知要约内容,其发出的承诺也是无效的。40.试述具备什么样的条件承诺才有效:答:一项有效的承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承诺要由受要约人做出才生效力。非受要约人在得知要约的内容后作出承诺不能构成一项有效的承诺;(2)与要约的条件保持一致。按照传统的普通法理论,承诺应像镜子一样反射要约的条件;公约第19条第2款规定,承诺只要不在实质上变更要约地条件,而且要约人在合理的时间内未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仍可构成有效的承诺,其合同条件以通知内更改的为准。(3)承诺应在要约有效的时间内作出。对于规定了有效期限的要约,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承诺,未规定有效期限的要约,应在合理的期限内作出承诺。逾期作出的承诺,原则上无效,但如果考虑到交易的情况或要约人毫不迟疑地发出通知表示接受,则仍具有承诺的效力;(4)承诺必须通知要约人才生效力。通常,承诺的传递应采取要约规定的方式;在未作出规定时,应采取与要约传递相同的方式或较之更为快捷的方式。41.买卖双方的义务(对方的义务就是我方的权利):答:1卖方义务:根据公约的规定,卖方的义务主要有两项:(1)提交货物与单据的义务。A交货地点B交货时间C书证的交付(实际交货、象征性交货)2卖方的担保义务,(1)质量担保:质量担保又称瑕疵担保,指卖方对其所售货物的质量、特性或适用性承担的责任。《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卖方提交的货物除了应符合合同的规定外,还应符合《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如下要求:a.货物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b.货物适用在订立合同时买方明示或默示通知卖方的特定目的;c.在凭样品或说明书的买卖中,货物要与样品和说明书相符;d.卖方应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通用的方式,则用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否则,卖方则要承担交货不符违反合同的责任。(2)所有权担保:当第三者根据工业产权或知识产权提出要求时,根据公约的规定,需具备两个条件:(a)第三者的权利是依据合同预期的货物将要销往或使用的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取得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卖方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第三者的权利存在,则要承担责任。(b)\n专业好文档第三者的权利是依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家的法律取得的。在这种情况下,不管货物销往哪个国家,也不管卖方是否知晓,卖方均要为侵犯第三者依据买方营业所在地国家的法律取得的专利权承担责任。2买方的义务:(1)支付价金的义务(2)收取货物。4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哪些?答:(1)货物的品质规格条款;是指商品所具有的内在质量与外观形态,品质条款的主要内容:品名、规格或牌名(2)数量条款;(3)包装条款;主要内容有:包装方式、规格、包装材料、费用和运输标志(4)价格条款;主要内容:每一计量单位的间隔金额、计价货币、指定交货地点、贸易术语与商品的作价方法;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货物的作价方法有:固定价格、滑动价格、后定价格、部分固定价格部分滑动价格(5)装运条款;主要内容:转运时间、运输方式、装运港与目的港、装运方式(分批。转船)及装运通知(6)保险条款;主要内容:确定投保人及支付保险费,投保险别和保险金额(7)支付条款;包括支付手段、支付方式、支付时间与地点(8)检验条款;包括:检验机构、检验权与复验权、检验与复验的时间与地点、检验标准与方法以及检验证书(9)不可抗力条款;内容包括;不可抗力的含义、范围以及不可抗力引起的法律后果、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10)仲裁条款;内容有仲裁机构、适用的仲裁程序规则、仲裁地点及裁决效力(11)法律适用条款。在选择方法上有:单一选择、多边选择、无准据法43.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货物的作价方法主要有几种:1)固定价格:短期交货合同彩固定价格的方法,即是由买卖双方商定的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得变更的价格。(2)滑动价格:长期交货合同,如大型成套设备、机器的买卖,为防止国际市场价格变动带来的不利影响,可采用滑动价格,即买卖双方同意在合同中暂定一个价格,在交货时再根据行情及生产成本增减情况作用相应的调整。(3)后定价格:双方在合同中不规定商品的合同价格,只规定确定价格的时间和方法,如规定“以2000年10月25日伦敦商品交易所价格计价。4)部分固定价格,部分滑动价格:对分批交货合同,可采用部分固定价格、部分滑动价格的方法。近期交货部分采用固定价格,远期交货部分按交货时行情或另行协议作价。为防止商品价格受汇率波动的影响,在合同中可以增订黄金或外汇保值条款,明确规定在计价货币币值发生变动时,价格应作相应调整.44.试述什么是商检证书?他有何法律效力:答:商检证书是商检机构出具的证明商品品质、数量等是否符合合同要求的书面文件,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议付货款并据以进行索赔的重要法律文件。检验证书的法律效力如下:(1)是货物进、出海关的凭证;(2)是征收或减免关税的必备文件;(3)是买卖双方履行合同义务、交接货物、结算货款的有效凭证;(4)是计算运费的凭证;(5)是进行索赔、证明情况、明确责任的法律证据。46.构成不可抗力事故的条件:答:1该事故是在合同订立以后发生的2事故是在订立合同时,双方不能预见的3事故不是有任何一方的疏忽或过失引起的4事故的发生是不可避免且是人力不能抗拒,不能控制的47.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卖法违约的补救办法:在卖方违约时,买方可以采取哪些法律救济。答:卖方违约是指卖方不交付货物或单据或交付延迟;交货不符合合同规定以及第三者对交付货物存在权利或权利主张。当发生以上违约行为时,公约给买方提供了以下救济方法:1、卖方实际履行。当卖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买方可要求其实际履行合同义务,包括要求卖方提交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或对不符合规定的货物进行修理、更换或提交替代物等。2、减少价金。当卖方交货不符合合同规定时,买方可要求减少价金。3、解除合同。当卖方不履行合同或公约义务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可以宣布解除合同。4、损害赔偿。买方享有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不因其行使采取其它救济办法的权利而丧失。48.买方违约的补救方法:答:买方违约包括买方不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和不按合同规定收取货物。卖方可选择的补救方法:1实际履行2损害赔偿3解除合同49、先期违约条件:(1)他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严重缺陷,例如破产。(2)他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表明他将不履行大部分义务:50、国际上对货物所有权转移有以下几种原则和做法:答:①合同订立时间为所有权转移时间。采用了以合同订立时间确定所有权转移时间的原则。对于所有权的转移还可适用以下原则:(1)对于种类物的买卖,所有权在货物经划拨后发生转移;(2)对于附条件的买卖,则在满足条件后所有权发生转移;(3)买卖双方可在合同中自由确定所有权转移时间。②货物特定化后,在交货时所有权发生转移。(1)当合同规定在目的地交货时,所有权在目的地由卖方提交货物时发生转移;(2)当合同规定卖方需将货物发送买方而需送至目的地时,货物所有权在交付发运的时间和地点转移给买方;(3)当不需移动货物即可交付时,如卖方需提交所有权凭证时,所有权在交付所有权凭证的时间和地点发生转移;在不需提交所有权凭证时,所有权在订立合同时发生转移。无论有无正当理由,当买方以任何形式拒绝接受货物时,所有权不发生转移。③货物特定化后,以双方当事人的意图决定所有权转移。货物未经特定化之前,财产权不发生转移。特定化后的所有权转移时间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图。为确定双方意图,除需考虑合同条款、缔约双方行为以及合同的具体情况外,还要遵循以下原则:(1)当无保留条件的买卖是处于可交付状态的特定物时,货物所有权是在缔约时转移给买方。处于可交付状态是指货物已经备妥,买方应立即根据合同提取货物。(2)当买方必须对货物有所作为才能使货物处于可交付状态时,所有权是在完成了这些工作并在买方收到有关通知时发生转移。(3)当货物已处于可交付状态,但卖方还必须对货物进行称重、丈量、检验或其它行为才能确定价金时,财产权是在以上行为都已完成且买方收到有关通知时转移。(4)当货物属于附有“看货和试用后决定”或“准许退还剩货”或其它类似条件交付买方时,所有权在买方向卖方表示认可或接受,或采取其它接受该项交易行为时;或买方虽未对卖方表示认可或接受,但留下货物且未通知拒收时发生转移。(5)如特定化后,卖方根据合同条款保留对货物的处置权,则不管货物是否交付买方、交付承运人或其它委托人以便转移买方,货物所有权都不发生转移,直至所附条件完成④订立独立的物权合同,转移货物所有权。货物所有权是卖方将货物交付时发生转移;在卖方必须交付物权凭证的场合,卖方则通过提交物权凭证完成所有权转移。⑤所有权于交货时发生转移。我国法律采用这一原则。我国没有专门的货物买卖法,也没有特定化的概念。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按照合同或其它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货物风险转移:风险划分原则。《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风险转移确定了以下原则:(1)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转移。《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采用了所有权与风险相分离的方法,确定了以交货时间作为风险转移时间的原则。《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起,风险转移于买方承担。(2)过失划分原则,从交货时间起,风险从卖方转移于买方。这一原则的适用有一个前提,即风险的转移是在卖方无违约责任的情况下。假如卖方发生违约行为,则上述原则不予适用。(3)国际惯例优先。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有些国际惯例对风险转移有自己的规定。公约规定,双方当事人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和他们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4)划拨是风险发生转移的前提条件。根据公约的规定,货物在划拨合同项下前风险不发生转移。风险转移时间;按照以交货时间作为风险转移时间的原则,有以下几类:(1)涉及运输的交货:为两种情况:①卖方没有义务在指定地点交货,此时,风险于货交第一承运人时起转移给买方;②卖方必须在某一特定地点交货,此时,风险以在该地点货交承运人时起转移给买方。(2)在途货物的交货。(3)不涉及运输的交货不涉及运输的交货也有两种情况:①在卖方营业地交货,此时,风险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转移给买方;或在货物交买方处置但遭无理拒收时起转移给买方;②在卖方营业地以外地点交货,当交货时间已到,而买方知道货物已在该地点交他处置时,风险开始转移给买方。52、试述提单及其作用:答:1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订有运输合同的凭证。在班轮运输中,当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已事先就货物订有货运协议(如打舱单、托运单),提单是双方运输合同的证明;如事先无货运协议,则提单就是双方订立的运输合同。当托运人把提单通过背书转让给第三者(如收货人),则在承运人和第三者之间。提单就是承运人和收货人之间的运输合同。2是承运人从托运人处收到货物的凭证。在班轮运输中,有权签发提单的是承运人(船长或期代理人),托运人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后,承运人签发提单,证明承运人按提单上所列内容收到了货物,日后提单所载内容向收货人交付货物。3提单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物权凭证。承运人在收到货物并签发提单之后,负有在目的地只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义务。谁持有提单,谁就有权提取货物。作为物权凭证,提单可以进行买卖和自由转让。53、论述提单之种类:答:(1)以货物是否装船分为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前者指在货物装船以后,承运人签发的载明船名及装船日期的提单;后者主要适用于集装箱运输,承运人在收取货物以后,实际装船之前签发的表量货物已收管待运的提单。(2)以提单上是否在批注分为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前者指单据上无明显地声明货物及(或)包装有缺陷的附加条文或批注;后者指附有该类附加条款或批注的提单。(3)按收货人抬头分为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记名提单指托运人指定特定人为收货人的提单。这种提单不能通过背书方式转让,故也称作“不可转让提单”。不记名提单指托运人不具体指定收货人,在收货人一栏只填写“交与持票人”字样,故又称作“空白提单”。(4)按运输方工分为直达提单、转船提单或联运提单、多式联运单据(或提单)或联合运输单据。(5)按运费支会时间分运费预付提单和运费到付提单。前者指托运人在装货港提交货物时即支付运费,承运人在提单中载明“运费付讫”。在CIF和CFR合同中要求运费预付提单。后者指货物到达目的地,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运费。提单上载明“运费到付”。(6)租船提单。租船项下的提单称为租船提单。其性质和作用依租船人的身份不同而异;①当租船人运送的是自己的货物时,船东签发的提单起证据的作用,提单要服从租船合同的约束。租船人(即托运人)与船东(承运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以租船合同为准;②当租船人以承运人的身份接受第三者即托运人的货物并签发自己的提单时,其性质和班轮运输提单一样,提单适用《海牙规则》的规定。承运人与托运人、提单持有人、收货人的权利义务以提单为准,但船东与租船人的权利义务以租船合同为准。54、试述承运人的责任与承运人的责任豁免。答:1、《海商法》规定承运人必须履行的最低限度责任如下:(1)承运人须在开航前和开航时恪尽职责,使船适航;(2)适当和谨慎地装载、搬运、配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3)按照约定的或习惯航线或地理上的航线将货物运往卸货港。2、《海商法》列举了14种情况下免除承运人依法承担的责任:(1)承运人对船长、船员、领航员或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舶或管理船舶中的过失;(2)非承运人过失发生的火灾;(3)天灾,海上或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意外事故;(4)战争或武装冲突;(5)政府或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司法扣押(6)罢工、停工或劳动受到限制;(7)海上救助或企图救助人命或财产(8)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其他代理人的行为(9)货物的自然特性或固有缺陷(10)货物包装不良或标志欠缺、不清楚(11)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12)非承运人或其受雇人、代理人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13)运输活动物固有的特殊风险造成的活动物灭失或损害(14)依照协议或法律或惯例将货物转载在舱面上,因这种装载的特殊风险造成的货物灭失或损坏。55、提单运输的三个国际公约:答:《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56、试述《汉堡规则》对《海牙规则》的主要修订是什么?答:《汉堡规则》按照船方和货方合理分担风险的原则,适当加重了承运人的责任,使双方权利义务趋于平等。其修改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适用范围。(2)承运人责任起讫。(3)赔偿责任。(4)货物。(5)赔偿金额。(6)保函。(7)索赔与诉讼时效。(8)管辖权。57、论述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内容:答:按照我国《海商法》的规定,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称、船名、船籍、载货重量、容积、货名、装货港和目的港、受载期限、装卸期限、运费、滞期费、速遣费及其它有关事项。1出租人责任根据《海商法》第94条的规定,“本法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出租人的责任与提单运输中承运人的责任相同。此外,出租人应在规定的卸货港卸货,出租人违反约定使承租人蒙受损失时,应负赔偿责任。2承租人责任。①承租人应提供约定的货物,经出租人同意,可更换货物,由此对出租人造成不利时,出租人有权拒绝或解除合同;②承租人的转租权。承租人可将租用的船舶转租第三者,但其原合同权利义务不变;③承租人的解约权。根据《海商法》的规定,承租人在下列情况下,有解除合同的权利:首先,出租人未在约定的受载期限内提供船舶;其次,出租人提供或更换的船舶不符合合同的约定3提单。依照航次租船合同运输货物签发的提单,当提单持有人是非承租人时,承运人与该持单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提单的约定。当提单中载明适用航次租船合同条款时,则适用航次租船合同条款。值得注意的是,除出租人的责任外,《海商法》中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定,仅在船次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没有不同约定时,才适用于航次租船合同的出租人和承租人。58.论述定期租船合同:答:定期租船合同是指,出租人在一定期限内把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供其按约定的用途使用的书面协议。在定期租船合同中,出租人出租整个船舶,承租人按月或日支付租金。定期租船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称、船名、船籍、船级、吨位、容积、船速、燃料消耗、航区、用途、租船期间、交船和还船的时间、地点及条件、租金及其支付及其它有关事项。(1)出租人保证条款。①船舶适航。出租人保证船舶在整个租期内适航且适于约定用途;②在约定的时间交付船舶。出租人违反约定给承租人造成损失,承租人有权要求损害赔偿并解除合同。(2)承租人责任①承租人保证船舶在约定的航区内的安全港口或地点之间从事约定的海上运输;②保证船舶用于运输约定的合同货物;③承租人可将租用的船舶转租,但其原合同的权利义务不受影响;④\n专业好文档合同期内,船舶进行海难救助时,承租人有权获得扣除救助费用、损失赔偿、船员应得部分及其它费用后的救助款项的一半;⑤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违反约定时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损害赔偿并对船上属承租人的货物和财产以及转租船舶的收入享有留置权;⑥还船。承租人按约定向承租人还船时,要使船处于出租人交船时相同的良状态。超期还船时,承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率支付租金。市场租金率高于合同租金率时,按市场租金率支付租金。59.调整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关系的国际公约主要有什么?答:有三个:《华沙公约》、《海牙议定书》和《瓜达拉哈拉公约》:(1)《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华沙公约》),1929年在华沙签订,1933年2月13日生效。我国1958年加入该公约。(2)《修改192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简称《海牙议定书》),订于1955年9月,1963年8月1日生效。我国于1975年加入该议定书。(3)《统一非缔约承运人所办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以补充华沙公约的公约》(简称《瓜达拉哈拉公约》),订于1961年,1964年5月1日生效。我国未加入该公约。60.论述航空货运单:答:根据公约的规定,承运人有权要求托运人填写航空货运单。货运单一式三份,一份经托运人签字后交承运人;第二份附在货物上,由托运人和承运人签字后交收货人;第三份由承运人在收货后签字交托运人。《海牙议定书》改为承运人在货物装机以前签字。货物单是双方订立合同、接受货物和承运条件以及记载货物重量、尺寸、包装、件数等的书面凭证。《海牙议定书》填发可以流通的航空货运单。航空货运单的主要内容包括:(1)货运单的填写时间、地点。《海牙议定书》删除了这一要求(2)起运地、目的地及约定的经停地点。在必要时,经停地点可以由承运人加以变更,但不得使该运输丧失其国际性。按照公约的规定,所谓国际航空运输是指出发地和目的地分处两个缔约国境内,或在一个缔约国领土内但在另一缔约国或非缔约国内有经停地点。在后一种情况下,如承运人将经停地点变更为也在启运地和目的地所在国领土内,则该运输就会丧失国际性。有鉴于此,《海牙议定书》取消了承运人这一权利。(3)托运人、承运人或第一承运人及必要时收货人的名称、地点。(4)货物名称、性质、包装件数、包装方式与标志、重量、数量、体积或尺寸及货物和包装的外观状况。(5)运费金额、支付时间、地点、付费人。(6)货物价值。(7)货运单份数及随附单证。(8)运输期限及航线。(9)注明该货运单受《华沙公约》或《海牙议定书》约束。根据《公约》的规定,如果承运人接受了货物但未填写货运单,则承运人无权援引《华沙公约》关于免除或限制承运人责任的规定。61.航空承运人的责任与免责:答:根据《公约》的规定,承运人的责任如下:(1)承运人对航空期间发生的货损、货物灭失、延误承担责任。所谓航空期间,指在承运人保管之下,不论在航空站内、航空器上或航空站外降落的任何地点,不包括航空站外任何陆运、海运或河运。但如果这种运输是为了履行空运合同,是为了装货、交货或转运,则也视为航空期间。(2)承运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责任为每公斤250法郎。如托运人在交货时特别声明货物价值,并交纳了必要的附加费,则承运人的赔偿额以所声明的价值为限。在发生下列情况时,免除承运人应承担的责任:(1)承运人证明自己和其代理人已为避免损失采取了一切必要措施或不可能采取这种措施。(2)损失的发生是由于驾驶上、航空器的操作上或领航上的过失。(3)货物的灭火或损失是由于货物的属性或本身质量缺陷造成的(4)损失是由受害人的过失引起或助成。公约中规定的承运人免责和损害赔偿限额是一个最低标准,任何超出公约免责范围并规定更低赔偿金额的合同条款,一律无效。当货物的损坏和灭失是由于承运人及其代理人和受雇人员故意的不良行为引起时,承运人则无权援引公约关于免责和限制责任的规定。62.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公约是什么?答:有两个《国际货约》《国际货协》。《国际货约》(CIM),全称《关于铁路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1961年在伯尔尼签字,1975年1月1日生效。《国际货协》(CMIC),全称《国际铁路货物联合运输协定》,1951年在华沙订立。我国于1953年加入。1974年7月1日生效的修订本,我国是《国际货协》的成员国,凡经由铁路运输的进出口货物均按《国际货协》的规定办理。63.论述国际货协有关承运人的权利和义务:答:1承运任的责任期间,从签发运单时起至终点交付货物时止,为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在这期间,承运人对货物因逾期以及全部或部分灭失、毁损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2核查运单和货物3执行或拒绝不变更合同4连带责任5免责6留置权7赔偿金额:根据《国际货协》第22条的规定,铁路对货物损失和赔偿金额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货物全部灭失时的金额。(1)当货物遭受损坏时,铁路赔付额应与货价减损金额相当。(2)当货物全部或部分灭失时,赔偿额按外国售货者在账单上所开列的价格计算;如发货人对货物价格另有声明时,按声明的价格给予赔偿。(3)当逾期交货时,铁路应以所收运费为基础,按逾期长短,向收货人支付规定的逾罚金。逾期不超过总运到期限的1/10时,支付相当于运费的6%的罚款;逾期超过总运到期限的4/10时,应支付相当于运费30%的罚款等。64.论述《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有关多式联运单据的规定:答:多式联运单据是证明多式联运合同及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并按合同条款提交货物的证据。根据公约规定,多式联运单据依发货人的选择可做成可转让单据或不可转让单据。实践中,只有单据的签发人承担全程责任时,才有可能做成可转让的单据。此时,多式联运单据具有物权凭证的性质和作用。在做成可转让单据时,应列明按指示或向持票人交付。15项内容:1货物品类、标志、危险特征的声明、包数或件数、毛重2货物的外表状况3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名称与主要营业地4发货人名称5收货人名称6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地时间、地点7交货地点8交货日期或期间9联运单据可转让或不可转让地声明10联运单据签发地时间、地点11联运经营人或其授权人的签字12每种运输方式的收费、用于支付的货币、运费由收货人支付的声明等13航线、运输方式和转运地点14关于多式联运遵守本公约规定的声明15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它的签发并不排斥在必要的时候按照适用的国际公约或国家法律签发同国际多式联运所涉及的运输或其他服务有关的其他单据,但这种单据的签发不得影响多式联运单据的法律性质。65.论述《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有关多式联运经营人赔偿责任的规定:答:联运经营人是指其本人或通过其代表订立多式联运合同之人,它不是发货人的代理人,也不是参加多式承运人的代理人。作为多式联运合同的原主,负有履行合同的责任。(1)责任期间。多式联运公约实行的是联运经营人的全程统一负责制,即自其接管货物之日起,到交付货物时为止的整个期间承担责任。当收货人无理拒收货物时,则按照合同或交货地点适用的法律或特定行业惯例,将货物置于收货人支配之下,或交给依交货地点适用的法律或规章必须向其交付的当局或其它第三方。(2)赔偿范围与责任限制:根据公约确定的推定过失或疏忽原则,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在其掌握货物期间内发生的货物灭失、损失和延迟交付引起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公约规定了对货物灭失和损坏的赔偿责任,限制为每件920记账单位或按毛重每公斤不超过2.75记账单位,以较高者为准。如多式联运中,不包括海运或内河运输,则按毛重每公斤8.33记账单位计算。66.多边《反补贴协议》是如何将补贴分类的?答:协议首次对补贴作出明确分类,将其分:为特定补贴和非特定的补贴。又根据补贴性质和危害程度,分为:禁止使用的补贴,可申诉的补贴和不可申诉的补贴,规定不同的补贴允许采取的措施。禁止使用的补贴有两类,一是在法律上和事实上与出口履行相联系的,即出口补贴;二是属于进口替代的补贴,补贴给予生产和使用替代进口产品的企业。可申诉的补贴是指前述协议第1条补贴定义中政府补贴范围,并且所实施的这类补贴是特殊的,并且给另外成员造成损害。67.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种类包括:答:1.海上货物运输保险;2.陆上货物运输保险;3.航空货物运输保险;4.多式联运保险(目前在我国尚无单独的保险条款)。68.试述承保风险种类与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答:(1)国际货物运输中会遇到各种意外事故,这些意外事故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种:①自然灾害。指与航行有关的海啸、地震、飓风、雷电等恶劣气候和自然灾害。②意外事故。指与航行有关的如触礁、颠覆、碰撞、失踪等意外事故。③外来风险。指由外来原因如偷窃、受潮、串味、钩损、玷污等外来原因,以及由战争、暴动、罢工等特殊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灭失等。(2)由这些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可分为两类、货物本身遭受的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以及为营救货物支出的费用。①全部损失。包括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所谓实际全捐赠指货物全部毁来或因受损而失去原有用途,或被保险人已无挽回地丧失了保险标的。对于实际全损,保险人给予赔偿。推定全损:指货物受损后对货物的修理费用加上续运到目的地的费用超过其运到后的价值。对推定全损,由被保险人选择:按实际全损进行索赔,则必须向保险人发出委付通知;否则,按部分损失进行索赔。②部分损失。即除了全部损失以外的一切损失。69.单独海损与共同海损区别是:答:(1)造成海损的原因不同。单独海损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船、货损失。共同海损不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损失,是为了解除或减轻共同危险,人为地造成的一种损失。(2)承担损失的责任不同。单独海损的损失一般由受损方自己承担。共同海损的损失,则应该由有关受益各方,按照获救价值按比例分摊,即共同海损分摊。70.试述保险单种类:答:1、定值保险单:指载明保险标的约定价值的保险单。通常为货物的CIF或CIP价加上10%的买方预期利润。2、航程保险单:指以一次或多次航程为期限的保险单。3、流动保险单: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就总的承保条件,如承保风险、费率、总保险金额、承保期限等事先预以约定,细节留待以后商定的保单。根据流动保单,被保险人按承保期间内能启运的货物价值预交保险存款,在每批需要承保的货物装运后通知保险人,保险单自动生效,每批货值从货物的总价值中扣除,直至保险总额用完,保险合同终止。4、预约保险单:又称开口保单。与流动保单类似,只是在保单中未规定保险总金额。承保货物一经启运,被保险人通知保险人后,保单自动生效。合同终止取决于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之间的约定。5、重复保险单:指被保险人在同一保险期间内与数个保险人,就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订立数个保险合同。重复保险金额的总额不得超过保险标的价值。6、保险凭证:是一种简式保险合同。通常仅载有正式保险单正面的条款,如:被保险人名称、保险货物名称、运输工具种类与名称、投保险别、保险期限、保险金额等,而对保险单背面有关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权利义务的条款则不予登载。在当事人采用流动保单或预约保单投保时,被保险人得不到正式保单,只能得到保险凭证。71.试述被保险人义务:答:1、如实申报: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填写保单时,必须对货物、货物性质、价值等重要事实如实申报,否则,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对保险标的发生的损失不予赔偿。2、及时提货:被保险货物抵达保单所载目的地,被保险人应及时提货。3、保全货物:对遭受承保范围内危险的货物,应迅速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或防止货物损失。4、通知。当获悉航线改变或发现保单所载货物运输工具、航程有遗漏或错误时,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在必要时需另加保费,保险单继续有效。5、索赔。当发现货物遭受损失时,应立即向保单上所载明的检验、现赔代理人申请检验,并向承运人、受托人或海关、港务当局索取货损、货差证明,并以书面方式提出索赔。在向保险人提出索赔时,要提供保险单正本、提单、发票、装箱单、磅码单、货损货差证明等有关单据和凭证。72.试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一般保险条款与特殊保险条款。答: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险别分为:一般保险条款和特殊保险条款。一般保险条款包括三种基本险别:(1)一般保险条款。①平安险②水渍险③一切险。(2)特殊保险条款①一般附加险②特别附加险③特殊附加险。72-1.试述中保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答:〔平安险:英文原意为“单独海损不赔”,就是保险人对单独海损不负责赔偿。指的是某项单一利益的部分损失,如船壳或某一批托运货物的损失。保单可将部分损失除外或载明“单独海损不赔”;意指不负责赔偿除全损以外的海洋运输风险的单一损失。有时占价值的一定百分比的部分损失,如3%或5%属除外责任。平安险是三种基本险别中保险人责任最小的一种。平安险按我国现行保险条款具体包括:①在运输过程中,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和运输工具发生意外事故,造成被保货物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②由于运输工具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全部或部分损失。③只要运输工具在发生上述意外事故,无论之前或之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④装卸时,一件或数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⑤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货物损、或减少损失,所采取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是,不能超过该批货物的保险金额。⑥运输工具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需要在途中港口或避难港停靠,由此引起的装卸货物、仓储、运送货物的特别费用。⑦发生共同海损所引起的牺牲、分摊费、救助费。⑧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条款”,按该条款规定,应该由货主偿还船方的损失。水渍险:原意为“单独海损负责”。除承保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等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一切险:除承保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损失外,还承保由于外来原因招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所谓外来原因是指由一般附加险承担的损失,而不包括特别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一般附加险有11种,包括:①偷窃提货不着险②淡水雨淋险③短量险④混杂、沾污险⑤渗漏险⑥破损、破碎险⑦串味险⑧受热、受潮险⑨钩损险⑩包装破损险⑾锈损险。一般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它们全部包括在一切险之中。或是投保人在投保了平安险或水渍险后,根据需要加保其中一种或几种险别。特别附加险包括:①交货不到险②进口关税险③舱面险④拒收险⑤黄曲霉素险⑥出口货物到香港(九龙)或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险⑦卖方利益险特殊附加险包括:①战争险②战争险的附加费用③罢工险。特别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在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后,经特别同意,在投保了基本险后可以加保。〕73.构成共同海损的条件:\n专业好文档答:(1)共同海损必须是非常情况下的损失。(2)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真实存在的,或者是不可避免发生的。(3)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共同的。必须确有危机船、货共同安全的危险存在。如果只危机货物,或船舶一方的安全,不能作为共同海损处理。(4)必须是主动的行为和有意采取的行为,不是意外事件。比如,海浪把货物席卷入大海,不属于共同海损。(5)采取的措施是合理的。所采取的措施,符合当时的情况。例如:搁浅时抛货物入海,应该抛那些重量大,价值轻的货物。对于不和理的措施造成的损失,不能作为共同海损,要由作出决定的一方负责。(6)其费用必须是作出的牺牲和费用必须是特殊的,有意的、额外的。如果是为了正常履行合同作出的牺牲,支出的费用,不属于共同海损。74.陆运险的承保范围:答:(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暴风、雷电、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2)运输工具遭受碰撞、倾覆、出轨,或在驳运过程中因驳运工具遭受搁浅、沉没,或由于遭受隧道坍塌、崖崩或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所遭受的全部或部分损失;(3)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范围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陆运一切险的承保范围:包括上述陆运险的责任外,还负责承保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陆运货物保险条款负“仓至仓”责任。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陆上和与其有关的水上驳运在内。如货物未抵达目的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运抵最后卸货的车站满60天为止。75.航空运输货物保险的承保范围:答:(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雷电、火灾、爆炸或上于飞机遭受恶劣气候或其他危难事故而被抛弃,或由于飞机遭受碰撞、倾覆、坠落或失踪等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2)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范围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航空运输一切险除包括上述航空货物运输险的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76.伦敦保险业协会货物保险条款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货物保险条款相比,主要有以下不同:答:1、用英文字母A、B、C表示原来的一切险、水渍险和平安险。避免了过去因险别名称含义不清且与承保范围不符产生的误解,消除了原险别之间的交叉与重迭。2、增加了承保陆上风险的规定。如B、C条款承保由于陆上运输工具的颠翻、出轨、碰撞引起的货损以及湖水、河水侵入船舶造成的损害。3、独立投保的保险条款。协会货物保险条款除A、B、C条款外,还有协会战争险条款、罢工险条款、恶意损害险条款,均可独立投保,或在投保了A、B、C条款后加保。77.世界贸易组织产生的原因:答:1986年乌拉圭回合谈判开始的时候,有15项议题,没有涉及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问题。但是,在乌拉圭回合谈判的议题之中,不仅包括了传统货物贸易问题,还进一步涉及到了知识产权保护、服务贸易、环境保护一些新的问题。显然,老的“关贸总协定”,无论从组织结构,还是从协调职能来看,都不能胜任新的要求。于是,有必要建立一个新的国际贸易组织,来协调、监督、执行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结果。78.关贸总协定的法律地位:答:1.关贸总协定是一些国家的政府之间达成的临时生效的协定,并没有在法律上正式生效。它的适用依据1947年10月30日,由8个国家政府代表签署的《临时适用议定书》;2.关贸总协定是非正式的国际组织:从法律上看关贸总协定从来没有取得正式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不是联合国的下属机构。GATT临时生效仅仅是为解决当时各国普通存在的高关税采取的权宜之计,没有把它设计为一个正式国际组织,一旦正式的国际贸易组织成立,将由其管理GATT实施。79.试述乌拉圭回合谈判主要成果:答:(1)进一步改善了货物贸易市场准入条件;关税减让成果显著,减税商品涉及的的贸易额达1.2万亿美元,工业产品平均减税幅度近40%,进20个产品部门实现0关税,在减少非关税障碍方面,除了修改完善了东京回合达成的协议守则外,增加了《原产地规则协议》和《装运前检验协议》,新的《保障措施协议》明确禁止WTO成员逃避多边贸易规则,实行《自愿出口限制》,《有秩序的销售安排》等灰色区域措施。(2)将纺织品服装和农产品贸易纳入多边贸易规则管辖;新的《农产品协议》和《纺织品服装协议》将直接促进这2个部门产品的贸易开放和自由。许多发展中国家将从中受益。这项举措还解决了GATT规则在这2个领域效力不明确的状况(灰色区域),将增强多边贸易规则的统一性和有效性。(3)强化了管理多边贸易的法律规则框架;谈判达成的各项协议和谅解形成了今后调整多方面贸易活动的完整系统的国际法规则,除几个复边贸易协定外,所有多边贸易协定都要求成员国一揽子接受和遵守,无疑会增加多边贸易规则的统一性和约束力,弥补了GATT体制在这方面的缺陷。(4)完善了管理多边贸易的机构体制;乌拉圭回合谈判最重要的成果是通过了《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建立了管理多边贸易的正式国际组织——世界贸易组织。当初哈瓦那宪章构划的理想变成了现实。在世贸组织伞状机构体系内,还包括1个经过法制化更新的,争端解决机构和贸易政策评审机构,将有助于争议的防止和解决,以及全部框架协议的贯彻实施。世贸组织将与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一起,构成支持世界经济秩序的三大支柱。(5)谈判达成了《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扩大了多边贸易规则调整范围,弥补了GATT调整单一性的不足。有助于WTO成员,在新的国际经济关系中,权利义务的平衡。新协议将促进全球服务贸易开放和增长,促进知识产权保护,以及技术成果开发利用。(6)谈判贯彻了1986年埃斯特角部长会议宣言精神;谈判贯彻了1986年埃斯特角部长级会议宣言精神,在达成的各项协议中,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特殊需要,给予其差别的更优惠的待遇。表现在:允许发展中国家,可以承诺较低水平的义务,例如在《关于服务贸易的总协定》(简称GATS),《补贴反补贴协议》,《农产品协议》都有所体现。发展中国家在履行协定义务方面可以有较长过渡期,发展中国家享有程序上的灵活性和优惠待遇,要求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承担一定义务,例如提供技术援助等。80.世贸组织的主要特点是什么?WTO与GATT的联系?WTO与GATT在组织上的关系?答:世界贸易组织具有不同于其前身——关贸总协定,以及其他国际组织的特点:1、从法律上看。世贸组织是与GATT不同的正式国际组织,是与主权国家一样的国际法主体,具有法人地位。它的工作人员和成员代表,在履行世界贸易组织职责时,享有必要的外交特权和豁免权,其决议和管辖的协议文件对主权国家有法律约束力。但是,世界贸易组织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不同,它不是联合国下属机构,它将与这2个机构有效合作,共同协调国际经济关系。2、世界贸易组织调整广泛的经济贸易关系领域。除货物贸易外,还调整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国际投资措施、环境保护、服务贸易等。这将对成员国之间多领域的经济和合作和持续性发展起到促进作用。3、世界贸易组织是统一的多边贸易管理机构。WTO将谈判达成的所有协议文件纳入管辖范围,除几个复边协议外,所有多边协议,决定都要求其成员一揽子接受,服从WTTO一体化争议解决。改变了GATT东京回合谈判以来,某些协议管理和争议解决脱离多边贸易体制的“分散化”趋势,这有助于建立规范统一的国际经济秩序。4、世界贸易组织具有健全的机构体系。以部长级会议为中心,总理事会为主干的伞形机构体系将有效地保证协议贯彻和开展职能活动。特别是争端解决机构和贸易政策评审机构,对其成员国殷实质上的约束作用,前者通过准司法性的争端解决程序和交叉报复手段,保证所管辖的争议及时解决,所在作出的裁决和建议被有效执行;后者,监督其成员国贸易政策和法律的制定情况,保证其透明度和与WTO原则和规则相符后。WTO与GATT的联系:(1)组织上替代GATT;(2)在机构组成上,GATT作为一个实体已经转变为WTO下属的货物贸易理事会;(3)在成员构成上,大部分GATT的缔约方成为WTO的成员;(4)在组织活动方面,WTO仍接受GATT的机构的工作程序等。WTO与GATT在组织上的关系:在组织上,WTO与GATT之间是替代关系:1、从法律上看,世贸组织是与GATT不同的正式国际组织,是如同主权国家一样的国际法主体,具有法人地位。2、世贸组织调整广泛的经贸关系领域。除货物贸易外,还调整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国际投资措施、环境保护、服务贸易等等,必将为成员之间多领域的经济合作和可持续发展起促进作用。  3、世贸组织是统一的多边贸易管理机构。  4、世贸组织具有健全的机构体系。5、世贸组织与GATT也存在组织上的联系。81、WTO协议的序言规定了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答:(1)加强世界经济与贸易的联系与合作,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增加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增加货物与服务的生产和贸易,同时考虑到以可持续发展的方式,合理开发和利用世界资源,保护和维护环境。(2)通过实施切实有效的计划,以确保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的份额,适应其经济发展需要。(3)通过互惠互利的协议安排,实质性地降低关税,减少其他贸易壁垒,在国际贸易中消除歧视待遇。(4)维护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进一步完成关贸总协定的目标,发展一个综合的更具有活力的,持久的多边贸易制度。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在基本方面与GATT宗旨是一致的,但是,又有所发展,WTO宗旨新增加的内容是:(1)扩大服务贸易;(2)采取措施,保护和维护环境;(3)积极努力,确保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的贸易份额;(4)建立更有活力的多边贸易制度。82、WTO协议第3条规定世界贸易组织的职能:答:(1)促进WTO各项宗旨的实现,监督与管理其统辖范围内的各项协议与安排的实施运行,并为执行上述各项协议提供统一的机构框架。(2)为今后多边贸易谈判,提供论坛和场所。(3)按一体化争端解决规则程序,解决各成员之间的贸易纠纷。(4)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相关合作,协调协调全球经济决策。83、试述WTO的组织机构:答:按照WTO协议的规定,世界贸易组织设有部长级会议,总理事会,专门理事会,委员会,总干事,秘书处等机构。1、部长级会议是世贸组织最高决策机构。由WIO所有成员的代表组成,每两年召开一次,其职能(1)履行世贸组织的职能,并为此采取必要行动;(2)根据其成员的请求,在符合WTO协议和多边贸易协议决策程序的特别要求情况下,有权对多边贸易协定中任何协定下的任何事项作出决定;2、总理事会为WTO常设执行机构。在部长级会议闭会期间履行部长级会议的职能,批准各委员会的决议;也是WTO争端解决机构和贸易政策评审机构;3、分理事会负责监督协议的实施;货物贸易理事会监督GATT(1994)及相关协议的运作服务贸易理事会负责《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实施;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负责TRIPS协议的执行;4、专门委员会,WTO设有三类专门委员会,分别由相应的机构授权履行职权;5、世贸组织下设秘书处,由部长会议任命的总干事领导,总干事负责任命秘书处工作人员。总干事及工作人员的责任具有专门性和国际性他们在履行职务时不得寻求或接受来自于任何政府或世贸组织以外其它当局的指示,世贸组织成员不得对其施加影响;84.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地位:答:世界贸易组织及其有关人员法律地位如下:1、世界贸易组织具有法人资格。2、世界贸易组织每个成员(国),向世界贸易组织提供,在履行职务时所必需的特权和豁免权。3、世界贸易组织的官员和各成员代表,在独立执行世贸组织的职能时,享有上述特权和豁免权。4、上述特权和豁免权,等同于联合国大会1947年12月21日通过的,特殊机构的特权与豁免公约所规定的特权与豁免权。85.WTO货物贸易的原则:答:基本原则:1、非歧视原则:包括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原则;2、公平竞争原则:如反补贴;3、开放市场原则:如准入;4、透明度原则:公开自己的规定,不能经常变化;5、权利和义务平衡:你要进入别人市场,也要让别人进入你的市场;6、鼓励改革:指例外,保护发展中国家。86.试述GATT1994的最惠国待遇原则:答:最惠国待遇(简称MFN),是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中常用的一项制度,又称"无歧视待遇"。它通常指的是缔约国双方在通商、航海、关税、公民法律地位等方面相互给予的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特权或豁免待遇。条约中规定这种待遇的条文称"最惠国条款"。最惠国待遇可分为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单方最惠国待遇)和有条件最惠国待遇(互惠的最惠国待遇)两种。前者指缔约国的一方现在或将来给予第三国的一切优惠,应无条件地、无补偿地、自动地适用于缔约国的另一方。后者指缔约国的一方现在或将来给予第三国的优惠,缔约国的另一方必须提供同样的补偿,才能享受。最惠国待遇原则是国际经济交往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一国在经济关系中给予另一国公民的优惠待遇不应低于该国现在和未来给予任何第3国国民的待遇。关贸总协定第1条规定了这项原则,其含义是:一成员就任何一项进口产品给予另一成员在关税或其他方面的优惠,必须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原产于其它成员的相同的或类似的产品。最惠国待遇原则的本质是要求WTO成员不得对来自或出口到不同成员国的相同或类似的进出口产品,在实施优惠和限制方面实行歧视待遇,它是多边贸易规则的基石,也是多边贸易体制赖以生存的法律基础。根据GATT第1条的表述,最惠国待遇原则既适用于影响货物进出口的边境措施,也适用于影响货物在进口国销售的,进口国当局执行国内规章方面的措施。具体适用范围是:(1)在征收进出口关税方面;(2)在征收与进出口有关的各种费用方面;(3)征收上述税费的方法;(4)与进出口有关的规章手续;(5)进口货物的国内税费;(6)例外条款中允许实施数量限制的行政管理措施,例如配额分配方式。GATT最惠国待遇原则具有多边化、制度化、无条件的特点。实行最惠国待遇,允许有4个方面的例外:(1)区域经济一体化中,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等区域性的优惠安排。(DATT1994第24条)(2)发展中国家、成员享有的特殊差别待遇。(3)边境贸易中,给邻国的特殊贸易便利。(4)知识产权领域的一些例外。最惠国待遇有4个要点:(1)自动性。给某个成员的优惠条件,其他成员自动享受。(2)平等性。优惠是无差别的。(3)互惠性。权利义务的对成。(4)普遍适用性。存在于服务贸易、货物贸易、知识产权领域。最惠国待遇范围广泛,其中主要的是进出口商品的关税待遇。在贸易协定中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有关进口、出口或者过境商品的关税和其他捐税;\n专业好文档2、在商品进口、出口、过境、存仓和换船方面的有关海关规定、手续和费用;3、进出口许可证的发给。在通商航海条约中,最惠国待遇条款适用的范围还要大些,把缔约国一方的船舶和船上货物驶入、驶出和停泊时的各种税收、费用和手续等也包括在内。87.试述GATT1994的国民待遇原则:答: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国民待遇原则是指,一国在经济活动和民事权利方面,给予其境内的外国国民不低于其给予本国公民享受的待遇。在国际间签订的投资保护协定和友好通商协定,都需要规定这项原则。GATT第3条确认了这一原则,其含义是:一缔约方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方时,进口方不应直接间接地对该产品征收高于本国相同或类似产品的国内税和国内费用,在关于产品在国内销售的法律规章实施方面,不得用来歧视外国进口产品,保护本国产品。实行国民待遇原则有3个要点:(1)它的适用对象涉及的领域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在3个领域内,适用对象不同,具体体现也不同。(2)进入进口国以后,才涉及到国民待遇原则。在进入进口国市场之前,谈不上国民待遇问题。(3)给进口方的待遇不能低于本国产品,但是,可以高于本国产品。与最惠国待遇原则不同,GATT的国民待遇原则仅适用于进口国对进口产品采取的不合理的国内税和国内规章方面的措施,要求进口产品一旦被课征关税和其他通关费用入境后,就应予国内产品享有同等待遇,不应再随意征收高于相同或类似国内产品的税费,使之在进口国国内市场中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国内税是与产品进口无关的税费,它既对国内产品征收,也对进口产品征收,例如增值税,销售税等。国内规章方面的措施是指,可能影响产品在进口国销售的涉及产品标准、技术标准、安全标准、质量和环境标准等方面的法规实施中所采取的措施。国民待遇原则不适用于边境措施,例如海关估价、通关征税手续、进出口商品检验、许可证手续。有关边境措施的不歧视规则已体现在GATT第13条非歧视地实施数量限制中。国民待遇原则也不适用于投资措施和产品出口。各国投资立法中普遍存在对外国投资的一些限制条件,如当地含量要求,出口实绩要求,即把投资企业必须购买东道国一定数量产品和出口一定数量产品作为批准外国投资的条件,这类规定相当于给本国产品特殊保护,歧视同类的外国产品。但是这些规定,与外国直接投资的市场准入相联系,并不直接针对在国内销售的进口产品,所以国民待遇原则对其不适用,这方面的问题由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简称TRIMs)调整。88.GATT货物贸易基本原则的例外:答:这些例外包括:成员间互不运用WTO协议的:安全例外,最惠国待遇例外,国民待遇例外,禁止数量限制例外,关于发展中国家特殊待遇的规定。89.根据关贸总协定第六条构成倾销的条件是:答:(1)产品以低于正常价格进入进口国市场销售。(2)倾销产品进口给进口国相关工业造成实质损害。(3)倾销与损害有因果关系。90.补贴的范围包括:答:(1)政府直接转让资金、捐赠或贷款,资产注入,或贷款担保;(2)政府财政收入的放弃或不收缴;(3)政府提供货物、服务或购买货物;(4)政府向基金机构拔款,或委托指令私人机构履行前述政府职能。(5)构成总协定第16条含义内的任何形式的收入或价格支持。91.补贴的分类:答:协议首次对补贴作出明确分类,将其分:为特定补贴和非特定的补贴。又根据补贴性质和危害程度,分为:禁止使用的补贴,可申诉的补贴和不可申诉的补贴,规定不同的补贴允许采取的措施。禁止使用的补贴有两类,一是在法律上和事实上与出口履行相联系的,即出口补贴;二是属于进口替代的补贴,补贴给予生产和使用替代进口产品的企业。可申诉的补贴是指前述协议第1条补贴定义中政府补贴范围,并且所实施的这类补贴是特殊的,并且给另外成员造成损害。92.GATS最惠国待遇原则的特点:答:每1成员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措施不低于它给予其他国家类似的服务和服务措施的待遇。最惠国待遇适用于所有成员的一般性义务。特点是:(1)给惠的标准是不低于给予其他国家服务的待遇,这意味着在允许作出保留的情况下,可以给予另一成员更高待遇。(2)给惠是普遍的,给惠在多边基础上实施,既包括具体承诺领域,也包括未作承诺的领域;并且要给予服务提供者和所提供的服务。它意味着每一成员应立即无条件地把它在具体承诺表中承诺的待遇水平非歧视地适用于所有其它成员;对于未作出具体承诺的领域每一成员应把它给予其它成员的优惠及豁免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另一成员类似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每一成员应把它给予排成员的优惠待遇及豁免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所有其它成员。(3)GATS最惠国待遇有更大灵活性,它允许各成员采取两方面的例外措施:一是援用第2条第2款,就具体承诺表某一部门的市场开放作出最惠国待遇保留,条件是将保留列入附件并经世贸组织审查批准,按规定,这种保留不得维持自协定生效起超过10年;另一种是普遍的,永久性的例外,WTO成员可以在符合条件时援用。主要有:a毗邻成员之间边境地区服务贸易例外;b经济一体化安排的例外;c安全例外;d为保护公共道德,社会秩序,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健康的例外;e政府采购的例外(这项例外同样适用于第16条市场注入和第17条国民待遇)。93.知识产权协议在世贸组织中具有特殊的意义:答:(1)它与多边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协议不同:前两个协议是就与贸易政策有关的一般规则和原则达成的协议,并取得了各国自由化的承诺,但并没有寻求各国政策的协调统一;而知识产权协议包括所有成员都必须达到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标准。(2)知识产权协议要求各成员积极采取行动保护知识产权,这与前两个协议只对成员的政策进行约束是不同的。这证明在多边贸易框架下可以寻求协调统一,即制订最低标准,以影响贸易的政策和管理制度。知识产权协议的形成,对发达国家的利益是显而易见的。例如,美国的药品业、娱乐业和信息产业基本上得到了谈判发起时所期望的东西,因为知识产权协议是一个具有实质性义务且漏洞很少的协议:它确定了保护知识产权的最低标准及实施该标准的义务,建立了一个有效的多边争端解决程序。知识产权协议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尚不清楚。有些人曾断定这一协议将使财富从发展中国家流向发达国家。但更多的人认为,知识产权保护与经济发展、国际贸易密切相关,加强保护是大势所趋,发展中国家在克服了短期的困难后,将最终从知识产权的保护中获益。94.设立争端解决机构(简称DSB)机构的目的:答:目的在于维护成员在有关协议(或协定)项下的权利义务,达成能为争端各方接受的,与有关协议(协定)的规则相一致的解决办法;或至少能立即撤消那些与有关协议(协定)不相一致的措施。在撤消这些措施属不可行时,可采用补偿性措施,并作为解决争端的最后手段,由DSB授权一方中止有关协议的减让和其它义务。95.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职能:答:1、维护WTO各成员依据WTO协定所享有的各项权利,和所承担各项义务。2、按照国际公法解释的习惯规则,澄清WTO协议各项现行规定。96.世界贸易组织与关税贸易总协定在争端解决机制方面的差异:答:1、关税贸易总协定的规则只适用于货物贸易。世界贸易组织却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领域。同时还适用于《政府多边采购协定》。2、世界贸易组织建立了永久性的上诉机构,专门审议争端解决小组提出的解决方案,制定了更详细的裁定执行程序规则。3、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规定了具体的时间限制。运作起来,比关税贸易总协定速度快,运转更加自动化,受到的阻力也要少。例如:(1)接到磋商请求以后,应该于10日以内作出反映,并且于30日内开始磋商。(2)如果有关成员在10日以内,对磋商要求置之不理,或者,在60日后磋商未果,申诉方可以要求成立专家组。被申诉方可以对专家组的成立表示不同意见。如果申诉方第二次提出要求,专家组的成立即为自动程序。专家组的职责范围应该在20日内确定,专家组人员的组成,应该在30日内完成。(3)专家组的审案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最长不能超过9个月。遇有紧急情况,应该在3个月内完成。(4)争端解决机构应该在专家组提出报告以后60日内,通过该报告,除非当事一方已经通知其有意上诉的决定,或者有“一致意见”反对该报告。(5)若有上诉,上诉程序一般不超过60日,最长不能超过90日。争端解决机构应该在上诉机构提出报告后30日内通过该报告,除非有“一致意见”反对该报告。97.什么是数量限制,其危害是什么?答:数量限制是国家对允许进出口的商品数额采取的限制措施,它通过配额制度和许可证制度来实施。其危害是:数量限制扭曲了国内市场竞争态势,形成相关产品的封闭的垄断性高价,保护了少数人利益,相关产品的国内生产商、经销商、外国出口商获取不合理的利润,广大消费者和依赖公平竞争的其他企业受到损害;数量限制阻碍了有竞争力的企业,通过产品价格、品质、营销优势扩大进出口,参与正常竞争的可能性,排斥了市场机制在合理配置资源,实现合理社会分工中所起的基础性作用,阻碍生产的发展;数量限制涉及进出口权和其他权利的行政性分配,享有分配权的官员不须付出任何生产上和努力,就可能通过“变卖”权利,获取非法收入,诱发腐败。98.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是什么?答:1.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程序不处理两个私法主体之间发生的贸易争议,也不处理一国政府与另一国法人或自然人之间发生的贸易争议,也不同于国际公法范畴的两个国家之间,即两个国际主体之间发生的国际争端,世界贸易组织只能在现有的国内法和国际法解决争端机制之外,建立自己独立的解决国际贸易争端机制;2.更多的吸收了国际公法关于解决国家之间争端所采用的方法;3.从国际法解决国际争端的概念出发,国家之间的国际争端从性质上分为法律性质的争端和政治性质的争端;4.和GATT1947建立的争端解决机制相比,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对之作了较大修改,特别是强化了专家小组和上诉复审制度,规定了严格的工作程序和时间限制,加快了争端解决速度;5.世界贸易组织的解决争端机构设立的专家小组和常设复审机构既不是仲裁性质,也不是司法性质的机构;6.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原则是通过非强制性手段达到成员履行协议义务的目的。99.《服务贸易总协定》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含义和主要特点:答:GATS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含义是:每一成员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另一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不低于它给予其他成员类似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原则的特点:(1)、既适用于另一成员提供的服务,也适用于给另一成员的服务提从者的待遇;(2)、是适用于所有成员的一般性义务,对各成员具有约束力;(3)、允许各成员在协定生效起10年过渡期内保留与最惠国待遇不符的法律和措施,只要在GATS生效前将这些不符作为例外列入附件中;(4)、不适用于根据经济一体化协定所作出的优惠安排;5)、不适用于政府采购服务以及相关的法律和要求。100.论述《农产品协议》规定的市场准入措施?答:1、通过边境措施控制进口,各成员对农产品进口限制关税化,取消数量限制和其他税收限制。具体做法是将数量限制和其他措施影响价格的程度折算成等量关税,再加到已有的固定关税上,其结果虽然大幅度提高了农产品进口关税,却减少了随意性限制,使贸易更加透明。协议允许成员对某些农产品不实行关税化,但服从于严格限制条件。2、约束并削减农产品关税。各成员承诺约束农产品关税化形成的新关税和其他关税,使之不得再提高。3、承担现行市场准入和最低市场准入。现有的WTO成员通过特殊安排给来自某些国家的农产品进口优惠应保持,使之不受关税化之后的高关税影响,进口方应通过关税配额承担这一部分市场准入。4、按百分比从价值上和数量上削减一定比例的出口补贴。自协议生效起6年内,逐步减少对农产品出口补贴,发达国家最终减少占基期(1986-1988年间)水平36%的补贴全额;享受出口补贴的农产品数量也应分期削减,最终削减基期水平的21%。5、按一定百分比削减国内支持水平。协议允许各成员对农产品实行某些种类的国内外贴,除此以外的国内补贴应予削减。实行这些措施将增加国际农产品进出口,农产品国际市场价格也会逐渐上升,以接近正常水平。但在实施过程中,某些国家过分夸大谷物、肉类等农产品非关税措施影响,量化的关税过高,有可能形成比原来更严重的贸易阻碍。101.WTO多边货物贸易规则在哪些方面更新了GATT1947?答:内容上,WTO协议及其涵盖的多边货物贸易协议在一些重要方面更新了GATT(1947)(广义):1、建立了农产品和纺织品贸易规则,将这些长期游离于GATT之外的产品交易纳入多边贸易规则调整范围。2、新的《保障措施协议》明确禁止WTO成员之间通过签订“自愿出口限制协议”,“有秩序的销售安排”实施隐蔽的数量限制,使灰色区域明朗化。3、GATT第25条允许缔约方在特殊情况下经批准解除某些义务,WTO协议第9条规定严格程序约束其成员行使这一权利,防止滥用这一条来逃避义务。4、GATT(1947)《临时适用议定书》规定缔约方可以在不违背现行立法的最大限度内临时适用总协定第二部分,据此,缔约方在入关后保留某些与GATT不符的国内法规定,这些保留即“祖父条款”。《临时适用议定书》取消后,祖父条款随之取消,自WTO协议生效时起,除非经世贸组织批准许可,各成员应确保其国内法与多边贸易规则相符合,不得保留与WTO规则相抵触的国内规则。5、将东京回合谈判达成的某些约束非关税措施协议纳入多边贸易规则框架,要求其成员普遍遵守,此举将增强各成员对非关税措施的约束,也促进了多边贸易规则的统一性和有效性。102.试述属于整个GATT原则规则的例外?答:\n专业好文档1、WTO成员保留是否接受新义务的权利WTO协议第10条做出了类似于GATT第30条的规定,即WTO成员保留接受世贸组织批准的新义务的权利。第10条规定了多边贸易协议修改的程序,同时申明:WTO协议和多边贸易协议的实质修改(指具有改变成员权利义务性质),仅对在WTO成员以2/3多数批准此修改时同意此修改的那些成员和成员之间有效。2、成员间互不适用WTO协议和多边贸易协议WTO协议第13条规定,如果任何一成员在另一成员加入时不同意对它适用WTO协议和多边贸易协议,这些协议在两者之间不适用。条件是原有成员应在新加入成员加入议定书被部长会议批准前,将此项安排及时通知部长会议。这项规定与GATT第35条相似,体现了契约自由精神。成员间原来依据GATT第35条做出互不适用安排,如在WTO协议生效时仍有效,可继续实行。(1955年日本加入GATT时,有15个缔约方担心日本纺织品对本国市场造成冲击,援用第35条,宣布这些缔约方与日本互不运用总协定,由此引发各方在GATT之外另订《多种纤维协定》。现在这些互不适用安排已经取消。)3、一般例外GATT第20条第1款规定:缔约方采取的为维护公共道德所必需的措施(a项);为保障人民、动植物生命健康所必需的措施(b项);有关输出或输入黄金或白银的措施(c项);为保证与本协定无抵触的法规、条例的执行所必需的措施(d项);有关监狱劳动产品的措施(e项);为保护本国具有艺术、历史或考古价值的文物而采取的措施(f项);为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的有关措施(g项)等(共10项),不受关贸总协定的阻碍。但是在采取这些措施时不得构成武断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变相限制国际贸易。4、安全例外GATT第21条规定,缔约方提供有关国家基本安全利益的资料和为国家基本安全利益所采取的行动,以及根据联合国宪章为维持国际和平安全所采取的行动不受总协定约束。此项规定较含糊,由于涉及政治性,有关争议GATT不能做出合理裁决。103.试述海外投资保险范围:答:海外保险是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的保险。主要限于政治风险。目前各国的投资保险范围通常包括征收险、外汇险、(也称转移险)战争与内乱险。1.征收险:一般是指由于东道国政府实行征收或国有化措施,致使投保者的投资财产受到部份或全部损失,此类风险导致的损失,由承保人负责赔偿。征收包括直接征收和间接征收。直接征收一般脂直接剥夺财产所有权,间接征收一般指对财产所有人使用、占有和处置的财产虽未被政府接管,但由于政府所采取的措施或行为的无理干涉,或阻碍,从而使所有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不能使用、占有和处置财产,或使企业不能有效经营而导致损失的风险。2、外汇险:是指当地政府实行外汇管制、妨碍、迟延资本和收益兑换成自由货币并转移出境,而导致外商损失的风险。它包括禁兑险和转移险,但不包括当地货币贬值的风险。3、战争与内乱险(战乱险):是指由于战争、革命、暴动或内乱的结果致使投资者在东道国的投资财产受到损害,而由承保人负赔偿。战乱造成的损害均在赔偿范围内,但在战争、内乱与损害之间必须存在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除以上三种主要的险别外,有的国家还承保其他政治风险,如德国的延期支付险,英国的其他非商业险。根据各国的实践非商业风险一般要同时一并付保,但美国规定也可分险别单独投保。104.试述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的宗旨和行使管辖权的必要条件:答: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ICSID)是根据1956年华盛顿《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议公约》(《华盛顿公约》)设立的,是世界银行所属的根据《华盛顿公约》公约专门处理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的投资争议的国际机构。它的宗旨是:为解决《华盛顿公约》各缔约国与其缔约国的国民之间的投资争议提供调解与仲裁的便利。ICSID并不直接参加调解和仲裁,只是提供调解员和仲裁员名册,供投资者和缔约国选择,依公约组成特别委员会员或仲裁庭进行调解和仲裁。行使管辖权的条件:A、关于当事人的资格(主体资格的条件);a投资争议一方必须是公约缔约国或该缔约国的公共机构或实体,另一方是另一缔约国的国民(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实体),争议双方具有不同的国籍b、在实践中,外国投资者常常在东道国设立当地的公司,因其为外国人所控制,在经东道国同意后,可将其视为“另一国缔约国国民”,其与东道国的投资争议是可以提交ICSID调解与仲裁的。B、当事双方的同意(主观要件)a当事人各方必须书面同意提交中心管辖,它是管辖权行使的基石,b、投资争议的法律性质(客观的条件)ICSID管辖的是直接因投资而产生的任何法律上的争议,即对争议的裁决仅限于由于投资而产生的法律争议,而不是其他方面的争议。以上三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105、许可协议的特点?答:1、许可协议的主体即供方和受让方分处不同国家。他们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经济组织,但法人经济组织是常见的主体。2、许可协议的客体作跨越国境的移动。即从一个国家转移到另一个国家。3、许可协议具有较强的时间性和地域性。许可协议转让的是知识产权等无形财产权,由于知识产权的时间性和地域性,使许可协议也具有这两种特性。许可协议的有效期通常为3至7年,最长不超过10年。在地域性方面,供方只能在法律保护的范围内与受让方签定许可协议。4、许可协议内容复杂。很多属于混合性协议,或以一种标的为主兼有其它标的转让,或与机器设备的买卖、工程承包、合资经营、补偿贸易、合作生产、咨询服务等方式结合在一起。此外,还往往跟随大量附件。5、许可协议是有偿合同。政府与政府之间,或者企业与企业之间出于某种特定目的,将其知识产权等无形财产的使用权无偿让渡所签订的协议,不属于国际许可协议的范围。106.许可协议的分类?答:1、根据许可协议的标的可分为:(1)专利许可协议:即供方将其在某国拥有的专利权的使用权转让给受让方的协议。该种许可协议在许可贸易实践中位居第三数量,占20%。(2)商标许可协议:即供方将其在某国拥有的商标权的使用权转让给受让方的协议。商标使用权与专利权或专有技术使用权一同转让的情况较多。(3)版权许可协议:即供方将其在某国拥有的版权的使用权转让给受让方的协议。(4)专有技术许可协议:即供方将其拥有的专有技术的使用权转让给受让方的协议。实践中,专有技术是大量存在的,因此,在许可贸易中该种许可协议的位居第二数量,占30%。(5)混合许可协议:即供方同时将其在某国拥有的专利、商标、版权和专有技术中的任何两种技术的使用权转让给受让方的协议。2、根据许可协议可使用的地域范围以及使用权范围的大小,可将其分五种:(1)独占许可协议:指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受让方对受让的技术拥有独占的使用权,许可方不能将该技术使用权另行转让给第三方,同时许可方也不能在该时间和地域范围内自行使用该项出让的技术。(2)排他许可协议:指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受让方对受让的技术拥有使用权,许可方不能将该项技术使用权另行转让给第三方,但许可方自己仍保留在该时间和地域范围内的使用权。(3)普通许可协议:指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受让方不仅可以使用某项技术,许可方也可使用或许可第三方使用某项技术。通常情况下,如果许可协议未明确性质,应视为普通许可协议。普通许可协议的许可方保有较多的权利,因此,转让费比独占许可协议和排他许可协议的转让费要低。(4)交叉许可协议:指技术许可方和受让方在协议中规定,将其各自的技术使用权相互交换,供对方使用。此种许可可以独占,也可以排他,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交叉许可通常发生在双方存在合作生产或开发研究关系的情况、一方使用一项技术以另一方的技术互为前提、双方都有改进校术的情况。(5)分许可协议:指协议中的受让方可以将其受让的技术使用权再行转让给第三方。由于该类型的许可协议赋予受让方的权利较大,因此,转让费要高一些。在上述分类中,独占许可协议的技术使用费最高,比普通许可协议的技术使用费高60%~100%。普通许可协议的技术使用费最低。107.试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内容?答:该公约于1883年由11个国家发起并在巴黎签字通过。1884年公约生效。公约的主要内容有:1、公约保护的工业产权范围。公约保护的工业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公约将工业产权的适用范围作广义解释。2、国民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是《巴黎公约》的首要原则,其目的是解决在工业产权方面外国人在本国的法律地位问题,即在成员国之间应给予何种保护。《巴黎公约》规定的国民待遇原则包括以下方面含义:(1)任何成员国国民,在保护工业产权方面,应在其它成员国内应享有各该国法律现在或今后给予各该国国民的各种利益。只要遵守各该国国民应遵守的条件和手续,就应和该国国民享有同样的保护,并在其权利遭受任何侵害时,可得到同样的法律救济。(2)被请求保护的国家不得要求成员国国民必须在该被请求国有永久住所或营业所才能享有国民待遇原则。也就是说,公约所指“成员国国民”只要具备成员国的国籍,即可享受国民待遇,而不要求在被申请保护的国家有永久住所在或营业所。(3)非公约成员国国民,凡在公约成员国领土内有永久住所或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的,也享有与公约成员国国民同样的待遇。(4)各成员国在关于司法和行政程序、管辖权以及选定送达地址或指定代理人的法律规定等方面,凡工业产权法有所要求的,可以明确地予以保留,即不给外国人国民待遇。例如:要求外国人依本国民事诉讼程序处理诉讼事宜,或要求外国人只能由本国律师代理等等。这些保留规定符合实际需要,具有可行性。需要注意的是,国民待遇原则仅仅保证了缔约国国民在其它缔约国享受与该国国民同样的待遇,但对于该国给予的保护的水平则不能约束。各国根据本国的经济和技术情况决定保护水平。为此,巴黎公约也规定了某些方面的最低保护要求。3、优先权原则。《巴黎公约》的优先权原则也是该公约中的最重要的原则之一。体现在公约的第4条,其具体规定如下:(1)优先权原则的含义。《巴黎公约》中的优先权原则:是指已经在一个成员国正式提出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或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在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的申请,在规定期限内应该享有优先权。(2)优先权原则的适用范围。《巴黎公约》中的优先权它只适用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标。而对于商号、商誉、产地名称等则不适用。(3)优先权申请人的范围。优先权申请人有两类:申请工业产权的人、其权利继承人。(4)申请优先权的前提条件。主张优先权的前提条件是已在一个成员国内正式提出申请。(5)申请优先权的期限。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的优先权申请期限为12个月,外观设计和商标的优先权申请期限则为6个月。(6)申请优先权应提交的文件。A申请优先权的声明。B以前申请书副本。(7)一项或多项优先权申请。(8)证书与优先权。在申请人有权自行选择申请专利证书或发明人证书的国家,发明人证书申请人也产生优先权。4、专利权、商标权独立性原则。专利权独立原则意指成员国国民向各成员国申请的专利与其在其他成员国或非成员国为同一发明而取得的专利相互独立、各不相涉。商标权独立原则是指对成员国国民在任何成员国中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不能以未在本国申请、注册或续展为理由而加以拒绝或使其注册失效。5、对专利权的特别规定。6、对商标权的特别规定。7、权利维持费的缴纳。公约规定,缴纳规定的工业产权维持费,应允许至少6个月的期限。8、厂商名称、假标记、不正当竞争。9、在国际展览会上的临时保护。影响:《巴黎公约》不仅是知识产权领域第一个世界性多边公约,同时也是成员国最为广泛、对其他世界性和地区性工业产权公约影响最大的公约。108.试论许可协议的主要条款?答:通常情况下,许可协议的正文主要有如下条款:(1)许可使用标的技术的内容;(2)许可使用标的技术达标考核检验的标准、期限、措施及风险责任的承担;(3)保密义务;(4)改进技术的归属和分享;(5)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6)违约责任及赔偿;(7)争议解决方式;(8)名词术语的解释。109.试论限制性商业条款的主要内容?答:1、技术回售条款;2、不质疑条款(对转让的合法性不得提出异议);3、排他性使用条款(限制受让方取得有竞争性的技术或签订销售协议或代理协议);4、限制受让方利用受让技术进行研究发展活动;5、强制受让方必须使用供方的人员;6、限定产品价格;7、限制受让方修改技术以适应本地条件或创新;8、要求受让方将包销权或独家代理权给予供方或供方指定的第三人;9、要求受让方搭买不需要的技术或商品;10、限制受让方出口商品;11、限定在供方之间订立共享专利或交换许可的合同,对技术转让的地区、数量、价格、客户或市场等加以限制;12、限制受让方进行广告宣传;13、要求受让方在使用已经失效、被撤消或有效期届满的工业产权时仍需支付使用费或承担其它义务;*14、限制受让方在合同期满或终止后继续使用技术;15、限制受让方的生产范围、数量和生产能力;16、要求受让方采用不愿采用的产品质量管理方法和质量标准,但使用供方商标或服务标的不在此限;17、要求受让方必须使用特定的商标或服务标志;18、迫使受让方提供合股资本或允许供方参与企业经营管理作为得到技术的条件;19、技术转让合同的期限过长或不规定有限期;20、限制传播和扩大使用已经转让的技术。110.我国对限制性商业条款的规定:1、要求受方接受同技术引进无关的附带条件2、限制受方自由选择从不同来源购买材料、零部件或设备3、限制受方发展和改进所引进的技术4、限制受方从其它来源获得类似技术或与之竞争的同类技术5、双方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不对等6、限制受方利用引进的技术生产产品的数量、品种或销售价格7、不合理地限制受方的销售渠道或出口市场8、禁止受让方在合同期满后,继续使用引进的技术9、要求受方为不使用的或失效的专利支付报酬或承担义务111.试述《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公约的主要内容?答:公约产生1891年,我国于1989年7月加入,10月生效,其主要内容如下:1、接受申请的机构。任何缔约国国民都可以通过所属国的注册当局,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2、对非成员国的国民待遇原则。未参加公约的国家的国民,满足《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3条的要求,即有永久住所或真实的、正当的工商业营业所的,可与缔约国国民同样对待。3、申请国际注册的内容及注册。每一个国际注册申请必须用规定的格式提出,申请和注册的日期、号码及申请国际注册的日期。申请人应说明要求商标保护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由国际局会同本国注册当局进行注册。并有申请国际注册的日期。注册商标应在国际局所出的定期刊物上公布。4、国际注册的效力。从在国际局注册的日期开始,商标在每个有关缔约国的保护,应如同该商标直接在那里提出注册的一样。办理国际注册的每个商标,享有《巴黎公约》规定的优先权,而不必再履行有关手续。5、国际注册的有效期。在国际局注册的商标有效期为20年,并可续展。保护期满前6个月,国际局应发送非正式通知,提醒商标所有人或其代理人确切的届满日期。对国际注册的续展还可给予6个月的宽限期。6、国际注册的独立性。自国际注册的日期开始满5年时,国际注册即与在所属国原先注册的国家商标无关。7、国际保护的放弃。以自己名义取得国际注册的人,可在任何时候放弃在一个或更多的缔约国的保护。8、所有人国家变更引起的国际商标的转让。当在国际注册簿上注册的一个商标转让给一个缔约国的人,而该缔约国不是此人以其自己名义取得国际注册的国家时,后一国家的注册当局应将该转让通知国际局。112.简述《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对作品的保护期限?答:\n专业好文档对作品的保护期限,公约针对不同作品做出不同规定:(1)一般作品的保护期限是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后50年。(2)电影作品的保护期限是在作者同意下自作品公之于众后50年期满。如自作品完成后50年内尚未公之于众,则自作品完成后50年期满。(3)不具名作品和假名作品的保护期自其合法公之于众之日起50年。如在公之于众后50年内作者身份公开或确定,则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后50年内。(4)摄影作品和作为艺术作品保护的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期限不应少于自该作品完成之后算起的25年。除上述主要内容外,公约附件中还具体规定了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即发展中国家由于其经济清况及社会或文化需要,而不能立即规定对公约文本规定的全部权利进行保护时,可在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的同时做出声明,有权实施翻译的强制许可和复制的强制许可。113.试述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投资担保业务包括哪些主要内容,并结合我国情况,论述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作用?(即MIGA)答:《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MIGA)其内容主要包括:1、承保险别。机构主要承保以下五种风险:Ⅰ货币汇兑险。Ⅱ征收和类似的措施险。Ⅲ违约险。Ⅳ战争和内乱险。Ⅴ其它非商业风险。另外,机构除下列明的风险不予承保:(1)投保人认可或负有责任的东道国政府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2)担保合同缔结之前发生的东道国政府的任何作为、不作为或其它任何事件。2、合格的投资。只有满足要求的投资,才具有合格性,才可在机构进行担保。Ⅰ合格投资的条件。①必须是在经济上合理的投资。②必须是具有发展性质的投资。③必须是合法的投资。④投资必须与东道国宣布的经济发展目标和重点相一致。Ⅱ合格投资的形式。因为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时间的推移,投资形式总在变化,因此对其具体形式不宜固定。Ⅲ投资时间。机构只担保新投资,即担保申请注册之后才开始执行的投资。3、合格投资者—担保权人公约第13条规定合格的投资应满足的条件。Ⅰ投资者的国籍。自然人:具有东道国国籍的任何一个成员国的国民,均可成为合格的投资者。法人:①在东道国以外的成员国登记并在该国设有主要事务所的公司。②在东道国注册登记,但多数资本为东道国以外的一个成员或多个成员国的自然人或法人所拥有。Ⅱ投资者的所有权类型。《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MIGA)所指的合格投资者只限于自然人和法人。4、合格的东道国。依照公约的规定,合格东道国必须符合如下条件:(1)是一个发展中国家。(2)是一个同意多边机构担保特定风险的国家。(3)是一个经机构查明,投资可以得到公平待遇和法律保护的国家。5、《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MIGA)的代位权。MIGA一经向投保人支付或同意支付赔偿,即代位取得投保人对东道国或其他债务人所拥有的有关承保投资的各种权利或索赔权。Ⅰ投资者向《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MIGA)求偿。风险发生后,投资者即可根据与机构订立的担保合同向机构求偿。Ⅱ机构的代位权。机构支付保险金之后,代位取得投资者在东道国的权利。MIGA的作用:作用表现:(1)为没有国内投资担保机构的资本输出国提供了一个投资担保机构。有利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资本流动。(2)便于承保不同国籍的投资者投资于同一项目的投资。它对合格的投资者的国籍要求较为宽松,只要具有成员国国籍就行。(3)担保的投资更具发展性质。它强调的是对东道国发展的贡献,即符合东道国利益,又符合机构自身的利益。(4)有利于东道国和投资者之间投资争端的非政治性解决。有利于消除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猜疑,促进两者合作。114.简述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的宗旨和行使管辖权的必要条件?答:简称(ICSID)的宗旨:是依照公约的规定,为各缔约国和其它缔约国的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提供调停和仲裁的便利(第1条第2款)。(ICSID)并不直接参加调解和仲裁,只是提供调解员和仲裁员名册,供投资者和缔约国选择,依公约组成特别委员会员或仲裁庭进行调解和仲裁。行使管辖权的必要条件:1、关于当事人的资格(主体资格的条件)凡提交(ICSID)仲裁的投资争议的当事人,其中一方必须是公约缔约国或该缔约国的公共机构或实体,另一方则应是另一缔约国的国民(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它经济实体)。这就是说,争议双方一般应当具有不同的国籍。2、当事双方的同意(主观要件)必须有争端当事人各方的书面同意。当事人双方同意是(ICSID)管辖权的基石。该条件的要求是:(a)批准或加入公约本身并不等于缔约国承担了将某一特定投资争端提交ICSID调解或仲裁的义务。(b)任何缔约国可以通知(ICSID),它愿意或不愿意将某类争端提交ICSID管辖,这是公约给予各缔约国的权利。(c)当事人各方一经“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撤回其已经表示的同意。3、投资争议的法律性质(客体的条件)根据《华盛顿公约》的规定,ICSID管辖权应扩及于缔约国及其公共机构或实体与另一缔约国国民之间直接因投资而产生的任何法律上的争端。依据公约“同意”具有以下的严格法律后果:(1)ICSID管辖成为排他性救济。(2)当事人不能单方面撤回或改变已同意提交ICSID管辖的争议事项。(3)在一方拒绝参加仲裁时,实行缺席审理程序。(4)胜诉方可以在任何一个缔约国的国内法院或机构请求执行仲裁裁决。115、《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对中心管辖有和规定?答:(1)中心的成立旨在为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提供调解和仲裁的便利。  (2)中心管辖的主体要件:投资争议的一方必须是公约缔约国,另一方是公约另一缔约国国民。(3)中心管辖的客体要件:争议必须产生于直接投资引起的法律争议。(4)中心管辖的主观要件:双方必须书面同意提交中心管辖。116、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的投资争议的特点?解决方法?答:特点:(1)争议主体的特殊。从此类争议的主体看,一方为东道国政府或其机构,另一方则为外国投资者。法律地位不同,国家拥有主要,是国际法的主体,而投资者不是国际法的主体,不享有与此有关的权利与豁免。(2)争议涉及的问题特殊。即有国内法问题,也有国际法问题。(3)争议引起的后果特殊。争议虽然发生在东道国政府与外国私人投资者之间,但常常会成为东道国与投资者母国矛盾与冲突的直接原因。从而导致争议上升为国与国的争议,使投资争议政治化、复杂化。解决方法:1、通过协商谈判的方法解决。这种方法可以规定在政府与外国当事人订立的特许协议中。2、通过东道国救济的方法解决。即外国投资者可将争议提交东道国法院,按照东道国的程序法和实体法寻求救济,解决争议。3、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即采用外交保护的方法。4、国际仲裁。这是当事人自愿解决争议的方法,其前提是存在着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仲裁协议。117、试述什么叫融资租赁?答:融资租赁:是指同出租方融通资金为承租方提供所需设备,具有融资、融物双重职能的租赁交易。类形有:A金融租赁;B杠杆租赁;C卖主租赁;D操作性租赁;E售后回租;F转租赁或再租赁。融资租赁的特点:1、融资租赁与分期付款买卖不同(A当事人意图不同;B租赁期中无期待权;C期满后标的物所有权归属不同;D融资租赁交易在实质上不同于分期付款买卖;E从利益衡量和价值判断来看,二者显著不同)。2、融资租赁契约不同于传统租赁契约(A他们之间的内容有实质性差异;B二者的经济实质不同;C融资性租赁是非继续性契约,而继续性契约是租赁契约的重要特征)。3、融资租赁不完全等同于一般的借贷协议(见下题)118、简述融资租赁不完全等同于一般的借贷协议?答:虽然融资租赁就经济实质而言是融资方法的一种,租赁公司所承受的不是贩卖危险,而是信用危险,但二者仍有一些不同之处,例如融资租赁租金构成不同于借贷契约借款人应偿付的本金加利息;借贷契约不涉及物件的使用关系而融资租赁以物件的使用为中介;融资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对于相当于融资担保的租赁物享有三项选择权即返还租物,续租和回购。而借贷契约期限届满后,如果借款人已还本付息,则借贷担保物当然回归借款人或担保人,不发生选择权问题。119、简述巴塞尔协议取得的成就及面临的挑战?(主要内容?)答:答:在以下方面结束了国家金融领域无法律秩序的历史:1.对国际金融关系主体资格提出了法律性要求;2.对国际金融关系客体确定了国际监管对象。特别是规定了风险权数;面临的挑战:今后需加强规范和监管国际金融活动中的表外业务。120、国际贷款协议的基本条款?1定义条款;2借款货币;3贷款承诺;4贷款期限;5贷款利率;6贷款费用;7提款条款;8偿还贷款;9先决条件;10陈述与保证;11约定事项;12违约事件;13债权让与;14税收条款;15抵消条款;16权利放弃与累加救济;17放弃主权豁免;18法律适用;19司法管辖;20本票条款。121、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宗旨是?答:通过会员国共同研讨和协商国际货币总是促进国际货币合作;促进国际贸易的扩大和平衡发展,开发会员国的生产资源;促进汇率稳定和会员国有条不紊的汇率安排,避免竞争性的货币贬值;协助全员国建立多边支付制度,消除妨碍世界增长的外汇管制;协助会员国克服国际收支困难。122、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要求遵守三项指导原则?答:(1)成员国应履行金融合作义务,避免对外汇汇率和国际金融制度操纵,取得不公平竞争优势。(2)为应对会员国汇率变动危机,基金组织可以命令该国干预外汇市场。(3)会员国实行外汇干预时,应考虑其他会员国利益。123.简述所得税所得包括几种?答:所得税所得是指跨国纳税人实际实现的不论其来源如何的各种收入。它包括以下几种:(1)跨国经常性所得;是指跨国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可以恒久或经常获得的所得,而不是临时性所得。(2)跨国超额所得;是指跨国纳税人所取得的超过一般经常性所得标准的那部分跨国所得。(3)跨国资本所得;是指跨国纳税人通过出售或交换资本项目实现的所得。(4)跨国其他所得;是指上述三类跨国所得之外的某些所得。124.按所得来源的不同性质,简述跨国经常性所得的分类?答:可将其分为以下几类:(1)经营所得;是指跨国纳税人从事生产与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2)劳务所得;是指个人劳动所得,分独立劳务所得和非独立劳务所得。(3)投资所得;是指因股权关系而取得的股息,因债权关系而收取的利息以及提供工业产权、专利技术而获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4)租赁所得;是指出租房屋、机器设备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租金收入。(5)其他一般经常性所得。125.简述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概念和确定标准?答: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是指依据属地原则确定的管辖权。它是一国对非居民来源于本国的所得进行征税的权力。行使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时的确认标准有:1经营所得来源地确认(见下题);2劳务所得来源地确认;(各国确认独立劳务所得的来源地标准有:国定基地标准、停留期间标准、收入支付地标准。各国确认非独立劳务所得来源地标准:停留时间标准、收入支付地标准)3投资所得来源地确认(对其确认一般采用两个标准:一是权责发生制;二是权利使用方法所在地标准)。4其他所得来源地确认(其他所得中,跨国财产所得是重要的一项。财产所得主要有不动产所得、财产转让所得)。126、简述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经营所得来源地的确认?答:经营所得是包括各种经营业务在内的一种综合性所得。对于这种所得,各国采用的确认来源地标准有:营业机构所在地标准;商品交货地标准;销售合同缔结地标准;商品交付之前的储存地标准;商品使用地标准以及产品制造地标准。127、国家税收管辖权及其确立的原则?答:国家税收管辖权是指国家在主权范围内对一定的人和一定对象形势的征税权利。原则:一个主权国家的政治权力所能达到的范围包括地域范围和人的范围。根据地域范围确定的管辖成为属地管辖,根据人的范围确定的管辖称为属人管辖。属地管辖是指一国只能在本国领土范围内行使税收管辖权,属人管辖是指一国只能对本国居民行使税收管辖权,大部分国家与地区同时采用属地管辖与属人管辖标准或原则,也有一些国家只采用属地管辖或属人管辖原则。128、试述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答: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协定的适用范围:主要规定协定适用的纳税人的范围和税种的范围。各国一般规定,协定适用于缔约国双方境内的居民纳税人以及缔约国双方以所得或财产为征税对象的各种直接税。2.有关定义的解释:主要明确协定中某些词句的含义,如居民、常设机构、纳税人、公司、缔约国一方企业等。3.对各项所得的课税安排:协定为解决缔约国之间在各项所得上的税收管辖权上的划分问题,往往规定以下条款和内容:不动产所得、营业利润、航运及内海运输和空运、联属企业、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收益、独立个人劳务、非独立个人劳务、其它所得等。4.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的措施。5.防止国际逃避税的措施。6.避免税收歧视的规定。7.税收饶让规定:税收饶让是指居住国对本国居民纳税人已向来源国实际缴纳的税额以及对来源国为鼓励外国投资者而减免的那部分税额予以抵免。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在与发达国家签订税收协定时,都要求发达国家实行税收饶让。129.简述各国确立国际经济诉讼案件管辖权的原则?答:1、属地管辖原则2属人管辖原则3实际控制原则4协议管辖原则5专属管辖原则。我国在涉外民事诉讼(包括国际经济诉讼)管辖权方面采用了属地管辖原则,同时也规定了协议管辖和专属管辖原则。130、试述国际经济争议的解决方式:答:(一)协商。特点:1、协商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达成和解决协议易于被各方当事人履行;2、协商无须第三者介入,完全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3、协商是在依据法律、双方之间存在的合同基础上进行;4、协商程序简单、形式灵活;5、在协商基础上达成的和解协议只构成新的合同或对原合同的修改补充,只要符合形式要件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严格执行,否则视为违约。(二)调解。分为:民间调解、专门机构调解、联合调解、仲裁机构调解、法庭调解。(三)国际经济仲裁。特点:1、国际经济仲裁以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2、国际经济仲裁具有专业性和公正性;3、国际经济仲裁的裁决具有终局性和可强制执行性;4、国际经济仲裁具有简单灵活性;5、国际经济仲裁具有保密性。(四)国际经济诉讼。特点:1、国际经济诉讼必须遵从严格的法律程序;2、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不依赖争议当事人的协议,通常是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3、国际经济诉讼受国际经济仲裁的排斥;4、国际经济诉讼具有公开性;5、国际经济诉讼中的一方如对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裁决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五)ADR方式。\n专业好文档ADR是起源于美国的争议解决的新方式,意为“解决争议的替代方式”,对ADR方式目前有两种理解,一是理解为除了诉讼,其它方式(包括仲裁在内)均属于ADR方式;另一种理解是,除了仲裁和诉讼,其它方式均属于ADR方式。通过ADR方式达成的协议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达成的协议,仍然需要以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因此,ADR方式并不是适用于一切争议的解决。现在流行的几种主要ADR方式有以下:调解、调停、微型听审、聘请一名法官(或称专家裁定)、在法院协助下的ADR。131、国际经济法调整范围:答:(1)有关国际贸易的法律规范与制度;(2)有关国际投资的法律与制度;(3)有关国际货币与金额的法律与制度;(4)有关国际税收的法律与制度;(5)有关国际经济组织及其交往的法律与制度。132、国际法的渊源答:国际法的渊源产生法律规范的物质条件及其客观原因,包括经济条件和政治条件。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国际条约、国际商业惯例、国际组织决议、国内立法。(1)国际条约:包括国家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国际组织之间所缔结的,以条约、公约、协定和协议等名称出现的,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为内容的一切有法律拘束力的文件。国际条约可以是双边的,也可以是多边的;前者是指仅有两个缔约方的国际条约,后者是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缔约方的国际条约。(2)国际商业惯例:在长期的国际经济贸易交往过程中,各国、各行业、各地区都形成了一些习惯做法,这些习惯做法逐渐为世界上多数国家所承认、采用,并形成不成文的规则、准则,有些甚至逐渐被一些国际组织加以整理编纂,成为供各国、各行业选择适用的普遍规则、标准合同等等。例如: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伦敦保险业协会的保险条款》(3)国际组织决议:由国际组织所做出的、对其成员国有拘束力的一切决议。许多重要的国际组织如:联合国、过去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如今的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等的决议和规定,欧洲联盟的各种条例、指令、决定,已成为国际经济法的一般原则。例如:在国际贸易方面,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确定的多边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已成为指导国家间经济贸易活动的基本原则。(4)国内立法:一个主权国家,要制定自己的国内立法,这是国际经济交往的基础。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各国政府以及其他当事人,都相互尊重国家主权,相互尊重国家的法律制度。在没有形成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某些领域,国内法还指导着各国当事人的行动。133、简述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答: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类法律规范之中的主要精神或者指导思想,指的是国际经济法律规范的理论基础。其基本原则有如下:一、国家对天然财富与资源的永久主权则。(1)对本国境内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自然资源的勘查、开发、处置应符合各国自行认为在许可、限制或禁止方面应有的规则和条件。(2)各国对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管理监督权。外国资本的输入及收益应受现行国内法与国际法管辖并使受助国对天然财富与资源之主权绝对不受损害。(3)本国对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收归国有或征用。国有化、征收或征用应以公用事业、安全和国家利益为根据,并依照本国现行法及国际法给予适当的补偿;在发生争议时,首先由国内法管辖。二、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发展中国家的崛起,改变了世界力量的对比,发达国家的利益与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不能再相互分割开,发达国家的繁荣是与发展中国家的增长和发展紧密相关的。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抛弃了传统狭隘的利己观点,提出在发展方面,国际合作是所有国家都应具有的目标和共同责任。要求国际大家庭的成员通过单独和集体的行为,为了全人类的共同利益和国际经济的持续发展在技术、资金、资源、贸易等方面相互合作,共同繁荣,反对武力和对抗,从而保证人类世世代代在和平和正义中稳步加速经济和社会发展。三、公平互利原则。公平互利原则是在1974年12月《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中提出的作为处理各国之间经济关系的公平互利原则。根据这一原则:(1)在国际经济合作的各个领域,发达国家应给予发展中国家提供有利的外部条件;(2)发达国家在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援助时,不应附加任何有损后者主权的条件;(3)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施行、改进和扩大普遍的、非互惠的和非歧视的待遇;(4)在促进发展中国家取得现代科学技术中,要有利于促进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转让和建立本国技术,并按照适合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方式进行。与平等互利相比,公平意味着把形式上的平等推向实质上的平等。因此,公平互利原则的含义更为科学、合理。134.国家税收管辖权原则:答:一个主权国家的政治权力所能达到的范围包括地域范围和人的范围。根据地域范围确定的管辖成为属地管辖,根据人的范围确定的管辖称为属人管辖。属地管辖是指一国只能在本国领土范围内行使税收管辖权,属人管辖是指一国只能对本国居民行使税收管辖权,大部分国家与地区同时采用属地管辖与属人管辖标准或原则,也有一些国家只采用属地管辖或属人管辖原则。135、GATT1994国民待遇的原则的含义、适用范围? 答:其含义是:一缔约方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方时,进口方不应直接间接地对该产品征收高于本国相同或类似产品的国内税和国内费用。  国民待遇原则仅适用于进口国对进口产品采取的不合理的国内税和国内规章方面的措施。国民待遇原则不适用于边境措施(如海关估价,通关征税手续、进出口商品检验、许可证手续)。国民待遇原则也不适用于投资措施和产品出口。136、《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的适用范围及规定禁止实施的投资措施。答范围:(1)协议仅适用于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意在约束各成员对贸易有扭曲和限制作用的投资措施;(2)协议并不解决多边投资待遇,投资自由化等更广泛的与货物贸易无直接关系的投资措施问题;(3)协议不适用于与服务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因对服务贸易及相关投资的限制导致货物贸易减少不在约束之内,而应由《服务贸易总协定》调整。  协议明令禁止的TRIMS都是与货物进出口有直接关系,其中一类是违反GATT国民待遇原则,即在产品销售、购买、运输、分配、使用等有关国内法律和措施方面(包括投资措施)歧视外国进口产品;另一类是违反GATT一般取消数量限制原则,即有关的投资措施限制外国产品进口或本国产品出口。五.案例分析1、某公司出售一级大米300吨,按FOB条件成交,装船时货物经公证人检验,。问:卖方是否应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如以CIF或CFR贸易术语成交,卖方是否应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答:本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价格条件是FOB,这是FOB合同,(1)卖方不应对该项损失负责。(2)分析提要:本案大米品质下降造成损失的直接原因,究竟是大米在装运港装船越过船舷前,还是在装船越过船舷后运输过程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的原因造成的,这是分析本案的关键,也是双方争执的焦点。(3)理由:本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价格条件是FOB,这是FOB合同。通常适用国际贸易惯例。即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卖方的责任是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一级大米300吨的货物,装船时经公证人检验符合双方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即经公证人检验证明),并且卖方在装船后及时通知买方。卖方对货物在装运港越船舷后产生的一切风险损失,不负任何责任。而本案中,造成大米品质下降损失的直接原因,是买方在大米运输途中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而致。故本案卖方对该项损失不负任何责任,应由买方自负。(4)如以CIF或CFR贸易术语成交,卖方是否应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A、如以CIF成交,是CIF合同;如以CFR成交,是CFR合同,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如以CIF或CFR贸易术语成交,卖方对该项损失仍应不负责任。B、分析提要和理由同上2、3点。故略。2、法国公司甲给中国公司乙发盘:“供应50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台CIF北京4000美元,合同订立后三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乙还盘:“接受你的发盘,在订立合同后即装船。”问: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答:1、甲、乙双方买卖合同不成立。2、分析提要。公司乙的还盘已是实质上改变了公司甲发盘的实质条件,应视为对公司甲发盘的拒绝,是新要约。而原要约(即公司甲发盘)因此而失效,导致本合同不成立。这是本案合同不成立的焦点,也是分析本合同不成立的关键。3、理由:本案合同不成立,是因为公司乙的承诺与公司甲发出的要约不一致,导致对公司甲发盘的拒绝,致使公司甲发盘失效而本合同不成立。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规定,承诺必须与要约条件保持一致。凡涉及“有关货物价格、支付、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实质性修改,增加或限制,即为新要约。而本案公司乙还盘(订立合同后即装船)对公司甲发盘(合同订立后三个月装船)的实质条件的拒绝,导致承诺与要约不一致,使公司甲发盘失效而本合同不成立,且我国对外贸易实践的做法与《公约》的规定一致。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通过函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如一方要求签订确认书时,合同在确认书经双方签字后才能成立。因本案公司甲发盘时有“请电复”,这一点也是合同不成立要注意之处。实践中,对外贸易的要约与承诺应规定有限期限,且不要使用伸缩余地较大的词语,如“立即”、“尽快”、“合理时间内”等等,以免引起不必要的争议。3、我国某公司出口棉布一批,交货后进口商寄来一件上衣,声称该上衣系我出口合同项下所交染色棉布经其转销给某制衣厂制成成衣样品。问:我国公司应该如何处理,为什么?答:1、我国某公司不承担将全部已缝制的成衣退回、并重新按合同规定的品质和数量交货的责任。2、分析提要:我国某公司将出口棉布按合同规定交货进口商后,此批棉布货物的所有权及其物货风险皆转移于进口商所有和承担,且进口商对我国某公司提出货物品质有严重色差的主张证据不足,这是本案争执的焦点,也是分析本案处理的关键。1、理由: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风险转移确定了以下原则:①以交货时确定风险转移原则。《公约》第69条规定,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起,风险转移于买方承担。②过失划分原则。即风险的转移是在卖方无违约责任的情况下,它是适用从交货时间起,风险从卖方转移于买方的前提。而本案我国某公司将出口棉布按合同规定交货进口商后,关于棉布货物在非正常情况下发生的变质等损失均应由进口商承担,而且进口商对我国某公司提出所提供货物品质有严重色差的主张证据不足,不能证明我国某公司出口棉布在交货风险转移于买方前存在着质量缺陷和违约责任的情况。为此,本案的一切风险损失均由进口商自负,而我国某公司不承担退回全部成衣和重新交货的赔偿责任。4、1990年我某机械进出口公司向一法国商人出售机床一批。法商又将该机床转售美国及一些欧洲国家。机床进入美国后,。问:试分析,我方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为什么?答:1、我某机械进出口公司不承担法国商人向我方提出的索赔专利人损失的赔偿责任。2、分析提要:本案是一起国际货物买卖双方因货物所有权担保所发生索赔的争执案件,根据案情和《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我方(即卖方)存在货物所有权担保免责的义务,而法国商人(买方)对我方索赔主张证据不足,故我方(卖方)不承担法国商人索赔的赔偿责任,这是争执的焦点,也是分析本案我方不承担买方索赔责任的关键。2、理由: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①第三者的权利是依据合同预期的货物将要销往或使用的目的地国家或地区法律取得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卖方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第三者的权利存在,则要承担责任。②第三者的权利是依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家的法律取得的,卖方要承担责任。③《公约》还规定:“当买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第三者知识产权主张和要求,以及在卖方不知晓的情况下,货物就销往目的地以外的国家,则免除卖方的所有权担保义务。”结合本案,我方(卖方)按合同规定,交货于法国商人,而我方不知道法国商人又将货物销往目的地以外的美国及欧洲国家,况且根据法国法律,法国商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第三者知识产权主张的要求。为此,我方不承担法国商人索赔的赔偿责任。5、我某公司向外国某商进口一批钢材,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信。问:开证行拒绝是否有道理?答:1、开证行拒绝是有道理的。2、分析提要:在本案中,开证行是按信用证支付原则,还是按买方要求,这是本案分析的焦点,根据“单单相符,单证一致”的信用证支付原则,开证行依信用证规定的支付原则行事是合法、合理的,这也是分析本案开证行拒绝买方要求的关键。3、理由:本案货物买卖的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不经受益人或有关当事人同意,开证行不得单方加以修改或撤销信用证,即银行见票即付。因为信用证开出以后就成了独立于买卖合同的另一个交易关系,银行只对信用证负责,只要卖方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在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条件下,银行承担无条件付款的义务。为此,开证行拒绝我某公司提出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交易所拒绝付款的要求是合法、合理的,因为开证行只依信用证,而不看重双方买卖合同的规定。辅导一自检自测:6、北京某贸易公司与美国达成一项纸张进口合同,由美方公司提供给中方公司纸张100吨,以集装箱装运,价格条件。问:本案应该如何处理,为什么?\n专业好文档答:本案中北京某公司与美国一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标的为纸张,且为废旧纸张,与生活垃圾混杂在一起,是违反国家法律,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因为我国《对外贸易法》规定:“为保护人的生命或者健康必须禁止进口或出口的”国家禁止其进口或出口。为此,本案买卖经济合同属于内容不合法的合同。最后,有关部门对北京某公司进行了处理,责令其将进口的“垃圾”就地销毁。此案带来了惨痛的经济损失和教训。7、我国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我方)向美国一公司(以下简称美方)发出要约:中国松香WW级8月份装船100公吨CIF纽约,每公吨300美元……有效期为10日。3日后问:本案应按原要约还是按反要约执行合同?为什么?答:本案应按生效的反要约执行合同。因为,在本案中存在着要约与反要约,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本案美方对我方原要约所作的回函修改了价格条件,属于反要约,而原要约(我方发出的要约)因此而失效。但原要约失效后,双方发出的要约对合同的主要条件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因此,反要约是实盘,一旦为对方完全同意,要约即发生效力。为此,本案应按生效后的反要约来执行合同。8、中方S公司于1989年8月与某国E公司签订了一项冷冻北京鸭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S公司向E公司出口带头、翼瞨、无毛的一级冷冻填鸭10公吨,冷冻鸭须按照伊斯兰教的方法屠宰,并由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出具有关证明。(略)问: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答:本案是由于中方S公司擅自改变屠宰方式,违反了合同的品质标准条款,因此,中方S公司应承担一切违约责任。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方合同公约》规定,卖方有凭说明交货的担保义务。凭说明交货主要有凭价格、等级、标准及说明书等形式,而在本案中的“一级北京冻鸭”属商品的等级,“伊斯兰教宰杀法”是商品的标准。由于中方S公司虽然出自善意,且利用最先进的科学方法,但由于擅自改变屠宰方式,违反了双方合同中规定的品质标准条款,触犯了E公司所在国的教规。为此,中方S公司应承担退货、往返运费和销售差价等一切违约责任,还要承担国际交往中不良影响的责任。所以,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履行中,应坚持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则,只有全面履行义务,才能最终实现自己的权利。9、厦门某外贸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公司)与香港某公司于1990年12月签发了一份购销鱼粉的合同。问:厦门公司与香港公司谁违约?法院应如何处理?为什么?答: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两案合并审理,经庭审后认为,厦门公司关于第一批鱼粉生虫的主张证据不足,已由当地商检部门出具了合格的商检证书。而厦门公司因此不开具第二批鱼粉的作用力证,致使买方不能按期装运并交货,显然是根本违约行为。因此,对厦门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而对香港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判令厦门公司赔偿因违约而给香港公司造成的损失。10、中国X进出口公司与外国Y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规定,Y公司向X公司提供8000只计算器,价格条件为CIF广州。Y公司依合同规定的时间将合同项下的货物运抵广州。(略)问:X公司是否具有要求Y公司实际履行的补救方法的权利?为什么?答:中国X公司具有要求Y公司实行履行合同的补救方法的权利。本案中,Y公司所提交的计算器存在严重质量缺陷,已严重损害了X公司所期待的经济利益,在被允许推迟履行合理期限内仍未准确履行合同义务,显然属于根本违反合同。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中国X公司享有救济权利有:一是卖方实际履行;二是减少价金;三是解除合同;四是损害赔偿。在本案中,中国X公司选择实际履行的补救方法是可行的、合法的重要方式,也是X公司享有的补救权利之一。11、上海A出口公司与香港B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成交商品价值为美元。A公司向B公司卖断此批产品。(略)问: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答:在本案中,双方争执的焦点是其成交合同与信用证的规定不相符合,处理本案争执的关键是依合同还是依据信用证。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的规定,信用证“单单相符、单证一致”的支付原则,卖方上海A公司依据信用证行事是合法、合理的,应给予支持。因为在给付时,开证行和受益人只依据信用证行事,而不看重合同的规定,而对买方香港B公司的主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因为本案处理是依据信用而不依据合同。12、1985年4月3日,福建省厦门经济特区物资供应公司(下称原告)与香港华润艺林有限公司(下称香港公司)在香港签订了钢材购销合同,由香港公司向原告提供钢材。(略)请分析,原告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答: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短交43捆所造成的货损及利息是合理的。因为:本案中,承运人签发的是清洁提单,而收货方(原告)收到货物短少43捆,重量短少10202吨,且有承运人在“货物溢短单”和“货物残损单”签字确认,由厦门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出具的商检证书予以证明之,本案短缺43捆系发货前漏装所造成的,这种漏装在装船过程中承运人是可以发现的。但是,承运人签发的是清洁提单,为此,被告应承担短交43捆钢材所造成的货损的一切责任。13、我国某公司按CIF条件向国外出口坯布300包,并投保了水渍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因船舱内淡水管道有滴漏,致使其中的30包浸有水渍。问:保险公司是否对此损失予以赔偿?为什么?答:(1)保险公司对此损失不予以赔偿。(2)理由:保险公司可以适用保险人营业地国家的法律。该案中,卖方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应适用中国法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保的水渍险的责任范围包括货物在海上运输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而该案中的30包浸有水渍是在海上运输过程中,因船舱内淡水管有滴漏而造成的,显然该水渍损失不在水渍险承保的范围之内。所以,保险公司对此损失不应予以赔偿是符合法律规定的。14、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货舱起火并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决定往货舱是灌水灭火。火虽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佣拖轮将货船拖回天津新港修理,检修后重新驶往新加坡。事后调查,此次事件造成的损失有:(1)1000箱货被火烧毁;(2)600箱由于灌水灭火受的损失;(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火烧坏;(4)拖船费用;(5)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工资。问:上述各项损失中,哪些是共同海损?哪些是单独海损?答:属于共同海损的有(2)(4)(5),属于单独海损的有(1)(3)。15、1996年,加拿大安大略省以本省境内销售的可回收不可重复利用。A厂认为安省此举违背了WTO货物贸易原则和规则(德。问:1.双方争议应由哪些WTO货物贸易规则调整?2.请运用相关规则反驳安省的主张,并说明其措施是否合适?3.A厂如果认为其利益受损害,它应采取何种救济措施?答:1.双方争议应由以下贸易规则调整:A.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B.《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协议》2.安省采用的措施不合适GATT第20条第1款规定了一般例外范围,其中规定了为保障人民、动植物生命健康所必需的措施。也即一国政府只有为了保障人民、动植物生命健康而采取措施,但前提是对其国内的本国生产者与外国生产者以同等待遇,也就是对后者以国民待遇,但是现在安省只对德国A厂罐装啤酒征收捐税,而对本地罐装饮料不征收捐税,其行为已属歧视地实施产品标准,违反了WTO的相关规定。3.A厂可以在加拿大起诉安省的征税行为,A厂还可向其本国报告,请求政府通过WTO机制的《谅解协议》的规定解决双方纠纷。16、中国甲公司与乙国某公司签订了一技术引进合同,由乙国公司抽中国甲公司转让某项技术,合同期限5年。合同规定,在合同期内,中国公司制造产品的原料应向乙国公司购买。其产品不得反销乙国市场,中国公司不得改进该引进的技术。合同期满后中国公司不得继续使用该技术。问:该合同是否存在问题?答:该合同存在以下问题:根据我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对限制性商业条款作了专门规定。合同不得含有下列限制性条例:1.限制受方向由选择从不同来源购买材料、零件或设备,本案中乙限制中国公司制造产品原料应向乙公司购买违反了以上规定。2.限制受方发展和改进所引进的技术,本案中乙方限制中国公司不得改进所引进的技术违反了以上规定。3.禁止受让方在合同期满后继续使用引进的技术,本案中乙公司不准中国公司在合同期满后继续使用该技术违反上述规定。  17、2002年比利牛斯有限公司在NF国注册成立,总部机构也设立在NF国。2006年,E国政府要求比利牛斯有限公司就其全部企业所得纳税。(略)试问:各国确定法人居民身份的标准有哪些  答:对于法人居民身份的确定,各国税法实践中主要采用的标准有以下两种:  (1)实际控制和管理中心所在地标准。  按照这一标准,法人的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处在哪一国,便为该国的居民纳税人。而所谓法人的实际控制和管理中心所在地,指的是作出和形成法人的经营管理重要决定和决策的地点,通常就是董事会或股东会经常召集开会的地点。英国、印度、新西兰等国,都采用这种标准。  (2)总机构所在地标准。  按照这一标准,法人的居民身份决定于它的总机构所在地,而所谓总机构,一般是指负责管理和控制法人的日常经营业务活动的中心机构,如总公司、总部经理或主要事务所等。中国和日本均采用此种标准。  依不同的标准,同一个公司法人,有可能被不同的国家都确定为该国的居民纳税人,这是有关法人的税收居所冲突。  国际税法上一般是通过双边协商或确定统一的标准来解决这一冲突的。  各国税法确定法人居民身份的标准主要有:注册地标准、法人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总机构所在地标准、资本控制地标准等。  本案法院采取了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的标准来确定法人居民的身份,因为原告公司的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位于E国,因此判定其为E国的居民公司,应就全部所得向E国政府纳税。  E国税法以“实际控制和管理中心”,作为法人纳税居民的认定标准之一,而公司董事会所在的地点,是判断实际控制和管理中心所在地的主要标志。由于比利牛斯有限公司董事会多在E国召开,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决策也在E国作出,因此E国政府可以将其视为纳税居民,向其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  18、甲国某公司的国内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美元,来自乙国的分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万美元,来自丙国的分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也是20万美元。甲、乙、丙三国的公司所得税税率分别为:甲国46%、乙国60%、丙国30%。  试问:  (1)该公司在乙国和丙国应分别纳税多少?  (2)若甲国采用分国限额法避免国际重复征税,则该公司应向甲国缴纳公司所得税多少?  (3)若甲国采用综合抵免法避免国际重复征税,则该公司应向甲国缴纳公司所得税多少? 答:1、该公司在乙国纳税12万美元:20万美元*60%=12万美元。该公司在丙国纳税6万美元:20万美元*30%=6万美元。  2、采用分国限额法避免国际重复征税,该公司应向甲国缴纳公司所得税49.2万美元。  140万美元*46%-6万美元-20万美元*46%=49.2万美元。  3、采用综合抵免法避免国际重复征税,该公司应向甲国缴纳公司所得税46.4万美元。  140万美元*46%-(12万美元+6万美元)=46.4万美元19、W国C&C公司在Y国设立了一个代表机构,专门用于订立销售合同,接收、发送货物以及提供售后服务。(略)  试问1.双方争议的焦点是什么?  2.国际上如何确认常设机构利润范围?  思路如何界定常设机构的利润范围。  答:本案中C&C公司代表机构与Y国税务机关争议的焦点在于二者对常设机构利润范围的确定标准不一。  在对非居民的营业利润和征税间题上,国际上通行的是常设机构原则,即只对非居民公司设在境内常设机构的活动所产生的利润征税。但在确定将何种利润划归常设机构时则存在存在着两项原则:实际联系原则和引力原则。  20、跨国纳税人富珂珠先生2004年国内应税所得120万美元,在来源国已经缴纳所得税25万美元。居住国所得税采用扣除法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税率为40%。  试问:该跨国纳税人应向居住国缴纳多少所得税?  答:扣除法是指:居住国在对跨国纳税人征税时,允许本国居民将国外已纳税款视为一般费用支出从本国应税总所得中扣除。  富珂珠先生应向居住国缴纳税款38万美元。(120万美元-25万美元)*40%=38万美元  乙:请您对于重复征税与重叠征税用简单的例子解释一下好么?  甲:好吧。现在,很多国家都发现了双重征税的害处,但是由于涉及主权以及利益,所以很难解决,实践中是通过一系列协定来解决的。\n专业好文档  简单说来,例如:2006年间甲国居民赵某在乙国得到了一笔利息收入,如果甲国实行属人税收管辖原则,乙国实行属地管辖原则,则甲、乙两国都可依法在该纳税年度内对赵某的利息收入征收所得税。这属于重复征税。  再例如:甲国的W公司持有乙国的H公司40%的股权。2006年末,W公司从H公司分得了的一笔股息。如果甲国实行属人税收管辖原则,而乙国实行属人或属地税收管辖原则,则乙国可依法对H公司在为股东分发股息前的应税所得征收公司所得税,而甲国可依法对W公司从H公司所分得股息征收公司所得税。这属于重叠征税。  21、M国克林顿和稀拉里夫妇,1999年9月1日同时来C国。克林顿开办了一家心理诊所,稀拉里在一所C国大学任英语教师。  2000年3月,该夫妇因儿子突患重病而临时决定返回M国。克林顿遂关闭了诊所,稀拉里辞去了工作。夫妇俩于2000年4月10日离境。  试问:1.克林顿和希拉里在C国期间所取得的收入各属什么性质?2.克林顿和希拉里在C国期间所取得的收入应否向C国纳税?  答:C国、M国之间有双边税收协定。  依协定,独立劳务所得应仅由其居住国课税,但劳务提供者在来源国设有经常从事独立劳务活动的固定基地,或一个历年内连续或累计停留183天以上者,来源国有权征税。  对于非独立劳务所得,来源国一般有权征税。  本案克林顿在C国期间所取得的收入为独立个人劳务所得,稀拉里在C国期间所取得的收入为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克林顿和稀拉里在C国期间所取得的收入均应向C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22、N国火箭队应邀来C国参加橄榄球赛。  2002年5月至2002年6月期间火箭队在C国5个城市与当地橄榄球进行了多场激烈的比赛。火箭队球员在比赛期间所获得出场费、奖金等收入若干。  试问1.N国火箭队球员在C国比赛期间所获出场费、奖金等收入属于什么性质收入?2.C国政府是否应该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依两个《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和《联合国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之规定:对于演员、运动员等的劳务收益,无论其在来源国停留的时间长短,也无论在来源国是否设有固定基地,来源国都有权对其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案N国火箭队球员的收益系跨国劳务所得。C国政府有权对其收益征收个人所得税。  23、C国航空运输公司一架重型航空运输机,2005年7月在J国机场抛锚,经检测,发动机发生严重故障,如果修复需要巨额资金。C国航空运输公司决定将此重型航空运输机就地转让出售。经拍卖,该船被G国一家航空运输公司买走。  试问:C国航空运输公司的售船收入应向哪国缴纳所得税?  答:对于转让从事国际运输的船舶或飞机等所获的收益,各国协定一般都规定应仅由转让者的居住国一方独占征税。  C国与J国、G国均签订有双边税收协定。  因此,C国航空运输公司的售船收入应仅向C国缴纳所得税。  24、2004年2月至12月,M国律师里根·爱德华来到C国,在C国JKL公司担任顾问。为此,里根·爱德华获得劳务报酬20万美元。在该纳税年度,里根·爱德华还从JKL公司收取股息5万美元。  试问1.C国应向里根·爱德华征收哪些个人所得税?2.如果M国也向里根·爱德华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将产生国际重复征税还是国际重叠征税?  答: C国应向里根·爱德华所获取的劳务报酬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所收取的5万美元的股息也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果M国也对劳务报酬征收个人所得税,存在国际重复征税。对股息的征收则既存在国际重复征税,也存在国际重叠征税。  25、M国的C&C公司在N国设立一分公司,负责C&C公司产品在N国的销售和售后服务。  2002年,该分公司产生利润1150万美元,对这1150万美元的利润,N国和M国均主张税收管辖权。  试问:1.M国和N国主张税收管辖权的依据是什么?2.M国和N国都向C&C公司主张税收管辖权会产生什么现象?  答:1150万美元的利润属于M国C&C公司设在N国的分公司产生的营业利润,N国依据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对分公司1150万美元的利润征税。  C&C公司是M国的纳税居民,M国征税的理由是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应就C&C公司境内外所得向C&C公司征税。  N国和M国都向C&C公司主张税收管辖权的现象称为国际重复征税,是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冲突的结果。  26、在某纳税年度中,M国律师里根·爱德华共有国内外所得160万美元,其中2004年2月至12月,里根·爱德华来到C国,在C国JKL公司担任顾问,为此,里根·爱德华获得劳务报酬60万美元。  来源国C国的所得税税率为40%,居住国M国所得税税率为20%。  试问:1.如果M国不采用任何方法解决国际重复征税问题,里根·爱德华在该纳税年度需妥承担的总税赋是多少?2.如果M国采用扣除制方法解决国际重复征税问题,里根·爱德华在该纳税年度需要承担的总税赋是多少? 答:1.如果M国不采用任何方法解决国际重复征税问题,里根·爱德华在该纳税年度需妥承担的总税赋是56万美元。  2.如果M国采用扣除制方法解决国际重复征税问题,里根·爱德华在该纳税年度需要承担的总税赋是51.2万美元。  扣除制是解决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之一,是指:居住国在对居民纳税人征税时,允许从应税所得(跨国所得)额中扣除已向来源国缴纳的税款,其余额适用居住国所得税税率。  这种方法,没有完全解决双重征税问题,只是减轻了,或者缓解了纳税人的负担。比如,纳税人收入100万元,在国外缴了30万元的税,剩下的70万拿回祖国,祖国根据70万元收税。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关于对所得和财产的重复征税协定范本》与《联合国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没有推荐使用这种方法。  首先,里根·爱德华应当就其境外所得向C国缴纳所得税60*40%=24万美元。  如果M国不采用任何解决国际重复征税的措施,里根·爱德华还应当向M国缴纳所得税160*20%=32万美元,其在该纳税年度的总税赋为56万美元。  如果M国采用扣除制解决国际重复征税,里根·爱德华应当向M国缴纳的所得税额为(160-24)*20%=27.2万美元,其在该纳税年度的总税赋为51.2万美元。  27、N国人乔治·史密斯一直都在N国居住和经营自己的生意。  由于业务发展的需要,2001年1月11日乔治·史密斯离开N国去M国从事经营活动。(略)  试问  1.N国和M国主张税收管辖权的依据是什么?  2.N国和M国都向乔治·史密斯收税,这是国际重复征税还是国际重叠征税? 答:本案属于因居民税收管辖权冲突而产生的国际重复征税。两国都向乔治·史密斯主张税收管辖权的现象称为国际重复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就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时期课征相同或类似的税收。  本案中N,M两国都是依据居民税收管辖权向乔治·史密斯征税。其中N国是以住所标准作为自然人纳税居民身份确定的标准。M国是以居住时间作为自然人纳税居民身份确定的标准。  相关法律法规  《联合国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  第四条 居住者  1.本协定中“缔约国一方居住者”这一用语是指按照该国法律,由于住所、居所、管理机构所在地或任何其它同类性质的标准,负有纳税义务的任何纳税人。  2.由于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某一个人同时是缔约国双方的居住者的,其身分的确定办法如下:  a.以其永久性的家所在国为准,应认为是该国的居住者;如果在缔约国双方同时有永久性的家,应认为是与其个人和经济关系更密切(重要利益中心)的该国的居住者;  b.如果其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国无法确定,或者在缔约国任何一方都没有永久性的家,应认为是其习惯性居处所在国的居住者。  c.如果以缔约国双方都有,或者都没有习惯性居处,应认为是其国籍国的居住者;  d.如果在缔约国双方同时具有,或者都没有国籍的,应由缔约国双方主管部门通过相互协商解决这个问题。  3.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非个人纳税人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住者,应认为是其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国的居住者。  28、M国的H&W公司拥有C国的JKL公司的50%股份。  H&W公司在某纳税年度在M国有应税所得100万元。JKL公司在同一纳税年度在C国有应税所得200万元。JKL公司应该在缴纳公司所得税后按股权比例向H&W公司支付股息。  已知M国所得税税率为40%,C国所得税税率为30%。  试问:如果M国适用限额间接抵免法来解决母子公司之间股息分配存在的国际重叠征税问题,在该纳税年度,H&W公司应向M国缴纳所得税多少?假设C国免征股息预提税。  答:国际重叠征税一般是由股息付出国或者股息收入国采取措施来解决。股息收入国用来解决国际重叠征税的方法主要有三种:  (1)对来自国外的股息减免所得税。  (2)准许母子公司合并报税。  (3)实行间接抵免法。  股息付出国解决国际重叠征税的措施主要有:  (1)双税率制。  (2)折算制。  间接抵免法是股息收入国常用的解决国际重叠征税的方法之一,按照这种方法实行抵免一般也有限额。  如果M国适用限额间接抵免法来解决母子公司之间股息分配存在的国际重叠征税,H&W公司该纳税年度实际应向M国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为50万元:  (1)JKL公司交纳公司所得税后所得:200-200*30%=140万元  (2)JKL公司支付H&W公司股息:140万元*50%=70万元  (3)H&W公司承担JKL公司所得税额(视同纳税额):(200*30%)*(70/140)=30万元  (4)H&W公司来自JKL公司的所得额:70万元+30万元=100万元  (5)H&W公司间接抵免额:(100+100)*40%*[100/(100+100)]=40万元  (6)允许抵免额:30万元(因为限额)  (7)H&W公司实际缴纳M国所得税税额为:(100+100)*40%-30=50万元  29、2005年,P国加尔布雷斯电子有限公司在S国建立了一个专为该公司搜集当地电子业信息的办事处。根据P国政府和S国政府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这种专门用于搜集信息、情报的办事机构不属于常设机构,因而不承担纳税义务。 (略)  试问  1.加尔布雷斯公司的做法属于国际避税还是国际逃税?  2.应采取什么措施?  答:1.加尔布雷斯公司的做法属于国际避税。2.应该修订《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和《联合国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以及双边税收协定。  《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和《联合国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的规定,“辅助性或准备性”的场所,不属于常设机构。实践中,纳税人经常利用这点来实施避税。  随着经济的发展,“信息”已在企业实现利润的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已不仅仅是“辅助性”的问题了。常设机构的范围可以考虑加以必要的扩大。  本案加尔布雷斯公司是利用双边税收协定的不完善来进行国际避税。应考虑完善双边税收协定,对“常设机构”的性质、范围进行更明确的界定。  30、约翰·肯尼斯·加尔布雷斯是E国托马斯通讯公司驻P国办事处的代表,2000年2月到P国任职。2005年税务部门发现,该公司总部出具的纳税收入证明中只列明约翰·肯尼斯·加尔布雷斯每月收入为欧元2万元。(略)  试问:1.约翰·肯尼斯·加尔布雷斯采用何种方式进行国际逃税?2.什么是国际逃避税?国际逃税和国际避税的本质区别何在? 答:约翰·肯尼斯·加尔布雷斯隐瞒收入的行为在国际税法上属于国际逃税的行为。  约翰·肯尼斯·加尔布雷斯隐瞒收入的行为在国际税法上属于通过隐匿应税所得进行国际逃税的行为。  国际逃税是指:跨国纳税人采取某种违反税法的手段或措施,减少或逃避其跨国纳税义务的行为。纳税人进行国际逃税的手法多种多样,比较常见的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不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资料。\n专业好文档  (2)谎报所得和虚构扣除。  (3)伪造账册和支付凭证等。  国际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法上的差异以及其他不违反税法的方式,减少或规避其跨国纳税的义务。国际避税主要是通过纳税主体或征税对象的国际转移来达到规避税收的目的。  国际逃税行为是属于法律明确禁止的违法行为,而国际避税并不具有违法的性质。  国际逃税和国际避税的性质截然不同,各国对它们的处理方法也不相同。  逃税行为的违法性,纳税人的逃税行为一旦为税务机关查明属实,纳税人就要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国际避税行为,各国有关当局通常是修改和完善有关税法,堵塞可能为纳税人利用的漏洞空隙,或以禁止滥用税法等法律原则,否定有关避税行为安排的合法性。对国际避税的纳税人一般不追究法律责任。  乙:如何运用“法人实际管理与控制中心”与“注册地或总机构所在地”来确定法人的居民身份之法律规定,在实践中是如此的重要哇!  甲:是呀。公司法人分为公民身份法人与居民身份法人,各国区分他们的标准是不同的,要根据这些标准与他们之间的差异,再分析避税的可能性。对于法人公民公司纳税人来说,它们具有“无限纳税义务”。  公司法人居所迁移避税在于确定公司,或有关机构的居所在哪里,主要以该公司或机构的控制管理部门设在什么地方为准。比如一家在法国注册的公司,可以是中国的居民公司,而在中国注册的法国公司可以是法国居民公司。就是说一个公司,无论在他国,或是在母国,都可以成为居民公司。一般来说,要尽量使自己的公司成为居民公司,不要成为公民公司。利用居所变化,躲避纳税义务,一个核心问题就是:消除使其母国,或行为发生国,成为控制或管理地点的所有实际特征,实现公司居所“虚无化”。  对于法人居民公司纳税人来说,居民公司可以采用一些技术处理,来避免成为居民纳税人。技术处理方法如下:  ①一些股东不参与管理活动,其股份与影响管理的权利分开,只保留它们的财权。  ②避免在高税国注册公司,最好选在国际避税地,或提供税收优惠较多的国家。  ③选用非居民担任管理角色。  ④不在高税国召集股东会议,或管理决策会议,要在这些国家之外作出各种会议报告。国外会议记录必须包括在国外作出的重大营业决策和详细资料。  ⑤避免从高税国发出电话,或其他电讯指示。  ⑥对临时,或紧急交易,建立一个分离的服务公司,按一定的利润纳税,以避免全额纳税。  在利用公司居所变化,进行避税的过程中,还可以“信箱”,或中间操作方式进行。  “信箱”公司,是指那些仅仅具有法定的形式,以及完成居住国法定登记手续的公司。这些公司名义上所应该从事的各项工作,均由在其他国家的公司,或分支机构进行。这些公司或分支机构都是设在有投资税收优惠的国家的法人实体,或者是那些故意制造帐面亏损,向以后年度利润可以相互抵消的公司。它们不仅在名义上享受各种税收优惠,而且还有其他方法转移收入。中间操作与“信箱”有一点差别,它是通过所得来源所在地,与最终所得人,或受益人中间设置一个中心机构。该机构通常设在避税港,自由港,或拥有某些税收优惠规定的国家。当该中心机构收入或利润积累到一定程度和规模时,可以用作再投资或作他用。中间公司操作的避税作用,主要体现在取得股息、利息、汇利不动产以及有价证券方面,对有税收条约的国家来说,之间操作的方法更为重要。  节税要素分析  要减少纳税额,有3个途径:  (1)在其它因素不变的情况下,减少收入总额。  这里存在一个矛盾:如果减少了收入总额,纳税是少了,可是利润也少了,企业是不愿意的。如果收入总额不断增加,减少纳税是不可能的。所以,在收入方面的节税理念就是:积极增加收入,尽量延缓收入计入下一个纳税期。  (2)在其它因素不变的情况下,增加准予扣除项目,即增加可以冲抵收入的费用成本。  在这方面,企业可以有较大的空间运作和筹划,这是节税筹划的重点。  (3)在其它因素不变的情况下,降低税率。  这不是企业主观意愿能够达到的,但是还是可以筹划,有一定节税空间。  还有一个应该注意的问题就是国际逆向避税问题。  国际逆向避税问题是指跨国纳税人采取“避低就高”的方向操作,将利润从低税国转移到高税国。这种现象在发展中国家较多。其目的:  1、为了尽可能多的独占企业利润。  2、为了躲避东道国的外汇管制或者政治风险。  3、为了经营目的,减少在东道国合资企业的利益水平,避免引起东道国政府或者竞争对手的注意。  乙:这几个案例都涉及到几个方面的利益。  甲:是的。原来,我国习惯将利益分为: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国家利益。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得利益主体丰富起来,个人,不仅仅指自然人了,还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社会利益也不同于国家利益,独立出来。利益不同,就会有争议。31、托运人泰国曼德斯粮食公司出口一批大米,由承运人墨西哥政府商业海运公司班轮运输。货物装船后,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了海运提单,提单背面订有适用《海牙规则》的条款。但船在开航前大副及若干船被地方警察当局扣押,致使货物不能按时离港,导致不能按时交货。托运人对未能交货造成的损失要求承运人赔偿。问:承运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答:承运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这起运输适用《海牙规则》规定,根据《海牙规则》有关承运人的豁免的有关规定:因“政府或主管部门的形为、检渡限制或司法扣押原因”致使货物不能按时离港,导致不能按时交货。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32、我国万利嘉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从加拿大进口一批新闻纸,300箱,海运。在运输途中,由于船内油管破裂部分燃油漏出,污染新闻纸。2004年7月8日青岛卸货,发现损失100箱。货物投保了水渍险。2006年9月25日请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拒绝赔偿。问:是否有理?为什么?答:货物投保的是水渍险,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偿。因为在运输途中,由于船内油管破裂部分燃油漏出,污染新闻纸造成的损失属一切险的保险范围。万利嘉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再者,根据《汉堡公约》规定索赔时效为两年,本案请求赔偿起诉超过诉讼时效,因此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偿。33、2008年,加拿大魁北克省以本省,境内销售的可回收的不可重复利用的易拉罐装啤酒包装不利于环保为由,决定对境内这种罐装啤酒征收捐税。事实上,市场上销售的罐装啤酒几乎都是法国克雷嘉文厂生产的,本地啤酒都是瓶装。另外,本地的罐装饮料、罐头不属于征税范围。克雷嘉文厂认为,魁北克省此举违背了WTO的规则(加拿大和德国均为WTO成员),魁北克省认为其采取的措施属于一般例外范围,不受GATT规则约束。双方发生争议。问:1.该争议是否属于一般例外范围?答:该争议不属于一般例外范围。2.该争议是否属于《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的调整范围?答:该争议不属于《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的调整范围。34、A国雅博尔有限公司于2006年3月12日在B国申请注册了“HWH”商标。2006年4月3日A苗雅博尔有限公司又在C国申请注册“HWH”商标。(略)注:D几个国家都是《巴黎公约》成员国。问:1.什么是优先权?申请优先权应该提交什么文件?答:《巴黎公约》中的优先权原则是指已经在一个成员国正式提出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或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在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的申请,在规定期即内应该享有优先权。申请优先权的前提条件是已在一个成员国内正式提出申请,申请优先权应提交下列文件:申请优先权的声明;以前申请书副本。2.在D国申请注册“JKL”商标,D国商标管理机构是否可以驳回申请,为什么?答:D国商标管理机构不可以驳回申请。因为本案例中几个国家都是《巴黎公约》成员国,根据公约中专利权、商标权独立性原则规定:成员国国民在任何成员国中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不能以未在本国申请、注册或续展为理由而加以拒绝或使其注册生效。在一个成员国内正式注册的商标,应视为与在其他成员国包括申请人所属国注册的商标无关。35、中国祺瑞有限责任公司与韩国仆金子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一家生产医用电器的合资经营企业,由韩方朴向南任董事长。中方以土地厂,中方起诉。问:该案如何处理?答:应收回承包给李正幸经营权。因为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合资经营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应经董事会同意后,方可实行。本案中韩方朴向南董事长未经中方同意,订立合同将企业承包他人经营,违反了《公司法》规定。36、中外合资经营的保利达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申请一笔20000万美元的巨额商业贷款,在签订协议前,为了慎重起见,银行工作人员向汇通律师事务所就如何通过合同条款,保证债务人如期偿还债务进行咨询。你作为律师,如何回答?答:中国银行应与中外合资经营的保利达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国际货款协议,协议应包括以下一些条款:(1)定义条款;(2)货款货币;(3)货款承诺;(4)货款期限;(5)货款利率;(6)货款费用;(7)提款条款;(8)偿还条款;(9)先决条件;(10)陈述与保证;(11)约定事项;(12)违约事项;(13)债权让与;(14)税收条款;(15)抵消条款;(16)权利放弃与累加救济;(17)放弃主权豁免;(18)法律适用;(19)司法管辖;(20)本票条款。37、1946年,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在喀麦隆注册成立,总机构设立在喀麦隆的雅温得。1949年英国政府要求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就其全部公司所得纳税。(略)答: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认定纳税的标准是法人登记注册地标准,该标准是指法人在哪国登记注册即为该国居民。38、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诉人加拿大享利有限责任公司与被诉人中国惠通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关于买卖螃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诉人的申请,受理了上述合同争议案。(略)问:1.你认为能够仲裁吗?答:能仲裁。2.法律对此有何规定?答:法律对此规定有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原则。是指仲裁协议(包括仲裁条款和仲裁协议书)应视为与合同的其他条款分离地、独立地存在的条款或部分,国际商事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失效以及存在与否,均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仍可依据仲裁协议提交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仲裁。39、2006年4月,中国鼎天有限责任公司与德国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冷轧卷板进口合同。。(略)问:鼎天有限责任公司最后的处理方法是否合理,为什么?如果鼎天有限责任公司的主张成立,如何赔偿鼎天有限责任公司?答:鼎天有限责任公司最后的处理方法是合理的。因为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规定,卖方违约是指卖方不交付货物或单据或交付延迟,在这起买卖合同中,卖方延迟交货,给买方造成损失。根据规定,违约给买方提供的救济方法中其中之一是买方可以要求卖方减少价金,公约规定,不论价款是否已付,买方都可减低价格,因此,买方鼎天有限责任公司的处理合理,贝佛里奇有限公司应赔偿鼎天有限责任公司延期交货的损失。40、惠通有限责任公司与恒力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同时又与阿根廷亨利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一套葡萄酒生产线的合同。(略)问:1、恒力有限责任公司是否有直接向阿根廷亨利有限责任公司索赔的权利?2、什么是国际融资租赁?有几种主要类型?答:1、由于三方在合同中有约定,并且各方都签了字。这个约定不为违反法律。所以,恒力有限责任公司有直接向阿根廷亨利有限责任公司索赔的权利。2、融资租赁是指由出租方融通资金为承租方提供所需设备,具有融资、融物双重职能的租赁交易。融资租赁有以下几种类型:(1)金融租赁(2)杠杆租赁(3)卖主租赁(4)操作性租赁(5)售后回租(6)转租赁或再租赁;41、1996年4月,中国金龙贸易公司与美国南洋贸易公司公司签订了CAP牌打印机进口合同。合同约定:南洋贸易公司在1996年6月底前交货。(略)问:(1)金龙贸易公司最后的处理方法是否合理,为什么?(2)如果金龙贸易公司的主张成立,如何赔偿金龙贸易公司?答:(1)金龙贸易公司的处理方法合理。因为南洋贸易公司未按期交货已经构成了违约,而且在金龙贸易公司拒绝将信用证延期的情况下,仍未履行交货义务,故南洋贸易公司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金龙贸易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南洋贸易公司公司索赔。(2)南洋贸易公司应该赔付合同规定的价格与卖方应交货时,货物在卖方所在地价格之间的差额,或者如买方补进货物,应赔付合同价格与补进货物价格之间的差额。42、卫安国际有限公司与德国莱恩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一份购货合同。由德国莱恩有限责任公司卖给卫安国际有限公司一级绵羊皮张,交货时间为2004年4月1日,交货条件为FOB伊朗霍拉姆沙赫港,商品的质量以香港商检局出具的检验证书为依据。(略)。问:1、FOB双方的责任是什么?2、风险转移,指的是什么风险?3、卫安国际有限公司应该得到赔偿吗?\n专业好文档答:1、卖方必须:(1)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单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2)自负费用及风险办理出口许可证及其它货物出口手续,交纳出口捐、税、费;(3)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依照港口惯例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舶并给予买方以充分的通知;(4)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和费用。买方必须:(1)支付货款并接受卖方提供的交货凭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2)自负费用及风险取得进口许可证,办理进口手续,交纳进口的各种捐、税、费;(3)自费租船并将船名、装船地点、时间给予卖方以充分的通知;(4)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和费用。2、风险,在这里指的是未来的危险,是指货物越过船舷以后过程中的危险。在这个过程中,没有遇到任何事故或不正常的气候,致使货物受损。卫安国际有限公司有证据。商检局检验后出具了商检证书,证明“经抽样检验,皮质无韧力,属于发货前原有状况,确认51%货物无使用价值。”德国莱恩有限责任公司在装船前没有对货物进行检验,却没有任何证据。3、卫安国际有限公司应该得到赔偿。43、菲利普斯有限责任公司和阮氏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一份大米CIF合同。5000吨,分5批交货,每年6月15日前发货1000吨。第一批货到货后,。问:1、菲利普斯有限责任公司可否取消全部5000吨合同?为什么?2、当一方违反分批履约义务,另一方宣布解除合同时,应满足哪些条件:答:1、菲利普斯有限责任公司不可取消全部5000吨合同。因为第一批大米不合格,不能表明下一年,第二批大米不合格。菲利普斯有限责任公司可就第一批不合格大米要求赔偿。2、当一方违反分批履约义务,另一方宣布解除合同时,应满足以下条件:(1)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布合同对该批货物无效。也就是说,对该批货物的违反如不能构成对整个合同的根本违反,则合同当事人只能拒收该批货物而不能宣布整个合同无效。(2)如果从该项违反可以推断:类似违反将发生于将来的几批交货,则受损失方可以取消合同。这一规定实际是将先期违约的原则引入到分批交付的合同中:如果前一批或几批交货与合同不符或支付迟延,即可构成一方判断对方是否存在先期违约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终止合同或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承担先期违约的义务,即将中止或解除合同的要求通知对方;在对方提供了充分担保时,须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对判断对方是否先期违约发生错误时,自己承担责任。(3)如果各批货物是相互依存的,不能单独用于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设想的目的,则买方在宣告合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交付为无效时,可以同时宣告合同对已交付的或今后交付的各批货物均无效。44、2005年3月,中国通达有限责任公司与印度萨卡尔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项购销合同。通达有限责任公司购买萨卡尔有限责任公司原料一批,合同规定信用证方式付款。(略)问:1、通达有限责任公司可否要求价格下调3%?依据是什么?2、如果萨卡尔有限责任公司不同意降价,通达有限责任公司可否拒绝付款?3、如果通达有限责任公司拒绝付款,依据是什么?答:1、通达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要求价格下调3%。本合同规定,货物品质以通达有限责任公司与萨卡尔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签订的1号合同关于货物质量条款为准。该合同规定,货物标准含水量为5%,最高不得超过8%。而且,在含水量超过5%时,每超过1%,货款单价下调1%。2、如果萨卡尔有限责任公司不同意降价,通达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拒绝付款。因为货物商业发票注明含水量5%,而货物商检证书注明含水量8%,不相符合。3、如果通达有限责任公司拒绝付款,法律依据是:在信用证方式中,信用证开出以后就成了独立于买卖合同的另一个交易关系,银行只对信用证负责,只要卖方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在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条件下,银行承担无条件付款的义务,对于买卖合同事后发生的修改、变更或撤销,除非通知银行改证,否则,银行只按信用证的内容办事。同时,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十三条的规定,银行必须合理小心地审核信用证上规定的一切单据,以便确定这些单据表面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合。本惯例所体现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是确定信用证所规定的单据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依据。单据之间表面不一致,即视为表面与信用证条款不符。信用证上没有规定的单据,银行不予审核。如果银行收到此类单据,应退还交单人或将其照转,但对此不承担责任。45、2005年,德福有限责任公司从青岛向香港出口罐头一批共500箱,按照CIFHONGKONG向保险公司投保一切险。(略)问:保险公司是否可以拒绝赔偿?理由是什么?答:1、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偿。2、理由:本保险事故不属于保险单的承保范围。本案中被保险人只对货物运输的第一航次投了保险,而生锈发生在第二航次,而不是第一航次。投保人未对第二航次投保。货物是在由香港至青岛港的第二航次中发生了风险损失的,即使该项损失属于一切险的承保范围,保险人对此也不予负责。保险公司拒绝理陪是正当的。同时,被保险人在提出保险索赔时明显违反了“诚信原则”。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明知是不属于投保范围的航次造成的损失,其目的是想利用保险人的疏忽将货物损失转嫁给保险人,这违反了“诚实信义”的原则,保险人有权拒绝陪付。46、中国嘉利通有限责任公司与伊朗格尚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冷冻北京鸭出口合同。要求一级北京鸭10吨,带头、带翼、带蹼,按伊斯兰教方式屠宰,并由伊斯兰教协会出具证明。(略)问:1、嘉利通有限责任公司是否违反合同?2、伊朗格尚有限公司可否要求赔偿?答:1、嘉利通有限责任公司有合同品质担保的义务,应该保证货物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由于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按伊斯兰教方式屠宰”的条款,嘉利通有限责任公司违反了合同。2、伊朗格尚有限公司可以要求赔偿。47、我国万利达有限责任公司于2004年4月1日向美国赫尔曼有限责任公司发出要约:中国松香WW级,8月装船100吨,CIF纽约,每吨300美元,有效期为10天。(略)问:1、往返的要约和承诺是否明确?2、4月4日美国赫尔曼有限责任公司回函是什么性质?3、4月4日以后,我国万利达有限责任公司于2004年4月1日向美国赫尔曼有限责任公司发出要约还有效吗?为什么?答:1、本要约的合同条款明确。2、是反要约。3、失效了。原要约由于反要约而失效。48、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诉人加拿大亨利有限责任公略)。问:1、你认为能够仲裁吗?2、法律对此有何规定?答:1、我认为能够仲裁。2、法律对此有规定。这是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的问题。仲裁协议的独立性是指仲裁协议(包括仲裁条款和仲裁协议书)应视为与合同的其它条款分离地、独立地存在的条款或部分,国际商事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失效以及存在与否,均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仍可依据仲裁协议提交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仲裁。《国际商会调解和仲裁规则》第13条(四)规定:“除非双方另有规定,仲裁员不由于有人主张契约无效或者不存在而丧失权利。如果他认定仲裁条款是有效的,即使契约应当无效或不存在,仍然继续有权决定当事人的各自权利,并且做出有关他们的要求和抗辩的决定。”《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第21条第2款规定:仲裁庭应有权决定包括仲裁条款为其组成部分的合同的存在和效力。作为合同组成部分并按规定的国际商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的仲裁条款将被视为独立的合同其它条款的一种协议。仲裁庭所依合同为无效的和作废的裁决并不在法律上影响仲裁条款的效力。我国《仲裁法》第19条也明确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49、美国某公司租用上海某远洋运输公司的货轮,将其在大连的一批散装木材与2个集装箱的电子器材运到广州,装船日期为20。问:上海某远洋运输公司是否应该赔偿?为什么?答:1、上海某远洋运输公司应该承担2个集装箱电子器材的赔偿责任,不承担散装木材的赔偿责任。2、因为本合同适用中国海商法,中国海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灭失或者损坏,除本节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50、托运人布里奇斯粮食公司出口一批棉花,由承运人墨西哥政府商业海运公司班轮运输。运人赔偿。问:承运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答:1、承运人应赔偿。2、因未做到在开航前和开航时使船舶适航。承运人须在开航前和开航时恪尽职责使船舶适航,其具体含义有三点:a.在开航前与开航时船舶适用于航行;b.船员的配备、船舶装备和供应适当;c.船舶要适合棉花的安全运送和保管。51、太子号于1990年3月1日在汉堡港交付承租人使用,1991年3月该轮上个航次结束时的市场租金率计算?还是按合同规定的租金率计算?或者是按1991年3月5日还船时的市场租金率计算?答: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应该按1991年1月1日租用期届满时的市场租金率计算。我国海商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经合理计算,完成最后航次的日期约为合同约定的还船日期,但可能超过合同约定的还船日期的,承租人有权超期用船以完成该航次。超期期间,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率支付租金;市场的租金率高于合同约定的租金率的,承租人应当按照市场租金率支付租金。”52、中国祺瑞有限责任公司与韩国朴金父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祺瑞有限责任公司从韩国朴金父子有限责任公司(略)问:1、什么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不可抗力?2、构成不可抗力事故应具备什么条件?3、本案是否属于不可抗力?答: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以后发生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不能避免的、人力不可控制的意外事故,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可由此免除责任,而对方无权要求赔偿。不可抗力来自两个方面: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前者如水灾、旱灾、地震、海啸、泥石流等,后者如战争、暴动、罢工、政府禁令等。2、构成不可抗力事故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该事故是在合同订立以后发生的。在订立合同时,当事人就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意外事故的存在,这种意外事故不能作为不可抗力。(2)事故是在订立合同时,双方不能预见的。通常认为,货币贬值、价格涨落、是普通的商业风险,作为商人,这是应当预见的职业常识,不能算不可抗力。(3)事故不是由任何一方的疏忽或过失引起的。由一方的过失引起意外火灾发生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则视同违约,违约方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4)事故的发生是不可避免且是人力不能抗拒、不能控制的。如地震和海啸,无论如何防范也不能避免、不能抗拒的。3、本案不属于不可抗力范围。上家不能供货,既不属于水灾、旱灾、地震、海啸、泥石流等,又不属于战争、暴动、罢工、政府禁令等。53、2003年11月,法国伊丽莎白有限责任公司(卖方)与中国ALT有限责任公司(买方)在上海订立了买卖200台电子计算机的合同)问:1、这批货物的风险自何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2、开证行能否由于这批货物全部灭失而免除其所承担的付款的义务?依据是什么?3、买方的损失如何得到补偿?答:1、风险自货物交到装运港的船上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2、开证行无权拒付。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信用证交易独立于买卖合同,银行只负责审单,只要单证相符,银行应必须承担其付款义务。3、买方可凭保险单及有关载货船舶沉没于大海的证明到卖方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54、阮氏兄弟出售一级大米1200吨,按FOB条件成交,装船时货物经公证人检验,因而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失。问:卖方是否应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答:1、卖方不应对该项损失负责。2、因为,按照国际商会《2000年通则》关于FOB的规定,卖方应该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和费用。而买方应该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和费用。55、某国甲公司按照CIF价格条件与某国乙公司签订了一单2000。试问: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负责赔偿这一损失?答: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我们的教材,对于一切险是这样解释的:1、平安险承保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整批货物的全损;运输工具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全部或部分损失;运输工具在发生上述意外事故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等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装卸时,一件或数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被保险人为抢救货物支出的合理费用等。2、水渍险除承保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等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3、一切险除承保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损失外,还承保由于外来原因招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所谓外来原因是指由一般附加险承担的损失,而不包括特别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一般附加险有11种,包括: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短量险、混杂、玷污险、渗漏险、碰损、破碎险、串味险、受潮热险、钩损险、包装破裂险、锈损险等。一般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它们全部包括在一切险之中,或是投保人在投保了平安险或水渍险后,根据需要加保其中一种或几种险别。碰撞、破碎险属于一切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不在水渍险的承保范围之内,因此,保险公司不予赔偿。56、东艺有限责任公司向金苹果国际有限公司发盘“橡胶500公吨,每吨545美元CFR中国口岸,8月装运,即期信用证支付,限20日复到有效。”金苹果国际有限公司当即回电“价格减10%,中国国际经济贸易委员会仲裁,其他条件接受。”东艺有限责任公司没有答复。问: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答:1、合同不能成立。2、这涉及承诺问题。承诺是受要约人对要约表示无条件接受的意思表示。一项有效的承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①承诺要由受要约人做出才生效力。非受要约人在得知要约的内容后做出承诺不能构成一项有效的承诺;②与要约的条件保持一致。按照传统的普通法理论,承诺应像镜子一样反射要约的条件。承诺只要不在实质上变更要约的条件,而且要约人在合理的时间内未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则仍可构成有效的承诺,其合同条件以通知内更改的为准。按照公约的规定,所谓实质上变更是指对有关货物的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议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③承诺应在要约有效的时间内做出。对于规定了有效期限的要约,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承诺,未规定有效期限的要约,应在合理的期限内做出承诺。逾期做出的承诺,原则上无效,但如果考虑到交易的情况或要约人毫不迟疑地发出通知表示接受,则仍具有承诺的效力;④\n专业好文档承诺必须通知要约人才生效力。通常,承诺的传递应采取要约规定的方式;在未做出规定时,应采取与要约传递相同的方式或较之更为快捷的方式。3、减价10%,是对合同实质的改变,对方没有知识回答接受,所以合同不能成立。57、我国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与某国赫尔利有限责任公司于2003年10月20日签订购买500吨棉花的GFR合同。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开出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2004年2月1日至2月15日。(略)问:1、途中湿毁的棉花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2、承运人可否向托运人赫尔利有限责任公司追偿责任?为什么?答:1、途中湿毁的棉花损失属共同海损,应由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与船公司分别承担。因船舶和货物遭到了共同危险,船长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又合理地造成了棉花的湿毁。基于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的请求,保险公司也应当对此部分海损负赔偿责任,但船公司仍应当承担属于自己部分的责任,保险公司可代位向船公司追偿。2、承运人可以向托运人赫尔利有限责任公司追偿责任。因赫尔利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保函基于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该保函对当事的双方有效。根据《汉堡规则》,承运人取得B公司出具的保书,保书在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有效。有关在托运人出具了保函的情形下,承运人倒签提单的问题,《汉堡规则》已使其合法化,但我国的《海商法》并没有明确承认。58、中国A公司与意大利B公司签订了一份由A向B出售100桶盐;卖方不交货应双倍返还定金。(略)该案如何处理?答:1.第一批货物卖方按时装运,并取得清洁提单,应初步认定卖方已履行合同,买方收到货物后,由自身对货物进行检验,而不是由独立检验机构参与检验,其货物短量主张和索赔要求不应支持。2.卖方按时装运货物,货物延迟到港的原因不在卖方,根据CIF条件,货物风险自越过船舷时转移卖方,因延迟到港的罚金主张,不应予以支持。  3.第二批货物已经丧失任何使用价值,卖方构成根本违约。应该支持卖方退回,解除这一部分合同,赔偿利润损失的主张。4.买方要求双倍返还违约金的要求不予支持,因为合同规定,只有在卖方不交货时才这样做,卖方是交货不符,不是不交货。59、中国银行决定对境内一重大中外合资经营项目提供一笔巨额商业贷款,在签订协议前,银行人员向某律师事务所就如何通过合同条款,保证债务人如期偿还债务进行咨询,你作为律师,如何回答?答:1.应规定担保条款,包括物权担保和信用担保;2.规定陈述保证条款,借款人应保证其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良好和真实,其贷款项目经过合法批准授权。3.应规定某些约定事项,贷款人不得在其资产上设置抵押权和其他担保物权,清偿时应保证贷款人与其他债权人处于平等地位。4.违约及救济条款,应规定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时的救济办法。60、中国A公司与韩国B公司成立一家生产医用电器的合资经营企业,,中方起诉。问该案如何处理?答: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应由双方共同经营,韩方董事长单方面将企业承包给个人经营的合同违反法律,应为无效合同,应解除承包合同,恢复共同经营。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应按投资比例分配利润、承担风险,韩方不仅将企业承包给他人,而且是中方长期不能获得利润,也违反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在查清企业最后盈余的基础上,补偿中方合营者的损失。61、有一份CIF合同规定:在货物到达目的港时凭装运单据支付现金货款。问买方是否有权拒绝支付货款。 答:买方无权拒绝支付货款。卖方的主张合理。根据Inconterms2000的规定,在CIF术语中,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除非卖方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本案中,卖方并无违约之事实,并按照合同规定提交装运单据,买方应该向卖方付款。同时,根据Inconterms2000的规定,在CIF术语中,卖方负责办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因此,保险单转让给买方后,买方可以根据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62、A国一公司向B国一公司出口泰国香米,并签订了FOB合同。差价损失。问:A国公司是否应该对上述损失负责?如果本合同以CIF术语或CFR术语成效,大米被海水浸泡的风险损失又分别由谁承担?答:卖方不应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风险损失负责。该风险应该由买方承担。(5分)根据Inconterms2000的规定,在FOB术语中,卖方只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除非卖方在交货时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如以CIF或CFR术语成交,卖方也同样不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风险损失负责。根据Inconterms2000的规定,在CIF或CFR术语中,卖方也只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也由买方承担,除非卖方在交货时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63、托运人马克辛鞳靴鞋公司出口一批货物,由承运人加拿大政府商业海运忽所致托运人对未能交货造成的损失要求承运人赔偿。答:承运人应赔偿(5分),因未做到在开航前和开航时使船舶适航(5分)。64.我国某进出口公司与英国某公司签订一份CIF服装合同。合同中规定:公司应该接受符合合同规定的单据并支付货款。问:英国公司是否有权拒绝支付货款?答:英国公司无权拒绝支付货款。我方的主张合理。根据Inconterms2000的规定,在CIF术语中,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除非卖方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本案中,我方并无违约之事实,并按照合同规定提交装运单据,英国公司应该向我方付款。  同时,根据Inconterms2000的规定,在CIF术语中,卖方负责办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因此,保险单转让给买方后,买方可以根据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65、1996年,加拿大安大略省以本省境内销售的可回收的不可重复利用的易拉罐装啤酒包装不利于环保为由,不受CATT规则约束,双方发生争议?该争议应由那此规则调整?安省的规定是否违反WTO规则?答:双方争议属于GATT国民待遇原则调整范围。不属于GATT一般例外的范围。一般例外不包括因加工方法不合标准采取的限制。安省的行为属于歧视A厂的行为,违反GATT的国民待遇原则。A厂可向当地政府请求其改正,也可通过本国政府与该国协商甚至向WTO申诉。\n专业好文档请您务必删除一下内容,O(∩_∩)O万分谢谢!!!2015年中央电大期末复习考试小抄大全,电大期末考试必备小抄,电大考试必过小抄IndonesiahasemergedasatopvacationdestinationforChinesethissummer,alongwithThailand'sPhuketislandandtheMaldivesarchipelago.EncouragedbygrowthinChinesetravelerstoIndonesia,thegovernmentinJakartahasrecentlyrelaxeditsvisapolicy.SinceJune10,ChinesetouristscanenterIndonesiathroughnineappointedlocations,includingtheSoekarnoHattaInternationalAirportinJakarta,theNgurahRaiInternationalAirportinBaliandtheKualaNamuInternationalAirportinMedan,byjustgettingtheirpassportsstampedonarrival.Officially,itiscalledthe"free-visa"scheme.ThenewpolicyalsomeansChinesetouristscansave$35onvisafees,whichwilllikelymaketripstoIndonesiamorealluring.WhilesuchanarrangementallowsChinesevisitorstostayupto30daysforthepurposeoftraveling,thoseseekingextensionswillneedtogetpaidvisasfromthatcountry'smissionsinBeijing, Shanghai, Guangzhou or HongKong,accordingtoanofficialattheIndonesiaembassyinBeijing.SantoDarmosumarto,headoftheembassy'sinformation,socialandculturalsection,saysthenewpolicyisaimedatstrengtheningpeople-to-peoplecontactsbetweenthetwocountries.DaiYu,marketingdirectorofCtrip,amajorChineseonlinetravelagency,says:"We'veseenanearly50percentgrowthoverthepreviousmonthinthenumberofChinesetouriststoBalisincethepolicywasannounced."DuringhistriptoChinainMarch,IndonesianPresidentJokoWidodoproposedthathiscountryandChinaaimtoincreasetwo-wayvisitstoamaximumof10millionpeopleinthenextfewyears.TheIndonesiangovernmenthassettheirsightsongreeting2millionChinesetouristsbytheendofthisyear,accordingtotheofficial."TheIndonesiangovernmenthopesthatIndonesiannationalswouldalsobegivenpreferentialtreatmentwhilevisitingChina,"saysDarmosumarto.In2013,thenumberofChinesetouristswhovisitedIndonesiastoodaround807,000.Lastyear,itincreasedto959,000,headds.BaliremainsthemostpopularsiteamongChinesetourists.InFebruary,morethan92,200ChinesetouristsmadetripstoBali,rankingfirstamongoverseasvisitors,theBaliTimesreported.Lastyear,theislandwitnessedmorethan586,000arrivalsfromChina,anincreaseof51percentover2013."Baliisn'tjustforsightseeing,butalsoforweddings,honeymoons,golfandmanyoutdooractivities,"saysFanWenqing,amarketingexecutiveatGaruda,Indonesia'snationalairliner.GarudaoffersthreenonstopflightsbetweenBeijingandBali,andfoureachweekbetweenBeijingandJakarta.TherearedailyflightsfromGuangzhou,in Guangdong province,andShanghaitoJakartaaswell.IttakesfromsixtoeighthoursonanonstopflighttoreachIndonesiafromChina.Indonesiaishometomorethan17,000islands.TouristscantourYogyakartatoseePrambanamandBorobudur,twohistoricalandreligioussites,andexplorethelocalhandicraftmarkets.Thebaseofavolcano,Bandung,whichisalsoknownasthe"ParisofJava",isidealforadventure-seekers.Manyecotourismdestinations,suchasTobaLakeinSumatra,TanjungPutingNationalParkinKalimantanandBunakeninManado,areplacestheembassyofficialrecommendsfortourists.Indonesiaboastsworld-classsurfingfacilitiesalongtheshoresofSumatradowntoNusaTenggaraIslands.Recently,Lombok,asisterislandeastofBalihasgottensomuchattentionfromChinesetravelersthatsometravelagenciesareofferingtwinpackagesforBaliandLombok.ThebesttimetovisitBaliisfromMaytoOctober,whenitdoesn't rain muchandtheweatheriscool.Atpresstime,aweeklongpackagefromShanghaiorGuangzhoutoBaliwasalittlemorethan3,000yuan($480)onCtrip'swebsite.ChinesetouristshavetakenashinetoraftinginUbud,sightseeinginTanahLot,andsurfinganddivinginNusaLembongan,saysDai.Civetcoffee,essentialoilandwoodcarvingsareamongthemostpopularproductsforChinesetouristsinIndonesia,shesays.Indonesianfoodisalsosomethingthatvisitorsshouldn'tmiss.Localcuisinesfeaturemanyspices,includingpeppersandcloves,andcoconutpulp.Friedrice,"dirtyduck"androastsucklingpigarerecommended.Children'sillustrationbooksfirstappearedinthe1600sinEurope.TheirpassagetoChina,however,tookmuchlonger,roughly300years.InChina,children'sillustrationbookshaveahistoryofjust100yearsandtheirdevelopmentcanbedividedintofourstages.Fromearly1900stomid1900s,alargenumberofbooksandmagazineswithillustrationsappearedwiththefastdevelopmentofthemodernpublishingindustry.Theillustration artsatthattimewereamixedgenreofChinesetraditional paintingsandthewestern style,andmostofthestoriesoriginatefromthefundamentalchangesthatChinaexperiencedafterthecollapseofQingDynasty(1644-1911),thewarlordstrugglesandthewaragainsttheJapaneseinvasion.Thesecondstagewasfrommid1900stolate1970s,whenthe"culturalrevolution"(1966-76)ended.Thefastdevelopmentofsomespecialpublishinghousesforchildrengavebirthtoalargenumberofillustration-storybooks,whichmadeagooduseoffolkarttechniques,suchaswoodboardcarving,frescoes,andinkandwashpainting,etc.ManyofthepopularstoriesarefromChinesehistoryandwarsafter1900s.Thethirdstageisfromearly1980stolate1990s,agoldenperiodfor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