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尔产品经销合同 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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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1-20 发布

海尔产品经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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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尔产品经销合同海尔合同产品购销合同需方:金浦集团合同编号:供方:南京培宏商贸有限公司签订地点:Haier海尔签订时间:年合计人民币(大写):肆万陆仟叁佰伍拾整二、合同签订后付30%的定金,货到付全款三、交(提)货地点、方式配送,限南京地区四、运输方式及到达港和费用负担五、合理损耗及计算方法六、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七、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的期限八、随机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九、免费安装十、标的物所有权:十一、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本合同附件十二、违约责任十三、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十四、其他约定事项篇二:海尔产品2007年度经销总合同(定稿060911)-加天平zht2007海尔产品2007年度经销总合同2006年9月1日海尔产品2007年度经销总合同甲方:(“商场”、“经销商”,以下简称甲方)\n地址:法定代表人:邮编:传真:电话:乙方:海尔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地址:邮编:传真:电话: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经销乙方系列产品达成以下一致意见,制定2007年度经销合同。本合同为双方合作的基本合同,若双方签署的其他合同、协议的约定与本协议相冲突的或者要求乙方承担本合同约定以外的义务的,均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一、销售产品范围和区域:1.1产品范围:乙方向甲方提供系列产品,包括冰箱、冷柜、空调器、滚筒洗衣机、彩电、数码类产品(家庭影院、DVD)、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MP3、手机、电热水器、微波炉、吸尘器、电熨斗、厨房家电产品(洗碗机、消毒柜、燃气灶、油烟机)、燃气热水器及其它海尔产品以及由乙方销售给甲方的其他产品。1.2销售区域: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的销售区域仅限于\n。二、产品计量单位:除空调器、台式电脑等以套计算的产品外,其他产品为台。三、结算价格:以上产品的结算价格按乙方统一供货价格执行,其它扩充机种由乙方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如遇价格变动,以乙方书面通知或乙方制订并书面确认的最新价格表为准。四、订单执行:甲方向乙方提交要货订单(订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书面、邮件、传真、乙方指定的系统订单),实际供货以乙方认可的产品名称、型号、数量和时间为准。五、交提货地点和方式:5.1自提方式:甲方必须在乙方指定的仓库自行提货。甲方提货人必须持身份证、甲方加盖公章的授权提货的文件及行车证提货并验货、签收。5.2乙方配送方式:乙方委托物流统一配送至甲方或者甲方指定地点。六、付款方式:现汇或三个月以下银行承兑;承兑超过三个月,每超出一个月(不满一个月即按一个月计算)甲方需向乙方贴息0.5%。为激励甲方打款方便,甲方应在乙方设立一个通用的帐户,甲方向此帐户中打款,即可提货。如甲方要求专款专用,可由甲方提出书面的申请,加盖甲方的公章,提交乙方,乙方对甲方申请的款项予以专款专用。\n七、结算方式:实行现款现货制。如甲方在乙方帐户上款项不足,则乙方有权拒绝发货。八、责任及义务:(一)乙方8.1乙方可根据市场情况决定是否向甲方提供POP、宣传单页、海报等宣传品支持。8.2乙方根据新品上市及市场的需要在甲方营业场所或乙方指定场所对甲方营业人员进行产品知识等的培训,具体情况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8.3乙方人员未经乙方或其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不得向甲方借钱、物、样品机等,不得私自承诺超出乙方规定政策的商业折扣等,此等授权是上述业务有效成立的前提条件,否则,应视为乙方人员的个人行为,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8.4乙方人员未经乙方或其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不得私自在商业单位间调货,此等授权是上述业务有效成立的前提条件,否则,应视为乙方人员的个人行为,因此造成的损失,责任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8.5乙方人员除客户经理外,其他人员无权接受甲方的汇票、承兑等结算票据。如甲方将票据交付给乙方客户经理以外人员,导致票据没有到达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全部承担。票据必须填写乙方户名,不写户名造成损失的,由甲方全部承担。甲方不得将现金、空白支票、背书承兑等可背书转让的票据交给乙方人员,否则,因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全部承担。\n8.6如甲方在乙方帐户内有余款,甲方要求乙方退款,甲方需提出书面申请,乙方以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支付给甲方;经甲方书面申请后乙方未在合理时间内支付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向甲方支付利息。(二)甲方8.7甲方不得委托乙方人员为甲方办理打款、开票、提货、货物签收、不良品退换货等业务,也不得将现金、汇票、或者银行卡交给乙方业务人员为甲方办理上述业务,更不应将公章、或者加盖公章的空白商品定单、或者加盖公章的空白业务委托函,交给乙方人员为甲方办理上述业务,否则上述行为视同乙方人员个人行为,由此给甲方或者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全部承担。8.8关于乱价、窜货和虚假工程的约定:8.8.1甲方在乙方统一零售指导价基础上定价销售,但不得低于乙方的最低的零售限价。否则,按本协议对乱价的约定进行处理。8.8.2甲乙双方有权利和义务共同维护市场零售价格的稳定。8.8.3甲方承诺:(1)只在甲乙双方约定的销售区域内销售,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在其他区域进行销售。(2)未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不得低于乙方的最低限价进行销售,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有关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产品价格与促销信息。(3)\n将不参与、不实施从乙方以外的渠道进货、调货等,除非事先得到乙方的书面同意。8.8.4乱价、窜货和虚假工程的相关约定:8.8.4.1窜货的相关违约责任:(1)窜货定义:违反规定跨指定区域销售的,或未经乙方同意,低于限价销售的。只要在本合同第1.2条中约定的区域以外发现乙方销售给甲方的产品,均视为甲方的窜货行为。(2)甲方第一次窜货的,经查实后,取消发现甲方窜货产品当月的月度商业折扣,甲方并应就同一批次(批次定义:通报条码所对应的提货单号内窜货型号数量之和)出库的该型号全部出库量按每台1000元缴纳违约金,由乙方在货款或商业折扣中直接扣除,或甲方直接将违约金汇至“青岛海尔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账户上。(3)甲方出现第二次窜货行为的,除按照上述第(2)款支付违约金外,乙方有权取消承兑免息的资格,并扣除甲方任何月份的月度奖励和/或全部年度商业折扣,同时停止供货两个月并取消本年度内追加任何政策的资格。(4)如第三次发现乱价、窜货的,则除按照上述第(2)、(3)款承担责任外,乙方有权取消甲方经销海尔产品的经销商资格,解除本合同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5)若发现由于假工程导致窜货,则直接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虚假工程条款约定执行。\n8.8.4.2乱价的相关违约责任:(1)乱价定义: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定价原则(套售价、最低零售限价)进行销售或/和进行宣传(包括但不限于报纸、广告、DM单页等)。(2)第一次被乱价通报的,乙方以书面函的形式发给甲方,撤出甲方内的海尔直销员;从通报下发之日起停止乱价产品供货一个月;在货款中扣除该乱价产品乱价当月的月度商业折扣商业折扣及对同一批次(批次定义:通报条码所对应的提货单号内乱价型号数量之和)出库的该型号全部出库量按每台1000元缴纳违约金,由乙方在货款或商业折扣中直接扣除,或甲方直接将该违约金汇至“青岛海尔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户头。(3)对于被发现出现第二次乱价行为的,除按照上述第1款支付违约金外,并扣除甲方该月的月度奖励和/或全部年度商业折扣;将甲方两次列入黑名单,停止甲方所有产品的供货两个月,并取消甲方的承兑免息的资格、取消本年度内追加任何政策的资格。(4)甲方有三次乱价被列入黑名单的,则乙方有权取消甲方经销海尔产品的经销商资格,解除本合同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5)若发现由于假工程导致乱价,则直接按照本合同关于虚假工程的相关约定进行处理。8.8.4.3虚假工程的相关违约责任:\n乙方鼓励甲方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在权限范围积极参与各地项目的工程投标,但甲方应保证向乙方所提交的工程信息的准确性以及工程项目的合同真实履行。对于非真实的工程,双方同意按照如下约定执行:(1)虚假工程定义:是指包括但不限于:海尔售后验收找不到最终用户或最终用户地址的工程;实际安装地址与工程审批单报审地址不符的工程;工程审批单有效期内未完成工程提货的部分;验收的数量与提货数量不一致,或该地址此段时间段内根本未安装过所报审的型号、数量的工程;结算资料作假,与实际安装、验收结果存在较大出入的工程;同一单工程重复提报审批或重复提交资料办理商业折扣的工程;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以及其他形式骗取乙方工程产品的业务,均为虚假工程。(2)经核实第一次被通报的,按照(乙方供价-工程价)*提货数量的2倍进行处罚(不足2万元按2万元执行),由乙方直接从货款或商业折扣中扣除,或甲方直接向“青岛海尔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缴纳该违约金。(3)经核实第二次被通报的:按照(乙方供价-工程价)*提货数量的3倍进行处罚(不足2万元按2万元执行),乙方有权取消该工程商业折扣,违约金由乙方直接从货款或商业折扣中扣除,或甲方直接向“青岛海尔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缴纳该违约金(4)经核实第三次被通报的:按照(乙方供价-工程价)*提货数量的5倍进行处罚(不足2万元\n按2万元执行),并取消该工程商业折扣,停止双方合作,违约金由乙方直接从货款或商业折扣中扣除,或甲方直接向“青岛海尔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缴纳该违约金。(5)对于工程项目的报价,甲方必须按照乙方另行书面同意的价格进行报价,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私自报价导致乙方受到损失、或者乙方被工程方取消供货资格的,乙方按50000元/次从甲方的货款或商业折扣中扣除。8.8.5甲方应严格执行乙方服务规范,实施乙方的安装、维修及服务标准,无投诉及不满意用户。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允许为其他客户代结安装卡。8.8.6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不会自行或者促使自己或容许自己向第三方表态或声明其为唯一或独家经销商。8.9为促进乙方产品的销售,甲方允许乙方促销人员进入甲方各卖场及门店促销及配备直销员,甲方不得限制促销人员及直销员的数量及收取直销员的管理费或以其它方式收取任何费用。8.10在甲方经销乙方产品过程中,因甲方原因致使乙方被索赔或给乙方造成其它损失,甲方应承担赔偿损失。8.11根据乙方的销售需求,甲方向乙方免费提供最佳的位置及足够的面积用于经销乙方产品,位置由双方确定,布置装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合同期内未经乙方许可,甲方更改位置、面积、陈设等,乙方按1000元/次从甲方的货款或商业折扣中扣除。\n8.12为合理优化甲方库存,提高销量,简化甲乙双方沟通的中间环节,甲方有义务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与乙方实现免费电脑联网,甲方同时有义务按乙方要求不定期提供甲方电脑或台帐中乙方产品的库存、零售量等销售数据。如因甲方不提供数据,使乙方不能与甲方一起对超标准库存等销售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措施,导致甲方库存积压需要退换货或补差,损失由甲方承担。8.13如果甲方作为乙方的政府采购项目的供货商,则甲方应按照政府要求按时、按量的供货,不得未经乙方同意擅自加价、降价,也不得违反乙方规定私自承诺售后服务标准。如果政府因甲方的供货行为扣除了乙方的履约保证金或者取消了乙方的供货资格,则乙方将相应的要求甲方承担所扣金额的违约金或者取消甲方的经销商资格。同时,如因甲方的供货行为严重违约导致政府取消了乙方的供货资格,则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不低于十万元的违约金。九、质量、安装与服务9.1乙方提供的产品按照国家标准生产,质量实行三包。甲方在提货时进行验收,如有质量异议应在15日内提出书面异议。9.2甲方在提货、仓储、销售过程中,应维护产品的质量并承担由甲方原因造成的服务费用。9.3安装与维修:甲方承诺售前合理导购,售后免费送货到用户家。甲方在具备安装能力并与乙方签定服务协议后方可进行产品的安装服务,并保证按协议标准进行服务。9.4正品接收检验要求:\n9.4.1乙方严格和规范产品的配送质量,甲方在接收乙方配送或自提产品时,应该对包装箱外观进行验篇三:海尔产品定牌合作合同模板定牌合作合同本合同由青岛海尔电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年月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签订前言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惠、优势互补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一致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缔结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第一章订立合同双方是:1.1甲方:青岛海尔电脑有限公司,一家中国有限责任公司,其法定地址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高科技工业园海尔工业园。甲方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国籍:中华人民共和国1.2乙方:,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其法定地址位于乙方法定代表人:姓名:\n职务:国籍:第二章定义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否则本合同所用下列词语应有如下含义:2.1“定牌合作”,就甲、乙双方而言,系指由乙方遵照《定牌产品质量协议》(为本合同附件一)为甲方提供产品,由甲方在产品上使用由商标所有人-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许可甲方使用的商标,每批产品的具体要求在《订货合同》(为本合同附件二)中约定,合作产品全部由甲方销售的生产经营合作。2.2“订货合同”:系指在甲、乙双方已签订本定牌合同的基础上,双方签订的约定每批定牌产品的具体情况的合同。即每批产品的规格型号、数量、价格、交货期限等按双方签订的《订货合同》执行。《订货合同》应有甲方签字并加盖甲方公章方为有效,否则,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自负。若甲方变更签字人,以甲方的书面通知为准。2.3“定牌产品质量协议”,系指由甲方制订的、乙方同意的双方合作产品在性能、外观等方面的通用质量标准。根据市场要求及技术工艺情况的变化,双方技术人员为保持与国际最先进标准同步,经甲、乙双方质量部门的共同会签提议,甲方有权决定修订该标准第三章声明与保证\n甲、乙双方向对方声明并保证,在本合同签订时以及本合同的有效存续期限内:3.1该方是根据其成立地或注册地法律正式成立和有效存在的,并拥有一切必要的权利和批准签订本合同,而且在本合同生效后,将拥有一切必要的权利和批准全面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3.2该方已经采取一切必要的内部行动使其获得授权签订本合同,使其在本合同上签字的代表获得授权全权签署本合同,并使该方受到本合同的约束;在本合同生效后,本合同对该方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3.3无论是本合同的签署,还是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都不会与该方章程或内部规章、任何法律、任何政府机构或部门的授权或批准有抵触,或与该方为一方并受之约束的任何合同规定有抵触,或导致对合同双方上述规定的违反,或构成对上述规定的不履行。3.4对该方没有正在进行的、会在任何方面影响其签署或履行本合同能力的诉讼、仲裁、其他法律或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的活动;该方所持有的来自任何政府部门的、有关本合同的所有文件、声明和资料,凡是对该方全面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有重大方的文件中,均未载有关于任何重大事实的不实说明,亦未漏载会导致误解的任何重大事实第四章生产与监制\n甲、乙双方的定牌合作是在各自独立、自主地进行生产经营管理的基础上开展的,定牌合作产品由乙方组织生产,甲方进行监制和审核:4.1乙方应当建立“定牌筛选车间”,对定牌合作产品配套的主关件进行QC检验,保证投入生产线使用的部件全部为合格件或为甲方同意使用的之部件;大宗原材料(如塑料)和零部件在批量生产前,必须经甲方书面确认同意,如果有更改,也必须经甲方书面确认同意;定牌合作产品的外观和包装应当按照甲方书面指定的式样进行制作,需要外协厂家加工制作的零部件由乙方组织和购进;4.2定牌合作产品,由甲方委托乙方监制人员检验后,出具合格证,并进行抽样测试(按照国家有关抽测比例)后,随批出具检验报告,经甲方OEM工程师确认。乙方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试验,负责每种新产品送到国家指定的专业研究所检验,以“海尔商标”进行的检测、认证、评优等活动发生的费用由甲方负担。对于甲方监制人员和审核队书面提出的问题及整改意见,乙方在一(1)日内不提出书面异议的,应当在三(3)日内逐项落实,并将解决措施及结果通告OEM工程师;乙方在一(1)日内提出书面异议的,对不影响甲方对产品验收的,可以书面通知甲方OEM工程师在下期产销通报会中协商解决;对致使产品不能被甲方验收的,乙方负责在三(3)日内组织双方高层领导会议,解决问题以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第五章定牌产品的价格、付款和交货程序及保险\n5.1定牌产品的价格由甲乙双方协商制定,可另行签订价格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乙方承诺其提供给甲方的价格是最低的,否则一经甲方查实,乙方应退还差价部分,并按合同总额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2每批定牌产品的付款方式及期限由双方在《订货合同》中具体规定,但乙方应在出货至甲方指定的地点并签收后,向甲方提供发票等材料,书面通知甲方付款,乙方未履行此义务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可不予付款。5.3乙方完成甲方每批订单后,交货方式由双方在《订货合同》约定。由甲方提货的,乙方应向甲方提出书面提货要求,甲方接收后开出提货单(调拨单并加盖公章,注明提货人姓名、车辆号码等,一份反馈乙方,一份交提货人,乙方必须在核实无误后方可交货。由乙方送货的,乙方应为货物投保,按约定时间将货物交付甲方指定地点和收货人第六章销售及售后服务甲乙双方应当依照甲方提出的技术要求或双方封存的样品生产定牌合作产品,甲方独占享有定牌合作产品的销售权利:6.1甲方已定牌生产的产品,乙方不得再行生产。乙方无权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销售与双方定牌合作产品相同或类似的产品,对于本合同生效前乙方已生产出的与定牌产品相同或类似的产品,除在双方约定的范围内(中华人民共和国除外)乙方可以继续销售外,甲方独占享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内)的销售权。\n6.2甲方负责定牌合作产品的售后服务工作,乙方负责每批按照平均返修率提供整机、主机备件,负责在本合同生效后30日内提供每种产品服务技术手册,负责免费培训甲方维修人员。定牌合作产品的其他零件,按照甲乙双方确认的合理价格,由乙方提供给甲方。具体规定见《保修协议》本合同的附件。6.3服务质量是甲乙双方定牌合作的信誉保证,为达到快速、优质的要求,对于甲方维修人员解决不了的维修服务问题,乙方应当自收到甲方售后的书面处理通知后的24小时内,按照甲方的要求处理。6.4对于投诉产品,甲乙双方首先连带负责承担维修、退换等责任,然后共同判定产品缺陷的责任者:属于定牌合作产品交付甲方后出现的运输、存储等问题,由甲方全面承担责任;属于定牌合作产品交付甲方前出现的原材料、工艺设计、运输等问题,由乙方全面承担责任。对于无法判定产品缺陷责任者的,由甲乙双方平均分担责任;首先承担责任又不属于产品缺陷责任者的,可以向确定后的责任者追偿。6.5定牌产品出现责任事故,双方应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妥善处理事故。经有权机关鉴定为乙方原因所致的,乙方应退还甲方为此事故所支出的全部费用,并赔偿甲方因此而受到的经济、形象、名誉等全部损失。第七章产销通报会为增强双方的业务联系,扩大定牌产品的市场份额,双方应当在每月10日召开定牌合作产品的“产销通报会”\n:7.1会议地点、时间:每次会议前10日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7.2参会人员:甲、乙双方负责定牌合作生产经营业务的主管人员和工作人员。7.3主要议题:1、甲方对前一月的定牌合作产品的销售总结报告;2、甲方对定牌合作产品的市场分析及预测报告;3、甲方OEM工程师报告;4、乙方对定牌合作产品的生产状况总结报告;5、乙方对“海尔商标”及“海尔标志物”的使用情况报告;6、甲、乙双方讨论修订《定牌合作产品质量标准》;7、甲、乙双方对问题点研究解决及协调办法。第八章商标与专利8.1商标的所有人—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许可甲方在产品上使用“海尔”商标,甲乙双方同意对于乙方未经甲方及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书面许可使用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商标及产品标志的,乙方在甲方提出侵权警告后十五(15)天内不停止使用的,乙方应当按照侵权产品的市场销售总价款的两倍赔偿甲方及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同时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保留提出侵权诉讼的权利。\n8.2甲方下达订单的同时,可向乙方授权使用与订单数量一致的商标,由乙方按甲方要求用于定牌产品上,其使用情况乙方必须有台帐登记,并将损坏、作废的商标备案。在该订单货物交货后10日内,乙方负责将商标使用情况通报给甲方,不得将商标自己留用或以任何方式流入到任何第三方。否则,按7.1条执行,并且乙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责任与后果。8.3乙方已经开发的定牌合作产品的专利属乙方所有,对于甲方在此基础上提出的特殊技术要求及外观设计改进建议,由此开发的定牌合作产品的专利属甲、乙双方共有,由甲、乙双方共同提出专利申请,平均分担所有专利费用。8.4由甲方设计开发,乙方定牌生产的产品,全部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甲方设计开发的零部件、产品改进之处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8.5乙方开发的产品涉及他人的专利时,乙方必须提供专利权人的许可证明,确保定牌产品不会侵犯他人专利。否则由此引起的侵权由乙方负责解决,承担责任;如给甲方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第九章保密甲乙双方在本合同有效期限之前与之间,期满或终止之后有如下保密义务:\n9.1对双方相互披露的各自业务、财务状况、专有技术、研究开发以及其他有保密标志的专有资料,除对履行工作职责而必需知道该保密资料的本方员工外,不向任何人或实体披露;双方应当制定保密的规章制度,以使本公司员工同样遵守所述的保密义务。9.2如果任何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则应当对它方因违反保密义务行为而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由违反一方支付守约方违约金万元,支付此项违约金不影响本合同其他项下的补救措施的施行。9.3乙方不得将双方的合作情况在任何场合透露给任何第三方,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宣称甲方产品是由乙方生产等。否则视为违约,乙方向甲方支付10万元保密费,并赔偿甲方损失。第十章违约责任如果出现本合同一方违约导致本合同或其附件的不履行或者不能充分履行,违约所引起的责任应当由违约方承担;如果出现双方违约,各违约方应当各自承担其违约引起的那部分责任:10.1对于违反《订货合同》的约定供货、收货、付款等,应当按照《订货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进行处理。10.2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乙方累计三次出现供货量不足甲方订单所需数量,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赔偿甲方所受的全部损失。10.3甲、乙双方同意对本合同中每一条款的违约按实际损失赔偿,对于无形财产的损失委托双方认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评估机构评估确定。10.4对于乙方违反本合同或其附件的任何条款,甲方同意由乙方支付甲方人民币十(10)万元的约定性赔偿。\n10.5约定性赔偿金是额外于其他任何对于违约的赔偿及法院的罚金,只要非违约方或非首先违约方可以提供出合法的违约证据或首先违约证据,就应当获得约定性赔偿金而不必提供实际的不可补救的损失、困难和公众利益损失等其他任何证据。第十一章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在本合同生效日期后发生的,本合同在签署时不能预见的、并且其发生与后果是无法避免和克服的,阻止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违约的所有事件。该事件应当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与一般国际商业惯例认可的不可抗力的事件:11.1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一方在本合同项下受到该事件影响的义务,在由该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间应当中止履行,并且应当自动延期而不受惩罚,延长的期限与该中止时间相等。11.2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后三(3)日内书面通知其他方,并在发出通知后的十五(15)日内提供证明该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充分证据,该项证据由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地区的公证机关或经甲方认可的其他机构出具。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还应当尽一切合理的努力终止该不可抗力。11.3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甲、乙双方应当互相协商,以及时、迅速找到公正的解决办法,双方均有义务尽一切合理努力将该不可抗力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第十二章\n变更、解除12.1如甲方欲变更、解除本合同,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欲变更、解除本合同,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甲方。双方互不负责任。12.2乙方质量不合格,经甲方要求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或出现产品责任事故,甲方有权解除合同。12.3乙方违反双方对商标及专利的约定,甲方有权解除合同。12.4乙方不得因甲方未及时付款而推迟履行合同或变更、解除合同。12.5如乙方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甲方有权变更或解除合同,乙方应赔偿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12.6除上述原因,合同双方若对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达成一致协议后,对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第十三章其他约定13.1甲方除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相关款项外,不需承担乙方的任何费用、利润损失、其他特殊或间接或意外或后续的损失、应由乙方负担的税金和其他款项等。甲方因故未及时支付合同金额,可按银行同期利率支付利息,甲方向乙方补交时,乙方未向甲方主张支付逾期期间利息的,视为乙方放弃。法律规定甲方代扣代缴乙方应缴纳的税款时,甲方有权代扣代缴;甲方未从支付的合同金额中扣除时,乙方应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13.2\n双方之间签订的其他合同、协议与本合同有不同约定时,以本合同为准。乙方同意甲方根据经营需要将自己在本合同中的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时,甲方只需通知乙方即可。同时,乙方同意如其与该第三人发生争议,不会涉及甲方;如涉及到甲方作为争议的一方,乙方同意将该纠纷提交到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13.3乙方承诺在签订合同前已书面告之甲方其与甲方关联企业之间签订的合同及合同履行情况,否则造成甲方与其关联企业为同一目的与乙方重复签订合同而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13.4如本合同需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和合同鉴证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并承担全部税费和费用。因乙方未办理相应手续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第十四章争议的解决14.1如果就本合同的解释或执行发生争议,双方应当首先力争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该争议。如果在一方向另一方发出要求开始协商的书面通知后三十(30)天内不能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可以将该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诉讼按照已经公布、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进行。14.2本合同的成立、效力、解释和执行,以及在本合同项下发生争议,应当适用已经公布、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已经公布、有效的法律对与本合同有关的某一特定事项作出规定,则应当参照一般国际商业惯例。\n14.3在本合同生效日期后,如果有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条例或法规颁布,或者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任何现存法律、条例或法规的修改、解释,使单方的经济利益受到重大的不利影响,甲、乙双方应当立即互相协商,并尽其最大努力,实施一切必要的调整,以把每一方从本合同获得的经济利益维持在不差于该法律、条例和法规未颁布、未修改或未如此解释时应当所获得的经济利益的基础上。14.4如果不可能实施本合同第13.3条款规定的调整,一方有权书面通知对方,在合同期限届满前终止本合同,如果在收到该通知的三十(30)日内,甲、乙双方没有达成书面协议继续本合同,应当视为同意终止本合同。第十五章合同期限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本合同有效期限为壹年;经甲乙双方同意,可以在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协商延长合作期限,由甲乙双方续签合同。第十六章其他补充规定16.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本合同的任何一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合同及其附件项下的一项权利、权力或特权,不应当视为放弃这项权利、权力或特权;任何单独或部分行使一项权利、权力或特权亦不应当排除将来对这项权利、权力或特权的行使。16.2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未经本合同甲方事先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本合同。\n16.3本合同是为甲方、乙方利益而签订的,自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本合同不得口头修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须经双方以签署书面文件的方式同意后生效。16.4本合同签署中文正本肆(4)份,甲方贰(2)份,乙方贰(2)份。本合同及其附件构成甲、乙双方关于本合同标的之全部协议,并取代以前双方之间所有关于本合同标的之全部讨论、谈判和协议。双方所有与本合同条款的规定有任何抵触的文件,应当以本合同条款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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