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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11-20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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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块十一 广告法务导入案例解析【导入案例】某报某日刊登了一则"L66特效生发宝斐声海内外"的广告,称国家商标局注册的"神州牌L66特效生发宝"是一种能使毛发再生的最新特效类药化妆品,符合轻工业部标准规定,对斑秃、普秃、全秃、壮年脱发、脂溢性脱发症均有特效,快者使用七天能萌长新发,有效率在全国同类产品中达到97%的最高疗效,得到国内消费者的好评,尤其是在今年的广交会上和首都北京得到了外商的高度赞誉,确实是生发之宝、神州之宝、人类之宝,填补了中国多年来秃发不治之症的空白。已行销美国、加拿大、日本等10多个国家。为满足国内需求,我部现办理国内邮购业务等等。许多消费者信以为真,纷纷邮购。但使用该种特效类药化妆品后效果并不明显,于是怀疑广告的真实性,投诉到市工商局,工商局经过调查后,认定该广告是违法的广告,并给予了该公司相应的处罚。试分析本案例中的广告违反《广告法》哪些规定?【导入案例解析】这是一则虚假、违法广告。我国《广告法》第10条规定:"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本案中的"L66特效生发宝"广告中"对斑秃、普秃、全秃、壮年脱发、脂溢性脱发症均有特效,快者使用十天能萌长新发"的语言与客观事实不相符合,夸大了此产品的性能和功效,不符合头发生长的科学规律;其次,广告中提到的"有效率在全国同类产品中达到最高疗效,为97%"的统计资料没有客观依据;而且,使用了"最高疗效"等容易误导消费者的绝对化词语,借以抬高自己,贬低其他同类产品;第三,广告中称此产品是"生发之宝、神州之宝、人类之宝,填补了中国多年来秃发不治之症的空白。现已行销美国、加拿大、日本等10多个国家"等用语和销售业绩系广告主随意编造,缺乏真实性、准确性。因此,本则广告由于存在诸多虚假之处,违反了《广告法》第十条的规定。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可以要求停止发布该广告,并处以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甚至可以要求其停止广告业务。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