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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11-20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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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合同法详解(共10篇)篇一:2014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合同法2014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合同法一、单选题6.张某与李某共有一台机器,各占50%份额。双方共同将机器转卖获得10万元,约定张某和李某分别享有6万元和4万元。同时约定该10万元暂存李某账户,由其在3个月后返还给张某6万元。后该账户全部款项均被李某债权人王某申请法院查封并执行,致李某不能按期返还张某款项。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李某构成违约,张某可请求李某返还5万元B.李某构成违约,张某可请求李某返还6万元C.李某构成侵权,张某可请求李某返还5万元D.李某构成侵权,张某可请求李某返还6万元【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约定"对机器转卖所得款张某分6万,李某分4万",该约定未违反意思自治原则,合法有效。因此,张某可请求李某返还6万元。\n《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本案中,李某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违约,应当向张某承担违约责任,而非侵权。7.甲公司通知乙公司将其对乙公司的10万元债权出质给了丙银行,担保其9万元贷款。出质前,乙公司对甲公司享有2万元到期债权。如乙公司提出抗辩,关于丙银行可向乙公司行使质权的最大数额,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10万元B.9万元C.8万元D.7万元【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n《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本案中,甲对于乙享有10万的债权,同时乙对甲也享有2万元的债权并且已经到期,而且两者都是普通的金钱债务,因此,乙可以向甲主张抵销。甲将债权出质于丙,应当参照适用债权让与的规定。《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因此,乙可以向质权人丙主张2万元的抵销权,如果乙主张,则丙主张的质权最大数额就是8万元。11.方某为送汤某生日礼物,特向余某定做一件玉器。订货单上,方某指示余某将玉器交给汤某,并将订货情况告知汤某。玉器制好后,余某委托朱某将玉器交给汤某,朱某不慎将玉器碰坏。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汤某有权要求余某承担违约责任B.汤某有权要求朱某承担侵权责任C.方某有权要求朱某承担侵权责任D.方某有权要求余某承担违约责任【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选项D正确。《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本题中,方某与余某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而汤某与余某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方某有权要求余某承担违约责任,而汤某无权要求余某承担违约责任。\n选项B、C错误。《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对于承揽合同而言,参照买卖合同关于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规定,定作标的物的所有权,在交付之前属于承揽人,尚未转移给定作人或者定作人指示的人。玉器还未交付给汤某,汤某对玉器不享有所有权。因此,朱某对汤某不构成侵权。同理,方某对该玉器也不享有所有权,无权要求朱某承担侵权责任。12.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小轿车,约定7月1日预付10万元,10月1日预付20万元,12月1日乙公司交车时付清尾款。甲公司按时预付第一笔款。乙公司于9月30日发函称因原材料价格上涨,需提高小轿车价格。甲公司于10月1日拒绝,等待乙公司答复未果后于10月3日向乙公司汇去20万元。乙公司当即拒收,并称甲公司迟延付款构成违约,要求解除合同,甲公司则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甲公司不构成违约B.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C.乙公司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D.乙公司可要求提高合同价格【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选项C错误。《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n(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该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本题中,甲应预付前两笔款项,然后乙交货,甲的履行顺序在先,但在第二笔款支付前,乙单方要求提价,甲有理由相信若自己拒绝,乙完全可能不向甲履行,因此,甲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暂时中止第二笔款项的支付,对于迟延支付第二笔货款不构成违约。选项B错误。《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据此可知,乙公司不具备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选项D错误。《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二款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该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题中,原材料上涨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不属于法定的合同变更事由,乙公司不能以此为由要求变更合同价格。13.\n胡某于2006年3月10日向李某借款100万元,期限3年。2009年3月30日,双方商议再借100万元,期限3年。两笔借款均先后由王某保证,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李某未向胡某和王某催讨。胡某仅于2010年2月归还借款100万元。关于胡某归还的100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因2006年的借款已到期,故归还的是该笔借款B.因2006年的借款无担保,故归还的是该笔借款C.因2006年和2009年的借款数额相同,故按比例归还该两笔借款D.因2006年和2009年的借款均有担保,故按比例归还该两笔借款【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胡某先后向李某两次借款,借款数额均为100万,且均有担保。2010年2月,胡某向李某归还100万元时,第一笔借款已经到期,第二笔借款尚未到期,因此,应当优先抵充2006年的100万借务。14.\n孙某与李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李某承租后与陈某签订了转租合同,孙某表示同意。但是,孙某在与李某签订租赁合同之前,已经把该房租给了王某并已交付。李某、陈某、王某均要求继续租赁该房屋。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李某有权要求王某搬离房屋B.陈某有权要求王某搬离房屋C.李某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孙某承担赔偿责任D.陈某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孙某承担赔偿责任【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选项A、B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三)合同成立在先的。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本题中,王某与孙某签订租赁合同在先,且其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因此,王某应作为优先顺位的合同履行人,李某、陈某无权要求王某搬离房屋。\n选项C正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题中,因孙某违约导致李某的租房合同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李某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孙某承担赔偿责任。选项D错误。本题中,陈某与孙某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陈某不能要求孙某承担赔偿责任。但陈某与李某之间存在转租合同关系,陈某有权解除其与李某之间的转租合同,并要求李某承担赔偿责任。二、多选题51.甲房产开发公司在交给购房人张某的某小区平面图和项目说明书中都标明有一个健身馆。张某看中小区健身方便,决定购买一套商品房并与甲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张某收房时发现小区没有健身馆。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甲公司不守诚信,构成根本违约,张某有权退房B.甲公司构成欺诈,张某有权请求甲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C.甲公司恶意误导,张某有权请求甲公司双倍返还购房款D.张某不能滥用权利,在退房和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之间只能选择一种【正确答案】AB【答案解析】\n选项A正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据此可知,因一方当事人根本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责任。本题中,张某以健身方便为目的购买甲公司的商品房,但实际收房时发现根本没有小区图纸上及项目说明中标明的健身馆,因甲公司虚假宣传导致张某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张某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并予退房。选项B正确。《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本题中,甲公司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在售房过程中进行虚假宣传,即构成欺诈,张某因此受损,其有权请求甲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选项C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n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该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据此可知,本题情形不满足双倍返还购房款的法定条件。选项D错误。《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据此可知,合同解除与承担违约责任之间并不冲突,可以并用。因此,张某在要求退房的同时,可以一并要求甲公司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提示】本题与2008年卷三第54题几乎一致。52.吴某是甲公司员工,持有甲公司授权委托书。吴某与温某签订了借款合同,该合同由温某签字、吴某用甲公司合同专用章盖章。后温某要求甲公司还款。下列哪些情形有助于甲公司否定吴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A.\n温某明知借款合同上的盖章是甲公司合同专用章而非甲公司公章,未表示反对B.温某未与甲公司核实,即将借款交给吴某C.吴某出示的甲公司授权委托书载明甲公司仅授权吴某参加投标活动D.吴某出示的甲公司空白授权委托书已届期【正确答案】CD【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和公司公章,在代表该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时,均产生法律效力,可以构成表见代理。选项B错误。吴某持有甲公司的授权委托书,温某有理由相信其享有代理权,可以构成表见代理。选项C、D正确。《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据此可知,成立表见代理的条件之一是"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本题中,若吴某出示的授权委托书明确限定仅授权其参加投标活动,或者授权委托已经届期,则不存在合理理由使温某相信吴某享有代理权,不能构成表见代理。53.下列哪些请求不适用诉讼时效?()A.\n当事人请求撤销合同B.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C.业主大会请求业主缴付公共维修基金D.按份共有人请求分割共有物【正确答案】ABCD【答案解析】按照民法理论,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形成权不适用诉讼时效。选项A、B正确。合同撤销权与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属于形成权,而非债权请求权,它们都不适用诉讼时效。其中,合同撤销权适用除斥期间的规定。选项C正确。公共维修基金是指按建设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住宅楼房的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基金。单位售卖公房的公共维修基金,由售房单位和购房职工共同筹集,所有权归购房人,用于售出住宅楼房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基于公共维修基金涉及小区公共设施维修维护的特殊性,该请求权并非普通的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选项D正确。《物权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名为请求权,实为形成权,不适用诉讼时效。54.杜某拖欠谢某100万元。谢某请求杜某以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抵债时,杜某称其已把房屋作价90万元卖给赖某,房屋钥匙已交,但产权尚未过户。该房屋市值为120万元。关于谢某权利的保护,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A.\n谢某可请求法院撤销杜某、赖某的买卖合同B.因房屋尚未过户,杜某、赖某买卖合同无效C.如谢某能举证杜某、赖某构成恶意串通,则杜某、赖某买卖合同无效D.因房屋尚未过户,房屋仍属杜某所有,谢某有权直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以实现其债权【正确答案】ABD【答案解析】选项A说法错误。《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合同法解释(二)》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本案中,将其市值120万元的房屋以90万元卖给赖某,不属于以明显低价转让,且题干也未明示受让人赖某对此知情。因此,谢某不能以此为由请求法院撤销杜某与赖某之间的买卖合同。\n选项B说法错误。《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据此可知,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与房屋产权是否过户无关。本题中,房屋买卖合同自双方达成合意时成立并生效,并不以房屋过户为生效要件。选项C说法正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据此可知,如谢某能举证杜某、赖某构成恶意串通,则杜某、赖某买卖合同无效。篇二:2015年司法考试合同法部分真题及参考答案2015司考试卷三(合同法部分,参考答案附后)提示:本试卷为选择题,由计算机阅读。请将所选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2.甲以23万元的价格将一辆机动车卖给乙。该车因里程表故障显示行驶里程为4万公里,但实际行驶了8万公里,市值为16万元。甲明知有误,却未向乙说明,乙误以为真。乙的下列哪一请求是错误的?A.以甲欺诈为由请求法院变更合同,在此情况下法院不得判令撤销合同B.请求甲减少价款至16万元\nC.以重大误解为由,致函甲请求撤销合同,合同自该函到达甲时即被撤销D.请求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3.张某和李某设立的甲公司伪造房产证,以优惠价格与乙企业(国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骗取钱财。乙企业交付房款后,因甲公司不能交房而始知被骗。关于乙企业可以采取的民事救济措施,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以甲公司实施欺诈损害国家利益为由主张合同无效B.只能请求撤销合同C.通过乙企业的主管部门主张合同无效D.可以请求撤销合同,也可以不请求撤销合同而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4.甲公司与15周岁的网络奇才陈某签订委托合同,授权陈某为甲公司购买价值不超过50万元的软件。陈某的父母知道后,明确表示反对。关于委托合同和代理权授予的效力,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均无效,因陈某的父母拒绝追认B.均有效,因委托合同仅需简单智力投入,不会损害陈某的利益,其父母是否追认并不重要C.是否有效,需确认陈某的真实意思,其父母拒绝追认,甲公司可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委托合同的效力\nD.委托合同因陈某的父母不追认而无效,但代理权授予是单方法律行为,无需追认即有效5.甲与乙签订《协议》,由乙以自己名义代甲购房,甲全权使用房屋并获取收益。乙与开发商和银行分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和贷款合同。甲把首付款和月供款给乙,乙再给开发商和银行,房屋登记在乙名下。后甲要求乙过户,乙主张是自己借款购房。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有权提出更正登记B.房屋登记在乙名下,甲不得请求乙过户C.《协议》名为代购房关系,实为借款购房关系D.如乙将房屋过户给不知《协议》的丙,丙支付合理房款则构成善意取得6.甲将一套房屋转让给乙,乙再转让给丙,相继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丙翻建房屋时在地下挖出一瓷瓶,经查为甲的祖父埋藏,甲是其祖父唯一继承人。丙将该瓷瓶以市价卖给不知情的丁,双方钱物交割完毕。现甲、乙均向丙和丁主张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有权向丙请求损害赔偿B.乙有权向丙请求损害赔偿C.甲、乙有权主张丙、丁买卖无效D.丁善意取得瓷瓶的所有权\n7.甲乙为夫妻,共有一套房屋登记在甲名下。乙瞒着甲向丙借款100万元供个人使用,并将房屋抵押给丙。在签订抵押合同和办理抵押登记时乙冒用甲的名字签字。现甲主张借款和抵押均无效。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抵押合同无效B.借款合同无效C.甲对100万元借款应负连带还款义务D.甲可请求撤销丙的抵押权8.乙欠甲货款,二人商定由乙将一块红木出质并签订质权合同。甲与丙签订委托合同授权丙代自己占有红木。乙将红木交付与丙。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甲乙之间的担保合同无效B.红木已交付,丙取得质权C.丙经甲的授权而占有,甲取得质权D.丙不能代理甲占有红木,因而甲未取得质权9.甲去购买彩票,其友乙给甲10元钱让其顺便代购彩票,同时告知购买号码,并一再嘱咐甲不要改变。甲预测乙提供的号码不能中奖,便擅自更换号码为乙购买了彩票并替乙保管。开奖时,甲为乙购买的彩票中了奖,二人为奖项归属发生纠纷。下列哪一分析是正确的?A.甲应获得该奖项,因按乙的号码无法中奖,甲、乙之间应类推适用借贷关系,由甲偿还乙10元B.甲、乙应平分该奖项,因乙出了钱,而甲更换了号码\nC.甲的贡献大,应获得该奖项之大部,同时按比例承担彩票购买款D.乙应获得该奖项,因乙是委托人10.甲与乙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收到首期房款后,向甲交付房屋和房屋使用说明书;收到二期房款后,将房屋过户给甲。”甲交纳首期房款后,乙公司交付房屋但未立即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甲以此为由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拒不支付二期房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甲的做法正确,因乙公司未完全履行义务B.甲不应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应行使不安抗辩权,因乙公司有不能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的可能性C.甲可主张解除合同,因乙公司未履行义务D.甲不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因甲的付款义务与乙公司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不形成主给付义务对应关系11.甲将房屋租给乙,在租赁期内未通知乙就把房屋出卖并过户给不知情的丙。乙得知后劝丙退出该交易,丙拒绝。关于乙可以采取的民事救济措施,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请求解除租赁合同,因甲出卖房屋未通知乙,构成重大违约B.请求法院确认买卖合同无效C.主张由丙承担侵权责任,因丙侵犯了乙的优先购买权D.主张由甲承担赔偿责任,因甲出卖房屋未通知乙而侵犯了乙的优先购买权12.甲、乙两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面包券。双方交割完毕,面包券上载明“不记名、不挂失,凭券提货”\n。甲公司将面包券转让给张某,后张某因未付款等原因被判处合同诈骗罪。面包券全部流入市场。关于协议和面包券的法律性质,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面包券是一种物权凭证B.甲公司有权解除与乙公司的协议C.如甲公司通知乙公司停止兑付面包券,乙公司应停止兑付D.如某顾客以合理价格从张某处受让面包券,该顾客有权请求乙公司兑付13.方某、李某、刘某和张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方某向李某借款100万元,刘某提供房屋抵押,张某提供保证。”除李某外其他人都签了字。刘某先把房本交给了李某,承诺过几天再作抵押登记。李某交付100万元后,方某到期未还款。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借款合同不成立B.方某应返还不当得利C.张某应承担保证责任\nD.刘某无义务办理房屋抵押登记14.甲公司与没有建筑施工资质的某施工队签订合作施工协议,由甲公司投标乙公司的办公楼建筑工程,施工队承建并向甲公司交纳管理费。中标后,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建筑施工合同。工程由施工队负责施工。办公楼竣工验收合格交付给乙公司。乙公司尚有部分剩余工程款未支付。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合作施工协议有效B.建筑施工合同属于效力待定C.施工队有权向甲公司主张工程款D.甲公司有权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15.刘某与甲房屋中介公司签订合同,委托甲公司帮助出售房屋一套。关于甲公司的权利义务,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如有顾客要求上门看房时,甲公司应及时通知刘某B.甲公司可代刘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C.如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甲公司可向刘某收取报酬D.如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甲公司自行承担居间活动费用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51—85题,每题2分,共70分。51.自然人甲与乙签订了年利率为30%、为期1年的1000万元借款合同。后双方又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把房屋卖给乙,房款为甲的借款本息之和。甲须在一年内以该房款分6期回购房屋。如甲不回购,乙有权直接取得房屋所有权。”乙交付借款时,甲出具收到全部房款的收据。后甲未按约定回购房屋,也未把房屋过户给乙。因房屋价格上涨至3000万元,甲主张偿还借款本息。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乙之间是借贷合同关系,不是房屋买卖合同关系\nB.应在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以内承认借款利息C.乙不能获得房屋所有权D.因甲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应承担违约责任52.某旅游地的纪念品商店出售秦始皇兵马俑的复制品,价签标名为“秦始皇兵马俑”,2800元一个。王某购买了一个,次日,王某以其购买的“秦始皇兵马俑”为复制品而非真品属于欺诈为由,要求该商店退货并赔偿。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A.商店的行为不属于欺诈,真正的“秦始皇兵马俑”属于法律规定不能买卖的禁止流通物B.王某属于重大误解,可请求撤销买卖合同C.商店虽不构成积极欺诈,但构成消极欺诈,因其没有标明为复制品D.王某有权请求撤销合同,并可要求商店承担缔约过失责任53.甲向某银行贷款,甲、乙和银行三方签订抵押协议,由乙提供房产抵押担保。乙把房本交给银行,因登记部门原因导致银行无法办理抵押物登记。乙向登记部门申请挂失房本后换得新房本,将房屋卖给知情的丙并办理了过户手续。甲届期未还款,关于贷款、房屋抵押和买卖,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乙应向银行承担违约责任B.丙应代为向银行还款C.如丙代为向银行还款,可向甲主张相应款项\nD.因登记部门原因未办理抵押登记,但银行占有房本,故取得抵押权57.根据甲公司的下列哪些《承诺(保证)函》,如乙公司未履行义务,甲公司应承担保证责任?A.承诺:“积极督促乙公司还款,努力将丙公司的损失降到最低”B.承诺:“乙公司向丙公司还款,如乙公司无力还款,甲公司愿代为清偿”C.保证:“乙公司实际投资与注册资金相符”。实际上乙公司实际投资与注册资金不符D.承诺:“指定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乙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但拒不承担保证责任58.赵某从商店购买了一台甲公司生产的家用洗衣机,洗涤衣物时,该洗衣机因技术缺陷发生爆裂,叶轮飞出造成赵某严重人身损害并毁坏衣物。赵某的下列哪些诉求是正确的?A.商店应承担更换洗衣机或退货、赔偿衣物损失和赔偿人身损害的违约责任B.商店应按违约责任更换洗衣机或者退货,也可请求甲公司按侵权责任赔偿衣物损失和人身损害C.商店或者甲公司应赔偿因洗衣机缺陷造成的损害D.商店或者甲公司应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n59.甲将其临街房屋和院子出租给乙作为汽车修理场所。经甲同意,乙先后两次自费扩建多间房屋作为烤漆车间。乙在又一次扩建报批过程中发现,甲出租的全部房屋均未经过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属于违章建筑。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租赁合同无效B.因甲、乙对于扩建房屋都有过错,应分担扩建房屋的费用C.因甲未告知乙租赁物为违章建筑,乙可解除租赁合同D.乙可继续履行合同,待违章建筑被有关部门确认并影响租赁物使用时,再向甲主张违约责任60.郭某意外死亡,其妻甲怀孕两个月。郭某父亲乙与甲签订协议:“如把孩子顺利生下来,就送十根金条给孩子。”当日乙把八根金条交给了甲。孩子顺利出生后,甲不同意由乙抚养孩子,乙拒绝交付剩余的两根金条,并要求甲退回八根金条。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孩子为胎儿,不具备权利能力,故协议无效B.孩子已出生,故乙不得拒绝赠与C.八根金条已交付,故乙不得要求退回D.两根金条未交付,故乙有权不交付61.甲遗失其为乙保管的迪亚手表,为偿还乙,甲窃取丙的美茄手表和4000元现金。甲将美茄手表交乙,因美茄手表比迪亚手表便宜1000元,甲又从4000元中补偿乙1000元。乙不知甲盗窃情节。乙将美茄手表赠与丁,又用该1000元的一半支付某自来水公司水费,另一半购得某商场一件衬衣。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丙可请求丁返还手表\nB.丙可请求甲返还3000元、请求自来水公司和商场各返还500元C.丙可请求乙返还1000元不当得利D.丙可请求甲返还4000元不当得利三、不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86—100题,每题2分,共30分。(一)甲公司、乙公司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约定,合作开发的A区房屋归甲公司、B区房屋归乙公司。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委托书》,委托丙公司对外销售房屋。《委托书》中委托人签字盖章处有乙公司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王某签字,王某同时也是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查看《合作开发协议》和《委托书》后,与丙公司签订《房屋预订合同》,约定:“张某向丙公司预付房款30万元,购买A区房屋一套。待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后,双方签订正式合同。”丙公司将房款用于项目投资,全部亏损。后王某向张某出具《承诺函》:如张某不闹事,将协调甲公司卖房给张某。但甲公司取得房屋预售许可后,将A区房屋全部卖与他人。张某要求甲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退回房款。张某与李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该债权转让给李某,通知了甲、乙、丙三公司。因李某未按时支付债权转让款,张某又将债权转让给方某,也通知了甲、乙、丙三公司。请回答第86—\n88题。86.关于《委托书》和《承诺函》,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乙公司是委托人B.乙公司和王某是共同委托人C.甲公司、乙公司和王某是共同委托人D.《承诺函》不产生法律行为上的效果87.关于《房屋预订合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无效B.对于甲公司而言,丙公司构成无权处分C.对于乙公司而言,丙公司构成有效代理D.对于张某而言,丙公司构成表见代理88.关于30万元预付房款,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由丙公司退给李某B.由乙公司和丙公司退给李某C.由丙公司退给方某D.由乙公司和丙公司退给方某(二)\n顺风电器租赁公司将一台电脑出租给张某,租期为2年。在租赁期间内,张某谎称电脑是自己的,分别以市价与甲、乙、丙签订了三份电脑买卖合同并收取了三份价款,但张某把电脑实际交付给了乙。后乙的这台电脑被李某拾得,因暂时找不到失主,李某将电脑出租给王某获得很高收益。王某租用该电脑时出了故障,遂将电脑交给康成电脑维修公司维修。王某和李某就维修费的承担发生争执。康成公司因未收到修理费而将电脑留置,并告知王某如7天内不交费,将变卖电脑抵债。李某听闻后,于当日潜入康成公司偷回电脑。请回答第89—91题。89.关于张某与甲、乙、丙的合同效力,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张某非电脑所有权人,其出卖为无权处分,与甲、乙、丙签订的合同无效B.张某是合法占有人,其与甲、乙、丙签订的合同有效C.乙接受了张某的交付,取得电脑所有权D.张某不能履行对甲、丙的合同义务,应分别承担违约责任90.如乙请求李某返还电脑和所获利益,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李某向乙返还所获利益时,应以乙所受损失为限B.李某应将所获利益作为不当得利返还给乙,但可以扣除支出的必要费用C.乙应以所有权人身份而非不当得利债权人身份请求李某返还电脑D.如李某拒绝返还电脑,需向乙承担侵权责任91.关于康成公司的民事权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王某在7日内未交费,康成公司可变卖电脑并自己买下电脑B.康成公司曾享有留置权,但当电脑被偷走后,丧失留置权C.康成公司可请求李某返还电脑\nD.康成公司可请求李某支付电脑维修费篇三:2016年司法考试合同法复习方法你知道司法考试合同法如何学习吗?2016年司法考试的大幕已经拉起,众人纷纷投入新一轮司法考试的复习。但多数人在面对博大精深的民法时,却显得有些手足无措。对于民法中分值占的最多,地位最重要的合同法更是一筹莫展。下面就就和大家分享一下司法考试中合同法的学习,希望能对备考2016年司法考试的朋友们有所帮助。合同法在司法考试民法部分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历来都是司法考试考生必争之地。据独角兽司考网校的老师分析,合同法部分是司法考试中的“主角”之一。1.合同法的总则比分则要重要的多,约占有2/3的分值。在合同法总则中,主要是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三章。在合同的成立中,主要是要约与承诺;在合同的效力中,主要是合同的类型以及无效、可撤销的情形;在合同的履行中,则是双务合同中抗辩权的规定以及合同保全的内容。另外,债权转让与债务承担,合同的法定解除也比较重要。在合同的违约责任中则主要是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比如实际履行与违约金的关系。2.合同法分则主要掌握四种合同: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租赁合同、委托合同,但也应本着全面复习的方法对其他类型的合同有全面地了解。另外,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有一个优先受偿权的规定,今年有可能考到。\n3.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主要知道它们的构成要件,以及法律效力。比如早上打开报箱,发现有一杯牛奶,不明所以而把它扔掉或者取而饮之,如何认定该行为?这里面就是有关不当得利的法律效力问题。另外在无因管理中,这里包括管理人的权利义务,本人的权利义务,还有管理人是否有权要求支付报酬,必要费用包括哪些内容等等。在合同法的学习中,应注意以下几点:其一,注重法学理论知识与法律条文相结合复习。司法考试直接对法条考核较多,因此可以在前期重点复习法学知识,打好基础,后期重点复习法律条文,加强记忆。但始终应坚持把两者结合起来学习,要相互联系,融汇贯通。独角兽司考网校的老师密切结合法条讲解知识点,让我对于知识的掌握既全面,又深刻,貌似打通了偶滴任督二脉。多位老师对于答题的思路和技巧都有独到的见解,再配合有同步字幕的视频课件,简直是完美至极。其二,注重理解与记忆相结合。对重要法理,应当理解透彻,不能半生不熟;对重要法律概念、法律术语、法律条文应当熟悉,最好能够背下来。其三,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多看、多分析一些好的案例,提高自己综合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事到万难须放胆”,前进的道路越是困难,就越要勇于进取。既要有挑战知识高峰的勇气与决心,又要有铁棒磨针、滴水穿石的恒心,既要有压力,又必须树立信心。祝大家2016年司法考试顺利!篇四:合同法重点法条精读司法考试法条解析背诵版\n打印版合同法重点法条精读总则篇第一章一般规定【重点法条】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意思分解】1我国《合同法》调整的合同是民事合同,既包括设定债权债务关系的债权合同,也包括设定物权关系的物权合同,如抵押合同等。2注意第2款不属于《合同法》调整的其他民事协议。3下列协议,是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农村承包经营权合同。4下列协议,不属于本条所称的合同:(1)企业承包经营协议;(2)市政府与县政府签订的行政责任合同。第二章合同的订立【重点法条】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n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三十七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相关法条】《民通意见》第65~66条。【意思分解】1、推定是指当事人以一定的积极行为表达于外部,从而使他人可以推定其意思表示的形式,在《民通意见》第66条中又称为作为的默示,《合同法》第36、37条也规定了这种形式。\n沉默是指既无言词又无行动的表示的不作为形式。它不同于推定,推定形式是无言词而有行动表示。沉默在《民通意见》第66条中又称为不作为的默示。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保持沉默是无任何法律意义的,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赋予当事人的不作为以一定的表示意思,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这种效果多是消极的,如《合同法》第47、48条规定,第三人催告限制行为能力的法定代理人或无权代理中的被代理人追认的,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又如《继承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在知受赠后两个月内未作表示接受或放弃受遣赠的,视为放弃。但也有产生积极法律效果的情形,如《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表示的,视为同意。又如《继承法》第25条第1款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就接受或放弃继承作出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再如《合同法》第171条,试用期满买受人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这里要强调的是,当事人可以事先约定一方沉默行为的法律意义。但是,如果当事人没有事先约定,又不存在大家公认的交易习惯的情形下,任何一方不得单独课以另一方沉默所表示的法律意义。如甲工厂向乙商店发出的要约中载明:“如果在15日内不作出承诺表示,也不作出拒绝表示的,视为接受要约。”如果甲、乙双方在此之前从未有过如此约定,也不存在此类交易习惯,则甲的单方约定对乙并无拘束力。3以上四个条文中还有一个关键问题是,如果法律明确规定或事先双方当事人约定,订立合同要采用书面形式,但后来双方又未订立书面合同,那么该合同能否成立?换而言之,书面形式的法定或意定要求是合同成立的要件吗?这是许多考生不明白的一个问题。\n应该说,如果法律明确规定或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后来双方当事人又未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并不成立。但这个原则有例外,即体现在第36、37条上。此时若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又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如此说来,合同的其他形式应为合同书面形式的有效补充。切记切记!【不要混淆】1对第36、37条的适用,应掌握以下几点:(1)强调一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若只是履行了一小部分义务,并不能成立合同。(2)强调只要“一方”履行就可以了,不需“双方”均为履行。(3)此时的“合同”成立,是指口头约定的内容成立,而不仅仅是“已经履行的部分”成立。2对沉默在不同情形下积极或消极的法律意义,应予牢记,不可混淆。【重点法条】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n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相关法条】《民法通则》第88条;《民通意见》第105条。\n【意思分解】以上三个条文是司法考试重点和难点,也是《合同法》不同于原《经济合同法》的关键点之一。理解以上三个条文的立法精神,对把握整个《合同法》的任意性规范特征至为重要。1第12条规定的八个条款并非每个合同都必须具备的“必备条款”、“主要条款”。事实上,每个合同应具备哪些条款是依合同情形而各个不同的。换而言之,第12条之规定仅具有提示性意义,并无任何强制效力。如果一个合同缺少了第12条规定的某一个或某几个条款,该合同是否成立呢?依第61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条款,可采用以下几种方法补救:(1)协议补充;(2)按照合同的其他条款确定;(3)依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依以上三个方式还不能补救,则依第62条的规定进行确定。换而言之,缺少某一个或几个条款并不当然导致合同不成立,当事人可依约定或法定的方式进行一系列的补救,使之成立。2一定要详细识记第62条的六项规定。【不要混淆】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并无法律效力,只对当事人订立合同起参考作用。【重点法条】\n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意思分解】订立合同的要约、承诺规则,系合同法的基本制度,也是考试的重点内容,每年必考2~3分以上,务求准确掌握。1要约与要约邀请(引诱)之区别是考试的热点和难点。二者区别是:(1)要约邀请是指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而不是像要约那样由一方向他人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2)要约邀请不是一种意思表示,而是一种事实行为。换而言之,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在发出要约邀请时,当事人还未进入订约阶段(状态)。(3)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在发出邀请后,要约邀请人撤回其中邀请,只要未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邀请人并不承担法律责任。2\n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是很复杂的,同时也正是司法考试的热点。依第15条的规定,以下四个法律文件肯定为要约邀请:(1)寄送的价目表;(2)拍卖公告;(3)招标公告;(4)招股说明书。难点在于商业广告。商业广告原则上为要约邀请,个别情形下符合要约规定的,方视为要约。3判断一商业广告是否为要约,关键看其是否符合了第14条要约的条件。(1)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所谓“具体”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如果没有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承诺人难以作出承诺,即使作了承诺,也会因为这种合意不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而使合同不能成立。所谓“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而不能含糊不清,否则无法承诺。(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拘束。原则上,要约应向一个或数个特定人发出,即受要约人原则上应当特定。但这并不是说法律要严格禁止要约向不特定人发出,一方面,法律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允许向不特定人发出,如商业广告。另一方面,要约人愿意向不特定人发出要约,并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在法律上也是允许的。但是向不特定人发出要约,必须具备两个要件:\n其一,必须明确表示其作出的建议是一项要约而非要约邀请。其二,必须明确承担向多人发出要约的责任。【不要混淆】1关于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法学界争论很大,主要有单方法律行为说和要约说两大主张,合同法对此未予规定。一般认为,悬赏广告是单方法律行为。2在拍卖过程中,拍卖公告是要约邀请,拍卖(出价)的意思表示是要约,拍定是承诺。3在招标过程中,招标公告是要约邀请,投标是要约,定标(决标)是承诺。【重点法条】第十六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第十七条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第十八条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n(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意思分解】1对于要约的生效时间,合同法采大陆法系的到达主义(第16条第1款)。注意第2款关于数据电文的到达时间界定。2注意要约撤回与撤销的时间差别(第17、18条)。3特别掌握第19条要约不得撤销的三种情形:(1)要约人明定了承诺期限的;(2)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3)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该要约不可撤销,并且已经为履约作了准备工作。注意第三种情形强调受要约人主、客观条件皆备。4要约失效其有四种情形,重点掌握第3、4种情形(第20)。【重点法条】第二十一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第二十二条\n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第三十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第三十一条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意思分解】1第21条强调了两个方面:(1)承诺主体只能是受要约人。这就意味着,非受要约人作出的承诺的意思表示并非承诺,而是向要约人发出的要约。(2)承诺的内容是同意要约,这里强调承诺的内容与要约的内容应当一致。承诺实质性变更要约的,为新要约。但我国合同法对承诺与要约内容的一致性原则作了灵活处理:允许作出非实质性变更。2掌握第30、31条实质性变更、非实质性变更的含义。因涉及承诺是否有效这一重大问题,此两条的内容务必掌握。3第22条规定了承诺的形式,包括:(1)通知方式(口头或书面形式);\n(2)交易习惯方式;(3)推定方式。注意这里未明确规定沉默方式,如果在双方交易习惯中均认可沉默这种方式的,则沉默方式可产生承诺效力。【不要混淆】1特别注意第31条非实质性变更仅是原则上产生承诺效力,有两种情形导致承诺无效而为新要约:(1)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2)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内容作出任何变更。2交叉要约问题。交叉要约是指订约当事人采取非直接对话方式,相互不约而同地向对方发出了内容相同的要约。对于交叉要约可否成立合同,存有争议,一般认为不能当然成立合同,因为交叉要约当事人缺乏承诺的意思表示。3同时表示问题。同时表示是指订约当事人采用直接对话的方式,相互不约而同地向对方发出了内容相同的要约。同时表示与交叉相约本质相同,仅是双方对话方式不同。其效力应同于交叉要约。4意思实现。意思实现是指在某些情况下,依据交易的习惯或交易的性质,不需要作出承诺的通知,或者要约人已经预先声明承诺无需通知的,要约人从受要约人有承诺意思表示的客观事实中,推断受要约人作出了承诺。意思实现产生承诺效力,合同成立。【重点法条】\n第二十三条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第二十四条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第二十八条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第二十九条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意思分解】1第23条规定了承诺期限,分两种情形:(1)要约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在此期限内到达。(2)未确定期限的,即时到达(对话方式)或合理期限内到达(非对话方式)。2问题的关键是,如果承诺迟到,其效力如何?第28、29条区分了两种情形下的承诺迟到:\n篇五:2013年合同法司考真题2013年合同法司考真题卷三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3.下列哪一情形下,甲对乙不构成胁迫?A.甲说,如不出借1万元,则举报乙犯罪。乙照办,后查实乙构成犯罪B.甲说,如不将藏獒卖给甲,则举报乙犯罪。乙照办,后查实乙不构成犯罪C.甲说,如不购甲即将报废的汽车,将公开乙的个人隐私。乙照办D.甲说,如不赔偿乙撞伤甲的医疗费,则举报乙醉酒驾车。乙照办,甲取得医疗费和慰问金4.甲用伪造的乙公司公章,以乙公司名义与不知情的丙公司签订食用油买卖合同,以次充好,将劣质食用油卖给丙公司。合同没有约定仲裁条款。关于该合同,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如乙公司追认,则丙公司有权通知乙公司撤销B.如乙公司追认,则丙公司有权请求法院撤销C.无论乙公司是否追认,丙公司均有权通知乙公司撤销D.无论乙公司是否追认,丙公司均有权要求乙公司履行\n5.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10年3月25日起至2011年3月24日止。乙银行未向甲公司主张过债权,直至2013年4月15日,乙银行将该笔债权转让给丙公司并通知了甲公司。2013年5月16日,丁公司通过公开竞拍购买并接管了甲公司。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因乙银行转让债权通知了甲公司,故甲公司不得对丙公司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B.甲公司债务的诉讼时效从2013年4月15日起中断C.丁公司债务的诉讼时效从2013年5月16日起中断D.丁公司有权向丙公司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6.甲、乙和丙于2012年3月签订了散伙协议,约定登记在丙名下的合伙房屋归甲、乙共有。后丙未履行协议。同年8月,法院判决丙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丙仍未办理。9月,丙死亡,丁为其唯一继承人。12月,丁将房屋赠给女友戊,并对赠与合同作了公证。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2012年3月,甲、乙按份共有房屋B.2012年8月,甲、乙按份共有房屋C.2012年9月,丁为房屋所有人D.2012年12月,戊为房屋所有人7.甲公司为乙公司向银行贷款100万元提供保证,乙公司将其基于与丙公司签订的供货合同而对丙公司享有的100万元债权出质给甲公司作反担保。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nA.如乙公司依约向银行清偿了贷款,甲公司的债权质权仍未消灭B.如甲公司、乙公司将出质债权转让给丁公司但未通知丙公司,则丁公司可向丙公司主张该债权C.甲公司在设立债权质权时可与乙公司约定,如乙公司届期不清偿银行贷款,则出质债权归甲公司所有D.如乙公司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了丙公司,则丙公司可向甲公司主张其基于供货合同而对乙公司享有的抗辩8.甲公司以其机器设备为乙公司设立了质权。10日后,丙公司向银行贷款100万元,甲公司将机器设备又抵押给银行,担保其中40万元贷款,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同时,丙公司将自有房产抵押给银行,担保其余60万元贷款,办理了抵押登记。20日后,甲将机器设备再抵押给丁公司,办理了抵押登记。丙公司届期不能清偿银行贷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如银行主张全部债权,应先拍卖房产实现抵押权B.如银行主张全部债权,可选择拍卖房产或者机器设备实现抵押权C.乙公司的质权优先于银行对机器设备的抵押权D.丁公司对机器设备的抵押权优先于乙公司的质权\n10.甲与乙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5年。半年后,甲将该出租房屋出售给丙,但未通知乙。不久,乙以其房屋优先购买权受侵害为由,请求法院判决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甲出售房屋无须通知乙B.丙有权根据善意取得规则取得房屋所有权C.甲侵害了乙的优先购买权,但甲丙之间的合同有效D.甲出售房屋应当征得乙的同意11.甲有件玉器,欲转让,与乙签订合同,约好10日后交货付款;第二天,丙见该玉器,愿以更高的价格购买,甲遂与丙签订合同,丙当即支付了80%的价款,约好3天后交货;第三天,甲又与丁订立合同,将该玉器卖给丁,并当场交付,但丁仅支付了30%的价款。后乙、丙均要求甲履行合同,诉至法院。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应认定丁取得了玉器的所有权B.应支持丙要求甲交付玉器的请求C.应支持乙要求甲交付玉器的请求D.第一份合同有效,第二、三份合同均无效13.方某将一行李遗忘在出租车上,立即发布寻物启事,言明愿以2000元现金酬谢返还行李者。出租车司机李某发现该行李及获悉寻物启事后即与方某联系。现方某拒绝支付2000元给李某。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方某享有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李某有义务返还该行李,故方某可不支付2000元酬金\nB.如果方某不支付2000元酬金,李某可行使留置权拒绝返还该行李C.如果方某未曾发布寻物启事,则其可不支付任何报酬或费用D.既然方某发布了寻物启事,则其必须支付酬金14.甲乙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18万元违约金。后甲违约,给乙造成损失15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甲应向乙支付违约金18万元,不再支付其他费用或者赔偿损失B.甲应向乙赔偿损失15万元,不再支付其他费用或者赔偿损失C.甲应向乙赔偿损失15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8万元,共计33万元D.甲应向乙赔偿损失15万元及其利息15.李某用100元从甲商场购买一只电热壶,使用时因漏电致李某手臂灼伤,花去医药费500元。经查该电热壶是乙厂生产的。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李某可直接起诉乙厂要求其赔偿500元损失B.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李某只能要求甲商场赔偿500元损失C.如李某起诉甲商场,则甲商场的赔偿范围以100元为限\nD.李某只能要求甲商场更换电热壶,500元损失则只能要求乙厂承担16.甲公司向乙公司转让了一项技术秘密。技术转让合同履行完毕后,经查该技术秘密是甲公司通过不正当手段从丙公司获得的,但乙公司对此并不知情,且支付了合理对价。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技术转让合同有效,但甲公司应向丙公司承担侵权责任B.技术转让合同无效,甲公司和乙公司应向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C.乙公司可在其取得时的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但应向丙公司支付合理的使用费D.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返还其支付的对价,但不能要求甲公司赔偿其因此受到的损失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51—85题,每题2分,共70分。51.甲以20万元从乙公司购得某小区地下停车位。乙公司经规划部门批准在该小区以200万元建设观光电梯。该梯入梯口占用了甲的停车位,乙公司同意为甲置换更好的车位。甲则要求拆除电梯,并赔偿损失。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A.建电梯获得规划部门批准,符合小区业主利益,未侵犯甲的权利B.即使建电梯符合业主整体利益,也不能以损害个人权利为代价,故应将电梯拆除\nC.甲车位使用权固然应予保护,但置换车位更能兼顾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D.电梯建成后,小区尾房更加畅销,为平衡双方利益,乙公司应适当让利于甲52.下列哪些情形下,甲公司应承担民事责任?A.甲公司董事乙与丙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乙擅自在合同上加盖甲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丁的印章B.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甲公司未盖公章,但乙公司已付款,且该款用于甲公司项目建设C.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乙委托员工丙与丁签订合同,借用丁的存款单办理质押贷款用于经营D.甲公司与乙约定,乙向甲公司交纳保证金,甲公司为乙贷款购买设备提供担保。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丙以个人名义收取该保证金并转交甲公司出纳员入账53.甲、乙之间的下列哪些合同属于有效合同?A.甲与丙离婚期间,用夫妻共同存款向乙公司购买保险,指定自己为受益人B.甲将其宅基地抵押给同村外嫁他村的乙用于借款C.甲将房屋卖给精神病人乙,合同履行后房价上涨D.甲驾车将流浪精神病人撞死,因查找不到死者亲属,乙民政部门代其与甲达成赔偿协议\n57.甲向乙借款,丙与乙约定以自有房屋担保该笔借款。丙仅将房本交给乙,未按约定办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甲无力清偿,丙的房屋被法院另行查封。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乙有权要求丙继续履行担保合同,办理房屋抵押登记B.乙有权要求丙以自身全部财产承担担保义务C.乙有权要求丙以房屋价值为限承担担保义务D.乙有权要求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58.甲向乙借款,欲以轿车作担保。关于担保,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可就该轿车设立质权B.甲可就该轿车设立抵押权C.就该轿车的质权自登记时设立D.就该轿车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59.债的法定移转指依法使债权债务由原债权债务人转移给新的债权债务人。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债的法定移转的情形?A.保险人对第三人的代位求偿权B.企业发生合并或者分立时对原债权债务的承担C.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对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清偿D.根据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租赁物的受让人对原租赁合同的承受60.某律师事务所指派吴律师担任某案件的一、二审委托代理人。第一次开庭后,吴律师感觉案件复杂,本人和该事务所均难以胜任,建议不再继续代理。但该事务所坚持代理。一审判决委托人败诉。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nA.律师事务所有权单方解除委托合同,但须承担赔偿责任B.律师事务所在委托人一审败诉后不能单方解除合同C.即使一审胜诉,委托人也可解除委托合同,但须承担赔偿责任D.只有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时,该律师事务所才对败诉承担赔偿责任61.甲乙约定卖方甲负责将所卖货物运送至买方乙指定的仓库。甲如约交货,乙验收收货,但甲未将产品合格证和原产地证明文件交给乙。乙已经支付80%的货款。交货当晚,因山洪暴发,乙仓库内的货物全部毁损。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乙应当支付剩余20%的货款B.甲未交付产品合格证与原产地证明,构成违约,但货物损失由乙承担C.乙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甲返还已支付的80%货款D.甲有权要求乙支付剩余的20%货款,但应补交已经毁损的货物三、不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86—100题,每题2分,共30分。(一)材料①\n:2012年2月,甲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乙公司签订了《协议一》,约定甲公司将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抵偿其欠乙公司的2000万元债务,并约定了仲裁条款。但甲公司未依约将该用地使用权过户到乙公司名下,而是将之抵押给不知情的银行以获贷款,办理了抵押登记。材料②:同年4月,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协议二》,约定甲公司欠丁公司的5000万元债务由丙公司承担,且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为该笔债务提供保证,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和期间。曾为该5000万元负债提供房产抵押担保的李某对《协议二》并不知情。同年5月,丁公司债权到期。材料③:同年6月,丙公司丧失偿债能力。丁公司查知乙公司作为丙公司的股东(非发起人),对丙公司出资不实,尚有3000万元未注入丙公司。同年8月,乙公司既不承担出资不实的赔偿责任,又怠于向甲公司主张权利。材料④:同年10月,甲公司股东戊公司与己公司签订了《协议三》,约定戊公司将其对甲公司享有的60%股权低价转让给己公司,戊公司承担甲公司此前的所有负债。请回答第86—91题。86.根据材料①,关于甲公司、乙公司与银行的法律关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甲公司欠乙公司2000万元债务没有消灭B.甲公司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C.银行因善意取得而享有抵押权D.甲公司用建设用地使用权抵偿债务的行为属于代为清偿87.根据材料②,如丁公司主张债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nA.丁公司有权向张某主张B.丁公司有权向李某主张C.丁公司有权向甲公司主张D.丁公司有权向丙公司主张88.关于《协议二》中张某的保证期间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保证期间为2012年5月起6个月B.保证期间为2012年5月起2年C.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从2012年5月起算D.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从2012年11月起算89.根据材料②和材料③,关于乙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的法律关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乙公司应对丙公司对丁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B.乙公司应对丙公司对丁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C.乙公司应对丙公司对丁公司的债务承担全部责任D.乙公司应对丙公司对丁公司的债务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90.根据材料①、材料②和材料③,如丁公司向甲公司提起3000万元代位权诉讼,甲公司认为丁公司不能提起代位权之诉的下列抗辩理由中不能成立的是:A.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债务是过户建设用地使用权,而非金钱债务\nB.《协议一》有仲裁条款C.乙公司多次发函给甲公司要求清偿债务D.《协议一》的2000万元数额低于乙公司出资不实的3000万元91.根据材料④,关于《协议三》中债务承担的法律效力,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如未通知甲公司债权人,对甲公司债权人不发生效力B.如未经甲公司债权人同意,对甲公司债权人不发生效力C.因戊公司、己公司恶意串通而无效D.对戊公司、己公司有效试卷四四、(本题22分)案情:大学生李某要去A市某会计师事务所实习。此前,李某通过某租房网站租房,明确租房位置和有淋浴热水器两个条件。张某承租了王某一套二居室,租赁合同中有允许张某转租的条款。张某与李某联系,说明该房屋的位置及房屋里配有高端热水器。李某同意承租张某的房屋,并通过网上银行预付了租金。李某入住后发现,房屋的位置不错,卫生间也较大,但热水器老旧不堪,不能正常使用,屋内也没有空调。另外,李某了解到张某已拖欠王某1个月的租金,王某已表示,依租赁合同的约定要解除与张某的租赁合同。\n李某要求张某修理热水器,修了几次都无法使用。再找张某,张某避而不见。李某只能用冷水洗澡并因此感冒,花了一笔医疗费。无奈之下,李某去B公司购买了全新电热水器,B公司派其员工郝某去安装。在安装过程中,找不到登高用的梯子,李某将张某存放在储藏室的一只木箱搬进卫生间,供郝某安装时使用。安装后郝某因有急事未按要求试用便离开,走前向李某保证该热水器可以正常使用。李某仅将该木箱挪至墙边而未搬出卫生间。李某电话告知张某,热水器已买来装好,张某未置可否。另外,因暑热难当,李某经张某同意,买了一部空调安装在卧室。篇六:司法考试真题合同法整理合同法20131、《合同法》第375条保管合同的货币寄存-82、中止履行情形68条、69-93、技术开发合同340,342-104、合同法三金制度113-116条-17“三金”的关系处理原则:第一,比较“违约金”与“损失”的数额确定应支付违约金的数额;第二,比较确定的“违约金”与“定金”的数额,确定有利于非违约方的方案。\n首先看定金与违约金的适用关系。《合同法》第116条规定,既约定定金,又约定违约金的,可以且也只能由非违约方选择一种对其最有利的责任形式。这里应指出的是,第116条是针对同一违约行为同时规定违约金与定金责任情形的,如果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和定金是针对不同的违约行为形态,在一方同时实施了不同的违约行为形态时,两种责任形式也可以并用。其次看违约金与损赔偿金的适用关系。原则上可以说,违约金的适用并不以实际损害发生为前提,不管是否发生了损害,当事人都应支付违约金。但是最终违约金金额大小的确定无疑与实际损失额关联密切,法院或仲裁机构对违约金金额的调整是以实际损失额为参照标准的,并且是“就高不就低”。再看定金与损害赔偿金的适用关系。定金具有非补偿性的特点,其适用不以实际损害的发生为前提,因而是独立于损害赔偿责任的,但也不能认为它与损害赔偿金毫无关系,定金与损害赔偿责任的联系表现在定金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的并用不能超过全部货款的总值。17甲公司与乙公司依法签订一份总货款为50万元的购销合同,约定违约金为总货款的10%;同时,甲公向乙公司给付定金5万元,后乙公司违约,给甲公司造成损失10万元。乙公司依法应向甲澄司偿付多少才能使甲公司的利益最大化?A.5万元B.10万元C.15万元D.20万元参考答案:C系统解析:守约者一般是按照最有利于自己的方式行使“三金”制度。“三金”的关系处理原则:第一,比较“违约金”与“损失”的数额确定应支付违约金的数额;第二,比较确定的“违约金”与“定金”\n的数额,确定有利于非违约方的方案。5、因第三方过错造成的违约121-186、家具店于交货日期届至前通知王某,要求迟延履行,王某表示同意,其实质是合同变更,后王某提出取消定作合同.属于解除合同,王某依法有此权利,但家具店可要求王某赔偿因其解除合同致家具店的损失7、30乙大学对甲厂的要约作出实质性变更,属于新的要约,而非承诺。甲厂发来的耳机并不符合乙大学的要求(没附上调节器),即甲厂对乙大学的要约也未作出承诺,因此,合同并未成立。既然合同尚未成立,则双方都没有违约。-388、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和保证期间:担保法解释》第34条第l款,32,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民事权利的一般诉讼时效应为自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2年-569、租赁与房屋共有人买卖57甲、乙、丙3人共有一套房屋3间,每人一间。甲、乙、丙3人与丁签订了一份书面房屋租赁合同,由丁及其家人居住,租期10年。此后由于房屋所在地段商业开发,戊表示以80万元的价格买下此房屋,甲、乙表示同意而丙表示反对。丁表示愿意以70万元的价格买下此房屋,甲、乙、丙表示反对。随后,甲、乙与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不久,丁去世。以下说法错误的有:A.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因为侵害了丁的优先购买权,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无效B.\n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因为共同共有人丙不同意出售此房屋C.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戊可以要求丁的家人搬出房屋D.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视为不定期租赁参考答案:A,B,C,D《物权法》第97条《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合同法》第229条23410、不可分物的留置:蒋某按约定将某公司包装好的难以分割的价值10万元的货物运到某市后要求支付合同约定的运费6000元时,某公司没有满足蒋某的要求《物权法》第230条233条《担保法解释》第ll0条规定《物权法》第236条11、技术转让合同无效的认定问题《合同法》第329条《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的规定:“下列情形,属于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九条所称的‘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12、无权代理,在合理期限内予以追认,本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法》第4813、《担保法》第26\n条,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间当事人无约定的,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据此,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保证期限为6个月。乙公司将债权转让给丁公司的后,约定将债务履行期延长6个月。其结果就是,延长的那6个月借款期限正好覆盖了原来的保证期间,原来的保证期间在法律上没有了意义25条的规定,过了保证期间,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76《物权法》212条218《担保法》第24《担保法解释》第30条第2款14、合同纠纷管辖的是《民事诉讼法》第23、34、24、27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首先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故本题中B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B项可选;其次,合同履行地法院有管辖权:(1)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9—22条确定。本题涉及的是财产租赁合同,故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21条“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确定合同履行地,故C区、D区是合同履行地。(2)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8条的规定可知,合同履行地有没有管辖权,首先要看合同有没有实际履行,如果实际履行的,则合同履行地有管辖权;如没有实际履行,则要看履行地与双方当事人住所地的关系,如果合同履行地在其中一方当事叭住所地,则该履行地有管辖权;如果合同履行地不在双方当事人住所地的,则合同履行地没有管辖权。本题合同履行了,故合同履行地有管辖权-8215、在试用期间,买受人以事实行为或法律行为处分标的物的,也视为购买-8616、可以主张何种责任《合同法解释(二)》第15条多重买卖合同,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10条行使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区分缔约过失责任\n17、动产买卖合同不能办理预告登记,通过占有改定的方式取得所有权,故抵押合同有效,登记仅仅是对抗效力,未登记不影响抵押权设立18、定金和违约金责任不能同时主张,定金不能超过合同价款(20万)的20%,故5万元定金中仅4万发生定金效力,若主张定金责任,最多能要回4+4+1=9万元,若主张违约金责任,最多能要回5+5=10万元-9019、善意取得不以价款的支付为条件,价款尚未支付,故项某取得画的所有权。《物权法》第l08条,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20、自然人之间借款,未约定利息,视为无息21、乙为第三人。由于甲已直接代位对丙起诉。此时乙对诉讼标的已无独立请求权,故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合同法解释(一)》第16条22、代位权诉讼,次债务人可以主张的抗辩:有权主张债务人公司对债权人的抗辩B.有权主张自己对债务人的抗辩C.有权主张代位权行使中对债权人的抗辩《合同法解释(一)》第16、l7、18、19-99,2012-5923、《合同法解释(一)》第20应由次债务人丙直接向债权人甲履行清偿义务,清偿范围为债权人的债权,例如:丙欠乙60万,乙欠甲50万,甲请求代位行使时,丙向甲支付50万2012\n1、甲与同学打赌,故意将一台旧电脑遗留在某出租车上,看是否有人送还。与此同时,甲通过电台广播悬赏,称捡到电脑并归还者,付给奖金500元。出租汽车司机乙很快将该电脑送回,主张奖金时遭拒.B.甲的悬赏属于单方允诺,《合同法解释二》第3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据起草者介绍,该解释采纳了“要约说”而非“单独行为说”。但是,如此一来,A、C选项都正确,A.甲的悬赏属于要约,C.乙归还电脑的行为是承诺,与单项选择不符,所以命题者显然系认为采纳了“单独行为说”,B正确。2、单方虚伪表示属于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不一致。依大陆法系民法理论,意思表示的基本分类为不一致的意思表示和不自由的意思表示。不一致的类型包括:(1)表意人一方有意造成的意思分离,即心中保留与戏谑行为。也有学者把心中保留称为单方虚伪表示。(2)表意人与相对人双方有意造成的意思分离,即虚伪的意思表示。(3)无意的意思分离,即表示上的错误。后者包括受欺诈的意思表示、受胁迫的意思表示瑕疵形式。单独的虚伪表示,指表意人明知与表示行为相对应的效果意思并不存在,在不告述相对人的情况下所为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须向他人做出,只有相对人知道此保留的,该意思表示无效,否则意思表示效力不受影响。甲故意遗失电脑并发布悬赏广告,构成单方虚伪表示,出租车司机不知其心中保留,该悬赏广告效力不受影响。——\n2012,43、并非任何“误”都属于民法上的“误解”。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1)重大误解适用于法律行为而非事实行为,B.甲装修房屋,误以为乙的地砖为自家所有,并予以使用,甲的行为系事实行为,构成添附,不应选。(2)其次,误解不适用于无权处分行为,A.甲立下遗嘱,误将乙的字画分配给继承人,甲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不应选。(3)再次,“误解”的内容不包括对当事人行为能力的认识,为了保护行为能力欠缺者的利益,D.甲要购买电动车,误以为精神病人乙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与之签订买卖合同D选项中的行为会被认定为无效或者效力待定,不应选。(4)C.甲入住乙宾馆,误以为乙宾馆提供的茶叶是无偿的,并予以使用C选项中,甲的“误解”系对法律行为性质的认识错误,构成误解,C应选。4、诉讼时效(1)《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6条第1款规定,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说明主债务诉讼时效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具有独立性,“B.甲对乙享有10万元货款债权,丙是连带保证人,甲对丙主张权利,会导致10万元货款债权诉讼时效中断”\n,不正确。(2)《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17条第2款规定,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抵押人在抵押财产价值范围内与主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抵押权的实行会导致主债的诉讼时效中断。“C.甲向银行借款100万元,乙提供价值80万元房产作抵押,银行实现对乙的抵押权后,会导致剩余的20万元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C正确。(3)“D.甲为乙欠银行的50万元债务提供一般保证。甲不知50万元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放弃先诉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不得向乙追偿”诉讼时效经过的债权仅仅产生时效抗辩权,债权本体并没有消灭,故保证人甲先放弃先诉抗辩权后的清偿仍然有效;又根据甲对主债务过时效一事并不知情,故为善意当事人,仍得向债务人进行追偿,所以D项错误。5、甲又将该汽车以20万元的价格卖给不知情的丙,汽车所有权仍然属于甲,其仍属于有权处分,而善意取得适用的前提系“无权处分”,不适用善意取得6、《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n。《商铺认购书》属于预约合同,它与商品房预售合同不同,并不必要取得预售许可,合同有效。-107、乙教育机构承若甲未达二本,全额退费。结果甲高考成绩仅达去年二本线,与今年高考二本线尚差20分。关于乙的承诺虽违背教育规律但属有效。确保能考上二本可能违背教育规律,因为考试成绩影响因素较多,并不仅仅系于培训质量,但并不违反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五种无效情形-118、情势变更《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9、第三人代为履行:第三人丙替债务人甲清偿债务,得到了债权人乙的同意,清偿有效,甲不知情不影响。第三人可基于无因管理或者不当得利向债务人追偿-1210、债权让与、债务承担:《合同法》第80条《合同法》第84条11、甲公司对戊学校的捐赠具有公益性质,其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合同法》第186条12、独占实施许可,是指让与人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将该专利仅许可一个受让人实施,让与人依约定不得实施该专利《合同法》第354条《技术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本案情形属于妨碍技术进步,合同无效,乙公司改进技术并未违约,也未侵权13、无效合同、可撤销可变更合同-5214、甲委托乙采购一批电脑,乙受丙诱骗高价采购了一批劣质手机,乙的行为超越代理权构成无权代理,甲有权追认\n15、共同抵押权、共同保证的关系《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5条《担保法司法解释》第20条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5516、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于合同不能履行均无过错,不须承担赔偿责任,但甲公司将20万元本金返还给丙之外,对于产生的孳息也应一并返还,否则即构成不当得利17、《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6第21条结算工程价款,18利息起算日18、《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其含义是: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若无其他效力瑕疵(如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等瑕疵),该买卖合同有效,无权处分不影响买卖合同的生效。乙、丙间的挖掘机买卖合同以及乙、丁间的挖掘机买卖合同均属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不存在其他效力瑕疵,因此,乙、丙间以及乙、丁间的挖掘机买卖合同均属有效,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时,买卖双方均不得以此为由主张合同无效\n19、物保和人保的并存《物权法》第176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8720、债务移转对担保责任的影响《物权法》第175条《担保法司法解释》第29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第72条债权转让与债务承担《合同法80、84债权人转让,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否则该转让无效债的转移、侵权责任2011-60《合同法80、84七十九21、善意取得动产所有权的构成要件有五:(a)动产适合善意取得(盗赃、遗失物等占有脱离物原则上不能善意取得);(b)动产占有人实施了无权处分;(c)受让人主观上为善意(不知占有人实施了无权处分);(d)受让人以合理的价格受让;(e)已经完成了交付(但以占有改定的方式完成交付的,不发生善意取得的效果)。20111、人被迫放弃了数额巨大的利息、违约金支付的要求,该约定显然是显失公平的。2、复代理,《合同法403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43、\n在试用期内试用标的物并未实际出卖,该标的物是否被买受人购买,需要等试用期满后才有结果。因此,选项B中说“该汽车已经出卖”是错误的4、多数人之债,可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乙公司和丙公司对银行的保证债务同时也属于多数人之债5、后甲、乙经过协商改变了原来约定的主合同内容,同时将借款期限和保证期间作了延长,但没有再次让丙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因此,对于新约定的内容,丙不承担保证责任。6、合同的解除、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六条第一款7、《合同法》第六十七、68丙公司负有先付款的义务,在丙公司没有付款之前,乙公司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拒绝甲公司要求交货的请求,但是根据题干给出信息看,丙公司有证据证明乙公司有丧失商业信誉的行为,即“乙公司销售他人的“连升”牌自动扶梯发生了重大安全事故,且质监局已介入调查”,因此,丙公司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8、技术转让合同《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20《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所称“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n,包括当事人均有不经对方同意而自己使用或者以普通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并独占由此所获利益的权利。当事人一方将技术秘密成果的转让权让与他人,或者以独占或者排他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追认的,应当认定该让与或者许可行为无效。-159、《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26人民法院可以(而非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10、《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只有因胁迫而结婚的,才可以主张撤销婚姻,受欺诈而结婚的,不属于撤销婚姻的法定事由。-5311、保证的效力《担保法解释》第四十三、35保证人只能在主债权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甲公司付款债务诉讼时效已过,丙公司仍向乙公司付款8万元,则丙公司不得向甲公司追偿-5412、租赁合同《合同法》224丁某将其所有的房屋出租给方某,方某将该房屋转租给唐某,丁某在租期内基于房屋所有权可以对方某主张返还请求权,方某可以基于其与丁某的合法的租赁关系主张抗辩权。但是,.如丁某与方某的租赁合同约定,方某未经丁某同意将房屋转租,丁某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则在合同解除后,在丁某向唐某请求返还房屋时,唐某不可以基于与方某的租赁关系进行有效的抗辩-5713、\n合同的效力:(1)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的,不再要求通知承租人,即甲将商铺出租给丙后,又将该商铺出卖的,不需要通知承租人丙,未通知的,买卖合同依然有效(2)甲乙虽然约定租赁合同需要办理公证后才生效,但是甲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且乙也已经接受,则该合同成立并生效14、债的担保合同法》第七十三条,丙公司向乙公司出具保函的行为成立保证,而不是篇七:合同法及司法解释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总则第1章一般规定第1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第2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第3条\n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4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5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6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7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8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2章合同的订立第9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第10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2.2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n订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1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第12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第13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第14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第15条\n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第16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第17条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第18条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第1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第22条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第23条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n(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第24条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第25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2.1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第26条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2.7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1)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2)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第27条\n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第28条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第29条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第2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第21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第30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第31条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第32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n2.5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第33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第34条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2.4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第35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第36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37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38条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第39条\n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2.6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2.9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2.10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具有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第40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41条\n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第42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2.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或者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后,有义务办理申请批准或者申请登记等手续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办理申请批准或者未申请登记的,属于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对人的请求,判决相对人自己办理有关手续;对方当事人对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给相对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43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3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第3章合同的效力第44条\n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45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第46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篇八:司法考试合同法记忆口诀合同法合同形式很重要,要式合同主要有:担保合同除留置,银行贷款融资租(赁),建设技术开发转(让),三大知(识)产权转让,合伙保险与劳动。违反形式不成立,主要义务一方(已)履(行),对方接受是例外。专利/申请权转让,外国人时须(外经贸部+科技部)批准;注册商标核(准)登(记)(公)告,合资合作要审批。合同条款问题合同条款及解释,建议8条免纠纷,\n缺乏条款可补充,约定不明如何补:补充协议有关条(款),交易习惯来确定,未能确定法条补:质量国(家)标(准)合(同)目的;价款(当地)市价或定价(政府定价或指导价);履行地点义务方,交付货款对方处,不动产适所在地;履行期限随时履(行),要求履行给准备(时间);履行方式利(合同)目的;履行费用义务方。合同解释问题合同解释有学问,文义整体目的(方)法,交易习惯与诚信;不同文本依约定,无约定时同(等)效力,只有目的解释好。格式合同/条款问题格式条款限制多,免除限制要提示。不予说明不生效,保险免责说效力。(说明才生效)无效情形再加三(种),伤害故意重(大过失)致损。免除人身伤害责(任),故意重大财产损(失)。减免己责剥夺权,加重对方属无效。经营者通知声明,告示成绩亦无效。格式条款解释难,通常解释不利(提)供(方)。非格式条款优先。\n要约问题要约承诺即合同,要约主体要特定,希望订立表意思。内容须具体确定,此处区分与(要约)邀请。常见要约邀请有:寄价(目)表拍(卖)招标(招)股。商业广告是邀请,内容符合视要约。悬赏广告非要约,性质属单方(法律)行为。要约生效(时间)采到达(主义),到达是指可控制。是否看到它不管,电子要约入系统。要约人应接(受)承诺,受要约人可承诺。要约期限从约定,法定范围具体定。(《证券法》第83条收购要约期限为30~60天)撤回先到或同时,拍卖竞价不可撤(回)。撤销应在承诺前,证券收购不得撤。变更须报(证监会和证交所)批(准)公告。要约失效原因有:拒绝撤销期满未(承诺),实质(性)变更反要约,拍卖高价出现时;注意撤回未生效(要约)。承诺问题承诺一锤就定音,意思表示完全同(意)受要约人才(能)承诺,原则通知(依习惯/要约)行为作(出)。承诺期间要约内,对话即时合理(时间到)达。\n实质变动新要约,非实质(变更承诺)要约(人及时)反对,要约表明不得变(更)。(迟发)迟到原则(上)新要约,及时有效是例外。迟延原则上有效,通知逾期新要约。撤回先到或同时,承诺不能够撤销。承诺生效亦(采)到达(主义),作出行为即生效。承诺生效合同(成)立,合同(书)确认(书)才成立,双方签章后(最后一方签章时间)为准。招标决标未成立,签订书面(合同)方成立。拍卖拍定未成立,签订确认(书)方成立。交叉要约既相同,一致到达未前提,推定承诺达(成)合意。合同成立有三地,一般承诺生效地,合同书有会签地,最后一方签订地。合同成立与生效问题合同成立与生效,多数成立即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批准登记始生效,条件成就始生效,期限到时亦生效。确认无效自始无(效),否定评价不(存在)生效(问题)。撤销后自始无效,不撤销成立生效。合同一(成)立有(一般)约束(力),不得擅自撤(销)或变(更)。条件不定期限定,限制行为(人)订合同,效力待定须追认。法代追认限明示,意思应向相对人,催告1月内为之。\n一经拒绝自始无(效),催告沉默视拒绝。相对人有两权利,催告并非形成权,善意(相对人)才享有撤销权,撤销在先才有用。无权代理分三种:无权越权与终止,处理同上不赘述。无权处分非无效,事后追认和取得(处分权)。卖方承担违约责,买方解除主赔偿。一物数卖卖方选,债权平等视真理,卖方应负违约责,他方解除主赔偿。擅自出卖共有物,不论(买卖双方)善意皆有效,恶意串通合(同)无效,共有(人)名义来出卖,适无权/表见代理。表见代理/代表行(为),确定有效应注意。行为能力表真意(真实意思表示),不违法律或公益。无效合同问题无行为(能力)人订合同,纯获利零花有效。法人违限制特许,禁止经营则无效。意思表示不真实,欺诈胁迫损国家(利益)。双方恶意损他方,串通骗(取)保(证)应无效。合法掩(盖)非法目的,名联营实借(贷)则无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非法垄断妨(碍)技术,侵害技术皆无效。违反强制性规定,仅限法律行政(法)规。可变更可撤销合同问题\n欺诈构成要件四:欺诈故意施行为,诱使错(误认)识非真实(意思表示)。应知第三人欺诈,视为本人之欺诈。造成损害为要挟,违背真实为胁迫。牟取不当危险时,严重损害乘人危。自己误解意(思)相悖,较大损害重大误(解)。利用优势违公平,权利义务(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危,仅受害方可撤销。显失公平重大误(解),双方均可来撤销。撤销权属形成权,除斥期间为1年。知道应知事由始,不行使合(同)有效。撤销须经法(院)(仲)裁定(确认)。请求变更(法院)不撤销,请求撤销可变更,重大误解变更(优)先。合同(确认)无效(被)撤销后,自始无效可溯及(合同成立时),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适用缔约过失责,返还财产仲裁(条款)独(立性)。恶意串通财(产)收(归国家、集体)返(还第三人)。履行抗辩权问题同时履行均届(期)满,他方未履(行)可抗辩,一手交钱一手货。\n先后履行均届(期)满,后付义务(人)先(履行)抗辩(权),正当抗辩非违约。先付债务已届(期)满,他方难付来担保,不安抗辩可行使,中止履行应通知,合理(期间)未(恢)复(履行)才解除。预期违约应证明,不能证明(负)违约责(任),提供担保应履行。缔约过失责任问题违反先合同义务,主观过错信赖(利益)损(失):恶意磋商订约欺(诈),泄露不当用商(业)秘(密)。过失致无效/撤销,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合同保全问题合同相对性原则,一般不涉第三人。怠于行使可代位,两种债权均届满。不属人身需保全,次债务任住(所)地(法院)管(辖)。以(自)己名义代位诉,法院追加债务人(第三人)。援用(对债务人)抗辩债权人,诉讼费用(实现债权中)优先付。代位(权)成立两债消(灭)。债权人已诉债务(人),代位(之诉)成立应受理,判决生效前中止,代位不成(立)另行(起)诉。债权余额另行(起)诉,符合(起诉)条件应受理,代位(判决)生效前中止。(明显)低价受让人知情,危害债权可撤销。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可以追加受益人(第三人)。\n一经撤销(自)始无效。撤销权为形成权,(知道/)应知撤销(事由)为1年,最长行为后5年。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债的移转)问题债权让与须有效(合法债权),三类债权不得让(与):人身/特定/不作为;特别约定不违公(序良俗);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最高额(抵押)。达成(让与)协议即生效,不需债务人同意。通知约束债务人,一经通知不撤销。权利转让受让人,让与人瑕疵担保。抗辩抵销权对抗,表见让与履(行)有效。债务承担无因性,免责(式债务)承担经(债权人)同意;并存(式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只需通知债权人,援用抗辩来对抗。(债)概括承受(权利义务)一并转,合并法定不须同(意),协议经对方同意,提出抗辩列第三(人)。合同解除问题违约多样解除(合同很)重,不可抗力双方解(除权)。合同目的不实现,(解除)通知(解除人)证明可免责。预期违约对方解(除),解除合同加赔偿。迟延履行合理(期间)未(履行),对方催告后解除。(一方迟延)不达(合同)目的不催告,根本违约直接解(除)。\n根本违约后果重,不达(合同)目的应预见,非违约方可解除。特别规定要记牢,任意解除特定方:赠与不定(期)租(赁)双方,承揽(合同)定作(人)货运(合同)托(运人),标的公开技(术)开(发)双(方),委托(合同)双方无期(间)保(最高额保证人),保险(合同)投保无(合伙)期(限)合(伙人)。另一方特别解除权:预期违约不安抗(抗辩人),分期未付1/5卖方,违反用途贷款人,擅自转租出租人,租物危险承租人,擅自转包定作拒绝重印版权人,合伙除名实解除,严重违反合伙人。明令不得解除有:用人单位保险人,货运海上(保险责任开)始双方,海上、航次(保险责任开始后)被保险(人)。解除权为形成权,除斥期间可约定,对方催告合理期(限),一般就是3个月,未经催告1年期。除斥期间不行使,解除权利便消灭。解除到达即生效,不需对方来同意,对方异议确认(之)诉。尚未履行终止履(行),溯及不用一刀切。选择溯及(返还恢)复原状,无溯及时清(偿)已履(行)。解除还可赔(偿)损害,违约(金)定金不独立,主物解除及从物。债的消灭问题债消灭时从权(消)灭:担保物权违约金,后合同义务仍存。\n清偿履行意义同,代为清偿非代理,第三人须为他(人)意(思)。代为人非当事人,债务(人)自负违约责。代为受领为他(人)意(思),非当事人无权追(究违约)。抵消双方互负债,主动债权(超)过生效,不得主张抵销权,第三人债(权)不抵销。种类相同品质同,自动债权已届(清偿)期。抵销权为形成权,一经行使通知(即)可,不得附条件期限,否则视(为)抵销无效。抵销成立债消灭。合意抵销达(成)一致,互负债务(合同)自由权。提存债权人原因:债权人下落不明,无正当理由拒绝,死亡丧失(民事行为)未确定(继承人/监护人)。提存标的(物)债消灭,提存部门妥善保(管义务),5年不领归国家。民船单方抛债权,,无因行为不得撤,意思应向债务人。混同同归一人事(实行为),涉第三人债不消(灭)。违约责任问题合同有效违约责,否则缔约过失责。违约责任是(合同法)灵魂。归责原则无过错,构成一方有违约(行为)。损害赔偿(金)有损害,定金(责任)不需有损害。无偿合同采过错(原则):赠与客运(合同)随身物,保管仓储与委托。\n以下情况可并存:继续履行+延迟(履行违约)金,补救措施赔损失,经营欺诈双倍赔(偿)。损害赔偿可预见(规则):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缔约时预见到/应当预见到的违约可能所致的损失)。(非违约方)未采(取)不真正义务(防止损失扩大),扩大损失不主(张)赔(偿)。法定损(害)赔(偿金)亦补偿,约定违(约)金主补偿。“三金”适用很热门,①违约(金)定金不并用,非违约方选有利;选择违约(金)还定金(违约金+定金);②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不并用,约定违约金优先(约定法定),违约(金)高(于)损失不过分;违约(金)低增到损(失),不让老实人(非违约方)吃亏,违约(金)过高法(院仲)裁(适当)减(少)。③定金损(害)赔(偿金)可并用。“三金”并存怎么办?比较违约金损失,来确定违约(金)数额;违约(金)一定再比(较)定(金),从中选(出)有利方案。加害给付问题责任危害同一(违反义务)行(为),符两(种)责(任)构(成要)件冲突。侵权违约相竞合,加害给付最常见,侵权违约两选一,一审开庭前可变(更)。提起诉讼主体是:合同双方违约责,侵权所有受害人。\n侵权可告生产者,运(输者)仓(储者)引起第三人。一并起诉(生产者销售者)连带责,谁有错要被追偿,销售(者)不明生产(者)供(货者),有销售(者)最终承担。销售“三无”(产品)咎(由)自取,第三人责(任)亦可追(偿)。人(身)伤(害)(特定)纪念物毁(永久性灭失)损(失),侵权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违约免责可约定,法定只有不可抗(力)。侵权免责(事)由法定,产品未投入流通,投入时无(尚不存在)/(当时科技水平)不发现。(《产品质量法》第41条)篇九:司考合同法讲义:合同的内容和解释司考合同法讲义:合同的内容和解释司考合同法讲义:合同的内容和解释。合同的内容和解释是司法考试合同法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了合同的内容和解释的名师讲义,供考生复习参考。精彩链接:司考合同法讲义:合同订立的程序司法考试合同法讲义:合同的分类司法考试民法辅导:合同的效力分类司考合同法讲义:合同的概念和特征1、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法12条)\n2、必备条款与非必备条款: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为必备条款,缺少了合同将不成立《合同法解释二》第一条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3、非必备条款的补充――合同解释问题如何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补充?应依以下次序进行:(1)、当事人事后签订补充协议;(2)、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交易习惯的界定及举证责任《合同法解释二》第七条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法律敎育网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3)、依合同法第62条的法定解释方法进行补充。《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n(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考点:交易习惯的界定及举证责任;62条中履行价款、履行地点、履行期限与履行费用的推定。法律教育网编辑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篇十:2010~2011年合同法司法考试真题详细解释与答案2002---2011年司法考试合同法试题汇总与分析一、单项选择题(2011年)\n1.甲公司在城市公园旁开发预售期房,乙、丙等近百人一次性支付了购房款,总额近8,000万元。但甲公司迟迟未开工,按期交房无望。乙、丙等购房人多次集体去甲公司交涉无果,险些引发群体性事件。面对疯涨房价,乙、丙等购房人为另行购房,无奈与甲公司签订《退款协议书》,承诺放弃数额巨大利息、违约金的支付要求,领回原购房款。经咨询,乙、丙等购房人起诉甲公司。下列哪一说法准确体现了公平正义的有关要求?()(2011年卷三单选第1题)A.《退款协议书》虽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但为兼顾情理,法院应当依据购房人的要求变更该协议,由甲公司支付利息和违约金B.《退款协议书》是甲公司胁迫乙、丙等人订立的,为确保合法合理,法院应当依据购房人的要求宣告该协议无效,由甲公司支付利息和违约金C.《退款协议书》的订立显失公平,为保护购房人的利益,法院应当依据购房人的要求撤销该协议,由甲公司支付利息和违约金D.《退款协议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确保利益均衡,法院应当依据购房人的要求撤销该协议,由甲公司支付利息和违约金【答案】C【考点】民法的基本原则、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n【解析】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以权利和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本题中,乙、丙等购房人虽然与甲公司签订了《退款协议书》,但是并非出于自愿,而是在无奈的情况下签订的。在该《协议书》中,乙、丙等购房人被迫放弃了数额巨大的利息、违约金支付的要求,该约定显然是显失公平的。《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此,为保护购房人的利益,法院应当依据购房人的要求撤销该协议,由甲公司支付利息和违约金。3.王某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甲公司名义向乙公司发出书面要约,愿以10万元价格出售甲公司的一块清代翡翠。王某在函件发出后2小时意外死亡,乙公司回函表示愿意以该价格购买。甲公司新任法定代表人以王某死亡,且未经董事会同意为由拒绝。关于该要约,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1年卷三单选第3题)A.无效B.效力待定C.可撤销D.有效【答案】D【考点】法人的代表机关\n【解析】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代表机关,其权限来自公司的章程,而非董事会。因此,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所作的意思表示不需要经过董事会的同意,其法律效力直接归于法人,即使法定代表人变更也不影响该意思表示的效力。本题中,王某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对乙公司发出书面要约的行为不需要经过董事会的同意,该要约的法律效力直接归于甲公司,之后虽然王某去世,但该要约依然有效。后乙公司针对该要约作出了有效承诺,买卖合同成立。4.甲委托乙销售一批首饰并交付,乙经甲同意转委托给丙。丙以其名义与丁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将这批首饰以高于市场价10%的价格卖给丁,并赠其一批箱包。丙因此与戊签订箱包买卖合同。丙依约向丁交付首饰,但因戊不能向丙交付箱包,导致丙无法向丁交付箱包。丁拒绝向丙支付首饰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1年卷三单选第4题)A.乙的转委托行为无效B.丙与丁签订的买卖合同直接约束甲和丁C.丙应向甲披露丁,甲可以行使丙对丁的权利D.丙应向丁披露戊,丁可以行使丙对戊的权利【答案】C【考点】复代理\n【解析】选项A错误。《民法通则》第六十八条规定,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本题中,乙在转委托时经过了被代理人甲的同意,因此,该转委托行为是有效的。选项B错误。《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本题中,受托人丙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丁签订了买卖合同,题干中并没有给出丁在订立合同时知道丙与甲之间有代理关系的相关信息,因此,丙与丁签订的买卖合同不能直接约束甲和丁。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据此可知,受托人丙应向委托人甲披露第三人丁,甲可以行使丙对丁的权利。6.周某从迅达汽车贸易公司购买了1辆车,约定周某试用10天,试用期满后3天内办理登记过户手续。试用期间,周某违反交通规则将李某撞成重伤。现周某困难,无力赔偿。关于李某受到的损害,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1年卷三单选第6题)\nA.因在试用期间该车未交付,李某有权请求迅达公司赔偿B.因该汽车未过户,不知该汽车已经出卖,李某有权请求迅达公司赔偿C.李某有权请求周某赔偿,因周某是该汽车的使用人D.李某有权请求周某和迅达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周某和迅达公司是共同侵权人【答案】C【考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解析】选项A错误。本题中,迅达公司已经将试用的汽车交付给了周某,选项A说“未交付”本身就是错误的。选项B错误。《合同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据此可知,在试用买卖中,在试用期内试用标的物并未实际出卖,该标的物是否被买受人购买,需要等试用期满后才有结果。因此,选项B中说“该汽车已经出卖”是错误的。\n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题中,交通事故发生在试用期内,汽车还未实际出售给周某,汽车的所有人与使用人相分离。后因为周某违反交通规则发生交通事故,属于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周某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迅达汽车贸易公司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不用承担责任。11.甲乙双方拟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甲向乙借款11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乙在签字之前,要求甲为借款合同提供担保。丙应甲要求同意担保,并在借款合同保证人一栏签字,保证期间为1年。甲将有担保签字的借款合同交给乙。乙要求从11万元中预先扣除1万元利息,同时将借款期限和保证期间均延长为2年。甲应允,双方签字,乙依约将10万元交付给甲。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1年卷三单选第11题)A.丙的保证期间为1年B.丙无须承担保证责任C.丙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D.丙应对10万元本息承担保证责任【答案】B【考点】保证的成立\n【解析】《担保法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本题中,保证人丙虽然在第一份主合同中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了,但是该签字是在债权人乙签字之前进行的,后债权人乙并没有在此份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该份主合同及保证合同最终没有成立。后甲、乙经过协商改变了原来约定的主合同内容,同时将借款期限和保证期间作了延长,但没有再次让丙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因此,对于新约定的内容,丙不承担保证责任。12.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10万元债权,乙公司对丙公司享有20万元债权。甲公司将其债权转让给丁公司并通知了乙公司,丙公司未经乙公司同意,将其债务转移给戊公司。如丁公司对戊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戊公司下列哪一抗辩理由能够成立?()(2011年卷三单选第12题)A.甲公司转让债权未获乙公司同意B.丙公司转移债务未经乙公司同意C.乙公司已经要求戊公司偿还债务D.乙公司、丙公司之间的债务纠纷有仲裁条款约束【答案】B【考点】债权转让与债务承担【解析】选项A错误。《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据此可知,甲公司将其债权转让给丁公司通知乙公司即可,无须得到乙公司的同意。\n选项B正确。《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据此可知,债务人丙公司将自己对乙公司的全部债务转让给戊公司需要得到乙公司的同意,否则该转让无效。因此,丁公司不能直接向戊公司行使代位权。选项C、D错误。丙公司与戊公司之间的债务承担因未取得乙公司的同意而无效,所以,乙公司已经要求戊公司偿还债务及乙公司、丙公司之间的债务纠纷有仲裁条款约束等都不能作为戊公司的抗辩理由。1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并购协议:“甲公司以1亿元收购乙公司在丙公司中51%的股权。若股权过户后,甲公司未支付收购款,则乙公司有权解除并购协议。”后乙公司依约履行,甲公司却分文未付。乙公司向甲公司发送一份经过公证的《通知》:“鉴于你公司严重违约,建议双方终止协议,贵方向我方支付违约金;或者由贵方提出解决方案。”3日后,乙公司又向甲公司发送《通报》:“鉴于你公司严重违约,我方现终止协议,要求你方依约支付违约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卷三单选第13题)A.《通知》送达后,并购协议解除B.《通报》送达后,并购协议解除C.甲公司对乙公司解除并购协议的权利不得提出异议D.乙公司不能既要求终止协议,又要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答案】B【考点】合同的解除、违约责任\n【解析】选项A、C错误,选项B正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本题中,甲、乙双方在并购协议中事先约定了解除协议的条件,当条件成就时,乙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并购协议。乙公司行使解除权时不需要甲公司同意,只需通知甲公司即可,协议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另外,乙公司第一次发出的《通知》仅是建议双方终止协议,并没有直接表示要解除协议,而第二次发出的《通报》才真正的直接作出了解除协议的意思表示,因此,该《通报》到达甲公司时,并购协议解除。若甲公司对乙公司解除并购协议的权利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协议的效力。\n选项D错误。违约金责任是指一方违约后,适用的以支付违约金为内容的民事责任。违约金具有约定性,而解除合同具有消灭合同效力的法律后果,那么解除合同与违约金责任二者能否并存呢?对此,我国合同法并未作出规定。但多数学者的观点认为,在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况下,应允许另一方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因为违约金的主要作用就在于制裁违约行为以担保债务履行,合同的解除是因为一方违约而产生的,对于此种过错行为应当通过收取违约金的办法加以制裁。因此,合同解除后不应当影响违约金条款的效力,只要发生可以适用违约金条款的违约行为,就应当允许当事人追究违约方的违约金责任,这正是违约金条款的价值所在。14.2011年5月6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约,约定甲公司于6月1日付款,乙公司6月15日交付“连升”牌自动扶梯。合同签订后10日,乙公司销售他人的“连升”牌自动扶梯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质监局介入调查。合同签订后20日,甲、乙、丙公司三方合意,由丙公司承担付款义务。丙公司6月1日未付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1年卷三单选第14题)A.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交付自动扶梯B.丙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交付自动扶梯C.丙公司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D.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和丙公司承担连带债务【答案】C【考点】不安抗辩权\n【解析】选项A错误。甲、乙、丙三方达成的协议是免责的债务承担协议,其效力表现在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的抗辩权,新债务人亦可以之对抗债权人。《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本题中,丙公司负有先付款的义务,在丙公司没有付款之前,乙公司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拒绝甲公司要求交货的请求。选项B错误。甲、乙、丙三方达成的协议是债务承担协议,而非债权转让协议或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因此,丙公司无权要求乙公司交付自动扶梯。选项C正确。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不安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有丧失商业信誉的行为,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下,有权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有权解除合同。本题中,丙公司负有先给付义务,但是根据题干给出信息看,丙公司有证据证明乙公司有丧失商业信誉的行为,即“乙公司销售他人的”连升“牌自动扶梯发生了重大安全事故,且质监局已介入调查”,因此,丙公司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选项D错误。甲、乙、丙三方达成的协议是免责的债务承担协议,即甲公司将自己对乙公司的付款义务完全转移给了丙公司,甲公司不再对所移转的债务承担责任,丙公司则成为新的债务人。因此,乙公司只能要求丙公司付款,无权再要求甲公司付款,更无权要求甲公司和丙公司承担连带债务。\n15.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技术开发合同,未约定技术秘密成果的归属。甲公司按约支付了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后,乙公司交付了全部技术成果资料。后甲公司在未告知乙公司的情况下,以普通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丙公司使用该技术,乙公司在未告知甲公司的情况下,以独占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丁公司使用该技术。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卷三单选第15题)A.该技术成果的使用权仅属于甲公司B.该技术成果的转让权仅属于乙公司C.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许可使用合同无效D.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的许可使用合同无效【答案】D【考点】技术开发合同【解析】《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选项A、B错误。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开发一项技术秘密,但并未约定该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且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也无法确定。因此,甲公司与乙公司均享有该技术秘密的使用权和转让权。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一条所称“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n,包括当事人均有不经对方同意而自己使用或者以普通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并独占由此所获利益的权利。当事人一方将技术秘密成果的转让权让与他人,或者以独占或者排他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追认的,应当认定该让与或者许可行为无效。(2010年)2.甲十七岁,以个人积蓄1000元在慈善拍卖会拍得明星乙表演用过的道具,市价约100元。事后,甲觉得道具价值与其价格很不相称,颇为后悔。关于这一买卖,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0年卷三单选第2题)A.买卖显失公平,甲有权要求撤销B.买卖存在重大误解,甲有权要求撤销C.买卖无效,甲为限制行为能力人D.买卖有效【答案】D【考点】民事行为的效力【解析】选项A、B错误。在拍卖会上购买商品是价高者得,购买价格与商品的实际价值不相符是很平常的事,也是众所周知的事。因此,不存在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