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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1-20 发布

论保险合同不可抗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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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合同不可抗辩条款论人身保险的不可抗辩条款一不可抗辩条款的内涵及产生不可抗辩条款的内涵;不可抗辩条款的产生;二分析不可抗辩条款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作用防范保险人的道德风险,约束保险人的行为;防范保险人的道德风险;约束保险人的行为切实保障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利益;增强保险消费者对保险的信任感;提高保险业的国际竞争力,促进保险业的良性循环;三不可抗辩条款在各国保险合同中的应用各国关于不可抗辩条款的法律规定;我国人身保险的不可抗辩条款的现状;四完善我国不可抗辩条款的建议积极完善立法,主动与国际标准接轨;预防不可抗辩条款引发的投保人欺诈的途径;五结束语论人身保险的不可抗辩条款【内容摘要】为了保护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保险利益,各国政府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均在24/24\n论保险合同不可抗辩条款论人身保险的不可抗辩条款一不可抗辩条款的内涵及产生不可抗辩条款的内涵;不可抗辩条款的产生;二分析不可抗辩条款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作用防范保险人的道德风险,约束保险人的行为;防范保险人的道德风险;约束保险人的行为切实保障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利益;增强保险消费者对保险的信任感;提高保险业的国际竞争力,促进保险业的良性循环;三不可抗辩条款在各国保险合同中的应用各国关于不可抗辩条款的法律规定;我国人身保险的不可抗辩条款的现状;四完善我国不可抗辩条款的建议积极完善立法,主动与国际标准接轨;预防不可抗辩条款引发的投保人欺诈的途径;五结束语论人身保险的不可抗辩条款【内容摘要】为了保护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保险利益,各国政府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均在24/24\n保险法中规定了不可抗辩条款。本文主要阐述了人身保险中的不可抗辩条款的内涵、作用及完善建议。【关键词】人身保险不可抗辩条款年龄误报保险欺诈一不可抗辩条款的内涵及产生不可抗辩条款的含义为了保护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保险利益,各国政府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均在保险法中规定了一些标准条款,并要求保险人在设计保险险种时必须采用标准条款,也使各保险人的寿险条款相对统一。不可抗辩条款是寿险合同标准条款中保障保单持有人权益的条款,是国际寿险业常用条款。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为:“两年后不否定条款”或“不可争议条款”,该条款规定:人身保险合同自订立起经过一段时间后,就成为不可争文件,即保险人在人身保险合同生效两年后,就不得以投保人在签定保险合同时违反告知义务为由,而主张合同无效和拒绝赔偿保险金。也就是说,自保险合同签定起的两年内,为可抗辩期间或可争期间,在该期限内,保险人可以24/24\n就投保人的误报、漏报、隐瞒而主张合同无效。并拒绝支付保险金;但在两年之后保险人不能在主张这一权利,而必须承担保险合同规定的义务。此时,保险合同是不可抗辩文件。正确理解不可抗辩条款,需要掌握以下几个要点: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必须超过法定期间。此法定期间一般为2年。合同经过2年后,保险人不得以违反告知义务为由而提出解除合同。这2年的期间称为可抗辩期间,2年后则称为不可抗辩期间.可抗辩期间不仅指合同生效之日起的2年,亦包括失效后重新复效开始的2年期间.从法律上讲,此期间是一种抗辩权的除斥期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必须生存超过2年.如果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2年内死亡,受益人拖延到合同成立2年后再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保险人仍可解除合同.换句话说,如果被保险人在抗辩期间内死亡,此合同永远也不会再成为不可抗辩的合同。在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按期缴纳保险费.如果因投保人欠交保险费而使合同失效,保险24/24\n人有权杰出合同,而不受不可抗辩条款的约束.因为投保人不按期缴纳保险费说明起本身无意或无力维持合同效力。投保人停缴保险费的,则保险人不受不可抗辩条款的约束,即使合同生效已满2年亦同。不可抗辩条款的效力及于保险人的合同抗辩权、解除权。由于不可抗辩条款的存在,保险公司在2年内可以以投保人告知不实为理由而行使合同的解除权。合同经过2年后,合同抗辩权.解除权归于消灭,保险公司不得再以投保人在投保时的误告、漏告、隐瞒事实等为理由,而行使合同的解除权或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履行赔付责任。不可抗辩条款的产生不可抗辩条款作为保险人对公众保证信用的保证性的约束条款的选择,是在寿险发展过程中逐渐完善的。除寿险合同外,其他保险合同在整个生效期内都具有可争议性。历史上,寿险合同也曾具有这种完全可争议性.这种规定不能保证被保险人一定能获得保险金给付,使受益人常处于无奈无助的困难境地.当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则以投保人未履行保24/24\n证性的说明义务为理由,拒绝给付保险金,使保险人终而获得了“伟大的拒赔者”的称号。为了消除投保公众对保险业的不信任感,TheLondonIndisputableLife保险公司最初于1848年首先在保单中声明放弃以任何理由作为抗辩之权利。在美国是由TheMahandanLife保险公司于1864年首先在保险条款中引进不可抗辩条款。之后,美国纽约州在著名的阿姆斯壮调查完成之后,最初在标准保险单条款法中明确规定寿险保单必须载有不可抗辩条款。与此同时,各州法律也开始要求保险公司在保单中声明“投保单中有关陈述,除出于欺诈外,一律视为告知而不是保证”的条款。告知条款和保证条款对保险合同效力的影响是不同的。投保人订立合同之前的告知义务和如实陈述义务在合同生效时终止。作为保险的一般原则,投保人必须主动的、合理的、谨慎的将其在填写投保单之后到保险合同生效之前这一期间所熟知的一切重要事实通知保险人。因此,投保时的告知义务在合同生效时就终止了。保证义务则不然。保证条款的义务贯穿于整个合同期间,投保人违反保证义务,保险人有权利终止合同,并不承担赔偿24/24\n义务。正是由于寿险公司自愿选择提出了不可抗辩条款,大大提升了寿险产品在公众心理的信用度,使寿险产品经营突破了历史困境。英国寿险公司这一创新观念在保险人中被评价为是“保险保证学说”的超技术应用。随着保险市场信用度的竞争,美国寿险公司很快引进了此条款。不可抗辩条款在美国市场的广泛应用是在1870年。时值南北战争,使美国经济大萧条,导致大量保险人破产。在此政治经济环境下,保险业者为向公众显示保险业经营的诚信品质和寿险产品的可信赖程度,在保险合同自由竞争过程中,各寿险公司纷纷选择采用不可抗辩条款的方式。一方面显示保险人的竞争优势,一方面大大提高了对被保险人保险利益的保障程度。这种互惠互利、双赢的寿险标准条款在1879年大规模地应用于美国寿险市场。从而大大推进了寿险市场的公平公正性。由此可以看到,不可抗辩条款的产生是市场竞争的产物,是维护寿险市场公平公正的24/24\n需要。不可抗辩条款应用使寿险条款更加完善,大大提升了寿险产品的市场信用度,有利于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经济利益,从法律上限制了保险人的抗辩权利,更好地体现了保险保障社会经济稳定的社会效益目标。二不可抗辩条款在保险合同中的具体作用。不可抗辩条款的产生虽是市场竞争的产物,但不可抗辩条款之所以得到各国保险界的认同。并被列为不可或缺的条款,是因为它本身亦有着重要的作用。我认为这些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防范保险人的道德风险,约束保险人的行为。和投保人一样,在保险活动中,保险人也有可能发生道德风险。在人身保险活动中,保险人为长期或永久占有投保人的保费,即使其早已知晓投保人在签定保单时的不实告知或隐瞒,但不予及时揭露,而是等到该起承担责任时,才声明保单无效,并拒绝承担保险责任,甚至不退还投保人所缴保费。不可抗辩条款的重要作用之一,就是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和防范保险人发生此类道德风险。除了防范保险人的道德风险,不可抗辩条款还能约束保险人的行为。这具体表现是:24/24\n完善投保单,投保时的告知大多采用询问回答主义,这使投保人告知的真实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投保单的内容。保险人为了投保人告知的真实,就得不断完善投保单,如充实投保单的内容,避免因投保单内容的缺陷出现投保人的不实告知。认真考核。有了不可抗辩条款,保险人及其代理人在签定保险合同时就会更加认真考核和了解投保人的情况。否则其经济利益就会受损。及时决策。不可抗辩条款促使保险人尽快调查和了解投保人的情况,迅速考察投保人有无欺诈行为,并及时做出是否承保以及是否中断保险合同的决定。因为有争议期的时一旦过了争议期保险人就要承担全部责任。承担责任。过了争议期,保险人即使发现投保人违背了最大诚实信用原则,也要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即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这是对保险人行为的最大约束。总而言之,不可抗辩条款既能防范保险人的道德风险,又能约束保险人的行为。切实保障被保险人及其受益人的利益。24/24\n人寿保险合同一般是长期合同,投保人经过长期投保缴纳了相当数量的保费之后,保险人若宣布保险合同失效,就会给被保险人以沉重打击。因为此时,一方面被保险人会因为年龄或健康方面的原因,难以购买或选择其他寿险产品;另一方面,被保险人还会遭受巨额保费的损失。这样一来就会使被保险人陷于十分不利之境地。不可抗辩条款的作用就在于要求保险人及时考核,发现问题,并及早做决策。如果撤消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就和早做选择,或另行投保或做其它安排;如果不撤消合同,被保险人就可享受保险合同所赋予的权益。其结果都会使被保险人及其受益人的利益得到切实保障。此外,人寿保险单生效多年后或被保险人死亡后,若保险人以投保时的缺陷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为主张自己的权利,必须对投保时的事项进行辩护和举证,这对受益人来说是十分困难的。因为该受益人可能完全不了解当时的情况而且事隔多年也难以找到证据。此时的判决结果往往对高受益人不利。而不可抗辩条款则避免了此种24/24\n情况的发生,从而保障了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及授意人的利益。增强保险消费者对保险的信任感。人身保险合同是最大诚实信用合同,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特别是足以影响保险人正确客观判断承保风险大小的重要事实,应该如实陈述,不得有任何隐瞒,否则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正是由于保险人的这种解除权使被保险人的保障性权益具有了不确定性。如果保险人不能正确运用解约权,被保险人获得赔偿的权利得不到保障。特别是人寿保险具有长期性,许多年以后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年老、死亡或生病需要保险保障时,保险人却以投保人在投保时的误告、漏告或隐瞒事实为由否定合同的有效性,尽管保险人提供的理由可能是事实,也将极大地损害被保险方的利益。在死亡保险中,保险合同保障的是受益人的利益,如果经过长时间后,保险人解除合同,受益人的保障也常处在困难境地。人身保险合同两年的抗辩期的规定,防止人寿保险公司于特定的时间之后宣告寿险合24/24\n同无效,把保险人不能正确运用解约权,被保险人获得赔偿的权利得不到保障的问题,用法律的明确规定予以固定化。避免了受益人的诉讼恐惧,尤其当被保险人死亡后,收益人很难以合适的证词来有效对抗保险公司所指控的错误意思表示。当初为意思表示而形成契约基础的被保险人死后无法再对案件陈述,这将使诉讼更难以对抗。不可抗辩条款的规定可使被保险方避免这些问题,并保障了被保险方的利益,更充分体现了人寿保险的基本宗旨,增强了保险消费者对保险产品的信任感。提高保险业的国际竞争力,促进保险业的良性循环。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经济因素已越来越不是决定人们是否参加保险的重要因素。广大消费者对保险业的诚信或信誉的评价,则成为其是否参加保险的一个决定性的因素。原因很简单,保险人的信誉越高,保险消费者保险的积极性也就越高该保险人的竞争性也就越强。否则保险消费者就会存在一种不安全感,就会对保险惟恐避之不及。不可抗辩条款的应用,使保险合同的可争议性被固定,使保险合同的签定双方权24/24\n利、义务都被明确化,减少了保险纠纷,从法律上保障了保险消费者的利益。提高了保险业在保险消费者心中的信誉,使保险消费者敢于、勇于投保。被保险人投保的越多,保险的大多数法则就越是起作用,保险的经营也就越稳定,保险人的竞争力就会进一步增强,并使保险业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三不可抗辩条款在各国保险合同中的应用自从1870年不可抗辩条款在美国市场被广泛应用,由于其巨大的作用赢得了保险消费者的青睐。各国保险立法纷纷效仿建立自己的人身保险不可抗辩条款。各国关于不可抗辩条款的法律规定;保险立法的模式主要有3种,分别是美英模式、德国模式、法国模式。各种立法模式的特点,当然,作为人身保险合同中一项非常重要的条款,大多数国家的规定还是相似的。美国寿险合同的不可抗辩条款这样约定:“本合同在保险人生存期内,有效期经过两年后,定为不可抗辩条款,但是欠保险费时除外,收入残疾给付条款及意外伤害加倍给付条款,也列为除外。”我国人身保险不可抗辩条款的现状;现在,让我们再来分析我国《保险法》上的不可抗辩条款及其效力。24/24\n对此问题,否定者认为,我国《保险法》对不可抗辩条款未作明确规定,目前我国寿险合同中均未明确列入不可抗辩条款。因此,不可抗辩条款在我国没有法律效力。肯定者则认为,我国《保险法》明确规定了不可抗辩条款。理由是:我国2017年1月1日生效的新《保险法》中第54条第一款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两年的除外。”此款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两年的除外”之规定在学理上被解释为不可抗辩条款。我国多数学者持此观点。我比较赞同肯定说,但是通过比较可以看出我国《保险法》上的不可抗辩条款与国际上的普遍做法有较大差距。我国的不可抗辩条款适用范围十分有限,其仅仅适用年龄告知不实,即保险人在不可争议期满之后,不得以投保人对被保险人这种情况的年龄误报为由,主张保险合同无效。该条款约束了保险人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被保险人及其受益人的利益,但是对其他方面如健康告知不实却不适用,即投保人因健康告知不实的,保险人仍有抗辩权,纵使合同已成立两年后,依照《保险法》第17条之规定,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同时,新《保险法》第54条第1款的规定尚不够完善。譬如,该款未明确自合同成立之日被保险人是否必须生存两年以上,投保人欠缴到期保费是否适用该条款等。立法上的遗漏在实际运作中会导致无法可依,容易引起纷争。四完善我国不可抗辩条款的建议通过上述列举使我们明确的看到了我国《保险法》与国际上保险立法的差别,这些差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适用范围不同。我国的不可抗辩条款适用范围过窄,不能充分保护保险人和投保人的利益。没有不可抗辩条款的除外责任规定。虽然不可抗辩条款是主要是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而设置的,但是由于种种特殊原因,需要设定不可抗辩条款的除外责任。这方面我国《保险法》中也没有规定。积极完善立法,主动与国际标准接轨由此看来,我国《保险法》中的不可抗辩条款的规定还是一项有所保留的、尚未达到国际标准的保险条款。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我国《保险法》还有待完善。但也有人认为,我国的不可抗辩条款与国际相比之所以还有一定差距,是两个原因所致:首先,是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历史不长,保险公司资金实力不足,如果完全按照国际标准,保险公司难以提供充足的赔偿;其次,是我国保险投保中的保险欺诈行为较多,如果按照国际标准颁布这一条款,很大可能上会更加刺激保险欺诈行为的发生。我认为上述理由似是而非,不能成立。首先,不可抗辩条款所保护的应该是被保险人的切身利益,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机器24/24\n123论不可抗辩条款论不可抗辩条款摘要:保险人法定解除权制度是保险法中重要且复杂的内容,保险人因投保人未尽告知义务等法定原因而享有解除权,以期维护最大诚信原则,然而实践中保险人法定解除权被滥用现象突出,而不可抗辩条款正是对其之有效限制。我国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新《保险法》完整引入了不可抗辩条款,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学界的讨论,争议性问题主要有不可抗辩条款对于财产保险以及欺诈性投保行为的适用、不可抗辩条款的补强等问题。目前,不可抗辩条款的规定基本上切合我国保险的实际情况并有一定的前瞻性,暂时不需要做大的修改,仅需在时机成熟且有必要时,通过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或再次修订保险法来解决不可抗辩条款适用中出现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关键词:保险合同不可抗辩条款保险人法定解除权最大诚信原则第八届”学术十星”论文大赛参赛论文OnIncontestabilityClause24/24\nAbstractInsurers`legalrescissionrightofinsurancecontractispartofimportanc-ebutcomplicationsintheinsurancewouldhavelegalrescissionrightoncethepolicyholdershadn`tfulfiledthedutyofdisclosure,however,thephenomenonofinsurers`legalrescissionrightofinsurancecontractbeingabusedisoutstanding,andincontestabilityclauseisexactlytherestrictiononinsurers`abuse,sothatinsurers`moralriskcouldberestrained,andpolicyholders`interestbeprotected,furthermore,thedevelopmentofinsuranceindustrycouldbepromoted.LatestamendmentofInsuranceLawofPRCputintoeffectonOctober1,2017whichincludecompleteincontestabilityclau-sehascausedwidepublicconcernandacademicdiscussion,thearguefocusonincontestabilityclause`sapplicationandexception,stiffeningandthebeginningdateofcont-establethecontroversialproblemtomaketheincontestabilityclauseworkbetterisofgreatsignificantandnecessity.24/24\nKeyWords:InsuranceContract;Incontestabilityclause;Insurers`LegalRescissionRightofInsuranceContract;PrincipleofUtmostGoodFaith目录引言..........................................................................1一、不可抗辩条款...............................................................2不可抗辩条款的概念................................................2不可抗辩条款的历史沿革............................................21、不可抗辩条款的起源和发展..........................................22、不可抗辩条款在我国立法中的确立和发展..............................324/24\n可抗辩期.........................................................41、可抗辩期的期限设置及立法例........................................42、可抗辩期的起算点..................................................5二、不可抗辩条款的理论基础.....................................................5保险人法定解除权..................................................5不可抗辩条款的理论基础——保险人法定解除权的限制理论...............61、信息不对称理论..............................................................................................................62、最大诚信原则24/24\n..................................................................................................................7不可抗辩条款设置的目的............................................81、抑制保险人道德风险.....................................................................................................82、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83、规范保险人业务行为、促进保险业的发展................................................................8四、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8不可抗辩条款适用的保险类型........................................81、不可抗辩条款适用保险类型的扩大............................................................................924/24\n2、财产保险合同适用不可抗辩条款的问题....................................................................9不可抗辩条款适用的被保险人未尽告知义务的情形.....................101、成就保险人法定解除权的被保险人未尽告知义务的情形.................102、不可抗辩条款适用被保险人未尽告知义务情形的立法例.................103、欺诈性投保行为适用不可抗辩条款的问题.............................114、保险人法定解除权与撤销权竞合情形下的不可抗辩条款适用.............12不可抗辩条款的补强问题...........................................13结论.........................................................................14参考文献:....................................................................15第八届”学术十星”论文大赛参赛论文24/24\n引言早在穴居的石器时代,原始人就懂得在洞穴出口燃起火焰,以防范野兽袭击的危险。随着历史的演进,人类的力量和智慧与日俱增,然而人类所面临的危险却有增无减,而保险就是人类为抵御风险而创造的制度。保险制度的创造对人类的意义不亚于火的发现,如今几乎任何存有危险的领域都已被各类保险所覆盖,正如美国的布兰科法官所描述的那样:“在对人类全部生活的直接影响方面,也许没有哪个现代企业能像保险企业一样,达到如1此广泛的人群。保险会涉及每个家庭、每个行业、每个公司的每一个人”,保险正如火焰般2给予被保险人以“有险无忧”的温暖。“众人拾柴火焰高”,原始人聚集柴薪燃起火堆,而保险聚集起面临同样危险的人们,发挥人性中“人人为我,我为人人”,“自助助人,人溺己溺”的精神,汇聚个人的经济力量,形成能够分散并消化危险的共同体,于成员遭遇事故时给予经济上的补助。24/24\n保险合同是被保险人为加入这一危险共同体与保险人所订立,和其他合同一样,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以适时结束不再适宜履行的合同,避免错误履行造成的损失。然而保险合同具有附和性,常表现为由保险人事先拟定的格式合同,而被保险人基于最大诚信原则需承担较为严格的告知义务,被保险人由于保险知识的缺乏以及对保险法的不了解,常不能完全履行告知义务,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常借助其优势地位,以被保险人未尽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这种保险人利用法定解除权为“技术性”甚至是恶意抗辩的情形已成为“投保容易理赔难”现象的重要原因,根据江苏保监局联合苏州市保险行业协会对苏州市保险公司2017年人身保险理赔服务情况展开的专项调查的数据显示,在保险公司拒赔案件中,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赔3的比例高达52%,另据一法院工作人员统计,一中院在在2000年至2017年期间所受理的4保险合同告知义务纠纷案中,投保人败诉的比例高达86%,可见对于被保险人而言,保险人法定解除权仿若一面盾牌,保险人可随时举起以阻挡被保险人的索赔,这无疑增加了被保险人在遭遇事故获赔的不确定性,使其无法信赖保险人,从而在另一方面也损害了保险人的信誉,不利于保险业的发展。保险合同双方实质地位不平等,保险人显具优势,限制其法定解除权势在必行。不可抗辩条款正是针对保险人以被保险人未尽告知义务为由滥用解除权的现象而创设的条款,它赋予被保险人对抗保险人法定解除权之盾的利剑,以实现双方的利益衡平与实质公平正义。24/24\n产生于欧洲的保险,对中国来讲,是伴随着西方殖民主义者的经济入侵传入的舶来品。51805年,英国商人开设了中国大地上第一家保险机构——“广州保险公司”,然而新中国的保险业先后经历了建国初期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垄断经营的十年,人民公社、文革时期全部停办的二十年,恢复经营后计划经济时期的十年,新中国保险业真正驶入正规的发展轨道尚且不到二十年,而新中国第一部保险基本法更是直至1995年才获得通过,故而有学6者毫不讳言地指出,我国理论界对保险法的研究相当不足。我国社会经济建设的突飞猛进,促使保险业持续高速发展,截止2017年底,我国保险业的总资产是万亿,而到20177年10月,这个数据已经变成了万亿元。为适应保险业的发展,我国保险法经历了两次24/24\n修订,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保险法修订案完整引入了不可抗辩条款,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及学界的热烈讨论,并出现了若干较大争议性的问题。本文带着“是什么?为什么?怎么用?”的经典三问对不可抗辩条款展开论述,从概念和历史沿革入手探讨不可抗辩条款是什么,继而通过对保险人法定解除权的限制理论的论述探讨为什么要设置不可抗辩条款,最后讨论不可抗辩条款怎么用的问题,并基于不可抗辩条款在国外的适用情况及发展趋势,分析了现存的争议性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以期能对不可抗辩条款在我国保险活动中更好、更准确地适用有所助益。2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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