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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1-20 发布

固定总价合同因为建筑材料大幅度上涨存在的争议有没有索赔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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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总价合同因为建筑材料大幅度上涨存在的争议有没有索赔的办法固定总价合同案例分析案例5固定总价合同案例分析三大争议导致双方不欢不久前,上海某著名建设集团(下称承包商)通过议标承建了湖南长沙一家韩资企业(下称业主)厂房工程,双方签订了工程总价为6000余万元的固定总价合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工程量错算、漏算、材料涨价等因素,导致工程实际成本大大超过预算,建设集团因此要求增加支付1000余万元。而业主则以合同是“固定总价”为由不同意。双方遂形成价款争议,争议的主要问题有:——“价差”争议。该工程投标截止日为2003年6月,在此之后,工程所在地长沙的钢材上涨幅度达30%~50%,本案系争工程用钢量为7000多吨,因钢材大幅度涨价造成的损失高达400多万元。承包商认为此种涨价是投标人投标时所无法预见的,发包商应当按实补偿。而业主认为合同为“固定总价”,材料涨价是承包商应当承担的商业风险,不同意以此为由调整价款。——“量差”争议。承包商在施工中发现工程量漏算、错算比较多,涉及工程造价近300万元。并认为业主在招标时只给了投标人7天的编标时间,在这7\n天时间内投标人客观上无法精确计算工程量,因此要求业主予以补偿。而业主坚持认为本工程为“固定总价”,所有工程量计算疏漏均应由承包商自己承担后果。——承包范围的争议。业主招标时既提供了由某电子工程设计院设计的施工图(蓝图),又提供了其委托韩方设计的白图。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文件的编制依据是“设计图纸”,但未具体明确是哪一种‘设计图纸“。承包商报价时依据的是蓝图,而实际施工过程,业主却要求以白图为依据,导致工程量差异,涉及工程价款100多万元。承包商认为凡是超出“蓝图”的工程量,均不属于施工承包范围,不在包干造价范围内,因蓝白图纸差异而增加的工程量业主应追加合同价款。业主则不同意这个要求。三点意见改变争议解决方向究竟应该怎样看待、如何解决上述争议?本文提出应对的三点法律意见:首先,30%~50%的钢材涨幅已完全超出了承包商在投标时能够预见的商业风险范围,属于民法理论上的“情势变更”。所谓“情势变更”是指作为合同存在前提的情势,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发生了不可预料的变更,从而导致原来的合同关系显失公平。系争工程用钢量达7000多吨,因钢材大幅度涨价造成承包商增加工程成本400多万元,已远远超出承包商应当承受的商业风险范围。承包商提出追加价款有法律依据。考虑到业主的外资性质,建议双方对超过10%的价差部分按适当比例分担解决。其次,《招标投标法》规定,“\n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本工程造价近7000万元,招标人只给了投标人短短7天的编标时间,使得投标人不可能做到没有任何疏漏。由于这部分疏漏工程量涉及工程造价300多万元,根据《民法通则》“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承包商请求业主对其损失进行适当补偿有法律依据。建议承包商在谈判无果的情况下,可以根据《民法通则》和《民诉法》的规定,提起变更合同价款的诉请。第三,根据我国相关行业规定和行业常识,白图仅是设计框架,更多体现的是设计理念和设计效果。白图未经深化设计是不能直接作为施工依据的,通常只能用来编制工程概算。只有施工图(蓝图)才是确定工程造价的依据。系争工程属于“总价固定”合同,投标人一旦被确定为中标人,其中标价一般不作调整。因此在业主未明确“白图”是报价依据的情况下,投标人只能依据“蓝图”进行报价。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凡超出蓝图范围的工程量,均属于合同增加部分,可以看作工程量增加,并调整工程价款。承包商应谨慎对待总价固定合同去年末,承包商根据上述意见与业主再次进行了谈判,最终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业主同意补偿承包商480万元。应该说,这一结果在情理之中。但是由本案引发的问题仍然值得深思。特别值得提出的是,目前建筑市场上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仍占很大比例,有些地方甚至高达\n70%。而随之产生的合同纠纷比例也非常高。因此在目前市场条件下,承包商应特别谨慎对待总价固定合同。为什么要这样讲呢?实际上我们对这种合同的特点稍加分析就能看出。特点一:工程造价易于结算。由于总价固定,因此只要业主(发包方)不改变合同施工内容,合同约定的价款就是承发包双方最终的结算价款。对于业主来说,这样的价款确定形式可以节省大量的计量、核价工作。特点二:量与价的风险主要由承包商承担。对承包商而言,固定总价合同一经签订,承包商首先要承担的是价格风险。投标时的询价失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价格上涨风险均由自己承担。其次,承包商还要承担工程量风险。在固定总价合同中,业主往往只提供施工图纸和说明,承包商在报价时要自己计算工程量,再根据申报的综合单价,得出合同总价。即便业主提供工程量清单,也仅仅是承包商投标报价的参考,业主往往声明不对工程量的计算错误负责。这样,承包商还要承担工程量漏算、错算的风险。特点三:承包商索赔机会少。固定总价合同,业主往往在合同中明确只有业主变更设计和增减工程量可以调整合同价款,这样一来承包商索赔的机会大大减少,而业主对工程造价的控制就能做到基本不突破预算。因此固定总价合同也是业主对付承包商低中标、勤签证、高索赔的妙招。这对企业管理制度严格、超预算资金需要公司董事会批准支付的外资企业尤为重要。\n总而言之,这类合同与固定单价合同、按实结算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相比具有明显的优势,更能保护业主的利益。篇二:浅谈固定总价合同的风险及防范措施浅谈固定总价合同的风险及防范措施摘要:固定总价合同是承包方以招标图纸、工程招标文件、图纸答疑及相关规范等为依据,在明确承包范围和工作内容后进行投标报价,确定总价后一次性包死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形式。全面分析固定总价合同的风险并有效地加以防范,从而减少合同纠纷,保护发、承包双方的利益,具有明显的现实意义。关键词:固定总价工程量材料价格风险防范固定总价合同是承包方以招标图纸、工程招标文件、图纸答疑及相关规范等为依据,在明确承包范围和工作内容后进行投标报价,确定总价后一次性包死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形式。所谓“固定”,是指合同价款一经确定,除发包方增减工程量和设计变更外,一律不许调整。所谓“总价”,是指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工程量以及为完成该工程量而实施的全部工作的总价款。价与量作为一个整体“包死”,即合同一旦签订,总价就已经确定下来,任何合同总价的错误,无论是计算上的错误,还是其它错误,皆视为已获双方认可。1.固定总价合同的特点1.1工程造价易于结算\n由于总价固定,只要发包方不改变合同施工内容,合同约定的价款就是发、承包双方最终的结算价款。对于发包方来说,这样的价款确定形式可以节省大量的计量、核价工作,从而更好地集中精力抓好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1.2适合于合同履行周期较短的小型工程由于固定总价是价款不变的合同,因此发、承包双方都要承担材料价格起伏的风险。虽然承包商承受的材料涨价的风险更大,但有涨总会有落。如果双方签订合同时正是材料大幅度涨价的时候,而在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又大幅回落,那么吃亏的将是发包方。因此固定总价合同一般只适用履行周期不超过一年,材料市场价格相对稳定的小型工程。1.3适合于工程结构相对简单的工程因固定总价合同是量、价均不调整的合同,对于结构复杂的工程,即使在发包方提供的招标图纸及规定相当完整、齐全,承包范围非常清楚、明确并且双方已通过询标、答疑解决了设计细节问题的前提下,承包方漏算、错算工程量的概率也非常大。而发包方往往对这部分因承包方工程量计算疏漏而造成的损失不予认可。但如果承包方确实因此遭受重大经济损失,造成工程量差异太大,损失严重,承包方势必会要求发包方分担,甚至通过停工、诉讼或仲裁等手段来解决这些问题。这样一来,对工期十分敏感的发包方将不得不花大量精力及时间处理这些争议。而对于结构相对简单的工程来说,工程量误差率较小,报价的准确性更篇三:工程固定总价合同结算方式及纠纷处理1.前言固定总价合同俗称“闭口合同”或“包死合同”。所谓“固定”\n是指这种价款一经约定,除业主增减工程量和设计变更外,一律不允许调整;所谓“总价”是指承包单位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工程量以及为完成该工程量而实施的全部工作的总价款。由于固定总价合同具有易于结算、量与价的风险主要由承包商承担(据研究,业主承担风险比例大致为20%,而承包商为80%)以及承包商索赔机会少等优点,因此,近年来很多工程项目都以此形式为合同约定。但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项目往往给工程结算工作带来麻烦与困惑,因为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正常情况下固定总价合同一经签订便具有法律效力,即便是出现建设期材料价格变动、工程量高估冒算等问题,在上程结算工作中也不能核减造价。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1月1日起颁布施行法释[2004]14号《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可见承、发包双方对固定总价合同的风险应当有一个足够清醒的认识:首先对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总价较低的工程,才能优先选用固定总价合同的方式,其次,对各种风险在充分认识的基础上作出明确的约定。2.建设工程固定总价合同纠纷的主要原因据统计,固定总价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主要是: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图纸的变更(即工程内容发生变化)而导致的工程量变化。由于业主使用要求突然发生重大变化,重新修改了图纸,修改内容较多,甚至在使用功能上发\n生本质的变化,产生新版本施工图纸,原固定总价投标预算书已经不能够支持新版本施工图纸的内容,在这种情况下常会发生固定总价合同纠纷,从而增加了结算工作的难度。3.施工图预算方式的固定总价合同纠纷与争议在施工图预算方式下,业主在招标时候,在招标文件中没有提供工程量清单,而仅提供招标图纸,投标单位根据图纸内容自行编制投标预算参与投标。投标单位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综合分析编制经济标书,在这种情况下,一般会采用一些投标技巧,很普遍现象就是采用不平衡报价法。目的是通过调整内部各个项目的报价,以期既不提高总报价、不影响中标,又能在结算时得到更理想的经济效益。为了使投标在总体上有竞争力,并且赢得合同,投标人对某些分项的报价高于正常水平,必然对其他的分项报价偏低或有意漏报。在中标单位与业主签署固定总价合同后,业主由于使用功能变更或对招标图纸进行细化,使得实际施工图纸与招标图纸存在差异较大,出现了两个版本的图纸。这种情况发生以后对于结算工作的影响是非常巨大的,争议问题会很多,存在五种情况:1)招标图纸中设计了此内容,承包单位投标预算书中有相应子项,实际施工图纸减少此内容或取消此内容。\n业主在结算时希望根据实际情况结算,将减少或取消的内容在结算中全部扣减掉。而承包单位很可能不同意,尤其是减少或取消内容较多,价格数目较大,承包单位利润空间多的子项。承包单位认为业主虽然有权利提出设计变更,修改设计图纸,但是不能够在招标投标后有意将招标图纸内容分解取消,从而有意降低工程造价。另外,在投标预算书中由于承包单位作为当时的投标单位,使用不平衡报价等投标技巧,可能会出现工程量上偏差,即与招标图纸工程量不相符。那么对于减少或取消的内容是按招标图纸实际工程量扣减还是按承包单位投标预算书中工程量扣减,也成为双方关注的焦点。2)招标图纸设计了此内容,承包单位投标预算书中无相应子项,实际施工图纸减少此内容或取消此内容。由于承包单位在投标预算时采用不平衡报价等投标技巧,在有些子项上有意漏报,而这部分内容业主恰巧在后来施工阶段作了修改,在工程量上减少或取消该子项。那么在结算时业主会按实际情况进行工程量上扣减。而承包单位可能会认为这些内容当初是作为投标时一种优惠条件,而在工程量上少报,或没有计取,在结算时不能够将投标预算书中少计取或未计取的内容再扣减。同时,在扣减时如何取用单价也使双方不可避免的产生争议。3)招标图纸设计中没有的内容,实际施工图纸增加内容。此情况对业主与承包单位来说争议较少,一般业主也能够同意在结算中将招标图纸中没有而施工图纸中增加的内容给予增加。可能会存在争议性问题就是在单价的计取上。\n4)招标图纸设计了此内容,承包单位投标预算书有相应子项,实际施工图纸增加此部分内容。此种情况一般业主都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将新增加的内容在结算中予以认可。但是承包单位在投标时使用不平衡报价等投标技巧,使得投标预算书中这部分内容工程量不准确。若投标预算书中工程量比招标图纸实际工程量过多,则业主可能不同意在结算中再给予增加,若投标预算书中工程量招标图纸实际工程量相比过少,则承包单位可能利用设计变更,要求按施工图纸工程量与投标预算书差值增加。另外,在取用单价时候,是否延续承包单位投标预算书报价,还是重新取用新单价也成为不可避免的争议,双方都会力争采用此内容。5)招标图纸设计了此内容,承包单位投标预算书无相应子项,实际施工图纸增加此内容。承包单位认为投标预算书中未计取的这些内容是投标阶段作为一种优惠条件,现在业主在实际施工中增加了这些内容的工程量,承包单位不能够再承受,要求在结算中增加这些内容的工程量。而业主可能认为既然承包单位投标预算中未计取这些内容,属于承包单位为了中标作为优惠主动放弃这些项内容,因此不能在结算中增加计取。其次对于单价取用上也会存在争议。4.解决固定总价合同争议的具体途径\n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根据工程实际经验,应站在比较客观公平的角度,采取积极解决问题的态度提出建设性意见。结算方式应采取下面的公式:投标预算书造价+招标图纸与施工图纸的差异,其优点是充分遵照合同约定,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倡导思想相吻合,结算内容相对明确。采用这种方式结算,要建立在投标预算书、招标图纸与施工图纸之间的图差上,应该本着“交易习惯,双方协商”的思想由业主与承包单位来解决问题。对上述五种争议应采取以下相对应的五种具体解决措施:1)对于第1种减少或取消的内容,首先确定施工图纸与招标图纸工程量量差。量差找到后采用承包单位投标预算中单价进行扣减量差。对于投标预算书中比招标图纸实际工程量多或少均不予考虑,因为为了使投标在总体上有竞争力,并且赢得合同,投标人对某些分项的工程量计取高于正常水平,必然对其他的分项中工程量的计取偏低。投标预算书中的单价问题也是同样道理。2)对于第2种漏项错误,承包单位无法证明其漏项错误究竟是工作疏忽、让利行为还是故意留有余地。此处的漏项错误损失有可能被别处的重项错误所弥补;漏项错误使承包商在投标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乃至获得了成功。因此仍然用招标图纸工程量与施工图纸工程量量差进行扣减。单价的取用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取,既可参考标底,也可参考当地标准定额及市场造价信息,双方协商确定。这种解决方式符合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n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对于第1种和第2种情况所涉及内容均为取消或减少的内容,在这里要做特殊说明。如果减小或取消的子项较多,价格数目较大,直接对工程价款产生巨大影响,笔者建议不能完全采用以上两点方式。我们可参考国家水利部《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工程价款结算的约定中第39条中相关规定。对于减少或取消内容所涉及工程价款与所增加内容相比超过合同价格的15%时,笔者建议只扣减主材费用,或双方协商解决。3)第3种情况,属于新增的工程变更范畴,可以根据施工图纸增加的工程量,采用现行定额和当地造价管理部门造价信息调整单价,双方协商确定。4)第4种情况与第1种情况相对应,属于如何扣减即如何增加的问题。5)第5种情况应与第2种情况相对应,亦是如何扣减即如何增加的问题。总之,对于施工图纸预算模式下的固定总价合同发生变化时,在结算工作中应遵照国家相关法规,本着“交易习惯,协商解决”的方式去解决问题。5.工程量清单形式的固定总价合同纠纷解决方式\n近年来大多数的固定总价合同是以工程量清单形式产生。一般情况招标人委托社会有资质的专业代理公司编制工程量清单,因此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应该是准确的,投标人在投标前也可以复核,有重大错误时可以向招标人提出。这种形式的固定总价合同因上述情况发生施工图纸变化时,在量差上一般不存在争议,可以采用以实际发生为基础进行增加或减少。双方可以根据上述分析的“交易习惯,协商解决”的五种情况对应实施。6.“清标”工作是减少或避免合同纠纷的最有效途径之一无论在施工图预算形式还是在工程量清单形式下的固定总价合同,当因为施工图纸发生变化时,如果能够将投标预算书的“量”与“价”控制在比较精准的基础上,那么即使后来会发生变化,有了投标预算时的基础,然后相对增减,是可以解决问题的。因此,在这里引入一个“清标”概念,清标工作主要由‘评标委员会及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或监理公司中的投资控制人员进行,主要是把各投标单位的清单报价进行汇总分析,得出各项目的相对报价,依据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招标方编制的标底进行对比审查。其重点内容有以下几项:一是偏差审查,对照招标文件,查看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是否完全响应招标文件。二是符合性审查,对投标文件中是否存在更改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内容进行审查。三是计算错误审查,对投标文件的报价是否存在算术性错误进行审查。四是合理价分析,对工程量大的单价和单价过高于或过低的项目进行重点审查。五是对措施费用合价包干的项目单价,要对照施工方案的可行性进行审查。六是对工程总价、各项目单价及要素价格的合理性进行分析、测算。七是对投标人所采用的报价技巧,要辩证地分析判断其合理性。八是在(转载于:wWW.xIElw.COM\n写论文网:固定总价合同因为建筑材料大幅度上涨存在的争议有没有索赔的办法)清标过程中要发现清单不严谨的表现所在,妥善处理。清标工作可以减少招标人和投标人工程量计算失误的概率,从而避免纠纷的发生,同时又防止了承包方故意漏算、错算工程量。7.结论建设工程固定总价合同适用于合同工期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本文解决纠纷的结算方式很大程度上需要业主协调各方利益的程度,谈判时可能会对涉及变更内容的子项逐项确定,耗费大量时间。同时也需要业主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时能够在招标投标前就能够明确施工图纸深化设计,保证在施工阶段尽可能少或避免过多的变更,在固定总价合同签定之前能够精细的开展“清标”工作,将争议性做到事前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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