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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11-20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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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委托招标代理合同工程名称:2017-2019年度天河区住建局市下放新增市政设施管养服务项目 工程地点:天河区委托人:广州市天河区住房和建设水务局委托人合同编号:受托人:广州筑正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受托人合同编号:签订日期:二○一年月日 16\n项目招标代理协议书委托人:广州市天河区住房和建设水务局受托人:广州筑正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2017-2019年度天河区住建局市下放新增市政设施管养服务项目招标代理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项目概况项目名称:2017-2019年度天河区住建局市下放新增市政设施管养服务项目地点:天河区招标规模:总投资额:约450万元。二、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为2017-2019年度天河区住建局市下放新增市政设施管养服务项目2017-2019年度天河区住建局区内交通设施管养服务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承担本服务项目的政府采购招标代理及造价咨询工作。三、暂定合同价款:共计人民币伍万伍仟玖佰叁拾伍元整物元元(¥5.5935万元)(1)代理报酬的计算方法:本项目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参考国家计委印发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的规定。本项目以天河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核的招标控制价总额4540万元为计算基数,招标代理费下浮10%,为3.87万元。该费用包含专、评标专家费,包含场地使用费等其它在招标过程中所产生的需由委托人缴纳的其他费用。代理费计算值:(100万元×1.00%+(450-100)万元×0.8%))×90%=3.87万元(2)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计算方法:本项目的造价咨询服务费以财政部门审核的最终工程招标控制价为计算基础,按《粤价函〔2011〕742号》的计费办法计取。本工程暂定招标控制价450万元为计算基础,造价咨询服务费下浮10%,为1.7235万元(含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预算书))。造价咨询服务费计算:A+B=0.666+1.0575=1.7235万元A、招标控制价编制费:(100万元×1.8‰+(450-100)万元×1.6‰))×90%=0.666万元B、工程量清单编制费:(100万元×3‰+(450-100)万元×2.5‰))×90%=1.0575万元四、组成本合同的文件:a)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的补充和修正文件;b)本合同协议书;c)本合同专用条款;d)本合同通用条款;e)中标通知书五、本协议书中的有关词语定义与本合同第一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16\n义相同。四、受托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范围内的代理业务。五、委托人向受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确保代理报酬的支付。六、合同订立合同订立时间:2017年月日,合同订立地点:广州市天河区九、合同生效本合同双方约定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委托人(盖章):广州市天河区住房和建设水务局受托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分管领导(签字或盖章):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经办人(签字或盖章):联系人(签字或盖章):单位地址:广州市黄埔大道中166号单位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联系电话:传真:传真: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16\n第一部分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和适用法律l、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定义:1.1招标代理合同:委托人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工作委托给具有相应招标代理资质的受托人,实施招标活动的委托合同,1.2通用条款: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的需要所订立,通用于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的条款。1.3专用条款:是委托人与受托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的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4委托人:指在合同中约定的,具有建设项目招标委托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受托人:指在合同中约定的,被委托人接受的具有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6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指受托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合同履行的代表。1.7工程建设项目:指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委托代理招标的工程。1.8招标代理业务: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代理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工作内容。1.9附加服务:指委托人和受托人在本合同通用条款4.1款和专用条款4.1款中双方约定工作范围之外的附加工作。1.10代理报酬: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受托人按照约定应收取的代理报酬总额。1.11图纸:指由委托人提供的满足招标需要的所有图纸、计算书、配套说明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1.12书面形式:指具有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的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3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14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或其他的要求。1.15不可抗力:指双方无法控制和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或其他双方一致认为属于不可抗力的事件。1.16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16\n2.1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的补充和修正文件;(2)本合同协议书:(3)本合同专用条款;(4)本合同通用条款。2.2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应在不影响招标代理业务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2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3.1语言文字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3.2适用法律和行政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双方可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4、委托人的义务4.1委托人将委托招标代理工作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4.2委托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1)向受托人提供本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应具备的相关工程前期资料(如立项批准手续规划许可、报建证等)及资金落实情况资料;(2)向受托人提供完成本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需的全部技术资料和图纸,需要交底的须向受托人详细交底,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3)向受托人提供保证招标工作顺利完成的条件,提供的条件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4)指定专人与受托人联系,指定人员的姓名、职务、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5)根据需要,作好与第三方的协调工作;(6)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支付代理报酬;(7)依法应尽的其他义务,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4.3受托人在履行招标代理业务过程中,提出的超出招标代理范围的合理化建议,经委托人同意并取得经济效益,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一定的经济奖励。4.4委托人负有对受托人为本合同提供的技术服务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责任。4.5委托人未能履行以上各项义务,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受托人的有关损失。5、受托人的义务16\n5.1受托人应根据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委托招标代理业务的工作范围和内容,选择有足够经验的专职技术经济人员担任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在专用条款内写明。5.2受托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1)依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组织招标工作,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2)应用专业技术与技能为委托人提供完成招标工作相关的咨询服务;(3)向委托人宣传有关工程招标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解释合理的招标程序,以便得到委托人的支持和配合;(4)依法应尽的其他义务,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5.3受托人应对招标工作中受托人所出具有关数据的计算、技术经济资料等的科学性和准确性负责。5.4受托人不得接受与本合同工程建设项目中委托招标范围之内的相关的投标咨询业务。5.5受托人为本合同提供技术服务的知识产权应属受托人专有。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受托人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5.6未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不得分包或转让本合同的任何权利和义务。5.7受托人不得接受所有投标人的礼品、宴请和任何其它好处,不得泄露招标、评标、定标过程中依法需要保密的内容。合同终止后,未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不得泄漏与本合同工程相关的任何招标资料和情况。5.8受托人未能履行以上各项义务,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委托人的有关损失。6、委托人的权利6.1委托人拥有下列权利:(1)按合同约定,接收招标代理成果;(2)向受托人询问本合同工程招标工作进展情况和相关内容或提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建议;(3)审查受托人为本合同工程编制的各种文件,并提出修正意见;(4)要求受托人提交招标代理业务工作报告;(5)与受托人协商,建议更换其不称职的招标代理从业人员;(6)依法选择中标人;(7)本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受托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内容,给委托人造成损失或影响招标工作正常进行的,委托人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依法向受托人追索经济赔偿,直至追究法律责任;(8)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7、受托人的权利7.1受托人拥有下列权利:(1)按合同约定收取委托代理报酬;(2)对招标过程中应由委托人做出的决定,受托人有权提出建议(3)当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足或不明确时,有权要求委托人补足材料或作出明确的答复;(4)拒绝委托人提出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并向委托作出解释;16\n(5)有权参加委托人组织的涉及招标工作的所有会议和活动;(6)对于为本合同工程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知识产权,委托人,使用或复制的权利;(7)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三、委托代理报酬与收取8、委托代理报酬8.1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招标代理业务范围,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委托代理报酬的计算方法、金额、币种、汇率和支付方式、时间。8.2受托人对所承接的招标代理业务需要出外考察的,其外出人员数量和费用,经委托人同意后,向委托人实报实销。8.3在招标代理业务范围内所发生的费用(如:评标会务费、评标专家的差旅费、劳务费、公证费等),由受托人支付。9、委托代理报酬的收取9.1由委托人支付代理报酬的,在本合同后10日内,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不少于全部代理报酬20%的代理预付款,具体额度(或比例)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由中标人支付代理报酬的,在中标人与委托人承包合同5日内,将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委托代理报酬一次性支付给受托人。9.2受托人完成委托人委托的招标代理工作范围以外的工作,为附加服务项目,应收取的报酬由双方协商,补充协议。9.3委托人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支付时间内,未能如期支付代理预付费用,自应支付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支付代理预付费用的利息。9.4委托人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支付时间内,未能如期支付代理报酬,除应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应付代理报酬的利息。9.5委托代理报酬应由委托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支付方法和时间,直接向受托人支付;或受托人按照约定直接向中标人收取。四、违约、索赔和争议10、违约10.1委托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2---(3)款提到的委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向受托人提供为保证招标工作顺利完成的条件,致使招标工作无法进行;(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2---(6)款提到的委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向受托人支付委托代理报酬;(3)委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受托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委托人赔偿受托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委托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10.2受托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6\n(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2---(2)款提到的受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向委托人提供为完成招标工作的咨询服务;(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4款提到的受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接受了与本合同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投标咨询业务;(3)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7款提到的受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泄露了与本合同工程相关的任何招标资料和情况;(4)受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受托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委托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受托人赔偿委托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受托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受托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金额最高不应超过委托代理报酬的金额(扣除税金)。10.3第三方违约。如果一方的违约被认定为是与第三方共同造成的,则应由合同双方中有违约的一方先行向另一方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再由承担违约责任的一方向第三方追索。11、索赔11.1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的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11.2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者发生应由委托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给受托人造成损失,受托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委托人索赔:(1)索赔事件发生后7天内,向委托人发出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2)委托人收到受托人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后,于7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受托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3)委托人在收到受托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7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受托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11.3受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者发生应由受托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委托人可按11.2款确定的时限和程序向受托人提出索赔。12、争议12.1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向有关部门或机构申请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合同变更、生效与终止13、合同变更或解除13.1本合同签订后,由于委托人原因,使得受托人不能持续履行招标代理业务时,委托人应及时通知受托人暂停招标代理业务。16\n当需要恢复招标代理业务时,应当在正式恢复前7天通知受托人。若暂停时间超过六个月,当需要恢复招标代理业务时,委托人应支付重新启动该招标代理工作一定的补偿费用,具体计算方法经双方协商以补充协议确定。13.2本合同签订后,如因法律、行政法规发生变化或由于任何后续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导致服务所需的成本或时间发生改变,则本合同约定的服务报酬和服务期限由双方补充协议进行相应调整。13.3本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与对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末达成书面协议的,本合同依然有效。13.4因解除合同使当事人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对方的损失,赔偿方法与金额由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14、合同生效14.1除生效条件双方在协议书中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15、合同终止15.1受托人完成委托人全部委托招标代理业务,且委托人或中标人支付了全部代理报酬(含附加服务的报酬)后本合同终止。15.2本合同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15.3因不可抗力,致使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双方应协商确定本合同继续履行的条件或终止本合同。如果双方不能就本合同继续履行的条件或终止本合同达成一致意见,本合同自行终止。除委托人应付给受托人已完成工作的报酬外,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15.4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委托人和受托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六、其他16、合同的份数16.1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委托人和受托人各执二份。副本根据双方需要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17、补充条款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合同招标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通用条款未涉及的内容进行补充。16\n第二部分专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和适用法律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按照通用条款第2.1条。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3.1语言文字本合同采用的文字为:简体中文汉语。3.2本合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4、委托人的义务4.1委托招标代理工作的具体范围和内容:a、向招标人提供优质的上门服务,并按招标人的要求完成各项代理工作,不得无故拖延工作进度;b、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及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交由招标人和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并对其准确性负责;c、办理政府采购招标手续d、发布招标公告;e、接受投标单位报名;f、组织资审委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预审(如有);g、组织发标会、负责发售招标文件,组织现场考察;h、组织召开答疑会,解答有关疑难问题;i、组织开标、评标工作,发布中标公示,办理“中标通知书”;j、招标总结及汇报。招标工作完成后向委托人移交招标的全部相关资料(含电子版)。4.2委托招标代理的造价咨询工作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向我局提供本项目造价业务咨询、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预算书)、负责跟踪财政部门核对预算等相关造价咨询业务。4.3委托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下列工作:(1)向受托人提供本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应具备的相关工程前期资料(如立项批准手续、规划许可、报建证等)及资金落实情况资料的时间:根据招标实际情况确定。(2)向受托人提供完成代理招标业务所需的全部资料的时间:根据招标实际情况确定。(3)向受托人提供保证招标工作顺利完成的条件:签订招标代理合同,提供有关招标所需的全部前期资料、技术资料及招标要求,提供标前会议、踏勘、答疑等场所。(4)指定的与受托人联系的人员16\n姓名:林工,电话:82348695(5)需要与第三方协调的工作:/。(6)应尽的其他义务:按照通用条款第4条。5、受托人的义务5.1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姓名:罗刚,职务:项目负责人补充人员信息5.2受托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下列工作:(1)组织招标工作的内容和时间:a、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预算书)十五天,编制招标文件2个工作日;b、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1个工作日;c、组织召开答疑会1个工作日(至开标前7日解答有关疑难问题);d、组织开标、评标工作1个工作日(从发布招标公告至开标20个日历天);e、办理“中标通知书”1个工作日;f、招标总结及汇总工作3个工作日。(2)为招标人提供的为完成招标工作的相关咨询服务:发布招标公告、编写招标文件、组建评标专家、组织开标及评标整个活动。(3)应尽的其他义务:按照通用条款第5条。5.4受托人不得接受与本合同工程建设项目中委托招标范围之内的相关的投标咨询业务。6、委托人拥有的权利:6.1委托人拥有的权利:按照通用条款第6条。6.2委托人拥有的其他权利:无。7、受托人的权利7.1受托人拥有的权利:按照通用条款第7条。7.2受托人拥有的其他权利:无。三、委托代理报酬与收取8、委托代理报酬8.1代理报酬的计算方法: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以《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文)为依据,以招标项目中标金额为计算基础。8.2造价咨询费计算方法:按《粤价函〔2011〕742号》为依据,以招标项目中标金额为计算基础计费办法计取。费用的支付方式:现金或转账。费用的支付时间:合同签订后3天内支付20%预付款,办理完中标书通知书并提交全部相关招标资料(含电子版)后,待受托方办理请款手续后,委托方于20个工作日内办理请款手续,最终以财政部门支付时间为准。8.3在招标代理业务范围内所发生的费用:评标专家的差旅费、劳务费、餐费等不另计算。16\n9、委托代理报酬的收取9.1逾期支付时,银行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利率按现行规定。9.2逾期支付时,应收取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利率按现行规定。四、违约、索赔和争议10、违约10.1本合同关于委托人违约的具体责任:(1)委托人未按照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2—(3)款的约定,向受托人提供保证招标工作顺利完成的条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致使招标代理单位工作延误,对此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责任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2)委托人未按照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2—(6)款的约定,向受托人支付委托代理报酬应承担的违约责任:逾期30天后,委托人每逾期一天按招标咨询酬金的千分一扣罚给受托人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3)双方约定的委托人的其他违约责任:无。10.2本合同关于受委托人违约的具体责任:(1)受托人未按照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2---(2)款的约定,向委托人提供为完成招标工作的咨询服务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受托人应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整改,不予整改的,委托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受托人按代理费总额的20%赔偿损失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2)受托人违反本合同通用条款5.4款的约定,接受了与本合同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投标咨询业务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受托人须承担本合同金额3%的违约金,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3)受托人违反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7款的约定,泄露了与本合同工程相关的任何不应该泄露的招标资料和情况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受托人须承担本合同金额3%的违约金,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4)双方约定的受托人的其他违约责任:因受托人原因造成工程量清单上出现缺项、漏项等,出现中标单位弃标等造成招投标失败的情况,由受托方负责二次招投标的所有文件、手续及费用无。11、争议11.1双方约定,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当和解或调解不成时,选择下列第(1)种解决:(1)将争议提交中国广州到双方协商一致的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当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五、其他12、合同份数12.1双方约定本合同正本2份,双方各执1份;副本6份,其中,委托人4份,受托人2份。13、补充条款:16\n除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场地租由委托人承担外,其他招标过程中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资格预审、评标专家费(包括差旅费、劳务费、餐费等)、需重新招标或开评标所发生的费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等相关文件和资料的制作费用以及其他相应费用由受托人承担。售卖标书费用由受托人收取并使用。在受托人完成招投标后15天内向委托人移交全套原件资料两套。16\n附件1廉政责任书委托人(全称):广州市天河区住房和建设水务局受托人(全称):广州筑正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受托人作为委托人服务单位,受托人同意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工程廉政建设的规定做好保障性住房项目设计咨询及施工图审查服务工作,同意签订廉政责任书,具体内容如下:一、受托人廉政责任(一)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优质高效做好设计咨询及施工图审查服务工作,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执行。(二)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不得损害委托人利益,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三)受托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换、修改已经委托人确认的设计咨询及施工图审查文件、合同等资料。(四)受托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五)受托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委托人或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六)受托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造价送审单位的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不得以任何理由向造价送审单位透露委托人工程项目的任何信息。(七)受托人要秉公办事,不得营私舞弊。二、违约责任(一)受托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委托人有权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造成委托人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情节严重的,给予受托人从保障性住房项目设计咨询及施工图审查库中除名,并三年内不得参与委托人保障性住房项目工作处罚;违反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二)本责任书由委托人及其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并由委托人或其监督部门对本责任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三、效力与期限本责任书与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至服务工作结束时终止。本责任书一式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执四份,受托人执二份。有监督部门的,双方应送交其监督部门各一份。委托人(公章):受托人(公章):负责人(签名):负责人(签名):日期:二○一四年月日16\n附件2保密责任书委托人(全称):广州市天河区住房和建设水务局受托人(全称):广州筑正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受托人作为委托人施工招标代理服务单位,受托人同意遵守委托人下列保密条款:一、保密信息的范围“保密信息”在本保密责任书中是指受托人在为委托人提供服务工作的过程中所获取的重要工作信息。该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计划、项目规模、项目计划、项目相关数据和图纸、招标文件资料及信息、合同、价格、成本、研究报告、会议资料和文件。不论以何种形式或载于何种载体,无论在披露时是否以口头、图像或以书面方式表明其具有保密性,都视为委托人的保密信息。二、受托人的保密义务受托人对已知悉的委托人保密信息,在此同意:(一)未经委托人事前书面批准,不论服务期间或以后,受托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泄漏委托人的保密信息。(二)一旦服务工作终止,受托人及其工作人员将退还保存的属于委托人的所有机密资料,如方案、制度、报告、合同等。(三)严守机密,并采取所有保密措施保护保密信息。三、保密期限保密期限包括但不限于:从获知委托人保密信息时起,至保密信息已由委托人通过合法途径让普通公众知悉时止。四、违约责任受托人违反本保密责任书约定,要承担违约责任,委托人有权通过任何合理方式追究受托人的责任并终止服务合同。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进行赔偿或追究受托人的法律责任。本保密责任书一式六份,委托人执四份,受托人执二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保密责任书经委托、受托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委托人(公章):受托人(公章):负责人(签名):负责人(签名):日期:二○一年月日文件审核:16\n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2017-11-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