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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1-20 发布

建设施工合同协议书与建设施工合同承包人转让权利及义务协议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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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合同协议书与建设施工合同承包人转让权利及义务协议书汇编建设施工合同协议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示范文本)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1、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内容: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一览表工程立项批准文号:资金:2、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3、合同工期开工日期:年月日竣工日期:年月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4、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5、合同价款金额:6、组成合同的文件6.1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及预算书6.2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7、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通用条款》中的定义相同。8、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9、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n10、合同生效10.1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曰10.2合同订立地点:10.3本合同双方约定后生效。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电话:电话:传真:传真: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二、《通用条款》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行的代表。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n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0X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0)计算的承包天数。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n担的责任。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的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3.2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n3.3适用标准、规范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图纸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1.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2.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n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3.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篇二:建筑工程合作协议书。建筑工程合作协议书甲方:身份证号乙方:身份证号丙方:身份证号丁方:身份证号甲、乙、丙、丁四方经过友好协商,在公平、减实、信任、平等合作、互利互惠的基础上合作承包工程,在不违反现行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达成以下协议。\n第一条合伙宗旨: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进行工程建设,进而实现工程利润的最大化。第二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包工包料的方式合伙承包对外以第三条合伙期限合伙期限为—个月,自月年月第四条出资额、方式各方均以现金方式出资,各出25%,计人民币元(启动资金,后期因工程进展需要各方以同比例方式继续投资。第五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1・盈余分配:各方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承包本工程,在扣除各种成本(工程中介费,建筑公司挂靠费、税金、施工班组劳务费、施工机械租赁费、项目部管理人员工资、施工水电费、办公用房租赁费、临时设施费、安全维护设施费、预结算费用、招待费,以及各方认可的用于本工程的各项开支)后,所获利润按出资比例分配,均占25%。1.债务承担:本着风险共担的原则,如成本工程出现亏损或施工中间出现的有关处罚,按各方合伙人由合伙盈利偿还,合伙盈利不足清偿时,以押金承担责任各占25%O第六条各方的的权利1・甲方权限是:刘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负责工程的全面工作;对合作事业进行管理;对各项开支进行签字;支付合伙债务;分配合伙盈利。1.乙方的权利:全面工程施工进展的管理;听取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检查合伙帐册及经营情况;共同决定合作重大事项3・丙、丁方的权利:各种材料的进出购销;听取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检查合伙帐册及经营情况;共同决定合作重大事项。\n第七条禁止行为1・未经三方同意,禁止任何一方以合作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1.禁止任何一方在同一工程项目地与他人合作。2.禁止再加入其它合伙。3.禁止合伙不利时退伙。4.如合作双方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合伙实际损失2倍赔偿。第八条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1.合作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合伙期届满;各方同意终止合伙关系;合作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合作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5)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1.合作终止后的事项: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清算后的盈余,则按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作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作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部分,由前期资金承担。第九条纠份的解决合作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作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当地人民法院。第十条本协议自与订立合同之日生效。第十一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甲乙双方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第十二条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合伙人各执壹份。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丙力签字:(盖章)丁方签字:(盖章)年月篇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0201o\n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0201(GF-20**-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说明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一)合同协议书《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二)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三)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n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o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发包活动,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根据《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0201目录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1一、工程概况…・1二、合同工期・・1三、质量标准・・2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2五、项目经理..2六、合同文件构成2七、承诺・3八、词语含义…3九、签订时间・・4十、签订地点..4十一、补充协议.4十二、合同生效.4十三、合同份数・4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61.一般约定…61.1词语定义与解释61.2语言文字.111.3法律111.4标准和规范…12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2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31.7联络141.8严禁贿赂.151.9化石、文物151.10交通运输…161.11知识产权…181.12保密.18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192.发包人192.1许可或批准…192.2发包人代表・・202.3发包人人员…20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02.5资金证明及支付担保…222.6支付合同价款.222.组织竣工验收.222.8现场统一管理协议••223.承包人23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233.2项目经理243.3承包人人员..26\n建设施工合同承包人转让权利及义务协议书建设工程承包人不得擅自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本文为原创作品,未经作者书面授权,禁止转载)案件要旨:建设工程合同实际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合同的权利、义务擅自转让给第三人,否则该转让行为无效,第三人不能就此享有合同的权利义务,因而不具有起诉发包人支付工程款项的主体资格。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唐湘凌编著的《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百案评析》。唐湘凌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从事法律职业十余年。其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团队处理过大量涉及工程建设、房地产的法律事务,在该领域有丰富经验,欢迎委托处理该领域的法律事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北京国际中心;电话:186-0190-0636,邮箱:lawyernew@163.)。一、法院审理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20**)安民初字第511号;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郴民一终字第245号本案例分析撰写过程中,作者为了凸显拟讨论的问题,对案例文字做了必要的删减。如需了解该案例全貌,请阅读该案例判决书原文。二、基本案情1992年9月3日,安仁县人民政府成立安仁县道路建设指挥部,负责安仁县五一南路道路改造工程,法定代表人谢鹏程(时任安仁县人民政府副县长)任安仁县道路建设指挥部指挥长、李材梧任副指挥长。1992年9月28日,安仁县道路建设指挥部与刘世仁挂靠的安仁县牌楼乡建设工程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双方在合同中约定:%1安仁县牌楼乡建筑工程公司承建安仁县五一南路道路改造工程;%1工程开工日期为1992年9月25H;%1工程竣工日期为1992年12月25日前;%1总工期91天;\n%1质量等级为优良;%1总造价为870000元,由中国建设银行安仁县支行审核结算;%1工程预付款方式为:1992年9月25日预付总造价的20%,到工程完工50%时付20%,完工80%时付20%,其余部分待验收交付使用时一次性付清;⑧达到优良工程后,按规定奖励总造价的2%,未达到优良工程按总造价下浮5%;⑨自双方签字之日合同生效……。发包方法定代表人谢鹏程、委托代理人唐章仔及承包方法定代表人卢贤平、委托代理人刘仁即(刘世仁)均在合同上签名,并经安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临场鉴证。合同签订后,该工程的实际承包人刘世仁于1992年9月组织施工队进行了施工。1993年4月29日,安仁县建设局成立湖南省安仁县建筑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春秋,刘世仁调入湖南省安仁县建筑总公司任职。为将农建队改为城建队,提高安仁县五一南路道路改造工程决算的取费标准,在未与安仁县道路建设指挥部协商的情况下,刘世仁于1993年6月18日擅自将原合同的承包方安仁县牌楼乡建筑工程公司删除后改为湖南省安仁县建筑总公司并加盖了公章,将安仁县牌楼乡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卢贤平删除后改为安仁县建筑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春秋。另查明,湖南省安仁县建筑总公司成立于1993年4月29日,并于20**年8月17日进行企业改制,20**年8月26日以转让费150000元转让给侯春梅,20**年6月12日该公司被安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20**年8月12日,该工程的实际承包人刘世仁以湖南省安仁县建筑总公司的名义起诉安仁县人民政府,请求:一、判令安仁县人民政府支付拖欠的工程款人民币500000元;二、判令安仁县人民政府支付拖欠工程款利息人民币730526.25元。三、判令安仁县人民政府支付因追讨工程款所支出的费用80000元;四、判令安仁县人民政府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n三、法院审理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湖南省安仁县建筑总公司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及如何适用法律处理本案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安仁县人民政府于1992年9月28日发包安仁县五一南路改造工程时,是与工程实际承包人刘世仁挂靠的安仁县牌楼乡工程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均在湖南省安仁县建筑总公司成立(1993年4月29日成立)之前。1993年6月18日,刘世仁为了将农建队改为城建队,提高工程决算的取费标准,在未与安仁县道路建设指挥部协商的情况下,擅自将原合同的承包方由安仁县牌楼乡建筑工程公司涂改为湖南省安仁县建筑总公司的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是无效的。因此,湖南省安仁县建筑总公司并不是本案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湖南省安仁县建筑总公司与本案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湖南省安仁县建筑总公司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根据《最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驳回湖南省安仁县建筑总公司的起诉。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湖南省安仁县建筑总公司是否为本案适格主体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1992年安仁县人民政府以安仁县道路建设指挥部的名义发包五一南路道路改造工程时,签订合同的承包方为实际施工人刘世仁挂靠的牌楼乡建筑工程公司。1993年该工程的实际承包人刘世仁将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承包方更改为湖南省安仁县建设总公司,现上诉人主张刘世仁将合同的承包方改成湖南省安仁县建筑总公司经过合同的发包方安仁县人民政府的同意,未提供证据证明,湖南省安仁县建筑总公司不是本案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对上诉人的该项上诉理由\n法院不予采信。上诉人以湖南省安仁县建筑总公司的名义起诉,起诉状未加盖湖南省安仁县建筑总公司的公章,未得到湖南省安仁县建筑总公司的授权,被上诉人的该项抗辩理由,法院予以采信。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四、与本案及类似案例相关的法规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八条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团我们努力做中国最专业的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篇二: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协议书。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协议书甲方:乙方:丙方: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乡的“示范基地工程”发包给乙方施工。现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就甲方将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自己的权利义务转由丙方享有和承担事宜,订立如下协议:一、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甲方在上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全部转归丙方享有,义务全部转由丙方承担。\n二、本协议签订之前乙方向甲方履行的合同义务视为乙方已向丙方履行,甲方向乙方履行的义务视为丙方已向乙方履行。三、本协议签订后,乙丙两方重新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为前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替代。如新签订的合同与原甲乙两方签订的前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一致的,以新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准。四、甲方与丙方关于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的内部条件,由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与乙方无关。在本协议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前,依照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甲、乙方之间若有未结清之权利义务的,由甲乙双方自行结清,与丙方无关。五、本协议一式巻份,甲、乙、丙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均自本协议签订之日生效。甲方:乙方:丙方:代表人:代表人:代表人:协议签署日期:年月曰篇三:施工合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1、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2、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四点)(1)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2)因施工方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3)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损失和实际费用。\n(4)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3、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1)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2)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4)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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