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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11-20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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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北国草:中美两国宪法序言的比较2014-11-02 玄谟之言玄谟:在我们中国,人们对“法”的概念或许并不陌生,追溯“依法办事”的处事方式可直至公元前359年的商鞅变法时期。然则、经历了2000多年的历史进程,国人的法律意识依然淡薄,凡事依然首选攀关系走门子。究其原因,我以为是在这2000多年以来,中国从上至下,从君王士大夫到普通老百姓,始终遵循的是“法制”的“法”,而不是“法治”的“法”。时至今日,被执政党和老百姓挂在嘴巴上的“法”依旧是“法制”的“法”。“法制”非“法治”,此“法”非彼”法“。中国若要成为真正的民主国家,必须实行宪政法治,只有施宪政行法治,人民才能真正翻身做主人,只有施宪政行法治才会有真正的民主、自由、平等。要施宪政行法治,那么,必然就需要有一部真正意义上的宪法,何为真正意义上的宪法?我以为就是宪法本身要具有法律性,且公民必须是宪法权利主体,保护人民权利,规定政府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有一部宪法,但这部宪法基本上是草纸一张,因为它既不具有一定的法律性,也没有真正起到保护人民权利,规范政府义务的作用,所以在这样一个由封建阶级统治的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发展的被定义为社会主义国家的官僚世袭制奴隶制国家,政府无法无天为所欲为,人民没有真正的民主、自由、平等的权利,人民的教育、医疗、卫生、人权,等等一切都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中美两国宪法序言的比较毫无疑问,中美两国在历史文化传统、政治思想与结构、社会经济制度、法律、宗教道德、价值观等等方面均存在着重大的——有些方面甚至还是根本对立的——差异。因此对中美两国进行比较时可供选择的对象便极为宽广。但笔者以为还是选择作为“法律的法律”的宪法做为切入点进行比较更为适宜。由于作为客观存在的宪法是一国之历史、文化、人文、道德等诸多历史要素最集中的物化反映、体现与凝固;同时作为人类意识范畴的宪法同时又是国家政治结构、经济制度等等各种现实要素的支撑性基座,因而宪法在一个国家的发展过程中具有着联接历史与现实的作用。而在宪法的各个有机组成部分中又尤以其序言为首重,因为宪法的序言对宪法具有着提纲挈领的作用,规定着宪法的性质和走向,在某种意义上可说是宪法的精神和灵魂!因此对中美两国宪法的序言进行比较也就同时具有意义充分和经济合理的双重优势。一、从宪法序言的篇幅上比较美国宪法序言含标点在内为94字,中国宪法序言则为1792字,后者为前者的19倍强。如果撇开序言的其它方面姑且不论单从篇幅上看,美国宪法序言不及中国宪法序言论述得细致而大方,显得有些粗糙而寒酸。但从另一方面却显示出美国人的直截了当开门见山不拘尼于细枝末节重内容轻形式重实质轻排场的务实、豪放与粗犷,一如开国之时那些签署《美国独立宣言》的伟人。想当年面对供做签字的独立宣言文本上的诸多文字错误那些伟大的签署者们只是潦潦的加以划掉然后填上正确文字即在其上签字了事而后即匆匆投入为实现宣言而进行的奋斗之中。时至今日在美国的国会图书馆人们仍可以看到那份有着多处修改痕迹的独立宣言的签字原稿,当然这份在我们看来纯属缺乏严肃性与认真的”低质量”的文稿如今已成为美国人民的至珍至贵无以取代的精神财富。二、从宪法序言的内容上比较先看美国宪法序言,其载明了极其有限的两个问题:\n——制订宪法的主体;——制订宪法的目的。序言开篇明义载明了制订宪法的主体即”我们美利坚合众国的人民”文字虽少却使宪法在法理与逻辑上具有了充分的合法性。中国俗语有云”名不正则言不顺”如果制定宪法的不是”美利坚合众国的人民”这一主体而是其他的什么人——如中国封建社会里的皇帝君主或是口口声声自称是代表全体人民而实质上却只是代表自己的某种组织那么就都不能使所制定的宪法获得被人民普遍承认、接受并志愿遵守的权威。紧接着又用一组结构相同、语气相近、类似于排比的句式阐明了制定宪法的目的同时也是所制定的宪法应遵循的宗旨。这就在法律上规定了美国宪法的价值取向只能是为了维护”美利坚合众国的人民”这一”整体”而非”一部分”人民的利益。与美国宪法序言不同,中国宪法序言则洋洋洒洒载明了多个问题,概括起来可以归纳为以下九个方面:——中国及中华民族的原生态及其近代的发展演变历程;——新中国建立后取得的成就及其原因;——今后的发展途径及目标;——对今后一段时期内国内外形势的分析;——台湾问题;——爱国统一战线与政治协商制度;——处理汉族与少数民族之间关系的原则;——处理中国与世界上其他国家的国际关系原则;——制订宪法的目的及其法律地位。但从总的方面及内在逻辑上做深入的分析可以看出整个序言实际上主要阐明了三个问题,即:——中国共产党对国家领导权的根据与合理性;——中国共产党领导国家所采取的基本形式即政治上的”无产阶级专政”及经济上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制定宪法的目的。通过对上诸问题的论述在法律上确立了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的领导权、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治制度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经济制度,从而在整体上建立起了社会主义的基本框架。三、从宪法序言用语上的语言特点进行比较作为一国法律之法律的宪法,由于其规定着一个国家的国家性质及基本制度,因此相应的便要求其语言要满足以下几方面的基本要求:政治上的中立性而非单向性;叙述性而非论述性;严密性而非散文性。按照这一要求来观察两国宪法序言,便会发现二者之间有着根本不同的特征。美国宪法序言用语政治中性、措词平和,既没有文学语言的那种激情与浪漫,也没有政治语言那种敌我阵线鲜明的对立性与冲突性。整个序言行文简捷、语义明确、完全合乎法律语言规范,是标准的、温和的、中性的叙述性语言;且整个序言篇幅虽然短小但却叙述全面、体系完整、逻辑严谨、包容性强。从结构上看整个序言可以分为逐渐递进的三段式,即”我们……为了……制定和确立……”,依次说明了制订宪法的主体、目的、具体内容。语句流畅,一气呵成,如”黄河之水天上来”\n自然而富有气势。而”为了组织一个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内的安宁,建立共同的国防,增进全民福利和确保我们自己及我们後代能安享自由带来的幸福。”句则在阐明了制定宪法的目的的同时又无所不包,无所不容而气象万千!可以说一部美国宪法无一处无一字不受此目的限制并直接或间接服务于这一最终目的。在这里,有限的文字与无限的含义、限制的刚性与内涵的弹性得到了完美的结合。而反观中国宪法序言所用的语言则缺乏法律语言应具有的本质属性:叙述上的平实性、口气上的温和性、政治上的中立性、逻辑上的严谨性,而表现出了极强的文学性与政治性。前者给人以很大的想象空间,后者则使人感受到极端和对立、褒贬分明、非此即彼式的对立、冲突与斗争。如:“最悠久的国家”、“光辉灿烂的文化”、“光荣的革命传统”、 “翻天覆地的伟大历史变革”、“前仆后继的英勇奋斗”。 “长期的艰难曲折的武装斗争”、 “广大人民的生活有了较大的改善”、 “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重要的历史作用”等等都具有着很强的文学性;而诸如“终于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 “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人剥削人的制度已经消灭,社会主义制度已经确立。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得到巩固和发展”、“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 “中国人民对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必须进行斗争。”等等,则具有着鲜明的政治性。四、从宪法序言的法律性与政治性上比较美国宪法序言体现出来的是完全的法律性,而中国宪法序言体现出来的则是十足的政治性。不可否认要将法律与同为人类意识范畴的政治完全分开是不可能的,因为二者之间本来就是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的辩证关系。从相互联系的角度看一方面政治对法律具有一定的决定作用,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法律是对政治活动成果的体现与确认;另一方面法律对政治又具有一定的反制作用,例如国外关于选举与政党活动方面的法律对选举及政党行为的约束作用即属此类。但法律与政治毕竟不是同一事物,二者之间又有着本质的区别。从现代的观点来看政治的本质是个人、团体、阶层、政党等各种社会主体为了表达和维护各自的利益而进行的最高层次即政治层面上的博弈,这种博弈所追求的利益是政治利益即政治权利和政治地位,取得国家的领导权成为执政者是从事政治博弈的各主体所追求的最集中的终极目标;而法律的本质则是各种社会主体如政治主体、经济主体、文化主体等等进行各种利益博弈时需要遵守的共同的博弈规则。那么作为一种博弈的规则客观上就要求法律所遵循的基本的宗旨或曰法律的灵魂应是人类价值追求意义上的人人平等。可以说人人平等以及建立在此基础之上的社会行为规则及由此而实现的良好的社会秩序就是法律的最高\n的价值追求——尽管这种绝对的人人平等在现实生活中未必真能达到,但将之作为法律追求的终极目标在法律中加以明确的规定则却有着重大的价值旗帜意义。法律虽然离不开政治,但真正的法律却永远独立于政治并制约政治,为政治规定公平正义良性有序的运行轨道。这正如一对有着美好爱情的夫妻,虽然妻中有夫,夫中有妻,但夫妻却永远是相互独立的两个人而不能完全地合二为一。也正是基于法律与政治之间的存在的本质区别及相互独立,我们说《美国独立宣言》是一份政治文献非法律文件,而《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则是一份法律文件而不是政治文件。显然政治是政治,法律是法律。法律与政治既然不能混为一谈自然也就不能彼此相互替换。同理,在法庭上法官只能依据法律来审理案件却不能依据政治来判决是非,否则法庭将不成其为法庭而陷入混乱!显然如果一个人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既要讲法律又要讲政治不仅表明其基本法律常识的欠缺更在事实上也极其不具可行性。五、从宪法序言规定的立法宗旨上进行比较美国宪法序言规定的立法宗旨是为了“组织一个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内的安宁,建立共同的国防,增进全民福利和确保我们自己及我们後代能安享自由带来的幸福”;而中国宪法序言明确的立法宗旨则是为了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前述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奋斗的诸多“成果”即: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无产阶级专政及社会主义公有制;以及“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如果说社会生活中各种政治主体是政治这一“竞技场”上的运动员,那么面对各种政治主体纷繁的利益博奕宪法充当的则是一个客观、中立而公正的裁判员角色,其着眼点应是国家包括所有政治主体在内的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而绝非个别团体、阶层、组织或阶级的“个别式利益”,自然更不会是一个君主的“专制利益”。尤其是在现代社会政治的宏大背景下法律与政治之间保持相互独立早已成为人们的共识。法律通过对公民个人或集体政治的、经济的、社会的行为进行平等的规范体现和维护着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由于法律的灵魂是人人平等,因此它与作为政治范畴的阶级斗争或阶级专政的理论就有着天壤之别是格格不入的。诸如“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 “人民民主专政”、“无产阶级专政”、“专政者与被专政者”、“人民与敌人”等等概念及论述在政治的理论里可能有其合理性而在法律上却没有一丝一毫的根据及逻辑上的合理性。因为:在法律的面前没有既人民与敌人之分、也没有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别、当然更没有专政者与被专政者之对立,相反地只有守法者与违法者之异,而且即便是违法者也同守法者一样人作为法律这一现代社会里的“最高君王”脚下平等的臣民而享受着平等的权利与地位。例如,即使是被法庭依法宣判为有罪的罪犯其人格尊严也仍要受到法律毫不含糊的没有差别的尊重与保护。当然在法律的视角下也承认执政党与在野党、公民与政府、工人与农民、农村与城市、员工与老板等等之间是有着利益冲突的,因而都会成为政治的参与者甚至在某种特定的条件下还会成为政治活动的主角,但它们的关系却不是阶级斗争或阶级专政理论中的那种统治与被统治、压迫与被压迫、你死我活不共戴天的极端对立的关系,而是一种地位平等、互为存在条件、共存共荣的关系。同样在法律的逻辑里国家存在的意义也不再是充当“阶级统治”供“一个阶级压迫统治专政另一个阶级”的”工具”而是为了保障和促进全体人民的共同的福利、自由及幸福而存在。背离了这一点,国家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根据与合理性,理所当然地要受到人民的抛弃。\n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两国宪法序言在篇幅、内容、语言属性、内涵的法律性与政治性、立法宗旨及由此而决定的宪法的价值取向上等等方面都存在着重大的差异,但究其实质其根本的差异则在于制定宪法的宗旨及由此而决定的宪法追求的终极价值上的不同。六、从宪法序言的作用效果上进行比较美国宪法序言由于正确地处理了政治与法律的关系,从而将政治与法律分割开来,保证了宪法的独立性,为宪法至高无上的法律地位奠定了法理与逻辑上的坚实基础,同时又通过对宪法制定目的的规定性阐述明确了宪法的价值取向。而这一价值取向与法律的人人平等的灵魂是一致的没有冲突的,因而对于美国法治原则的确立及法治国家的形成起到了根本性保障与强大的法律支持作用;与此相反,中国宪法序言因为没有将政治与法律的界限很好地加以区分而将之混为一谈,同时所规定的内容又内含着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法治灵魂相冲突的根本性矛盾,从而在根本事实上损害了宪法的独立性与权威性,这对于实现我国宪法总纲第五条所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奋斗目标无疑具有着南辕北辙式的根本性阻碍作用。如果说中国法治建设的滞后是囿于中国法律体系的落后,那么中国法律体系的落后则是缘于中国宪法的根本性缺陷,而中国宪法的根本性缺陷则是囿于宪法序言内在的根本矛盾与逻辑混乱。毫无疑问,从根本上解决中国宪法序言内含的致命性矛盾与逻辑混乱将会对建设法治国家,进而推进我们国家的全面进步,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将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