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结婚的规定 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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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1-20 发布

婚姻法结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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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加强道德修养塑造高尚品质\n婚姻家庭法律制度\n网络虚拟婚姻是婚姻吗?\n来自宇宙人类网络婚姻登记总部的祝贺贾韦华先生: 王  英小姐:在牡丹盛开之季,我们高兴的得知你们喜结良缘的喜讯,在此我们宇宙人类婚姻登记总部的全体工作人员向俩位佳人表示热烈祝贺!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婚姻登记分部的呈报,经总部全体成员的表决,同意韦华先生和王英小姐结为合法网络夫妻,特颁发《宇宙人类网络婚姻结婚证书》以示祝贺,证书编号210018888。二○○七年六月七日\n2010年清明流行“阴间结婚证”\n婚姻: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n军婚:夫妻双方或一方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 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退役军人、复员军人、转业军人和军事单位中不具有军籍的职工,均为非现役军人,其婚姻关系均不能按军婚办理。\n婚姻家庭法: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n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1950年4月,中华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同年5月1日公布施行。\n现行婚姻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1981年1月1日施行。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修正。\n现行婚姻法的基本内容(6章51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结婚第三章家庭关系第四章离婚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n结婚一、结婚的法定条件二、结婚的法定程序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四、军婚的保护性规定\n一、结婚的法定条件(一)结婚的必备条件(二)结婚的禁止条件\n(一)结婚的必备条件1、须有结婚合意2、达到法定婚龄3、符合一夫一妻制\n1、须有结婚合意(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第一,关于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出自具有婚姻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第二,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第三,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符合法定的方式。\n2、达到法定婚龄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n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第十条:重婚的,婚姻无效。3、符合一夫一妻制\n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或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n重婚疑云\n(二)结婚的禁止条件1、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2、禁止结婚的疾病\n第七条: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1、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n中国三代以内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示意图孙子女(外孙子女)父母的其他直系血亲亲属外祖父母的其他直系血亲子女己身23父母23外祖父母祖父母祖父母的其他直系血亲亲属1233\n第七条: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禁止结婚。不应当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的疾病主要 包括:重症精神病,即精神分裂症和 躁狂抑郁症。重症智力低下者,即痴 呆症。处于发病期间的法定传染病, 包括未经治愈的梅毒、淋病、爱滋病、 甲型肝炎、开放性肺结核、麻风病 等等。2、禁止结婚的疾病\n二、结婚的法定程序结婚登记是建立婚姻关系的法定程序\n两个女人一间房\n结婚登记机关第二条: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n申请结婚时须出具的证件和证明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n申请审查登记结婚登记的程序\n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n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一)无效婚姻\n(二)可撤销婚姻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n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三)婚姻无效和撤销的法律后果\n非婚生子女的抚养\n事实婚即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情形。(四)事实婚\n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发布《婚姻法》解释(一)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n四、军婚的保护性规定婚姻法第33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役军人的“重大过错”是:(1)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有其他重大过错的。主要是指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并对夫妻感情造成严重伤害的行为,如强奸、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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