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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11-20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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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刑法的适用范围一、刑法的适用范围刑法的适用范围,也称刑法的效力,是指刑法在什么地域对什么人适用(空间效力)以及在什么时间内适用(时间效力)。第一节刑法的空间效力一、刑法的空间效力概念刑法的空间效力所解决的是一国刑法在什么地域、对什么人适用的问题。刑法的空间效力范围包括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管辖原则涉及到国内犯(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的犯罪)和国外犯(发生在本国领域外的犯罪)1\n二、对国内犯的适用原则对国内犯的适用原则是属地管辖原则。(一)刑法第6条1款:“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1、领域:领陆(国境线以内的陆地及陆地以下的底土)、领水(内水、领海及其领水的水床及底土)、领空(领陆、领水之上的空气空间)2\n2、延伸领土1、旗国主义:刑法第6条2款:“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2、我国驻外使领馆:根据《维也纳外交公约》,各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及其外交人员不受驻在国法律管辖。因此,我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属于我国领土的延伸,在我国驻外使馆内犯罪的,视为在我国境内犯罪,适用我国刑法。3\n3、法律有特别规定:⑴不适用中国刑法:(外交代表刑事管辖豁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第11条)⑵不适用大陆刑法:港、澳、台地区不适用大陆刑法⑶不适用刑法典中的部分条文:①法条竞合;②民族地方变通或补充4\n(二)犯罪地属地管辖原则要求对犯罪地明确1、既遂犯:刑法第6条3款:“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2、未遂犯:在未遂犯场合,行为地与行为人希望结果发生之地、可能发生结果之地,都是犯罪地。5\n3、共同犯罪地:共同犯罪行为有一部分发生在本国领域内或是共同犯罪结果有一部分发生在本国邻域内,就认为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三、对国外犯的适用原则国外犯:中国公民在国外实施犯罪的;外国人在国外实施的危害我国或/及我公公民利益的犯罪;外国人在国外实施的危害各国共同利益的国际犯罪。6\n(一)属人管辖1、属人管辖的含义:本国人在国外犯罪的,也适用本国刑法。2、立法:刑法第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7\n(二)保护管辖1、保护管辖的含义:不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其在国外的犯罪行为,只要侵犯了本国利益或是本国公民的法益,就适用本国刑法。2、立法:刑法第8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8\n3、适用保护管辖的条件:(1)前提条件:所犯之罪必须侵犯了我国国家或是公民的利益。(2)限度条件:所犯之罪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3)限制条件:所犯之罪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也应受处罚。9\n(三)普遍管辖1、普遍管辖含义:以保护各国的共同利益为标准,认为凡是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犯各国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国籍与犯罪地的属性,缔约国或参与国发现犯罪在领域之内时便行使刑事管辖权。2、立法:刑法第9条:“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我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我国刑法。”10\n3、适用限制:(1)犯罪必须是危害人类共同利益的国际犯罪;(2)管辖国应是有关条约的缔约国或参与国;(3)管辖国的国内刑法也将该行为规定为犯罪;(4)罪犯出现在管辖过领域内。11\n四、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刑法第10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12\n案例分析1、我国一艘轮船上有一名工作人员为朝鲜青年,在该轮船开到美国纽约港口,这时,该青年向美国岸上的一名青年进行挑衅,美国青年开枪射击,当场将该朝鲜青年打死在轮船甲板上。问题:对于美国青年的犯罪行为,是否适用我国刑法?适用哪一个管辖原则?13\n2、某国公民李某曾在国外多次进行贩毒活动,并曾被其所属国通缉。某日,李某到我国境内旅游被拘捕,李某即以非中国公民,也未在中国境内犯过罪为由提出抗议。我国依法可以对李某采取下列措施:A遣送所属国;B立即驱逐出境C由我国司法机关审判;D通报其所属国实行引渡14\n第二节刑法的时间效力一、刑法的时间效力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从何时起至何时止具有适用效力,其内容包括生效时间、失效时间、溯及力与限时法效力。二、生效时间和失效时间刑法生效时间:公布之日起生效,公布后间隔一段时间生效失效时间:明文废止,自然失效15\n三、溯及力1、含义:刑法的溯及力,也称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审判或是判决未确定的行为是否具有追溯适用效力,如果具有适用效力,则是有溯及力;否则是没有溯及力。2、各国刑法关于刑法溯及力的立法例:1)从旧原则:即新法不具有溯及力。2)从新原则:即新法具有溯及力。16\n3)从旧兼从轻原则:即原则上新法不具有溯及力,但是如果新法的规定内容较轻的(包括将此行为不定为犯罪或者处罚较轻的)适用新法。4)从新兼从轻原则:即原则上新法具有溯及力,但是如果旧法的规定内容较轻的(包括将此行为不定为犯罪或者处罚较轻的)适用旧法。多数国家采从旧兼从轻原则,中国亦然。17\n3、我国关于刑法溯及力的规定刑法第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18\n未经法院审判或是判决未确定,就按不同情况处理:对于刑法的溯及力,各国采取不同的原则,概括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1)行为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而刑法认为是犯罪,即不追究刑事责任,刑法没有溯及力(从旧原则)。(2)行为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而刑法不认为是犯罪,适用刑法,即不追究刑事责任,刑法有溯及力(从新原则)。19\n(3)行为时的法律与刑法都认为是犯罪,并且按照刑法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行为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刑法没有溯及力;但是,如果刑法的处刑比行为时的法律处刑轻,则因适用刑法,即刑法有溯及力。(从旧兼从轻)(4)刑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做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