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案件庭审程序4 7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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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1-20 发布

行政诉讼案件庭审程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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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行政案件庭审程序的规定1行政案件第一审程序开庭审理规范11行政诉讼案件庭审程序17行政诉讼案件庭审程序21行政诉讼庭审程序23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庭审操作规范(试行)29一审行政案件庭审操作规程65一审行政案件庭审程序的规定(试行)为规范和统一第一审行政案件庭审程序,保障诉讼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审判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本规定。一、开庭前的准备第一条行政案件经审查立案移送审判庭后,在开庭审理前,应当分别向诉讼当事人送达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等。第二条诉讼通知书应当列明以下事项:(一)诉讼当事人应当向法院提供公民身份证明或者诉讼代表人身份证明。诉讼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供该组织的相关证明文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二)诉讼当事人委托代理人代理诉讼的,应当向法院提供书面委托书;\n(三)诉讼当事人的举证范围、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诉讼当事人因正当事由不能按期提供证据的,可以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申请;(四)诉讼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五)合议庭组成人员及本案书记员;(六)其他需要通知的事项。第三条诉讼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证据的,法院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收到的时间、份数及页数等,并由证据接收人签名或盖章。证据收据应一式二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入卷存档。第四条合议庭成员应当在开庭审理前认真审阅当事人提交的诉讼文书及证据材料,了解各方当事人的诉讼主张和理由,以及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熟悉相关法律规范。第五条合议庭认为必须参加诉讼的第三人没有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书面通知其参加诉讼。被通知参加诉讼的第三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的,不影响案件继续审理。第六条合议庭经审查认定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可以依法直接裁定驳回起诉;原告是否符合起诉条件难以判断的,应当开庭审理。第七条开庭审理前,合议庭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处理:(一)是否公开开庭审理;(二)确定开庭的时间和地点;(三)确定庭审提纲和拟定审理重点;(四)其他需要处理的事项。\n第八条行政案件的审判应当进行庭前的证据交换。合议庭应将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向对方当事人送达,并将送达的情况记录在案。第九条对于疑难复杂的案件,合议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在开庭审理前召集各方当事人进行诉讼指导。诉讼指导只限于介绍开庭审理的方式、步骤和重点等程序性内容,不得违反公平、公正原则,不得涉及案件的证据效力和实体处理问题。诉讼指导可以由合议庭一名成员组织实施。第十条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有下列程序问题的,合议庭应在合议后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并记录在卷。(一)回避;(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停止执行;(三)保全证据;(四)鉴定、勘验;(五)财产保全、先予执行;(六)原告申请撤诉;(七)管辖异议;(八)合并审理;(九)中止、终结诉讼;(十)其他程序问题。二、开庭审理第十一条合议庭应当准时开庭。在开庭审理中,合议庭成员应当按规定着装,保持仪表端正,始终保持公正,不得有违公正形象的态度、语言和行为。\n第十二条庭审前,书记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核实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二)核实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身份;(三)宣布法庭纪律;(四)宣布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及其他合议庭成员入庭;(五)向审判长报告诉讼当事人的出庭情况、身份核实情况及开庭准备情况,并请审判长决定是否开庭。第十三条审判长听取书记员报告后,应当询问各方当事人对其他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出庭资格有无异议。一方当事人对其他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提出异议的,审判长应当审查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并在合议庭合议后作出决定。第十四条合议庭确认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符合法定条件的,审判长应当宣布开庭,并宣布下列事项:(一)开庭审理的法律根据;(二)开庭审理的案件及案件的案号、案由;(三)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名单;(四)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审判长应当询问当事人是否清楚其诉讼权利义务,是否申请相关人员回避。第十五条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审判长应当宣布休庭。院长担任审判长的回避,报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报院长决定;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第十六条\n合议庭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询问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于当事人陈述诉讼主张或者诉讼理由前,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第十七条合议庭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查的原则,结合当事人诉讼主张及理由的陈述及答辩情况,确定开庭审理的重点,并在征求各方当事人意见后,由法庭宣布。第十八条庭审中,当事人对法庭确定的重点以外的问题进行陈述,法庭认为陈述的内容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有关联的,应予准许。第十九条法庭调查中,被告或者第三人对原告是否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提出异议的,合议庭应当首先对原告起诉是否符合法定起诉条件进行审查。合议庭认定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不再审查其他问题;合议庭对原告是否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暂时难以确定的,应按庭审程序对案件继续审理。第二十条合议庭一般应按以下顺序审查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一)被告是否为适格主体;(二)是否超越职权;(三)是否违反法定程序;(四)事实是否清楚,主要证据是否确凿、充分;(五)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六)是否滥用职权;(七)行政处罚行政行为是否显失公正;(八)其他与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有关的问题。\n第二十一条合议庭一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类行政案件进行审查:(一)原告在行政程序中是否提出过申请,但被告依职权应当主动作为的除外;(二)被告是否具有相应的法定职责;(三)原告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四)被告是否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事实及其理由;(五)被告是否应当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六)其他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有关问题。第二十二条法庭调查由审判长主持。当事人需要发言的,应当以举手方式提出,是否准许,由审判长决定。有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应当先由当事人进行陈述,后由其诉讼代理人陈述,当事人明确表示由其代理人代为陈述的,可以直接由诉讼代理人陈述。法庭陈述应当按照被告陈述具体行政行为、原告陈述诉讼意见、被告陈述答辩意见、第三人陈述意见的顺序进行。第二十三条庭审中,合议庭一般应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分别进行,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亦可以合并进行,合并进行的,应当在法庭调查开始时明确告知当事人。第二十四条合议庭一般应当组织各方当事人对证据逐一进行举证、质证,也可以根据法庭确定的审理重点,分组举证、质证或综合举证、质证。第二十五条\n依当事人申请由法院调取的证据,合议庭应当在庭审中予以说明,并交由申请调取证据的当事人出示,由其他当事人质证。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由合议庭出示,并应就调取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第二十六条合议庭应当对庭前证据交换的情况进行说明,并引导当事人按庭前交换的证据进行举证、质证。当事人明确表示对庭前交换的证据没有异议的,可以不再进行质证;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法庭应当允许当事人进行质证。第二十七条庭审中,合议庭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一方当事人的诉讼主张或者辩论意见进行归纳,经征求该当事人的意见后,询问其他当事人是否同意;其他当事人明确表示认可的,合议庭可以告知当事人对该问题不再进行辩论。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误解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诉讼主张或者诉讼理由的,合议庭不得替代另一方当事人进行说明,应当提示另一方当事人重新陈述或者进行说明。第二十九条合议庭认为一方当事人的陈述存在明显逻辑上的错误或者前后不一致的,不得直接予以纠正,应当提请当事人进一步明确。第三十条庭审中,合议庭成员不应与当事人进行争辩。第三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庭应当予以制止;对方当事人也可以请求法庭予以制止:(一)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的发问具有诱导性的;(二)发言内容与案件没有关联的;(三)对对方当事人进行人身攻击的;(四)其他可能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n第三十二条不公开审理案件中,涉及国家秘密、重大商业秘密的证据,法庭不宜公开出示的,可以适当归纳说明,并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第三十三条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原告或者第三人要求补充证据或者申请重新鉴定、勘验的,合议庭应当在当庭或休庭合议后作出决定。被告要求补充证据的,合议庭应当在当庭或休庭合议后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第三十四条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到庭作证的,当事人发问完毕后,合议庭认为仍有问题的,可以发问。当事人质证、辩论结束后,合议庭认为仍存在事实不清问题的,应当宣布恢复法庭调查,由合议庭向当事人发问。第三十五条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能够当庭认定的,合议庭可以当庭认证;不能当庭认定的,应当经合议庭休庭合议后认定。第三十六条庭审结束前,法庭应当告知各方当事人进行最后陈述。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单独提起行政侵权赔偿诉讼的,合议庭可以就行政侵权赔偿问题进行调解。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者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合议庭应当继续开庭审理。\n当事人一并提起行政侵权赔偿请求的,合议庭应当首先审查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议庭经审查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就行政侵权赔偿问题进行调解,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者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合议庭可以对行政诉讼案件和行政侵权赔偿案件一并作出裁判,也可以对行政侵权赔偿诉讼另案处理。当事人提起行政补偿诉讼的,合议庭可以就行政补偿问题进行协调。当事人不同意协调或者协调未达成协议的,合议庭应当继续开庭审理并作出裁判。第三十八条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庭审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休庭后5日内阅读。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阅读有障碍的,由书记员宣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记录无误的,应当在笔录上签名;当事人拒绝在笔录上签名的,书记员应当向审判长报告,并记明情况附卷。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庭审笔录有误或者有遗漏,申请补正的,可以在笔录上修改或者另页补正。重要修改、补正内容,书记员应向合议庭作出报告。三、合议和宣判第三十九条合议庭合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书记员应当将合议庭成员的不同意见和理由如实记入笔录,并由合议庭成员核对后签名。第四十条合议庭合议案件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决定再次开庭:(一)依法应当由当事人举证而未由其举证的;(二)相关证据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质证而未质证的;(三)遗漏诉讼参加人的;(四)其他应当再次开庭的情形。\n合议庭决定再次开庭审理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再次开庭审理的时间、地点,依法需要诉讼当事人补充证据的,应当通知其补充证据的内容和期限。第四十一条合议庭根据开庭审理的情况,对下列事项作出合议结论:(一)原告主体资格、起诉条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二)被告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具有相关法定职权;(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和相关证据;(四)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实体上是否合法;(五)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程序上是否合法;(六)裁判应当依据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应当参照的规章及参考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七)其他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有关的问题。第四十二条合议庭合议后,以多数意见形成合议决定,作出裁判。合议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或者认为属重大、疑难案件的,应当报请庭、院长讨论研究,并根据庭、院长的意见进行复议。院长认为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第四十三条合议庭应当根据合议决定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制作裁判文书。第四十四条\n合议庭合议后,应当继续开庭,当庭公开宣告案件的判决、裁定;不能当庭宣判的,由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期公开宣判。宣判应当由法官主持。诉讼当事人对裁判有异议的,法官应作出必要的释明。四、其他第四十五条法院开庭审理行政案件,依照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试行。本规定如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不一致的,按照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七条本规定在执行中出现的问题,由高级法院行政庭负责解释。行政案件第一审程序开庭审理规范  为依法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提高行政案件开庭审理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市审判实践,制定本规范。  开庭前的准备  一、开庭审理前审判长主持召开合议庭准备会议。书记员作好会议记录。准备会议应当再次核对本案立案是否符合行政诉讼法第41条规定的条件。发现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发现不属于本院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发现诉讼当事人有误的,依法变更或增加诉讼当事人。  合议庭准备会议还应安排以下议程:  (一)由主审人介绍案情和阅卷情况;  (二)合议庭成员认真审核诉讼材料,明确本案的审理对象和审查重点,了解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定构成要件和与案件有关的法律规范,分析研究开庭审理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对策;  (三)研究和确定庭审提纲;  (四)明确合议庭成员在庭审中的分工及合议庭成员是否提出回避;  (五)确定是否公开开庭以及是否传证人到庭,确定开庭的时间、地点及是否邀请有关人员旁听。  二、书记员在法定期限内张贴公告,向诉讼当事人发送传票,向诉讼代理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发出出庭通知,通知法警按时执行公务。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及时发出旁听券。\n  三、审判区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审判长的座位位于国徽下正中处,审判员或陪审员分坐两边;法台右前方为书记员座位,同法台成45°角;法台左前方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座位,同法台成45°角;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座位设在法台前方,右边为原告座位,左边为被告座位,第三人座位设在原告一侧;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可以侧向法台相对而坐,两者之间相隔不少于100厘米,也可以面向法台平行而坐,两者之间相隔不少于50厘米;值庭法警位置设于书记员座位外侧。  四、庭审前书记员必须做好下列工作:  (一)落实法庭并检查审判区和旁听区是否符合要求;  (二)检查音响、照明设备及视听资料播放设备是否完好;  (三)检查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及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标牌是否齐全、统一;  (四)检查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是否到齐并收回传票,查验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律师的律师执照;  (五)于开庭前五分钟通知法警进入审判区值庭;  (六)安排诉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就坐;  (七)书记员入座,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七条、第九条规定的法庭纪律。  五、准时开庭,不随意推迟开庭时间。诉讼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迟到的,值庭法警应告知其等候在旁听区并报告审判长,经审判长准许后方可进入审判区入庭就座。  六、法警值庭应当站立,在法庭调查开始后可以坐下。  七、书记员宣布“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座”,并请审判区、旁听区内的全体人员起立,书记员本人也应起立。合议庭成员入庭就坐后,审判长示意大家坐下。  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就座后,脱帽并整齐放置于本人席位台面的左前方,帽徽朝向旁听席。  八、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回答法庭提问应当起立,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发言时除外。  九、审判长依次进行下列活动:  (一)宣布:上海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现在开庭;  (二)宣布案由:本庭今天对原告×××(公民姓名或法人的全称)不服×××(行政管理的性质)处理(或处罚)决定(对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涉及许可行为的案件、行政赔偿案件以及其他行政案件,根据案件的性质宣布案由)诉被告×××(行政机关名称)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进行公开(或不公开)审理;  (三)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核对其基本情况,被告法定代表人或者原告、第三人为法人时法定代表人不能到庭的应询问其原因;  (四)核对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代理权限,当事人特别授权的应当说明特别授权的具体事项,并核对与委托书是否一致;  (五)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名单、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出庭参与诉讼活动时也应宣布他们的姓名、称谓和职务;  (六)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七)告知当事人如认为审判人员及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有权申请上述人员回避。  十、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n  十一、当事人申请回避并提出回避理由的,审判长应宣布休庭,并按法定回避的权限分别处理:申请回避的理由成立,审判长应宣布本案延期审理;申请回避的理由不能成立,由审判长在继续开庭时以予以驳回,记入笔录。申请人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十二、审判长简要叙述原告起诉、法院立案、发送诉状副本、被告答辩及提交材料等有关事项及具体日期,并询问当事人有无异议。  十三、审判长概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理由及被告的答辩意见和理由,并询问当事人是否符合原意。  法庭调查  十四、法庭调查的任务是查明案件事实。行政案件的事实包括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方面的事实,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方面的事实和行政执法程序方面的事实。法庭针对不同方面的事实分段进行调查。  十五、询问被告其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有书面形式。有书面形式的由被告出示并宣读书面材料全文;无书面形式的由被告当庭陈述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十六、对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案件,应查明被告接受原告申请的事实,原告提出申请或要求的事实及理由,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事实和理由。  十七、对行政赔偿案件应查明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事实和原告受损害的事实,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行政侵权造成损害的事实。  十八、法庭应当在审判长主持下对下列证据进行审查并质证:  (一)被告当庭列举的证据;  (二)原告当庭提供的证据;  (三)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提出的证据;  (四)人民法院直接调取的证据;  (五)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作为定案依据的其他证据。  十九、调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执法主体资格方面的事实:  (一)被告陈述取得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法庭认为此节已明确无异议时可以从简;  (二)被告陈述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印章称谓;  (三)原告、第三人对被告列举的执法主体资格证据分别质证。  二十、调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内容方面的事实。事实证据较多时应告知被告分组列举。被告在开庭前未提交证据材料的,应当庭向法庭提交证据材料并予陈述。被告在开庭前已提交证据材料的,亦应以其当庭列举的证据材料为准。具体行政行为无书面证据材料的,以被告或其诉讼代理人的当庭陈述为准。  二十一、被告举证后,由原告、第三人对被告陈述的证据分别质证。对证据可逐一质证,也可以分组质证。原告对第三人提供的证据,被告对原告或第三人提供的证据均有权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二十二、对于当事人法庭提供的书证、物证,审判长应指示值庭法警将证据材料交由其他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辨认。  二十三、合议庭调查核取的证据及委托鉴定部门所作的鉴定结论,由审判长指定合议庭成员当庭宣读,并询问诉讼当事人的意见。鉴定人或勘验人出庭的,也可以由其宣读鉴定结论或勘验笔录。合议庭可以适时出示物证或播放视听资料。  二十四、证人出庭作证的,在作证前不得进入法庭。传证人入庭后,法庭应查明证人的基本情况,告知证人作证的义务及作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法庭应就需要证明的事实发问证人。证人作证后,诉讼当事人对证人证言可以质证。\n  二十五、原告、被告、第三人及各自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同意,可就有关事实向其他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提问。  二十六、调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方面的事实:  (一)由被告提供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由被告陈述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目具体内容,或提供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内容;  (三)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时间效力和空间效力;  (四)询问原告和第三人,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及具体条、款、项、目的情况是否属实。  二十七、调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程序方面的事实:  (一)由被告陈述行政程序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应规定。法庭认为此节已明确并无异议时可以从简;  (二)由被告列举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过程的相关证据;  (三)由被告列举行政复议过程或送达行政文书过程的相关证据;  (四)对被告列举的上述证据进行质证。  二十八、分别询问被告、原告、第三人及各自诉讼代理人,对本案的事实是否还需要补充陈述。  法庭辩论  二十九、审判长宣布法庭辩论开始。辩论前,审判长可对案件事实调查中当事人之间对事实认识的一致之处和争议焦点作简要归纳。  三十、审判长可按被告及诉讼代理人、原告及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及诉讼代理人的发言顺序主持辩论。  三十一、合议庭成员应充分听取诉讼各方的辩论意见。对与本案无关的辩论内容应予指出;辩论内容纠缠于已经调查清楚的事实时应予引导;遇有言词激烈、讽刺挖苦的情况应及时制止。  三十二、辩论中当事人提出新的事实确需再行组织法庭调查的,应宣布停止辩论,恢复法庭调查。  三十三、法庭辩论结束后,审判长应询问当事人有无最后陈述意见。  三十四、开庭审理结束,审判长应宣布休庭。对不当庭宣判的案件,应宣布另定日期进行宣判。对拟当庭宣判的案件,可宣布休庭××分钟后继续开庭。  三十五、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阅读庭审笔录后认为记录无误的,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拒绝签名的,记明情况附卷;认为对自己陈述所作的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允许在笔录末尾补正。  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应当在庭审笔录上签名。  评议  三十六、审判长根据法庭调查和辩论的情况,组织合议庭成员围绕以下内容评议并作出结论:  (一)案件事实是否已经查清;  (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主要证据是否充分;  (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四)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无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五)被告所作的行政处罚是否显失公正;  (六)被告的执法主体资格和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七)确定哪些证据可以作为定案根据;\n  (八)本案裁判的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项、目,参照的规章及其条、款、项、目;  (九)诉讼费负担问题;  (十)需要合议的其他问题,如司法建议、判决后疏导工作等;  (十一)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作出本案裁判结论。  三十七、对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案件还应评议如下事项:  (一)确定原告申请或请求内容是否属被告的法定职责;  (二)确定被告是否履行了该项法定职责;  (三)被告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依据是否合法。  三十八、对行政赔偿案件还应评议如下事项:  (一)行政侵权的事实是否存在;  (二)损害事实是否存在;  (三)损害事实与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四)赔偿请求是否合法有据;  (五)当事人之间有无调解的意愿,有调解意愿的应研究调解方案。  三十九、评议中发现案件事实尚未查清,需要当事人补充证据或由法庭调查核实后才能作出判决的,应再次开庭审理。  四十、合议庭评议案件应充分发扬民主,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书记员必须如实记录合议庭成员的评议意见和合议庭的评议结论。评议结束后,合议庭成员均应在评议笔录上签名。  宣判  四十一、合议庭评议后,由审判长宣布继续开庭。宣判一律公开进行。审判长宣读裁判结论时应当起立并示意全体人员起立。  四十二、当庭宣判的案件,宣判时事实部分应简要,适用法律要准确。宣判后应告知当事人上诉事宜并说明法院将在十日内发送裁判文书。还应说明口头宣判内容与裁判文书不一致时,以送达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为准。  四十三、定期宣判时,合议庭成员都应当出庭。宣判前,审判长应当核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是否到庭。宣判后应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审法院,并在宣判后立即将行政判决书或行政裁定书发给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  四十四、合议庭认为所有庭审活动业已完毕的,应由审判长宣布:×××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对原告×××不服×××诉被告××××一案的开庭审理到此结束,现在闭庭。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有关内容:  第七条 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  第九条 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三)不得发言、提问;  (四)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本文来自网络,请不要使用盗版,谢谢阅读版权所有2010\n本文来自网络,请不要使用盗版,谢谢阅读版权所有201gaoqs.com我爱朱丹老婆本文来自网络,请不要使用盗版,谢谢阅读版权所有2010本文来自网络,请不要使用盗版,谢谢阅读版权所有2010gaoqs.com我爱朱丹老婆本文来自网络,请不要使用盗版,谢谢阅读版权所有2010本文来自网络,请不要使用盗版,谢谢阅读版权所有2010gaoqs.com我爱朱丹老婆本文来自网络,请不要使用盗版,谢谢阅读版权所有2010本文来自网络,请不要使用盗版,谢谢阅读版权所有2010本文来自网络,请不要使用盗版,谢谢阅读版权所有2010gaoqs.com我爱朱丹老婆本文来自网络,请不要使用盗版,谢谢阅读版权所有2010本文来自网络,请不要使用盗版,谢谢阅读版权所有2010本文来自网络,请不要使用盗版,谢谢阅读版权所有2010本文来自网络,请不要使用盗版,谢谢阅读版权所有2010gaoqs.com我爱朱丹老婆本文来自网络,请不要使用盗版,谢谢阅读版权所有2010本文来自网络,请不要使用盗版,谢谢阅读版权所有2010本文来自网络,请不要使用盗版,谢谢阅读版权所有2010gaoqs.com我爱朱丹老婆本文来自网络,请不要使用盗版,谢谢阅读版权所有2010本文来自网络,请不要使用盗版,谢谢阅读版权所有2010gaoqs.com我爱朱丹老婆本文来自网络,请不要使用盗版,谢谢阅读版权所有2010本文来自网络,请不要使用盗版,谢谢阅读版权所有2010gaoqs.com我爱朱丹老婆本文来自网络,请不要使用盗版,谢谢阅读版权所有2010本文来自网络,请不要使用盗版,谢谢阅读版权所有2010gaoqs.com我爱朱丹老婆gaoqs.com我爱朱丹老婆网络赚钱QQ群:40635958\n行政诉讼案件庭审程序法庭审理笔录(第次)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地点:是否公开审理:旁听人数:审判长(员)及人民陪审员:书记员:记录如下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请到庭的所有人员将手机等通讯工具调到振动状态或关机,在开庭时不得在法庭内接听。现在宣布法庭规则:1、到庭的所有人员,一律听从审判长统一指挥,遵守法庭秩序;2、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3、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其他人员也不得随意退场。4、旁听人员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不准发言、提问;5、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提出;6、本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7、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予以罚款、拘留。8、为表示对国家法制的尊重,在法官入庭、宣判、退庭时,所有到庭人员全体起立并保持肃静。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合议庭成员入庭。审判长: 请坐下。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审判长:(击法槌)现在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5条规定,平原县人民法院今天公开审理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6条规定,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由审判员(就是我)、,人民陪审员组成,由担任审判长并兼任本案的主审法官,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审判长: 现在核对三方当事人身份原告方出庭人员陈述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住址、工作单位及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代理权限。 原告:委托代理人:审判长:\n被告方出庭人员陈述单位全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及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代理权限。被告: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审判长:两第三人分别陈述你的姓名、出生日期,民族及住址及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代理权限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审判长:诉讼各方对到庭的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参加本案诉讼有无异议?原告:被告:第三人:审判长:合议庭确认上述人员具有参加今天庭审活动的资格。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地位平等,享有申请回避、提供证据并质证、进行辩论和最后陈述的权利,双方都有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义务。行政机关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 审判长:当事人对告知的诉讼权利义务是否听清楚? 原告:被告:第三人:第三人: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各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被告:第三人:第三人:审判长:各方当事人是否有证人出庭作证?原告:被告:第三人:第三人:审判长:法庭审理的程序包括陈述行政争议、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当事人最后陈述、裁判等几个阶段。在审理过程中,诉讼参与人发言要经过法庭的允许、在陈述案件事实、发表质证意见、辩论意见时,语言要文明,不得使用侮辱性语言攻击对方。双方是否听清?原告:被告:第三人:第三人:审判长:下面陈述行政争议。 被告,原告所诉的是否为你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被告: \n审判长: 陈述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文号。(请被告说明被诉房屋权属登记行为的种类、作出该登记行为的时间、登记的内容、房屋所有权证的证号)。被告: 审判长: 原告,你起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即被告前述内容?  原告: 审判长: 原告,针对上述行政登记行为你们是否提起过行政复议?复议结果?原告:审判长:现在由各方当事人陈述诉讼主张。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并陈述主要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宣读起诉状(内容略)审判长:原告是否有新观点要补充?审判长: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简要陈述你方的答辩意见。 被告:宣读答辩状(内容略)审判长:被告代理人是否需要补充?审判长:第三人说一下述称意见?第三人:审判长:根据上述原告的诉称、被告的辩称及第三人的述称,合议庭归纳本案的焦点是:1、原告是否是本案的适格原告,也就是说,原告与本案被告的登记颁证行为之间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2、被告平原县房产管理中心给两第三人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共有权证书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审判长:各方当事人对本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和补充?审判长:下面由当事人举证质证。质证时,诉讼各方应当围绕着证据的相关性、合法性和真实性及其证明力,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审判长:首先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即原告是否具有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举证质证。审判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原告对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承担举证责任。先由原告向法庭举出证明自己主体适格的证据。原告举证请书记员把证据递交被告进行质证原告针对被告的质证意见发表辩驳意见。第三人质证。请书记员把证据返还原告。原告针对第三人的质证意见发表辩驳意见。被告、第三人还有新的意见吗?该组证据待合议庭合议后再行确认,原告继续举证。审判长:现在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即被诉登记颁证行为是否合法举证质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是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所以,今天的庭审主要围绕被告的职权依据、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及证据、行政执法程序,以及适用法律规范依据是否合法等四个方面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的责任,应该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审判长:现在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首先对被告是否享有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职权进行审查。被告代理人陈述被告的职权依据。被告:建设部令第168号《房屋登记办法》第四条。(宣读略)\n审判长:原告、第三人对被告负有本行政区域内房屋权属登记的法定职责有异议吗?审判长:原告和两第三人对被告的职权依据无异议,本庭予以采信。审判长:2、现在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的证据是否确凿、充分,登记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由被告向法庭一同提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和登记程序方面所依据的证据。首先被告代理人陈述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了哪些事实?你方提供的哪些证据可以证明上述事实?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应遵循的行政程序,法律规范是如何规定的?你方提供的哪几项证据(证据的哪些方面)可以证明被诉行为遵循了上述程序规定?被告举证并陈述:提交我局办案材料一宗,共14页。该卷宗材料认定事实是。。。证明的证据是。。。;规定行政程序法律规范的是《房屋登记办法》第七条(宣读略)。该卷宗材料1到14页证明该登记颁证行为经过申请、询问、复审、终审、发证等程序。请书记员把证据递交原告进行质证原告质证。被告针对原告的质证意见发表辩驳意见。第三人质证。请书记员把证据返还被告。被告针对第三人的质证意见发表辩驳意见。原告和第三人还有质证意见吗?3、现在对被告作出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正确进行审查。由被告代理人说明本案被诉的房屋权属登记行为属于《房屋登记办法》所规定的哪种类型的登记?及办理登记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规章(说明名称、颁布机关、实施时间、具体内容)。被告:转移登记。办理登记依据的是2008年颁布并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8号《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二、三十三条(宣读略)。(其他的更详细的内部规定可以继续陈述)原告质证。被告针对原告的质证意见发表辩驳意见。第三人质证。被告针对第三人的质证意见发表辩驳意见。审判长:原告,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你方享有向法庭提交证据证明被诉行为违法的权利,你是否有证据提交?第三人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交?法庭就未查清事实询问当事人问题。审判长:法庭调查中当事人各方提交的证据无异议的可作为定案的证据和判决的依据,有异议的待合议庭评议后再做决定。(结合当事人各方提交的无异议的证据和庭审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当庭陈述,合议庭总结本案无争议的事实如下:。。。当事人各方对本庭所归纳的无争议的事实有何意见?)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诉讼各方应当围绕着本案的争议焦点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行政程序等方面发表辩论意见。在辩论中不允许使用侮辱、诽谤、攻击性的语言。先由原告发表第一轮辩论意见。被告的第一轮辩论意见。第三人第一轮辩论意见。除第一轮已经发表过的辩论意见外,各方是否还有新的辩论意见需要发表?审判长:各方的辩论意见本庭已充分注意,并已记录在案,法庭辩论到此结束,现在由当事人作最后陈述,陈述的内容是对本案的处理有何意见和要求。\n审判长:今天庭审到此结束,本案待合议庭休庭评议后,择日宣判,现在休庭。(今天开庭到此结束。当事人在休庭后,阅看法庭记录,如有遗漏或差错,可以申请补正,确认无误后,应在笔录上签名。本合议庭进行评议后,择日宣判。现在休庭。)(击法槌)[书记员]说: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退庭。行政诉讼案件庭审程序       同志们,受我院青年法官论坛秘书处的委托,今天由我对行政诉讼的审理程序进行一个大致性的讲述,并通过以案说法的方式来谈谈行政诉讼中的举证原则这一重要问题,希望能与各位同事进行交流,不足之处还请予以批评指正。       一、行政诉讼的审理程序       这里主要讲两个方面的问题       1、什么是行政诉讼,通俗点说就是民告官。从主体上看,我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明确了行政诉讼原被告主体资格确定的原则。       2、行政案件的审理与民事案件有什么不同,关于举证的问题放在后面,这里着重讲一下行政案件的开庭程序,首先进行职权审查、其次进行事实审查、第三进行程序审查、第四进行法律审查,然后才是归纳争议焦点,进行辩论。       二、行政诉讼的举证原则       行政诉讼中的举证制度与民事和刑事诉讼中的“谁主张谁举证”举证原则有很大的区别,行政诉讼当中的举证原则是被告负举证责任,并兼顾原告合理分担举证责任。因为行政诉讼中的被告都是具有某种社会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管理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双方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行政法律关系中特殊的地位决定着在行政诉讼当中特殊的举证责任分担。       我们来看一则案例:      2008年6月23 日,被告某乡人民政府以原告史某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为由,对原告史某采取强制措施,在原告史某家中无人的情况下,将原告三轮车一辆扣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法院提交了证人证言,证明被告对原告实施了该具体行政行为。被告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未向法院提供有关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对原告采取强制措施没有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应予确认违法。被告在没有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下扣押的原告三轮车应予返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确认该乡人民政府2008年6月23日对原告史某采取强制措施,扣押原告史某三轮车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该乡人民政府将扣押的三轮车返还给原告史某。        这个案件案情清楚明了,乡政府无权去扣押超生户的私人物品。而且乡政府也并未向法院提交证据来证明他们的这种行为是合法的。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这条规定明确了被诉的行政机关举证责任的内容为:一是事实证据。即被告作为或不作为的事实根据 \n。二是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即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依据。这种提供法律依据的举证,也是行政诉讼举证责任不同于其它诉讼的一个重要特点。三是程序性证据。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按照先取证据后裁决的行政程序来行使职权。而且我国行政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均对举证责任作出了原则规定。也即是由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者为行政机关。如果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其具体行政行为是合法的,则要承担败诉的风险。        下面说一下有关行政诉讼的举证期限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进一步明确了被告举证的期限及不按时举证的后果,规定被告必须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人民法院举证,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依据,证据。对于原告及第三人的举证期限则无明确的时间限定。也就是说被告十日内不举证,将要面临败诉的风险。        那为什么要规定由被告负担举证责任呢?       之所以规定这种倒置的举证责任规则,主要理由有三点:⑴行政法制化要求行政守法,行政守法在程序上的要求是“先取证后裁决”,即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要充分收集证据,然后根据事实,适用法律,而不能在无证据的情况下恣意行政。因此,当行政争议诉至法院时,行政机关应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如果它无证据只能说明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事实基础。显然是违法的。⑵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由国家强制力保证,以行政行为推定合法为前提的。居于主动地位,是管理者的角色,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无需征得个人、组织的同意,个人、组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被动地位是被管理者的角色。因此,在诉讼中行政机关应该为自己的行政行为提供合法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这样才能体现双方当事人地位的平等,若要被动地位的原告举证,则会因无法或很难收集、保全证据而败诉,这实际上显失公正。⑶行政机关的举证能力强,能够完成举证的实施,而原告却无这方面的能力。例如有的案件中证据的收集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技术设备才能取得,而原告往往无这方面的能力,而对于被告来说却是要必须具备的能力。如是否对环境造成污染,能否获得发明专利,伪药劣药的认定等,让原告去举证简直是强人所难,也是不可能的。   下面讲一下在行政诉讼中,原告应当如何举证。    还是看一则案例:      原告陈某称因邻居非法占用自己的耕地建房一事多次到被告县国土局举报,但被告未立案查处。遂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原告反映的问题进行立案查处。       原告在举证期内未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经原告申请,法院依法调取了该县土地局的来信来访登记材料未发现原告的到访记录。且被告方在收到此案的法院手续后高度重视,对原告所反映的问题立案查处。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原告陈某起诉被告该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不作为,依法应就其向被告进行过举报、到访的行为事实予以举证,但原告并无证据证明该事实。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条第三款、第四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       在行政诉讼中,原告也应当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尽管行政诉讼中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但并不等于原告就不向法院提供任何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七条规定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一)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二)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三)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四)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也规定:“\n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该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也就是说作为原告首先要做的就是证明你为什么要起诉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对你做了什么样的行为使得你有资格去起诉它。你比如我们刚才讲到的第一个案例中,史某应当就发生的不法行政行为的事实举证,以证明自己与案件有关联具备诉讼主体的资格。像本案这种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原告应当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因为不作为案件是行政管理相对人因为行政机关拒绝、不予答复、拖延或没有有效履行职责为由而提起诉讼的案件。在此类案件中,行政相对人的申请是行政机关实施一定行为的前提,行政管理相对人没有申请行为,行政机关拒绝、拖延等不作为当然就无从谈起。因此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需要提供证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侵权而造成损害的证据。行政机关不可能客观公正地对自己的不法行为对别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充分证据。(举例打工者被错误拘留,打工期间日收入五十元略)如果一味地让被告承担该类案件举证责任,对原告来讲更是不公正的。        我国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这种举证责任分配有助于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原告合法权益的保护;就目前来讲,老百姓“不知告、不愿告、不敢告”的现象普遍存在,且在大多数 人眼中,对“民告官”持怀疑态度。因此,在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应当尽可能地考虑到方便原告的起诉,充分保护原告的诉权,通向法院的门槛不能设置太高,对原告在起诉时的举证责任不能要求太严。原告提供的证据只要在书面上大致成立,法院在原告起诉时没有必要也不应当作实质性的审查。        总之我国行政诉讼当中特殊的举证责任分配与行政诉讼的特殊性相一致,行政诉讼中由被告负举证责任,兼采用原告合理分担举证责任,并互为补充。追求的是行政法治精神与充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相统一的完美结果。下一讲的内容,大家看一下行政诉讼庭审程序在开庭三日前传唤当事人,通知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等诉讼参加人、诉讼参与人,告知其拟开庭审理案件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及案由等,对当事人和诉讼参加人还应告知其合议庭组成人员。开庭前由书记员清点当事人、诉讼参加人、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并宣布法庭纪律:书记员:原告某某是否到庭?书记员:原告委托代理人某某是否到庭?书记员:被告某某是否到庭?书记员:被告委托代理人是否到庭?书记员:各方当事人还有无新的委托代理人?原告:没有。被告:没有。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到庭的所有人员,一律听从审判长统一指挥,遵纪守法,遵守法庭秩序;2、不准喧哗、不准鼓掌、不准吸烟、不准呼口号、不准插话或当庭发言;\n3、未经允许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准进入审判区,关闭移动电话和传呼;4、被法庭问话的人在回答问题时,应自动起立讲话,答完自动坐下;5、法警有权制止不遵守法庭秩序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6、为了对国家法制的尊重,在审判人员入室、宣判、退庭时、公诉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等应当自动起立,其余旁听人员一律保持肃静。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人员入席!(审判人员入席后站立)审判长:请全体人员坐下!书记员(站立,面向审判长):报告审判长:本案当事人、诉讼参加人、诉讼参与人均已到庭,请决定是否可以开庭。审判长(面向书记员):可以开庭,请坐下!审判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第二审人民法院不予接纳。审判长:现在宣布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审理原告黄志宏不服被告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洪山分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杨艳茹和王飞飞组成合议庭,由吴艳君担任审判长。书记员某某担任法庭记录。审判长:首先核实当事人和诉讼参加人身份。审判长:原告委托代理人,向法庭陈述原告单位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审判长:原告委托代理人,向法庭陈述你的服务处所,职业,代理权限。审判长:原告(原告委托代理人)宣读授权委托书审判长:被告法定代表人,向法庭陈述被告单位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审判长:被告委托代理人,向法庭陈述你的服务处所、职业、代理权限,职业证号并提交你的《执业证书》审判长:被告(被告委托代理人)宣读被告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审判长:原告(原告代理人),你对被告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有无异议?原告:审判长:被告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你对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主体资格和代理权限有无异议?被告:审判长:本庭确认,各方当事人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当事人、代理人身份真实,代理人具有代理权限,可以参加本案的诉讼。\n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7条的规定,当事人认为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回避。但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并要经过批准。审判长:原告方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审判长:被告方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原告:没有。被告:没有。审判长:下面由原告简述其诉讼请求及理由。原告: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理由如下:1、确认被告在收到原告的申诉材料的五日内,没有作出予以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原告的行为违法。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审判长:原告,你刚才陈述的诉讼请求与你向法庭提交的是否一致?原告:一致。审判长:被告,法院向你单位送达的诉状上的原告的请求与刚才原告陈述的诉讼请求是否一致?被告:一致。审判长:被告方,简述你的答辩意见及理由。二、诉行政机关作为的案件的审理程序1、法庭调查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调查。审判长:首先对原告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及是否超过起诉期限进行审查。审判员1:被告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原告所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存在?被告:存在。审判员1:被告,该具体行政行为时何时作出的?是否告知其诉权及起诉期限?并提交相关证据。被告:审判员1:原告(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所诉是否属实?对被告所提证据予以质证。原告:审判员1:原告是何时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是否申请复议?何时提起诉讼?原告:审判员1:被告方有无异议?对原告是否超过诉讼期限有无意见发表?被告(代理人):审判员1:各审判人员是否有问题发问?本庭确认,黄志宏具备本案原告诉讼主体资格,起诉没有超过法定期限。审判员1:下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合法性进行审查。首先由被告方宣读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被告(代理人):审判员1:原告,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与刚才宣读的是否一致?原告(代理人):审判员1:下面对被告是否享有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职权进行审查。\n审判员1:被告方,向法庭宣读并提交你们有权作出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有关规定。被告(代理人):审判员1:该规范文件是哪个机关何时通过(制定)的?是否向社会公布,何种形式公布的?何时生效?现在是否仍具有效力?审判员1:值庭法警,将被告宣读的规范性文件交原告质证,并对该规范性文件及被告所述内容发表质证意见。如有质疑意见应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审判员1: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是否有意见?审判员1:被告方,对刚才原告的质疑意见及所提证据有无不同意见?审判员1:各审判人员是否有问题发问?(对被告是否享有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职权进行当庭评议,)审判员1:经当庭评议,被告享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职权。下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依据的证据是否确凿,充分进行审查。审判员2:被告方宣读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已向法庭提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依据的证据,并向原告提交原件由原告质证。被告:审判员2:值庭法警,把被告方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交由原告质证。(原告质证有关证据)审判员2:原告方有无质疑意见,如有应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或申请法庭传唤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法庭申请的证人,鉴定人或专业人员出庭作证或说明情况。原告:审判员2:被告方,对刚才原告的质疑意见及所提证据有无不同意见?被告:审判员2:各审判人员是否有问题发问?(合议庭当庭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予以评议)审判员2:经本庭评议,被告提交的证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据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第13、16、21、22、28条;证据三:12315转办单及记录;证据四:电话通知详单;证据五:汉福超市答辩书及康师傅蜂蜜绿茶销售清单;证据六:消费者申诉案件终止调解书几送达回证。原告提交的证据有证据一:申诉信;证据二:编号012《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洪山分局消费者申诉案件终止调解通知书》;证据三: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复议决定书;证据四:《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复议送达回证》;证据五:康师傅蜂蜜绿茶价格表,具有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可以作为认定本案有关事实的证据。(按照被告举证,原告、第三人质证,合议庭评议的顺序,逐轮进行)审判员2:各方当事人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还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交。原告(代理人):被告(代理人):审判员2:各审判人员是否有问题发问?审判长: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依据的证据审查结束,下面对被告作出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查。\n审判员2:被告方,是如何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法规有无程序性的规定?被告(代理人):审判员2:具体是如何规定的?被告:审判员2:你们是否按照该规定执行?该规范性文件时哪个机关何时颁布的,现在是否仍具有效力?被告(代理人):审判员2:值庭法警,将被告宣读的规范性文件交原告质证,并对该规范性文件及被告方所述内容发表质证意见。如有质疑意见可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原告(代理人):审判员2:被告方宣读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程序性材料,并提交原件由原告质证。如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法庭申请有证人出庭,可请求法院传唤出庭作证。被告(代理人):审判员2:值庭法警,把刚才被告方向法庭提交的有关程序性材料交由原告质证。(原告质证有关程序性材料)审判员2:原告有无质疑意见?如有质疑意见可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如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法庭申请证人出庭,可请求法庭传唤出庭作证。原告方:审判员2:各审判人员是否有问题发问?(合议庭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是否合法进行评议)审判员2:经合议庭评议,被告提交的证据三:12315转办单及记录;证据六:消费者申诉案件终止调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具有证据效力;证据五:汉福超市答辩书及康师傅蜂蜜绿茶销售清单。能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程序的合法性。审判员2:原告方有无异议?原告:审判员2:被告方,对刚才原告的质疑意见及所提证据有无不同意见?被告:审判员2:各审判人员是否有问题发问?(进行当庭评议)审判员2:经当庭评议,被告无滥用职权的情形。2、法庭辩论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审判长:首先由被告方发表辩论意见。审判长:合议庭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被告是否作出受理原告的申诉处理决定并于法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原告.首先由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原告(代理人):审判长:被告方发表辩论意见被告(代理人):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3、最后陈述\n审判长:下面进行最后陈述,各方当事人最后简明扼要的陈述自己的请求及理由。审判长:首先由被告方陈述被告(代理人):审判长:原告方陈述。原告(代理人):审判长:法庭审理结束。休庭10分钟,合议庭退庭评议。4、评议宣判:审判长:现在继续开庭,下面对庭审中未认证的证据进行综合认证:确认被告提交的证据:证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据二:12315转办单;证据四:汉福超市答辩书及康师傅蜂蜜绿茶销售清单;证据五:消费者申诉案件终止调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证据一:申诉信;证据二:编号012《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洪山分局消费者申诉案件终止调解通知书》;证据三: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复议决定书;证据四:《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复议送达回证》;证据五:康师傅蜂蜜绿茶价格表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案件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一款“县、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消费者申诉案件”的规定,被告依法具有管理洪山区消费者申诉案件的职权。被告在接到原告的申诉后,授权被告下属的关山工商所处理原告的申诉,被告下属的关山工商所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1号)第十三、十六、二十一的规定予以了处理。并于2009年3月2日、3日、6日三次拨打原告的电话15307131315,通知其已受理该申诉案件,并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第二十二的规定,要求其提供相关申诉材料(包括购物发票、身份证、促销活动单等),原告于3月25日提供了上述材料。被告依法受理了原告的申诉处理,并组织调解。在被申诉人武汉市汉福超市有限公司光谷分公司不愿与申诉人调解的情况下对原告做出了终止调解的决定,并于2009年3月25日向原告送达了编号为012的《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洪山分局消费者申诉案件终止调解通知书》,向原告予以送达,原告也接受了该通知书,因不服被告决定,向被告的上级机关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起行政复议,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了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012的《消费者案件终止调解通知书》的复议决定。被告以及其上级机关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且也有相关的证据证明。但本院认为,被告对原告提出未在法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原告的行为没有相关的答辩理由以及证据证明其履行了书面通知的义务。因此被告认为自己一份履行了法定职责,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且符合法定程序的说法不能成立。综述,原告诉称被告未在法定期间受理其申诉并书面通知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本庭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审判长威严的敲击一下法槌,然后起来)书记员:全体起立。判决原告确认被告在收到原告的申诉材料的五日内,没有作出予以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的行为违法。诉讼费100元由被告承担。\n本庭将在五日内向各方当事人送达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坐下!审判长:原告是否听清判决内容?是否上诉?原告:审判长:被告是否听清判决内容?是否上诉?被告:审判长:闭庭(书记员宣布:请审判人员退庭,各方当事人校对笔录)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庭审操作规范(试行)  一、预备庭操作规范  根据案件的实际需要,法庭可以在开庭前召开预备庭。案情简单不需要召开预备庭的,法庭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或者以送达的方式进行证据交换。  预备庭由审判长或者审判长指定的法官、法官助理主持。决定召开预备庭的,应当于开庭前三日通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为了避免诉累和减轻当事人差旅费用负担,预备庭和正式开庭可以连接进行。  预备庭庭审程序和操作规范如下:  1、庭前准备工作。  (1)书记员检查诉讼参加人出席的情况,核对其身份。  (2)书记员确认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检查人、专家出庭情况和核对其身份,并请其退席,等候传唤。\n  (3)主持人入席后,经确认诉讼参加人身份无异后,宣布开庭。  2、组织当事人陈述。  主持人宣布:首先由当事人陈述。  主持人宣布:请原告宣读起诉状或者简要陈述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在原告宣读起诉状之前,主持人可以要求其先宣读或说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内容,也可以由法庭宣读或说明。  主持人宣布:请被告宣读答辩状或者简要陈述诉讼主张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还未宣读或说明的,主持人可以要求被告先宣读和说明,然后再答辩。主持人宣布:请第三人宣读答辩状或者简要陈述诉讼主张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当事人陈述的内容如果超出诉状范围的,主持人可提示当事人另作补充陈述。当事人未提交诉状或者逾期提交诉状的,主持人应予以说明。  实践中,主持人认为组织当事人宣读诉状确无实际必要的,可以省略“宣读诉状”这一节。  在当事人宣读诉状的基础上,主持人根据案件的需要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补充陈述,并宣布:现在,由当事人作补充陈述。即指示原告、被告、第三人依次作补充陈述。  主持人应引导当事人针对对方当事人的陈述,补充陈述相应的事实和理由。陈述的内容应避免重复。\n  在当事人主动陈述的基础上,主持人根据案件的需要可以有针对性地向当事人发问,以理清案情、明确无争议的事实和讼争焦点。主持人宣布:法庭现就案件的事实问题,向当事人发问。  对法庭的发问,当事人应如实进行答问陈述;同时,针对当事人的答问陈述,主持人应当征询对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  3、组织证据交换。  主持人宣布:现在进行证据交换。  交换证据的范围主要是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书面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检查笔录等。当事人应当提供原物、原件、原始载体;不能提供原物、原件、原始载体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交复印件、抄录件、照片等复制品。当事人也可以主张在正式开庭时提供原件、原物和原始载体。  有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检查人和专家等出庭作证的,举证当事人应提供其名单、基本情况以及说明其证明的对象,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传唤申请。是否需要传唤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检查人和专家等在预备庭中出庭作证,由合议庭决定。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检查人和专家在预备庭中出庭作证的,视为出庭作证。  在进行证据交换时,主持人指示当事人逐一出示和说明,由对方当事人辨认、核对,并作出是否认可的意见表示。对无异议的证据材料和有异议的证据材料,指示书记员按证明对象的分类记录在卷。预备庭不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辩论。\n  4、归纳小结。  (1)主持人宣布:本案的诉讼请求是:……。  在确认之前,主持人可以与原告进行必要的沟通。确认后,主持人可进一步说明:除有法定理由外,原告在诉讼中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则上应当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判决方式相对应。  (2)主持人宣布: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有:……。  在确认之前,主持人应经征询当事人的意见。确认后,主持人可进一步说明:以上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是否可以直接予以认定,由法庭审查决定。  在归纳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时,应当与法庭有针对性的发问结合起来,尽可能扩大当事人无争议的范围,缩小争议的范围。  (3)主持人宣布:本案诉讼争议的焦点有:……。  在确认之前,主持人应经征询当事人的意见。确认后,主持人可进一步说明:法庭调查的范围,合议庭将根据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4)主持人宣布: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的情况如下……。  除“当事人陈述”外,可以将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编列序号,根据证据交换的情况逐一注明有无异议的意见,经当事人确认无异后予以确定。  5、自行协商解决争议和迳行协调。\n  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条件下,主持人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行政争议。主持人也可以迳行组织协调。如果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者协调协议的,原告申请撤诉的,提交合议庭审查决定。  行政赔偿诉讼在行政侵权行为被确认之后,主持人可迳行组织调解。  6、其他事项。  其他事项需要预备庭作出处理的,依法作出处理。  7、宣布闭庭。  预备庭的议程进行完毕后,主持人宣布:闭庭。  书记员应当告知当事人审阅笔录并签字。  二、开庭准备和开庭宣布  1、庭前准备工作。  书记员应先期到达法庭,做好以下开庭前准备工作:  (1)宣布:请诉讼参加人入庭就坐。检查诉讼参加人出庭情况。如有一方诉讼参加人未到庭的,应立即报告审判长处理。  (2)宣布:请诉讼参加人出示身份证件。到案前核对诉讼参加人的身份。如确认有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检查人、专家出庭的,还应核对其身份后请其退席,等候传唤。  (3)核实《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及《通知书》以及诉状等诉讼材料的收悉情况。\n  (4)公开开庭的,应当检查参加旁听的人员是否适合,是否有现场采访的记者。  如发现有未成年人(经批准的除外)、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以及其他不宜旁听的人旁听开庭的,应当请其退出法庭。  如发现有记者到庭采访,应当确认其是否办理审批手续。如未经批准,不得录音、录像或者摄影;但应当允许记者作为旁听人员参加旁听和记录。  2、宣布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  书记员宣布:现在宣布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的具体内容以《法庭规则》的有关规定为准。另外可以特别提示:全体人员应当关闭手机和传呼机的铃响。  3、法官入庭和报告庭审前准备情况。  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然后引领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待法官坐定后,书记员宣布:请坐下。  如果法官在书记员在做准备工作或宣布法庭纪律时进入法庭的,书记员应中止手头工作,主持法官入庭仪式后,再恢复手头的工作。  准备工作就绪后,书记员向审判长报告庭审前准备工作情况:  (1)出庭的诉讼参加人有:……  (2)出庭的其他诉讼参与人有:……  (3)经批准到庭旁听采访的新闻单位及记者有:……\n  最后,书记员报告: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审判长主持开庭。  4、核对确认诉讼参加人的身份。  在书记员已核对诉讼参加人身份的基础上,审判长简单核对即可。  经征询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是否有异议。经各方当事人确认无异后,即宣布:经法庭当庭核对确认,出庭的诉讼参加人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参加本案的庭审活动。  5、宣布开庭。  审判长先敲击法槌,然后庄严宣布:……人民法院现在开庭!  开庭宣布也可以在核对确认诉讼参加人的身份之前,或者在宣布法庭调查之前。  6、宣告案名、案件由来、审理程序和方式。  宣告案名:本庭现审理的是:原告XXX诉(与)被告XXXX及第三人XXX…(案由)一案。  宣告案件由来:原告XXX因不服被告……(时间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于…(时间)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受理时间)决定受理本案。如有追加当事人、延长审限、召开预审庭等情形的,应一并予以说明。本案系再审案件、合并审理案件的,还应当说明。\n  宣告审理的方式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本庭依照第一审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如不公开开庭审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7、介绍审判人员。  审判长宣告: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然后具体介绍合议庭组成人员和书记员,并说明其基本职务情况。如果合议庭组成人员和书记员临时变更的,应当予以说明,并征求当事人意见。当事人要求延期审理的,法庭应当准许。当事人确认无异议的,庭审活动得以继续进行。  8、告知诉讼权利义务,并征询申请回避意见。  在开庭前已经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各方当事人的基础上,审判长逐一询问各方当事人:是否知悉自己在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  在当事人确认知悉诉讼权利义务后,审判长逐一询问各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回避?如果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要求其说明理由。当事人提出回避的理由属于法定的回避事由的,法庭不必审查该理由是否成立即宣布休庭。当事人确认不提出回避申请的,庭审活动得以继续进行。  9、宣告庭审的阶段。  审判长宣布:庭审活动分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当事人最后陈述和休庭评议后进行宣判。如果系行政赔偿案件,应当在当事人最后陈述后进行法庭调解,调解不成的,法庭再休庭评议和宣判。\n  审判长还可以强调:各方当事人应当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切实履行诉讼义务,遵守法庭规则,服从法庭指挥,确保庭审活动的顺利进行。  庭审活动一般由审判长主持。根据庭审的需要,审判长也可以委托其他合议庭法官主持部分庭审活动。但应向诉讼参加人说明。  10、诉讼指导。  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可以要求法庭对诉讼权利义务、诉讼风险和举证责任的具体内容予以释明。法庭也可以对诉讼能力比较低的当事人给予适当诉讼指导,以确保审判的公正和公平。  二、法庭调查  1、宣布法庭调查。  主持人宣布:现在进行法庭调查。  法庭可对法庭调查顺序予以说明:法庭调查一般按当事人陈述、归纳小结、当事人当庭举证、当庭质证、法庭认证的顺序进行。  2、当事人陈述。  组织当事人陈述的程序参照预备庭中的“当事人陈述”的程序进行。  实践中,如果已召开预备庭,并已组织当事人陈述的,法庭认为再行组织当事人陈述已无实际必要的,经作必要的说明后可以省略或者简略进行。  3、归纳小结。\n  庭审归纳小结的程序参照预备庭中的“归纳小结”的程序进行。  (1)主持人归纳诉讼请求:本案的诉讼请求是:……。  (2)主持人归纳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有:……。  如果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能够直接认定的或者部分能够直接认定的,经说明后即当庭宣布:以上事实,各方当事人陈述一致或均予认可,足以认定。并宣告:以上经法庭认定的事实,无须当事人举证、质证。  实践中,如果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或者基本没有争议,且根据当事人陈述即可直接认定全案事实的,经合议庭评议确认后,即可宣布法庭调查结束。  (3)主持人归纳诉讼争议的焦点:本案诉讼争议的焦点有:……。  (4)主持人归纳证据交换或者举证的情况: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的情况如下……。  (5)在庭审归纳小结的基础上,经合议庭事先评议或者当庭评议确定法庭进一步调查的范围:法庭进一步调查的范围如下……。  法庭确定调查的范围时无须征询当事人的意见。法庭调查的范围不以当事人诉讼争议的内容为限;但二者不一致的,法庭应予以释明。\n  法庭调查的范围确定后,法庭还宣布:当事人当庭举证、质证应当围绕法庭确定的范围进行。  4、当庭举证。  法庭调查范围内的事项应当逐一、有序地展开调查。确定法庭调查的具体事项后,主持人宣布:现在,法庭调查……。请当事人当庭举证。然后指示当事人当庭出示证据和进行说明。由法庭调取的证据由法庭或者申请调取该证据的当事人出示和说明。法庭应当引导举证当事人根据具体调查事项,有针对性地提供证据材料。具体包括:  (1)书证和物证,应出示原件、原物;不能出示原件原物的,可以出示复印件、复制品、者照片或者抄录件等,并说明证据的名称、种类、来源、内容以及证明对象等。  (2)视听资料,应出示原始载体并当庭播放;不能出示原始载体或者当庭播放有困难的,可以以其他方式播放或者提供抄录件等,并说明证据的名称、种类、来源、内容以及证明对象等。  (3)证人书面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应当出示原件,说明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检查人因故未出庭作证的理由,并说明证据的名称、种类、来源、内容以及证明对象等。  如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检查人以及专家出庭作证的,另按出庭作证的程序举证、质证。  5、当庭质证。  举证完毕,主持人宣布:请当事人质证。\n  当庭质证一般以“一举一质”或“类举类质”的方式进行。  法庭应当引导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辨认与辩驳。质证时,法庭应当引导质证当事人首先作出是否认可的意思表示。如不认可,应提出具体的理由,并组织当事人展开质辩。法庭不得把质辩作为法庭辩论的内容,制止当事人在质证中进行质辩。  质辩至少进行一个轮回。即在质证当事人提出反驳的基础上,主持人宣布:请……(举证当事人)辩解。举证当事人辩解后,宣布:请……(质证当事人)辩驳。法庭认为有必要,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多轮次的质辩。  在质证中,质证当事人提出相应的反证的,法庭应当当庭组织举证和质证。  6、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人以及专家出庭作证和当庭质证。  (1)传唤。在当庭举证的过程中,举证当事人申请传唤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向法庭提出。经法庭审查准许后,主持人即宣布:传…到庭。  (2)保证。证人出庭就座后,主持人宣布:请证人报告本人的基本情况,并说明与本案当事人的关系。在确认其知道作证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作伪证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后,请证人当庭保证或者在保证书上签名。\n  (3)作证。证人出庭作证陈述的一般顺序:(1)根据法庭提示的调查事项,证人就其了解的事实作连贯性陈述;(2)举证当事人发问,法庭指示证人答问;(3)质证当事人发问,法庭指示证人答问。法庭根据需要也可以发问。当事人或者证人对发问有异议的,可以向法庭提出。异议是否成立,由合议庭评议确定。  (4)退庭。证人回答发问结束后组织质证。主持人宣布:请证人退庭。可提示证人退庭后到休息室休息,休庭后还要审阅笔录和签名。如果需要再次出庭的再行传唤。  (5)质证。针对证人证言,法庭组织当事人进行举证说明和当庭质证。主持人先宣布:请…(举证当事人)说明。举证当事人说明后,主持人宣布:请…(质证当事人)质证。法庭可以组织质辩。  鉴定人、勘验检查人、专家出庭作证的具体程序,参照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执行(除出具保证外)。  7、当庭认证。  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后,合议庭当庭评议或者暂时休庭评议,对证据进行审查核实并做出认证结论。能够当庭宣布认证结论的,由审判长当庭宣布;不能当庭宣布的,在下次开庭时或者宣判时宣布。不能当庭认证的,应当向当事人作出说明。认证结论的表述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  (1)确认证据足予采信的,认证结论为:经合议庭评议确认,……(证据名称)内容真实,形式合法,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n完整的认证结论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确认证据的有效性;二是有效证据可以证明的案件事实。如果法庭不能当庭做出完整的认证结论的,可以作出部分认证结论:(1)确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其证明效力,至于该证据可以作为认定案件哪一具体事实的根据,可另行评议确认。(2)或者仅确认证据的真实性、或合法性、或关联性;至于该证据是否有证明效力,可另行评议确认。法庭当庭不能作出完整的认证结论的,应予以说明,避免当事人产生歧义。  (2)确认证据不予采信的,认证结论为:经合议庭评议确认,……(证据名称),因……(不予采信的理由),故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根据(不予采信)。证据不予采信的理由包括:(1)证据缺乏真实性、或合法性、或关联性,以致没有证明效力,故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根据;(2)该证据虽然有证明效力,但与其他证据相冲突,经比较证明力大小而不予采信,故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根据。还有些证据不能简单地审查其“三性”,而是因为“孤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8、发问和答问。  法庭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可以给当事人相互发问的机会。  主持人宣布:当事人有问题需要向对方当事人发问的,经法庭许可,可以发问。经逐一征询各方当事人,如果当事人申请发问的,请发问。法庭审查确认后,指示被问当事人答问。\n  法庭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也可以向当事人发问。  当事人对发问有异议的,可以向法庭提出。异议是否成立,由合议庭评议确定。  9、其他事项的调查。  法庭调查范围内的调查事项调查完毕后,可以征询当事人:是否还有其他事实需要调查或者有其他证据需要出示。  当事人申请调查其他事实,经法庭评议许可后,组织当事人当庭举证、质证。如果法庭经评议认为无调查必要的,可以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申请出示其他证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证明的对象。经法庭审查后决定是否进行质证和认证。如属于无须举证、质证范围内的证据,可以驳回当事人举证的申请。  10、宣布法庭调查结束。  经确认各方当事人没有新的证据提供和其他事实需要调查后,主持人宣布:法庭调查结束。  四、法庭辩论  1、宣布法庭辩论。  主持人宣布:现在进行法庭辩论。  主持人可以确定法庭辩论的范围:当事人应当围绕各自的诉讼请求或者诉讼主张,主要围绕法律的具体适用问题展开辩论。  当事人对证据和事实的认定产生的争议属于法庭调查的内容,一般不应作为法庭辩论的范围。\n  主持人可以强调法庭辩论规则:在法庭辩论中,辩论发言应当经法庭许可;注意用语文明,不得使用讽刺、侮辱的语言;语速要适中,以便法庭记录;发言的内容应当避免重复。在法庭辩论的过程中,如有违反规则的言行,法庭应予制止。  主持人说明法庭辩论阶段:法庭辩论分为对等辩论和互相辩论。  法庭认为不需要明确划分对等辩论和互相辩论阶段的,也可以灵活掌握。  2、对等辩论。  主持人宣布:首先由当事人进行对等辩论。随即指示原告、被告、第三人依次进行辩论发言。  辩论发言一般不宜重复诉状的内容。  一轮辩论结束,法庭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进行下一轮辩论;如进行下一轮辩论的,应强调发言的内容不宜重复。  法庭根据需要可限定每一轮次各方当事人辩论发言的时间。  3、互相辩论。  主持人宣布:现在进行互相辩论。  主持人应当告知:当事人要求辩论发言的,可以向法庭举手示意。经法庭许可,方能发言。  在互相辩论中,当事人未经许可而进行自由、无序的辩论发言或者辩论发言的内容重复的,法庭应予以制止。  4、法庭调查阶段的回转。\n  在辩论中发现有关案件事实需要进行调查,或者需要对有关证据进行审查的,应当宣布:中止法庭辩论,恢复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结束后,宣布:恢复法庭辩论。庭审活动恢复到中止时的阶段。  5、宣布法庭辩论结束。  在确认各方当事人辩论意见陈述完毕后,主持人即可宣布:法庭辩论结束。  五、当事人最后陈述。  主持人宣布:现在,由当事人陈述最后意见。随即指示原告、被告、第三人依次作最后陈述。  当事人最后陈述的内容,主要是归纳本方诉讼意见,以及就案件的具体处理,向法庭提出最后请求。最后陈述的内容应简明扼要,言简意赅。  在当事人作最后陈述时,法庭有必要给予当事人一次自由的发言机会,以切实保障当事人充分表达思想的权利;同时也可以满足当事人的心理需求,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提高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因此,合议庭成员应当认真、耐心听取当事人陈述。法庭一般情况下不宜打断或制止当事人发言。  六、法庭调解  1、宣布法庭调解。  主持人宣布:现在进行法庭调解。\n  法庭调解仅适用于行政赔偿案件。而且调解必须在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被判决或者其他方式确认违法的前提下进行(除了直接起诉事实行为和提起行政赔偿的外)。  法庭要把握时机,根据案件审理的实际情况,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中适时组织调解。在法庭辩论之后,当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或者委托的代理人有特别授权的,法庭应当组织调解。如果当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未出庭参加诉讼,而且委托的代理人也没有特别授权的,法庭不能当庭组织调解。庭后有调解必要和可能的,应当于休庭后组织调解。  2、询问当事人调解的意愿。  主持人征询各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各方当事人均表示愿意调解的,法庭即可组织调解;有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主持人宣布:终结调解。随即宣布休庭。  由于刚经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当事人情绪对立可能比较严重。法庭应注意调整庭审气氛,讲究工作方法,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基础上,适时征询当事人调解意愿和开展调解工作。即使不能当庭调解,但确有再行调解的必要和可能的,应当在休庭后进一步作调解工作。  3、组织调解。  经确认各方当事人均有调解意愿的,主持人宣布:现由法庭组织调解。  法庭调解的一般程序:  (1)先由原告方提出调解方案,征询被告的意见。\n  (2)如被告同意原告的调解方案的,法庭予以审查确认;被告拒绝的,则由被告提出新的调解方案,并征询原告的意见。  (3)原告同意被告提出的新的调解方案的,法庭予以审查确认;原告拒绝的,法庭可以再进行调解或者终止调解程序。  (4)当事人各方提出的调解方案均被对方拒绝的,法庭可以提出调解方案,并征询当事人的意见。  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法庭经审查确认调解协议内容的合法性和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后,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成功后,审判长宣布闭庭。  4、终结调解。  调解不成,主持人宣布:法庭调解结束。  如果法庭认为有调解的必要和可能的,可以在休庭后进一步组织调解。无须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评议,作出判决。  七、休庭、评议和宣判  1、宣布休庭。  审判长先宣布:现在休庭,然后敲击法槌。  宣布休庭后应告知当事人复庭的时间;如果决定不当庭宣判的,应当告知宣判的时间或者交待:宣判时间另行通知。  2、法官退庭和评议。  决定当庭宣判的,应于休庭后立即进行评议;择期宣判的,应在庭审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评议。\n  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先由承办法官对认定案件事实、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以及适用法律等发表意见,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审判长作为承办法官的,由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对案件的裁判结果进行评议时,由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审判长应当根据评议情况总结合议庭评议的结论性意见。合议庭成员应当认真负责,充分陈述意见,独立行使表决权,不得拒绝陈述意见或者仅作同意与否的简单表态。同意他人意见的,也应当提出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进行分析论证。  评议后,合议庭应当依照规定的权限,及时对已经评议形成一致或者多数意见的案件直接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3、法官入庭和宣布继续开庭。  庭审准备就绪,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待法官坐定后,书记员再宣布:请坐下。  审判长敲击法槌后,即宣布:现在继续开庭。  4、宣布评议结果。  原定当庭宣判的,但经合议庭评议后未能作出裁判或评议决定不当庭宣判的,审判长应予说明,后宣布休庭。  经合议庭评议,能够当庭宣判的,审判长应宣告:经过合议庭评议,评议结论已经作出。现予宣布……。\n  宣判的内容包括(1)认证结论(先前已宣布的认证结论除外),(2)裁判理由(3)裁判结果以及诉讼费的负担。关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由、当事人陈述等部分内容,在当庭宣判时无须宣读。  在审判长宣告裁判结果(主文)前,由书记员宣布:全体人员起立。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以及诉讼参加人、旁听人员均应起立。  宣读完毕,审判长敲击法槌;然后书记员宣布:请坐下。  5、征询意见。  宣判后,审判长依次询问当事人:对本判决(裁定)有何意见?  当事人陈述意见后,审判长不必与当事人纠缠,指示书记员:请将当事人的意见记录在案。  6、交待诉权和说明文书的送达方式。  当庭宣判的,审判长宣布:如不服本判决(裁定),可在判决(裁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法院。书面文本的说明:除判决(裁定)结果外,本判决(裁定)的其他具体内容以书面文本为准。  文书送达的说明。经询问确认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代收人同意在指定的期间内到人民法院接受送达的,审判长宣告:请当事人于…(时间)到…\n(地点)领取判决书(裁定书)。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来领取的,视为送达。当事人要求邮寄送达的,审判长宣告:法庭将根据当事人确认的地址邮寄送达。邮件回执上注明的收到或者退回之日即为送达之日。  7、宣布闭庭。  审判长宣布:庭审结束。现在宣布--闭庭!然后敲击法槌。  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  待合议庭成员退庭后,宣布:散庭。诉讼参加人和旁听人员方退庭。  8、审阅笔录的说明。  散庭后,书记员向诉讼参与人交待阅读法庭笔录的时间和地点。能够当庭阅读庭审笔录的,请诉讼参与人阅读并签名。  诉讼参加人认为笔录有误,可以要求书记员更改;是否同意修改,应当由书记员决定。书记员不同意更改的,诉讼参与人可以予以注明或者提交书面说明附卷。行政诉讼第二审程序庭审操作规范(试行)  一、开庭准备和开庭宣布  1、庭前准备工作。  书记员应先期到达法庭,做好开庭前准备工作。  2、宣布法庭纪律。  诉讼参加人在二审庭审时有变化的,书记员在宣布法律纪律的同时,可以宣布法庭规则。\n  3、法官入庭和报告庭审前准备情况。  法官就坐,报告开庭前准备情况后,书记员报告: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审判长主持开庭。  4、核对确认诉讼参加人的身份。  经核对,并征询各方当事人确认无异后,即宣布:经法庭当庭核对确认,出庭的诉讼参加人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参加本案的庭审活动。  5、宣布开庭。  审判长先敲击法槌,然后庄严宣布:……人民法院现在开庭!  6、宣告案名、案件由来、审理程序和方式。  宣告案名:本庭现审理的是:…(原告在二审中的称谓)XXX诉(与)…(被告在二审中的称谓)XXXX及…(第三人在二审中的称谓)XXX…(案由)一案。  宣告案件由来:上诉人XXX因本案,不服…(一审法院)于…(时间)作出的……(判决或者裁定名称和案号),于…(时间)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受理时间)决定受理本案。如延长审限、召开预审庭等情形的,应一并说明。  宣告审理的方式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本庭依照第二审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如不公开开庭审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7、介绍审判人员和征询回避意见。\n  二审法院不必在再行书面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如有必要,法庭可以当庭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相关的内容即可。  当事人确认不提出回避申请的,审判长还可以强调:各方当事人应当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切实履行诉讼义务,遵守法庭规则,服从法庭指挥,确保庭审活动的顺利进行。  二、法庭调查  1、宣布法庭调查。  2、当事人陈述。  在当事人陈述之前,法庭可以宣布原审判决或者裁定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宣读诉状或者简要陈述上诉请求或者主张,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后,法庭认为有必要,可以组织当事人补充陈述和发问陈述。  3、归纳小结。  主持人宣布:根据当事人陈述,结合案件的其他诉讼材料,法庭归纳小结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具体内容包括:(1)上诉人的上诉请求,(2)当事人没有争议事实,(3)诉讼争议的焦点,(4)当事人举证、质证和原审认证的情况,(5)法庭进一步调查的范围.法庭调查的范围确定后,法庭还宣布:当事人当庭举证、质证应当围绕法庭确定的范围进行。  4、当庭举证。\n  逐一确定法庭调查的具体事项后,主持人宣布:现在,法庭调查……。请当事人当庭举证。然后指示当事人当庭出示证据并说明。  5、当庭质证。  举证完毕,主持人宣布:请当事人质证。  质证时,法庭应当引导质证当事人首先作出是否认可的意思表示。如不认可,应提出具体的理由,并组织当事人展开质辩。  6、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人以及专家出庭作证和当庭质证。  7、当庭认证。  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后,合议庭当庭评议或者暂短休庭评议,对证据进行审查核实并做出认证结论。能够当庭宣布认证结论的,由审判长当庭宣布;不能当庭宣布的,在下次开庭时或者宣判时宣布。不能当庭认证的,应当向当事人作出说明。  8、发问和答问。  法庭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可以给当事人相互发问的机会。  9、其他事项的调查。  10、宣布法庭调查结束。  经确认各方当事人没有新的证据提供和其他事实需要调查后,主持人宣布:法庭调查结束。  四、法庭辩论  1、宣布法庭辩论。\n  2、对等辩论。  3、互相辩论。  4、宣布法庭辩论结束。  在确认各方当事人辩论意见陈述完毕后,主持人即可宣布:法庭辩论结束。  五、当事人最后陈述。  主持人宣布:现在,由当事人陈述最后意见。随即指示上诉人、被上诉人、原审当事人依次作最后陈述。  六、法庭调解  1、宣布法庭调解。  2、询问当事人调解的意愿。  3、组织调解。  4、终结调解。  法庭调解结束后,经合议庭评议认为没有进一步调解的必要或可能的,应当休庭评议,及时作出判决。  七、休庭、评议和宣判  1、宣布休庭。  审判长先宣布:现在休庭,然后敲击法槌。  宣布休庭后应告知当事人复庭的时间;如果决定不当庭宣判的,应当告知宣判的时间或者交待:宣判时间另行通知。  2、法官退庭和评议。\n  决定当庭宣判的,应于休庭后立即进行评议;择期宣判的,应在庭审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评议。  3、法官入庭和宣布继续开庭。  庭审准备就绪,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待法官坐定后,书记员再宣布:请坐下。  审判长敲击法槌后,即宣布:现在继续开庭。  4、宣布评议结果。  原定当庭宣判的,但经合议庭评议后未能作出裁判或评议决定不当庭宣判的,审判长应予说明,后宣布休庭。  经合议庭评议,能够当庭宣判的,审判长应宣告:经过合议庭评议,评议结论已经作出。现予宣布……。  宣判的内容包括(1)认证结论(先前已宣布的认证结论除外),(2)裁判理由(3)裁判结果以及诉讼费的负担。关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由、当事人陈述等部分内容,在当庭宣判时无须宣读。  在审判长宣告裁判结果(主文)前,由书记员宣布:全体人员起立。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以及诉讼参加人、旁听人员均应起立。  宣读完毕,审判长敲击法槌;然后书记员宣布:请坐下。  5、征询意见。  宣判后,审判长依次询问当事人:对本判决(裁定)有何意见?\n  当事人陈述意见后,审判长不必与当事人纠缠,指示书记员:请将当事人的意见记录在案。  6、说明文书的送达方式。  书面文本的说明:除判决(裁定)结果外,本判决(裁定)的其他具体内容以书面文本为准。  文书送达的说明。经询问确认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代收人同意在指定的期间内到人民法院接受送达的,审判长宣告:请当事人于…(时间)到…(地点)领取判决书(裁定书)。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来领取的,视为送达。当事人要求邮寄送达的,审判长宣告:法庭将根据当事人确认的地址邮寄送达。邮件回执上注明的收到或者退回之日即为送达之日。  7、宣布闭庭。  审判长宣布:庭审结束。现在宣布--闭庭!然后敲击法槌。  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  待合议庭成员退庭后,宣布:散庭。诉讼参加人和旁听人员方退庭。  8、审阅笔录的说明。  附则:  1、开庭前阅卷审查。\n  在开庭前,合议庭成员应当审查有关诉讼材料,了解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和应当适用的有关法律以及有关专业知识。  承办法官应当制作阅卷笔录。阅卷笔录的内容应当包括:  (1)本案的诉讼请求。  (2)初步确认当事人无争议事实。  (3)初步确认诉讼争议的焦点。  (4)拟订法庭调查的范围或者重点。  (5)其他。  案件特别重大、复杂或者疑难的,审判长可以组织合议庭先行研究案情。  如果召开预备庭的,阅卷笔录初步确定的诉讼请求、当事人无争议事实和诉讼争议的焦点等内容可以进一步得到确认。  2、关于开庭前准备工作的若干制度。  第一,诉讼材料的签收制度。人民法院在接收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时,应当出具《证据材料清单》;在接收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原件或原物时,应当出具《收据》;在接收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及副本、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以及申请书、异议书等诉讼材料时,应当出具《诉讼材料签收单》。《证据材料清单》和《诉讼材料签收单》一式两份,一份存卷,一份交给当事人存执。不给当事人出具经经办人签名确认签收凭证的,当事人有权向监督部门反映。\n  第二,证据原件的处置制度。对当事人提供的书证、书面证言、鉴定结论、勘验和检查笔录的原件、物证的原物和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除了专为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和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外,一律由当事人存执,不得将证据原件存卷。如原件、原物和原始载体不便或者不能当庭出示的(如案件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或大型物件等证据),当事人可以提供勘验或者检查笔录、照片、复印件、抄录件、复制品等;或者申请法院勘验、调查或者检查。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勘验、调查或者检查。  第三,开庭前组织证据交换制度。根据《证据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法庭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在开庭前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如果召开预备庭的,在预备庭中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原告、第三人的举证期限于在交换证据之日届满。  第四,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制度。根据《证据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限于:(一)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认定的;(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根据《证据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原告和第三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在提供有关证据线索后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其他有关证据。但是,人民法院不得为证明被诉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在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材料。  3、关于预备庭。\n  预备庭是开庭前准备工作的主要方式。通过预备庭审,充分做好庭前的准备工作,理清审判思路,以确保庭审的质量和效率;同时,有些案件在预审法庭的协调下,以原告主动撤诉、或者被告主动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后原告自愿撤诉的方式结案。这种结案方式往往取得更好的审判效果和社会效果。  不是所有的行政诉讼案件都需要经预备庭审。案情比较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法官通过阅卷即能够准确确定诉讼争议和法庭调查的范围的,就不必经过预备庭审而“一步到庭”。  在实行预备庭制度时,要正确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  第一,庭前准备的庭审效率的关系。预备庭的正确实施,不仅能够提高审判质量,也可以进一步提高庭审效率。由个别法官或者法官助理主持庭前准备工作,也在一定程度上节约司法资源。  第二,预备庭和正式庭审的关系。要避免发生预备庭和正式庭审“两张皮”的现象,关键在于预备庭审应规范操作,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准确确定诉讼请求、当事人无争议事实和证据、争议的焦点和证据等,为正式开庭时直接认定案件事实和确定法庭进一步调查的范围提供充分的依据。  第三,实行预备庭制度和避免诉累的关系。从表面上看,实行预备庭制度客观上增加庭审的程序,增加当事人的诉累。为了减轻诉累和减少当事人的出庭经济负担,预备庭与正式开庭可以连接进行。实行预备庭制度后,也可以相应地提高庭审效率,减少开庭次数或者时间。如果案件相对简单的,还可能做到当庭宣判。  4、关于预备庭和正式开庭的关系。\n  第一,经当事人认可,预备庭确认的诉讼请求、没有争议的事实和争议的焦点,没有争议的证据和有争议的证据等,除非有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反悔。正式开庭时,法庭可以结合庭审的实际情况予以进一步补充和完善。  第二,经预备庭确认的诉讼请求,没有争议的事实和争议的焦点,没有争议的证据和有争议的证据等,将为正式开庭时直接认定案件事实和确定法庭进一步调查的范围提供依据。  第三,在预备庭审已经进行的程序,比如核对身份、组织当事人陈述、证据原件的出示、证人出庭作证以及归纳小结等,在正式开庭时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可以省略或者简略。  5、关于当事人陈述。  法庭调查从当事人陈述开始。当庭陈述包括宣读诉状、补充陈述和根据法庭的发问所作的答问陈述。当事人陈述的内容包括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等。作为证据的当事人陈述,仅指当事人就案件事实所作的叙述。这与其他证据有不同特点:  第一,举证和质证的方式与其他证据不同。法庭在组织当事人陈述过程中,当事人宣读诉状、补充陈述和答问陈述,既是举证的过程,也是质证(包括质辩)的过程。  第二,举证期限不同。被告或者第三人逾期提交答辩状,或者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当庭口头答辩陈述的内容,以及当庭所作的补充陈述和答问陈述,实际属于逾期举证的情形。但法庭应保障当事人当庭陈述的权利。\n  第三,认证的标准不同。在举证、质证的基础上,法庭可以对当事人陈述进行认证,即对当事人陈述一致或者认可事实直接予以认定。但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实践中,如果当事人在开庭前组织的证据交换或者预备庭中已经进行了陈述,合议庭认为不必再行组织当事人陈述的,在正式开庭时可以省略。但是,当事人陈述是法庭调查阶段的法定的必要环节,如果省略的,应当予以说明。  6、关于法庭调查应当注意的几个环节。  法庭调查是庭审的重心。法庭调查的质量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庭审的质量。从实践上看,搞好法庭调查需要抓好以下环节:  第一,准确确定法庭调查的范围。法庭调查的范围往往就是当事人争议的问题,但又不等于当事人争议的问题。一方面,法庭调查的范围不以当事人争议的范围为限。当事人虽没有争议的问题,但法庭认为有必要调查的问题也可以作为法庭调查的范围,并向当事人说明。另一方面,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但法庭认为与本案法律关系无关,不影响案件的定性和处理,也可以不作为法庭调查的范围,并向当事人释明。  第二,法庭调查范围内的具体事项应当逐一展开。切忌在没有确定具体调查对象的情况下就组织当事人举证、质证。\n  第三,法庭调查应当有序进行。如果涉及前置的程序性问题,应先行调查处理。其他实体性问题的审查原则上按时间的顺序或者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有序安排,逐一进行。  7、关于司法审查的基本范围。  法庭应从以下五个方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1)行政主体是否越权;(2)行政程序是否符合规定;(3)被诉行为所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和证据是否确实充分;(4)适用法律是否正确;(5)以及是否存在滥用职权的情形。需要审查被诉行为的合理性的,还需审查行为行为是否适当、正当和合理。  被诉行为系行政不作为行为的,首先审查确认原告是否已提出相应的申请以及该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或者是否属于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否则,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在确认上述事实后,再审查被诉行政不作为行为是否存在。如果被告已作出有相应的行为的,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确认被诉不作为行为存在的,最后审查该不作为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  对于行政赔偿案件,应当以行政行为的违法性已经被确认为前提。审查的内容包括:(1)行政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损害;(2)哪些侵权损害属于国家赔偿法的范围;(3)确定赔偿的方式和计算标准。  8、关于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分工。\n  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应当有分工。从理论上讲,法庭调查的对象是事实,即通过举证、质证和认证,在审查证据的基础上认定案件事实。法庭辩论一般是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甚至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就法律的适用展开辩论,以确认是非曲直、行为性质、责任划分等。  法庭调查阶段一般不宜就法律适用等问题组织当事人辩论;但对法律依据的有无以及法律条文的具体内容等发生的争议,法庭认为需要调查的,也可以作为法庭调查的范围。  有关证据的质辩和事实的认定意见已在法庭调查中进行陈述,法庭辩论阶段一般不再行组织当事人就证据的质辩和事实的认定发表意见。法庭已经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可以作为法庭辩论的依据。  9、关于当庭认证和当庭宣判的问题。  行政诉讼案件应当确立当庭认证和当庭宣判的原则。  从审判实践看,有些案件,当事人在事实问题上基本没有争议,仅就法律的具体适用问题有争议。庭审时,法庭调查在认定当事人陈述后即可结束,法庭辩论成为庭审的重心。有些案件,当事人对事实问题有争议,对法律适用也有争议。这样的案件的庭审结构就比较完整,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相对独立,当庭认证对法庭辩论没有形成根本的影响。而还有些案件,当事人主要就事实问题有争议,法律适用上的争议随着事实问题的审查认定后也就一目了然了。因此当庭认证对法庭辩论有根本性的影响,甚至当庭认证实际上相当于宣布裁判结果,法庭辩论已变得无实际意义和必要。\n  案件存在不同类型是客观的,但庭审应仍坚持规范操作,即该当庭认证就当庭认证,能够当庭宣判就当庭宣判。有些案件如果在法庭调查时就当庭认证,确实会造成法庭辩论的虚无化。但法庭不必因此而故意回避当庭认证,既使能够当庭认证也不作认证,给法庭辩论留有一点悬念。这完全没有必要。  案件经过预备庭审理和开庭审理后,往往能够当庭宣判。而且行政诉讼案件审理的期限相对较短,审判效率有更高的要求。同时,考虑到减少诉累和减轻司法成本,能够当庭宣判的应尽可能当庭宣判。  10、关于二审案件的庭审规范问题。  关于预备庭和庭前证据交换。如果一方当事人在一审之后提供新的证据的,法庭可以以送达的方式交换。如新证据较多,或者双方当事人均提供证据的,法庭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召集当事人当面交换,或者召开预备庭。  关于案件名称的表述。二审的案件名称与一审应当是一致的,变化的是当事人在二审中的称谓。因此,案名的表述为:本庭现审理的是,…(原告在二审中的称谓)XXX诉(与)…(被告在二审中的称谓)XXXX及…(第三人在二审中的称谓)XXX…(案由)一案。\n  关于庭审归纳小结。在确认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和争议的焦点时,除了明确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情况外,还应特别明确当事人各方对原判认定的事实和判决依据的意见,充分考虑当事人上诉的理由和根据。在确定法庭调查的范围时,必须考虑到原判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关于二审法院审查的范围。原审裁判是上诉审的直接审查对象。二审法院必须审查并确认原裁判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审判程序是否合法,裁判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裁判结果是否适当等问题。至于当事人之间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争议,应当结合到对原裁判的审查当中进行审查确认。  关于证据的审查。《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对当事人依法提供的新证据,法庭应当进行质证;当事人对第一审认定的证据仍有争议的,法庭也应当进行质证。”至于当事人没有争议的证据,法庭认为在二审中有进一步审查之必要的,也应当组织当事人质证,并作出认证结论。一审行政案件庭审操作规程一、开庭准备和开庭宣布  1、庭前准备工作。  书记员应先期到达法庭,做好以下开庭前准备工作:  (1)宣布:请诉讼参加人入庭就坐。检查诉讼参加人出庭情况。如有一方诉讼参加人未到庭的,应立即报告审判长处理。  (2)宣布:请诉讼参加人出示身份证件。核对诉讼参加人的身份。如确认有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检查人、专家出庭的,还应核对其身份后请其退席,等候传唤。  (3)核实《应诉通知书》、《举证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和开庭《传票》及《通知书》以及诉状等诉讼材料的收悉情况。  (4)公开开庭的,应当检查参加旁听的人员是否适合,是否有现场采访的记者。  如发现有未成年人(经批准的除外)、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以及其他不宜旁听的人旁听开庭的,应当请其退出法庭。\n  如发现有记者到庭采访,应当确认其是否办理审批手续。如未经批准,不得录音、录像或者摄影;但应当允许记者作为旁听人员参加旁听和记录。  2、宣布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  书记员宣布:现在宣布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的具体内容以《法庭规则》的有关规定为准。另外可以特别提示:全体人员应当关闭手机或将手机调至振动。  3、法官入庭和报告庭审前准备情况。  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请审判人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待法官坐定后,书记员宣布:请坐下。  准备工作就绪后,书记员向审判长报告庭审前准备工作情况:  (1)出庭的诉讼参加人有:……  (2)出庭的其他诉讼参与人有:……  (3)经批准到庭旁听采访的新闻单位及记者有:……  最后,书记员报告: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审判长主持开庭。  4、核对确认诉讼参加人的身份。  在书记员已核对诉讼参加人身份的基础上,审判长简单核对即可。  经征询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是否有异议。经各方当事人确认无异后,即宣布:经法庭当庭核对确认,出庭的诉讼参加人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参加本案的庭审活动。  5、宣布开庭。  审判长先敲击法槌,然后庄严宣布:……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现在开庭!  开庭宣布也可以在核对确认诉讼参加人的身份之前,或者在宣布法庭调查之前。  6、宣告案名、案件由来、审理程序和方式。  宣告案名:本庭现审理的是:原告XXX诉(与)被告XXXX及第三人XXX…(案由)一案。  宣告案件由来:原告XXX因不服被告……(时间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于…(时间)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受理时间)决定受理本案。如有追加当事人、延长审限等情形的,应一并予以说明。本案系再审案件、合并审理案件的,还应当说明。  宣告审理的方式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庭依照第一审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如不公开开庭审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7、介绍审判人员。  审判长宣告:本院受理本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法组成合议庭。本庭由×××人民法院审判员(院长或庭长)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由主审法官×××主审本案,由本院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如果合议庭组成人员和书记员临时变更的,应当予以说明,并征求当事人意见。当事人要求延期审理的,法庭应当准许。当事人确认无异议的,庭审活动得以继续进行。  8、告知诉讼权利义务,并征询申请回避意见。  在当事人确认知悉诉讼权利义务后,审判长逐一询问各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回避?如果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要求其说明理由。当事人提出回避的理由属于法定的回避事由的,法庭不必审查该理由是否成立即宣布休庭。当事人确认不提出回避申请的,庭审活动得以继续进行。  9、宣告庭审的阶段。  审判长宣布:庭审活动分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当事人最后陈述和休庭评议后进行宣判。如果系行政赔偿案件,应当在当事人最后陈述后进行法庭调解,调解不成的,法庭再休庭评议和宣判。  审判长还可以强调:各方当事人应当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切实履行诉讼义务,遵守法庭规则,服从法庭指挥,确保庭审活动的顺利进行。\n  庭审活动一般由审判长主持。根据庭审的需要,审判长也可以委托其他合议庭法官主持部分庭审活动。但应向诉讼参加人说明。  10、诉讼指导。  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可以要求法庭对诉讼权利义务、诉讼风险和举证责任的具体内容予以释明。法庭也可以对诉讼能力比较低的当事人给予适当诉讼指导,以确保审判的公正和公平。  二、法庭调查  1、宣布法庭调查。  主审人宣布:现在进行法庭调查。  法庭可对法庭调查顺序予以说明:法庭调查一般按当事人陈述、归纳小结、当事人当庭举证、当庭质证、法庭认证的顺序进行。  2、当事人陈述。  主审人宣布:首先由当事人陈述。  主审人宣布:请原告宣读起诉状或者简要陈述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在原告宣读起诉状之前,主审人可以要求其先宣读或说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内容,也可以由法庭宣读或说明。  主审人宣布:请被告宣读答辩状或者简要陈述诉讼主张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还未宣读或说明的,主审人可以要求被告先宣读和说明,然后再答辩。主审人宣布:请第三人宣读答辩状或者简要陈述诉讼主张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当事人陈述的内容如果超出诉状范围的,主审人可提示当事人另作补充陈述。当事人未提交诉状或者逾期提交诉状的,主审人应予以说明。  实践中,主审人认为组织当事人宣读诉状确无实际必要的,可以省略“宣读诉状”这一节。  在当事人宣读诉状的基础上,主审人根据案件的需要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补充陈述,并宣布:现在,由当事人作补充陈述。即指示原告、被告、第三人依次作补充陈述。  主审人应引导当事人针对对方当事人的陈述,补充陈述相应的事实和理由。陈述的内容应避免重复。  在当事人主动陈述的基础上,主审人根据案件的需要可以有针对性地向当事人发问,以理清案情、明确无争议的事实和讼争焦点。主审人宣布:法庭现就案件的事实问题,向当事人发问。  3、归纳小结。(1)主审人归纳诉讼请求:本案的诉讼请求是:……。  (2)主审人归纳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有:……。  如果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能够直接认定的或者部分能够直接认定的,经说明后即当庭宣布:以上事实,各方当事人陈述一致或均予认可,足以认定。并宣告:以上经法庭认定的事实,无须当事人举证、质证。  实践中,如果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或者基本没有争议,且根据当事人陈述即可直接认定全案事实的,经合议庭评议确认后,即可宣布法庭调查结束。  (3)主审人归纳诉讼争议的焦点:本案诉讼争议的焦点有:……。  (4)主审人归纳证据交换或者举证的情况: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的情况如下……。  (5)在庭审归纳小结的基础上,经合议庭事先评议或者当庭评议确定法庭进一步调查的范围:法庭进一步调查的范围如下……。  法庭确定调查的范围时无须征询当事人的意见。法庭调查的范围不以当事人诉讼争议的内容为限;但二者不一致的,法庭应予以释明。\n  法庭调查的范围确定后,法庭还宣布:当事人当庭举证、质证应当围绕法庭确定的范围进行。  4、当庭举证。  法庭调查范围内的事项应当逐一、有序地展开调查。确定法庭调查的具体事项后,主审人宣布:现在,法庭调查……。请当事人当庭举证。然后指示当事人当庭出示证据和进行说明。由法庭调取的证据由法庭或者申请调取该证据的当事人出示和说明。法庭应当引导举证当事人根据具体调查事项,有针对性地提供证据材料。具体包括:  (1)书证和物证,应出示原件、原物;不能出示原件原物的,可以出示复印件、复制品、照片或者抄录件等,并说明证据的名称、种类、来源、内容以及证明对象等。  (2)视听资料,应出示原始载体并当庭播放;不能出示原始载体或者当庭播放有困难的,可以以其他方式播放或者提供抄录件等,并说明证据的名称、种类、来源、内容以及证明对象等。  (3)证人书面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应当出示原件,说明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检查人因故未出庭作证的理由,并说明证据的名称、种类、来源、内容以及证明对象等。  如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检查人以及专家出庭作证的,另按出庭作证的程序举证、质证。  5、当庭质证。  举证完毕,主审人宣布:请当事人质证。  当庭质证一般以“一举一质”或“类举类质”的方式进行。  法庭应当引导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辨认与辩驳。质证时,法庭应当引导质证当事人首先作出是否认可的意思表示。如不认可,应提出具体的理由,并组织当事人展开质辩。法庭不得把质辩作为法庭辩论的内容,制止当事人在质证中进行质辩。  质辩至少进行一个轮回。即在质证当事人提出反驳的基础上,主审人宣布:请……(举证当事人)辩解。举证当事人辩解后,宣布:请……(质证当事人)辩驳。法庭认为有必要,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多轮次的质辩。  在质证中,质证当事人提出相应的反证的,法庭应当当庭组织举证和质证。  6、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人以及专家出庭作证和当庭质证。  (1)传唤。在当庭举证的过程中,举证当事人申请传唤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向法庭提出。经法庭审查准许后,主审人即宣布:传…到庭。  (2)保证。证人出庭就座后,主审人宣布:请证人报告本人的基本情况,并说明与本案当事人的关系。在确认其知道作证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作伪证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后,请证人当庭保证或者在保证书上签名。  (3)作证。证人出庭作证陈述的一般顺序:(1)根据法庭提示的调查事项,证人就其了解的事实作连贯性陈述;(2)举证当事人发问,法庭指示证人答问;(3)质证当事人发问,法庭指示证人答问。法庭根据需要也可以发问。当事人或者证人对发问有异议的,可以向法庭提出。异议是否成立,由合议庭评议确定。  (4)退庭。证人回答发问结束后组织质证。主审人宣布:请证人退庭。可提示证人退庭后到休息室休息,休庭后还要审阅笔录和签名。如果需要再次出庭的再行传唤。  (5)质证。针对证人证言,法庭组织当事人进行举证说明和当庭质证。主审人先宣布:请…(举证当事人)说明。举证当事人说明后,主审人宣布:请…(质证当事人)质证。法庭可以组织质辩。\n  鉴定人、勘验检查人、专家出庭作证的具体程序,参照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执行(除出具保证外)。  7、当庭认证。  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后,合议庭当庭评议或者暂时休庭评议,对证据进行审查核实并做出认证结论。能够当庭宣布认证结论的,由审判长当庭宣布;不能当庭宣布的,在下次开庭时或者宣判时宣布。不能当庭认证的,应当向当事人作出说明。认证结论的表述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  (1)确认证据足予采信的,认证结论为:经合议庭评议确认,……(证据名称)内容真实,形式合法,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完整的认证结论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确认证据的有效性;二是有效证据可以证明的案件事实。如果法庭不能当庭做出完整的认证结论的,可以作出部分认证结论:(1)确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其证明效力,至于该证据可以作为认定案件哪一具体事实的根据,可另行评议确认。(2)或者仅确认证据的真实性、或合法性、或关联性;至于该证据是否有证明效力,可另行评议确认。法庭当庭不能作出完整的认证结论的,应予以说明,避免当事人产生歧义。  (2)确认证据不予采信的,认证结论为:经合议庭评议确认,……(证据名称),因……(不予采信的理由),故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根据(不予采信)。证据不予采信的理由包括:(1)证据缺乏真实性、或合法性、或关联性,以致没有证明效力,故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根据;(2)该证据虽然有证明效力,但与其他证据相冲突,经比较证明力大小而不予采信,故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根据。还有些证据不能简单地审查其“三性”,而是因为“孤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8、发问和答问。  法庭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可以给当事人相互发问的机会。  主审人宣布:当事人有问题需要向对方当事人发问的,经法庭许可,可以发问。经逐一征询各方当事人,如果当事人申请发问的,请发问。法庭审查确认后,指示被问当事人答问。  法庭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也可以向当事人发问。  当事人对发问有异议的,可以向法庭提出。异议是否成立,由合议庭评议确定。  9、其他事项的调查。  法庭调查范围内的调查事项调查完毕后,可以征询当事人:是否还有其他事实需要调查或者有其他证据需要出示。  当事人申请调查其他事实,经法庭评议许可后,组织当事人当庭举证、质证。如果法庭经评议认为无调查必要的,可以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申请出示其他证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证明的对象。经法庭审查后决定是否进行质证和认证。如属于无须举证、质证范围内的证据,可以驳回当事人举证的申请。  10、宣布法庭调查结束。  经确认各方当事人没有新的证据提供和其他事实需要调查后,主审人宣布:法庭调查结束。  三、法庭辩论  1、宣布法庭辩论。  主审人宣布:现在进行法庭辩论。  主审人可以确定法庭辩论的范围:当事人应当围绕各自的诉讼请求或者诉讼主张,以及法律的具体适用问题展开辩论。  当事人对证据和事实的认定产生的争议属于法庭调查的内容,一般不应作为法庭辩论的范围。\n  主审人可以强调法庭辩论规则:在法庭辩论中,辩论发言应当经法庭许可;注意用语文明,不得使用讽刺、侮辱的语言;语速要适中,以便法庭记录;发言的内容应当避免重复。在法庭辩论的过程中,如有违反规则的言行,法庭应予制止。  主审人说明法庭辩论阶段:法庭辩论分为对等辩论和互相辩论,也可以灵活掌握。  2、对等辩论。  主审人宣布:首先由当事人进行对等辩论。随即指示原告、被告、第三人依次进行辩论发言。  辩论发言一般不宜重复诉状的内容。  一轮辩论结束,法庭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进行下一轮辩论;如进行下一轮辩论的,应强调发言的内容不宜重复。  法庭根据需要可限定每一轮次各方当事人辩论发言的时间。  3、互相辩论。  主审人宣布:现在进行互相辩论。  主审人应当告知:当事人要求辩论发言的,可以向法庭举手示意。经法庭许可,方能发言。  在互相辩论中,当事人未经许可而进行自由、无序的辩论发言或者辩论发言的内容重复的,法庭应予以制止。  4、法庭调查阶段的回转。  在辩论中发现有关案件事实需要进行调查,或者需要对有关证据进行审查的,应当宣布:中止法庭辩论,恢复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结束后,宣布:恢复法庭辩论。庭审活动恢复到中止时的阶段。  5、宣布法庭辩论结束。  在确认各方当事人辩论意见陈述完毕后,主审人即可宣布:法庭辩论结束。  四、当事人最后陈述。  主审人宣布:现在,由当事人陈述最后意见。随即指示原告、被告、第三人依次作最后陈述。  当事人最后陈述的内容,主要是归纳本方诉讼意见,以及就案件的具体处理,向法庭提出最后请求。最后陈述的内容应简明扼要,言简意赅。  在当事人作最后陈述时,法庭有必要给予当事人一次自由的发言机会,以切实保障当事人充分表达思想的权利;同时也可以满足当事人的心理需求,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提高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因此,合议庭成员应当认真、耐心听取当事人陈述。法庭一般情况下不宜打断或制止当事人发言。  五、法庭调解  1、宣布法庭调解。  主审人宣布:现在进行法庭调解。  法庭调解仅适用于行政赔偿案件。而且调解必须在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被判决或者其他方式确认违法的前提下进行(除了直接起诉事实行为和提起行政赔偿的外)。  法庭要把握时机,根据案件审理的实际情况,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中适时组织调解。在法庭辩论之后,当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或者委托的代理人有特别授权的,法庭应当组织调解。如果当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未出庭参加诉讼,而且委托的代理人也没有特别授权的,法庭不能当庭组织调解。庭后有调解必要和可能的,应当于休庭后组织调解。  2、询问当事人调解的意愿。  主审人征询各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各方当事人均表示愿意调解的,法庭即可组织调解;有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主审人宣布:终结调解。随即宣布休庭。\n  由于刚经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当事人情绪对立可能比较严重。法庭应注意调整庭审气氛,讲究工作方法,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基础上,适时征询当事人调解意愿和开展调解工作。即使不能当庭调解,但确有再行调解的必要和可能的,应当在休庭后进一步作调解工作。  3、组织调解。  经确认各方当事人均有调解意愿的,主审人宣布:现由法庭组织调解。  法庭调解的一般程序:  (1)先由原告方提出调解方案,征询被告的意见。  (2)如被告同意原告的调解方案的,法庭予以审查确认;被告拒绝的,则由被告提出新的调解方案,并征询原告的意见。  (3)原告同意被告提出的新的调解方案的,法庭予以审查确认;原告拒绝的,法庭可以再进行调解或者终止调解程序。  (4)当事人各方提出的调解方案均被对方拒绝的,法庭可以提出调解方案,并征询当事人的意见。  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法庭经审查确认调解协议内容的合法性和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后,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成功后,审判长宣布闭庭。  4、终结调解。  调解不成,主审人宣布:法庭调解结束。  如果法庭认为有调解的必要和可能的,可以在休庭后进一步组织调解。无须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评议,作出判决。  六、休庭、评议和宣判  1、宣布休庭。  审判长先宣布:现在休庭,然后敲击法槌。  宣布休庭后应告知当事人复庭的时间;如果决定不当庭宣判的,应当告知宣判的时间或者交待:宣判时间另行通知。  2、法官退庭和评议。  决定当庭宣判的,应于休庭后立即进行评议;择期宣判的,应在庭审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评议。  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先由承办法官对认定案件事实、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以及适用法律等发表意见,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审判长作为承办法官的,由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对案件的裁判结果进行评议时,由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审判长应当根据评议情况总结合议庭评议的结论性意见。合议庭成员应当认真负责,充分陈述意见,独立行使表决权,不得拒绝陈述意见或者仅作同意与否的简单表态。同意他人意见的,也应当提出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进行分析论证。  评议后,合议庭应当依照规定的权限,及时对已经评议形成一致或者多数意见的案件直接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3、法官入庭和宣布继续开庭。  庭审准备就绪,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待法官坐定后,书记员再宣布:请坐下。  审判长敲击法槌后,即宣布:现在继续开庭。  4、宣布评议结果。  原定当庭宣判的,但经合议庭评议后未能作出裁判或评议决定不当庭宣判的,审判长应予说明,后宣布休庭。  经合议庭评议,能够当庭宣判的,审判长应宣告:经过合议庭评议,评议结论已经作出。现予宣布……。\n  宣判的内容包括:(1)认证结论(先前已宣布的认证结论除外),(2)裁判理由(3)裁判结果以及诉讼费的负担。关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由、当事人陈述等部分内容,在当庭宣判时无须宣读。  在审判长宣告裁判结果(主文)前,由书记员宣布:全体人员起立。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以及诉讼参加人、旁听人员均应起立。  宣读完毕,审判长敲击法槌;然后书记员宣布:请坐下。  5、征询意见。  宣判后,审判长依次询问当事人:对本判决(裁定)有何意见?  当事人陈述意见后,审判长不必与当事人纠缠,指示书记员:请将当事人的意见记录在案。  6、交待诉权和说明文书的送达方式。  当庭宣判的,审判长宣布:如不服本判决(裁定),可在判决(裁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法院。书面文本的说明:除判决(裁定)结果外,本判决(裁定)的其他具体内容以书面文本为准。  文书送达的说明。经询问确认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代收人同意在指定的期间内到人民法院接受送达的,审判长宣告:请当事人于…(时间)到…(地点)领取判决书(裁定书)。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来领取的,视为送达。当事人要求邮寄送达的,审判长宣告:法庭将根据当事人确认的地址邮寄送达。邮件回执上注明的收到或者退回之日即为送达之日。  7、宣布闭庭。  审判长宣布:庭审结束。现在宣布--闭庭!然后敲击法槌。  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  待合议庭成员退庭后,宣布:散庭。诉讼参加人和旁听人员方退庭。  8、审阅笔录的说明。  散庭后,请诉讼参与人及时阅读庭审笔录并签名。不能当庭阅读法庭笔录的,书记员应向诉讼参与人交待阅读法庭笔录的时间和地点。  诉讼参加人认为笔录有误,可以要求书记员更改;是否同意修改,应当由书记员决定。书记员不同意更改的,诉讼参与人可以予以注明或者提交书面说明附卷。\n附:法庭纪律1、旁听人员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新闻记者须经审判长许可);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吸烟;不得发言和提问;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2、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吸烟;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3、进入法庭必须关闭移动通讯工具。4、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像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5、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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