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刑事庭审程序比较 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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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1-20 发布

中美刑事庭审程序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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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月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Vol123,No11第23卷第1期JournalofYunnanNationalitiesUniversityJan12006【法学研究】中美刑事庭审程序比较孙仲玲,尹飞(云南民族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云南昆明650031)摘要:我们所处的时代是一个走向权利的时代,更是一个走向程序的时代。重估程序的价值、注重程序制度的构建,已成为现代法治文明的一大显性表征。在“重实体、轻程序”之传统积习甚深的当代中国,也开始高度重视法律程序制度的建构,“程序正义”的理念已经成为中国司法改革的重要价值导向之一。通过对中美两国审判制度的比较,诠释“程序正义”的内涵和精髓。期待中国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能够彰显程序正义之精神。关键词:诉讼模式;庭审程序;程序正义【中图分类号】D90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867X(2006)01-0027-052005年5月19日,云南民族大学国际合作交动依职权调查证据,自我克制是法官在案件调查活流处和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共同接待并组织承办动中的惯例。不过,美国也吸收了大陆法系国家法了来自美国马萨诸塞州波士顿市的法官团的模拟法官主动依职权调查证据的内容,如美国《联邦证庭展演。此次模拟法庭演示,是该法官团在中国西据规则》第614条规定:“法庭可以自己询问证南访问项目的一个组成部分。该项目由美国马萨诸人,不管该证人是法庭传唤的,还是当事人传唤塞大学迈可麦克政策研究院和美国马萨诸塞州法官的。”2)案件事实的发现委诸于控辩双方的举证会议共同主办,并得到美国国务院教育及文化事局和辩论,在法庭调查中实行交叉询问制度;3)实赞助。展演结束后,美国法官们从法律角度对模拟行变更原则。允许控诉方变更、追加、撤回诉讼,案件进行点评并回答师生提问,双方还进行了学术允许控诉方与辩护方进行辩护交易;4)采用起诉交流以及合作意向交流。认否程序。在刑事诉讼中,如果被告人自愿而不是中美两国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皆有诸多差被强迫作出有罪的供述,则对案件事实无须进行举异,法律制度更有质的区别。然而,在当今经济全证和辩论,法官可以径直作出有罪的判决,被告人球化的背景下,各国法律制度理应相互修正、取长这种供述的效果与民事诉讼中的承认并无不同;补短,实现其追求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本文就5)实行陪审团制度。由一定数量的非专业人士中美庭审制度的一些主要方面进行比较,力求能够(通常为12人)组成陪审团,对案件事实的有无[1](P29)揭示蕴藏其中的价值观和司法理念,汲取精华,使进行裁决。之“内化”为我国刑事诉讼改革的助推力。(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继承了纠问式诉讼的某些特一、刑事诉讼模式概述征,主要为德国、法国等大陆法系国家所实行。纯刑事诉讼模式是不同刑事庭审方式的本质特征粹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特征是:法官推行诉讼进所构成的、相互区别的诉讼类型。按刑事诉讼历史程;法官主动依职权调查证据,可以主动询问被告的发展,刑事诉讼经历了弹劾式、纠问式到现代的人、证人、鉴定人,并采取一切必要的证明方法;职权主义、对抗制和混合式诉讼模式。采不变更原则。案件一旦起诉到法院控诉方不能撤(一)对抗制诉讼模式回起诉,诉讼的终止以法院的判决作为标志。在大对抗制诉讼又称“当事人主义”诉讼、“辩论陆法系国家,纯粹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已经被打破,主义”诉讼、“竞争主义”诉讼。美国是典型的对诉讼中一般均采行变更原则,允许控诉方撤回[1](P28)抗制诉讼模式国家。其主要特征是:1)法官不主起诉。【收稿日期】2005-09-29【作者简介】孙仲玲(1963-),女,昆明人,云南民族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副教授。—27—\n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23卷(三)混合式诉讼模式完全避免庭前预断。混合式诉讼,又称“折衷主义”诉讼。这一美国是典型的当事人主义的庭审模式。当事人诉讼模式兼采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和职权主义诉讼主义诉讼以庭审为诉讼的中心并贯彻当事人平等原模式的因素而形成,主要代表国家是意大利和日则。为防止审判法官对控方移送的证据形成先入为本。混合式诉讼模式的主要特征是:保留了法官主主的有罪观念,即防止预断,禁止审判法官庭前接动依职权进行调查证据的权力,注意发挥法官在调触证据材料。为此,或实行预审法官与庭审法官分查案件事实方面的能动性,表现了对职权主义诉讼离的制度,或实行起诉状一本主义,禁止在起诉时模式的优势的客观态度;大力借鉴对抗制诉讼的因移送案卷和证据。美国各州主要倾向于后者。素,在诉讼中注重发挥控辩双方的积极性,注重控根据美国的刑事诉讼规则,正式开庭前,控辩辩双方平等对抗。在法庭调查中,实行英美式的交双方有一次预审,即由检查官向法庭提供足够的证叉询问等制度。据,用以证明被控的犯罪嫌疑人有充分理由受到指混合式诉讼是在原有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基控。辩方在预审中,主要是对控方的证据进行质辩础上大力吸收对抗制诉讼的积极因素的结果,它以性的攻击,使控方显得指控证据不足,理由不够充折衷模式试图结合职权主义诉讼和对抗制诉讼之长分,促使法庭作出指控不能成立的裁决。这一制度而避其短,即强化对人权的保障,又注重发现案件与中国的庭前证据交换制度相比较,两者是绝然不真实和提高效率。这种结合为许多国家刑事诉讼的同的,预审是独立于正式庭审的,其目的是尽可能发展提供了新的可供借鉴的典范。地终止追诉;而证据交换是庭审的准备工作,为正式庭审服务,其目的是“继续诉讼”。二、中美刑事庭审程序比较另外,在美国许多由警察逮捕的嫌疑人,因为中美刑事庭审程序比较的内涵,包括庭前程没有充分的“无可置疑”的证据,检察官员只能序、庭审程序、诉讼主体的权利义务比较。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有许多案件,虽然检察官没有(一)庭前程序的比较把握让预审法官确定证据的“无可置疑”,但自己我国庭审制度突出表现在庭前程序未贯彻排除又坚信嫌疑人有罪,检察官就采取“辩诉交易”预断原则,这既非原来制度中的庭前实体审,也不来处理。所谓辩诉交易,是指检察官对刑事被告人是作为对抗制诉讼必要组成部分的程序审,而是独的指控,在法庭开庭审判之前,以减轻指控罪名或特的以程序审为主,不排除实体审查的庭前审查者减少指控事实或减轻刑罚为条件,与被告方辩护方式。律师进行交易,换取被告方承认某种指控罪行的诉庭审法官是否在庭前对案件作实体审查是职权讼活动。辩护律师同检察官进行这种交易,为被告主义与当事人主义审判方式的重要区别之处。职权人争取最有利的条件。被告方与检察官达成交易主义实行法官直接作庭审调查的制度,因此要求法后,法院可以不必开庭审判,即可作出裁判。辩诉官在庭前对案件作实体审查,以便做好庭审调查的交易的条件通常是:1)被告人须作出有罪答辩;准备。这样,案件移送制度成为了实体审查的必要2)有罪答辩须出自于被告人自愿,不是在暴力、条件。在没有实行预审法官和庭审法官分立制的情胁迫或者欺骗等条件下作出的,否则法院认为被告[2](P375)况下,案件移送方式并非起诉状一本主义,检察机方与控告方达成的协议无效。关在移送证人名单、证据目录的同时,还须移送主(二)庭审程序比较要证据的复印件或者照片。因此,法官具备在庭前普遍的观点认为,使英美法系诉讼区别于大陆作某种程度实体审的条件与可能。也就是说,法官法系最主要的因素,就是二者在事实发现程序方面[3](P1168)庭前审查的内容及处理方式本身就不得不使法官超存在着本质的不同。这种不同集中体现于证越形式而关注实体。当然,这是基于我国刑诉法并据规则方面的重大差异。可以说,中美刑事庭审程未设置专门的“预审”程序,也未设置与庭审法序的不同,主要体现在证据规则方面,特别是在举官完全分开的预审法官。所以由主审法官直接进行证规则方面,并且证据规则也是造成刑事庭审程序庭前起诉审查,在目前的起诉方式下,势必要关心存在差异的主要根源所在。案件的实质性内容。再从司法实践看,法官为了把我国在庭审中以控辩举证为主,法官依职权调握庭审,普遍在庭前认真研读主要证据,从而难以查证据为辅的证据调查方式。保留法官依职权调查—28—\n第1期孙仲玲,尹飞:中美刑事庭审程序比较取证,即法官不是消极的听证,在必要时可以依职打击犯罪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是符合我国国情权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调查证据。法官还突出的。但其弊端也比较明显,除了容易导致刑讯逼表现为,其调查职权强大而且缺乏限制,仍然能够供,发生侵权行为外,还突出表现在常常出现的在一定程度上包揽举证,尤其是代替控辩双方对证“老实供述定罪”与“奸猾不供无罪”这样的司法人进行询问。这种情况在一些刑事审判实践中表现悖论。得十分明显。而且法官具有庭外调查的职权。刑诉第二,被害人法律地位比较。在我国,被害人法第158条的规定明确赋予了法院庭外调查核实证在法庭审判中被当事人化。我国刑诉法将被害人确据的权力。法官调查由庭内延伸至庭外,而且这种立为公诉案件诉讼当事人,赋予其相应的权利义调查核实不受控辩双方意志的制约,也未规定控辩务。具体表现在法庭审判中,被害人享有讯问被双方的在场和参与。这是实行当事人主义的控辩举告、询问证人、调查其他证据并要求法庭调取新的证制度的其他国家一般不具有的。证据以及在庭审时发表意见并进行辩论等当事人权在美国,当事人主导着诉讼的进程以及证据规利。在美国的刑事庭审中,诉讼当事人中绝对不包则的适用,法官只是处于一个十分消极的中立位括被害人,被害人在庭审中只是作为普通证人中的置,诉讼程序由检察官迈开第一步,接着就是律师事实证人出庭作证,并只能陈述自己亲历的事实,出示证据,但律师始终像一道屏障一样拦在被告人不能陈述听说的事实或自己的分析、判断意见等。与检察官、法官和陪审团之间。甚至法庭的“动被害人一般是以事实证人出庭作证。被害人作为事[4](P267)态设置”也无不反映这一特点。在美国,律实证人,只能接受控辩双方的交叉询问。我国师就坐在被告人旁边,这样是有利于辩方及时提出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所设计的被害人保障制“动议”,对真正落实被告人的辩护权大有裨益。度,被害人的诉讼地位显著提高,诉讼权利明显加并且在很多州,都允许律师在询问证人和陪审团面强。虽然可能存在影响制度合理有效发挥作用的制前发表意见时自由地走动。而在我国,被告人通常度缺陷,但通过确立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以及实行被安置在法庭的中间,控辩双方各置一侧,法庭呈公诉转自诉以保证其“自力救济”的能力等。在[5](P81)“静态设置”且突出法官的主导地位。这样的制度框架中,其诉讼地位明显提高。(三)诉讼主体的权利义务比较。第三,检察官法律地位比较。在我国刑事诉讼在我国的庭审制度中,被告人、被害人、检察中,检察机关不是单纯的公诉机关,而是经宪法和官等诉讼主体享有特殊的权利义务,并因此而具有法律所确认的法律监督机关。它有职责和权力监督特殊的法律地位。法院审判活动。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已第一,被告人法律地位比较。在我国,被告人确立为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美国检察机关具有双重诉讼地位。即被告人在诉讼中既为诉讼主虽然可以指导甚至直接领导警方的犯罪侦查活动,体又是诉讼客体。作为诉讼主体,他享有以辩护权但他们并不享有一般的法律监督职能。在法庭上,为核心的一系列诉讼权利,并以此与控诉方作诉讼他们无权监督审判活动,只是与辩护律师一样,是对抗。作为诉讼客体主要体现在未赋予被告人保持平等对抗的一方。他们在整个司法系统中的权力,沉默的权利。所谓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和刑事主要表现在审判之前的两个诉讼活动之中:其一是被告人在侦察机关进行侦察或法院进行审判时,对起诉决定;其二是辩诉交易。检察官、法官以及其他依法享有讯问权的人的讯另外,美国检察官在刑事司法制度中代表着政问,可以拒绝回答,其他人不得强迫他供述的权府权力,具有极强的独立性。因此,即使是行政长[3](P305)利。在美国刑事诉讼中,肯定公民“不自证官犯法,他也可以将其送上法庭。检察官有权最终其罪”的权利,除非当事人自愿放弃,对有关涉决定是否起诉,以什么罪名起诉,任何人对此权力及本人的犯罪调查“有权保持沉默”,特别是在审不得干涉。检察官的主要职责是代表政府检查犯罪判阶段的沉默权,甚至一般不允许法官和陪审团从是否发生,被告人是否实施该犯罪,如证据无可置被告人的保持沉默推导出对被告不利的结论,并疑,则代表政府在法庭上提出起诉。检察官作为法且,在庭审中没有讯问被告人的专门程序,所以被庭当事人一方,必须出庭提出证人证据,必须以告人没有诉讼客体的性质。中国刑事诉讼没有赋予“无可置疑原则”证明被告人犯了所指控的罪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沉默权,主要是基于证实和如被告人被判决有罪,检察官还有权建议如何惩罚—29—\n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23卷被告人。裁决必须经全体陪审员一致同意,即使大多数陪审(四)陪审制度比较员赞成,甚至其中以5人赞成的裁决都不能被接按照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受。对于由12名陪审员进行的裁决来说,联邦最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审判员合议制高法院支持12名陪审员中绝大多数人投票宣告有或者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合议制。2004年8月28罪作出的有罪裁决。日,第10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十一次会从以上的比较中可以看出,中美庭审制度的主议通过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要区别在于陪审人员与法官的分工与协作。两国的十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对陪审人员和法官在整个庭审过程中,扮演不同的角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合议庭评议色,发挥不同的功能。并且,对陪审员的要求和选案件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人民陪审员同取方式都有所不同。特别在美国,陪审团制度已形合议庭其他组成员意见分歧的,应当将其意见写入成了一种独特的判决机制,体现出稳固的司法正义笔录,必要时人民陪审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价值,即高标准的程序正义价值。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由此三、中美刑事庭审制度形成的决定性因素可见,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在整个案件的审判中,是———正义观之比较统一协作的关系。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正义是指人们在权利义务分配上的平等和合合议庭的组成人数中人民陪审员所占人数比例应当理。社会正义是人们追求的永恒目标,它的实现取不少于三分之一。并且我国对人民陪审员所应具备决于社会结构(包括经济基础、上层建筑)的合的条件、选取方式及任期都作了明确的规定。理性。司法制度则是实现社会正义的重要保障。公在美国的陪审制度下,陪审团对案情有独立审正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只有公正司法才能体现社查权,不受包括法官在内的任何人的干涉,法官也会正义和保障实现社会正义。司法公正包括程序公只能依照陪审团的裁决作出判决。如果陪审团裁决正和实体公正两大方面的内容,这已经成为人们的被告人无罪,被告人就会被当庭释放。审案法官在共识。程序公正在英美法系称之为正当程序,其形整个庭审过程中表现极为消极,只是在控辩双方都式表现为程序的合法性。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实结束了他们的最后陈述时,必须向陪审团解释法律质内容是不同的,各自有其独立的内涵和要[7](P5)术语、刑事诉讼程序、州刑法有关条文,控辩双方求。都有机会向法官提议他们希望法官给予陪审团的指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孰重孰轻及两者正义所赋示内容。这一程序被称为法官指示(也称为陪审予的价值,是形成中美刑事庭审制度差异的决定性团指示)。法官指示的内容还包括陪审员必须履行因素。因为,在整个刑事庭审过程中,始终是以程的两项职责:其一,根据所提供的直接证据或情状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分配和“消化”,来构建和规证据决定事实。第二,根据法律和事实决定裁决。范刑事庭审,从而形成不同的刑事庭审制度以及刑陪审团在美国远不是司法的象征而是民主的象事庭审的制度化。征。审判与他们相同的人的普通男女被认为是象征美国是在从洛克到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引导中寻[6](P508)着他们与政府分享民主形式的理想。充当陪求社会正义。这种理论认为:正义,主要是分配正审员的前提条件是他(她)必须公正、客观,没义,在程序上表现为每个人的机会均等;在实现上有在审判以前就对被告人产生了有罪或无罪的成表现为“给予每个人应当得到的东西”。罗尔斯在见。这一点也是宪法所规定的。其名著《正义论》中把正义分为三种:第一种是传统上,美国的审判陪审团也被称为小陪审“不完全的程序正义”,指的是虽然在程序之外存团,由12名陪审员组成。另有一些人可能被挑选在着衡量正义的客观标准,但是能够完全满足这种担任候补陪审员,以备被选定的陪审员生病或其他标准的结果得以实现的程序并不存在;第二种是原因而不能在审判期间服务时替换。然而,为减少“完全的程序正义”,是指在程序之外存在着决定陪审团的费用和减轻对公众造成的不便,美国的一结果是否合乎正义的某种标准,同时也存在着保障些州已经允许陪审团由6人组成。从1970年起,正义结果实现的情形;第三种是“纯粹的程序正联邦最高法院规定,如果州选择应用6人陪审团,义”,是指不存在任何关于正义结果的判断标准,—30—\n第1期孙仲玲,尹飞:中美刑事庭审程序比较只存在一定的程序规则的情形。罗尔斯认为,刑事公开审判尽管是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对于保障被诉讼就是第一种正义,“事实真相”或者说“客观告人获得公正审判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而公开审真实”就是诉讼程序之外的结果;无论怎样设计判在刑事诉讼法中只被确立为一项“诉讼原则”,程序,无辜的人被认定有罪、有罪的人逃脱法网的除了明确包括“审判过程的公开”和“判决结果[8](P123)结果总是难免的。这样,实际上“完全的程的公开”以外,几乎没有任何明确的保障性程序序正义”是不可求的。第一种正义观就导致了第规则。尤其对于法院违反公开审判原则的行为,被三种正义观的立法化。这种正义观的实质,是把诉告人及其辩护人几乎无法获得有效的司法救济。又讼当作一个过程。因此,美国人认为,程序具有独如,刑事诉讼法尽管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立为立的价值,这就是保证诉讼的安全和正当。在正当当事人,并赋予其辩护权,但在诸多规定中又明确程序下,每个被告人可能获得的实体审理结果在机剥夺其自由、自愿地选择诉讼角色的权利,甚至强会上是一样的。也就是说,只要程序设计完成了,迫其作出自证其罪式的陈述或者直接充当事实上的被告人就有得到社会正义的处理的可能,至于结“控方证人”。主要表现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如果,并不是最重要的;只要诉讼程序依法完成了,实供述犯罪事实”、“如实提供有罪事实”以及侦这种可能性就变成了现实性。这种正义观也被称为察人员的预审讯问几乎没有任何保障犯罪嫌疑人自分配正义或程序正义。愿陈述的制度设计等等。从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重实体轻从总体上看,程序合法的实质内容在我国的刑程序的司法正义观仍根深蒂固。从《刑事诉讼法》事诉讼法中没有制度化、系统化,其独立的内涵和第1条规定的“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的表要求没有得到真正的重视和体现。我国重实体轻程述可以看出,刑事诉讼法仍被当作保障实体公正的序的司法正义观仍渗透于整个司法体制中。工具。而忽视其实现程序公正本身的价值。比如,参考文献:[1]陈光中.刑事诉讼法[S].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5]龙宗智.徘徊于传统与现代之间———论中国刑事诉讼2002.法的再修改[J]政法论坛,第23卷,(3).[2]冯锐.百科辞典.现代法律词典[Z].学苑出版社,[6][美]爱伦,费兰克.美国刑事法院诉讼程序[M].2001.陈卫东,徐美均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3]JohnH.Langbein,HistoricalFoundationsoftheLawof2002.Evidence:AViewfromtheRyderSources,in85Colum.[7]陈光中.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之基本理念———兼及若干L.Rev.,1996.基本原则之修改[J].政法论坛,第23卷,(3).[4]易延友.英美证据法的历史与哲学考察.中外法学[8]左为民,周长军.刑事诉讼理念[M].北京:法律出[Z].第16卷,(3).版社,1999.AComparisonoftheCriminalCourtProceduresinChinaandinUSASUNZhong2ling,YINFei(SchoolofLawandPublicAdministration,YunnanNationalitiesUniversity,Kunming650031,China)Abstract:Oursisanagemarchingtowards“right”and“procedure”.There-assessmentofthevalueofprocedureandtheestablish2mentoftheproceduresystemhasbecomeaclearrepresentationofmodernlegalcivilization.Theestablishmentoftheproceduresystemwiththeconcepto“fprocedurejustice”hasbeenanimportantvalueorientationinChina'sjudicialreform.ThroughacomparisonofthecriminalcourtproceduresinChinaandinUSA,thetraditional“emphasisonentityandnegligenceofprocedure”inChinaisgoingthroughsomechangesforabetterunderstandingof“procedurejustice”.Keywords:lawsuitmodel;courtprocedure;procedurejustice(责任编辑杨国才)—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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