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美国三权分立制度 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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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1-20 发布

浅析美国三权分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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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浅析美国三权分立制度【摘要】美国1787宪法确立了三权分立制度,即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分别隶属于国会.总统和联邦法院三个独立部门,三种权力彼此独立行使并相互制衡。但垄断资本主义形成后,总统的行政权力得到加强,会的主导地位逐渐丧失。最后,本文还讨论了美国三权分立制度的弊端。【关键词】美国;三权分立;制衡;行政权力加强;弊端一、美国三权分立制度确立的原因美国是最早将三权分立宪法化的国家,三权分立制度成为美国政治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三权分立体制能在美国确立的原因有三:一是洛克、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的影响,可以说是其思想渊源;二是以杰斐逊.汉密尔顿等人为代表的美国政治家们受孟德斯鸠三权分立思想的影响,接受并发展了该思想,使三权分立的种子适宜美国的土壤;三是美国独立战争后的社会背景迫切需要一种行之有效的政治制度解决权力的分配,从而使新生的美国能够迅速强大,以解决内忧外患。经过深思熟虑和比较,美国人选择了三权分立这一政治制度。四是在联邦建立之前,对美国社会起承上启下的邦联时期,各州政府的立法专制是推动联邦宪法实行分权体制的直接原因。二、三权分立的内涵美国选择三权分立制度是历史的必然。以美国1787\n年宪法为标志,三权分立制度在美国确立下来。三权分立的宪法化是美国确立三权分立制度的重要标志。美国宪法的本文由序言和七条正文构成,可以说是一部精炼的宪法。该宪法第一条至第三条就是按三权分立原则设定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在美国随后两百多年的历史发展中,无论宪法如何修改,三权分立的思想从未改变过。三权分立制度是美国国家权力组成和运行的基本制度,核心内容是对权力的分立和制衡,形成一个权力制约权力的政府,并防止政府侵犯公民权利。美国三权分立制度是将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分别隶属于国会.总统和联邦法院三个独立部门。国会分为参众两院,负责立法,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只对选民负责,不受行政机关的干预,总统无权解散国会,不能决定议员的工资待遇。总统掌握行政权,实施法律,组织政府,由各州选民选出的选举人选举产生,对选民负责,不对国会负责,国会不得增减总统报酬,不得罢免总统(除非定罪)。联邦法院掌握司法权,审查法律,可宣布国会和总统通过的法律和行政行为违宪无效。最高法院有审判权和违宪审查权,联邦法院法官由总统提名征得参议院同意后任命,法官可终身任职,非经国会弹劾不得免职。为了保障三个权力行使的独立性,美国宪法又规定,这三个机关的官员在任职上应保持彼此的独立,任何一个机关的官员不得在任职期间担任另一机关的职务。三种权力彼此独立行使并相互制衡。立法权属于国会,又受到总统和联邦法院的制约。行政权属于总统,又受到会和法院的制约。如行政机构的设置和所需经费须经国会批准。司法权属于法院,又受到国会和总统的制约。法院可对政府的行政行为行使违宪审查。但法官是由总统提名,且需征得参议院同意。对总统而言,提名大法官可一定程度实现自己的政治意图。三、行政权力的加强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美国的垄断资本主义形成。\n垄断时期,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国家开始干预经济活动,促使美国踏上了政治现代化的征程。总统的行政权力得到加强,而国会的主导地位逐渐丧失,形成了以总统为代表的行政权力占主导的局面。尤其是1929年一1933年的经济危机,资本主义自身无法克服,需要依靠国家进行干预,实行国家垄断资本主义,从而使联邦政府的职能日益重要。1901年西奥多•罗斯福担任美国总统后,他开始加强以总统权力为核心的行政权。他扩大了总统权力范围,扩充了行政机构,加强了国家管理社会经济的职能,从而使以总统为首的行政权的地位大大提高,改变了过去以国会占主导的局面。二十世纪以来,总统权力的加强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第一.总统办事机构的兴起以及规模的不断扩大。最初总统并没有办事机构。富兰克林•罗斯福任总统时,开始强调设立总统办事机构。根据1939年国会的改组法,罗斯福建立了总统办事机构。随后,总统办事机构的规模也越来越大,尤其是二战后,极度膨胀。总统办公机构的发展使总统有了处理问题的帮手,从而更有力地对抗国会。第二、总统频繁使用否决权,以搁置否决权绕过国会的推翻,制约国会议案。国会拥有立法权,但国会制定的法律要想生效的话,必须由总统签署。如果对于一项法案,总统认为触犯了自己的利益或与自己的想法不一致时,那么他就可以行使该否决权。这种否决权是一种直接否决权。总统否决权的行使自安德鲁•约翰逊总统时开始增多。当然对于总统的否决,国会两院可以复议,若双方均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原法案的话,那么该法案就可以自然而然地生效了。但这对参议两院来说难度比较大,因为宪法规定推翻总统否决的前提是两院中均有三分之二的议员再次通过议案o\n第三、在外交权上,总统对缔结条约的权力进行灵活处理,以行政协定取代条约,从而避开国会的监督和制约,加强了总统的外交权。根据美国宪法规定,总统有对外缔结条约的权力,但要经参议院三分之二多数的批准。为了避开参议院的限制,总统想出了好办法,以协定取代条约。总统与外国行政首脑订立的行政协定无须经过国会的批准,而根据最高法院的裁决,行政协定具有与国内法律和条约相同的法律效力。二战后,美国总统越来越频繁地用行政协定代替条约,从而避开参议院的否决。总统签订行政协定的数量到二十世纪后尤其是二战后猛增O第四、在人事任免权上,美国总统利用休会任命权绕过国会的干预,并且总统对行政官员的罢免权得到确认。在人事任命上,总统发现了宪法的一个漏洞:总统在任命官员时要经参议院的批准,但在国会休会期间,总统可以不经参议院认可而直接进行人事任命。这种权力被称为休会任命权。很多总统就利用这点,在国会休会时,任命自己提名但被参议院不看好的官员。2005年3月,布什提名博尔顿为驻联合国大使,而此人在参议院不被看好,一直没有通过参议院的批准,布什利用国会七到八月份的休假,立即进行了任命。第五.总统掌握美国对外进行战争的主动权。总统与国会在战争权上的争夺一直是双方争夺的焦点问题。宪法规定总统是陆海军武装部队的总司令,拥有军事上的舂高指挥权,而国会拥有对外宣战和战争拨款的权力。这是依据三权分立思想对战争权进行的分配。制宪者最初的思想就是要限制总统的战争权,认为行政权本身就有好斗性。美国宪法之父麦迪逊认为:“行政部门是最热心于战争而且最易于发动战争的权力部门,故此,经过仔细考虑,将战争赋予立法部门解决。”同时宪法又规定,总统拥有对突然袭击做出反应的权力,也就是说,在遇有突然袭击时,总统可以不经过国会而直接发动防御性战争。在美国二百多年的历史\n上,总统在战争权上占有绝对的主动性。宪法规定总统是军队的最高总司令。作为总司令到底应该行使哪些权力,宪法并没有进行明确界定,这就为总统争夺战争权提供了可乘之机。总统通过不宣而战,从而避开国会宣战权的制约,这是总统战争权力扩张的一个重要表现。在过去的两百多年里,美国与其他国家发生了200余次战争,真正由国会宣战的只有5次:1812年英美战争、1846年的美墨战争、1899年的美西战争、第一次世界大战和第二次世界大战。二战后,总统的战争权更是急剧膨胀。不经国会宣战发动大规模入侵别国的“总统战争,,愈演愈烈。侵朝战争、越南战争是这一时期总统战争权力扩大的集中体现。在20世纪50—70年代,总统通过不宣而战.对防御性战争做出扩大性解释等途径,使自己的战争权急剧扩大。第六.总统使用紧急命令权和行政特权扩大自身权力行使的范围,加强在特殊情况下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紧急命令权是总统在国家因出现重大突发事件而进入紧急状态时,所享有的一系列权力。这些权力是超出宪法的规定的,也就是说,总统可以在紧急状态下行使平时所不享有的特权。二战后,为了应付经济危机,国会主动立法赋予总统很大的紧急命令权,美国政府有一套完整的全国危机处理应急机制。由于赋予紧急命令权以合法性,美国很多总统堂而皇之地行使此项权力,不必担心违宪或招来国会的非议。四、三权分立制度的弊端尽管三权分立制度在美国的政治和法律实践中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这种体制也存在许多的弊端。第一,在现实政治生活中,三权分立既具有权力分割的危害,又有权力分享的危害。前者表现为某一权力主体在行使主要归自己负责的那一部分权力时经常绕过其他权力主体,如总统在行使外交和军事方面的权力时就常常如此;后者则表现存当权力的行使带来严重后果时,权力分享容易导致责任的互相推诿。第二,在三权分立体制下,任何一个权力主体要行使\n自己的权力,都必须以其他权力主体的协作为前提,因而一旦其他权力手体不肯予以合作,就会出现僵局。例如,尽管尼克松在最高法院关于其不享有行政特权的判决下达之后,交出了对水门事件的调查起决定性作用的那些录音带,但也有总统并不理会法院的判决。如1831年,当最高法院通过对案件的审理要求总统保护印第安人部落切洛契部落的权利之时,在任总统安德鲁•杰克逊拒不接受法院的审判理由。第三,美国所实行的三权分立更注重使联邦政府三个分支相互敌对,讲究“以野心对抗野心”,却忽视了国家权力作为一个整体的有效运用,这给政府职能有效履行造成阻碍。在政府要处理的事务日益繁杂的今天,三权之间如过于掣肘,会使管理效率低下。对此,早就有美国学者提要引入英国式立法与行政相融合的政体形式。不过,更多的学者则仍然觉得有必要维护这种较严格的权力分立体制。在他们看来,效率与民主之间是始终相冲突的。尽管资产阶级学者常常把三权之间的相互制约看成就是民主,但如果制约者与被制约者总是属于同一群体,并只维护该群体的利益,那么这种所谓的民主也只能是虚幻的、不真实的“民主”。第四,美国的三权分立体制与其他资本主义国家所实行的类似形式一样,都只是为了简化和监督国家机构而实行的日常事务上的分工。这种权力的分立与社会主义民主集中制下各部门之间职权的划分在形式上类似,但有本质上的区别,尽管从表面上看它是以维护社会每一个人的自由为招牌出现的,但其维护的是资本家能从中获利的资本主义私人占有制。\n第五,在三权分立体制下,三个权力主体之间相互勾结的可能性仍然存在,尤其是在资产阶级政党成为分权制背后“一体化向心力量,啲今天。毕竟“三权分立和两党争吵只不过是形式上的东西,而它们的合作才是真实的本质"美国政治的实际运行也说明了这一点,例如,当总统与国会同属一个党派时,制约与监督就会弱化许多。因此,从总体上看,这样一种体制归根结底仍然是为资产阶级的统治利益服务的,仍然属于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范畴。【参考文献】[1](美)施瓦密,谢利,巴迪斯.美国政府与政治[M].梅然,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2]陈刚•对美国三权分立体制的再思考[J]•天中学刊,2006,21(6)•[3]杜亚玲•对美国三权分立制度的审视[J]湖南警察学院学报,2011,23(3)•[4]岳西宽•略述美国三权分立体制形成过程[J]•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2,21(6)•[5]赵震江•美国三权分立制度的历史演变[J]•北京大学学报,1991(1).百度搜索“就爱阅读3专业资料,生活学习,尽在就爱阅读网92to.com,您的在线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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