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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1-20 发布

浅议如何做好临出监罪犯刑罚执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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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如何做好临出监罪犯刑罚执行工作浅议如何做好临出监罪犯刑罚执行工作   刑罚执行中的出监环节是罪犯改造的重要环节,关系到罪犯的改造质量,保证每名出监罪犯的都能成为一名合格的公民是我们的任务和工作责任。临出监罪犯的刑罚执行工作面临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 一、临出监罪犯刑罚执行工作中的问题   罪犯经过漫长的服刑生活后,由于对监狱制度的了解和在出狱生活中将要面临的实际问题困扰着他们,必然会在刑罚执行最后阶段会出现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 减刑无望、约束减小、改造积极性差   罪犯在入监后都希望自己多减刑早日回归社会,在改造方面就表现出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严格按照计分考核的要求去做,尽量的多挣分,争取早日获得狱内行政奖励,然后减刑。然而罪犯在临出监阶段受到余刑、减刑间隔、减刑幅度的限制不再有减刑的可能,加之其对监管制度的了解和减刑后不可撤销,知道自己怎么做不会受到处理和惩罚,遂有了放松改造的思想,出现了不服从管理、对抗改造的现象。对改造消极混泡、不参加劳动、大错不犯小错不断。 罪犯出监环节从监狱到社会的过渡工作欠缺 \n  罪犯从入监服刑到刑满释放经过一个漫长的服刑生活,必然会受到监狱环境的影响,或多或少的会形成“监狱人格”,与社会形成脱离过长,不能很好的适应社会生活。而监狱改造罪犯的最终目的是要他们很好的适应社会,提高社会化程度,但是目前我国的监狱基本都是封闭监狱,罪犯在刑满释放前很难与社会进行接触,不能很好的了解社会、适应社会,监狱也无力提供罪犯与社会接触的机会。   对假释罪犯的“社会危害性”的甄别缺乏科学性   我国《刑法》第81条规定罪犯假释的附加条件即:“不致再危害社会”。目前的做法是监狱在召开假释审批会时让主管干警根据罪犯的改造表现,通过主观判断来保证罪犯假释后“不致危害社会”,罪犯一旦出狱后重新犯罪就要追究干警的责任,按照没有改造好罪犯处理。所以出现了罪犯符合假释条件,由于要求监狱警察保证其出狱后“不致再危害社会”而无法通过审批。一个人的犯罪是多种原因的,深受生活的环境影响,狱内的表现并不能保证其今后的行为,这种方法既不科学也不现实。保外就医中也同样存在同样问题。干警保证罪犯假释、保外就医后“不致危害社会”不科学、不现实。   职业技术教育项目的贫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n  虽然监狱在实际工作中在大力开展职业技术教育,尽量拓宽教育的内容,但是目前大多数监狱的职业技术教育工作因受到师资和硬件条件的限制,教育内容比较贫乏,只限制在电脑、制冷、电、气焊、家电维修等项目。由于受到工作环境的限制,与社会接触不多,不了解社会需要什么样的技术工人。而且这些技术教育在完成课时和考证以后,罪犯没有地方进行实践,不久也就忘了,等于白学,没有真正起到教育的效果,浪费监狱的教育资源和教育经费。 罪犯没有真正认识的劳动改造的作用   劳动作为一种改造手段在我们的改造工作中已经不可获缺,而且对改造罪犯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部分罪犯为了减刑被迫参加劳动、挣分、评奖、减刑。没有真正认识到劳动是矫正罪犯恶习和惩罚教育的手段,没有真正认识到养成劳动的习惯对出狱后自食其力的益处,只把它当成一种减刑、早日离开监狱的途径,一旦没有这种希望,劳动的积极性就会下降,甚至不愿意参加劳动。 人文化管理过度   临出监罪犯面临回归社会,确实会遇到一些实际问题,监狱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该协助解决,如工作、住房、子女上学等问题。但是罪犯将监狱的帮教工作认为是必须的,他们遇到上述问题就要给监狱领导写信要求监狱出面协助解决,如果监狱不帮助解决就声称要闹事,比如说自杀或者出狱后到天安门去静坐,以此来要挟监狱,监狱为了自身的安全就承担了一些本不该承担的责任。社会公民如果遇到这些事也是很难解决。变成了“犯罪有功。” \n二、出现各种问题的原因分析 狱内惩戒力度不够   针对罪犯临出监时而无视监狱的制度和纪律,对抗改造、消磨混跑的现象,目前成为监狱对临出监罪犯刑罚执行的一个难点。罪犯对违纪后受到的惩戒无所顾忌,违纪成本相对降低,由于减刑无法撤销,不能影响其出狱的时间。对于这部分罪犯的惩戒力度不够严厉。由于罪犯惩戒的趋势走弱和力度的淡化,监狱作为在刑罚执行中受困、遇到问题就是一个必然的结果,再加上当前法律明文允许的可以采用的惩戒措施的缺乏,监狱在刑罚执行的过程中所可能遇到的风险也逐步增加,成为当前困扰监狱执法的一个突出问题。一方面,在各种监规纪律面前,罪犯能够主动遵守的毕竟在少数,出现各种各样的对抗也是常见的事,面对这样的情况,监狱有职责,也有义务去维护一个良好的监管改造秩序,打击违反监规纪律的行为。另一方面,监狱可以调用的惩戒资源的匮乏却又不能对这些违反监规纪律的行为起到有力的打击,一次即便是最严厉的惩戒如禁闭之后就得随时准备着这些罪犯下一次得对抗。   监狱对社会需求了解不深,无法开展符合社会需求的职业技术教育工作 \n  由于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相对比较封闭,与社会接触相对较少,只是在相对小的范围内有所交流,对社会的需求了解不深,不知道社会急需什么样的人才和技术工种。遂在职业技术教育工作中无所侍从,总是按照既定的规律和模式去开展职业技术教育。没有随着社会的发展和需求调整教育内容,使得技术教育滞后于社会的需求。 不愿意尝试新鲜事物,惧怕失败   为罪犯创造与社会接触的机会,促使罪犯刑满释放后很好的融入社会是监狱的责任,也是将来中国监狱发展的趋势。就目前的情况看没有愿意尝试除了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以外的更有利于罪犯融入社会的监外执行方式,没有人愿意做第一个“吃螃蟹”的人,怕失败,因为罪犯在监狱里发生什么问题都是可以控制的,而把罪犯放在社会上改造,一旦出现违法问题就要比在监狱里的影响大的多,承担的责任也要大的多。所以没有人愿意首先尝试,不愿意为罪犯的改造事业进行探索,抱着“不求有功。但求无过”思想根深蒂固、罪犯通过减刑离开监狱再出现违法犯罪的行为与我无关的想法根深蒂固。 刑罚执行制度不够完善 \n  针对在罪犯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中要求监狱警察保证罪犯在出狱后“不致再危害社会”,从制度方面来看没有一个可以具体执行的规定或者方法来衡量、预测罪犯在出狱后可能出现的问题,都是监狱警察根据罪犯狱内表现的主观判断,殊不知罪犯的狱内表现往往是带有一定成分的隐蔽性的。 劳动改造手段没有真正发挥功能效用   罪犯本应通过劳动改造矫正自己的恶习,提高通过劳动自食其力的认识,但是监狱多年来沿袭下来的习惯是只有参加劳动才能减刑,罪犯并看不到现实的经济利益,没有巩固罪犯通过自己双手劳动来养活自己的意识,不断加强的是罪犯通过劳动减少刑罚时间的认识。 三、对临出监罪犯刑罚执行工作的建议 运用社会资源开展职业技术教育 \n  监狱应多与社会帮教组织开展联系,利用社会资源,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监狱的职业技术教育工作。改变过去被动接受社会帮教的模式,根据监狱的需求要求社会组织提供有针对性的帮教活动。社会组织、团体有监狱无法比拟的优势。一是他们对社会的需求了解知道社会急需什么样的人才,便于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活动;二是社会组织、团体有相当雄厚的师资队伍,能够向监狱提供相对多的技术支持;三是社会组织、团体与企事业接触相对紧密能够为罪犯出狱后联系工作,巩固罪犯在监狱中的技术学习,为罪犯提供谋生的机会,从而提高教育的效果,为社会提供稳定因素。从我国的社会实践来看,假释、缓刑是由公安机关来执行的,而且都是在监狱之外进行的。即使是监狱犯人,监狱外的学校也会进入监狱协助进行社会罪犯的文化教育、技术教育等等,并不是完全依*监狱来完成这样的工作。 建立减刑的考验期制度   减刑的考验期的设计要合理,要与计分、评奖相配合,要与下一次减刑的考核期基本衔接。不要让罪犯有过长的不受约束的时间。让罪犯时刻担心减刑被撤,他就会时时规范自己的行为,不违纪、积极改造,从而养成遵规守纪的习惯,到社会上也会自觉遵纪守法,达到改造的目的。考验期内违纪要根据违纪的情形扣除减刑的一部分或者全部,不能一下子全部扣除给予罪犯改过的机会。如果考验期内有值得恢复减刑的机会,设置条件还要恢复,考验期结束后由监狱向法院呈报减刑确认材料。 将减刑制度改变为虚拟减刑制度 \n  法院的原判刑期不应轻易改变,轻易的改变原判刑期对法律不严肃。将目前的减刑时间改变为减少在狱内服刑或者在封闭式监狱内服刑的时间,让减刑幅度变为提前出监的幅度,类似假释,只是刑罚执行方式的一种变更。它与刑罚执行完毕的释放有着本质的区别,并不是对原判刑罚进行实质性的更改,只是在附加条件的基础上变更行刑方式,在不改变罪犯身份和刑期的情况下,给罪犯提前适应社会的机会,在构建和谐社会也有作用。将减刑的时间作为考验期或者在半开放或者开放监狱服刑的时间,让罪犯充分的在有监管或者帮助的情况下接触社会,有利于罪犯的回归,俗话说:“扶上马,送一程”。 完善刑罚执行制度,更新理念   由于受传统刑罚观念的影响,理论认识的模糊,立法规定的不完善,具体执法部门的顾虑,监督机制的缺陷,导致假释、监外执行等非监禁刑的适用率很低。原因很多,但最重要的是监狱、法院在刑罚执行中的主观意识的偏差和假释考验期内监督管理措施不配套,工作不够落实、失控现象时有发生所致。   合理安排生产劳动,充分发挥劳动在改造中的作用 \n  劳动是改造罪犯的重要手段。当前要重点解决一些监狱中劳动中存在的重监狱经济效益、轻社会效益的突出问题,实现其向改造功能的归位。要通过劳动帮助罪犯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同时学会和掌握一技之长。劳动的改造功能仅*强制手段是实现不了的,关键是要使罪犯对劳动有积极的认同感,提高其参与的主动性。如果单纯为了追求监狱的经济效益,让罪犯进行长时间,超体力劳动,不但违反法律法规,严重损害监狱机关的形象,而且会使罪犯对劳动产生厌恶、恐惧和逆反心理,使改造效果发生严重背离。各地应科学选择劳动项目,突出矫治和习艺功能,合理制定劳动指标,努力改善劳动环境,认真落实劳保措施,增加劳动习艺成分。并给予适当劳动报酬,让罪犯看到劳动的报酬和好处,将来出狱后才能*劳动自食其力,同时劳动报酬也能解决罪犯出狱后短期的生活来源。促使罪犯由强制劳动向自觉自愿参加劳动转变,使劳动真正成为改造手段。 积极进行个别化矫治的研究   各监狱都在进行个别化矫治研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应该积极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矫正方法,根据罪犯在改造过程中形成的心理特征、行为特征、价值取向、道德水准和守法意识等,对罪犯进行人身危险性评估,来评判他是否确有悔改表现,是否不致再危害社会。如果这种评估理论和技术是科学的,并且经过大量的数据和事实所证明,应该将他们通过立法形式加以明确,作为审理假释案件时最有力的证据,提升法官正确依法裁定假释的信心和决心。 加大行刑社会化的程度   行刑社会化包括三个层面的内容:首先要实现改造手段的社会化,其次要实现改造过程的社会化,第三要实现改造力量的社会化。 \n  一是教育模式的社会化。对罪犯的改造就是使其重新社会化的过程。为使他们顺利回归社会,就必须实行更加开放的教育改造模式。监狱教育工作要在以我为主同时,进一步加强与社会的融合,从建立起长期、稳定、有效的社会帮教机制入手,积极沟通和拓展对外联系渠道。在联合办学、建立社会志愿者队伍、共建所外教育基地、构筑社会帮教网络,为罪犯提供法律服务、开放式教育和就业安置等方面,广泛动员、借助和引进社会力量及资源,形成一个监狱与社会共同作用的改造体系,促进改造质量的提高。并且要针对罪犯在服刑改造的入监阶段、中期阶段、出监阶段不同的心理特征和改造表现,合理采用不同的改造手法,确定各个时期教育的重点,同时有选择地邀请社会各界人士到监狱进行帮助教育。   二是扩大监狱的开放程度、争取社会支持的理念。教育挽救罪犯,努力实现罪犯的再社会化,是监狱改造罪犯工作的终极目标。在社会结构和人的思想日益复杂的情况下,罪犯改造工作的难度也在不断加大,单凭监狱的力量已经很难实现对罪犯的有效改造。因此,必须在以监狱机关为主体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监狱的开放程度,进行开放式监狱和半开放式监狱的尝试。让罪犯在这样的监狱中进行由监狱到社会的过渡。缩短罪犯与社会的距离,使监狱尽可能与社会融合并实现同步发展。 \n  三是大力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行刑活动具有广泛的社会意义,一方面监狱向社会开放,就接受社会因素的介入,另一方面社会也成为某些行刑活动的场所。就监狱而言,工作的内容中就有了接受社会团体进入监狱、改变行刑方式的内容,而社会外界也就有了接纳各种罪犯并对之进行教育的任务。从当前国内外的行刑社会化实践也可以看出这一点。如瑞典、丹麦都很重视监狱犯人的休假制度,后者在1971年的刑法改革中专门作了规定。美国一直以来实践社区矫正制度,努力使犯罪人在社会生活中得到改造。法国、德国实行“监外走廊”,允许罪犯受雇于监狱之外的公司企业。另外,很多国家也努力推行犯人分类制度、中间监狱制度、建立犯罪人的自治制度、观护制度等等。罪犯的改造不再仅仅是监狱的工作,也是社会事业、社会生活的部分。不仅如此,出狱人的保护问题也一直是行刑社会化的重要内容。2003年开始我国的部分省市的部分地区开始尝试开展社区矫正制度,将缓刑、假释、监外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放在社区矫正组织进行执行,目前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也在尝试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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