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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1-20 发布

李冬梅(学年论文)-1112111084-论重婚罪[1]n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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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学院学年论文学号_1112111084学年论文课题:论重婚罪学生姓名:李冬梅系别:法学院专业班级:2011级法学(1)班指导教师:范杨林二○一四年五月9\n铜陵学院学年论文目录摘要英文摘要一、重婚罪的概述5(一)婚姻5(二)重婚罪的概念5二、重婚罪的认定5(一)重婚罪的构成要件5(二)重婚罪的具体认定问题6(三)重婚罪的类型6三、中外不同国家法律关于重婚犯罪的相关认定。7(一)两个婚姻都必须是法律婚7(二)两个婚姻是法律婚或者事实婚8(三)没有规定重婚罪但有其他类似的犯罪规定8(四)没有重婚罪也没有其他类似犯罪的规定8四、治理对策与完善。8五、结语9参考文献9\n铜陵学院学年论文论重婚罪摘要近些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重婚现象日趋严重,并呈现出类型多样、情况复杂、案情隐蔽等特点,其中最为常见的问题就是重婚犯罪。重婚犯罪不仅影响了家庭关系和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而且引发了大量案件,从而给社会带来了一系列的不安定的因素,因而重婚罪的研究和完善具有更加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章:重婚罪概述。这一部分主要从婚姻社会意义的方面来探讨重婚罪的现状和不利影响。第二章:重婚罪的认定。此部分主要说明重婚罪的构成要件以及具体认定,将重婚罪与其他类似概念相区别,并通过案例进行具体分析。第三章:主要介绍中外不同法律对重婚认定的差异。第四部分:主要就我国重婚犯罪现状的角度出发,提出相关完善的建议。关键词:重婚罪;构成要件;司法认定;治理对策9\n铜陵学院学年论文OnthecrimeofbigamyAbstractIn recent years,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our social economy,The phenomena of bigamous marriages have become increasingly severe, and it turned out to have many signatures such as various patterns, complicated circumstances, concealed details of different cases and so on. The most common problem among all is the bigamy crime. Nowadays, people come to realize that bigamy can not only affect domestic relationships as well as the harmony and stability of our social order, but also cause numerous serious cases , Which will bring a series of destabilizing factors to our society. Thereupon it is of great realistic importance to call for continued perfection along with further researches on the crime of bigamy. This article mainly discusses the crime of bigamy from several following parts. Chapter One: Summarization of the bigamy crime. A certain number of social significances are presented in this section to investigate the current situation and the adverse impacts on bigamy. Chapter Two: The definition of bigamy. This part is dedicated to indicate the component elements and the specific recognition of bigamy, then distinguish it from other similar concepts. To complicate matters, precise analyses through special cases are also conducted. The third chapter emphasizes on introducing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Chinese and foreign laws on the determination of bigamy. In the final chapter, some perspective suggestions on how to improve relevant laws about bigamy are put forward based on domestic present status.Keyword:bigamy;elements;judicialdetermination;countermeasuresjudicialrecognitionjudicialrecognitionjudicialrecognition9\n铜陵学院学年论文一、重婚罪的概述(一)婚姻1.婚姻的含义:婚姻,是人与人之间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两性关系,婚姻是男女两性在爱情基础上合法的自然结合。《2011司法考试案例辅导:同居与重婚罪纠纷》“婚姻”,作为婚姻法调整的对象,它应具有以下三层含义:(1)基础:男女的共同结合;(2):目的:共同生活;(3)公示性:夫妻身份。2.婚姻的意义:(1)婚姻,是以男女终身结合为目的且具有主观上的愿望的活动。正当的婚姻有利于实现家庭健全地生存发展,同时也符合婚姻当事人自身发展的要求。文亚苗:《重婚罪的立法完善研究》湖南大学2009第3页(2)婚姻是男女双方的结合。“一夫一妻制”是现代社会婚姻制度的基础,有利于维护婚姻的严肃性、稳定性、社会性,有利于对子女的抚育,有利于人类文明进步。男女双方的婚姻必须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具有法律上的效力,这说明婚姻是一种法律行为。对婚姻加以法律的规范和监督,是人类健全婚姻素质,保障社会发展的需要。(3)时代在不断发展、进步,市场经济制度不断建立、健全,人民生活水平得到了明显的改善和提高,随之而来的各种问题也在不断涌出。享乐、拜金主义思想的重新兴起,贪图享受,喜新厌旧的思想抬头,封建思想的作祟等都对现代社会婚姻制度产生了冲击,导致重婚这一社会现象日益增多、层出不穷,已经成为一个现实且紧迫的问题。家庭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婚姻关系则是维系家庭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和纽带,因此,弘扬良好的婚姻风气,树立正确的婚姻价值观,构建和谐稳定的婚姻关系,对整个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二)重婚罪的概念1.概念: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所谓有配偶,是指男有妻、女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仍在存续,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2.法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重婚罪的认定(一)重婚罪的构成要件1.客体: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一夫一妻制是婚姻法规定的基本原则,重婚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婚姻制度、家庭制度,必须予以刑事处罚,以保障健康和谐的婚姻制度的发展。马克昌:《刑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2.客观方面:重婚罪的客观方面包括以下两种:(1)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相婚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2)有配偶者又与他人建立事实婚姻关系,相婚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建立事实婚姻关系。文亚苗:《重婚罪的立法完善研究》湖南大学2009第3页9\n铜陵学院学年论文登记结婚,是指在婚姻登记机关或者国家认可的机构经过申请而建立的婚姻关系。事实婚姻,是指没有得到法律的确认,以夫妻名义共同同居生活的关系。所以,这里说的“结婚”、“重婚”,既包括正式登记结婚,也包括未经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3.主体:重婚罪的主体是指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罪的主体有两种人:一是重婚者,是指有配偶的人(指男有妻,女有夫。)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的人。二是相婚者,是指本人无配偶,但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人。左斌:《事实重婚犯罪问题研究》湘潭大学2007无配偶的人本身无有效的婚姻关系存在,与有配偶之人结婚也只产生了一个婚姻关系,并不满足重婚罪的构成要件。但根据《刑法》规定,如果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可能构成本罪,但不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因不具有重婚故意不构成本罪,只有重婚者构成本罪。4.主观方面:直接故意,具体表现为:(1)明知自己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如果行为人基于合理的因素,例如:认为自己的配偶已死亡而与第三者结婚的,因不具有主观上的故意,则不构成本罪。(2)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结婚。假如无配偶的人被欺骗而与有配偶的人结婚,以为对方没有配偶,因其主观上不具有重婚的故意,因此不构成本罪,由有配偶的人单独构成本罪。(二)重婚罪的具体认定问题1.重婚罪与重婚行为的界限。因遭受自然灾害外流,迫于生存而重婚的;因配偶外出,长期下落不明,但迫于家庭生活困难又与他人结婚的;被拐卖后再婚的;因强迫、包办婚姻或者婚后受虐待外逃而又与他人结婚的等,由于都是受客观条件所迫而重婚,主观恶性较小,不以重婚罪论。《2011司法考试案例辅导:同居与重婚罪纠纷》2.本罪与同居行为的界限。同居既可以是双方有配偶的人或者一方有配偶的人与另一方无配偶的人同居,也可以是双方都无配偶的人同居。当一方是有配偶时,同居事实上是一种不合法行为。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第二条的解释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婚姻家庭纠纷实用法律手册》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由此,可以推出以下几种结论:(1)有配偶的人与他人长期的婚外性行为,不以夫妻名义,不属重婚罪,属同居关系;若以夫妻名义,可构成重婚罪。(2)双方都无配偶的人同居,不构成重婚罪。(三)重婚罪的类型阐述这一观点首先应明确一下两个概念:(1)法律婚:是指婚姻关系的成立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而成立的合法婚姻关系,具有法律上的效力,男女双方享有法律上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互相承担的义务。(2)事实婚:指未履行结婚的法定程序(如:进行婚姻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婚姻,双方不具有夫妻的合法身份。1.法律婚﹢法律婚前后两者都是法律婚,都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过登记,后一个婚姻毫无疑问对前一个婚姻构成了侵害,就有非法性。此种类型构成重婚罪,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9\n铜陵学院学年论文2.法律婚﹢事实婚前面的婚姻是经过法律认可的,具备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即便后来的事实婚没有得到法律的认可,但其侵犯了合法的婚姻关系,已经构成了重婚罪的构成要件,此时成立重婚罪。3.事实婚﹢法律婚前者未经法律认可,不受法律保护,对外不具有表明婚姻关系的效力。所以,后来的法律婚不具有侵犯的对象,即法律婚没有侵犯客观存在的婚姻关系,不构成重婚罪。4.事实婚﹢事实婚两个婚姻都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没有侵犯客观实际存在的婚姻关系,不构成重婚罪。下面,结合以下案列进行具体分析赵某与李某从小青梅竹马,约定长大后结婚,结果李某另嫁他人。赵某极其愤怒,于2003年1月与宋某结婚。2005年6月,赵某出差恰遇李某,此时李某丈夫去世,两人旧情复燃。赵某遂即租了房子、购买家俱,李某搬入居住。此后,赵某常前往见面,两人常一同外出吃饭或买菜,访亲探友,虽然两人从未对外公开以夫妻名义相称,除同学、密友外,其他人都认为两人是夫妻。赵某的部分、李某的全部工资共用。2008年1月2日,宋某才得知情况,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赵某与李某的重婚罪。针对这一案列,形成了以下两种完全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不构成重婚罪。理由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有两种情形构成重婚:(1)明知别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自己有配偶而与别人结婚;(2)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同居并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就本案来看,赵某与李某并未登记结婚,对外没有以夫妻名义进行社会活动,所以不构成重婚罪。第二种观点认为构成重婚罪。本人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1)赵某与李某符合重婚罪的主观要件,二人均有重婚的直接故意。本案中,赵某与李某虽没有以夫妻名义相称,但周围的群众公众认为两人是夫妻,即符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情形。(2)赵某与李某不属于姘居或非法同居。本案中:一方面,赵某与李某已同居多年,要不是宋某起诉,关系会一直维持。另一方面,两人已经进行了一系列的社会活动,在生活和财产方面关系密切,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姘头”情形,也不是“单纯非法同居”。(3)情节严重。时间整整5年,赵某与李某对宋某造成了很大伤害,宋某有主张的理由。刘爱华:《我国重婚罪的法律缺陷及其完善》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10综上所述,赵某和李某之间事实婚姻已经确实地对赵某和宋某的合法婚姻关系造成侵害,构成重婚罪。三、中外不同国家法律关于重婚犯罪的相关认定。(一)两个婚姻都必须是法律婚意大利、加拿大明确规定了结婚是指履行结婚仪式或者缔结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日本的法律解释明确婚姻是法律婚,不包括事实婚。如《日本刑法典》第184条规定:“有配偶者而重婚的,处两年以下惩役;与之相婚的,亦同。条文释义:“9\n铜陵学院学年论文重婚罪是指重新组成新的婚姻关系,它是以法律婚姻为限度,而不包括事实婚姻。”孙丹:《从潘金莲案析宋代通奸罪》湖南大学2011中国台湾地区“刑法”中的“重为婚姻”也必须具备结婚的形式要件,即行为人重复举行公开的结婚仪式及2人以上之证人,方可构成本罪。陈立:《海峡两岸法律制度比较•刑法》厦门大学出版社1993德国民法典在1998年6月之前也规定为无效婚姻,之后改为可撤销婚姻,也就是说,构成重婚罪的可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婚姻,但是其中至少有两个婚姻是法律婚,只有一个是法律婚,而其他是事实婚的则不能构成重婚罪,都是事实婚也不能构成重婚罪。(二)两个婚姻是法律婚或者事实婚这种刑法规定的重婚罪的两次婚姻,既可以是法律婚,也可以事实婚。行为人只要有两个以上婚姻,不管它是否为法律婚,都构成重婚罪。即都是法律婚,都是事实婚,或者一个法律婚一个事实婚都构成重婚罪。(三)没有规定重婚罪但有其他类似的犯罪规定这类法律没有重婚罪的规定,但有其他侵犯婚姻关系的罪名,如:非法婚姻罪,通奸罪等。朝鲜设非法婚姻罪:“出于贪欲或者其他动机,与多个对象结婚或者破坏他人家庭的,处两年以下劳动改造。情节严重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孙明先:《中外刑法比较专注》法律出版社2011而像韩国、埃及刑法典中无重婚罪,而设有通奸罪。对于重婚的,因为男女双方有着婚姻外的性关系,固然可以一通奸罪论处,但通奸罪不可能和重婚罪等同而论。(四)没有重婚罪也没有其他类似犯罪的规定法国、俄罗斯刑法中原来有重婚罪,但在20世纪90年代制定的新刑法中,都取消了重婚规定,而且,也没有通奸罪类似的规定。芬兰、泰国、英国、澳大利亚、中国香港等刑法中也没有重婚罪的罪名。戴维•沃克(英)《牛津法律大辞典》北京社会与科技发展研究所组织翻译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四、治理对策与完善。从我国的刑法条文来看,就重婚罪这一罪名仅规定了两种刑法: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得到显著的进步,人民生活水平提高,“饭饱思淫欲”,重婚罪的问题也就越来越显著。法律也应该不断完善,以适应社会的变化。显然,就现实情况来说,这一刑罚规定显得太过单一,较其他罪行定罪较轻,不具有相当的威慑性。从这一方面来说,应当完善相关立法,增加相关的刑罚种类。例如:可以适当加重有期徒刑罚,增加财产刑等。扩大刑种,提高犯罪成本,使处罚设置更加合理。重婚行为严重侵犯了社会“一夫一妻”制度,对社会和谐以及家庭婚姻关系带来很大的不利影响,公权力也应该发挥作用,进行处罚。可以增加相关行政处罚,如治安管理处罚,罚款等更加具有实际执行意义的处罚,发挥公权力的职能。从民法的角度来说,因重婚而导致离婚的,可以对重婚者不分或者少分财产,以达到惩罚的目的,或者规定承担其相应的赔偿责任等。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重婚罪是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这类案件强调被害人的举证责任,因此,证据的作用在此类案件越加突出9\n铜陵学院学年论文,如果被害人没有证据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如果被害人等提出的证据不充分,人民法院将裁定驳回自诉。由此可知,这对于自诉人来说十分不利,自诉人往往因收集不到证据而无法起诉。因此,应该加强侦查机关的力量介入,由侦查机关调查取证,既能够督促公安机关行使职责,又能够加强对重婚罪的处罚力度。五、结语本文主要通过对重婚罪概念,构成,完善的分析,以及中外法律关于此罪的对比,对重婚罪做出较为详细的解析和总结。重婚罪在现代社会犯罪中的地位越来越突出,只有增加重视度,加强研究,增加立法进度,才能使法律与现实相适应。法制的建设需要立法、行政、司法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只有立足现实,加强研究,推进立法与实际相适应,才能真正的实现依法治国。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关于重婚罪的规定还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应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来规范这一社会现象,以维护社会的稳定,促进社会稳步发展,从而使婚姻立法对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进步的期待变为现实。参考文献9\n铜陵学院学年论文[1]《2011司法考试案例辅导:同居与重婚罪纠纷》[2]文亚苗《重婚罪的立法完善研究》硕士论文2009[3]马克昌:《刑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4]左斌:《事实重婚犯罪问题研究》湘潭大学2007[5]《2011司法考试案例辅导:同居与重婚罪纠纷》[6]《婚姻家庭纠纷实用法律手册》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7]刘爱华:《我国重婚罪的法律缺陷及其完善》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10[8]孙丹:《从潘金莲案析宋代通奸罪》湖南大学2011[9]陈立:《海峡两岸法律制度比较•刑法》厦门大学出版社1993[10]孙明先:《中外刑法比较专著》法律出版社2011[11]戴维•沃克(英)《牛津法律大辞典》北京社会与科技发展研究所组织翻译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12]木村龟二(日)《刑法学词典》顾肖荣、郑树周等译校上海翻译出版公司19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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