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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1-20 发布

15中级经济法重点精讲—4金融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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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中级经济法重点精讲一4金融法律制度目录第一节商业银行法律制度2商业银行法律制度概述2商业银行存款业务规则:存款的概念及其种类I存款业务基本原则4商业银行存款业务规则:储蓄存款业务规则5商业银行存款业务规则:单位存款业务规则7商业银行贷款业务规则:贷款的概念及其种类9商业银行贷款业务规则:贷款人的资格、权利义务及其限制10商业银行贷款业务规则:借款人的资格、权利义务及其限制I贷款发放程序规则・・・・・11商业银行贷款业务规则:贷款期限规则I贷款利率规则13第二节证券法律制度13证券法律制度概述:证券的概念与分类I证券市场13证券法律制度概述:证券活动和证券管理原则I证券法15证券发行:证券发行概述17证券发行:股票的发行18证券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I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20证券发行:证券发行的程序21证券交易:证券交易概述22证券交易:证券上市124证券交易:证券上市226上市公司收购:上市公司收购概述28上市公司收购:上市公司收购的权益披露I要约收购30上市公司收购:协议收购I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后果31第三节保险法律制度32保险法律制度概述:保险的概念及分类I保险的基本原则32保险法律制度概述:保险公司I保险代理人I保险经纪人34保险法律制度概述:保险监管机构35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特征I保险合同的分类I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及关系人37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订立I保险合同的条款38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形式I保险合同的履行39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变更I保险合同的解除42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制度I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43第四节票据法律制度44票据法基础理论:票据的概念I票据法的概念I票据法上的关系和票据基础关系・・・・45\n票据法基础理论:票据行为45票据法基础理论:票据权利与抗辩47汇票:汇票的概念I汇票的出票49汇票:汇票的背书51汇票:汇票的承兑I汇票的保证52汇票:汇票的付款I汇票的追索权54本票55支票56第五节外汇管理法律制度58外汇和外汇管理法律制度概述58我国外汇管理制度的基本框架58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的法律责任59第一节商业银行法律制度商业银行法律制度概述(一)商业银行的概念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屮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商业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商业银行具有信用小介职能、支付中介职能、信用创造职能和金融服务职能。(二)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1.安全性原则该原则主要是针对商业银行的资产而言的,是商业银行经营的首要原则。2.流动性原则是指银行能够随时收回资金和付出资金,能够及时地、充分地满足存款者随时提取存款和发放贷款的需要,避免因资产流动性不足引发存款人挤提导致偿付能力危机。3.效益性原则商业银行的上述三个经营原则既相互对立乂相互依存。不能单纯追求一个方面而忽视任何一个方面,在开展经营业务活动中应寻求三者之间的动态平衡。除此之外,商业银行法还规定了商业银行与客户业务的往来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三)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接管和终止\n1•商业银行的设立(1)商业银行的设立条件。(2)商业银行的设立程序。(3)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设立。2.商业银行的变更(1)商业银行重大事项的变更。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①变更名称;②变更注册资本;③变更总行或者分支行所在地;④调整业务范围;⑤变更持有资木总额或者股份总额5%以上的股东;⑥修改章程;⑦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当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査其任职资格。(2)商业银行的合并、分立。商业银行的合并、分立,造用《公司法》的规定。商业银行的合并、分立,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3.商业银行的接管商业银行的接管是指金融管理机关通过一定的接管组织,按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全血控制和管理商业银行业务活动的行政管理行为。东奥中级职称频道小编“娜写年华”整理发布。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接管的目的是对被接管的商业银行采必要措施,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1)接管的条件与法律后果。(2)接管的实施与终止。《商业银行法》规定了接管终止的情形:①接管决定规定的期限届满或者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的接管延期届满;②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③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被合并或被依法宣告破产。4.商业银行的终止商业银行的终止是指商业银行法人资格的丧失,也即从法律上消了其独立的人格。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因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而终止。(1)商业银行因解散而终止。(2)商业银行因被撤销而终止。(3)商业银行因被宣告破产而终止。商业银行存款业务规则:存款的概念及其种类I存款业务基本原则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1)吸收公众存款;(2)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3)办理国内外结算;(4)办理票据承兑为贴现;\n(5)发行金融债券;(6)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7)买卖政府债券、金触债券;(8)从事同业拆借;(9)买卖、代理买卖外汇;(10)从事银行卡业务;(11)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12)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13)提供保管箱服务;(14)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一)存款的概念及其种类存款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把货币资金存入银行或其他可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并获取存款利息的一种信用活动形式。存款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作不同的分类:1.根据期限不同,存款可分为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和定活两便存款。2.根据存款人主体的不同,存款可分为单位存款和个人储蓄存款。3.按照存款的币种不同,存款可分为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4.按照支取的形式不同,存款可分为支票存款、存单(折)存款、通知存款、透支存款、存贷合一存款和特种存款等。其屮通知存款是指存款人在存款时不约定存款期限,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约定支取存款H期和金额方能支取的存款。个人通知存款有1犬通知存款和7天通知存款两个品种。(二)存款业务基本原则1•存款业务经营特许制。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屮使用“银行”字样。1=1前,我国能够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侑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和邮政储蓄机构等。2.存款机构依法交存存款准备金。存款准备金是商业银行依照法律和屮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按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交存于屮国人民银行的存款,目的是为了保障存款机构支付存款的能力。3.存款机构依法辭足备付金。备付金是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为保证存款支付和资金清算的清偿资金,主要表现为商业银行的库存现金和在中央银行的存款。4•依法确定并公告存款利率。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利率管理的唯-•机构,它有权负责制定、调整各种利率。东奥中级职称频道小编“娜写年华”整理发布。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存款利率,并予以公告。5•财政性存款专营。财政性存款由中国人民银行专营,不计利息。6.合法止当吸收存款。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不得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商业银行存款业务规则:储蓄存款业务规则(三)储蓄存款业务规则\n储蓄是指个人将其所有或合法持有的人民币或外币,H愿存入屮国境内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开具存折或者存单作为凭证,个人凭此支取存款木息的信用活动。储蓄是居民个人与银行Z间发生的一种信用关系。1.储蓄存款原则我国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存储存款业务应遵守下列原则:(1)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2)个人存款实名制原则。下列身份证件作为实名证件:①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为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②居住在境内的16周岁以下的中国公民为户口簿;③屮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为军人身份证件;屮国人民武装警察,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④香港、澳门居民,为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⑤外国公民,为护照。上述未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代理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吋,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具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2.储蓄存款业务规则(1)储蓄存款利率计息、结息规则。我国实行法定储蓄存款及利率制度。储蓄存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拟订,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或者由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公布。储蓄机构必须挂牌公告储蓄存款利率,不得損自变动。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I」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的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其余部分到期时按存单开户FI挂牌公告的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逾期支取的定期储蓄存款,其超过原定存期的部分,除约定白动转存的外,按支取口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定期储蓄存款在存期内遇有利率调整,按存单开户口挂牌公告的相应的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活期储蓄存款在存入期间遇冇利率调整,按结息口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全部支取活期储蓄存款,按清户口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薔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储户认为储蓄存款利息支付有错误吋,有权向经办的储蓄机构屮请复核;经办的储蓄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复核。活期储蓄存款每年6刀30日为结息U,结算利息一次,并人本金起息,元以下尾数不计利息。全部支収活期储蓄存款,按清户口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定期存款的支取日为结息LI。(2)存款支取规则。一般情况下,储户可依法随时支取存款。取款时应向存款机构提供真实冇效的存款凭证,必要时,应提供其冇效的身份证件。委托他人代取时,应提供木人和代取人的身份证件。对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储户提前支取的,必须持存单和本人居民\n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八口簿、军人证,外籍储户凭护照、居住证——下同)办理。代他人支取未到期定期存款的,代支取人还必须出具其居民身份证明。办理提前支取手续,出具其他身份证明无效,特殊情况的处理,可由储蓄机构业务主管部门自定。储蓄机构对于储户要求提前支収定期存款,在具备上述条件下,验证存单开户人姓名与证件姓名一致后,即可支付该笔未到期定期存款。(3)挂失规则。存单、存折分为记名式和不记名式。记名式的存单、存折可以挂失,不记名式的存单、存折不能挂失。储户的存单、存折如冇遗失,必须立即持本人居民身证明,并提供姓名、存款时间、种类、金额、账号及住址等有关情况,书面向原储薔机构正式声明挂失止付。储蓄机构在确认该笔存款未被支取的前捉下,方可受理挂失手续。挂失7天后,储户需与储蓄机构约定时间,办理补领新存单(折)或支取存款手续。如储户木人不能前往办理,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挂火手续,但被委托人要出示其身份证明。如储户不能办理帖面挂失手续,而用电话、电报、信函挂失,则必、须在挂失5天Z内补办卩面挂失手续,否则挂失不再有效。储蓄机构受理挂失示,必须立即停止支付该储蓄存款;若存款在挂失前或挂失失效后已被他人支取,储蓄机构不负责任。(4)协助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规则。储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储户的储蓄情况负有保密责任。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対个人储薔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目前,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有权依法采取查询、冻结和抓划措施的只有•人民法院、税务机关和海关。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证监会、反洗钱行政主竹部门、临狱、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冇权查询和冻结个人储蓄存款。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价格主铮部门、反垄断执法机构、银监会、保监会、财政部门、外汇管理机关、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查询个人储蓄存款。(5)存款人死亡后存款的过户与支取规则。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提取、过户手续,按以下规则办理:①存款人死广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储薔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未设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一下同)屮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以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由人民法院判处。储蓄机构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帖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②存款人已死广,但存单持有人没有向储蕃机构申明遗产继承过程,也没有持存款所在地法院判决书,肯接去储蓄机构支取或转存存款人生前的存款,储蓄机构都视为正常支取或转存,事后而引起的存款继承争执,储蓄机构不负责任。③在国外的华侨和港澳台同胞等在国内储蓄机构的存款或委托银行代为保管的存款,原存款人死广,其合法继承人在国内者,凭原存款人的死亡证明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以办理存款的过户或支付手续。④在我国定居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者)死亡,存入我国储蓄机构的存款,其存款过户或提取手续,与我国公民存款处理手续相同,照上述规定办理。与我国订冇双边领事协定的外国侨民应按协定的具体规定办理。\n①继承人在国外者,可凭原存款人的死亡证明和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亲属证明,向我国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以办理存款的过户或支付手续。②存款人死亡后,无法定继承人又无遗嘱的,经当地公证机关证明,按财政部门规定,全民所有制金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群众团体的职工存款,上缴国库收归国有。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可转归集体所有。此项上缴国库或转归集体所有的存款都不计利息。(6)储蓄业务禁止规则。①禁止公款私存。②禁止使用不正当手段吸收储蓄存款。下列做法属于“使用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以散发冇价馈赠品为条件吸收储蓄存款;发放各种名冃的揽储费;利用不确切的广告宣传;利川汇款、贷款或其它业务手段强迫储户存款;利用各种名目多付利息、奖品或其它费用。商业银行存款业务规则:单位存款业务规则(四)单位存款业务规则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7年11月15日发布的《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的规定,单位存款是指企业、事业、机关、部队和社会团体等单位在金融机构办理的人民币存款,包括定期存款、活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存款。其中,协定存款是指单位与商业银行个别磋商示达成的协议存款,即单位与银行签订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合同,在基本存款账户或•般存款账户基础上开立具有结算和协定存款双重功能的协定存款账户,并约定基本存款额度,由银行将协定存款账户中超过该额度的部分按协定存款利率单独计息的一种存款方式。金融机构开办协定存款业务须经繚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1.单位存款的基本原则(1)财政性存款专营原则。询已述及。(2)强制存人原则。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开户单位的现金收入,除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外,必须存人开户银行,不得自行保存。开户单位的现金收入,除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外,必须存入开户银行,不得自行保存。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屮支付或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木单位的现金收入屮肓接支付(即坐支)。(3)限制支出原则。根据《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的规定,存款单位支取定期存款只能以转账方式将存款转入其基木存款账八,不得将定期存款用于结算或从定期存款账户中提取现金。单位定期存款可以全部或部分提前支収,但只能提前支収一次。(4)禁止公款私存、私款公存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任何个人不得将私款以单位名义存入金融机构;任何单位不得将个人或其他单位的款项以本单位名义存人金融机构。此外,财政拨款、预算内资金及银行款不得作为单位定期存款存人金融机构。2.单位存款业务规则\n(1)单位定期存款、利率及计息规则。单位定期存款的期限分3个月、半年、1年三个档次。起存金额1万元,多存不限。单位定期存款在存期内按存款存入L1挂牌公吿的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东奥中级职称频道小编“娜写年华”整理发布。单位定期存款全部捉前支取的,按支収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部分捉前支取的,提前支取的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其余部分如不低于起存金额由金融机构按原存期开具新的证实仏按原存款开八LI挂牌公告的同档次定期存款利率计息;不足起存金额则予以清户。单位定期存款到期不取,逾斯部分按支取口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2)单位活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及计息。单位活期存款按结息口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通知存款按支取LI挂牌公告的同期同档次通知存款利率计息。协定存款利率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3)单位存款的变更、挂失及査询规则。①因存款单位人事变动,需要更换单位法定代表人章(或单位负责人章)或财会人员印章时,必须持单位公函及经办人身份证件向存款所在金融机构办理更换印鉴手续,如为单位定期存款,应同时出示金融机构为其开具的证实书。②因存款单位机构合并或分立,其定期存款需要过户或分户,必须持原单位公函、工商部门的变更、注销或设立登记证明及新印鉴(分户吋还须捉供双方同意的存款分八协定)等有关证件向存款所在金融机构办理过户或分户手续,由金融机构换发新证实书。③存款单位的密码央帑或印鉴遗失、损毁,必须持单位公函,向存款所在金融机构申请挂失。金融机构受理挂失后,挂失生效。如存款在挂失生效前已被人按规定手续支取,金融机构不负赔偿责任。④存款单位迁移时,英定期存款如未到期转移,应办理提前支取手续,按支取口挂牌公告的活期利率一次性结清。⑤金融机构应对存款单位的存款保密,有权拒绝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以外的任何单或个人查询,有权拒绝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冻结、扣划。商业银行贷款业务规则:贷款的概念及其种类(一)贷款的概念及其种类贷款是指金融机构依法把货币资金按约定的利率贷放给客户,并约定期限由客户偿还本息的一种信用活动。贷款是商业银行的传统核心业务,它反映的是贷款人与借款人Z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目前,我国有关贷款管理的法律法规有:《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农户贷款管理法》、《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指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等。根据《贷款通则》的规定,贷款的种类包括1•按照贷款人是否承担风险划分,贷款可分为口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口营贷\n款是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口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委托贷款,是指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敢、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冋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特定贷款,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并对贷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责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2.按照期限划分,可将贷款分为短期贷款、屮期贷款和长期贷款。短斯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屮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贷款。3.按照有无担保及担保式划分,贷款可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信用贷款,是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担保贷款,是指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保证贷款,是指按《屮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东奥屮级职称频道小编“娜写年华”整理发布。抵押贷款,是指按《屮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质押贷款,是指按《屮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票据贴现,是指贷款人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4•贷款按其资产质量即风险程度划分可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1五类。正常类是指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冇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关注类是指借款人目前有偿还本息的能力,但存在一些可能対偿还产牛不利影响的因素。次级类是指借款人还款能力岀现明显问题,完全靠其正常营业收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木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的损失。可疑类是指借款人无法足额还贷,即使执行担保,也会造成较大损失。损火类是指在采取所冇可能的扭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Z后,木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较少部分。1.根据贷款资金用途的不同,可将贷款分为固定资产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垣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H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2.根据参与贷款的银行数量,可将贷款分为单独贷款和银团贷款。单独贷款是指独家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银团贷款是指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多家金融机构联合在一起,在一个贷款协议下按各自承担的份向借款人发放贷款。银团贷款是为了满足借款人对巨额资金的需要,并可在贷款人之间分散风险。\n商业银行贷款业务规则:贷款人的资格、权利义务及其限制(二)贷款人的资格、权利义务及其限制1.贷款人的资格贷款人是指经批准设立的具有经营贷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在我国,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持有其颁发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核准登记,同时,金融机构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中,必须要有贷款业务范围,才能经营贷款业务。2.贷款人的权利(1)要求借款人提供少借款有关的资料。(2)根据借款人的条件,有权决定贷与不贷、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等。(3)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在合同中对与贷款相关的重要内容作出承诺。(4)依合同约定从借款人账户上划收贷款木金和利息。(5)借款人未能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或停止支付借款人尚耒使用的借款。(6)有权对借款人的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7)在贷款将受或已受损失时,贷款人有权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采取使贷款免受损失的措施。(8)贷款人有权拒绝借款合同约定以外的附加条件。3.贷款人的义务(1)应当公布所经营的贷款种类、期限和利率,并向借款人提供咨询。(2)应当公开贷款审查的资信内容和发放贷款的条件。(3)市议借款人的借款屮请,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并及时答复贷与不贷。(4)按照合同约定对借款人借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5)対借款人账八、资产、财务状况等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等情况保密,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6)在对个人贷款时,贷款人应建立贷款面谈制度。(7)个人贷款资金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东奥中级职称频道小编“娜写年华”整理发布。(8)在实现抵押权、质权吋,必须采取合法的方式和程序进行。(9)对流动资金贷款,贷款人应关注大额及异常资金流入流出情况,加强对资金冋笼账户的监控。4.对贷款人的限制\n(1)贷款的发放必须符合《商业银行法》关于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和银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2)信用贷款的发放必须遵守《商业银行法》关于发放信用贷款的条件。(3)贷款的发放必须遵守《商业银行法》关于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规定。(4)规定了不得对借款人发放贷款的情形。(5)白营贷款除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利息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委托贷款初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手续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6)不得给委托人热付资金,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7)《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贷款人不得制定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商业银行贷款业务规则:借款人的资格、权利义务及其限制I贷款发放程序规则(三)借款人的资格、权利义务及其限制1.借款人的资格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英他组织或具有屮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符合规定的境外的自然人。2.借款人的权利(1)冇权自主选择向主办银行或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申请贷款并以条件取得贷款;(2)有权按合同约定提取和使用全部贷款;(3)有权拒绝借款合同以外的附加条件;(4)在征得贷款人同意后,有权向第三人转让债务;(5)有权向贷款人的上级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反映、举报有关情况。3.借款人的义务(1)依法向贷款人及时提供贷款人要求的有关材料,不得隐瞒,不得提供虚假材料;(2)依法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杏,并予以配合;(3)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4)应当按照借款、贷款发放合同约定的期限清偿贷款木息,未按约定期限归还贷款的,应当按照冇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5)将贷款(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笫三人的,应当取得贷款人的同意;(6)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吋,应当及吋通知贷款入,并采収保全措施。4.对借款人的限制(1)不得在一个贷款人同一辖区内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分支机构取得贷款;(2)\n不得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3)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同时,流动资金贷款不得违规挪用;(4)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木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5)不得用贷款在冇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6)除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以外,不得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7)不得套取贷款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8)不得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使用外币贷款;(9)不得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四)贷款发放程序规则1.贷款的申请与审批。2.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进行评佔。3.贷款调查。4•风险评价与贷款审批。1.签订借款合同。2.贷款发放。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3.贷后检查。&贷款归还。贷款人在短期贷款到期1个星期之両、中长期贷款到期1个月之前,应当向借款人发送还本付息通知单;借款人应及时筹备资金,按时还本付息。商业银行贷款业务规则:贷款期限规则I贷款利率规则(五)贷款期限规则1•贷款期限的设定自营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超过10年的应当报屮国人民银行备案。票据贴现最长不超过6个月,贴现期限为从贴现ZU起到票据到期日止。2.贷款展期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屮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六)贷款利率规则1.贷款利率的确定贷款人应按照屮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每笔贷款利率,并在借款合同屮载明。2.贷款利息的计收人民币各项贷款(不含个人住房贷款)的计息和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人民\n币中、长期贷款利率由借贷双方按市场原则确定,可在合同期间按月、按季、按年调整,也对采用固定利率的方式确定;5年期以上档次贷款利率,由贷款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5年期以上贷款利率自主确定。1.贷款的贴息根据国家政策,为了促进某些产业和地区经济的发展,有关部门可以对贷款补贴利息。对有关部门贴息的贷款,承办银行应自主审査发放,并根据有关规定严格管理。2.贷款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除国务院决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贷款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第二节证券法律制度证券法律制度概述:证券的概念与分类I证券市场(一)证券的概念与分类1.证券的概念证券是以证明或设定权利为目的所做成的一种书面凭证。证券有广义和狭义Z分。广义的证券是证明持券人亨有一定的经济权益的书面凭证,包括资本证券(如股票、债券、证券衍生品种等)、货币证券(如汇票、木票、支票等)、商品证券(如提货单、运货单、仓库栈单等)。狭义的证券仅指资本证券,这也是证券法和本节所要介绍的证券。2.证券的分类按照不同的标准,证券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上发行和流通的证券主要有以下儿类:(1)股票。股票是股份冇限么、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我国证券市场上流通的股票有人民币普通股(A股)和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另外,中国境内注册的公司还可以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包括H股(香港上市)、N股(纽约上市)、S股(新加坡上市)等。(2)债券。债券是政府、金融机构、公司金业等单位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债券是一种债权凭证,是一种到期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它具有风险性小和流通性强的特点。债券按发行主体不同可分为金业、公司债券(含可转换公司债券)、金融债券和政府债券。(3)证券投资棊金份额。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是基金投资人持冇基金单位的权利凭证。(4)认股权证。认股权证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持证人的无限期或在一定斯限内,以确定价格购买一定数量普通股份的权利凭证。东奥屮级职称频道小编“娜写年华”整理发布。认股权证是持证人认购公司股票的一种长期选择权,木身不是权利证明书,其持有人不具备\n股东资格,认股权证的收益主要来自其依法转让的收益。(5)期货。期货是一种跨越时间的交易方式。买卖双方通过签订标准化合约,同意按指定的时间、价格与其他交易条件,交收指定数量的现货。按照现货标的物的种类不同,期货可以分为商品期货与金融期货。(二)证券市场1•证券市场的概念和分类证券市场是指证券发行与交易的场所。它由金融工具、交易场所以及市场参与主体等要素构成。征券市场依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1)发行市场和流通市场。这是依据证券市场的功能来划分的。发行市场又称一级市场或初级市场,是指发行新证券的市场,证券发行人通过证券发行市场将已获准公开发行的证券第一次销售给投资者,以获取资金;流通市场乂称二级市场或次级帀场,是指对己发行的证券进行买卖、转让交易的市场。投资者在-•级市场取得的证券可以在二级市场进行交易。(2)场内交易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这是依据证券市场的组织形式来划分的。场内交易市场又称集中交易市场,一般为证券交易所设立的交易场所,这是上市证券的主要交易场所;场外交易帀场是指证券交易所以外的其他证券交易市场,如栢台交易市场等。(3)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基金市场和衍生证券市场。这是依据证券市场发行和交易的证券品种不同来划分的。股票市场乂称股市,是指发行和买卖股票的市场;债券市场乂称债市,是指发行和买卖债券的市场;基金市场是指发行和买卖基金证券的市场;衍生证券市场是指发行和交易各种衍生证券的市场,包括股指期货市场、权证市场以及其他衍生证券市场等。此外,还可以将证券市场分为主板市场、中小板市场、创业板市场、二板市场等,我国股票发行和交易的主板市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市场和创业板市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也可以将证券市场分为国内证券市场和国外证券市场。2.证券市场的主体证券市场的主体是指参与证券市场的各类法律主体,包括•证券发行人、投资者、屮介机构、交易场所以及白律性组织和监管机构等。(1)证券发行人,是指证券市场上发行证券的单位,一般包桔公司、企业、金融机构和政府部门等。(2)投资者,是指证券尚买卖者,也是证券融资方式的资金供给者。投资者分为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是指有-资格进行证券投资的法人单位,一般包括公司、企业、金融机构、基金组织和政府机构等;个投资者可以直接参与证券的买卖,也可以通过证券经纪人买卖证券。(3)证券屮介机构,是指为证券发行和交易提供服务的各种屮介机构,一般包括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公司、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n(1)证券交易场所,是指为证券发行和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的服务机构,如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2)证券自律性组织,通常是指证券业行业协会,如证券业协会、交易所协会等。(3)证券监管机构,是指代表政府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的机构,在我国为中国证券监怦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需要说明的是,《证券法》中所指的“国务院证券监怦管理机构”即为屮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屮国证监会”)。证券法律制度概述:证券活动和证券管理原则I证券法(三)证券活动和证券管理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规定,在证券发行、交易及监管中应当坚持以下原则:1.公开、公平、公证原则公开、公平、公证原则是证券法的基木原则。2.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3.守法原则4.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原则《证券法》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5.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证券法》的立法宗旨之一。证券市场的发展必须依靠社会公众的支持,投资者的热情和信心是证券市场稳健发展的重要保证。为了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证券法》规定,国家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由证券公司缴纳的资金及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组成,其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证券法》中的具体规则,诸如发行上市保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诚信义务与责任、关联融资、担保的限制、证券投资者保护慕金、信息披露、禁止证券欺诈行为等,均贯彻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原则。6.监督管理与自律管理相结合原则《证券法》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监督管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临督管理职责。在国家对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而提下,依法设立证券业协会,实行自律性管理。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审计监督。\n(四)证券法1.证券法的概念证券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证券法是指一切与证券有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证券法专指《屮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它是规范证券发行、交易及监管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的基本法,是证券市场各类行为主体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2.我国证券立法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人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通过了《证券法》,H1999年7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28L1,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对《证券法》个别条款作了修改。2005年10月27FI,笫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笫18次会议对《证券法》作了大幅修订后重新颁布,自2006年1月1FI起施行。东奥中级职称频道小编“娜写年华”幣理发布。新的《证券法》共十二章二百四十条,对我国证券的发行、交易、屮介机构和监督管理等内容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证券法》以及其他法律中冇关证券管理的规定、国务院和政府冇关部门发布的冇关证券方面的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构成了我国的证券法律体系。证券发行:证券发行概述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是证券帀场的主要构成部分,两者相辅相成。证券发行是发行人、上市公司筹集资金的基木途径。依据发行的证券品种不同,证券发行可以分为股票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与投资基金份额发伟。木节介绍股票与公司债券发行和投资基金份额发售的条件和程序。(一)证券发行概述1.证券发行的概念证券发行有广义和狭义Z分。广义的证券发行,是指符合发行条件的政府、金融机构、工商企业等组织,以筹集资金为口的,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公众投资者出售代表一定权利的资本证券的行为。狭义的证券发行,是指发行人在所需资金募集后,做成证券并交付投资人受领的单方行为。通常所说的证券发行,是指广义的证券发行。证券发行木质上是一•种玄接融资方式,与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的间接融资方式相对应。2.证券发行的分类根据不同的标准,证券发行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1)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根据证券发行的对象不同,证券发行可以分为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公开发行又称公募发行,是指发行人面向社会公众,即不特定的公众投资者进行的证券发行。公开发行必须严格遵循《证券法》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东奥中级职称频道小编“娜写年华”整理发布。非公开发行乂称私募发行,是指向少数特定的投资者进行的证券发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①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②向累计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n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2)设立发行和增资发行。根据证券发行的目的不同,证券发行可以分为设立发行和增资发行。设立发行是为成立新的股份有限公司而发行股票;增资发行是为增加已有公司的资本总额或改变其股本结构而发行新股。增发新股,既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采取配股或赠股的形式。(3)直接发行和间接发行。根据证券发行的方式不同,证券发行可以分为直接发行和间接发行。玄接发行是指证券发行人不通过证券承销机构,而白行承担证券发行风险,办理证券发行事宜的发行方式。间接发行是指证券发行人委托证券承销机构发行证券,并由证券承销机构办理证券发行事宜,承担证券发行风险的发行方式。(4)平价发行、溢价发行和折价发行。根据证券发行价格与证券票而金额之间的关系,证券发行可以分为平价发行、溢价发行和折价发行。平价发行,又称面值发行或等价发行,是指证券发行时的发行价格与票面金额相同的发行方式。溢价发行,是指证券发行时的发行价格超过票面金额的发行方式。折价发行,又称贴现发行,是指证券发行时的发行价格低于票面金额的发行方式。我国《公司法》规定:“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血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可见,我国允许股票平价发行、溢价发行,但禁止折价发行,以保障公司资木的充足。《证券法》还规定:“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证券发行:股票的发行(二)股票的发行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和经国务皖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包括屮国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06)等规定的发行条件。这些条件包括:(1)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该股份有限公司应自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在3年以上。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釆取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2)发行人应当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发行人的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业务独立,在独立性方面不得有英他严重缺陷。(3)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人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4)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5)募集资金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2.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n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菌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包括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发行条件。(1)《证券法》规定的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包括:①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②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③最近3年财政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④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丰请和下列文件: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招股说明书;财务会报吿;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依照证券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此外,《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的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有:①上市公司的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②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③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良好。④上市公司最近36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⑤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应当符合规定。⑥上市公司不存在不得公开发行证券的情形。(2)上市公司配股的条件。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简称“配股”),除符合上述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拟配伟股份数最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木总额的30%o②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人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虽。③采用证券法规定的代销方式发行。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或者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70%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己经认购的股东。(3)上市公司增发的条件。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简称“增发”),除符合上述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外,还应适合卞列条件:①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经常性损益示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东奥屮级职称频道小编“娜写年华”整理发布。②除金融类企业外,蝕近一期末不存在持冇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③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H公司股票均价或前1个交易FI的均价。2.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1)特定对象条件。《上市公可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彖应当符合下列规定:①特定对彖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②发行对彖不超过10名。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经国务院相关部门事先批准。(2)上市公司条件。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①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慕准LI前20个交易|_1公司股票均价的90%。②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ZU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n让。③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法律规定。④本次发行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屮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2.上市公司不得非公开发行般票的情形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①本次发行中请文件冇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②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11尚未消除。③上市公同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④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6个刀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蝕近12个刀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⑤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杳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査。⑥最近1年及1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⑦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证券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I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三)公司债券的发行1・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证券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下列文件: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依照《证券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2.再次发行公司债券的限制性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n(1)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2)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3)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四)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1・证券投资基金的概念(1)封闭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基金。(2)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申购或者赎回的基金。2.基金的公开募集(1)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册。未经注册,不得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基金。(2)基金募集屮请经注册示,方可发售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准予注册文件之LI起6个月内进行基金募集。超过6个月开始募集,原注册的事项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重新提交注册申请。(3)基金募集不得超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准予注册的基金募集期限。3.非公开募集基金非公开募集某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按照基金合同约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可以山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的投资管理活动,并在基金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对基金财产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证券发行:证券发行的程序(五)证券发行的程序由于证券发行种类、发行方式的不同,各类证券的发行程序不尽一致。依据《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规定,证券发行大体有以下步骤。1.作出发行决议发行人发行证券一般先由其董事会就有关发行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2.提出发行申请为证券发行出具有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必须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n如果发行人中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提交中请文件后,还应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预先披露有关巾请文件,以此提髙发行审核的透叨度,拓宽社会监督渠道,防范发行人采取媲假欺骗手段骗収发行上市资格,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1.依法核准申请\n《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1.公开发行信息证券发行申请经核准后,发行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证券公开发行前,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査阅。发行证券的信息依法公开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发行人不得在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而发行证券。2.撤销核准决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已作出的核准证券发行的决定,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或法定程序,尚未发行证券的,应当予以撤销,停止发行。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撤销发行核准决定,发行人应按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证券持有人;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3.签订承销协议,进行证券销售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包括代销或包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口。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辺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股票发行釆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70%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4.备案证券公司实施承销前,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发行与承销方案。公开发行股票,代销、包销期限届满,发行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股票发行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证券交易:证券交易概述(一)证券交易概述1.证券交易的概念证券交易,主要指证券买卖,即证券持有人依照证券交易规则,将已依法发行的证券转让给其他证券投资者的行为。2.证券交易的一-般规定(1)证券交易的标的与主体必须合法。①发行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FI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n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FI起1年内不得转让。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25%;所持木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ZU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②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肓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冇、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为上述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③为股票发行岀具市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东奥屮级职称频道小编“娜写年华”整理发布。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巧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FI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④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冇,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上述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H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白己的名义玄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上述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⑤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冇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II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在上述期间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投资者持冇或者通过协议、英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2)在合法的证券交易场所交易。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发行人发行证券可以上市交易,即在证券交易所交易,也可以不上市交易,即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3)以合法方式交易。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届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4)规范交易服务。首先,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等机构必须依法为客户开立的账户保密。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背记结算等机构不得向任何人提供客户开立账户的情况,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次,证券交易的收费必须合理,并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证券交易的收费项目、收费\n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统一规定。证券交易:证券上市1(二)证券上市1.股票上市中请股票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中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同时应聘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依法进行保荐。证券交易所可以依法作出对股票不予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的决定,对证券交易所的上述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设立的复核机构中请复核。(1)股票上市的条件。《证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②公司股木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③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木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④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上述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家鼓励符合产业政策并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股票上市交易。(2)中请股票上市交易。《证券法》规定,中请股票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文件:①上市报告书;②申请股票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③公司章程;④公司营业执照;⑤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最近3年的财务会计报告;⑥法律意见书和上市保荐书;⑦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股票上市交易中请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公告股票上市的有关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査阅,同时还应当公告下列事项:①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口期;②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10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③公司的实际控制人;④董事、监事、髙级管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持有木公司股票和债券的情况。(3)股票的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上市公司丧失法律规定的上市条件的,其股票应当依法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冇下列情形Z—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①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牛•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②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③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④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⑤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上市公司冇下列情形Z—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①公司股木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貝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②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③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其后1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④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⑤证券\n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1.公司债券的交易(1)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条件。《证券法》规定,公司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②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③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应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上述条件既适用于普通公司债券,也适用于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2)公司债券上市程序。一是屮请核准。屮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申请核准,并报送下列文件:①上市报告书;②申请公司债券上市的董事会决议;③公司章程;④公司营业执照;⑤公司债券募集办法;⑥公司债券的实际发行数额;⑦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上市交易,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二是安排上市。证券交易所核准公司债券上市申请之后,应当及吋安排债券上市。上市的时间或LI期,通常由证券交易所与申请人在签订的上市协议屮确定。三是上市公告。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吿公司债券上市文件及有关文件,并将其申请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3)公司债券的暂停上市与终止上市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①公司冇重大违法行为;②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③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④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⑤公司最近2年连续亏损。公司有上述第1项、第4项所列悄形之一经杳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上述第2项、第3项、第5项所列情形2—,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的,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证券交易:证券上市2(二)证券上市2.证券投资基金上市(1)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的交易、屮购与赎回。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基金的募集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②基金合同期限为5年以上;③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④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⑤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由证券交易所制定,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Z-的,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并报国务院证券监替管理机构备案:①不再具备《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上市交易条件;②基金合同期限届满:③基金份额持有人人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交易;④基金合同约定的或者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交易的其他情形。\n(2)非公开募集基金的转让。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非公开募集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朋、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1.持续信息公开(1)首次信息披露。也称发行信息披露,是指证券公开发行时对发行人、拟发行的证券以及与发行证券有关的信息进行披露。该类信息披露文件主要有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2)持续信息披露。①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毎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朿之FI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②临吋报告。临吋报告是指在定期报告Z外临吋发布的报告。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人彩响的重人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提出临时报告,披露事件内容,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3)信息的发布与监督①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程序。上市公司应当制定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①重人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和披霍程序。上市公司应当制定重人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董事、临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人事件发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②信息披露的方式。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国务院证券监禅管理机构指定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③信息披露的监督管理。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公告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上市公司分派或者配售新股的悄况进行监督,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证券交易所依据与上市公司签订的上市协议,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监督管理。2.禁止的交易行为根据《证券法》的规定,禁止的交易行为包括内幕交易行为、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制造虚假信息行为和欺诈客户行为。(1)内幕交易行为。内幕交易行为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内部交易的主体是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行为特征是利用自己掌握的内幕\n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东奥中级职称频道小编“娜写年华”整理发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白己未买卖证券,也未建议他人买卖证券,但将内幕信息泄霍给他人,接受内幕信息的人依此买卖证券的,也属内幕交易行为。(2)操纵市场行为。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主要有以下情形:①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最;②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③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Z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④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虚假陈述行为。根据《证券法》以及有关规定,虚假陈述行为主要有以下情形:①发行人、上市公司和证券经营机构在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廿、公司报告及其他文件中作出的虚假陈述;②专业证券服务机构出貝-的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参与制作的其他文件中作岀的虚假陈述;③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或其他证券H律性组织作出的对证券市场产生影响的虚假陈述:④前述机构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的各种文件、报告和说明中作出的虚假陈述;⑤其他证券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中的其他虚假陈述。(4)欺诈客户行为。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冇以下情形:①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②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帖面确认文件;③挪用客八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八账户上的资金;④未经客户的委托,擅白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⑤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⑥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⑦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欺诈客户行为给客户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5)其他禁止的交易行为:我国《证券法》还规定了下列禁止的交易行为:①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②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账户,禁止任何人挪用公款买卖证券;③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④禁止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屮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证券法》还规定,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证券交易屮发现的禁止的交易行为,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上市公司收购:上市公司收购概述(一)上市公司收购概述\n1・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在证券交易所的股份转让活动,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比例或通过证券交易所股份转让活动以外的其他合法方式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程度,导致其获得或者可能获得对该公同的实际控制权的行为。上市公司收购的投资者的目的在于获得对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不以达到对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而受让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能称之为收购。这里所指的实际控制权是指:(1)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2)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3)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4)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英他情形。收购人可以通过取得股份的方式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和其他安排的途径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可以同时采取上述方式和途径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2.上市公司收购人收购人包括投资者及与其一致行动的他人。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屮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如果没有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1)投资者Z间有股权控制关系;(2)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3)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4)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人决策产生重人影响;(5)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英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6)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7)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8)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9)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了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上市公司股份;(10)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木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ti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玄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木公同股份;(11)±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英他组织持冇本公司股份;(12)投资者之间具有英他关联关系。投资者认为其与他人不应被视为一致行动人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供相反证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人债务,到期未清偿,F•处于持续状态;(2)收购人最近3年冇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冇重大违法行为;(3)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4)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依法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髙级管理人员的情形;(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3.上市公司收购中冇关当事人的义务\n(1)收购人的义务。-•是报告义务。实施要约收购的收购人必须事先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在收购过程中要约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二是禁伟义务。收购人在要约收购期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三是锁定义务。收购人持冇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刀内不得转让。东奥中级职称频道小编“娜写年华”整理发布。但是,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屮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12个月的限制,但应当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有关豁免申请的有关规定。此外,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冇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该增持不超过2%的股份锁定期为增持行为完成之FI起6个月。(2)被收购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被收购公司或者其他般东的合法权益。(3)被收购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冇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应当公平对待收购本公司的所有收购人。4•上市公司收购的支付方式上市公司收购可以采用现金、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支付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上市公司收购的权益披露I要约收购(二)上市公司收购的权益披露投资者收购上市公司,要依法披露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和虽未登记在其名下但该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屮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1•进行权益披露的情形(1)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I」起3II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上述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口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2)通过|办议转让方式,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拟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ZH起3日内编制权益\n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派出机构,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达到或者超过5%的,应当依照前述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东奥中级职称频道小编“娜写年华”整理发布。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作出报告、公告前,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3)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等方式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同样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并参照上述规定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2.权益变动的披露方式(1)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达到20%的,应当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2)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0%但未超过30%的,应当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帖。(三)要约收购1.要约收购的概念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其同持冇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向被收购公司的股东发出收购要约的方式进行收购的收购。投资者选择向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要约的,称之为全而要约;投资者选择向被收购公司所冇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侑的部分股份要约的,称之为部分要约。2.要约收购的适用条件(1)持股比例达到30%.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或者协议、其他安排持有或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30%(含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2)继续增持股份。在前一个条件下,投资者继续增持股份时,即触发依法向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的义务。只有在上述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时,才适用要约收购。3•收购要约的期限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U,并不得超过60日o2.收购要约的撤销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3.收购要约的变更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15口内,收购人不得变更收购要约,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n在要约收购期间,被收购公司董事不得辞职。上市公司收购:协议收购|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后果(四)协议收购协议收购是指收购人在证券交易所之外,通过与被收购公司的股东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受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的股份而进行的收购。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收购协议的备方应当获得相应的内部批准(如股东大会、董事会等)。收购协议达成后,收购人必须在3F1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血报告,并予公告。在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釆取协议收购方式的,协议双方可以临时姿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协议转让的股票,并将资金存放于指定的银行。釆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冇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转化为要约收购。但是,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如來收购人依照上述规定触发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应当能够遵守询述有关要约收购的规定。(五)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后果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伟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东奥屮级职称频道小编“娜写年华”幣理发布。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具备股份冇限公司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企业形式。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合并,并将该公司解散的,被解散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购人依法更换。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n第三节保险法律制度保险法律制度概述:保险的概念及分类I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法是指调整保险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保险法有广狭两义,广义保险法:包括专门的保险立法和其他法律中有关保险的法律规定。保险法的内容-•般包插保险业法、保险合同法和保险特别法。(一)保险的概念及分类1•保险的概念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牛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2.保险的本质保险的本质并不是保证危险不发生,或不遭受损失,而是对危险发牛后遭受的损失了以经济补偿。3.保险的构成要素(1)是可保危险的存在。其特征包括:①危险发生与否很难确定,不可能或不会发生的危险投保人不会投保,可能或肯定会发生的危险保险人也不会承保;东奥中级职称频道小编“娜写年华”整理发布。②危险何时发生很难确定;③危险发牛•的原因与后果很难确定;④危险的发生必须是对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来说,是非故意的。(2)以多数人参加保险并建立基金为基础。(3)以损失赔付为冃的。4.保险的分类(1)根据保险责任发生的效力依据划分,保险可分为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2)根据保险设立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划分,保险可分为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3)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保险可分为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4)根据保险人是否转移保险责任划分,保险可分为原保险和再保险。(5)根据保险人的人数划分,保险可分为单保险和复保险。(二)保险法的基本原则1.最大诚信原则(1)能否解除?①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保险公司)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有关情况提岀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人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n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冇权解除合同。①保险人的解除合同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H起,超过30FI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FI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②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2)解除的后果①对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解除合同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费。②对投保人因重大过火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冇严垂影响,保险人対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3)人身保险年龄申报不真实的特殊规定①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②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但若投保人为此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交的保险费,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1.保险利益原则(1)人身保险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対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対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解释1】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①本人;②配偶、子女、父母;③上述人员以外的与投保人冇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④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解释2】除上述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2)财产保险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解释】对财产享有法律上权利的人(基于物权、基于合同、基于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等),一般认为其对该财产具有保险利益。2.损失补偿原则(1)不足额保险合同(低额保险)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n(2)足额保险合同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中,如果保险标的遭受全部损失,保险人即按保险金额赔偿;如为部分损失,则按实际损失赔偿。(3)超额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4•近因原则保险事故与损害后果之间应具有因果关系;保险人对承保范围内的保险事故作为肓接的、最接近的原因所引起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保险法律制度概述:保险公司I保险代理人I保险经纪人(三)保险公司1•注册资本(1)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内无重人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2)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2亿元人民币;(3)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2.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合并、分立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3.经营冇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共持冇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东奥中级职称频道小编“娜写年华”整理发布。4.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但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四)保险代理人(1)保险代理人是保险人的代理人;必须与保险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以保险人的名义,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为保险业务;由保险人承担责任。(2)保险代理人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3)个人保险代理人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时,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五)保险经纪人(1)保险经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实施保险经纪行为;保险经纪人既不是保险合同\n的当事人,也不是任何一方的代理人。(2)保险经纪人代表投保人的利益从事保险经纪行为;在选择保险人并与保险人进行洽谈时,应当按照投保人的指示和要求行事,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3)佣金①保险经纪人的佣金一般由保险人支付;②如果保险经纪人与投保人约定,投保人应当为保险经纪人的中介服务提供佣金的,投保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予以支付:③保险经纪机构不得同时向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收取佣金;④保险经纪人是专门从事保险经纪活动的单位,不能是个人。保险法律制度概述:保险监管机构(六)保险监管机构1.保险业监管机构我国《保险法》第九条规定,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业实施监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职责。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保险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遵循依法、公开、公正的原则,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2.主要监管职责(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有关保险业监督管理的规章。(2)审批关系到社会公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神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対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这说明,保险款与保险费率由保险公司拟订,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屮国保监会的规定,公平、合理拟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3)依法监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中国保监会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采収下列措施:责令增加资本金、办理再保险;限制业务范围;限制向股东分红;限制I古I定资产购置或者经营费用规模;限制资金运用的比例和形式;限制增设分支机构;责令拍卖不良资产、转让保险业务;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限制商业性广告;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4)対保险公司的整顿监管。保险公司未依法提取或者结转各项责任准备金,或者未依法办理再保险,或者严重违反保险法关于资金运用的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责令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保险公司逾期未改正的,屮国保监会可以决定选派保险专业人员和指定该保险司的冇关人员组成整顿组,对保险公司进行整顿。整顿\n过程中,被整顿保险公司的原有业务继续进行。东奥中级职称频道小编“娜写年华”整理发布。但是,中国监会可以责令被整顿公司停止部分原有业务、停止接受新业务,调整资金运用。被整顿保险公司经整顿恢复JE常经营状况的,经屮国保监会批准,结束整顿并予以公告。(1)对保险公司的接管监管。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Z—的,中国保监会口J对其进行接管:①公司的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②违反保险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已经严重危及公司的偿付能力的。被接管的保险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接管组的组成和接管的实施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决定并予以公告。接管期限届满,中国保监会可以决定延长接管期限,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接管期限届满,被接管的公司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的,山中国保监会决定终止接管并了以公告。(2)对保险公司的股东的监管。保险公司的股东利用关声交易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危及公司偿付能力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在按照要求改正前,中国保监会可以限制其股东权利;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转让所持的保险公司股权。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特征I保险合同的分类I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及关系人(一)保险合同的特征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其特征主要表现为:1.保险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2.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3.保险合同是诺成合同4.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或附和合同5•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二)保险合同的分类1.根据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价值是否先予确定为标准,可将保险合同分为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2.根据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的关系,町将保险合同分为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湘超额保险合同。除此Z外,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保险合同还对分为人身保险合同和财产保险合同;根据保险人所承担的危险状况不同,可将保险合同分为特定危险保险合同和一•切险保险合同等等。(三)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及关系人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投保人和保险人\n【解释1】投保人,是指为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解释2】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1)被保险人: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亨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①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只能是自然人。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A)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具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此限。东奥屮级职称频道小编“娜写年华”整理发布。(B)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无效;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此限。(C)按照以死广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讣或质押。(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亦受此限制)(2)受益人①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也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②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已经死亡的人不得作为受益人,胎儿作为受益人应以活着出生为限。③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④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1.保险金的继承被保险人死广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冇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英他受益人的。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订立I保险合同的条款(四)保险合同的订立\n1.投保属于要约,承保属于承诺;投保人提岀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2.免责条款与格式条款(1)提示、说明义务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卩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叨确说明;耒作提示或者耒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2)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①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②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3)解释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冇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冇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五)保险合同的条款根据我国《保险法》笫十八条的规定,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1.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2.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标的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3.保险标的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的发生造成被保险人财产损失或在约定的人身事件到来吋,保险人所应承担的责任。责任免除条款一般采用列举式加以规定,免赔额条款则是规定一定数额内的损失免除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对保险人的免责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以廿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说明,未作提示或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5.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期间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保险合同成立示,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保险责任期间的计算一般冇两种方法:一是按年、刀、|_1计算,如财产保险合同多为一年,从起保日0时始至终保口24时止。二是按特定事项的存续期确定,如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是以运输期作为保险责任期间。6.保险金额财产保险合同屮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关系密切,保险金额可以等于或少于保险价值,但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的部分无效。7•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n8.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9.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10.订立合同的年、刀、U此外,投保人和保险人还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形式I保险合同的履行(六)保险合同的形式(1)保险单保险单是保险人签发的关于保险合同的正式的书面凭证,保险单由保险人签发并交给投保人,是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的主耍凭证。(2)保险凭证(“小保单”)①保险凭证是一种内容简化了的保险单,一般不列明具体的保险条款,只记载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的主要内容,但与保险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②对于保险凭证未列明的内容,以相应的保险单的记载为准;当保险凭证记载的内容与和应的保险单列明的内容相抵触或者保险凭证另有特约条款时,以保险凭证的记载为准。(3)暂保单①暂保单是在保险单发出以前由保险人出具给投保人的一种临时保险凭证。②暂保单在保险人正式签发保险单之前,与保险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保险人出具正式保险单或者暂保单的有效期限届满,暂保单的法律效力白动终止。(4)投保单投保单是保险人事先制定的供投保人提出保险要约时使用的格式文件,投保单本身不是保险合同,但投保单经投保人填具后,如果其内容被保险人完全接受,并在投保单上加盖承保印章时,就成为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七)保险合同的履行1.投保人的义务(1)支付保险费的义务①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白保险人催告ZU起超过30U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60LI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②因投保人未按照规定支付保险费而导致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LI起满2年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冇权解除合同。(2)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针对财产保险合同)\n①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②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ZU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③被保险人未履行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3)保险事故发生后的通知义务(“通知出险”)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吋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4)接受保险人检杏,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的应尽责任的,保险人冇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5)积极施救义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収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1.保险人的义务(1)给付保险赔偿金或保险金的义务①核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冇约定的除外。②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A)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口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B)保险人未及时履行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③不赔说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ZL1起3口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④先了支付保险人白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口起60口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冇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2)支付其他合理、必要费用的义务\n①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期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③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火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川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川,除合同另冇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3•索赔(1)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ZU起计算。(2)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H起计算。【和关链接】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变更I保险合同的解除(八)保险合同的变更1.财产保险标的的转让在财产保险合同屮,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标的转让,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解释】货物运输合同允许保险单随货物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只须投保方背书即可转让。2.—般情况下,变更保险合同的内容需耍取得保险人的同意,但是,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而通知保险人即可。(九)保险合同的解除1.投保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1)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2)后果①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口收到解除通知Z日起30H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②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n险人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I」起至合同解除之11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1.保险人单方解除合同权(1)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2)投保人中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相关链接1】保险人的解除合同权,白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ZL1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相关链接2】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牛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东奥中级职称频道小编“娜写年华”整理发布。(3)骗保①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发生保险事故,谎称发牛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②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4)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5)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苦增加,被保险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的或者保险人要求增加保险费被拒绝的,保险人冇权解除合同。(6)人身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恢复合同效力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3•投保人、保险人均可解除合同(针对财产保险合同)(1)情形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H起30H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15日通知投保人。(2)后果合同解除的,保险人应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ZU起至合同解除ZU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n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制度I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十)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制度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Z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1•代位求偿权的成立要件(1)保险事故的发生与第三者的过错行为有因果关系;(2)被保险人未放弃向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3)代位权的产生须在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之后。【解释1]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笫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解释2】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解释3】如果因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和应的保险金。1.代位求偿权的行使(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屮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6条的规定,代位求偿权的行使以保险公司自己的名义进行,向对保险财产的损失负冇民事赔偿责任的笫三者行使。(2)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十一)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1.不丧失价值条款由于人身保险具有储蓄性质,投保人缴纳保险费达到一定年限后,保险单就具有相当的现金价值。如果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而要求退保时,保险金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并不因此而丧失。(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英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2)即使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虽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若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英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3)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n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己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1.误告年龄条款2.自杀条款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口起2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东奥中级职称频道小编“娜写年华”整理发布。也就是说,如果保险合同届满2年后,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应按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第四节票据法律制度票据法基础理论:票据的概念I票据法的概念I票据法上的关系和票据基础关系(一)票据的概念票据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Z分。广义的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股票、国库券、企业债券、发票、提单等;狭义的票据,即我国《票据法》中规定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是指rh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FI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二)票据法的概念票据法的概念亦有广义和狭义Z分。广义的票据法是指各种法律规范屮有关票据规定的总称,包专门的票据法律以及具他法律屮有关栗据的规定。如《民法》中有关民事法律行为、代理的规定等;《刑法》中有-关伪造有价证券罪的规定《民事诉讼法》中有关票据诉讼、公示催告等的规定等。东奥中级职称频道小编“娜写年华”整理发布。狭义的票据法则仅是指票据的专门立法。本节介绍的主要是狭义的票据法。我国的票据法律制度主要包括:1995年5月10H第八届全国人人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人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白199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1997年6刀23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于1997年8M21H发布的《票据管理实施办法》;1997年9月19FI屮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支付结算办法》;2000年2月24FI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票据法司法解释》)等。(三)票据法上的关系和票据基础关系1.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n务关系。1.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都不起影响作用。2.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亨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票据法基础理论:票据行为(四)票据行为1.票据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1)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或无缺陷;(3)票据行为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解释】这里的合法主要是指票据行为本身必须合法,即票据行为的进行程序、记载的内容等合法,至于基础关系是否合法,与此无关。(4)票据的签章(1)自然人的签章①自然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自然人的签名或盖章。②自然人在票据上的签名为该当事人的木名。(2)单位的签章①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英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②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和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③银行木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木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④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⑤支票的出票人和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3)签章对票据效力和当事人责任的影响①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②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丿J。\n①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1.票据行为的代理(1)签章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时,必须在票据上以自己的名字或名称作签章。(2)无权代理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3)越权代理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票据法基础理论:票据权利与抗辩(五)票据权利与抗辩1.票据权利(1)票据权利的概念。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2)票据权利的取得。当事人取得票据的情形主要有:第一,出票取得。出票是创设票据权利的票据行为,从出票人处取得票据,即取得票据权利。第二,转让取得。票据通过背书或交付等方式可以转让他人,以此取得票据即获得票据权利。第三,通过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方式取得票据。行为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必须注意以下儿个问题:一是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无对价或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如果属于善意取得,仍然享有票据权利,但票据持有人必须承担其前手的权利瑕疵,即该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如果前手的权利因违法或有瑕疵而受影响或丧失,该持票人的权利也因此受影响或丧失。询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或者持票人之询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二是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三是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取得票据或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3)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票据权利人向票据债务人提示票据,请求实现票据权利的行为。(4)票据权利的补救。①挂失止付。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票据丧失的情况通知付款人并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暂停支付的一种方法。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补救的必经程序,而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最终要通过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普通诉讼來补救票据权利。②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中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法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中报权利,逾期未中报者,由人民法院通过除\n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票据无效的一种制度。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示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①普通诉讼。普通诉讼,是指丧失票据的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定付款人向其支付票据金额的活动。(5)票据权利的消灭。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①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H票据到期口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木票,自出票LI起2年。②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自出票LI起6个月。③持票人对前手(不包括出票人)的追索权,H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ZU起6个刀。④持票人对前手(不包括出票人)的再追索权,自清偿口或者被提起诉讼Z日起3个月。1.票据抗辩(1)票据抗辩的概念。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票据抗辩是票据债务人的一种权利,是债务人保护自己的一种手段。(2)票据抗辩的种类。①对物抗辩。是指基于票据木身存在的事由而发生的抗辩。这一抗辩可以对任何持票人提出。其主要包括以下情形:①票据行为不成立而为的抗辩。如票据应记载的内容有欠缺;票据债务人无行为能力;无权代理或超越代理权进行票据行为;票据上冇禁止记载的事项(如付款附有条件,记载到期口不合法);背书不连续;持栗人的票据权利有瑕疵(如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等。②依票据记载不能提出请求而为的抗辩。如票据未到期、付款地不符等。③票据载明的权利已消火或己失效而为的抗辩。如票据债权因付款、抵销、提存、免除、除权判决、时效届满而消灭等。④票据权利的保全手续欠缺而为的抗辩。如应作成拒绝证书而未作等。⑤票据上有伪造、变造情形而为的抗辩。②对人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对抗特定债权人的抗辩。这一抗辩多与票据的基础关系有关。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白己有玄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如果该票据已被不履行约定义务的持票人转让给第三人,而该第三人属善意、已对价取得票据的持票人,则票据债务人不能对其进行抗辩。(3)票据抗辩的限制。①票据债务人不得以H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②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Z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③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④持票人取得的票据是无对价或不相当对价的,由于其享有的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故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2.票据的伪造和变造(1)票据的伪造。票据的伪造是指假冒他人名义或虚构人的名义而进行的票据行为,\n包括票据的伪造和票据上签章的伪造。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对伪造人而言,由于票据上没冇以自己名义所作的签章,因此也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持票人依法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真实签章人不能以票据伪造为由进行抗辩。(2)票据的变造。票据的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变更的行为。构成票据的变造,须符合以下条件:①变造的票据是合法成立的冇效票据;②变造的内容是票据上所记载的除签章以外的事项;③变造人无权变更票据的内容。有些行为与票据的变造相似,但不属于票据的变造:①有变更权限的人依法对票据进行的变更,这属于有效变更,不属于票据的变造;②在空白票据上经授权进行补记的,山于该空白票据欠缺冇效成立的条件,此等补记只是使票据符合冇效票据的条件,不属于票据的变造;③变更票据上的签章的,属于票据的伪造,而不属于票据的变造。票据的变造应依照签章是在变造之前或之示来承担责任。如果当事人签章在变造之前,应按原记载的内容负责;如果当事人签章在变造之后,则应按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如果无法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Z前或Z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Z前签章。东奥中级职称频道小编“娜写年华”整理发布。同时,尽管被变造的票据仍为有效,但是,栗据的变造是一种违法行为,所以变造人的变造行为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対此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承担刑事责任。另外,银行以善意仇符合规定和正常操作程序的要求,对伪造、变造的票据的签章以及需要交验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进行了审查,未发现界常情况而支付金额的,対出票人或付款人不再承担受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或收款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汇票:汇票的概念I汇票的出票(一)汇票的概念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笫一,汇票有三个革本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山于这三个当事人在汇票发行时既已存在,故属基本当事人,缺一不可。但是随着汇票的背书转让、汇票上设立保证等,被背书人、保证人等也成为汇票上的当事人。第二,汇票是由出票人委托他人支付的票据,是一种委付证券,而非口付证券。第三,汇票是在指定到期FI付款的票据。指定到期H是指见栗即付、定H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四种形式。第四,汇票是付款人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给持票人的票据,此处的持票人包括收款人、被背书人或受让人。1.银行汇票一般由汇款人将款项交存当地银行,由银行签发给汇款人持往异地办理转账\n结算或支取现金。1.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各种款项,均可使用银行汇票。2.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3.实际结算金额(1)银行汇票记载的金额冇汇票金额和实际结算金额;东奥屮级职称频道小编“娜写年华”整理发布。汇票金额是指出票时汇票上应该记载的确定金额;实际结算金额是指不超过汇票金额,而另外记载的具体结算的金额。(2)汇票上记载有实际结算金额的,以实际结算金额为汇票金额。(3)如果银行汇票记载汇票金额而未记载实际结算金额,并不影响该汇票的效力,而以汇票金额为实际结算金额。(4)实际结算金额只能小于或等于汇票金额,如果实际结算金额大于汇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无效,以汇票金额为付款金额。(二)汇票的出票1.出票实际包括两个行为,一是出票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作成票据,二是交付票据。2.绝对应记载事项:无记载,票据无效(1)表明“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①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两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②票据金额、LI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③汇票上记载的金额必须是固定的数额;汇票上记载的金额不确定的,汇票无效。(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FI期(7)出票人签章3.相对应记载事项:无记载,适用法律的冇关推定(1)付款口期未记载的,视为见票即付;但银行汇票限于见票即付。(2)付款地未记载的,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3)出票地未记载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4.非法定记载事项(如签发票据的原因或用途、该票据项下交易的合同号码等)5.出票的效力(1)对收款人:取得票据权利(2)对付款人:出票行为是单方行为,付款人并不因此而有付款义务,付款人对汇票\n进行承兑后,才成为汇票上的主债务人,承担付款义务。(3)对出票人: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依法向持票人清偿票据金额、相关的利息和费用。汇票:汇票的背书(三)汇票的背书【解释】票据上的背书分两种:(1)转让背书,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2)非转让背书,如质押背书、委托收款背书。1.记载事项(1)背书签章背书人背书时,必须在票据上签章,背书才能成立,否则,背书行为无效。(2)背书日期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tl前HI50(3)被背书人名称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H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2.禁止背书(1)出票人禁止背书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汇票不得转让;如果收款人或持票人将出票人作禁止背书的汇票转让的,该转让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出票人和承兑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2)背书人禁止背书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3.粘单(1)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2)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东奥中级职称频道小编“娜写年华”整理发布。4.附条件背书背书不得附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无效,背书有效。5.部分背书部分背书是指背书人在背书时,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別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部分背书无效。\n1.回头背书(1)所谓冋头背书,是指背书人以其前手债务人为被背书人所作的背书。(2)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7.背书连续(1)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而后衔接。(2)背书连续主要是指背书在形式上连续,如果背书在实质上不连续,付款人仍应対持票人付款;但是,如果付款人明知持票人不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则不得向持票人付款,否则应自行承担责任。(3)对于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如税收、继承、赠与等)取得汇票的,不涉及背书连续的问题;只要取得票据的人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就可以享有票据上的权利。补充:非转让背书相关:1•委托收款背书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2.质押背书(1)质押背书成立后,背书人仍然是票据权利人,被背书人并不因此而取得票据权利;但是,被背书人取得质权人地位后,在背书人不履行其债务的情况下,可以行使票据权利,并从票据金额中按担保债权的数额优先得到偿还;如果背巧人履行了所担保的债务,被背E人则必须将票据返还背书人。(2)以票据质押,应当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但如果在票据上记载质押文句表明了质押意思的(如“为担保”、“为设质”等),也应视为其有效。【相关链接】以冇权利凭证的冇价证券质押的,质权(而非票据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汇票:汇票的承兑I汇票的保证(四)汇票的承兑1.提示承兑期限(1)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2)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3)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2.如果持票人超过法定期限提示承兑的,即丧失对其前手(不包括对出票人)的追索权。\n3•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口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ZU起3H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如果付款人在3日内不作承兑与否表示的,则应视为拒绝承兑。1.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东奥中级职称频道小编“娜写年华”整理发布。汇票上未记载承兑口期的,以持票人提示承兑之H起的笫3口为承兑H期。2.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3.承兑的法律效力(1)承兑人于汇票到期口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支付汇票上的金额,否则其必须承担延迟付款责任。(2)承兑人必须对汇票上的一切权利人承担责任,包括付款请求权人和追索权人。(3)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4)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到期口起10U)内提示付款而解除,承兑人仍要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相关链接】远期汇票持票人对承兑人的权利,自到期H起2年。(五)汇票的保证1.记载事项(1)绝対应记载事项:“保证”字样+签章(2)相对应记载事项①被保证人名称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②保证H期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口期为保证口期。(3)保证应当作成于汇票或粘单Z上,如果期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4)为出票人、承兑人保证的,则应记载于汇票的正面;为背书人保证的,则应记载于汇票的背面或粘单上。2.附条件保证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无效,保证有效。【相关链接1】背书不得附条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无效,背书有效。【相关链接2】承兑不得附条件,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3.保证的效力(1)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冇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被保证人的债务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n(2)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3)保证人为2人以上的,保证人Z间承担连带责任。(4)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汇票:汇票的付款I汇票的追索权(六)汇票的付款1•提示付款的期限(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2.逾期提示付款的后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3.持票人依法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当日足额付款。4•形式审查义务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解释1】该审查义务仅限于汇票格式是否合法,即汇票形式上的审杳,而不负责实质上的审查。【解释2】如果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解释3】如果付款人对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在到期日前付款,应由付款人口行承担所产生的责任。1.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解解】如果付款人未尽审杏义务而对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票据付款,或其存在恶意或重人过失而付款的,则付款人的义务不能免除,其他债务人也不能免除责任。(七)汇票的追索权1•行使追索权的条件(1)实质条件①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②汇票在到期H前被拒绝承兑;③在汇票到期LI前,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④在汇票到期11前,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n(2)形式条件如果持票人不能出示相关证明(如退票理由书、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文件)的,将丧失对其前手(不包括出票人)的追索权,但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2.确定追索对象(被追索人)(1)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均为被追索人。(2)被追索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即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3)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英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示,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3.确定追索金额(1)首次追索权的追索金额①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②汇票金额从到期FI或者提示付款H起至清偿FI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③取得冇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2)再追索权的追索金额①已经清偿的全部金额及其利息;②发出通知书的费用。4.发出追索通知(1)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H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山书而通知其前手;其询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F1起3F1内书而通知其再前手;东奥中级职称频道小编“娜写年华”整理发布。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2)如果持票人未按法定期限发出追索通知或英前手收到通知未按规定期限再通知其前手,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rtl没冇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本票(一)本票概述1.我国的本票仅限于银行本票、见票即付。2.付款提示期限(1)银行本票自出票之H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2)木票的持票人未按照法定期限提示木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n(二)出票本票的出票与汇票一样,包括作成票据和交付票据。木票的出票行为是以白己负担支付本票金额的债务为目的的票据行为。1.本票的出票人本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來源,并保证支付。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机构。2.木票的记载事项本票与汇票一样,本票的记载事项也包括绝对应记载事项和和对应记载事项。(三)见票付款根据《票据法》的规定,银行木票是见票付款的票据,收款人或持票人在取得银行木票后,随时可以向出票人请求付款。本票自出票FI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持票人在规定的期限提示本票的,出票人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如果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吋效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木人身份证或单位证明,可持银行木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支票(一)支票概述1•支票的概念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的基木当事人有三个: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支票是一种委付证券,与汇票相同,与木票不同。支票与汇票和木票相比,有两个显著特征:第一,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作为付款人;第二,见栗即付。2.支票的种类(1)现金支票。支票正面印有“现金”字样的为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2)转账支票。支票正而印有“转账”字样的为转账支票,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3)普通支票。支票上未印有“现金”或“转账”字样的为普通支票,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用于转账。普通支票用于转账时,应当在支票正面注明,即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有该划线标志的支栗,也称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川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3.支票适用汇票的有关规定除特別规定外,支票的背书、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适用汇票的有关规定。(二)支票的出票1.支票出票的概念\n支票出票人为在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支票业务的银行机构开立可以使用支票的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其签发支票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1)开立账户。开立支票存款账户,屮请人必须使用其本名,并提交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2)存入足够支付的款项。开立支票存款账户和领用支票,应当有可靠的资信,并存入一定的资金。(3)预留印鉴。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申请人应当预留其本名的签名式样和印鉴。1.支票的记载事项2.出票的其他法定条件支票的出票行为取得法律上的效力,必须依法进行,除须按法定格式签发票据外,还须符合其他法定条件。这些法定条件包括:(1)禁止签发空头支票。(2)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的,出票人不得签发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3)签发现金支票和用于支収现金的普通支票,必须符合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3.出票的效力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这一责任包括两项:一是出票人必须在付款人处存有足够可处分的资金,以保证支票票款的支付;二是当付款人对支票拒绝付款或者超过支票付款提示期限的,出票人应向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三)支票的付款支票属见票即付的票据,因此,《票据法》规定,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FI期的,该记载无效。1.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持票人在请求付款时,必须为付款提示。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口起10口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并不丧失对出票人的追索权,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支付票款的责任。2.付款持票人在捉示期间内向付款人捉示票据,付款人在对支票进行审查之后,如未发现有不符规定之处,即应向持票人付款。东奥中级职称频道小编“娜写年华”整理发布。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当口足额付款。3.付款责任的解除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额的,对出票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但是,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人过失付款的除外。\n第五节外汇管理法律制度外汇和外汇管理法律制度概述外汇,是指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包抓(1)外币现钞,包括纸币、铸币;(2)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银行卡等;(3)外币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4)特別提款权;(5)其他外汇资产。各国为了保持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需要建立其外汇管理法律制度。外汇管理法律制度又称外汇管制法律制度,是规范外汇管理行为的法律制度的总称。外汇管理,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对外汇的买卖、借贷、转让、收支、国际清偿、外汇汇率和外汇市场的控制和规范的行为。我国自新屮国成立以来就实行外汇管制,经过60年的发展、改革和完善,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备的外汇管理法律制度体系。1996年1月29日,国务院制定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并于1997年1月14日进行过修正。现行的《外汇管理条例》是国务院于2008年8月1日通过的。我国外汇管理制度的基本框架(一)外汇管理体制(二)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制度1.经常项目的概念2.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3.外汇收支真实合法性审查制度(三)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制度1•资本项目的概念2.跨境投资登记、许可制度3.外债规模管理制度4.对外担保许可制度5.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登记制度6.资木项冃外汇收支结售汇制度(四)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制度(五)人民币汇率和外汇市场管理1.汇率管理制度\n1.外汇市场管理制度(六)外汇监督检査制度1.外汇监督检查权限2.外汇监督检査程序3.外汇信息报告制度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的法律责任(一)逃汇、套汇的法律责任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扰乱外汇出入境管理秩序的法律责任1.非法汇汇、结汇、携汇的法律责任2.违反外债管理的法律责任3.违反流入资木用途的法律责任(三)破坏外汇市场秩序的法律责任1•非金融机构违法经营外汇的法律责任2.金融机构违法经营外汇的法律责任(四)外汇管理机关工作人员违法的法律责任外汇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2015经济法知识点:http://www.dongao.com/zjzcgl/jj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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