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2.50 KB
- 2022-11-20 发布
- 1、本文档由用户上传,淘文库整理发布,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内容提供方所有。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请立即联系网站客服。
- 3、本文档由用户上传,本站不保证质量和数量令人满意,可能有诸多瑕疵,付费之前,请仔细阅读内容确认后进行付费下载。
- 网站客服QQ:403074932
浅析专利权保护的法律适用专利权,是指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向国家专利行政部门提岀专利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被授予的在一定期限内对该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利。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个方面的内容。在美国,有一种被称为“专利渔翁”的行当,是指一些企业或个人,买下一些专利权项模糊不清或者可以过度滥用的专利,然后坐等这种权利被侵犯,并向侵犯者提起法律诉讼。这种游戏的最终目的就是索取赔偿。长达五年的蓝莓专利之战就是这方面的典型案例。可以想见,专利,作为企业自主创新的智力成果,借助“构思”这个思维的起点和方法的种子,在企业的战略发展中起到巨大的推动和促进作用。与此相反,如果企业稍不留神,作为知识产权这一武器也会给企业带来难以想见的法律风险。这一期的“论坛看法”,通过两个选择题,结合专利法的知识点--职务发明、专利实施许可介绍专利法的冰山一角。一、职务发明创造(—)案列李某是甲公司的研究人员,承担了一种冷藏机的研制任务,在研制成功前辞职开办乙公司。辞职近1年时,李某研制成功了\n该冷藏机,并以乙公司的名义申请并获得专利。丙公司在李某研制成功之前已经研制出该冷藏机技术并开始生产产品。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该专利权应归甲公司享有,李某享有在专利文件中署名的权利B.该专利权应归甲公司享有,乙公司享有免费使用权C.该专利权应归乙公司享有,甲公司享有免费使用权D.在该专利授权后,丙公司应停止生产该冷藏机你的答案是????????????(二)案例分析考查专利法中的职务发明创造1.什么是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n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岀的发明创造;(3)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2、案例具体分析(1)首先排除C项本题中李某研制的冷藏机是在从甲公司辞职近1年的时候研制成功的,显然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3)项的规定,属于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属于甲公司享有,乙公司不享有该冷藏机的专利权。(2)B项错误依上分析,乙公司不享有专利权,同时也不享有专利的使用权。(3)D项错误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n造、使用的;……本条规定的是先用权人的权利。依题意,丙公司在李某研制成功之前已经研制出该冷藏机技术并开始生产产品,在甲公司获得该项技术的专利权之后,丙公司可以有权在原有的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技术,不构成对专利权的侵犯。(1)A项正确职务发明有两种:其一为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其二为利用本单位的技术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冷藏机属于李某在甲公司工作期间为完成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专利归甲公司所有,即甲公司为专利权人,而李某属于职务发明人,职务发明人的权利有署名权、获得奖励权、获得合理报酬权。显然,A项正确。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和专利侵权(-)案例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A.甲公司与专利权人签订独占实施许可合同后,许可其子公司实施该专利技术B.获得强制许可实施权的甲公司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技术C.甲公司销售不知道是遣返他人专利的产品并能证明该产品来源合法D.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甲公司未经专利权人的同\n意而制造其专利药品你的答案是????????????(二)案例分析1、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种类形成专利权的技术,除了自己利用形成的优势而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外,还可以通过许可合同形成的合作中得到发展。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又称为专利许可证贸易合同,是许可方和被许可方就实施专利的方式、期限、地域范围等有关事项达成的协议。专利的许可实施,即指专利人通过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授权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其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种类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专利实施许可包括以下方式:(一)独占实施许可,是指让与人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将该专利仅许可一个受让人实施,让与人依约定不得实施该专利;(二)排他实施许可合同,是指让与人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将该专利仅许可一个受让人实施,但让与人依约定可以自行实施该专利;\n(三)普通实施许可合同,是指让与人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n的范围内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并且可以自行实施该专利。当事人对专利实施许可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认定为普通实施许可。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受让人可以再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认定该再许可为普通实施许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侵犯专利权的情形★★《专利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有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家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器械的。\n3、案例具体分析(1)A项错误依据《专利法》第12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由此可知,甲公司只能自己使用该技术,无权许可其子公司乙公司实施该专利技术。(2)B项错误依据《专利法》第56条规定: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3)C项错误依据《专利法》第70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故甲公司销售不知道是侵犯他人专利的产品并能证明该产品来源合法仍然是专利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但不承担赔偿责任。(4)D项正确依据《专利法》第69条第5款的规定(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器械的。三、问题的衍生--专利权的保护\n目前,昆船公司有效专利共有409项其中发明专利86项,外观设计9项,实用新型314项。随着知识“战争”的不断展开,会产生更多的专利,这些专利可能是你认识的“昆船人”中的甲、乙、丙、丁中的任何一个人利用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同时也会有更多的昆船公司的专利被其他公司或自然人许可使用,也会涉及昆船公司实施他人专利的情形。由此,对专利的保护在这时显得尤为重要。★★我国《专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之日起计算。♦♦我国发明专利的审批流程如下:受理申请-初步审查―公布申请一实施审查-授权公告一无效请求期及无效审查一专利权终止♦♦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批流程相比发明专利来说较为简单:受理申请-初步审查-授权公告那么,从专利的申请---公开…授权一权利终止的期间内,专利权是不是什么时候都有效?专利权人(或申请人)享有哪些权利?在不同阶段的法律保护是否都一样?这些问题都值得我们进行探讨。(-)从申请日到公开日的保护\n我们所认为的“法律保护”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指对被保护人利益的确认,另一方面是为了被保护人的利益,对他人行为进行限制。在申请日到公开日的法律保护是指申请前相比申请人有哪些权益得到法律的确认,以及维护申请人的利益,法律限制了哪些人的行为。归纳起来有两个方面:排除相同的在后申请,明确申请人的权利★★我国《专利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2•第三方的行为受到限制★★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2)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这是因为在申请日之前的发明创造不受法律保护,但是在申请日之后,第三方的行为则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及第三方实施的行为不得延续到专利权公开之后,否则就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一旦第三人的实施的行为延续至专利公开之日后,作为专利权人可以按照★★《专利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向第三人追索合理费用;\n若延续到授权日之后,专利权人可以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二)从公开日到授权日的保护从公开日到授权日这一阶段被称为临时保护期。在专利申请公开之后,第三人通过阅读说明书很容易实施该发明。在此阶段,申请人的利益应该更进一步受到保护。第三人如果要实施,应该支付适当费用。★★我国《专利法》十三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专利法实施细则》又规定:在授权以后,专利权人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进行调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1•申请人在专利公开日到授权日这段期间的权利如何认定??申请人在专利公开日到授权日这段期间仅仅享有实体权利(即要求支付适当费用的权利)并不享有诉权(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调处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申请人要求第三人支付使用费时,如果遭到拒绝,在此期间还不能诉诸法院。只能等到授权之后,专利权人才享有诉权,才能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追索适当费用。♦♦2•要求支付适当费用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对于要求支付适当费用的诉讼,其诉讼时效在专利法中未作\n规定,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按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诉讼时效是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犯之日开始计算。而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知道或应道知道第三人实施其技术行为的时间既可能在授权日前,也可能在授权日后。这样就出现一个问题:申请人在授权日的两年前就知道或应当知道第三人实施其技术,因为当时不享有诉权而没有提起诉讼,可是在授权日之后又因为找过诉讼时效二不能提起诉讼,专利权人就会丧失追索使用费的权利。★★对此,《专利法》第68条第二款作了规定:……但是,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其计算。我们作为专利权人应当灵活运用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使自己的利益得到真正的保护。对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在授权日前的,其诉讼时效的起算应从授权日开始。(三)从授权日到权利终止日1.专利申请一旦被授予专利权,申请人即取得了专利权人的资格,享受完全而充分的法律保护。★★我国《专利法》第"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n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2.♦♦专利授权后,对专利权人的保护在内容上较前两个阶段丰富,在程度上更加强有力。主要体现在对侵权行为的制裁上。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专利的,构成专利侵权行为。“实施专利”包括专利产品的制造、使用和销售以及专利方法的使用。对于侵权行为,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按照我国民法通则和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专利侵权的民事责任有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1)停止侵权时一种比较有利的民事责任方式,既包括对侵权行为的停止,也包括对侵权所用设备、所生产的产品进行适当处理。停止侵权是从根本上制止侵权行为延续的方式。(2)赔偿损失是适用最多的民事责任方式,是在侵权发生后采取的一种有效补救措施。它与停止侵权不同,它是对已经发生的侵权行为的补救,是对专利人“过去”利益的保护,也是对侵权的追究和制裁;停止侵权是对侵权行为延续或扩大的防止,着眼于保护专利权人“将来”的利益。在实践中,常常将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两种责任方式一并适用。\n(3)消除影响主要针对假冒专利的行为采取的一种民事责任方式。不难想见,专利从申请到授权经历的三个阶段,就是三种不同的法律保护状态,从限制第三人行为的方面来看,授权日之后的阶段最为严格,相应的法律责任最为全面;公开日到授权日期间的保护次之;申请日到公开日期间更次之。这是因为申请日到公开日期间,由于专利的内容处于保密状态,没有向社会公开,第三人往往是在独立开发、研究的基础上进行的;而在专利公开之后,申请专利的内容落入了公知范畴,模仿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到授权以后,国家正式承认专利权人享有专利的权利,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实施其专利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