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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11-20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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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加入WTO后反避税立法【内容提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口益展,避税间题也越来越为政府和纳税者重视,政府和国家税务机关领导多次强调要研究避税问题。特别是在2001年12月,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国际经济合作将不断扩大,涉外经济和贸易不断发展,国际避税已经成我国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关系中不可冋避的一个问题,大量避税现象的存在,已给国家经济政治生活带来了严重影响。可以说依法治税与合理避税是一对矛盾,要妥善解决这对矛盾,就要加快税收法律的制定、修改和完善,特别是反避税的立法。【论文关键词】税收法律避税反避税一、国际避税与国际反避税由于国际经济交往的存在,以及跨国公司的不断增加,跨国纳税人企业就会从自身的需要出发,利用各国税法固有的漏洞和差界,进行合法的避税的活动,从而影响了纳税人居住国的经济利益和财政利益,严重的还会影响居住国的政治利益,所以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制定了反逃税法和反避税法,对国际逃避税行为规定相应的预防措施和惩罚措施。1.加强税收法律的立法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频繁,涉外投资的不断增加,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各国从本国的经济利益和财政利益出发,加强税收法律和反避税法律的立法工作,论文网保障反避税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主要表现在立法层次高,法律体系比较完善,税法的立法一般都rti国会或国家立法机构进行,一些国家还制定了税收基本法或颁布了税收法典,如德国就颁布了《税收总法典》,美国的税收法典厚达3000多页①。一些国际反避税比较先进和成功的国家,还专门制定了反避税法。如美国为了对付各类公司用各种手段逃避税赋,在税法中制定了许多严格的条例规定,1962年在《国内收入法》屮,增补了F部分,针对受控制的公司作出规定②。还有在对付纳税人滥用税收协定避税方面,发达国家一般以“实质重与形式”的原则,对以避税为目的的经济行为和合同不予承认。如德国《税收总法典》第42条规定当存在税收滥用时,可以将合法交易视同经济现实征税③。2.加强对恶性税收竞争的防范由于每个独立国家都具有税收主权,有决定其税制的自由,可根据自身的财政收入状况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相应的税收政策,从而产生了国际税收竞争。其形式包括:采用低税率或税收减免吸引外资。跨国控股公司就可以利用各国的税收竞争,使得国际投资所得在这些公司间不用缴税或少缴税而自由流动。欧盟和经贸合作组织的倡议引导下,为了防止“有害税收竞争”,着力通过加强国际合作,《贸易税收执行法案》于1997年9月1日被欧盟成员国认可,根据这一法案,各成员国将自行限制新的有害税收竞争措施并缩减已经存在的差距。经贸合作组织又于2000年6月在《走向全球化税收合作》的报告中罗列了35种有害的避税地④。各国则通过国内立法和加入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来防范国际税收竞争对木国①参见《论完善我国税收立法问题》董文毅中国财政学会《财政研究》2004年第6期37页②参见《国际经济法》王传丽主编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第1版404页。③参见《完善反避税制度迎接入世挑战》王进猛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中国财经信息资料》2002年第1期43页④参见《快速变化世界中的国际税收问题》斯文一奥洛夫洛丹李雅慧编译中国财政学会《财政研究》2002年第6期71页\n经济和税收带来的负面影响。1.建立和完善税收征管体系国际反避税对税收征收机构和征管体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成功开展国际反避税的国家来看,均从法律上对税收征管作出明确的规定:(1)在税收征管中引入纳税评估机制。纳税评估是税源控制的有效形式,如英国的各种税收征管一般都要经过纳税屮报、估税、税款交纳和税务检查等程序。其屮估税是税收征管的重要环节,如果税务机构认为纳税人在某一时期的税收申报不完全,或者有理由认为纳税人少申报税收,则可对其少缴的税款部分签发估税单,或根据纳税人提交的税收申报表连同其提供的其他一些文件(如会计报表),计算出纳税人的应税所得,估算应付所得税款。如果税务稽查员发现纳税人获得了无资格享受的宽免或减免,可以对纳税人的应科税所得签发补缴税通知单。(2)依法建立完善的涉税征管信息网络。这些国家还重视涉税资料的收集和分析、信息共亨程度非常高,如在美国,计算机征管网络形成了10大税务管理计算中心,并与银行、海关、边防等部门联网,建立了严密的体系。为了防止纳税人拒不申报或利用各种手段逃避纳税,税务部门除根据其申报的资料立档外,还要取得有关单位(如银、商业注册局、车辆注册局、社会组织等)的涉税信息,通过计算机网络取得纳税人的收入及纳税资料,由计算机检查纳税人纳税人是否如实申报纳税。(3)强化税收征管机关和税务官的法律权力。在徳国,税务部门主要由征管分局、稽查分局、调查分局组成,其中调查分局是德国税务局具有司法职责的一个分局,它负责稽查分局移送的涉税案件和公民检举揭发的涉税案件的立项调查和刑事侦查工作。二、我国反避税立法屮存在的主要问题我国加入WTO后,意味着我国必须遵循其规则体系,约束政府的自身行为,这就要求修改原有的税收法律。从我国的税收立法的现状来看,税收立法存在许多不足,主要表现在:1.税收法律制定的级次较低。广义的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分为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法律的制定是rh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订的,但是对于行政法规是应由国务院制定的,在法律规范当屮,法律有较高的法律地位,但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法律地位较低。目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税收法律仅有《税收征管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等很少的几部。大量的税收立法是国务院通过行政法规的形式制定的。而在实践中真正发挥作用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收逋告。①由于我国实行的是授权立法的税收立法模式,出现法律立法行政化的趋势,因而许多税收法规是以条例的形式存在,或由国务院发布行政决定,税收法律制定的级次较低,从而导致立法的不严肃性,也就严重影响了税法的法律效力。这与依法治税的原则不相符。2.税收法律体系不够完善。当前,我国税收法律大多数是单行法,还没有一部完善的税收法典也未有一部独立和完整的反避税的专门的《反避税法》,许多反避税的条款散见于税收征管法、单个税法或税收条例Z屮,涉及国际反避税的税法条款更少,同时rh于对防范恶性税收竞争的立法重视不够,对如何防范纳税人滥用国际税收也未作出限制,给反避税带来许多困难,也为跨国纳税人提供可乘之机。①参见《税收法律主义初探——兼评我国税收授权立法之不足》鲁篱2005年1月3.忽视税收程序法的立法,致使税收执法和司法保障乏力。我国在税收法律的立法上重视实体法,而忽视程序法,致使我国税收征管程序只有一部《税收征管法》,但其内容有很大的局限,税收执法和司法保障机制乏力。由于税收程序法存在\n的不足,致使我国尚未建立起完善纳税评估机制。在我国税收实践中,纳税评估资料來源非常有限。受技术手段和人员索质的限制,我国在信息技术处理、经济侦查、情报网络、价值评估等方血显得非常不够,最棘手的问题往往是对跨国公司、联营企业在国内、外的经营和财务情况不太了解,以致对避税活动朿手无策。由于评估手段的不足及评估资料和指标的局限性,在历年的反避税调查屮,主要是针对转让定价调查,用得较多的调整方法为成本加成法①。我国通过评税來防止纳税人避税效果并不明显。此外,由于在税收征管法中,未能从法律上明确涉税部门需与税务部门联网,并允许税务部门合法地利用其涉税信息,造成税务部门未能实现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工共享,从而未建立起完整的税收监控网络。三、加入WTO后我国的反避税立法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对外经济交往的不断发展,以及国际税收竞争的存在,跨国公司在制定进入中国市场的战略,其中税收政策将是他们研究的重点,而避税必然是要采取的战略手段之一,跨国避税问题述会更加突出。既要从立法和税制上着手,乂要根据国际惯例和我国的具体情况开展反避税工作。加强税收立法,特别是加强反避税立法,是防范避税行为的前提。1、参见《完善反避税制度迎接入世挑战》王进猛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中国财经信息资料》2002年第1期43页1.提高税收法律的立法级次。加入WTO后应当将税收制度相对确定下来,以便其它国家的经济主体有一个相对固定的规则可遵循。这也是WTO中对于政府行为的一种要求。我国应借鉴国外立法的成功经验,应将一些在实践中证明符合我国税收实际的税收行政法规,按照立法程序尽早报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以提高税收法律制定的级次。2.逐步建立起完善的税法体系。税收立法严密,其目的就是增强税收法律的透明度和堵塞漏洞。明确的纳税人,明细科学的课税对象和税目,刚性而统一的税率,这是反避税的基础。税制设置完善,税种设计科学,可缓和避税行为。同时,要加快《反避税法》的立法工作。从反避税的一般原则、防止税收协定的滥用、反避税的手段、税务机关在反避税的法律地位等各个方面作出规定,为反避税工作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障。3.完善税收征管法。(1)我国要借鉴国外经验,在税收征管法中增加纳税评估制度的有关内容,完善纳税评估制度。拓宽税收评估资料的渠道和种类,建立完整的纳税评估体系,将定性分析的纳税评佔与定量分析的纳税评估结合起来。(2)强化税务机关的违法处置权。尽快强化税务部门的税收执法刚性,提高税务司法水平,保护国家的税收利益。应借鉴国际反避税的确立法经验,赋予税务机关有对涉税资料的搜集的权利,同吋要明确税务机关在掌握充分的资料和确凿证据情况下,税务机关有权自行确定交易价格,并调整利润,拥有充分的处置权。与此同时,还要加强对避税行为的处罚措施,可以根据纳税人避税行为引起的应缴纳税所得额减少的程度不同而给了不同的处罚。总Z,避税是长期存在的经济现象,只要有征税,就必然有避税;有避税,就必然有反避税。政府和征税机关对合理避税应持肯泄支持的态度;对不合理避税以及偷漏税等行为则应通过相关的税法条款和加强执法了以打击和遏制,减少我国财政税收的损失。随着我国加入WTO后,既要注意运用税收效应,在充分考虑利用税收政策吸引外资投资的同时,又要不断加大税收立法的力度和加快立法的速度,特别是反避税的立法,建立一套完善税收法律体系,以确保在税法的框架下开展反避税工作。参考文献:\n1.斯文一奥洛夫洛丹李雅慧编译《快速变化世界中的国际税收问题》中国财政学会《财政研究》2002年第6期1.董文毅《论完善我国税收立法问题》中国财政学会《财政研究》2004年第6期2.王进猛《完善反避税制度迎接入世挑战》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中国财经信息资料》2002年第1期3.谢永清《国外税源控管的经验及我国税源控管的完善》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屮国财经信息资料》2004年第2期4.鲁篱《税收法律主义初探——兼评我国税收授权立法Z不足》WWW.chinalawedu.com2005年1月6•石广生主编《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知识读本(一)》人民出版社2001年11月第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