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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11-20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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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法官制度常任法官、非常任法官(特委法官、暂委法官)\n知识链接一:香港的法院组织①终审法院②高等法院(原讼法庭、上诉法庭)③区域法院④裁判法院(土地审裁处、劳资审裁处、小额钱债审裁处、淫秽物品审裁处、死因裁判法庭)\n知识链接二: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一)职责《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条例》第6条:委员会须就以下事项向行政长官提供意见或作出推荐:(a)司法职位空缺的填补;……(二)组成人员(9人)《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条例》第3条第1款:现设立一个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由以下人士组成:(a)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并为主席;(b)律政司司长;(c)行政长官委任的7名委员,计有法官2名;大律师及律师各1名;行政长官认为与法律执业完全无关的人士3名。\n(一)香港的法官组成1、终审法院☆终审法院审判庭(5人)首席法官1名;常任法官3名;1名非常任法官或普通法适用地区法官。☆终审法院上诉委员会(3人)首席法官1名、常任法官2名;或3名非常任法官。☆规则委员会(11人)首席法官1名;常任法官2名;司法常务官1人;大律师2名;律师2名;律政司司长或律政人员1名;其他人员2名。☆司法常务官:负责“内庭”工作(人数不特定)\n2、高等法院☆高等法院原讼法庭首席法官1人;法官(08年25人)、特为法官、暂委法官不特定。☆高等法院上诉法庭首席法官1人;上诉法院法官数名(08年10人)。☆规则委员会(法定人数5人即可,9人)高等法院首席法官1人;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所委任高等法官2人;司法常务官1人;大律师2人;律师2人;律政司长或律政人员1人。☆司法常务官司法常务官1人;高级副司法常务官、副司法常务官、助理司法常务官数人。\n3、区域法院:☆区域法院法官:≥2名法官组成。☆裁判委员:法官;可邀请不超过2名具有特别资格的裁判委员协助。☆规则委员会:高等法院首席法官1人;3名区域法官;律师1名;司法常务官1名;司法常务官。☆司法常务官:数人。4、裁判法院:总裁判官;主任裁判官;常任裁判官;特委裁判官;暂委裁判官。☆各审裁处:审裁官;暂委审裁官。08年:总裁判官1名;主任裁判官6名;裁判官62人;暂委裁判官11人。\n数据统计(截止于2011年8月19日)(1)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常任法官3名、非常任法官19名。(2)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司法常务官2人①上诉庭法官:9人②原讼庭常任法官27人、原讼庭特委法官9人(3)区域法院:首席区域法官、常任法官33人(4)裁判法院:总裁判官、主任裁判官8人、常任裁判官56人、特委裁判官6人\n思考:非常任法官在香港存在的价值\n1、终审法院(1)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资格1)身份资格:外国无居留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35岁以上。2)专业资格:终审法院常任法官、高等法院首席法官、上诉法庭法官、原讼法庭法官;在香港以大律师或律师身份执业最少10年的大律师。☆大律师:律师:(二)、法官资格\n(2)终审法院常任法官资格1)身份资格:35岁以上。2)专业资格:高等法院首席法官、上诉法庭法官、原讼法庭法官;在香港以大律师或律师身份执业最少10年的大律师。(3)终审法院的非常任法官1)非常任香港法官:已退休的法官或大律师担任。已退休的——高等法院法官、终审法院首席或常任法官。现职或已退休的——上诉法庭法官在香港以大律师或律师身份执业最少10年的大律师。2)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非常任法官:主要来自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普通法适用地区。属于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民事或刑事司法管辖权不设限的法院的现职或已退休法官;通常居于香港以外的地方;从未在香港担任过法官一职。\n2、高等法院(1)身份资格: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外国无居留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其他法官:无特别限制。(2)专业资格:①在香港或其他任何普通法适用地区的任何在民事或刑事方面具有无限司法管辖权的法院有资格执业,并执业的大律师、律师或讼辩人;②担任过其他各级法院的法官、裁判官、审裁官、各类司法常务官;③《律政人员条例》第2条所界定的律政人员。④按照相关法律委任的法律援助署署长、破产管理署署长、知识产权署署长以及各署的高级官员和高级律师或律师。\n3、区域法院(1)身份资格:无特别限制。(2)专业资格:①在香港或其他任何普通法适用地区的任何在民事或刑事方面具有无限司法管辖权的法院有资格执业,并执业的大律师、律师或讼辩人;②按照《高等法院条例》第37条委任的高等法院(副)司法常务官、高等法院高级副司法常务官、高等法院助理副司法常务官。\n③按照《区域法院条例》第14条委任的(副)司法常务官、助理司法常务官。《区域法院条例》第14条:④按照《裁判官条例》委任的常任裁判官,按照《死因裁判官条例》委任的死因裁判官,按照《小额钱债审裁处条例》委任的审裁官,以及按照《劳资审裁处条例》委任的审裁官;⑤《律政人员条例》第2条所界定的律政人员。《律政人员条例》第2条:⑥按照相关法律委任的法律援助署署长、破产管理署署长、知识产权署署长以及各署的高级官员和高级律师或律师。\n4、裁判法院(1)常任裁判官:在香港或其他任何普通法适用地区的任何在民事或刑事方面具有无限司法管辖权的法院有资格执业,并执业的大律师、律师或讼辩人;并且在不少于5年的期间内是:A、在香港任何法院执业为大律师、律师或讼辩人;B、律政人员;C、按相关法律委任的法律援助署署长、破产管理署署长、知识产权署署长以及各署的高级官员和高级律师或律师;D、特委裁判官。(2)特委裁判官:①常任裁判官条件范围。②增加:E、担任政府的法庭检控主任、法庭传译主任、或司法书记职系的人士。\n5、审裁官的资格(1)土地审裁处:A、各区域法院法官及其区域暂委法官,均凭借其所在职位出任土地审裁处法官。B、香港测量师学会的产业测量组学会正式成员,或具有同等专业资格并在从事土地估价方面具备至少五年经验的人士,亦可以被委任为审裁处成员。(3)劳资审裁处、小额钱债审裁处、死因裁判法庭的审裁官和暂委审裁官与裁判法院的常任裁判官资格相同。(4)淫秽物品审裁处审裁员资格:A、通常居于香港;B、居住期不少于7年;C、通晓书面英文和书面中文。\n(三)法官的任命1、终审法院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的推荐——行政长官委任——征得立法会同意——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常任法官不得少于3人,非常任法官不得超过30人。2、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的推荐——行政长官委任——征得立法会同意——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常任法官、特委法官: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的推荐——行政长官委任。☆暂委法官:由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委任。\n3、区域法官区域法院法官的任命程序与高等法院基本相同。4、裁判法院☆裁判官、特委裁判官:行政长官可以以令状不时委任他认为足够数目的常任法官或特委裁判官,该令状须在香港宪报上公告。☆暂委裁判官:暂委裁判官的任期及委任条款由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确定。☆审裁官:常任审裁官由行政长官任命。暂委审裁官由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任命。\n(四)法官行为的指引1、指导原则:司法独立、大公无私、正直及言行得当。2、履行司法职责:(1)勤于司法事务,力求守时、高效。(2)在法庭内以礼待人,避免歧视他人。(3)禁止与案件相关人员私下交流。3、取消法官聆讯资格的事宜实际偏颇、推定偏颇、表面偏颇4、法庭以外的专业活动以不影响司法职责为原则。\n5、非司法活动(1)政治组织或活动:法官应避免参加。(2)运用司法职位:禁止。(3)使用信笺信封和推荐信:格外小心,避免引起非议。(4)提供品格证据:法官不应主动提出。(5)提供法律意见:可以基于友谊、非正式或无报酬提出(6)参与组织:可以自由加入各种非牟利团体。(7)商业活动:谨慎(家族企业)。(8)业主立案团体:纯粹作为个人加入,非法律意见。(9)管理个人投资:参与商业活动规则。(10)遗嘱执行人:无报酬(11)个人诉讼:审慎处理,避免误解。\n(12)接受法律服务:法官不应接受免费的法律服务。(13)与法律专业人士交往:小心避免与正在处理或即将处理的案件中的法律人士交往。(14)使用政府设施:小心处理,避免可能的不公或不信任。(15)光顾娱乐场所:可以光顾,但要酌情处理。(16)拥有组织会籍:应注意是否会导致表面偏颇。(17)赌博:偶尔可以赌博,不会受到禁止,当过分投入或大额下注或出入声誉问题的赌博场所时,则值得商榷。\n(五)法官的任期1、常任法官:必须于达到退休年龄(65岁)时离任。但其任期可由行政长官根据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或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的建议延期,在此延续情况下,当续期届满时,法官视为达到退休年龄。2、非常任法官:并无指定退休年龄。特委法官、暂委法官任期由其各自的委任文件决定。\n1、终审法院(1)终审法院首席法官:首席法官只有在无力履行其职责或因其行为不检而被免职。该免职应征得立法会的同意。(2)其他法官:\n谢谢观看\n服务理念中的“点点”◆理解多一点真情浓一点◆学习勤一点品质高一点◆理由少一点效率高一点◆处理问题灵活点工作过程用心点◆对待同事宽容点互相协作快乐点\n放映结束!敬请各位的批评指导!谢谢观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