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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11-20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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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登记管理制度改革研究(摘要)专业:公共管理研究方向:行政管理作者姓名:指导教师: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稳定,社会才得以稳定。婚姻作为构成家庭的前提,对每一个家庭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婚姻登记管理制度作为婚姻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对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都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首先,婚姻能不能成立直接取决于婚姻登记管理制度,当事人之间是否为夫妻关系也受到婚姻登记制度的影响,为婚姻家庭法的立法提供条件;其次,在政府监管婚姻关系上也起到重要作用,对于违法婚姻进行严厉的打击,促进和谐社会的构成,充分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所以,不管是在保障夫妻双方权利、维护家庭和睦还是促进社会稳定上,婚姻登记管理制度的合理性发挥着重要的实际作用。我国当前的婚姻登记制度明显的呈现自由化的倾向,这一趋势的发展是从2003年颁布实施的《婚姻登记条例》开始的,2\n首先,这一趋势反映出对私法自治的实施,以平等独立的人格为前提,保证婚姻当事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婚姻关系中出现的内部事务,并且对自己做出的行为负责;其次,当前存在着严重的随意、草率离婚的现象,这主要是因为缺乏有效的公权力,缺乏完善的婚姻登记制度,婚姻登记所没有充分发挥其行政作用,屡屡造成违法婚姻,再加上离婚耗费的资金比较少,因此,对社会和家庭的的稳定产生了不利的后果。现在实行的婚姻级别策略根本达不到社会进步的需求。在作者看来,我们对婚姻的理解不能简单的和尊重和保护人民划等号,国家应当充分发挥公权力的用处,对婚姻的管理需要有用的增大,能够更好的达到公平合法、公正规范的婚姻形式。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婚姻登记管理制度的理论基础。第一,从婚姻的含义与性质、婚姻登记的含义与性质介绍核心概念,认为婚姻是一种契约,也可以当成一个确立行政的经过。在第二点上理论研究里,就婚姻登记这种制度也做了解析和讨论,将其归纳为管理论、服务论和文化论。一方面,婚姻登记不但体现出国家充分运用社会管理职能,发挥职能功效,国家利用婚姻登记审查婚姻行为的合法性,另一方面,也是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是政府向全社会提供的公共物品——婚姻登记服务。并且婚姻登记制度与婚姻文化有着非常紧密的联系,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第二章,我国婚姻登记制度的内涵、演变历程和改革的必要性分析。一是介绍了我国婚姻登记制度的内涵,指出婚姻登记制度的本质是国家公权力对“私法自治”的介入,意义则在于有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助于保证《婚姻法》的贯彻执行、有利于民主和睦家庭的建立、有利于规范婚姻登记工作。二是介绍了我国婚姻登记管理制度的历史发展进程,其中,事实婚姻的立法经过了登记发展妥协时期、严格登记时期和登记可补办时期三个重要的时期,当前,我国正处于婚姻登记可补办时期。我们就以目前所处的时代去看,认为公权力缺位、对事实婚姻的态度不明。三对我国婚姻登记制度改革进行必要性分析。上海市奉贤区婚姻登记机关行政败诉的案例以及国五条出台前离婚登记数量的大幅增加,凸显了目前婚姻登记制度在审查方面的不足,缺乏必要的实质审查,为虚假离婚、违法婚姻提供了可乘之机,成为人们规避关系自身利益的政策制度的工具,既浪费国家资源,还造成了婚姻登记制度丧失了存在的意义,监管作用得不到体现。章节三,现在我国的婚姻登记制度所需要应对的状况及问题,还有解析出现问题的因由。一是指出在制度设计上存在缺陷。目前的婚姻登记制度忽视传统习俗,因为改革的力度过大,造成了对于国家传统风俗习惯的忽视,立法没有从我国当前的国情和实际出发;脱离现实国情,我国地区发展不平衡,经济水平差异,风俗习惯悬殊,有些地区婚姻登记的推行遭遇“难产”的尴尬;背离相关制度,与户籍管理机关、司法机关缺乏沟通。2\n第二点所指的则是立法上存在的许多漏洞。立法将婚姻登记作为婚姻成立的唯一准则,但实际上,这样的做法是不正确的,面对事实婚问题,立法的态度是模糊而纠结;婚姻登记程序过于简单,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立法在审查环节失于严格;登记离婚制度过于宽松,相较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现行条例取消了开具介绍信及须经历1个月审查期的具体规定,公权干预弱化,使我国的登记离婚制度成为世界上最自由的离婚制度之一;针对现在的立法,在实际的登记过程中,如何管理婚姻当事人和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的不法行为的问题,都未明确规定甚至空白;婚检制度也不合理,在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出台以后,婚检率直线下滑,需要引起社会对婚检制度的重新审视。三是通过调查问卷分析上海市奉贤区婚姻登记制度实施状况,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第四章,我国婚姻登记管理制度改革的路径分析。一是制度构建。文章提出婚姻成立二元建构的制度设计,并厘定重构后婚姻登记的效力。这样既契合了传统与现实国情,又在某种程度上解决了事实婚问题的尴尬处境,需要注意的是,按照这种制度实施,不强化了婚姻登记的地位,更重要的是,当事人在对比两种婚姻行为的法律效力之后,毋庸置疑会自由选择登记结婚。二是立法完善。针对针对结婚登记审查不严、草率离婚、婚检、瑕疵登记、责任空白的问题从立法层面分别给出一定建议。三是对我国现行婚姻登记管理制度的完善。完善结婚登记审查制度、协议离婚程序制度,引入社会工作来推进婚姻登记管理与服务;采用自愿婚检与强制孕检相结合的方式来推行婚检制度的实施,让婚前健康检查成为一种服务,一种置身法律之外的公共习俗;健全事实婚姻制度,对事实婚进行弱保护,与登记婚有一定区别,并建立事实婚姻自动转正制度。[关键词]婚姻登记管理制度结婚登记离婚登记事实婚姻婚检制度2\nResearchonMarriageRegistrationManagementReforminChina(Abstract)Major:PublicAdministrationResearchInterests:AdministrationAuthor’sName:Instructor:Afamilyisacellofasociety.Familystabilityensuresthestabilityofasociety.Marriage,asaprerequisitetoconstituteafamily,playsavitalrole.Meantime,marriageregistrationmanagementsystem,asanimportantpartoftheMarriageLawoftheharmonyandstabilityofmarriageandfamily,hasaveryimportantpracticalsignificance.Ontheonehand,marriageregistrationmanagementsystemdirectlydeterminewhetherthemarriagewasestablished,determinewhetherthereismaritalrelationshipbetweentheparties,isthestudyofmarriageandfamilylawlegislativefoundation;ontheotherhand,marriageregistrationmanagementsystemisconducivetogovernmentregulationofmarriage,combatandpunishillegalmarriage,maintainingsocialstability,safeguardtheinterestsoftheweak.Thus,settingthemarriageregistrationsystemisdirectlyrelatedtothebasicunitofsociety-familystability.Visible,setareasonablemarriageregistrationmanagementsystembothfortheprotectionoftherightsofbothspouses,familyharmony,orsocialstabilityhaveagreatpracticalsignificance.5\nSincetheimplementationofthe"MarriageRegistrationOrdinance"in2003,China'scurrentmarriageregistrationsystemhasbeenfocusingonthefreedomofmarriage.Ontheonehand,itfullyimplementstheprinciplesandspiritoftheautonomyofprivatelaw,encouragingandadvocatingthepartiestodecideallmattersconcerningmarriageontheirownonthebasisofindividualityequality.Ontheotherhand,theabsenceofsevereadministrativefunctions,theextremelyweakenedmarriageregistrationofpublicpower,therisingillegalmarriages,thelowcostofdivorce,alltheseopenadoorforhastydivorces,havinghadaseriousimpactonfamilyharmony,stabilityandsocialorder.Iftheexistingmarriageregistrationsystemgoeson,theneedsofsocietywillnotbemet.Accordingtothearticle,wecannotsimplyequatemarriageautonomywithrespectforpeopleandprotection,thecountrymustusepublicpowertothemarriageproperlyandefficientmanagement,toachievetheprimaryvalueofthejusticeandequality.Thispaperisdividedintofourchapters.Thefirstchapter,thetheoreticalbasisformarriageregistrationmanagementsystem.Firstintroducesthecoreconceptsfromthemeaningandnature,meaningandnatureofmarriageregistrationofmarriage,thatmarriageisacontract,marriageregistrationisanadministrativeacknowledgmentbehavior.Second,thetheorydescribesthemarriageregistrationsystem,whichissummarizedasmanagementtheory,theoryandCultureServices.Thatmarriageisnotjustoneaspectofthenationalregistrationexercisesocialmanagementfunctions,thenationalmarriageconductthereviewtool,butalsoofpublicservicesprovidedbythegovernment,thegovernmentofthewholeofsocietytoprovidepublicgoods-marriageregistrationservices.Marriageand5\nmarriageregistrationsystemandhasaverycloseculturalties,mutualinfluence,interaction.Thesecondchapter,theconnotationofmarriageregistrationsystem,theneedtoanalyzetheevolutionprocessandreform.Firstintroducestheconnotationofmarriageregistrationsystem,pointingoutthattheessenceofmarriageregistrationsystemisanationalpublicauthorityonthe"privateautonomy"oftheintervention,thesignificanceliesinthehelpofsocialistspiritualcivilization,willhelptoensurethat"marriage"inimplementingtheexecution,totheestablishmentofademocraticfamilyharmony,helptoregulatethemarriageregistration.Thesecondisaboutthehistoryofthedevelopmentprocessofmarriageregistrationmanagementsystem,whichdefactomarriagelegislationalsoexperiencedthreestages,namelythedevelopmentofcompromiseregistrationstage,strictregistrationphaseandregistrationcangothroughstages,China'scurrentpracticeistogothroughthemarriageregistrationstage.Onthebasisofourcurrentmarriageregistrationsystemhasbeenevaluatedthattheabsenceofpublicpower,theattitudeofthefactthatmarriageisunknown.Threeofthereformofthenecessityofmarriageregistrationsystemanalysis.FengxianDistrictmarriageregistrationofficeadministrativecasesandlostfivecountriesbeforetheintroductionofasubstantialincreaseinthenumberofdivorceregistration,highlightsthecurrentlackofmarriageregistrationsysteminthereviewofthelackofthenecessarysubstantiveexamination,providesafalsedivorce,marriagelawtakethemachine,asatoolforpeopletocircumventrelationspoliciesandsystemsoftheirowninterests,notonlyawasteofnationalresources,butalsomakesthemarriageregistrationsystemlosessomeregulatoryrole.5\nThethirdchapteranalyzesthemarriageregistrationsystemproblemsandcauses.Onepointedoutdeficienciesinthesystemdesign.Thecurrentregistrationsystemignorethetraditionalmarriagecustoms,overlydramaticreformsignorethetraditionalfolkcountryfragmentedlegislativeinteractionwiththesystemandreal-lifeconditions;unrealisticconditions,unevendevelopmentofregions,economicleveldifferences,customsandthepoor,someareasoftheimplementationofthemarriageregistrationexperience"dystocia"embarrassment;departurefromtherelevantsystems,andhouseholdmanagementagencies,thejudiciarylackofcommunication.Second,thelegislativeshortcomings.Legislationtomakeregistrationofmarriageastheonlyformofmarriagewasestablishedmorewrongcondition,maritalproblemsfacingfacts,attitudeslegislationisvagueandtangled;marriageregistrationprocessistoosimple,thelackofspecificandoperational,legislativereviewlinklostinthestrict;divorceregistrationsystemistoolenient,comparedto1994,"marriageRegistrationregulations",theissuanceofaletterofrecommendationtocanceltheexistingregulationsandthespecificprovisionsmustundergoamonthreviewperiod,thepublicrighttointerveneweakened,makingChinatheworld'ssystemofregistrationofdivorceoneofthemostliberaldivorcesystem;inthecurrentlegislation,bothpartiestothemarriage,ortheregistrationofficeanditsstafffortheirexistencetoregulateillegalmisconductintheregistrationproblem,neitherclearlydefinedorblank;Premaritalsystemunreasonable,in2003aftertheintroductionof"MarriageRegistrationOrdinance"premaritalrateplummeted,causingthecommunitytore-examinetheneedforpremaritalsystem.Third,FengxianDistrictmarriageregistrationsystemimplementationstatus,quantitativeandqualitativeanalysis5\nthroughthequestionnaireanalysis.ChapterIV,thepathregistrationmanagementsystemreformanalysisofmarriage.First,theconstructionofthesystem.Thispaperproposestheestablishmentofmarriageconstructedbinarysystemdesignanddeterminetheeffectivenessofreconstructionaftermarriageregistration.Thiswillnotonlyfitthetraditionalandcurrentconditions,andinawaytosolvetheembarrassingsituationofthefactthattheissueofmarriage,moreimportantly,suchasystemdesignnotonlydoesnotweakenmarriageregistrationof"orthodox"position,andallowthepartiesaftercomparingtheeffectivenessoftheregistrationofmarriageandmarriageceremony,marriageregistrationactvoluntarilychoose.Second,improvethelegislation.Forlaxreviewformarriageregistration,hastydivorce,premarital,blemishesregistration,liabilityblankquestionsweregivensomesuggestionsfromthelegislativelevel.Thethirdistoimproveonourcurrentmarriageregistrationmanagementsystem.Perfectmarriageregistrationcensorship,divorceproceduresystem,theintroductionofsocialworktopromotemarriageregistrationmanagementandservice;voluntarypremaritalpregnancytestandforcedtoimplementacombinationofpremaritalsystemimplementation,sopre-maritalhealthcheckasaservice,akindofpublicexposureoutsidethecustomarylaw;thefactthattheinstitutionofmarriagesound,thefactthatthemarriageofaweakprotection,registrationofmarriagewithacertaindistinction,andtoestablishthefactthatmarriageisautomaticallyregularizedsystem.5\n[Keywords]MarriageRegistrationandManagementSystem;Marriageregistration;Divorceregistration;defactomaritalrelation;Pre-maritalcheckups5\n目录导言1一、问题的提出1二、研究价值及意义2三、文献综述3四、主要研究方法7五、论文结构7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8第一章婚姻登记管理制度的理论基础9第一节核心概念9一、婚姻9二、婚姻登记10第二节婚姻登记制度的相关理论说13一、婚姻登记制度的管理论13二、婚姻登记制度的服务论14三、婚姻登记制度的文化论15第二章我国婚姻登记制度的内涵、演变历程和改革的必要性分析17第一节我国婚姻登记制度的内涵17一、我国婚姻登记制度的涵义17二、我国婚姻登记制度的现状18三、我国婚姻登记制度的本质19四、我国现今婚姻登记制度的意义分析20第二节我国婚姻登记管理制度的历史发展进程21一、发展历程21二、制度变动与评析23第三节我国婚姻登记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分析2562\n一、我国婚姻登记制度存在缺失的案例反映25二、对我国婚姻登记制度改革必要性的思考26第三章我国婚姻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29第一节制度设计上存在缺陷29一、忽视传统习俗29二、制度设计的关系29三、背离相关制度30第二节立法上存在不足30一、婚姻登记唯一性的立法论调不合理30二、立法存在缺陷31三、婚检制度不合理34四、与相关法律存在冲突35五、其他问题36第三节当前上海市奉贤区婚姻登记制度实施状况分析36一、调查问卷研究的问题及目标36二、调查中受访个体的基本状况分析37三、受访者对上海市奉贤区婚姻登记政策实施的反馈结果分析39四、调查结论43第四章我国婚姻登记管理制度改革的路径分析45第一节制度构建45一、婚姻成立形式要件的二元构建45二、重构后婚姻登记效力的厘定45第二节立法完善46一、针对结婚登记审查不严的问题46二、针对草率离婚问题46三、针对婚检问题47四、针对瑕疵登记问题47五、针对责任空白问题47第三节我国现行婚姻登记管理制度的完善4862\n一、完善婚姻登记管理制度48二、完善自愿婚检制度51三、建立健全事实婚姻制度53结语55参考文献5762\n婚姻登记管理制度的改革研究导言一、问题的提出婚姻法是私法领域的一部分,最初成立婚姻登记制度的目的就在于为婚姻提供服务和保障,有效监管,进一步促进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和谐。一方面,婚姻登记制度决定了男女双方是否存有夫妻关系,决定了婚姻的成立与否;另一方面,婚姻登记制度是政府实施的对婚姻关系进行有效监管的行政手段,它可以对不法婚姻行为进行严厉打击,还能够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稳定社会秩序。那么能不能合理定制是联系到社会基础单位——家庭的稳定,对家庭产生重大的影响。与此同时,婚姻登记也是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一项特殊职权,不仅代表着国家公权力对于个体私权利的一种维护、规范、监管和协调,也代表着行政机关对公民个体所提供的公共服务,体现了公共管理的人本主义取向。而随着新《婚姻法》和新《婚姻登记条例》的相继出台,对我国的婚姻文化和婚姻价值观带来了一定的影响。便捷的结婚登记与离婚登记程序催生对婚姻的草率态度。“闪婚”、“闪离”的现象在社会中屡见不鲜,并且呈现泛滥趋势,在年轻一辈中尤为明显。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西方的思想观念对我国的传统思想造成了冲击,并且互相融合,形成独具我国特色的新的思想文化观念。其中改变最明显的是性观念和家庭观念,现已经摆脱了传统的束缚。我国现在实行的婚姻登记管理制度面对当前的新形势,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亟待进行深刻地制度改革,制度的不合理导致家庭矛盾加剧,社会的稳定发展会受到个人家庭的不和谐的影响,必须通过哦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现行的婚姻登记管理制度,才能有效解决现今面临的婚姻公告缺失、离婚限制期没有明细规定、夫妻双方协商同意离婚便可办理手续等问题。62\n家庭涉及儿女与财产的归属难题,若无法进行妥当的处理,便会对子女的健康成长造成影响,并且引发夫妻双方之间的矛盾。另外,家庭的安定和谐还能够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发展。而我国现今推行的婚姻登记制度却使得结婚与离婚的手续过于便捷,产生了一系列社会问题。为了妥善解决上述的问题,急需国家公权力的一定的、合理的介入,完善我国的婚姻登记管理制度,从而保证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同时维护家庭和睦,保证下一代健康成长的作用。二、研究价值及意义国外对婚姻登记管理制度的相关研究较少,能够作为参考的文献数量少。国内对婚姻登记管理制度的研究较为深入,普遍认为现有的制度存在诟病。需要对其进行不断的完善,以真正符合人们的需求,从而解决由婚姻登记管理制度不合理所引起的社会问题。国内的相关研究大部分为法学专业人士所撰写,从公共管理层面上对婚姻登记管理制度进行深入研究的相对较少。本文从公共管理的角度切入,对我国的婚姻登记管理制度进行透彻分析。探究其存在的缺陷,并且分析其与当今社会离婚率高、家庭观念转变和家庭信任危机是否存在一定的联系。并且探讨应当如何对婚姻登记管理制度进行完善,以便妥善解决这些问题。另外,应当如何以婚姻登记管理制度引导人们转变落后的婚俗文化与婚姻思想观念也是本文撰写想要解决的问题之一。(一)理论意义我国的婚姻登记管理制度仍旧存在较大的不足,无法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我国的学者一直致力于改善婚姻登记管理制度。但是,相关的研究人员大部分为法学专业,公共管理专业对婚姻登记管理制度有所涉猎的研究人员较少。本文从公共管理层面上对我国婚姻登记管理制度进行研究,从理论上对婚姻登记管理制度的研究方向进行了拓宽。(二)现实意义62\n我国目前存在的离婚率高、婚俗观念落后、家庭观念转变与婚姻信任危机,在一定程度上与不完善的婚姻登记管理制度相关联。本文对我国婚姻登记管理制度的不足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并且探究其与社会现象、思想观念之间的关系。针对现实基础,并且借鉴先进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对婚姻登记管理制度的改善提出相关的意见和建议。从而有助于解决由不合理的婚姻的登记管理制度引发的社会问题。三、文献综述在婚姻家庭立法中的必不可少的一个重要部分就是婚姻登记制度,从1949年以来,我国的婚姻立法一直是现代法治建设的迫切任务,与此同时,也是一项多元而广阔的历史性文化建设。性法文化的继承和时代性法文化的创新三位一体的交融同构。曹诗权:《中国婚姻家庭法的宏观定位》,载《民商法研究》,1999年第4期。在我国完善和改革婚姻登记制度的过程中,我们必须扬长避短,汲取国外优秀的立法文化。婚姻家庭虽属于私法领域,但还是跟公法有关联的,那么我们能做就是增强国家公权力以及社会公权力。可作为国家和社会公权力干预的重要工具,婚姻登记法也应当符合这一发展潮流。尽管世界各国的法律产生于其各自的社会历史背景和现实社会状况,有着特殊性,但是在制度设计的初衷及客观行为模式等方面还是具有一定的共性的,因此比较和借鉴各国法律制度有着一定的必要性。(一)国外研究综述国外对婚姻登记管理的理论研究相对较少,所以相关的文献数量也不多。AntonyW.Dnes和RobertRowthorn在《结婚与离婚的法经济学分析》一书中指出了无过错离婚制度,什么是无责离婚主义?其实就是说,一旦在婚姻关系上出现严重问题,只要有夫妻双方谁出现了问题和过失,都可以申请离婚,而且,通过行使自身的权利,就能够得到批准。因为在这个原理里面,导致李欢的原因跟过错无关,那么这个远策就被称作无过错原则,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这种法律叫做无过错离婚法。安东尼·W·丹尼斯、罗伯特·罗森:《结婚与离婚的法经济学分析》,王世贤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60页。62\n在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出现的相互抗衡的矛盾的摩擦过程中,无过错离婚制度就应运而生。当事人由此可以自由解除婚姻。但同时,作者们采用经济分析的方法对结婚和离婚进行分析,强调了错误的立法设计会带来与立法初衷相反的结果。婚姻质量不仅对夫妻情感关系具有较大的影响,而且还会影响到婚姻关系的稳定。Lewis,R.A.和G.B.Spanier在考察婚姻稳定时将婚姻质量和婚姻的稳定性结合起来,认为婚姻质量和婚姻的稳定性之间存在着紧密关联,婚姻质量越高其稳定性越好。Lewis,R.A.&G.B.Spanier:《TheorizingabouttheQualityandStabilityofMarriage》InW.R.Burr(ed.),ContemporaryTheoriesaboutFamily,NewYork:FreePress,1979年。随后,Booth,A.和L.White在关于离婚问题的经验研究中对路易斯和斯帕尼尔的观点持支持态度。Booth,A.&L.White:《ThinkingaboutDivorce》,JournalofMarriageandtheFamily42,1980年。但是我国现行的婚姻登记制度,让“闪婚”一族不断涌现,大大降低了婚前感情基础,进而影响婚姻质量,引发婚姻的不稳定性。普通婚姻法指的是,当事人双方通过相互之间订立契约,不依靠任何宗教或者民间通俗的仪式,自愿结合的成的婚姻。”OttoE.Koege:《CommonLawMarriageandItsDevelopmentintheUnitedStates》,164-66(1922)。中国的事实婚姻,实际上就是美国所指的普通婚姻法,经过百年的发展,经过了广泛认可,发展到因为客观原因所废弃,再发展到经过众多学者和法官的研究和探讨,形成了当下的一个较为成熟的普通法婚姻规则,不但尊重普通法婚姻的实际,同时又摈弃了普通婚姻法存在的问题,而且通过这个规则可以实现国家合理干预个人自治,在某种程度上而言,我国事实婚姻制度可以很好借鉴和学习这个范例。虽然国外的相关研究较少,但是仍旧存在一定的借鉴意义,完善我国的婚姻登记管理制度需要结合国内外双方的研究成果。(二)国内研究综述关于对我国现行的婚姻登记制度的评析,作者在整理和归纳已有的相关研究的基础上,从以下几点对我国现行婚姻登记制度进行分析和评价:62\n关于婚姻登记制度的权利义务设定,宋从越著《现行<婚姻法>结婚制度的几点思考》宋从越:《现行<婚姻法>结婚制度的几点思考》,载《阴山学刊》,2002年第3期。对其做了很好的归纳和分析:婚姻登记制度的重点在于保证合法的夫妻关系,对夫妻双方享有的权利和应该履行的疑问进行保障,促进未成年子女和民族的利益,同时,还能保证高质量的婚姻,维护家庭稳定和谐。在自由婚姻中,男女地位平等,且只能一夫一妻,体现了男女双方的受到同等的对待,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实现婚姻登记制度的规范化。在中国特色的婚姻制度及其实践特征的解释上,巫昌桢著《婚姻与继承法学》,方文辉著《婚姻概念质疑》等专著对我国的婚姻的概念以及婚姻登记制度做了很好的梳理。巫昌桢:《婚姻与继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方文晖:《婚姻概念质疑》,载《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6年第2期。在形成婚姻关系的过程中,其中包含两个重要部分,一个是表示形式要件的婚姻登记,详细的能够从下面几个方面表现出它的制度价值:第一,婚姻登记制度是在婚姻立法中渗透的民法中的自治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同时还反映出城市信用原则。第二,婚姻等级制度反映了我国婚姻立法追求和强调的是自由婚姻,而自由婚姻实际上就表现出婚姻法中存在民法意思自治原则。方面三,公共秩序的良俗也能利用婚姻登记制度,一次啊来得出最好的价值所以,处在婚姻登记制度的制约里,因此,婚姻登记制度的要求下,不能近亲结婚,如果没有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也是不能结婚的,更严重的是重婚,是不合法的婚姻关系。第四,我国婚姻立法还对结婚当事人的诚实守信有要求,在缔结婚姻时,不能够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披露个人的真实信息,不能隐瞒已婚事实等。无责离婚主义其实就是说,不管夫妻双方是否存在过错,一旦在婚姻关系上出现严重问题,不管是哪一方的错误,夫妻双方都有申请离婚的权利,而且,只要请求离婚,都是被允许的。由于在这个原则中,并不是过错导致的离婚,所以这一原则也叫无过错原则。按照相关的婚姻法规,这一原则就是无过错离婚法。安东尼·W·丹尼斯、罗伯特·罗森:《结婚与离婚的法经济学分析》,王世贤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60页。在个人和社会相互产生的利益竞争和妥协产生了无过错离婚制度。巫昌祯、杨大文在婚姻的契约实行和登记存在的现实价值上进行了研究,他们共同编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与实证研究》巫昌祯、杨大文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与实证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62\n一书,在该书中,他们的观点是婚姻登记属于二元性的契约,对于行政机关监督婚姻、管理婚姻起到积极的作用,也就是说,通过婚姻形成的契约关系,既包括当事人和当事人,也包括当事人和国家。“能不能成立婚姻关系一方面和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也密切的联系,而且会极大的影响后代的身体健康和财产问题,甚至对整个社会也会造成重大的影响,因此,随意、草率的结成婚姻关系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国家和社会重点保护的对象就是社会的基本单位,也就是家庭,有利于整个人类社会的稳定安康。”婚姻登记表现的不只是一种形式,通过这种形式,可以实现婚姻当事人和国家形成契约关系,要是离开了这一形式,婚姻当事人和国家之间无法形成契约关系,因此,也会影响婚姻本身发挥的法律效力。国家登记机关可以通过婚姻登记这一环节严格审查婚姻,首先要审查婚姻当事人是不是满足结婚的条件,是不是和法律的要求相一致,其次要审查婚姻当事人的实质要件是否达到要求,避免出现违法婚姻等现象。从这点可以推断出婚姻登记对于婚姻关系的成立具有巨大的作用和价值。在“强制”婚检和自愿婚检上一直存在着争议,有的人觉得“强制”婚检不能取消,比如,何敏静女士在其硕士毕业论文中对其有研究,在实施《婚姻登记条例》之后,全国婚检率大大降低,部分省市婚检低至1%甚至是0,因此,也增加了新生儿缺陷率。还有的人觉得我国立法实行自愿婚检是一个进步发展,表现出对人权和婚姻自由的尊重和保护,比如说,在章志远先生看来,自愿婚检制度就是政府离开婚检领域的表现,政府充分尊重了公民选择权,所以这一制度的放宽反映了立法尊重民意章志远:《制度变迁、利益冲突与管制重塑——立足于婚检管制模式演变的考察》,载《法学家》,2007年第6期,第108页。。大部分学者都反对登记离婚制度,这是因为他们把我国当前持续增长的离婚率和未成年子女遭受的伤害归咎于登记离婚。根据我国登记制度法规,当前人在分割财产和抚养子女等问题上意见统一是登记机关登记当事人离婚申请的基础,必须可以现场发证。离婚手续比较简单。因此,离婚非常容易,闪婚、闪离也是层出不穷何敏静:《中美婚姻登记制度比较研究》,湖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年,第31—32页。,结婚越来越草率,很多未婚或者刚结婚的人甚至对婚姻产生恐惧,认为婚姻难以得到稳定的保障。孙晓英的观点是宽松的立法62\n不但导致容易离婚,而且还造成离婚很容易,从这一点看来,会造成的不利影响是人们难以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念,个人主义盛行,甚至会使他们没有责任心。孙晓英:《离婚衡平机制研究》,郑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年,第13页。总而言之,上述学者的观点都是:登记离婚一定程度上实现了自由离婚,但是更严重的是家庭和社会的利益都会受到伤害。针对我国婚姻登记制度,学者们提出一些对其进行完善的对策:首先,夏吟兰女士基于婚姻关系的联系和重要性,认为“有条件地规定离婚考虑期”。夏吟兰:《对中国登记离婚制度的评价与反思》,载《法学杂志》,2008年第2期,第14—16页。这是由于这婚姻这种身份关系很重要,比任何社会关系的影响更为深远,而且婚姻关系的成立和解除都会深刻关系到其他有关群体,所以当事人必须要谨慎对待;再加上在婚姻关系中,当事人之间发生争吵,冲动分手的情况很多。其次,严永在不断下降的婚检率和新生儿缺陷问题上也进行了研究,他将这一问题归咎于婚检权力直接变成婚检权利,政府宏观上调控婚检减少。严永:《正确认识我国婚检制度的改革》,载《湖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6年第3期,第54页。虽然我国的学者对婚姻登记制度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但是研究方向较为狭窄,对公共管理角度出发进行研究的学者较少,并且其中缺失权威性的学术报告。四、主要研究方法本文借鉴其他学者的研究成果,再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对我国婚姻登记管理制度进行深入的分析。探究其功能、意义与本质,其存在的缺陷以及改善的相关措施。本文在研究方法上主要运用了比较分析法、历史分析法、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和案例分析法。第一、比较分析法。本文将中国的婚姻登记制度与国外较为完善的制度进行对比,从而探究我国制度的缺陷,并且将国外先进经验与本国国情相结合,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第二、历史分析法。我国的婚姻登记管理制度发展拥有其自身的特点。这与我国独特的社会环境与思想观念息息相关。本文对婚姻登记管理制度的发展历史进行剖析,并且探究其与时代之间的联系。方面三综合定量法以及定性法。62\n本文基于婚姻登记政策以及实施政策产生的成效,通过问卷调查的方法对其进行考评。发出的共一百份问卷全部收回,在经过定量分析调查之后,保证实现定性假设经由量化的结果得到验证,通过这种方法,不但能使研究更科学,还能得出更加准确、有效的结果。案例分析法。通过在实际工作中碰到的具体案例分析现行婚姻登记制度存在的一些诟病,为婚姻登记管理制度的改革研究提供一定的事实基础。五、论文结构除了导语部分,本文共分为四章。章节一,基础是有关的理论很生动细致的讲述了婚姻登记制度的相关含义以及内容。第一,对婚姻与婚姻登记的内涵和实质进行了阐释,第二,从婚姻登记制度包括的三个方面的理论进行阐释,即管理论、服务论和文化论。章节二,婚姻制度登记在我国的演变历程包括改革的原因。第一,对我国婚姻登记制度内在含义进行了详细的介绍,第二,对我国婚姻登记管理制度的历史发展进程进行阐述,并对我国现行婚姻登记制度进行了评价,认为公权力缺位、对事实婚姻的态度不明。第三,详细解析和讲述了我国目前婚姻登记制度应该改革的关键所在。第三章,深入分析我国婚姻登记制度当前存在的问题、现状以及产生这些现象的原因。第一,指出在制度设计上存在缺陷。第二,指出立法上存在不足。最后通过调查问卷分析上海市奉贤区婚姻登记制度实施状况,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第四章,我国婚姻登记管理制度改革的路径分析。第一,制度构建。文章提出婚姻成立二元建构的制度设计,并厘定重构后婚姻登记的效力。第二,立法完善。针对针对结婚登记审查不严、草率离婚、婚检、瑕疵登记、责任空白的问题从立法层面分别给出一定建议。第三,目前我国婚姻登记制度现状,针对当前的现状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一)主要创新62\n本文不仅对我国目前的婚姻登记制度存在的缺陷进行详细的阐述,还仔细分析其对社会以及思想观念的影响。针对婚姻登记制度及目前事实婚姻、婚检状况,试图从制度和立法两方面对其进行完善,建议引入一定的监管手段,以期更好地引导思想文化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二)不足之处1、虽然我国对婚姻登记制度研究的文献较多,但是大多从法律专业角度出发,从公共管理层面进行研究的文献较少,缺乏高权威性、强专业性的研究成果,所以本文理论基础显得较为薄弱。2、我国婚姻登记管理制度历时长远,经过了几个阶段的发展,并且其中蕴含着每个时期的特点。对我国婚姻登记管理制度的发展历程进行研究,需要立足于其所处的时代背景。由于时间上间隔较大,无论是思想文化还是社会状况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所以,需要查阅大量资料,才能对婚姻登记管理制度各个发展阶段的时代背景进行详细的了解,本文在这方面有一定的欠缺。第一章婚姻登记管理制度的理论基础第一节核心概念一、婚姻(一)婚姻的含义对于婚姻的界定,其指得是统一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两者之间保持长久的生活目标,实现结合男性和女性的社会形式。详细如下:一、一场婚姻一男一女的组成,然后组建了两个人的联系。那么这一点里面重点所讲的就是同性之间为何不能结婚的原因。由于自然因素的影响产生了婚姻,也就婚姻取决于男性和女性本身固有的差异和两者本能的需求。62\n二、跟通奸、姘居相比较,男女双方结成夫妻最主要的原因就是为了形成一个长久生活的目的。而通奸、姘居这两种关系并不是以男女双方共同长久的生活为目标,而且他们的关系并不像婚姻关系那样光明正大,而是偷偷摸摸进行的;没形成婚姻关系却居住在一起的男女是不正当的夫妻关系,只是在一起生活。毋庸置疑,世界万事外物无时无刻不在发生变化,感情也是,立法对所有夫妻长相厮守的要求并不是固步自封的,但是,最起码要保证最开始结为婚姻关系是为了长久的在一起生活。三、所谓婚姻也就是一个社会关系,他所代表的就是男女彼此自己愿意两人在一起共同生活。实际上,婚姻体现的也是一种社会属性,之所以成为婚姻,原因在于应该和当下的社会制度相一致。婚姻是两个人的结合,但实质是结合成一种社会关系,不单单指的是自然关系。四、以婚姻形式结合的两个不同性别的人所形成的关系,是不违法法律规定和要求的。婚姻中必须满足实质要件以及形式要件的双方结合,且必须经过法律的确认、认同后才能生效,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对婚姻关系进行调整、规范及保护:首先,法律上明文规定在婚姻的构成中,组成婚姻的两个要件是形式和实质。任何确立了婚姻关系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都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也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还有,彼此两人组成婚姻关系以后应该担当相关的义务,履行相关的认知,从而能为婚姻关系享受的权利得到保护。最后,如果确定的男女双方的关系和法律不相符,都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保证实现合法和规范的婚姻关系,进一步维护婚姻当事人的权益。(二)婚姻的性质62\n西方学者认为婚姻是基于男女双方处于地位平等的的协议,也是民事上的要式契约,就相当于公司和公司之间签的合同,然而离婚就像是解除契约即撕毁合同。目前西方大多数的国家把婚姻契约当作他们婚姻立法的理论依据。例如在《法国民法典》(1896)提到:“婚姻的结合如果没有特别的要求,一般的契约都可以约束。”在英国美国和法国的法律中,婚姻契约也属于是契约的一种,但是作了下面四点要求:第一必须走法律形式或仪式比如我国就要到国家民政局登记;第二必须按照法律制定的条件来,并且夫妻双方不可以随意的改变;第三婚姻双方不可以商量解除;第四是产生特殊的身份效力。婚姻契约不但把夫妻双方的关系融入进私法关系中,而且这种关系的调整方式和商品契约关系一样。在我们的国家,由法律由认可的婚姻关系,其中包含了夫妻双方的人身关系和财产权。而在这里人身关系占据了婚姻关系的主导地位,财产关系是仅仅只是挂靠在人身关系。依据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把男性和女性当中的社会关系认为是婚姻,婚姻的性质、特点和发展变化,都要受到自然规律的约束,但是这主要是生产关系来决定的。二、婚姻登记(一)婚姻登记的含义婚姻登记是男女双方婚姻状态的一种展示,而婚姻登记的相关工作人员有权利对于当时当事人的婚姻情况,进行登记或者不登记,而登记婚姻后,夫妻双方的婚姻将会被赋予绝对的法律效益。1、婚姻的成立称之为结婚从古至今,一夫一妻制的家庭关系建立以来,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不管成立还是解除,都必须要走相关的法律程序各国目前存在的结婚程序或形式,一般主要有三种:宗教形式、登记形式、习惯形式。在1949年的《婚姻法》和英国普通法中制定了两种婚姻关系建立方式。第一种是结婚方式是宗教结婚仪式,是在公告了三周后并且经过管区的教堂的认可后,然后由牧师在教堂举行结婚仪式,而且见证人必须是两个人或者以上。第二种就是我们比较熟悉的结婚仪式,是经过夫妻双方在自己居住的所在地提出结婚登记,在拿到婚姻登记的工作人员所发的登记许可证以后,由登记官主持仪式,既可以在家里举行婚礼,也可以在登记官办公处举行,同样也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前苏联和东欧国家一般采用登记的方式。比如在《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家庭法典》第6条中提到:“在夫妻双方结婚时,必须在结婚登记的相关工作人员的见证下,然后表达他们自愿结为夫妻,最后进行结婚登记。”62\n而《苏俄婚姻和家庭法典》十三条规定:“夫妻双方结婚要求在国家的户籍机关进行登记”而在美国的婚姻法中规定了三种婚姻关系的建立方式。教堂举行婚礼并领取结婚证;第二种为法律婚,由政府官员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进行登记,并颁发结婚证,而婚礼也要在政府的官员和证人的见证下举行;第三种称为习惯婚,也叫事实婚,是只要双方同意,写好注明姓名、结婚时间、地点的婚书即可,而不需要在教堂或政府官员面前举行婚礼。美国21个州是承认这种事实婚的。2、婚姻的解除称之为离婚一般而言,各国处理离婚的程序有两种,一种是协议离婚,另一种是法院起诉离婚。如果是一方提出离婚的,一般各国都按照法院诉讼程序处理;如果是双方自愿离婚的,可以是按行政程序处理即协议离婚,也可以是按法院诉讼程序处理。在现代各国法律中,基本上各国都规定了登记程序,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可见登记程序占有着重要位置。(二)婚姻登记的性质62\n我们为什么首先要对婚姻的行为性质做一个系统的分析和划分,是因为如果我们正确的定位了结婚登记行为的性质,那么这将会对有关的结婚登记管理规则的建立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婚姻登记毋庸置疑要归类于行政行为,但是当谈到到底是行政许可又或者说是行政确认的时候有产生了不同的观点。在把婚姻登记归类于行政许可行为中的一批学者中,张民安提出了这样的观点“结婚登记不仅是国家承认的夫妻双方关系的一种行政行为,也是国家接受夫妻双方可以结为夫妇的并且有法律效益的一种行为。所以,结婚登记是一件非常严谨的事情。也有些学者持不同的观点,比如罗秀兰学者则把其归类于行者确认行为,她的观点是:“婚姻登记是办理结婚登记的机构在对于夫妻结婚行为或者离婚行为后审核确定的一种行政确认行为,但从其本质上也归类到公公法律的一种行政确认方式。”有人说它是行政许可行为,也有人说是行政确认行为,到底谁是正确的观点呢?接下我就谈一下的个人的观点。在我国国家的法律界中大多数人还是把现在实行的婚姻登记制度归类到行政确认行为,政府从公益的视角来看,是确认夫妻双方结婚的意愿或者离婚行为,政府的主要作用是对夫妻双方结婚或者离婚这一存在的事实一种证明和公示。我也认为婚姻登记是一种夫妻双方婚姻合意契约的行政确认行为,并且这一行政确认行为能给夫妻双方的权利或者义务带来直接的影响。如果登记成功,那么夫妻双方的权利或者承担的义务将会受到法律的保障,而且这样也会让夫妻之间的关系处于一种比较安稳的状态。如果在登记结婚之前,当事人有同居的事实情况,并且社会大众已经知晓其夫妻身份,那么结婚登记就是对于这一事实婚姻关系的认定。因此在对已经存在的婚姻事实的登记也被看作是行政确认行为。第二节婚姻登记制度的相关理论说一、婚姻登记制度的管理论西方学者威廉·丁·欧德纳尔(WilliamJ.O.Donnell)等人的观点是,怎样调整夫妻婚姻家庭关系,在法律上没有一个清晰的规定。而大多数是靠我们设定出明确的婚姻管理条例来规定的。威廉·丁·欧德纳尔、大卫·艾·琼斯:《美国婚姻与婚姻法》,顾培东、杨遂全译,重庆出版社1986年版,第1—2页。婚姻登记制度就是以法律形式表达的国家意思,例如具备哪些条件才能结婚,又如哪些情况下才能离婚,又比如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的时候,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是怎样行使的,在例如婚姻的效力怎样,这样类似的规则是法律明文规定了的。而且以上那些规则夫妻双方无法自己决定或者互相商量确定。婚姻是两性之间的结合,是最为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婚姻是两性之间的结合,是最为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夫妻双方婚姻的建立必须要有必要的形式,也要走相应的程序。现在我们国家实行的是登记制的立法模式,而在古代,我国的结婚仪式是经夫妻双方父母同意,再由媒人经过提亲,择日,送礼,迎亲,等种种形式来建立的。但是在以前的封建社会中,婚姻往往被当作家族利益的牺牲品,由父母的意见决定,而作为夫妻当事人却往往身不由己。正因为这种男尊女卑,百事孝为先,无自由,无思想的封建婚姻制度与新中国改革和发展的理念南辕北辙,所以我国摈弃了这腐旧的制度。现在新中国正在向婚姻自由,恋爱自由的美好方向前进。62\n借鉴苏联的婚姻管理经验,建立了婚姻登记制度,也为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的确,婚姻登记制度作为我国传统仪式婚的一种替代,是时代进步的一种体现。首先,国家婚姻的相关措施,标志着国家对婚姻的重视程度。其作为监管手段,让其婚姻在同步有效的进行下,促使国家对深入计划人口婚姻状态,有利于统筹规划。第二,通过国家行政部门的登记程序,自由恋爱是当今社会发展潮流所衍生的新概念,结婚的自由性的、合法性是国家对现今婚姻的一种态度。在相关部门处进行合法登记,更多彰显的是离婚和结婚在国家权威机构下,自由民主的进行合理分配,并不是在某一强制行为下所做出的事情。其三,国家权威机构婚姻的公布,使之让众多人心理上公认这一事实。在古代,新人双方上有父母,下有媒婆进行公证,可见婚姻在是一定他人意志晓知的情况下,促成的恋爱关系。据今,婚姻制度相关机构的建立,都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群众的相关利益,保障群众受到更多人的认可,具有一定的权威性。从另一方面讲,婚姻机构的建立,保护了现已有结婚人士对恋爱的保护,不能让其他人士侵犯别人的现应有的婚姻状态。最后,实现婚姻制度的改善,是有效保障婚姻制度有序不乱的进行,对国家维护群众婚姻的态度。通过婚姻登记制度的设立,让婚姻法对结婚条件、离婚情形、婚姻效力等实体性问题作的规定得以实现。国家建立相应的婚姻机构,严格把控群众的婚姻观,从群众基本为出发点,实质性的调查公众婚姻已其降低婚姻的突发离婚概率,严肃的监督公众婚姻状态已其防止婚姻双方发生不必要的摩擦。综上所述,国家对公众婚姻的重视程度达到了高峰,为了满足公众有圆满的婚姻幸福,国家严格把关社会动态的转变,从而建立服务于婚姻的相关机构。二、婚姻登记制度的服务论婚姻机关单位对群众进行合理化的归纳,确保民众婚姻现况有条不絮的进行,并确认群众的现有状况,虽属于民事登记,但从公共行政的角度来看,婚姻登记是政府提供的一种公共服务,是政府向全社会提供的公共物品——婚姻登记服务。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新《婚姻登记条例》,62\n废除了《婚姻登记条例》中对婚姻的束缚,内容上改变了原有传统婚姻的色彩,在大量内容进行新改革。降低了登记机关的管理职能,表明了政府淡化行政管理色彩、强调婚姻登记工作人员服务意识的角色转变。婚姻登记是政府向全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组成部分,是民政行政机关的民政公共行政行为,属于民政公共服务的组成部分。在奉贤区婚姻登记机关,“依法行政,热情服务”就是婚姻登记部门每一位工作人员的工作宗旨,并免费提供便民服务措施,如为老年人提供老花镜、为军人和70岁以上老人开题绿色通道、现场提供饮用水、开通网上预约通道、实行周六上班制度等,整个上海目前更是取消婚姻登记工本费收费制度。以小见大,婚姻登记机关的种种温馨便民措施,足以可见婚姻登记是政府为公众提供的一项公共服务,是全心全意为百姓办事的具体体现。档案是公民一生相伴的遗留品,它覆盖了公民在中国合法认可的基础下,对其一生进行简单的归纳介绍。在婚姻中,有关部门也成立婚姻档案归纳部门,其机构在记录结婚、离婚登记管理时所产生的材料。国家对婚姻的重视程度相当关注,所归纳的婚姻档案更好的实现感性化管理群众,为国家了解公民婚姻的状态和社会进展作出的重要指标。如今结婚证、离婚证的用途越来越广泛,如迁户口、贷款、办产证、出国、独生子女补助、财产公证、子女继承父母遗产等等,办理相关事宜时必须出具婚姻状况证明。然而很多当事人因证书遗失或损毁,需要查婚姻档案才能补领证书,因此婚姻档案正逐渐成为查阅率最高的档案,成为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重要证明之一。因此,认真做好婚姻档案工作,保存好当事人的婚姻档案,是民政部门为百姓提供服务的又一项重要任务。三、婚姻登记制度的文化论婚姻制度是国家了解社会进展的一项重要制度,它随时制约着社会,为稳定社会风气提供重要保障。曾有人说过:婚姻是社会发展的相关因素、无论哪个区域,婚姻都不是双方彼此的事。可见,公众婚姻对国家的繁荣发展有着纽带作用。婚姻制度的建立,是社会在可观的条件下形成的相对措施。它防止社会的腐烂,进而做出一系列的规章制度。62\n据有关书籍报道,婚姻是与社会进化的产物,起初的原始社会中,性生活的糜烂标志婚姻的起源。在逐步时代牵引下,出现了分配式的婚姻,即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不存在一见钟情的说话。在当今文明社会中,一夫一妻制度的自由恋爱观出现在广大民众的人认知中。从中可了解,婚姻制度的是随着社会文化发展而转变,社会文化的发展与婚姻制度的改革紧密相联。建立合理的婚姻制度、条理性的了解公众婚姻状况,是社会发展历史进程上的重要转变。所以,婚姻制度是社会发展的的产物。在所知的人文习俗,彼此双方的人生理念,看待异性的长相程度,结婚所需要的服装和流程,这都属于婚姻文化的一大群体。婚姻文化繁多,从思想和物质上可分为两大点:普及化的文化和价值领域的文化。普及化的文化大致可以可理解为群众对婚姻的生活保障,而价值领域的文化是升华了群体式文化,在满足物质领域后所衍生的产物。两种文化相辅相成,如春风般滋润着婚姻文化的传承和传递。在社会发展中,婚姻文化是其发展的重要依据,给社会文化发现开辟了道路。可以说,婚姻文化的传承可以离不开婚姻制度的改革。婚姻规章制度是结合了婚姻文化的文化产物,积极纵观婚姻文化带来的效应,从而进行有序列的归纳整理,制定出适用于婚姻文化的婚姻制度。从另一观念来看,婚姻制度的构成必须参照当时时代背景下的婚姻制文化。反之,婚姻文化的转变也随着婚姻制度建立的影响潜移默化的进行时代文化更替。婚姻制度的建立离不开婚姻下的产业文化,双方都对社会具有跨时代的意义。三、婚检制度不合理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成婚年前必需体检”这一规定,政府相关的单位不再卖力管理强制性的婚检的事宜。主要原因有三点:其一,婚姻法及相关法律对不宜结婚的疾病并未明确指出,导致即使当事人提交了婚检证明,婚姻登记员也无法明确判定其是否适合结婚;其二,婚检成了一些不良医疗机构谋取利益的工具,利用新婚夫妇必须体检的心理胡乱添加检查项目收取费用;其三,体检过程中百姓62\n的健康信息有很大的概率会泄露出去,侵犯了个人的隐私权。因此对于很多很多这样的表现的整治,新的《婚姻登记条例》本着自己对个人康健状况负责的原则,取消了婚前检测。在新的规制实施之后,我们所亲眼所见的跟人期望的最终结果却是惨淡的婚检现状及新生儿病残率的回升。对于像这种情形的发生,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颁布之后,很多很多部门和全国上下地方对于需不需重新拾起婚检的必要性散出热烈的呼声,有的地方甚至做出了措施,我们可以看到,黑龙江省在2005年便立法要每个人必须进行婚检,很多便民政策甚至是免费的婚检在各个地方实行,现实是就算是这样,对于婚姻康健的状况也改变不了多少。取消婚检体现出了如今相关政府单位以人性为本,责任自己承担,婚姻在一定程度自由的精神姿态。但是婚检对于提高出生人口的质量起着莫大的作用,也符合保护婚姻当事人和社会公益的需要,婚检制度应有的价值再次被“一刀切”的立法思维所忽略。保护当事人隐私权无可厚非,但我们在个人隐私自由和对于保障社会的整体利益与发展中,衡量出整个事件对于社会发展的必要性。或有论者认为,愿不愿意婚检是个人意愿,公权无权干涉,本着“责任自负”原则出现问题也是由其自身承担。但是在当前的生活背景下,这样的制度一旦出了问题,责任就要当事人自己负责,而这样我们的社会成员承担的个人责任就有些大了,而且这样的家庭中出现的许多疾病是家庭个人承担不了的,这样一来,最终社会成员依靠的还是社会。因此,我们需要重新审视婚检的社会价值,呼唤婚检制度的理性回归,政府不能以责任自己负责,婚姻上的自由为出发点,对所形成的情况没有实际作为。四、制度与法律的矛盾一方面是从婚前检测的某些问题上来讲。《婚姻登记条例》与之前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可能是12年前通过的《母婴保健法》非常相冲突。为了保障充分母婴健康状况,提高我国出生人口的人均素质水平,该法第十二条中非常明显的指出,男女双方在举行婚礼并且登记时,手中理应有结婚之前的医学证明亦或者正规医院鉴定的证明。62\n而新《婚姻登记条例》施行后,删除了强制性婚前检测的各种规定。这让民政局的好多执法人员和国家很多公务员在开展实时工作时感到进退两难。另一方面是在重婚方面各个问题的依法判定。《婚姻法》跟我国的《刑法》在很多方面的解释上依然存在非常多的分歧。对于重婚,新《婚姻法》规定是不告知便不理睬,而《刑法》的规定却相反,认为婚姻中若是存在情节恶劣的侮辱,虐待等就不属于自诉的范围了。这是在立法上的相关矛盾,而且这也就使许多问题也就根本上说不清了。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的司法诠释“有另一半的人以夫妻的名义住在一起的,或者知道别人有另一半却和她以夫妻名义发生关系的,依旧要按照重婚的罪惩罚”。但针对“以夫妻名义公开的程度”,司法方面解释还并没有牵扯到这么细,因此倒地有多少人晓得才算真正的公开,又有好多人晓得才可以构成再婚的标准,到现在还依然有部分异议。很多事实向我们展现出,立法上依旧有许多空白的地方和无法解决的方面。五、存在的其他问题上面所叙写的除外,还有些问题出现在婚姻登记法中。例如《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在实施过程中展现出来的自己的问题和缺点,这些缺点的存在会给公民带来非常大的不方便,在一部分程度上影响了公民婚姻自由权力的事实,所以,及时改变完婚登记规则与《婚姻法》相匹配,并消除旧条例和种种弊端及不足是及时需要解决的问题。由于现在上岗门槛低,许多的培训都已经利益化,婚姻登记工作人员的个人素质有高有低,所以,及时建立制度控制婚姻登记人员的集体素质,设定准入门槛,提升登记员整体素质也是当务之急。二、调查中受访个体的基本状况分析受访者在20-24岁之间的比例占12%,25-30岁之间的占44%,,31-40岁之间的占21%,41-50岁之间的占12%,51岁以上的占11%。62\n12%44%21%12%11%20-2425-3031-4041-5051以上图1年龄分布图从受访者的学历层次上看,小学以下占10%,初中学历的占14%,高中或中专学历的占10%,大专毕业占23%,本科毕业占37%,研究生以上占6%。010203040小学初中高中或中专大专本科研究生及以上人数图2学历结构图针对分布情况观察,企业人员占39%,机关或事业单位占29%,无业占6%,其他占26%。62\n39%29%0%6%26%企业机关或事业单位学生无业其他图3就业情况分布图从随机抽样者的年龄结构和学历层次来看,此次调查涉及的人群大致上符合调查期望,因为这一群体刚好是与婚姻登记相关制度利益紧密扣紧的对象;他们的了解、判断和看法生产了一整系列对现有婚姻登记管理制度评价的具有代表性的主流民意。受访者恋爱的时间:半年以内占3%,半年至一年占23%,一年至两年占41%,两年至三年占据9%,三年以上占有24%。这图表表明,恋爱时间在一年以上是主体部分占74%。恋爱基础在我们现实中还是比较牢固。3%23%41%9%24%半年以内半年至一年一年至两年两年至三年三年以上图4恋爱时间分布图62\n三、受访者对上海市奉贤区婚姻登记政策实施的反馈结果分析对于现行《婚姻法》,21%的受访者表示非常了解,56%基本了解,18%了解一点点,5%表示不了解。对于《婚姻登记条例》,20%的受访者表示非常了解,54%基本了解,20%了解一点点,6%表示不了解。可见,现行婚姻登记制度的知晓率还是较普及的。0102030405060非常了解基本了解了解一点点不了解《婚姻登记条例》《婚姻法》图5《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了解情况图关于对现行婚姻登记规则的理性评价,共制定了“总体评价”、“对婚姻的保障性”、“有效性”、“传统性”以及“登记的方便性”五项标准性指标,并设计了1-5分的权重值,代表满意度的逐渐提升。作者希望借助这种具体的定量分析途径来更加深入了解普通公民对于现行婚姻登记制度满意度的高低,借此印证调查当中有关定性分析的结果,并渗入高额的肯定性。根据统计,具体结果可参考下图:62\n4.54.554.64.654.74.75总体评价对婚姻的保障性有效性传统性登记的方便性分值图6对现行婚姻登记制度满意度测评图在对现行婚姻登记制度的满意度测评中,我们可以看出,人们对婚姻登记制度总体还是相对较满意的,但在5项指标的相比较下,对婚姻的保障性评价最低,分值为4.59分,而对登记的有效性、传统性、方便性评价较高,分别为4.74分、4.7分和4.73分。对婚姻的保障性评价最低,反映了普通民众也已开始意识到现行婚姻登记制度的一些欠缺。现在,结婚、离婚手续大大简化,一方面为人们提供了方便性,也得到了大家对登记方便性的肯定;但另一方面,“闪婚”、“闪离”、无效婚姻、登记瑕疵等现象也让人们对该制度对婚姻的保障性产生了一定质疑。对登记的有效性、传统性、方便性评价较高,则反映了婚姻登记作为目前婚姻唯一成立形式,还是受到人们普遍认同的,体现了婚姻登记较高的社会地位。关于对于结婚标志的认知,67%的受访者认为去民政部门登记是最普遍、最标致的使婚姻合法化,2%的受访者仅将摆酒请客作为宣示他们逐渐婚姻成立的印记,认为两项同时具备才是更实在可观的占到62\n31%。这就表明,我们大部分仍受到传统文化和风俗习惯的影响,而且不是短期的,意味着大部分民众认为举办各种形式的婚礼庆典仪式是结婚的基本条件与象征,并同时到民政部门办理婚姻登记相结合,才构成了具有中国本土特色的结婚两字的内涵与代表。对结婚标志的认识性67%2%31%民政部门登记摆酒请客两项皆具备图7对结婚标志认识性分布图在调查中,关于是否存在有人使用虚假身份办理婚姻登记的情况,7%的受访者表示稍微了解类似情况,93%的受访者表示与类似情况未发生接触。可见,在上海这样的发达城市利用虚假身份证明来办理婚姻登记的情况也是存在一定比例的,可想而知,在内地较为闭塞的地区,现实当中这种情况会更为严重,需要引起我们民政部门的重视。对于离婚率居高不下的问题,22%的受访者认为个人道德问题,12%的受访者则是社会风气问题,19%的受访者认为这是观念自由引起的,仅有3%的受访者认为这是由婚姻登记制度缺陷引起的,另有44%的受访者认为是这多种原因所引起的。这种调查结果很明显的展示出:人们对离婚率居高这一社会问题的反应更多的是从个体层面和社会层面反思的,而不是很单一的对极小部分的群体,而较少从管理体制考虑。62\n对离婚率居高不下的看法22%12%19%3%44%个人道德问题社会风气问题观念自由婚姻登记制度有缺陷几项皆具备图8影响离婚率的因素分布图对于取消强制婚检后,60%的受访者表示原意前往免费婚检,有32%需要考虑一下,仅有8%表示不愿意。据了解,奉贤区去年婚检率只有8.8%,表明虽有半数以上的当事人愿意婚检,也了解婚检的意义,但付诸行动的少之又少。免费婚检的意愿性60%8%32%愿意不愿意考虑一下图9婚检意愿分布图在对于如果不婚检是否会对下一代造成影响的调查中,67%表示可能会,觉得不会的占15%,说不清楚的占18%。可见,在人们的心目中,婚检对保障下一代健康的影响还是蛮重要的。62\n婚检对下一代的影响性67%15%18%可能会不会说不清楚图10婚检对下一代影响的认识分布图而对于事实婚姻的了解,22%表示非常了解,52%基本了解,17%了解一点点,9%不了解。对事实婚姻的了解22%52%17%9%非常了解非常了解基本了解了解一点点图11对事实婚姻的了解分布图四、调查结论62\n根据上面的逐项分析,将调查结果总结如下:其一,人们对现行婚姻登记制度还是较为了解的,基本了解的人数达本次调查总数的半数以上。其二,对婚姻登记制度总体较满意。其中对登记的有效性、传统性、方便性评价较高,分别为4.74分、4.7分和4.73分,反映了婚姻登记较高的社会地位,还是受到人们普遍认同的;对婚姻的保障性评价最低,为4.59分,反映了普通民众已开始意识到现行婚姻登记制度的一些欠缺。其三,有31%的市民认为结婚标志应是登记和摆酒请客相结合,表明还有相当部分人们觉得婚姻成立形式应遵循传统文化和风俗习惯。其四,人们对目前离婚率居高不下的现象更多的是从个体层面和社会层面反思的,有认为是个人道德问题的,有认为是社会风气造成的,也有认为是观念自由引起的,更多的认为是多种原因一起造成的,仅有3%的受访者是从管理体制层面考虑,认为是由婚姻登记制度缺陷引起的,表明绝大多数普通民众还没认识到问题的根本所在,而作为婚姻登记管理部门,更应保持清醒的头脑,通过制度改革引导人们重新重视婚姻。其五,在对婚检意愿的调查中,有半数以上的当事人表示愿意婚检,但根据我区只有8.8%的婚检率,表明人们思想与行动的不统一性,因此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宣传与指导,采取各种措施让人们自觉自愿地去婚检。当然,由于地域的局限性及精力的有限性,此次调查问卷仅随机抽取了笔者单位所在区县的普通市民,调查结果也仅能代表如上海这样的发达城市人们对现行婚姻登记制度的评价。62\n第四章我国婚姻登记管理制度改革的路径分析第一节制度构建一、婚姻成立形式要件的二元构建在我国的历史文化积淀中,人们的普遍观念认为结婚仪式是必须的,而登记倒则是无关紧要的。在他们看来,即使结婚登记了,但如果不举行仪式摆酒席就不算完整的婚姻。这是一种难言的文化传承。法律限制规划行为,传统问候影响现代观念,而法与传统又无法保持同一趋势,冲突就必然在行为与观念的不均衡中日益显现。在我国,广大农村“鞭炮夫妻”还是大量存在的,面对这种现实国情,在建立制度时应给予充分考虑,尊重传统,尊重现实,让法律和制度更好地契合社会现实的需求。前面我们已经比较过仪式婚与登记婚的优缺点,即仪式一般都有大量亲朋好友聚集,更加直观,对当事人约束力度会更大,但公示范围却小,效力持续时间短,特别是现在人口流动上升趋势显著,仪式的公示效应就相应逐渐削弱。登记则有长期、明确、涉及面更宽广。跟随着互联网的进度,其也伴随着极高的广泛性。如果将登记与仪式结合起来,就能达到互补的效果,而且既推动了登记婚的发展,也尊重了传统。具体来说,就是把登记和仪式都作为婚姻成立的形式条件,但是两者在法律效力上不同,对仪式婚的法律效率适当承认,是一种弱保护。制度设计应呈现明确的导向性,即登记婚的效力要适当高于仪式婚,并建立相关制度,能让仪式婚向登记婚过渡。通过二元建构的制度设计,首先是契合了传统与现实国情,其次是在某种程度上解决了事实婚问题的尴尬处境,甚至这样的制度设计不但没有撼动婚姻登记的“正统”地位,反而能使当事人在比较登记婚与仪式婚效力后,发自内心地作出登记的行为选择。62\n二、重新构建后的登记的持续效率的厘定在进行登记方面和仪式启动方面二者重新构建后,效力定位也将发生对应的变化。首先,婚姻登记是与否,更加直接影响到婚姻当中出现种种问题时能否获得公权关注与救济。仪式婚虽可以取得立法上认同,但其效力依然远远低于登记婚,问题的突然出现,当事人始终要承担相对大的风险和责任。其次,单一的登记不再是婚姻成立的唯一外在形式条件,办理登记和举行仪式同样可以成立婚姻,但登记婚依然是对仪式婚对抗。再次,登记婚与仪式婚效力有别,仪式婚的弱保护体现在未经登记婚姻效力的构建层次上,比如说在仅仅办了仪式方面而不去进行登记的状况下发生一般家庭事务代理权力受到限度和限制等等。第二节立法完善一、针对结婚登记审查不严的问题婚姻登记机关没有核实当事人婚姻状况所必须的切实可行的手段,只能是形式审查,仅凭工作人员的判断无法做到百分百杜绝假证件、假证书和虚假声明行为的发生。因此应赋予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合理适度的审查权,并能行使一定的撤销登记权。建议加大立法力度,对触犯法律的婚姻直接了断的给予严肃的打击。关于婚姻两种法律条文中没有确切的规章制度,如本应由当事人承担的责任,实际上却要婚姻登记机关承担。而对此,作者认为可借鉴香港的具体做法,进行立法,予以严厉打击,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二、针对草率离婚问题62\n就关于这系列的难题,我们建议设置一段离婚的思考期、办理离婚检查期等,避免婚姻人草率离婚。离婚检查期最好为30天;再次,在解决离婚时可以添加法律规定的调和环节同时举行一系列辅导;再次,为了让当事人慎重对待,在立法方面应设置门槛,避免出现大量闪婚,尤其针对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其离婚的程序应多模仿外国的制度,规定有15周岁以下孩童者不允许办理解散家庭的手续。三、针对婚检问题首先应早日在法律上明确“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类型及标准,给予民政部门及计生部门在实践操作中明确的指导性;其次是继续大力推行免费自愿婚检制度,并与强制孕检相结合,当然孕检也是免费的。不指定检查的医疗机构,政府采用招投标的方式,市场公开竞争。侵犯当事人隐私权的,给予一定处罚,打消相关人员的担心后,加强相关知识传播速度,呼吁人民向更高的义务和责任感学习还是首当其冲,让人民自觉自愿进行婚检。四、针对瑕疵登记问题婚姻登记不足是指登记过程中不与法律规则的允许的,而不是指实质条件上。瑕疵登记一般有未亲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身份出现错误、非婚姻登记员登记、非管辖地登记、申请材料有瑕疵等情形。如果是登记机关过错引起的,则应由该相关部门担起责任,予以更正,形成恶劣后果的也理当承担一系列的债务赔偿。除平常金钱赔偿外,还可要求该机关道歉、消除负面影响、恢复原有名誉、甚至可以要求支付精神损失。如果是当事人故意隐瞒、弄虚作假引起的,应明确规定当事人作出不负责任的虚假声明的,应该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可借鉴香港的具体做法,进行立法,予以严厉打击,维护法律的严肃性。62\n五、针对责任空白问题一要强化登记机关和相应人员的法律基本意识,引入赔偿体制,并对相关承办人深究相应法律责任。第二应当增强对相关的人员违规登记行为的法律规则,便可利用各种方式造成威慑效果,情节严重也依然要追究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还可效仿银行信用卡制度,将不良记录录入个人诚信系统,在买房等信贷领域设置负担,以作惩戒。第三节我国现行婚姻登记管理制度的完善一、完善婚姻登记管理制度(一)完善我国结婚登记审查制度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的限制,登记的对应部门进行事前检查时应当在进行登记之前。目前,事前审查主要是一种形式审查,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技术条件不足,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技术的不断完善,这些终将会逐一克服。如目前上海市正对满10年有效期的身份证开展集中换证工作,除了对身份信息重新录入之外,本次换证还会采集指纹,这将大大减少冒名顶替等违法婚姻的发生;还有,尽管目前全国婚姻信息还未达到全覆盖,有些地区数据上传也有一定的滞后性,但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这些问题都将自然而然的解决;再如,上海市已逐步将法院的调解和判决信息导入婚姻信息系统网,从多方位填补信息不对称的漏洞,从而杜绝无效、违法婚姻的发生。本文关注的主要是婚姻登记完成后的事后审查问题,新条例中已大幅削弱事后审查权限,严重的管理退化已产生了过大的消极影响。1、对无效婚姻的事后审查权及撤销权。要再次给予机关以保护结婚公益性重要关键的条件的权力和责任。其应定期主动对已经完成好的登记个体进行回访检查,接受当事人或社会其他主体的举报进行合理登记不以偏概全同时理性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决定撤销与否,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刑事、行政诉讼,但62\n应当明确,这种撤销行为和受胁迫的婚姻当事人的撤销行为是两种在几乎不同体系下的概念,前者归属行政权力,针对的是作为行政行为的登记行为,撤销方面行使的权力合法性依据在于登记所依据的事实或者程序两者之间的错误;后者属于民事权利,针对的是作为民事行为的登记行为,撤销权利行使的合法性依据在于当事人的意思不明确与不自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婚姻无效并撤销婚姻登记,因为公益性要件本身也是涉及私益的。2、对登记行程的事后检查权的相对应的处理。目前在程序性问题上的登记行为如何处理,立法并未给出相关规定。程序性难题是指本人符合结婚或离婚的根本条件,但在登记程序上并不符合法律的要求,如签名方面不属实或不签署、非本人到场、登记的名字或日期出现错误等常规错误。程序性问题,有可能是当事人造成的,也有可能是登记机关的原因,应当区别对待。如果责任在于婚姻登记机关,登记机关应主动承担责任,更正错误,如果更正要求抗议者,也可以通过行政上的重新商议或以诉讼方式给出合理异议。如果是当事人原因导致的,婚姻登记机关理当通知当事人改正,在通知到位而当事人却拒绝配合的情况下,可以进一步采取法律途径。(二)改善当前协议离婚制度针对目前我国协议离婚程序制度存在的不足,我们适当提出几方面的修改和增补。一是给予办理离婚的适当长度思考期,增长婚姻登记控制机关的审查批准期限,同时给当事人一段比较平静的思考阶段。思考期适当为30天,申请人经过思考期,然后提出离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才正式进入下阶段,也就是审批检查。设定思考期的目的是给当事人一个清晰考虑的时间,以防轻易的离婚。当然思考期不宜太长,相反太长不利于那些确实是真实有意的申请人,应使他们尽快从错误的婚姻中解放出来。离婚也应改变现在“当场予以登记”的做法,更现实,更精确,更少错误操作,应规定一定量的审批期限,该存留30天检查期的规定,对于不复杂的案件,双方都早已达成协议,可以跳过思考期,当事人再次提出申请后经历了审批和检查后即可现场办理程序,而相反的案件,62\n尤其是牵扯到未成年孩童的抚养、夫妻双方共拥的财产数额大且形式复杂、并有财务纠纷等问题,婚姻登记机关必须进行必要的从根底审查,以避免日后发生纠纷,防止当事人利用该法律躲避某些潜在风险。极其重要的是于机关短时间不能分清当事人身份的真假和协议的真实性、可靠性时,要有足够的审查工作期限,但机关也应相对把握好时间的尺度,这对于保证婚姻登记工作质量是非常重要的。二是增补规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有权审查和驳回离婚协议。婚姻登记的监管机关拥有权力审查当事人签署的协议,并且适当地指引当事人根据“子女健康成长为主的主要原则”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同时各界也应当适当注意保护弱势群体妇女利益。如果经过审批检查后依然认为不利于该两项规定的,婚姻登记监管机关持有驳回其离婚申请的权力。第三提出新增违法登记的具体法律后果的规则。在没有效力的婚姻中,本着道德为基准地规定无效登记结婚、离婚的法律结果:当事人以弄虚作假图谋不轨进行登记的,管理机关就持有权撤销婚姻登记,对作假相关人员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相关证件,对离婚的当事人也有权力驳回、撤销登记,同时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相应罚款,以此给他人有一个正面威慑和借鉴。在当事人本身的收入存在差别,为了改变这种“收入高而不怕罚”的现况,所以罚款也是一项具有弹性幅度的惩罚行为,例如可修改为:处以500元至2000元的罚款。(三)引入社会工作来推进,推广婚姻登记中监管与为人服务模式助人是快乐、以人为基本,是传统美好道德;专注发自内心服务、努力发现潜在力量,是职业操守的道德;自我实现是社会工作的本质及特色所在,在婚姻登记工作领域引入社会工作在我国还是一个新鲜事物,但与此同时就必须结合目前婚姻登记工作实际,既严格遵守现行婚姻法律制度,又做到与时俱进懂得创新,更要充分尊重考虑公民的合法权益及各类需求,以严格,扎实推进婚姻登记管理与服务工作。总的来说:62\n一是如上说的与时俱进,更新观念,提高该工作的知晓度、认可度和透明度。当前,社会工作的社会知晓度、认同度还普遍较低,专业社会工作力量也较薄弱。可通过很常见培训班、专家讲座、座谈会等多种方式宣传社会工作,让婚姻登记员深入了解社会工作在已婚姻家庭中的重大意义,全面理解社会工作者高尚的道德情操、嵌入心扉的精神力量、专业的职业规范和富有条理性的专业内涵,不断认识、求知、理解、接受、尊重社会工作者,努力形成“有需求、找社工”的工作格局和社会风气,并鼓励婚姻登记员考取社工资格证,为做好工作奠定良好的专业技术和知识基础。二是拥有健全规章制度,逐渐出台相关的该工作法律规则和政治上的策略。一套完善的制度是最根本的推动社会工作的基础保证。相关机构要充分利用好政府在签订政策法律规章、监控规范地实施、提供定额的资金支持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并可能的去引导相关的人员,借鉴香港社会工作的运行机制,形成以政府担当主导地位、非政府的社会工作相关机构为主要群体、由各界志愿大力参加的社会工作优良运行和发展机制的一套完善的体系,制定并出台有关婚姻家庭服务的社会工作健全政策、编制发展计划,实施其各项条例及考核评估指标等,为推进婚姻登记工作往一个新台阶发展提供行之有效的强力政策依据。三是设置对应机构,为社会工作的健康发展提供该有的人员保障而不是虚无缥缈的空纸之谈。设置相对应的机构和岗位是工作起始的前提和确保条件。要根据人事部的有关要求,结合婚姻登记领域的实际需求,着实研究讨论得出社会工作岗位设置标准、等级设定要求、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并附带明文条例。要积极争取人事部门的支持,当然是各个部门的支持是最好的,做好“资历经验和能力与岗位竞选、上任挂钩,岗位等级与薪酬水平挂钩”的工资制度改革,建立科学合理的激励机制和保障机制,激发创造的动力,使社会工作者通过发挥潜在的能力去逐步提高其社会地位、职业威望和职业生涯发展空间,激发对其生活的美好追求,为婚姻登记工作的全面发展打下坚实、稳定和可观的基础。四是加强培训,培训是很重要的,相当于润滑剂和助燃剂,能更短时间内提高社工人员的专业化和职业化水平。有了这一支更专业、更职业的社会工作队伍,才更加对发展社会工作形成强大前进动力。要按照“素质方面优与良、规模方面适当性、结构上合理性、专兼结合为一”62\n的根本择选优秀原则,不断加强对相关机构和人员的思想学习和更针对的职能培训,大力提高现有人员的职业能力和专业素质,在婚姻登记工作领域努力建造一支思想政治素质高、专业理论功底好、并且在实践操作中体现出非凡的能力的社会工作政治化军队,为和谐家庭、和谐社会建设提供强有力的人才队伍保障。二、完善自愿婚检制度当前自愿婚检变成了“不婚检”,造成这一窘况的根本原因在于政府的干预一下子从全有到全无,中间缺乏必要的过渡和衔接,婚检由权力转变为权利,仅寄望于人们的自愿性、自觉性,脱离了现实国情。笔者认为,政府和人民变为互相促进的关系,一起完成对这方面的管理。1、尽快确定哪些疾病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应凭着是什么就是什么、重视科技的观点在法制方面较快的给予显示,有利于婚前检测的机构、登记婚姻的部门和结婚人依照法律。婚前检测机构必需晓得甚么是必然要看的东西,甚么是可以或许转变的事物。所有跟“医院里觉得不可以产生婚姻的症状”没有关系的选项一定不能要。还有,需要加强怀孕检测那部分律例体系的决议,让孕检和婚检同时促进增加中国人民的素养等。2、扩大宣扬规模,鼓舞人民自己进行婚前的检测,旧的《婚姻登记条例》放弃后,飞速下跌的婚前检测率有一部分的原因是因为国家的宣扬欠缺。政府的宣传不到位也有着一定的关系。由于对新的《婚姻登记条例》的宣传力度不够,人们以为取消强制婚检就等同于婚检不再重要,未树立人们自觉婚检的意识。作为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加大婚检重要性的宣扬气氛,慢慢鼓励,让自觉婚检成为新人的习惯;相干部分如卫生部分需要对干事立场和质量举行完美,并且确认宣传和推崇优育优生的规制。所有机构一起挑起宣扬的重担,把婚检的作用和益处完全的展现给人民群众。使人民确定的明白婚前进行检测是本来就属于自己的权力,需要凭着对另一人着想、也对以后的家庭着想、对孩子着想的观点,自主积极的进行婚前检测。3、让婚检成为一种公共习俗。拍婚纱照的风靡确实是由所有人的风俗来乐成奉行的。起主要责任:婚检项目具体化、透明化,62\n引导自觉进行婚前检测变成人们的习惯的同时,相关卫生机构应该挑起主要责任:婚检项目具体化、透明化,婚前检测方面的相关问题宣扬足够,医学者保守自己的操守、维护公众秘密等,为大众献上更人性化的婚前检测服务项目。在很多城市比如日本,他们想让对方知道自己为另一半负责任,对于健康诊断书他们都会主动与其对换,这对他们互相建立起和谐的夫妻关系和密不可分的。让婚检成为一种公共风俗,人人都树立起婚检对家庭的幸福、下一代的健康,甚至人的一生都产生重要影响的意识时,人们还有什么理由拒绝呢。4、掠夺了那些在一些方面不适合结婚生子的人的利益和权益。所以,使用让大家自觉婚检和让大家强制性进行孕检是为大家的权益着想,不仅让结婚的人自愿去选倒地婚不婚检,凭着他们自己的想法去选择;另一方面还要加大改变婚检制度的推行,推举怀孕之前和孕产的时候进行健康检查有很多好处福利等,使畸形儿童的出生率得到有效的降低和预防。优生优育的落实,使强制性婚检的目标达成却不需要使用那些手段。5、国家管理层和婚前检测相关组织要增强为人民服务的氛围和态度,塑造一个好的婚前检测环境。第一,对于婚前检测医院不在固定,加入一些竞争的元素,在这个歌国家范围进行招收标,让不明白的人有更多的选项和余地。再者,国家能够利用多种方法使婚前检测机构更有规则,严惩不按道理收钱还有很多不好的举动,追论不过关婚检的责任。值得一提的是,婚前检测医者工作之前一定要接管相干的专业培训。医生应对受检测的人的隐私的给予保护,是人们觉得婚检活动很人性化,使人们对婚检的过程的害怕和无知得到一定的减少。6、将婚检制度变味免费,将婚检作为一项福利在全社会进行。一来,6、设置免费的婚检轨制,将婚检作为一项社会福利来举行。一来,不要钱的婚检对人民的利益,每个人都可以有免费婚前检测的机会和权益,让人们在权力和利益方面得到最大化的公平;再者,婚前检测不光是男方女方的问题,对国家和社会也是一中益处,有政府给婚前检测提供资金,也是合情合理的。加入婚检可以在全社会推广实行并成为一个益处,国家让他变成一个公益服务不要钱的给予人民,就能够很好的提高婚前检测的实际人数,能提高婚检率。总之,婚前健康检查既应该是政府提供的一种服务,又要通过加大宣传、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加以“干预”,让结婚登记的人自愿选择婚前健康检查,维护婚检制度。62\n三、建立健全事实婚姻制度(一)对事实婚姻的立法建议一是结婚的人必须要有实质的实物。说实话结婚的人是符合法律结婚的条件的,仅仅是没有进行注册相关措施。有三方面原因让政府设立结婚要登记的有效制度:一方面是政府通过登记的相关程序监督人们的婚姻关系等,是婚姻秩序有效且规律的维持下去;另一方面是让结婚的人能够维持一个好的和谐美满协调完竣的家庭,操纵法令来维护家庭协调;第三方面是成婚登记的轨制有利于维护结婚人的各种问题的稳定。普通情况只要结婚人在一起的时间足够长久了,大家也都认同他们的关系,大部分都有自己的儿女,有个美满的家庭,假如要是不认同,不仅不符合人情关系,更是违反了法律的规则。另一方面是成婚人必然要有很好的物质前提。第一,是由法律确认。对于结婚的人是不是真的有婚姻关系这一问题,是能够向法院提起确认诉讼的。是由告状人起诉再举行判断。如果法院检查确定是真的就给予确认,结婚人能够取得合法权益。第二,要根据相关文件。婚姻登记相干部门对事实婚姻的考核和监督办理的方式方法。对达成一定物质关系或者住一起时间足够久的夫妻,理应劝他们进行婚姻记录,假如他们不停相关机构额劝告,则相关部门可以对其惩罚。结婚的人如果对其惩罚接受而不提出抗议或者提出的抗议无效,那么婚姻机构就可以确定他们的关系,而且可以自主建立关系方便以后调查。第三,结婚的人已经被各种相关部门认同,而且在很长时间内无人异议的。公安和计生委等部门在做分内的事时,对婚姻关系的人提出管理,如果很长时间没有别人有不同观点,就要肯定它的法律效益。加入公安机关或者相关部门在其户口本上已经确定其关系,就也可以看作他们婚姻关系的凭证,在一定范围内承认其婚姻关系也是可以的。第四,要把已经完成的婚姻转为正式的婚姻。在同居期间假如其已经取得后代了,那么法律就承认其婚姻关系。住在一起的时间,就怕一同人来说,2年还是很符合实际的。大多数住一起2年后,男女之间的关系已经很稳定的,感情非常好,开始一段正式的婚姻也更有利于双方的发展;假如两个人已经生儿育女,无论他们住在一起多久国家都承认他们的关系,这样不仅仅是为男女这方面,更是对妇女儿童负起责任,而且是符合我们大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习俗,不然只能给那些怀有不良用心的人占了大便宜。第五,要对其建立并实施惩罚制度用来使要结婚的来自我保持节操。婚姻实质其实是男方女方之间就他们的人身关系所达成的一种约定62\n。因此在一确定的婚姻关系中,两个人可以而且有权力对其违法方面负责,而且也不能再和别人结婚。假如有其中一个人违反了相互的守则,破坏了两个人的法律责任等就会受到相应惩罚。因此也应让带有恶意的第三者承担其侵权并且赔偿的责任。如果他们的婚姻还没被法律承认,他们的婚姻还没被承认,但结婚双方有期待权,加入由第三人的危害或此中一小我的违反法则,都看作对另外人等候权的加害。同时在拒绝第三者方面提供了很有效的方法,更是可以维护严守诚信那个人的权益。而对违反的那一方的惩罚等,要将诺受诚信一放对其投入的时间精力等各种损耗来计算,甚至要将结婚的人为其损失的精神和物质计算在内。(二)未被确认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处理未被确认为事实婚姻的关系一般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在非法同居期间的财产关系及同居关系终止时的财产分割应依照结婚二人之间的诺言,加入没有具体约定就要按照法律的规则走。“我们国家的民法中,总共只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共同共有,一种是安份共有,而并没有实质性的分类。在处置财富的问题上,具体可以分为按照商定和不按照商定的原则来分,假如内部有约定的份额在内,那么就应该按照之前所约好的进行分配,对外的方面假如没有公示,那就不能够抱以坏的想法来对待第三个人。加入之前没有好的约定,对那么就应该视为两个人都有的,外在的方面也要承担责任。”[]想这样做,就可以充分尊重结婚的两个人的意愿自己合理分配,界定没有结婚而住在一起发生关系开始和结束时的财产关系,更能够保证双方的财产安全及各种利益。结语就2005年至今,因为我国的入口问题给婚姻登记也给出了巨大的磨练。无论是大陆内地的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还是外国、甚至牵扯到港澳台和华侨婚姻登记数量,都...十年间从来都是依法办理婚姻登记。而大量的结婚人数也给婚姻登记带来的不少的问题,因为我国的婚姻法中对男女双方的结婚要求是比较底的。新的法律体系在取代过得过程中就给了一些人考验打擦边球的机会了,如两次结婚、非法登记等。新的法律体系是需要一段时间来完善的,在这个过程中最重要的是法律要符合现实需要,并且可以公平的对待每一个公民。所以,现在我们国家的62\n婚姻登记制度有必要恢复一些管理手段,婚姻登记部门应有一定的行政管理职能,以期更好的为婚姻登记工作服务。在这篇论文里我先说明了关于婚姻法和结婚登记的相关理论,并且深入地研究了婚姻的内涵。以我对我国现有的婚姻法的了解,引出婚姻登记制度的核心要素,然后,研究得出了自己对婚姻法的一定看法。通过婚姻登记制度的历史演变,对不同时期婚姻登记制度的内容和特点进行对比,引发对制度和立法缺陷的思考。其次,本文中我对各个人群进行了一定的问卷调查,很大的一部分人对婚姻管理制度的认可度是很高的(4.76分,满分5)其中对评分影响比较大的有很多比如性别,个人观念,年龄,个人观念等,对婚姻的保障性总体评价为各项的最低,为4.59分,可见,公众对现行婚姻登记制度的保障性的信心正逐渐动摇,值得引起我们的深思。值得一提的是,我在自己的论文中有很多自己的看法和对婚姻法的一点点建议。希望可以引起别人的注意,能够采纳自己对婚姻法的一些建议,将自己的观点引入社会工作来推动婚姻登记的管理和服务等。因为我毕竟还是一个学生对国家的法律体系还有一些不是很成熟的见解和看法。所以我会继续充实自己,让自己的未来可以看到更多关于婚姻法的知识,并使其在论文中所提到的观念做更加深刻的钻研。这片论文中所提到了论据有两个可以引申的方面:第一是,在学业结束之后继续认真学习充实自己,因为在我看来没有强大的管理学知识作为基础,婚姻登记管理制度是无法得到更深入的研究和支持的作支撑方,在未来的的工作和学习中,我会不断的让自己进步,是自己婚姻登记管理制度方面能够取得更深入的研究和理解。另一方面,经过我长时间的学习钻研发现管理学、政治学、法学等很多的专业性知识在婚姻管理制度中都是可以得到运用的,也因为这一点我会在这些专业知识上获的更多的知识和专业性的辅导。使本身的专业面获得扩大和充分。在一个新的角度里可使我国的婚姻法举行必然程度上的完美。同时也可以对自己的自身知识储备得到一定的升华。62\n参考文献一、著作及译著类1.陶毅,明欣著:《中国婚姻家庭制度史》,东方出版社1994年版。2.陈苇:《中国婚姻家庭法立法研究》,群众出版社2000版,第133页。3.[美]理查德·A·波斯纳著:《性与理性》,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二、编著类1.王晓玫编著:《婚姻登记制度》,当代中国出版社,2006年版。62\n2.李健、张明亮主编:《婚姻登记条例释义》,中国社会出版社2003年版。3.王晓玫主编:《婚姻登记服务与管理》,中国社会出版社2010年版。4.张民安编:《婚姻家庭法》,中山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三、杂志类1.罗秀兰:《我国婚姻登记制度之再思考》,载《行政与法》2010年第5期。2.修艳玲:《论婚姻的契约性》,载《福建教育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3.何丽新:《非婚同居的规制不会冲击结婚登记制度》,载《政法论丛》2011年第2期。4.牛绿花:《少数民族婚姻习惯法与国家婚姻法之比较研究—以结婚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载《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7年第2期。5.唐英:《事实婚姻问题探析》,载《贵州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1期。6.夏吟兰:《对中国登记离婚制度的评价与反思》,载《法学杂志》,2008年第2期。7.胡明玉:《我国登记离婚制度研究》,载《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1期。8.王云斌:《影响<婚姻登记条例>实施的因索分析》,载《北京市工会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第3期。9.于海涌:《仪式婚的法律保护》,载《法学》,2007年第8期。10.郑欣:《浅谈我国婚姻登记制度的定位》,载《管理观察》,2013年第25期。11.高家骏:《我国婚姻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发展完善》,载《法制与社会》,2007年第7期。12.蔡丹,崔华勇:《现实语境下的中西方婚姻文化碰撞与交流》,载《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6期。62\n13.童晓博,康建辉:《正确认识我国婚检制度的改革》,载《中国科技信息》,2005年第24期。14.严永:《正确认识我国婚检制度的改革》,载《湖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6年第3期。四、学位论文类1.彭黎:《对婚姻登记制度的反思》,郑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年。2.万旭梅:《论婚姻的契约性本质》,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年。3.刘青竹:《论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郑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年。4.邓媛女:《我国婚姻登记制度研究》,湖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年。5.何扬冰:《婚姻登记制度研究》,厦门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年。6.李涛:《二十一世纪初年(2001-2012)中国婚姻文化嬗变研究——以报刊资料为基础》,首都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7.姚洪涛:《婚姻登记制度研究》,郑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年。8.郑欣:《中国婚姻登记制度研究》,烟台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4年。9.王丽娟:《婚姻登记制度及政策绩效评价——以东莞市为例》,华南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年。10.阴丽丽:《论我国的婚检制度》,河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年。11.阚焕领:《论我国婚姻登记制度》,郑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年。12.何敏静:《中美婚姻登记制度比较研究》,湖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年。13.阎莉薇:《我国协议离婚制度研究》,河北经贸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年。14.李俊秀:《论我国婚检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东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年。15.吴慧娟:《论事实婚姻》,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年。16.杨敏:《论婚姻登记瑕疵》,西北大学专业学位硕士论文,2012年。五、中文网站类:62\n1.财务和机关事务司:《2003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http://cws.mca.gov.cn/article/tjbg/200801/20080100009381.shtml,(访问日期:2015年3月3日)2.厦门社会工作网:《香港社会工作简介》,http://social.xmmzj.gov.cn/News/Experience/143/1975.html,(访问日期:2015年3月5日)后记62\n这片论文中汇聚了太多人的努力与艰辛。我始终无法忘记,我的导师为了我的论文辛苦指导的样子,我想,这就是教师的含义吧。在这几年的的学习中,我的导师给我了太多的帮助,他就像我在学校里的一个父亲,在学习和生活中都给予了我很大的帮助。在这篇论文写好的时候。是我亲爱的导师在关键时刻给我提供了宝贵的意见。也是导师在我遇到问题的时候第一个站在了我的身边。我非常感谢我的导师,很谢谢你们!同时,我想我也要毕业了。我要感谢我的父母对我这么多年的默默支持。说真的,在很多的时候我都忽略了他们的感受和支持。但是在毕业之际,我想说的感谢的我父母把我带到这个世界,也感谢他们让我学到了这么多的知识和做人的很多很多道理,最后还有一起的同桌,我们一起欢笑过,一起奋斗过那么些年,以后你们将是我生命中最美好的回忆。谢谢大家谢谢你们对我的帮助与教导,真的非常感谢你们!62\n第二章我国婚姻登记制度的内涵、演变历程和改革的必要性分析第一节我国婚姻登记制度的内涵一、我国婚姻登记制度的涵义国家为更好的监督管理婚姻,维护婚姻家庭秩序,确立了婚姻登记制度。因此婚姻法虽属于私法领域,但同样具有公属性。婚姻登记是登记机关根据双方的自由意愿,遵从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双方的婚姻状况进行公布,使双方的意愿达致国家民众都认知的鉴定过程。在事态鉴定结束后,一旦确立彼此双方的婚姻状况,颁定相应的证书最为依据,表示双方自由意愿婚姻的结果。我国婚姻登记制度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涵义:第一,婚姻登记是一种赋予婚姻绝对权效力的事实状态,是对男方或者女方表明鉴定婚姻状况完毕的结果。婚姻相关机制结合双方的婚姻状况,发给相关书面证明,从而赋予登记双方身份上的绝对权效力。具体内容即为到相应部门进行申请的群众及认证相应婚姻状况的执法机构。申请人群大体为普通群众,适用于我国所有公民。执法机构则是国家成立管理婚姻的机构。第二,同性不得在我国进行婚姻登记,婚姻登记申请人必须是男女异性。另外,结婚时应到相应机构填写相关婚姻状况资料、已经同居但还未有夫妻之时的也应到相应机构进行资料填写,或者准备离婚的和即将离婚却产生悔意的群众也应在相应机构进行登记和撤除。这是现有婚姻有关资料的中所提到的内容。第三,婚姻登记的程序包括申请、审查、决定三个阶段,其中审查是关键,是通过法律形式对夫妻身份的合法性进行确认的过程。62\n如今,我国婚姻相关机构越趋于便民化,即男女双方当有意愿时,带着有关的证件到婚姻登记场所进行权威机构的认可。方便快捷程度令人咋舌,为许多结婚人士带来了便理性。权威结婚机构在国家相关法律的依据下,为男女双方进行婚姻状况鉴定,时间短亦程度只需要大约几分钟时间。但于此同时,也给当代社会造成困扰,闪婚闪离现象屡见不鲜。当然,婚姻机构只认可有意愿且本人亲自办理相关资料填写,不得由他人顶替。我国人口日益增加,实名制的正确措施也解决了国家对公民身份认可的问题。在婚姻机构中,也不例外。顶替代理或亲朋好友前来填写,婚姻登记都不给与任何权限。这也是出于避免重婚的考虑。二、我国婚姻登记制度的现状(一)我国现行结婚登记制度1950年,我国颁布了相关婚姻的法律,其中以《婚姻法》为首的权威指导方案,明确指定自由意志的双方应该到相关部门进行办理结婚手续。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婚姻法》第8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之规定:首先,结婚登记是一种身份行为,通过群众表明社会婚姻中的一种地位。所以说,前往婚姻登记处进来当面统一认证,不可以让他人代替。婚姻机构会向双方人士验取资料,即公民的信息,列如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当这些材料得到公证人的确认后,便可以通过婚姻机构颁证相关的结婚证明,且双方领取的结婚证明在法律意义上具有惟一性,标志着双方由自由恋爱的关系发展为被国家或群众承认的关系。在现今社会中,许多年轻人虽未有夫妻之实,但却行夫妻之事。在一定程度上,需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但由于道德化及人性化的管理,国家都是奉劝群众在婚姻机构办理相应的登记资料,毕竟现目前看来,国家对婚姻的认可只通过相应的政府机构颁发的证书。2000年,中国依然坚持惟一态度,即通过相关规定表明民政部门依然隶属于服务群众,是办理群众婚姻的惟一部门,具有国家的法律意义。62\n(二)我国现行离婚登记制度离婚现在也是时代发展下的新兴思想,不同于以往时代的结其婚,守其生。在现今社会中,我国为针对这一新思想,通过《婚姻法》为广大群众保障其中的利益。离婚必须前往当地属于的民政部门进行申请办理,它标志双方解除原有的生活,在法律意义上双方不具备以往的生活方式。在解除关系的时,依然同结婚形式一样,男女双方必须带上相关证件,向登记机关进行申请,不可由他人代理。其次,登记离婚手续简单,只要双方均自愿离婚,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且协议并无违反法律规定、无不合理之处,婚姻登记机关就可当场决定是否发给离婚证。最后,我国目前对申请离婚并无实质性的禁止性规定,如考虑期或审查期的相关规定。仅规定女方受孕的时候,男子应该尽心照顾,这是为了保证女方身体行动不便的保障措施。当然,女方提出与男方生活不下去而像相关部门申请离婚则可以受理。三、我国婚姻登记制度的本质婚姻作为一种契约,看似只存在于夫妻双方之间,实则还关乎着国家和社会利益。婚姻的稳定,影响着家庭的和睦稳定,影响着儿童的健康成长,影响着国家的稳定、社会的和谐,因此各国对其都进行了或多或少的限制。我国通过《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使婚姻登记具有国家治理活动的色彩,使婚姻登记机关得以对婚姻进行有效地监督和管理。尽管婚姻自由是一种私权,而且我国现行婚姻登记制度也体现了婚姻自由和婚姻平等,但婚姻仍旧需要国家权力的束缚。我国设立婚姻登记制度,使婚姻通过办理登记而具有公示公信力,简化了结婚程序,并且彻底打破传统仪式婚,体现了国家的人情化和法律化,呈现给群众的是国家对婚姻的重视程度。所以,婚姻制度的开发是国家对民众思想文化上的关心,其主要内容包括下列两个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婚姻制作为法律婚成立的唯一形式,是男女双方自愿建立和解除婚姻关系所必须履行的法律程序。62\n在相关工作人员的阐述下,张明生解释道,国家的制定的婚姻法则,是国家确定群众在相关章程中的一种认知态度。在未经国家政府权威机构的许可下,是绝不允许群众私自处理婚姻。必须通过国家的承认机构,才具有公众具备的一切相关法律责任和认可度。在事实婚姻上,能否得到法律的存在意义是巨大的问题遗留。在未经法律许可的情况下,没有得到婚姻机构的认可,一旦发现双方因为利益上的问题寻求法律帮助,法律一概不进行帮助,除非在此前双方办理了结婚事宜等章程,政府才给予客观的法律帮助,即只有补办结婚登记手续才能进行离婚诉讼。是否补办登记产生完全不同的法律效果,可以让当事人更多地选择登记,以期获得更多的法律保护,也能有效减少仪式婚、非法同居等现象的发生。国家全权的给予群众帮助,在法律面前给予婚姻最妥善的保障,对国家婚姻文化的发展产生的巨大作用。四、我国现今婚姻登记制度的意义分析(一)有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婚姻关系是当前社会的一种文明思想发展形势。具备一定的道德观,价值观和恋爱观,它是先进社会关系具备一定的意义。所以,在我国婚姻机构的建立,必须满足于道德观,以中华人名共和国的基本法律要求为准则,建立属于中国婚姻制度价值与精神为体系的建设。在社会主义的精神建设中,做出服务于群众,保障群众婚姻的思想建设,是社会注意精神文明建设当前至关重要的一环。(二)可以保证《婚姻法》的贯彻执行合理的保障群众婚姻,是婚姻制度最基本的保障。合法应包含两层含义:一是结婚和离婚登记必须符合《婚姻法》规定的条件;二是只有通过婚姻登记确立的婚姻关系,62\n法律才能有效地进行公布。我国《婚姻法》铭文规定,结婚必须满足国家的符合年龄,即男子结婚最低限度22岁,女子结婚女最低限度为20岁,在满足上述条件后,国家的相关机构才能授权进行办理。同时,必须满足双方自主意愿,不得违背国家规定的“强制”再婚,政府机构才能承认。如果一旦发现有不满足社会精神文明建设的价值观一律不进行办理。《婚姻法》的切实制定,让不法分子无法突破法律的漏洞,为精神文明的建设提供保障。(三)有利于民主和睦家庭的建立家庭是以婚姻关系为基础,以血缘关系为纽带而组成的共同体,其无时无刻影响社会发展进程,为我国的群众家庭事业的欣欣向荣提供了稳定因素。在受理当事人登记申请时,婚姻登记机关通过审查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在自我意愿平等互惠的条件下,婚姻制度的建立给予社会中的家庭创建优良的婚姻文化。尤其在婚姻法的规定中,不满足未婚年龄机构不办理相关的合法证明,更有效的保护了未成年人在外界诱惑的条件下得到了保障,使得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能持续发展。在满足条件的人群中,通过婚姻机构办理得到的证明,可以让国家维护自身的利益,保障婚姻中遇见的种种状况,结合婚姻的自由性,给予已婚夫妻在婚姻中创建和谐家庭提供保障。一夫一妻制给予家庭的和睦问题提供先锋。(四)规范婚姻登记工作自1950年《婚姻法》颁布以来,为保障有效实施婚姻法,制定了许多有关的行为规范和婚姻保障制度。在民政部门中,婚姻登记是工作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每天对登记的群众进行归纳总结,为登记中的群众细心指导,按照国家的相应法规合理运用,给予前来办理婚姻的群众来带便捷。民政部门由各级部门从上到下的人员进行组织,其都是为了婚姻制定的具体化建立,从而保障婚姻登记制度的有效实施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二节我国婚姻登记管理制度的历史发展进程一、发展历程从古到今,我国婚姻的改革制度随着时代的改变而逐步转型。62\n古代聘娶婚“六礼”的规定更是延续至今。古代关于婚姻的相对意识没有成行,其父母之命就是最大的婚姻法制。在随着时代的发展,世界各地文化上的交流,婚姻制定的思想层面在逐渐浮出水面。一直流传于近代,婚姻制度的体系才慢慢形成,并结合古代传统婚姻文化,逐步向上发展。1955年,我国颁定了第一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在随后的80年和86年,不断更新婚姻管理条例中的问题,结合当前时代的文化背景,制定出《婚姻登记办法》。随之在94年制定出完整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于2003年9月25日颁布《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于2003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婚姻登记条例》。当前,我国的婚姻法已经逐步有所成行,其以第八条为重要核心内容,以其他法规制度为辅导性,相辅相成,构建我国婚姻制度的框架。事实婚姻也是婚姻制度的必要内容,简单又具体的以群众生活的案例分析为主,针对群众婚姻的困难因素进行解决。事实婚姻能走到如今,也确实不易。其下列为三个主要阶段:1994年所颁发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极大程度上支持事实婚姻制度的实行,为事实婚姻在婚姻制度的诞生做出铺垫。在2001年所颁发《婚姻法》之前,对事实婚姻的作用给予极高的评价。2001年后正式颁发《婚姻法》,承认事实婚姻对其有重要地位。。二、制度变动与评析(一)我国现行婚姻登记制度的改变从1950年起,婚姻制度的改革屡创新高,婚姻制度完善越发全面。在现有制度中,最为核心的就为婚姻登记条例,提倡自由民主的恋爱的同时,又确切为每一位民众得到婚姻所产生的利益带来保证。62\n在1994年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其大多数制度已不满足于现在社会形势下人们的利益需求,从而国家针对这项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改善,终于呕心沥血的制定出现有的婚姻登记条例。制度同以往相比,大大满足了现有社会精神及经济文化建设需求量极高的群众。内容上做出了很大的改观。其一,较之以前的婚姻制度,不符合当代民主自由恋爱的整体潮流,国家做出跨时代的让步,让以前制约形式的恋爱转型为自由民主的婚姻。其二,减少了中间环节。在当时社会背景的使然下,结婚前的繁琐程度已经不亚于现在制造飞机坦克。婚前必须通过国家由乡村到市委的层层审核,与之相比,当代情况下婚姻制度废除了原有的制度,只需要意愿相当的双方到民用政府办理相关手续即可,但必须承担婚姻中的法律责任。其三,原有制度的情况下,必须到相应医院做婚前健康检测,必须通过国家的标注才能进行婚配。现今,不再强制性的约束新婚人士,只要双方履行婚后的相关法律义务,国家不再授权管理。(二)对我国现行婚姻登记制度的评价1、公权力的缺位。现行的《婚姻登记条例》可以说是司法自制原则在我国法制建设中巨大进步的体现,其独有的秉承自由民主的口号,以国家和平相处为重要目的,积极响应国家号召,明显体现出国家对婚姻的重视与期盼。当事人对婚姻内部各项事由自行确定或者协商决定,并自行承担法律后果。随着国家的自由程度越来越广阔,在给许多群众更多私人空间的同时,也需要思考一下如何把握这种私人权限大于国家权限的弊端。是不是发展人性化社会必须以群众自由为主,那换句话来讲,国家所制定的规章制度是否还能限制群众的生活习惯。在我国现在婚姻的发展情况来看,国家的让步虽取得民众自由民主,和平相等的意愿,但大大影响到国家对群众的管理和规划,其结果不言而喻。其中,我国群众越来越对西方文化憧憬和盲目学习,西方文化又以民主化为核心,对于社会主义的中国来说,并太不适应。致使现今的婚姻登记处也不过是简单审核,意义程度已经不具备,顶多也不过一张纸。其次,离婚代价低廉,离婚自由演变成了随意离婚、冲动离婚、虚假离婚,现行的制度设计使草率离婚简单而易行。离婚在我国社会文化中现在是显而易见的事情,从国家方面来讲,不利于国家社会精神文明的建设。从家庭来讲,不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对和谐夫妻生活造成阻碍。所以,现在离婚的频繁,导致重婚人次也在增加,甚至部分人不再结婚或根本不结婚。2、对事实婚态度不明。立法在事实婚问题上的反复,62\n使国家所制定的相关婚姻法规和民间传统结婚不径相同,时代文化的进步影响着法律制定的婚姻制度大幅度严格,但民间传统习俗的结婚形式也依旧停留在历史舞台,致使双方管理矛盾激烈。到底是谁让步,这需要国家的严格分析与把控。之所以婚姻习俗的影响,事实婚姻也暂时没有被时代抛弃,但想要稳定发展婚姻制度,还需要较多改进。适应时代潮流的发展,是当前事实婚姻必不可少的发展因素。从以往分析。事实婚姻虽然给婚姻制度的发展提供了资料,为群众婚姻的圆满提供了保障,但随着现在国民对自由民主的态度强烈,我国的婚姻制度和相关部门是否能经受考验还有待观察。第三节我国婚姻登记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分析一、我国婚姻登记制度存在缺失的案例反映案例一:2012年4月12日,一对青年男女黄某与谭某来到奉贤区婚姻(收养)登记管理所办理了结婚登记。然而,时隔一年,女方谭某却以该婚姻登记无效为由将奉贤区民政局告上了法庭,要求判令区民政局依法撤销该结婚登记。谭某声称,2012年4月12日黄某办理结婚登记时其并不知晓,也未到场,是黄某瞒着自己擅自拿了她的身份证等有关材料后,弄虚作假叫了其他女士冒充自己骗取了结婚证,而且当天自己在医院生产女儿。对此,奉贤区民政局认为,2012年4月12日黄某与谭某带着自身的相关证件前往民政部门办理结婚手续,婚姻登记员对证件进行审查,认为符合结婚条件。双方在监誓人的监誓下各自填写了《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并签名确认。婚姻登记员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张贴两人的合影照片,向两人颁发了结婚证。因此,区民政局按照法定依据、条件和程序为当事人办理了结婚登记,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对于谭某称登记机关未依法进行核实审查,民政相关部门表示:其一,根据相关法规,黄某和谭某来部门办理手续,我们机构只是对他们进行简单审查,62\n并不是实质审查,婚姻登记机关没有实质审查的法定权限;二、2003年新《婚姻登记条例》颁布实施后,公民申请婚姻登记不再需要单位证明,强调并突出公民诚实守信,民责自负的民事责任。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最后一句为:本人上述声明完全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公民身份证有效期最短为十年,以当事人16周岁办理身份证起,办理结婚登记时,大多数人的相貌发生了很大变化,因没有验证设备,难以确认其身份。如果登记机关以怀疑证件真假为由不受理,就很有可能被认定为行政不作为。况且,经调查了解,不排除谭某与黄某共同商议,同意黄某与第三人违法登记的可能性,其目的是逃避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以及为孩子申报婚生子女户口。但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奉贤区民政局于2012年4月12日对谭某与黄某作出的结婚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区民政局败诉。法律依据为《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双方首先必须带着身份证及户口本到相关的政府机构进行合理的审核,然后才能提出申请结婚。在其第七条的内容中,办理手续的相关人员必须反复考察证件的真实性,对结婚双方都要有一定的资料填写,如果以上手续都通过审核后符合国家规定的适婚年龄,相关机构可以进行办理手续。但不符合情况的,就不能进行手续办理,不得私自颁发证件。对上述案例中,谭某并没有通过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而是第三人携带其身份证及户籍证明让她人冒名顶替到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区民政局未尽到合理的审查询问职责,致使对谭某与黄某作出的婚姻登记行为完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的相关规定,即必须本人前往登记,根据自身意愿和相关证件到民政部门进行有效合理的认证,不得由他们代替,故依法予以撤销。案例二:2013年“国五条”细则出台之前,奉贤区婚姻登记处出现了“扎堆”离婚现象。3月份共办理243对,而1、2月份分别为127、144对,环比增长91.3%和68.8%,2013年3月5日当日更是办理了34对,而1月、2月的日平均办理数仅为4-5对。离婚手续的简便化,为买房大军提供了漏洞。楼市“限购令”一出,想超标买房、办房贷的人就想出各种招数,其中就包括“假离婚”。离了婚,一个家庭变成两个,购房“指标”就多了,开好单身证明,贷款办下来后,就再复婚。市民为了规避新政而假离婚,也导致了复婚率的直线上升。62\n二、对我国婚姻登记制度改革必要性的思考国际化文化交流日益密切,我国群众对婚姻制度向自由民主的方向发展感到高兴,但与此同时,群众应该理性的分析和思考,不能被国外婚姻文化的潮流麻痹了严谨的思想,头脑随时要保持清醒,不能为一是得失而忘乎其型。在我婚姻制度中,依旧存在各综复杂的问题,群众越来越认为结婚证只是廉价的一张纸,没有具体思考这张空文带来的法律意义,致使离婚,重婚,不婚的人数大幅度提高。在努力建设社会需要的婚姻制度时,应该理性分析,结果群众的思想要求进行改变。这一系列的问题也给群众提了个醒,在追求先进文化的潮流风波中,一定要保持脑清眼亮,不能单一片面的看待事情的发展。在许多国家中,此类现象层出不穷,所以许多国家为解决此类问题,都在做着适应自身国家的改革。综上所述,婚姻制度是国家和平发展的重要基础,是人民家庭和睦的重要保障。中国建立一个既要满足群众利益,又要国家完整了解群众婚姻的完整婚姻制度已经迫在眉睫。(一)私权自治与公权干预之间的博弈与协调。在私权方面来看,婚姻制度是建立在公民自主的意愿上,在外在形式通过国家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国家在此以后不得进行干扰,不得对婚姻过程中的夫妻生活方式进行干涉。在公权方面看,每个家庭的婚姻和谐程度又与社会息息相关。国家在建设繁荣阶段离不开家庭婚姻的和谐,从另一方面讲,婚姻间接的维护了社会的安定,促进了国家的繁荣安康。所以,不论是民主自由还是国家限制,都是为婚姻制度的改革做出贡献,两者缺一不可。(二)不能盲目跟从时代潮流,应时刻保持头脑认清婚姻文化的客观性。国家有效的对婚姻进行有效合理的制定,是保全我国公民婚姻的幸福美满。由于现今社会中爱多群众只盲目追求自由过生活,忽略了婚后状况,导致许多群众婚姻问题状况频繁出现。所以婚姻制度的涉入,确保了公众婚姻的和谐得到保障。婚姻制度依靠公平公正公开的方式,有效服务于群众,对不满足婚姻状况的人提供便利,对国家建设和谐精神文明起到促进作用。可以说,婚姻制度是国家与社会群众的桥梁。62\n(三)合法的机构才能对群众婚姻进行规划,但不能强制限定群众婚姻。在国家相关法规中,明确规定有关机构只能对婚姻进行审核,不能以权谋私,强加干涉群众婚姻状态。西方国家中,大多数人追求自由民主,其受制于国家法律的相关影响,曾有西方笔者说过,干涉婚姻状态是不允许的,除非在相关法规中按照流程才能正面的进行管理。婚姻制度是一个国家对群众负责的标志,在制定婚姻制度时,必须以群众大体为指导目标,内容上的制定必须严格思考,具体内容必须反复查看,要多反复思考法规制定能给群众带来什么影响,是积极的还是负面的,必须依其宗旨,即为群众婚姻服务。法规内容制定前必须了解当前形式上群众对婚姻的看法及观点,不能片面的思考而草率决定。它是为了维护群众的利益,是为了国家深入了解群众的生活方式和态度。而且需权衡利弊得失,双向进行比较,从而判断法规制定是否具有效率,做出正确的婚姻制度。62\n第三章我国婚姻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第一节制度设计上存在缺陷一、忽视传统习俗婚姻登记制度的确立之初实际是一场革命,是为了与旧的婚姻制度彻底决裂,革除封建伦理纲常的“遗毒”,然而一刀切的思维模式严重阻碍了国家体贴社会的途径,没有结合我国传统文化及民风,严重切割国家以民为本的纽带。在现在,婚姻制度的改善,具体化的结合民俗民风民意,推行符合生活实际的制度,受到广大老百姓的好评。据相关新闻报道,国家的科技文明与社会生活息息相关,家庭的和谐幸福构建成社会的安康,家庭的婚姻和谐间接与国家文化科技的发展密切相关。在现实生活中,婚姻习俗仍旧以其特有的隐性力量、习惯作用影响着人们的观念和生活。登记制度施行这么多年来,事实婚姻现象依然大量存在。在人们的概念里,摆酒请客举办热闹的婚礼才算是结婚了,登不登记反而显得无所谓。可见民俗的力量是非常强大的,它渗透于人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民俗在婚姻立法中的地位已经不得不受到重视。从国家发展来说,改革开放是中国最典型的转折点,在改革开放方案实行的前一天,就马上废除文化大革命带来的负面影响,重新建立新的制度。从此可以看出,婚姻法的改革也必须受到重视,也应该像国家发展一样,去旧迎新,才能得到群众满意的答复。二、制度设计的关系婚姻登记制度的出现和延续有着其客观必然性,但事实是,立法过分的前瞻性使婚姻登记制度与现实国情相背离,婚姻登记制度与社会现实的不和谐也到处可见。62\n作为人口第一大国,我国地域面貌的广乏,不太利于婚姻登记的正常开展,但并不是说婚姻登记不再开展,应该慢条梳理,不急不躁,从各个小范围入手记性调查,这样才能效率提高调查能力,反之,只会拔苗助长。经济水平的差异和风俗习惯的悬殊导致登记制度在某些地方推行不力。许多还处于偏远的地区没有相应的政府机构,文化思想还处于传统阶段不能接受新思想等,现行的婚姻登记制度必将面对这样的尴尬处境。三、背离相关制度首先,与户籍管理制度机关缺乏沟通。我国的户籍制度存在着严重的本身就存在一定漏洞,人口分布密布不规律,流动性较高,政府机构不能及时的进行审核和调查。群众在民政部门登记自己的婚姻情况,户口本所反映的婚姻状况与当事人实际婚姻状况不相符的情况屡次出现,给当地的民政部门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公安机关是统一归纳整理并及时更新公民的信息的机构,在我国,彼此部门之间的实时更新不能做到一体式更新,这就造成了部门与部门之间信息核对不准确的状况出现。这样的情况比比皆是,有心的人就可以借此机会给政府机构添加麻烦。当然,部门与部门之间的沟通交流也是产生隐患的原因之一。国家部门在相应的规章制度中表示过,民政部门的婚姻机构针对性不强,信息更新不及时,会给其他部门的信息比对出现差异。此类原因造成的麻烦经常常可以在生活中看见,比如法庭控诉。法院对此也是比较为难,因为都是隶属政府机构,原因是政府机构机动性不强,如果受理就说明中国立法制度建立的不完善,不受理也是对民众的不负责,法院对此类问题都是不轻不重。还有处理离婚案件时,通过法院的申请得到了准确的回复后,法院不能及时的向民政部门汇报,这会影响民政部门信息的不全面规划,为社会安康问题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62\n第二节立法上存在不足一、婚姻登记唯一性的立法论调不合理结婚是男女双方自愿达成一致所产生的行为,同样对于我国制度来说,结婚登记必须由本人带领证件前往相关机构进行审核和批准,中间过程只能亲手亲为,不得假借他人之人来代为办理,这部分在婚姻法中有明确规定。还规定如果不符合我国的年龄制度,则一律不予批准,满足条件着才予以发放结婚证明。这也是我国现目前来认可婚姻在我国制度体系中的唯一特性。然而笔者认为立法把结婚登记作为婚姻成立的唯一形式要件较为不妥,具体原因如下:第一,有违婚姻关系的世俗本质。法律不应是决定婚姻制度的唯一因素,道德和习俗的作用也应体现于婚姻制度中。第二,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变得本末倒置。婚姻登记是为了保护婚姻,如果当事人完全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仅因未登记就全然否定婚姻的效力,对当事人来说无疑是不公平的。第三,立法未明确界定婚姻登记与婚姻成立、生效之间的关系,不仅使事实婚姻问题加大,还给我国公民对婚姻状态产生迷糊感,不易分辨,让非法分子有可趁之机。第四,事实婚姻在现今社会中已经不太使用,但也并不是说事实婚姻就落伍了,它有现在存在的意义也有不存在的意义,如何定位让国家感到困惑。但现在而言,我国的唯一承认方式还是通过婚姻登记来确立双方的婚姻状态。我国对事实婚的态度阴转不定,由于现在事实婚姻在国家制度中处于可上可下的位置,使得很多司法部门不能给与相对应的位置,事实婚姻的作用越发低下。所以,国家现在只通过婚姻登记来确立双方的婚姻状态。有其合理性但也有很大弊端,对弱势方的保护明显不足。比如事实婚的一对夫妻要办离婚,按照现行制度就须先补办结婚登记,否则按非法同居处理。若一方不愿配合补办登记,按非法同居处理的话,弱势一方及其子女的合法权益就无法得到保障,所以,很难判定相关案例。中国文字博大精深,一句小小的句子如果没有给与最全面的解释,会让有关部门办事效率受到严重影响,列如在婚姻法中的“应补办登记”,涵盖面非常广泛,每个人的理解又尽皆不同,所以让许多不法分子有了可趁之机。62\n二、立法存在缺陷(一)婚姻登记程序过于简单,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检查环节严重缺失,检查制度不明显,明文公布不强烈等,是婚姻登记现目前最主要的几个问题。尤其在检查中,它是整个婚姻登记最核心的部分。在相关文件的说明中,本人带领证件前往相关机构进行审核和批准,中间过程只能亲手亲为,不得假借他人之人来代为办理,规定如果不符合我国的年龄制度,则一律不予批准,满足条件着才予以发放结婚证明。在婚姻登记过程中,登记机关的审查从立法角度应为实质审查,但在实际操作中实为形式审查。因为民政部门不能像公安部门一样,有全面的个人信息,记录的方式只能从群众表达出来的事实进行登记,可以说是徒有虚表。当下婚姻登记手续简单。张迎秀:《结婚登记制度之重构》,载《法学杂志》2010年第3期,第55页。登记过程中,对当事人提交证明材料登记员只能是耳闻目测,流于形式,根本发现不了什么问题。就像前面章节提到过的案例一,对当事人提交的身份证的真伪根本无从查证,身份证往往是几年前甚至十几年前办理的,当时的照片与现在真人往往变化很大,婚姻登记员仅靠肉眼根本无法辨认,很容易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趁机钻空子。对登记结果不能得到准确保证,对男女双方以后的采证不能得到保障。目前互联网虽然发达,但是关于婚姻的许多信息依然不能再互联网上及时的归纳整理。所以婚姻信息现在的状态岌岌可危,不能最全面的防止不法之徒二婚,三婚甚至四婚的情况,让他们有了可趁之机。手续简单是一种进步,对构建服务型政府来说是需要的,从婚姻制度上分析,简单化的操作还是不能更好的保证民众的婚姻安全。由于程序简单,只有政府部门和双方登记人士才知晓的情况下,别有用心的人稍加隐瞒,民政部门机构根本不会了解此人的婚姻状况,更别谈确切性。(二)登记离婚制度之不足离婚在我国现在都成为了“潮流”62\n。因为我国国民现状的自由民主,自我意愿比较普及,离婚在民政部门已经是“常客”了,所以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的机构也开始出现即登记离婚。随机也颁定了相关法律法规,同以往的法规制度相比较,撤销了离婚时应该有其他部门的介绍信及通过审核判定等待长达1月之久的制度,公权干预弱化,使我国的登记离婚制度成为世界上最自由的离婚制度之一,充分彰显个人意思自治、自担责任等自由原则。但隐患还是存在的,其标志着离婚人数大大增加,不利于我国和平和睦原则的实行。据悉,03年出行了改进的《婚姻登记条例》,在短短一年之内,离婚人数高达266.1万人,同较之往年,增加人数30.8万人,离婚人数屡创新高。离婚自由是国民对于新思想新文化的进一步提高,是对生活质量不满的态度,离婚比例虽然在不停地增加,但国家也不能干涉,何况在离婚的同时也有很多新人的结婚。但一个国家的稳定制度必须从家庭抓起,婚姻制度的干涉不容小觑,它也关系着社会和国家的公共利益,在追寻婚姻自由的同时,也要充分认识到过分强调离婚自由所带来的社会影响。离婚必然导致家庭的离散,一方面妇女儿童权益得不到保障,另一方面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性,因此不是值得鼓励的行为。正如波斯纳所言,婚姻越是容易解除,人们对婚姻的承诺就会变的越来越少,婚姻原本具有的意义就变得五味杂粮,失去了原有的传统意义。人们在复杂的社会中难免遇见一时冲动的人,而这些意愿上的自由进一步促进即将离婚者对现有家庭现状的不满,从而促使离婚大大加强,对陪伴与身边的人来说是一种不小的打击。而且这会产生影响,一张嘴一分货,会给身边拥有幸福的人产生对现有生活的怀疑。离婚制度的改革,使结婚离婚都容易,社会就残留很多不以结婚为目的而出现的性伴侣。而且这种趋势还会逐渐飙升。就现在的社会状态来说,结婚的人数减少,其中包括裸婚等,离婚比例增加,分分合合就成了家常便饭。社会中,虚假离婚也层出不穷。有些为了躲避政策购房、有些为了逃避债务、有些为了躲避计划生育,借离婚程序的简便性假离婚。这种做法不利于社会的和平发展,对社会中的其他人群产生了破坏力。。(三)婚姻登记瑕疵问题的立法缺失62\n社会生活中,难免有所摩擦。当然,在婚姻制度中,也存在着或多或少的毛病,当这些毛病在民政机构程序上出错时,我们称之为瑕疵。在当今社会中,政府事宜上的问题跟群众的经济文化有着密切的关系,当因为工作人员或者婚姻制定的政策出现问题时,直接给群众的生活质量限定阻碍。由于问题的出现,使政府机构办事效率低下,致使群众改革的呼声日益高涨。当因事实错误或者程序错误导致瑕疵登记发生时,由于立法规定的不完善,加之婚姻登记机关缺乏事后审查权,法院对此的判定也很模糊,相关案例的定性最终也不了了之,给民众带来的观点不外乎不负责,不职守。从中的漏洞给许多不法分子有了可趁之机。(四)法律责任的立法缺失在目前的立法上,针对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不尽忠职守的问题上,相关制度屈指可数,在民政部门中可看见规定:如果工作人员在服务过程中给双方人员造成损失和影响,民政部门会给与双方人员一定的补偿。并对承办人员予以追偿。该条规定严格限制了使用条件,仅针对“违法办理婚姻登记,造成严重后果”这一情形,适用范围十分狭窄。政府机构没有相关的报道说明,没有惩罚制度,不能让更多的人了解婚姻制度的利弊程度。政府婚姻机构过于松散给不少居心不轨的人提供了便利。拿着假借的身份信息到民政部门办理手续,就算被发现,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也不能给违法犯罪的人给与惩罚,无凭无据。所以使很多犯罪人士提供了途径。造此发展下去,民众对政府的归属管将逐渐下降。为了改变这一措施,国家颁布了相关了政策防止此类情况的发生,民政机关人员在发现此类案件时,情节较轻者可以对违法犯罪的给与罚款处理,情节较重者可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然而,为了保证民众自由恋爱的婚姻观,有关政府机构又取消了这条内容,制定出体贴民意的措施,即民政机关只负责办理婚姻的进行事项,不对任何违法信息进行处理。此项措施举行开始,就受到了不少笔者的评价。有人说,如果这样做,婚姻的观点将会渐渐淡出人民的视野中,对婚姻的违法犯罪情况会增加,必须带有限制定义的婚姻制度,才能给人民群众创造和谐安康的社会环境。也人有批判道,机构对婚姻的态度过于自满,是一种慢性死亡。因为管理制度的缺失,不能给与群众婚姻安全的保障。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