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2009税法一缩减 10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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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1-20 发布

[法律资料]2009税法一缩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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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增值税第一节纳税义务人一、增值税纳税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二、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一)一般纳税人的认定一般纳税人具体包括: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的。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的。3.新开业的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税务机关对其(非商贸企业)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的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新开业的企业(非商贸企业)开业后的实际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重新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4.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商业企业以外的其他小规模企业,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商贸企业除外),其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在次年1月底以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106\n5.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但分支机构是商业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的,其分支机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在办理认定手续时,须提供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其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总机构申请认定表的影印件)(商贸企业除外)。6.对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无论其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180万元,一律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7.下列纳税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1)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以下简称小规模企业);(2)个人(除个人经营者以外的其他个人);(3)非企业性单位;(4)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8.一般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9、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一经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三、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管理(一)对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1对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必须自税务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实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方可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经税务机关确认无误后方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并相继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制度(以下简称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辅导期结束后,经106\n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可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2.对设有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在进行税务登记时,即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直接进入辅导期,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辅导期结束后,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可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按照一般纳税人管理。对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以及经营规模较大、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固定的货物购销渠道、完善的管理和核算体系的大中型商贸企业,可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而直接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3.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预计年销售额可达180万元以上的新办商贸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核,也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二)辅导期的一般纳税人管理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一般应不少于6个月。在辅导期内,税务机关按以下办法进行增值税征收管理:1对小型商贸企业,税务机关对其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1万元。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每次的专用发票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对纳入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新办小型商贸企业不再实行原临时一般纳税人管理。2.对商贸零售企业和大中型商贸企业,税务机关对其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由税务机关106\n按照现行规定审批。专用发票的领购也实行按次限量控制,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每次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3.企业按次领购数量不能满足当月经营需要的,可以再次领购,但每次增购前必须依据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4%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增售专用发票。4.在辅导期内,商贸企业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以及货物运输发票要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予以抵扣。5.企业在次月进行纳税申报时,按照一般纳税人计算应纳税额方法计算申报增值税。如预缴增值税税额超过应纳税额的,经税务机关核实,多缴税款可在下期应纳税额中抵减。(三)对转为正常一般纳税人的管理商贸企业结束辅导期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后,原则上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万元,对辅导期内实际销售额在300万元以上,并且足额缴纳了税款的,可开具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专用发票。对于只开具金额在1万元以下专用发票的小型商贸企业,如有大宗货物交易,可凭国家公证部门公证的货物交易合同,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可适量开具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专用发票。大中型商贸企业结束辅导期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后,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限额由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按照现行规定审核批准。第二节征税范围一、我国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106\n增值税征税范围包括货物的生产、批发、零售和进口四个环节,此外,加工和修理修配也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加工和修理修配以外的劳务服务暂不征增值税。具体内容如下:1销售货物"货物"是指除土地、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等一切不动产之外的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在内。2.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加工"是指接收来料承做货物,加工后的货物所有权仍属于委托者的业务,即通常所说的委托加工业务。"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这里的"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都是指有偿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但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则不包括在内。3.进口货物指申报进入我国海关境内的货物。确定一项货物是否属于进口货物,必须看其是否办理了报关进口手续。只要是报关进口的应税货物,均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在进口环节缴纳增值税。二、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106\n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三、对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的征税规定(一)混合销售行为混合销售行为,是指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混合销售行为的特点是:销售货物与提供非应税劳务是由同一纳税人实现,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例如:某计算机公司向A单位销售计算机并负责安装调试,根据合同规定,销售计算机的货款及安装调试的劳务款由A单位一并支付。在这项业务中既存在销售货物,又存在提供非应税劳务,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对于这种混合销售行为,《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对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均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对以从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其混合销售行为应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关于混合销售行为的几项特殊规定:1.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与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2.电信部门自己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电信服务的,属于混合销售,征收营业税;对单纯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不提供有关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3.纳税人销售林木以及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的行为,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纳税人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取得的收入中,属于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属于其他收入的照章征收营业税。(二)兼营非应税劳务106\n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既包括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但是,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与提供非应税劳务不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即不发生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例如:某药店除销售药品外,还提供医疗服务,其医疗服务即属于药店兼营的非应税劳务。《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三)混合销售与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异同点及其税务处理的规定。相同点是:两种行为的经营范围都有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务这两类经营项目。区别是:混合销售强调的是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存在着两类经营项目的混合,销售货款及劳务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兼营强调的是在同一纳税人的经营活动中存在着两类经营项目,但这两类经营项目不是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发生,即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与提供非应税劳务不是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混合销售的纳税原则是按"经营主业"划分,只征一种税,或者征增值税或者征营业税。兼营的纳税原则是分别核算、分别征税,即对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对提供非应税劳务获取的收入额征收营业税。对兼营行为不分别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o四、其他按规定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内容: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纳税。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3.典当业销售的死当物品,寄售商店代销的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106\n4.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凡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视同对外销售,在移送使用环节征收增值税。5.集邮商品(包括邮票、小型张、小本票、明信片、首日封、邮折、集邮簿、邮盘、邮票目录、护邮袋、贴片及其他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与个人销售的,征收增值税。6.邮政部门发行报刊,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征收增值税。7.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装饰、修缮等工程总包和分包合同,下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下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1)具备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2)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凡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对上述所称建筑业劳务收入,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上注明的建筑业劳务价款为准。纳税人通过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同时,将建筑业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对其销售的货物和提供的增值税应税劳务征收增值税,同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的单位和个人,应扣缴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建筑业劳务收入的营业税。106\n自产货物是指:金属结构件,包括活动板房、钢结构房、钢结构产品、金属网架等产品;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机器设备、电子通讯设备;建筑防水材料。纳税人是指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和个人。8.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9.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从事汽车销售的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牌照费,不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个人理解类似于代垫运费,运费发票开给购货方的情形)10.关于计算机软件产品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1)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混合销售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2)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双方共有的不征收增值税。11.印刷企业自己购买纸张,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报纸书刊等印刷品的,按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对方提供纸张的,按受托加工劳务征收增值税。12.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106\n13.缝纫,征收增值税。按受托加工劳务征收增值税五、不征收增值税的货物和收入1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工厂、车间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3.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不征收增值税。4.对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不征收增值税。5.邮政部门、集邮公司销售集邮商品,征收营业税。6.对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7.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1)受托方不垫付资金;(2)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3)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8.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六、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征税问题1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2.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3.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06\n第四节税率一、我国增值税税率(一)基本税率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税率为17%。(二)低税率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的,税率为13%。1粮食、食用植物油、鲜奶。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农业产品。6.金属矿采选产品。7.非金属矿采选产品。8.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9.二甲酿(自2008年7月1日起)、盐(自2007年9月1日起)。(三)零税率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二、征收率(一)征收率的一般规定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和商业个体经营者的征收率为4%,商业企业和商业个体经营者以外的其他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适用的征收率为6%。106\n自200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为3%,不再设置工业和商业两档征收率。(二)征收率的特殊规定现行增值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特定货物的销售行为,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均按简易方法计算纳税。1.纳税人销售下列特定货物,按4%征收率计算纳税:(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3)经有权机关批准的进口免税品商店零售进口免税品;(4)销售旧货。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计算税额后再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征收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计算税额后再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计算税额后再减半征收增值税。(5)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格和价外费用,按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2.一般纳税人生产下列货物,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1)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106\n(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4)原料中掺有煤肝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及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生产的墙体材料。(5)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6)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对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同时,对其购进独立核算的自来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按6%征收率开具)予以抵扣。(7)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的商品混凝土,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三)、资源综合利用1、一般纳税人原料中掺有煤石干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以及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生产的墙体材料,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2、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肝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四)下列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1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2.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肝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3.对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岩油及其他产品。106\n4.对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5.对燃煤电厂烟气脱硫副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五)下列货物实行增值税减半征收的政策:1、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2、利用煤肝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3、利用石煤生产的电力。三、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的处理1.放弃免税权的纳税人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尚未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当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销售的货物或劳务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4.自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声明的次月起12个月内,纳税人不得申请免税。5.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第五节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一、增值税销项税额(一)销项税额的概念及计算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其计算公式如下: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106\n或销项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二)销售额的确定1销售额的一般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具体地说,应税销售额包括以下内容:(1)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取自于购买方的全部价款。(2)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具体包括: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上述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都应并入销售额计税。但上述价外费用不包括以下三项费用:①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因为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其税款不应包含在销售货物的价款之中。②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货物,而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这是因为代收代缴消费税只是受托方履行法定义务的一种行为,此项税金虽然构成委托加工货物售价的一部分,但它同受托方的加工业务及其收取的应税加工费没有内在关联。③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代垫运费:即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并且由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仅仅是为购货人代办运输业务,而未从中收取额外费用。2.混合销售的销售额106\n混合销售行为如果属于应当征收增值税的,其计税销售额为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的合计。销售货物(包括增值税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含税与否;而非应税劳务的营业额视为含税销售收入,应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后征税。3.兼营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对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应一并征收增值税,其增值税计税销售额为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的合计。非应税劳务的营业额视为含税收入,应换算为不含税收入再并入销售额征税。4.视同销售行为销售额的确定视同销售而无销售额的,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核定其计税销售额:(1)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3)用以上两种方法均不能确定其销售额的情况下,可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应加计消费税税额。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或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式中,"成本"分为两种情况:属于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属于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成本利润率"为10%。但属于应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成本利润率(详见第三章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106\n5.特殊销售方式的销售额(1)以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2)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除旧货物的折价。例如,某商场(小规模纳税人)1999年2月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无氟电冰箱,开出普通发票25张,收到货款5万元,并注明已扣除旧货折价2万元,则本月计税销售=(50000+20000)÷(1+4%)=67307.70(元)(3)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4)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核算购货额及进项税额。需要强调的是在以物易物活动中,双方无论开票与否,必须计算销项税额,如果收到的货物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5)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征免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税固定资产是指不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应征增值税的固定资产。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106\n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自2009年1月1日起,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6.包装物押金计税问题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且时间在1年内且又未过期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逾期未收回不再退还的包装物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纳税。这里需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逾期"的界定,"逾期"是以1年(12个月)为期限。二是押金属于含税收入,应先将其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再并入销售额征税。另外,包装物押金与包装物租金不能混淆,包装物租金属于价外费用,在收取时便并入销售额征税。对销售除啤酒、黄酒以外的其他酒类产品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征税。啤酒、黄酒从一般押金。二、进项税额(一).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2)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2.购进免税农产品进项税额的确定与抵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产品,或者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的农产品,按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注意以下几个问题:①免税"农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享受免税的自产农产品(未经过加工或只是初步加工的)。106\n②"买价"是指经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对烟叶税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准予并入烟叶产品的买价计算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并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予以抵扣。③"扣除率"为13%。④收购烟叶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收购金额+烟叶税)×13%,收购金额=收购价款×(I+10%)。3.购进废旧物资进项税额的确定与抵扣。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生产企业购进废旧物资,取得废旧物资专用发票,须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认证抵扣,非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按废旧物资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小规模纳税人仍可开具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但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4.运输费用进项税额的确定与抵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或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代垫运费除外),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依7%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抵扣。这里所称的准予抵扣的运费金额是指在货运发票上注明的运费、建设基金,不包括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货运发票应分别注明运费和杂费,对未分别注明,而合并注明为运杂费的不予抵扣。准予抵扣的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不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运定额发票。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东北以外地区固定资产除外)通过铁路运输,并取得铁路部门开具的运输发票,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106\n,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凡附有运输企业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运输清单,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取得的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附有运输清单的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除外)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购进或销售固定资产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抵扣。5.企业购置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可凭购货所取得的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专用设备包括税控金税卡、税控ic卡和读卡器;通用设备包括用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计算机和打印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于采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的扫描器具和计算机,属于防伪税控通用设备。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税控收款机所支付的增值税额(以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准),准予在企业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需要强调的是,纳税人购进的税控收款机不论是否达到固定资产标准,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均可以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如果购进税控收款机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得抵扣进项税额。7.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计算划分问题。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可准确划分用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及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106\n(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当月可准确划分用于免税项目和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二).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1)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2)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3)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4)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5)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6)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7)纳税人购买或销售免税货物所发生的运输费用,因本身不准抵扣,所以其运输费用也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销售、购买货物所支付的邮寄费,不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第六节应纳税额的计算一、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一)计算应纳税额的时间界定1销项税额的时间界定销项税额的确定时间,总的原则是:销项税额的确定不得滞后。自2009年1月1日起,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2)106\n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3)采取除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5)委托他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清单的当天;纳税人以代销方式销售货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凭据的当天。(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2.进项税额抵扣时限的界定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间,总的原则是:进项税额的抵扣不得提前。(1)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发票开具之日起90天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专用发票后,应以专用发票上填写的税额为进项税额。(2)海关完税凭证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以前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予抵扣进项税额。(3)运费发票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限106\n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运费发票,应当在开票之日起90天内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超过90天的不予抵扣。(4)自2009年1月1日起购进废旧物资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再计算进项税额的抵扣销项税额,购进废旧物资取得的专用发票,按专用发票上填写的税额为进项税额计算抵扣销项税额。(二)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规定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时,因货物质量、规格等原因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三)扣减当期进项税额的规定1进货退出或折让的税务处理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时,因货物质量、规格等原因发生进货退回或折让而从销货方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进货退回或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2.向供货方收取的返还收入的税务处理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冲减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当期应冲减的进项税额=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进货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进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返还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发生用途改变的税务处理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事后改变用途的106\n,如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在产品或产成品发生非常损失,应将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准确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是指扣减进项税额的计算依据不是按该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原进价,而是按当期该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实际成本,并且是按照实际成本的各个组成部分所负担的进项税额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四)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税务处理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如果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五)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存货及留抵税额处理问题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六)纳税人既欠缴增值税,又有增值税留抵税额问题的对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应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抵减欠缴税款时,应按欠税发生时间逐笔抵扣,先发生的先抵。抵缴的欠税包括呆账税金及欠税滞纳金。若欠缴总额大于期末留抵税额,实际抵减金额应等于期末留抵税额;若欠缴总额小于期末留抵税额,实际抵减金额等于欠缴总额。二、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1.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是: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2.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106\n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适用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任何税额,即在计算进口环节的应纳增值税税额时,不得抵扣发生在我国境外的各种税金。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进口货物在海关缴纳的增值税,符合抵扣范围的,凭借海关完税凭证可以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例2-14]某市日化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5年8月进口一批香水精,买价85万元,境外运费及保险费共计5万元。海关于8月15日开具了完税凭证。日化厂缴纳进口环节税金后海关放行。计算该日化厂进口环节应纳增值税(关税税率为50%,消费税税率为30%)。关税完税价格=85+5=90(万元)组成计税价格=90×(1+50%)/(1-30%)=192.86(万元)进口环节缴纳增值税=192.86×17%=32.79(万元)第七节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一、专用发票的领购开具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1.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2.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3.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私自印制专用发票;(3)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106\n(4)借用他人专用发票;(5)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7)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上述(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是指:未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未按税务机关要求存放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未将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结果清单》装订成册;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基本联次。二、专用发票的开具(一)专用发票的开具范围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处理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106\n,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三、红字专用发票的开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开票有误等情况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1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2.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3.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时,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106\n4.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5.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除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外销售方还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比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处理办法,通知单第二联交代开税务机关。第八节出口货物退(免)税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方式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方式主要有免、退税,免、抵、退税,免税三种。免、退税是指免征最后环节增值部分应纳税款,按购进金额计算退还应退税款。免、退税方式主要适用于外贸出口企业。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税额部分按规定予以退税。我国自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二、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106\n1外贸企业一般贸易出口货物退还增值税的计算。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还增值税应依据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进项金额和出口货物对应的退税率计算。实行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后,外贸企业应退税款的计算方法有两种:一是单票对应法;二是加权平均法。"单票对应法"就是对同一关联号下的出口数量、金额按商品代码进行加权平均,合理分配各出口占用的数量,计算每笔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采用这种办法,在一次申报中,同一关联号、同一商品代码下,应保持进货与出口数量一致;如果进货数量大于出口数量,企业应到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开具进货分批申报表。[例2-16]某进出口公司2002年3月进货及申报出口退税(多票进货对应多票出口)情况如下:关联号220318进货明细:商品码商品名称数量单价计税价格退税率61011000男大衣1000件90元90000元13%61011000男大衣3000件70元210000元13%61011000男大衣1000件80元8000013%出口明细:商品码商品名称出口数量61011000男大衣1500件61011000男大衣3500件根据上述资料,计算本企业应退税款。关联号内加权平均单价=∑关联好内相同商品码的各笔进货金额106\n÷∑关联号内相同商品码的各笔进货数量=(90000+210000+80000)-(1000+3000+1000)=76(元)该企业2002年3月出口货物应退税额=出口数量合计数×关联号内加权平均单价×适用退税率=5000×76×13%=49400(元)"加权平均法"是指出口企业进货凭证按"企业代码+部门代码+商品代码"汇总,加权平均计算每种商品代码下的加权平均单价和平均退税率;出口申报按同样的关键字计算本次实际进货占用即用上述加权平均单价乘以平均退税率乘以实际退税数量计算每种商品代码下的应退税额。审核数据按月保存,进货结余自动保留,可供下期退税时继续使用。[例2-17]接[例2-16],男大衣出口数量改为1000件和3000件,试用加权平均法计算该企业3月份应退税款。平均单价=(90000+210000+80000)-(1000+3000+1000)=76(元)应退税额=4000×76×13%=39520(元)剩余进货数量=(1000+3000+1000)-4000=1000(件)剩余进货金额=(90000+210000+80000)-4000×76=76000(元)剩余可退税额=76000×13%=9880(元)2.外贸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退还增值税的计算。进料加工是指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为了加工出口货物而从国外进口原料、材料、辅料、元器件、配套件、零部件和包装材料(以下统称进口料件),加工货物收回后复出口的一种贸易方式。进料加工贸易按进口料件的国内加工方式不同,可分为作价加工和委托加工两种。作价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退税计算公式:106\n出口退税额=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销售进口料件的应抵扣税额销售进口料件的应抵扣税额=销售进口料件金额×复出口货物退税率-海关已对进口料件的实征增值税税额式中,"销售进口料件金额"是指外贸企业销售进口料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复出口货物退税率"是指进口料件加工的复出口货物退税率;"海关已对进口料件的实征增值税税额"是指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例2-18]某进出口公司2002年3月发生以下业务:3月1日,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一批玉米,到岸价格126万美元,海关按85%的免税比例征收进口增值税20万元。3月5日,该公司以作价加工的方式销售玉米给某厂加工拧橡酸出口。开具销售玉米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金额100万元,税额143万元。3月20日,收回该批玉米加工的拧橡酸,工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金额1500万元。3月25日,该公司将加工收回的拧橡酸全部报关出口(外汇牌价1美元等于8元人民币,玉米增值税征税税率13%拧橡酸出口退税率13%)。试计算上述业务应退税额。销售进口料件的应抵扣税额=100×13%-20=123(万元)应退税额=1500×13%-123=72(万元)委托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退税计算公式:应退税额=购进原辅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金额×原辅材料适用退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加工费金额×复出口货物退税率+海关对进口料件实征增值税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计算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出口货物适用退税率计算。106\n免、抵、退税计算公式如下:①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②免、抵、退税额的计算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式中,出口货物离岸价格以出口发票计算的离岸价格为准,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包括从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格+海关实征关税和消费税。③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的计算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0式中,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它是计算确定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的重要依据。④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106\n货物征税率一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例2-19]某自营出口生产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征税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2002年3月购进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200万元,外购货物准予抵扣进项税款34万元,货已入库。上期期末留抵税额3万元。当月内销货物销售额100万元,销项税额17万元。本月出口货物销售折合人民币200万元。试计算该企业本期免、抵、退税额,应退税额,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200×(17%-13%)=8(万元)应纳增值税额=100x17%-(34-8)-3=-12(万元)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200-13%=26(万元)本例中,当期期末留抵税额12万元小于当期免、抵、退税额26万元,故当期应退税额等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12万元。当期免、抵税额=26-12=14(万元)[例2-20]某自营出口生产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征税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0毛。2002年3月外购货物准予抵扣进项税款60万元货已入库。上期期末留抵税额3万元。当月内销货物销售额100万元,销项税额17万元。本月出口货物销售折合人民币200万元,其中来料加工贸易复出口货物90万元。试计算该企业本期免、抵、退税额。来料加工贸易复出口货物所耗进项税额转出=60×90-300=18(万元)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200-90)×(17%-13%)=4.4(万元)应纳增值税额=100×17%-(60-18-4.4)-3=-23.6(万元)106\n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10×13%=14.3(万元)本例中,当期期末留抵税额23.6万元大于当期免、抵、退税额14.3万元,故当期应退税额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14.3万元。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14.3-14.3=0[例2-21]某自营出口生产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征税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2002年3月购进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200万元,外购货物准予抵扣进项税款34万元货已入库。当月海关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100万元,进口手册号分别为C4708230028、C4708230029其中:进口手册号为C4708230028的海关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50万元,已按购进法向税务机关办理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C4708230029还未向税务机关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上期期末留抵税额3万元。当月内销货物销售额100万元,销项税额17万元。本月出口货物销售折合人民币200万元,其中一般贸易出口100万元、出口手册号为C4708230028项下的货物30万元、出口手册号为C4708230029项下的货物70万元。试计算该企业本期免、抵、退税额。本例中,进口手册号C4708230029项下的进口料件,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相应的复出口货物应视同内销货物计算征税。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50×(17%-13%)=2(万元)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106\n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130×(17%-13%)-2=3.2(万元)应纳增值税额=(100+70)×17%-(34-3.2)-3=-4.9(万元)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50×13%=6.5(万元)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130×13%-6.5=10.4(万元)本例中,当期期末留抵税额4.9万元小于当期免、抵、退税额10.4万元,故当期应退税额等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4.9万元。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10.4-4.9=5.5(万元)第二章消费税第一节征税范围一、税目现行的消费税税目共有14个,具体征收范围如下:(一)烟(二)酒及酒精1粮食白酒2.薯类白酒。用甜菜酿制的白酒,比照薯类白酒征税。3.黄酒4.啤酒。包括各种包装和散装的啤酒。无醇啤酒比照啤酒征税。对啤酒源、菠萝啤酒、果啤应按啤酒征收消费税。对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应当征收消费税。106\n5.其他酒是指除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啤酒以外,酒度在1度以上的各种酒,包括糠款白酒、其他原料白酒、土甜酒、复制酒、果木酒、汽酒、药酒等。6.酒精。调味料酒不征收消费税。(三)化妆品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类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美容、修饰类化妆品是指香水、香水精、香粉、口红、指甲油、脑脂、眉笔、唇笔、蓝眼油、眼睫毛以及成套化妆品。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装油、油彩,不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征收范围另行制定。(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种金银珠宝首饰和经采掘、打磨、加工的各种珠宝玉石。1金银珠宝首饰包括:凡以金、银、白金、宝石、珍珠、钻石、菊翠、珊珊、玛瑞等高贵稀有物质以及其他金属、人造宝石等制作的各种纯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含人造金银、合成金银首饰等)。2.珠宝玉石的种类包括:钻石、珍珠、松石、青金石、欧泊石、橄榄石、长石、玉、石英、玉髓、石榴石、错石、尖晶石、黄玉、碧窒、金绿玉、绿柱石、刚玉、琉泊、珊珊、煤玉、龟甲、合成刚玉、合成宝石、双合石、玻璃仿制品。宝石坯是经采掘、打磨、初级加工的珠宝玉石半成品,因此,对宝石坯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五)鞭炮、焰火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引线,不按本税目征收。(六)成品油106\n本税目包括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七个子目。(七)汽车轮胎汽车轮胎是指用于各种汽车、挂车、专用车和其他机动车上的内、外胎。(八)摩托车(九)小汽车电动汽车不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货车或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商务车、卫星通讯车等专用汽车不征消费税;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不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不征收消费税。(十)高尔夫球及球具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高尔夫球包(袋)。高尔夫球杆的杆头、杆身和握把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十一)高档手表高档手表是指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每只在10000元(含)以上的各类手表。(十二)游艇(十三)木制一次性筷子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种规格的木制一次性筷子。未经打磨、倒角的木制一次性筷子属于本税目征税范围。(十四)实木地板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类规格的实木地板、实木指接地板、实木复合地板及用于装饰墙壁、天棚的侧端面为棒、槽的实木装饰板。未经涂饰的素板属于本税目征税范围。106\n第二节税率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本表2008年底修订,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项目计税单位税率(税额)一、烟  l.卷烟  (1)每标准条(200支)对外调拨价在50元以上(含50元)的标准箱(5万支)45%;150元(2)每标准条(200支)对外调拨价在50元以下的标准箱(5万支)30%;150元2雪茄烟 25%3烟丝 30%二、酒及酒精  l.粮食白酒斤或者500毫升20%;O.50元2.薯类白酒斤或者500毫升20%;0.50元3.黄酒吨240元4.啤酒  (1)每吨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包城物押金)在3000元(含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吨250元(2)每吨在3000元以下的吨220元106\n(3)娱乐业和饮食监自制的吨250元其他洒 10%6.酒精 5%三、化妆品 30%四、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 1.金、银、钠金首饰和钻石、钻石饰品 5%2.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 10%_五、鞭炮、焰火 15%六、成品油 l.汽油 (1)无铅汽油升0.20元(2)含铅汽油升O.28元2.柴油升O.lO元3.石脑油升0.20元4.溶剂油升O.20元5.润滑油升O.20元6.燃料油升O.1O元7.航空煤油升O.lO元七、汽车轮胎3%八、摩托车1.汽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250毫升(古)以下的 3%2.汽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上的 10%106\n九、小汽车  1.乘用车  (1)汽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0升(含)以下的 1%(2)汽缸容量在1.0升以上至1.5升(含)的 3%(3)汽缸存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的 5%(4)汽蜓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 9%(5)汽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 12%(6)汽缸容量在3.0升以至4.0升(含)的 25%(7)汽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 40%中轻型商用客车 5%十、高尔走球及球具 lO%十一、高档手表 20%十二、游艇 10%十三、木制一次性筷子 5%十四、实木地板 5%适用税率的特殊规定(一)卷烟的适用税率进口卷烟消费税按以下办法确定:(1)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税率)。其中,关税完税价格和关税为每标准条的关税完税价格及关税税额;消费税定额税率为每标准条(200支)0.6元(依据现行消费税定额税率折算而成);消费税税率固定为30%。106\n(2)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50元人民币的,适用比例税率为45%;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50元人民币的,适用比例税率为30%非标准条包装卷烟应当折算成标准条包装卷烟的数量,依其实际销售收入计算确定其折算成标准条包装后的实际销售价格,并确定适用的比例税率。非标准条包装卷烟是指每条包装多于或者少于200支的条包装卷烟。(二)酒的适用税率1外购酒精生产的白酒,应按酒精所用原料确定白酒的适用税率。凡酒精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一律按粮食白酒税率征税。2.外购两种以上酒精生产的白酒,一律从高确定税率征税。3.以外购白酒加浆降度,或外购散酒装瓶出售,以及外购白酒以曲香、香精进行调香、调味生产的臼酒,按照外购白酒所用原料确定适用税率。凡白酒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4.以外购的不同品种的白酒勾兑的白酒,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5.对用粮食和薯类、糠款等多种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6.对用薯类和粮食以外的其他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一律按照薯类白酒的税率征税。(根据财税[2006]33号文件,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的比例税率已统一为20%,不再区分粮食和薯类白酒)7.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按照出厂价格(含包装物押金)划分档次,上述包装物押金不包括供重复使用的塑料周转箱的押金。第三节计税依据106\n一、实行从量定额与从价定率计征办法的计税依据1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办法的计税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2.实行从价定率计征办法的计税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适用税率3.对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办法的计税公式: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二、销售数量的确定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三、销售额的确定(一)应税销售行为的确定下列情况均应作销售或视同销售,按规定缴纳消费税:1有偿转让应税消费品所有权的行为。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的。即纳税人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均视同对外销售。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106\n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纳税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按照受托方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对待。但是,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二)销售额的确定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包括销售应税消费品从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所谓"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基金、集资款、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品牌使用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款项不属于价外费用:一是承运部门开具给购货方的运费发票;二是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亢的。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人应税消费品销售额中征税。但对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应并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退还的,均应并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106\n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人酒类产品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四、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的规定(一)下列应税消费品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额:1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2.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3.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4.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5.外购已税汽车轮胎(内胎或外胎)生产的汽车轮胎;6.外购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7.以外购己税石脑油、燃料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8.以外购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9.以外购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10.以外购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11以外购已税实术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需要指出的是,纳税人用外购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镶嵌首饰)、钻石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外购珠宝玉石的已纳税款。(二)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计税的规定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计算征收消费税。(三)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的规定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应当按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106\n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第四节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一、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再征税。如卷烟厂生产的烟丝,如果直接对外销售,应缴纳消费税。但如果烟丝用于本厂连续生产卷烟,这样,用于连续生产卷烟的烟丝就不缴纳消费税,只对生产的卷烟征收消费税。二、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所谓"用于其他方面的",是指纳税人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总之,企业自产的应税消费品虽然没有用于销售或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但只要是用于税法所规定的范围都要视同销售,依法缴纳消费税。三、组成计税价格(一)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计算纳税。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同类消费品销售单价×自产自用数量×适用税率这里所说的"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是指纳税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但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1.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2.无销售价格的。如果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二)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106\n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是: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公式中的"成本",是指应税消费品的产品生产成本。公式中的"利润",是指根据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例3-1]某石化厂2005年10月份销售柴油10万升,同月将自产柴油5000升用于本厂基建工程的车辆和设备使用。柴油适用税率为税额0.1元/升。计算该石化厂2005年10月份应纳消费税税额。应纳税额=100000×0.1+5000×0.1=10500(元)[例3-2]某企业将生产的成套化妆品作为年终奖励发给本厂职工,查知无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其生产成本为15000元。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该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为5%,化妆品适用税率为30%。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组成计税价格=(15000+15000×5%)÷(1-30%)=15750÷70%=22500(元)应纳税额=22500×30%=6750(元)第五节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一、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确定106\n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从上述具体规定中可以看出,作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必须具备两个条件:其一是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其二是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二、代收代缴税款受托方是法定的代收代缴义务人,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应税消费品,一律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受托方没有按规定代收代缴税款除受到一定的处罚外,还要追究委托方的责任,令其补缴税款。在税收征管中,如果发现委托方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没有代收代缴税款,委托方要补缴税款,受托方就不再补税了。对委托方补征税款的计税依据是:如果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直接销售,按销售额计税补征;如果收囚的应税消费品尚未销售或用于连续生产等,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补征。计税价格的确定,参照下文的计算公式。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在交货时已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收回后直接销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同类消费品销售单价×委托加工数量×适用税率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加了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06\n(1—比例税率)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四、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计算征收消费税问题纳税人用委托加工收回的下列12种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在计征消费税时可以扣除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税款。1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2.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化妆品;3.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4.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5.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车轮胎连续生产的汽车轮胎;6.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摩托车连续生产的摩托车;7.以委托加工收囚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8.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巳税燃料油生产的应税消费品;9.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10.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11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12.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己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上述12种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准予从应纳消费税税额106\n中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扣除其已纳消费税税款。计算公式如下: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值得注意的是,纳税人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钻石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珠宝玉石已纳税税款。[例3-3]甲企业委托乙企业加工一批应税消费品,甲企业为乙企业提供原材料等,实际成本为7000元,支付乙企业加工费2000元,其中包括乙企业代垫的辅助材料500元。已知适用消费税税率为10%同时该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元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试计算乙企业代扣代缴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税款。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7000+2000)÷(1-10%)=10000(元)第六节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一、进口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一)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实行从量定额办法的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这里的"应税消费品数量"是指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106\n(二)依据确定的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计算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消费税税额。1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1-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2.应纳消费税税额=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消费税定额税。其中,消费税定额税=海关核定的进口卷烟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消费税定额税率为每标准箱(50000支)150元。三、例题[例3-4]某公司从境外进口一批化妆品,经海关核定,关税的完税价格为54000元进口关税税率为25%,消费税税率为30%。计算应纳税额如下: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54000+54000×25%)÷(1-30%)=(54000+13500)÷70%=96429第七节关于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的若干规定一、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为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委托加工(除另有规定外)、委托代销金银首饰的,受托方也是纳税人。金银首饰的零售业务是指:将金银首饰销售给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银首饰生产、加工、批发、零售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业务。下列行为视同零售业务:1为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加工金银首饰。加工包括带料加工、翻新改制、以旧换新等业务,不包括修理、清洗业务。2.经营单位将金银首饰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106\n3.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经营金银首饰批发业务的单位将金银首饰销售给经营单位。二、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不含镀金(银)、包金(银)首饰,以及镀金(银)、包金(银)的镶嵌首饰(简称非金银首饰)。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三、税率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为5%四、计税依据1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其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金银首饰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2.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3.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4.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差价)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5.生产、批发、零售单位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应按纳税人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106\n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购进原价×(1+利润率)】÷(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纳税人为生产企业时,公式中的"购进原价"为生产成本,公式中的"利润率"一律定为6%。6.金银首饰消费税改变纳税环节后,用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已纳的消费税税款。第八节申报与缴纳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1)纳税人采取除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3)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4)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3.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4.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106\n二、纳税环节1生产环节。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由生产者于销售时纳税。其中,生产者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的不征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2.进口环节。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报关者于报关进口时纳税。3.零售环节。金银首饰消费税由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三、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境内从事葡萄酒生产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生产企业)之间销售葡萄酒,实行《葡萄酒购货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管理。证明单由购货方在购货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用,销货方凭证明单的退税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已纳消费税退税。证明单一式四联,仅限于生产企业购货时领用。生产企业将自产或外购葡萄酒直接销售给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不实行证明单管理,按《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购货方携证明单购货证明单由销货方填写。证明单中填写的品种、数量、单价、金额、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应与销货方开具的销售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的相关内容一致。证明单与销售发票相关内容一致的,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核销联,在证明单回执联、退税联加盖公章,并于30日内将回执联、退税联传递给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收到回执联、退税联后,留存回执联,在30日内将证明单退税联转交给销货方。106\n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购货方也应按本办法规定申请、使用、核销证明单。生产企业销售葡萄酒无论纳税申报当期是否收到主管税务机关转交的证明单退税联,均应按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销货方收到主管税务机关转交的证明单退税联后,应填报《葡萄酒消费税退税申请表},持证明单退税联及退税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以进口葡萄酒为原料连续生产葡萄酒的纳税人,实行凭《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抵减进口环节已纳消费税的管理办法。以进口葡萄酒为原料连续生产葡萄酒的纳税人,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需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提供《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以进口葡萄酒为原料连续生产葡萄酒的纳税人,准予从当期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抵减《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消费税。如当期应纳消费税不足抵减的,余额留待下期抵减。第九节应用举例[例3-5]某卷烟厂生产销售卷烟和烟丝,2005年8月发生如下经济业务:(1)8月1日,期初结存烟丝买价20万元,8月31日,期末结存烟丝买价5万元。(2)8月3日,购进已税烟丝买价1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通过验证。(3)8月6日,发往B烟厂烟叶一批,委托B烟厂加工烟丝,发出烟叶成本20万元,支付加工费8万元,B烟厂没有同类烟丝销售价格。(4)8月20日,委托B烟厂加工的烟丝收回,出售一半取得收入25万元,生产卷烟领用另一半。(5)8月27日,销售卷烟20大箱,取得收入100万元,销售外购烟丝取得收入10万元口(6)8月28日106\n,没收逾期未收囚的卷烟包装物押金23400元。(7)8月29日,收回委托个体户张某加工的烟丝(发出烟叶成本为2万元,支付加工费1060元,该处同类烟丝销售价格为3万元),直接出售取得收入3.5万元。计算该烟厂当月应纳消费税税额。分析过程:(1)第1、2笔业务的数据为计算扣除外购已税烟丝己纳的消费税时使用。(2)第3笔业务的数据为收回烟丝时计算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时使用,即受托方没有同类消费品价格,要按组成计税价格公式计算。(3)第4笔业务,委托B烟厂加工的烟丝收回,应计算并支付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为(200000+80000)÷(1-30%)=120000(元)。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出售一半取得收入25万元,是否再补缴消费税的问题。因为出售的一半和另一半都是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的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收回直接出售后可能高于也可能低于其代收代缴消费税的计税价格,但此时并不补缴(或退回)消费税。因为按照《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以体现消费税一个环节征税的原则。生产领用的另一半用于卷烟生产,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可以抵扣。(4)第5笔业务应纳消费税为10000×45%+20x150+100000×30%=483000(元)。(5)第6笔业务应纳消费税为23400÷(1+17%)×40%=8000(元)。这里只要注意将包装物押金23400元还原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计算应缴消费税即可。(6)第7笔业务应纳消费税为35000×30%=10500(元)。106\n这里只要注意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不能由个体经营者代收代缴消费税,而应在收回后按实际售价计算应缴消费税即可。综上所述,该卷烟厂当月应纳消费税税额为:(200000+80000)÷(1-30%)×30%+1000000×45%+20×150+100000×30%+23400÷(1+17%)×40%+35000×30%-(100000+20000-50000)×30%÷2=486500(元)[例3-6]某酒厂2006年7月份发生如下经济业务:(1)销售粮食白酒20吨,不含税单价6000元/吨,销售散装白酒8吨,不含税单价4500元/吨,款项全部存入银行。(2)销售以外购薯类白酒和自产糠款白酒勾兑的散装白酒4吨,不含税单价3200元/吨,货款已收回。(3)用自产的散装白酒10吨,从农民手中换玉米,玉米已验收入库,开出收购专用发票。(4)该厂委托某酒厂为其加工酒精,收回的酒精全部用于连续生产套装礼品白酒6吨,每吨不含税单价为8000元。计算该酒厂当月应纳消费税税额(注:粮食白酒定额税率0.5元/500克;比例税率为20%)。分析过程:(1)第1笔业务应纳消费税为:(20x6000+8x4500)×20%+(20×2000+8×2000)×0.5=31200+28000=59200(元)(2)第2笔业务,应按薯类白酒征税,应纳消费税为:4×3200×20%+4×2000×0.5=2560+4000=6560(元)(3)第3笔业务,视同销售,应纳消费税为:10×4500×20%+10×2000×0.5=9000+10000=19000(元)(4)第4笔业务,按酒类最高税率计算,应纳消费税为:6×8000×20%+6×2000×0.5=9600+6000=15600(元)(5)当月合计应纳消费税税额为:106\n59200+6560+19000+15600=100360(元)营业税第一节征税范围营业税确定的基本征税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的应税劳务、转让的无形资产或销售的不动产。(一)"境内"的含义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强调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1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内。这里强调的是劳务"发生在境内",而发生在境外的劳务,则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境内单位派出本单位的员工赴境外,为境外企业提供劳务服务,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对境内企业外派本单位员工赴境外从事劳务活动取得的各项收入,不征营业税。2.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这里强调的是"出境",凡是将旅客或货物,由境内载运出境的,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凡是将旅客或货物出境外载运境内的,就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3.在境内组织游客出境旅游。在境内组织游客出境旅游,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4.所转让的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这里强调的是"在境内使用"。凡是转让的无形资产,不论其在何处转让,也不论转让人或受让人是谁,只要该项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就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否则,就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5.销售的不动产在境内。只要是在境内的不动产,不论其所有者在何地,销售地在境内或境外,都是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106\n6.境内保险机构提供的保险业务。指境内保险机构提供的除出口货物险、出口信用险外的保险劳务。7.境外保险机构以境内的物品为标的提供的保险劳务。境外保险机构只要以境内的物品为标的提供的保险劳务,均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2008年1月,国务院公布了修订后的《营业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变化有:(一)删除了转贷业务差额征税的规定(二)明确了差额征税的扣除规定:纳税人按照规定扣除有关项目,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三)将原来对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不征税的规定改为免税。(四)纳税地点的内容及表述方式做了调整: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转让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对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以及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土地所在地或者不动产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五)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15日,并增加了按季申报的规定。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可自期满15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或者15日为纳税期限的,可自期满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106\n(六)授权财、税主管部门可以对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另行规定。第二节交通运输业本税目的征税范围包括:铁路运输业、公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其他交通运输业和交通运输辅助业。对远洋运输企业从事程租(指远洋运输企业为租船人完成某一特定航次的运输任务并收取租赁费的业务.)、期租(指远洋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操作人员的船舶租给他人使用,承租期内船舶由承租人支配,不论是否经营,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船东负责的业务)业务取得的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交通运输业适用3%的营业税税率。第三节建筑业一、税目与税率本税目的征税范围是: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自建自用房屋,不征收营业税。将自建的房屋对外销售,涉及建筑与销售不动产两个应税行为,所以应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再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纳税人按照客户要求,为钻井提供泥浆和工程技术服务的行为,应按提供泥浆工程劳务项目,照章征收营业税。建筑业适用3%的营业税税率。二、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在建筑业工程实行总承包、分包方式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无论工程是否实行分包,税务机关可以建设单位和个人作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1)纳税人从事跨地区(包括省、市、县,下同)工程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106\n(2)纳税人在劳务发生地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三、计税依据税法规定,建筑业营业税的营业额为承包建筑、修缮、安装、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取得的营业收入额。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营业额不应包括设备的价款。1建筑安装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临时设施费、劳动保护费和施工机构迁移费,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2.施工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材料差价款、抢工费、全优工程奖和提前竣工奖,应并人计税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3.不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总承包人员是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还是仅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不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扣缴分包人或转包人的营业税。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指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由客户自行采购,纳税人只向客户收取人工费、管理费及辅助材料费等费用的装饰劳务)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第四节金融保险业一、税目与税率本税目征税范围包括金融业和保险业。金融保险业适用5%的营业税税率。106\n三、计税依据金融业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有三种方法:一是对一般贷款、典当、金融经纪业等中介服务,以取得的利息收入全额或手续费收入全额确定为营业额;二是对转贷外汇,按贷款利息收入减去支付境外的借款利息支出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自2009年1月1日起,本规定取消);三是对外汇、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转让,按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差额为营业额。1一般贷款业务的营业额为贷款利息收入(包括各种加息、罚息等)。2.融资租赁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以直线法折算出本期的营业额。3.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同一大类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定按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法进行核算,选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5.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中间业务)营业额为手续费(佣金)类的全部收入,包括价外收取的代垫、代收代付费用(如邮电费、工本费)加价等,从中不得作任何扣除。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不征营业税,人民银行对企业贷款或委托金融机构贷款的业务应当征收营业税;对金融机构的出纳长款收入,不征营业税。对于保险业,原则上也是以收入的全额为营业额。保险企业开展无赔偿奖励业务的,以向投保人实际收取的保费为营业额。保险企业的摊回分保费用不征营业税。106\n第五节邮电通信业单位和个人从事快递业务按此税目征收营业税。第六节文化体育业(一)文化业文化业,指从事文化活动的业务,包括表演、播映、其他文化业。1表演。指进行戏剧、歌舞、时装、健美、杂技、民间艺术、武术、体育等表演活动的业务。2.播映。指通过电台、电视台、音响系统、闭路电视、卫星通信等无线或有线装置传播作品以及在电影院、影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放映各种节目的业务。有线电视台收取的"初装费",属于"建筑业"征税范围;广告的播映属于"服务业一一广告业"征税范围。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按"文化体育业"税目中的"播映"子目征收营业税。3.其他文化业。指从事上列活动以外的文化活动的业务,如各种展览、培训活动,文学、艺术、科技讲座及演讲、报告会,图书、杂志、报纸及其他资料的借阅业务等。4.经营游览场所的业务。指公园、动(植)物园及其他各种游览场所销售门票的业务。出租文化场所属于"服务业一一租赁业"征税范围。(二)体育业体育业,指举办各种体育比赛和为体育比赛或体育活动提供场所的业务。以租赁方式为体育比赛提供场所的业务,属于"服务业一一租赁业"征税范围。文化体育业适用3%的营业税税率。(六)文化体育业的扣缴义务人106\n单位和个人进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其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演出经纪人为个人的,其办理演出业务的应纳税款也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文化体育业的营业额是指纳税人经营文化业、体育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其中包括演出收入、播映收入、其他文化收入,经营游览场所收入和体育收入。但单位或个人进行演出,以全部收入减去付给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演出公司或经纪人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第七节娱乐业娱乐业是指为娱乐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娱乐场所为顾客提供的饮食及其他服务也按照娱乐业征税。本税目征税范围包括: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桌)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网吧。娱乐业适用20%的营业税税率,台球、保龄球的营业税税率为5%娱乐业的营业额为经营娱乐业向顾客收取的各项费用,包括门票收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和饮料收费及经营娱乐业的其他各项收费。第八节服务业一、税目与税率本税目的征税范围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服务业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为5%。二、计税依据(一)代理业营业额的确定106\n代理业营业额为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向委托方实际收取的报酬。服务性单位从事餐饮中介服务的营业额为向委托方和餐饮企业实际收取的中介服务费,不包括其代委托方转付的就餐费用。福利彩票机构发行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收入不征营业税。对福利彩票机构以外的代销单位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征收营业税。(二)旅店业营业额的确定旅店业的营业额为提供住宿服务的各项收入。(三)饮食业营业额的确定饮食业的营业额为向顾客提供饮食消费服务而收取的餐饮收入。(四)旅游业营业额的确定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旅游,在境外凡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对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全部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或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五)广告业营业额的确定对广告业以广告业务收入作为营业额征税。广告业务收入是指广告的设计、制作、刊登、广告性赞助收入等,对其应按全额征收营业税。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六)租赁业营业额的确定租赁业务的营业额是经营租赁业务所取得租金的全额收入,不得扣除任何费用。(七)仓储业营业额的确定仓储业的营业额为经营仓储业务向顾客收取的全部费用。(八)其他服务业务营业额的确定106\n其他服务业的营业额为发生其他服务业劳务时,向对方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价外费用。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第九节转让无形资产本税目的征税范围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著作权、转让商誉。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税营业税。在投资后转让其股权的也不征收营业税。转让无形资产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为5%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出具县级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即可,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财政资金),不征收营业税。第十节销售不动产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在销售不动产时连同不动产所占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的行为,比照销售不动产征税。以不动产投资人股,参与接受技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在投资后转让股权的,也不征营业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1)处置债权重置资产,不征收营业税;(2)处置股权重置资产(包括债转股方式处置)所取得的收入,不征营业税;(3106\n)处置其所拥有的实物重置资产,该项资产属于不动产的,征收营业税。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的行为视为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建住房销售给本单位职工,属于销售不动产行为,应照章征收营业税。2006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销售不动产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为5%纳税人销售不动产的营业额为纳税人销售不动产时从购买方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含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应征收营业税。第十一节营业税的减税、免税一、营业税免税规定(一)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营业税免税项目及免税范围是: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这里所说的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是指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106\n3.医院、诊所、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这里所说的医疗服务,是指对患者进行诊断、治疗和防疫、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疗用具、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4.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所提供的劳务服务。这里所说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农牧以及相关技术培训、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售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售票收入。这里所说的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是指这些单位在自己的场所举办的属于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范围的文化活动。其售票收入,是指销售第一道门票的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售票收入,是指寺庙、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销售门票的收入。7.自2009年1月1日起,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免税。(二)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经济结构的不断调整,根据国务院的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陆续出台了一些减免税政策,主要有:106\n1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营业税。这里的农业,包括农业、林业、牧业、水产业。2.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营业税。3.科研单位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4.2006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5.对保险公司开展的1年期限以上的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6.外商技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处置债权重置资产和股权重置资产(包括债转股方式处置)所取得的收入,不予征收营业税。7.对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8.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9.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统一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10.自2007年8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第十二节营业税的计算及应用举例一、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二、应纳税额计算应用举例[例4-1]106\n鸿运公司主营业务为汽车货物运输,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运输企业发票,是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单位。该公司2004年取得运输货物收入1200万元,其中运输货物出境取得收入100万元,运输货物入境取得收入100万元,支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由鸿运公司统一收取价款)200万元;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共取得收入300万元;派本单位卡车司机赴S因为该国某公司提供劳务,鸿运公司取得收入50万元;附设非独立核算的搬家公司取得收入20万元o请计算鸿运公司2004年应纳营业税。分析:该公司入境货运收入不属于营业税范围,支付给其他企业运费应扣除;运输企业销货并负责运输应征收增值税;派员工赴国外为境外公司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劳务,不征营业税;搬家公司收入应按运输业征收营业税。应纳营业税=(1200-100-200)×3%+20×3%=27.6(万元)[例4-2]A建筑公司具备主管部门批准的建筑企业资质,2004年承包一项工程,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注明的建筑业劳务价款为9000万元(其中安装的设备价款为3000万元),另外销售建筑材料1000万元。A公司将1500万元的安装工程分包给B建筑公司。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支付给A公司材料差价款600万元,提前竣工奖150万元。A公司又将其中的材料差价款200万元和提前竣工奖50万元支付给B企业。请计算A企业应纳营业税额和代扣代缴营业税额。分析:A公司符合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在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两个条件。因此应就其建筑施工劳务和销货分别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安装的设备价款按规定不计入营业额;材料差价款和提前竣工奖应包含在营业额内,但A公司将工程分包给B公司的价款及支付的材料差价款和提前竣工奖应准予扣除。转包收入应由总承包人代扣代缴营业税。106\n应纳营业税额=(9000–3000-1500+600+150-200-50)×3%=5000×3%=150(万元)代扣代缴营业税额=(1500+200+50)x3%=52.50(万元)[例4-3]某商业银行2003年三季度吸收存款800万元,取得自有资金贷款利息收入60万元,办理结算业务取得手续费收入20万元,销售账单凭证、支票取得收入10万元,办理贴现取得收入20万元,转贴现业务取得收入15万元,转让某种债券的收入为120万元,其买入价为100万元,代收水、电、煤气费300万元,支付给委托方价款290万元,出纳长款收入1万元。请计算该银行应纳营业税额。分析:该银行吸收的存款不是其收入额,按税法规定不征营业税;贷款利息、办理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销售账单凭证收入、支票收入、办理贴现收入应纳营业税;转贴现收入,属于金融机构往来收入,不征营业税;债券买卖收入,以卖出价减去买人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出纳长款收入不征营业税o2003年1月1日起金融业适用营业税税率为5%。应纳营业税额=(60+20+10+20+120-100+300-290)×5%=7(万元)[例4-4]某电信局2004年4月发生如下业务:(1)话费收入200万元;(2)为某客户提供跨省的出租电路服务共收费60万元,支付给相关电信部门价款25万元;(3)出售移动电话收入30万元,3月份销售的某一型号移动电话因存在质量问题本月发生退款5万元,已缴纳的营业税为0.15万元,该税款没有退还;(4)销售有价电话卡面值共60万元,财务上体现的销售折扣额为6万元;(5)电话机安装收入3万元。请计算该电信局当月应纳营业税。分析:其话费收入、电话机安装收入应按"邮电通信——106\n电信"税目,以收入全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跨省出租电路服务,应按"邮电通信业——电信"税目,以出租电路收入额扣除支付给相关电信部门的价款为计税营业额;电信局出售移动电话属于混合销售,因其"主业"为电信业,所以应按"邮电通信业——电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按规定凡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发生的退款已征过营业税的,允许退还已征税款,也可以从纳税人以后的营业额中减除,本题中未退还已征税款,故应允许将应退税款从营业额中减除;销售有价电话卡,按规定应以电话卡面值减去销售折扣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应纳营业税额=(200+60-25+30-5-0.15+60-6+3)×3%=9.5055(万元)[例4-5]某有线电视台2003年8月份发生如下业务:有线电视节目收费50万元,有线电视初装费3万元,"点歌台"栏目收费1万元,广告播映收费6万元,向其他电视台出售某专题片播映权收入5万元。请计算该电视台当月应纳营业税额。分析:有线电视节目收费、点歌费应按"文化体育业——文化业"中的"播映"征收营业税;有线电视初装费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广告播映费收入应按"服务业——广告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出售专题征播映权收入应按"转让无形资产——转让著作权"征收营业税。应纳营业税额=(50+1)×3%+3×3%+6×5%+5×5%=2.17(万元)[例4-6]某综合娱乐服务公司2006年5月发生如下业务:(1)歌舞厅门票收入5万元,点歌费收入0.3万元,烟酒饮料销售收入1万元;(2)保龄球馆收入4万元;106\n(3)开办的网吧收入7万元;(4)餐厅收入30万元。请计算该公司当月应纳营业税额。分析:按相关税法规定,点歌费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歌舞厅发生的烟酒等销售收入属于混合销售,按照"主业"应按"娱乐业"征收营业税;保龄球馆收入自2004年7月1日起营业税税率下调为5%;餐厅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征税;其他均属于"娱乐业",应按相应税目计征营业税。应纳营业税额=(5+0.3+1)×20%+4×5%+7×20%+30×5%=4.36(万元)[例4-7]2006年7月,某企业将部分房屋出租给某下岗职工开办一台球室和一小型餐馆(已领取税务登记证)。按照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厂方当月收取的租赁费为5000元,台球室当月收入5000元,餐馆当月收入为8000元。为筹集开办资金,该下岗职工将一处购买并居住不满1年的普通住宅出售,该住宅购入价为60000元,销售价为80000元,将另一处自有住房以每月800元的市场价格出租,双方约定每季收取一次,第一个季度的租金当月已经预付。请计算当月该企业与下岗职工各自应纳营业税额。分析:该企业出租房屋,不具备属于企业内部分配行为的三个条件,应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按照规定,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但经营"娱乐业"项目不在免征营业税的范围内,这样,属于"娱乐业"的台球室收入应按"娱乐业"税目以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而餐馆收入免征营业税。个人销售购买不足5年的普通住宅,按全额计征营业税,但是,个人按市场价出租居民住房,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因其预收3个月的租金,所以计税营业额应为2400元。企业应纳营业税额=5000×5%=250(元)下岗职工个人应纳营业税=5000×5%+80000×5%+800×3×3%=250+4000+72=4322(元)[例4106\n-8]某旅行社本月组织团体旅游,境内组团旅游收入20万元,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餐费、住宿费、交通费、门票共计12万元,后为应对其他旅行社的竞争,该旅行社同意给予旅游者5%的折扣,并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组团境外旅游收入30万元,付给境外接团企业费用18万元;另外为散客代购火车票、机票、船票取得手续费收入1万元,为游客提供打字、复印、洗相服务收入2万元。请计算该旅行社当月应纳营业税额。分析:按规定,旅游企业组团境内旅游,以收取的全部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餐费、住宿费、交通费、门票或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旅游企业组团境外旅游,在境外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接团企业的旅游费的余额为营业额;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其他业务按"服务业一一代理业"和"服务业一一其他代理业"征收营业税。应纳营业税额=(20×95%-12)×5%+(30-18)×5%+(+2)×5%=11(万元)[例4-9]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某非营利性社会团体2004年7月发生如下业务:(1)按规定标准收取会费共3万元;(2)出租房屋取得收入15万元;(3)为某项目提供技术咨询与服务取得收入8万元;(4)举办科技讲座取得收入1万元;(5)主办的纪念馆取得门票销售收入0.3万元;(6)经营的打字社取得收入2万元,代售福利彩券取得手续费收入0.7万元。请计算该单位应纳营业税额。分析:按税法规定,按规定收取的会费、提供技术咨询与服务收入、纪念馆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出租房屋收入应按"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打字收入按"服务业——106\n其他服务"征收营业税;科技讲座按"文化业——其他文化业"征收营业税;代销福利彩券以手续费为营业额,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应纳营业税额=15×5%+1×3%+2×5%+0.7×5%=0.915(万元)[例4-10]某广告公司2004年4月账面记载的广告业务收入为80万元,营业成本为90万元,支付给某电视台的广告发布费为25万元,支付给某报社的广告发布费为17万元。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为其广告收费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又无同类广告可比价格,于是决定重新审核其计税价格(核定的成本利润率为15%)。该广告公司当月以价值400万元的不动产,100万元的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某企业。另外参与主办服装表演取得收入10万元,转让广告案例的编辑、制作权取得收入10万元。请计算该广告公司当月应纳营业税额。 分析: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重新核定其营业额。本题中提出元同类广告价格可比,是为了让读者熟悉相应的计算公式。广告公司支付给媒体的广告发布费可以从营业额中扣除。对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的行为不在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内,不征营业税。主办服装表演应按"文化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转让广告案例的编辑、制作权应按"转让无形资产——转让著作权"税目征收营业税。广告业务的计税营业额=90×(1+15%)÷(1-5%)=108.95(万元)应纳营业税额=(108.95-25-17)×5%+10×3%+10×5%=4.15(万元)[例4-11]某房地产开发公司2003年发生如下业务:(1)开发部自建统一规格和标准的楼房4栋,建筑安装总成本为6000万元(核定的成本利润率为15%106\n)。该公司将其中一栋留作自用;一栋对外销售,取得销售收入2500万元;另一栋投资入股某企业,现将其股权的60%出让,取得收入1500万元;最后一栋抵押给某银行以取得贷款,抵减应付银行利息100万元。该公司还转让一处正在进行土地开发,但尚未进入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取得收入2000万元。(2)该公司物业部收取的物业费为220万元,其中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费共10万元。(3)该公司下设非独立核算的汽车队取得运营收入300万元,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承运费150万元;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取得的收入为100万元。请计算该公司应纳营业税额。分析:(1)按照税法规定,自建自用行为不征营业税,自建自售则要按"建筑业"和"销售不动产"各征一道营业税,其中,自建部分须组成计税价格计税;按照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以不动产投资入股不征营业税,投资后转让其股权的也不征营业税;将不动产抵押给银行使用,是以不动产租金抵充贷款利息,故应按"服务业"税目对借款人征税;转让正在进行土地开发,但尚未进入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照"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征收营业税。(2)物业管理单位应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3)联运业务以纳税人实际取得的收入为营业额,支付给以后承运者的运费可以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属于应征增值税的混合销售。开发部应纳营业税=6000×3–4×(1+15%)×3%-(1-3%)+2500×5%+100×5%+2000×5%=160.05+125+5+100=390.05(万元)物业部应纳营业税=(220-10)×5%=5.5(万元)汽车队应纳营业税=200×3%+(300-150)×3%=10.5(万元)106\n该公司共应缴纳营业税=390.05+5.5+10.5=406.05(万元)第四章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第一节城市维护建设税(一)征税范围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二)纳税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是指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三)税率纳税人所在地在城市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1%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一般规定按纳税人所在地的适用税率执行。但对下列两种情况,可按纳税人缴纳"三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就地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由受托方代收、代扣"三税"的单位和个人;2.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四)计税依据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不包括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五)减税、免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为计税依据并与"三税"同时征收的。这样,税法规定对纳税人减免"三税"时,相应也减免了城市维护建设税。106\n1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2.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六)应纳税额的计算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实际缴纳的消费税额+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适用税率例:地处市区的某企业,2004年3月份应缴纳增值税231万元,其中因符合有关政策规定而被退库13万元;缴纳消费税87万元;缴纳营业税25万元,因故被加收滞纳金0.25万元。请计算该企业实际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额。应纳税额=(231-13+87+25)×7%=330×7%=23.10(万元)第二节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比率为3%。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实际缴纳的消费税额+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征收比率[例5-1]某市区一企业2003年1月实际缴纳增值税30万元、消费税25万元、营业税12万元,其中,该企业开设的零售商店缴纳营业税7万元,当年该商店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允许其3年内免征教育费附加O请计算该企业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应纳教育费附加=(30+25+12-7)×3%=18(万元)教育费附加的减免规定106\n1对海关进口的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2.对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而发生退税的,可以同时退还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但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第五章资源第一节纳税人一、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二、扣缴义务人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第二节征税范围一、矿产品(一)原油原油系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二)天然气天然气系指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三)煤炭煤炭系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原煤的加工产品。(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106\n其他非金属矿原矿,系指上列产品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或暂缓征收资源税,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五)黑色金属矿原矿和有色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和有色金属矿原矿,系指纳税人开采后自用或销售的,用于直接入炉冶炼或作为主产品先入选精矿、制造人工矿,再最终入炉冶炼的金属矿原矿。二、盐(一)固体盐固体盐系指用海、湖水或地下湖水晒制和加工出来呈现固体颗粒状态的盐。具体包括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二)液体盐液体盐俗称卤水,指氯化纳含量达到一定浓度的溶液,是用于生产碱和其他产品的原料。第三节应纳税额的计算对铁矿石资源税减征40%,按规定税额标准的60%征收。自1996年7月1日起,对冶金独立矿山应缴纳的铁矿石资源税减征40%的基础上,再减征20%,即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一、一般计税方法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资源产品的课税数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其计税公式如下:应纳税额=课税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代扣代缴税额=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为正确计算应纳税额,必须正确核算课税数量。根据规定,课税数量的确定分以下几种情况:106\n1各种应税产品,凡直接对外销售的,均以实际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2.各种应税产品,凡自产自用的,均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3.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二、应纳税额计算的特殊规定应纳税额计算的特殊情形如下: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额计税。2.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因无法准确提供移送使用量而采取折算比换算课税数量办法的,具体规定如下:(1)煤炭。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作为课税数量。(2)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3.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稀油的数量课税。4.以液体盐加工固体盐的。纳税人以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如果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己纳税额准予在其应纳固体盐税额中抵扣。第四节申报与缴纳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06\n1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应税产品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销售应税产品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3.纳税人采取除分期收款和预收货款以外的其他结算方式销售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i乞价款或者取得索取价款凭证的当天。4.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05.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二、纳税地点纳税人跨省开采资源税应税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三、代扣代缴(1)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与本单位矿种相同的未税矿产品,按照本单位相同矿种应税产品的单位税额,依据收购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2)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与本单位矿种不同的未税矿产品,以及其他收购单位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按照收购地相应矿种规定的单位税额,依据收购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3)收购地没有相间品种矿产品的,按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单位税额,依据收购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第六章车辆购置税第一节纳税义务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106\n车辆购置税的应税行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应税车辆的行为。具体来讲,这种应税行为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购买使用行为。包括购买使用国产应税车辆和购买使用进口应税车辆。当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时,它就发生了应税行为,就要依法纳税。2.进口使用行为。指直接进口使用应税车辆的行为。3.受赠使用行为。受赠是指接受他人馈赠。对馈赠人而言,在发生财产所有权转移后,应税行为一同转移,不再是纳税人;而作为受赠人在接受使用(包括接受免税车辆)后,就发生了应税行为,就要承担纳税义务。4.自产自用行为。自产自用是指纳税人将自己生产的应税车辆作为最终消费品用于自己消费使用,其消费行为己构成了应税行为。5.获奖使用行为。包括从各种奖励形式中取得并使用应税车辆的行为。6.其他使用行为。指除上述以外其他方式取得并使用应税车辆的行为,如拍卖、抵债、走私、罚没等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第二节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一、车辆购置税的征税对象车辆购置税以列举产品(商品)为征税对象。所谓"列举产品",即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车辆。因此,应税车辆是车辆购置税的征税对象。二、车辆购置税的征税范围车辆购置税的征收范围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具体范围按《车辆购置税征收范围表》执行。车辆购置税征收范围表(一)汽车:包括各类汽车。106\n(二)摩托车1轻便摩托车:最高设计时速不大于50km/h,发动机汽缸总排量不大于50c旷的两个或三个车轮的机动车;2.二轮摩托车: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发动机汽缸总排量大于50cm3的两个车轮的机动车;3.三轮摩托车: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发动机汽缸总排量大于50cm3,空车重量不大于400kg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三)电车1无轨电车:以电能为动力,由专用输电电缆线供电的轮式公共车辆;2.有轨电车:以电能为动力,在轨道上行驶的公共车辆。(四)挂车1全挂车:无动力设备,独立承载,由牵引车辆牵引行驶的车辆;2.半挂车:无动力设备,与牵引车辆共同承载,由牵引车辆牵引行驶的车辆。(五)农用运输车1.三轮农用运输车:柴油发动机,功率不大于7.4kW,载重量不大于500屿,最高车速不大于40km/h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三轮农用运输车,自2004年1月1日起免征车辆购置税);2.四轮农用运输车:柴油发动机,功率不大于28kW,载重量不大于1500kg,最高车速不大于50km/h的四个车轮的机动车。第三节税率与计税依据一、车辆购置税的税率我国车辆购置税实行统一比例税率,税率为10%二、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106\n车辆购置税以应税车辆为征税对象,应税车辆的价格即计税价格就成为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但是,由于应税车辆购置的来源不同,应税行为的发生不同,计税价格的组成也就不一样。因此,车辆购置税计税依据的构成也就不同。(一)购买自用应税车辆计税依据的确定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以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计税价格的组成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换句话说,计税价格是由销货方销售应税车辆向购买者收取的、除增值税税款以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组成的。主管税务机关在计征车辆购置税确定计税依据时,计算车辆不含增值税价格的方法:不含税价=(全部价款+价外费用)÷(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二)进口自用应税车辆计税依据的确定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以组成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式中,关税完税价格是指海关核定的关税计税价格。式中,关税是指由海关课征的进口车辆的关税。计算公式为:应纳关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率式中,消费税是指进口车辆应由海关代征的消费税。计算公式为:应纳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三)其他自用应税车辆计税依据的确定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和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106\n价格,按购置该型号车辆的价格确认不能取得购置价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相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四)以最低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的确定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最低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根据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的不同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对以下几种特殊情形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规定如下:1底盘(车架)发生更换的车辆,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70%同类型车辆是指同国别、同排量、同车长、同吨位、配置近似的车辆。2.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按每满1年扣减10%;使用10年(含)以上的,计税依据为零。未满一年的应税车辆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3.对于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计税依据为已核定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同类型车辆是指:同国别、同排量、同车长、同吨位、配置近似等。4.进口旧车、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库存超过3年的车辆、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车辆,凡纳税人能出具有效证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提供的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注明的计税价格。第五节税收优惠一、车辆购置税减税免税的具体规定106\n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车辆免税;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3.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4.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等部门购置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指定型号的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专用车辆;5.回国服务的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6.长期来华定居专家1辆自用小汽车;7.自2004年10月1日起,对三轮农用运输车免征车辆购置税;二、车辆购置税的退税纳税人已经缴纳车辆购置税但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前,因下列原因需要办理退还车辆购置税的,由纳税人申请,征收机构审查后办理退还车辆购置税手续:1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凭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办理退税手续。2.因质量等原因发生退回所购车辆的,凭经销商的退货证明办理退税手续。3.因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自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按已缴税款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额。未满1年的按已缴税款额退税。4.对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子续的车辆,退还全部已缴税款。第六节应纳税额的计算106\n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一、购买自用应税车辆应纳税额的计算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其计税价格由纳税人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和价外费用组成。(一)购买自用国产应税车辆应纳税额的计算[例7-1]张某2004年12月8日,从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购买一辆厂牌型号为桑塔纳330K8BLOLTD2的轿车供自己使用,支付含增值税车价款106000元,另支付代收临时牌照费150元,代收保险费352元,支付购买工具件和零配件价款2035元,车辆装饰费250元。支付的各项价费款均由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有关票据。计算车辆购置税应纳税额。分析过程:(1)购买者随购买车辆支付的工具件和零部件价款应作为购车价款的一部分,并入计税价格中征收车辆购置税,以防止纳税人采取"化整为零"方式侵蚀税基。(2)支付的车辆装饰费,应作价外费用并入计税价格中计税。(3)代收款项应区别征税。凡使用代收单位(受托方)票据收取的款项,应视作代收单位价外收费,购买者支付的价费款,应并入计税价格中一并征税;凡使用委托方票据收取,受托方只履行代收义务和收取代收手续费的款项应按其他税收政策规定征税。(4)销售单位开给购买者的各种发票金额中包含增值税税款,计算应纳车辆购置税时,应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额的计税价格。车辆购置税税额计算:106\n(1)计税价格=(106000+150+352+2035+250)-(1+17%)=92980.34(元)(2)应纳税额=92980.34×10%=9298.03(元)(二)购买自用进口应税车辆应纳税额的计算[例7-2]某环保局于2004年12月19日,从江南汽车贸易中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日本本田公司生产的5座极品ACVRA轿车一辆,该车型号为ACVRA2.5TL,排量2451毫升。该环保局按江南汽车贸易中心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金额支付价款371000元,支付控购部门控购费44520元,并取得收款收据。江南汽车贸易中心开展"一条龙"销售服务,代环保局办理车辆上牌等事宜,并向环保局开票收取新车登记费、上牌办证费、代办手续费、仓储保管费、送车费等共计36000元。计算应纳车辆购置税税额。分析过程:(1)支付的控购费,是政府部门的行政性收费,不属于销售者的价外费用范围,不应并入计税价格计税。(2)销售单位开展优质销售活动所开票收取的有关费用,应属经营性收入,企业在代理过程中按规定支付给有关部门的费用,企业已作经营性支出列支核算。因此,按现行税法规定,均应作价外收入计算征税。车辆购置税税额计算:应纳税额=(371000+36000)÷(1+17%)×10%=347863.25×10%=34786.33(元)二、进口自用应税车辆应纳税额的计算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以组成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例7-3]某外贸进出口公司2004年11月12日106\n,从国外进口10辆宝马公司生产的宝马BMW3181型小轿车,汽缸容量为1800毫升。该公司报关进口这批小轿车时,经报关地口岸海关对有关报关资料的审查,确定关税计税价格为198000元/辆(人民币),海关按关税政策规定课征关税217800元/辆,并按消费税、增值税有关规定分别代征进口消费税21884元/辆,增值税74406元/辆。由于业务工作的需要,该公司将两辆小轿车用于本单位使用。试根据纳税人提供的有关报关进口资料和经海关审查确认的有关完税证明资料,计算应纳的车辆购置税税额。分析过程:(1)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应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应纳税额。(2)纳税人应如实提供有关报关和完税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海关审查确认的有关进口车辆的完税证明资料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应纳税额。车辆购置税税额计算:(1)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198000+217800+21884=437684(元)(2)应纳税额=自用数量×组成计税价格×税率=2×437684×10%=87536.8(元)三、其他自用应税车辆应纳税额的计算纳税人自产自用、受赠使用、获奖使用和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凡不能取得该型车辆的购置价格,或者低于最低计税价格的,以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计算征收车辆购置税。(一)自产自用应税车辆应纳税额的计算[例7106\n-4]某客车制造厂将自产的一辆19座"三湘"牌CK6560型客车,用于本厂后勤生活服务,该厂在办理车辆上牌落籍前,出具该车的发票注明金额为44300元,并按此金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审核,国家税务总局对该车同类型车辆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为47000元。该厂对作价问题提不出正当理由。计算该车应纳的车辆购置税税额。分析过程: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的发票价格是44300元,低于最低计税价格47000元,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全国统一核定的同类型应税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确定征税。车辆购置税税额计算:应纳税额=47000×10%=4700(元)(二)受赠自用应税车辆应纳税额的计算[例7-5]国内某汽车制造厂为支持体育事业的发展,将自产的5辆1座新式旅行车赞助给市城市运动会,供市体育部门举办运动会使用。因该种车只对本厂原生产的1座SY6480A型旅行车在造型款式、内外装饰方面作了些改进,且属试产,尚未核定价格。经审查核实,该厂生产的型号为SY6480A的1座旅行车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为107600元。计算这5辆旅行车上牌落籍前应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税额。分析过程:(1)赠送行为属于受赠使用的范围,接受车辆的使用者应按受赠应税车辆的政策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2)应税车辆在外形设计、内外装潢方面进行改进因而没有价格,为此,应按最低计税价格征税。车辆购置税税额计算:应纳税额=受赠数量×最低计税价格×税率=5×107600×10%=53800(元)[例7-6]106\n某中美合资公司,将一辆富豪公司生产的富豪VOLVO牌240GLE型小轿车赠送给我国某儿童基金会,该车排量为2300毫升,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为380000元。计算应纳的车辆购置税税额。分析过程:纳税人接受赠送使用的进口应税车辆,不管来源渠道如何,属于计税价格范围的应税车辆应当缴税。车辆购置税税额计算:应纳税额=最低计税价格×税率=380000×10%=38000(元)(三)获奖自用应税车辆应纳税额的计算[例7-7]申某在某公司举办的有奖销售活动中,中奖一辆昌河CH6328型微型汽车,举办公司开具的销售发票金额为68700元。申某申报纳税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国家税务总局核定该车型的最低计税价格为73500元。计算申某应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税额。分析过程:纳税人从各种奖励方式中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其价格低于最低计税价格,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计税。车辆购置税税额计算:应纳税额=最低计税价格×税率=73500×10%=7350(元)(四)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应纳税额的计算其他方式是指除自产、受赠、获奖以外的方式,主要包括拍卖、抵债、走私、罚没等,这些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也应按同类型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计征车辆购置税。[例7-8]东亚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而宣告破产,法院等有关部门在清理资产过程中,组织有关单位对其资产进行拍卖,其中,由某拍卖公司拍卖的一辆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桑塔纳330K8LLOL106\nTD2型小轿车,成交价95000元,拍卖公司按其成交价向竞买者开具发票并收取了价款。该车为未上牌新车,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同类型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为130000元。计算购买者申报纳税时应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税额。分析过程:通过拍卖公司拍卖的车辆,价格一般都较低,成交价只能是参考,不能作为计税的依据。车辆购置税税额计算:应纳税额=最低计税价格×税率=130000×10%=13000(元)抵债、走私、罚没车辆比照上述方法处理。这些车辆票据来源较多有销售单位开具的,有汽车交易市场提供的等,目的都是为了上牌落籍。表面看,这些车辆通过各种渠道取得"合法"凭据后,手续较齐备,但票据上填开的价款金额往往较低,而且一车多票,隐蔽性很大,既侵蚀了税基,又给计征工作带来很大困难。因此,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审核,才能保护税基,保证税款计算的准确性。四、特殊情形自用应税车辆应纳税额的计算(一)减税、免税条件消失车辆应纳税额的计算对减税、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纳税人应按现行规定,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前或者办理变更车辆登记注册子续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车辆购置税。[例7-9]某部队在更新武器装备过程中,将设有雷达装置的东风EQ5092TLD雷达车进行更换,该车使用年限为10年,已使用4年,属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计划的免税车辆,部队更换车辆时将雷达装置拆除,并将其改制为后勤用车。由于只改变车厢及某些部件,经审核,该车发动机、底盘、车身和电气设备四大组成部分的性能技术数据与东风EQ1092F.202型5吨汽车的性能数据相近。东风EQ1092F.202型5吨汽车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为56000元。计算改制的这辆汽车应纳的车辆购置税税额。分析过程:106\n(1)减免税车辆改制的情形,主要有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计划的免税车辆和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用免税车辆。减税、免税车辆因改制后车型、用途或者使用性质发生变化的,应由改制车辆的使用者在办理车辆变更登记注册手续前补缴车辆购置税。(2)减免税车辆改变用途或使用性质的,应按同类型应税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一定比例确定计税价格征税。车辆购置税税额计算:应纳税额=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1-(己使用年限÷规定使用年限)]×100%×税率=56000×[1-(4÷10)]×100%×10%=3360(元)上述减税条件消失的车辆,应按以上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去已缴税金后的余额补征车辆购置税,多缴(即两者相抵后为负数)的不再退税。(二)未按规定缴税车辆应补税额的计算[例7-10]A市税务机关在与公安机关联合上路检查时拦截一辆挂异地临时牌照的奥迪AUD100型小轿车,该车为德国大众公司生产,汽缸容量为2200毫升。经检查发现,该车系B市某单位的车辆,临时牌照已超过限定日期35天,车主没有提供购车发票和有关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对这种进口轿车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为490000元。计算应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税额。分析过程:(1)纳税人未按规定缴税的,应按现行政策规定的计税价格,区分情况,分别确定征税。不能提供购车发票和有关购车证明资料的,检查地税务机关应按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征税;如果纳税人回落籍地后提供的购车发票金额与支付的价外费用之和高于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落籍地主管税务机关还应对其差额计算补税。106\n(2)检查地税务机关对未按规定缴税车辆补征税款后,应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落籍地主管税务机关凭纳税人提供的完税凭证核发完税证明并建立车辆购置税档案。检查地税务机关补征车辆购置税计算:应纳税额=最低计税价格×税率=490000×10%=49000(元)原应缴纳车辆购置附加费而未缴纳的车辆,在改征车辆购置税后属应税车辆的,应比照上述原则和方法,按政策规定的计税价格补征车辆购置税。第七节车辆购置税的纳税地点车辆购置税的纳税地点为应税车辆登记注册地(即上牌照落户地)或居住地。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应当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和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车辆购置税税款于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一次缴清。这里的"购买之日"是指纳税人购车发票上注明的销售日期。"进口之日"是指纳税人报关进口的当天。第七章关税第一节税率的适用1进出口货物,应当按照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2.进出口货物到达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按照装载此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3.进出口货物的补税和退税,适用该进出口货物原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所实施的税率,但下列情况除外:106\n(1)按照特定减免税办法批准予以减免税的进口货物,后因情况改变经海关批准转让或出售或移作他用需补税的,应当适用海关接受申报办理纳税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2)加工贸易进口料、件等属于保税性质的进口货物,如经批准转为内销,应按向海关申报转为内销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如未经批准擅自转为内销的,则按海关查获日期所施行的税率征税。(3)暂时进口货物转为正式进口需补税时,应按其申报正式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4)分期支付租金的租赁进口货物,分期付税时,应按该项货物原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第二节关税完税价格一、关税的完税价格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当包括该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并按照规定调整后的价款总额,包括直接支付的价款和间接支付的价款。二、成交价格的调整项目(一)未包括在进口货物的实付或者应付价格中的费用,应计入完税价格以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未包括在该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的下列费用或者价值应当计入完税价格:1由买方负担的下列费用:(1)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106\n(2)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3)包装材料费用和包装劳务费用。2.与进口货物的生产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以免费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可以按适当比例分摊的下列货物或者服务的价值:(1)进口货物包含的材料、部件、零件和类似货物;(2)在生产进口货物过程中使用的工具、模具和类似货物;(3)在生产进口货物过程中消耗的材料;(4)在境外进行的为生产进口货物所需的工程设计、技术研发、工艺及制图等相关服务。3.买方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特许权使用费与该货物元关;(2)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不构成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4.卖方直接或者间接从买方对该货物进口后销售、处置或者使用所得中获得的收益。5.与进口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的确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视为与进口货物有关:(1)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专利权或者专有技术使用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含有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用专利方法或者专有技术生产的;为实施专利或者专有技术而专门设计或者制造的。106\n(2)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商标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附有商标的;进口后附上商标直接可以销售的;进口时已含有商标权,经过轻度加工后附上商标即可以销售的。(3)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著作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含有软件、文字、乐曲、图片、图像或者其他类似内容的进口货物,包括磁带、磁盘、光盘或者其他类似介质的形式;含有其他享有著作权内容的进口货物。(4)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分销权、销售权或者其他类似权利,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后可以直接销售的。经过轻度加工即可以销售的。买方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则不能购得进口货物,或者买方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则该货物不能以合同议定的条件成交的,应当视为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构成进口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二)进口货物的价款中单独列明的税收、费用,不计入该货物的完税价格1厂房、机械或者设备等货物进口后发生的建设、安装、装配、维修或者技术援助费用,但是保修费用除外;2.进口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发生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3.进口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及其他国内税;4.为在境内复制进口货物而支付的费用;5.境内外技术培训及境外考察费用。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利息费用不计入完税价格:利息费用是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而融资所产生的;有书面的融资协议的;利息费用单独列明的;纳税义务人可以证明有关利率不高于在融资当时当地此类交易通常应当具有的利率水平,且没有融资安排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的价格与进口货物的实付、应付价格非常接近的。106\n三、特殊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一)运往境外修理的货物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其他货物,应当以海关审定的境外修理费和料件费,以及该货物复运进境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估定完税价格。(二)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应当以海关审定的境外加工费和料件费以及该货物复运进境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估定完税价格。(三)暂时进境货物对于经海关批准的暂时进境的货物,应当按照一般进口货物估价办法的规定,估定完税价格。(四)租赁方式进口货物租赁方式进口的货物中,以租金方式对外支付的租赁货物,在租赁期间以海关审定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利息应当予以计人;留购的租赁货物,以海关审定的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承租人申请一次性缴纳税款的经海关同意按照一般进口货物估价办法的规定估定完税价格。(五)留购的进口货样对于境内留购的进口货样、展览品和广告陈列品,以海关审定的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六)予以补税的减免税货物减税或免税进口的货物需补税时,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扣除折旧部分作为完税价格其计算公式如下:完税价格=海关审定的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1-补税时实际已进口的时间(月)÷(监管年限×12)】106\n公式中,补税时实际已进口的时间按月计算,不足1个月但是超过15日的,按照1个月计算,不超过15日的,不予计算。四、进口货物相关费用的核定(一)进口货物的运费进口货物的运费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费用计算。如果进口货物的运费无法确定,海关应当按照该货物的实际运输成本或者该货物进口同期运输行业公布的运费率(额)计算运费。运输工具作为进口货物,利用自身动力进境的,海关在审查确定完税价格时,不再另行计入运费。(二)进口货物的保险费进口货物的保险费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费用计算。如果进口货物的保险费无法确定或者未实际发生,海关应当按照"货价加运费"两者总额的3%计算保险费,其计算公式如下:保险费=(货价+运费)×3‰邮运进口的货物应当以邮费作为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三)以境外边境口岸价格条件成交的铁路或者公路运输进口货物,海关应当按照境外边境口岸价格的1%计算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五、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当包括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该货物出口销售时卖方为出口该货物应当向买方直接收取和间接收取的价款总额。下列税收、费用不计人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106\n1出口关税;2.在货物价款中单独列明的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3.在货物价款中单独列明由卖方承担的佣金第三节关税减免一、法定减免税(一)下列迸出口货物,免征关税1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货物;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4.在海关放行前损失的货物;5.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6.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的货物,可以根据海关认定的受损程度减征关税。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不征收进口关税。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进口货物自进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出境的,不征收出口关税。(二)下列进出口货物,可以暂不缴纳关税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境或者暂时出境的下列货物,在进境或者出境时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其他担保的,可以暂不缴纳关税,并应当自进境或者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经纳税义务人申请,海关可以根据海关总署的规定延长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的期限:1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2.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106\n3.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4.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5.在第1项至第4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6.货样;7.供安装、调试、检测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工具;8.盛装货物的容器;9.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货物。以上所列暂准进境货物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复运出境的,或者暂准出境货物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复运进境的,海关应当依法征收关税。(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申请退还关税,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海关说明理由,提供原缴款凭证及相关资料1已征进口关税的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2.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进境,并已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收的;3.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的o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通知纳税义务人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有关退税手续第四节应纳税额的计算一、从价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税率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因有不同的成交条件而有不同的价格形式,常用的价格条款,有FOB、CFR、elF三种。106\n"FOB"的含义是"船上交货"的价格术语简称。这一价格术语是指卖方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把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上,并负责货物装上船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又称"离岸价格"。"CFR"的含义是"成本加运费"的价格术语简称,又称"离岸加运费价格"。这一价格术语是指卖方负责将合同规定的货物装上买方指定运往目的港的船上,负责货物装上船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并支付运费。"'CIF"的含义是"成本加运费、保险费"的价格术语简称,习惯上又称"到岸价格"。这一价格术语是指卖方负责将合同规定的货物装上买方指定运往目的港的船上,办理保险手续,并负责支付运费和保险费。现根据三种常用的价格条款分别举例介绍进口税款的计算。1以CIF成交的进口货物,如果申报价格符合规定的"成交价格"条件,则可直接计算出税款。[例8-1]某公司从日本进口铁盘条10万吨,其成交价格为CIF上海新港125000美元。计算应征关税税款是多少?已知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的外汇牌价:100美元=847.26人民币元(买入价)100美元=857.18人民币元(卖出价)税款计算如下:(1)审核申报价格,符合"成交价格"条件,确定进口关税税率为15%。(2)根据填发税款缴款书日的外汇牌价,将货价折算人民币。当天外汇汇价为:外汇买卖中间价100美元=(847.26+857.18)+2=852.22人民币元即1美元=8.5222人民币元106\n完税价格=125000×8.5222=1065275人民币元(3)计算关税税款即:1065275元人民币×15%=15979125(元)2.FOB和CFR条件成交的进口货物,在计算税款时应先把进口货物的申报价格折算成CIF价,然后再按上述程序计算税款。[例8-2]我国从国外进口一批中厚钢板共计200000公斤,成交价格为FOB伦敦2.5英镑/公斤,已知单位运费为0.5英镑,保险费率为0.25%求应征关税税款是多少?已知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的外汇牌价:1英镑=11.2683人民币元(买人价)1英镑=11.8857人民币元(卖出价)(1)根据填发税款缴款书日的外汇牌价,将货价折算人民币。当天外汇汇价为:外汇买卖中间价=(112683+118857)人民币元÷2=11.577人民币元即1英镑=11577人民币元完税价格=(FOB价+运费)×(l+保险费率)=(2.5+0.5)×(1+0.25%)=3.0075英镑=3.0075×11.577=34.82人民币元(2)计算关税税款:根据税则归类,中厚钢板是日本原产货物适用于最惠国税率,最惠国税率为10%该批货物进口关税税款=34.82人民币元×200000公斤×10%=696400人民币元二、从量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货物税额[例8106\n-3]公司进口美国产"蓝带"牌啤酒600箱,每箱24瓶,每瓶容积500毫升,价格为CIF3000美元。计算应纳关税(征税日人民币与美元的外汇折算率为1:8:24,适用优惠税率为3元/升)。应纳关税税额=600×24×500/1000×3=21600(元)三、复合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我国目前实行的复合税都是先计征从量税,再计征从价税。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货物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税率[例8-4]某公司进口2台日本产电视摄像机,价格为CIF13000美元,计算应纳关税(征税日人民币与美元的外汇折算率为1:8.24,适用优惠税率为:每台完税价格高于5000美元的,从量税为每台13280元,再征从价税3%)。应纳关税税额=2×13280+13000×8.24×3%=26560+3213.6=29773.6(元)第五节关税征收管理一、关税缴纳进口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应由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申报,海关根据税则归类和完税价格计算应缴纳的关税和进口环节代征税并填发税款缴款书.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二、关税的强制执行强制措施主要有两类:一是征收关税滞纳金。滞纳金自关税缴纳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纳税义务人缴纳关税之日止,按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比例按日征收,周末或法定节假日不予扣除。具体计算公式为:106\n关税滞纳金金额=滞纳关税税额×滞纳金征收比率×滞纳天数滞纳金的起征点为50元。二是强制征收。如纳税义务人自海关填发缴款书之日起3个月仍未缴纳税款,经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强制扣缴、变价抵缴等强制措施。强制扣缴即海关从纳税义务人在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中直接扣缴税款。变价抵缴即海关将应税货物依法变卖,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三、关税退还海关发现多征税款的,应当立即通知纳税义务人办理退税手续。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收到海关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有关退税手续。按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可以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书面声明理由,连同原纳税收据向海关申请退税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逾期不予受理:1因海关误征,多纳税款的;2.海关核准免验进口的货物,在完税后,发现有短卸情形,经海关审查认可的;3.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将其运出口,申报退关,经海关查验属实的。对已征出口关税的出口货物和已征进口关税的进口货物,因货物品种或规格原因(非其他原因)原状复运进境或出境的,经海关查验属实的,也应退还已征关税。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通知退税申请人。本规定强调的是:因货物品种或规格原因,原状复运进境或出境的。如果属于其他原因且不能以原状复运进境或出境,不能退税。四、关税补征和追征106\n由于纳税人违反海关规定造成短征关税的,称为追征;非因纳税人违反海关规定造成短征关税的,称为补征。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物品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而造成的少征或者漏征的税款,自纳税义务人应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以内可以追征,并从缴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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