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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4-22 发布

上海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建筑室内设计师从业资格考核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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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文件—11上海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建筑室内设计师从业资格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建筑装饰室内设计在装饰装修工程中的地位,发挥设计从业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对室内设计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能力、水平给予客观、公正评价,并纳入规范有序的行业管理。根据上海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行业规范、标准要求,并参照国内外有关职称资格考核条例、规定、办法,结合上海市装饰装修行业建筑装饰室内设计方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建筑室内设计师”是指从事建筑室内、室外空间环境(含车、船、飞机等)的设计,包括装饰、装修、陈设的设计专业从业人员。第三条建筑室内设计师应对其所承接的工程负责,其职责是根据建筑物内、外空间的建筑结构、功能和布局,在保障建筑物的主体安全、设备运转,符合消防与环保的条件下,运用物质技术和艺术手段,创造出满足人类居住、生活和活动空间的环境。第四条本《办法》针对上海市装饰装修行业设计队伍的现状,对室内设计从业人员按照不同学历、资历、职称、专业理论,分为三个从业资格等级,其名称为高级建筑室内设计师、建筑室内设计师、助理建筑室内设计师三个等级,为下一步与国际接轨过渡到“注册室内设计师”考核奠定基础。第五条凡是各单位中从事第二条所指的建筑室内设计从业人员,适用于本《办法》。第六条7n建筑室内设计师从业资格考核工作,由上海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会同上海市有关部门领导、专家、学者共同负责组织领导,是上海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对建筑室内设计从业人员专业技术水平、理论知识、工作经历等进行综合考核。第二章建筑室内设计师资格等级第一条建筑室内设计师必须是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有关部门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标准和专业行为准则,具有一定专业理论知识和从业经验,有事业心和责任感,并具备相应的学历及从事专业设计工作的经历和业绩。第二条建筑室内设计师资格考核报考条件(一)高级建筑室内设计师1、学历和职称要求1)本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建筑室内设计工作11年以上;非本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建筑室内设计工作12年以上;2)本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建筑室内设计工作8年以上;非本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建筑室内设计工作9年以上;3)获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后,从事建筑室内设计工作5年以上;获得非本专业硕士学位、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后,从事建筑室内设计工作6年以上;4)获得本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建筑室内设计工作3年以上;获得非本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建筑室内设计工作4年以上;5)已取得上海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认定的中级建筑室内设计师资格或中级建筑技术职称资格4年以上,现仍从事建筑室内设计工作;6)已具有高级建筑技术职称资格,从事建筑室内设计工作2年以上。2、专业理论知识1)全面系统掌握建筑装饰基础理论和相关知识、专业技术知识和艺术修养;2)熟练掌握建筑装饰设计技能、标准、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3)熟练掌握一门外语。(二)建筑室内设计师1、学历和职称要求7n1)高中或职高毕业后,从事建筑室内设计工作10年以上;2)本专业中专毕业后,从事建筑室内设计工作9年以上;非本专业中专毕业后,从事建筑室内设计工作10年以上;3)本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建筑室内设计工作6年以上;非本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建筑室内设计工作7年以上;4)本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建筑室内设计工作4年以上;非本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建筑室内设计工作5年以上;5)获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后,从事建筑室内设计工作2年以上;获得非本专业硕士学位、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后,从事建筑室内设计工作3年以上;6)获得本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建筑室内设计工作1年以上;获得非本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建筑室内设计工作2年以上;7)已取得上海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认定的助理建筑室内设计师资格或助理级建筑技术职称资格4年以上,现仍从事建筑室内设计工作;8)已具有中级建筑技术职称资格,从事建筑室内设计工作2年以上。1、专业理论知识1)较全面系统掌握建筑装饰基础理论和相关知识、专业技术知识和艺术修养;2)较熟练掌握建筑装饰设计技能、标准、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3)能掌握一门外语。(三)助理建筑室内设计师1、学历和职称要求1)高中或职高毕业后或同等学历者,从事建筑室内设计工作5年以上;2)本专业中专毕业后,从事建筑室内设计工作4年以上;非本专业中专毕业后,从事建筑室内设计工作5年以上;3)本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建筑室内设计工作3年以上;非本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建筑室内设计工作4年以上;4)本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建筑室内设计工作1年以上;7n非本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建筑室内设计工作2年以上。2、专业理论知识1)能系统掌握建筑装饰基础理论和相关知识、专业技术知识和艺术修养;2)能掌握建筑装饰设计技能、标准、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第一条本《办法》所指本专业为:建筑学、室内设计、室内外环境艺术设计专业;相关专业为:城市规划设计、园林设计、工业与民用建筑、家具设计、舞台美术设计、绘画专业等,上述相关专业可涵盖在本专业范畴内;非本专业所指为除本专业和相关专业以外的其他专业。建筑幕墙工程设计所指本专业为:建筑学、工业与民用建筑、机械类专业;建筑幕墙工程设计所指非本专业为:除上述所指本专业以外的其他建筑类专业。第三章申报条件第二条凡是申报各级建筑室内设计从业人员必须具备室内设计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掌握相关专业理论知识、室内设计发展史、建筑设计基础,室内设计方法与程序、建筑装饰材料与构造、建筑装饰工程概预算、建筑装饰室内设计制图统一标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等。第三条申报各级建筑室内设计师资格时,根据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要求,按各申报者的自身条件与水平,须向上海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建筑室内设计师资格考核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请,对于符合报考条件的申请者由上海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将进行有组织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核定为相应的资格设计师。第四条申报高级建筑室内设计师及建筑室内设计师资格者,均应掌握一门外语和计算机绘图基本技能,在本次考核中不设考试科目,但作为资格考核的报考条件。第五条建筑室内设计师达到上一等级资格条件的,可申请升级,但需按报考条件的要求申报。第六条申报建筑室内设计师资格者,必须是上海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装饰设计专业委员会个人会员。并建立“7n个人信息档案。具有上海市常住户口或在上海市住满一年以上并从事建筑室内设计工作的非上海市常住户口者,亦准予以申请。第四章考核组织机构第十五条为确保建筑室内设计师资格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上海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会同上海市建委、大专院校、设计单位等有关领导、专家、学者,组成上海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建筑室内设计师资格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组织上海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建筑室内设计师资格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资格考核工作委员会和资格考核专家委员会。第十六条资格考核工作委员会由协会领导,各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上海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建筑室内设计师资格考核的监管、培训、考试、协调工作。第十七条资格考核专家委员会由本市业内有关领导、专家、学者组成,主要负责各级建筑室内设计师的资格考核工作。第十八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常设办事机构。承办上海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建筑室内设计师资格考核的具体事项,办公室地点设在上海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装饰设计专业委员会。第五章资格考核程序第十九条申报人需向资格考核机构报送以下资料1)统一印制的《上海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建筑室内设计师从业资格考核申报表》一式二份;2)学历证明、原有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各二份;3)装饰设计专业委员会个人会员证书(复印件)二份;4)其他必要证明的复印件二份。第二十条申报人在递交《申报表》后,由上海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资格考核工作委员会进行报考资格初审,然后按规定程序进行编排,接受培训,进行考试。第二十一条7n申报人通过培训并经考试合格,由上海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建筑室内设计师资格考核工作委员会颁发统一印制的《上海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建筑室内设计师资格证书》,并报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备案。第二十一条培训编排、考试办法和考试日期,由上海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另行制定通知。第二十二条《上海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建筑室内设计师从业资格考核申报表》由上海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统一印制、发放,或在上海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网站“我爱我家www.525j.com.cn”专栏网页上下载《申报表》,并复印成A4幅面大小表格,填表后申报。第六章建筑室内设计师资格管理第二十三条上海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负责对各会员单位建筑室内设计师资格的管理。第二十四条经考核为各级建筑室内设计师资格的建筑室内设计师名册,将在上海市各大媒体予以公告,并颁发证书、证章。第二十五条建筑室内设计师资格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安排在下半年。对建筑室内设计师资格证书持有者每两年复查一次,未按时接受复查者,将取消建筑室内设计师资格,同时收回《上海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建筑室内设计师资格证书》,一年后方可重新申请建筑室内设计师资格。复查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受检人按规定时间向行业协会提交《建筑室内设计师资格复查表》(一式二份)和《上海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建筑室内设计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及有关资料。二、在审查核实有关资料后,对受检建筑室内设计师复查作出结论。第二十六条复查结论为“合格”与“不合格”两种一、建筑室内设计师能正常完成设计项目,未发生责任过失,按要求接受继续教育的为“合格”;二、建筑室内设计师不能正常完成设计工作,或在复查期内从事设计或设计管理工作不满一年的,或有责任过失并产生严重后果,不按要求接受继续教育的为“不合格”。第二十七条复查结论为“不合格”7n者,将取消建筑室内设计师资格,同时收回《上海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建筑室内设计师资格证书》,一年后经过重新申请与考核。第二十一条未按规定参加复查的,取消其已获资格,需经重新申请与考核后方可获得相应等级的建筑室内设计师资格。第二十二条对严重违反建筑装饰装修行业法规,违反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行业规定,构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发证机构有权取消其建筑室内设计师资格,吊销其资格证书,并且在三年内不得申报建筑室内设计师资格。第二十三条上海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装饰设计专业委员会有权对持有《上海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建筑室内设计师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不定期检查,受检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受检查。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上海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建筑室内设计师资格证书》的,上海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有权收缴其资格证书,并通报批评,发生相应责任由本人承担。第二十五条被收缴资格证书的建筑室内设计从业人员,自被收缴之日起,三年后方可重新申请建筑室内设计师资格。第七章其它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上海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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