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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22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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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室內設計裝修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函地址:420台中市豐原區成功路157號4樓電話:04-25269872傳真:04-25204331網址:http://www.tidda.org.tw聯絡人:蔡良蕙受文者:本會所屬各地方公會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發文字號:省室聯權字第10008091號速別:附件:室內裝修案件相關簽證表格主旨:轉發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修訂台北市適用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33條規定之室內裝修案件相關簽證表格1份(如附件),並自100年9月1日實施,敬請轉知所屬會員查照辦理。說明:一、依據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0.8.16北市都建字第10064214100號函辦理。二、本次修正內容說明如下:1.為加強室內裝修之建築物結構安全管理,集合住宅之公寓大廈室內裝修案件涉及增設2間以上(含)廁所、浴室者,其結構安全應由開業建築師或結構、土木技師簽證並檢附結構載重檢討報告,如檢討結果認有增加戴重者,則應再進行結構分析並檢附結構計算書,以確保結構安全,爰修訂臺北市建築物室內裝修施工許可證申請書(1A)、臺北市建築物室內裝修設計圖說簽章合格申報表(1B)、及臺北市建築物室內裝修施工許可行政項目審核表(1D)。2.屬逕自委託審查人員辦理室內裝修合格證明者,竣n工後應檢附「臺北市室內裝修審查機構核發之審查人員派任證書影本」併同相關申請文件送交審查機構轉送臺北市建築管理處申請室內裝修合格證明,爰修訂臺北市建築物室內裝修合格證明申請書(2A)。1.案件如涉及違章建築部份,已於申請戶數變更、立案許可或變更使用執照時檢附核備有案者,免再重複檢附違建照片送臺北市政府建築管理處違建查報隊辦理,以達簡政便民,爰修正臺北市建築物室內裝修竣工案件行政項目審核表(2D)。2.案件如涉及公寓大廈共用部分,除許可階段由設計技術人員簽證負責外,竣工申請時由施工技術人員及審查人員審核是否已檢附相關文件,爰修正臺北市建築物室內裝修竣工查驗簽章合格檢查表(2B)、臺北市建築物室內裝修竣工案件行政項目審核表(2D)三、本案已納入100年臺北市建築法令函釋彙編第045號,目錄第三組編號第017號四、網路網址:http://www.dba.tcg.gov.tw正本:本會所屬地方公會副本:羅監事會召集人清源理事長1A表臺北市建築物室內裝修施工許可證申請書n本室內裝修工程遵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33條規定,檢附經開業建築師或室內裝修業專業設計技術人員簽章負責之室內裝修相關圖說及其他相關文件,報請准予發給施工許可證。此致審查機構申請人:(簽名或蓋章)申請日期:年月日【壹、檢附文件及裝修場所基本資料】檢附文件(依序排列)1.臺北市建築物室內裝修設計圖說簽章合格申報表註:1、1~4項為必要檢附之文件。2、有◎符號者,視個案情形依法令規定需要檢附即可。3、併案辦理變更戶數案件,應檢附有★符號之相關文件。4、併案辦理立案許可案件,應檢附有⊕符號之相關文件。2.使用執照影本(含其附表)3.原使用執照核准平面圖4.室內裝修從業者證明文件5.◎裝修範圍直下層所有權人同意書6.◎開業建築師或土木、結構專業工業技師安全鑑定書結構安全證明書或結構載重檢討報告7.◎開業建築師或土木、結構專業工業技師結構計算書8.◎開業建築師建築物公共安全簽證說明書9.◎室內裝修業或營造業相關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影本10.◎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免辦變更使用執照之備查圖說11.◎變更使用執照核准平面圖12.◎其他指定之必要文件13.★核准戶數變更公文影本14.★戶數變更備查圖說15.⊕立案許可公文影本16.⊕立案許可備查圖說裝修地址臺北市區里使用執照字號使字第號使用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原核准用途(類組別:)變更使用執照字號變使字第號裝修後實際用途(類組別:)n戶數變更情形□本案未涉及戶數變更。□本案戶數變更情形說明如次(載明變更樓層及變更前、後戶數):n申請人基本資料】姓名或法人名稱身分證字號或統一編號(簽名或蓋章)法定負責人姓名連絡電話地址【壹、室內裝修設計業基本資料】建築師事務所或室內裝修業名稱開業證書或登記證字號(簽名或蓋章)負責人姓名連絡電話所址或公司地址設計建築師或專業設計技術人員開業證書或登記證字號註:室內裝修從業者辦理室內裝修設計業務,無開業證書或登記證者,由都市發展局依建築法有關規定另案處理。【肆、室內裝修施工業基本資料】營造業或室內裝修業名稱登記證字號(簽名或蓋章)負責人姓名連絡電話公司地址專任工程人員或專業施工技術人員登記證字號註:以丙等綜合營造業擔任室內裝修施工業者,應依營造業法第7條聘任專任工程人員,或依同法第66條第4項規定委託建築師或技師逐案按各類科技師之執業範圍核實執行綜理施工管理,並檢附工程承攬手冊影本。n1B表臺北市建築物室內裝修設計圖說簽章合格申報表【壹、設計技術人員基本資料及申報意見】填表日期:年月日裝修地址臺北市區里(簽名或蓋章)設計建築師或專業設計技術人員聯絡電話建築師事務所或室內裝修業名稱開業證書或登記證字號申報意見□本案申請辦理室內裝修設計圖說符合法令規定,請審查機構核發施工許可證。□本案申請辦理室內裝修設計圖說符合法令規定,請審查機構核發施工許可證。惟裝修後之建物實際用途與原核准不符,當視個案實際需要另案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貳、裝修概要】裝修樓層使用單元面積(㎡)裝修申請面積(㎡)裝修空間名稱【參、分間(戶)牆、防火門、裝修材料】材料名稱、規格防火性能(耐燃級數/防火時效/阻熱性)裝修位置(牆面、天花板、分間牆)※牆面、天花板、分間(戶)牆之裝修材料若採用同一材質,仍應分別表列並填載裝修數量;分間(戶)牆之「規格」除應載明牆面材質外,並應敘明牆體厚度。n【肆、申報內容】※室內裝修從業者應就表列項目之「檢查結果」及「說明」欄項內填選適當條件後劃註”■”符號,並戳蓋騎縫章。項次項目檢查結果說明1簡化室內裝修審查許可條件□符合□不符合□本案裝修申請範圍用途為住宅。□本案申請樓層之樓地板面積符合下列之一,且在裝修範圍內以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牆、防火門窗區劃分隔,並未妨礙或破壞防火避難設施、消防安全設備、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1.位於10層以下樓層及地下室各層,室內裝修之樓地板面積在300平方公尺以下者。□2.位於11層以上樓層,室內裝修之樓地板面積在100平方公尺以下者。□本案申請範圍依原核准圖說係以共同走廊通達避難層出入口或連接直通樓梯之獨立使用單元(如學校教室、醫院病房、旅館客房、寄宿舍之寢室、政府機關之辦公空間或商場百貨之連續式店舖等類似空間),其使用單元與共同走廊之牆體,於不變更位置、不降低防火時效或耐燃等級,裝修範圍之樓地板面積亦符合下列之一,且未妨礙或破壞防火避難設施、消防安全設備、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1.位於10層以下樓層及地下室各層,室內裝修之樓地板面積在300平方公尺以下者。□2.位於11層以上樓層,室內裝修之樓地板面積在100平方公尺以下者。2室內裝修從業者資格□符合□不符合□本案室內裝修設計、施工係由依法登記之室內裝修從業者辦理,卷附相關證明文件均經當事人簽章,且核與內政部營建署網站所登載之資訊相符。□本案室內裝修設計、施工業,檢附相關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影本。n3裝修後之建築物實際用途□符合□不符合□與使用執照(變更使用執照)、立案證書或98年4月13日前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所載用途相符。□與使用執照原核准用途不符,但符合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容許項目及下列之一規定:□1.本案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免辦變更使用執照之場所。(須檢附經核准備查之建築圖說副本)□2.本案係屬建築法第73條第3項規定免辦變更使用執照,且免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得逕為變更使用之場所。□裝修後之建築物實際用途與原核准不符,當視個案實際需要另案辦理變更使用執照或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本頁與後頁應加蓋騎縫)n項次項目檢查結果說明4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符合□不符合□本案經開業建築師或專業設計技術人員確認產權範圍符合規定,並應於申請竣工時,就建物登記簿謄本或建築物所有權狀影本二項文件擇一檢附,並檢附建築改良物測量成果圖,謄本應檢附正本,有效期限為3個月。□申請人非建築物所有權人,後續於申請竣工審查時檢附建築物使用權同意書。□本案係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但尚未辦理產權登記,後續於申請竣工審查時由起造人檢具說明書或同意書替代。□本案屬集合住宅之公寓大廈室內裝修涉及增設2間(含)以上廁所、浴室,造成分間牆變更者,檢附裝修範圍直下層所有權人同意書;若屬同一所有權者,應出具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其他:5裝修材料、分間(戶)牆及防火門□符合□不符合□本案未涉及分間牆變更。□本案涉及分間牆變更:□經檢討符合建築技術規則無涉公共安全。□本案涉及下列情事之一,已另由開業建築師檢討無礙公共安全並簽證負責:1.涉及一磚厚以上之磚牆變更。2.涉及厚度12公分以上鋼筋混凝土牆之變更。3.涉及防火區劃牆之變更。4.涉及分戶牆或分隔共專有部分之分間牆變更。5.未按建築技術規則防火避難設施之下列各項目於設計圖說上逐項檢討標示,符合規定者:(1).直通樓梯步行距離(5).緊急進口設置(2).設置二座直通樓梯之限制(3).走廊淨寬度(4).避難層以外樓層出入口之寬度及數量□申請範圍內之裝修材料、分間(戶)牆及應設之防火門符合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其他:n6主要構造□符合□不符合□本案未妨礙或破壞主要構造。□本案涉及主要構造之修改,經檢討符合建築技術規則且修改範圍涉及樓地板變更情形如下者:□1.開口、穿孔面積未達0.5平方公尺者。□2.樓板墊高者,均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1).墊高面積小於申請範圍1/10。(2).墊高高度未達10公分(使用水泥混凝土:2300kg/m3)且面積未達5平方公尺者;如使用其他材料墊高者,應針對實際使用之材料單位重量、墊高高度及面積覈實檢討不大於上開單位載重之原則。□本案屬「臺北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管理辦法」規定之一定規模以下主要構造變更,已另由開業建築師或土木、結構專業工業技師簽證負責,檢附相關文件圖說併案報請備查。□其他:(本頁與後頁應加蓋騎縫)n項次項目檢查結果說明7防火避難設施□符合□不符合□本案未妨礙或破壞防火避難設施。□本案屬「臺北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管理辦法」規定之一定規模以下防火避難設施變更,已另由開業建築師簽證負責,檢附相關文件圖說併案報請備查。□其他:8防火區劃□符合□不符合□本案未妨礙或破壞防火區劃。□本案涉及防火區劃之修改,且修改範圍僅涉及防火門窗更新(原尺寸、位置等不變)並依建築技術規則檢討者。□本案屬「臺北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管理辦法」規定之一定規模以下防火區劃變更,檢附相關文件圖說併案報請備查。涉及防火區劃之變更,已另由開業建築師簽證負責。□其他:9消防安全設備□免審查□本案裝修後實際用途為住宅,且裝修過程未涉及分間(戶)牆之變更。□本案屬一定規模以下免辦變更使用執照之小型補習班、社托機構、產後護理之家等類似場所,業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消防安全設備已另案送消防局審查合格。□符合□不符合□本案室內裝修後實際用途與原核准用途類組相同,且申請範圍依建造當時法令或按使用執照(變更使用執照)原核准圖說檢討,屬免設各項消防安全設備(劃選此欄者,免附「消防安全設備簽證檢查表」及消防設備平面簡圖)。□本案位於10層以下樓層,裝修後實際用途為住宅,案內涉及分間牆變更(不含分戶牆),但無妨礙或破壞消防安全設備情事(劃選此欄者,免附「消防安全設備簽證檢查表」及消防設備平面簡圖)。□本案消防安全設備部分,已委託消防設備師或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暫行人員檢討簽證,符合規定,於申請竣工審查時檢附「消防安全設備簽證檢查表」及消防設備平面簡圖附卷備查。□其他:10外牆□免審查□本案室內裝修未涉及外牆變更,同原核准,本項次免審查。n□符合(本頁與後頁應加蓋騎縫)□不符合(續後頁)□本案室內裝修涉及外牆部分變更未符原核准,已委由開業建築師簽證負責,涉屬下列情形之一:□本案非屬公寓大廈外牆變更,以合於下列方式之一併同竣工查驗時辦理:□1.非屬本次室內裝修範圍,檢具建築物所有權人切結書及現況照片。□2.屬本次室內裝修範圍且合於「臺北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管理辦法」規定之一定規模以下外牆變更,檢附相關文件圖說併案報請備查。□本案屬公寓大廈外牆變更,以合於下列方式之一併同竣工查驗時辦理:□1.非屬本次室內裝修範圍,檢具現況照片並檢附或切結下列文件之一:□(1).檢附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條規定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取得具有同等效力之文件。□(2).檢附建築物所有權人簽署之「建築物外牆變更切結書」,具結未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之規定。項次項目檢查結果說明(續前頁)□2.屬本次室內裝修範圍且合於「臺北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管理辦法」規定之一定規模以下外牆變更,檢附相關文件圖說併案報請備查。□上開欄項之文件資料,已於申請戶數變更、立案許可時檢附,並經核備有案。□其他:11公寓大廈□免審查□本案室內裝修未涉及公寓大廈共同部分之變更,同原核准,本項次免審查。n共用部分□符合□不符合□本案室內裝修涉及公寓大廈共用部分()更動未符原核准,於竣工時檢附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條規定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取得具有同等效力之文件附卷併案辦理。□本案室內裝修涉及公寓大廈共用部分()更動未符原核准,非屬本次室內裝修範圍,以合於下列方式之一辦理:□1.本案係84.06.28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布施行前即已變更為現況(與原核准圖說不符部分,已於室內裝修平面簡圖以斜線標繪),於竣工時檢附現況照片及建築物所有權人切結書。□2.本案係84.06.28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布施行後變更為現況(與原核准圖說不符部分,已於室內裝修平面簡圖以斜線標繪,並加註:「斜線部分為公寓大廈共用部分,室內裝修竣工現況(含防火門窗)經檢討符合建築技術規則有關規定,且卷附所有權人申請人切結書,爾後該公寓大廈利害關係人如有異議,願無條件依使用執照核准圖說恢復原狀。」),於竣工時檢附現況照片及建築物所有權人切結書。□上開欄項之文件資料,已於申請戶數變更、立案許可時檢附,並經核備有案。□其他:12戶數變更□免審查□本案室內裝修未涉及戶數變更,本項次免審查。□符合□不符合□檢附主管建築機關核准變更戶數之公函影本及備查圖說乙份。□其他:13違章建築□免審查□本案建築物無違章建築,本項次免審查。□符合(本頁與後頁應加蓋騎縫)□不符合□本案違建部分依工務局85.03.15北市工建字第102785號及87.09.18北市工建字第8731720800號函之規定,涉屬下列情形辦理:□1.屬(屋頂平台、避難層出入口、直通樓梯)影響公共安全避難逃生基本需求者,自行協調拆除後,並後續於申請竣工審查時檢附拆除後照片,始得核准室內裝修合格證明。□2.屬夾層違建者,後續於申請竣工審查時併案由違建查報隊查處完成後,始得核准室內裝修合格證明。□3.屬暫免併案拆除之違建,並後續於申請竣工審查時檢附違建位置圖說及相片、建築師結構安全證明(陽台外牆變更),另依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續處。□本案為95年1月1日後領得建造執照之建築物,其陽台加設窗戶未經申請擅自增建,後續於申請竣工審查時檢附違建位置圖說及相片,移送違建查報隊依法查報拆除。□上開欄項之文件圖說資料,已於申請戶數變更、立案許可或變更使用執照時檢附,並經核備有案。□其他:項次項目檢查結果說明14其他□免審查□本案非屬集合住宅室內裝修增設2間(含)以上廁所或浴室者。n□符合□不符合□本案屬集合住宅室內裝修增設2間(含)以上廁所或浴室者,符合下列各款規定:1.依「建築技術規則」檢討通風、日照、採光及防音。2.後續於申請竣工審查時檢具無違反公寓大廈規約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3.後續於申請竣工審查時檢具臺灣電力公司屋內線檢驗符合規定相關證明文件。4.結構安全已由開業建築師或結構、土木技師簽證並檢附結構載重檢討報告。增加載重者,並已檢附結構計算書。其他相關事項附記nn【伍、平面簡圖】n室內裝修平面簡圖註:本圖比例不拘,但圖面應標示室內空間名稱、照片拍攝位置。開業建築師或專業設計技術人員簽章※位於2層以上之建築物,其出入口門扇若非防火門者,圖面應載明直通樓梯位置或檢附原核准圖說澄清。※圖說應載明空間名稱,如涉及樓板墊高者,應載明實際使用之材料、墊高高度及面積。※本圖得視個案需要自行增加頁面或改以A3規格繪製。【伍、平面簡圖及n1D表臺北市建築物室內裝修施工許可行政項目審核表【壹、審查人員基本資料及綜合意見】填表日期:___年__月__日裝修地址臺北市區里(審查機構收件章)審查人員姓名(審查人員簽名或蓋章)派任證書字號審查綜合意見□本案文件齊全且符合簡化申辦要件,核發施工許可證。□本案係審查人員受申請人委託審查案件,經審查人員檢視相關文件並查驗合格,逕予核發施工許可證。□本案文件不齊全或不符合簡化申辦要件,審查機構(含審查人員)應通知限期補正。備註事項(視案情勾填可複選)□本案室內裝修從業者未經合法登記,應依建築法有關規定另案處理。□本案室內裝修從業者未加入相關商業同業公會,報主管建築機關移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商業團體法處理。□本案裝修後建物實際用途與原核准不符,當視個案實際需要另案辦理變更使用執照。□本案經檢視簽章內容仍有缺失,詳如檢附文件及其他審查事項,得俟修改竣工圖說一併補正。□經檢視簽章內容具嚴重違失或錯誤者,詳如檢附文件及其他審查事項,經審查機構針對相關缺失通知後應於限期內補正,或另行報主管建築機關納入抽查程序。註:(表列□內容應逐項填寫,不可空白)(符合勾選事項者打“√”;無關事項打“/”)【貳、檢附文件】項次檢視項目檢視結果檢視內容(表列□內容應逐項填寫,不可空白)(符合查核規定者打“√”;不符規定者“╳”;無關事項打“/”)一施工許可證申請書□有□無□1.本案應檢附之文件均已檢附並依序排列。□2.裝修場所基本資料均已逐項填載,填載內容並經查核無誤。□3.本案申請人基本資料已逐項填載,填載內容並經查核無誤。□4.室內裝修設計、施工業基本資料已逐項填載,其證明文件影本並經當事人簽認與正本相符。二設計圖說簽章合格申報表□有□無□1.室內裝修業者基本資料及綜合意見已逐項填載。□2.裝修概要欄已逐項填載,且申請面積經核算無誤。□3.本案涉及應由建築師或結構專業工業技師簽章負責事項,已檢附相關簽證文件附卷。□4.分間(戶)牆、防火門、裝修材料欄已逐項填載。□5.申報內容欄已逐項檢討,且說明欄之劃註內容經查核無誤。□6.本表已由開業建築師或專業設計技術人員戳蓋騎縫章。三室內裝修平面簡圖□有□無□1.本圖已標繪空間名稱並交代出入口門扇材質。□2.本圖之繪製過程已查核使用執照原核准圖說,並釐清有無涉及違章建築或變更公寓大廈共用部分情事。n□3.本圖業經開業建築師或專業設計技術人員簽章。□4.本案屬位於2層以上建築物,出入口門扇非防火門者,圖面已載明直通樓梯位置。【參、其他審查事項】其他相關事項附記項次檢視項目檢視結果檢視內容(表列□內容應逐項填寫,不可空白)(符合查核規定者打“√”;不符規定者“╳”;無關事項打“/”)一分間牆變更□免審查本案未涉及分間牆變更。□符合□不符合□1.經檢討符合建築技術規則無涉公共安全。□2.本案涉及下列情事之一,已另由開業建築師檢討無礙公共安全並簽證負責:□1.涉及一磚厚以上之磚牆變更。□2.涉及厚度12公分以上鋼筋混凝土牆之變更。□3.涉及防火區劃牆之變更。□4.涉及分戶牆或分隔共專有部分之分間牆變更。□5.未按建築技術規則防火避難設施之下列各項目於設計圖說上逐項檢討標示,符合規定者:□(1).直通樓梯步行距離□(5).緊急進口設置□(2).設置二座直通樓梯之限制□(3).走廊淨寬度□(4).避難層以外樓層出入口之寬度及數量□3.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戶數變更□免審查本案室內裝修未涉及戶數變更。□符合□不符合□1.本案申請圖說核與核准戶數變更備查圖說影本相符。三違章建築□免審查本案建築物無違章建築。□符合□不符合□1.本案違章建築依工務局85.03.15北市工建字第102785號及87.09.18北市工建字第8731720800號函規定檢討,涉屬下列情形辦理:□1.屬(屋頂平台、避難層出入口、直通樓梯)影響公共安全避難逃生基本需求者,自行協調拆除後,始得核准室內裝修合格證明。□2.屬夾層違建者,後續於申請竣工審查時併案由違建查報隊查處完成後,始得核准室內裝修合格證明。□3.屬暫免併案拆除之違建,另依本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續處。□2.本案為95年1月1日後領得建造執照之建築物,其陽台加設窗戶未經申請擅自增建,將於竣工時另案移送違建查報隊依法查報拆除。四其他□免審查本案非屬集合住宅室內裝修增設2間(含)以上廁所或浴室者。□符合□不符合□1.本案屬都市發展局99.10.05府都建字第09964394300號函,集合住宅之公寓大廈室內裝修涉及增設2間(含)以上廁所、浴室,造成分間牆變更者,已檢附裝修範圍直下層所有權人同意書;若屬同一所有權者,應出具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2.本案屬都市發展局99.10.05府都建字第09964394300號函,集合住宅公寓大廈建築物涉及增設廁所或浴室者,後續於申請竣工審查時檢具無違反公寓大廈規約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3.本案屬都市發展局100.07.26北市建字第10064186900號函,集合住宅之公寓大廈室內裝修涉及增設2間(含)以上廁所、浴室,造成分間牆變更者,已檢附結構載重檢討報告。□4.本案屬都市發展局100.07.26北市建字第100641869n00號函,集合住宅之公寓大廈室內裝修涉及增設2間(含)以上廁所、浴室,造成分間牆變更者,經建築師或結構、土木技師檢討增加載重者,已並檢附結構計算書。其他備註事項※審查人員填寫行政審核表時,所載事項必須明確清楚並敘明違反之法規名稱與條文,不可有模稜兩可之事項。2A表臺北市建築物室內裝修合格證明申請書n本裝修工程遵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33條規定,檢附經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或室內裝修業專業施工技術人員簽章負責之室內裝修相關圖說及其他相關文件,報請准予發給室內裝修合格證明。此致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申請人:(簽名或蓋章)申請日期:年月日【壹、檢附文件及裝修場所基本資料】檢附文件(依序排列)1.臺北市建築物室內裝修竣工查驗簽章合格檢查表註:1、1~3項為必要檢附之文件。2、有◎符號者,視個案情形依法令規定需要檢附即可。3、有△符號者,其檢附文件與原施工許可核准內容相符者,免再檢附。2.建物登記簿謄本或所有權狀影本3.建築改良物測量成果圖4.◎建築物使用權同意書E1-35.◎建築物外牆變更切結書6.◎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或同等效力之文件7.◎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前共用部分已更動切結書及照片8.◎無違反公寓大廈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切結書9.◎綠建材檢討證明文件10.◎防火性塗料施工紀錄表及證明文件11.◎臺北市建築物室內裝修消防安全設備簽證檢查表12.◎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受理單13.◎消防設備師或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暫行人員證明文件14.◎核准備查之變更使用執照申請書15.◎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併辦室內裝修備查圖說16.◎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免辦變更使用執照之備查圖說17.◎台灣電力公司屋內線檢驗符合規定相關證明文件18.◎本市室內裝修審查機構核發之審查人員派任證書影本19.◎其他指定之必要文件20.△使用執照影本(含其附表)21.△原使用執照核准平面圖22.△室內裝修從業者證明文件23.△裝修範圍直下層所有權人同意書24.△室內裝修業或營造業相關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影本25.△臺北市建築物室內裝修設計圖說簽章合格申報表26.△核准戶數變更(立案許可)公文影本及備查圖說27.△變更使用執照核准平面圖裝修地址臺北市區里施工許可證字號年月日簡裝(登)字第號使用執照字號使字第號使用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原核准用途(類組別:)變更使用執照字號變使字第號裝修後實際用途(類組別:)n戶數變更情形□本案未涉及戶數變更。□本案戶數變更情形說明如次(載明變更樓層及變更前、後戶數):【壹、申請人基本資料】姓名或法人名稱身分證字號或統一編號(簽名或蓋章)法定負責人姓名連絡電話地址【貳、室內裝修設計業基本資料】建築師事務所或室內裝修業名稱開業證書或登記證字號(簽名或蓋章)負責人姓名連絡電話所址或公司地址設計建築師或專業設計技術人員開業證書或登記證字號註:室內裝修從業者辦理室內裝修設計業務,無開業證書或登記證者,由都市發展局依建築法有關規定另案處理。【肆、室內裝修施工業基本資料】營造業或室內裝修業名稱登記證字號(簽名或蓋章)負責人姓名連絡電話公司地址專任工程人員或專業施工技術人員登記證字號註:以丙等綜合營造業擔任室內裝修施工業者,應依營造業法第7條聘任專任工程人員,或n依同法第66條第4項規定委託建築師或技師逐案按各類科技師之執業範圍核實執行綜理施工管理,並檢附工程承攬手冊影本。2B表臺北市建築物室內裝修竣工查驗簽章合格檢查表【壹、施工技術人員基本資料及申報意見】填表日期:年月日n裝修地址臺北市區里設計建築師或專業設計技術人員開業證書或登記證字號(設計業簽名或蓋章)建築師事務所或室內裝修業名稱聯絡電話專任工程人員或專業施工技術人員登記證字號(施工業簽名或蓋章)營造業或室內裝修業名稱聯絡電話申報意見□本案竣工查驗結果,裝修現況符合規定,請都市發展局核發室內裝修合格證明。□與原核准備查之臺北市建築物室內裝修設計圖說簽章合格申報表及室內裝修設計圖說相符。□與原核准變更使用許可之室內裝修備查圖說相符。□本案竣工查驗結果,裝修現況如下勾選,已由開業建築師或專業設計技術人員重行檢視併案辦理修改竣工圖,請都市發展局核發室內裝修合格證明。□與原核准備查之臺北市建築物室內裝修設計圖說簽章合格申報表及室內裝修設計圖說不符。□與原核准變更使用許可之室內裝修備查圖說不符。【貳、裝修概要】裝修樓層使用單元面積(㎡)裝修申請面積(㎡)裝修空間名稱【參、分間(戶)牆、防火門、裝修材料】材料名稱、規格防火性能(耐燃級數/防火時效/阻熱性)裝修數量(㎡、樘)裝修位置(牆面、天花板、分間牆)n※牆面、天花板、分間(戶)牆之裝修材料若採用同一材質,仍應分別表列並填載裝修數量;分間(戶)牆之「規格」除應載明牆面材質外,並應敘明牆體厚度。n【肆、申報內容】※室內裝修從業者應就表列項目之「檢查結果」及「說明」欄項內填選適當條件後劃註”■”符號。項次項目檢查結果說明1變更設計□免審查□本案竣工內容核與前次核備之臺北市建築物室內裝修施工許可證申請書相符。□符合□不符合□本案經核與前次核備之臺北市建築物室內裝修施工許可證申請書申請範圍及設計內容不符。但已由開業建築師或專業設計技術人員重行檢討,並檢附臺北市建築物室內裝修施工許可證申請書及相關書圖文件附卷,經核與本次竣工內容相符。2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符合□不符合□建物登記簿謄本或建築物所有權狀影本二項文件擇一檢附,並檢附建築改良物測量成果圖,謄本應檢附正本,有效期限為3個月。□申請人非建築物所有權人,檢附建築物使用權同意書。□該項文件已於申請變更使用執照(或戶數變更)時檢附,並經核備有案。□本案係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但尚未辦理產權登記,由起造人檢具說明書或同意書替代。□本案屬集合住宅之公寓大廈室內裝修涉及增設2間(含)以上廁所、浴室,造成分間牆變更者,已檢附裝修範圍直下層所有權人同意書;若屬同一所有權者,應出具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其他:3室內裝修從業者資格□符合□不符合□本案室內裝修設計業、施工業或營造業,均同原施工許可之室內裝修從業者。□本案室內裝修設計業或施工業非原施工許可之室內裝修從業者,重行檢附經當事人簽章之相關證明文件且核與內政部營建署網站所登載之資訊相符。4裝修材料、分間(戶)牆及防火門□符合□不符合□申請範圍內之裝修材料、分間(戶)牆及應設之防火門符合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其他:5消防安全設備□免審查□本案裝修後實際用途為住宅,且裝修過程未涉及分間(戶)牆之變更。□本案涉及消防安全設備之更動,已領得變使(准)第號變更使用許可文件,消防安全設備已另案送消防局審查合格。□本案屬一定規模以下免辦變更使用執照之小型補習班、社托機構、產後護理之家等類似場所,業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消防安全設備已另案送消防局審查合格。□n本案已於裝修竣工後依「各類場所消防設備安全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規定辦理檢修申報,且檢修申報結果符合規定,檢附「消防局消防安全檢修申報受理單」附卷備查。□符合□不符合(本頁與後頁應加蓋騎縫)(續後頁)□本案室內裝修後實際用途與原核准用途類組相同,且申請範圍依建造當時法令或按使用執照(變更使用執照)原核准圖說檢討,屬免設各項消防安全設備(劃選此欄者,免附「消防安全設備簽證檢查表」及消防設備平面簡圖)。□本案位於10層以下樓層,裝修後實際用途為住宅,案內涉及分間牆變更(不含分戶牆),但無妨礙或破壞消防安全設備情事(劃選此欄者,免附「消防安全設備簽證檢查表」及消防設備平面簡圖)。項次項目檢查結果說明5消防安全設備(續前頁)□本案消防安全設備部分,另由消防設備師或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暫行人員檢討簽證符合規定,檢附「消防安全設備簽證檢查表」及消防設備平面簡圖附卷備查。□其他:6公寓大廈共用部分□免審查□本案室內裝修未涉及公寓大廈共同部分之變更,同原核准,本項次免審查。□符合□不符合□本案室內裝修涉及公寓大廈共用部分()更動未符原核准,已檢附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條規定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取得具有同等效力之文件附卷併案辦理。□本案室內裝修涉及公寓大廈共用部分()更動未符原核准,非屬本次室內裝修範圍,以合於下列方式之一辦理:□1.本案係84.06.28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布施行前即已變更為現況(與原核准圖說不符部分,已於室內裝修平面簡圖以斜線標繪),已檢附現況照片及建築物所有權人切結書。□2.本案係84.06.28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布施行後變更為現況(與原核准圖說不符部分,已於室內裝修平面簡圖以斜線標繪,並加註:「斜線部分為公寓大廈共用部分,室內裝修竣工現況(含防火門窗)經檢討符合建築技術規則有關規定,且卷附所有權人切結書,爾後該公寓大廈利害關n係人如有異議,願無條件依使用執照核准圖說恢復原狀。」),已檢附現況照片及建築物所有權人切結書。□上開欄項之文件資料,已於申請戶數變更、立案許可時檢附,並經核備有案。□其他:7違章建築□免審查□本案建築物無違章建築,本項次免審查。□符合□不符合□本案違建部分依工務局85.03.15北市工建字第102785號及87.09.18北市工建字第8731720800號函之規定,涉屬下列情形辦理:□1.屬(屋頂平台、避難層出入口、直通樓梯)影響公共安全避難逃生基本需求者,已自行協調拆除,檢附拆除後照片附卷為憑。□2.屬夾層違建者,依87.09.18北市工建字第8731720800號函規定併案送違建查報隊查處,俟查處完成後,始得核准室內裝修合格證明。□3.屬暫免併案拆除之違建,檢附違建位置圖說及相片、建築師結構安全證明(陽台外牆變更),另依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續處。□本案為95年1月1日後領得建造執照之建築物,其陽台加設窗戶未經申請擅自增建,檢附違建位置圖說及相片,移送違建查報隊依法查報拆除。□上開欄項之文件圖說資料,已於申請戶數變更、立案許可或變更使用執照時檢附,並經核備有案。□其他:(本頁與後頁應加蓋騎縫)項次項目檢查結果說明8其他□免審查□本案非屬集合住宅室內裝修增設2間(含)以上廁所或浴室者。□符合□不符合□本案屬集合住宅室內裝修增設2間(含)以上廁所或浴室者,已檢附「台灣電力公司屋內線檢驗符合規定」相關證明文件。□本案屬集合住宅室內裝修增設2間(含)以上廁所或浴室者,檢具無違反公寓大廈規約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其他相關事項附記nn【伍、竣工平面簡圖及竣工照片】n室內裝修竣工平面簡圖註:本圖比例不拘,但圖面應標示室內空間名稱、照片拍攝位置。開業建築師或專業設計技術人員簽章※位於2層以上之建築物,其出入口門扇若非防火門者,圖面應載明直通樓梯位置或檢附原核准圖說澄清。※本圖得視個案需要自行增加頁面或改以A3規格繪製。n【陸、平面簡圖及竣工照片】編號材質說明:編號材質說明:※竣工照片應交代出入口門扇材質,每一室內空間至少應檢附彩色照片一張。※室內設有各類消防安全設備者,竣工照片場景並應呈現其空間關係。※照片拍攝內容應清楚呈現空間場景;採用數位相片者,應具長時保存功能。(張貼照片)(張貼照片)編號材質說明:編號材質說明:n(張貼照片)(張貼照片)2D表臺北市建築物室內裝修竣工案件行政項目審核表n【壹、審查人員基本資料及綜合意見】填表日期:___年__月__日裝修地址臺北市區里施工許可證字號年月日簡裝(登)字第號(審查人員簽名或蓋章)(審查機構代表章)審查人員姓名派任證書字號審查綜合意見□本案審查結果,相關文件齊全且符合規定,請都市發展局核發室內裝修合格證明。□本案係審查人員受申請人委託審查案件,經審查人員檢視相關文件齊全且符合規定,檢附本市室內裝修審查機構核發之審查人員派任證書影本附卷,請都市發展局核發室內裝修合格證明。□本案審查結果,相關文件齊全但檢視部分內容不符規定,詳如檢附文件及其他審查事項,審查機構(含審查人員)應併同相關缺失通知申請人改正,拒不改正者,報請都市發展局核發室內裝修合格證明但列入「必抽」案件。□本案審查結果,相關文件不齊全或檢視部分內容有嚴重違失,詳如檢附文件及其他審查事項,審查機構(含審查人員)應併同相關缺失,通知申請人限期改善。備註事項(視案情勾填可複選,表列□內容應逐項填寫,不可空白)□本案裝修後之建物實際用途與原核准不符,當視個案實際需要另案辦理變更使用執照。□本案室內裝修從業者未經合法登記,應依建築法有關規定另案處理。□本案室內裝修從業者未加入相關商業同業公會,報主管建築機關移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商業團體法處理。□本案涉及違章建築部分,違建照片及拍攝位置索引圖另案移送違建查報隊依法辦理。□本案涉及違章建築部分,已於申請戶數變更、立案許可或變更使用執照時檢附核備有案,免再移送違建查報隊。註:(表列□內容應逐項填寫,不可空白)(符合勾選事項者打“√”;無關事項打“/”)【貳、檢附文件】項次檢視項目檢視結果檢視內容(表列□內容應逐項填寫,不可空白)(符合查核規定者打“√”;不符規定者“╳”;無關事項打“/”)一室內裝修合格證明申請書□符合□不符合□1.本案應檢附之文件均已檢附並依序排列。□2.裝修場所基本資料均已逐項填載,填載內容並經查核無誤。□3.本案申請人確為建築物所有權人,或另檢附建築物使用權同意文件。□4.本案申請人基本資料已逐項填載,填載內容並經查核無誤。□5.室內裝修設計、施工業基本資料已逐項填載,其證明文件影本並經當事人簽認與正本相符。n二竣工查驗簽章合格檢查表□符合□不符合□1.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或專業施工技術人員基本資料及綜合意見已逐項填載。□2.裝修概要欄已逐項填載,且申請面積符合規定。□3.分間(戶)牆、防火門、裝修材料欄已逐項填載。□4.申報內容欄已逐項檢討,說明欄之劃註內容經複核無誤,且合於下列方式之一辦理:□核與原申報內容相符。□核與原申報內容不符,但經開業建築師或設計技術人員重行檢討相關法規,符合規定。□5.本表已由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或專業施工技術人員戳蓋騎縫章。項次檢視項目檢視結果檢視內容(表列□內容應逐項填寫,不可空白)(符合查核規定者打“√”;不符規定者“╳”;無關事項打“/”)三消防設備竣工查驗簽章合格檢查表□免審查本案經檢討屬免審查者□符合□不符合□1.本表經確認由消防設備師或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暫行人員簽章,其證明文件影本並經當事人簽認與正本相符。□2.消防專業人員基本資料、綜合意見、查核項目與簽證內容欄已逐項填載或劃註。四消防設備竣工簡圖□免審查本案經檢討屬免審查者□符合□不符合□1.本圖所示之室內空間格局經核與「室內裝修平面簡圖」相符。□2.本圖已由消防設備師或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暫行人員簽章。五室內裝修竣工平面簡圖□符合□不符合□1.本圖已標繪竣工照片拍攝位置、空間名稱,並交代出入口門扇材質。□2.本圖之繪製過程已查核使用執照原核准圖說,並釐清有無涉及違章建築或變更公寓大廈共用部分情事。□3.本圖業經建築師或專業設計技術人員簽章,且合於下列方式之一辦理:□核與原核備之室內裝修平面簡圖相符。□核與原核備之室內裝修平面簡圖不符,但經建築師或專業設計技術人員加簽併案辦理變更設計。□4.本案屬位於2層以上建築物,其出入口門扇非防火門,圖面已載明直通樓梯位置。六竣工照片□符合□不符合□1.各竣工照片之編號核與拍攝位置索引相符,並以文字說明空間、材質。□2.竣工照片清晰呈現場景並具長時保存功能。□3.室內設有各類消防安全設備者,竣工照片場景能呈現相互空間關係。□4.竣工照片已交代出入口門扇材質,且每一室內空間至少檢附彩色照片一張。□5.新作防火門之竣工照片能清楚呈現標準檢驗局「C」字軌商品檢驗標識及自動回歸裝置,□6.避難通道上之新作常時關閉式防火門竣工照片已清楚呈現「常時關閉式防火門」文字。七戶數變更□免審查本案室內裝修未涉及戶數變更。□符合□不符合□1.現場應確依申請變更戶數核准驗章圖說施工完竣。□2.本案廚房、衛生設備之給排水功能完善,且竣工照片並呈現供水態樣。□3.本案分戶牆與外牆交接處之構造應依核准驗章圖施工完竣,竣工照片並能清楚呈現該處之構造態樣。□4.各分戶單元內之裝修與原核備之室內裝修平面簡圖不符,但經開業建築師或專業設計技術人員加簽併案辦理變更設計。八防火性塗料□免審查本案室內裝修未使用防火性塗料。□符合□不符合□1.室內裝修採用防火性塗料(防火漆)者,應檢附「臺北市建築物室內裝修採用防火性塗料施工過程檢查紀錄表」,並責由相關人員簽章。□2.本案已檢附防火性塗料之檢驗合格證明、出廠(貨)證明及施工中照片。□3.本案採用之防火性塗料,其容器上所標示之產品編號核與檢驗合格證書所載相符,並檢附該容器之照片為證。九綠建材□免審查本案非屬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符合□不符合□1.本表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321條規定綠建材使用率檢討符合,填寫材料名稱、施作位置、裝修數量及證書字號,並經相關專業技術人員簽章。n□2.本案已檢附綠建材證書(或第一類環保標章)影本及出廠(貨)證明文件。十公寓大廈共用部分□免審查□本案室內裝修未涉及公寓大廈共同部分之變更。□符合□不符合□1.本案室內裝修涉及公寓大廈共用部分更動未符原核准,已檢附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條規定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取得具有同等效力之文件附卷併案辦理。□2.本案現況涉及公寓大廈共用部分已檢附現況照片及建築物所有權人切結書。□3.上開欄項之文件資料,已於申請戶數變更、立案許可時檢附,並經核備有案。十違章建築□免審查本案建築物無違章建築。□符合□不符合□1.本案違章建築依工務局85.03.15北市工建字第102785號及87.09.18北市工建字第8731720800號函規定檢討,涉屬下列情形辦理:□1.屬(屋頂平台、避難層出入口、直通樓梯)影響公共安全避難逃生基本需求者,已自行協調拆除,檢附拆除後照片附卷為憑。□2.屬夾層違建者,已併案由違建查報隊查處完成。□3.屬暫免併案拆除之違建,另依本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續處。□2.本案為95年1月1日後領得建造執照之建築物,其陽台加設窗戶未經申請擅自增建,已於竣工時另案移送違章查報隊依法查報拆除。□3.本案違章建築範圍已於平面簡圖標示,並卷附違建現況照片(載明編號及文字說明)與拍攝位置索引圖。項次檢視項目檢視結果檢視內容(表列□內容應逐項填寫,不可空白)(符合查核規定者打“√”;不符規定者“╳”;無關事項打“/”)十一其他□免審查本案非屬都市發展局99.10.05府都建字第09964394300號函,集合住宅公寓大廈建築物涉及增設2間(含)以上廁所或浴室者,造成分間牆變更者。□符合□不符合□1.本案屬都市發展局99.10.05府都建字第09964394300號函,集合住宅公寓大廈建築物涉及增設2間(含)以上廁所或浴室者,造成分間牆變更者,前已檢附裝修範圍直下層所有權人同意書;若屬同一所有權者,應出具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2.本案屬都市發展局99.10.05府都建字第09964394300號函,集合住宅公寓大廈建築物涉及增設2間(含)以上廁所或浴室者,造成分間牆變更者,已檢附「台灣電力公司屋內線檢驗符合規定」相關證明文件。□3.本案屬都市發展局99.10.05府都建字第09964394300號函,集合住宅公寓大廈建築物涉及增設2間(含)以上廁所或浴室者,已檢具無違反公寓大廈規約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參、其他審查事項】其他相關事項附記n※審查人員填寫行政審核表時,所載事項必須明確清楚並敘明違反之法規名稱與條文,不可有模稜兩可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