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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4-26 发布

路基施工环境保护实施细则审核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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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基施工环境保护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的有关规定,依据设计文件有效控制京沪高速铁路土建工程三标段路基施工与重要环境因素有关的活动,减少或防止对自然环境的破坏和污染,保护和改善沿线自然、生态、工作环境,修建环保型京沪高速铁路,满足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环境保护管理的依据是:国家、行业及地方的各项法律、法规、标准、实施细则、条例以及上级机关的有关规定及设计文件。第三条铁路环境保护工作,必须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预防为主,强化管理"的方针和"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实施“纵向管理责任到底,横向管理责任到边”的管理体系。第四条设立项目部路基施工保护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指导本项目在铁路路基施工中的环境保护和管理工作。各工区主任为项目部路基施工保护领导小组成员,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工区路基施工的环境保护工作。第二章路基施工临时工程第五条路基施工中的临时工程与设施(钢筋加工厂、工棚等)是永久性工程实施的基础和保障,永久性工程完工后应移去、拆除,其所占用的区域应进行清理、复耕恢复原貌。第六条鉴于临时工程多数位于新线范围以外,工程完工后易出现匆忙撤场,对所占用区域的清理不够彻底,恢复原貌较难,对周边环境影响10n比较明显,因此必须从严控制。第七条按不同的类型和需要,对临时工程设施应进行优化设计,并报监理工程师审批。没有监理工程师的审批,不得在现场开始进行任何临时工程的施工。第八条各种临时工程开工前,应取得当地有关管理部门及其他当事人的同意,并取得书面协议,按监理程序要求实施。第九条在林区(景区)修建进入施工现场的临时道路,应注意生态保护,尽可能不砍或少砍树木。当永久性工程完工后,应对临时道路进行清理,通过植树等措施恢复原貌。第十条在施工现场搭设的临时工棚等,除应满足安全要求外,应尽可能选择植被较少且容易恢复原貌的地点。第三章取、弃土场第十一条弃土应优先选择在临近的取土坑和低洼地,避免占用耕地,堵塞沟渠、河道,设计容量要满足总弃碴量的需求,弃土场应进行详细设计,设置必要的防护、环保设施,经监理工程师审批后,先施工防护设施,然后才能弃土。弃土完后,应进行地表绿化美化,力争与原地貌保持一致。第十二条取土场应尽可能设在视线以外的隐蔽处,以减少工程完工后因植被差异或裸露而带来的不和谐。取土场取土前,应将地表30~40CM的耕作层推到一侧临时堆放,完工后覆盖地表以利复耕;耕作层土壤的临时堆放应设置围挡措施。第十三条10n当永久性工程完工后,应要求施工班组移去、拆除和处理好全部临时工程与设施,并将临时工程所占用的区域进行清理、复耕和恢复原地貌后,报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第四章路基便道工程第十四条路基便道工程应沿主线方向布置。便道的设计原则为:少占耕地、碎石铺面、洒水降尘。根据本标段工程特点,便道宽基本在红线范围内,在非要在红线范围外的,以尽量少占耕地为原则。第十五条在施工前期做好施工现场的调查工作,充分了解便道周边的水文及地址情况,在场地布置中依据调查资料结合设计图纸、文件对施工场地进行合理布置。第十六条对于临时便道的修建,尽可能利用原有道路,对其进行加宽整平,使其路面宽敞、顺通。并结合具体情况修设路边排水设施,做到雨天路面不积水,同时道路排水通畅,不致冲入耕地、林地。第十七条配备洒水车,经常对便道进行洒水,保持便道整洁,做到晴天不扬尘,防止扬尘对周遍环境的污染。第十八条便道土质路基地段表层铺设不小于30cm碎石、砂砾或宕碴,石质路基地段路基表面用泥结碎石找平,防止雨水冲刷基层土体,造成水土流失。第十九条经常对便道进行修整,对车轮碾压的凹痕进行经常性的采用碎石填补,保持便道表面的平整。第二十条经常对施工机械、设备进行保养检修,防止油污漏洒,污染地面。第二十一条全标段工程完工后,本项目经理部各工区(工程局)负责将临时便道拆除恢复原貌。10n临时用地的复垦要严格按照复垦方案进行,复垦完成并经评估合格后方可退场。第五章路基施工中的环境污染治理第二十二条噪声污染防治(1)施工现场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制定降噪的相应制度和措施。做好宣传工作,倡导科学管理和文明施工。(2)钢筋场等有高噪音作业场地设置应尽量避开居民集中区。(3)合理安排施工场地,施工场地尽量远离居民区敏感点,施工场界内合理安排施工机械,根据场地的布置情况实测或估算场界噪声,特别是有敏感点一侧的噪声,如果超标可采取加防振垫、包覆和隔声罩等有效措施减轻噪声污染。(4)在居民生活区的施工,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噪声大的作业尽量安排在白天,在村庄、居民区附近施工时注意避开午休、夜间,减少扰民。一般情况下把作业时间限定在7:00~22:00时,避免夜间作业,或按监理工程师限定的作业时间施工,必须昼夜连续作业的施工现场,采取降噪措施,做好周围群众工作,并报有关环保单位备案。(5)合理规划施工便道和载重车辆走行时间,尽量远离村庄,减小运输噪声对村民的影响。同时做好施工人员的环保意识教育,降低人为因素造成的噪声污染;施工车辆通过城区、村庄时应减速慢行和减少鸣笛。10n(6)施工选择性能优良、噪音小的施工机械,对本工程使用的机械设备进行详细的建筑噪音影响评估,并采取消音、隔音材料、护板等设施降低噪音。对各种车辆和机械进行强制性的定期保养维护,以减少因机械故障产生的附加噪声与振动。(7)施工活动引起的环境污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并达到规定的限值。(8)高噪声区作业人员需配备个人降噪设备防护备品,注意施工人员的合理作息,增强身体对环境污染的抵抗力。(9)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标准。第二十三条粉尘污染控制措施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粉尘、烟尘及汽车运输中的扬尘、油烟等对施工人员产生影响,因此必须采取措施加强劳动保护。(1)施工中加强通风设施,确保空气质量达标;同时配备对有害气体的检测和报警装置以及施工人员使用的防护面具,减少有害气体对施工人员的危害。(2)施工区域运输道路、临时便道其面层采用泥结碎石结构或硬化处理,每天专人清扫,并注意及时洒水,防止车辆行驶时扬起尘土。(3)水泥等粉细散装材料,采取室内存放,运至工点后用棚布遮盖,卸运时采取必要措施,减少扬尘。(4)高尘区作业人员配备个人防尘设施。第二十四条废气污染控制措施(1)施工场地、道路应定时洒水,防止施工扬尘对地表植被和农作物产生不良影响;城市区域施工场地出入口,应设置冲洗设备,对施工车辆轮胎及车外表进行冲洗,确保城市道路清洁。10n(2)弃土必须运至弃土场,严禁随意抛撒。施工垃圾及时清运,适量洒水,减少扬尘。(3)施工期间做好既有道路养护工作,不得随意占用道路施工、堆放物料、搭设建筑物。对现场临时道路经常洒水并栽树种草进行绿化,防止尘土飞扬,污染空气。(4)严禁在施工现场焚烧废弃物和会产生有害有毒气体、烟尘、臭气的物品。施工中若产生有害气体,则采取有效的措施,及时治理,尽量减少有害气体排放对大气的污染。(5)施工现场使用的锅炉、茶炉、大灶,排烟必须符合环保要求。第二十五条水污染控制措施施工期间,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严禁污染物直接或间接的进入河道、水源。各种生产和生活污水必须经无害化处理,做到“两个统一”即污水统一集中,统一排放。教育职工明确生产、生活污水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重要性,划分明确其职责范围。(1)在施工过程中,不得直接或间接将任何污水、废水、冷却水、热水等排放或倾倒于任何公共设施、河滩及任何水体。(2)为防止施工废水和工区生活污水污染周围土地,所有建筑物周围及设施均设有排水沟或污、废水排放系统,污、废水通过排水管道汇集进入污水处理池进行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的标准》(GB8978-1996)中一级标准后排放。(3)将各种燃料、油类等保存于合适的安全容器中,以免渗漏外溢,不得设于河流、鱼塘、湖泊及饮用水井附近,须备有遮盖的帆布,进行防渗处理,储存和使用都要采取措施,防止跑、冒、滴、漏,污染水源。10n(4)不得直接或间接(通过冲洗)排放任何污水、臭水或有毒废水、冷水、热水到任何公共污水管道、河床、小溪里,所有机械废油回收利用或妥善处理,严禁随意泼倒。(5)防止各种废弃水、污泥及其它废弃物流到或洒落到邻近的土地和水体。(6)施工现场临时食堂,用餐人数超过100人时,设置简易有效的隔油池,定期淘油,防止污染。(7)桥梁施工应采取措施防止石油类污染物排入水体;桩基钻孔、桥梁墩台基础一般为钻孔灌注桩,施工中将产生大量的泥浆,泥浆经沉淀分离后,沉渣外运至当地环保部门指定地点,废水重复利用或用于场地、道路的降尘,施工结束后用土填平沉淀池,恢复地表植被、农田复耕。(8)在工地范围内建造和维护排水系统。第二十六条固体废弃物料污染控制措施固体废物包括生活、生产垃圾和生产废渣。(1)在本工程生活区范围内设置必要的生活卫生设施(垃圾筒等),及时清扫生活垃圾,并将其定期统一运至指定地点。(2)机械修理及汽修等产生的生产垃圾含有较多的金属类废品,其中部分仍具有一定的回收价值,尽可能回收利用处理。其它生产垃圾统一运至监理人指定的地点进行处理。(3)按本合同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做好施工弃渣(土)的处理,严格按指定的渣场弃渣,并采取碾压、挡护或绿化等措施进行处理,不任意堆放弃渣,不向河道乱弃渣,防止和减少水土流失。10n(4)对于难以避免而滑入河道的渣土、因施工造成场地塌滑、毁坏林草和场地造成泥沙漫流等问题,主动接受主管部门和监理人的监督检查,并及时、无条件地进行处理。(5)设临时堆放场,对纸质、木质、金属和玻璃类垃圾实行分类管理,回收再用或送废品收购站;对于废油纱、物料包装垃圾等进行综合利用,不能利用的应单独封装,运至市政垃圾场处理。第二十七条水土保持措施(1)严格组织施工管理,开展文明施工,创标准化施工现场。施工前做到全员教育,全面规划,合理布局。针对工程特点,开工前与当地水保部门签定水土保持施工协议,保持与当地有关部门经常联系,对下属施工单位提出施工过程中水土保持要求,定期检查、监督各工点的各项水土保持工作的落实。(2)建立健全水土保持体系,坚持以预防为主,综合防治,全面规划的原则,抓住本工程水土保持工作重点,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确保水源、植被不被污染和破坏。(3)施工前邀请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共同对沿线水文、地质、植被情况进行调查,共同研究制定出可行的水土保持方案以及详细的水土保持施工措施。(4)按照设计要求,并与当地水保部门共同协商,确定施工弃碴堆放位置,避免将弃碴弃于河道、沟谷之内,杜绝随意倾倒,及时做好挡护和绿化。临时用地事先将表层耕植土集中堆放,完工后复耕或绿化,同时修好排水系统,防止水土流失。10n(5)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所占临时用地及河流、水道或排灌系统的堤坡底岸的土壤受到冲刷,并保证在任何河渠水道排灌系统中不产生淤积。施工过程中严禁将含有污染的物质或可见悬浮物的水排入河渠或水道,并保护原有的防护设施。(6)做好临时用地复耕和永久用地水土保持。对永久用地范围内暴露地表用植被覆盖,临时用地要进行复耕,裸露部分要植草或种树,对管内的树木、农田、果林注意保护。(7)加强施工机械管理,注重日常保养,防止油品存放和机械在使用、维修、停放时油料泄漏、渗漏,流入江中污染水体。(8)水中桥墩施工,承台、墩身和主塔钢模板拼接严密,确保混凝土不渗漏到水域,灌桩剩余混凝土严禁倒入水域中,施工废水一律采取沉淀处理,达标后排放。(9)保护好施工征地地界外的生态环境和自然地貌,在所利用的土地上采取相应的水土保持措施,避免土壤侵蚀,造成水土流失。(10)合理堆放施工材料,以减少对植被的破坏,施工结束后,及时拆除一切合同规定必须拆除的施工临时设施和生活设施,并按合同要求进行植被或土地的有效恢复。第七章环境恢复第二十八条施工营地、施工场地使用完毕后,应清除各类构筑物以及各种生活、生产垃圾,平整场地,并采取土地复耕措施;制梁场、拌和站等硬化的施工场地应尽可能综合利用;10n第三十条取土场在施工过程中要求做到随取随平整,周界规则;取土完毕后,利用保存的耕作层土进行土地复耕或进行植被恢复;第三十一条弃土场要做到顶面平整,坡面平、顺、直,并对弃土场顶面和坡面及时进行土地复耕或植被恢复;第三十二条对环境恢复中的工程措施和植被措施,要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确保质量和效果。第六章奖励处罚第三十三条项目部对各工区在环保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造成环境事故和事件的单位和人员给予经济处罚。奖罚规定执行指挥部和集团公司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项目部领导审核批准给予奖励;1)在环境保护工作理论、方法、实践等方面卓有建树者。2)及时排除环境污染事故隐患,避免了重大事故发生。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处罚:1)发生事故的单位及事故的主要责任者。2)环境保护受到指挥部、监理或地方政府通报批评或处罚的单位。3)因环境保护事故、事件,给企业信誉造成重大影响的单位、责任者。第三十六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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