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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7-13 发布

控股和参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业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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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和参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业务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1(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对所投资的控股和参股公司(以下简称“控/参股公司”,含所投资的控股和参股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下同)的管理,规范控/参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业务行为和活动,建立有效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和规范法人治理结构,维护股东利益,保障集团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章程及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所称“控股公司”是指集团公司持股超过51%(包括51%)的子公司和集团公司持股虽未达到51%、但相对控股的公司;“参股公司”是指集团公司直接参股的公司;“三会业务”是指控股和参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业务;派出董事和监事是指集团公司向控/参股公司推荐并经该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向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委派的董事、监事;项目联系人是指在集团公司向控/参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中确定的该公司的三会业务联系人。第三条集团公司向控/参股公司派出的股东代表(以下简称“\n股东代表”)、派出董事、监事、项目联系人办理三会业务的行为,应遵照本规范执行。控股公司聘任的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本规范的要求做好三会业务工作。第四条集团公司董事监事事务部归口负责集团公司控/参股公司三会业务管理工作。第五条集团公司董事监事事务部在控股和参股公司三会业务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检查控/参股公司三会业务工作。(二)指导、监督、检查区域分(子)公司、控股公司组织开展所属单位三会业务的工作情况。(三)研究拟定相关管理制度、管理办法及业务规范,并监督执行情况。(四)指导、协调、监督集团公司向控/参股公司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项目联系人以及控股公司董事会秘书办理三会业务。(五)会同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对控/参股公司章程、合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拟订与修改、利润分配方案、年度预算、资金计划、投资计划、重大合同等重要议题进行审核。(六)掌握和通报控/\n参股公司中的重大信息、重大问题,协调安排需报集团公司领导、计划投资委员会、预算管理委员会、招标领导小组等各类管理机构及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的重大议题。(七)负责三会业务管理中集团公司层面的协调工作。(八)督促、协助控/参股公司项目联系人组织相关部门就三会会议议题进行研究。(九)收集整理控/参股公司三会会议纪要、决议等有关资料。(十)办理股东代表授权事宜。(十一)建立、完善控/参股公司项目联系人制度。(十二)开展派出董事、监事的业务培训工作。(十三)配合人力资源部对集团公司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十四)其他三会业务管理工作。第六条集团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是三会业务的会办部门,与集团公司计划投资委员会、预算管理委员会、招标领导小组等各类管理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代表集团公司对三会业务中相关议题进行研究审查,出具明确表决意见或提出修改建议,并对此意见或建议负责。各部门、各类管理机构在办理三会业务中应遵循“保证时效,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原则。\n第七条集团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办理涉及控/参股公司的重大事项,需要提请控/参股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定的,应根据具体情况与其他股东方事先进行沟通协调,以便于集团公司的决策依法在控/参股公司顺利通过并实施。第八条区域分(子)公司应明确三会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并设专人负责。区域分(子)公司要在集团公司的领导下,做好所辖区域内控/参股公司三会业务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所辖区域内控/参股公司三会业务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并实施与所辖区域控/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方进行有效业务联系和沟通机制。第九条集团公司对控/参股公司三会业务管理实行“项目联系人制度”、“议题会办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及“信息通报制度”、“基础资料归集制度”。第二章董事、监事法定义务第十条\n忠实、勤勉履行职务。派出董事、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派出董事、监事必须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所任职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为公司的最大利益而诚实守信、勤恳工作、履职尽责。当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牺牲公司利益为自己或者第三人牟利;不得放弃、怠于履行职责,也不得滥用权利。第十一条不牟取私利。派出董事、监事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不得将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第十二条维护公司资产安全。派出董事、监事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不得将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第十三条竞业禁止、限制交易。派出董事、监事必须以追求公司最高利益作为行为准则,不得在公司以外从事与本公司利益相冲突的商业活动。派出董事、监事不得在未经股东(大)会同意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除公司章程明确允许或者经股东(大)会同意的情况以外,禁止派出董事、监事作为一方,与所任职的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若违反上述规定,则因此所得的收入全部归公司所有。第十四条\n保守公司商业秘密。派出董事、监事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公司秘密包括管理诀窍、经营策略、投资方向、人事任免、客户名单等。派出董事、监事擅自泄露公司秘密,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五条列席股东会议并接受质询。股东(大)会要求派出董事、监事列席会议的,派出董事、监事应当列席并接受质询。第十六条董事如实向监事会或者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公司监事会或者监事是公司的法定监督机构,《公司法》赋予其行使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纠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行为、提议罢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职权。公司监事会或者监事在行使上述职权时,有权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相应的情况和资料,如生产经营情况、会计资料等,以保证有效行使监督权。公司监事会或者监事要加强对公司重大决策的当期监督,提高公司的决策质量,避免决策失误。第三章董事、监事的职责和任务第十七条派出董事、监事应自觉遵守集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第十八条派出董事、监事,应认真贯彻落实集团公司重大决策、发展战略、经营理念和企业文化,维护集团公司的利益。\n第十九条派出董事、监事应维护所任职公司的利益,防止资产流失,提高资产经营效益;保证所任职公司重大决策程序合法,内容正确,执行到位。第二十条派出董事、监事要切实维护集团公司权益,及时将所任职公司的重大问题向集团公司报告。第二十一条派出董事、监事应忠实履行职责,集思广益,为公司发展提出切合实际的合理化建议。第二十二条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应认真履行职务,尽职尽责,既要维护集团公司合法权益,也要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所任职的控股公司切实负责。第四章董事、监事工作规范第二十三条派出董事及监事办理三会业务活动应遵守下列原则:(一)“主动、审慎、全面履行职责”与“坚持集团公司内部决策及管理程序”相结合。(二)“尊重其他股东方及所任职公司”与“坚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协议书(出资协议书)的规定,维护集团公司合法利益”相结合。(三)“加强与其他股东方的沟通、协调”与“\n坚决按照集团公司决策进行表决”相结合。(四)“坚持原则”与“讲究策略、灵活机动”相结合。(五)廉洁执业、严格操守。第二十四条集团公司在控/参股公司中配备的专职董事、监事,专职从事董事、监事工作,参与重大经营决策,持续关注控/参股公司的经营情况,监督控/参股公司工作,对集团公司负责。第二十五条派出董事、监事有义务研究三会会议议题内容,准确理解集团公司的表决意见和修改建议,按时出席有关会议,严格按照集团公司的表决意见和修改建议,行使表决权;有义务协助项目联系人的工作。第二十六条参股公司的派出监事应列席参股公司的董事会会议。第二十七条派出董事、监事如有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征得集团公司董事监事事务部同意,并按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书面委托集团公司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并将授权委托书报集团公司董事监事事务部备案。集团公司派出董事委托他人参加会议时,一般不得委托同一公司的监事参加会议和行使表决权。集团公司派出监事委托他人参加会议时,一般不得委托同一公司的董事参加会议和行使表决权。\n第二十八条派出董事、监事应跟踪了解所任职公司的基础信息,及时了解和分析所任职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决议执行情况,以及所任职公司在发展方向、经营决策、经济效益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第二十九条派出董事、监事有权利在集团公司就所任职控/参股公司相关事项进行审议、讨论时,充分发表自己的独立意见,但一经集团公司作出研究决定,派出董事、监事必须依据集团公司的研究决定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上发表意见。第三十条集团公司的会议议程包含集团公司控/参股公司事项的,必要时集团公司董事监事事务部和派往该公司的派出董事、监事在讨论该事项时列席会议,回答提问和说明有关情况。第三十一条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应当按照集团公司的决议或决定,适时召开所任职控股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并通过相关决议,高效贯彻落实集团公司的部署、决定和安排。第三十二条派出董事、监事应当督促所任职控/参股公司接受集团公司内部审计、调研或查询,接受集团公司委托的中介机构到该公司开展工作并提供工作便利。\n控股公司发生重大事项需要委托中介机构的,派出董事、监事应当促使其聘请集团公司推荐的中介机构,集团公司同意聘请其他中介机构的除外。第三十三条集团公司建立派出董事、监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由集团公司领导召集和主持,以加强派出董事、监事之间的沟通交流,便于各控/参股公司、集团公司之间的信息交流,促进集团公司控/参股公司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第五章股东代表工作规范第三十四条集团公司出席控股公司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原则上由集团公司法人代表授权委托派出的董事长固定担任;集团公司出席参股公司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原则上由集团公司法人代表授权委托派出的副董事长,如参股公司中无集团公司派出副董事长的情况,授权集团公司派出的董事或监事固定担任;特殊情况下,集团公司可另行指定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人选。股东代表对集团公司负责。第三十五条控股公司召开的首次股东(大)会或会议有选举、更换董事、监事议题时,集团公司董事监事事务部负责商人力资源部确定集团公司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人选。\n集团公司首次参加的参股公司股东(大)会或会议有选举、更换董事、监事议题时,集团公司董事监事事务部负责商人力资源部确定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第三十六条股东代表出席股东(大)会,应持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发的有效授权委托书。股东代表授权委托书应按规定程序由集团公司董事监事事务部统一办理。第三十七条已确定的股东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为参加股东(大)会。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请他人参加的,须另行办理集团公司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第三十八条股东代表应及时全面熟悉了解股东(大)会会议议题、具体议题内容,准确理解集团公司表决意见和修改建议,严格按照集团公司意见在股东(大)会上投票表决。第六章项目联系人工作规范第三十九条集团公司对每一个控/参股公司均在集团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中明确一名项目联系人。项目联系人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确定。第四十条控股公司项目联系人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题征求有关职能部门的表决意见和修改建议。\n(二)负责汇总整理各职能部门出具的表决意见和修改建议,对于重大议题,应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提请集团公司董事监事事务部上报总经理办公会或计划投资委员会、预算管理委员会、招标领导小组等机构研究决定。(三)向集团公司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长及其他董事、监事报告对议题的表决意见或修改建议等。(四)向控股公司董事会秘书反馈集团公司对三会议题的意见。(五)负责跟踪、了解所任职公司的有关基础信息、重大事项和三会运作方面的重要信息,并及时通报集团公司董事监事事务部。(六)其他三会业务。第四十一条参股公司项目联系人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对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通知及议题等进行形式审查。(二)负责对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题征求有关职能部门的表决意见和修改建议。(三)负责汇总整理各职能部门出具的表决意见和修改意见;对于重大议题,应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提请集团公司董事监事事务部上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或计划投资委员会、预算管理委员会、招标领导小组等机构研究决定。\n(四)向集团公司派出的股东代表及其他董事、监事报告对议题的表决意见或修改意见。(五)负责组织收集、报送所任职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纪要及决议文件。(六)负责跟踪了解所任职公司的有关基础信息、重大事项和三会运作方面的重要信息,并及时通报集团公司董事监事事务部。(七)负责牵头组织并负责于三会会议结束后以及定期向集团公司报告所任职公司的重大事项。(八)其他三会业务。第四十二条项目联系人要切实履行职责,自觉维护集团公司利益。第七章控股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规范第四十三条集团公司各控股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聘任后,具体负责本单位三会业务工作。第四十四条集团公司控股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三会业务运作方面的主要职责是:(一)具体负责本单位三会业务管理工作。(二)负责联系各股东方,联系集团公司董事监事事务部和项目联系人。\n(三)负责筹备董事会、股东(大)会,代为筹备监事会,并负责会议记录和会议文件、纪要(记录)的起草、整理、分发、上报和保管。(四)根据集团公司需要,报送相关信息。(五)收集、整理本单位三会运作中的重要情况、重大问题,并及时向集团公司董事监事事务部和项目联系人报告。(六)跟踪、了解其他股东方有关基础信息和重大事项,并及时向集团公司董事监事事务部和项目联系人报告。第八章控股公司三会业务办理程序第四十五条控股公司三会会议议题应提交集团公司审核确定。第四十六条控股公司三会会议议题确定程序控股公司三会会议议题按以下程序办理:(一)控股公司应在拟发出正式会议通知的10个工作日前将有关三会会议议题内容以电子文档形式报送集团公司。控股公司发出正式会议通知所需的期限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执行。(二)项目联系人[若仅召开股东(大)会,则为股东代表]根据集团公司董事监事事务部提供的三会会议议题资料及“三会会议议题征求意见单”(见附件)及时征求相关职能部门和其他董事、监事的意见。\n(三)各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对相关议题进行研究,出具对具体议题的表决意见和修改意见,及时反馈项目联系人(股东代表)。对重大议题的表决意见和修改建议,各职能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完成向集团公司领导、总经理办公会或计划投资委员会、预算管理委员会、招标领导小组等机构提请确认工作,并及时反馈表决意见和修改意见,同时附集团公司领导批示或会议纪要等。(四)根据需要,集团公司派出的正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召集人)可在三会会议召开前召集有关董事、监事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开会共同研究有关议题内容。(五)项目联系人(股东代表)综合各部门的反馈意见后及时向集团公司派出的董事长或副董事长汇报;对监事会会议议题,监事会主席由集团公司派出的,应向监事会主席汇报。(六)项目联系人(股东代表)、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对各职能部门反馈的意见进行研究后,对重大议题,应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提请集团公司董事监事事务部上报总经理办公会或计划投资委员会、预算管理委员会、招标领导小组等机构研究决定。\n(七)集团公司董事监事事务部应将上述重大议题的研究结果形成的会议纪要,复印一份进行备案,并及时通知相关项目联系人(股东代表),由项目联系人通告其他董事、监事。(八)项目联系人(股东代表)将集团公司最终的表决意见或修改建议报集团公司董事监事事务部备案后,应及时将意见或具体修改建议反馈控股公司。(九)控股公司应根据集团公司对议题的意见修改完善三会会议文件,并与其他股东进行沟通,如其他股东有不同意见,应及时向集团公司董事监事事务部和项目联系人报告。(十)上述事项办理完毕后,控股公司即可正式安排召开会议。第四十七条本规范所称重大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制订或变更战略规划。(二)制订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三)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或弥补亏损方案。(五)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债券方案。(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重组或者解散方案,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制订上市方案。(七)股权变更。(八)制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n(九)任免派出董事、监事,聘任或解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十)制订公司的重要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变更主营业务。(十二)修改公司章程。(十三)与其股东或股东的附属企业发生超过10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十四)超过集团公司授权范围的重大交易事项。(十五)其他重大议题。第四十八条三会会议通知控股公司应将三会会议通知及会议文件报集团公司,其中董事会、监事会会议须同时通知到所有董事、监事;国家对上市公司三会会议相关事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会议正式通知的内容原则上不得超越三会会议预定的议题及内容,确有必要变动的,应提前通知集团公司董事监事事务部和项目联系人,集团公司董事监事事务部和项目联系人应按照本规范的相关程序办理。第四十九条其他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监事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与集团公司董事监事事务部及该控股公司项目联系人(股东代表)联系。\n项目联系人(股东代表)按照三会会议议题确定程序确定是否召开三会,报集团公司董事监事事务部备案后,及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联系安排三会事宜。需以集团公司名义正式回复的,项目联系人(股东代表)提请集团公司董事监事事务部发函回复。第五十条项目联系人应于三会会议召开前将集团公司对议题的最终表决意见和修改建议通知集团公司派出的其他董事、监事及股东代表。第五十一条集团公司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应严格按照集团公司的表决意见或修改建议进行表决。任何股东代表、董事、监事都不能违反集团公司作出的表决意见擅自进行表决。第五十二条集团公司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原则上不得对未列入会议通知的议题进行表决。第五十三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或决议,经审查无异后,出席会议的集团公司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应当在相应的会议文件上签名。第九章参股公司三会业务办理程序第五十四条\n集团公司董事监事事务部收到参股公司三会会议通知及会议文件后,应及时交给该参股公司项目联系人[若仅召开股东(大)会,则为股东代表],项目联系人(股东代表)应负责进行形式审查,区分不同情况作不同处理:(一)对未按照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约定时间通知我方的,原则上应要求重新确定会议召开时间。(二)对未列明会议具体议题的,原则上应要求重新通知并明确具体议题。(三)对已列明会议具体议题,但未提前与我方就有关重要议题进行沟通的,应要求对方纠正;对确实不宜在本次会议上讨论表决的,应坚决要求取消此议题。(四)对未提供具体会议文件及材料,影响我方对会议议题进行研究的,应及时要求对方提供并保证我方有充足的研究分析时间。(五)我方认为应增加议题或有其他意见的,应及时与其他股东或该参股公司联系落实。根据需要,集团公司董事监事事务部可对三会会议通知、议题直接进行形式审查,作出处理决定。第五十五条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我方。\n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我方全体董事、监事。公司章程约定提前通知时段长于上述规定的,以公司章程约定时间为准。第五十六条对形式审查合格的三会议题,项目联系人(股东代表)应及时通知集团公司董事监事事务部,并根据集团公司董事监事事务部提供的“三会会议议题征求意见单”(见附件),及时征求相关职能部门和其他董事、监事的意见。第五十七条各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对相关议题进行研究,出具对具体议题的表决意见和修改意见,及时反馈项目联系人(股东代表)。对重大议题的表决意见和修改建议,各职能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向集团公司领导、总经理办公会或计划投资委员会、预算管理委员会、招标领导小组等机构提请确认工作,并及时反馈表决意见和修改意见,同时附集团公司领导批示或会议纪要等。第五十八条根据需要,集团公司派出的副董事长或项目联系人可在三会会议召开前召集有关董事、监事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开会共同研究有关议题内容。第五十九条\n项目联系人(股东代表)综合各部门的反馈意见后及时向集团公司派出的副董事长或董事汇报;对监事会会议议题,应向集团公司派出的监事汇报。第六十条项目联系人(股东代表)、副董事长、董事、监事对各职能部门反馈的意见进行研究后,对重大议题,应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提请集团公司董事监事事务部上报总经理办公会或计划投资委员会、预算管理委员会、招标领导小组等机构研究决定。第六十一条集团公司董事监事事务部应将上述重大议题的研究结果形成的会议纪要,复印一份进行备案,并及时通知相关项目联系人(股东代表),由项目联系人通告集团公司其他董事、监事。第六十二条项目联系人(股东代表)将集团公司最终的表决意见或修改建议报集团公司董事监事事务部备案后,应及时将意见或具体修改建议反馈参股公司。第六十三条项目联系人应于三会会议召开前将最终表决意见和修改建议通知集团公司派出的其他董事、监事及股东代表。第六十四条集团公司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应严格按照集团公司的表决意见或修改建议进行表决。任何股东代表、董事、监事都不能违反集团公司作出的表决意见擅自进行表决。\n第六十五条集团公司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和监事原则上不得对未列入会议通知的议题进行表决。第六十六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或决议,经审查无异后,出席会议的集团公司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应当在相应的会议文件上签名。第十章档案管理及信息通报第六十七条三会会议结束后,控股公司董事会秘书、参股公司项目联系人(股东代表)应及时整理汇编会议资料,并将原件及复印件向集团公司董事监事事务部各报送一份。会议资料按议题目录、具体议题内容、三会会议决议或纪要顺序汇编。若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不是股东方的法人代表,会议资料中必须含有股东代表授权委托书(复印件)。若公司董事、监事委托他人代为参加会议,则会议资料中必须含有董事、监事授权委托书(复印件)。第六十八条集团公司董事监事事务部要按照集团公司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将会议资料原件进行归档。第六十九条各控/\n参股公司应建立健全三会会议文件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股东代表授权委托书、董事(监事)授权委托书、具体议题、会议记录、纪要和决议等文件。第七十条派出董事、监事要积极履行职权,于三会会议结束后以及定期向集团公司报告所任职公司的重大事项。第七十一条三会会议结束后,项目联系人(股东代表)应牵头组织并负责将参会情况和会议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发生的重要情况,及时书面报告集团公司董事监事事务部,内容包括:派出董事、监事出席或列席情况,缺席原因,会议审议的议题和表决结果,会议形成的决议与集团公司的研究意见一致性等情况。第七十二条派出董事就所任职公司的情况每半年报告一次(每年12月底和6月底各报告一次),内容包括:生产经营、财务状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内部管理机构变动情况;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情况;生产经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需要提请集团公司研究、决定的重大议题等。控股公司由董事长(或由董事长指定一人)提出报告,参股公司由项目联系人牵头组织并负责提出报告。担任股东代表的董事长还应就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况进行报告。第七十三条\n派出监事就所任职公司的情况每半年报告一次(半年和全年会计报表结束后),提出有关情况的分析材料及报表,主要内容有:财务基本情况、会计事项调整情况、经营业绩水平、财务管理评价、财务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等;公司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公司资产情况及评价;对公司董事会及经理层成员的评价;监事会决议执行情况;重大事项解释,包括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经济诉讼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控股公司由监事会主席(或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一人)提出报告,参股公司由项目联系人牵头组织并负责提出报告。第七十四条派出董事、监事在每年年末向集团公司按规范格式提交述职报告,客观地报告工作及履行职责情况,述职内容包括:履行职责情况、公司当年经营情况和财务情况、公司发展战略和成长性分析、公司管理中的问题、公司发展与管理建议等。第七十五条各控/参股公司应将本单位三会业务运作中的重要情况、重大问题及时报告集团公司董事监事事务部。第七十六条派出董事、监事、项目联系人应跟踪了解所任职公司的有关基础信息、重大事项,并及时向集团公司董事监事事务部报告。第七十七条本规范所称所任职公司的基础信息、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所任职公司的下列信息:(一)公司历次股东(出资)协议书、章程、合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二)公司注册资本总额、到位额、股东各方及其出资比例等。\n(三)公司装机规模、主要设备概况、在建工程情况、技改情况及职工人数、组成概况等。(四)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组成人员的基本情况和变动情况;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和变动情况。(五)公司资产状况、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盈利能力、电价和热价批复及执行情况。(六)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年中和年度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七)公司增(减)资、利润分配、弥补亏损、发行债券(证券)、改制上市及重大对外担保等情况。(八)公司合并、分立、解散以及被收购等涉及资本(所有权)变动事项。(九)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十)特别重大法律纠纷。(十一)其他重要基础信息和重大事项。第七十八条集团公司董事监事事务部应建立和完善控/参股公司基础信息库。第七十九条集团公司董事监事事务部应建立控/\n参股公司年度信息统计上报制度。控股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参股公司的项目联系人应按规范格式定期向集团公司董事监事事务部报送信息。第八十条根据工作需要,集团公司董事监事事务部定期编印董事监事工作简报,宣传国家有关方针政策,贯彻集团公司重要决策,报道三会业务重要工作和工作动态,总结、分析三会业务运作中的经验、教训,研究探讨三会工作的新思路和新经验。控股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参股公司的项目联系人,应按照《1董事监事工作信息管理规定》及时将有关信息报送集团公司董事监事事务部。第十一章附则第八十一条本规范由集团公司董事监事事务部负责解释、修订。第八十二条如本规范与国家新颁布的政策、法律发生矛盾时,冲突部分以国家新颁布的政策、法律为准。第八十三条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控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业务规范(试行)》(国电集总[2004]517号)、《1参股公司三会业务规范(试行)》(国电集总[2004]107号)同时废止。附件:1.三会会议议题征求意见通知单2.股东会表决意见通知书\n3.董事会表决意见通知书4.监事会表决意见通知书\n附件1:三会会议议题征求意见通知单各有关部门:现将公司有关三会会议议题送你部征求意见,请于月日前将所附的征求意见单返回项目联系人,并送董事监事事务部备案。项目联系人联系电话:董事监事事务部联系电话:附件:有关三会会议议题征求意见单董事监事事务部年月日股东会议题征求意见单1议题审阅人意见\n2议题审阅人意见3议题审阅人意见4议题审阅人意见5议题审阅人意见有无其他提案部门审核意见公司领导意见董事会议题征求意见单1议题审阅人意见2议题审阅人意见3议题审阅人意见\n4议题审阅人意见5议题审阅人意见有无其他提案部门审核意见公司领导意见监事会议题征求意见单1议题审阅人意见2议题审阅人意见3议题审阅人意见4议题审阅人意见5议题审阅人意见\n有无其他提案部门审核意见公司领导意见三会议题审核单(控股公司)公司名称会议名称股东(大)会议题董事会议题监事会议题项目联系人意见签字时间董事长意见签字时间监事会主席意见签字\n时间董事监事事务部意见经办人签字时间审核签字时间公司领导意见签字时间三会议题审核单(参股公司)公司名称会议名称股东(大)会议题董事会议题监事会议题项目联系人意见签字\n时间副董事长/董事意见签字时间监事意见签字时间董事监事事务部意见经办人签字时间审核签字时间公司领导意见签字时间附件2:股东会表决意见通知书根据1法定代表人的授权,集团公司已授权您作为股东代表参加公司股东会会议,请严格按此通知书对此次股东会会议有关议题进行表决。1名称\n议案意见2名称意见3名称意见4名称意见5名称意见董事监事事务部年月日附件3:董事会表决意见通知书请各位董事严格按此通知书对公司此\n董事会会议有关议题进行表决。议题1名称意见2名称意见3名称意见4名称意见5名称意见董事监事事务部年月日附件4:\n监事会表决意见通知书请各位监事严格按此通知书对公司此监事会会议有关议题进行表决。议题1名称意见2名称意见3名称意见4名称意见5名称意见董事监事事务部\n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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