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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7-13 发布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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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1(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所属公司(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其在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促进企业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主要负责人勤勉廉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实施细则》、《1章程》、《1审计工作基本规定(试行)》,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所属公司(单位)的正职领导人员(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包括总经理、厂长和董事长等。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对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实施的审计,包括对其所在企业或单位资产、负债、损益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的核查、内部控制建设及重大经营决策执行情况,客观公正地评价其在重大经营决策等有关经济活动中应承担的经营管理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第四条直接责任是指主要负责人对其任职期间未能正确履行经济责任所发生的下列行为应负有的责任:(一)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行为;\n(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行为;(三)失职、渎职的行为和违反程序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四)其他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行为。第五条主管责任是指主要负责人在其任职期间未能正确履行经济责任应负的不属于直接责任的领导和管理责任。第六条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实行“谁任免(聘任),谁审计,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下审一级”原则,各单位可以根据集团公司审计部的安排,对所属企业领导人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为准绳,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第七条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具备一定的条件。遇有下列无法正常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况,一般不安排经济责任审计:(一)主要负责人任职的单位已被撤并,有关当事人已经无法找到的;(二)主要负责人已定居国外或死亡的;(三)主要负责人已离开任职岗位二年以上的;(四)主要负责人已被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五)主要负责人已被提拔或任用到可能影响经济责任审计公正进行的岗位的;(六)其他不宜安排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况。第八条\n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况以外,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任职届中、任期届满,以及因退休、调离、免职、辞职等各种原因而离开现任工作岗位的,均需对其任期内经济责任进行审计。未经审计,不得解除其任期内经济责任,调出公司系统外的不得办理离任手续。企业在进行改制、改组、兼并、出售、拍卖、破产等国有资产重组时,应当按国家现行规定对主要负责人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第九条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时间范围应与主要负责人的任期期间一致,一般以近3年的经营情况为重点,但对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可根据实际情况延伸至以前年度。有关指标的对比分析采用整年度数据为基础,同时应当关注主要负责人实际任期的变化情况。第二章审计内容第十条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包括如下内容:(一)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情况;(二)实现任期经营目标的情况;(三)资产质量情况;(四)安全目标责任完成情况;(五)长期发展规划的制定与执行、重大经营决策情况;(六)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情况;(七)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规定的情况;(八)执行集团公司战略决策、重大经营决策,执行股东会和董事会经营决议情况;(九)执行廉洁自律规定情况及领导班子团结情况;\n(十)履行任期经济责任中的其他行为。第十一条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情况审计,是对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企业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编制的会计报表是否全面、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其经济成果是否真实可靠等进行的审计。其审计主要内容包括:(一)会计核算是否准确、真实,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计量方法是否准确,有无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问题;(二)企业实物资产、款项与会计账簿记录与是否相符,有无存在账外资产、资金“体外循环”、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以及违规对外拆借资金和出借账户等问题;(三)企业收入确认和计量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有无多列、少列或不列收入等问题;(四)企业成本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有无多列、少列或不列成本费用等问题,以及企业工资总额来源、发放、结余和企业负责人收入情况;(五)有无随意变更或者滥用会计估计和会计政策,故意编造虚假利润、造成经营成果不实等问题;(六)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合并范围、方法、内容和编报质量是否符合规定,有无存在故意编造虚假财务决算报告等问题。第十二条实现任期经营目标情况审计,主要是在全面核实企业各项资产\n、负债、权益、收入、费用、利润等真实性、合法性,全面考核与分析企业预算执行情况、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和企业的发展情况的基础上,对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是否完成了集团公司下达的预算指标、资产经营考核指标、企业绩效评价考核指标进行评价。第十三条企业资产质量情况审计,是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整体资产质量是否得到改善,是否存在严重损失、重大潜亏或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企业国有资本是否安全、完整,以及对企业未来发展能力的影响等进行的审计。其审计主要内容包括:(一)企业资产负债结构的合理性及变化情况,以及对企业未来发展的影响;(二)企业资产运营效率及变化情况,以及对企业未来发展的影响;(三)企业有效资产及不良资产的变化情况,以及对企业未来发展的影响;(四)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及企业在所处行业中水平变化的对比分析。第十四条安全目标责任完成情况审计,主要是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是否完成集团公司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指标进行审计。第十五条长期发展规划的制定与执行、重大经营决策情况审计,是对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是否按照集团公司的发展战略制定和实施了企业的长期发展战略,其做出的有关融资、投资、经济担保、出借资金和大额合同等重大经济决策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等进行的审计。其审计主要内容包括:\n(一)是否根据集团公司的发展战略与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了本企业的长期发展规划,是否根据环境的变化及时对长期发展规划进行了适当的调整,并在任期期间实施了发展规划并取得了良好效果;(二)重大投资项目的融资安排、决策程序、管理方式和投资收益的情况,以及是否造成重大损失;(三)对外担保、对外投资、大额采购与租赁等经济活动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及其对企业的影响情况;(四)涉及证券、期货、外汇买卖等高风险投资决策的审批手续、决策程序、风险控制、经营收益或损失情况等;(五)改组改制、上市融资、发行债券、兼并破产、股权转让、资产重组等行为的审批程序、操作方式和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情况等,有无造成企业损失或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第十六条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情况审计,主要是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所在单位是否建立、健全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体系是否得到有效执行的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第十七条对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规章制度情况审计,主要是对主要负责人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规定情况进行的检查,包括核实主要负责人及企业有无违反国家财经法纪和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有无偷税漏税,贪污、挪用、私分公款,转移国家资财,行贿受贿等行为,以及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蓄意编制虚假会计信息等重大问题。第十八条\n执行集团公司战略决策、重大经营决定,执行股东会和董事会经营决议情况审计,主要是审查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是否严格贯彻执行了集团公司做出的有关战略布局、战略调整的重大决策和有关管理体制、管理机制改革的重大决定;是否严格执行了股东会和董事会作出的有关组织结构调整、投资、融资、股利分配等重大决议。第十九条执行廉洁自律规定情况审计,是对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是否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是否存在违反规定以权谋私、生活腐化和挥霍浪费等行为。第三章审计程序第二十条审计准备阶段(一)根据人事部门提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建议,审计部门编制年度审计计划,安排审计资源,报公司批准后,下达审计任务通知单作出审计工作安排。(二)在审计准备阶段,审计部门应当做好审前调查工作,了解被审计主要负责人所在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与被审计主要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情况,听取人力资源部、监察部、财务产权部、安全生产部、工程建设部等有关部门的意见,上述部门应当向审计部门通报有关情况。(三)审计部门依据审计任务通知单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包括审计项目名称,审计依据、时间、范围、内容、重点、步骤,审计组成员,经部门领导批准后,下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应在进点5日前送达,主送被审计单位,抄送被审计主要负责人。\n(四)被审计的主要负责人收到审计通知后,按通知要求准备书面述职报告及其他相关材料,并于审计工作开始后送达审计组。述职报告应具备以下内容:1.任期内经营目标完成情况;2.经营成果;3.资产保值增值情况;4.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情况;5.执行集团公司战略决策、重大决定情况,执行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情况;6.重大经营决策情况;7.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执行情况;8.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建设与执行情况;9.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本人所应承担的经济责任;10.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五)被审计单位收到审计通知后,准备主要负责人任期内以下资料:1.组织机构及部门职能,领导班子成员和部门负责人名单;2.规章制度,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手册或有关资料;3.资产经营责任书及相关文件;4.年度预算、决算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5.财务会计资料,经济活动统计分析资料;6.重要经济合同、协议;\n7.总经理(厂长)办公会议纪要和决议,董事会议纪要和决议;8.国资委、监事会、财政、税务、审计等监督部门检查报告、处理意见及整改情况;9.内部审计报告、处理决定及整改情况;10.审计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第二十一条审计实施阶段(一)审计组进点。审计组组长主持召开进点会议,宣读审计通知书,介绍审计工作安排和要求,听取企业或单位介绍迎审准备和自查情况。进点会应有被审单位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职工代表等参加。(二)实施现场审计。审计组依据审计方案,通过审阅述职报告,审查会计账簿、凭证和会计报表,查阅相关的文件、资料,检查实物资产,召开有关人员座谈会,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核实情况等方式取得审计证据,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第四章审计报告和审计意见(决定)第二十二条审计实施终结后,审计组根据审计工作底稿进行综合分析,撰写审计报告。审计报告要实事求是,情况清楚,数据准确,客观公正。审计报告应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一)实施审计任务概述:包括审计依据、审计范围、主要程序、征求意见主要结果等。(二)基本情况:被审计单位概况。\n(三)主要经营业绩:应包括领导人员任期内经营目标完成情况、经营成果,资产保值增值情况等。执行制度和内部控制测评意见。包括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情况,执行集团公司战略决策、重大决定情况,执行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情况;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健全性、有效性;内部审计情况等。(四)发现的主要问题。(五)外部检查和审计情况。包括国资委、财政、税务审计等检查结果、处理意见。(六)对主要负责人在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综合分析与评价。(七)审计建议。审计建议要简洁明了,有针对性和可行性。第二十三条审计报告经审计组长审定后,应征求被审计主要负责人和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主要负责人和被审计单位应于收到审计报告10日内核对审计事实,签署书面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提出意见的,视同无意见。审计组应将审计报告和被审计主要负责人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上报审计部门。第二十四条审计部门对审计组报告进行复核后,向有关领导书面报告主要审计结果,包括主要经营业绩、发现的主要问题、审计意见、审计评价和审计建议,并附送审计报告副本。第二十五条按照有关批示,\n下达对审计发现问题的审计处理意见或决定,送达主要负责人和被审计单位。审计处理意见或决定连同经审定的审计报告抄送人事部门,根据具体情况抄送其他部门。第二十六条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作为对主要负责人任免、辞职、退休等考核审查时的重要依据。如有涉及违反党纪政纪的应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选拔到集团公司总部担任职务的所属单位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报国资委备案。第五章审计意见(决定)的落实第二十七条主要负责人和被审计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审计意见或决定,制定相应整改措施并组织落实,并将整改结果或者整改计划报告审计部门。第二十八条上级单位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监督和督促被审计主要负责人和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处理意见和决定。第二十九条主要负责人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处理意见或决定如有异议,应在收到审计决定后15个工作日内向派出审计组的审计部门提出书面复审或复议的申请,审计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审或复议的结论或决定。第三十条建立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各单位应当建立由审计、人事、纪检、监察、财务等部门共同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沟通、协调、研究和解决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第六章审计档案第三十一条审计部门应根据“谁审计谁立卷”的原则,建立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档案,并按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管理。\n第三十二条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档案包括审计委托书、审计通知书、审计工作方案、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回复件、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书、被审计主要负责人述职报告、单位自查报告、座谈会议纪要、审计工作底稿及其他重要相关资料。第三十三条查阅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档案应按照有关审计档案的管理规定履行批准手续。第七章罚则第三十四条被审计主要负责人或所在企业拒绝、阻碍经济责任审计,或拒绝、拖延提供相关资料或证明材料的,企业上级单位应当责令改正或给与警告,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与行政或者纪律处分。第三十五条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伪造、毁弃有关经济责任审计资料的,企业上级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和直接负责人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如涉及违反党纪政纪的应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六条审计部门力量不足时,在充分调动整合内部资源的基础上可委托有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由审计部门根据受托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下达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委托审计应当符合《1委托社会审计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第三十七条\n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单位。对于主业所属独立核算企业(包括多经和三产企业)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于1。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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