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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10-24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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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造价员考试的科目|济南造价员培训专业机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 济南源动教育课程大纲 1.工程造价相关法律、项目管理、合同管理 2.建设工程造价构成 3.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主要内容 •第一章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规和制度 •第二章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第三章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第四章建设工程造价构成 •第五章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方法和依据 第一章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规和制度 第一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制度 第一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一、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适用范围: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一)建筑许可 (施工许可和从业资格)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除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外,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 •①已办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n •②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工程,已取得规划许可证 •③需要拆迁的,拆迁进度符合要求; •④已经确定建筑施工单位; •⑤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⑥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⑦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工期与资金比例) •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3)中止施工和恢复施工 •在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做好建设工程维护管理工作。 •在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 •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4)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2.从业资格 •(1)单位资质 •(2)专业技术人员资质 (二)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1.建筑工程发包\n •(1)发包方式 •主要有两种:招标发包与直接发包 •(2)禁止行为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发包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2.建筑工程承包 •(1)承包资质 •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2)联合承包 •大型建筑工程或结构复杂的建设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共同联合承包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3)工程分包 除合同约定外,分包单位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4)禁止行为 禁止转包、肢解发包、再分包等。 •(5)建筑工程造价 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发包单位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三)建筑工程监理 1、定义: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管理活动 2、书面委托合同 3、监理单位的职责 (四)建筑安全生产管理\n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制度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的责任。 (五)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1、建设单位的责任 •2、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任 •3、施工企业的责任 •4、建筑工程竣工验收 •5、质量保修制度 二.合同法 •合同主体 •1.自然人 •2.法人 •3.其他组织 (一)合同的订立 •1.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 •2.合同订立的程序 (1)要约邀请—比如:招标公告 (2)要约—比如:投标文件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3)承诺—比如:中标通知书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n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3.合同的成立 •(1)合同成立的时间 签认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2)合同订立的地点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3)合同成立的其他情形 •4.格式条款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5.缔约过失责任 当事人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 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二)合同的效力 •1.合同的生效 (1)合同生效时间。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2)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立时生效 •2.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已经成立,但合同效力能否产生尚不能确定的合同。\n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未成年人、精神病人、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①法定代理人追认,为有效合同; ②纯获利益合同,为有效合同; ③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为有效合同 •(2)无权代理人代订的合同 1)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如经被代理人追认,合同有效。 2)如果确实存在充分、正当的理由并足以使相对人相信有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则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有效,即无权代理人通过其表见代理行为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所谓表见代理,是善意相对人通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4)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合同的不具法律效力。 •3.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指其内容和形式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而不为法律承认和保护、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1)无效合同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合同部分条款无效的情形。合同中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4.可变更或者撤销的合同\n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效力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属于相对无效的合同 (1)合同可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情形: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 (2)撤销权的消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具有撤销权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是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3)无效合同或者被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被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1)返还财产或者折价补偿 2)赔偿损失 3)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三)合同的履行 •1.合同履行的原则 (1)全面履行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 •2.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定 (1)合同有关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问题的处理(解释见后) (2)合同履行中的第三人 (3)合同履行过程中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 •1)质量要求不明确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 •\n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如按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承担。 (四)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1.合同的变更 (1)协议变更 (2)法定变更 •2.合同的转让 (1)合同债权转让 (2)合同债务转移 (3)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五)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1.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 •2.合同解除 •3.标的物的提存 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①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②债权人下落不明;③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④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期限为5年 (六)违约责任 •1.违约责任及其特点 (1)以有效合同为前提\n (2)以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为要件 (3)可由合同当事人在法定范围内约定 (4)是一种民事赔偿责任 •2.违约责任的承担 (1)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1)继续履行 2)采取补救措施 3)赔偿损失 4)违约金 5)定金 (2)违约责任的承担主体(谁违约谁承担) •3.不可抗力 (七)合同争议的解决 •1.合同争议的和解与调解 和解,是在没有第三人介入的情况下,当事人双方自愿、互谅并达成一致协议;调解,在第三者的主持下,经第三者的说服与劝解,双方自愿达成一致协议。 •2.合同争议的仲裁 仲裁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可以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机构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对仲裁效力作出裁定。 •3.合同争议的诉讼 三、招标投标法 •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n (一)招标 •1.招标的条件和方式 (1)招标的条件 (2)招标方式。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 •2.招标文件 •3.其他规定 (二)投标 •1.投标文件 (1)投标文件的内容 (2)投标文件的送达 投标人不得少于3个。 •2.联合投标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其他规定 (三)开标、评标和中标 •1.开标—由招标人主持 •2.评标—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合理低价 •3.中标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四、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一)价格法 •(二)土地管理法\n •(三)保险法 人寿保险诉讼时效为五年,其他均为两年 •(四)税法相关法律税收可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行为税、资源税等五种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圣凯财富广场344室济南源动教育培训0.5.3.1.8.6.0.1.4.6.8.70.5.3.1.8.6.0.1.1.9.2.30.5.3.1.8.6.0.1.1.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