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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0-24 发布

建筑设计施工图常见病的分析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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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施工图常见病的分析和解决第一章总平面设计(1)总平面设计深度未符合要求1)。未标明周边环境地形地物;2)。未标明道路红线、用地界线、河道兰线等的位置及建筑后退距离,并应根据建筑高度及建筑性质符合防火规范及城市规划要求标注距离。3)。未标明用地周边市政道路和相邻场地、水面等的控制标高。4)。未标明每个建筑物的室内、外标高。5)。未标明室外场地标高及道路坡度及宽度。6)。未标明日照分析结论7)。未标明机动车停车库(场)车辆进出口与相邻环境敏感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分析与解决1,。总平面图中,首先应确定建设基地的用地范围,用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来控制。用地性质及建筑总量应符合城市规划限定的要求。2.。基地外现状情况,如有建筑则将建筑名称、层数、位置表示清楚,有利于做日照分析时的判断。如基地外有工业建筑,则按火灾危险性分类应考虑间距、风向、消防安全等因素。3.基地内建筑物位置、名称、层数等它们与道路红线或用地红线之间距离以及各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均涉及日照、采光、通风、消防安全等因素4.基地内道路、绿地、停车位等布置及场地标高设计均应符合相关规定。5.机动车停车库(场)车辆进出口与相邻环境敏感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可见DGJ08-98-2002机动车停车库(场)环境保护设计规程相关规定。(2.)围墙、门卫、垃圾房、变电所等辅助用房边线与道路红线或用地红线重叠。建筑物必须退让红线。1)。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第4.2.1条规定: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建造,不得突出的建筑物为:1.地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结构挡土桩、挡土墙、地下室、地下室底板及基础、化粪池等2.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等3.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的管线、隧道、天桥等市政公共设施外的其他设施2)《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三十八条:1.建筑物的围墙、基础、台阶、管线、阳台和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规划红线。2.在规定的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内,不得设置零星建筑物;雨篷、阳台、招牌、灯饰等可外挑,但其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米。分析与解决1.门卫、垃圾房等辅助用房,它们本身也是一个建筑物,应按规划要求退让红线,不得重叠,尤其变电所更应注意消防间距要求2.《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建筑物退让的距离必须满足见下表建筑类别居住建筑(含第三十条规定的建筑)非居住建筑\n建筑物高度的倍数最小距离(米)建筑物高度的倍最小距离(米)离界距离数浦西内环其他地浦西内环其他地建筑朝向线以内区线以内区主要朝向低0.50.66——3(见附录三)层多9——5层高0.2512150.212层次要朝向低0.252——按消防间距控制(见附录三)层多4——按消防间距控制层高0.212——6.5层注:1.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其离界距离按主要朝向离界距离控制2.低层独立式住宅主要朝向离界距离按照0.7倍控制3.《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三十四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其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下表所列值道路宽度D<24米D>24米后退距离(米)建筑高度h<24米3524<h<60米81060<h<100米1015h>100米1520注h——建筑高度;D——道路规划红线宽度(3.)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未计入建筑退界及建筑间距计算要求及建筑面积计算要求。规范规定《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规划管理规定》(沪规法【2005】1180号)自2006年1月1日起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节能设计标准。如采取外墙外保温系统建筑节能措施的。。。。建筑面积应计入建筑工程建筑面积,但该部分建筑面积不纳入计算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外墙外保温系统应计入墙体厚度,在计算间距、建筑退界时,应当符合《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分析与解决1.本市住宅建筑围护结构节能设计应符合《夏热冬冷地区住宅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沪建交【2006】765号文的规定及公消【2011.】65号文的规定。2.外墙外保温的建筑节能技术按《外墙外保温工程设计规定》和相关行业标准执行,保温材料厚度应满足节能计算要求和最小应用厚度要求。3.总平面图标注间距、建筑退界时应计入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厚度(4.)居住区内道路紧贴建筑物、构筑物,不满足最小距离要求:\n《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93-2002第8.0.5.8条规范规见下表:注:1.居住区道路的边缘指红线;小区路、组团路及宅间小路的边缘指路面边线2.当小区没有人行道时,其道路边缘指便道边线3.住宅道路边缘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4.1.2条的规定道路边缘至建、构筑物最小距离(m)道路级别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及宅间小路与建、构筑物关系建筑物无出入口高层3.03.02.0面向道路多层3.03.02.0有出入口5.02.5建筑物山高层4.02.01.5墙面向道路多层2.02.01.5围墙面向道路1.51.51.5表4.1.2住宅至道路边缘的最小距离(m)路面宽度<6m6-9m>9m与住宅距离高层235住宅面向道路无出入口多层233有出入口2.55-—高层1.524住宅山墙面向道路多层1.522注1.当道路设有人行便道时,其道路边缘指便道边线;2.表中:“—”表示住宅不应向路面宽度大于9m的道路开设出入口分析与解决1.居住区内道路的设置:应方便消防、救护、工程抢险、搬家、清运垃圾等机动车转弯和出入2.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要保持一定距离,主要考虑在建筑物底层开窗开门和行人出入时不影响道路的通行外,一旦楼上掉下物品也不影响人和车辆的安全及有利于地下管线埋设,绿化种植,并减少对底层视线干拢。(5).基地出入口距离城市道路交叉口的距离小于规定值。《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DGJ08-7-2006规范规定第4.2.1条:基地位于城市主干路与次干路、支路相交的位置旁,出入口不应设置在主干路上,基地位于次干路和支路相交的位置旁,出入口不应设在次干路上。确需在主干路上设置时,距离交叉口不应小于80m或在基地的最远端。在次干路上设置出入口距离交叉口不应小于50m或在基地的最远端。\n第4.2.2条在支路上设置出入口,距离主干路相交的交叉口不宜小于50m,距离与次干路相交的交叉口不应小于30m,距离与支路相交的交叉路口不应小于20m.《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第4.1.5条1.与大中城市主干道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交叉点量起不应小于70m;2.与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包括引道、引桥)的最边缘线不应小于5m;3.距地铁出入口、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5m;4.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使用建筑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0m;5.当基地道路坡度大于8%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连接;6.与立体交叉口的距离或其他特殊情况,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分析与解决1.需注意的是基地出入口距交叉口的距离,应从交叉口转角路缘石曲线的端点起到基地出入口道端边线计算,不应从道路中心线起算。2.上海市对有车流进出的基地出入口从严规定,严格控制主干道出入口设置,以减少对主干道的影响,并对主、次干道和支路上的开口有不同距离要求。3.按上海市的相关标准执行,特殊情况可报请主管交通部门专项批复。(6).建筑基地道路宽度及转弯半径设计不符合规范要求《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DGJ08-7-2006规范第4.1.1条规定:基地内部主要道路应设双车道,供小型车通行的宽度不应小于5.5m;供大型车通行的宽度不应小于6.5m,当停车数小于50辆时,可采用单向通道,宽度不应小于3.5m,但在人流上下客处,道路宽度设双车道,其长度不宜小于20m.当沿基地内道路设置停车位时,除应满足表4.4.6的规定外,道路宽度应相应增加1.0m。当停车数大于500辆,主要道路宽度不应小于8.5m。小型车停车库(场)回转场地应保证通道的转弯半径不小于3.0m,大型车停车库(场)回转场地应保证通道的转弯半径不小于10.0m,宽度不小于4.0m的回转车道。《上海市住宅设计标准》DGJ08-20-2007第3.3.1条规定低层、多层、中高层住宅的居住区内宜设有消防车道,其转弯半径不应小于8m。高层住宅周围应设有环行车道,其转弯半径不应小于12m,当确有困难时,应至少沿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尽端式消防车道的回车场地不应小于15x15m.《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第4.3.4条规定: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0m.《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第5.2.2条建筑基地道路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单车道路宽度不应小于4.0m,双车道路不应小于7.0m;2.人行道路宽度不应小于1.5m;3.利用道路边设停车位时,不应影响有效通行宽度;4.车行道路改变方向时,应满足车辆最小转弯半径要求;消防车道路应按消防车最小转弯半径要求设置。分析与解决1.居住区内道路的设置应保证消防、救护、工程抢险等车辆的出入,并方便居民搬家,私人车辆的转弯和出入。2.基地内道路宽度及转弯半径应保证各类车辆通行,道路改变方向时应满足最小转弯半径要求且路边绿化及建筑物不应影响行车有效视距。主要通道应环通,确有困难时应设尽端式回车场地。当转弯半径不能满足时可将部分路面加宽。\nR>12m如a+b>14m,则R>12ma为道路宽度b为道路内半径R为道路中心线半径(7).建筑基地的场地设计未考虑周边城市道路的控制标高或与邻地标高不相协调,又未采取排水措施。《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第4.1.3条:基地地面高程应符合下列规定:1.基地地面高程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设计;2.基地地面高程与相邻基地标高协调,不妨碍相邻各方的排水;3.基地地面最低处高程宜高于相邻城市道路最低高程,否则应有排除地面水的措施。《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83-99第8.0.2条:城市用地地面排水应符合下列规定:1.地面排水坡度不应小于0.2%;坡度小于0.2%是宜采用多坡向或特殊措施排水;2.地块的规划高程应比周边道路的最低路段高程高出0.2m以上;3.用地的规划高程应高于多年平均地下水位。分析与解决1.建设基地场地设计地面高程低于相邻道路的控制标高时,如未采取排水措施,而造成城市道路路面积水倒灌进入基地场地。一般情况下,基地场地高程应比周边道路最低路段高程高出0.2m以上,这是经济合理的方案2.基地场地设计与相邻地面标高不协调,会妨碍相邻各方的排水3.在总平面的设计图中,必须注明基地的场地标高及基地周边的道路路面标高。(8).高层建筑消防登高场地如何设置《上海市住宅设计标准》DGJ08-20-2007第3.3.4条、3.3.5条、第。3.3.6条规范规定高层住宅在登高面一则,结合消防车道设置不少于一块的消防登高场地,每块消防登高场地面积不应小于15x8m消防登高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1.消防登高场地距住宅的外墙不宜小于5m,其最外一点至消防登高面的边缘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0m.2.设有坡道的登高场地,其坡度不应大于15%。3.利用市政道路作为消防登高场地,其绿化、架空线路、电线网架等设施不得影响消防车的停靠、操作。高层住宅的消防车道、消防登高场地应避开地下管道、明沟、水池等影响承受消防车荷载的地下设施。在地下建筑上布置消防登高场地、消防车道时,地下建筑的楼板荷载计算应考虑消防车的重量。分析与解决1.消防登高场地应结合消防车道的走向设置,方便消防车的施救;2.为使登高消防车具备一定的作业空间,达到最佳的作业状况,对登高场地的最近边缘至建筑物边缘的距离有明确的规定;3.消防登高场地的设计还应考虑到其必须的荷载要求。(9).民用建筑中根据不同类型的建筑,日照应有不同要求《上海市住宅设计标准》DGJ08-20-2007第3.2.1条规范规定高层住宅的小套、中套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大套至少应有两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至日连续满窗有效日照不少于1h。第3.2.2条多层住宅间距在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其他地区不得小于1.2倍。\n《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第二十六条在第一类居住用地的低层独立式住宅地区及其紧邻地区进行新建、改建的其间距不得小于南侧键筑高度的1.4倍。第三十条: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和相邻建筑的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上述建筑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浦西内环线之内地区,其间距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分析与解决1.对住宅、医院病房楼、休养院、幼托及大中小学教学楼等日照非常重要,是保证各类人群身体健康的重要措施,作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2.应根据不同类型建筑对日照的不同要求,将日照分析的结论性意见写于总平面图上,并应有日照分析图(10)总平面图中,建筑基地内外主要应表达哪些内容?《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总平面应.1.场地四周的测量坐标(或定位尺寸),道路红线和建筑红线或用地界线位置。2.场地四邻原有及规划道路位置,以及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位置、名称、层数。3.建筑物、构筑物(人防工程、地下车库、油库、贮水池等隐藏工程以虚线表示)的名称或编号、层数、定位(坐标或相互关系尺寸)分析与解决1.总平面图中,首先应确定建设基地的用地范围,用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来控制。2.基地外现状情况,如有建筑则将建筑名称、层数、位置示出,因它对本基地布置较大影响3.如本基地内拟建的是居住建筑,在基地外南面有一栋高层建筑,它对本基地建筑布置因日照有较大影响。4.如基地外附近有工业建筑,按火灾危险性分类,应考虑间距(按防火规范要求)、风向、消防安全等因素。5.本基地内各建筑物位置、名称、层数等它们与道路红线或用地红线之距离以及各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均涉及日照、采光、通风、消防安全等因素。由此可知,在总平面图中基地内外有关内容均应表达清楚。(11)工业建筑说明中,不注明生产类别,有的属丁戊类厂房,又不注明生产内容,不符合市消防局规定的要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3.1.1、3.1.3条及市消防局消发【2002】第174号文规定分析与解决1.工业建筑厂房或仺库首先应定性,即火灾危险性分类(甲、乙、丙、丁、戊)根据生产类别来确定建筑物之间防火间距,退界等要求。2.按市消防局消发【2002】第174号文的要求:对原设计时火灾危险性定位丁戊类的厂房,由于产业结构的调整,生产性质的改变,存在着丙类生产或储存的可能性,为此,此类原设计厂房库房仅注明丁戊类是不够的,应注明生产或储存具体物品的内容,否则应按丙类考虑。(12)工业厂房、生产车间没有设消防环形通道和回车场地,不符合消防规范要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6.0.6条规定仓库区内应设置消防车道佔地面积大于3000㎡的甲、乙、丙类厂房或佔地面积大于1500㎡的乙、丙类仺库,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n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第6.0.7条:可燃材料露天堆场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可燃气体储罐区,应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储量大于表6.0.7规定的堆场、储罐区、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表6.0.7堆场、储罐区的储量名称棉、麻、稻草、麦木材甲、乙、丙类液液化石油气储可燃气体储罐毛、化纤桔、芦苇(m3)体储罐(m3)罐罐(t)(t)(m3)(m3)储100050005000150050030000量2.佔地面积大于30000㎡的可燃材料堆场,应设置与环形消防车道相连的中间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间距不宜大于150m.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可燃气体储罐区,区内的环形消防车道之间宜设置连通的消防车道。3.消防车道与材料堆场堆垜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5m。4.中间消防车道与环形消防车道交接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半径的要求第6.0.8条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第6.0.9条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供消防车停留的空地,其坡度不宜大于3%消防车道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第6.0.10条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与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x12m;供大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x18m.消防车道路面、扑救作业场地及其下面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压力。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但应满足消防车道通行与停靠的要求。第二章居住建筑设计1.住宅楼梯间与相邻住户外窗间距过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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