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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0-24 发布

关于东外街古建筑迁移保护费用处置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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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通知)松文广局字(2018)31号签发人:徐界生关于印发《松江区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松江区《松江区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我局和区财政局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松江区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上海市松江区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2018年5月9日松江区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办公室2018年5月9日印发5\n松江区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区文物保护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松江区文物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为了加强我区文物保护工作,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保护工作方针,遵循“专款专用、保证重点”的原则而设立的专项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一)国家和上级地方政府的专项资金支持;(二)本级政府安排的专项经费;(三)其他合法来源的资金。第四条专项资金的补贴范围:(一)确需区级政府承担的抢救性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费用;(二)对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保护点抢修、修缮、保养的资助和补助;(三)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上海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给予的配套补助。第五条专项资金补贴标准:5\n(一)对需由区级政府承担费用的抢救性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经费给予全额补贴;(二)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保护点抢修、修缮和保养的补贴标准:1、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抢修、修缮和保养的补贴标准,根据国家级、市级补贴后的差额部分予以配套;2、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抢修、修缮和保养的补贴标准,按不超过项目审价结果50%的额度给予资金补贴,其余部分由文物所在地政府承担;3、区级文物保护点的抢修、修缮和保养的补贴标准,产权归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按不超过项目审价结果25%的额度补贴;产权为私人所有的,按不超过10%的额度补贴,具体补贴标准根据实际修缮情况确定。(三)属重大、特殊项目的,应遵循一事一议原则,须报区政府常委会讨论决定,按相关财务规定执行。第六条文物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的管理(一)项目的申请有修缮需求的文物管理单位或产权人向所在街镇政府提出修缮方案和资金申请,须提供以下资料:(1)项目现状说明,项目实施的具体内容;(2)项目总投资的经费预算,拟申请补助额度;(3)项目进度安排,实施期限;5\n(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等。(二)项目的立项项目申请经街镇政府批准后,在每年一季度,由其统一提交给区文广局进行汇总。对区级以下(含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点)的修缮方案,由区文广局组织评审;市级以上(含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项目及方案,报市文物局,由市文物局组织评审。通过现场实地勘察、书面评估等方式对所报项目和补助额度进行核实、评估后,提出对该申请项目的确定性意见。(三)项目实施和竣工验收使用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的单位及个人均须按预算管理规定、工程管理规定和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实施项目。项目结束后,由区文广局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四)项目调整经审核批准的项目,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须报区文广局批准后方可进行。第七条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一)预算安排项目一经立项,由区文广局和区财政局按照项目轻重缓急和年度财力情况,再确立安排相应资金预算。(二)资金拨付1、专项资金的补贴采取事后补贴形式。项目竣工验收后,由区文广局与区财政局依据第三方出具的审价报告确定补贴金额。区级承担的补贴部分,纳入区与镇财力结算。5\n2、国家、市级下拨文物保护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三)绩效评价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实行绩效评估制度。区文广局组织对各街、镇人民政府和文物使用单位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第,并将绩效评估结果报财政部门备案。对绩效评估不合格的单位,取消专项资金补贴资格。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视情况轻重,暂停项目批核、停止经费拨付或收回专项经费,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一)擅自变更补助项目内容;(二)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三)项目申报时承诺的配套经费不到位;(四)未按项目核准方案要求开展实施的。第九条本办法由区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负责解释,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试行两年。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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