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4.50 KB
  • 2022-10-24 发布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古建筑改

  • 4页
  • 当前文档由用户上传发布,收益归属用户
  1. 1、本文档由用户上传,淘文库整理发布,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内容提供方所有。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请立即联系网站客服。
  3. 3、本文档由用户上传,本站不保证质量和数量令人满意,可能有诸多瑕疵,付费之前,请仔细阅读内容确认后进行付费下载。
  4. 网站客服QQ:403074932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审核)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省文化厅文物保护与考古处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副处长、处长、省文博专家组成员、分管副厅长。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第二十三条“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如果必须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三、审批条件和标准符合以下条件应予批准:(一)新改变的用途必须符合文物保护单位的文化属性和特点;(二)使用单位有能力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物保护的规定做好涉及的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工作,确保国家文化财产不受侵害。4\n四、所需材料(一)申请人应提交申请书;(二)要求改变用途的文保单位名称、位置、产权及使用管理单位名称、保护修缮等基本情况介绍;(三)文保单位原有用途和改变后的用途;(四)文保单位改变用途的理由。五、受理承办人A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项目不予受理,出具书面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加盖公章。决定不予受理的时限应为当日或3日内。六、审查与决定(一)组织省文博专家组进行论证,并提出书面论证意见,作为审批依据。(二)根据专家组意见,承办人A审查并起草审批意见,承办人B复审后报处长审核,处长组织召开处务会议集体研究提出处室意见,呈报主管副厅长签批。处长无法审核,由处长授权的副处长审核并召开处务会;主管副厅长无法签批,由厅长指定其他厅领导签批。4\n(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改变用途的审核,最后应报国家文物局批准。七、公开公示本制度文本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网站长期公示(http://www.hlj.gov.cn/)。拟批准的申请和审批结果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网站上公示和公告7个工作日。八、审批时限审查批准时限为13日;专家论证在10日内完成(不包括在审批时限内);批准决定于3日内送达申请人。九、监督检查执行《黑龙江省文化厅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十、责任追究执行《黑龙江省文化厅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4\n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发文,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项目,报国家文物局批复(不在审批时限内)结果公告主管厅长签批不符合条件退回处务会集体研究提出审核意见组织专家论证会补充材料,重新申报受理申报材料建筑物或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审核)流程图4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