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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10-24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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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造价员《工程造价基础知识》考试辅导资料 第一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一、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主要适用于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 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教材中给出的建筑法规定学习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筑许可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1)施工许可证的申领。除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外,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 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①已办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已取得规划许可证; ③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④已经确定建筑施工单位;\n ⑤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⑥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⑦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3个月。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3)中止施工和恢复施工。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 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设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 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 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 的批准手续。 (二)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1.建筑工程发包\n (1)发包方式。 (2)禁止行为。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2.建筑工程承包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 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方式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本企业 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联合承包。大型建筑工程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等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工程分包。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已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三)建筑工程监理\n 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对设计单位监理: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对施工单位监理: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四)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五)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n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交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内容及保修期限应该按建筑法及其有关规定进行二、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的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中所列的平等主体有三类,即: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区别三个概念: 法人(包括——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须具备的条件包括:①依法成立;②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两大类,即: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 (1)企业法人。是指以从事生产、流通、科技等活动为内容,以获取盈利和增加积累、创造社会财富为目的的盈利性社会经济组织。在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活动最频繁的是企业法人,合同中最主要的当事人也是企业法人。 (2)非企业法人。是指为了实现国家对社会的管理及其他公益目的而设立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包括:国家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其他组织\n 其他组织是指依法或者依据有关政策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各类组织。赋予这些组织以合同主体的资格,有利于保护其合法权益,规范其外部行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二)合同的基本原则 1.平等的原则 2.自愿的原则 合同的自愿原则体现了民事活动的基本特征,是合同关系不同于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标志。 3.公平的原则 4.诚实信用的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是将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合为一体,兼有法律调节和道德调节的双重职能。 5.合法的原则 (三)合同法的构成 《合同法》的三部分组成: 总则包括一般规定、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其他规定。 分则按照合同标的不同,将合同分为15类。\n三、招标投标法 (一)招标 1.招标的条件和方式 (1)招标的条件。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2)招标方式。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 2.招标文件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其他规定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 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n (二)投标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1.投标文件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文件的送达。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重新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2.联合投标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开标、评标和中标 1.开标\n 开标应当在招标人的主持下,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公开进行。应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2.评标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3.中标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 中标的投标人四、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一)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规定,国家实行并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1.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n (1)义务。经营者应当努力改进生产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并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合法利润。 (2)权利。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享有下列权利: ①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 ②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 ③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特定产品除外; ④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 (3)禁止行为。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①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 ②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 ③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 ④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⑤对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⑥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等。 2.政府的定价行为\n (1)定价目录。 国家定价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修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制定定价目录。 (2)定价权限。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定价眵录规定的定 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3)定价范围。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对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①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 ②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 ③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 ④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 ⑤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四、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二)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教材介绍的主要内容: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利用、耕地保护、建设用地\n 1.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1)土地所有权。 我国土地所有制:全民所有制、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2)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太,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 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1)土地分类。 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 (2)土地利用规划。 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不占或者少占农用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n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3.建设用地 (1)建设用地的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而需要使用土地。 (2)征收土地的补偿。征收土地的,应当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诒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3)建设用地的使用。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使用方式: 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划拨。 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 ①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②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③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n 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4)土地的临时使用。转自学易网www.studyez.com 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5)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①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②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③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④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⑤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n 其中,属于①、②两种情形而收回国有性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三)保险法 保险的概念: ——是指投保大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1.保险合同的订立 (1)保险合同的内容 保险合同可以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①保险人名称和住所; ②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各称和住所; ③保险标的; ④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⑤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⑥保险价值; ⑦保险金额;\n ⑧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⑨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 ⑩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⑩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2)保险合同的订立。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2.财产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均属财产保险。 (1)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根据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可以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n (2)保险费的增加或降低。 保险费的增加: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费的降低: ①据以确定保险费率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 ②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明显减少。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 (3)保险事故发生后的处置。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相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n 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3.人身保险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即属于人身保险。 (1)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保险费的支付。 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时,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保险受益人。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需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①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②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③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受益人。\n (4)合同的解除。投保人解除合同,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自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四)税收相关法律法规 1.税务管理 (1)税务登记。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包括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应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4)税款征收。 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税率 税率是指应纳税额与计税基数之间的比例关系,是税法结构中的核心部分。我国现行税率有三种,即: 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定额税率。\n (1)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不论其数额大小,均按照同一比例计算应纳税额的税率。 (2)累进税率。是指按照征税对象数额的大小规定不同等级的税率,征税对象数额越大,税率越高。累进税率又分为全额累进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全额累进税率是以征税对象的全额,适用相应等级的税率计征税款。超额累进税率是按征税对象数额超过低一等级的部分,适用高一等级税率计征税款,然后分别相加,得出应纳税款的总额。 (3)定额税率。是指按征税对象的一定计量单位直接规定的固定的税额,因而也称为固定税额。 3.税收种类 根据税收征收对象不同,税收可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行为税、资源税等五种。 (1)流转税。 (2)所得税。 (3)财产税。 (4)行为税。行为税是以特定行为为征税对象的各个税种的统称。行为税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屠宰税、筵席税等。 (5)资源税。资源税是为了促进合理开发利用资源,调节资源级差收入而对资源产品征收的各个税种的统称。第二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制度 一、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体制\n 1.政府部门的行政管理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能包括: (1)组织制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有关法规、规章并监督其实施; (2)组织制定全国统一经济定额并监督指导其实施; (3)制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标准并监督其执行; (4)负责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管理工作,审定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 (5)制定工程造价管理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标准并监督其执行; (6)监督管理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行为。 2.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是我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行业协会。 其行业管理的主要职能包括: (1)研究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体制改革、行业发展、行业政策、市场准入制度及行为规范等理论与实践问题; (2)积极协助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市场,制定、实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市场准人和清除制度,协调解决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工程师执业中出现的问题,建立健全行业法规体系,推进行业发展; (3)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承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申报、复核、变更,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变更和继续教育等具体工作;\n (4)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机制。按照“客观、公正、合理”和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要求,贯彻执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执业行为准则和造价工程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执业操作规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等行规行约,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5)以服务为宗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行业内外关系,并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方面反映会员单位和造价工程师的意见和建议,努力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与纽带作用; (6)建立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系统,编辑、出版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有关刊物和参考资料,组织交流和推广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先进经验,举办有关职业培训和国内外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研讨活动; (7)对外代表我国造价工程师组织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与国际组织及各国同行组织建立联系与交往,签订有关协议,为开展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国际交流与合作提供服务; (8)受理违反行业自律行为的投诉,对违规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工程师实行行业惩戒,或提请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9)指导各专业委员会和地方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的业务工作。 二、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资格管理 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 (一)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 1.资格考试 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办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n (1)报考条件。 (2)考试科目。 (3)证书取得。 2.注册 (1)初始注册。 自执业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一年内向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初始注册申请表; 2)执业资格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3)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工程造价岗位工作证明。 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 逾期未申请注册的,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初始注册的有效期为四年。 (2)延续注册。\n 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四年。 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延续注册申请表; 2)注册证书; 3)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前一个注册期内的工作业绩证明; 5)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3)变更注册。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延续原注册有效期。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变更注册申请表; 2)注册证书; 3)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 5)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n 6)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 (4)不予注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3)未达到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 4)前一个注册期内工作业绩达不到规定标准或未办理暂停执业手续而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5)受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6)因工程造价业务活动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7)因前项规定以外原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三年的; 8)被吊销注册证书,自被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三年的; 9)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被撤销,自被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三年的; 10)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3.执业 (1)执业范围。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包括:\n 1)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和审核,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和审核; 2)工程量清单、标底(或者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工程合同价款的签订及变更、调整、工程款支付与工程索赔费用的计算; 3)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设计方案的优化、限额设计等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工程保险理赔的核查; 4)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 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在本人承担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盖章。修改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签字盖章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进行;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其他注册造价工程师修改,并签字盖章;修改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对修改部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权利和义务。 1)注册造价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①使用注册造价工程师名称; ②依法独立执行工程造价业务; ③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④发起设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⑤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⑥参加继续教育。\n 2)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①遵守法律、法规、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②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 ③接受继续教育,提高执业水平; ④执行工程造价计价标准。 ⑤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 ⑥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技术秘密。 4.继续教育 注册造价工程师在每一注册期内应当符合注册机关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每一注册有效期各为60学时。经继续教育达到合格标准的,颁发继续教育合格证明。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组织。 (二)造价员从业资格制度 造价员是指通过考试,取得《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人员。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员的从业行为和提高其业务水平,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制定并发布了《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中价协[2006]013号)。、 1.资格考试 (1)报考条件。\n (2)资格证书的颁发。 2.从业 造价员可以从事与本人取得的《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专业相符合的建设工程造价工作。造价员应在本人承担的工程造价业务文件上签字、加盖专用章,并承担相应的岗位责任。 造价员跨地区或行业变动工作,并继续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工作的,应持调出手续、《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专用章,到调入所在地管理机构或专业委员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换发资格证书和专用章。 3.资格证书的管理 (1)证书的检验。《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原则上每3年检验一次。 (2)验证不合格或注销资格证书和专用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验证不合格或注销《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专用章: 1)无工作业绩的; 2)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3)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 4)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的; 5)在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有不良记录的; 6)涂改《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转借专用章的;\n 7)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以造价员名义从业的。 4.继续教育 造价员每三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30小时,各管理机构和各专业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各地区、行业继续教育的教材编写及培训组织工作由各管理机构、专业委员会分别负责。 5.自律管理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行业自律工作受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指导和监督。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 1.甲级资质标准 (1)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三年; (2)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翻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 (3)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彰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十五年以上;\n (4)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5)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限(出资人除外); (6)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7)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8)企业近3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9)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10)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11)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12)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三年内无违规行为。 2.乙级资质标准 (1)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60%; (2)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十年以上;\n (3)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4)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 (5)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6)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 (7)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8)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9)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10)暂定期内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11)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三年内无违规行为。(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业务承接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工程造价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1.业务范围 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包括: (1)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审核;\n (2)建设项目概预算的编制与审核,并配合设计方案比选、优化设计、限额设计等工作进行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 (3)建设项目合同价款的确定(包括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合同价款的签订与调整,(包括工程变更、工程洽商和索赔费用的计算);工程款支付,工程结算及竣工结(决)算报告的编制与审核等; (4)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和仲裁的咨询; (5)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等。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对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者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 2.执业 (1)咨询合同及其履行。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盖有企业名称、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的执业印章,并由执行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3.企业分支机构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1)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3)拟在分支机构执业的不少于3名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证书复印件;\n (4)分支机构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受备案之日起20日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分支机构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负责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分支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第三章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第一节合同概述 一、合同的订立 当事人订立合同 两种情况 当事人依法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所谓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是指当事人委托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定合同,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行为。 (一)合同的形式和内容\n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内容是指当事人之间就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权利义务关系表示一致的意思。 (二)合同订立的程序 1.要约 (1).要约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要约的生效。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3)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邀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邀约人。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n (4)要约的失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②受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2.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1)承诺的期限。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①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②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要约,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要约,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2)承诺的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3)承诺的撤同。承诺可以撤回,撒回承诺的通知府当在承诺通知到达邀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n (4)逾期承诺。受邀约人超过进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5)要约内容的变更。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 责任: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生效 合同生效、合同成立 合同的成立是指双方当事人依照有关法律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的意见。 合同成立的判断依据是承诺是否生效。\n 合同生效是指合同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具有法律约束力。在通常情况下,合同依法成立之时就是合同生效之日,二者在时间上是同步的。但有些合同在成立后,并非立即产生法律效力,而是需要其他条件成就之后,才开始生效。 1.合同生效的时间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待手续完成时合同生效。 2.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 (1)附条件的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2)附期限的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 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二)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已经成立,但合同效力能产生尚不能确定的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主要是由于当事人缺乏缔约能力、财产处分能力或代理人的代理资格和代理权限在缺陷所造成的。效力待定合同包括: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和无权代理人订的合同。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n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3)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劝降定理的合同的效力。 4)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合同的效力 2无权代理人订的合同。 (1)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的情形。 (2)无权代理人代订的合同对被代理人具有法律效力的情形。 (3)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 (4)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合同的效力。三、合同的履行 合同履行是指合同生效后,合同当事人为实现订立合同欲达到的预期目的而依照合同全面、适当地完成合同义务的行为。 (一)合同履行的原则 1.全面履行原则 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即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由合同约定的履行义务的主体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方式,全面地完成合同所约定的属于自己的义务。 全面履行原则不允许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擅自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以保证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n 2.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维持合同双方的合同利益平衡,以诩实、真诚、善意的态度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不对另一方当事人进行欺诈,刁滥用权利。诚实信用原则还要求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约定的主义务的同时,履行合口履行过程中的附随义务: (1)及时通知义务。有些情况需要及时通知对方的,当事人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 (2)提供必要条件和说明的义务。需要当事人提供必要的条件和说明的,当事人应根据对方的需要提供必要的条件和说明; (3)协助义务。需要当事人一方予以协助的,当事人一方应尽可能地为对方提供月需要的协助; (4)保密义务。需要当事人保密的,当事人应当保守其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目知悉的对方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 (二)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定 1.合同有关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问题的处理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依照上述基本原则和方法仍不能确定合同有关内容的,应当按照下列方法处理。\n (1)质量要求不明确问题的处理方法。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问题的处理方法。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问题的处理方法。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丕明确问题的处理方法。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问题的处理方法。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问题的处理方法。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务一方负担。 2.合同履行中的第三人 在通常情况下,合同必须由当事人亲自履行。但根据法律的规定及合同的约定,或者在与合同性质不相抵触的情况下,合同可以由第三人履行也可以由第三人代为履行。向第三人履行合同或者由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不是合用义务的转移,当事人在合同中的法律地位不变。\n (1)向第三人履行合同。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笔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青仟。 (2)由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仟。 3.合同履行过程中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 (1)因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致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情况。合同当事人一方发生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等情况时,有义务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以免给合同的履行造成困难。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所谓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致使债务人难以履行债务时,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交给有关机关保存.以此消灭合同的行为。 (2)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情况。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是指债务人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届至之前即开始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的行为。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3)债务人部分履行辏务韵情况。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是指债务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而只是履行了自己的一部分合同义务的行为。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4.合同生效后合同主体发生变化时的合同效力\n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更而不履行合同义务。因为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只是作为合同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符号,并非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身,其变更并未使原合同主体发生实质性变化,因而合同的效力也未发生变化。 四、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一)合同的变更 合同的变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变更是指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合同内容的变更。狭义的合同仅指合同内答的变更,不包括合同丰体的变更。 合同主体变更是指合同当事人的变动,即原来的合同当事人退出合同关系而由合同外的第三人替代,第三人成为合同的新当事人。合同主体的变更实质上就是合同的转让。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之前或者在合同履行开始之后尚未履行完毕之前,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修改或者补充。《合同法》所指的合同变l鼹指合同内容的变更。合同变更可分为协议变变更和法定变更。 1.协议变更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相应的批准、登记手续。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2.法定变更 在合同成立后,当发生法律规定的可以变更合同的事由时,可根据一方当事人的请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而不必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但这种变更合同的请求须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 (二)合同的转让\n 合同转让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取得对方当事人同意后,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分转让给第三人的法律行为。)合同的转让包括权利(债权)让、义务(债务)转移权利义务概括转让三种情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办理相应的批准、登记手续。 1.合同债权转让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下列三种情形不得转①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②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③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债权人应当通知债权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力。除非经受让人同意,否则,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 合同债权转让后,该债权由原债权人转移给受让人,受让人取代让与人(原债权)成为新债权人,依附于主债权的从债权也一并移转给受让人,例如抵押权、留置权力但专属于原债权人自身的从债权除外。 为保护债务人利益,不致使其因债权转让而蒙受损失,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消。 2.合同债务转移 债权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转移义务后,原债务人享有的对债权人的抗辩权也随债务转移而由新债务人有,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n 3.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上述有关债权转让和债务转移的有关规定。 此外,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五、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又称为合同的终止或者合同的消灭,是指因某种原因而引起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相互抵消;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 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7)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n (二)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在有效成立后,在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之前,因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债权债务关系)自始消灭或者向将来消灭的一种民事行为。 (三)标的物的提存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①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绝受领 ②债权人下落不明; ③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期限为五年.超过该期限,提存物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六、违约责任 (一)违约责任及其特点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当事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具有以下特点: (1以有效合同为前提。与侵权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不同,违约责任必须以当事人双方事先存在的有效合同关系为前提;\n (2)以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为要件。只有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才应承担违约责任; (3)可由合同当事人在法定范围内约定。违约责任主要是一种赔偿责任,因此,可由合同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约定; (4)是一种民事赔偿责任。首先,它是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承担的民事责任,无论是违约金还是赔偿金,均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支付关系;其次,违约责任的确定,通常应以补偿守约方的损失为标准。 (二)违约责任的承担 1.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伺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继续履行。 (2)采取补救措施。 (3)赔偿损失。 (4)违约金。 (5)定金。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2.违约责任的承担主体\n (1)合同当事人双方违约时违约责任的承担。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时违约责任的承担。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三)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七、合同争议的解决 合同争议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对合同履行状况和合同违约责任承担等问题所产生的意见分歧。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有和解、调解、仲裁或者诉讼。 (一)合同争议的和解与调解 1.和解 2.调解。调解有民间调解、仲裁机构调解和法庭调解三种。 (二)合同争议的仲裁\n 仲裁是指发生争议的合同当事人双方根据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争议发生后由其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将合同争议提交给仲裁机构并由仲裁机构按照仲裁法律规范的规定居中裁决,从而解决合同争议的法律制度。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根据我国《仲裁法》,对于合同争议的解决,实行“或裁或审制”。即发生争议的合同当事人双方只能在“仲裁”或者“诉讼”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方式解决其合同争议。 (三)合同争议的诉讼 诉讼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法将合同争议提交人民法院受理,由人民法院依司法程序通过调查、作出判决、采取强制措施等来处理争议的法律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诉讼方式解决合同争议: (1)合同争议的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的; (2)经过和解、调解未能解决合同争议的; (3)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 (4)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第二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合同 一、建设工程项目中的主要合同关系 工程建设是一个极为复杂的社会生产过程,由于现代社会化大生产和专业化分工,许多单位会参与到工程建设之中,而各类合同则是维系这些参与单位之间关系的纽带。在建设工程项目合同体系中,业主和承包商是两个最主要的节点。 (一)业主的主要合同关系\n 业主为了实现建设工程项目总目标,可以通过签订合同将建设工程项目寿命期内有关活动委托给相应的专业承包单位或专业机构,如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工程咨询(可行性研究、技术咨询)与项目管理服务等。 1.工程承包合同 工程承包合同是任何一个建设工程项目所必须有的合同。业主采用的承发包模式不同,决定了不同类别的工程承包合同。业主通常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主要有: (1)EPC承包合同。是指业主将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设备与材料采购、施工任务全部发包给一个承包商。 (2)工程施工合同。是指业主将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发包给一家或者多家承包商。根据其所包括的工作范围不同,工程施工合同又可分为: 1)施工总承包合同。是指业主将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全部发包给一家承包商,包括土建工程施工和机电设备安装等; 2)单项工程或者特殊专业工程承包合同。是指业主将建设工程项目的各个单项(或者单位)工程(如土建工程施工与机电设备安装)及专业性较强的特殊工程(如桩基础工程、管道工程等)分别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商。 2.工程勘察合同 3.工程设计合同 4.设备、材料采购合同 5.工程咨询或项目管理合同\n 6.贷款合同 7.其他合同 (二)承包商的主要合同关系 1.工程分包合同 2.设备、材料采购合同 3.运输合同 4.加工合同 5.租赁合同 6.劳务分包合同 7.保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