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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0-24 发布

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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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合同(LTP-98-007)制定山东省建设委员会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14\n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烟台东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委托方)k(以下简称“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委托方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咨询的业务(以下简称本业务)概况如下: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总投资额: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含预结算)二、本合同中措辞和用语与所属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工程造价咨询委托函;2、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3、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4、工程造价咨询实施过程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本。四、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五、委托方同意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支付酬金。六、本合同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年月14\n日开始实施,至年月日完成。七、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副本4份,各执2份。委托方:(签章)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委托代理人:(签章)委托代理人:(签章)地址:地址: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邮编:邮编:年月日年月日14\n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审查单位(公章)年月日签证意见:签证机关(章)经办人:年月14\n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词语定义使用语言和法规第1条下列名词和用词,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1、“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是指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及评价、工程概算、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以及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业务工作。2、“委托方”是指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是指承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当事人。第2条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法律是国家的法律、法规,有关工程建设设计规定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方法、法规、规章。第3条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义务第4条向委托方提供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明材料,以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资格)、咨询工作计划,完成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工程造价范围内业务。第5条14\n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科学技能,为委托方提供与其工程造价咨询资质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客观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第6条在本合同期内和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方的义务第7条委托方应负责与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所有第三方间的协调,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提供外部条件。第8条委托方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单位提供与本工程咨询业务有关所需要的工程资料。第9条委托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答复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答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要求第三方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方应尽快转达,并负责资料转送。第10条委托方应当授权熟悉本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情况、能迅速作出决定的代表,负责与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联系。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权利第11条委托方在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以下权利:1、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咨询过程中,对提供的资料不明确可向委托方提出书面报告。14\n2、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咨询过程中,有权提出与本业务的第三方进行核对或查问。3、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委托方的权利第12条委托方有权要求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更换不称职的咨询专业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责任第13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责任期即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第14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如果因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过失而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方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当超过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第15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对因委托方或第三方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所提出的问题,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单位不承担责任。委托方的责任第16条委托方应当履行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14\n第17条委托方如果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成立,则应补偿由该索赔或其他要求所引起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各种费用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18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第19条由于委托方或第三方的原因使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方。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附加工作,完成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第20条在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签定后,发生不可归责于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实际情况,使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立即通知委托方。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双方应当约定,由此而增加酬金及时间。第21条委托方如果要求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全部或部分暂停执行造价咨询业务或终止合同,则应当在15日前通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立即安排停止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第22条14\n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由于非自身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第23条合同的协议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工程造价咨询酬金第24条正常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25条如果委托方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之日起,应当向工程造价单位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利率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第26条如果委托方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方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第27条支付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用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其他第28条因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特殊,咨询专业人员必须考察,经委托方同意其所需费用随时向委托方实报实销。第29条14\n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如需另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承担;在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其费用由委托方承担。第30条除委托方书面同意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及职员不应接受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争议的解决第31条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方与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当地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14\n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第2条本合同适用的法规及工程造价咨询依据:1、委托方与承包方签订的承包合同及其有关协议;2、合同协议所共同适用的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3、工程结算所依据的竣工图纸或认可的施工图纸、工程变更、签证、图纸会审记录、材料设备价格确认单、隐蔽记录、会议纪要、工程竣工验收证明等有关造价资料等。第4条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委托工程项目范围内全过程造价控制(含预结算)。第8条双方约定的委托方应提供的工程造价资料及提供时间:根据委托的工程项目进度情况由委托方提供与工程跟踪审计有关的施工图纸、工程变更、签证、图纸会审记录、材料设备价格确认单、隐蔽记录、会议纪要、工程竣工验收证明等全部资料,时间由双方共同约定。第9条本委托方应在48小时内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答复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第14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中标人全额赔偿。第24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酬金。酬金及支付方式14\n1、跟踪审计费按审定总造价的2.8‰计取。2、结算审计仅收取审减额超过送审工程造价额5%以上部分的费用,按照文件计取之外甲方不再支付其他的费用。3、付款方式按照如下比例支付:1)完成项目工程预算后按照编制的施工图预算额支付10%跟踪审计费。2)其他支付时间按单体工程分多层、小高层、高层形象进度中基础工程、主体工程、安装.装饰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四个节点均按相应工程预算的10%支付跟踪审计费。即工程竣工验收后跟踪审计费累计达到预算造价的50%。3)工程结算审计完成后,按照审定值2.8‰计取全部跟踪申请费,扣除已支付的费用,支付全部剩余费用。委托方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酬金:第27条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酬金,按/汇率计付。第31条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委托方与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及时协调解决或提交当地造价主管部门协调。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双方未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附加协议条款:1、现场派驻的审计人员1-2名,在满足建设单位工程需要的基础上具体调整;审计人员定期参加现场周工作会,原则每周驻工地2天,根据工作需要可具体掌握、调整。2、收到施工图纸后3周内完成施工图预算,并提供给建设单位,并同时提交对施工图的控制造价的审核意见;在施工合同约定的审计完成时间内完成结算审计。3、协助建设单位完善施工合同。4、工程造价控制实施方案应作为合同附件,并按其实施。5、审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如有违反无条件接受甲方处罚。14\n廉政承诺书为了更好的履行审计职责,科学、公正、公平、合理、高效地完成审计工作,满足审计工作的要求,特制定以下廉政承诺: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审计工作的各项法律、法规、政策,严格遵守委托方的有关制度,廉洁、高效、科学地开展审计工作。二、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不以任何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三、不从事违法、违规活动,或授意、指使、纵容、包庇有关人员从事违法、违规活动。四、严禁审计人员以各种名义向相关单位索取钱物,接受礼物、馈赠、宴请及各种高档消费。五、严格遵守有关审计规定,服从委托方的监督和管理。六、重大审计事项或疑问事项主动、及时交换意见。七、遵守有关重大审计事项的各项承诺。八、严格保守审计秘密,不泄漏审计信息。山东龙达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2008年1月2日14\n《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使用说明《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包括《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和《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以下简称《标准条件》、《专用条件》)。《标准条件》适用于各个工程项目造价咨询委托,各个委托方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都应当遵守。《专用条件》是各个工程项目根据自己的个性和所处的自然和社会环境,由委托方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协商一致后进行填写。双方如果认为需要,还可在其中增加约定的补充条款和修正条款。现对《专用条件》的填写说明如下:《专用条件》应当对应《标准条件》的顺序进行填写,例如:第2条要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填写所适用的部门,地方法规、规章。第4条在协商和写明其“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时一般要与工程项目概算、单位工程概算所涵盖的工程范围相一致,或工程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所涵盖工程范围相一致。在写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首先要写明承担哪个阶段的造价咨询业务或设计阶段,或投、招标阶段,或全过程;其次要详细写明委托每个阶段内的具体工作内容,应当避免遗漏,尽量细化。在填写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标准时应根据委托工程项目内容繁简程度,工作量大小、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在签定合同时预付/%预付款,剩余部分待咨询结果定案时一次付清及时间,如果由于委托方及第三方的阻碍或延误而使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发生附加工作也应当支付酬金,并写明其支付时间应写明其后的多少天内支付。14\n如果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设立奖罚条款,但必须是对等的。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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