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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0-24 发布

古建筑论文:近百年来中国对文物建筑与历史地段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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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建筑论文:近百年来中国对文物建筑与历史地段的保护摘 要:论文以1949年为界,分两大部分叙述了迄今为止大约100年来中国对文物建筑与历史地段的保护。总结出1949年后中国近代文物建筑保护思想观念的演变特征,即前期以具有社会主义特色的保护观念为主,80年代以来发展为逐渐与国际接轨。关键词:中国近百年;保护文物建筑与历史地段;历程与特征  早在18世纪中期法国就设立了“史迹监督官”;19世纪中后期,西欧各国就出现了对建筑遗产的保护运动。20世纪初西欧各国更加重视文物建筑的保护,如英国的“国家托管委员会”(TheNationalTrustinBritish)对英国自然风景、历史建筑与历史遗址的保护等。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复兴”在许多国家轰轰烈烈地进行,西欧、北美都曾进行过对旧城大拆大建的“城市改造”,经过60年代的反思,城市保护运动在各国兴起。[1]1964年5月,世界各国建筑师聚会意大利威尼斯,通过了著名的《威尼斯宪章》(《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明确将“文物环境”列入文物保护的范畴;1987年,“国际文物建筑与历史地段大会”在美国华盛顿通过了《华盛顿宪章》,提出“历史地段”(即历史街区)“不仅可以作为城市演变的历史见证,而且体现了城市传统的文化价值”\n,应予以高度重视,并加强保护。可见,历史建筑物的保护从纪念物(monument)的保护发展到了文物(culturalproperty)保护的层次;建筑保护已从单体发展到建筑群,从孤立建筑物发展到“文物环境”中建筑群的保护,并提出了“历史地段”(指“城市中文物古迹比较集中连片,或能完整地体现一定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和民族地方特色的街区或地段”,见中国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50280-98)的保护,表现了人类文明的进步。西欧、北美的这些保护运动或多或少对中国都产生过一些影响,推动了中国文物建筑及其保护观念的发展,一些先进的中国建筑师甚至提出过超前的思想。1978年后,西欧、北美相关保护思想对中国的影响加大,成为了中国相关工作的主要借鉴。一、1949年以前中国对文物建筑与历史地段的保护近代以来,由于清及民国政府的软弱,大量珍贵文物被外国人勾结不法奸商巧取豪夺而去,许多珍贵的文物建筑被破坏和搬走。一些沙文主义者甚至说“以后要研究中国的历史文化,要到外国去”,制造“中国文化外来说”等谬论。[2]晚清政府在扭转外人侵夺中国文化遗产方面采取过一些措施。宣统元年(1909),民生部曾组织官员、学者在国内调查碑刻、石像、绘画、陵墓、祠堂及其它文化遗产,但未有太多举动制止文化遗产的外流。民国时期政府在文物建筑的保护上有所举动。民国三年(1914),北洋政府内务总长朱启钤下令将河北承德避暑山庄的20多万件文物运到北京,以内政部古物陈列所名义展出,但未顾及文物建筑;\n1916年,北洋政府颁布了《古物保护暂行办法》;1918年2月,日本建筑保护专家关野贞来华调查中国的古建筑的保护情况。认为中国的保护工作不完备,任其发展,则东方建筑的渊源就无从寻找了;关野贞提出了在日本建立博物馆,收集中国古代遗物等保护中国文物建筑的建议。[3]关野贞的建议有其合理的因素,但仍未脱离从中国掠夺的立场。可见,20世纪20年代之前,中国采取保护工作主要集中于古物,保护力度、相关措施均不足,对文物建筑的保护更无从谈起。这与当时中国建筑科学的落后也有关系。现代意义上的中国文物建筑的保护,是在19世纪末、20世纪之初历史背景下,由少数爱国学者与有识之士提出并进行的,开始时间约在20世纪20年代。当时中国建筑师走上了祖国的建筑舞台,中国的建筑教育事业亦起步,改变了长期以来外国建筑师垄断中国建筑设计的局面[4];同时,中国建筑师也借鉴外国经验,提出了文物建筑的保护思想。1928年,中央政府颁布了《名胜古迹古物保存条例》与《寺庙登记条例》,这是近代中国政府颁布的首批保护建筑文化遗产的条例,根据前一条例,名胜古迹包括了建筑类、遗迹类、湖山类;根据后一条例,喇嘛寺等宗教建筑进行了登记,由此开始了政府对文物建筑的保护。1929年,以中国建筑师为主体的“中国营造学社”\n成立,朱启钤任社长,建筑学家梁思成(留美)、刘敦桢(留日)分任法式部、文献部主任。中国营造学社是中国近现代史上第一个保护与研究文物建筑的组织,学社出版了《中国营造学社汇刊》、《清式营造则例》等学术期刊和著作,对古建筑进行了大量的调查、测绘、研究与修复工作,这些开创性的工作影响深远[5]。此后,一些留洋归来的建筑设计师,如广州的林克明、南京的杨廷宝等人,在研究、维护古都文物建筑,保护建筑文化遗产上都做出过贡献。[6]此后,中央政府还颁布了一系列法律、办法、方法、条例,如1930年颁布的《古物保存法》,是中国政府颁布的关于建筑保护的最初的法律,这个法律共14条,专门谈到了建筑的保护;1931年颁布了以城墙为保护对象的《保护城垣办法》;1932年成立了“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1935年颁布的《暂定古物的范围及种类大纲》规定了古物的种类,其中“建筑物”\n是十二种类之一。之后由于抗日战争使政府重心转向抗日,虽有《非常时期的古物保管方法》(1936年)、《保存名胜古迹暂行条例》(1940年)颁布,但处于战时,收效甚微,条款徒具虚文,某些重要的近代建筑未能幸免于战火。抗日战争及解放战争期间的中国共产党坚持历史唯物主义,将文物建筑作为历史文化遗产的一部分,采取了积极保护的方针,各解放区人民政府都曾发布过保护文物建筑的通知、布告、指示。1948年底,人民解放军在对北平形成包围之势的时候,为了保护京城的故宫、天坛、北海、中南海等文物建筑,解放军特地派人找到清华大学建筑系主任梁思成,委托梁思成组织编制了《全国重要文物建筑简目》,印发解放军相关基层,要他们南下时注意保护。后来,据该《简目》制定了新中国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共中央主席毛泽东多次电告解放军,注意保护清华大学、燕京大学等名校及北京的工业设施与文化古迹。如1948年12月17日,毛泽东通告解放军,“充分注意保护北平工业及重要文化古迹”。[7]在1949年解放浙江奉化县过程中,毛泽东曾指示部队:“在占领奉化时,不破坏蒋介石的住宅、祠堂及其他建筑物。”[8]要求将蒋氏祖居保护好。同年5月,在北京“都市规划委员会”上,各方专家对即将成为新中国首都的北京,提出了多套城市设计方案,但以彻底改造旧城、并以旧城为中心规划城市布局的方案占了上风。不久,梁思成等人的方案受到否定,《全国重要文物建筑简目》的第一项文物建筑“北平城全部”未能受到保护。\n二、1949年后中国对文物建筑与历史地段的保护实践新中国成立后,结束了百余年来外国列强肆意掠夺、盗运中国文物建筑的局面。中国的文物保护管理工作随着各个时期政治、经济情况的发展而变化,实践活动较为丰富:保护和研究古代文化遗产的工作列入了国家计划之内,人民政府拨出了专款,成立了保护、维修文物建筑的专门机构,如建筑工程部建筑科学研究院;制定了一系列方针政策和法令规章制度;梁思成等学者编写了《中国建筑史》等。从建国初的个别命令、指示,发展成为全面系统的《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法》的公布,进一步向法制和科学管理的正规化道路和发展。(一)1949—1966年:1950年5—8月,中央政府对文物建筑的界定与保护作了一些规定。5月24日,政务院颁布《禁止珍贵文物图书出口暂行办法》,禁止古建筑物、模型出口,制止了过去古建筑被拆除偷运出口的情况;颁布《为规定古迹、珍贵文物、图书及稀有生物保护办法》,规定:“各地原有或偶然发的一切具有革命、历史、艺术价值之建筑、文物、图书等,应由各该地方人民政府文教部门及公安部门妥为保护、严禁破坏、损毁。”[9]7月6日,政务院颁布了《为保护古文物建筑办法》的“指示”:“凡全国各地具有历史价值及革命史实的文物建筑,如革命遗迹及古城廊、宫阙、关塞、保垒、陵墓、楼台、书院、庙宇、园林、废墟、住宅、碑、塔、雕塑、石刻等等,以及上述各建筑物内之原有附属物,均应加以保护,严禁毁坏。”这一指示中还要求各相关方面“暂时利用古建筑的单位保持旧观,经常保护,建筑物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的危险物”;“如确有必要拆除改建时,必须经由当地人民政府逐级报呈各大行政区文教主管机关批准后始得动工”;“对保护有功者予以适当之奖励,破坏或疏于防范而致损者,应予以适当之处罚”。[10]上述两个“办法”、一个“指示”将保护范围明确包括到了近代建筑,“凡全国各地具有历史价值及革命史实的文物建筑,如革命遗迹”等,“\n均应加以保护、严禁毁坏”,规定“破坏或疏于防范而致损者”受惩处。兼之8月1日经政务院秘书厅通知各地“土改”组织,在土改革命工作中以7月6日的“指示”作为学习文件,使各地在土改工作中注意保护文物建筑。因此指示推动了文物建筑保护工作的开展。取得“文物建筑”保护成就的同时,随着“一五”的实施,人民革命情绪的高涨、中央某些领导人对于意识形态的过于倚重,一些后来实践证明是有远见的文物建筑保护专家及观念,被指责为“资产阶级学者”、“复古主义”、“资产阶级思想”,受到不公平的批判。一些与保护“文物建筑”背道而驰的举动也出现,同时在大规模的基本建设工程中,一些文物古迹与文物建筑遭到了破坏。[11]毛泽东在《反对党内的资产阶级思想》的讲话中批评“分散主义”时指出:“进城以来,分散主义有发展。为了解决这个矛盾,一切主要的和重要的问题,都要先由党委讨论决定,再由政府执行。比如,在天安门建立人民英雄纪念碑、拆除北京城墙这些大问题,都是经中央决定,由政府执行的。”[12]再如1958年9月,中共中央书记处肯定了1953年北京城市建设的“规划草案”,草案有一条要点:“对古代遗留下的建筑物,一概否定的态度显然不对;一概保留、束缚发展的观点和做法也是极其错误的,目前的主要倾向是后者。”\n[13]这种导向不利于文物建筑的保护。在新旧制度嬗变更革之际,旧的建筑被赋予新的功用是世界历史上的惯例,近代中国、新中国亦如此。人民政府对于古建筑合理利用的态度,可在政务院对天津市政府的有关批示中看出。1951年7月23日,政务院对天津市政府要求将一些废置庙宇改为学校的《报告》批示道:对“该废置的庙宇为具有历史文物价值之寺庙,则须妥加保护,防止破坏,不要轻易移作他用,倘必须使用时,应先与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洽商,取得同意。而且在使用中还须对该寺庙具有历史文物价值的部分妥慎保护,不得有任何破坏或变更”。这一明确指示,成为以后许多古建筑“古为今用”的根据。以北京而言,清初八大“铁帽子王”王府为新社会利用,清中叶的王府、晚清的王府也“古为今用”等[14]。与古建筑相类似,近代建筑(包括来华西人建筑)因成为新中国的物质基础之一而得到了充分的利用,由此这些近代建筑物反而得以保护,如上海市政府机关(英国汇丰银行)、青岛市政府机关(德国总督府)、武汉市政府机关(德国领事馆)等等。关于近代西式建筑为新社会古今为用的例子,可以解放初的事例来说明。1949年底,解放军“征用外国兵营”,毛泽东就此事致电刘少奇,说:“惟民主人士中害恐美病者,可能对我们征用外国兵营等行动有所不满,请注意解释”\n[15];50年代,周恩来到广州视察,专程到了沙面,周恩来指示要将沙面的原貌和环境保护下来,作为半殖民时期的历史见证,教育后人;并不反对沙面近代西式建筑成为苏联、波兰、越南等友好国家的领事馆与外事机构[16]。此外,解放后,近代西式建筑大多成为公产,被分配给工作人员或城市居民使用。由于住房少而人口多,不少建筑物的原来内部结构与功能被改变,甚至有外观也被改变者,对建筑物人为地造成了较大破坏。随着工业基本建设工程、农业生产建设的进行,对文物建筑也造成了一些破坏。为此,人民政府多次颁布了具有准法律约束力的“通知”、“指示”。1953年10月12日,政务院颁布了《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在基本建设工程中保护历史革命文物的指示》[17]。强调要以各种方式“对基建工地技术人员及工人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政策及技术知识的宣传和人才的培养”,规定了各级主管部门在确定较大规模的施工路线、施工地区之前,应与同级文化主管部门联系,必要时应即商定工地保护文物工作的具体办法,加以落实。又规定,一般地面古迹及革命建筑物,非属必要,不得任意拆除;确需拆除或迁移者,须经由省(市)文化主管部门报经大区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并报中央文化部备查。指示中还强调了对保护有功人员要予以表扬或奖励;而对革命纪念建筑、名胜古迹、古代建筑物、纪念建筑、古墓葬及古文化遗址等采取粗暴态度,任意加以拆毁,破坏致使遭受不可挽回的损失者,应由各级文化主管部门提请监察部门予以适当处分;其情节重大者,依法移送人民法院判处。可见,该“指示”\n实为具有准法律效力的文物建筑保护文献。1956年4月2日,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在农业生产建设中保护文物的通知》[18]。该通知在总结新中国建国七年来文物保护工作经验及参考世界各国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几个办法:广泛宣传文物保护政策法令,普及文物知识,开展群众性的文物保护工作,组织群众性保护文物小组的办法;将古建筑和各项文物纳入绿化和其他建设的规划加以保护和利用的办法;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文物普查,并由省(市)人民委员会先行将重要的革命遗迹、纪念建筑、古建筑、古墓葬、碑碣等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方法。之后将名单上报文化部审核,并且在普查过程中逐步补充,分期分批地由文化部报告国务院批准,置于国家保护之列。通知还提出了在重点文物地区进行农业生产基本建设规划的时候,必须征得文化部同意。这一次的普查和公布为有计划地分级保护管理工作打下了基础。通知明确了凡是“地下蕴藏的文物,都是国家的文化遗产,为全民所共有”的观念,规定在生产建设中发现有文物,应该立即报告当地文化部门,并且把出土文物移交文化部门保管。此后,建筑工程部曾组织过近代文物建筑的普查,也曾收集了一些资料,但大多散失在“文化大革命”中,仅有少数保存在个人手中。同时,各级人民政府发布了多项指示、通知、布告,对制止文物建筑的人为破坏起了较大的作用。1960年11月17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105次会议通过的《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该“条例”\n是建国以来十一年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总结。对地上地下文物的保管进一步条理化、系统化、科学化。《条例》明确规定了国家保护的文物的范围,省、市、自治区人民委员会所负担的职责,地方保护管理文物的专门机构,文物保护单位公布的程序,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维修、拆除、迁移、考古发掘、出国展览等,进一步把全国地上地下文物纳入了科学化管理的轨道。1961年3月4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公布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的通知》[19],《通知》说:“国务院同意文化部提出的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共计180处)的名单”,认为“文化部应当继续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分批报国务院核定公布,并协同有关的地方和部门加强保护管理工作”,同时要求各地根据《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内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划出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并逐步建立科学记录档案”,切实“做好所辖境内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工作”,“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计分为“革命遗址及革命纪念建筑物(33处)”、“石窟寺(14处)”、“古建筑及历史纪念建筑物”(77处)、“石刻及其他”(11处)、“古遗迹”(26处)、“古墓葬”(19处),共六类180处。颁布《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的当天,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指示》。要求文化部和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重申“两重两利”\n方针和保持原状、保护革命纪念建筑和古建筑环境的维修原则,要求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切实措施,把这次公布的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工作扎实做好。66    近百年来中国对文物建筑与历史地段的保护 王 川(二)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现已公认为十年浩劫。因此,除了党、政、军、群等单位使用着的近代建筑用房外,其他近代建筑大多遭到了破坏。各级机构曾采取了一些对文物建筑的保护措施,实效不大。如1967年3月16日在关于保护国家财产的布告中,国务院将文物图书的保护作为一项重要的内容写入保护国家财产的布告之中;1967年5月14日中共中央专门发布了《在无产阶级文化革命中保护文物图书的几点意见》,使许多重要的文物建筑得到了保护,免遭破损。1974年8月8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20],说:“保护古代建筑,主要是保护古代劳动人民在建筑、工程、艺术方面的成就,作为今天的借鉴,向人民进行历史唯物主义教育,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要切实做好保护和维修工作,分别轻重缓急订出修缮规划。对古代建筑的保护和修缮,要加强宣传工作,说明保护文物的目的和意义”,通知要求“在修缮中要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保存现状或恢复原状。不要大拆大改、任意油漆彩画,改变它的历史面貌。对已损坏的泥塑、石雕、壁画,不要重新创作复原。更不能借口保护文物大修庙宇,起提倡迷信的破坏作用”\n。这一通知对于社会上破坏文物建筑之风起了一定的制止作用。(三)1976年至今1976年之后,文物建筑保护工作得到了恢复,国务院于1980年5月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历史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21],要求“认真保护各种有历史意义和艺术价值的古建筑、石刻、石窟等历史文物。未经原来规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机关批准,不得对这些历史文物进行拆除、改建,严禁损伤或其他破坏活动,违者严惩”,国务院并批转了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古建筑和文物古迹保护管理工作的请示报告》,揭露和批判了文革对文物建筑的损坏,并针对当前文物建筑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切实加强文物建筑和文物古迹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同时建议在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加强对文物工作、城市建设工作的领导,对文物建筑使用情况作一次全面的调查了解;一切有损文物建筑安全和有碍开放游览的,都必须限期迁出;严肃法制,凡是故意违反规定破坏文物的要追究责任,情节严重者由文物部门依法起诉。报告还建议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生产建设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时,合理布局,把文物建筑纳入规划加以保护,并注意保持周围环境风貌,防止和合理“三废”\n;一些文物建筑和文物古迹附近新修建筑物的形式、色调、高度和体量,要考虑与周围的环境气氛相协调;任何单位在文物建筑周围修建新建筑都必须事先与文物部门协商并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报告着重指出了重要文物建筑必须坚持原地保存的原则。这两项公文的发布,对于建筑文物方面的拨乱反正起了一定的作用。1982年2月23日,国务院公布了“第二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2],要求“各地根据《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内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划出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并逐步建立科学记录档案。同时,还应督促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做好所辖境内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工作”,公布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共62处,分为“革命遗址及革命纪念建筑物”(10处)、“石窟寺”(5处)、“古建筑及历史纪念建筑物”(28处)、“石刻及其他”(2处)、“古遗址”(10处)、“古墓葬”(7处)等六类,是1961年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分类法的沿用,从国务院要求“各地根据《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看来,也是沿用“文化大革命”前制定的旧条例。显然,第二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公布时,几乎全盘沿袭60年代模式,而《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也不再适合改革、开放下新形势的需要了,修改并将“条例”上升为国家法律成为了必然。1982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由总则、文物保护单位、考古发掘、馆藏文物、私人收藏文物、文物出境、奖励、惩罚等构成。《文物保护法》分类有“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史迹(建筑物遗址、纪念物)”、“古文书(革命文献手稿、古文书典籍、历史资料)”等,反映出中国的社会主义特征,不同于日本、韩国[23]。80年代起,受国际影响,中国开始了从“面”、“环境”\n的角度对文物建筑进行保护。保护措施,由60年代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上升为“城”、“区”。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指定(1982年第一批,1986年第二批,1994年第三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指定(1982年第一次,1988年第二次)。这种保护分为两个方面:一是从文物保护法的角度,如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颁布;二是从城市规划法的角度,对文物建筑及其周围环境进行保护。这个方面的思想在1949年后不久就有建筑专家提出,如1950年2月,梁思成、陈占祥提出了《关于中央人民政府行政中心区位置的建议》,即著名的“梁陈方案”,提出在北京旧城外的西侧另辟新区,以东西干道连接新旧城,强调新修的建筑必须与文物建筑协调。1951年,梁思成在《北京———都市计划的无比杰作》一文中再次强调了同一思想。但梁思成的意见未被接受,他本人却被戴上一顶“旧城唯上”的复古主义帽子。从城市规划法的角度进行的保护,在中国取得了长足进步。1979年中国颁布了《中国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1983年颁布了《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城规划的通知》;1984年颁布了《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中国于1982年、1988年二次指定了全国重点风景名胜区);1991年,国务院又制定了《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上述几个“保护法”、“通知”、“条例”、“办法”\n从宏观(总体规划)、微观(区域规划)上规定了对文物建筑的保护。1982年的《文物保护法》在1991年进行了修改,仍有待完善,如虽然规定了对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近代建筑的保护性措施,但并未系统地修订到《文物保护法》;1996年公布的“第四批文物保护单位”中已有四川大邑县刘氏庄园等近代建筑,亦未及时修订《文物保护法》进行保护等[24]。1988年,根据60年代“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分类标准,国务院公布了第三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之后将分类标准作了调查,于1996年、1998年公布了第四、五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大致情况是:第三批:1988年1月13日公布,共258处,其中“革命遗址及革命纪念建筑物”(41处)、“石窟寺”(11处)、“古建筑及历史纪念建筑物”(111处)、“石刻及其他”(17处)、“古遗址”(49处)、“古墓葬”(29处);第四批:1996年11月20日公布,共250处,其中“古遗址”(56处)、“古墓葬”(25处)、“古建筑”(110处)、“石窟寺及石刻”(10处)、“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50处)、“其它”(2处);第五批:1998年公布,其中“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西华师范大学学报第四、五批分类标准中无“革命“字样。三、1949年后中国近代文物建筑保护思想与观念的演变特征概观1949年后的具体实践,可将1949年后中国近代文物建筑保护思想与观念的演变特征,依时间跨度归纳为以下两点。(一)前期以具有社会主义特色的保护观念为主:又可称为“带有政治色彩的保护观念”或“具有革命思想的保护观念”\n,这一观念在建国之初就已出现,表现明显并影响至今,只是现在的影响较之解放初期大为淡化。1950年5月24日颁布的《为规定古迹、珍贵文物、图书及稀有生物保护方法》第一条就明确规定:“各地原有或偶然发现的一切具有革命、历史、艺术价值之建筑、文物、图书等,应由各该地方人民政府文教部门及公安部门妥为保护,严禁破坏、损毁”;同年7月6日颁布的《为保护古文物建筑方法》的“指示”明确指出:“凡全国各地具有历史价值及革命史有关的文物建筑,如革命遗迹及古城廓、宫阙……,均应加以保护、严禁毁坏”,如此之类的文件还有很多,从条文将“革命”作为建筑的“三大价值”之首(又有历史、艺术价值)及将“革命遗迹”与“古城廓”之类的古代建筑相提并论看来,可见当时评判近代建筑物是否值得保护时,有否“革命价值”是前提。这一评判近代建筑物价值的标准,在评定及公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时表现得尤为突出。1962年公布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69处,近代建筑仅5处:“武昌起义军旧址”、“八一南昌起义旧址”、“北京大学红楼”、“上海中山故居”、“中山陵”,全为具有重要革命价值,如武昌起义军旧址是辛亥革命的标志,八一南昌起义旧址公认为解放军建军之地,北京大学红楼为“五四”反帝、反封建运动的中心,其余二处为民主革命先行者孙中山的“革命遗迹”。1982年公布第二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62处,近代文物建筑仅1处(“八七”\n会议旧址,原英商怡和洋行旧址);同年11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分类是“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史迹(建筑物遗址、纪念物)”、“古文书(革命文献手稿、古文书迹典籍、历史资料)”等。第三、四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近代建筑物增多,大多具有革命意义。由于革命历史事件或名人原因,使武汉英租界英商怡和洋行旧址(因“八七”会议在此召开成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等近代建筑物成为了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而不是由于该所建筑物本身具有的西方建筑与艺术价值而受到保护。就科学、历史、艺术价值而言,武汉近代建筑物中不少高于怡和洋行大楼的。可见,以革命历史事件或名人原因作为近代建筑物价值的评判标准,具有相当的局限性,后果排除了大部分具有科学、历史、艺术价值的近代建筑物,保护的覆盖面小。有学者认为,国务院公布的第一至三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500处,其中“革命遗址及革命纪念建筑物”84处,是从近现代革命史的角度提出的,若从近代建筑史的角度看,具有研究价值的仅十余处。近代建筑尚未同古代建筑一样从“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方面去认识,被看作近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而仅仅是作为“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而受到保护[25]。\n(二)近十余年来逐渐与国际接轨、向外国借鉴的保护观念:上世纪80年代末以来,中国出现了近代文化热,重新评价与认识了中西文化交流。而自从1985年加入了《保护世界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约》(ConventionConcerningtheProtec-tionoftheWorldCulturalandNaturalHeritage)后,中国文物建筑的保护观念逐渐与外国接近并接轨。国外先进的保护理念、方法等被源源不断地引入[26],因此,对于近代建筑,尤其是具有殖民主义、帝国主义渊源的建筑,随着历史的推进及中国社会认识水平的变化,中国的评价也越趋于与世界主流接轨。1988年11月10日,建设部、文化部联合发出《关于重点调查、保护优秀近代建筑物的通知》,体现了在新形势下,国家主管部门对近代建筑价值的认识和评价,及开始重视其保存与再利用问题。《通知》指出,“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近代建筑物是近代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建筑无论在建筑史上还是在中国历史和文化发展史上都有其一定的地位。一些近代建筑物已经成为城市的标志和象征,其建筑形式和风格已经构成了城市的独特风貌,展现了城市建筑艺术和技术发展的历史延续性,对培养人民群众热爱家乡、热爱祖国的高尚情操有重要作用”\n,《通知》要求各地做好近代建筑物的调查、鉴定与保护工作。《通知》发出后,此项工作在各地主管部门的主持下,同中日合作进行的中国近代建筑调查互相配合,经过两年多的努力,向建设部和文化部报送了一批推荐作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近代优秀建筑名单和资料。1991年3月17—19日,“近代优秀建筑评议会”\n在北京召开。会上专家指出,我国的近代优秀建筑是我国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历史、中国文化发展史和中国建设史上都具有相当重要的地位,是对人民群众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民族传统和革命传统教育的生动教材。特别是有的近代建筑物已成为某些城市的标志和象征,同其它古建筑、现代建筑一起,展现着该城市建筑艺术和技术发展的延续性,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但是,近年来,不少地方在城市开发和旧城改造过程中对保护近代优秀建筑造成了不同程度的破坏。因此,由各级城市规划部门和各级文物部门密切配合,制定切实可行的保护办法,采取措施,认真做好近代优秀建筑的普查、鉴定和保护管理工作。会上专家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由各级文物部门向各级人民政府申报,将具有典型意义的近代优秀建筑分批核定公布为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而报请国务院核定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近代优秀建筑,必须是保存基本完好并且今后能够不作改动的、具有重要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近代优秀建筑。近代优秀建筑一经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对其进行保护,使用单位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负责保护建筑物和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并负责建筑物的保护和维修。当地文物部门、城市规划部门对此应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指导。会议认为,近代优秀建筑现大多正在使用,对此应在城市规划中确定为保护项目,采取保护管理措施。重点保护其外貌,同时对其周围的环境作必要的控制。会议还认为,对近代优秀建筑比较集中,且整体风貌保存较好的地段,各地城市规划部门要特别注意保护其整体环境风貌,在城市规划中划定保护地区的界线,由城市规划部门会同文物保护部门依据《城市规划法》严格管理。保护地区内定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仍按《文物保护法》的要求进行保护和管理。会议提出了《专家建议近代优秀建筑名单》,包括了“原岭南大学马丁堂”、“沙面英法近代建筑群”、“原华西大学”等共96个项目,请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和文物部门立即采取措施,注意加以保护,建议国务院在核定公布第四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时给予积极考虑。1991年7月2日,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在《关于印发近代优秀建筑评议会纪要的通知》[27]中,指出“我国的近代优秀建筑是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求“各级有关部门继续做好近代优秀建筑的调查工作,对确有保护价值的项目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公布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按《文物保护法》切实做好保护和管理工作,对有保护价值但因使用要求难以定为重要文物保护单位的项目,应在城市规划管理中采取措施保护其外貌,按《城市规划法》做好保护和管理工作。”\n1996年11月20日,第五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公布,共250处,其中近代建筑群5处,近代建筑20处。《关于印发近代优秀建筑评议会纪要的通知》的问世,及近代建筑与近代建筑群列名第五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着中国文物建筑的保护观念逐渐与外国主流接轨。受此影响,各地区在文物建筑的保护上也有新进展。如上海地方还公布了《上海市优秀近代建筑保护管理办法》,划定了“风貌保护区域”,确定了市文管会、规划局、房管局为管理机构,三者各有侧重,相辅相成,在建筑文物尤其是近代建筑保护上取得了较大成效;广州有关方面也在“沙面英法近代建筑群”、“原岭南大学马丁堂”等近代建筑保护上有明显进展,甚至翻修了荔湾区上下九路、越秀区北京路、东山区文明路的骑楼[28],其成效有目共睹。可见预见,将来中国的文物建筑保护观念将更趋与国外接近或一致。参考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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