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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10-14 发布

学校规章制度之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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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规章制度之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实施细则 ‎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普通中小学的办学行为,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实现打造“教育名县”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江西省义务教育条例》《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09〕7号)和省教育厅《关于切实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赣教基字〔2009〕50号)《江西省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若干规定》(赣教基字〔2013〕71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  第二条  本县范围内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阶段公、民办中小学适用本细则。‎ ‎  第三条  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各中小学校长为本校规范办学行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  第二章  教学管理 ‎  第四条 严格规范作息时间。 学校应对学生在校作息时间进行科学合理的安排,严格控制学生每天在校集中学习时间,保证充分的睡眠时间,保障学校开展社团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时间,坚决纠正各种侵占学生休息时间的做法。‎ ‎  小学、初中、高中学生每天在校集中学习时间分别不超过6小时、7小时、8小时;睡眠时间分别不少于10小时、9小时、8小时。‎ ‎  走读生早上到校时间冬季不早于7:50,夏季不早于7:30;放学时间冬季不晚于17:30(小学不晚于17:00),夏季不晚于18:00(小学不晚于17:30);走读生不上晚自习。住校生晚自习结束时间不晚于21:00,总时间不超过90分钟。‎ ‎  教师要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提高课堂效率,做到上课不提前,下课不拖堂。‎ ‎  第五条  严格规范教学时间。义务教育阶段每学年总教学时间39周,其中上课时间35周,学校机动时间2周(由学校视具体情况自行安排,如学校传统活动、文化艺术节、读书节、运动会等),复习考试时间2周(九年级下学期毕业复习考试时间可增加2周)。寒暑假、国家法定节假日共13周。高中阶段每学年总教学时间41周,其中上课时间40周,社会实践时间1周。寒暑假、国家法定节假日共11周。学校不得增加或减少教学时间。‎ ‎  第六条 严格落实课程计划。 学校要按照国家和省颁布的课程计划编排学校课程计划,开齐开足并上好每一门课程。不得调整、增减课程和课时,不得赶超教学进度和提前结束新课。‎ ‎  教师要严格按照“课务分工表”和“学期课程表”实施教学,坚决杜绝“两张课表”‎ 现象。普通高中必须确保学生完成所有必修课程和共同选修课程(必选课程)的学习,学校在常规教学班的基础上,开设选修课教学班,由学生自由选择。‎ ‎  第七条 严格落实体育活动时间。 学校要积极开展阳光体育运动,采取措施,保障中小学生每天锻炼1小时。在中小学全面实行大课间体育活动制度,每天上午统一组织学生进行不少于25分钟的大课间体育活动。寄宿制学校每天要组织学生出早操和晨练。‎ ‎  第八条 严格控制学生课外作业。 各中小学要严格控制学生的课外作业量,同时正确引导家长和社会的积极参与,切实把过重的课业负担减下来。小学一至三年级不留书面家庭作业,可布置一些适合小学生特点的体验式作业。小学其它年级每天书面家庭作业总量控制在1小时以内,初中书面课外作业总量不超过90分钟,高中书面课外作业总量不超过2小时。‎ ‎  第九条  严格规范学生用书的管理。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辅材料“一科一辅”的规定,每个学科只可选择一种经省级有关部门评议公告的教辅材料,并应遵循家长自愿的原则。学校和教师不准向学生推荐、推销和变相推荐、推销任何教辅资料和学习用品;教师不得用教辅资料布置作业;严禁教师通过征订教辅资料谋取利益。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认真做好教科书的循环使用工作。‎ ‎  第三章  考试与学生评价 ‎  第十条 ‎ ‎ 严格规范考试行为。要严格规范和控制考试次数和科目。‎ ‎  小学一至三年级不举行任何形式的统一考试,从四年级开始,除语文、数学每学期可举行1次全校统一考试外,不得安排其他任何统考。每门课每学期测试不超过2次。‎ ‎  初、高中每学期进行期中和期末两次学科统一考试。除高三年级外,其他各年级一律不得举行区域性联考和模拟考试。科任教师平时可根据学科单元(模块)学习完成情况进行必要的单元检测、自测。‎ ‎  考试内容严禁超出课程标准。教育质量监测严禁公布学生分数和按考试成绩给学生排名次、座次。切实加强对中考和高考信息的管理,禁止任何部门和学校利用各种媒介对学生中考、高考成绩的宣传和炒作。‎ ‎  第十一条  切实改进对学生的评价办法。学校要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发展性评价,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小学考试取消百分制,实行等级加鼓励性评语的评价办法,推行“星级学生”评价,在初中、高中实行学业水平和综合素质评定相结合的评价办法。‎ ‎  第十二条  严格规范各类竞赛活动。严禁在小学阶段举办各类学科竞赛。未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部门、团体和学校不得擅自组织学生参加各类学科竞赛,不得“以赛促销”、“以赛代销”任何资料和其它商品。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组织学生参加任何商业性质的庆典、开业仪式等活动。‎ ‎  第四章  招生和班级编排 ‎  第十三条  严格规范招生行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照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严格实行划片招生,严禁举行或变相举行与入学挂钩的选拔性考试,坚决制止各种学科竞赛、特长评级、考试成绩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录取相挂钩,严禁以学习成绩作为学生跨区域就读的依据。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就近入学的新生应占绝大多数,非正常跨区域招生比例不得高于10%。小学要严格控制新生入学年龄,原则上不得招收未满6周岁的儿童就读。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前以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开辖区内每一所义务教育学校的招生计划、范围、程序、时间等,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  普通高中采用初中毕业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与综合素质评价相结合的方式招收新生,并逐步扩大将示范性高中招生指标均衡分配到区域内初中的比例,严禁另行组织其它任何招生考试,高中择校生招生要严格执行“三限”政策(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 ‎  任何学校不得通过承诺减免或奖励有关费用等非正当手段争抢生源,不得向生源单位或个人支付有关费用招揽生源,不得利用其它中介机构、培训机构变相违规招生。‎ ‎  第十四条  严格规范编班行为。按规定控制班额,逐步使中小学校班额符合省定标准(小学班级人数不超过45人;初中和高中班级人数不超过50人)。‎ ‎  义务教育阶段不分设重点校和非重点校,各学校也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学校不得以兴趣班、特长班、实验班及竞赛辅导等名义变相举办重点班,不得以学生获奖、竞赛和考试成绩作为编班的依据。学校要按照随机的方式对学生和教师实行均衡编班。编班过程要邀请家长、社区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等参加,并主动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监督。‎ ‎  第五章  补课办班行为和教育资源管理 ‎  第十五条 严禁举办复读班。 普通高中不得占用公共教育资源举办、参与举办或变相举办高三复读学校、复读班,不得招收往届高三毕业生插班复读,不得为社会力量举办的复读班提供教学场所和师资。‎ ‎  第十六条 严禁违规补课。各公、民办学校和教师一律不得在课余时间、寒暑假、双休日和其他法定节假日组织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不得暗示家长或家长委员会等形式的家长机构收取补课费,组织补课。‎ ‎  在坚持自愿和不收费的前提下高三年级学生可根据教学需要在寒暑假适当安排补课,补课时间不超过假期的三分之一,天气特别炎寒时不得组织学生补课。‎ ‎  公办学校不得组织或参与举办“占坑班”及校外文化课补习,不得利用节假日举办学科培训班、特长班、奥赛班、兴趣班、提高班等,不得将校园、校舍出租给其它教育机构举办各类培训班。‎ ‎  第十七条 ‎ ‎ 严格规范学校改制,切实维护公共教育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不得将公办学校出售、转让。中小学、幼儿园全面停止审批新的改制学校。义务教育阶段要进一步明确办学性质,不得再实行“国有民办”、“公办民助”、“民办公助”等办学形式。‎ ‎  第六章  教师管理 ‎  第十八条  严格规范教师行为。中小学教师要严格遵守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八不准》《上饶县教育系统“五条禁令”》和上饶县教育体育局《关于改进教育系统工作作风的若干规定》。严禁在职教师有偿补课、有偿家教。在职教师不得接受学生及其家长任何馈赠的现金、有价证券、有价礼品等,不得替培训机构进行招生宣传及组织生源,收取介绍费。禁止教师违反规定授课、布置作业。严禁教师歧视学生,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公办在职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家教、校外办班。严禁教师利用上班时间上网炒股、打牌、聊天、看电影、玩游戏,或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严禁教师参与赌博或以娱乐为名、以钱为注的变相赌博。‎ ‎  第十九条  严格教师师德考核。对教师的师德考核采取教师个人自评、家长和学生参与测评、考核工作小组综合评定等多种方式进行。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年度考核应评定为不合格,并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职务(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奖励和特级教师评选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 ‎  第二十条  切实改革对教师的评价办法。要建立教师成长档案,促进教师业务能力和教学水平的提高,推动教师的专业化成长。学校不得向班主任、教师下达升学指标,不得以升学率、考试成绩作为主要依据对教师进行排名、奖惩。‎ ‎  第七章  监督和奖惩 ‎  第二十一条  县教育体育局成立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规范办学行为专项督查机制和表彰奖励机制,采取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全县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情况进行督查,并将督查结果同中小学发展性教育督导评估挂钩,同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示范校评估挂钩,同评优评先、经费划拨、项目安排、政策优惠等挂钩。‎ ‎  第二十二条  中小学校在规范办学方面有违规行为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撤销荣誉称号、取消项目与资金安排等处罚,并限期整改;对民办学校违规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对于违规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直至行政处分。‎ ‎  第八章  附则 ‎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上饶县教育体育局。‎ ‎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