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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10-20 发布

人力资源科安全生产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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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科安全生产责任制 ‎ 人力资源科是矿井的劳动、工资管理部门,负责劳动、工资、保险、等管理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一、岗位职责 ‎1. 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安全指示`指令精神,严格遵守《劳动法》及各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 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做好工人调配、工资调整、劳保发放、等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3. 贯彻劳动法规定,控制加班延点,维护职工合法权利。‎ ‎4. 贯彻劳动纪律管理规定,负责对职工劳动纪律的教育和检查。‎ ‎5. 参与矿井重大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办理事故责任者惩处手续参加工伤鉴定工作。‎ ‎6. 把安全工作业绩纳入到职工晋级和奖励考核的重要内容。‎ ‎7. 组织做好工人的定期体检工作,根据职业禁忌症的要求,做好工种分配和调整。‎ ‎8. 按国家、行业及上级规定,从数量和质量上保证安全技术人员、工作卫生人员和消防保卫人员的配备。‎ ‎9. 在办理临时用工协议时,应有安全方面的条款,并会同有关部门执行。‎ ‎10. 建立健全内部各项规章制度,搞好安全用电、防火、防盗等安全工作,定期检查,排除隐患。‎ ‎11.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关注消防安全,积极开展各项消防安全活动。‎ 二、责任追究 未执行《劳动法》及国家有关矿井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未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的,人力资源科负直接责任。未掌握现场劳动力配备情况,合理调整劳动组织的,人力资源科负直接责任。工资二次分配管理办法和各类承包、奖励办法编制不合理,或未严格执行的,人力资源科负直接责任。‎ 劳动保护政策的宣传、教育不到位或劳动防护用品的审批不及时、未能对老、弱、病、伤(残)人员及时进行劳动鉴定并予以合理安置、未提供接触煤尘、有毒有害物质和其他有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名单,配合医疗部门定期组织查体的,人力资源科负直接责任。未做好下岗职工的登记、管理、待遇落实工作,或未配合教培部门搞好上岗前的培训致使富余人员上(转)岗后不能适应安全生产需要的,人力资源科负直接责任或重要责任。与上级部门配合不力,工人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出现漏培,人力资源科负直接责任或重要责任。因对井口考勤系统维护管理不善,影响职工考勤,或不能准确掌握职工升入井人数,人力资源科负直接责任。‎ 对全矿劳动纪律监督、检查不力或处理违章、违纪职工不严格,、档案管理员工作失职,造成档案资料损毁、丢失、涂改的、未准确、及时做好劳动工资(保险)统计,人力资源科负直接责任。 工作地点存在事故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的,人力资源科负直接责任。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