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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10-20 发布

煤质发运科副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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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质发运科副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 煤质发运科副科长是煤质运销公司生产过程中安全生产的主要负责人,协助科长开展安全检查、安全管理等工作。必须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履行好本职工作范围内业务职责和安全管理职责,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煤质发运科副科长在工作中应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本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 一、岗位职责 ‎1.积极配合经理开展安全管理、安全检查工作,保证在安全生产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 ‎2.参与制定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3.必须加强对分管业务班组的领导,对业务班组提出需要解决的安全生产问题,要协调好相关的工作,及时发现、解决有关问题。‎ ‎4.定期组织进行各业务班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对排查出来的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并积极组织落实。‎ ‎5.按时参加公司及储运部召开的安全生产会议,针对现场安全工作提出具体建议。‎ ‎6.经常深入现场,及时查处现场存在的问题,经常检查特殊工种的持证上岗情况。‎ ‎7.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8.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关注消防安全,积极开展各项消防安全活动。‎ 二、责任追究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煤质发运科副科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上报公司处理: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对现场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拒不执行矿井安全监察机构及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检查指令的。‎ 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煤质发运科副科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的;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所分管的业务班组出现安全事故,煤质发运科副科长负主要责任。煤质发运科未有效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的,煤质发运科副科长负主要责任。未按要求参加公司、煤质运销公司的安全生产会议,未定期参与组织安全隐患排查,煤质发运科副科长负主要责任。不能保证煤质发运科岗位操作人员齐全,或煤质发运科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煤质发运科副科长负主要责任。‎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