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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3-31 发布

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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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1、新工人入厂必须到规定的医院进行体检,要将体检情况存入个人健康档案。  2、对接触粉尘、噪音等危害职业的人员必须要进行上岗前、在岗时、离岗前的健康检查。  3、从事职业危害的人员,公司每两年组织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健康体检。  4、生产单位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5、生产单位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对本人和胎儿有危害的作业。  6、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7、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单位必须如实、无偿提供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8、生产单位发现疑似作业病、职业病人时要及时向公司职业健康管理部门报告。  9、生产单位要根据公司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给予适当的岗位津贴和保健措施。  10、公司、分公司职业卫生档案设专人负责管理,不得随意损坏、丢失、传播,永久保存。   11、各种记录材料要按规定及时存档,并进行分档归类管理。  12、档案的调阅应经单位负责人或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