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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12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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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总论
第一节 税法的概念
一、税法是义务性法规;综合性法规。税法为公法,但仍具有一些私法属性。
二、税收法律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
主体
一方是征税机关;
一方是纳税人:我国采取属地兼属人的原则。
客体
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即征税对象
内容
是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应承担的义务
是税收法律关系中最实质的东西,也是税法的灵魂
税收法律关系的
产生、变更与消灭
由税收法律事实来决定(参考经济法)
分为税收法律事件(不可抗力等)和税收法律行为
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
对权利主体双方是平等的。
对其享有权利的保护就是对其承担义务的制约
第二节 税法的原则
一、税法原则
1、 税法基本原则:“公法实效”
1.税收法定(是核心)
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法定、要素法定。
内容包括:税收要件法定原则(纳税人、课税对象等税收要件)
税务合法性原则(对税务机关要求,依法依程序)
2.税法公平
包括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源于平等性原则。
3.税收效率
包括经济效率和行政效率。
4.实质课税
根据并根据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决定纳税人的税负
2.税法适用原则:“四优于,两溯及”
法律优位
原则上高位法优于低位法。
新法优于旧法
例外:普通法与特别法;程序性税法引用“实体从旧,内容从新”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突破了法律优位原则。
程序优于实体
税收争讼法原则:税收争讼发生时,程序法优于实体法,以保证国家课税权的实现
法律不溯及既往
程序性税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的溯及力
实体从旧、程序从新
实体法不具有溯及力。
程序法在特殊情况下具有溯及力。
新税法对于公布实施前发生、实施后进入税款征收程序的纳税义务,原则上具有约束力。
第三节 税法的要素
【考点4】一、:税法要素
1、 纳税义务人
自然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法 人:可划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可按企业的不同所有制性质进行分类等。
我国法人主要有四种:机关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社团法人。
代扣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税等,税务机关将支付手续费
代收代缴义务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受托方,交货时代收。也支付手续费。
2、 征税对象:即征税客体
决定了各个不同税种的名称。是区别一种税与另一种税的重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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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税法最基本的要素,体现着征税的最基本界限,决定着某一种税的基本征税范围。
税基是又叫计税依据,解决对征税对象课税的计算问题。对征税对象的量的规定。
税基有两种形态:1.价值形态(从价):按征税对象的货币价值计算,如增值税
2.物理形态(从量):按征税对象的自然单位计算,如城镇土地使用税
1、 税目
税目反映具体征税范围。是对征税对象的质的界定。
并非所有税种都规定有税目,例如企业所得税就没有。
2、 税率:比例、累进、定额、超率累进税率(土地增值税)
税率类别
应用的税种
比例税率
比例税率分:单一比例税率、差别比例税率、幅度比例税率
差别比例税率分:产品差别:如消费税、关税。
行业差别:如营业税(已退出)。
地区差别:如城建税。
定额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等
累进税率
全额累进税率
我国没有。临界点时税收负担不合理,不利于增加收入。
超额累进税率
个人所得税中的工资薪金和个体、承包项目。解决纵向公平
超率累进税率
土地增值税
3、 纳税环节
按照纳税环节的多少,可将税种分为一次课征制和多次课征制。
4、 纳税期限(★★)
有三个概念: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缴库期限。
纳税期限为1个月或1个季度的,缴库期限为期满之日起15日内。
为1、3、5、10、15日的,缴库期限为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次月1日-15日申报。
5、 附则:1、此项税法的解释权,2、税法的生效时间。
第四节 税收立法与现行税法体系
【考点5】:税收立法与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1、 税收管理体制:划分税权的制度。大类可划分为税收立法权和税收执法权。
税权的纵向划分——:中央与地方;税权的横向划分——:立法;司法;行政;
21、税收立法原则: 1.从实际出发 2.公平 3.民主决策
4.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5.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与废、改、立相结合
32、税收立法权及其划分
①按照税种类型的不同来划分;特定领域的立法权归特定政府。
②根据任何税种的基本要素来划分;授于某级政府(不多见)
③根据税收执法的级次来划分。:【我国采用】立法权可以给予某级政府,行政上的执行权给予另一级——:基本法规的立法权放在中央政府,具体实施规定的立法权属于低级次政府或政府机构。
我国的税收立法权的划分就属于这种模式。
4.我国税收立法权划分的现状
(1)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以及全国统一开征的地方税的立法权集中在中央。
(2)地方适当的地方税收立法权。地区性地方税收的立法权应只限于省级立法机关或经省级立法机关授权同级政府,不能下放。
5.税收立法机关
分类
立法机关
形式
举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正式立法
法律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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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律
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XXX法+1外资企业适用+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立法
暂行条例4
《增值税、消费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暂行条例》具有法律性质
税收法规
国务院——:税收行政法规
法律的实施条例、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地方人大——:税收地方性法规
只有海南省、自治区
税收规章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税收部门规章
法规的实施细则、办法、规则、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税务代理试行办法【国税总局】
省级地方政府——:地方规章
城建税、房产税等暂行条例的地方实施细则
6. 税收立法、修订和废止程序:
1.提议阶段; 2.审议阶段; 3.通过和公布阶段。
国务院税收主管部门(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调查并提议,由国务院负责审议,涉及法律的,报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总理名义发布,法律由国家主席名义发布。
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7. 一国税法一般包括:税法通则、各税税法、实施细则、具体规定。
1、划分标准
划分标准
税法分类
税法的基本内容和效力
税收基本法(现在没有)和税收普通法
税法的职能作用
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
(税收征收管理适用的法律制度为税收程序法,按税收征管机关不同分为税收征管法、海关法、进出口关税条例等)
税法征收对象
商品和劳务税税法-增值税、消费税、关税(3个直接税)
所得税税法
财产、行为税税法-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
资源税税法-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特定目的税税法-车辆购置、耕地占用、烟叶、船舶吨税
行使税收管辖权
国内税法、国际税法、外国税法
国际税法,一般而言,效力高于国内税法。
间接税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关税。直接税以所得税和房产土地税为主。
我国税制是以直接税和间接税为双主体的税制结构。
【考点6】:第五节 税收执法
一、税务机构的设置
省级
省以下级
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垂直领导
上级税务局垂直领导
地方税务局
省级地方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双重领导,以地方政府领导为主
上级税务局和同级政府双重领导,以上级税务局垂直领导为主
另由海关总署及下设机构负责关税征收管理和受托征收进出口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税款征收管理权限划分(今年估计不考)
海关负责:关税、船舶吨税、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机关
征收税种
国税
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企业所得税;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等、证券印花税
地税
城建税、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等
关税、船舶吨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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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
(1)涉外税收政策的调整权集中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
(2)除民族自治地区和经济特区外,各地均不得擅自开征或停征全国性的地方税种。
(2)共享税的征管职责根据税种属性和方便征管的原则确定。
三、税收收入划分★★★
“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将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
(1)中央税政府固定收入: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关税、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证券印花税等。
(2)地方税政府固定收入:房产税、城镇土地税(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契税。
(3)共享税: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收入包括——33大税2小税:
增 值 税:各50%
企业所得税:中铁总公司、各银行总行、海洋石油企业的归中央,其余64分成。
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属中央(实际免征个人所得税),其余64分成。
资 源 税:(海洋石油企业归中央,其余归地方)。
城市维护 建设 税:中铁总公司、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归地方。
【考点7】:第七节 国际税收关系(专门章节第12章)
税收管辖权划分原则:属地原则-地域管辖权
属人原则-居民管辖权(居住期限和住所标准)、公民管辖权(国籍标准)
1、 国际重复征税
狭义的国际重复征税强调被重复征税的纳税主体与征税对象都具有同一性。
广义的国际重复征税则在狭义基础上,还包括纳税主体与征税对象具有非同一性时所发生的国际重复征税,以及因对同一笔所得或收入的确定标准和计算方法的不同所引起的国际重复征税。
产生国际重复征税的前提条件:纳税人所得或收益的国际化和各国所得税制的普遍化。
产生国际重复征税的的根本原因:各国行使的税收管辖权的重叠。
各种情况中,最主要是同时行使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造成的重叠。
国际重复征税类型
纳税人税源
产生原因
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
同一纳税人同一税源
不同征税原则
经济性国际重复征税
不同一纳税人同一税源
股份公司经济组织形式
税制性国际重复征税
同一纳税人同一税源
复合税制度
国际税收中所指的国际重复征税一般属于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
2、 依据税收管辖权相互重叠,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情形
①居民与地域管辖权的重叠(最主要)
②居民与居民管辖权的重叠
③地域与地域管辖权的重叠(支付地与劳务发生地的差异)
3、 国际税收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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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税收协定通常属于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的税种。
②避免双重征税的办法一般的方法有免税法、抵免法等5.税收无差别待遇
③防止国际偷、漏税和国际避税是主要内容,措施一般采取情报交换和转让定价。
第二章 增值税法
第一节 征税范围和纳税义务人
【考点1】一、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增值税征税范围包括:1.销售货物;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3.销售服务;
4.销售无形资产;5.销售不动产;6.进口货物。
1.销售或进口的货物: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货物:有形动产。含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受托方按照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修理修配劳务,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提示】不含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聘用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已支付工资,难道还能开发票)
3.销售服务(7项)
试点行业
应税服务
具体内容
1. 交通运输业
11%
(国际不征)
1)陆路运输
包括:包括铁路运输、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及其他陆路运输
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照陆路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2)水路运输
远洋运输的程租、期租(提供船舶配备人员)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
3)航空运输
航空运输的湿租(类似期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
4)管道运输
通过管道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质的运输服务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运输逾期票证收入,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2. 邮政业
11%
1)邮政普遍
包括: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函件、包裹等邮件寄递,以及邮票发行、报刊发行和邮政汇兑等
特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不含快递公司
3.电信业
基础电信11%
固网、移动网、互联网等提供通话语音通话服务、:出租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
增值电信 6%
利用固网、移动网、互联网等提供彩信、上网等服务、卫星电视信号
4.建筑业11%
11%
建筑物、构筑物的修补、加固、养护、改善属于建筑服务-修缮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装修服务,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5.金融服务
贷款服务6%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
基金、信托、理财等资产管理产品持有到期的收益。
融资性售后回租。
不征收
存款利息、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不征收增值税。
★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贷款利息,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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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部分现代服务业 6%
1)研发和技术
包括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2)信息技术
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3)文化创意
设计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宾馆等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的活动,按照文化创意服务中的“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
4)物流辅助
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和收派服务
5) 有形动产
租赁17%
1)含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2)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 17%
停车费、过路费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11%
将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11%税率
6)鉴证咨询
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翻译服务和市场调查服务属于咨询服务。
7)广播影视
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 服务
7.生活服务
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按照“文化体育服务”缴纳增值税。
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考点2】4、确定一项经济行为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除另有规定外,一般应同时具备“境内、属于应税业务范围、为他人提供、有偿”四个条件。
1. 符合有偿条件,但无需缴纳增值税的情形
① 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
② 存款利息。
③ 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④ 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⑤ 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2. 不符合有偿条件(无偿),由于具备营业性,需缴纳增值税的情形
①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
② 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视同发生应税行为,照章缴纳增值税。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3. 非经营活动:不视同提供应税服务,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① 行政单位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
(同时符合:国务院或财政部或省级政府批准、省财政票据、全额上缴财政)
② 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③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酒店为员工提供工作餐,宾馆为员工提供宿舍)
非经营活动不视同提供应税服务,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收取会费,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
4. 在境内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不动产(重要)
① 服务或者无形资产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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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③ 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1. 特殊销售主体的境内销售:缴纳增值税
境外向境内销售完全或不完全在境内发生的服务(不含租赁不动产)
2. 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不缴纳增值税
境外向境内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使用的无形资产;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考点3】二、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
1.罚没物品拍卖收入上缴财政的,不征税。将罚没物品纳正常销售渠道销售的,征税。1.货物期货: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征收。谁开票谁是纳税人。
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的期货保税交割标的物、原油期货保税、铁矿石保税暂免)
2.供电企业利用自身输变电设备对并入电网的企业自备电厂生产的电力产品进行电压调节,收取的并网服务费,属于提供加工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
3.二手车的经销业务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行为。
4.经营罚没物品(未上缴财政的)收入照章征收增值税。
52.航空公司已售票但未提供航空运输服务取得的逾期票证收入,按照航空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63.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免费使用的不征。
74.单(多)用途卡售卡方:充值时不缴税,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因发行或者销售单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充值时不缴税,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考点4】三、不缴纳增值税的特殊项目
(1)货物期货中保税交割货物暂不缴纳。
(2)特定纳税人收取的特定范围会员费收入(党费、国际组织费用等)。
(3)燃油电厂从政府财政取得的发电补贴(不是从购买方取得的)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
(41)罚没物品变价或拍卖收入如数上缴财政的。
(52)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
(63)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74)药品生产企业在销售自产创新药后,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
(85)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用于公益事业服务,不缴纳增值税。
(96)存款利息不征收增值税。
(107)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不缴纳增值税。
(118)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征收增值税。
(912)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130)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销售单用途卡(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所属集团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的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
【考点5】四、视同销售行为
①请他人代销和销售代销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或代销款就交税。若均未收到,则180天。
二、销售代销货物 受托方:①售出时发生纳税义务;②按实际售价计算销项税;③取得委托方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④代销手续费单独开票的,应按“服务业”税目6%的税率征收。
②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货物移送时,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A.向购货方开具发票;B.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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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视同销售货物的主要行为:
货物来源
货物去向
自产或委托加工
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
用于投资、分配、无偿赠送等改变所有权的情形
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
外购
用于投资、分配、无偿赠送时视同销售
★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只能作进项税额转出。
④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销售应税服务、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考点6】五、混合销售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混合销售,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考点7】六、纳税义务人与扣缴义务人
承包人以发包人(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销售劳务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
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二节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登记管理
【考点8】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根据纳税人会计核算水平和经营规模),划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1一、一般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的范围: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的所有销售额。
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经营期,是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
★★★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以及发生应税行为的纳税人,应分别计算,分别适用登记标准。
会计核算健全,可以成为一般纳税人。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的,在申报期结束后201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办理资格登记或身份选择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105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10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仍不办理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直到改正。
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指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
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的,税务机关当场登记。不一致的,应当场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2二、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变了,应该不会考)
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
① 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50%以上),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
50万元以下(含)
② 批发或零售货物的纳税人
80万元以下(含)
③ 提供应税服务的纳税人
500万元以下(含)
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指自然人)必须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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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三节 税率和征收率
【考点8】一、增值税税率
17%税 率: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原增值税17%的税目、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水路运输的光租业务和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肉油、桉油、香茅油;麦芽、复合胶、人发
调制乳;淀粉
11%税 率:交邮电建、不动产的销售、出租、转让土地使用权。
农产品、植物油、盐、水、气、饲料、农药农机、二甲醚、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等、
6%税 率:其他服务、销售无形资产为6%。
零税 率:
(1)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
(2)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
主要包括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服务:
(3)国际运输服务,取得相关资格的,适用零税率,未取得的,适用免税。
程租服务,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的,由出租方申请适用零税率。
向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程租、期租服务,承租方适用零税率。
向境外单位和个人提供程租、期租服务,出租方适用零税率。
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由境内实际承运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的经营者适用增值税免税。
二、征收率
5%征收率:销售、出租不动产适用增值税征收率为5%。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保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
一般纳税人营改增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
一般纳税人营改增后以营改增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
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
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天然适用)
★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3%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符合政策,采用简易纳税方法的项目。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全额纳税的
物管服务的纳税人收取的自来水差额费用。
非企业性单位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研发、技术、鉴证咨询、销售技术、箸作权。
一般纳税人提供教育辅助服务。
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只能开具普通发票。可以放弃减税,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开具或由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纳税人销售旧货(二手倒卖),绝对不能开具专票。
★使用征收率计税就要求纳税人采用简易征税办法缴税,不能抵扣该项目相关的进项税额。
采用征收率计算的税额,不能称为销项税额,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直接就是应纳税额;
对于一般纳税人,是其应纳税额的组成部分。
三、兼营行为的税率选择
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
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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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税 率: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原增值税17%的税目、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水路运输的光租业务和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11%税 率:粮棉油、农产品、农机、图书等、交邮电建、不动产的销售、出租、转让土地使用权。
6%税 率:其他、销售无形资产为6%。
5%征收率:销售、出租不动产适用增值税征收率为5%。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
(1) 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
(2) 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税率
具体规定
基本税率
17%
(1)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适用低税率和零税率的外)
(2)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
(3)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水路运输的光租业务和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低税率
11%
(1)交通运输服务
(2)邮政服务
(3)基础电信服务
(4)建筑服务
(5)不动产租赁服务
(6)销售不动产
(7)转让土地使用权
(8)原粮棉油、水气居民用煤、图书、饲料农机农药、农产品等。
低税率
6%
(1)现代服务(租赁服务除外)
(2)增值电信服务
(3)金融服务
(4)生活服务
(5)销售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除外)
零税率
(1)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
(2)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主要包括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
(3)境内单位和个人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由境内实际承运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的经营者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17%为增值税的基本税率,应税劳务及绝大部分货物销售、部分营改增服务适用此档税率。
11%和6%为营改增试点增设的低税率,不涉及货物,只涉及“营改增”的项目。
增值税加工劳务的税率不会涉及13%,只可能是17%的基本税率或3%的征收率;
【考点9】增值税征收率(★★★)
征收率
具体规定
特殊征收率5%
全面“营改增”过程中的特殊项目:
(1)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建或者取得的不动产
(2)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经营租赁)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
(3)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4)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
(5) 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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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其他个人出租(经营租赁)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
(2) 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
(1) 一般纳税人的不动产经营租赁和不动产销售。
(2) 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3) 一般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或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
(4) 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
(5) 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法定征收率3%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简易征收办法
【提示1】除全面“营改增”适用5%征收率以外的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发生应税行为,征收率均为3%
①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②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全额纳税的
③物管服务的纳税人收取的自来水差额费用。
④非企业性单位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研发、技术、鉴证咨询、销售技术、箸作权。
⑤一般纳税人提供教育辅助服务。
减按2%征收增值税
①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但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开具(由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纳税人销售旧货(二手倒卖),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只能开具普通发票。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规定的采用征收率计税,属于增值税税收优惠的组成部分。
第四节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
一、使用征收率计税就要求纳税人采用简易征税办法缴税,不能抵扣该项目相关的进项税额。
2.采用征收率计算的税额,不能称其为销项税额,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直接就是应纳税额;
对于一般纳税人,是其应纳税额的组成部分。
【考点10】增值税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
适用: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的特定情形
一般纳税人销售或提供或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的货物、应税劳务、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二、扣缴计税方法: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计税
方法
适用主体
计算税额公式
一般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
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简易计税方法
①小规模纳税人
②一般纳税人的特定情形
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当期销售额(不含增值税)×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行为时适用。
一般纳税人销售或提供或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的货物、应税劳务、应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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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扣缴计税方法
扣缴义务人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公式和适用税率计算应扣缴税额。
第五节 一般计税方法销售额的确定
【考点11】一、销售税额的计算一般计税方法销售额的确定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不含税销售额×适用税率-当期进项税额
(一)销售额【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所谓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优质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销售额中包含的项目
销售额中不包含的项目(销项税额和代收费用)
(1)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
(2)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
(3)消费税等价内税金
(1)销项税额
(2)受托加工代收消费税税金及费用
受托加工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代办保险收取的保险费、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销货方对此类代收费用开具发票的除外)
题目中出现: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增值税收入。
【提示】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外币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一经确定,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
(二)特殊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掌握)
1.采取折扣方式销售
①折扣销售(数量或降价销售):可按折扣后的余额计算销项税额。
特点:销售时折扣已确定发生,有条件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并在入账时直接扣除。
要求:符合发票管理规定的只限于价格的折扣,且需在金额栏体现,在备注栏注明的折扣不得被减除(想想发票就知道,备注不参与计算)。 可按折扣后的余额计算销项税额。
②销售折扣(现金折扣、鼓励回款):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特点:销售时按照总价法入账(不考虑现金折扣),发生时作为理财性支出(抵减所得税)。
销售折扣(现金折扣)的税务处理规则: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③销售折让:质量不合格引起,可以从销售额中减除。
2.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
按新货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减除旧货收购价格;但(金银首饰可按实收无税价款)。
3.还本销售:销售额就是货物的销售价格,不得扣除还本支出。、必须纳税。
4.以物易物,应互相开票,不能直接抵冲
45.包装物押金处理:
①销售货物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在1年以内不并入销售额征税。逾期的应并入销售额征税。
②酒类产品:无论是否返还,收到就做销售处理。(黄酒、啤酒除外,比照一般货物)。
56.直销的增值税处理:看谁销售、看销售给谁
67.贷款服务的销售额
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银行提供贷款服务按期计收利息的,结息日当日计收的全部利息收入,均应计入所属期的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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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的销售额:收取的手续费、管理费、服务费等各项费用
(三)按差额确定销售额(避免重复征税)
1.金融商品转让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出现负差,可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不得转入下年。【不能跨年】
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逾期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逾期90天后应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金融商品买入价采取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核算,36个月不许更改。
2.经纪代理服务的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收代支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3.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销售额
融资租赁的销售额:有形动产融资租赁17%,不动产融资租赁11%。
经央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纳税人,从事有形动产租赁,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两息一税(借款利息、债券利息、车购税)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融资性售后回租的销售额:属于贷款服务,6%税率。
经央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纳税人,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扣除本金和两息(借款利息、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营改增过渡期中,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参照上款执行。也可选择不扣除本金【傻了】。
4.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不包括代收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5.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6.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
“旅游不算食住行、签证门票接团费”——: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相关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选择上述办法的试点纳税人,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7.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8.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老项目除外)
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
房地产老项目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9.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差额扣除的有关规定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差额缴纳增值税的,如因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可向税务机关提供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进行差额扣除。
★★★纳税人以契税计税金额进行差额扣除的:(只适用于简易计税方法,前期未抵扣或放弃政策)
营改增前缴纳契税的:先减除再分离
应纳税额=[ 含税交易价格-契税计税金额(含营业税)÷(1+5%)]×5%
营改增后缴纳契税的:先分离再减除
应纳税额=[ 含税交易价格÷(1+5%)-契税计税金额(不含增值税)]×5%
【解释】取得不动产时的价格的确认:以发票为主,契税资料为辅。
10.按照差额确定销售额的扣除凭证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税务机关有疑议的,可要求提供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3)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4)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注意】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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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同一扣除金额不能同时享受扣额和扣税的双重扣除待遇。
(四)视同销售货物和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
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行为,纳税人销售货物的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发生应税行为的价格明显偏低或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或者有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或者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销售额的,在计算增值税时,销售额要按照如下列规定的顺序核定销售额:来确定,不能随意跨越次序:
(1)按照最近时期同类应税货物、应税行为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应税货物、应税行为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价公式一: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可选)
【考点12】二、进项税额的确认和计算抵扣 :
一、可以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扣税凭证
适用情况
(1)增值税专用发票
境内采购货物和接受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购买机动车
(3)农产品收购发票OR销售发票
收购免税农产品
(4)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进口货物
(5)完税凭证
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1.特殊情况之一——计算抵扣
(1)计算抵扣购进农产品的进项税
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专票的,按专票上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农产品中收购烟叶的进项税抵扣公式比较特殊:
烟叶收购金额=烟叶收购价款+价外补贴=烟叶收购价款×(1+10%)
烟叶税应纳税额=烟叶收购金额×烟叶税税率(20%)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1.20(烟叶收购金额+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扣除率(11%)扣除率13%
销售卷烟税率是17%,所以烟叶的扣除率还是13%。
与书上P324页前后计算烟叶税,前后不一致。
烟叶价外补贴属于农产品买价,烟叶税计税的价外补贴统一使用收购价款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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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外补贴必须在同一张发票上据实体现才可以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2.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办法2015增加
1. 适用试点范围: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一般纳税人。必须按照此方法各省可自定。
①改革1,取消了专票农产品收购发票海关专用缴款书的抵扣功能,改为实耗扣税法确定可抵扣的进项税。
②改革2,将农产品进项税额的扣除率由13%改为纳税人再销售货物时货物的适用税率。
★即销售货物的税率是17%,扣除率就是为173%;销售货物的税率是1311%,扣除率就是为131%。
2. 核定方法:
⑴以下3种方法核定:
①投入产出法:进项税额=销售量×农产品单耗×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②成本法:税进项税额=主营业务成本× 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③③参照法:
⑵直接销售的: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平均购买单价×1113%/(1+113%)
⑶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
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11%/(1+11%)
农产品单耗数量、农产品耗用率、和损耗率统称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
3.特殊情况之二——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办法
(1)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抵扣,60%的当期抵扣;40%的第13个月。第一年为60%,第二年为40%。
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此规定。
(2)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购置原价或作价)超过50%的,参照执行。
不动产原值,是指取得不动产时的购置原价或作价。
(3)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60%的当期抵扣;40%的第13个月。
(4)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和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
★★40%部分,应于转用的当期扣减,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于转用的当月起第13个月抵扣。
(4)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时,未抵扣完毕的,转让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5)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用于非应税项目时,需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实际为进项税额转出=全部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原值)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小于或等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大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于改变用途的当期扣减,并从该不动产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与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差额。
(5)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时,尚未抵扣完毕的,转让当期抵扣。
对不同的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其待抵扣进项税额。
(66)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用途改变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按照本条规定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60%的部分于改变用途的次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0%的部分于改变用途的次月起第13个月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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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改变用途的次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不动产在建工程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其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于当期全部转出;其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注意辨析】不动产、不动产在建工程发生非正常损失进项税处理规则的差异
损失标的
进项税处理规则
不动产在建工程
(未建好、还未提折旧)
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于当期全部转出;其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使用中的不动产
用不动产净值率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8)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时,其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于注销清算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待抵扣进项税额记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并于可抵扣当期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4、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通行费,暂凭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抵扣:
通行费种类
进项税的计算抵扣
高速公路通行费
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
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5、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进项税准予抵扣。
二、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不得抵扣,兼用的全部抵扣。
★购进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均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提示1】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提示2】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不属于生产经营中的生产投入和支出不得抵扣。
【注意辨析】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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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正常损失所对应的进项税包括:
(1)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2)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上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相关链接】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小于或等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大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于改变用途的当期扣减,并从该不动产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与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差额。
不动产在建工程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其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于当期全部转出;其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注意辨析】不动产、不动产在建工程发生非正常损失进项税处理规则的差异
损失标的
进项税处理规则
不动产在建工程
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于当期全部转出;其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使用中的不动产
用不动产净值率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3. 特殊政策规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
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相关(相关费用)、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不得抵扣。
4.一般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进行年度数据调整清算(防止纳税人利用公式月度内避税)。
45.法理理解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
第一类——:业务不该抵。税收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
第二类——:凭证不合规。取得的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法规。
第三类——:资格不具备。
①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②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1)购进货物、接受应税劳务及发生应税行为之后,增值税链条中断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如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和应税行为、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和应税行为、用于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和应税行为等。
(2)采用简易征税方法计算增值税,适用了低于正常税率的征收率。
(3)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规定的,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货物来源
货物去向
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非应税项目
(所有权未发生变化)
投资、分红、无偿赠送
(所有权发生变化)
购入
不视同销售不计销项
视同销售计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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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抵进项)
(可抵进项)
自产或委托加工
视同销售计销项(可抵进项)
三、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具体处理方法(重点和难点)
(1)购入时不予抵扣——进项税额转出
先计入增值税进项税,以体现发票记录的完整内容;
再作进项税转出,将税金计入采购成本,以体现严格遵守了不得抵扣进项税的规则。
(2)已抵扣进项税额后改变用途、发生非正常损失、出口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进项税额转出
进项税额转出有常见的四种转出方法,即直接计算转出法、还原计算转出法、比例计算转出法和净值折算转出法。
①直接计算进项税额转出的方法—适用外购材料、不动产在建工程的非正常损失、改变用途等
②还原计算进项税额转出的方法—适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农产品发生非正常损失、改变用途等
③比例计算进项税额转出的方法—适用半成品、产成品的非正常损失;兼营不得抵扣进项税项目
④净值折算转出的方法—适用于已抵扣过进项税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改变用途、发生非正常损失等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3)平销返利的返还收入——追加冲减进项税额处理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凡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
取得的返还收入采取冲减进项税的方法:即便缴纳增值税,也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计算公式(重点)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考点13】三、应纳税额的计算-认证时间与未按期申报
计算应纳税额的时间限定
1.当期进项税额的认证时间:
①2017年7月1日+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之日起360日。
自2016年3月1日起,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
自2016年5月1日起,B级纳税人取得新系统开具的专票,可以不再进行认证,查询、选择。
②2017年7月1日+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开具之日起360日+稽核比对。
申请稽核未取得结果的专用缴款书进项税额,在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中核算。
2.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处理
属于发生真实交易且属客观原因的,经审核,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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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不可抗力;司法、行政机关扣押、封存资料;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其他情形。
【考点14】四、特殊计算规则
1.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税务处理——:形成留抵税额
2.扣减发生期进项税额的规定(重点和难点)★★★
(1)购入时不予抵扣:当月的,进项税额转出
先计入增值税进项税,以体现发票记录的完整内容;然后再作进项税转出,将税金计入成本。
(2)已抵扣进项税额后改变用途、发生非正常损失、出口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进项税额转出
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转出方法:即直接计算转出法、还原计算转出法、比例计算转出法和净值折算转出法。
直接计算转出法:适用外购材料、不动产在建工程的非正常损失、改变用途等
还原计算转出法:适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农产品发生非正常损失、改变用途等
比例计算转出法:适用半成品、产成品的非正常损失;兼营不得抵扣进项税项目
净值折算转出法:适用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改变用途、发生非正常损失等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23.销售折让、中止或退回涉及进销项税的处理扣减当期进项税额的规定
①退还给购买方的,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一般纳税人因进货退回和折让而从销货方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进货退回或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扣减。——退货扣减不追溯【跨月,不可以进项税额转出,只能扣减}
②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平销返利冲进项
③购进货物或劳务事先已经抵扣了进项税,发生用途变化不该抵扣进项税的,扣减,无法准确确定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不抵改变当期转
4.商业企业向供货方取得返还收入的处理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凡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采取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方法。
应冲减进项税金=取得的返还资金/(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
各种返还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5.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存货及留抵税额处理
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一般注销不问进项与留抵。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转让,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全盘重组携带进项。
46.金融机构开呢办个人实物黄金交易(贵金属交易)业务
支行汇总网点数据,按预征率(省国税局确定)预征,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统一清算计算补缴纳。
销售开国税局普通发票,而非金融专业发票。
【考点15】五、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计税方法
适用
机构所在地国税申报
不动产所在地地税预缴
简易计税
1一般纳税人老项目
2小规模纳税人
3个体工商户非住房
5%征收率,扣减预缴
预缴都一样:
(全部价款+价外费用-购置原价或取得作价)÷(1+5%)×5%
自建房没有购置原价或取得作价。
一般计税
1一般纳税人新项目
2选择适用的老项目
11%税率,扣减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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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额,当时已抵扣或放弃采用简易计税)
个人转让住房:不足2年全额,超过2年免征。转让非住房:简易计税。均为地税直接申报。
个体工商户转让住房:同个人一样。但存在地税预缴+国税申报。
除一般计税方法外,异地预缴额=申报额,(自建一样适用,不扣除就行)本地申报无需再缴。
购置原价或取得作价的合法凭证:税务监制发票、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仲裁书、公证书等。
【考点15】六、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计税方法
适用
机构所在地申报
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
简易计税
清包工、甲供工程、
一般纳税人老项目
3%征收率,扣减预缴
(全部价款+价外费用-分包款)÷(1+3%)×3%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计税
一般纳税人新项目、
选择适用的老项目
11%税率,扣减预缴
(全部价款+价外费用-分包款)÷(1+11%)×2%预征率
除一般计税方法外,异地预缴额=申报额,本地申报无需再缴。
异地预缴需提供凭证: (二)与发包方、分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分包合同复印件;
(三)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其他个人不适用。
【考点16】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计税方法
适用
申报
异地预缴
简易计税
1一般纳税人老项目
2小规模纳税人
5%征收率
扣减异地预缴
含税销售额÷(1+5%)×5%
一般计税
1一般纳税人新项目
2选择适用的老项目
11%税率
扣减异地预缴
含税销售额÷(1+11%)×3%
注意预缴率为3%
住房
小规模和其他个人
5%征收率减按1.5%
含税销售额÷(1+5%)×1.5%
除一般计税方法外,异地预缴额=申报额,后回本地均无需再缴。
自然人出租、转让不动产由不动产所在地地税部门负责征收,不存在预缴。【估计不会考征收部门】
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考点17】八、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含接盘)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计税方法
适用
处理
简易计税
1一般纳税人老项目
5%征收率,不得扣除土地价款。
一般计税
1一般纳税人新项目
2选择适用的老项目
销售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土地价款)÷(1+11%)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销售面积÷可售面积×土地价款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销售的,预征率3%,次月申报。向其他个人销售不得开具增值税增值税专用发票。
可扣除的土地价款:直接支付+政府、土管部门+直接支付+省级财政部门监制的财政票据。
房地产项目,兼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免征增值税的房地产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建设规模”为依据进行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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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简易计税、免税房地产项目建设规模÷房地产项目总建设规模)
第六节【考点18】 简易征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应纳税额的计算
简易计税方法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适用对象,既包括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应税行为;
也包括一般纳税人发生的特定应税行为。
应税行为
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
固定资产
①按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过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再转让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
经营旧货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
自2016年2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七节 【考点19】 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征收(★★★)
一一、、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和纳税人
(一)1、进口环节增值税征税范围
范围:申报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境内的货物、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均应缴纳增值税。
不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个人物品以及无法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现行规定执行(即缴纳“行邮税”)。
(二)2、进口环节增值税的纳税人
进口货物增值税的纳税人是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
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作为纳税义务人。
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可作为代收代缴义务人。
二3、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适用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适用税率与境内商品交易税率相同。
★即便是小规模纳税人,进口计税时也适用17%和13%的税率,不适用征收率。
三4、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计算
1.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注意】在进口环节不能抵扣任何境外税款。
二、【考点20】跨境电商税收管理办法
1、 实际交易价格:货价C、运费F、保险费I。(CIF)
2、 单次交易限额2000元,全年20000元。
限额以内的:关税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按70%征收。超过限额的,全额征收。
3、 进口运费按同期货物运费率计算,保险费按“货价加运费”总额的3‰计算。
采用铁路或公路运输进口货物的运费和保险费=境外边境口岸价格×1%
进口商品自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退货的,可申请退税。
第八节【考点20】 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的退(免)增值税基本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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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税种仅限于增值税和消费税。
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零税率不同于免税,比免税更优惠,免税往往指某一环节免税;
零税率是指整体税负为零,出口环节免税且退还以前纳税环节的已纳税款,所谓的即“出口退税”。
一、出口退(免)税的基本政策:
(一)出口免税并退税:——包括“免、退”税和“免、抵、退”税;
(二)出口免税不退税:——只免不退;前套环节前一套纳税环节就是免税的,不含税,无需退税。
(三)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不免不退。国家限制或禁止出口的。
二、【考点21】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 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范围
1.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1)出口企业的类型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登记条件
工商登记
税务登记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企业类型
出口的货物
退(免)税
政策
有有
有
有
各类单位或个体户
出口企业
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
免税并退税
无有
有
无
生产企业
委托出口货物
无有
有
无
非生产单位
非出口企业
委托出口货物
免税
(2)企业出口给外商的新造集装箱,交付到境内指定堆场,并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同时符合其他出口退(免)税规定的,准予按照现行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
(1)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2)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3)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货物、卷烟和超出免税品经营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经营范围的货物除外)。——:专供监管免税店;隔离区内销售。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用于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国际招标建设项目的中标机电产品。上述中标机电产品,包括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的机电产品。
(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国际运输企业用于国际运输工具上的货物。暂仅适用于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销售给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且不向海关报关而输入特殊区域的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
3.生产企业视同出口货物的条件
同时符合:一般纳税人+持续2年以上经营+A级+上一年度销售5亿元以上+货物的同类或相关性。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
(1)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①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②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③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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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货物,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①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②不经过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③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经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国家税务局认定的集团公司,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以及集团公司与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
(4)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
①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②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专票。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③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4.出口企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是指对进境复出口货物或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行的加工修理修配。
5.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
对融资租赁出口货物试行退税政策。对融资租赁企业、金融租赁公司及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境外承租人且租赁期限在5年(含)以上,并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的货物,试行。。
(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1、免抵退税: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适用: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生产企业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和无形资产
外贸企业直接将应税服务或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出口的
2、免退税: 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进项多少退多少,取不到进项发票不退税)
适用: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以下称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
外贸企业外购服务或无形资产出口
退(免)
税办法
适用企业和情况
基本政策规定
企业
具体情况
免抵退税
生产企业
(1)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2)列名的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
(3)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和无形资产
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外贸企业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外贸企业直接将服务或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出口
特殊行业企业
(1)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2)境内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规定服务
(3)航天运输服务参照国际运输服务适用零税率
免退税
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
(1)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以下称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
(2)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外贸企业外购服务或无形资产出口
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3、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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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实行“免、退”税办法;外贸企业直接将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或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出口的,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三)四、增值税出口退税率
1.增值税出口退税率的一般规定——规定的退税率或适用税率
退税率一般为其适用税率或国家规定的退税率。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外,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为其适用税率。
服务和无形资产的退税率为《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增值税适用税率。
按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税率和出口货物退税率孰低的原则确定。
2.增值税出口退税率的特殊规定
(1)外贸企业购进按简易办法征税的出口货物、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其退税率分别为简易办法实际执行的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国家不可能贴钱】
(2)出口企业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其加工修理修配费用的退税率,为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3.适用不同退税率的货物、劳务及跨境应税行为,未分开报关、核算或划分不清的,从低适用退税率。
(四)五、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1.票据依据
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出口货物、劳务的出口发票(外销发票)、其他普通发票或购进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确定。
2.金额依据★★★
生产企业:一般为实际离岸价(FOB)扣除保税料件或免税原材料后价格
外贸企业:一般是购进货物专票的金额或海关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应将原材料成本并入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开具发票
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为购进货物的专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中标机电产品:生产企业为销售机电产品的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
外贸企业为购进货物的专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其他单位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专票上的金额
出口进项税额未计算抵扣的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折余价值。
出口行为
出口企业
退(免)税计税依据
出口货物、劳务
生产企业
出口货物、劳务的实际离岸价(FOB)——应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税务机关有权核定
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
生产企业
按出口货物的离岸价(FOB)扣除出口货物所耗用的海关保税进口料件的金额后确定
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加工后出口的货物
生产企业
按出口货物的离岸价(FOB)扣除出口货物所含的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的金额后确定
出口货物(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除外)
外贸企业
为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
外贸企业
为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外贸企业应将加工修理修配使用的原材料(进料加工海关保税进口料件除外)作价销售给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应将原材料成本并入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开具发票
出口进项税额未计算抵扣的已使用过的设备
出口企业
退(免)税计税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原值
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原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已提累计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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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税金额=折余价值×退税率
销售的货物
免税品经营企业
为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中标机电产品
生产企业
为销售机电产品的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
外贸企业
为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
出口企业其他单位
作为购买方的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购进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
出口设备情形
适用政策
计算
1、免税购入的设备
免税
无进项,不需做转出
2、未抵扣进项税额的设备
退税
退税金额=折余价值×退税率
3、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设备
免税或征税
免税,已抵扣的进项全额转出;
征税,征税金额=出口金额÷(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关于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设备出口,:选择免税,转出的进项税额是按照设备购入时的价值计算的;
选择征税,销项税额是按照设备折旧后,当前的出售价格计算的。
由于当前销售价格一般要低于原购入的价格,故相应的征税金额小于要转出的进项金额。因此,这时企业企业选择适用征税更合适。
【归纳】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1.对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而言,一般是扣减所含保税和免税金额之后的离岸价;
2.对于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而言,一般是购进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3.对于提供应税服务企业而言(P86,10):
(1)其他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零税率应税行为,免抵退税计税依据为提供零税率应税行为取得的收入。
(2)实行免退税办法的退(免)税计税依据为购进应税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解缴税款的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金额。
(五)六、增值税免抵退税和免退税的计算★★★
1剔: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离岸价-免税料件价)×(征税率-退税率)
2抵:当期应纳税额=内销销项-(总进项--剔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3算尺度:免抵退税额=(离岸价-免税料件价)×退税率
4比退:2比3,取其小。2减3,为留抵。
5免抵税额:实质为应免抵退税额减去实际退税额=尺度-比
【考点22】七、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和应税行为的增值税免退税
实行免退税办法的退(免)税计税依据为:购进应税货物、应税行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海关专用缴款凭证或解缴税款的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金额。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出口价格计算退(免)税。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和应税行为增值税免退税
【免退税政策归纳】:外销免税不计销项;进项被分为应退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退税率低于征税率产生,转入成本)一分为二。
分应 退 税 额=退(免)税计税依据×退税率
进项税额转出=退(免)税计税依据×(征税率-退税率)
退税率低于征税率的,计算出的差额部分计入出口货物劳务成本。
【考点23】八、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和劳务及应税行为
出口免税政策适用于:①以往环节未纳过税②以往环节税金缴纳情况不明无法准确计算退税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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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免税,货物、劳务、应税行为,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退税,应当转入成本。
(一)适用范围:
1.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规定的货物,列举15项,如: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软件产品。
(4)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
(5)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
(6)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
(7)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
(8)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
(9)规定的出口免税的货物,如油、花生果仁、黑大豆等。
(10)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
(11)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
(12)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13)以人民币现金作为结算方式的边境地区出口企业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国家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
(14)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
(15)已使用过的设备。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下列货物和劳务:
(1)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包括进口免税货物和已实现退(免)税的货物】。
(2)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销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3.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零税率的除外:
(1)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2)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3)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4)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5)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业服务和收派服务、保险服务。
(6)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发行、播映服务。
(7)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8)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
①电信服务。
②知识产权服务。
③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
④鉴证咨询服务。
⑤专业技术服务。
⑥商务辅助服务。
⑦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⑧无形资产。
(9)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取得相关资质的国际运输服务项目,纳税人未取得相关资质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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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境内单位和个人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的经营者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12)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13)市场经营户自营或委托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
八四、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和应税行为
一是国家明确取消出口退税(限制出口)的货物劳务和应税行为;
二是有出口违规行为的企业出口的货物劳务和应税行为;
三是未从事实质性出口经营活动。
四是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
五是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免税核销或不予免税核销的卷烟。
五九、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
范 围:合理、自用的生活办公类货物和服务(含修理修配劳务)
不 适 用:工业用机器设备、金融服务、国家规定的其他货物和服务、非合理范围内的货物和服务
免税货物和服务、含税价格800元以下的货物及300元以下的服务。
其 他:除车辆和房租外,每年申报退税金额(含税)超过18万元以上不适用。不限于专票。
退税期限:1、4、7、10月,最延次年1月,10日内确认。礼宾司审核+北京国税局办理
退税金额:专票上注明的税额发票上的数字→含税金额÷(1+征收率)×征收率
六十、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
境外旅客:在中国大陆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183天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
退税物品:境外旅客本人在退税商店购买且符合退税条件的个人物品。
不包括:退税商店销售的免税品(以前没交过税);禁止、限制品;规定的其他物品
申请退税的条件:
1.同人同日同店超500达到500元人民币;
2.物品尚未启用或消费;
3.离境日距购买日不超过90天;
4.物品由境外旅客本人随身携带或托运出境。
应退增值税额=含税销售额×退税率11%
退税方式:未超过10000元的, 可现金退税,超过10000元的,只能银行转账。
可扣减必要的退税手续费。
七十一、出口货物、劳务和应税行为退(免)税管理
生产企业,签订出口合同的交通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在退税凭证尚未收集齐全的情况下,可凭出口合同和销售明细账等,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抵、退”税。但需申报“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申请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一般纳税人+持续经营2年及以上;
32.生产的交通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生产周期在1年及1年以上;
43.上一年度净资产大于同期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退税额之和的3倍;
54.没有逃税、骗税等恶意违规行为。
考点1:签订出口合同的交通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在退税凭证尚未收集齐全的情况下,可凭出口合同和销售明细账等,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抵、退”税。
考点2:出口退(免)税凭证、资料应当保存10年。
考点3:骗取退税款的,可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经省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停止其退(免)税资格半年以上。
半年以上1年以下←不满5万元→1年以上1年半以下←50万元以上→1年半以上2年以下←25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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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 税收优惠
一、《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农业产品: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解释1】一定是的初级农产品。
【解释2】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外购农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规定范围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按规定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解释3】纳税人采用“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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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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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营改增规定的优惠政策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专项民生服务
(1)幼、老、残、医、婚、葬提供的服务;
(2)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2.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1)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2)包含伙食费,不包括赞助费、择校费。
3.特殊群体提供的应税服务
(1)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2)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4.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
5.文化和科普类服务
(1)纪念馆等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2)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3)个人转让著作权。
6.特殊运输相关的服务
(1)台湾航运、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2)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3)青藏铁路公司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
7.以下利息收入
(1)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
(2)国家助学贷款。
(3)国债、地方政府债。
(4)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6)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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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8.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
9.保险类
(1)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2)再保险服务: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再保险服务。
10.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QFII)、沪、深港通、通过基金互认、证券投资基金、个人从事转让。
11.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1)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
(2)银行联行往来业务。
(3)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
(4)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
12.符合规定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增值税。
实收资本>2000万元;担保费用不超过银行贷款利率50%;合规经营2年以上;
2年中小企业担保占80%以上,800万元以下担保占50%以上;
单户不超10%+3000万元以下;担保余额大于净资产3倍,代偿低于2%。
13.非经营性活动或非经营性收入
(1)各党派、团体收取党费、团费、会费以及国际组织收取会费,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
(2)国储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储备任务,从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
14.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15.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16.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
17.住房类
(1)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2)为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
18.土地使用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房屋产权
(1)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2)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4)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19.就业类
(1)随军家属就业。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增值税。军政治和后勤证明。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3年内免征增值税。师政治机关证明
(2)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1.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2.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3.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4.婚姻介绍服务;
5.殡葬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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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7.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8.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9.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10.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11.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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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13.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14.个人转让著作权;
15.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16.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17.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18.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
19.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
20.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21.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22.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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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24.再保险服务;
25.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26.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27.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28.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29.以下利息收入:
(1)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
(2)国家助学贷款;
(3)国债、地方政府债;
(4)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6)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7)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8)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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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QFII)、沪港通、深港通、通过基金互认、证券投资基金、个人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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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增值税即征即退
1.软件产品的税务处理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不含单纯汉化)对外销售,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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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3.经央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4.纳税人享受安置残疾人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1)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2)纳税人本期应退增值税额=本期所含月份每月应退增值税税额之和
月应退增值税额=纳税人本月安置残疾人员人数×本月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
(三)扣减增值税规定
1.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同上政策扣除,但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
2.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对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同退役士兵政策。
(四)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五)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北上广深特殊政策: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征免税项目:
(一)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的增值税政策(了解)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征免税项目:
(一)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的增值税政策(了解)
退税比例有30%、50%、70%和100%四个档次。
(二)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1.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蔬菜的范围。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蔬菜的范围。
2.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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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
1.豆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
2.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产品,均免征税。
(四)制种行业增值税政策
制种企业在下列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1.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佣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2.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五)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六)债转股原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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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债转股企业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签订的债转股协议,债转股原企业将货物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债转股新公司的,免征增值税。
(七)自2014年3月1日起,对外购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以下称特定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以下称2类油品),且使用2类油品生产特定化工产品的产量占本企业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各类产品总量50%(含)以上的企业,其外购2类油品的价格中消费税部分对应的增值税额,予以退还。
予以退还的增值税额=已缴纳消费税的2类油品数量×2类油品消费税单位税额×17% (六)债转股原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按债转股企业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签订的债转股协议,债转股原企业将货物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债转股新公司的,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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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八)小微企业新优惠政策(重点)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政策需更新)
【解释】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八九)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2020年供暖季结束,向居民个人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十)自2016年至20182020年,继续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
(十一)自2017年至20192020年,广电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限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九)自2016年至2018年,继续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
(十二)对符合条件的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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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增值税起征点(仅限于个人):
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3.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4.应税服务的起征点:
(1)按期纳税的,为月应税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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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有关减免税规定
(一)纳税人兼营免、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二)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放弃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优先适用零税率。
1.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2.纳税人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
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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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节 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前面已讲传统增值税纳税时间)
1.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不论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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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
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除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和销售代销货物以外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移送的当天。
2.纳税人进口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3.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4.增值税应税服务:营改增的规定:
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1)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3)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情形,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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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纳税期限
(一)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的仅限于小规模纳税人及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
(二)以月(季)为纳税期: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以天(1、3、5、10、15)为纳税期: 5日内预缴,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结清上月税款。
(三)进口货物:海关填发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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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纳税地点
纳税人
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
①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②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非固定业户
在销售地、劳务发生地和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进口货物
报关地海关纳税
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营改增”汇总纳税管理办法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只有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等批准后,其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才能按照《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可汇总的进项税:用于“营改增”项目的进项税参与汇总;非“营改增”项目的不得汇总。
总机构汇总应缴纳的增值税=汇总的销项税额-汇总的进项税额-分支机构预缴的增值税税款
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按照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和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计算公式为:应预缴的增值税=应征增值税销售额×预征率 具体的计算公式如下:
航空运输企业分支机构预缴的增值税=销售额×预征率
邮政企业分支机构预缴的增值税=(销售额+预订款)×预征率
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预缴的增值税=(销售额-铁路建设基金)×预征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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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2页
第十一节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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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
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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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一、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情形:
(1)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含劳保专用)、化妆品等消费品。
(2)销售免税货物。
(3)向消费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4)适用免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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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二、专用发票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
(1)下列情形,不得抵扣:税务机关退还原件,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1.无法认证 2.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 3.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2)下列情形,暂不得抵扣:税务机关扣留原件,查明原因,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1.重复认证 2.密文有误 3.认证不符 4.列为失控专用发票
税务处理
适用的具体情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税务处理:税务机关退还原件,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1.无法认证
2.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
3.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税务处理:税务机关扣留原件,查明原因,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1.重复认证
2.密文有误
3.认证不符
4.列为失控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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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消费税法
1.我国消费税的特点
(1)征收范围具有选择性; (2)征税环节具有单一性;
(3)平均税率水平比较高且税负差异大; (4)征收计税方法具有灵活性。
2.从价定率征收时,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计税销售额基本一致,都是含消费税,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
2.消费税和增值税的区别(增值税只针对销售货物)
增值税
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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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异方面
征税范围
主要针对有形动产
特定消费品
计税依据
从价定率
从价、从量、复合计税
纳税环节
道道课征,在进口、生产、批发、零售环节征收
在进口、生产、委托加工环节一次征收
金银在零售环节
卷烟在批发环节加征一道消费税
与价格关系
价外税
价内税
3.从价定率征收时,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计税销售额基本一致,都是含消费税,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第一节 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一、纳税义务人
1.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2.国务院确定的“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解释】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超豪华小汽车的零售企业、卷烟的批发企业。
二、征税范围
纳税环节:“三初始,一批一零”
基础纳税环节:生产销售、委托加工、进口、零售,指定环节一次性缴纳,其他环节不再缴纳。
特定纳税环节:卷烟除了初始环节征税外,批发环节加征11%从价税,加0.005元/支从量税。
移动使用环节:对移送使用应税消费品适用。
应税消费品
纳税环节次数
征税环节
卷烟
双环节纳税
生产、委托加工、进口+批发环节
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
单环节纳税
零售环节纳,其他环节不纳
其他应税消费品
单环节纳税
生产、委托加工、进口纳,其他环节不纳
(一)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
1、除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外,用于其他方面均应纳税。
2、视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行为:
(1)将外购的消费税非应税产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2)将外购的消费税低税率应税产品以高税率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情形
对外销售
自用
(1)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工业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
(1)将外购的消费税非应税产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第172页
视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行为
(2)将外购的消费税低税率应税产品以高税率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由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再继续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的,消费税款可按消耗比例扣除。
(三)进口应税消费品——:由海关代征
(四)零售应税消费品
①仅限于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5%
②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的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
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③金银首饰与其他非金银首饰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五)生产过程中,将应税消费品移送用于加工非应税消费品,移送时征税。
(六)批发卷烟:11%加0.005元/支
(五)批发卷烟:
1.纳税人:纳税人销售给纳税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卷烟于销售时纳税。
①卷烟生产企业将卷烟批发给烟草批发企业,那么生产企业要交定额税及56%或36%从价税。
②批发商销售给纳税人以外的(零售商以及个人)要缴纳11%的从价税+定额税。
③纳税人(批发企业商)之间销售不缴纳消费税。
2.税率:11%加0.005元/支
3.计算公式:应纳消费税=销售额(不含增值税)×11%
42.(纵向不得抵扣要求)批发企业在计算纳税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
35.汇总管理:卷烟批发企业的机构所在地,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由总机构申报纳税。
第二节 税目与税率
一、烟
税目(15个)
税率
备注
一、烟
1.卷烟
(1)甲类卷烟、
生产销售或进口环节
56%+加0.003元/支(生产环节)
甲类卷烟:每条不含税调拨价格在70元以上的卷烟:以下的为乙类卷烟。
每标准箱250条,每标准条200支
(2)乙类卷烟
生产销售或进口环节
36%+加0.003元/支(生产环节)
(3)批发环节
11%+0.005元/支
批发企业给零售商或个人
2.雪茄烟
36%
3.烟丝
30%
【解释1】每标准箱150元,每条0.6元,每支0.003元。(每箱=250条,每标准条200支)
【解释2】甲类卷烟,即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含70元)的卷烟;
乙类卷烟,即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
二、酒
税目(15个)
税率
备注
二、酒
1.白酒(含其他配制酒)
20%加+
复合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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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元/500克(毫升)
2.黄酒
240元/吨
3.啤酒
果啤属于啤酒
(1)甲类啤酒(出厂价≥3000元)
250元/吨
啤酒屋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征税。
(2)乙类啤酒(出厂价<3000元)
220元/吨
4.其他酒+葡萄酒+两种配制酒
10%
【解释1】酒精不再征收消费税。品牌使用费应并入计税销售额。
【解释3】包装物押金不包括重复使用的塑料周转箱的押金。(一个包括,一个不包括)
【解释4】果啤属于啤酒,按啤酒征收消费税。
【解释5】对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应当征税。
下列两种【解释6】葡萄酒,属于“其他酒”子目。
【解释7】配制酒的子类目和税率适用:按“其他酒”10%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1)以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具有国食健字或卫食健字文号并且酒精度≤38度的配制酒;
(2)以发酵酒为酒基,酒精度≤20度的配制酒;
以上两类,按“其他酒”10%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3)其他配制酒,按“白酒”适用消费税。
三、其他
税目
税率
三、高档化妆品
15%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1.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
5%(零售环节纳税)
2.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
10%(生产、进口、委托加工提货环节纳税)
五、鞭炮、焰火
15%
六、成品油
【新增】高档化妆品的范围: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
即生产(进口)环节不含增值税销售销售(完税)价格(不含增值税)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的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
【解释1】不包括: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装油、油彩。
【解释2】出国人员免税商店销售的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解释3】鞭炮焰火中不包括: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
税目
税率
六、成品油
1.汽油
1.52元/升
2.柴油
1.20元/升
4.石脑油
1.52元/升
3.航空煤油
1.20元/升
5.溶剂油
1.52元/升
7.燃料油
1.20元/升
6.润滑油
1.52元/升
【解释1】航空煤油的消费税暂缓征收。
【解释3】变压器油、导热类油等绝缘油类产品不属于润滑油,不征收消费税。
【解释4】取消汽车轮胎的消费税。
税目
税率
七、小汽车
1.乘用车(不超过9座)
2.中轻型商用客车(含驾驶员座位在内的座位数≤10-23座)
5%
3.超豪华小汽车(不含税价格>130万元,零售环节征收)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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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1】用排量小于1.5升(含)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属于乘用车;
大于1.5升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或用中轻型商用客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属于中轻型商用客车。
【解释2】不包括:(1)电动汽车;(3)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
(2)车身长度≥7米、并且座位10~23座(含)以下的商用客车;
税目
税率
八、摩托车
1.气缸容量在250毫升(只这一个容量)
3%
2.气缸容量在250毫升的以上的
10%
九、高尔夫球及球具
10%
十、高档手表(不含增值税价格≥10000元)
20%
十一、游艇
10%
十二、木制一次性筷子
5%
十三、实木地板
5%
十四、电池(铅蓄电池)
4%
十五、涂料
4%
高尔夫球及球具范围: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及高尔夫球包(袋)等。
高尔夫、球杆的杆头、杆身和握把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
税目
税率
十四、电池(铅蓄电池)
4%
十五、涂料
4%
【解释2】对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免征消费税。
【考点】四、消费税税率
税率形式
应税消费品
复合计税
卷烟比例税率:每条70元以上的,适用56%;以下的,适用36%
(除批发):定额税率:每标准箱收取150元,批发环节250元/箱
比例税率:每条70元以上的,适用56%;以下的,适用36%
白酒比例税率:白酒20%:定额税率:每斤/升定额税率0.5元;比例税率:白酒20%
定额税率
啤酒:黄酒:成品油
比例税率
除上述列举以外的其他应税消费品
下面的顺口溜按税率高低将应税产品列示:除了金银首饰和成品油外。
卷烟白酒高档表,焰火化妆高夫好,豪车游艇加珠宝,双木电池涂料少。
抽着烟,喝着酒,戴着高档手表,焰火晚会上化妆用高夫。
驾豪车开游艇配带珠宝,“木筷实木地板”品牌的电池用的涂料少。
★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未分别核算的,从高税率。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一律从高。
第三节 计税依据
一、从价计征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比例税率
(一)销售额的确定
1.基本规定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含消费税税款,不含增值税税款;价外费用的内容与增值税规定相同。
不包括: (1)同时符合两项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2)同时符合三项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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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包装物押金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包装物随同货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或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合并计算缴纳相关税费。
不随货物销售,单独计价计账核算的,处理如下:
项目
条件
增值税
消费税
啤酒、黄酒、其他货物
啤酒、黄酒、其他货物
合同逾期或12月以上
并入
啤酒黄酒从量征收
其他货物不征
单独核算,12月以内,未逾期
不并入
其他酒
一律并入
一律并入
总结:合同逾期的或12月以上的、啤酒黄酒以外的其他酒,一律并入增值税。
二、从量计征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的确定: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移送使用的数量;
3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应税消费品的数量;
4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的进口数量。
三、从价从量复合计征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定额税率+应税销售额×比例税率
包括:生产销售环节的卷烟、批发环节的卷烟,白酒
四、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一)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处理。。
(二)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换抵投)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 ★应当以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增值税按照平均价格计算征收。
(三)白酒最低计税价格的核定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未分别核算的,从高税率。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一律从高。
生产企业销售费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关联)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的,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白酒,应核定最低计税价格,在对外销售价格的50%-70%之间核定。
(四)金银首饰的特殊计税依据
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全额征收消费税
包装物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销售金银首饰,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
第四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项目
增值税计税依据
消费税计税依据
连续生产
应税消费品
×
×
非应税消费品
×
征收消费税
(1)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
(2)抵偿债务
(3)对外投资
(1)当月的平均价格
(2)最近的平均价格
(3)组成计税价格
换抵投按最高价计税。
纳税人自产自用消费税的计算:(1)赞助、无偿赠送
(1)同类应税消费品当月的平均价
(2)同类应税消费品最近的平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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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奖励、广告、样品等
(3)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1.★★★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顺序组价)
①受托方当月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同类消费品的价格计税;
②当月受托方销销售价格高低不同,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
③本月当月没有的,按同类消费品上月或最近销售价格计算。
④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运费+加工费(含辅材)+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
★对白酒、卷烟采用复合计税的,从价与从量混合征收消费税的,必须考虑从量计征的消费税税额。适用上述通用公式。
受托方未代扣代缴消费税的: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进口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3.已纳消费税(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扣除的计算
采用实耗扣税法。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扣除。
适用:已税烟丝、焰火化妆品高夫好、烟丝(葡萄)美酒和珠宝玉石、鞭炮焰火、高尔夫、筷子、实木地板 、各种油:双木摩托加油少。
特例:外购的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税的金银首饰首饰,不得扣除已纳税款。
4.消费税出口退税政策
1、出口免税并退税:外贸企业购进或受其他外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购进时含税了
2、出口免税不退税:生产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出口。(实质是还没交只征一道,免了就不含)
3、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一般商贸企业委托外贸企业出口。
第五章 企业所得税法
第一节 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与税率
一、纳税义务人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非法人)缴纳个人所得税,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依照外国法律成立有来源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商)个人独资企业,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1、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的划分
注册地标准是主要标准,实际管理机构标准是附加标准。
(1)境内注册的企业 (2)境外注册、境内实际管理的企业。京东、搜狐等。
二、征税对象(客观题考点)
(一)居民企业—来源境内、境外的所得(无限纳税)
(二)非居民企业:来源境内的所得(有限纳税)、发生在境外但与境内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所得来源地的确定(客观题考点)
(1)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2)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3)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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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税率
基 本 税 率:25%,居民企业、境内有机构、场所且所得有关联的非居民企业
优 惠 税 率:20%,小微企业。其中累计利润不超过50万元的小微企业:所得减按50%。
15%,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预提所得税税率:20%(实际10%税率),适用于未设立机构、场所;
或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第二节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直接计算法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金额-以前年度亏损
2.间接计算法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税法一般运用此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
一、收入总额
货币形式的收入包括:现金、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债务的豁免等。
(一)一般收入的确认
1.销售货物收入(增值税项目,含税转为不含税)
1、确认收入的一般条件:
①合同已签,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②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③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④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2、收入确认时间:
①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②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③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
④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增值税、营改增)
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1、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条件:
①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②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③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2、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
①已完工作的测量;②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③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3、劳务收入确认时间:
①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②宣传媒介的收费。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
广告的制作费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③软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④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⑤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⑥会员费。会籍会员费+所有其他商品服务另行收费的方式:即时确认
会籍会员费+免费或低价商品服务的方式:受益期内分期确认
⑦特许权费。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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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⑧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固定资产所有权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收入)
(1)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2)股权转让所得金额: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
股权转让所得,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权益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很亏,不如减资,可以扣除上述权益。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注意免税的情况)
按被投资企业作出利润决定分配的当天确认收入。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溢价形成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的股息、红利收入,不计入股权投资成本,不纳税。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资本,纳税。
【解释】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
(1)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2)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连续持有满12个月取得的,免征。
5.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国债利息免税)
【解释】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按照债权性投资业务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明股实债】
①被投资企业需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保底+固定);
②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满足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
③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不参与日常经营。
(2)符合上述规定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按下列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①投资企业应于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被投资企业应于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支出,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②对于被投资企业赎回的投资,投资双方应将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益,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6.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跨期租金)。
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可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无形资产使用权转让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应付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3种收入是按合同约定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8.接受捐赠收入;
收入确认时间: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
受赠资产相关金额的确定:
①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非货币资产:均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②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
受赠非货币资产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内容包括:受赠资产价值和由捐赠企业代为支付的增值税(对方开具发票了),不包括由受赠企业另外支付或应付的相关税费。
9.其他收入
指企业取得的除上述规定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提示】“其他收入”是税法口径,不同于会计上的“其他业务收入”。
特殊收入的确认
1.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
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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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3.以旧换新销售商品的
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4.商业折扣条件销售: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5.现金折扣条件销售: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6.折让方式销售: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7.买一赠一方式组合销售
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8.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劳务
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9.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
以企业分得产品的时间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10.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及货物、财产、劳务流出企业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进行利润分配等用途,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
(三)处置资产收入的确认
分类
具体处置资产行为(所有权)
计量
内部处置
(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3)改变资产用途
(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分支机构之间转移(境内)
(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除资产移送出境外,均不视同销售。
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外部处置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自制的资产,按同类资产售价确定计收入;
外购的资产,符合条件的,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收入
例如:水泥厂将自产水泥用于修建本企业办公楼。不视同销售。
【归纳】
行为
增值税
消费税
所得税
将自产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不征
不征
不计收入
将自产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
不征
征税
不计收入
自产应税消费品在境内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之间转移,用于销售(同一县市的除外)
征税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不计收入
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
征税
征税
计收入征税
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企业不动产在建工程
不征
征税
不计收入
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抵偿债务
按同类平均价征税
按同类最高价征税
按同类公允价计收入征税
(四)★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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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1.投资方与被投资方必须是居民企业
2.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非货币性资产:指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
3.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 - 计税基础
4.投资提前收回或转让的税务处理
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投资收回的:
(1)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
(2)将递延期内尚未计入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
(3)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将股权的计税基础一次调整到位。
(五)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的所得税问题
1.企业转让代个人持有的限售股征税问题
(1)企业转让上述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转让所得=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
企业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该限售股原值的,一律按该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为该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
按规定完成纳税义务后的限售股转让收入余额转付给实际所有人时不再纳税。
(2)依法院判决、裁定等原因,企业将其代持的个人限售股直接变更到实际所有人名下的,不视同转让限售股。
2.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转让限售股征税问题
(1)企业应按减持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限售股取得的全部收入,计入企业当年度应税收入。
(2)企业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前已签订协议转让给受让方,但未变更股权登记、仍由企业持有的,企业实际减持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依规定纳税后,其余额转付给受让方的,受让方(包括个人)不再纳税。
(六)企业接收政府和股东划入资产的所得税处理
1.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划入企业的资产,根据划入方式,所得税处理有三种方式:
(1)投资方式:作为资本金或资本公积处理,不确认收入。按照政府确定的接受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2)符合条件的无偿划入:确认不征税收入
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指定专门用途并按规定进行管理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
其中,该项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算不征税收入。
(3)其他情况:属于上述1.2项以外情形,确认征税收入。
2.股东划入资产的所得税处理
(1)投资方式:不确认收入。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需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①合同、协议约定作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投入;
②在会计上已做实际接受投资处理的。
(2)非投资方式: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确定计税基础。同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一)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企业依法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减除。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1)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即使不征税,也应计入当年收入总额。
但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除外。
★★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的条件(拨付文件,管理办法,单独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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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县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1)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2)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单独进行核算。;
★★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性资金的后续管理:
企业将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此后对应发生的支出,则允许扣除。
【解释4】不征税收入的总结:
单位性质
收入类型
税务处理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财政拨款、财政补助收入
不征税收入
企业
自收不自支的(专项用途)
不征税收入
企业
自收自支的
应税收入
企业
代收上缴的收入
不征税收入
(二)免税收入(国债利息、权益性投资收益、非居民企业权益性投资收益、非盈利组织)
1.国债利息收入;(持有收入,免税;国债转让的价差收入,应税)
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
企业转让或到期兑付国债取得的价款-购买国债成本-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相关税费,为企业转让国债收益(损失),应按规定纳税。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1)居民企业之间:不包括投资到“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非居民企业”;
(2)直接投资:不包括“间接投资”;
(3)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超过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4)未上市的居民企业之间的投资,不受一年期限限制。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解释】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
(1)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2)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4.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非营利组织的盈利性收入,应该纳税)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扣除;支出所形成的资产,折旧、摊销不得扣除。
免税收入形成的费用、折旧可以税前扣除。
国债利息收入用来买汽车的折旧,可以税前扣除;
用财政拨款买来的卡车,不能提折旧税前扣除。(配比原则)
三、企业税前扣除项目规定(重点)
(一)税前扣除项目的原则
原则:权责发生制、配比、相关性、确定性、合理性。
(二)扣除项目的范围
1.成本
(1)视同销售成本要计入,和视同销售收入对应。
(2)计入存货成本中的税金与销售税金是有区别的。计入存货成本中的税金,如契税、不能抵扣的增值税等,它们随存货的领用逐渐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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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出口货物不得免抵和退税税额计入成本。
2.费用(期间费用)
3.税金
准予扣除的税金的方式
可扣除税金举例
当期扣除
计入销售(营业)税金及附加
消费税、城建税、出口关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结合)、教育费附加
有房、有车、有地、种花(四小税)
分摊扣除
在发生当期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
车辆购置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得抵扣的增值税等
不得税前扣除的税金
企业所得税、可以抵扣的增值税
4.损失
(1)损失的范围: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种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扣除。
(2)已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5.其他支出
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以外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三)具体的税前扣除项目及标准【★★★】
1.工资、薪金支出
⑴基本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实际支付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
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扣除。
国有性质的企业,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的限定;超过部分,不得扣除或作为基数。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按规扣除。
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不是工资薪金】
⑵★★★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实际行权原则)
①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作为当年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
②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等待期方可行权的。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按上述①处理。
⑶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
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合理工资、薪金支出条件,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合理工资、薪金支出条件的福利性补贴,作为职工福利费,计算限额扣除。
2.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项目
准予扣除的限度
超过部分处理
职工福利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
不得扣除
工会经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
不得扣除
职工教育经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
准予结转扣除
【解释1】企业职工福利费的范围(了解)。
(1)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含临时工);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
(3)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丧葬费、抚恤金等。
★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比例不超过8%,允许扣除。
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不占额度。
核力发电企业为培养核电厂操纵员发生的培养费用,与职工教育经费分开,作为成本在税前扣除。
3.社会保险费
(1)按照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五险一金”,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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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分别在工资金额5%内),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符合财税务规定可以扣除的商业保险费准予扣除。
(3)财产保险,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4.利息费用
(1)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2)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3)关联方(含关联自然人)借款利息处理
总量的合理性: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利率的合理性:受同期银贷款利率制约;
①金融企业(5:1) ②其他企业(2:1)
不得扣除的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
关联企业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特例:
①能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
②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
高税负借给低税负。
(4)企业向非关联自然人(包括职工)借款的利息处理
借贷真实、不违法+签订了借款合同,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贷款利息的部分,准予扣除。
5.借款费用
利息性
支出
生产经营
中发生
利息
费用
金融机构、据实扣除
非金融机构、标准利率内扣除
建造固、无、存货(12月以上)
借款
费用
资本化的借款不得“直接在当期”扣除(建造期间)
费用化的借款支出可以扣除(建造之前或之后)
6.汇兑损失
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能重复扣除)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不符合相关性)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7.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双限额、取其小】,不得结转。
筹建期的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按规扣除。(单比例扣除)
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特事特办)
★★★计算广告费、宣传费、招待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
不包含转让无形资产(固定资产)所有权收入。属于财产转让收入,归属营业外收入。
包含无形资产使用权收入(特许权使用费)和固定资产使用权收入(租赁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8.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重要)
除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扣除。
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按规扣除。
烟草企业,不得扣除;化妆品、医药和饮料行业,可按不超过30%扣除。
烟草企业,不得扣除;非广告性赞助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广告性支出条件:专门机构制作+支付费用、取得发票、通过媒体传播。
9.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依法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
提取即可扣除(可以提而不用),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10.租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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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属于经营性租赁发生的租赁费:根据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2)属于融资性租赁发生的租赁费: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根据折旧扣除,而不是根据租赁费支出扣除。】
11.劳动保护费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没有限制】外购的,进项税可抵扣,
劳动保护支出主要是工作服、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品、统一着装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
劳保不能发放现金,否则将被视作工资薪金支出或职工福利费支出。
12.公益性捐赠扣除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间接的、公益性捐赠。
企业发生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会计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准予结转3年。
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捐赠:视同销售,分解为销售和对外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视同公益性捐赠。
★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制管理),应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1)前3年接受捐赠的总收入中用于公益事业比例低于70%的;
(2)将接受的捐赠款项用于规定用途之外的支出等情况的;
(3)有各种违法行为或受处罚的;
存在上面情形的团体,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13.有关资产的费用
企业转让各类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折旧费、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费,准予扣除。
14.总机构分摊的费用【适用非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相关费用分摊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15.资产损失(现在已改成备案制,不要审核)
当期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净损失,由其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审核后,准予扣除。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视同企业财产损失,可申报后扣除。
16.其他准予扣除项目
准予扣除的其他费用包括会员费、合理的会议费、差旅费、违约金、诉讼费用等。
17.税前扣除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不超过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支付对象有限制。支付对象是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企业或中介个人。
支付方式有限制。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支付比例有限制。非保险企业为服务或合同确认收入的5%以内的部分;寿险10%;财险15%。
支付基数有限制。非保险企业按合同金额提取。保险企业按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后的余额提取。
入账方式有限制。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者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
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进场费等费用。
资本化的手续费不得当期扣除。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
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无限制】
18.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又称更新改造资金):
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当期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折旧或摊销扣除。
预提的维简费,不得扣除。
19.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准予税前扣除。
连片不低于50户+实际居住无房户数比不低于75%、危房套内面积比不低于25%
20.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
(1)金融企业计提的上述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扣除:
①关注类,2%; ②次级类,25%; ③可疑类,50%; ④损失类,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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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小企业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贷款。
(3)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扣除。
21.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有关政策。
保持期末1%的扣除计提比例,出现贷款损失先冲准备金,不足部分据实扣除。
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不得提取损失准备金。
四、不能税前扣除的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罚金和行政性罚款不得扣除,经营性罚款可以扣除。
5.年度利润总额12%以外的公益性捐赠支出;
6.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五、亏损弥补
1.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
不足弥补的,可以延续弥补,连续计算,不得中断,最长不得超过5年。先亏先补。
2.筹办期亏损问题
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企业应从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计算为损益年度。
对于筹办期间发生的费用支出:可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
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3.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先调增弥补,仍有余额的,再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依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4.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应扣未扣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当年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第三节 资产的税务处理
一、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1.不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范围、反向列举)
(1)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但房屋、建筑物除外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7)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2.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了解)
以“历史成本”或“公允价值+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3.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
按照直线法计提。次月起提;加速折旧,最低不能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
4.固定资产折旧的最低计提年限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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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5)电子设备,为3年。
5.折旧年限的其它规定(重要)
(1)会计上提取减值准备不得税前扣除,折旧必须按税法确定的计税基础计算扣除;
(2)税法加速折旧的,折旧额可全额在税前扣除;
(3)会计年限<税法最低年限,差额部分纳税调增;
会计年限已满,税法最低年限未到且税收折旧尚未足额扣除,可在剩余年限继续扣除。
(4)会计年限>税法最低年限,按会计年限计算扣除。
6.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的税务处理
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改扩建的:
推倒重置的
(除旧迎新)
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
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
提升功能、
增加面积
(保旧增新)
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
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按尚可使用的年限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孰低原则选择年限计提折旧
已足额提取折旧改扩建的:作为长期待摊费用。
二、生物资产的税务处理
1.生物资产的分类:生产性生物资产、消耗性生物资产和公益性生物资产。
只有生产性生物资产可以提折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只能按直线法计提。
2.折旧的最低年限:(1)林木类,为10年;(2)畜类,为3年。
三、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
1.下列无形资产不得摊销扣除(反向列举):
(1)自行开发的支出已扣除的无形资产;(2)自创商誉;(3)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2.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3.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4.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外购商誉支出,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四、长期待摊费用
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指符合以下2条件:
(1)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2)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1/2+2年
★4.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发生“次月”起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五、存货的税务处理
1.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
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存货成本的计算方法,不得采用“后进先出法”。
六、投资资产的税务处理★
1.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2.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客观题)
3.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撤资和减资,税收政策比股份转让优惠,减资只能扣初始出资)
①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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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确认为股息所得(免税);比例只能按照注册资本比例,不能按分红比例。如为转让股份,则此部分应纳税。
③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七、税法规定与会计规定差异的处理
1.税法规定与会计规定不一致时,应依照税法规定予以调整。
2.企业依法清算时,以其清算终了后的清算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清算所得=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资产净值-清算费用-相关税费
3.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视同撤资减资核算。
4.预缴季度所得税时,暂按账面发生金额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5月31日前),应提供有效凭证。
第四节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所得税处理
一、资产损失的定义
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
二、资产损失扣除政策
1.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扣除:(选择题)
①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②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③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④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⑤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2.企业的股权投资损失扣除符合条件:【破产情形】各种3年。
①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②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
③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④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
3.资产损失扣除特殊政策
(1)货币资金存入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职能的机构而无法收回的部分可以作为损失扣除。
(2)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已经扣除的资产损失,后期收回时,应当作为收入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4)境外机构发生资产损失而产生的亏损,不得在计算境内所得时扣除。
三、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客观题考点)
实际资产损失: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
法定资产损失: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按规定计算确认的损失。
1.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2.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3.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4.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规,向税务机关说明并专项申报扣除。
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特殊原因形成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因实际资产损失未扣除而多缴的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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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税款,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5.资产损失的合法证据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中介机构的鉴证证明、专业机构的技术鉴定证明。
第五节 企业重组的所得税处理(可以选择性放弃)
一、企业重组的定义
1.企业重组的概念
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
2.企业重组的支付对价形式
(1)股权支付
(2)非股权支付
(3)股权支付和非股权支付结合
股权支付,是指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
非股权支付,是指以股份以外的资产以及承担债务等作为支付的形式
3.涉及到计量
公允价值和计税基础
区分具体情况
4.企业重组的分类
(1)一般性税务处理
(2)特殊性税务处理
二、企业重组的一般性税务处理(熟悉)
1.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境外。
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
企业的全部资产以及股东投资的计税基础均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2.企业债务重组
(1)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销售资产业务+抵偿债务的收益或损失)(掌握)
(2)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3)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
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4)债务人的相关所得税纳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3.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了解)
(1)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3)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4.企业合并(了解)
(1)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2)★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3)★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5.企业分立(了解)
(1)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
(3)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
(4)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5)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三、企业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熟悉)
1.企业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1目的、2比例、2连续12月)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避税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的比例;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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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规定的比例;85%以上。
(4)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5)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2.企业重组符合上述条件的,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债务重组业务: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在5个纳税年度内,均匀计入各年度。
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企业合并、企业分立,特殊性税务重组规定的比例条件:
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不低于被收购股权、资产比例的50%,股权支付不低于支付总额的85%;
企业合并和分立: 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2.股权收购的处理:
(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3)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3.资产收购的处理:
(1)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4.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未来被合并净资产至少能产生的理论利润
=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合并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5.企业分立,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原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
(3)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4)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旧股),“新股”的计税基础应以放弃“旧股”的计税基础确定。方法如下:
1、直接将“新股”的计税基数确定为零;
2、按分立出去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调减“旧股”增加新股。
6.重组交易各方按上述1至5项规定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符合特殊税务处理的重组,企业所发生的非股权支付部分,按以下的规定处理: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企业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承担了所得税,就能就不能计入新的计税基础。
特殊性税务重组,纳税责任被递延和转移,被重组一方获得的部分免税的税负,被递延到再次交易时,同时也被转移到重组另一方,通过减少折旧、摊销等方式负担。
7.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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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3.境内与境外之间的股权和资产收购交易,除应符合前述条件外,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考前了解):
(1)非居民企业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居民企业股权,没有因此造成以后该项 股权转让所得预提税负担变化,且转让方非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承诺在3年(含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受让方非居民企业的股权;
(2)非居民企业向与其具有100%直接控股关系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另一居民企业股权;
(3)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10年均摊。
第六节 税收优惠(掌握)
企业所得税法的税收优惠方式包括免税、减税、加计扣除、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等。
可以分为税基式(收入-扣除)、税率式(高新、小微),税额式(抵免、境外所得税)。
一、免征与减征优惠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交叉出题)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③中药材的种植;
⑦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⑧远洋捕捞。
(2)★企业从事【海陆花茶饮料香】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交叉出题)
①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②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承包和内部自建不适用】
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三免三减半”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注意没有安全生产)
★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三免三减半”
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税;
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
包括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转让5年以上(含5年)非独占许可使用权。
技术转让所得并不是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其中,境内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
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该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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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高新标准:注册1年以上+科技人员占比不低于10%+境内研发费用、高品收入占比均不低于60%
研发费用比例:不低于5%→5000万元→不低于4%←2亿元→不低于3%
申请认定前一年不能有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高企复审:资格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复审之前暂按15%的税率预缴。
四、小型微利企业优惠(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2017-20192020)
(1)小型微利企业认定(20%税率)
工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其他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从业人数包括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和劳务派遣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按季度平均数计算。
优惠政策:适用20%税率,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小型微利企业的征收管理
自行申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汇算清缴时,小型微利企业履行备案手续。
(3)企业预缴规定:
①查账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处理如下:
a.按照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累计利润不超过50万元的,可享受政策;
b.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享受政策。
②定率征收企业。上一年度符合条件,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享受政策。
③上年度不符合、预缴时符合的小微企业,本年度新成立的小微企业,可享受政策。
五、加计扣除优惠
(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①研发费用允许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管理费用-研发费用加计50%
②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2)会计核算与管理
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
研发费用-其他相关费用总额不得超过研发费用总额的10%。
(3)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2017-20192020年,按75%加计扣除。
(4)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预缴申报时,据实扣除;汇算清缴时,按100%加计扣除。
六、创投企业优惠(重点)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结转。
七、加速折旧优惠
(1)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
①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固定资产;
②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法定折旧年限的60%;
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加速折旧的特殊规定
10大行业的企业2014年(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都可以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①上述行业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不超过1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全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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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所有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不超过1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全额扣除;
③所有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全额扣除;
八、减计收入优惠(重点)
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九、税额抵免优惠-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抵免应纳税额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5年结转抵免。
享受上述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设备并自身实际投入。
所购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停止享受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十、民族自治地方的减免税
(1)民族自治机关对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须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2)对民族自治地方内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得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十一、非居民企业税收优惠
低税率
非居民企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免征
所得税
1.政府向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2.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更优惠】
十二、特殊行业优惠(选择题)
a.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获利年度起】
(1)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2免3减半。
(2)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 2免3减半。
(3)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15%的税率;
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5免5减半。
(4)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b.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均为暂不征收】
(1)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
(2)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
(3)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
c.节能服务公司的优惠(3免3减半)
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3免3减半。
d.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得税的优惠政策(3免3减半)
居民企业从事符合规定条件和标准的电网(输变电设施)的新建项目,可依法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基于企业电网新建项目的核算特点,暂以资产比例法,合理计算电网新建项目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据此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十三、其他优惠
(1)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鼓励类产业企业税率15%。主营业务收入占比需70%以上。
西部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主营70%以上,2免3减半。
(2)2009年度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七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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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其中: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金额-弥补亏损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 【间接计算法的应用】
二、境外所得抵扣税额的计算(国际税收一章)
三、居民企业核定征收应纳税额计算
(一)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注意多选)
1.依法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法应设未设账簿的;
3.各种违法法行为。 4.申报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2012年1月1日起,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计算(掌握):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四、非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掌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
五、非居民企业的核定征收
(一)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二)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总额/(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三)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经费支出总额/(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税务机关可按照以下标准确定非居民企业的利润率:
(1)其他劳务或劳务以外经营活动的,不低于15%。
(2)承包工程作业、设计和咨询劳务的,15%-30%;
(3)管理服务的,30%-50%;
非居民企业与中国居民企业签订机器设备或货物销售合同,同时提供劳务,合同中未列明劳务金额,或者计价不合理的,无参照标准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不低于销售货物合同总价款的10%为原则,确定非居民企业的劳务收入。
第八节 源泉扣缴(熟悉)
一、扣缴义务人:法定: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指定:税务机关可指定工程价款或劳务费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二、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并报送所得税报告表。
第九节 征收管理
一、纳税地点
1.居民企业的纳税地点
除另有规定外,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
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网易等)
2.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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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纳税期限、纳税申报
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5个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中间终止的,60日汇算清缴。
按月按季预缴的,15日内纳税申报,预缴税款。
三、跨地区经营企业的汇总纳税(熟悉)
企业实行“统一核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基本原则:总机构统一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的地方分享部分:
25%由总机构所在地分享,50%在各分支机构所所在在分享,25%由财政部按按一定比例在各地分配。
适用: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
不适用:国有邮政、工农中建、政策性银行、四桶油、中投、长江电力等为中央收入,全额上缴。
1.总分机构分摊50%预缴税款的计算
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2.分摊比例的计算:总机构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12月31日)3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当年新设机构第2年参与分摊,当年撤销机构自办注销登记后不再分摊 。
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营业收入/总营业收入)×0.35+(职工薪酬/总职工薪酬)×0.35
+(资产总额/总资产总额)×0.30
四、合伙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1、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2、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3、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五、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的管理
应当填报《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1)在本公告施行之日,居民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达到10%(含)以上;
(2)在本公告施行之日后,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自不足10%的状态改变为达到或超过10%的状态;
(3)在本公告施行之日后,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自达到或超过10%的状态改变为不足10%的状态。
第五章 个人所得税法
第一节 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一、纳税义务人
(一)纳税人:公民、外籍个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
(二)纳税人的分类
类别
义务
判定标准
居民纳税人
无限纳税
①住所标准: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②居住时间标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是指一个公历的纳税年度。临时离境,视同在华居住。
非居民纳税人
有限纳税
①在我国无住所又不居住
②无住所而居住不满1年
临时离境: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解释】对无住所个人在华相关天数确认的规定
1.境内居住的天数: 个人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一天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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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境内实际工作天数:个人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半天计算。
二、征税范围(11类所得)
(一)工资、薪金所得
1.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雇佣关系)而取得的各种所得。
年终加薪和一次取得年终奖金,原则上作为单独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
公司职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不属于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的津贴
(1)独生子女补贴;
(2)托儿补助费;
(3)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因公出差)。不包括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助、津贴
3.其他
内 退:退休金,不免税,内退时一次性补偿收入:不免税
提前退休:退休金,免 税,内退时一次性补偿收入:不免税
董 事 费:内部董事,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税。外部董事(独立董事)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税。
(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
1.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仅限于生产经营所得,不包括个体工商户的其他所得。
2.个人从事彩票代销所得。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利润分配,并入生产经营所得。
★其他企业(公司类企业)的个人投资者,发生以上消费性或财产支出的,视为公司利润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投资者借款,不归还也未用于生产经营的,也可计征。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1.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还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2.承包承租后,工商登记改为个体工商户,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承包经营后,工商登记不变的:固定收益→工资薪金所得。
对经营成果有所有权→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指个人从事独立的、非雇佣关系的各种劳务取得的所得。
营销业绩奖励的对象是非雇员的,属“劳务报酬所得”项目,支付单位代扣代缴。
★出租车驾驶员收入归类:
(1)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承租的,取得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2)个体出租车收入,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税。
(3)个人出租车挂靠单位,并向挂靠单位交纳管理费的,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税。
(4)对于临时顶替的驾驶员(兼职行为),没有签订承包合同雇用合同的,按劳务报酬所得征税。
(五)稿酬所得
1.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作品,是指包括中外文字图片、乐谱,以及其他作品。
2.稿酬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别:关键看是否(署名)发表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1.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的所得
2.作者拍卖自己的作品原件或复印件的所得,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
拍卖别人的,财产转让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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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免
具体状况
应征
(1)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2)其他企业用企业资金为其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
(3)个人取得量化资产的分红(以股份形式取得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
不征
在股权交易时将“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一并计入股权转让价格,并缴纳了所得税,由于原股东已就股权转让所得(超过成本)计税,支付对价的新股东对已支付对价取得的盈余积累转增资本(股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低于净资产收购时,转增资本时:先转增应税的盈余积累部分,然后再转增免税的盈余积累部分。
免征
(1)个人取得国债、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储蓄存款、地方政府债券的利息,均免征
(2)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八)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个人取得的财产转租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所得”范围。
产权所有人死亡,在未办理产权继承手续期间,该财产出租而有租金收入的,以领取租金的个人为纳税义务人。
(九)财产转让所得
1.(境内)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量化资产股份转让:
(1)个人在形式上取得企业量化资产(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不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在实质上取得企业量化资产(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 ,缓征个人所得税;
(3)个人转让量化资产,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4)个人取得量化资产的分红,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偶然所得: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十一)其他所得:难以界定的。
三、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3.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4.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5.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第二节 税率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一、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税率
适用情况
3%-45%七级税率
工资、薪金所得
5%-35%五级税率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独资、合伙);
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20%比例税率
适用于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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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资、薪金所得的七级累进税率(不要记)3122335
(二)五级累进税率(不要记)51233
(三)减征和加成征税规定
比例税率20%
(8个税目)
1.稿酬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30%
2.财产租赁所得: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0%税率
3.储蓄存款利息:对储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4.劳务报酬所得:
不超过20000元的部分, 税率20%,速算扣除数 0
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税率30%,速算扣除数 2000
超过50000元以上的部分 税率40%。速算扣除数7000
二、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一)不同类型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A.按月:工资薪金所得,按月缴纳个人所得税。
B.按年:个体工商户,对企事业单位承租经营、承包经营所得,按年征收个人所得税。
C.按次:其他8类所得,按次征收个人所得税。
1.劳务报酬所得的次的规定:
(1)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2)属于同一事项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3)统一规定以县(含县级市、区)为一地,其管辖内的一个月内同一项目的劳务服务为一次;当月跨县地域的,则应分别计算。(分项、分次、分地)
劳务报酬次数总结:先分人,再分项目、再分次、最后要分地域。
2.稿酬所得的“次”的规定(重要)
(1)同一作品先连载,再出版,或者先出版,再连载的,应视为2次稿酬所得;
(2)再版所得,应视为另一次稿酬所得;
(3)连载收入,以连载完成后取得的所有收入合并为一次;
(4)同一作品在出版和发表时,以预付稿酬或分次支付稿酬等形式取得的收入,合并计算为一次;
(5)同一作品出版、发表后,因添加印数而追加稿酬的,应与以前稿酬合并计算为一次。
3.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某项使用权的一次转让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分笔支付应相加为一次计税。
4.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6.偶然所得、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为一次。
(二)费用减除标准
1.工资、薪金所得
(1)工资薪金的费用扣除额为3500元/月;
(2)附加费用扣除:额外减除1300元,即4800元。
特定人群:①外籍人员;②外籍专家;③境外任职或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
④远洋运输业
2.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计算扣除,允许弥补,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本人费用扣除标准统一为42000元/年,实际是每月扣除3500元)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投资者先分后税。
上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分得的经营利润+投资者本人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必要费用(3500元/月)×月数
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
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800元;4000以上的,减除20%,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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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租赁所得允许扣除税金及修缮费。
5.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无扣除)
(三)公益性捐赠:【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
1.个人的公益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扣除。
2.个人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用于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关确定,可以全额在下月或下次或当年计征个税时扣除。
3.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的形式,包括货币、实物和有价证券。
第三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每月收入-3500或4800-其他规定扣除)×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其他规定扣除包括法定的个人缴纳的“五险一金”和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不超过2400元/年)。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计税方法
【归纳】与企业所得税不同的扣除项目和标准:
1.业主的工资支出不得扣除,只能扣除生计费用3500元每月;
2.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
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可按40%扣除;
3.★个体工商户代其从业人员或者他人负担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不得税前扣除;
4.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缴纳的摊位费、行政性收费、协会会费等,按实际发生数额扣除;
5.公益性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直接捐赠不得扣除;
6.个体工商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直接扣除;
7.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扣除规定。
(1)为从业人员缴纳,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
(2)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缴纳的,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二)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
第一种:查账征税
1.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费用扣除标准为3500元/月。投资者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2.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混合的,不允许税前扣除。不适用个体工商户政策。
3.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的数额或比例。
4.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并且企业性质全部是独资的,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应纳税款的计算按以下方法进行(先税后分)
(1)应纳税所得额=Σ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
(2)应纳税额=应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3)本企业应纳税额=应纳税额×本企业的经营所得÷Σ各企业的经营所得
(4)本企业应补缴的税额=本企业应纳税额-本企业预缴的税额
第二种:核定征收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成本费用支出÷(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1)实行核定征税的投资者,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2)查账征税方式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年度经营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不得再继续弥补。
(三)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应按照其实际经营月份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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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计税方法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收入总额+承包者个人的工资-每月3500元
=会计利润-企业所得税-上缴的承包费+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每月3500元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收入总额-每月费用扣除标准×实际承包或承租月数
四、劳务报酬所得的计税方法
1、费用扣除(定额或定率)
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扣除800元。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每次扣除20%。
2、应纳税额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级数
每次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20000元的部分
20
0
2
超过20000-50000元的部分
30
2000
3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40
7000
3、为纳税人代付税款的计算方法
设税款为X,则应纳税所得额为=实际收入+X,令(实际收入+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X
五、稿酬所得的计税方法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扣除800元。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每次扣除20%。
稿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故其实际适用税率为14%(20%-20%×30%)。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计税方法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扣除800元。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每次扣除20%。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计税方法
应纳税所得:无费用扣除
1.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收入个人所得税;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个税。
3.外籍人员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八、财产租赁所得的计税方法(掌握计算题)
法定扣除标准: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扣除800元。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每次扣除20%。
附加扣除:税费、转租租金(含税)、修缮费(每次800元为限)、法定扣除标准【按顺序扣除】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或减800元)
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0%税率。
九、财产转让所得的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财产原值-合理税费)×适用税率
(一)转让住房
(1)房产原值:如:购置商品房,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其缴纳的相关税费。
(2)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城建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金。
(3)合理费用:按规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
住房装修费用:经济适用房、公有住房:提供发票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5%。
商品房其他住房:10%
(4)个人转让5年以上唯一住房,免税。
不能提供原值凭证,税务机关核定的,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范围内核定。
(二)转让股权
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报主管税务机关。
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原值-合理费用
股权转让收入: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合同约定的后续收入(对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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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1)明显偏低的; (2)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3)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1)低于股权对应净资产份额的;
(2)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3)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4)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5)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3.股权转让收入虽明显偏低,但视为有正当理由的情形
(1)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2)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4)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4.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股权转让收入,方法有:
①净资产核定法; ②类比法; ③其他合理方法。
净资产核定法: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评估报告有效期6个月。
(三)转让有价证券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该次卖出该类债券收入-该次卖出该类债券允许扣除的买价和费用)×20%
十、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的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20%
十一、应纳税额计算中的特殊问题(33项)
(一)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
1.先将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①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②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当月工资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其他名目奖金,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少支付的差额按全年一次性奖金办法。
(二)雇主为雇员承担一次性奖金收入部分个人所得税计算(采用设X方法解决最简单)
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
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三)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的计算征税问题,可单独作为1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不再减除费用,全额按适用税率计算。次月7日内申报。
(五)公司雇员以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形式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1.按工资、薪金所得:比照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办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雇员实际购买日,其所得额为实际购买价低于购买日该股票价值的差额。
购买日股票价值可暂按其境外非上市母公司上一年度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会计报告中每股净资产数额来确定。
(六)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按月预缴,年度终了后30日内,按12月平均计算。
(七)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信补贴收入,扣除一定公务费用标准后,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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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关于保险费(金)征税问题
1.实际缴付的五险一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领取失业保险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2.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个人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九)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2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1.雇佣单位减除费用(3500元),派遣单位不再减除费用,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
2.对证明工资、薪金所得的一部分上缴派遣(介绍)单位的,可按扣除上缴的余额计征。
3.年底汇总,汇算清交。
(十)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居住时间
时间
在中国境内工作
在中国境外工作
境内支付
境外支付
境内支付
境外支付
非居民纳税人
短非
T≤90(183)天
征
免税
不征
不征
长非
90(183)天<T<一年
征
征
不征
不征
居民纳税人
短居
一年≤ T ≤五年
征
征
征
免税
长居
T>五年
征
征
征
征
1.无住所外籍人士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先税后分)
(1)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或183日(税收协定)的个人:
(2)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日或183日(税收协定),但不满1年的个人:
应纳税额=(境内工作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3)在境内居住满1年,但不超过5年的个人: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当月境外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2.对外籍高管的征税规定
据国税发〔1994〕148号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担任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包括总(副总)经理、各职能总师、总监等),其取得的由该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董事费或工资薪金,不适用上述计税规定,应自其担任该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起,至其解除上述职务止的期间,不论其是否在中国境外履行职务,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取得的由中国境外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可按上述规定确定其纳税义务。
对外籍高管的征税规定(了解)
居住时间
在中国境内工作
在中国境外工作
境内支付
境外支付
境内支付
境外支付
T≤90(183)天
征
免税
征
不征
90(183)<T<一年
征
征
征
不征
一年≤T≤五年
征
征
征
免税
T>五年
征
征
征
征
3.无住所个人不满一个月的工薪所得应纳税的计算
①按日工资和实际工作天数推算成月工资;
②按月工资计算全月税款水平;
③将全月税款水平按其实际工作天数折算实际天数应纳的税款。
应纳税额=(当月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实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十一)两个以上的纳税人共同取得同一项所得的计税问题:“先分、后扣,再税”。
(十二)关于个人取得退职费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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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取得不符合免税条件的退职费,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并以原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总额为标准,划分为若干月份的工资、薪金收入后,计算个税。但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
退职后6个月内又再次任职,已纳税的退职费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
(十二)对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的征税
1.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
2.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当地上年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超过3倍数额部分,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最长不超过12年),扣除3500元后。以其余数确定税率,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需
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实际缴纳的公积金、医保、养老、失业,可以扣除。
[(收入-3倍上年工资-实际缴纳的五险一金)÷年份-3500] ×适用税率×年份数
(十三)内部退养
1.工资、薪金:,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内退一次性收入,
(1)确认税率:一次性收入按月(办理内退到实际退休的月份)进行平均,加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3500元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
(2)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收入+当月工资-3500)×适用税率
(十四)提前退休
1.退休工资免税。
2.个人因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所属月份平均分摊计算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月份)-35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实际月份数
视同每月发放工资,然后减除费用 扣除费用扣除标准,计算每月税金,最后乘以月份。
(十五)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的个人所得税政策(重点)
缴费环节:企业缴费部分,免。
个人缴费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4%标准内部分,免。超过部分,征税。
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不得超过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
投资环节:免。
领取环节:按月领取的,全额按工资薪金所得。
按年或按季领取的年金,平均分摊计入各月。
因出境和死亡一次性领取的,按12个月分摊,计算纳税。
其他情况一次性领取的,不允许分摊,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按上述规定纳税
(十六)办理补充养老保险退保和提供担保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方法
1.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
2.个人提供担保取得收入:按“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七)个人兼职取得收入(非雇用关系):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八)企业雇员取得认股权证(股票认购权)征税方法
1.企业雇员取得认股权证(股票认购权)购买的股票等有价证券,其价格低于当期股票发行价格或市场价格形成的价格差额,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纳税。
2.如果一次收入数额较大,可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平均分月计入工资、薪金所得。
3.股票认购权购买权转让的,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税。认购后转让股票的,财务转让所得。
(十九)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法
1.施权日,不征税;
2.行权日前转让股票期权,以转让净收益,按工资薪金缴税。
3.行权日,按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价(当日收盘价)的差额,按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税;
应纳税额=(期权所得÷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规定月份数,是指施权日→行权日工作期间月份数,算头算尾,至多算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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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中不扣除3500元。
4.行权后股票再转让,作为财产转让所得,根据规定征免税。(上市非上市、境内境外区别)
5.持股后,利润分配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6.一年内多次行权,应汇总为一次,确认适用税率,补交税金。
7.员工接受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税务处理
(1)授权日,计算差价,作为所在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
(2)员工在实际行权前,转让该股票期权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纳税。
(3)实际行权时,不再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十)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已变更登记,不予退税:收回作为另一次股权转让,再次征税。
(二十一)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1.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2.个人拍卖其他财产:“财产转让所得”减除原值和合理费用
纳税人凭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监制的正式发票、相关境外交易单据或海关报关单据、完税证明等),从其转让收入额中减除相应的财产原值、拍卖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不能提供财产原值凭证、无法确认或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按转让收入额的3%征收率计征个税
拍卖品为经文物部门认定是海外回流文物的,按转让收入额的2%征收率计算缴纳个税。
纳税人虽然能够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但不能提供有关税费凭证的,不得按征收率计算纳税,应当就财产原值凭证上注明的金额据实扣除,计算纳税。【一般情愿不提供】
拍卖单位负责代扣代缴个税。向拍卖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十二)房屋赠与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1.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选择题)
(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近亲属的;
(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2.除第1条规定情形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3.对受赠人无偿受赠房屋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价值明显偏低的,可依据受赠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情愿办理相关手续,就算钱已交过】
4.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此处很不公平,因为受赠人已经按照评估价格交过税了,只能扣除原实际购置成本。
(二十三)个人因购买和处置债权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法
1.“打包债权”,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个人所得税。
2.只处置部分债权的:
(1)以每次处置部分债权的所得,作为一次财产转让所得征税。
(2)应税收入按照个人取得的货币资产和非货币资产的评估价值或市场价值的合计数确定。
(3)当次处置债权成本费用=个人购置“打包”债权实际支出×当次处置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打包”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
(4)个人购买债权过程中发生的拍卖招标手续费、诉讼费、审计评估费等合理税费,允许扣除。
(二十四)个人转让限售股征收个人所得税规定
1.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2.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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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纳税人同时持有限售股及该股流通股的,其股票转让所得,按照限售股优先原则,视同为先转让限售股,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十五)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
1.作为“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取得的各种收入-原实际出资额及相关税费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二十六)企业改组改制中个人取得量化资产征税
1.个人在形式上取得企业量化资产(仅作为分红依据):不征
2.个人在实质上取得企业量化资产(以股份形式取得):缓征;
3.个人转让量化资产: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4.个人取得量化资产的分红: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十七)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偶然所得,不超过800元的,暂免征;超过的,应全额征收
(二十八)企业向个人支付不竞争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偶然所得”征税。
(二十九)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1.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下列情形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赠品不征收。
(3)消费积分反馈礼品(例如:信用卡积分换商品)。
2.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下列情形应代扣代缴个税:
(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十)企业利用资金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1.企业为股东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不属于公司资产,实质为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应按照“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税,但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车辆也为公司服务)。
(三十一)企业资金为个人购房征税方法
1.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形。
(1)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
(2)上述人员向企业借款实施上述行为,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2.适用税目:一看企业性质;二看人员身份
(1)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2)对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3)对企业其他雇用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
(三十三)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企业原有盈余积累转增股本(联系会计实务)
1.新股东以不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已全部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税。【实质为新股东已代扣代缴相关税金-个税或企业所得税】
原股东股权转让时已缴税(计税基础为原投入+资本公积中的资本溢价)。
2.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中,对于股权收购价格减去原股本的差额部分已经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已扣缴)
对于股权收购价格低于原所有者权益的差额部分未计入股权交易价格,在以后年度盈余公积转增股本时,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实质视同分配后再增资)
3.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企业股权后转增股本,应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即:先转增应税的盈余积累部分,然后再转增免税的盈余积累部分。
(三十四)关于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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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内地投资者
(1)股票转让差价所得,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16日止,暂免征收。
(2)通过沪港通从上市H股、非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投资者在国外已缴纳的预提税,可申请税收抵免。
2.关于香港市场投资者
(1)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
(2)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由上市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
(三十四)个人以非货币资产投资的个人所得税规定
1.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视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
非货币性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
2.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
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分5年缴纳个人所得税。
4.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过程中取得现金补价的,优先用于缴税;
不足缴纳的部分,可分期缴纳。分期期间转让、并取得现金收入的,优先缴税。
纳税人以不动产投资的,以不动产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纳税人以其持有的企业股权对外投资的,以该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纳税人以其他非货币资产投资的,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三十六)关于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规定
1.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
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分5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资料备案。
2.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视同分配适用20%税率。
3.分期中,股东转让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优先用于缴税。
4.在股东转让该部分股权之前,企业依法宣告破产,股东处置后没有取得收益或收益小于初始投资额的,其尚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不予追征。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条件:查账征收、高新技术企业、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2亿元、人数<500人。
(三十六)关于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规定
1.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分5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资料备案。
2.获得股权奖励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税价格参照获得股权时的公平市场价格确定。
3.在5年分期年度中,股东转让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优先用于缴税。
4.转让股权前,企业破产,无处置收益或收益小于投资款的,个税可不予追征。
股权奖励:是指企业无偿授予相关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一定份额的股权或一定数量的股份。
第四节 税收优惠
一、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项目
1.省级政府、国务院部委和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奖金。(级别)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国务院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院士补贴等。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安置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驻华使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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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见义勇为奖金。
11.五险一金。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五险一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2.外籍个人的超国民税收待遇:
(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2)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境内、外出差补贴。
(3)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合理的部分。
(4)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股息、红利所得。
13.个人举报、协查违法、犯罪而获得的奖金。
14.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的手续费。
15.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居住用房取得的所得。
16.高级退休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免税。
17.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18.符合条件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世行、联合国、无偿援助国、其他专家+该国负担的。
19.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
20.符合标准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21.对保险营销员的佣金收入
(1)展业成本(佣金营销费,其40%),免征个人所得税。
(2)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税费后,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2.股息红利差别化个税规定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及新三板(中小企业股转系统):
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10%→1年(含1年)的→暂免征收
二、减税项目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才适用减税规定。
第五节 境外所得的税额扣除
境外所得,准予扣除境外已缴纳的个税。但扣除额不得超过依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1.个人所得税境外所得计算的限额采用的是“分国又分项”计算的方法
2.境外个人所得税的抵免,采用“分国不分项”抵免。(分国又分项计算限额,分国加总比较限额)
第六节 征收管理
一、自行申报纳税
(一)申报纳税的个人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2.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如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
(二)自行申报纳税的内容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的内容:
1.构成12万元的所得:11个税目。
2.不包含在12万元中的所得:
①免税所得;
②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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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单位缴付的五险一金。
3.各项所得的年所得的计算方法。
①一般按照毛收入计算,不得扣除税费:
一次取得跨年度财产租赁所得,应全部视为实际取得年度的所得;
②财产转让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含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需计算;
③股票转让所得:正数,相抵为负数的,按“零”填写。
(三)自行申报纳税的纳税期限: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四)自行申报纳税的申报地点:
1.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2处任职的,可固定选择一处。
2.所得项目为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或承包承租所得),实地经营所在地纳税。
3.无任职、受雇单位,又无生产经营所得的,户籍地,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固定一处。
4.兴办2处以上的个人独资企业,向企业的实际经营所在地。
5.兴办2处以上的合伙企业,经常居住地或经营管理所在地,固定一处。
二、代扣代缴纳税
(一)扣缴义务人和代扣代缴的范围:除“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目外10个税目。
(二)应扣未扣的税款,其应纳税款仍然由纳税人缴纳,扣缴义务人应承担应扣未扣税款50%以上至3倍的罚款。
三、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任何地区都不得对律师事务所实行全行业核定征税办法。
1.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独资和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算其经营所得时,出资律师本人的工资薪金不得扣除。
2.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应将年度经营所得全额作为基数,按出资比例或者事先约定的比例分配计税。
4.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当月的分成收入按规定扣除办案支出的费用后,余额与律所发给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征个人所得税。办案支出费用的扣除标准,在当月分成收入的35%比例内确定。
5.兼职律师从事务所取得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在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时,不再减除3500元,以收入全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不作为“劳务报酬所得”【特例】
6.律师以个人名义再聘请其他人员为其工作而支付的报酬,应由该律师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7.不能提供合法凭据、实际发生的费用,经当事人签名确认后,可加计扣除如下:
50万元内,加计8%,50-100万元,加计6%,100万元以上,加计5%。
8.律师个人承担的按照律师协会规定参加的业务培训费用,可据实扣除。
9.会计师、税务师、审计师、其他中介机构参照执行。
第四六章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和烟叶税法
第一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一、特点:1.税款专款专用、特定目的; 2.属于税上税,附加税; 3.根据城镇规模设计税率。
二、纳税义务人
1、城建税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义务人(含外籍单位和外籍个人-增值税)。
2、增值税、消费税的扣缴义务人也是城建税的扣缴义务人。
三、城建税的税率
1、市区(某市)7%。
2、县城、镇(某县)5%
3、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某村)、开采海洋石油的中外合作油田(海上油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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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三种特殊情况: 二税在哪交,城建税就在哪里交,适用交纳地税率。
代征代扣城建税:代征代扣方所在地适用税率
流动经营: 实际经营地
异地预交: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预缴城建税
流动经营无固定纳税地点:实际经营地按经营地税率缴纳
★★★消费税的委托加工时,受托方如果是个人的,不实行代收代缴,而是由委托方收回后自行缴纳消费税。所以城建税也是在委托方所在地。(特例中的特例)
四、计税依据
应纳税额=二税(实纳增值税+实纳消费税……+免抵的增值税)×适用税率
城建税计税依据的包含因素
城建税计税依据的不包含因素
1.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
2.被税务机关查补的增值税、消费税
3.★出口货物免抵的增值税
1.纳税人进口环节被海关代征的两税
2.违反“两税”有关规定而被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等
城建税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五、税收优惠
1、城建税按减免后实际缴纳的“二税”税额计征,即随“二税”的减免而减免。
2、因减免税而需进行“二税”退库的,城建税也可同时退库。【错征、减免】
3、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建税;
4、对“二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二税”附征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退(返)还。
5、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七、征收管理
1、跨省开采的油田,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一个省的,由油井在缴纳增值税的同时一并缴纳。
八、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和第三节:调换顺序)考试中要注意,有时题目中不要计算地方教育费附加。
除税率外,与城建税完全一样。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自2016年2月1日起,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第三二节 烟叶税法(和第二节调换顺序)
一、纳税义务人、征税范围与税率
1、纳税义务人:在我国境内收购晾晒烟叶、烤烟叶的单位(有权收购烟叶的烟草公司或者受其委托收购烟叶的单位)。生烟叶不交烟叶税。注意没有个人。
2、税率:比例税率:20%(烟叶税税率的调整,权归由国务院决定)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与征收管理
此处与书P70页增值税的内容不一致,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收购烟叶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烟叶税
书中前后不一致。
新烟叶税法自20182020年7月1日起实施。
(一)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烟叶收购金额×税率(20%)
烟叶收购金额包括纳税人支付给烟叶销售者的烟叶收购价款和价外补贴。
收购金额=收购价款×(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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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烟叶税税额=收购价款×(1+10%)×20%
烟叶增值税进项税额=收购价×(1+10%)×(1+20%)×13%(注意还是13%)
(二)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自收购烟叶的当天起30日内。
2、纳税地点:向烟叶收购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纳税期限:30日内。
第五七章 关税法和船舶吨税法
第一节 关税的征税对象与纳税义务人
一、关税:关税是海关依法对进出境货物、物品征收的一种税。
关境>国境:关税同盟、组成共同的关境、实施统一的关税法令和对外税则,如欧盟。
关境<国境:国境内设立自由港、自由贸易区,如香港、澳门是单独关境区。
二、关税的征税对象:准许进出境的货物(贸易性商品)和物品(个人)。
三、纳税义务人:进口货物收货人、出口货物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或者推定所有人)。
第二节 关税进出口税则(税目税率表)
进出口税则:以税率表为主体,通常还包括实施税则的法令、使用税则的说明和附录。
税率表作为税则主体,包括税则商品分类目录和税率栏两大部分。进口税则4栏税率,出口1栏。
一、进口关税税率
1、税率设置与适用
目前我国进口税则设有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共五种税率,
对原产于我国的进口货物适用最惠国税率,原产地不明的进口货物实行普通税率。
对进口货物一定时期内可实行暂定税率。
2、税率种类与计征办法
(1)从价税:是最常用的关税计税标准。
(2)从量税:以商品的数量、重量、体积、容量等计量单位为计税标准。原油、啤酒、胶卷
(3)复合税:从价、从量复合征税。【录、放、摄像机、摄录一体机、数字照相机等】
(4)选择税:同时定有从价税和从量税两种税率,征税时选择税额较高的一种适用。
(5)滑准税:税率随进口商品价格由高到低而由低到高设置计征关税的方法。如新闻纸。
23、暂定税率与关税配额税率
适用最惠国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适用暂定税率。
适用特惠税率、协定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从低适用税率。
适用普通税率的进口货物,不适用暂定税率。、
关税配额:小麦、玉米、棉花等7种进口农产品和尿素等4种化肥产品
3、税率种类与计征办法
(1)从价税:是最常用的关税计税标准。
(2)从量税:以商品的数量、重量、体积、容量等计量单位为计税标准。原油、啤酒、胶卷
(3)复合税:同时使用从价和从量计征关税的方法。【录、放、摄像机、一体机、数字照相机等】
(4)选择税:同时定有从价税和从量税两种税率,征税根据物价水平,选择较高的一种适用。
(5)滑准税:税率随进口商品价格由高到低而由低到高设置计征关税的方法。如新闻纸。
第一,进口适用税率的选择是根据货物的不同原产地而确定的
第二,原产地不明的进口货物实行普通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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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口关税税率(了解):征少数资源性产品、规范出口秩序的半制成品收出口关税的商品很少。,税率比较低。均为从价定率。
三、特别关税:包括报复性关税、反倾销税与、反补贴税、保障性关税。关税税则委员会+海关总署
四、税率的运用(重点)
1、进出口货物,按纳税人申报进出口之日实施税率征税。
2、进口货物到达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按照装载此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3.由海关依法变卖的货物,其税款计征应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
34、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应适用指运地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货物运抵指运地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适用装载此货物的运输工具抵达指运地之日实施的税率。
45、出口转关运输货物,应适用启运地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
56、经海关批准,实行集中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应适用每次货物进出口时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6、因超过规定期限未申报而由海关依法变卖的货物,其税款计征应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
7、因纳税人违反规定需要追征税款的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违反规定的行为发生之日实施的税率;
行为发生之日不能确定的,适用海关发现该行为之日实施的税率。
8、已申报进境并放行的保税货物、减免税货物、租赁货物或已申报进出境并放行的暂时进出境货物,有下列行为之一需要缴纳税款的:
(1)保税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境的;
(2)保税仓储货物转入国内市场销售的;
(3)减免税货物经批准转让或移作他用的;
(4)可暂不缴纳税款的暂时进出境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境或进境的;
(5)租赁进口货物,分期缴纳税款的。
适用海关接受纳税人再次填写报关单申报办理纳税及有关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
第三节 关税完税价格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原产地规定
我国采用的原产地标准有两个:全部产地生产标准、实质性加工标准。
(一)全部产地生产标准
进口货物“完全在一个国家内生产或制造”,生产国或制造国即为该货物的原产国。
1、在该国领土相关:或领海内开采的矿产品;
2、在该国领土上收获或采集的植物产品;
3、在该国领土上出生或由该国饲养的活动物及从其所得产品;
4、在该国领土上狩猎或捕捞所得的产品;
5、在该国的船只上卸下的海洋捕捞物及其他产品;
6、在该国加工船上加工上述第5项所列物品所得的产品;
7、在该国收集的只适用于做再加工的废碎料和废旧物品;
8、在该国完全使用上述1-7项所列产品加工成的制成品。
(二)实质性加工标准
实质性加工标准是适用于确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参与生产的产品的原产国的标准。
“实质性加工”:① 加工后税则中四位数税号一级的税则归类已经有了改变。
②或者加工增值部分所占新产品总值的比例已超过30%及以上的。
(三)其他
对机器、仪器、器材或车辆所用零件、部件、配件、备件及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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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主件同时进口且数量合理的,其原产地按主件的原产地确定;分别进口的,按各自的原产地确定。
二、关税完税价格
(一)一般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货价、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CIF=货价C +保费I+采购费用+运费及相关费用F保费
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方法主要两类:成交价格估价方法和进口货物海关估价方法。
1、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1)进口货物成交价格应当符合的条件
①对买方处置或使用进口货物不予限制
②进口货物的价格不得受到使该货物成交价格无法确定的条件或因素的影响;
③卖方不得直接或间接获得因买方销售、处置或使用进口货物而产生的任何收益,或虽有收益但能够按照《完税价格法》的规定做出调整;
④买卖双方之间没有特殊关系,或虽然有特殊关系但是按照规定未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
(2)需要计入完税价格的项目(6项)
①由买方负担的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
②由买方负担的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
③由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费用。
④与该货物的生产和向我国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以免费或者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可以按适当比例分摊的料件、工具、模具、消耗材料及类似价款,以及在境外开发、设计等相关服务的费用。
⑤与该货物有关并作为卖方销售条件,应当由买方直接或间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
⑥卖方直接或间接从买方对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使用所得中获得的收益。
【解释】卖方佣金是卖方为销售商品向销售代理人支付的劳务费用。购货佣金是买方为采购商品向自己的采购代理人支付的劳务费用。
(3)下列费用,如能与该货物实付或应付价格区分,不得计入完税价格:
①购货佣金不计入完税价格。
②厂房、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后的基建、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援助的费用。
③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之后的运输费用。
④进口关税及其他国内税。
⑤为在境内复制进口货物而支付的费用。
⑥境内外技术培训及境外考察费用。
⑦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利息费用:【新增】(不计入完税价格的调整项目)
a、利息费用是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而融资所产生的;
b、有书面的融资协议;
c、利息费用单独列明;
d、纳税人可以证明有关利率合理,未融资价格与进口货物的实付、应付价格非常接近的。
2、进口货物海关估价方法
(1)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同时或大约同时(申报之日前后45日,最长90日)、同一生产商、同一生产国其他、选最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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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相同商业水平且进口数量一致。
(3)倒扣价格估价方法
完税价格=境内售价-销售利润-经营费用-境内运费等-进口关税及其他进口税、其他国内税
★境内售价同时符合的条件:
同时、大约同时销售+进口时的状态+第1销售环节+向无特殊关系方销售+该价格销售总量最大。
(4)计算价格估价方法
完税价格=料件成本、加工费用生产成本等+境内销售的进口前的销售利润和一般费用+进口前的经营费用+入境前的运保费
(5)其他合理方法
使用其他合理方法时,应以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进口估价不得使用但不得使用以下价格:
①境内生产的货物在境内的销售价格;
②货物在出口地市场的销售价格;
③出口到第三国或者地区的货物的销售价格;
④可供选择的价格中较高的价格;
⑤以计算价格估价方法规定之外的价值或费用计算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价格;
⑥最低限价或者武断、虚构的价格。
(二)进口货物完税价格中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的计算
1、进口货物的运输及相关费用,应当按照由买方实际支付或应当支付的费用计算。
2、运输工具作为进口货物,利用自身动力进境的,完税价格不再另行计入运输及相关费用。
3、进口货物的保险费,应按实际支付的费用计算。
无法确定或未实际发生,海关应当按照“货价加运费”的3‰计算保险费。
4、邮运进口的货物,应当以邮费作为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三)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1、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完税价格
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向境外销售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
(1)不包括出口关税税额。
(2)不包括在货物价款中单独列明的离岸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完税价格=(离岸价格-单独列明的境外运费、保险费)÷(1+出口关税税率)
2、出口货物海关估价方法
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次使用下列方法估定:
(1)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 (2)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3)计算所得的价格; (4)按照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
第三节 关税完税价格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1、复合应纳税额: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货物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税率
二四、【新增】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
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作为纳税义务人,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可作为代收代缴义务人。
1、 实际交易价格:货价C、保险费I、运费F。(CIF)
2、 单次交易限额2000元,全年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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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额以内的:关税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按70%征收。超过限额的,全额征收。
1、 进口运费按同期货物运费率计算,保险费按“货价加运费”总额的3‰计算。
采用铁路或公路运输进口货物的运费和保险费=境外边境口岸价格×1%
2、 进口商品自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退货的,可申请退税,并相应调整个人年度交易总额
第四节 关税减免规定
关税减免分为法定减免税、特定减免税、临时减免税三种类型。
除法定减免税外的其他减免税均由国务院决定。
一、法定减免税(重要)
1、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可免征关税。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可免征关税。
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可免征关税。
4、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可予免税。
5、在海关放行前损失的货物,可免征关税。
6、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的货物,可根据海关认定的受损程度减征关税。
7、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
8、其他。
二、特定减免关税(选择题)
1、科教用品 2、残疾人专用品 3、扶贫、慈善捐赠物资
4、加工贸易产品 5、边境贸易进口物资
三、暂时免税:以下货物,提供保证金或担保,6个月复运出境或进境的,暂免。
会展使用、表演比赛使用、新闻报道使用、科研教育医疗使用、货样、货物容器等、。
四、临时减免税:国务院运用一案一批原则
三、临时减免税:国务院运用一案一批原则
第五节 关税征收管理
一、关税缴纳
1、申报时间:进口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
出口货物在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
2、纳税期限:应在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
3、不能按期缴纳税款,延期纳税:经依法提供税款担保后,可延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二、关税的强制执行
1、征收关税滞纳金。万分之五每天。
2、强制征收:自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仍未缴纳税款,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强制扣缴、变价抵缴等强制措施。
三、关税退还
1、海关多征的税款,:
(1)海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
(2)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的,1年内+书面形式+退税+同期银行活期利息
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海关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2、有下列情况之一,纳税人可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申请退还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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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征进口关税的货物,因品质或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
(2)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品质或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进境,并已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收的;
(3)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的。
3、海关自受理退税申请30日内查实并通知纳税人办理手续,纳税人应在收到通知3个月内办理:
四、关税补征和追征
1、补征:是非因纳税人未违反海关规定造成的少征或漏征关税规,关税补征期为缴纳税款或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
2、关税追征:纳税人违 规,是因纳税人违反海关规定造成少征或漏征关税,关税追征期为缴纳税款进出口货物完税之日或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并加收少征或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五、关税纳税争议
纳税义务人自海关填发缴款书之日起60日内,向原征税的海关的上一级海关提出复议申请。
海关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不服决定的,15日内提起诉讼。
第六节 船舶吨税法
一、征税范围、税率
(一)征税范围:自我国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针对的是外国籍船舶或是行使驶在境外的船舶。
(二)税率:定额税率。分为优惠税率和普通税率。
【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籍的应税船舶,、签订含有相互给予船舶税费最惠国待遇条款的条约或者协定的应税船舶,适用优惠税率。其他船舶,普通。其他应税船舶,适用普通税率。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吨税按照船舶净吨位和吨税执照期限征收:
应纳税额=船舶净吨位×适用的定额税率(元)
【解释】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相同净吨位船舶税率的50%计征税款。
★拖船需换算:拖船每1千瓦=净吨位0.67吨。考试时:千瓦×0.67×50%
应税船舶负责人申领吨税执照时,应当向海关提供下列文件:
1、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海事部门签发的船舶国籍证书收存证明;
2、船舶吨位证明。
三、税收优惠(熟悉)
(一)直接优惠
下列船舶免征吨税:
1、应纳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船舶;
2、自境外以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初次进口到港的空载船舶;
3、吨税执照期满后24小时内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4、非机动船舶,但(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5、捕捞、养殖渔船;
6、避难、防疫隔离、修理、终止运营或者拆解,并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7、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或者征用的船舶;
8、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船舶;
9、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船舶。
(二)延期优惠
在吨税执照期限内,应税船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按照实际发生的天数批注延长吨税执照期限:
1、避难、防疫隔离、修理,并不上下客货。
2、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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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可抗力在未设海关地点停泊的。
四、征收管理
1、征收机关:海关。
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税船舶进入港口当日。
3、纳税期限:应税船舶负责人应当自海关填发吨税缴款凭证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清税款。未按期缴清税款的,自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5‰的滞纳金。
4、应税船舶在吨税执照期限内,因修理导致净吨位变化的,吨税执照继续有效。
5、吨税税款、滞纳金、罚款以人民币计算。
65、纳税担保
应税船舶到达港口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并办结出入境手续的,应税船舶负责人应当向海关提供与其依法履行吨税缴纳义务相适应的担保;应税船舶到达港口后,依照规定向海关申报纳税。
下列财产、权利可以用于担保:
(1)人民币、可自由兑换货币;
(2)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
(3)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保函;
(4)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财产、权利。
76、补退税:
★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应当自应税船舶应当缴纳税款之日起一年内,补征税款。
但因应税船舶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三年内追征税款,并税款滞纳金。
除海关发现多征税款的,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应税船舶办理退还手续,需并加算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关税没有)。其他与关税政策一致。
未按规定申报纳税、未按规定领取和交验吨税执照的违法处罚:
限期改正,2000元以上至3万元以下罚款。
不缴或少缴的,处0.5-5倍罚款,罚款不得低于2000元。
应税船舶发现多缴税款的,可以自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以书面形式要求海关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查实并通知应税船舶办理退还手续。
第六八章 资源税法和环境保护税法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和耕地占用税法
第一节 资源税法
资源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从事应税矿产品开采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课征的一种税。
一、资源税的纳税人
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境内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应税资源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资源税是境内税,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不能为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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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按照本单位应税产品税额、税率标准。
(二)其他收购单位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按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产品税额、税率标准。
二、税目和税率
(一)税目:5大类
1、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2、天然气: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
3、煤炭:原煤、未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
4、金属矿
5、其他非金属矿:土、石、钾、盐、煤层气
征税范围(结合税收优惠)
不征或暂不征收的项目
原油(天然原油)
不包括人造石油
天然气(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
对地面抽采煤层气暂不征收资源税
原煤、未税原煤加工洗选煤
其他煤炭制品
金属矿
黑色金属矿
铁矿、金矿、铜矿等原矿或者精矿
对未列举的其他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税目和适用税率
有色金属矿
非金属矿
海盐、湖盐和井矿盐、提取地下卤水晒制的盐,包括固体盐和液体形态的初级产品、
石墨、煤层气、硅藻土等等
(二)税率: 实施“级差调节”的原则
从价定率或从量定额(粘土、砂石)。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确定具体税目和适用税率
三、扣缴义务人适用的税额
(一)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按照本单位应税产品税额、税率标准。
(二)其他收购单位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按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产品税额、税率标准。
四三、计税依据
(一)从价定率征收的计税依据——:销售额
1、销售额的确定:
销售应税产品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运杂费用。不包括下列项目:
1、同时符合两项条件的代垫运费;
2、同时符合三项条件的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
【解释1】一般来说,从价征收的资源税的销售额与应税矿产品缴纳增值税的销售额一致。
★★★但是,煤炭-洗选煤资源税从价定率计2税的销售额会,与增值税计税的销售额存在不一致。不一致主要体表现在:计算资源税时,自采未税原煤加工洗选煤的销售额需要用规定的折算率进行折算,增值税则不需要折算。
资源税矿产品,在计算增值税时,大多适用17%的基本税率,但天然气适用11%的低税率。
【解释2】运杂费用为什么不算】以煤炭为例,如算运杂费用计征资源税,会出现:同样的山西煤,运到广东的煤炭价格高,运到北京的价格低,出现不同的资源税。是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
2、原矿销售额与精矿销售额的换算或折算:根据征税对象换算或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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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杂费用:合法有效凭据、分别核算。凭据包括有关发票或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的其他凭据。
3、特殊情况下销售额的确定。
【资源税反避税】
(1)纳税人开采应税矿产品由其关联单位对外销售的,按其关联单位的销售额征收资源税;
(2)纳税人将开采的应税产品直接出口的,以离岸价格(不含增值税)计算销售额征收资源税。
(3)价格明显偏低的、无正当理由的,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①纳税人最期同类产品平均价格。
②其他纳税人最期同类产品平均价格。
③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税率)
成本利润率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4)纳税人用已纳资源税的应税产品进一步加工应税产品销售的,不再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以未税产品和已税产品混合销售或者混合加工为应税产品销售的,准予扣减已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未分别核算的,一并计算缴纳资源税。
(二)从量定额征收的计税依据——:销售数量
1、销售数量包括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和视同销售的自用数量。
2、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者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计征资源税的销售数量。
3、纳税人以自产液体盐加工固体盐,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煤炭资源税计税方法
1.煤炭资源税应纳税额按照原煤或者洗选煤计税销售额乘以适用税率计算。
(1)洗选煤计税销售额按洗选煤销售额乘以折算率计算。销售额中包括洗选副产品的销售额。
(2)纳税人原煤及洗选煤销售额中包含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伴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等费用应与煤价分开核算,凡取得相应凭证的,可从销售额中扣减。
2.洗选煤折算率
由省级财税部门或其授权地市级财税部门确定。
公式一:洗选煤折算率=(洗选煤平均销售额-洗选环节平均成本-洗选环节平均利润)÷洗选煤平均销售额×100%
公式二:洗选煤折算率=原煤平均销售额÷(洗选煤平均销售额×综合回收率)×100%
关键:洗选煤应纳税额=洗选煤销售额×折算率×适用税率
3.特殊销售情形
(1)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
(2)纳税人以自采原煤直接或者经洗选加工后连续生产焦炭、煤气、煤化工、电力及其他煤炭深加工产品的,视同销售,在原煤或者洗选煤移送环节缴纳资源税。【实质为生产非资源税应税产品】
生产上述产品,自产自用且无法确定应税煤炭移送使用量的,可采取最终产成品的煤耗指标确定用煤量。
4.销售额的扣减
纳税人将自采原煤与外购原煤(包括煤矸石)进行混合后销售的,应当准确核算外购原煤的数量、单价及运费,在确认计税依据时可以扣减外购相应原煤的购进金额。
纳税人将自采原煤连续加工的洗选煤与外购洗选煤进行混合后销售的,比照计算缴纳资源税。
扣减购进额的,纳税人应当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或者海关报关单作为扣减凭证。
1、从价定率征收:应纳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2、从量定额征收: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3、关于原矿销售额与精矿销售额的换算或折算。
征税对象确定为精矿但纳税人销售的是原矿的,需要换算成精矿的销售额。
征税对象确定为原矿但纳税人销售的是精矿的,需要折算成原矿的销售额。
4、凡是需要同时计算资源税和增值税的矿产品,在计算增值税时,大多适用17%的基本税率,但是天然气适用13%的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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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已税产品的税务处理(差额计税)
纳税人用已纳资源税的应税产品进一步加工应税产品销售的,不再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以未税产品和已税产品混合销售或者混合加工为应税产品销售的,准予扣减已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未分别核算的,一并计算缴纳资源税。
六、煤炭应纳税额的计算
1.煤炭资源税应纳税额按照原煤或者洗选煤计税销售额乘以适用税率计算。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以及从坑口到车站、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
(1)原煤计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原煤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洗选煤计税销售额按洗选煤销售额乘以折算率计算。包括洗选副产品的销售额。
(3)在计算煤炭计税销售额时,纳税人原煤及洗选煤销售额中包含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伴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等费用应与煤价分开核算,凡取得相应凭证的,可扣减。
2.洗选煤折算率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或其授权地市级财税部门根据煤炭资源区域分布、煤质煤种等情况确定,洗选煤折算率计算公式如下:
公式一:洗选煤折算率=(洗选煤平均销售额-洗选环节平均成本-洗选环节平均利润)÷洗选煤平均销售额×100%
公式二:洗选煤折算率=原煤平均销售额÷(洗选煤平均销售额×综合回收率)×100%
关键:洗选煤应纳税额=洗选煤销售额×折算率×适用税率
3.特殊销售情形
(1)纳税人销售应税煤炭的,在销售环节缴纳资源税。
(2)纳税人以自采原煤直接或者经洗选加工后连续生产焦炭、煤气、煤化工、电力及其他煤炭深加工产品的,视同销售,在原煤或者洗选煤移送环节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以自采原煤或加工的洗选煤连续生产焦炭、煤气、煤化工、电力等产品,自产自用且无法确定应税煤炭移送使用量的,可采取最终产成品的煤耗指标确定用煤量。
(3)纳税人煤炭开采地与洗选、核算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县级以上)的,煤炭资源税在煤炭开采地缴纳。
(4)纳税人申报的原煤或洗选煤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视同销售应税煤炭行为而无销售价格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下列顺序确定计税价格:
①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原煤或洗选煤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原煤或洗选煤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③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资源税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按同类应税煤炭的平均成本利润率确定。
(5)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
4.扣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将自采原煤与外购原煤(包括煤矸石)进行混合后销售的,应当准确核算外购原煤的数量、单价及运费,在确认计税依据时可以扣减外购相应原煤的购进金额。
计税依据=当期混合原煤销售额-当期用于混售的外购原煤的购进金额
外购原煤的购进金额=外购原煤的购进数量×单价
纳税人将自采原煤连续加工的洗选煤与外购洗选煤进行混合后销售的,比照计算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以自采原煤和外购原煤混合加工洗选煤的,应当准确核算外购原煤的数量、单价及运费,在确认计税依据时可以扣减外购相应原煤的购进金额。
计税依据=当期洗选煤销售额×折算率-当期用于混洗混售的外购原煤的购进金额
外购原煤的购进金额=外购原煤的购进数量×单价
纳税人应当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或者海关报关单作为扣减凭证。
六五、减税、免税项目(★★)
资源税的减税、免税规定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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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油、天然气优惠政策: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
3.对低丰度油气田资源税暂减征20%。
4.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
5.对水深超过300米的深水油气田资源税减征30%。
6.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
(二)矿产资源优惠政策:
1、铁矿石资源税减按40%征收。
2、对鼓励利用的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
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是否减免税。
3、从2007年1月1日起,对地面抽采煤层气(煤矿瓦斯)暂不征收资源税。
4.对实际开采年限在15年以上的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30%。
5.对依法在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通过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50%。
6、开采销售共伴生矿,共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共伴生矿暂不计征资源税;
(二三)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市、区级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免税。
(三)铁矿石资源税减按40%征收。(取消,其他方式体现)
(四)对鼓励利用的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
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减税或免税,并制定具体办法。
(五)从2007年1月1日起,对地面抽采煤矿瓦斯(煤层气)暂不征收资源税。
(六)自2010年6月1日起,纳税人在新疆开采的原油、天然气,自用于连续生产原油、天然气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依照规定计算缴纳资源税。
(七)一共规定了七类减免税项目:
1.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
2.对低丰度油气田资源税暂减征20%。
3.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
4.对水深超过300米的深水油气田资源税减征30%。
5.对实际开采年限在15年以上的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30%。
6.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
7.对依法在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通过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50%。
(八)开采销售共伴生矿,共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共伴生矿暂不计征资源税;
七六、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销售自产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采用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3.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首笔货款或首次开具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环节和纳税地点(★★)
1.资源税纳税环节
(1)资源税在应税产品的销售或自用环节计算缴纳。以自采原矿加工精矿产品的,在精矿销售或自用时缴纳资源税。移送使用时不缴纳。
(2)纳税人以自采原矿加工金锭的,在金锭销售或自用时缴纳资源税。纳税人销售自采原矿或者自采原矿加工的金精矿、粗金,在原矿或者金精矿、粗金销售时缴纳资源税,移送使用时不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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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以应税产品投资、分配、抵债、赠与、以物易物等,视同销售。
2.资源税的纳税地点:属地性,一般规定:开采或生产地、收购地。
(1)纳税人应当向矿产品的开采地或盐的生产地缴纳资源税。需要调整的,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决定。
(2)纳税人跨省开采应税资源,一律在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纳税。
(3)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也应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七、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办法
1、纳税人为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归纳】资源税纳税的属地性很强,一般规定:开采或生产地、收购地。
2、下列情况,不缴纳水资源税。【各种必须、临时应急】
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
② 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
③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配置或者调度水资源取水的;
④ 各种必须+临时应急。
3、在最低平均税额基础上确定。
地下水高于地上水;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征1-3倍;
特种行业从高征税;农业生产、农村生活集中式饮水工程从低征税。
4、实行从量计征。
一般取用水:按取水量。
疏干排水(采矿和建筑工程):按排水量。
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 按发电量。
5、免征水资源税的情况
① 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
② 取用污水处理再生水;
③ 除接入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以外,军队、武警部队通过其他方式取用水的;
④ 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
⑤ 采油排水经分离净化后在封闭管道回注的;
6、征收管理
① 除农业生产取用水外,按季或按月征收;超过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可按年征收;
② 跨省调度的水资源,由调入区域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第二节 环境保护税法
一、纳税义务人
1、在中国领域和管辖的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2、应税污染物,指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①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超标排放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贮存或者处置不符合标准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二、税目和税率
1、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2、计税单位为:污染当量、吨、超标分贝
三、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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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
2、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
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区分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从大到小排序,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项征收环境保护税。
省级人民政府可增加应税污染物项目数,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3、纳税人未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未将设备联网,以及有其他不法行为的,以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产生量为排放量。
4、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的分贝数,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计算:
① 安装装置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② 未安装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
③ 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保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④ 不能按1-3方法的,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环保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1、★★★切记:污染当量数=污染物的排放量÷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
2、排序:大气污染物、其他水污染物取前三,第一类水污染物取前五。
3、计算:污染当量数/固体排放量/超过国家标准的分贝数×适用税额
五、税收减免
1、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① 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② 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③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不超过排放标准的;
④ 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2、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征税。低于50%的,减按50%征税。
六、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
2、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3、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4、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办理纳税申报。
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办理纳税申报。
第九章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和耕地占用税法
第一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纳税义务人和征税范围
(一)征税范围: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不包括农村。
建立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以外的工矿企业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一般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二)纳税人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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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3.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分别纳税。(计算题)
二、税率、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适用税额:分级幅度税额
最低标准:大城市1.5;中等城市1.2元;小城市0.9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
1.适用4档地区幅度差别定额税率,每档最高税率是最低税率的20倍。
2.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不得超过最低税额的30%。
3.经济发达地区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提高,但须报财政部批准。
(二)计税依据:测定→证书→申报:
1.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面积为计税依据。
2.未测量土地面积,有土地使用证书,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以申报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4.对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纳税款的50%征收土地使用税
(1)取得土地使用证,按证书面积计算应征税款;
(2)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或证书未标明土地面积,按地下建筑物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三、税收优惠(重要)
(一)法定免税的基本规定: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以上单位的生产经营用地和其他用地,不属于免税范围。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不含副业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
7.对非营利性卫生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8.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区分的,免征。
9.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央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
10.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应征。
11.行业特殊政策:
(1)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暂免征收;
(2)对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
(3)盐场的盐滩、盐矿矿井用地,暂免征收;
(4)石油天然气生产建设中用于勘探、钻井、井下作业、油气田地面工程等施工临时用地暂免征收
12.自2016年至20182020年,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含承租)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按用地比例确定。
13.自2017年至20192020年,对物流企业自有(含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按50%征收。
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从事大宗商品仓储的用地,不属于优惠范围。
(二)由省级地税局确定的减免税项目
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3.免税单位职工家属宿舍用地;
4.集体和个人举办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四、征收管理
(一)纳税期限: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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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基本都是次月)
新征用的耕地: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征过了耕地占用税)。新征用的非耕地,批准征用次月起。
第三节 耕地占用税法
一、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耕地占用税属于对特定土地资源占用课税。
1.耕地包括菜地、园地(包括花圃、苗圃、茶园、果园、桑园和其他种植经济林木的土地);
2.占用鱼塘及其他农用土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也视同占用耕地;
3.占用已开发从事种植、养殖的滩涂、草场、水面和林地等从事非农业建设,由各地决定是否征收。
二、税率、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的计算
1.税率:实行地区差别幅度定额税率。
单位最高税额是单位最低税额的5倍。
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不得超过当地适用税额的50%。
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在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50%.
2.计税依据: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
三、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
1.免征情形:
(1)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2)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学校,包括技工院校。
2.下列情形减征
(1)铁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征收。
(2)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减半征收。
3.征收管理
(1)纳税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
(2)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应缴纳耕地占用税。批准临期限内恢复原状的,全额退还。
(3)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应征收耕地占用税;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七十章 房产税法、契税法和土地增值税法
第一节 房产税法
一、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一)纳税义务人(谁受益,谁纳税)
房产税以在征税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所有人(受益人)为纳税人。其中:
1.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非出典人)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4.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5.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二)征税范围
1.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相当于仓库的商品),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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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解释】商品房是否征税,关键看是否获得持有环节的收益
2.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不包括农村。与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一样。
【解释】房产税的征税对象-经营性房屋。(上海、重庆试点除外,教材未列举)
二、税率、计税依据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和税率——:按房产余值计税和按租金收入计税两种
1.对经营性自用的房屋,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作为计税依据。从价计税:1.2%
2.对于出租的房屋,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从租计税:12%
3.个人出租住房,不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二)房产税计税依据的具体规定:
1.从价计征——:计税余值,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的损耗价值以后的余额。
扣除比例由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人民政府确定。
(1)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
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解释2】容积率=总建筑面积/土地面积
(2)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
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施的价值;
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零配件的,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3)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要相应增加房屋原值。(计算时考点,注意结合改扩建的时间)
(4)投资联营房产的计税依据【注意分段计算】
①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按房产的计税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被投资方是纳税人)。
②对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实际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租金,按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
(5)对融资租赁房屋:的情况——计征房产税时应以房产余值计算征收税
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起缴纳房产税。
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6)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的计税依据
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出租的,依照租金收入计征。
(7)自2006年1月1日起,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包括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工业用途,房产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商业和其他,70%-80%。
应纳房产税=房产原价×50%/60%/70%/80%×(1-原值减除比例)×1.2%。
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2.从租计征(出租的房产)——:房产租金收入
(1)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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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是以劳务或者其他形式为报酬抵付房租收入的,应根据当地同类房产的租金水平,确定一个标准租金额从租计征
(3)合同约定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税方法
税额计算公式
从价计征
全年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从租计征
全年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个人为4%)
【解释】地下建筑物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5678
1.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应税房产原值×(1-原值减除比例)×1.2%。
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应税房产原值×(1-原值减除比例)×1.2%。
3.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三、税收优惠
减免税基本规定(强调自用)
(一)由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上述免税单位的出租房产以及非自身业务使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不属于免税范围。
(二)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房产。学校、医院、幼儿园、养老院等。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拥有的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1.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3.经营公租房的租金收入,免征房产税。该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租金收入应单独核算。
四、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房产用途变化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
从生产经营之月起(唯一的当月)
2.自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
从建成之日的次月起
3.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
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
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
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5.购置存量房
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
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
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商品房
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
(二)纳税期限——: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办法。
(三)纳税地点:——房产所在地
第二节 契税法
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一、纳税义务人和征税范围
(一)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二)征税范围
契税的征税对象为发生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权属转移的土地和房屋。其具体征税范围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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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解释】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重要)
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征收土地增值税)
【解释】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3.房屋买卖和
视同买卖房屋的情况:
(1)以房产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
经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批准,以房抵债和实物交换房屋,均视同房屋买卖,应由产权承受人按房屋现值缴纳契税。
★★★房产抵债:折价的,以折价款缴纳契税,补价的,以债款加补价缴纳契税。
(2)以房产作投资或入股。这种交易业务属房屋产权转移,办理房屋产权交易办理了和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视同房屋买卖。,由产权承受方按投资房产价值或房产买价缴纳契税。
【解释】★以自有房产作股投入本人独资经营企业,免纳契税。
(3)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应照章征收契税。
4.房屋赠与
法定继承免税: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以获奖方式取得房屋产权的,其实质是接受赠与房产,应照章缴纳契税。
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继承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需办理过户属于遗赠,属于赠与,应征收契税。
法定继承免税: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5.房屋交换
【解释注意】单位之间互换房屋,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6.其他房屋转移行为
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应缴纳契税。
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应缴纳契税。
房屋互换:差价征收,谁掏钱,谁交契税
二、税率、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契税的税率:契税实行幅3%-5%度比例税率,税率幅度为3%-5%。
(二)计税依据
1.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其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其计税依据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市场价格核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其计税依据是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
4.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缴纳契税,其计税依据为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或者土地收益。
5.房屋附属设施征收契税依据
①不涉及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变动的不缴契税。
②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算征收契税。(房子款可以分期,契税不能分期)
③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果是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地适用的税率征收契税。
如果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税率。
三、税收优惠
(一)契税优惠的基本规定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自用的。免征契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3.因不可抗力丧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例如地震新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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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是否减免。
5.承受四荒土地使用权(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并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6.应当予以免税的驻华使领馆、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7.公租房经营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
8.个人购买住房的契税优惠
90平米以下,唯一住房+改善性住房 1%
90平米以上,唯一住房 1.5%
90平米以上,改善性住房 2%
购房情况
建筑面积
调整后税率
首套住房
90(含)平方米以下
1%
90平方米以上
1.5%
第二套改善性住房
90(含)平方米以下
1%
90平方米以上
2%
(二)契税优惠的特殊规定
1.企业改制:
企业整体改制,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免征契税。
2.事业单位改制:
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3.依法律、合同规定的公司合并和分立,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合同规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公司承受原合并方的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4.公司分立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54.企业破产(重要)
企业实施破产后,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
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3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
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免征契税。
65.资产划转
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的,免征契税。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76.债权转股权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87.划拨用地出让或作价出资
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划拨用地的,不属上述规定的免税范围,对承受方应按规定征收契税。
98.公司股权(股份)转让,未发生实际变更,不征收。
四、契税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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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二)2.纳税期限: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3.(三)纳税地点:
契税在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征收机关缴纳。
4.(四)征收管理
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
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
【解释】契税管理,实行“先税后证”,意味着取得证书后再退房的,不可能再退契税。
第三节 土地增值税法
一、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一)纳税义务人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不论自然人、法人;不论经济性质;不论内资与外资、中国公民与外籍个人;不论部门
(二)征税范围
标准之一: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课税
具体又体现以下三点:(如下图)
1.国有土地使用权征税;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买卖。
2.土地出让,一级市场,不征税。
3.土地转让,土地二级市场,征税。
标准之二:产权必须发生转移,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包括未转让土地使用权、房产产权的行为。
标准之三:强调房产转移要“有偿”,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包括房地产的权属虽转让,但未取得收入的下列行为。
(1)房地产的继承。
(2)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行为。
(3)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行为。
(三)土地增值税的具体征税范围
1.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情况(应征):
(1)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2)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屋开发建造后出售的
(3)存量房地产买卖
(4)抵押期满以房地产抵债(发生权属转让)
(5)单位之间交换房地产(有实物形态收入)
(6)合作建房建成后转让的
(7)非公益性赠与、赠与给除直系亲属和直接赡养人以外的
2.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情况(不征)
(1)房地产继承
(2)房地产有条件的赠与(直系亲属和直接赡养人、特定公益)
(3)房地产出租 (4)房地产抵押期内(权属未变)
(5)房地产重新评估增值 (6)房地产公司的代建房行为(无权属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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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情况(免征或暂免征收)
(1)个人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
(2)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
(3)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无关的房地产投资联营
(4)国家征用或收回的房地产
(5)个人转让住房
(6)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符合条件)
(四)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政策
1.改制:对改建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改建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2.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收。
3.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4.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收。
5.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二、税率——: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级数
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
税率(%)
速算扣除系数(%)
1
不超过50%的部分
30
0
2
超过50%~100%的部分
40
5
3
超过100%~200%部分
50
15
4
超过200%的部分
60
35
三、应税收入与扣除项目
(一)应税收入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是指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在内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利益,不允许从中减除任何成本费用。
【解释】要注意营改增以后的房屋销售收入,一定不含增值税。
(二)扣除项目的确定:
单纯转让土地(卖地),可扣除:①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②有关税金
单纯转让土地
(卖地)
扣除项目(2项)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与转让土地有关的税金
★1、新建房转让——:房地产企业扣除5项(重点)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房地产开发成本
3.房地产开发费用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买地的钱)
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之和。
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包括是指纳税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过程中为办理有关手续,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登记、过户手续费和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契税。
【解释】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可以有三种形式: (客观题)
(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土地出让金;
(2)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时按规定补缴的土地出让金;
(3)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地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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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支付金额的配比:
实际扣除土地金额=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已开发土地/全部土地)×(已售房/全部房)
2.房地产开发成本
(1)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含耕地占用税)
(2)前期工程费。
(3)建筑安装工程费。
(4)基础设施费,包括社区管网工程费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园林环境工程费。
(5)公共配套设施费
(6)开发间接费用,不能将其归属于特定成本对象的成本费用性支出。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等。(非房地产开发费用)
房开成本的配比:
实际扣除的开发成本=所有的房地产开发成本×(已售房/全部房)
3.房地产开发费用
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分两种情况确定扣除(标准扣除法,而不是实际扣除法)。
(1)纳税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的,其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
(注:利息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2)纳税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其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
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
【解释】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中还须注意六个以下问题:
①利息的上浮幅度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超过上浮幅度的部分不允许扣除;
②对于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部分和加罚的利息不允许扣除。
③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分摊利息支出。
④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
即: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
⑤房地产开发企业既有金融借款,又有其他借款,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时不能同时适用两种办法。
⑥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经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应调整至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
(税务审核关注的重点)房地产开发成本里不能列支利息支出。
房开费用的配比(包括单独利息):
实际扣除开发费=所有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已售房/全部房)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城建税和附加都可以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印花税(0.5‰)包含在管理费用中,故不能在此单独扣除。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扣除。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税率0.5‰(产权转移书据)
5.财政部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加计20%的扣除:
加计扣除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20%
★2、旧房及建筑物扣除项目(老房子有使用老办法)
(1)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不是房屋原值)
评估价格=房地产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
(2)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3)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注意营改增征税的规定)
【解释】评估价格=房地产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
【解释1】注意,评估仅仅针对房产,不评估土地。单纯的土地转让,一般不需要评估价格。
【解释2】(特殊强调)纳税人转让旧房,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评估价格,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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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扣除项目时“每年”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一年;超过一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一年。
【解释3】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由于不在发票金额内,故但不作为前款加计5%的基数。
凡是计入土地成本和房产成本中,即已经资本化的契税,不能再作税金扣除;
★转让旧房,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发票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征收。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30/40/50/60)-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0/5/15/35)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1.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2.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3.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掌握)
(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分期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
分期开发的,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3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
1.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利润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抵投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的,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
2.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产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3.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
(四)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1.除另有规定外,扣除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的合法有效凭证,不予扣除。
2.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地方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建安造价定额资料,核定上述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计算扣除。
3.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
(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4.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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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提费用,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扣除。
6.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应按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计算扣除。确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
7.房地产企业扣留建筑安装施工的质量保证金:
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就质量保证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予以扣除;未开具发票的,扣留的质保金不得计算扣除。
8.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得扣除。
9.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契税,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扣除。
109.拆迁安置费的扣除规定:
(1)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该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计算)
(2)开发企业采取异地安置,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自行开发建造的,房屋价值计入本项目的拆迁补偿费;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购入的,以实际支付的购房支出计入拆迁补偿费。
(3)货币安置拆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合法有效凭据计入拆迁补偿费。
(五)纳税人应在满足清算条件之日起90天(或税务机关限定的期限内)办理清算手续。
(六)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
(五)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2.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3.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入、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4.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5.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
(六七)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的处理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
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七八)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应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规定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
六、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
(一)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其增值率未超过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增值率超过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解释1】普通标准住宅应同时满足:
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1.2倍以下。
省、区、市可以适当上浮,不超过20%。所以实际经常是144平方米为限。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政府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税。
(三)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四)单位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率未超过20%的,予以免税。
七、征收管理
除保障性住房外,预征率:东部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不得低于1.5%,西部不得低于1%。
(一)纳税地点:房地产所在地
纳税人是自然人的。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地与其居住所在地一致时,住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不一致时,在办理过户手续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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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7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八十一章 车辆购置税法、车船税法和印花税法
第一节 车辆购置税法
车辆购置税是以在中国境内购置规定车辆为课税对象、在特定的环节向车辆购置者征收的一种税。
一、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一)纳税义务人
在我国境内购置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只征1道。
车辆购置税的购置是指购买使用行为、进口使用行为、受赠使用行为、自产自用行为、获奖使用行为以及拍卖、抵债、走私、罚没等方式取得并使用的行为。很严格、警车都征。
(二)征税范围
以列举的车辆作为征税对象,未列举的车辆不纳税。
征税范围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农用三轮运输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的征收范围由国务院决定,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扩大或缩小。
二、税率与计税依据
(一)税率:统一比例税率10%
(二)计税依据:应税车辆的价格
1、购买自用应税车辆: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不包括增值税、代收保险费、车购税本身、车辆牌照费、控购费。
2、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3、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和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
(1)以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为依据
(2)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以纳税人提供的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
(3)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税务机关有权核定
购买自用应税车辆
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进口自用
应税车辆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纳税人申报计税价格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计税价格为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
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和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
(1)以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为依据
(2)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以纳税人提供的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
(3)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税务机关有权核定
4、下列按有效价格证明上注明的价格或税务机关核定的价格为计税依据的情形:(最低计税价格失效情况下)
(1)进口旧车;
(2)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
(3)库存超过3年的车辆;
(4)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车辆。
【解释】5、特殊情形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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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已缴纳车辆购置税并办理了登记注册手续的车辆,其底盘发生更换,其最低计税价格按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的70%计算。
(2)非贸易渠道进口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为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
(3)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其计税价格的确定方法为:
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计税价格以免税车辆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为基准,未满1年,计税价格为免税车辆的原计税价格;每满1年扣减10%;使用年限10年(含)以上的,计税价格为0。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计税价格×10%
1.购买自用
计税依据的具体范围:注意增值税的计算
(1)含购买者随购买车辆支付的工具件和零部件价款;
(2)含支付的车辆装饰费;
(3)代收款项应区别征税:用代收单位的票据收取的,计入计税依据;用委托方票据收取的,不计入计税依据;
(4)含销售单位开展优质销售活动所开票收取的有关费用。
(5)不含增值税税款和购买者支付的控购费(行政性收费);
2.进口自用的,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该组成计税价格价也是进口消费税、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10%
3.其他自用应税车辆:如自产、受赠、获奖和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
凡不能取得该型车辆的购置价格,或者低于最低计税价格的,一般以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以最低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
应纳税额=最低计税价格×10%
四、税收优惠
(一)车辆购置税减免税规定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车辆免税;
2.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3.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
4.自2004年10月1日起,对农用三轮运输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5.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规定免税或减税。
(1)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部门用于指挥联络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
(2)回国服务的留学人员用现汇(不是现金或人民币)购买1辆自用国产小汽车。
(3)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
6.自2016年1月至2020年12月,对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新增)
(二)车辆购置税的退税
已纳车辆购置税,在办理车辆登记手续前需退税的,可申请退税。
五、征收管理
(一)纳税申报
1.需要办理注册手续的,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税务机关申报
2.机场、矿山等单位自用的,不需要办理注册手续的,向纳税人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
13.车辆购置税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在购买/进口/取得之日60日内申报纳税
(二)纳税环节
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等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前,缴纳车辆购置税。即最终消费环节缴纳。二手车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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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纳税地点
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机场、矿山等单位自用的,不需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应税车辆,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纳税期限
1.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自购买之日(即购车发票上注明的销售日期)起60日内申报纳税;
2.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应当自进口之日(报关进口的当天)起60日内申报纳税;
3.自产、受赠、获奖和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应当自取得自用之日起60日内申报。
(五三)车辆购置税的缴税方法
1.自报核缴; 2.集中征收缴纳; 3.代征、代扣、代收。
(六四)车辆购置税的退税制度
已经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纳税人申请退税:
1.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经销商的:——自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按已缴纳税款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额;未满1年的,按已缴纳税额全额退税;
2.符合免税条件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但已征税的;
3.其他应予退税的情形。
未办理注册手续退税的,需提供退车证明、退车发票、完税凭证、完税证明正副本。
已办理注册手续退税的,需提供退车证明、退车发票、完税凭证、完税证明正本、机动车注销证明。
第二节 车船税法
一、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1.车船税的纳税义务人: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
“管理人”是指对车船具有管理权或者使用权,不具有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
2.车船税的征税范围:
(1)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含非机动驳船);
(2)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租入外国籍船舶的,不征收车船税。出租到境外的,应依法征收车船税。
二、税目与税率
车辆、船舶的税目适用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级人民政府依照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船舶的具体适用税额由国务院依照《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的规定确定。
(一)具体税目的规定:
税目:商用车客车(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上,包括电车);
税目:商用车货车,备注: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
税目:挂车按照货车税额的50%计算;计税单位:整备质量每吨。
税目:其他车辆。不包括拖拉机;
税目:船舶-机动船舶,备注:拖船、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照机动船舶税额的50%计算。
(二)具体计税单位:每辆、净吨位每吨、整备质量每吨、艇身长度每米
1.机动船舶,以净吨位每吨为单位计税。
★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1千瓦折合净吨位0.67吨,税额按机动船50%计算征收车船税。
2.游艇,以艇身长度每米为计税单位,游艇艇身长度是指游艇的总长。
3.《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所涉及计税单位的排气量、整备质量、核定载客人数、净吨位、千瓦、艇身长度,以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相应项目所载数据为准。
4.《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涉及的整备质量、净吨位、艇身长度等计税单位,有尾数的一律按照含尾数的计税单位据实计算车船税应纳税额。计算得出的应纳税额可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与代收代缴【车船税都是当月】
1.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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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3.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
4.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完税证明,不需再缴税。
5.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不另纳税,也不退税。
四、税收优惠(重要)
(一)法定减免
1.捕捞、养殖渔船。是指在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船舶。
2.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3.警用车船。是指公检法、国安、监狱、劳动教养所领取警用牌照的车辆和执行警务的专用船舶。
4.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5.对节约能源的车辆,减半征收车船税;对使用新能源的车辆,免征车船税。;对节约能源的车辆,减半征收。
6.省、区、市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二)特定减免
1.经批准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和港、澳、台地区的车船,不征收车船税。
2.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3.机场、港口内部行驶或作业的车船,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五、征收管理
(一)纳税期限
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即为购买车船的发票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
(二)纳税地点
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三)纳税申报
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三节 印花税法
印花税特点(了解)
(一)兼有凭证税和行为税性质 (二)征税范围广泛
(三)税率低、税负轻 (四)由纳税人自行完成纳税义务
自行计算税额、自行购买印花税票、自行粘贴并画销或注销。
一、纳税义务人
分为:立合同人、立据人、立账簿人、领受人、使用人和各类电子应税凭证的签订人。
纳税人
具体情况
注意问题
立合同人
指各类合同的当事人,即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但不包括合同的担保人、证人、鉴定人
当事人的代理人有代理纳税的义务,他与纳税人负有同等的税收法律义务和责任
(1)凡由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共同书立的应税凭证,其当事人各方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各就其所持凭证的计税金额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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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立据人
订立产权转移书据的单位和个人【商品房销售】
立账簿人
设立并使用营业账簿的单位和个人
领受人
领取或接受并持有权利、许可证照的单位和个人
使用人
在国外书立、领受,在国内使用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
电子凭证
各类电子应税凭证的签订人。
二、税目和税率
(一)税目
1.购销合同。
(1)出版单位与发行单位之间订立的书刊、音像制品的应税凭证如订购单、订数单等属于购销合同。
(2)购销合同包括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南方电网公司系统内部各级电网互供电量除外)签订的购售电合同。
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2.加工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做、修缮、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结合增值税、消费税)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合同的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
5.财产租赁合同。
6.货物运输合同。
7.仓储保管合同。
8.借款合同。包括融资租赁合同。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
9.财产保险合同。“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属于家庭财产保险性质,照章纳税。
10.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
一般的法律、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书立合同不贴印花。
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申请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合同。[无主、保密]
不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所书立的合同。(两者适用于产权转移书据)。
③专利申请转让合同,是指转让方将其就特定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移交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约定价款所订立的合同。
④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是指转让方将拥有的非专利技术成果提供给受让方,明确相互间非专利技术成果使用权、转让权,受让方支付约定使用费所订立的合同。(这两类都是没主的或保密的,按技术合同缴纳印花税。0.3‰)
11.产权转移书据
我国印花税税目中的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共5项产权的转移书据。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专利权、专有技术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所书立的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公开、有主】
“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指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和不动产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个人无偿赠送不动产所签定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12.营业账簿
(1)资金账簿:记载“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资本金数额增减变化的账簿。
(2)其他营业账簿:包括日记账簿和各明细分类账簿。
银行根据业务管理需要设置的各种登记簿,其记载的内容与资金活动无关,仅用于内部备查,属于非营业账簿,均不贴花。如空白重要凭证登记簿、有价单证登记簿、现金收付登记簿等,
车间、门市部、仓库设置的不属于会计核算范围或虽属会计核算范围,但不记载金额的登记簿、统计簿、台账等,不贴印花。
13.权利、许可证照:
营业执照、权利、许可证照仅包括“四证一照”: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等。(如下图)
(二)税率
1.比例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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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定额税率
印花税税率分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类。除权利、许可证照及营业账簿中的其他账簿使用定额税率(按件贴花5元)之外,其他征税项目使用比例税率。最高税率为1‰,最低税率为0.05‰。最高税率是最低税率的20倍。
税率档次
应税凭证
比例税率
(四档)
0.05‰
借款合同
0.3‰
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技术合同【大金额及技术】
0.5‰
加工承揽合同、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
1‰
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保险合同、股市【猪宝宝炒股】
每件5元定额税率
权利、许可证照和营业账簿中的其他账簿
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有关规定
1.股票(含继承、赠与、优先股),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单边征收;
2.香港市场投资者交易通过沪港通买卖、继承、赠与上交所上市A股,按内地规定现行税制规定缴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内地投资者交易港股通过沪港通买卖、继承、赠与联交所上市股票,按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税法规定缴纳印花税。(新增)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计税金额×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凭证件数×固定税额(5元)
余额计税:货物运输合同、技术合同
各类经济合同,以合同上所记载的金额、收入或费用为计税依据。
(一)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重点)
1.购销合同的计税依据
购销合同的计税依据为购销金额,不得作任何扣除,调剂合同和易货合同,均应包括全额。
以货换货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签订的合同,按合同所载的购、销合计金额计税贴花。
2.加工承揽合同的计税依据
(1)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做合同及辅料,原材料和加工费并收取加工费且分别注明的,原材料和辅料按购销合同计税贴花,加工费按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定做合同)
(2)合同未分别记载的,原辅料及加工费金额的,从高就全部金额按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32)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受托方收取加工费及辅料,就加工费及辅料按加工承揽合同计算贴花。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勘察、设计收取的费用(即勘察、设计收入)。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计税依据为承包金额,不得剔除任何费用。
如果施工单位将自己承包的建筑项目再分包或转包的给其他施工单位,其所签订的分包或转包合同,仍应按所载金额另行贴花。
5.财产租赁合同的计税依据:租赁金额(即租金收入)。
(1)税额超过1角不足1元的按照1元贴花。
(2)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月(天)租金标准,而不确定租期的,先定额5元贴花,结算时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6.货物运输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取得的运输费金额,不包括所运货物的金额、装卸费和保险费等。
7.仓储保管合同的计税依据为仓储保管的费用(即保管费收入)
8.借款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借款金额。
一项信贷业务既签订借款合同,又填开借据的,以借款合同所载金额为依据计税贴花。
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签订,规定最高限额,随借随还,以其规定的最高限额为依据,在签订时贴花一次;在规定期限及限额内随借随不签订新合同的,不再另贴印花。
借款方因无力偿还借款而将抵押财产转移给贷款方时,按产权转移书据计税贴花。
银团贷款,各自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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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形式
计税方法
(1)一项信贷业务既签订借款合同,又填开借据的
以借款合同所载金额为依据计税贴花
(2)一项信贷业务只填开借据作为合同使用的
以借据所载金额为依据计税贴花
(3)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签订,规定最高限额,借款人在规定期限和最高限额内随借随还
以其规定的最高限额为依据,在签订时贴花一次;在规定期限及限额内随借随不签订新合同的,不再另贴印花
(4)借款方以财产作抵押,取得抵押贷款的合同
按借款合同贴花
(5)借款方因无力偿还借款而将抵押财产转移给贷款方时
就双方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按产权转移书据的规定计税贴花
(6)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的融资租赁合同
按合同所载租金总额,计税贴花
(7)银团贷款
分别在所执合同正本上,计税贴花
(8)基建贷款按年度用款计划分年签订借款合同,最后一年签订包含分合同的总借款合同
按分合同分别贴花,总合同只就差额计税贴花
9.财产保险合同的计税依据为支付(收取)的保险费金额,不包括所保财产的金额。
10.技术合同计税依据为合同所载的价款、报酬或使用费。
★对技术开发合同,只就合同所载的报酬金额计税,研究开发经费不作为计税依据。
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按实现利润分成的,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11.产权转移书据,计税依据为书据中所载的金额。
12.营业账簿:
(1)记载资金的营业账簿,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两项合计金额为计税依据。
凡“资金账簿”在次年度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未增加的,对其不再计算贴花。
(2) 其他营业账簿,计税依据为应税凭证件数。
(3) 跨区域经营的分支机构与上级单位对记载资金的账簿不必重复贴花。
13.权利、许可证照,计税依据为应税凭证件数,每件5元。
(二)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1.以“金额”、“收入”、“费用”作为计税依据的,应当全额计税,不得作任何扣除;
2.同一凭证,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分别记载金额的,分别计算,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
3.按金额比例贴花的应税凭证,未标明金额的,应按照凭证所载数量及国家牌价计算金额;没有国家牌价的,按市场价格计算金额,然后按规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4.外国货币应按凭证书立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然后计算应纳税额;
5.应纳税额不足1角的,免纳印花税;1角以上的,四舍五入;
6.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的合同先定额贴花5元,待结算实际结算时际金额时补贴印花税票。(技术合同、财产租赁合同重要)
7.订立的合同不论是否兑现或是否按期兑现,均应依合同金额贴花。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合同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的,只要双方未修改合同金额,一般不再办理完税手续。
8.运输合同:
(1)对国内各种形式的货物联运:
凡在起运地统一结算全程运费的,应以全程运费作为计税依据;
凡分程结算运费的,应以分程的运费作为计税依据,分别由办理运费结算的各方缴纳印花税。
(2)对国际货运,托运方全程计税。
凡由我国运输企业运输的,均按本程运费计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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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外国运输企业运输进出口货物的,外国运输企业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
四、税收优惠
下列凭证免征印花税:
1.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副本或抄本。如作视同为正正本使用的,应另行贴花。
2.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税;
3.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签订的用于生活居住的租赁合同免税;
4.农牧业保险合同免税;
5.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6.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建造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印花税;
对公租房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购买和出租环节均免税】
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的,按面积比例免征。
7.棚户区改造: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自2013年7月4日起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印花税。
五、征收管理
(一)纳税方法:自行贴花、汇贴或汇缴、委托代征。
1.自行贴花纳税:
2.汇贴或汇缴纳税
(1)汇贴纳税法。当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500元时,应向税务机关申请填写缴款书或者完税凭证。一般适用于应纳税额较大的纳税人。
(2)汇缴纳税法。同一种类应税凭证需要频繁贴花的,可申请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
汇总缴纳的期限,为1个月。一般适用于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
3.税务机关委托由发放或者办理应纳税凭证的单位(工商机关等)代为征收印花税。5%手续费。
(二)纳税环节:在书立和领受时贴花
具体:合同签订时、账簿启用时和证照领受时。境外签订的,合同带入境时。
(三)纳税地点:一般实行就地纳税
(四)违章处理
1.未贴或少贴、未注销或未划销:处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此款无刑事责任)
2.已贴用的印花税票揭下重用的造成未缴或少缴印花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逾期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未缴或少缴印花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数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犯罪的,追求刑责。
4.伪造印花税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纳税人对纳税凭证应妥善保存。没有明确规定保存期限的,其余凭证均应在履行完毕后保存1年。
第九章 企业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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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与税率
一、纳税义务人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非法人)缴纳个人所得税,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依照外国法律成立有来源中国境内所得个人(外商)独资企业,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1、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的划分
注册地标准是主要标准,实际管理机构标准是附加标准。(符合一个即可)
(1)境内注册的企业
(2)境外注册、境内实际管理的企业。京东、搜狐等。
二、征税对象(客观题考点)
(一)居民企业—来源境内、境外的所得(无限纳税)
(二)非居民企业——来源境内的所得(有限纳税)、发生在境外但与境内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所得来源地的确定(客观题考点)
(1)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2)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3)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三、税率
基 本 税 率:25%,居民企业、境内有机构、场所且所得有关联的非居民企业
优 惠 税 率:20%,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10%。
15%,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预提所得税税率:20%(实际10%税率),适用于未设立机构、场所;
或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第二节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直接计算法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金额-以前年度亏损
2.间接计算法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税法一般运用此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
一、收入总额
货币形式的收入包括:现金、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债务的豁免等。
(一)一般收入的确认
1.销售货物收入(增值税项目,含税转为不含税)
1、确认收入的一般条件:
①合同已签,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②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③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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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2、收入确认时间:
①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②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③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
④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增值税、营改增)
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1、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条件:
①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②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③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2、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
①已完工作的测量;②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③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3、劳务收入确认时间:
①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②宣传媒介的收费。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
广告的制作费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③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④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⑥会员费。
会籍会员费+所有其他商品服务另行收费的方式——即时确认
会籍会员费+免费或低价商品服务的方式——受益期内分期确认
⑦特许权费。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
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⑤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⑧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固定资产所有权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收入)
(1)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2)股权转让所得金额: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
股权转让所得,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权益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注意免税的情况)
按被投资企业作出利润决定分配的当天确认收入。
★股权溢价形成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股本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不计入股权投资成本,不纳税。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资本,纳税。
【解释】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
(1)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2)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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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5.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国债利息免税)
【解释】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
(1)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按照债权性投资业务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明股实债】
①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保底+固定);
②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期满或条件满足,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
③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④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⑤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2)符合上述规定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按下列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①投资企业应于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被投资企业应于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支出,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②对于被投资企业赎回的投资,投资双方应将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益,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6.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跨期租金)。
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可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无形资产使用权转让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应付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3种收入是按合同约定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8.接受捐赠收入;
收入确认时间: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
受赠资产相关金额的确定:
①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非货币资产:均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②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
受赠非货币资产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内容包括:受赠资产价值和由捐赠企业代为支付的增值税(对方开具发票了),不包括由受赠企业另外支付或应付的相关税费。
9.其他收入
指企业取得的除上述规定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提示】“其他收入”是税法口径,不同于会计上的“其他业务收入”,不要混淆。其他业务收入是以后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宣费税前扣除限额的基数(销售营业收入)的组成部分。
(二) 特殊收入确认
1.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
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3.以旧换新销售商品的
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4.商业折扣条件销售: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5.现金折扣条件销售: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6.折让方式销售: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7.买一赠一方式组合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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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8.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劳务
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9.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
以企业分得产品的时间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10.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及货物、财产、劳务流出企业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进行利润分配等用途,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
(三)资产处置收入
分类
具体处置资产行为(所有权)
计量
内部处置
(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3)改变资产用途
(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分支机构之间转移(境内)
(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除资产移送出境外,均不视同销售。
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外部处置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自制的资产,按同类资产售价确定计收入;
外购的资产,符合条件的,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收入
例如:水泥厂将自产水泥用于修建本企业办公楼。不视同销售。
【归纳】
行为
增值税
消费税
所得税
将自产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不征
不征
不计收入
将自产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
不征
征税
不计收入
自产应税消费品在境内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之间转移,用于销售(同一县市的除外)
征税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不计收入
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
征税
征税
计收入征税
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企业不动产在建工程
不征
征税
不计收入
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抵偿债务
按同类平均价征税
按同类最高价征税
按同类公允价计收入征税
(四)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处理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1.投资方与被投资方必须是居民企业
2.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非货币性资产:指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
3.具体政策: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计税基础
4.投资提前收回或转让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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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投资收回的:
(1)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
(2)将递延期内尚未计入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
(3)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将股权的计税基础一次调整到位。
(五)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的所得税问题
1.企业转让代个人持有的限售股征税问题
(1)企业转让上述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转让所得=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
企业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该限售股原值的,一律按该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为该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
按规定完成纳税义务后的限售股转让收入余额转付给实际所有人时不再纳税。
(2)依法院判决、裁定等原因,企业将其代持的个人限售股直接变更到实际所有人名下的,不视同转让限售股。
2.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转让限售股征税问题
(1)企业应按减持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限售股取得的全部收入,计入企业当年度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2)企业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前已签订协议转让给受让方,但未变更股权登记、仍由企业持有的,企业实际减持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依规定纳税后,其余额转付给受让方的,受让方(包括个人)不再纳税。
(六)企业接收政府和股东划入资产的所得税处理
1.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划入企业的资产,根据划入方式,所得税处理有三种方式:
(1)投资方式:作为资本金或资本公积处理,不确认收入。按照接受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2)符合条件的无偿划入:确认不征税收入
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指定专门用途并按规定进行管理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
其中,该项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算不征税收入。
(3)其他情况:属于上述1.2项以外情形,确认征税收入。
2.股东划入资产的所得税处理
(1)投资方式:不确认收入。需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①合同、协议约定作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投入;
②在会计上已做实际接受投资处理的。
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2)非投资方式:确认收入
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作为收入处理,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没有协议证明股东作为投资投入,二是即使有协议证明股东作为投资投入,但是企业作为收入处理。
二、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一)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1)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扣除。
(2)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当年收入总额。
(3)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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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即使不征税,也应计入当年收入总额。
但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除外。
(2)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释1】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的条件(拨付文件,管理办法,单独核算)
对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1)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单独进行核算。;
【解释2】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性资金的后续管理:
企业将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
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解释4】不征税收入的总结:
单位性质
收入类型
税务处理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财政拨款、财政补助收入
不征税收入
企业
自收不自支的(专项用途)
不征税收入
企业
自收自支的
应税收入
企业
代收上缴的收入
不征税收入
(二)免税收入(国债利息、权益性投资收益、非居民企业权益性投资收益、非盈利组织)
1.国债利息收入;(持有收入,免税;国债转让的价差收入,应税)
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
企业转让或到期兑付国债取得的价款-购买国债成本-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相关税费,为企业转让国债收益(损失),应按规定纳税。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1)居民企业之间——不包括投资到“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非居民企业”;
(2)直接投资——不包括“间接投资”;
(3)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超过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4)未上市的居民企业之间的投资,不受一年期限限制。(5)权益性投资,非债权性投资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解释】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
(1)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2)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非营利组织的盈利性收入,应该纳税)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扣除;支出所形成的资产,折旧、摊销不得扣除。
免税收入形成的费用、折旧可以税前扣除。
国债利息收入用来买汽车的折旧,可以税前扣除;
用财政拨款买来的卡车,不能提折旧税前扣除。(配比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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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税前扣除项目规定(重点)
(一)税前扣除项目的原则
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相关性原则、确定性原则、合理性原则。
(二)扣除项目的范围
1.成本
(1)视同销售成本要计入,和视同销售收入对应。
(2)计入存货成本中的税金与销售税金是有区别的。计入存货成本中的税金,如契税、不能抵扣的增值税等,它们随存货的领用逐渐扣除。
(3)出口货物不得免抵和退税税额计入成本。
2.费用
费用项目
应重点关注问题
销售费用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是否超支;(必考)
销售佣金是否符合对象、方式、比例等规定
管理费用
(1)三项经费是否超支(必考)
(2)业务招待费是否超支(必考)
(3)保险费是否符合标准
财务费用
(1)利息费用是否超过标准(金融机构同类同期)(必考)
(2)借款费用资本化与费用化的区分(必考)
3.税金
准予扣除的税金的方式
可扣除税金举例
当期扣除
计入销售(营业)税金及附加
消费税、城建税、关税(出口关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结合)、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六税两费)
房产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四小税)
分摊扣除
在发生当期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
车辆购置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得抵扣的增值税等
不得税前扣除的税金
企业所得税、可以抵扣的增值税
4.损失
(1)损失的范围——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2)按损失净额扣除——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扣除。
(3)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5.其他支出
企业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有关的、合理的支出,以及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规定的其他支出。
(三)具体的税前扣除项目及标准【★★★】
1.工资、薪金支出
基本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实际支付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
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扣除。
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
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按规扣除。
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不是工资薪金】
★★★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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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
②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等待期方可行权的。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按上述①处理。
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
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合理工资、薪金支出条件,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合理工资、薪金支出条件的福利性补贴,作为职工福利费,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的条件
①、福利性补贴纳入工资薪金制度管理,且制度是经过公司治理机构按照正当程序制定的。
②、对企业的工资薪金制度规范性和合理性的要求。
③、一定时期内福利性补贴相对固定,
④、对实际发放的福利性补贴,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⑤、有关福利性补贴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2.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项目
准予扣除的限度
超过部分处理
职工福利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
不得扣除
工会经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
不得扣除
职工教育经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
准予结转扣除
【解释1】企业职工福利费的范围(了解)。
(1)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含临时工);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
(3)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
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核力发电企业为培养核电厂操纵员发生的培养费用,可作为企业的发电成本在税前扣除。
3.社会保险费
(1)按照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五险一金”,准予扣除;
(2)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分别在工资总额5%内),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3)企业参加财产保险,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符合财税务规定可以扣除的商业保险费准予扣除。
4.利息费用
(1)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2)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3)关联方借款利息处理
总量的合理性: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
①金融企业(5:1) ②其他企业(2:1)
不得扣除的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
利率的合理性:受同期银贷款利率制约;
关联企业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特例:
①能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
②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
高税负借给低税负。
(4)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处理
向关联方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处理同上关联企业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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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非关联方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上述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
①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②签订了借款合同。
5.借款费用
利息性
支出
生产经营
中发生
利息
费用
金融机构、据实扣除
非金融机构、标准利率内扣除
建造固、无、存货
(12月以上)
借款
费用
资本化的借款不得“直接在当期”扣除(建造期间)
费用化的借款支出可以扣除(建造之前或之后)
6.汇兑损失
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能重复扣除)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不符合相关性)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7.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双限额、取其小】,不得结转。
★★★计算广告费、宣传费、招待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
不包含转让无形资产(固定资产)所有权收入。属于财产转让收入,归属营业外收入。
包含无形资产使用权收入(特许权使用费)和固定资产使用权收入(租赁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注1)、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特事特办)
(注2)筹建期的业务招待费的扣除
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单比例扣除)
8.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重要)
除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扣除。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非广告性赞助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区别:广告性支出一般都是通过平面媒体,非广告性赞助支出则一般不通过媒体。
9.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
提取即可扣除(可以提而不用),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10.租赁费
(1)属于经营性租赁发生的租赁费:根据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2)属于融资性租赁发生的租赁费: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租赁费支出不得扣除。
11.劳动保护费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没有限制】
劳动保护用品的增值税处理:外购的,可抵进项税,自用的,不计销项税。
劳动保护支出主要是工作服、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品等,注意是合理的。
劳保不能发放现金,否则将被视作工资薪金支出或职工福利费支出。
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统一制作,统一着装,可以扣除。
12.公益性捐赠扣除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企业发生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会计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准予结转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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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公益性、不能直接捐赠、通过非盈利机构或政府。
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捐赠:视同销售,分解为销售和对外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视同公益性捐赠。
★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制管理),应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1)前3年接受捐赠的总收入中用于公益事业比例低于70%的;
(2)在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3)存在逃避缴纳税款行为或为他人逃避缴纳税款的;
(4)存在违反该组织章程的活动,或者接受的捐赠款项用于规定用途之外的支出等情况的;
(5)受到行政处罚的。
存在上面五种情形的团体,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13.有关资产的费用
企业转让各类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折旧费、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费,准予扣除。
14.总机构分摊的费用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15.资产损失
当期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净损失,由其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审核后,准予扣除。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视同企业财产损失,可申报后扣除。
16.其他准予扣除项目
准予扣除的其他费用包括会员费、合理的会议费、差旅费、违约金、诉讼费用等。
17.税前扣除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不超过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支付对象有限制。支付对象是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企业或中介个人。
支付方式有限制。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支付比例有限制。非保险企业服务或合同确认收入的5%以内的部分;寿险10%;财险15%。
支付基数有限制。非保险企业按合同金额提取。保险企业按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后的余额提取。
入账方式有限制。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者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
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进场费等费用。
资本化的手续费不得当期扣除。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
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中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收入总额5%部分可扣。
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无限制】
18.会计上确认的支出,未超过税法规定范围和标准的,按会计支出税前扣除。
19.企业维简费支出(又称更新改造资金):实际发生的,划分资本性和收益性;
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作为当期费用税前扣除;
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折旧或摊销扣除。预提的维简费,不得扣除。
20. 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准予税前扣除。
连片不低于50户+户数不低于75%、危房套内面积不低于25%
21.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
(1)金融企业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扣除:
①关注类,2%; ②次级类,25%; ③可疑类,50%; ④损失类,100%。
(2)中小企业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贷款。
(3)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扣除。
22.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
保持期末1%的扣除计提比例,出现贷款损失先冲准备金,不足部分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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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能税前扣除的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罚金和行政性罚款不得扣除,经营性罚款可以扣除。
5.年度利润总额12%以外的公益性捐赠支出;
6.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不能扣除的管理费、租金、特许权使用费;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五、亏损弥补
1.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
下一不足弥补的,可以延续弥补,连续计算,不得中断,最长不得超过5年。先亏先补。
2.筹办期亏损问题
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企业应从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计算为损益年度。
对于筹办期间发生的费用支出:可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
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3.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先调增弥补,仍有余额的,再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依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4.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应扣未扣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当年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第三节 资产的税务处理
一、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1.不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范围、反向列举)
(1)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但房屋、建筑物除外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7)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2.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了解)
以“历史成本”或“公允价值+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3.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加速折旧,最低不能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
4.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年限
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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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5)电子设备,为3年。
5.折旧年限的其它规定(重要)
(1)会计上提取减值准备不得税前扣除,折旧按税法确定的计税基础计算扣除;
(2)税法加速折旧的,折旧额可全额在税前扣除;
(3)会计年限<税法最低年限,差额部分纳税调增;
会计年限已满,税法最低年限未到且税收折旧尚未足额扣除,可在剩余年限继续扣除。
(4)会计年限>税法最低年限,按会计年限计算扣除。
6.固定资产改扩建的税务处理
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改扩建的:
推倒重置的
(除旧迎新)
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
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
提升功能、
增加面积
(保旧增新)
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
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按尚可使用的年限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孰低原则选择年限计提折旧
已足额提取折旧改扩建的:作为长期待摊费用。
二、生物资产的税务处理
1.生物资产的分类:生产性生物资产、消耗性生物资产和公益性生物资产。
可以计算折旧扣除的生物资产主要指生产性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
2.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3.折旧的最低年限:(1)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10年;(2)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
三、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
1.下列无形资产不得摊销扣除(反向列举):
(1)自行开发的支出已扣除的无形资产;(2)自创商誉;(3)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2.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3.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4.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外购商誉支出,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四、长期待摊费用
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具体指符合以下2条件:
(1)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2)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4.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发生“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五、存货的税务处理
1.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
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存货成本的计算方法,不得采用“后进先出法”。
六、投资资产的税务处理★
1.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2.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客观题)
静态投资资产不得扣除,动态转让资产,可以扣除。
3.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撤资和减资,不是转让)
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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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免税);比例只能按照注册资本比例,不能按照公司章程约定分红比例。
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七、税法规定与会计规定差异的处理
1.税法规定与会计规定不一致时,应依照税法规定予以调整。
2.企业依法清算时,以其清算终了后的清算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清算所得=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资产净值-清算费用-相关税费
3.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扣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与撤资减资类似。
4.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提供有效凭证。
第四节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所得税处理
一、资产损失的定义
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按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二、资产损失扣除政策
1.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选择题)
①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②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③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④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⑤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⑥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企业的股权投资损失扣除符合条件:【破产情形】
①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②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
③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④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
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3.资产损失扣除特殊政策
(1)货币资金存入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职能的机构而无法收回的部分可以作为损失扣除。
(2)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已经扣除的资产损失,后期收回时,应当作为收入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4)境内、境外营业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分开核算,境外机构资产损失而产生的亏损,不得在计算境内所得时扣除。
三、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客观题考点)
1.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2.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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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4.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规,向税务机关说明并专项申报扣除。
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特殊原因形成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第五节 企业重组的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重组的定义
1.企业重组的概念
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
2.企业重组的支付对价形式
(1)股权支付
(2)非股权支付
(3)股权支付和非股权支付结合
股权支付,是指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
非股权支付,是指以股份以外的资产以及承担债务等作为支付的形式
3.涉及到计量
(1)计税基础
(2)公允价值
区分具体情况
4.企业重组的分类
(1)一般重组
(2)特殊重组
【解释】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习惯上称应税重组或者一般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习惯上称特殊重组
二、企业重组的一般性税务处理(熟悉)
1.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境外。
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
企业的全部资产以及股东投资的计税基础均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2.企业债务重组
(1)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销售资产业务+抵偿债务的收益或损失)(掌握)
(2)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3)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
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4)债务人的相关所得税纳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3.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了解)
(1)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3)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4.企业合并(了解)
(1)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2)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3)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5.企业分立(了解)
(1)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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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
(3)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
(4)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5)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三、企业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熟悉)
1.企业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1目的,2比例,2连续12月)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的比例;
(3)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规定的比例;
(4)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2.企业重组符合上述条件的,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企业合并、企业分立,特殊性税务重组规定的比例条件:
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不低于被收购股权、资产比例的50%,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企业合并和分立——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2.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3.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50%,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4.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
=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被合并企业的亏损应当用被合并企业资产产生的利润来弥补。
假定社会平均利润率为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被合并企业的净资产公允价值同利率的乘积,就是未来被合并净资产至少能产生的理论利润,用这个利润来弥补被合并亏损。
(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5.企业分立,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原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
(3)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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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旧股),“新股”的计税基础应以放弃“旧股”的计税基础确定。方法如下:
1、直接将“新股”的计税基数确定为零;
2、按分立出去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调减“旧股”增加新股。
6.重组交易各方按上述1至5项规定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符合特殊税务处理的重组,企业所发生的非股权支付部分,按以下的规定处理: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企业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对于符合特定条件的企业重组,可以部分免于确认所得或损失,重组增值额中不承担所得税的责任的金额,就不能计入新的计税基础。
特殊性税务重组,纳税责任被递延和转移,被重组一方获得的部分免税的税负,被递延到再次交易时,同时也被转移到重组另一方,通过减少折旧、摊销等方式负担。
7.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3.境内与境外之间的股权和资产收购交易,除应符合前述条件外,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考前了解):
(1)非居民企业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居民企业股权,没有因此造成以后该项股权转让所得预提税负担变化,且转让方非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承诺在3年(含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受让方非居民企业的股权;
(2)非居民企业向与其具有100%直接控股关系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另一居民企业股权;
(3)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10年均摊。
第六节 税收优惠(掌握)
企业所得税法的税收优惠方式包括免税、减税、加计扣除、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等。
可以分为税基式(收入-扣除)、税率式(高新、小微),税额式(抵免、境外所得税)。
一、免征与减征优惠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交叉出题)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③中药材的种植;
⑦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⑧远洋捕捞。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交叉出题)
①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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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三免三减半”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三免三减半”
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税;
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
包括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转让5年以上(含5年)非独占许可使用权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技术转让所得,不是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其中,境内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
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该政策。
5.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条件:6条,核心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研发费用比例:<5000万,不低于6%,5000万至2亿的,不低于4%,2亿以上的,3%
境内研发费用(高新产品收入)比例不低于60%。
大专以上人员比例占比30%以上,研发人员比例10%以上。
【解释1】高新技术企业应在资格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在通过复审之前,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其当年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
【解释2】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规定:国内国外所得通用15%的优惠税率
6.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1)小型微利企业认定(20%税率)
必备条件
要求
企业性质
不能是非居民企业,包括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企业
盈利水平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不是利润)
从业人数
工业:不超过100人;商业:不超过80人
资产总额
工业:不超过3000万元;商业:不超过1000万元
(3)小型微利企业的征收管理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自行申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汇算清缴时,小型微利企业履行备案手续。
企业预缴时,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①查账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分别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a.按照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政策;
b.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②定率征收企业。上一年度符合条件,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
③定额征收企业。根据优惠政策规定需要调减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调整,依照原办法征收。
7.加计扣除优惠
(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①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管理费用-研发费用加计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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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低于10年。
(2)会计核算与管理
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
(3)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包括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4)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汇算清缴时,再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8.创投企业优惠(重点)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结转。
9.加速折旧优惠
(1)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
①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固定资产;
②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法定折旧年限的60%;
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1) 加速折旧的特殊规定
10大行业的企业2014年(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都可以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①对六(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不超过1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全额扣除;
②对所有行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不超过1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全额扣除;
③对所有行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全额扣除;
10.减计收入(重点)
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11.环保设备抵免应纳税额(税额式减免重点)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节能节水专用设备》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上述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设备并自身实际投入。
所购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停止享受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12.民族自治地方的减免税
(1)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洲、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2)对民族自治地方内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得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13.非居民企业税收优惠
优惠种类
具体规定
低税率
非居民企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免征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的下列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2.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3.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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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特殊行业优惠(选择题)
a.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获利年度起】
(1)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2免3减半。
(2)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2免3减半。
(3)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15%的税率;
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5免5减半。
(4)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b.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1)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c.节能服务公司的优惠(3免3减半)
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3免3减半。
d.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得税的优惠政策(3免3减半)
居民企业从事符合规定条件和标准的电网(输变电设施)的新建项目,可依法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基于企业电网新建项目的核算特点,暂以资产比例法,合理计算电网新建项目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据此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6.其他优惠
(1)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鼓励类产业企业税率15%。
(2)2009年度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七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其中: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金额-弥补亏损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 【间接计算法的应用】
二、境外所得抵扣税额的计算(掌握)
企业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境内外所得应纳税总额-企减免、抵免优惠税额-境外所得税抵免额
1、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2、我国税法规定对境外已纳税款实行限额扣除。抵免限额采用分国不分项的计算原则。
所谓“分国不分项”,指的是算抵免限额的时候,境外所得要按不同国家分别计算限额。
分国:各国算各国的。
不分项:境外的所得不需要区分销售货物收入和财产转让收入等等具体的项目。
抵免限额=来源于某国的(税前)应纳税所得额×我国法定税率
(两个关键,一个是税率的确认,一个是境外所得的确认)
三、居民企业核定征收应纳税额计算
(一)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注意多选)
1.依法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法应设未设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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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不申报的;
6.申报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不适用核定征收的情况(选择题、了解)
2012年1月1日起,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计算(掌握):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四、非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掌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
五、非居民企业的核定征收
(一)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二)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总额/(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三)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经费支出总额/(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解释1】税务机关可按照以下标准确定非居民企业的利润率:
(1)从事其他劳务或劳务以外经营活动的,利润率不低于15%。
(2)从事承包工程作业、设计和咨询劳务的,利润率为15%-30%;
(3)从事管理服务的,利润率为30%-50%;
【解释2】非居民企业与中国居民企业签订机器设备或货物销售合同,同时提供劳务,合同中未列明劳务金额,或者计价不合理的,无参照标准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不低于销售货物合同总价款的10%为原则,确定非居民企业的劳务收入。
第八节 源泉扣缴(熟悉)
一、扣缴义务人(分法定和指定两类):
法定: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支付人是指依法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组织和个人。
指定:税务机关可指定工程价款或劳务费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二、扣缴方法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并报送所得税报告表。
第九节 征收管理
一、纳税地点
1.居民企业的纳税地点
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
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网易等海外上市公司)
2.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纳税期限、纳税申报
企业所得税采取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1个纳税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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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三、跨地区经营企业的汇总纳税(熟悉)
企业实行“统一核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国有邮政、工农中建、政策性银行、四桶油、中投、长江电力等为中央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
1.汇总纳税企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
(1)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
(2)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其中25%就地办理缴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
2.总分机构分摊税款的计算
(1)总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
总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2)分支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
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3.总机构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当年新设机构第2年参与分摊,当年撤销机构自办注销登记后不再分摊 。
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汇总应纳税总额×50%
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四、合伙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1、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伙人是法人的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2、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3、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五、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的管理
应当填报《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1)在本公告施行之日,居民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达到10%(含)以上;
(2)在本公告施行之日后,居民企业在被投资外国企业中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自不足10%的状态改变为达到或超过10%的状态;
(3)在本公告施行之日后,居民企业在被投资外国企业中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自达到或超过10%的状态改变为不足10%的状态。
贯穿全章节的思路: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金额-以前年度亏损
企业实际应纳所得税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金额-以前年度亏损]×税率-企业所得税减免、抵免优惠税额-境外所得税抵免额
第十章 个人所得税法
第一节 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一、纳税义务人
(一)纳税人的一般规定
我国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人的分类
类别
纳税义务
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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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纳税人
无限纳税
①住所标准: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②居住时间标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是指一个公历的纳税年度,临时离境,视同在华居住。
非居民纳税人
有限纳税
①在我国无住所
②我国不居住或居住不满1年
临时离境: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解释】对无住所个人在华相关天数确认的规定
1.在中国境内居住的天数: 个人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一天计算。
2.在中国境内实际工作期间:个人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半天计算。
二、征税范围(11类所得)
(一)工资、薪金所得
1.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雇佣关系)而取得的各种所得。
年终加薪和一次取得年终奖金,原则上作为单独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
公司职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不属于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的津贴
(1)独生子女补贴;
(2)托儿补助费;
(3)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解释】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助、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
3.其他
内 退:退休金,不免税,内退时一次性补偿收入:不免税
提前退休:退休金,免 税,内退时一次性补偿收入:不免税
董 事 费:内部董事,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税。外部董事(独立董事)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税。
(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
1.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仅限于生产经营所得,不包括个体工商户的其他所得。
2.个人从事彩票代销所得。
3.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利润分配,并入生产经营所得。
★其他企业(有限公司)的个人投资者,发生以上消费性或财产支出的,视为利润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投资者借款,不归还也未用于生产经营的,也可计征。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1.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还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2.承包承租后,工商登记改为个体工商户,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承包经营后,工商登记不变的:固定收益→工资薪金所得。
对经营成果有所有权→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指个人从事各种劳务取得的所得。独立的、非雇佣关系所得
营销业绩奖励的对象是非雇员的,属“劳务报酬所得”项目,支付单位代扣代缴。
★出租车驾驶员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归类
(1)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承租的,取得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2)个体出租车收入,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税。
(3)个人出租车挂靠单位,并向挂靠单位交纳管理费的,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税。
(4)对于临时顶替的驾驶员(兼职行为),没有签订承包合同雇用合同的,按劳务报酬所得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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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稿酬所得
1.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作品,是指包括中外文字图片、乐谱,以及其他作品。
2.稿酬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别:关键看是否(署名)发表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1.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的所得
2.作者拍卖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的所得,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
拍卖别人的,财产转让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征免
具体状况
应征
(1)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2)其他企业用企业资金为其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
(3)个人取得量化资产的分红(以股份形式取得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
不征
在股权交易时将“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一并计入股权转让价格,并缴纳了所得税,由于原股东已就股权转让所得(超过成本)计税,支付对价的新股东对已支付对价取得的盈余积累转增资本(股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低于净资产收购时,转增资本时:先转增应税的盈余积累部分,然后再转增免税的盈余积累部分。
免征
(1)个人取得国债、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储蓄存款、地方政府债券的利息,均免征
(2)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八)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个人取得的财产转租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所得”范围。
产权所有人死亡,在未办理产权继承手续期间,该财产出租而有租金收入的,以领取租金的个人为纳税义务人。
(九)财产转让所得
1.(境内)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量化资产股份转让:
(1)个人在形式上取得企业量化资产(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不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在实质上取得企业量化资产(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 ,缓征个人所得税;
(3)个人转让量化资产,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4)个人取得量化资产的分红,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偶然所得: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十一)其他所得: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税项目所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三、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3.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4.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5.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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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税率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一、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税率
适用情况
3%-45%七级税率
工资、薪金所得
5%-35%五级税率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独资、合伙);
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20%比例税率
适用于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
(一)工资、薪金所得的七级累进税率(不要记)3122335
(二)五级累进税率(不要记)51233
(三)减征和加成征税规定
比例税率20%
(8个税目)
1.稿酬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30%
2.财产租赁所得: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0%税率
3.储蓄存款利息:对储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4.劳务报酬所得:
不超过20000元的部分, 税率20%,速算扣除数 0
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税率30%,速算扣除数 2000
超过50000元以上的部分 税率40%。速算扣除数7000
二、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一)不同类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A.按月:工资薪金所得,按月缴纳个人所得税。
B.按年:个体工商户,对企事业单位承租经营、承包经营所得,按年征收个人所得税。
C.按次:其他8类所得,按次征收个人所得税。
1.劳务报酬所得的次的规定:
(1)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按次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2)属于同一事项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据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3)统一规定以县(含县级市、区)为一地,其管辖内的一个月内同一项目的劳务服务为一次;当月跨县地域的,则应分别计算。(分项、分次、分地)
劳务报酬次数总结:先分人,再分项目、再分次、最后要分地域。
2.稿酬所得的“次”的规定(重要)
(1)同一作品先连载,再出版,或者先出版,再连载的,应视为两次稿酬所得;
(2)再版所得,应视为另一次稿酬所得;
(3)连载收入,以连载完成后取得的所有收入合并为一次;
(4)同一作品在出版和发表时,以预付稿酬或分次支付稿酬等形式取得的收入,合并计算为一次;
(5)同一作品出版、发表后,因添加印数而追加稿酬的,应与以前稿酬合并计算为一次。
3.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某项使用权的一次转让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如果该次转让取得的收入是分笔支付的,则将各笔收入相加为一次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4.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6.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为一次。
7.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为一次。
(二)费用减除标准
应纳税所得额=各项收入-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或扣除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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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类应税所得
费用扣除方法
工资薪金所得
定额扣除
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
定额或定率扣除
(每次800元或20%)
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扣除必要费用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会计核算
财产转让所得
原值和税费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
无费用扣除
1.工资、薪金所得
(1)工资薪金的费用扣除额为3500元/月;
(2)附加费用扣除:额外减除1300元,即4800元。
特定人群:①外籍人员;②外籍专家;③境外任职或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
④远洋运输业
2.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计算扣除,允许弥补,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费用扣除标准统一为42000元/年,实际是每月扣除3500元)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投资者先分后税。
上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分得的经营利润+投资者本人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必要费用(3500元/月)×月数
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
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800元;4000以上的,减除20%,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财产租赁所得允许扣除税金及修缮费。
5.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无扣除)
(三)公益性捐赠
1.个人的公益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扣除。
2.个人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用于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可以全额在下月或下次或当年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3.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的形式,包括货币、实物和有价证券。
第三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每月收入-3500或4800-其他规定扣除)×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其他规定扣除包括法定的个人缴纳的“五险一金”和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不超过2400元/年)。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计税方法
【归纳】与企业所得税不同的扣除项目和标准:
1.业主的工资支出不得扣除,只能扣除生计费用3500元每月;
2.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
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3.个体工商户代其从业人员或者他人负担的税款,不得税前扣除;
4.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缴纳的摊位费、行政性收费、协会会费等,按实际发生数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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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益性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直接捐赠不得扣除;
6.个体工商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直接扣除;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
7.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扣除规定。
(1)为从业人员缴纳,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
(2)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缴纳的,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二)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
第一种:查账征税
1.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费用扣除标准为3500元/月。投资者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2.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税前扣除。
3.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类型、规模等具体情况,核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的数额或比例。
4.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并且企业性质全部是独资的,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应纳税款的计算按以下方法进行(先税后分)
(1)应纳税所得额=Σ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
(2)应纳税额=应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3)本企业应纳税额=应纳税额×本企业的经营所得÷Σ各企业的经营所得
(4)本企业应补缴的税额=本企业应纳税额-本企业预缴的税额
第二种:核定征收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成本费用支出÷(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1)实行核定征税的投资者,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2)查账征税方式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年度经营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不得再继续弥补。
(三)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应按照其实际经营月份数,以每月3500元的减除标准确定。
三、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计税方法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收入总额+承包者个人的工资-每月3500元
=会计利润-企业所得税-上缴的承包费+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每月3500元
【解释】“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3500元。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收入总额-每月费用扣除标准×实际承包或承租月数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四、劳务报酬所得的计税方法
1、费用扣除(定额或定率)
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800元。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每次扣除20%。
2、应纳税额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级数
每次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20000元的部分
20
0
2
超过20000-50000元的部分
30
2000
3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40
7000
3、为纳税人代付税款的计算方法
设税款为X,则应纳税所得额为=实际收入+X,令(实际收入+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X
五、稿酬所得的计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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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扣除800元。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每次扣除20%。
稿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故其实际适用税率为14%(20%-20%×30%)。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计税方法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扣除800元。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每次扣除20%。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计税方法
应纳税所得——无费用扣除
1.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收入个人所得税;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个税。
3.外籍人员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八、财产租赁所得的计税方法(掌握计算题)
法定扣除标准: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扣除800元。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每次扣除20%。
附加扣除:税费、转租租金(含税)、修缮费(每次800元为限)、法定扣除标准【按顺序扣除】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或减800元)
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0%税率。
九、财产转让所得的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财产原值-合理税费)×适用税率
(一)转让住房
(1)房产原值:如:购置商品房,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其缴纳的相关税费。
(2)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城建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金。
(3)合理费用:按规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
住房装修费用:经济适用房、公有住房:提供发票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5%。
商品房其他住房:10%
(4)个人转让5年以上唯一住房,免税。
不能提供原值凭证,税务机关核定的,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范围内核定。
(二)转让股权
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报主管税务机关。
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原值-合理费用
股权转让收入: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合同约定的后续收入(对赌)。
1.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1)明显偏低的; (2)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3)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1)低于股权对应净资产份额的;
(2)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3)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4)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5)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3.股权转让收入虽明显偏低,但视为有正当理由的情形
(1)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2)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4)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4.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股权转让收入,方法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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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净资产核定法; ②类比法; ③其他合理方法。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三)转让有价证券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该次卖出该类债券收入-该次卖出该类债券允许扣除的买价和费用)×20%
十、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的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20%
十一、应纳税额计算中的特殊问题(33项)
(一)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
1.先将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①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②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当月工资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其他名目奖金,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少支付的差额按全年一次性奖金办法。
(二)雇主为雇员承担一次性奖金收入部分个人所得税计算(采用设X方法解决最简单)
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
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三)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的计算征税问题,可单独作为1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
(五)公司雇员以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形式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1.按工资、薪金所得:比照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办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雇员实际购买日,其所得额为实际购买价低于购买日该股票价值的差额。
购买日股票价值可暂按其境外非上市母公司上一年度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会计报告中每股净资产数额来确定。
(六)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按月预缴,年度终了后30日内,按12月平均计算。
(七)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信补贴收入,扣除一定公务费用标准后,纳税。
(八)关于保险费(金)征税问题
1.实际缴付的五险一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领取失业保险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2.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的个人所得税政策(重点)
缴费环节:企业缴费部分,免。
个人缴费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4%标准内部分,免。超过部分,征税。
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不得超过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
投资环节:免。
领取环节:按月领取的,全额按工资薪金所得。
按年或按季领取的年金,平均分摊计入各月。
因出境和死亡一次性领取的,按12个月分摊,计算纳税。
其他情况一次性领取的,不允许分摊,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按上述规定纳税
(九)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2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1.雇佣单位减除费用(3500元)计算,派遣单位不再减除费用,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
2.对证明工资、薪金所得的一部分上缴派遣(介绍)单位的,可按扣除上缴的余额计征。
3.年底汇总,汇算清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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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居住时间
时间
在中国境内工作
在中国境外工作
境内支付
境外支付
境内支付
境外支付
非居民纳税人
短非
T≤90(183)天
征
免税
不征
不征
长非
90(183)天<T<一年
征
征
不征
不征
居民纳税人
短居
一年≤ T ≤五年
征
征
征
免税
长居
T>五年
征
征
征
征
1.无住所外籍人士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先税后分)
(1)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或183日(税收协定)的个人:
(2)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日或183日(税收协定),但不满1年的个人:
应纳税额=(境内工作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3)在境内居住满1年,但不超过5年的个人: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当月境外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2.对外籍高管的征税规定
据国税发〔1994〕148号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担任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各职能总师、总监等),其取得的由该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董事费或工资薪金,不适用无住所个人工薪所得在中国境内居住0-90/183天及90/183-365天情况下的计税规定,应自其担任该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起,至其解除上述职务止的期间,不论其是否在中国境外履行职务,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取得的由中国境外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可按上述规定确定其纳税义务。
对外籍高管的征税规定(了解)
居住时间
在中国境内工作
在中国境外工作
境内支付
境外支付
境内支付
境外支付
T≤90(183)天
征
免税
征
不征
90(183)<T<一年
征
征
征
不征
一年≤T≤五年
征
征
征
免税
T>五年
征
征
征
征
3.无住所个人不满一个月的工薪所得应纳税的计算
①按日工资和实际工作天数推算成月工资;
②按月工资计算全月税款水平;
③将全月税款水平按其实际工作天数折算实际天数应纳的税款。
应纳税额=(当月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实际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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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两个以上的纳税人共同取得同一项所得的计税问题——“先分、后扣,再税”。
(十二)关于个人取得退职费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
个人取得不符合免税条件的退职费,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并以原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总额为标准,划分为若干月份的工资、薪金收入后,计算个税。但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
退职后6个月内又再次任职,已纳税的退职费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
(十三)对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的征税
1.企业职工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2.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当地上年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超过3倍数额部分,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最长不超过12年),扣除3500元后。以其余数确定税率,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需
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实际缴纳的公积金、医保、养老、失业,可以扣除。
[(收入-3倍上年工资)÷年份-3500] ×适用税率×年份数
(十四)内部退养
1.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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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确认税率:一次性收入按月(办理内退到实际退休的月份)进行平均,加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3500元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
(2)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收入+当月工资-3500)×适用税率
(十五)提前退休
1.退休后,退休工资免税。
2.个人因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所属月份平均分摊计算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月份)-35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实际月份数
视同每月发放工资,然后减除费用 扣除费用扣除标准,计算每月税金,最后乘以月份。
(十六)办理补充养老保险退保和提供担保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方法
1.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
2.个人提供担保取得收入——按“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七)个人兼职取得收入(非雇用关系):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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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企业雇员取得认股权证(股票认购权)征税方法
1.企业雇员取得认股权证(股票认购权)购买的股票等有价证券,其价格低于当期股票发行价格或市场价格形成的价格差额,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纳税。
2.如果一次收入数额较大,可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平均分月计入工资、薪金所得。
3.股票认购权购买权转让的,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税。认购后转让股票的,财务转让所得。
(十九)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法
1.施权日,不征税;
2.行权日前转让股票期权,以转让净收益,按工资薪金缴税。
3.行权日,按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价(当日收盘价)的差额,按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期权所得÷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规定月份数,是指施权日→行权日工作期间月份数,算头算尾,至多算12个月;
计算中不扣除3500元。
4.行权后股票再转让,作为财产转让所得,根据规定征免税。(上市非上市、境内境外区别)
5.持股后,利润分配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6.一年内多次行权,应汇总为一次,确认适用税率,补交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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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员工接受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税务处理
(1)授权日,计算差价,作为所在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
(2)员工在实际行权前,转让该股票期权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纳税。
(3)实际行权时,不再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十)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税办法:已变更登记,不予退税,作为新的股权转让,再次征税。
(二十一)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1.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2.个人拍卖除自已的文字作品原稿及复印件外的其他财产:“财产转让所得”减除原值和合理费用
对个人财产拍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该项财产最终拍卖成交价格为其转让收入额。
纳税人凭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监制的正式发票、相关境外交易单据或海关报关单据、完税证明等),从其转让收入额中减除相应的财产原值、拍卖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不能提供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按转让收入额的3%征收率计征个税
拍卖品为经文物部门认定是海外回流文物的,按转让收入额的2%征收率计算缴纳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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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原值凭证内容填写不规范,或无法确认对应的原值的,视为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并按规定的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虽然能够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但不能提供有关税费凭证的,不得按征收率计算纳税,应当就财产原值凭证上注明的金额据实扣除,并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拍卖单位负责代扣代缴个税。向拍卖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十二)房屋赠与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1.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选择题)
(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2.除第1条规定情形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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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受赠人无偿受赠房屋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价值明显偏低的,可依据受赠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情愿办理相关手续,就算钱已交过】
4.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此处很不公平,因为受赠人已经按照评估价格交过税了,只能扣除原实际购置成本。
(二十三)个人因购买和处置债权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法
1.“打包债权”,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个人所得税。
2.只处置部分债权的:
(1)以每次处置部分债权的所得,作为一次财产转让所得征税。
(2)其应税收入按照个人取得的货币资产和非货币资产的评估价值或市场价值的合计数确定。
(3)当次处置债权成本费用=个人购置“打包”债权实际支出×当次处置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打包”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
(4)个人购买债权过程中发生的拍卖招标手续费、诉讼费、审计评估费以及缴纳的税金等合理税费,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扣除。
(二十四)个人转让限售股征收个人所得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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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2.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3.纳税人同时持有限售股及该股流通股的,其股票转让所得,按照限售股优先原则,视同为先转让限售股,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十五)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
1.作为“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取得的各种收入-原实际出资额及相关税费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二十六)企业改组改制中个人取得量化资产征税
1.个人在形式上取得企业量化资产(仅作为分红依据):不征
2.个人在实质上取得企业量化资产(以股份形式取得):缓征;
3.个人转让量化资产——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4.个人取得量化资产的分红——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十七)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偶然所得,不超过800元的,暂免征;超过的,应全额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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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企业向个人支付不竞争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偶然所得”征税。
(二十九)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1.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下列情形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赠品不征收。
(3)消费积分反馈礼品(信用卡积分换)。
2.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下列情形应代扣代缴个税:
(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十)企业利用资金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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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为股东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实质为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车辆也为公司服务)。
2.该车辆不属于企业的资产,不得扣除折旧。
(三十一)企业资金为个人购房征税方法
1.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形。
(1)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
(2)上述人员向企业借款实施上述行为,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2.适用税目:一看企业性质;二看人员身份
(1)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2)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3)对企业其他雇用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
(三十二)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企业原有盈余积累转增股本(联系会计实务)
1.新股东以不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已全部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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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股东股权转让时已缴税(计税基础为原投入+资本公积中的资本溢价)。
2.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中,对于股权收购价格减去原股本的差额部分已经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旧股东已交)
对于股权收购价格低于原所有者权益的差额部分未计入股权交易价格,在以后年度盈余公积转增股本时,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实质视同分配后再增资)
3.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企业股权后转增股本,应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即:先转增应税的盈余积累部分,然后再转增免税的盈余积累部分。
(三十三)关于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
1.对于内地投资者
(1)股票转让差价所得,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16日止,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通过沪港通从上市H股、非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投资者在国外已缴纳的预提税,可申请税收抵免。
2.关于香港市场投资者
(1)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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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由上市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
(三十四)个人以非货币资产投资的个人所得税规定
1.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视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
非货币性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
2.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
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分5年缴纳个人所得税。
4.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过程中取得现金补价的,优先用于缴税;不足缴纳的部分,可分期缴纳。分期期间转让、并取得现金收入的,优先缴税。
纳税人以不动产投资的,以不动产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纳税人以其持有的企业股权对外投资的,以该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纳税人以其他非货币资产投资的,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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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五)关于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规定
1.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
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分5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资料备案。
2.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视同分配适用20%税率。
3.分期中,股东转让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优先用于缴税。
4.在股东转让该部分股权之前,企业依法宣告破产,股东进行相关权益处置后没有取得收益或收益小于初始投资额的,其尚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不予追征。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条件:查账征收、高新技术企业、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2亿元、从业人数<500人。
(三十六)关于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规定
1.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分5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资料备案。
2.个人获得股权奖励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计算确定应纳税额。股权奖励的计税价格参照获得股权时的公平市场价格确定。
3.分期中,股东转让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优先用于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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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股东转让该部分股权之前,企业依法宣告破产,股东进行相关权益处置后没有取得收益或收益小于初始投资额的,其尚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不予追征。
这里所称股权奖励,是指企业无偿授予相关技术人员一定份额的股权或一定数量的股份。
第四节 税收优惠
一、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项目
1.省级政府、国务院部委和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奖金。(级别)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国务院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院士补贴等。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安置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驻华使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见义勇为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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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五险一金。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五险一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2.外籍个人的超国民税收待遇:
(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2)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境内、外出差补贴。
(3)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合理的部分。
(4)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股息、红利所得。
13.个人举报、协查违法、犯罪而获得的奖金。
14.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的手续费。
15.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居住用房取得的所得。
16.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
17.符合标准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18.对保险营销员的佣金收入
(1)展业成本(佣金的40%),免征个人所得税。
(2)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税费后,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19.股息红利差别化个税规定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及新三板(中小企业股转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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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10%→1年(含1年)的→暂免征收
二、减税项目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才适用减税规定。
减税项目的减征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节 境外所得的税额扣除
境外所得,准予扣除境外已缴纳的个税。但扣除额不得超过依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1.个人所得税境外所得能计算的限额采用的是“分国又分项”计算的方法
2.境外个人所得税的抵免,采用“分国不分项”抵免。(分国又分项计算限额,分国加总比较限额)
第六节 征收管理
一、自行申报纳税
(一)申报纳税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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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2.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如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
(二)自行申报纳税的内容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的内容:
1.构成12万元的所得:11个税目。
2.不包含在12万元中的所得:
①免税所得;
②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③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五险一金。
3.各项所得的年所得的计算方法。
①一般按照毛收入计算:一次取得跨年度财产租赁所得,应全部视为实际取得年度的所得;
②财产转让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含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计算(特殊);
③股票转让所得:正数,相抵为负数的,按“零”填写。
(三)自行申报纳税的纳税期限: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代扣代缴纳税
(一)扣缴义务人和代扣代缴的范围:除“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目外10个税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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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应扣未扣的税款,其应纳税款仍然由纳税人缴纳,扣缴义务人应承担应扣未扣税款50%以上至3倍的罚款。
三、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1.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独资和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算其经营所得时,出资律师本人的工资薪金不得扣除。
2.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应将年度经营所得全额作为基数,按出资比例或者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各合伙人应分配的所得,据以征收个人所得税。
4.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当月的分成收入按规定扣除办案支出的费用后,余额与律所发给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征个人所得税。办案支出费用的扣除标准,在当月分成收入的35%比例内确定。
5.兼职律师从事务所取得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在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时,不再减除3500元,以收入全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不作为“劳务报酬所得”【特例】
6.律师以个人名义再聘请其他人员为其工作而支付的报酬,应由该律师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7.律师个人承担的按照律师协会规定参加的业务培训费用,可据实扣除。
第十一二章 国际税收
第一节 国际税收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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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
最早的是1834年法国和比利时。我国1983年最早与日本签订。
影响最大的《经合组织范本》(OECD范本),强调-居民管辖权、,发达国家)
和《联合国范本》,注重收入来源国税收管辖权,(发展中国家)。
二、我国相关税收协定
1983年,日本,第一个避免双重征税。
二三、国际税收协定典型条款介绍(了解)
(一)税收居民
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居民或者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不适用于第三方居民。
我国个人居民判定标准:住所、居住时间。
我国居民企业判定标准:注册地、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
【解释】双重居民身份下最终居民身份判定(注意顺序):
(1)公司和其他团体: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应认定其是“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国的居民。
(2)自然人居民身份认定标准依次是: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国籍。
(二)劳务所得【新增】
1、独立个人劳务。
(1)来源国有征税权的情况:
①居民个人在另一方设有经常使用的固定基地,仅就属于该固定基地的所得。
②居民个人在任意12个月在另一方中停留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仅对个人劳务期间所得。
(2)专业性劳务:科学文学等教育教学活动、医生、律师、会计师等的独立活动。
具有独立身份的条件:
①职业证明:证件,仅就属于该固定基地的所得。
②劳务合同表明是劳务服务关系,不是雇主雇员关系。表现为如下4点。
各种待遇不享受公司雇员待遇; 收入按小时/周/月或一次性支付
劳务服务的范围是固定的、有限的; 提供劳务的相应费用由其个人负担。
2、非独立个人劳务。受雇取得的
(1)来源国没有征税权,仅在缔约国一方征税的情况:
①居民个人在任意12个月在另一方中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183天。
②该项报酬并非由另一方雇主支付
③该项报酬并非由雇主所设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负担。
四、国际税收协定管理【新增】
(一)受益所有人
1、受益所有人指对所得产生的权利或财产具有所有权和支配权的人。不包括代理人和导管公司。
2、判断受益所有人时,从税收协定的目的出发,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3、不利于对申请人“受益所有人”身份认定的情形
①申请人有义务在规定时间(12月)将所得的全部或绝大部分(60%)支付或派发给第三国居民。
②申请人几乎没有其他经营活动。
③申请人资产、规模和人员较少,与所得难以匹配。
④对所得产生的权利或财产,申请人几乎没有控制权或处置权,或很少承担风险。
⑤缔约对方国对所得不征税或税率很低。
⑥在利息据以产生和支付的贷款合同外,存在对应的相近的贷款合同
⑦在特许权据以产生和支付的使用权转让合同外,存在与第三人相关的使用权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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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仅适用股息所得的安全港条款的受益所有人:来源于缔约国上市公司或被该公司100%直接间接控制。
5、申请人通过代理人或指定收款人代为收取所得的,代理人是否属于缔约对方居民,不影响申请人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认定。
(二)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税务管理
1、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扣缴申报时,自行判断、享受协定待遇,并接受后续管理。
2、享受税收协定独立(非独立)个人劳务、政府服务、教师学生条款的,免于重复报送资料。
3、享受税收协定常设机构、营业利润、股息红利特许权、退休金、国际运输的,3年免重复报送。
4、提供的资料可以为复印件,需标明原件存放处,并在需报送时报送原件。
(三)《税收居民证明》向县级税务机关申请,10日内签发,不能确定报上级的,上级在20日内办结。
第二节 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
一、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是指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与该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代表机构应在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账簿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或成本费用,以及无法按照规定据实中申报的代表机构,核定方法。
1.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适用于能够准确反映经费支出但不能准确反映收入或成本费用的代表机构。
收入额=本期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本期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收入额)×核定利润率×企业所得税税率。
经费支出额包括:
(1)购置固定资产所发生的支出,以及代表机构设立时或者搬迁等原因所发生的装修费支出,应在发生时一次性作为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计税。
(2)利息收入不得冲抵经费支出额;发生的交际应酬费,以实际发生数额计入经费支出额。
(3)其他费用包括:为总机构从中国境内购买样品所支付的样品费和运输费用;国外样品运往中国发生的中国境内的仓储费用、报关费用;总机构人员来华访问聘用翻译的费用;总机构为中国某个项目投标由代表机构支付的购买标书的费用等。
(4)以货币形式用于我国境内的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滞纳金、罚款,以及为其总机构垫付的不属于其自身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应作为代表机构的经费支出额。
2.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可以准确反映收入但不能准确反映成本费用的的代表机构。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收入总额×核定利润率×企业所得税税率。
代表机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3.,代表机构的核定利润率不应低于15%。
二、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1.企业所得税:
(1)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①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核定利润率
②按成本费用、经费支出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总额(经费支出总额)/÷(1-核定利润率)×核定利润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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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核定利润率
①从事管理服务的,利润率为30%~50%;
②从事承包工程作业、设计和咨询劳务的,利润率为15%~30%;
③从事其他劳务或劳务以外经营活动的,利润率不低于15%。
(3)签订了机器或货物销售合同,同时提供设备安装、装配、技术培训、指导、监督服务的,合同中未列明上述服务收费金额的,按不低于销售货物合同总价款的10%,确定非居民企业的劳务收入。
2.增值税其他税种
(1)增值税::
①第一类,在境内设有机构的:自行申报
②第二类,在境内未设机构的:有代理人的,代理人扣缴税款;没有代理人的,购买方扣缴税款;
扣税公式: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3.税务机关指定工程价款和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的情形:
①工程作业或劳务不足1年,有证据表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
②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且未委托境内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的。
③未按照期限办理所得税纳税申报或者预缴申报的。
三、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财产转让所得(源泉扣缴)
1、应纳税额的确定和计算
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征收率(10%)
股息、红利
利息、租金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营改增试点中的非居民企业,应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转让财产所得
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其他所得
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担保费,应按参照企业所得税法对利息所得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人7日内申报和解缴税款。10%预提所得税。
★源泉扣缴的股息红利所得,扣缴义务时间应为实际支付之日。
股息红利利息等按预提所得税10%征收,但股权转让所得,暂免征收,详见以下条款。
1.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港通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3.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外汇资金,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备案。2. 境外投资者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再投资政策: [新增]
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⑴ 需要同时满足以下四方面的条件:
①境外投资者以分得的利润进行直接权益性投资,具体是指:
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
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
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
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方式
上述投资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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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境外投资者分得的利润属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其实际分配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③用于投资的资金(或非现金资产)须从利润分配企业直接划转到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
④直接投资鼓励类投资项目,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所列的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或《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
四、对外付汇的税收管理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下列外汇资金,除无须进行税务备案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境内直接投资5万美元以上也需备案。
无须进行税务备案的情形主要包括:境外的,差旅费、佣金、保险费、赔偿费、进口贸易项下国际运输费用、从事运输或远洋渔业境外发生的修理、油料、港杂等各项费用、境外游费用;省级以上国家机关对外无偿捐赠援助资金;境内证券公司或登记结算公司向境外机构或境外个人支付其依法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息收入及有价证券卖出所得收益;境内个人境外留学、旅游、探亲等因私用汇;境内机构和个人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退汇;
第三节 境外所得税收管理
一、境外所得已纳税额抵免范围及抵免方法
1.抵免范围:
(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境外应税所得。
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抵免限额内抵免。
2.抵免方法:直接抵免、间接抵免
(1)直接抵免。直接抵免是指,企业直接作为纳税人就其境外所得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在我国应纳税额中抵免。境外营业利润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股息红利等境外预提所得税
(2)间接抵免。间接抵免是指,境外企业就分配股息前的利润缴纳的外国所得税额中由我国居民企业就该项分得的股息性质的所得间接负担的部分,在我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二、境外所得税额抵免计算的基本项目
基本项目包括:境内、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国别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额;分国别的境外所得税抵免限额;实际抵免额。
2017年7月1日起,企业可选择分国不分项和不分国不分项两种方法计算,一经选择,5年不变。
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及抵免额:
3.计算:
(1)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直接抵免:还原为境外税前所得(企业所得税讲过)
间接抵免:境外股息、红利税后净所得与+该项所得直接缴纳和间接负担的税额之和。
(2)境外所得已纳税额的抵免限额=来源于某国的应纳税所得额(境外税前所得额)×25%
(3)准予抵免的境外所得税额:境外所得依中国税法规定应当缴纳并已实际缴纳的税款。
2.居民企业境外设立的非独立分支机构,所得扣除合理支出为应纳税所得额。不管所得是否汇回国内。
3.应纳税所得额的扣除:
境外所得项目
调整扣除费用以确认所得
股息、红利
扣除与境外投资业务有关的项目研究、融资成本和管理费用
利息
扣除为取得该项利息而发生的相应的融资成本和相关费用
融资租赁业务
扣除其融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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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租赁业务
扣除租赁物相应的折旧或折耗
特许权使用费
扣除提供特许使用的资产的研发、摊销等费用
财产转让
扣除被转让财产的成本净值和相关费用
4.确认境外收入的实现年度(易出选择)
股息红利看分配;利租特转合约付;凭证晚到要追溯。
(1)股息红利:按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日所在的纳税年度确认境外所得。
(2)利息、租金、特许权、财产转让:按合同约定付款日期所属的纳税年度确认境外所得。
(3)收到境外所得已纳税凭证时,迟于次年5月31日终止日的,可对追溯计算。
5. 共同支出的合理分摊。
与取得境内、外所得相关的境内、境外发生的共同支出,可按下列一种或几种综合比例分摊扣除:
(1)资产比例;(2)收入比例;(3)员工工资支出比例;(4)其他合理比例。
6、境外分支机构亏损的弥补:
不同国家的分支机构发生的亏损不得相互弥补。
企业同一纳税年度境内外所得加总为正数的,其境外分支机构发生的亏损额为非实际亏损额,其结转弥补期限不受5年期限制。
四、可予抵免境外所得税额的确认
1.不应作为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的情形:
4.不应作为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的情形:
(1)错缴或错征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2)按照税收协定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3)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
(4)境外所得税纳税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从境外征税主体得到实际返还或补偿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5)已经免征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境外所得负担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6)境外所得税税款本身。
5.确认境外收入的年度(易出选择)
股息红利看分配;利租特转合约付;凭证晚到要追溯。
(1)股息红利:按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日所在的纳税年度确认境外所得。
(2)利息、租金、特许权、财产转让:按合同约定付款日期所属的纳税年度确认境外所得。
(3)凭证晚到要追溯:收到境外所得纳税凭证时,凡是迟于次年5月31日汇算清缴终止日的,可以对该所得境外税额抵免追溯计算。
五、适用间接抵免的外国企业持股比例的计算
6.共同支出的合理分摊。
在计算境外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为取得境内、外所得而在境内、境外发生的共同支出,可按下列一种或几种比例分摊扣除(多选):
(1)资产比例;(2)收入比例;(3)员工工资支出比例;(4)其他合理比例。
71.国际税收分层抵免制度
每一层都持有20%以上,直接或间接按比例计算也达到20%以上。最多不超过3层。
股息所得,可以计算5层。
要点:1、将分配的股息还原成税前利润。2、并入本公司利润(模拟)计算。3、注意前2层总纳税和抵免限额。
第一步:中间层
抵免限额:抵免限额与实交税款孰低。
还原分配利润:分得的股息+该股息应承担的税款
应纳税款:(本国利润+还原分配利润)×本国税率-抵免限额
净利润:(本国利润+还原分配利润)-本国应纳税额-抵免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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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顶层(一般为中国)
收到上层股息中承担的税款:前2层总纳税×上层分配股利占上层净利润比例
抵免限额:(分得的股息+该股息应承担的税款)×本国税率
还原分配利润:分得的股息+该股息应承担的税款
应纳税款:(本国利润+还原分配利润)×本国税率-抵免限额
企业所得税:分国不分项
个人所得税:分国又分项,分项计算抵免限额,汇总抵免与实缴相比。
二六、税收饶让抵免的应纳税额
1.居民企业从与我国政府订立税收协定的国家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税收法律享受了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该免税或减税数额可作为企业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用于办理税收抵免。
2.境外所得采用简易办法计算抵免额的,不适用饶让抵免。
三七、简易办法计算抵免
必须遵循“分国不分项”的原则。
1.定率12.5%:可用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12.5%作为抵免限额。
适用:有境外具有纳税性质的凭证或证明,但因客观原因无法真实、准确地确认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税额。【取得所得,有凭证,但我国不相信】
不适用:所得来源国的实际有效税率低于12.5%的。
2.我国税率25%:法定税率明显高于我国的境外所得来源国,按25%计算抵免限额。
1.适用所得:境外取得营业利润所得、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
2.条件:有境外具有纳税性质的凭证或证明,但因客观原因无法真实、准确地确认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税额。【取得所得,有凭证,但我国不相信】
3.简易办法: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12.5%作为抵免限额(所得来源国的实际有效税率低于12.5%以上的除外)。
可以理解为:
1.境外实际税率高于12.5%,按12.5%计算抵免限额。低于12.5%的,按实际税率。
2.法定税率明显高于我国,按法定税率25%计算抵免限额。
四八、境外所得税抵免时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分支机构亏损的弥补
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境内外所得应纳税总额-所得税减免、抵免优惠税额-境外所得税抵免额
抵免优惠税额是指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10%实行税额抵免
境外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同一国家(地区)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
非实际亏损额的结转弥补期限不受5年期限制。
第四节 国际避税与反避税
一、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项目:(了解)
1.《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项目行动计划》(BEPS行动计划)是G20携手打击国际逃避税。
2.BEPS十五项行动计划的实质——:税收要与实质经济活动和价值创造相匹配。
3.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项目的影响——此项:工作的重点是消除双重不征税。
类别
行动计划
应对数字经济带来的挑战
数字经济
协调各国企业所得税税制
混合错配、受控外国公司规则、利息扣除、有害税收实践
重塑现行税收协定和转让定价国际规则
税收协定滥用、常设机构、无形资产、风险和资本、其他高风险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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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税收透明度和确定性
数据统计分析、强制披露原则、转让定价同期资料、争端解决
开发多边工具促进行动计划实施
多边工具
二、一般反避税(了解)
(一)一般反避税
1.一般反避税概述
(1)《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的方法调整。
现阶段一般反避税办法仅针对跨境交易或支付,而不涉及境内交易。
不适用《一般反避税办法》的情况:
①与跨境交易或者支付无关的安排;
②涉嫌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以及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
(2)避税安排的特征:
①以获取税收利益为目的;
②以形式符合税法规定,实质不符的方式获取税收利益。
(3)特别纳税调整方法包括:
①对安排的全部或者部分交易重新定性。
②在税收上否定交易方的存在,或者将该交易方与其他交易方视为同一实体。
③对相关所得、扣除、税收优惠、境外税收抵免等重新定性或者在交易各方间重新分配。
(4)只有当一项避税安排不能够适用任何一项具体反避税条款时,才会启用一般反避税条款。
一般反避税条款是穷尽所有其他的反避税措施后的最后手段。
2.一般反避税调查
被调查企业认为其安排不属于《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所称避税安排的,应当自收到《税务检查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提供相关资料(7项,P402-403)。
3.一般反避税争议处理
(1)被调查企业可以申请法律救济。
(2)被调查企业可以按照税收协定及其相关规定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二)间接转让财产
是一般反避税规则在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方面的具体应用。
1.非居民企业通过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应确认为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
2.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应直接认定为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
(1)境外企业股权75%以上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于中国应税财产;
(2)交易发生前一年内任一时点,境外企业资产总额(不含现金)的90%以上直接或间接由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构成,境外企业取得收入的9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中国境内;
(3)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不足以证实其具有经济实质;
(4)间接转让交易在境外应缴所得税税负低于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在中国的可能税负。
4.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应认定为具有合理商业目的:
(1)交易双方的股权关系直接或间接拥有对方80%以上的股权;
【特殊】境外企业股权50%以上(不含50%)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于中国境内不动产的,上述持股比例应为100%。
(2)本次间接转让交易后再次交易的,其中国所得税负担不会减少。
(3)股权受让方全部以股权(不含上市企业股权)支付股权交易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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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别纳税调整(熟悉)
(二)(一)成本分摊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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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与其关联方签署成本分摊协议,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应符合以下规定。
1.成本分摊协议的参与方对开发、受让的无形资产或参与的劳务活动享有受益权,并承担相应的活动成本。关联方承担的成本应与非关联方在可比条件下为获得上述受益权而支付的成本相一致。
参与方使用成本分摊协议所开发或受让的无形资产不需另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2.企业对成本分摊协议所涉及无形资产或劳务的受益权应有合理的、可计量的预期收益,且以合理商业假设和营业常规为基础。
3.涉及劳务的成本分摊协议一般适用于集团采购和集团营销策划。
4.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成本分摊协议的税务处理:
(1)企业按照协议分摊的成本,应在协议规定的各年度税前扣除。
(2)涉及补偿调整的,应在补偿调整的年度计人应纳税所得额。
(3)涉及无形资产的成本分摊协议,加入支付、退出补偿或终止协议时对协议成果分配的,应按资产购置或处置的有关规定处理。
(4)企业可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预约定价安排管理的规定采取预约定价安排的方式达成成本分摊协议。
5.企业应在关联交易发生本年度的次年6月30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供成本分摊协议的同期资料。
6.企业与其关联方签署成本分摊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的,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税前扣除:
(1)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
(2)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3)没有遵循成本与收益配比原则。
(4)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备案或准备、保存和提供有关成本分摊协议的同期资料。
(5)自签署成本分摊协议之日起经营期限少于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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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二)受控外国企业管理(熟悉)【实质是在低税国家,防止不分配】
受控外国企业是指由居民企业(含居民个人)控制的设立低税负(低于50%)国家,出于非合理经营需要对利润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外国企业。【实际税负低于12.5%】
1.“受控”的标准
控制,是指在股份、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构成实质控制。
股份控制是指由中国居民股东在纳税年度任何一天单层直接或多层间接单一持有外国企业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且共同持有该外国企业50%以上股份。
多层间接持有股份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中间层持有股份超过50%的,按100%计算。
2.对受控外国企业的管理
视同分配,其利润中应归属于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3.例外条款(免于作为受控外国企业管理)
(1)设立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非低税率国家(地区);
(2)主要取得积极经营活动所得;
(3)年度利润总额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构成受控外国企业的控制关系。具体包括:
1.居民企业或者中国居民直接或者间接单一持有外国企业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且由其共同持有该外国企业50%以上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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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居民企业,或者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持股比例没有达到第(一)项规定的标准,但在股份、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对该外国企业构成实质控制。
受控外国企业是指根据规定,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居民个人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水平(25%)50%的国家(地区),并非出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外国企业。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解释】低于我国规定的税率水平50%指该境外企业实际税负低于12.5%(即低于我国税率25%的50%)。
中国居民企业股东能够提供资料证明其控制的外国企业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免于将外国企业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利润视同股息分配额,计入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的当期所得:
(1)设立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非低税率国家(地区);(白名单)例如美国高税率。
(2)主要取得积极经营活动所得;(积极所得)
(3)年度利润总额低于500万元人民币。(小CF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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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资本弱化——:利息扣除的本金限制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利息支出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
标准比例:金融企业5:1,其他企业2:1
关联债资比例=各月平均债权÷各月平均权益
所有者权益小于实收资本+资本公积,为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小于实收资本,为实收资本
2.利息支出包括直接或间接关联债权投资实际支付的利息、担保费、抵押费和其他具有利息性质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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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转让定价
一、关联申报
1.关联关系判定:
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具体指: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注意一些比例下列情况,也视为关联方:
① 股权控制比例25%:: 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通过中间方持有股份的,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的,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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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存在持股关系,未达上述比例的借贷资金控制比例50%::
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任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
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的。
一方有权决定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决策。
一方的经营活动必须依赖于另一方。
③ 管理层控制比例:一方50%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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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联交易类型
(1)有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
(2)金融资产的转让。
(3)无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
(4)资金融通。
(5)劳务交易。
32.国别报告
国别报告主要披露最终控股企业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的全球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的国别分布情况。
其中,最终控股企业:是指能够合并其所属跨国企业集团内所有成员实体财务报表的,且不能被其他企业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企业,应当在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时,填报国别报告:
(1)该居民企业为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且其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
(2)该居民企业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
★【解释】企业虽不属于第2条规定填报国别报告的范围,但其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按照其他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准备国别报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在实施特别纳税调查时要求企业提供国别报告:
(1)1.跨国企业集团未向任何国家提供国别报告。
(2)2.虽然跨国企业集团已向其他国家提供国别报告,但我国与该国尚未建立国别报告信息交换机制。
(3)3.虽然跨国企业集团已向其他国家提供国别报告,且我国与该国已建立国别报告信息有交换机制,但国别报告但实际未成功交换至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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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同期资料管理
企业应当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按纳税年度准备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
【解释】同期资料包括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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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准备主体文档:
(一)①年度发生跨境关联交易,且合并该企业财务报表的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团已准备主体文档。
(二)②年度关联交易总额超过10亿元。
【解释】2.主体文档主要披露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团的全球业务整体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一)①组织架构
(二)②企业集团业务
(三)③无形资产
(四)④融资活动
(五)⑤财务与税务状况
【解释】3.年度关联交易金额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准备本地文档:
①(一)有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照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超过2亿元。
②(二)金融资产、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③(三)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四)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合计超过4000万元。
企业执行预约定价安排的,可以不准备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关联交易金额不计入上述关联交易金额范围。
【解释】4.特殊事项文档包括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和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5.企业签订或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的,应当准备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
企业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需要说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应当准备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企业执行预约定价安排的,可以不准备预约定价安排涉及关联交易的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且关联交易金额不计入本公告第十三条规定的关联交易金额范围。
【解释】企业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可以不准备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6.时限要求:
【解释】主体文档应当在企业集团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12个月内准备完毕;
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应当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次年6月30日之前准备完毕。
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30日内提供。需自准备完毕之日起保存10年。
企业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提供同期资料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30日内提供同期资料。
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的准备完毕之日起保存10年。
【解释】企业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关联申报、提供同期资料及有关资料的,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补征税款时,可以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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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转让定价方法管理
(一)转让定价方法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转让定价方法包括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和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类似业务往来的价格进行定价。
一般可以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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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再销售价格法:按照从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方的价格,减除相同或者类似业务的销售毛利进行定价的方法,该方法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减去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方购进商品的公平成交价格。适用于再销售者未进行实质性增值加工或单独购销业务。
公平成交价格=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1-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率)
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率=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可比非关联交易收入净额×100%
调整价=再售价格×(1-合理销售毛利率)=500×(1-合理销售毛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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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成本加成法
:以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作为关联交易的公平成交价格。
适用于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使用,劳务提供或资金融通的关联交易。
4.交易净利润法:
以可比非关联交易的利润率指标确定关联交易的净利润。
5.利润分割法:
根据企业与其关联方对关联交易合并利润的贡献计算各自应该分配的利润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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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预约定价安排
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与执行经过预备会谈、谈签意向、分析评估、正式申请、协商签署和监控执行6个阶段。分为单边、双边、多边三种。(涉及国家税务总局)
预约定价安排的适用范围
1.预约定价安排适用于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接收其谈签意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所属纳税年度起3至5个年度的关联交易。
2.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可追溯调整。追溯期最长为10年。
3.预约定价安排一般适用于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接收其谈签意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所属纳税年度前3个年度每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
4.企业应当在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报送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情况的纸质和电子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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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国际税收征管协作
一、情报交换
1.情报交换的类型包括:专项情报交换、自动情报交换、自发情报交换以及同期税务检査、授权代表访问和行业范围情报交换等。
2.情报交换应在税收协定生效并执行以后进行,可以溯及税收协定生效并执行之前。
我国情报交换通过国家税务总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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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海外账户税收遵从法案(考试可能不大)
1.美国公布以政府间合作方式实施FATCA的两种协议模式:
模式一:通过政府开展信息交换,包括互惠型和非互惠型两种子模式;
模式二:金融机构直接向美国税务机关报送信息。
2.中美两国签署的是互惠型政府间信息交换协议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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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的内容及机制
AEOI标准由《主管当局协议范本》 “MCAA”和《统一报告标准》“CRS"两部分内容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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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CAA以互惠型模式为基础,分为双边和多边两个版本。
CRS规定了金融机构收集和报送外国税收居民个人和企业账户信息的相关要求和程序。
我国首次对外交换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的时间是20182020年9月。
四、我国税务机关现阶段与《税收征管公约》协议方开展征管协助的形式为情报交换。
第十二三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
3分左右,实在鸡肋
第一节 税收征收管理法概述
一、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适用范围
税收的征收机关有税务和海关。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1.由税务机关征收的政府收费,如教育费附加,不适用《征管法》。
2.海关征收的关税、船舶吨税和代征的税种(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也不适用《征管法》。
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遵守主体
税务机关: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各级政府及部门
第二节 税务管理
税务管理包括:税务登记管理、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管理。
一、税务登记管理
税务登记管理包括:开业、变更、注销、停业复业、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一)开业税务登记:
1.开业税务登记的对象分为以下两类:
(1)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其中包括:企业;分支机构、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
(2)其他纳税人。
根据有关法规规定,不从事生产、经营,但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可不必办理税务登记。
2.开业税务登记的时间:各种30日内
(二)变更、注销税务登记
1.变更税务登记的范围及时间要求:
(1)适用范围:发生改变名称、改变法定代表人、改变住所和经营地点(不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变动的)、增减注册资金(资本)、改变隶属关系、改变生产经营期限(权属)、改变或增减银行账号等。
(2)时间要求。30日内,变更:先工商,后税务。
2.注销税务登记的适用范围及时间要求:
(1)适用范围。解散、破产、合并分立、纳税人因经营期限届满而自动解散;企业由于改组、分立、合并等原因而被撤销;企业资不抵债而破产;纳税人住所、经营地址迁移而涉及改变原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以及纳税人依法终止履行纳税义务的其他情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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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时间要求。各种15日。注销:先税务,后工商
(三)停业、复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1年。
(四)外出经营报验登记(临时经营税务登记)
1.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管证》。
省内跨县(市)经营的,是否开具《外管证》,由省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2.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
《外管证》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项目合同期限超过180天的,按照合同期限确定有效期限。
3.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五)税务登记证的作用——:必须持证:
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3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
二、账簿、凭证管理
(一)账簿、凭证管理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设置账簿。
扣缴义务人10日内设置。
2.备案制度。自领取税务登记证起15日内,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3.涉税资料的保管期限,除另有规定者外,应当保存10年。
(二)发票管理
1.发票印制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
其他发票,由省级国、地税局指定企业印制。
2.对无固定经营场地或者财务制度不健全的纳税人申请领购发票,有权要求其提供担保人或要求其缴纳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3.纳税人进行电子商务必须开具或取得发票。
4.发票不得跨省、直辖市、自治区使用。
5.开具发票要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
6.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不需事前进行实地查验。
7.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功能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三)税控管理
非法影响税控装置: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纳税申报管理
(一)纳税申报的对象
包括: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纳税人。
(二)纳税申报方式:直接申报、邮寄申报、数据电文。
除上述方式外,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
邮寄申报: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三)延期申报管理:
纳税人因有特殊情况,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第三节 税款征收
一、税款征收原则:共7项
(一)税务机关是征税的唯一行政主体的原则
(二)税款优先的原则:具体有三优先(重点)
1.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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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税款与有担保债权:欠税在前,税款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执行。在后,则不优先。
3.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二、税款征收的方式:
1.查账征收:制度健全
2.查定征收:账册不够健全,能够控制原材料或进销货的纳税单位。
3.查验征收:经营品种单一,经营地点、时间和商品来源不固定的纳税单位。
4.定期定额征收:无完整考核依据的小型纳税单位人。(没法查)
5.委托代征:小额零散税源的征收。(没精力)
6.邮寄纳税:有能力纳税,但其他方法又不方便。
7.网络申报、Ic卡纳税。
三、税款征收制度:10项(重点)
(一)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制度
1.手续费不得在税款中坐支。只能由县(市)以上税务机关统一办理退库手续。
2. 纳税人拒绝代扣代缴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1天内报告税务机关。
(二)延期缴纳税款制度
1.有特殊困难,经省级国、地税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特殊困难包括:一是① 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是② 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工资、社保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2.必须在20日内作出决定,同一笔税款不得滚动审批。批准延期内免予加收滞纳金。
(三)税收滞纳金征收制度: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相当于一年计息18.25%)
(四)减免税收制度:
1.纳税人享受减、免的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
2.减免期内需要申报,减免期满,应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
3.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
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4.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凡属于无明确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或没有规定申请期限的,纳税人可以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但不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5.减免税分为核准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
6.减免税审批决定时间:县级20日、市级30日、省级60日,可延长10日。
(五)税额核定制度和税收调整制度: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依法可不设置账簿的;
2.依法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未按期纳税申报,被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核定税额的方法:如一1种方法不能正确核定,可以同时采用2种以上的方法。
1.参照同行业类似纳税人
2.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
3.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推定。
4.其他合理方法
★ 税收调整制度的调整期限:业务往来发生起的3年内,特殊情况下10年。
特殊情形:关联往来累计超过10万元;关联业务往来预计调增应税收入或所得额50万元;
与避税地的关联企业的有往来;以前年度未进行关联往来申报或申报不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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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纳税人的税款征收制度
1.适用对象: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
2.执行程序
(1)核定税额; (2)责令缴纳; (3)不缴纳的,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
(4)解除扣押或者拍卖、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 (5)抵缴税款。
(七)税收保全措施(事前预防、保全税收)
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限制纳税人处理或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措施。
1.适用范围
仅限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不包括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担保人。
2.适用条件
(1)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
(2)必须是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和责令期限缴纳应纳税款的期限内。
3.法定程序
(1)责令纳税人提前缴纳税款;
(2)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3)未提供纳税担保的,采取两项措施
4.税收保全措施的两种主要形式:冻结存款、扣押查封。
①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额度)
②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额度)
仅保全税款,不含滞纳金。
【解释1】物品范围
(1)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适用(反向排除)
(2)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适用(反向排除)
(3)家庭必需品不包括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1处以外的住房。
5.缴纳税款后,税务机关应当在1日内解除税收保全。
6.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延长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八)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事后补救,与税收保全无必然联系)
1.不仅可以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而且可以适用于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
2.应坚持的原则:告诫在先原则,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
3.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程序
由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
①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可处0.5-5倍罚款。
②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4.必须执行税款,同时强制执行滞纳金。
5.强制执行的剩余费用应当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6.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九)欠税清缴制度
1.严格控制欠缴税款的审批权限:——省级税务机关、自治区、直辖市。
2.限期缴税时限:责令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3.建立欠税清缴制度,防止税款流失
(1)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结清税款或者提供担保的,可以阻止其出境;
(2)建立改制纳税人欠税的清缴制度
①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
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大额欠税处分财产报告制度。欠税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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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税务机关可以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十)税款的退还和追征制度
1.税款的退还:(纳税人多缴纳税款)
①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无限期)。
②纳税人发现的:3年之内,连本带利还;3年后发现,本利皆无。
2.税款的追征
税务机关责任: 3年内,追征税款,不得加收滞纳金(3年)
纳税人、扣缴人计算失误: 3年内,追征税款和滞纳金(3年);特殊情况(10万元以上)5年。
纳税人偷税、抗税、骗税: 无限期追征。
第四节 税务检查
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中的权利主要有:包括查账权、场地检查权、责成提供资料权、询问权、在交通要道和邮政企业的查证权、查核存款账户权。
1.查账权:
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可将以前会计年度有关资料调回检查,开付清单,3个月内退还;
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可将当年的资料调回检查,必须在30日内退还。
2.税务机关不得进入纳税人生活区进行检查。
3.查核存款账户权。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查核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存款账户;
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案人员的储蓄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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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法律责任
一、违反税务管理基本规定行为的处罚
1.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2)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3)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4)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5)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6)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
(7)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
2.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3.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三、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骗取出口退税和抗税的,可以处1-5倍的罚款。
不配合税务检查的,1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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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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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保证
(一)纳税保证人
纳税保证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纳税担保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纳税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得作为纳税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纳税担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纳税保证人:
1.有偷税、抗税、骗税、逃避追缴欠税行为被税务机关、司法机关追究过法律责任未满2年的。
2.因有税收违法行为正在被税务机关立案处理或涉嫌刑事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
3. C级以下纳税人。
4.本市没有住所的自然人或税务登记不在本市的企业。
5.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6.与纳税人存在担保关联关系的。
7.有欠税行为的。
(二)适用纳税担保的纳税人范围
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适用纳税担保:
1.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有不良迹象,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
2.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3.存在税收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
4.其他情形。
(三)纳税担保时限
1.纳税担保书须经纳税人、纳税保证人签字盖章并经税务机关签字盖章同意方为有效。纳税担保从税务机关在纳税担保书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保证期间为纳税人应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有权要求纳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履行保证责任的期限为15日,保证人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的纳税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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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纳税抵押
(一)可以抵押的财产: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可以抵押的合法财产。
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地随房走】
(二)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土地使用权,上述抵押范围规定的除外;
3.公益为目的的单位的公益设施不得抵押。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
8.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不予抵押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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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纳税质押:纳税人或担保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税务机关占有,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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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和担保人15日承担质押责任。纳税担保人承担责任后,3日内返还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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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纳税信用管理(新增)
一、纳税信用信息的采集
1.纳税信用信息采集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机关组织实施,按月采集。
2.纳税信用信息的分类:信用历史信息、税务内部信息、外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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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纳税信用评估
1.纳税信用评估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
(1)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方式。
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从90分起评。
(2)直接判级适用于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纳税人。
2.纳税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指标包括税务内部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
(1)税务内部信息包括经常性指标信息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两大类。
非经常性指标信息包括: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税务稽查。
(2)外部信息包括外部参考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
3.每年4月确定上一月度评估结果。
4.不同纳税人的待遇:
3.不同纳税人的待遇:
(1)主动向社会公告年度A级纳税人名单;
(2)A级纳税人可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连续3年A级绿色通道。
(3)D级纳税人,专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严格
(4)D级纳税人加强出口退税审核;
(5)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第十三章 税务行政法制显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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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税务行政处罚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
现行我国税收的立法权主要集中在中央: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法律的形式设定各种税务行政处罚。
2.国务院:可以通过行政法规的形式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税务行政处罚。
3.国家税务总局:可以通过规章的形式设定警告和罚款。
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
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1)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且不得超过30000元;
(2)没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超过限额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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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1. 罚款; 2. 没收非法所得; 3. 停止出口退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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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
1.实施主体主要是县以上税务机关。
2.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不具处罚主体资格;
3.税务所可以实施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税务行政处罚。特别授权。显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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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税务行政处罚的程序
(一)简易程序:当场作出
一是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违法后果比较轻微且有法定依据应当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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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给予的处罚较轻,仅适用:于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和; 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违法案件。
(二)一般程序:
1.调查与审查; 2.听证; 3.决定。
听证的范围:是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 或者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10000元以上罚款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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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参见征管法)
(一)账簿、凭证管理类
(二)纳税申报类
(三)税务检查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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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税务行政处罚的执行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
到期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对当事人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罚款不是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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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税务行政复议
一、税务行政复议特点
1.不服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为前提。
2.因当事人的申请而产生。
3.一般由原处理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进行。
4.与行政诉讼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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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必经复议:具因征税问题引起的争议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选择复议或诉讼:因处罚决定、保全和强制执行引起的争议;不予批准延期纳税、不开完税凭证
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对国务院各部门、各级税务机关、各级政府和工作部门的规定对下列规定提出审查。显示答案
★上述国务院各部门(含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地方各级政府和工作部门的规定。规定中不含规章。对规定有权处理的30日,无权处理的,7日内上报,60日。播放本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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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税务行政复议管辖
(一)对各级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各级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其上一级地方税务局或者同级政府申请。
(三)对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
(四)对下列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1.对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省地税局或者同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3.对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4.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5.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的,一并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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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前款2、3、4、5项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其依法转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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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1.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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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税务行政复议受理
1.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复议机关未按规定期限审查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的,视同受理。
2.对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行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以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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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税务行政复议证据
1.在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2.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43.现场勘验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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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税务行政复议审查和决定
(一)1.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中止的情形:因不可抗力等
2.(二)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终止的情形:撤回、放弃、达成和解、其他机关已受理。
3.受理申请后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可延期,不得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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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税务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
对下列行政复议事项,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可以达成和解,行政复议机关也可以调解:
1.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核定税额、确定应税所得率等。
2.行政赔偿和行政奖励。
3.存在其他合理性问题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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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税务行政诉讼
抽象的行政行为、,不是行政诉讼范围;没有侵犯合法权益的行为,也不是行政诉讼范围。
被告固定:被告必须是税务机关,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行使税务行政管理权的组织。
复议前置:因税款征纳问题发生的争议,行政诉讼前,必须先经税务行政复议程序。
一、税务行政诉讼的原则
1.不适用调解原则
2.税务机关负举证责任原则
3.由税务机关负责赔偿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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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复议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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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二、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和受理
1.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
起诉权是单向性的权利,税务机关不享有起诉权,不能反诉。只能作为被告;
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当事人诉权和起诉期限,致使当事人逾期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其起诉期限从当事人实际知道诉讼权或者起诉期限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年。
2.起诉方的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法律根据。
3.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提起诉讼,必须先经过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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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复议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当事人可在接到通知或者知道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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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行政诉讼判决:维持原判、撤销判决、履行判决、判决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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