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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5-14 发布

精品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法律文书》形考任务考核任务3试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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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法律文书》形考任务考核任务3试题及答案 第三次寿核任务 民事判决书写作 请根据下列材料制作一份第一审民盛判决书,‎ 孙X杰(男,1952年8月21日生于XX省XX县,系XX公司的退休干部,住在XX公司宿舍楼X栋X单元X号)与孙 X林(男,1993年1月23日出生于XX省XX县XX乡,系XX制药厂的工人,住在XX市XX街X楼X号)原系叔侄关 系,2009年8月,经孙X林的父母请求,孙X杰在办理了相关法律手续后收孙X林为养子,并将孙X林的户口由XX 省XX县XX乡XX村转至自己所在的XX市。2011年4月,孙X杰为孙X林找了份工作。孙X林先后在XX公司和XX制 药厂当工人。‎ 孙X杰与孙X林的养父子关系确定后,在其后的日常生活中,孙X林将自己每月2000余元的工资全部交给孙X杰, 孙X杰则每月给孙X林500元零花钱,还给孙X林购买衣服、鞋子等物。相互照顾,关系一直还比较好。‎ ‎2012年9月以后,由于在孙X林的恋爱与婚姻问题上存在分歧,孙X杰与孙X林之间产生了一些矛盾。当年10月, 孙X林在其工作的制药厂分得一间房子后便搬出了孙X杰家,自此孙X林不再将工资交给孙X杰,只是在节假日去看 看孙X杰,通常还买些食品。孙X杰也不再给孙X林零花钱。‎ ‎2012年12月,孙X杰因病住院。由于孙X杰正与其妻闹离婚,其妻不予照顾。孙X林虽与孙X杰有了矛盾,但还是 在单位请了假到医院照顾孙X杰,其间还买了食品和生活用品。‎ ‎2013年3月上旬,孙X杰与孙X林又因孙X林的恋爱与婚姻问题发生了激烈争吵,孙X杰声称孙X林结婚时将不给孙 X林任何资助。孙X林非常生气,便于2013年4月23日晚与其生母一道趁孙X杰出去散步的机会将孙X杰买来仅二 个月价值4000余元的彩电一台搬走,想以此作为孙X杰对自己结婚不予资助的一点补偿。孙X杰发现后大为不满, 在要求孙X林归还电视机未果的情况下,于2013年5月11日向XX市人民法院起诉,称由于被告孙X林不再将工资 交给自己,未尽赡养义务,还将自己的电视机搬走,侵犯了自己的财产权,双方养父子关系已无法维持,要求判令与 孙X林脱离养父子关系,并让孙X林归还电视机。‎ 法院受理后,组成了由审判长张XX和人民陪审员朱XX、王XX组成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诉讼过程中,孙X林提出答辩称.自己工作以后共向孙X杰交了3万余元的工资,但只从孙X杰处得到不到1万元 的零花钱和物品,H己将孙X杰的彩电搬走只是以此作为孙X杰对自己结婚不予资助的一点补偿,要求法院判令孙X 杰退回孙X林所交工资的剩余部分2万元,并资助自己部分结婚所需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在形成养父子关系后曾经和睦相处了近四年,在此期间,孙X林将工资交给孙X杰是尽人子之 情,而孙X杰除负责全家生活开支外,还给孙X林零花钱,为孙X林购买衣物,已尽了为父之责,再断无向孙X林返 还所交工资之理。后来双方因在被告恋爱与婚姻问题上发生分歧而出现矛盾,而被告采取搬走原告电视机的行动激化 了矛盾,以致引起诉讼,显然是属于孙X林的错误。但念及原被告曾为养父子,被告在原告住院期间还请假照顾,尽 了一定义务,原告在被告结婚时给予一定的资助亦在情理之中。故此,考虑到整个案件情况,法院于2013年6月3 日以第25号判决书作出判决:孙X杰与孙X林解除养父子关系:孙X林将电视机退还给孙X杰:孙X杰付给孙X林 5000元钱作为对孙X林结婚成家的资助。法院同时还决定,案件诉讼费用6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 答案,‎ XX市XX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1) X初字第25号 原告:孙X杰,男,1940年8月21日出生,系XX公司的退休干部,住在XX公司宿舍楼X栋X单元X号。‎ 被告:孙X林,男,1979年5月3日出生,系XX制药厂的工人,住在XX市XX街X楼X号。‎ 原告孙X杰与被告孙X林收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X杰 和被告孙X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X杰诉称,其与被告原系叔侄关系,2009年8月,经孙X林的父母请求,孙X杰在办理了相关法律手续后 收孙X林为养子。同年8月,孙X杰将孙X林的户口由XX省XX县XX乡XX村转至自己所在的XX市。孙X杰与孙X林 的养父子关系确定后,在其后的日常生活中,孙X林将自己每月2000余元的工资全部交给孙X杰,孙X杰则每月给 孙X林500元零花钱,还给孙X林购买衣服、鞋子等物。两人相互照顾,关系一直还比较好。2013年3月上旬,孙X 杰与孙X林又因孙X林的婚姻问题发生了激烈争吵,孙X杰声称孙X林结婚时将不给孙X林任何资助。孙X林非常生 气,便于2013年4月23日晚与其生母一道趁孙X杰出去散步的机会将孙X杰买来仅二个月价值4000余元的彩电一 台搬走,想以此作为孙X杰对自己结婚不予资助的一点补件。原告发现后要求孙X林归还电视机未果。被告侵犯了自 己的财产权,双方养父子关系已无法维持,要求判令与孙X林脱离养父子关系,并让孙X林归还电视机。‎ 被告孙X林辩称,自己工作以后共向孙X杰交了近3万余元的工资,但只从孙X杰处得到不满1万元的零花钱和 物品,自己将孙X杰的彩电搬走只是以此作为孙X杰对自己结婚不予资助的一点补偿,要求法院判令孙X杰退回孙X 林所交工资的剩余部分2万元,并资助自己部分结婚所需费用。‎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孙X杰和孙X林确立了收养关系,两人相互照顾,关系一直还比较好,直至2013年 3月上旬,孙X杰与孙X林因孙X林的婚姻问题发生了激烈争吵,以致矛盾加深激化.孙X林便于2013年4月23日 晚与其生母一道趁孙X杰出去散步的机会将孙X杰买来仅二个月价值4000余元的彩电一台搬走,想以此作为孙X杰 对自己结婚不予资助的一点补偿。‎ 木院认为,双方在形成养父子关系后曾经和睦相处了 3年,在此期间,孙X林将工资交给孙X杰是尽人子之情, 而孙X杰除负责全家生活开支外,还给孙X林零花钱,为孙X林购买衣物,已尽了为父之责,再断无向孙X林返还所 交工资之理。后来双方因在被告婚姻问题上发生分歧而出现矛盾,而被告采取搬走原告电视机的行动激化了矛盾,以 致引起诉讼,显然是属于孙X林的错误。但念及原被告曾为养父子,被告在原告住院期间还请假照顾,尽了一定义务, 原告在被告结婚时给予一定的资助亦在情理之中。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孙X杰与孙X林解除养父子关系:‎ 孙X林将电视机退还给孙X杰:‎ 孙X杰付给孙X林5000元钱作为对孙X林结婚成家的资助。‎ 本案受理费6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 X X省X X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XX 人民陪审员:朱XX 人民陪审员:王XX ‎2013年6月3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