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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5-14 发布

2020年整理国开(电大)法学本科《国际私法》十年期末考试题库汇编附答案(分题型排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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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整理国开(电大)法学本科《国际私法》十年期末考试题库汇编附答案(分题型排序版)‎ 一、单项选择题题库 ‎1985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律适用公约》适用于(A)。[2008年1月试题]A.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 ‎1985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律适用公约》适用于(A)。[2011年7月试题]A.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 ‎1985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律适用公约》适用于(A)。[2012年7月试题]A.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 ‎1985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律适用公约》适用于(A)。[2013年7月试题]A.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 ‎19世纪前,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仅有的方法是(A)。[2015年7月试题]A.冲突法调整 ‎19世纪前,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仅有的方法是(A)。[2016年7月试题]A.冲突法调整 ‎19世纪前,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仅有的方法是(A)。[2019年1月试题]A.冲突法调整 ‎19世纪以前,国际私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是(C)。[2015年1月试题]C.学说法 ‎19世纪以前,国际私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是(C)。[2018年1月试题]C.学说法 ‎19在我国,侵权行为事实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不一致时,由(B)确定侵权行为地。[2015年7月试题]B.人民法院 ‎19在我国,侵权行为事实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不一致时,由(B)确定侵权行为地。[2017年6月试题]B.人民法院 ‎2010年《法律适用法》在总则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该规定将(A)理论提升为法律制度。[2014年1月试题]A.直接适用的法 ‎2010年《法律适用法》在总则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该规定将(A)理论提升为法律制度。[2014年7月试题]A.直接适用的法 ‎2010年《法律适用法》在总则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该规定将(A)理论提升为法律制度。[2017年1月试题]A.直接适用的法 ‎2010年《法律适用法》在总则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该规定将(A)理论提升为法律制度。[2017年6月试题]A.直接适用的法 ‎2010年我国台湾《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第29条规定:“依本法适用当事人本国法时,如依其本国法就该法律关系须依其他法律而定者,应适用该其他法律;依该其他法律更应适用其他法律者亦同。但依该其他法律,应适用台湾法律者,适用台湾法律。”这说明台湾(D)。[2018年7月试题]D.承认反致,也承认转致和间接反致 ‎2010年我国台湾《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第29条规定:“依本法适用当事人本国法时,如依其本国法就该法律关系须依其他法律而定者,应适用该其他法律;依该其他法律更应适用其他法律者亦同。但依该其他法律,应适用台湾法律者,适用台湾法律。”这说明以下哪种说法是正确的?(D)‎ ‎[2019年7月试题]D.台湾承认反致,也承认转致和间接反致 ‎2012年,北京某高校学生甲与美国一高校联系到该校就读,获准。与学生甲住同一宿舍的学生乙产生嫉妒,盗用学生甲的名义给美国的学校发一函件,称不愿到该校就读。学校遂取消学生甲的入学资格。学生甲得知此事后,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应适用的法律是(B)。[2014年1月试题]B.中国法律 A国汽车制造商甲将其产品出口到B国,B国公民乙从代销商丙处购得一部汽车,汽车设计缺陷致乙受伤。乙以甲违约提起诉讼,B国法院根据该国法律认为此问题属于侵权,而非违约,遂决定适用有关侵权的法律规定。法院对该案性质认定的行为属于(A)。[2015年1月试题]A.识别 A国汽车制造商甲将其产品出口到B国,B国公民乙从代销商丙处购得一部汽车,汽车设计缺陷致乙受伤。乙以甲违约提起诉讼,B国法院根据该国法律认为此问题属于侵权,而非违约,遂决定适用有关侵权的法律规定。法院对该案性质认定的行为属于(A)。[2018年1月试题]A.识别 艾力1930生于泰国,在马来西亚有住所。1987年,艾力到美国定居,1998年获得美国国籍。1999年艾力来华投资。2001年3月,艾力因病在华死亡。艾力没有子女,其父母已先于艾力死亡。艾力死亡前未立遗嘱处分其遗产。艾力在华遗产应适用(A)法律处理。[2011年1月试题]A.中国 艾力1930生于泰国,在马来西亚有住所。1987年,艾力到美国定居,1998年获得美国国籍。1999年艾力来华投资。2001年3月,艾力因病在华死亡。艾力没有子女,其父母已先于艾力死亡。艾力死亡前未立遗嘱处分其遗产。艾力在华遗产应适用(A)法律处理。[2013年1月试题]A.中国 把遗产视为一个整体,不区分动产和不动产,在涉外继承关系中统一适用单一的被继承人属人法的原则是(B)。[2016年7月试题]B.同一制 把遗产视为一个整体,不区分动产和不动产,在涉外继承关系中统一适用单一的被继承人属人法的原则是(B)。[2019年1月试题]B.同一制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驰名商标(D)。[2010年1月试题]D.自动获得保护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驰名商标(D)。[2012年1月试题]D.自动获得保护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驰名商标(D)。[2016年1月试题]D.自动获得保护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驰名商标(D)。[2018年7月试题]D.自动获得保护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驰名商标(D)。[2019年7月试题]D.自动获得保护 保护文学艺禾作品的伯尔尼公约》规定对各成员国对作者的最低保护期限为(A)。[2016年7月试题]A.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如作者难以确定,不少于作品发表之日起50年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规定对各成员国对作者的最低保护期限为(A)。[2014年1月试题]A.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如作者难以确定,不少于作品发表之日起50年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规定对各成员国对作者的最低保护期限为(A)。[2017年1月试题]A.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如作者难以确定,不少于作品发表之日起50年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规定对各成员国对作者的最低保护期限为(A)。[2020年1月试题]A.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如作者难以确定,不少于作品发表之日起50年 北京某高校学生甲与美国一高校联系到该校就读,获准。与学生甲住同一宿舍的学生乙产生嫉妒,盗用学生甲的名义给美国的学校发一函件,称不愿到该校就读。学校递取消学生甲的入学资格。学生甲得知此事后,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应适用的法律是(B)。[2019年1月试题]B.中国法律 北京某高校学生甲与美国一高校联系到该校就读,获准。与学生甲住同一宿舍的学生乙产生嫉妒,盗用学生甲的名义给美国的学校发一函件,称不愿到该校就读。学校遂取消学生甲的人学资格。学生甲得知此事后,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应适用的法律是(B)。[2016年7月试题]B.中国法律 北京某高校学生甲与美国一高校联系到该校就读,获准。与学生甲住同一宿舍的学生乙产生嫉妒,盗用学生甲的名义给美国的学校发一函件,称不愿到该校就读。学校遂取消学生甲的入学资格。学生甲得知此事后,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应适用的法律是(B)。[2013年1月试题]B.中国法律 北京某高校学生甲与美国一高校联系到该校就读,获准。与学生甲住同一宿舍的学生乙产生嫉妒,盗用学生甲的名义给美国的学校发一函件,称不愿到该校就读。学校遂取消学生甲的入学资格。学生甲得知此事后,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应适用的法律是(B)。[2017年1月试题]B.中国法律 北京某高校学生甲与美国一高校联系到该校就读,获准。与学生甲住同一宿舍的学生乙产生嫉妒,盗用学生甲的名义给美国的学校发一函件,称不愿到该校就读。学校遂取消学生甲的入学资格。学生甲得知此事后,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应适用的法律是(D)。[2011年1月试题]D.法院在中国法律或美国法律之间作出选择 北京某高校学生甲与美国一高校联系到该校就读,获准。与学生甲住同一宿舍的学生乙产生嫉妒,盗用学生甲的名义给美国的学校发一函件,称不愿到该校就读。学校遂取消学生甲的入学资格。学生甲得知此事后,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应适用的法律是(D)。[2020年1月试题]D.法院在中国法律或美国法律之间作出选择 彼得鲁为美国公民,因与我国某进出口公司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而在我国法院起诉,则以下哪个选项是错误的?(D)‎ ‎[2015年1月试题]D.委托美国驻华使馆官员强森担任诉讼代理人 彼得鲁为美国公民,因与我国某进出口公司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而在我国法院起诉,则以下哪个选项是错误的?(D)‎ ‎[2018年1月试题]D.委托美国驻华使馆官员强森担任诉讼代理人 船舶和飞机在运输过程中产生的问题,一般都采用(B)。[2016年1月试题]B.国旗国法 船舶和飞机在运输过程中产生的问题,一般都采用(B)。[2018年7月试题]B.国旗国法 船舶和飞机在运输过程中产生的问题,一般都采用(B)。[2019年7月试题]B.国旗国法 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抵押权的,适用(D)的法律。[2011年1月试题]D.原船舶登记国法律 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抵押权的,适用(D)的法律。[2013年1月试题]D.原船舶登记国法律 从自然法的角度对国际私法进行研究,认为整个世界是一个共同体,存在着约束各个国家的统一法律,这一学派称之为(C)。[2008年7月试题]C.国际法学派 从自然法的角度对国际私法进行研究,认为整个世界是一个共同体,存在着约束各个国家的统一法律,这一学派称之为(C)。[2009年1月试题]C.国际法学派 从自然法的角度对国际私法进行研究,认为整个世界是一个共同体,存在着约束各个国家的统一法律,这一学派称之为(C)。[2010年7月试题]C.国际法学派 从自然法的角度对国际私法进行研究,认为整个世界是一个共同体,存在着约束各个国家的统一法律,这一学派称之为(C)。[2012年1月试题]C.国际法学派 当事人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其中一个是内国国籍,这种情况下国籍的确定方法是(D)。[2008年1月试题]D.以内国国籍为其国籍 当事人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其中一个是内国国籍,这种情况下国籍的确定方法是(D)。[2011年7月试题]D.以内国国籍为其国籍 当事人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其中一个是内国国籍,这种情况下国籍的确定方法是(D)。[2012年7月试题]D.以内国国籍为其国籍 当事人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其中一个是内国国籍,这种情况下国籍的确定方法是(D)。[2013年7月试题]D.以内国国籍为其国籍 当事人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其中一个是内国国籍,这种情况下国籍的确定方法是(D)。[2014年1月试题]D.以内国国籍为其国籍 当事人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其中一个是内国国籍,这种情况下国籍的确定方法是(D)。[2015年7月试题]D.以内国国籍为其国籍 当事人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其中一个是内国国籍,这种情况下国籍的确定方法是(D)。[2016年7月试题]D.以内国国籍为其国籍 当事人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其中一个是内国国籍,这种情况下国籍的确定方法是(D)。[2017年1月试题]D.以内国国籍为其国籍 当事人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其中一个是内国国籍,这种情况下国糖的确定方法是(D)。[2019年1月试题]D.以内国国籍为其国籍 对商标权的取得,我国采用(A)。[2008年1月试题]A.注册在先原则 对商标权的取得,我国采用(A)。[2011年7月试题]A.注册在先原则 对商标权的取得,我国采用(A)。[2012年7月试题]A.注册在先原则 对商标权的取得,我国采用(A)。[2013年7月试题]A.注册在先原则 对特派员取证,我国(C)。[2011年1月试题]C.原则上不允许 对特派员取证,我国(C)。[2013年1月试题]C.原则上不允许 对外国法人,我国以其(D)为标准确定其国籍。[2007年7月试题]D.法人注册登记地 对外国法人的承认,我国采取(B)。[2009年7月试题]B.特别认许制 对外国法人的承认,我国采取(B)。[2015年1月试题]B.特别认许制 对外国法人的承认,我国采取(B)。[2018年1月试题]B.特别认许制 发生在船舶内部的侵权行为,一般适用(A)。[2007年7月试题]A.船旗国法 发生在船舶内部的侵权行为,一般适用(A)。[2015年1月试题]A.船旗国法 发生在船舶内部的侵权行为,一般适用(A)。[2018年1月试题]A.船旗国法 发生在船舶内部的侵权行为,一般适用(D)。[2013年7月试题]D.船旗国法 发生在航空器内部的侵权行为,大多数国家主张适用(C)。[2009年7月试题]C.航空器登记国法 法国民法典》第6条规定:“个人不得以特别约定违反有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法律”,这是一条关于(D)的规定。[2007年7月试题]D.公共秩序保留 法国人格里姗在我国某海滨城市购沿海别墅一幢,两年后因其所在公司委派他常驻印度开展业务,决定将此别墅出售给其商业伙伴美国人彼鲁。此合同适用(D)。[2015年1月试题]D.中国法律 法国人格里姗在我国某海滨城市购沿海别墅一幢,两年后因其所在公司委派他常驻印度开展业务,决定将此别墅出售给其商业伙伴美国人彼鲁。此合同适用(D)。[2018年1月试题]D.中国法律 法律的域内效力也称为(B)。[2017年6月试题]B.属地效力 法律的域外效力也称为(C)。[2014年7月试题]C.属人效力 法院地法这一系属公式主要解决(D)。[2010年1月试题]D.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 法院地法这一系属公式主要解决(D)。[2012年1月试题]D.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 法院地给予外国人什么样的诉讼权利,由(A)决定。[2010年1月试题]A.法院地法 根据我国法律,涉外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适用(D)。[2018年7月试题]D.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 根据我国法律,涉外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适用(D)。[2019年7月试题]D.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 国际商事仲裁可仲裁的事项是(C)。[2007年7月试题]C.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国际私法产生时是以(C)的形式出现的。[2020年1月试题]C.学说法 国际私法对反致问题进行研究并逐渐形成一种制度,始于(C)。[2008年7月试题]C.福果继承案 国际私法对反致问题进行研究并逐渐形成一种制度,始于(C)。[2009年1月试题]C.福果继承案 国际私法对反致问题进行研究并逐渐形成一种制度,始于(C)。[2010年7月试题]C.福果继承案 国际私法对反致问题进行研究并逐渐形成一种制度,始于(C)。[2015年7月试题]C.福果继承案 国际私法对反致问题进行研究并逐渐形成一种制度,始于(C)。[2016年7月试题]C.福果继承案 国际私法对反致问题进行研究并逐渐形成一种制度,始于下列哪个经典案例?(C)‎ ‎[2019年1月试题]C.福尔果继承案 国际私法上规定最惠国待遇的目的在于(C)。[2010年1月试题]C.保证与本国有最惠国条约关系国家的外国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国际私法渊源的最早表现形式是(C)。[2019年7月试题]C.国内立法 国际私法在历史上产生时是以(C)的形式出现的。[2016年1月试题]C.学说法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的内容包括(D)。[2015年1月试题]D.强制执行的豁免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的内容包括(D)。[2018年1月试题]D.强制执行的豁免 海牙《关于离婚与别居的法律冲突和管辖权冲突公约》第2条规定:“离婚之请求,若非依夫妇之本国法及法院地法均有离婚之原因者,不得为之。”这是(C)。[2018年7月试题]C.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海牙《关于离婚与别居的法律冲突和管辖权冲突公约>第2条规定:“离婚之请求,若非依夫妇之本国法及法院地法均有离婚之原因者,不得为之。”这是(C)。[2019年7月试题]C.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韩国某汽车公司、日本某汽车公司、德国某汽车公司与中国某汽车公司在日本签订在中国建立合资企业的协议。协议书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适用被告方法律。该协议在履行中发生纠纷,中国某汽车公司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该案应适用(D)法律。[2011年1月试题]D.中国 韩国某汽车公司、日本某汽车公司、德国某汽车公司与中国某汽车公司在日本签订在中国建立合资企业的协议。协议书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适用被告方法律。该协议在履行中发生纠纷,中国某汽车公司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该案应适用(D)法律。[2013年1月试题]D.中国 华沙公约》规定的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责任期间是(A)。[2008年7月试题]A.货物交由承运人保管的整个期间 华沙公约》规定的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责任期间是(A)。[2009年1月试题]A.货物交由承运人保管的整个期间 华沙公约》规定的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责任期间是(A)。[2010年7月试题]A.货物交由承运人保管的整个期间 华沙公约》规定的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责任期间是(A)。[2012年1月试题]A.货物交由承运人保管的整个期间 既得权说是(C)提出来的。[2009年7月试题]C.戴西 甲国法院审理某一涉外民事案件,根据甲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乙国法,而根据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丙国法,根据丙国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甲国法,甲国法院适用甲国的实体法审结案件,这在国际私法上称为(C)。[2009年7月试题]C.间接反致 卡弗斯提出了(D)。[2008年7月试题]D.结果选择说 卡弗斯提出了(D)。[2009年1月试题]D.结果选择说 卡弗斯提出了(D)。[2010年7月试题]D.结果选择说 卖方负责提供货物、提供与货物有关单据、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前的一切风险,买方负责租船、货物保险,这一价格条件是(A)。[2007年7月试题]A.FOB 卖方负责提供货物、租船运输,买方负责货物保险,这一价格条件是(C)。[2009年7月试题]C.CFR 卖方负责提供货物、租船运输、货物保险,买方承担付款、在货物到达目的收取货物,这一价格条件是(B)。[2010年1月试题]B.CIF 卖方负责提供货物、租船运输、货物保险,买方承担付款、在货物到达目的收取货物,这一价格条件是(B)。[2012年1月试题]B.CIF 美国公民杰克2000年在我国上海市购置住宅一套。2001年,杰克被其所在公司派驻日本。杰克将所购住宅转让给法国人皮埃尔。后因付款二人发生争议在我国法院涉诉。这起案件应运用的法律是(B)。[2013年7月试题]B.中国法 美国籍人约翰1998年在我国北京市购住宅一套。2000年,约翰被其所在公司派驻日本。约翰将所购住宅转让给法国人巴姆。后因付款两人发生争议在我国法院涉诉。这起案件应适用的法律是(D)。[2011年1月试题]D.中国法 美国籍人约翰1998年在我国北京市购住宅一套。2000年,约翰被其所在公司派驻日本。约翰将所购住宅转让给法国人巴姆。后因付款两人发生争议在我国法院涉诉。这起案件应适用的法律是(D)。[2013年1月试题]D.中国法 美国甲公司、日本乙公司、中国丙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合资设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该企业(C)。[2010年1月试题]C.具有中国国籍 美国甲公司、日本乙公司、中国丙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合资设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该企业(C)。[2012年1月试题]C.具有中国国籍 美国甲公司、日本乙公司、中国丙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合资设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该企业(C)。[2015年7月试题]C.具有中国国籍 美国甲公司、日本乙公司、中国丙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合资设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该企业(C)。[2016年7月试题]C.具有中国国籍 美国甲公司、日本乙公司、中国丙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合资设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该企业(C)。[2019年1月试题]C.具有中国国籍 美国商人史蒂夫和英国商人俄勒尔在上海签订合同买卖中国绒毛玩具,二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纠纷在日本东京依日本法仲裁。后发生纠纷,适用(D)。[2016年1月试题]D.日本法律 美国商人史蒂夫和英国商人俄勒尔在上海签订合同买卖中国绒毛玩具,二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纠纷在日本东京依日本法仲裁。后果有纠纷,适用(D)。[2018年7月试题]D.日本法律 美国商人史蒂夫和英国商人俄勒尔在上海签订合同买卖中国绒毛玩具,二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纠纷在日本东京依日本法仲裁。后果有纠纷,适用(D)。[2019年7月试题]D.日本法律 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这条冲突规范是(D)。[2007年7月试题]D.重叠型冲突规范 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这条冲突规范的连接点是(B)。[2008年1月试题]B.侵权行为地 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这条冲突规范的连接点是(B)。[2011年7月试题]B.侵权行为地 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这条冲突规范的连接点是(B)。[2012年7月试题]B.侵权行为地 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这条冲突规范的连接点是(B)。[2013年7月试题]B.侵权行为地 确定合同准据法最基本的学说是(A)。[2009年7月试题]A.意思自治说 确定合同准据法最基本的学说是(A)。[2014年7月试题]A.意思自治说 确定合同准据法最基本的学说是(A)。[2015年7月试题]A.意思自治说 确定合同准据法最基本的学说是(A)。[2017年6月试题]A.意思自治说 日本女子穗子为美国在菲律宾某公司职员,与中国西安市男子张军在东京结婚。婚后感情失和,张军遂在西安市起诉离婚。该案适用(A)。[2016年7月试题]A.中国法律 日本女子穗子为美国在菲律宾某公司职员,与中国西安市男子张军在东京结婚。婚后感情失和,张军遂在西安市起诉离婚。该案适用(A)。[2019年1月试题]A.中国法律 涉外继承中,对死者的遗产不分动产和不动产,也不论财产位于何国,其继承都适用一个统一的冲突规范,从而导致适用同一准据法,这种确定涉外继承准据法的方法在国际私法上称之为(A)。[2008年1月试题]A.单一制 涉外继承中,对死者的遗产不分动产和不动产,也不论财产位于何国,其继承都适用一个统一的冲突规范,从而导致适用同一准据法,这种确定涉外继承准据法的方法在国际私法上称之为(A)。[2011年7月试题]A.单一制 涉外继承中,对死者的遗产不分动产和不动产,也不论财产位于何国,其继承都适用一个统一的冲突规范,从而导致适用同一准据法,这种确定涉外继承准据法的方法在国际私法上称之为(A)。[2012年7月试题]A.单一制 涉外继承中,对死者的遗产不分动产和不动产,也不论财产位于何国,其继承都适用一个统一的冲突规范,从而导致适用同一准据法,这种确定涉外继承准据法的方法在国际私法上称之为(A)。[2013年7月试题]A.单一制 涉外继承中,对死者的遗产不分动产和不动产,也不论财产位于何国,其继承都适用一个统一的冲突规范,从而导致适用同一准据法,这种确定涉外继承准据法的方法在国际私法上称之为(A)。[2015年1月试题]A.单一制 涉外继承中,对死者的遗产不分动产和不动产,也不论财产位于何国,其继承都适用一个统一的冲突规范,从而导致适用同一准据法,这种确定涉外继承准据法的方法在国际私法上称之为(A)。[2018年1月试题]A.单一制 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以地域为联系因素,由该地域所属国法院行使管辖权,这是(B)。[2008年7月试题]B.属地管辖 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以地域为联系因素,由该地域所属国法院行使管辖权,这是(B)。[2009年1月试题]B.属地管辖 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以地域为联系因素,由该地域所属国法院行使管辖权,这是(B)。[2010年7月试题]B.属地管辖 涉外民事纠纷中,当事人可以(D)改变我国法院专属管辖。[2014年7月试题]D.协议选择仲裁裁决 涉外民事纠纷中,当事人可以(D)改变我国法院专属管辖。[2015年7月试题]D.协议选择仲裁裁决 涉外民事纠纷中,当事人可以(D)改变我国法院专属管辖。[2017年6月试题]D.协议选择仲裁裁决 识别在涉外民事案件性质的认定上有重要作用。识别过程中,识别的对象是(D)。[2009年7月试题]D.事实情况 实用新型专利优先权的期限为(C)。[2007年7月试题]C.12个月 世界版权伯尔尼公约》规定对各成员国对作者的最低保护期限为(A)。[2019年1月试题]A.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25年;如作者难以确定,不少于作品发表之日起25年 是国际私法渊源的最早表现形式。[2007年7月试题]C.国内立法 收养形式要件的准据法,各国大都主张适用(A)。[2010年1月试题]A.收养成立地法 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采用何种涉外继承法律适用原则?(C)‎ ‎[2019年7月试题]C.同一制 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对反致制度的规定是(B)。[2008年1月试题]B.排除反致、允许转致 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对反致制度的规定是(B)。[2011年7月试题]B.排除反致、允许转致 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对反致制度的规定是(B)。[2012年7月试题]B.排除反致、允许转致 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对反致制度的规定是(B)。[2013年7月试题]B.排除反致、允许转致 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规定了(C)继承制度。[2008年7月试题]C.同一制 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规定了(C)继承制度。[2009年1月试题]C.同一制 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规定了(C)继承制度。[2010年7月试题]C.同一制 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规定了(C)继承制度。[2012年1月试题]C.同一制 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规定了(C)继承制度。[2016年1月试题]C.同一制 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规定了(C)继承制度。[2018年7月试题]C.同一制 提出动产三分说的学者是(B)。[2014年1月试题]B.萨维尼 提出动产三分说的学者是(B)。[2014年7月试题]B.萨维尼 提出动产三分说的学者是(B)。[2017年1月试题]B.萨维尼 提出动产三分说的学者是(B)。[2017年6月试题]B.萨维尼 提出动产三分说的学者是(B)。[2020年1月试题]B.萨维尼 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承认执行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C)申请。[2011年1月试题]C.中级人民法院 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承认执行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C)申请。[2013年1月试题]C.中级人民法院 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承认执行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C)申请。[2016年1月试题]C.中级人民法院 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承认执行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C)申请。[2018年7月试题]C.中级人民法院 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承认执行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哪一级法院申请?(C)‎ ‎[2019年7月试题]C.中级人民法院 外国人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适用(B)。[2007年7月试题]B.当事人属人法 外国人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时,(D)。[2009年7月试题]D.必须委托法院地国家的律师 我国法律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合同应适用的法律时,合同适用(B)。[2011年1月试题]B.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我国法律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合同应适用的法律时,合同适用(B)。[2013年1月试题]B.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如果我国法律和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没有相应的规定时,法院可以(A)。[2010年1月试题]A.适用国际惯例 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如果我国法律和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没有相应的规定时,法院可以(A)。[2012年1月试题]A.适用国际惯例 我国海商法规定的关于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变更和消灭应适用的准据法是(A)。[2016年7月试题]A.船旗国法 我国海商法规定的关于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变更和消灭应适用的准据法是(A)。[2019年1月试题]A.船旗国法 我国加入的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公约是(D)。[2008年7月试题]D.《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 我国加入的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公约是(D)。[2009年1月试题]D.《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 我国加入的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公约是(D)。[2010年7月试题]D.《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 我国加入的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公约是(D)。[2012年1月试题]D.《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 我国加入的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公约是(D)。[2014年7月试题]D.《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 我国加入的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公约是(D)。[2015年7月试题]D.《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 我国加入的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公约是(D)。[2017年6月试题]D.《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 我国加入的调整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公约是(B)。[2020年1月试题]B.《国际货约》‎ 我国加入的调整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公约是(D)。[2014年1月试题]D.《国际货协》‎ 我国加入的调整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公约是(D)。[2017年1月试题]D.《国际货协》‎ 无人继承财产,各国法律大都规定(D)。[2009年7月试题]D.归国家所有 无人继承财产,各国法律大都规定(D)。[2015年7月试题]D.归国家所有 下列哪个选项不属于国际私法的渊源?(B)‎ ‎[2018年7月试题]B.一般法律原则 一个人在国内有住所,在国外也有住所,其住所的确定方法是(A)。[2011年1月试题]A.以其内国的住所为住所 一个人在国内有住所,在国外也有住所,其住所的确定方法是(A)。[2013年1月试题]A.以其内国的住所为住所 一个人在国内有住所,在国外也有住所,其住所的确定方法是(A)。[2016年1月试题]A.以其内国的住所为住所 一个人在国内有住所,在国外也有住所,其住所的确定方法是(A)。[2018年7月试题]A.以其内国的住所为住所 一个人在国内有住所,在国外也有住所,其住所的确定方法是(A)。[2019年7月试题]A.以其内国的住所为住所 一个人在国内有住所,在国外也有住所,其住所的确定方法是(A)。[2020年1月试题]A.以其内国的住所为住所 意大利等欧洲大陆法系国家(B)。[2010年1月试题]B.把外国法看作法律,由法官负责查明 意大利等欧洲大陆法系国家(B)。[2012年1月试题]B.把外国法看作法律,由法官负责查明 意大利公民甲和瑞士公民乙在意大利结婚,后来在瑞士离婚。之后乙再婚。甲欲在英国与一位在瑞士有住所的西班牙公民丙结婚,但英国的婚姻登记官拒绝为他们登记。理由是,根据意大利法律,甲的离婚无效。在这个案例中,甲和乙的离婚关系是(C)。[2014年1月试题]C.先决问题 意大利公民甲和瑞士公民乙在意大利结婚,后来在瑞士离婚。之后乙再婚。甲欲在英国与一位在瑞士有住所的西班牙公民丙结婚,但英国的婚姻登记官拒绝为他们登记。理由是,根据意大利法律,甲的离婚无效。在这个案例中,甲和乙的离婚关系是(C)。[2015年1月试题]C.先决问题 意大利公民甲和瑞士公民乙在意大利结婚,后来在瑞士离婚。之后乙再婚。甲欲在英国与一位在瑞士有住所的西班牙公民丙结婚,但英国的婚姻登记官拒绝为他们登记。理由是,根据意大利法律,甲的离婚无效。在这个案例中,甲和乙的离婚关系是(C)。[2017年1月试题]C.先决问题 意大利公民甲和瑞士公民乙在意大利结婚,后来在瑞士离婚。之后乙再婚。甲欲在英国与一位在瑞士有住所的西班牙公民丙结婚,但英国的婚姻登记官拒绝为他们登记。理由是,根据意大利法律,甲的离婚无效。在这个案例中,甲和乙的离婚关系是(C)。[2018年1月试题]C.先决问题 英美法系国家在属人法的确定上采用(B)原则。[2016年1月试题]B.住所地法 英美法系国家在属人法的确定上采用(B)原则。[2020年1月试题]B.住所地法 在“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这一冲突规范中,“侵权行为”系(A)。[2015年1月试题]A.范围 在“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这一冲突规范中,“侵权行为”系(A)。[2018年1月试题]A.范围 在“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条规范中,“系属”部分是(C)。[2014年7月试题]C.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在“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条规范中,“系属”部分是(C)。[2017年6月试题]C.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在判例法国家,权威学者的著作是解决国际私法纠纷的依据。在英国,可以作为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的权威著作是(A)。[2014年1月试题]A.戴西和莫里斯的《法律冲突论》‎ 在判例法国家,权威学者的著作是解决国际私法纠纷的依据。在英国,可以作为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的权威著作是(A)。[2017年1月试题]A.戴西和莫里斯的《法律冲突论》‎ 在我国,侵权行为事实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不一致时,由(B)确定侵权行为地。[2008年1月试题]B.人民法院 在我国,侵权行为事实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不一致时,由(B)确定侵权行为地。[2011年7月试题]B.人民法院 在我国,侵权行为事实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不一致时,由(B)确定侵权行为地。[2012年7月试题]B.人民法院 在我国,侵权行为事实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不一致时,由(B)确定侵权行为地。[2020年1月试题]B.人民法院 在我国,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B)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2014年7月试题]B.共同经常居所地法 在物权关系上,主张动产和不动产一律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始于(D)。[2014年7月试题]D.19世纪 在物权关系上,主张动产和不动产一律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始于(D)。[2017年6月试题]D.19世纪 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应适用的法律是(A)。[2008年7月试题]A.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应适用的法律是(D)。[2009年1月试题]D.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应适用的法律是(D)。[2010年7月试题]D.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中国公民女甲与日本公民男乙在日本登记结婚,婚后先后到英国和希腊定居。婚后发生纠纷,女甲在中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定该婚姻关系是否成立的法律是(B)。[2013年1月试题]B.日本 中国公民女甲与英国公民男乙在日本登记结婚,婚后到希腊定居。婚后发生纠纷,女甲在中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定该婚姻关系是否成立的法律是(B)。[2011年1月试题]B.日本 中国公司与新加坡公司协议将其货物买卖纠纷提交设在中国某直辖市的仲裁委员会仲裁。经审理,仲裁庭裁决中国公司败诉。中国公司试图通过法院撤销该仲裁裁决,据此,下列选项中哪一项是正确的?(D)‎ ‎[2019年1月试题]D.受理该请求的法院在裁定撒销该仲裁裁决前须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 中国公司与新加坡公司协议将其货物买卖纠纷提交设在中国某直辖市的仲裁委员会仲裁。经审理,仲裁庭裁决中国公司败诉。中国公司试图通过法院撤销该仲裁裁决。据此,下列选项中哪一项是正确的?(D)‎ ‎[2016年7月试题]D.受理该请求的法院在裁定撤销该仲裁裁决前须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D)。[2008年1月试题]D.婚姻举行地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D)。[2011年7月试题]D.婚姻举行地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D)。[2012年7月试题]D.婚姻举行地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73条规定: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适用(D)。[2010年1月试题]D.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C)。[2008年7月试题]C.船旗国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C)。[2009年1月试题]C.船旗国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C)。[2010年7月试题]C.船旗国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C)。[2014年1月试题]C.船旗国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C)。[2016年1月试题]C.船旗国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C)。[2017年1月试题]C.船旗国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离婚适用(C)。[2007年7月试题]C.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条第2款规定:“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是我国给予外国人(A)的规定。[2008年7月试题]A.国民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条第2款规定:“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是我国给予外国人(A)的规定。[2009年1月试题]A.国民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条第2款规定:“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是我国给予外国人(A)的规定。[2010年7月试题]A.国民待遇 仲裁机构对案件的管辖权来自仲裁协议和申请人的申请,当事人之间无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则不得将争议提交仲裁,仲裁机构也无权受理案件,这是仲裁协议(B)。[2008年1月试题]B.对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 仲裁机构对案件的管辖权来自仲裁协议和申请人的申请,当事人之间无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则不得将争议提交仲裁,仲裁机构也无权受理案件,这是仲裁协议(B)。[2011年7月试题]B.对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 仲裁机构对案件的管辖权来自仲裁协议和申请人的申请,当事人之间无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则不得将争议提交仲裁,仲裁机构也无权受理案件,这是仲裁协议(B)。[2012年7月试题]B.对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 仲裁机构对案件的管辖权来自仲裁协议和申请人的申请,当事人之间无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则不得将争议提交仲裁,仲裁机构也无权受理案件,这是仲裁协议(B)。[2013年7月试题]B.对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 住所在英国的一阿根廷公民死于英国,在日本遗有不动产,该不动产的继承在日本法院涉讼。日本冲突规范规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属人法,即阿根廷法;阿根廷冲突规范,即英国法;英国冲突规范又规定,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即日本法。采用国际私法的何种制度可以达到适用日本实体法的结果?(D)‎ ‎[2020年1月试题]D.间接反致 住所在英国的一阿根廷公民死于英国,在日本遗有不动产,该不动产的继承在日本法院涉讼。日本冲突规范规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属人法,即阿根廷法;阿根廷冲突规范,即英国法;英国冲突规范又规定,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即日本法。采用国际私法的何种制度可以达到适用日本实体法的结果?(D)[2016年1月试题]D.间接反致 专利合作条约》规定专利申请案实行“早期公布”的办法,在申请人提交申请案(D)内予以公布。[2014年1月试题]D.18个月 专利合作条约》规定专利申请案实行“早期公布”的办法,在申请人提交申请案(D)内予以公布。[2014年7月试题]D.18个月 专利合作条约》规定专利申请案实行“早期公布”的办法,在申请人提交申请案(D)内予以公布。[2015年7月试题]D.18个月 专利合作条约》规定专利申请案实行“早期公布”的办法,在申请人提交申请案(D)内予以公布。[2017年1月试题]D.18个月 专利合作条约》规定专利申请案实行“早期公布”的办法,在申请人提交申请案(D)内予以公布。[2017年6月试题]D.18个月 专利合作条约》规定专利申请案实行“早期公布”的办法,在申请人提交申请案(D)内予以公布。[2020年1月试题]D.18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8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关系的案件时,应当依麒民法通则第八章的规定来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这条规定表明,我国(B)。[2008年1月试题]B.不采用反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8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关系的案件时,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八章的规定来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这条规定表明,我国(B)。[2011年7月试题]B.不采用反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8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关系的案件时,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八章的规定来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这条规定表明,我国(B)。[2012年7月试题]B.不采用反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8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关系的案件时,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八章的规定来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这条规定表明,我国(B)。[2013年7月试题]B.不采用反致 最惠国待遇是指施惠国给予受惠国或与之有确定关系的人或事的待遇不低于给予(B)或与之有同于上述关系的人或事的待遇。[2009年7月试题]B.第三国 二、多项选择题题库 ‎1985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律适用公约》规定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适用的法律可以是(ABCD)。[2010年1月试题]A.合同当事人双方选择的法律B.当事人没有选择准据法时,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设有营业所国家的法律C.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适用买方订立合同时营业所所在地法律D.在当事人没有选择合同的准据法时,如果合同明显地与B、C国家的法律以外的另一法律具有更密切的联系,则合同受该另一国的法律管辖 ‎1985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律适用公约》规定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适用的法律可以是(ABCD)。[2018年7月试题]A.合同当事人双方选择的法律B.当事人没有选择准据法时,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设有营业所国家的法律C.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适用买方订立合同时营业所所在地法律D.在当事人没有选择合同的准据法时,如果合同明显地与B、C国家的法律以外的另一法律具有更密切的联系,则合同受该另一国的法律管辖 ‎19世纪以前,动产物权适用所有人的住所地法,学者们用哪些观点对这一法律适用现象予以解释?(ABC)[2016年7月试题]A.动产随人B.动产附骨C.动产无场所 ‎19世纪以前,动产物权适用所有人的住所地法,学者们用哪些观点对这一法律适用现象予以解释?(ABC)[2019年1月试题]A.动产随人B.动产附骨C.动产无场所 ‎88.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特征包括(全选)。[2015年7月试题]A.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既包括不同社会制度之间的法律冲突,也包括相同社会制度之间的法律冲突B.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表现为三大法系之间的法律冲突C.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还表现为国际公约的效力范围问题D.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所体现的各法域的权利使单一制的中国带有某些复合国的特征 ‎89.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特征包括(全选)。[2018年1月试题]A.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既包括不同社会制度之间的法律冲突,也包括相同社会制度之间的法律冲突B.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表现为三大法系之间的法律冲突C.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还表现为国际公约的效力范围问题D.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所体现的各法域的权利使单一制的中国带有某些复合国的特征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确立的知识产权保护原则有(全选)。[2010年1月试题]A.国民待遇原则B.优先权原则C.强制许可原则D.独立性原则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确立的著作权保护原则有(全选)。[2009年7月试题]A.国民待遇原则B.自动保护原则C.独立保护原则D.最低限度保护原则 船舶碰撞的法律适用,各国一般主张适用(BCD)。[2009年1月试题]B.碰撞发生地法C.法院地法D.船旗国法 船舶碰撞的法律适用,各国一般主张适用(BCD)。[2010年7月试题]B.碰撞发生地法C.法院地法D.船旗国法 对夫妻财产关系法律冲突,各国采用的冲突规则主要有(ABC)。[2008年7月试题]A.意思自治原则B.属人法C.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对夫妻财产关系法律冲突,各国采用的冲突规则主要有(ABC)。[2009年1月试题]A.意思自治原则B.属人法C.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对夫妻财产关系法律冲突,各国采用的冲突规则主要有(ABC)。[2010年7月试题]A.意思自治原则B.属人法C.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对夫妻财产关系法律冲突,各国采用的冲突规则主要有(ABC)。[2012年1月试题]A.意思自治原则B.属人法C.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对婚姻形式要件法律冲突,各国采用的冲突规则主要有(全选)。[2010年1月试题]A.婚姻举行地法B.当事人本国法C.以婚姻举行地法为原则,当事人属人法为例外D.以当事人属人法为原则,婚姻举行地法为例外 对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各国作了不同的规定。知识产权法律冲突可以(ABCD)。[2016年7月试题]A.适用知识产权原始国法律B.适用被请求保护国法律C.适用行为地法律D.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适用上述A、B、C 对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各国作了不同的规定。知识产权法律冲突可以(ABCD)。[2018年7月试题]A.适用知识产权原始国法律B.适用请求保护国法律C.适用行为地法律D.知识产权的转让,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对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各国作了不同的规定。知识产权法律冲突可以(ABCD)。[2019年1月试题]A.适用知识产权原始国法律B.适用被请求保护国法律C.适用行为地法律D.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适用上述A、B、C 对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各国作了不同的规定。知识产权法律冲突可以(ABCD)。[2019年7月试题]A.适用知识产权原始国法律B.适用被请求保护国法律C.适用行为地法律D.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适用上述A、B、C 各国法律对非婚生子女的准正都作了规定,各国承认的准正方式有(ABC)。[2011年1月试题]A.父母事后婚姻B.父母对子女的认领C.法院判决 各国法律对非婚生子女的准正都作了规定,各国承认的准正方式有(ABC)。[2013年1月试题]A.父母事后婚姻B.父母对子女的认领C.法院判决 各国法律规定中关于结婚的禁止条件包括(ACD)。[2015年1月试题]A.禁止近亲关系的男女通婚C.禁止重婚D.禁止息有一定疾病的人结婚 各国法律规定中关于结婚的禁止条件包括(ACD)。[2018年1月试题]A.禁止近亲关系的男女通婚C.禁止重婚D.禁止息有一定疾病的人结婚 各国法律中关于结婚实质要件中的必备条件主要涉及哪些内容的法律冲突?(ABD)‎ ‎[2016年7月试题]A.男女双方自愿B.男女两性结合D.符合法定婚龄 各国法律中关于结婚实质要件中的必备条件主要涉及以下哪些内容?(ABD)‎ ‎[2019年1月试题]A.男女双方自愿B.男女两性结合D.符合法定婚龄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下列选项中,哪些必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BC)‎ ‎[2016年7月试题]B.在上海履行的美国好利来公司与中国方氏有限责任公司合资经营企业合同C.在内蒙古履行的某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下列选项中,哪些必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BC)‎ ‎[2019年1月试题]B.在上海履行的类国好利来公司与中国方氏有限责任公司合资经营企业合同C.在内蒙古履行的某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 根据我国有关规定,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BD)为其本国法。[2014年1月试题]B.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D.经常居所地法 根据我国有关规定,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BD)为其本国法。[2016年1月试题]B.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D.经常居所地法 根据我国有关规定,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BD)为其本国法。[2017年1月试题]B.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D.经常居所地法 广义的反致包括(BCD)。[2010年1月试题]B.间接反致C.狭义反致D.转致 广义的反致包括(BCD)。[2012年1月试题]B.间接反致C.反致D.转致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基本内容包括(ABCD)。[2020年1月试题]A.仲裁争议事项B.仲裁地点C.仲裁机构D.仲裁规则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基本内容包括(全选)。[2016年1月试题]A.仲裁争议事项B.仲裁地点C.仲裁机构D.仲裁规则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基本内容包括(全选)。[2017年1月试题]A.仲裁争议事项B.仲裁地点C.仲裁机构D.仲裁规则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具有以下法律特征(ABD)。[2016年7月试题]A.涉外性B.国际性D.广泛性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具有以下哪些法律特征?(ABD)‎ ‎[2019年1月试题]A.涉外性B.国际性D.广泛性 国际私法上,排除外国法适用的制度有(全选)。[2010年7月试题]A.反致制度B.公共秩序保留制度C.法律规避制度D.外国法查明制度 国际私法上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主要有(ABD)。[2007年7月试题]A.对同一民事关系,相关国家的法律作出了不同的规定B.一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另一国法律的域外同时作用于同一民事关系,法律的域内 效力与法律的域外效力产生冲突D.受案法院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 国际私法上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主要有(全选)制度。[2007年7月试题]A.国民待遇B.最惠国待遇C.优惠待遇D.不歧视待遇 国际私法中的哪些制度是19世纪在法国的司法审判实践中首先得到应用的?(BC)‎ ‎[2020年1月试题]B.反致C.法律规避 国际私法中的哪些制度是19世纪在法国的司法审判实践中首先得到应用的?(BC)[2019年7月试题]B.反致C.法律规避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的内容包括(BCD)。[2007年7月试题]B.司法管辖的豁免C.诉讼程序的豁免D.强制执行的豁免 国民待遇的适用范围逐步扩大,现在,国民待遇的适用范围已扩展至(全选)。[2010年1月试题]A.外国自然人B.外国法人C.外国船舶D.外国物品 甲国人特里长期居于乙国,丙国人王某长期居于中国,两人在北京经营具有竞争性的同种产品。特里不时在互联网上指名道姓发布不利于王某的信息,并附有王某的肖像,王某在中国法院起诉特里侵犯其名誉权、肖像权和姓名权。关于该案的法律适用,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BCD)‎ ‎[2014年7月试题]B.肖像权的侵害适用甲国法律,因为侵权人是甲国人C.姓名权的侵害适用乙国法律,因为侵权人的经常居所地在乙国D.网络侵权应当适用丙国法律,因为被侵权人是丙国人 甲国人特里长期居于乙国,丙国人王某长期居于中国,两人在北京经营具有竞争性的同种产品。特里不时在互联网上指名道姓发布不利于王某的信息,并附有王某的肖像,王某在中国法院起诉特里侵犯其名誉权、肖像权和姓名权。关于该案的法律适用,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BCD)‎ ‎[2017年6月试题]B.肖像权的侵害适用甲国法律,因为侵权人是甲国人C.姓名权的侵害适用乙国法律,因为侵权人的经常居所地在乙国D.网络侵权应当适用丙国法律,因为被侵权人是丙国人 经冲突规范援引某国法律作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准据法,而该国是一个多法域国家,存在区际法律冲突。各国一般采取(ABD)方法确定准据法,解决区际法律冲突。[2008年7月试题]A.以法院地冲突规范中的连接点确定准据法B.按多法域国家的区际私法确定准据法D.法院地冲突规范专门针对多法域国家的法律适用规定了应以哪一法域的法律作为准据法 经冲突规范援引某国法律作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准据法,而该国是一个多法域国家,存在区际法律冲突。各国一般采取(ABD)方法确定准据法,解决区际法律冲突。[2010年7月试题]A.以法院地冲突规范中的连接点确定准据法B.按多法域国家的区际私法确定准据法D.法院地冲突规范专门针对多法域国家的法律适用规定了应以哪一法域的法律作为准据法 经冲突规范援引某国法律作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准据法,而该国是一个多法域国家,存在区际法律冲突。各国一般采取(ABD)方法确定准据法,解决区际法律冲突。[2012年1月试题]A.以法院地冲突规范中的连接点确定准据法B.按多法域国家的区际私法确定准据法D.法院地冲突规范专门针对多法域国家的法律适用规定了应以哪一法域的法律作为准据法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不调整的货物买卖关系有(全选)。[2010年1月试题]A.供私人和家庭使用货物的买卖B.以拍卖方式、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进行的买卖C.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买卖D.船舶、飞机或电力的买卖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不调整的货物买卖关系有(全选)。[2014年1月试题]A.供私人和家庭使用货物的买卖B.以拍卖方式、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进行的买卖C.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买卖D.船舶、飞机或电力的买卖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不调整的货物买卖关系有(全选)。[2016年1月试题]A.供私人和家庭使用货物的买卖B.以拍卖方式、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进行的买卖C.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买卖D.船舶、飞机或电力的买卖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不调整的货物买卖关系有(全选)。[2017年1月试题]A.供私人和家庭使用货物的买卖B.以拍卖方式、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进行的买卖C.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买卖D.船舶、飞机或电力的买卖 侵权行为之债的准据法,世界各国主要适用(全选)。[2010年1月试题]A.侵权行为法B.法院地法C.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D.与侵权行为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识别的依据是国际私法学者争论不休的问题。依何种法律进行识别,学者们的主张主要有(全选)。[2007年7月试题]A.依法院地法识别B.依准据法识别C.用分析法学和比较法的方法识别D.按不同的情况依据不同的法律进行识别 识别可以基于以下(ABC)原因产生。[2008年1月试题]A.有关国家的法律对同一事实情况赋予了不同的性质B.有关国家的法律对同一事实情况划归不同的法律范畴C.与案件有关国家之间,一国法律上的概念是另一国家法律上所没有的 识别可以基于以下(ABC)原因产生。[2011年7月试题]A.有关国家的法律对同一事实情况赋予了不同的性质B.有关国家的法律对同一事实情况划归不同的法律范畴C.与案件有关国家之间,一国法律上的概念是另一国家法律上所没有的 识别可以基于以下(ABC)原因产生。[2012年7月试题]A.有关国家的法律对同一事实情况赋予了不同的性质B.有关国家的法律对同一事实情况划归不同的法律范畴C.与案件有关国家之间,一国法律上的概念是另一国家法律上所没有的 识别可以基于以下(ABC)原因产生。[2013年7月试题]A.有关国家的法律对同一事实情况赋予了不同的性质B.有关国家的法律对同一事实情况划归不同的法律范畴C.与案件有关国家之间,一国法律上的概念是另一国家法律上所没有的 识别可以基于以下哪些原因产生?(ABC)‎ ‎[2020年1月试题]A.有关国家的法律对同一事实情况赋予了不同的性质B.有关国家的法律对同一事实情况划归不同的法律范畴C.与案件有关国家之间,一国法律上的概念是另一国家法律上所没有的 识别可以基于以下哪些原因产生?(ABC)[2019年7月试题]A.有关国家的法律对同一事实情况赋予了不同的性质B.有关国家的法律对同一事实情况划归不同的法律范畴C.与案件有关国家之间,一国法律上的概念是另一国家法律上所没有的 属人法是以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居所为连结点的系属公式,主要解决(CD)等方面的法律冲突。[2008年7月试题]C.人的能力、身份、家庭财产方面的D.财产继承方面的 属人法是以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居所为连结点的系属公式,主要解决(CD)等方面的法律冲突。[2010年7月试题]C.人的能力、身份、家庭财产方面的D.财产继承方面的 属人法是以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居所为连结点的系属公式,主要解决(CD)等方面的法律冲突。[2012年1月试题]C.人的能力、身份、家庭财产方面的D.财产继承方面的 属人法是以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居所为连结点的系属公式,主要解决(CD)等方面的法律冲突。[2018年7月试题]C.人的能力、身份、家庭财产方面的D.财产继承方面的 属人法是以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居所为连结点的系属公式,主要解决哪些方面的法律冲突?(CD)‎ ‎[2020年1月试题]C.人的能力、身份、家庭财产方面的D.财产继承方面的 属人法是以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居所为连结点的系属公式,主要解决哪些方面的法律冲突?(CD)[2019年7月试题]C.人的能力、身份、家庭财产方面的D.财产继承方面的 双国籍国民待遇”中的双国籍是指(CD)。[2009年1月试题]C.作者的国籍D.作品的国籍 双国籍国民待遇”中的双国籍是指(CD)。[2010年7月试题]C.作者的国籍D.作品的国籍 提单的法律职能表现为(ABC)。[2009年1月试题]A.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凭证B.托运人交付货物的收据C.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提单的法律职能表现为(ABC)。[2010年7月试题]A.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凭证B.托运人交付货物的收据C.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统一实体规范是指在(CD)中规定的用来确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规范。[2010年1月试题]C.国际条约D.国际惯例 外国法的内容通过各种途径仍不能查明,各国采用的解决方法有(AD)。[2008年1月试题]A.以法院地法代替应适用的外国法D.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 外国法的内容通过各种途径仍不能查明,各国采用的解决方法有(AD)。[2011年7月试题]A.以法院地法代替应适用的外国法D.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 外国法的内容通过各种途径仍不能查明,各国采用的解决方法有(AD)。[2012年7月试题]A.以法院地法代替应适用的外国法D.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 外国法的内容通过各种途径仍不能查明,各国采用的解决方法有(AD)。[2013年7月试题]A.以法院地法代替应适用的外国法D.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 外国仲裁裁决的认定,各国采用了不同的标准,这些标准主要有(ABC)。[2011年1月试题]A.领域标准B.非内国标准C.同时采用领域标准和非内国标准 外国仲裁裁决的认定,各国采用了不同的标准,这些标准主要有(ABC)。[2013年1月试题]A.领域标准B.非内国标准C.同时采用领域标准和非内国标准 我国《仲裁法》规定,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基本内容包括(全选)。[2014年1月试题]A.仲裁争议事项B.仲裁地点C.仲裁机构D.仲裁规则 我国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有(全选)。[2010年1月试题]A.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B.我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双边协定C.互惠原则D.我国国内立法 我国法律把(AB)都视为侵权行为地。[2014年1月试题]A.侵权行为实施地B.侵权结果发生地 我国法律把(AB)都视为侵权行为地。[2016年1月试题]A.侵权行为实施地B.侵权结果发生地 我国法律把(AB)都视为侵权行为地。[2017年1月试题]A.侵权行为实施地B.侵权结果发生地 我国法律规定司法协助的内容包括(ABC)。[2008年7月试题]A.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的送达B.调查取证C.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封决 我国法律规定司法协助的内容包括(ABC)。[2009年1月试题]A.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的送达B.调查取证C.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 我国法律规定司法协助的内容包括(ABC)。[2010年7月试题]A.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的送达B.调查取证C.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 我国法律规定司法协助的内容包括(ABC)。[2012年1月试题]A.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的送达B.调查取证C.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 我国法律禁止其与外国人结婚的公民有(ABD)。[2009年7月试题]A.现役军人、公安人员B.外交人员、国家机关机要人员、掌握国家重大机密的人员D.正在接受教养和服刑的人员 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如法官确定应适用的法律为外国法时,首先由法院查明外国法的内容。法院不能确定外国法的内容的,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查明(全选)。[2010年7月试题]A.当事人提供B.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提供C.该国驻我国的使、领馆提供D.中外法学专家提供 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如适用的法律为外国法时,首先由法院查明外国法的内容。法院不能确定外国法的内容的,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查明。(全选)‎ ‎[2008年7月试题]A.当事人提供B.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提供C.该国驻我国的使、领馆提供D.中外法学专家提供E.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XX机关提供 我国加入《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提出的保留有(AD)。[2008年1月试题]A.商事保留D.互惠保留 我国加入《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提出的保留有(AD)。[2011年7月试题]A.商事保留D.互惠保留 我国加入《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提出的保留有(AD)。[2012年7月试题]A.商事保留D.互惠保留 我国加入《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提出的保留有(AD)。[2013年7月试题]A.商事保留D.互惠保留 我国加入《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时提出声明,反对采用(BCD)方式在我国境内送达法律文书。[2009年7月试题]B.邮寄送达 C.司法官员直接送达D.案件关系人直接送达 我国加入《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时提出声明,反对采用(BCD)方式在我国境内送达法律文书。[2014年7月试题]B.邮寄送达C.司法官员直接送达D.案件关系人直接送达 我国加入《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时提出声明,反对采用(BCD)方式在我国境内送达法律文书。[2017年6月试题]B.邮寄送达C.司法官员直接送达D.案件关系人直接送达 我国加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时对公约(BC)作出保留。[2009年7月试题]B.第l条第(1)款(B)项C.第ll条 我国哪些立法中规定有国际私法规范?(全选)‎ ‎[2014年1月试题]A.《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B.《海商法》C.《合同法》D.《民事诉讼法》‎ 我国哪些立法中规定有国际私法规范?(全选)‎ ‎[2016年1月试题]A.《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B.《海商法》C.《合同法》D.《民事诉讼法》‎ 我国哪些立法中规定有国际私法规范?(全选)‎ ‎[2017年1月试题]A.《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B.《海商法》C.《合同法》D.《民事诉讼法》‎ 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特征包括(全选)。[2015年1月试题]A.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既包括不同社会制度之间的法律冲突,也包括相同社会制度之间的法律冲突B.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表现为三大法系之间的法律冲突C.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还表现为国际公约的效力范围问题D.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所体现的各法域的权利使单一制的中国带有某些复合国的特征 物之所在地法解决与物权有关的法律冲突,具体说来,物之所在地法(ACD)。[2008年1月试题]A.决定物权客体的范围C.决定动产与不动产的识别与区分D.决定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的条件 物之所在地法解决与物权有关的法律冲突,具体说来,物之所在地法(ACD)。[2011年7月试题]A.决定物权客体的范围C.决定动产与不动产的识别与区分D.决定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的条件 物之所在地法解决与物权有关的法律冲突,具体说来,物之所在地法(ACD)。[2012年7月试题]A.决定物权客体的范围C.决定动产与不动产的识别与区分D.决定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的条件 物之所在地法解决与物权有关的法律冲突,具体说来,物之所在地法(ACD)。[2013年7月试题]A.决定物权客体的范围C.决定动产与不动产的识别与区分D.决定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的条件 下列物权关系中哪些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解决(BD)。[2010年1月试题]B.物权的保护方法D.物权客体范围的决定 下列选项中属于系属公式的有(全选)。[2014年7月试题]A.属人法B.物之所在地法C.行为地法D.法院地法 下列选项中属于最常见和常用的系属公式有(全选)。[2017年6月试题]A.属人法B.物之所在地法C.行为地法D.法院地法 依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下列情况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ACD)。[2015年1月试题]A.日本人小林光毅租用中国公民张三在上海的私房一套C.中国公民张三在北京开办公司后,因资金短缺,以该房屋为抵押,借小林光毅人民币10万元D.日本人小林光毅回国,谎称房屋是购买张三的,将该房屋卖给刚到中国的另一日本人 依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下列情况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ACD)。[2015年7月试题]A.日本人小林光毅租用中国公民张三在上海的私房一套C.中国公民张三在北京开办公司后,因资金短缺,以该房屋为抵押,借小林光毅人民币10万元D.日本人小林光毅回国,谎称房屋是购买张三的,将该房屋卖给刚到中国的另一日本人 依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下列情况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ACD)。[2018年1月试题]A.日本人小林光毅租用中国公民张三在上海的私房一套C.中国公民张三在北京开办公司后,因资金短缺,以该房屋为抵押,借小林光毅人民币10万元D.日本人小林光毅回国,谎称房屋是购买张三的,将该房屋卖给刚到中国的另一日本人 意思自治原则可以适用于(全选)。[2011年1月试题]A.合同关系B.夫妻财产关系C.继承关系D.管辖权确定 意思自治原则可以适用于(全选)。[2013年1月试题]A.合同关系B.夫妻财产关系C.继承关系D.管辖权确定 意思自治原则可以适用于(全选)。[2014年7月试题]A.合同关系B.夫妻财产关系C.继承关系D.管辖权确定 意思自治原则可以适用于(全选)。[2017年6月试题]A.合同关系B.夫妻财产关系C.继承关系D.物权关系 有关国际惯例的正确说法是(ABD)。[2011年1月试题]A.在实践中反复适用,有确定的内容B.是任意性规范而非强制性规范D.在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情况下对当事人具有强制性 有关国际惯例的正确说法是(ABD)。[2013年1月试题]A.在实践中反复适用,有确定的内容B.是任意性规范而非强制性规范D.在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情况下对当事人具有强制性 运送中的物品处于变换所在地的状态之中,所以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可以适用(AB)。[2014年7月试题]A.发运地法律B.送达地法律 运送中的物品处于变换所在地的状态之中,所以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可以适用(AB)。[2017年6月试题]A.发运地法律B.送达地法律 在国际上影响较大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文件包括(BCD)。[2015年1月试题]B.《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C.《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D.美国1941年《对外贸易定义》‎ 在国际上影响较大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文件包括(BCD)。[2015年7月试题]B.《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C.《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D.美国1941年《对外贸易定义》‎ 在国际上影响较大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文件包括(BCD)。[2018年1月试题]B.《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C.《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D.美国1941年《对外贸易定义》‎ 在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中,物之所在地法原则不适用于(ABCD)。[2018年7月试题]A.船舶物权B.飞机物权C.在途货物物权D.外国国家财产物权 在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中,物之所在地法原则不适用于(ABCD)。[2019年7月试题]A.船舶物权B.飞机物权C.在途货物物权D.外国国家财产物权 在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中,物之所在地法原则不适用于(ABCD)。[2020年1月试题]A.船舶物权B.飞机物权C.在途货物物权D.外国国家财产物权 在下列选项中我国法律将其视为侵权行为地的有(AB)。[2009年7月试题]A.侵权行为实施地B.侵权结果发生地 知识产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BCD)。[2010年7月试题]B.专有性C.地域性D.时间性 中国A公司与日本B公司订立一笔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约定一切争议适用法国法,当运送该批货物的台湾籍货轮偏水号途经太平洋公海水域时,与意大利籍货轮C号相撞。偏水号为了避免沉没而自动搁浅,后被C拖入上海港码头,经过维修偏水号到达中国大连目的港。经查,该批货物投保了一切险,且因海上风暴使部分货物遭受湿损。下列关于该案法律适用问题的说法哪些是不正确的?(CD)‎ ‎[2018年7月试题]C.如果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争议在中国法院审理,适用中国法或日本法D.如果关于船舶碰撞问题的争议在中国法院审理,适用中国台湾地区法律或意大利法 中国人李某2008年定居甲国,2010年移居乙国,2013年在乙国病故,未留遗嘱。李某在中国、乙国分别有住房和存款,李某养子和李某妻子的遗产之争在中国法院审理。关于该遗产继承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BD)‎ ‎[2015年7月试题]B.李某动产的继承应适用乙国法D.李某所购房产的继承应适用房产所在国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我国法院享有专属管辖的案件有(全选)。[2008年1月试题]A.不动产纠纷案件B.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的案件C.遗产继承纠纷案件D.中外合资企业合同、中外合作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我国法院享有专属管辖的案件有(全选)。[2011年7月试题]A.不动产纠纷案件B.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的案件C.遗产继承纠纷案件D.中外合资企业合同、中外合作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我国法院享有专属管辖的案件有(全选)。[2013年7月试题]A.不动产纠纷案件B.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的案件C.遗产继承纠纷案件D.中外合资企业合同、中外合作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我国法院享有专属管辖的案件有(全选)。[2012年7月试题]A.不动产纠纷案件B.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的案件C.遗产继承纠纷案件D.中外合资企业合同、中外合作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的,(BD)。[2015年1月试题]B.两国法院均可受理案件D.外国法院先受理案件并作出判决、裁定,我国法院后受理并判决后,由外国法院申请或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不予准许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的,(BD)。[2015年7月试题]B.两国法院均可受理案件D.外国法院先受理案件并作出判决、裁定,我国法院后受理并判决后,由外国法院申请或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不予准许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的,(BD)。[2018年1月试题]B.两国法院均可受理案件D.外国法院先受理案件并作出判决、裁定,我国法院后受理并判决后,由外国法院申请或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不予准许 仲裁机构受理涉外仲裁案件时需要审察的事项主要有(全选)。[2007年7月试题]A.是否有仲裁协议以及仲裁协议是否有效B.申请仲裁的争议事项是否属于仲裁协议规定的范围C.申请仲裁的事项是否属于可仲裁事项D.诉讼时效是否已经超过 最密切联系原则可以适用于(ABC)。[2011年1月试题]A.涉外侵权关系B.夫妻财产关系C.合同关系 最密切联系原则可以适用于(ABC)。[2013年1月试题]A.涉外侵权关系B.夫妻财产关系C.合同关系 三、名词解释题库 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2008年1月试题]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是指一国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所确认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及其他事项在本国境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是指在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基础上,依照本国的法定程序,与执行本国法院判决一样,对外国法院判决予以强制执行。‎ 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2011年7月试题]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是指一国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所确认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及其他事项在本国境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是指在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基础上,依照本国的法定程序,与执行本国法院判决一样,对外国法院判决予以强制执行。‎ 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2012年7月试题]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是指一国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所确认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及其他事项在本国境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是指在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基础上,依照本国的法定程序,与执行本国法院判决一样,对外国法院判决予以强制执行。‎ 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2013年7月试题]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是指一国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所确认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及其他事项在本国境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是指在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基础上,依照本国的法定程序,与执行本国法院判决一样,对外国法院判决予以强制执行。‎ 法定继承的区别制:[2009年7月试题]也称分割制,即主张在涉外继承案件中,将死者的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的准据法,动产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不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法定继承的区别制:[2014年1月试题]也称分割制,即主张在涉外继承案件中,将死者的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的准据法,动产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不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法定继承的区别制:[2014年7月试题]也称分割制,即主张在涉外继承案件中,将死者的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的准据法,动产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不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法定继承的区别制:[2017年6月试题]也称分割制,即主张在涉外继承案件中,将死者的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的准据法,动产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不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法定继承的同一制:[2015年7月试题]又称为单一制,即把遗产视为一个整体,不管遗产分布在多少个国家,也不区分遗产中的动产和不动产,在涉外继承关系中统一适用单一的被继承人属人法的制度。‎ 法定继承的同一制:[2017年1月试题]又称为单一制,即把遗产视为一个整体,不管遗产分布在多少个国家,也不区分遗产中的动产和不动产,在涉外继承关系中统一适用单一的被继承人属人法的制度。‎ 法定继承的同一制:[2019年1月试题]又称为单一制,即把遗产视为一个整体,不管遗产分布在多少个国家,也不区分遗产中的动产和不动产,在涉外继承关系中统一适用单一的被继承人属人法的制度。‎ 法律冲突:[2012年1月试题]是指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因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关的国家的法律对该民事关系规定的不同,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都要求适用或都可以适用于该民事关系而造成的法律冲突现象。‎ 法律冲突:[2015年1月试题]是指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因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关的国家的法律对该民事关系规定的不同,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都要求适用或都可以适用于该民事关系而造成的法律冲突现象。‎ 法律冲突:[2016年7月试题]是指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因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关的国家的法律对该民事关系规定的不同,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都要求适用或都可以适用于该民事关系而造成的法律冲突现象。‎ 法律冲突:[2019年1月试题]是指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因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关的国家的法律对该民事关系规定的不同,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都要求适用或都可以适用于该民事关系而造成的法律冲突现象。‎ 法律域内效力:[2014年7月试题]又称为法律的属地效力,是指一个国家法律的空间效力,即一国法律对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人(包括本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位于本国境内的物和发生在本国境内的事都具有拘束力。‎ 法律域内效力:[2015年7月试题]又称为法律的属地效力,是指一个国家法律的空间效力,即一国法律对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人(包括本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位于本国境内的物和发生在本国境内的事都具有拘束力。‎ 法律域外效力:[2008年7月试题]是指一国法律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无论该人位于本国境内还是位于本国境外都具有拘束力,都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域外效力:[2009年1月试题]是指一国法律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无论该人位于本国境内还是位于本国境外都具有拘束力,都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域外效力:[2010年7月试题]是指一国法律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无论该人位于本国境内还是位于本国境外都具有拘束力,都发生法律效力。‎ 公共程序保留:[2007年7月试题]是指本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依其冲突规范应该适用外国法律为准据法,但法院如果认为外国法的适用将违反本国的公共秩序时,可以排除外国法的适用。‎ 公共秩序保留:[2019年7月试题]是指本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外国法为准据法,而外国法的适用与本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公共秩序保留为由排除外国法的适用。‎ 公共秩序保留:[2020年1月试题]是指本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外国法为准据法,而外国法的适用与本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公共秩序保留为由排除外国法的适用。‎ 国内判例:[2018年7月试题]是指一国法院审理某一案件作出的判决以及该判决确定的对以后的司法审判具有拘束力的法律原则。‎ 连接点:[2017年6月试题]又称连接因素,是指把特定的民事关系与某国法律连接起来的一种事实因素。‎ 领事婚姻:[2007年7月试题]是指本国公民在外国结婚时,经驻在国明示或默示许可,可以在本国在驻在国的外交机关或领事机关办理手续,或举行仪式。‎ 领事婚姻:[2019年7月试题]是指在驻在国认可的前提下,一个国家允许侨居国外的本国公民到本国在驻在国的外交机关或领事机关办理结婚手续或举行结婚仪式的制度。‎ 领事婚姻:[2020年1月试题]是指在驻在国认可的前提下,一个国家允许侨居国外的本国公民到本国在驻在国的外交机关或领事机关办理结婚手续或举行结婚仪式的制度。‎ 平行管辖:[2014年1月试题]也称选择管辖、竞争管辖、重叠管辖或公共管辖,是指一国法院可基于原告的合法选择而享有管辖权,同时也承认其他国家对这类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情况。‎ 平行管辖:[2016年7月试题]是指对同一涉外民事案件,与案件有联系的国家都享有管辖权,法院基于原告的选择或者起诉享有管辖权,同时也承认其他国家法院对此案件有管辖权。‎ 侵权行为自体法:[2015年1月试题]是指与侵权案件及案件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那个国家的法律。侵权行为自体法理论是英国学者莫里斯于1951年在《哈佛法律评论》发表的《论侵权行为自体法》一文中提出来的。‎ 侵权行为自体法:[2018年1月试题]是指与侵权案件及案件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那个国家的法律。侵权行为自体法理论是英国学者莫里斯于1951年在《哈佛法律评论》发表的《论侵权行为自体法》一文中提出来的。‎ 区际法律冲突:[2011年1月试题]是指一国之内不同法域、不同法律制度之间产生的法律冲突。‎ 区际法律冲突:[2013年1月试题]是指一国之内不同法域、不同法律制度之间产生的法律冲突。‎ 涉外代理:[2010年1月试题]是指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具有不同国籍或住所位于不同国家,或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在本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实施代理行为,或代理人与第三人具有不同国籍或住所位于不同国家,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代理。‎ 涉外民事关系:[2017年1月试题]是指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中至少一项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其主要特征是涉外性、广泛性和国际性。‎ 识别:[2018年1月试题]又称为归类和定性,是指在适用冲突规范时,依照某一法律制度,对有关事实或问题进行分类和定性,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并对有关冲突规范进行解释的过程。‎ 是国际私法中的特有概念。‎ 实体法调整:[2018年1月试题]又称直接调整,即制定统一规范实体来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统一实体规范是指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用来直接确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规范。此类规范可以避免法律冲突,可以更迅速、准确、直接地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属地管辖:[2017年1月试题]又称地域管辖或领土管辖,指一国法院依据本国与某涉外民事案件的地域联系而行使管 司法协助:[2008年7月试题]是指根据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一国法院接受另一国法院的请求,代为履行某些诉讼行为,如送达诉讼文书,传询证人,收集证据。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和仲裁机构的裁决。‎ 司法协助:[2009年1月试题]是指根据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一国法院接受另一国法院的请求,代为履行某些诉讼行为,如送达诉讼文书,传询证人,收集证据。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和仲裁机构的裁决。‎ 司法协助:[2010年7月试题]是指根据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一国法院接受另一国法院的请求,代为履行某些诉讼行为,如送达诉讼文书、传询证人、收集证据、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和仲裁机构的裁决。‎ 特征性履行说:[2016年1月试题]是大陆法系国家用来判定最密切联系地的一种理论和方法。它要求法院根据合同的特殊性质,以何方的履行最能体现合同的特性来决定合同的法律适用。‎ 外国法人的认许:[2015年7月试题]是指对外国法人以法律人格者在内国从事民事活动的认可,它是外国法人进入内国从事民事活动的前提。‎ 外国法人的认许:[2016年7月试题]是指对外国法人以法律人格者在内国从事民事活动的认可,它是外国法人进人内国从事民事活动的前提。‎ 外国法人的认许:[2019年1月试题]是指对外国法人以法律人格者在内国从事民事活动的认可,它是外国法人进入内国从事民事活动的前提。‎ 系属公式:[2012年1月试题]是指把常用的双边冲突规范的系属固定化,使其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原则。‎ 先决问题:[2015年1月试题]又称附带问题,涉外民事关系中主要问题的解决是以另一个问题的解决为条件的,这另一个问题就是先决问题。‎ 政府利益分析说:[2009年7月试题]是美国法学家柯里提出的。主要观点是:每个州的法律背后都隐含着这个州的政府利益,而这种利益是通过适用其法律来实现的,法院应适用有利益州的法律。如果法院发现两个州都明显存在利益,则适用法院地法。‎ 直接适用的法:[2016年1月试题]是指由于其自身所体现的立法目的和政策决定必须直接适用于某种涉外民商事关系的强制性法律规范。‎ 直接适用的法:[2018年7月试题]是指由于其自身所体现的立法目的和政策决定必须直接适用于某种涉外民商事关系的强制性法律规范。‎ 仲裁条款的独立性:[2014年7月试题]是指当国际商事合同无效或失效时,作为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应独立于该合同而继续有效。‎ 仲裁条款的独立性:[2017年6月试题]是指当国际商事合同无效或失效时,作为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应独立于该合同而继续有效。‎ 仲裁协议:[2011年1月试题]是指双方当事人同意把他们之间将来可能发生的或已经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的书面协议。‎ 仲裁协议:[2013年1月试题]是指双方当事人同意把他们之间将来可能发生的或已经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的书面协议。‎ 仲裁协议:[2016年1月试题]是指双方当事人同意把他们之间将来可能发生的或已经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的书面协议。‎ 仲裁协议:[2019年7月试题]是指双方当事人同意把他们之间将来可能发生的或已经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的书面协议。‎ 仲裁协议:[2020年1月试题]是指双方当事人同意把他们之间将来可能发生的或已经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的书面协议。‎ 准据法:[2008年1月试题]是指按照冲突规范的指定援用来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具体权利义务的特定实体法。‎ 准据法:[2010年1月试题]是指按照冲突规范的指定援用来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具体权利义务的特定实体法。‎ 准据法:[2011年7月试题]是指按照冲突规范的指定援用来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具体权利义务的特定实体法。‎ 准据法:[2012年7月试题]是指按照冲突规范的指定援用来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具体权利义务的特定实体法。‎ 准据法:[2013年7月试题]是指按照冲突规范的指定援用来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具体权利义务的特定实体法。‎ 准据法:[2014年1月试题]是指按照冲突规范的指定援用来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具体权利义务的特定实体法。‎ 最密切联系说:[2018年7月试题]是指就某一法律关系在当事人没有选择应适用的法律或选择无效的情况下,由法院依据这一原则,在与法律关系有联系的国家中,选择一个与该法律关系本质上有重大联系,利害关系最密切的国家的法律予以适用。‎ 四、简述题题库 当事人选择处理涉外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时应注意哪些问题?[2007年7月试题]‎ 答:(1)当事人对法律的选择必须是协商一致的结果。对法律的选择必须诚实、善意、合法。‎ ‎(2)当事人对法律的选择在空间上没有限制。‎ ‎(3)当事人对法律的选择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示。‎ ‎(4)选择时间,在法庭开庭审理案件之前。‎ ‎(5)中外合资企业合同等三类合同不能选择适用外国法。‎ ‎(6)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必须是现行的实体法,不包括冲突法和程序法。‎ ‎(7)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不得违背我国的公共秩序。‎ 简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的法律依据。[2008年1月试题]‎ 简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的法律依据。[2011年7月试题]‎ 简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的法律依据。[2012年7月试题]‎ 简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的法律依据。[2013年7月试题]‎ 答:《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该公约在以下三种情况下适用:‎ ‎(1)双方营业地分别处于两个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公约,但这种适用不具有强制性,当事人可以通过明示选择某个国家的法律来完全或部分排除公约的适用。缔约国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对适用的法律依意思自治原则作出选择,如选择某国法作准据法就自动排除公约的适用。如果当事人对法律适用未作选择,则公约当然适用于他们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但是对国际惯例的选择,不构成对公约的排除适用。‎ ‎(2)非缔约国当事人可以通过意思自治选择适用公约,但这种选择必须是明示的。‎ ‎(3)当事人双方或一方营业所所在地国不是缔约国,如果国际私法规范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时,公约可以适用于他们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简述本地法说。[2007年7月试题]‎ 答:本地法说是美国法学家库克创立的。本地法说的主要观点是:‎ ‎(1)法院只适用法院地法,不适用外国法律。‎ ‎(2)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以适用外国法,但此时只能将外国法规范并人本国的法律规范,作为本国法律规范予以适用。‎ ‎(3)法院执行的是本国法创设的杈利,而不是外国法创设的权利。‎ 本地法说成功地批判了传统国际私法理论,特别是既得权说,为美国法学理论的发展开辟150了道路。‎ 简述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2008年7月试题]‎ 简述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2009年1月试题]‎ 简述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2010年7月试题]‎ 简述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2015年7月试题]‎ 简述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2019年1月试题]‎ 答: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是指被请求国法院以何种方式承认和执行请求国法院的判决,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规定不同。‎ ‎(1)执行令程序:大陆法系国家采用这种方式。被请求国法院根据请求国法院的请求,对原判决进行形式审或实质审,认为该外国法院判决符合承认和执行条件的,须发执行令,交付执行。‎ ‎(2)诉讼和登记程序:英美国家采用。所谓诉讼式程序,也称重新起诉程序,即英美国家法院不直接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如果外国法院判决需在英美国家得到承认和执行,则需当事人重新在英美国家法院起诉,同时将外国法院判决作为证据提交,经英美国家法院重新审理,如果认为外国法院的判决与本国法律无抵触之处,则作出一个内容与外国法院判决相同的判决,然后根据一般程序予以执行。‎ 简述当事人选择合同准据法的方式。[2015年7月试题]‎ 简述当事人选择合同准据法的方式。[2019年1月试题]‎ 答:当事人选择合同准据法的方式就是指意思自治的方式,通常有两种,明示的意思自治与默示的意思自治。‎ 明示的意思自治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缔约之前或在争议产生之后,以文字或言词明确作出选择合同准据法的意思表示。最通行的方式是在合同中列入“法律选择条款”或通过标准合同作出统一约定。大多数国家的立法都采用明示意思自治的方式。‎ 默示的意思自治是指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合同准据法的情况下,通过缔约行为或其他一些因素来推定当事人已默示同意该合同受某一特定国家法律的支配。‎ 简述动产三分说。‎ 答: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提出了“动产三分”说,他把动产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不能确定其所在地的,如旅行者随身携带的行李,运输途中的物品等,这类动产经常处于变动状态,故应适用当事人住所地法;‎ 第二类是能够确定其所在地的,如摆设用的家具、图书、美术品等,这类动产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第三类是所有者在住所地以外不定期托人保管的商品或者旅行者在国外暂时寄存的行李,对这类动产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或适用当事人住所地法,或适用财产所在地法。‎ 萨维尼的“动产三分”说,将动产分为三类,按其能否确定所在地,提出了灵活的法律适用标准,由单纯的动产物权适用属人法过渡到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其学说在理论上为物权不分动产与不动产均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莫定了基础。‎ 简述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原则。[2012年1月试题]‎ 简述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原则。[2015年1月试题]‎ 简述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原则。[2018年1月试题]‎ 答:国际上,关于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主要以下几种原则:‎ ‎(1)区别制,也称分割制,即主张在涉外继承案件中,将死者的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的准据法,动产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不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2)同一制,又称为“单一制”,即把遗产视为一个整体,不管遗产分布在多少个国家,也不区分遗产中的动产和不动产,在涉外继承关系中统一适用单一的被继承人属人法的制度。‎ ‎(3)遗产所在地法。‎ ‎(4)合并制,极个别国家在解决涉外继承法律问题时,采取以属人法为主,兼采财产所在地法的做法。‎ 简述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2014年1月试题]‎ 简述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2017年1月试题]‎ 简述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2020年1月试题]‎ 答: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如下:‎ ‎(1)不同国家的法人、公民之间进行经济交往和民事往来,形成大量的涉外民事关系。‎ ‎(2)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不同国家的法律作出了不同的规定,这是法律冲突产生的重要条件,如果各国对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规定相一致,就不存在法律冲突问题了。‎ ‎(3)一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另一国法律的域外效力同时作用于同一涉外民事关系,而这两个国家的法律规定不同时,便产生法律的域内效力与法律的域外效力的冲突。‎ ‎(4)一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这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产生的重要条件。‎ 简述法律关系本座说。[2009年7月试题]‎ 答:法律关系本座说是德国法学家萨维尼l849年在其撰写的《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提出的法律适用理论。‎ 这一学说主张以法律关系为出发点,根据法律关系固有的性质确定应适用的法律。这一学说认为,每一种法律关系必然与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度相联系,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这一本座就是特定的法域。进行法律选择时,应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应适用的法律。‎ 法律关系本座说创造性的提出了解决法律选择问题的标准,通过分析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从而确定准据法,这在方法论上也是一个历史性地突破。法律关系本座说对国际私法的发展有着巨大的影响,现代国际私法理论都是在法律关系本座说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简述法律规避的概念与构成条件。[2007年7月试题]‎ 简述法律规避的概念与构成要件。[2016年7月试题]‎ 答:法律规避,又称欺诈规避,是指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规避原本应该适用的某一国法律,故意制造一些条件,利用冲突规范,使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适用;或者取消了各国法律中规定的连接点,使涉外民事关系没有适当的法律进行调整,以实现法律规避的目的。‎ 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包括:‎ ‎(1)当事人规避某国法律是出于故意,即当事人的行为是以规避法律为目的的。‎ ‎(2)规避的法律是本应对当事人适用的强制性法律,而不是任意性法律。‎ ‎(3)当事人是通过故意改变或制造与连接点有关的事实,利用冲突规范来达到法律规避目的的。‎ ‎(4)当事人利用冲突规范创造了条件以后,仍与该冲突规范所指向的那个国家或地区存在某种联系。‎ 简述法人国籍确定的依据。[2011年1月试题]‎ 简述法人国籍确定的依据。[2013年1月试题]‎ 答:国际上法人确定的依据主要有:‎ ‎(1)成立地,法人的属人法是法人据以成立地的法律。‎ ‎(2)管理中心所在地,法人的属人法是处理商业事务的地方所通行的法律。‎ ‎(3)主要营业所所在地,法人的属人法是主要经济活动中心地法律。‎ ‎(4)资本实际控制,法人的属人法是实际控制法人资本的那个自然人的国籍国法。‎ ‎(5)复合标准,法人的国籍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因素才能确定法人的国籍。‎ 简述反致产生的原因与条件。[2011年1月试题]‎ 简述反致产生的原因与条件。[2012年1月试题]‎ 简述反致产生的原因与条件。[2013年1月试题]‎ 答:反致产生的原因有两点:‎ ‎(1)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法院地国与同案件有关国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冲突规范,这些冲突规范的系属不同。‎ ‎(2)法院把冲突规范援引适用的外国法理解为包括该外国的冲突法和实体法,而且只适用该外国中的冲突法。‎ 反致产生的条件是: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法院地国家法律与案件有关国家法律之间存在致送关系。‎ 简述国籍冲突的解决。[2014年7月试题]‎ 简述国籍冲突的解决。[2017年6月试题]‎ 答:国籍冲突可分为国籍的积极冲突和国籍的消极冲突,这两种冲突的解决方法是不同的,现分述如下:‎ ‎(1)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 当事人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其中一个是内国国籍,国际上通行的作法是内国国籍优先。‎ 当事人具有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国籍都是外国国籍,其解决的方法为:以当事人最后取得的国籍为其国籍;以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国家的国籍或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国籍为其国籍;由法院从当事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中确定一个国籍为当事人的国籍。‎ ‎(2)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 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方法主要有:以当事人住所所在地国家的国籍为其国籍。如无住所或住所不能确定,则以居所所在地国家的国籍为其国籍;由法院来确定当事人的国籍;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国籍为当事人的国籍。‎ 简述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2010年1月试题]‎ 答:对于自然人国籍的积极冲突,各国在立法和实践中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办法解决:‎ ‎(1)一个人同时既具有内国国籍,又具有外国国籍时,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是按照“内国国籍优先的原则”,以内国法为当事人的本国法。‎ ‎(2)当事人的双重或多重国籍均为外国国籍时,如何确定其本国法,各国的实践不一致,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做法:第一,最后取得的国籍优先。第二,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所所在地国国籍优先。第三,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国籍优先,即适用当事人“实际国籍”所属国法为其本国法,这是当今较有影响的一种理论,为许多学者所赞同。‎ 简述合同中仲裁条款独立有效性原则。[2009年7月试题]‎ 简述合同中仲裁条款独立有效性原则。[2014年1月试题]‎ 简述合同中仲裁条款独立有效性原则。[2017年1月试题]‎ 答:合同中仲裁条款独立有效性原则是指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其有效性不受合同有效性的影响。即使合同无效或合同终止,仲裁条款仍然有效。‎ 仲裁条款独立有效性学说的理论根据是:‎ ‎(1)合同规定当事人双方实体方面的权利义务,仲裁条款规定当事人实体方面的权利义务得不到实现时的法律救济措施。合同得到全部履行,仲裁条款无须履行,合同未履行,则需履行仲裁条款,二者彼此独立。‎ ‎(2)仲裁条款有独立于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有效性取决于合同形式要件和合同实质要件是否符合合同准据法的规定,仲裁条款的有效性取决于仲裁机构所在地国家法律或仲裁规则对仲裁条款形式、内容的规定。判断二者有效性的法律根据不同。‎ ‎(3)仲裁条款独立于合同中的其他条款。合同中的任何其他条款均可与仲裁条款分开,合同中的其他条款是否有效,不影响仲裁条款对当事人的拘束力。‎ 简述美国的“合同要素分析”法。[2016年7月试题]‎ 答:美国的“合同要素分析”是美国法院的法官通过对合同各种因素进行“量”与“质”的综合分析,从而确定准据法的一种判定最密切联系因素的方法。‎ ‎(1)“量”的分析。法官将与合同有关的全部连接因素列举出来,然后将连接因素在数量上最集中的那个国家或地区确定为最强联系地。但这种“量”的分析绝不等于简单的数字计算,而是深层次的与“质”的分析相结合的综合性分析。‎ ‎(2)“质”的分析。法官在选择法律时,应当根据各种联结因素的相对重要程度,来确定在特定问题上与案件有最强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加以适用。即不只是计算各有关国家所拥有的连接点的多少,而是必须对连接点的质量及重要性进行分析。质的分析方法比较抽象,其难点在于如何确定各种联系的相对重要程度。‎ ‎《冲突法重述(第二次)》开列了法院在进行法律选择时应当考虑的七个因素,如法院地的相关政策、对正当期望的保护、结果的确定性、可预见性和一致性等。这些因素就是确定联系质量应考虑的标准。‎ 按照上述开列的七个因素,并不能使法院当然作出恰当的法律选择,为此,美国(冲突法重述(第二次)》提出了专门适用于合同领域的连接点,包括合同缔结地、合同谈判地、合同履行地、合同标的物所在地以及当事人的住所、居所、国籍、合同成立地及营业地等。‎ 美国在司法实践中,正是依照《重述》在对案件进行“质”、“量”的综合分析基础上,选择最密切联系国家(地方)的法律作合同的准据法。‎ 简述涉外婚姻的实质要件及我国关于涉外结婚、离婚法律适用的规定。[2009年1月试题]‎ 简述涉外婚姻的实质要件及我国关于涉外结婚、离婚法律适用的规定。[2010年7月试题]‎ 简述涉外婚姻的实质要件及我国关于涉外结婚、离婚法律适用的规定。[2015年1月试题]‎ 简述涉外婚姻的实质要件及我国关于涉外结婚、离婚法律适用的规定。[2018年1月试题]‎ 答:涉外婚姻的实质要件是指结婚必须具备的条件和结婚必须排除的条件。这些条件包括:(1)婚龄;(2)当事人双方自愿;(3)当事人之间没有血缘关系或近亲关系;(4)当事人双方与他人之间没有婚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1条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第22条规定,“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 简述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在国际民事诉讼中的意义。[2008年1月试题]‎ 简述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在国际民事诉讼中的意义。[2010年1月试题]‎ 简述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在国际民事诉讼中的意义。[2011年7月试题]‎ 简述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在国际民事诉讼中的意义。[2012年7月试题]‎ 简述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在国际民事诉讼中的意义。[2013年7月试题]‎ 答:(1)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是国家司法管辖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主权的体现。每一主权国家均有属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 ‎(2)管辖权的确定是内国法院受理涉外民事案件的前提条件。‎ ‎(3)管辖权的确定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审理结果。‎ ‎(4)正确确定管辖权,有利于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简述涉外民事关系的特征。[2008年1月试题]‎ 简述涉外民事关系的特征。[2008年7月试题]‎ 简述涉外民事关系的特征。[2011年7月试题]‎ 简述涉外民事关系的特征。[2012年1月试题]‎ 简述涉外民事关系的特征。[2012年7月试题]‎ 简述涉外民事关系的特征。[2013年7月试题]‎ 答:涉外民事关系具有以下三个法律特征:‎ ‎(1)涉外性,涉外民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这种涉外因素可以表现为法律关系主题的一方是外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国家、法律关系的客体位于国外、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发生在国外。‎ ‎(2)广泛性,广泛性指涉外民事关系既包括婚姻家庭关系、财产继承关系、侵权关系等一般意义上民事关系,又包括各种商事合同关系,概言之,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具有涉外因素的财产关系以及与财产相联系的人身关系均属涉外民事关系的范畴。‎ ‎(3)国际性,涉外民事关系是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在形式上通常表现为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实质上体现着国家之间的关系。涉外民事关系要服从国家的对外政策,要受国际关系的制约。‎ 简述我国法律关于涉外结婚的法律适用的规定。[2018年7月试题]‎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1条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第22条规定:“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 简述我国关于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的规定。[2016年1月试题]‎ 简述我国关于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的规定。[2019年7月试题]‎ 答:除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定外,我国与外国签订的司法协助条约也就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作了规定,这些条件是:‎ ‎(1)依被请求国法律,裁决是由无管辖权的法院作出的;‎ ‎(2)依请求国法律,裁决尚未生效,不能执行;‎ ‎(3)败诉一方当事人未经合法传唤因而没有出庭参加诉讼,或当事人在缺乏诉讼行为能力时被剥夺了应有的代理或答辩的可能性;‎ ‎(4)被请求国法院对于同一当事人之间就同一诉讼标的案件已作出了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 ‎(5)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有损被请求国国家主权、安全或公共秩序。‎ 简述我国国际私法学界对公共秩序保留的态度。[2009年7月试题]‎ 答:公共秩序保留是世界各国普遍承认与采用的国际私法制度,其作用在于排除或限制外国法的适用,以维护法院地国的根本利益。‎ 公共秩序保留是一个富于弹性的条款,何为公共秩序,由各国根据其不同时期的政策和利益来解释,在什么场合下适用,由法院根据本国利益和具体案情来决定。‎ 公共秩序保留不能滥用,而应慎重适用,否则,会影响涉外民事关系的稳定,会危害甚至否定国际私法。‎ 简述我国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制度。[2008年7月试题]‎ 简述我国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制度。[2009年1月试题]‎ 简述我国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制度。[2010年7月试题]‎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涉外法定继承作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6条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进行了完善。该法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上述法律规定表明我国在涉外法定继承方面采用区别制。‎ 简述先决问题的法律地位。[2010年1月试题]‎ 简述先决问题的法律地位。[2018年7月试题]‎ 答:先决问题有独立于主要问题的法律地位,与主要问题之间不是一种从属关系,而是一种并列关系。其理由是:‎ ‎(1)先决问题是一个独立的涉外民事关系,具有独立的诉因,当事人可以就先决问题独立的向法院起诉。‎ ‎(2)先决问题具有独立适用的冲突规范,有独立适用的准据法,法院可以独立的就先决问题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判决。‎ ‎(3)从时间上看,先决问题是先于主要问题产生的,从法律后果看,先决问题制约着主要问题的解决。先决问题中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不确定,主要问题中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也不能确定。‎ ‎(4)主张先决问题从属于主要问题的学者的主要论据是先决问题是因主要问题的提起而出现的。应该说,先决问题是因主要问题的提起而出现,但先决问题并不是因为主要问题的产生而存在,不能以先决问题是因主要问题的提起而出现就认定先决问题必然从属于主要问题。‎ 简述准据法的法律特征。[2014年7月试题]‎ 简述准据法的法律特征。[2017年6月试题]‎ 答:准据法具有以下两个法律特征:‎ ‎(1)准据法必须是经过冲突规范援引才能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未经冲突规范的援引就能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不能称之为准据法。准据法是经过冲突规范援引的实体法,它可以是国内实体法,包括本国实体法和外国实体法,也可以是统一实体法,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2)准据法是能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一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某一外国法律。如果法院没有适用该国的实体法而是适用了该国的冲突法,则被适用了的法律就不能被看作是准据法。‎ 简述最密切联系的原则。[2011年1月试题]‎ 简述最密切联系的原则。[2013年1月试题]‎ 答:最密切联系联系的原则是指某一涉外民事关系,在当事人没有选择应适用的法律或选择无效的情况下,法院在与该法律关系有联系的国家中,选择一个与该法律关系本质上有重大联系,利害关系最为密切的国家的法律予以适用。‎ 最密切联系的原则是一种法律选择方法,它改变了传统冲突规范中连接因素的单一性,使与案件有关的各种因素都得以考虑,增加了法律适用的科学性。‎ 最密切联系的原则的核心是通过对合同以及与合同有关要素进行综合分析来寻找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最密切联系的原则赋予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这一方面给法官灵活地选择法律创造了条件,同时也为法官滥用司法权力提供了机会。‎ 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法律特征。[2016年1月试题]‎ 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法律特征。[2019年7月试题]‎ 答:(1)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既包括不同社会制度之间的法律冲突,也包括相同社会制度之间的法律冲突。‎ ‎(2)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表现为三大法系之间的法律冲突。大陆属中华法系,香港属英美法系,澳门、台湾属大陆法系。‎ ‎(3)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还表现为XX政府缔结或加入的国际条约的效力范围问题。‎ ‎(4)我国的区际法律所体现的各法域的权利使单一制的中国带有某些复合制的特征。‎ ‎(5)我国区际法律冲突是世界上最复杂的区际法律冲突,待大陆与台湾统一后,我国将形成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的局面。‎ 五、论述题题库 从国际私法的角度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2020年1月试题]‎ 答:第一,公约于1980年的维也纳外交会议上通过,定名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于1988年1月1日生效。公约除序言和结尾外,正文分四个部分:适用范围、合同订立、货物买卖、最后条款,共101条。‎ 第二,公约的适用范围。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以当事人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作为判断货物买卖合同是否具有国际性的标准,当事人国籍不予考虑。公约第2条规定不适用于下列六种货物买卖关系:(1)供私人和家庭使用的买卖合同;(2)以拍卖方式进行的买卖;(3)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进行的买卖;④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买卖;⑤船舶或飞机的买卖;⑥电力的买卖。‎ 第三,公约的适用根据。公约在以下三种情况下适用:‎ ‎①公约适用双方营业地分别处于两个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但这种适用不具有强制性。如果缔约国当事人在合同中未对法律适用作选择,则公约当然适用于他们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但是对国际惯例的选择,不构成对公约的排除适用。②非缔约国当事人可以通过意思自治选择适用公约,但这种选择必须是明示的。③当事人双方或一方营业所所在地国不是缔约国,如果国际私法规范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时,公约可以适用于他们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第四,我国的保留声明。我国在1986年12月11日提交核准书时,对《公约》提出了两项重要保留:①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书面形式的保留。②我国对依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公约》的规定提出了保留。‎ 论“直接适用的法”的特征。[2019年1月试题]‎ 答:“直接适用的法”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第一,“直接适用的法”被适用的原因是因为这些法律规范是涉及一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等重大利益的强制性规范,其立法的目的在于维护这些重大利益,因此,要求排他地予以适用,这些法律本质上具有必须或直接适用性。这是“直接适用的法”的本质特征。‎ 第二,“直接适用的法”本身的内容能够为纠纷的解决提供依据,对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的规定,法院可以据此作出裁决。它所支配的是某个特定的重要问题即具有决定性意义的问题,而不是某一法律部门或领域。‎ 第三,从适用方法上看,它不通过法院地传统法律适用规范的指引,而是由于其本质要求直接适用于涉外民商事关系。‎ 第四,法院所适用的既可以是内国“直接适用的法”也可以是外国的“直接适用的法”。‎ 第五,这些“直接适用的法”不是一个确切的和完整的法律体系,而只是一些个别具体的法律规范,通常散见在一国国内民商事私法中,甚或某些与涉外民商事关系有关的具有社会法性质的规范中。此类规范的内容和范围是不明确的,各国根据本国具体情况予以确定。‎ 论“直接适用的法”及其特征。[2015年7月试题]‎ 论“直接适用的法”及其特征。[2017年1月试题]‎ 答:“直接适用的法”是指由于其自身所体现的立法目的和政策决定必须直接适用于某种涉外民商事关系的强制性法律规范。‎ ‎“直接适用的法”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第一,“直接适用的法”被适用的原因是因为这些法律规范是涉及一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等重大利益的强制性规范,其立法的目的在于维护这些重大利益,因此,要求排他地予以适用,这些法律本质上具有必须或直接适用性。这是“直接适用的法”的本质特征。‎ 第二,“直接适用的法”本身的内容能够为纠纷的解决提供依据,对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的规定,法院可以据此作出裁决。它所支配的是某个特定的重要问题即具有决定性意义的问题,而不是某一法律部门或领域。‎ 第三,从适用方法上看,它不通过法院地传统法律适用规范的指引,而是由于其本质要求直接适用于涉外民商事关系。‎ 第四,法院所适用的既可以是内国“直接适用的法”也可以是外国的“直接适用的法”。‎ 第五,这些“直接适用的法”不是一个确切的和完整的法律体系,而只是一些个别具体的法律规范,通常散见在一国国内民商事私法中,甚或某些与涉外民商事关系有关的具有社会法性质的规范中。此类规范的内容和范围是不明确的,各国根据本国具体情况予以确定。‎ 论《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2016年7月试题]‎ 答:《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于 ‎1884‎ 年7月7生效。后来,英国、美国、日本、丹麦等国家先后加人了该公约。我国于 ‎1985‎ 年3月19日加人该公约。《巴黎公约》以其历史久、成员多、影响大而成为保护工业产权的最主要的国际公约。‎ ‎《巴黎公约》自缔结以来,先后经过6次修订,产生了6个文本,目前,绝大多数成员国执行的是斯德哥尔摩文本。‎ ‎《巴黎公约》并没有给缔约国提供一套统一适用的专利法和商标法,它仅仅为缔约国规定了相互保护工业产权的几项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是:‎ ‎(1)国民待遇原则。‎ ‎(2)优先权原则。‎ ‎(3)强制许可原则。‎ ‎(4)独立性原则。‎ 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2016年1月试题]‎ 答:第一,公约于1980年的维也纳外交会议上通过,定名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于1988年1月1日生效。公约除序言和结尾外,正文分四个部分:适用范围、合同订立、货物买卖、最后条款,共101条。‎ 第二,公约的适用范围。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以当事人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作为判断货物买卖合同是否具有国际性的标准,当事人国籍不予考虑。公约第2条规定不适用于下列六种货物买卖关系:(1)供私人和家庭使用的买卖合同;(2)以拍卖方式进行的买卖;(3)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进行的买卖;④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买卖;⑤船舶或飞机的买卖;⑥电力的买卖。‎ 第三,公约的适用根据。公约在以下三种情况下适用:‎ ‎①公约适用双方营业地分别处于两个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但这种适用不具有强制性。如果缔约国当事人在合同中未对法律适用作选择,则公约当然适用于他们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但是对国际惯例的选择,不构成对公约的排除适用。②非缔约国当事人可以通过意思自治选择适用公约,但这种选择必须是明示的。③当事人双方或一方营业所所在地国不是缔约国,如果国际私法规范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时,公约可以适用于他们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第四,我国的保留声明。我国在1986年12月11日提交核准书时,对《公约》提出了两项重要保留:①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书面形式的保留。②我国对依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公约》的规定提出了保留。‎ 论当代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原则。[2014年7月试题]‎ 答:传统的侵权行为地法规则常常导致不公正的结果,因此传统的侵权行为地法规则越来越受到学者的批评。当代学者提出了一些新的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第一,侵权行为自体法。侵权行为自体法是英国学者莫里斯1951年根据“合同自体法”的概念提出的。侵权行为自体法指出,依最密切联系原则去确定侵权行为准据法。侵权行为自体法这一新理论的运用,把单一的冲突规范形式发展成了多重的冲突规范形式,使传统封闭的规范演变成为开放型的规范,适应了当今采用多元化冲突规范的发展趋势,并且在立法上得到了相应的肯定。侵权行为自体法虽然得到了世界各国的普遍承认,但是就其本身而言,存在着一个难以克服的缺陷,即可选择法律的不确定性。‎ 第二,有限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为法国学者杜摩兰于16世纪提出,他主张契约关系应当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那一个法律。现在一些国家的国际私法立法将这一原则引入了侵权领域。尽管赋予当事人的只是有限的意思自治,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也只能是法院地法,但无论对于国际私法理论还是司法实践,这都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突破,给侵权行为法律适用领域注入了新的活力。‎ 第三,当事人的共同属人法原则。所谓当事人共同属人法原则是指,如果侵权行为当事人中的加害人,和受害人具有共同国籍、或者他们的住所地、居所地位于同一个国家,侵权行为应适用当事人的共同本国法、共同住所地法或共同居所地法。当事人共同属人法原则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保护了受害人的利益,但我们应注意对这一原则的运用绝不能僵化。‎ 论确定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原则。[2008年7月试题]‎ 论确定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原则。[2009年1月试题]‎ 论确定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原则。[2015年1月试题]‎ 论确定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原则。[2018年1月试题]‎ 答: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是指一国依国际条约和国内立法的规定所确定的受理涉外 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和对特定涉外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的资格。世界各国在确定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时,主要采取以下原则:‎ 第一,属人管辖原则。属人管辖原则是指以当事人国籍为标志确定管辖权。涉外民事案件的当事人,不论是原告还是被告,也不管居住何处,当事人国籍国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采取属人管辖原则的国家主要是以法国为代表的拉丁法系国家。各国对与人身有关的案件,特别是离婚、监护、亲子、继承等案件,原则上承认当事人本国法院享有管辖权。‎ 第二,属地管辖原则。属地管辖原则是指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以地域为联系因素,由该地域所属国法院行使管辖权。属地管辖原则可具体分为:以住所、居所、临时所在地为联系因素确定管辖权;以物之所在地为联系因素确定管辖权;以诉讼原因发生地为联系因素确定管辖权。‎ 第三,协议管辖原则。协议管辖原则是指双方当事人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把他们之间的争议交由某一国法院审理。协议管辖可分为明示协议管辖和默示协议管辖。明示协议管辖指当事人达成书面协议,将争议交由某国法院审理。默示协议管辖指当事人之间未达成书面协议,一方当事人在某国法院提起诉讼,另一方当事人参加诉讼并进行答辩,从而构成对法院管辖权的确认。‎ 第四,平行管辖原则。平行管辖原则是指一个涉外民事案件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国法院起诉,由该国法院行使管辖权。‎ 第五,专属管辖原则。专属管辖原则是指为维护本国公共秩序,保护本国当事人利益,一国主张某类案件只能由本国法院管辖,排除他国法院的管辖权。‎ 论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2012年1月试题]‎ 答:法则区别说在国际私法领域居于统治地位的局面直到19世纪才被打破。19世纪,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提出法律关系本座说,把国际私法推进到一个新阶段。‎ ‎1849年萨维尼在他发表的《现代罗马法体系(第8卷)》一书中全面地阐述了他的国际私法理论。‎ 该理论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为了便于国际交往和减少其法律上的障碍,必须承认内外国人法律地位的平等和内外国法律的平等。‎ 第二,他极力反对从法律规则自身的性质出发来决定法律是否可适用于各种特定的涉外民事关系,而主张从法律关系本身的性质来探讨其应适用的法律。‎ 第三,每一种法律关系在逻辑上和性质上必然与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度相联系,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即一个他在性质上必须归属的法域。法院进行法律选择时,应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而该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该法律关系所应适用的法律。‎ 第四,萨维尼还分别就身份、物权、债权、继承、家庭等法律关系讨论了它们的“本座”或“本座法”之所在。‎ 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在国际私法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萨维尼一改统治了几百年的通过法律性质选择法律的方法,代之以通过法律关系性质选择法律的方法,这在方法论上是一个历史性的突破。他创造性提出了解决法律选择中的连接点,为国际私法的规范化和更具操作性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萨维尼的理论对国际私法的发展具有极其深远的影响。但是,应该看到,萨维尼的方法是唯心主义的。‎ 论述传统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原则。[2018年7月试题]‎ 答:各传统国际私法解决侵权行为的准据法,主要有以下三种理论和实践:‎ 第一,侵权行为地法说。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是冲突法中最早确立的一个原则。这一学说在过去几乎为各国普遍采用。尽管各国普遍赞同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这一原则,但在具体应用中判定侵权行为地在何处,则有较大分歧。各国的立法与实践,大体上形成了三种不同的观点:一是主张以加害行为地为侵权行为地;二是主张以损害发生地为侵权行为地;三是主张凡与侵权事实发生有关的地方,包括行为发生地或损害发生地均可作为侵权行为地,可允许受害人自由选择任一地为侵权行为地。‎ 第二,法院地法说。持这一观点的代表人物是德国学者魏希特尔和萨维尼,前者认为侵权行为类似于犯罪一样,依据刑事法律的属地原则只能适用法院地法,而不能适用外国的法律。萨维尼从另一角度论证了侵权行为应适用法院地法。其理由是侵权行为责任与法院地的公共秩序密切相关,一般情况下,建立在一国公共秩序基础上的强行法,具有绝对排除外国法适用的效力,而侵权法属于强行法,因此,法院只能适用法院地法。‎ 第三,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与法院地法。侵权行为之债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是指一项行为必须依法院地法和侵权行为地法都构成侵权行为,才能在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产生债的关系。著名的国际私法学者沃尔夫就主张:侵权行为与侵权行为地和法院地的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都有关系,所以,侵权行为之债要同时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 论述最密切联系原则。[2017年6月试题]‎ 答: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应用于合同、侵权等领域的一种法律适用原则,其含义是指,某涉外民事关系,在当事人没有选择应适用的法律或选择无效的情况下,法院在与该法律关系有联系的国家中,选择一个与该法律关系本质上有重大联系,利害关系最为密切的国家的法律予以适用。‎ 它完全抛弃了传统客观论的机械作法,其客观标志不是一个,而是两个或多个,在诸多的客观标志(连接因素)中,由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在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找出一个“重心”,即与该合同交易有最密切联系的客观标志,然后根据该标志的指引,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最密切联系原则具有以下带有普遍性的特征:‎ 第一,它是一种新的法律选择方法。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根据具体案件的特定事实去灵活寻找所应适用的准据法,从而改变了传统冲突法中连接因素的单一性,使与案件有关联的各种因素都得以考虑,从而加强了案件处理的科学性。‎ 第二,它的核心是通过对合同以及与合同有关的各要素进行综合分析来寻找与合同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其方法十分灵活。在具体运用中,主要采取两种方式:一是允许根据涉外合同所涉及的不同性质的问题,就合同的不同方面,分别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二是对与案件相关联的各种有关事实和因素进行综合考察。‎ 第三,它给予了法官以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最密切联系原则主张由法官根据具体情况自由裁量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予以适用,加之该原则没有确切、限定的内容,这就给法官自由载量提供了极大的空同。法宫据此可排除适用会给合同关系带来不利的法律,选择更有利的法律,实现法律选择的公正与灵活。但也可能被法官滥用而破坏它的正确性。‎ 论我国关于侵权行为损害赔偿法律适用的规定。[2009年7月试题]‎ 答:我国现行有效的有关涉外侵权法律适用的规定主要包含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我国关于侵权行为损害赔偿法律适用的规定与世界大多数国家的规定基本一致,其内容主要有:‎ ‎《民法通则》第146条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回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侵权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关于侵权行为地法律的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l87条作了解释:侵权行为地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如果两者不一致,由人民法院选择适用。‎ 论系属公式。[2010年1月试题]‎ 答:系属公式是指把常用的双边冲突规范的系属固定化,使其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原则。‎ 常用的系属公式有以下几种:‎ 第一,属人法。(1)属人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居所为连接点的系属公式,主要用于解决与人的身份、能力、婚姻家庭、亲属、财产继承有关的法律冲突。(2)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在属人法的确定上采用不同的原则。大陆法系国家采用本国法原则,即以当事人的国籍作为属人法的连接点。英美法系国家采用住所地法原则,即以当事人的住所地作为属人法的连接点。(3)为了协调属人法本国法原则和住所地法原则的对立,国际社会在制定国际条约时及一些国家在本国的国内立法中,已把当事人的惯常居所地作为属人法的连接点。采用本国法为属人法的国家近年来也发生了一些变化,开始采用住所地法或兼采住所地法为属人法。‎ 第二,物之所在地法。物之所在地法是指作为涉外民事关系客体的物在时间上和空间上所位于的那个国家的法律,主要用来解决物的所有权关系及物的所有权与其他物权关系方面的法律冲突。物权冲突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已成为公认的物权法则,这一法则起源于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这一规则,现已广泛适用于解决动产物权法律冲突。‎ 第三,行为地法。行为地法是指涉外民事行为发生地的法律。行为地法源于“场所支配行为”这一古老的习惯法原则,初始用于确定行为方式的有效性,以后发展用来解决行为内容方面的法律冲突。‎ 第四,法院地法。法院地法是指受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主要用于解决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在有些情况下也用来解决实体法方面的法律冲突。‎ 第五,旗国法。旗国法是指悬挂在船舶上或涂印在飞行器上的特定旗帜所属国的法律,主要用于解决船舶或飞行器发生法律纠纷时的法律冲突问题。‎ 第六,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是指当事人按双方意愿自主选择的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当事人这种对法律的选择又称为“意思自治”,主要用于解决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 第七,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是指与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方的法律。最密切联系的法律的起源可以追溯到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但这一法律适用原则的真正确立是在20世纪70年代。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作为一个法律适用的指导原则,主要适用于合同领域,在涉外侵权、婚姻家庭等领域一些国家也适用这一原则。‎ 论意大利法则区别说。[2008年1月试题]‎ 论意大利法则区别说。[2011年1月试题]‎ 论意大利法则区别说。[2011年7月试题]‎ 论意大利法则区别说。[2012年7月试题]‎ 论意大利法则区别说。[2013年1月试题]‎ 论意大利法则区别说。[2013年7月试题]‎ 答:11世纪以后,意大利不同地区之间的人员交流频繁,法律冲突现象便开始发生。这时的法律冲突表现为罗马法与城邦法、城邦法与城邦法之间的冲突。冲突如发生罗马法在与城邦的法则之间,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罗马法原则,可适用城邦的法则,但是冲突发生在不同城邦的法则之间,就没有解决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则。法律冲突对各城邦之间的商业贸易是十分不利的,因而需要找出解决法律冲突的规则,这就是意大利法则区别说产生的时代背景。‎ 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是巴托鲁斯。14世纪,巴托鲁斯在意大利和法国的一些法学家一些早期的法则区别理论或冲突原则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理论。‎ 巴托鲁斯抓住了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域外效力这个法律冲突的根本点,并且把解决法律冲突的问题分为两个相互联系的方面来进行探讨:即城邦法则能否适用于城邦内的一切人和城邦法则能否适用于城邦以外的城邦居民。巴托鲁斯解决这两个问题的方法仍然是完全借助他的先行者们把法则区分为物法、人法的学说,在他看来,所有法律无非有两大类,即人法和物法。物法,必须且只能在制定者管辖领域内适用;人法(只要不是那种“令人厌恶”的法则),则是可以随人之所至而适用于域外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并无这种纯粹的物法法则和纯粹的人法法则,他便只得求助于法则词语结构的不同来进行这种区分。‎ 巴托鲁斯方法虽悖谬可笑,巴托鲁斯的理论与方法也未完全摆脱注释学派的影响,但他已经把新兴资产阶级的文艺复兴运动所鼓吹的人文主义带人了国际私法领域。这主要表现在他在过去封建主义法律适用上的绝对属地主义基础上,提出了一条法律适用上的属入主义,揭示了外国人法与本国物法之间的联系,阐示了法的域内效力与域外效力问题,提出了解决法律冲突的方法,从真正意义上创立了国际私法。‎ 论意思自治原则。[2014年1月试题]‎ 答:第一,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在合同法律关系方面,当事人既然可以依据“契约自由”原则按照自己的意志创设某种权利义务关系,那么,他们当然有权自行决定合同应适用的法律;‎ 第二,意思自治原则由法国法学家杜摩兰于16世纪创立。杜摩兰在其所著的《巴黎习惯法评述》一书中作了详尽的阐述。这一原则被世界各国普遍接受,成为确定合同准据法的首要原则。‎ 第三,意思自治原则,从意思自治的范围来讲,有无限意思自治原则和有限意思自治原则之分。‎ 无限意思自治原则主张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权利是绝对的,不受任何限制,当事人可以选择任何一国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事实上,绝对的权利和自由是不存在的,主张无限意思自治原则的国家也认为当事人选择合同准据法时,必须满足两个条件:(1)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意思必须合法,不能排除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有关的强制性法律规范的适用。(2)当事人选择合同的准据法必须是善意的,有合法的目的。凡以胁迫、欺诈、恶意同谋等方式选择准据法,凡故意规避强行性或禁止性法律规范选择准据法,均属无效选择。‎ 有限意思自治原则主张当事人选择的准据法必须与合同有内在的联系,当事人不得选择与合同没有实际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作准据法。‎ 第四,当事人选择合同的准据法必须以一定的方式表现出来,表现选择法律意图的方式有两种:明示的意思自治和默示的意思自治。‎ 明示的意思自治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缔结合同之前或在争议产生之后,以文字或言词明确作出选择合同准据法的意思表示。默示的意思自治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应适用的准据法的情况下,通过缔约行为或其他一些因素来推定当事人已默示同意合同受某一特定国家的法律支配。‎ 论最密切联系原则。[2019年7月试题]‎ 答: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应用于合同、侵权等领域的一种法律适用原则,其含义是指,某一涉外民事关系,在当事人没有选择应适用的法律或选择无效的情况下,法院在与该法律关系有联系的国家中,选择一个与该法律关系本质上有重大联系,利害关系最为密切韵国家的法律予以适用。‎ 它完全抛弃了传统客观论的机械作法,其客观标志不是一个,而是两个或多个,在诸多的客观标志(连接因素)中,由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在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找出一个“重心”,即与该合同交易有最密切联系的客观标志,然后根据该标志的指引,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最密切联系原则具有以下带有普遍性的特征:‎ 第一,它是一种新的法律选择方法。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根据具体案件的特定事实去灵活寻找所应适用的准据法,从而改变了传统冲突法中连接因素的单一性,使与案件有关联的各种因素都得以考虑,从而加强了案件处理的科学性。‎ 第二,它的核心是通过对合同以及与合同有关的各要素进行综合分析来寻找与合同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其方法十分灵活。在具体运用中,主要采取两种方式:一是允许根据涉外合同所涉及的不同性质的问题,就合同的不同方面,分别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二是对与案件相关联的各种有关事实和因素进行综合考察。‎ 第三,它给予了法官以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最密切联系原则主张由法官根据具体情况自由裁量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予以适用,加之该原则没有确切、限定的内容,这就给法官自由裁量提供了极大的空间。法官据此可排除适用会给合同关系带来不利的法律,选择更有利的法律,实现法律选择的公正与灵活。但也可能被法官滥用而破坏它的正确性。‎ 试论确定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原则。[2010年7月试题]‎ 答: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是指一国依国际条约和国内立法的规定所确定的受理涉外 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和对特定涉外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的资格。世界各国在确定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时,主要采取以下原则:‎ 第一,属人管辖原则。属人管辖原则是指以当事人国籍为标志确定管辖权。涉外民事案件的当事人,不论是原告还是被告,也不管居住何处,当事人国籍国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采取属人管辖原则的国家主要是以法国为代表的拉丁法系国家。各国对与人身有关的案件,特别是离婚、监护、亲子、继承等案件,原则上承认当事人本国法院享有管辖权。‎ 第二,属地管辖原则。属地管辖原则是指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以地域为联系因素,由该地域所属国法院行使管辖权。属地管辖原则可具体分为:以住所、居所、临时所在地为联系因素确定管辖权;以物之所在地为联系因素确定管辖权;以诉讼原因发生地为联系因素确定管辖权。‎ 第三,协议管辖原则。协议管辖原则是指双方当事人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把他们之间的争议交由某一国法院审理。协议管辖可分为明示协议管辖和默示协议管辖。明示协议管辖指当事人达成书面协议,将争议交由某国法院审理。默示协议管辖指当事人之间未达成书面协议,一方当事人在某国法院提起诉讼,另一方当事人参加诉讼并进行答辩,从而构成对法院管辖权的确认。‎ 第四,平行管辖原则。平行管辖原则是指一个涉外民事案件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国法院起诉,由该国法院行使管辖权。‎ 第五,专属管辖原则。专属管辖原则是指为维护本国公共秩序,保护本国当事人利益,一国主张某类案件只能由本国法院管辖,排除他国法院的管辖权。‎ 六、案例题题库 ‎[案例]1995年,中国籍公民赵耿虎与日本籍公民佐佐木智子在中国结婚,婚后在中国生有一子,取名赵小虎。1998年,佐佐木智子独自回日本居住。2000年,赵耿虎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感情淡漠为由,在中国法院提请离婚诉讼。佐佐木智子同意离婚。在子女监护权和抚养权问题上,双方产生争议。佐佐木智子要求将赵小虎带回日本,由她抚养,赵耿虎要求将赵小虎留在中国,由他抚养。[2011年1月试题]‎ ‎[案例]1995年,中国籍公民赵耿虎与日本籍公民佐佐木智子在中国结婚,婚后在中国生有一子,取名赵小虎。1998年,佐佐木智子独自回日本居住。2000年,赵耿虎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感情淡漠为由,在中国法院提请离婚诉讼。佐佐木智子同意离婚。在子女监护权和抚养权问题上,双方产生争议。佐佐木智子要求将赵小虎带回日本,由她抚养,赵耿虎要求将赵小虎留在中国,由他抚养。[2012年1月试题]‎ ‎[案例]1995年,中国籍公民赵耿虎与日本籍公民佐佐木智子在中国结婚,婚后在中国生有一子,取名赵小虎。1998年,佐佐木智子独自回日本居住。2000年,赵耿虎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感情淡漠为由,在中国法院提请离婚诉讼。佐佐木智子同意离婚。在子女监护权和抚养权问题上,双方产生争议。佐佐木智子要求将赵小虎带回日本,由她抚养,赵耿虎要求将赵小虎留在中国,由他抚养。[2013年1月试题]‎ 问:本案应适用何国法作准据法?‎ 答:对监护权的法律适用,我国法律未作明确规定,但各国多主张适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或法院地法。赵小虎在中国出生,其父是中国公民,赵小虎具有中国国籍。本案在中国提起诉讼,法院地法是中国法,所以,监护权的归属应适用中国法。‎ 对抚养权的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8条规定:“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赵小虎在中国出生,具有中国国籍,其父是中国公民,具有中国国籍,赵小虎出生后,一直在中国生活,这表明赵小虎与中国有最密切联系,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 ‎[案例]2008年,中国籍公民俞某与日本籍公民山口在中国结婚,婚后在中国生有一子。2009年,山口独自回日本居住。2011年,俞某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感情淡漠为由,在中国法院提请离婚诉讼。山口同意离婚。在子女监护权和抚养权问题上,双方产生争议。山口要求将儿子带回日本,由她抚养,俞某要求将儿子留在中国,由他抚养。[2014年1月试题]‎ ‎[案例]2008年,中国籍公民俞某与日本籍公民山口在中国结婚,婚后在中国生有一子。2009年,山口独自回日本居住。2011年,俞某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感情淡漠为由,在中国法院提请离婚诉讼。山口同意离婚。在子女监护权和抚养权问题上,双方产生争议。山口要求将儿子带回日本,由她抚养,俞某要求将儿子留在中国,由他抚养。[2017年1月试题]‎ ‎[案例]2008年,中国籍公民俞某与日本籍公民山口在中国结婚,婚后在中国生有一子。2009年,山口独自回日本居住。2011年,俞某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感情淡漠为由,在中国法院提请离婚诉讼。山口同意离婚。在子女监护权和抚养权问题上,双方产生争议。山口要求将儿子带回日本,由她抚养,俞某要求将儿子留在中国,由他抚养。[2020年1月试题]‎ 问: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 ‎29‎ 条规定:“扶养,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该法第 ‎30‎ 条规定,“监护,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由此可见,本案中,中国法律和日本法律都可以适用,关键在于确定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结合本案的具体案情,因为被扶养人一直生活在中国,其经常居住地和其监护人的主要财产所在地都在中国,因此,与中国具有最为密切的联系,中国法更有利于保护其权益,故本案应适用中国法。‎ ‎[案例]澳大利亚公民方某于2011年8月底来中国广东观光旅游,在此期间与原告中国公民柳某相识并建立了恋爱关系。方某在广东观光两、三天后便返回了澳大利亚。2011年10月17日,方某再次来到广东,与柳某相处一个星期后,便于同月25日在广州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双方婚前相处的时间短,彼此了解不够,且婚后柳某拒绝与方某同居,双方无法建立起夫妻感情,双方互相埋怨。2012年8月2日,柳某以双方婚前了解不够,感情基础差,婚后无法建立起感情,夫妻关系无法维持为理由,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方某离婚。方某在答辩中也认为双方大妻关系确难以维持,表示同意离婚,但要求将婚后所购的录像机一部归其所有。柳某对此表示同意。[2014年7月试题]‎ ‎[案例]澳大利亚公民方某于2011年8月底来中国广东观光旅游,在此期间与原告中国公民柳某相识并建立了恋爱关系。方某在广东观光两、三天后便返回了澳大利亚。2011年10月17日,方某再次来到广东,与柳某相处一个星期后,便于同月25日在广州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双方婚前相处的时间短,彼此了解不够,且婚后柳某拒绝与方某同居,双方无法建立起夫妻感情,双方互相埋怨。2012年8月2日,柳某以双方婚前了解不够,感情基础差,婚后无法建立起感情,夫妻关系无法维持为理由,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方某离婚。方某在答辩中也认为双方大妻关系确难以维持,表示同意离婚,但要求将婚后所购的录像机一部归其所有。柳某对此表示同意。[2017年6月试题]‎ 问:(1)对于本案,受理法院有无管辖权?‎ 答:中国公民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离婚之诉,属于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该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对于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2)如受理法院有管辖权,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审理?‎ 答:应适用中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6条规定,“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该法第27条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案例]德国籍人尤塔.毛雷尔根据中德学术交流计划来到中国上海某大学任教。任教期间与在该大学任教的中国籍女教师结婚。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和等因素,尤塔?毛雷尔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起诉后,尤塔?毛雷尔任教期满,准备回国。尤塔?毛雷尔向法院提出,委托同在该校任教的德国籍教师或委托德国驻上海领事馆领事代理诉讼。[2009年7月试题]‎ ‎[案例]德国籍人尤塔?毛雷尔根据中德学术交流计划来到中国上海某大学任教。任教期间与在该大学任教的中国籍女教师结婚。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和等因素,尤塔?毛雷尔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起诉后。尤塔?毛雷尔任教期满,准备回国。尤塔?毛雷尔向法院提出,委托同在该校任教的德国籍教师或委托德国驻上海领事馆领事代理诉讼。[2011年1月试题]‎ ‎[案例]德国籍人尤塔?毛雷尔根据中德学术交流计划来到中国上海某大学任教。任教期间与在该大学任教的中国籍女教师结婚。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和等因素,尤塔?毛雷尔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起诉后。尤塔?毛雷尔任教期满,准备回国。尤塔?毛雷尔向法院提出,委托同在该校任教的德国籍教师或委托德国驻上海领事馆领事代理诉讼。[2013年1月试题]‎ 问:外国公民、外国领事是否可以在中国法院担任本国公民的诉讼代理人?‎ 答:在我国,中国公民可以接受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我国对在我国的外国人实行国民待遇,允许外国人委托与之有同一国籍的外国人担任诉讼代理人。‎ 外国驻华大使馆、领事馆官员,可以接受本国公民的委托,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根据我国参加的《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当作为当事人的外国人不在我国境内、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适时到我国法院出庭时,该外国的驻华领事可以在没有委托的情况下,直接以领事名义担任其代表或安排代表在我国法院出庭。‎ ‎[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同为在香港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1996年3月,乙公司与广州市丙公司签订了合作经营广州某酒店合同。为筹措合作经营的资金,乙公司与甲公司于1996年9月在香港签订贷款协议,合同中约定,贷款协议适用香港法律和内地法律。后乙公司多次拖欠到期贷款和利息,甲公司要求乙公司还贷不成,遂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乙公司应诉,并且同意适用内地法律处理本案。[2015年1月试题]‎ ‎[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同为在香港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1996年3月,乙公司与广州市丙公司签订了合作经营广州某酒店合同。为筹措合作经营的资金,乙公司与甲公司于1996年9月在香港签订贷款协议,合同中约定,贷款协议适用香港法律和内地法律。后乙公司多次拖欠到期贷款和利息,甲公司要求乙公司还贷不成,遂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乙公司应诉,并且同意适用内地法律处理本案。[2018年1月试题]‎ 问:(1)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答:法院有本案的管辖权。由于当事人双方均为香港法人,合同签订地、履行地也为香港,当事人也无选择内地法院管辖的书面协议,本案本不属内地法院管辖。但乙公司取得的贷款投入了在广州的合作企业,甲公司向广州市的法院起诉,乙公司未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245条的规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乙公司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所在地的法院和视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2)法院处理本案能否以内地法律作为准据法?‎ 答:应适用我国法律。甲、乙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争议适用香港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处理。但在诉讼中,双方同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根据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5条“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的规定,本案的准据法为中国法。‎ ‎[案例]日本某公司于1988年5月7日向日本专利机构提出“防眼疲劳镜片”发明专利申请。之后,该公司于1988年10月3日以相同的主题内容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了发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了优先权书面声明,并于1988年12月25日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了第一次在日本提出专利申请的文件副本。[2011年7月试题]‎ ‎[案例]日本某公司于1988年5月7日向日本专利机构提出“防眼疲劳镜片”发明专利申请。之后,该公司于1988年10月3日以相同的主题内容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了发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了优先权书面声明,并于1988年12月25日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了第一次在日本提出专利申请的文件副本。[2012年7月试题]‎ ‎[案例]日本某公司于1988年5月7日向日本专利机构提出“防眼疲劳镜片”发明专利申请。之后,该公司于1988年10月3日以相同的主题内容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了发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了优先权书面声明,并于1988年12月25日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了第一次在日本提出专利申请的文件副本。[2013年7月试题]‎ 中国某大学光学研究所于1988年7月也成功地研制出一种用于减轻因荧屏所造成眼疲劳的镜片,这种镜片和日本某公司的镜片相比,无论在具体结构、技术处理,还是在技术效果上都是相同的。中国某大学光学研究所于1988年9月10日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保健镜片”的发明专利申请。‎ ‎(注:中国、日本同是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加入国》)‎ 问:中国专利局应将专利权授予给谁?为什么?‎ 答:中国专利局应将专利权授予日本某公司。‎ 中国、日本两国共同参加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因此,本案中专利权授予给谁的争议应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为依据进行断定。‎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了优先权原则,发明专利申请的优先权为12个月。我国法律规定外国人在我国申请专利,只要按我国的法律规定提交了必要的文件,就享有公约规定的优先权。‎ 中国某大学光学研究所虽然先于日本某公司在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但这种申请行为不足以对抗公约规定的优先权,所以,该项专利权应授予日本某公司。‎ ‎[案例]上海某大学教师李某,1988年辞职到日本留学。1990年完成学业,即将回国。回国前夕,李某在大坂市骑车上班途中,被疾驶的小汽车撞倒,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的妻子王某以全权代理人的身份在李某大哥的陪同下到日本料理后事。经协商,日本方面赔偿70多万元人民币。[2009年1月试题]‎ ‎[案例]上海某大学教师李某,1988年辞职到日本留学。1990年完成学业,即将回国。回国前夕,李某在大坂市骑车上班途中,被疾驶的小汽车撞倒,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的妻子王某以全权代理人的身份在李某大哥的陪同下到日本料理后事。经协商,日本方面赔偿70多万元人民币。[2010年7月试题]‎ 为遗产分配一事,王某与李某的家人发生争执,协商未果。李某的家人以王某及王某6岁的女儿为被告,诉至法院。‎ 问:本案应以何国法律为准据法?为什么?‎ 答:本案应以日本法律为准据法。‎ 李某有两处住所。一处是位于中国的法定住所,一处是位于日本的临时住所。因李某在日本已居住两年,日本的临时住所视为住所。李某死亡时的住所是在日本的住所。‎ 李某死亡前未留遗嘱,其继承属法定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9条“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的规定,日本法律应为本案的准据法。‎ ‎[案例]上海某大学教师李某,2008年辞职到美国留学。2011年完成学业,即将回国。回国前夕,李某在芝加哥上班途中,被疾驶的小汽车撞倒,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的妻子王某以全权代理人的身份在李某大哥的陪同下到美国料理后事。经协商,美国方面赔偿200多万元人民币。为遗产分配一事,王某与李某的家人发生争执,协商未果。李某的家人以王某及王某6岁的女儿为被告,诉至法院。[2016年1月试题]‎ ‎[案例]上海某大学教师李某,2008年辞职到美国留学。2011年完成学业,即将回国。回国前夕,李某在芝加哥上班途中,被疾驶的小汽车撞倒,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的妻子王某以全权代理人的身份在李某大哥的陪同下到美国料理后事。经协商,美国方面赔偿200多万美元。为遗产分配一事,王某与李某的家人发生争执,协商未果。李某的家人以王某及王某6岁的女儿为被告,诉至法院。[2019年7月试题]‎ 问:本案应以何国法律为准据法?为什么?‎ 答:本案应以美国法律为准据法。‎ 本案被继承人死亡时未留有遗嘱,故属于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1条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本案中的200万元赔偿款属于动产,故应当适用美国法律。‎ ‎[案例]王某是已取得美国国籍并在纽约有住所的华人,1996年2月回中国探亲期间病故于上海,未留遗嘱。王某在上海遗有一栋别墅和200万元人民币的存款,在纽约遗有一栋住房、两家商店及若干存款和汽车、珠宝等。王某在纽约没有亲属,其在上海的亲属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继承请求。[2011年7月试题]‎ ‎[案例]王某是已取得美国国籍并在纽约有住所的华人,1996年2月回中国探亲期间病故于上海,未留遗嘱。王某在上海遗有一栋别墅和200万元人民币的存款,在纽约遗有一栋住房、两家商店及若干存款和汽车、珠宝等。王某在纽约没有亲属,其在上海的亲属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继承请求。[2012年7月试题]‎ ‎[案例]王某是已取得美国国籍并在纽约有住所的华人,1996年2月回中国探亲期间病故于上海,未留遗嘱。王某在上海遗有一栋别墅和200万元人民币的存款,在纽约遗有一栋住房、两家商店及若干存款和汽车、珠宝等。王某在纽约没有亲属,其在上海的亲属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继承请求。[2013年7月试题]‎ ‎[案例]王某是已取得美国国籍并在纽约有住所的华人,1996年2月回中国探亲期间病故于上海,未留遗嘱。王某在上海遗有一栋别墅和200万元人民币的存款,在纽约遗有一栋住房、两家商店及若干存款和汽车、珠宝等。王某在纽约没有亲属,其在上海的亲属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继承请求。[2008年1月试题]‎ 问:法院应适用什么法律审理这一案件?说明理由。‎ 答:此案中,适用的法律包括以下几个:‎ 动产(即存款、汽车、珠宝和商店等)适用纽约州法律。不动产中,上海的别墅适用中国法律,纽约的住房适用纽约州法律。‎ 由于死者未留有遗嘱,所以本案适用法定继承。对于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案例]王钰、杨洁敏夫妻二人均为中国公民,婚后旅居阿根廷。因发生婚姻纠纷,阿根廷法律又不允许离婚,夫妻二人于1984年按阿根廷法律规定的方式达成长期分居协议,并请求中国驻阿根廷大使馆领事部予以承认和协助执行。[2007年7月试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就该案给我国驻阿根廷大使馆领事部的复函指出:我国驻外使馆办理中国公民问的有关事项应当执行我国法律,该分居协议不符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故不能承认和协助执行。该分居协议系按照阿根廷法律允许的方式达成的,故只能按照阿根廷法律规定的程序向阿根廷有关方面申请承认。如果当事人要想取得在国内离婚的效力,必须向国内原婚姻登记机关或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申办离婚手续。‎ 问:请用国际私法理论解释我国为什么不承认和协助执行王、杨二人达成的分居协议。‎ 答:王、杨二人的分居协议是按照阿根廷法律达成的,阿根廷不准离婚的法律与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承认和协助执行王、杨二人达成的分居协议有悖我国的公共秩序,所以我国不能承认王、杨二人分居协议的效力。‎ 一国法院及一国驻外使馆承认与执行的只能是一国法院的判决或仲裁机构的裁决,而不能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当事人之间的协议。‎ ‎[案例]西安某研究院方某,2008年辞职到加拿大多伦多留学。2011年完成学业,即将回国。回国前夕,方某在上学途中,被一辆卡车撞倒,经抢救无效死亡。方某的妻子郭某以全权代理人的身份在方某二姐的陪同下到多伦多料理后事。经协商,获得赔偿400万元人民币。[2018年7月试题]‎ 为遗产分配一事,郭某与方某的家人发生争执,协商未果。方某的家人以郭某及郭某3岁儿子为被告,诉至法院。‎ 问:本案应以何国法律为准据法?为什么?‎ 答:本案应以加拿大法律为准据法。‎ 本案被继承人死亡时未留有遗嘱,故属于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1条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本案中的400万元赔偿款属于动产,故应当适用死者死亡时的经常居所地。死者在加拿大居住3年,故其经常居住地为多伦多,所以本案应适用加拿大法律。‎ ‎[案例]香港甲银行与我国乙公司签订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各一份。合同中当事人约定,发生争议适用香港法为准据法。合同签订后,香港甲银行依约提供了全部贷款。贷款到期时,我国乙公司只偿还了一小部分贷款。香港甲银行在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贷款。法院受理了案件。根据合同中当事人关于法律适用的约定,法院通知双方当事人提供香港关于贷款合同、抵押合同方面的法律。双方当事人在法院限定的时间内没有提供香港关于贷款合同、抵押合同方面的法律。[2012年1月试题]‎ 问:(1)本案是否可以适用香港法为准据法?‎ 答:本案可以适用香港法律作为准据法,因为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适用香港法,符合我国法律规定。‎ ‎(2)双方当事人在法院限定的时间内没有提供香港关于贷款合同、抵押合同方面的法律的情况下,法院应适用什么法律?‎ 答:若双方当事人和法院都不能查明所应适用的法律内容,法院则应适用中国法律。‎ ‎[案例]一俄国代理商在俄国某港口将货物装上一艘德国船,途径英国赫尔港,准备交给收货人凯麦尔,收货人是英国人,住所也在英国船在挪威海岸附近出事,但货物安全地卸到了岸上。船长把货物卖给一个善意的第三人,第三人又在挪威把货物卖给了本案被告塞威尔,由被告运往英国,收货人凯麦尔到英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货物。根据挪威的法律,船长在本案所发生危难的情况下,有权出卖货物,善意买方有权取得货物所有权;但是船长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而出卖了货物,则要对货物的原所有人负责,英国法院认为被告塞威尔根据挪威法律取得货物的合法所有权。挪威是买卖成立时的物之所在地,其法律应得到适用。因此,英国法院驳回了凯麦尔的诉讼请求。[2019年1月试题]‎ 请问:‎ 本案中,英国法院采用了何种“系属公式”?并对这一系属公式进行解释。‎ 答:在本案的审理中,英国法院是以“物之所在地法”原则处理本案纠纷的。‎ ‎“物之所在地法”是国际私法解决物权法律冲突的一个重要原则。“物之所在地法”,即物权关系客体所在地的法律。不动产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承认的原则。‎ ‎“物之所在地法”适用于对动产与不动产的识别或区分,物权客体的范围,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物权的保护方式等。“物之所在地法”并非是解决一切物权问题的唯一冲突原则,例如运选中的货物的物权关系、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具的物权关系等均为解决物权关系的例外。‎ ‎[案例]中国公民钱某,1992年到日本留学。1995年回国前夕,在上班途中,被运货卡车撞倒,经抢救无效死亡。钱某的妻子利某以全权代理人的身份在钱某弟弟的陪同下到日本料理后事。经协商,日本方面赔偿500万日元。[2010年1月试题]‎ 回国后,为遗产分配一事,利某与钱某的家人发生争执,协商未果。钱某的家人以利某及其女为被告,诉至当地人民法院。‎ 问: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说明理由。‎ 答:本案应以日本法律为准据法。‎ 钱某死亡前未留遗嘱,其继承属法定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9条“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的规定,日本法律应为本案的准据法。钱某有两处住所。一处是位于中国的法定住所,一处是位于日本的临时住所。因钱某在日本已居住两年,日本的临时住所视为住所。根据中国有关法律规定,钱某死亡时的住所是在日本的住所。‎ ‎[案例]中国公民忻某与中国公民曹某1944年在中国结婚,婚后生育二女。曹某l949年去台湾,1991年加人美国籍。双方分离后,常有通讯联系。忻某l975年赴美与曹某共同生活。1984年以后,曹某每年回国一次,并购买、翻建了三套住宅。1989年,忻某与曹某在美国发生矛盾,曹某独自来中国并与一妇女同居。忻某知道这一情况后,要求曹某与同居妇女断绝关系。曹不听,反到美国法院起诉离婚并获准。1991年3月,曹某又来到中国,于8月17日与原同居妇女到宁波市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记处办理了婚姻登记。[2008年7月试题]‎ ‎1991年12月14日,忻某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曹某离婚,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要求判令曹某支付生活费和抚养费。‎ 问:(1)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否能受理这一离婚案件?说明理由。‎ 答: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这一离婚案件。曹某在美国法院离婚并获准,曹某与忻某的婚姻关系在美国解除。美国法院的判决在中国并不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当事人在中国向中国法院提出承认与执行的请求,中国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不与中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中国法院作出裁定,承认外国法院的判决在中国发生法律效力,该外国法院的判决才能在中国生效。曹某未在中国法院提出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申请,故该美国法院的判决在中国未发生法律效力,所以中国法院有权受理忻某提出的离婚诉讼。‎ ‎(2)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为准据法?说明理由。‎ 答:中国受理离婚诉讼案件后,应适用中国法律为准据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l47条“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案例]中国公民于某,1990年与妻子离婚,所生两个子女由前妻抚养,1995年,于某到西班牙经商。2001年与一西班牙女子结婚,按照天主教仪式举行了婚礼,按照西班牙婚姻法规定,天主教徒到天主教堂举行结婚仪式为双方缔结婚姻的形式要件。2002年,于某结束在西班牙的生意,回北京投资办厂,并购有楼房一栋,另有一些古董及银行存款.2005年2月,于某在上海因车祸去世,未留遗嘱。关于遗产继承问题,于某与前妻所生的子女同他在西班牙的妻子之间发生争执,于的子女认为于某在西班牙结婚他们一无所知,于某的在西班牙的婚姻未进行民事登记,不符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因此于某的西班牙妻子不是于某的继承人。[2016年7月试题]‎ ‎[案例]中国公民于某,1990年与妻子离婚,所生两个子女由前妻抚养,1995年,于某到西班牙经商。2001年与一西班牙女子结婚,按照天主教仪式举行了婚礼,按照西班牙婚姻法规定,天主教徒到天主教堂举行结婚仪式为双方缔结婚姻的形式要件。2002年,于某结束在西班牙的生意,回北京投资办厂,并购有楼房一栋,另有一些古董及银行存款。2005年2月,于某在上海因车祸去世,未留遗嘱。关于遗产继承问题,于某与前妻所生的子女同他在西班牙的妻子之间发生争执,于的子女认为于某在西班牙结婚他们一无所知,于某的在西班牙的婚姻未进行民事登记,不符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因此于某的西班牙妻子不是于某的继承人。[2015年7月试题]‎ 问:(1)于某在西班牙的婚姻是否有效?请说明理由。‎ 答:于某在西班牙的婚姻是有效的。‎ 此案发生在《涉外关系法律适用法》颁布之前,因此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民法通则》规定,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无论中国公民同在境外的外国人结婚或同在华的外国人结婚,均依该婚姻缔结地的法律。‎ ‎(2)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说明理由。‎ 答:本案中,于某在西班牙侨居多年,在西班牙,天主都徒以在教堂举行结婚仪式为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其婚姻符合婚姻缔结地即西班牙的法律,因此应认定他们之间的婚姻有效,符合婚姻缔结地即西班牙的有关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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