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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7-30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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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法概论1、商法的概念亦称为商事法,是指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而商事关系包含商事组织关系和商事行为关系,是指商主体因其商行为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P1)2、商法的内容商事主体法和商事行为法3、商法的特征4技术性、国际性、公法、私法兼容性、变动性4、商法的基本原则10交易便捷原则时效短期化交易定型化(交易模式的法律定型化,交易合同的标准化)资产证券化保障交易安全的原则强化公示制度,增加交易的透明度采取外观主义,增强交易的确定性(如,保险禁反言)采取严格责任,增强交易的安全性诚实信用原则(民法的重要原则、商法的基本原则)5、商法与民法的关系12同属于私法的范畴,是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调整范围不同①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商法则是专门调整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②民法上的主体既包括营利性主体,也包括非营利性主体商法的主体只包括营利性主体③民法上的法律行为既包括有偿行为,也包括无偿行为商法上的法律行为仅限于营利性行为法律适用顺序不同商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应优先于民法适用商法更加体现私法公法化的特点相对于民法作为典型的私法而言,现代商法,日益呈现出私法公法化的特点6、商主体根据商主体的组织形式分为26商自然人——我国的个体工商户和独资企业可归入此类商法人——即营利性法人,主要是指公司,我国公司法所规定的公司类型,仅限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非法人经济组织——指商合伙,我国的合伙企业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7、商事登记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8、商事登记的效力:创设的效力、公信的效力、登记事项的特殊效力(如,原告就被告原则)【商业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商事登记的原则:以准则原则为主,许可原则为辅】9、商行为的概念:商主体所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行为。\n二、公司法1、我国公司法中的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2、股份有限公司具有资合特征,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和资合的特征母公司和子公司各自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除国有独资公司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外,公司必须设立股东会。3、《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股东不得以信用、商誉、劳务、自然人姓名、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合伙企业可以)出资的方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法律另有规定除外。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都可以分期缴纳,即总的首次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剩余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投资公司5年内。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须一次缴足。(>=10万)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4、股东会------重大经营决策权三权分立董事会------执行权监事会------监督权5、有限责任公司(1)股东出资的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后,股东出资不得收回,但可以转让。注意:股东之间相互转让出资不受限制。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外部转让)应当依据法定的条件和程序:经其他股东的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自愿转让股权另行规定(补充:重大决策,如,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须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2)法人代表是指代表法人对外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人,它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概念。而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一个确定的法律概念。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3)股东会中心主义——董事会中心主义——经理中心主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任职消极资格)①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股东无此限制)②有经济犯罪前科的人执行期满未超过5年的③对企业、公司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企业负责人,自破产清算终结之日起未满3年的④对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负有个人责任的企业负责人,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未满3年的⑤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⑥国家公务员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n(5)忠实勤勉义务①董事忠实和勤勉义务是指董事在履行职务时,以公司利益为重,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善意管理公司事务.②竞业禁止:公司法149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③法律责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6、国有独资公司(1)概念: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2)特别规定①不设股东会。②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③董事会由3-9名董事组成,并且其职权扩大,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1/3。④公司高层领导“兼职禁止”的规定。——即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经理,未经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授权部门的同意,不得兼任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负责人。(兼职,所有行业)7、一人有限责任公司(1)概念:指只有1名自然人股东或者1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2.风险防范制度(1)名称披露要求:一人公司应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2)特别股东决策要求:一人股东行使股东会决策范围内的决策权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3)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4)更高的资本门槛: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5)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1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6)法定强制审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7)法人人格滥用推定制度8、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发行(1)、发行的原则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的权利(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同次发行的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2)、发行的价格\n可以高于股票票面金额,也可以等于股票票面金额,但不能低于股票票面金额.(3)、股份的交付:公司正式成立后交付股票.(4)、股份发行的种类设立发行——指为使公司成立以募集到法定资本数额为目的的股份发行新股发行——指公司成立后,以增加公司资本或公司资本募足为目的新股发行股份的转让(1)、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2)、记名股与无记名股转让方式不同(3)、发起人和公司高管人员所持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P113(4)、公司不得非法收购本公司股票,除外情况见P113(5)、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9、公司债券与公司股票的区别:(1)债券表示发行者与投资者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股票表示投资者对发行股票的公司拥有股东的一系列权利。(2)债券本金到期退还,股票所表示的股金则不允许退还.(3)债券的利息是固定的,而股票的收益可能较高或者较低,风险比债券大。(4)债券持有人在公司解散或破产的情况下优先于股东得到债务清偿.10、公司融资方式(1)吸收股东投资(2)发行公司债券(3)向金融机构借款11、公司税后利润的分配:分配顺序(1)如果上一年度有亏损,首先弥补亏损。(2)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税后利润的10%,但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3)提取任意公积金。(用途:弥补亏损、增加公司注册资本、扩大生产经营规模)(4)向股东分配股利。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另有约定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股利分配必须坚持“无盈不分”的原则(5)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组织法律投资者承担责社会化企业规模形式属性身份任形式程度发展趋势公司法人法人或自有限最高较大企业然人(股责任东)合伙非法人法人或自无限连带次之次之企业然人责任个人独资非法人自然人无限清偿最弱较小企业(投资者)责任\n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概念又称有限公司,指由符合法定人数的股东设立,股东以其公司的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务承担责任的依公司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并依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的企业法人。特征1、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2、资本不分等额的股份,证明股东出资额的权利证书称1、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为出资证明书而不是股票。2、股东均负有限责任。3、股东有最高人数的限制。50人以下股东设立。3、设立程序较为复杂。4、设立手续和机构设置较为简单。4、经营状况公开。5、是封闭性公司。5、是资合性公司。6、是人合性兼资合性公司。①、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必须在50人以下。1、发起人必须符合法定人数。发起人应为2人②、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法律以上200人以下,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另有规定除外。允许公司在2年内分期缴清出资,但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法定资本最低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中,投资公司限额500万设立条件可以在5年内缴足。3、股份发行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③、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④、有公司的名称,建立符合要求的组织机构。的经创立大会通过。⑤、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⑥、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组织机构.6、有公司住所。1、发起人制定公司的章程。2、以发起设立或募集设立的方式设立股份有PPT:1、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限公司。公司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发起设立:2、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才正式成立。发起人缴纳股款设立程序3、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选举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课本里比募集设立:较详细课本P100:1、发起人发起发起人认购法定数额股份(一般>=35%)2、订立公司章程公开募集股份3、办理必要的行政审批手续缴纳股款4、缴纳出资及验资创立大会,选举公司的组织机构5、申请设立登记3、申请设立登记:6、登记发照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公司成立日期。出资证明书股票股东会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一股一权制)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董事会3~13名董事组成。如果规模小、人数少的公司,可以不5~19名董事组成,必设设董事会而设1人执行董事。监事会>=3人,但股东人数较少、经营规模较小的公司,其>=3人,必设成员可为1~2人。\n三、合伙企业1、>=2人,以合伙协议为基础设立的契约型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利性组织,经营成本较低。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无资合特征,即无最低资本数额的限制。2、分类:(1)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除外。(2)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3、普通合伙企业(见课本上的笔记)•主合同主合同债权人债务人债权人债务人(质权人)(出质人)(质权人)从合同从合同第三人(出质人)4、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1)、含义: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5、有限合伙企业(1)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2)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3)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四、个人独资企业1、概念: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或者家庭)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2、特征:(1)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2)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3)不具有法人资格。(4)以投资者个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若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3、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1)、自行管理(2)、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4、清算: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他财产予以清偿。\n五、合同法1、合同的概念:《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合同是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2、合同的基本原则(1).合同平等原则(2).合同自愿原则(契约自由原则)(3).合同公平原则(4).合同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使当事人的义务得到延伸.)先合同义务合同中的义务(随附义务)后合同义务(缔约过失责任)开始(违约责任)终止(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具体表现形式)①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②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③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案例:王某和张某在同一条商业街上开饭店,相距不远.张某生意不好,欲将饭店盘给李某.王某听说李某善于经营,怕把自己的饭店挤跨,就找张某,声称愿意高价受让饭店.张某取消了与李某的磋商,欲与王某签约.但时隔一个月,王某推说资金紧张不签.此时李某已在他处营业.张某因等王某购买,停业二个月之久,损失较大,遂诉至法院.请问:1.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2.王某行为属于什么性质?应承担什么责任?3、合同订立的方式:要约、承诺。合同的形式: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普通的书面形式、数据电文形式)、其他形式(如,行为默示)4、要约邀请概念: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的具体表现形式:A、寄送价目表B、拍卖公告(补充:委托拍卖合同,拍卖公告----要约邀请,竞买---要约,拍定----承诺)C、招标公告(补充:招标(通知或公告)---要约邀请,投标-----要约,开标、评标,定标---承诺,签订合同)D、招股说明书: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成立时由公司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或公司经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时,向社会公众公开的说明书。E、商业广告:5、要约的失效A.受要约人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B.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不能写撤回)C.承诺有效期届满,受要约人未做出承诺D.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的变更的6、承诺应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逾期的承诺(发出时就已超过承诺期限)要约人及时通知表示接受才有效,若未及时通知,只能算是新要约,而不能认为是承诺迟延的承诺(承诺期限内发出)——要约人及时通知表示拒绝才无效。\n要约承诺概念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在商业交易中,也称为接受(相对于发价)。A.要约人是特定的人。A.承诺须由受要约人作出。B.受要约人一般情况下也是特定的B.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保持一致。这是承诺的核心人。(如,坐车、电影院等不是特定的条件。承诺作出,到达要约人即生效,合同成立。人)(实质性变更:即对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C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即要约必须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违约责具备足已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任、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构成要素件。只要货物明确,数量(如款对要约的内容实质性变更,承诺不构成而是一项新到发货)、价格确定即可。的要约)D.要约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两种例外,不构成承诺:一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二在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即要约要约中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人受其发出要约的约束。(如,货到付款,款到发货,先到先得)撤回均可均可通知时间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要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时到达要约人。撤销一般可以不可(除外情况:A、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要约不可撤销。B、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通知时间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不可达受要约人7、合同的主要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8、对格式条款的解释41条(1)对格式条款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2)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3)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9、合同效力合同生效的要件A订立合同时当事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否则,效力待定合同B.意思表示真实——否则,可撤销可变更合同C.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社会公共利益——否则,无效合同\n无效合同被撤销合同第52条.无效合同的表现形式(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第54条:可撤销合同的表现形式:(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表现形式(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第53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销。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无效合同(第52、53条)、被撤销合同的效力都是自始无效两者的财产后果:A、返还财产B、折价补偿C、赔偿损失D、收归国家所有(第58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共同特点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59条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10、合同履行合同履行的原则:A.实际履行原则B.全面履行原则(适当履行原则)C.协作履行的原则合同履行的规则(一)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规则A、双方协议补充B、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C、依照合同法的补充性条款确定61条62条(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2)价款或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二)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合同的履行规则63条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n11、违约责任(一)合同法对违约行为的形态规定为两类:A、实际违约: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B、预期违约:合同虽然尚未到期,如果一方有不履行的意思表示,对方也可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1)继续履行违约方当事人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要求对原合同未履行的部分继续履行。这种方式是在违约方违约后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尚有意义的情况下采取的但在三种情况下不能采取这种方式。A.法律或事实上不能履行B.债务的标的不适合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C.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2)采取补救措施这种方式包括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3)赔偿损失A.完全赔偿原则。即赔偿的范围包括实际损失及可得利益的损失,同时赔偿额还包括对方为防止损失扩大而支付的合理费用.赔偿额=实际损失+可得利益损失B.惩罚性赔偿制度。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根据消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C.可预见规则。赔偿额不能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为防止纠纷扯皮,当事人最好约定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4)违约金A含义:按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B对违约金的限制: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C若违约金不足于赔偿所造成的损失的,还可以要求支付赔偿金(5)定金A含义: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担保合同债权的实现预先给付对方一定的款项。B定金罚则: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C定金与预付款的关系:相同点:都具有预先给付的性质。不同点:定金是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之一,按照定金罚则运作,并具有担保作用;而预付款仅是预先给付货款的意思,没有发生定金罚则作用。D定金具有预先给付的性质,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收回或者抵作价款。当事人若在合同中同时约定违约金和定金,守约方只能选择其一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的20%(6)价格制裁主要发生在合同标的的价格是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情况下。\n六、商事纠纷的解决机制1、纠纷的解决途径:A协商B调解C仲裁(经济仲裁)D诉讼2、调解的类别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诉讼调解3、调解的效力:(1)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2)调解协议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4、经济仲裁:仲裁机构根据争议双方的仲裁协议并依法定程序对当事人在经济活动中所产生的经济争议进行审理和裁决的活动。5、仲裁机构的组成(1)仲裁委员会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2)仲裁机构设立的条件及人员组成(3)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并且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6、仲裁适用的原则:(1)自愿原则:仲裁机构的管辖权是基于争议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仲裁协议的内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的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2)不公开原则(3)一裁终局原则7、仲裁协议的种类第一种:仲裁条款第二种:纠纷发生前在合同之外单独订立的仲裁协议第三种:纠纷发生后在合同之外单独订立的仲裁协议注意: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即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均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属于解决争议的条款)8、仲裁的程序(1).申请和受理受理范围: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2).仲裁庭的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合议仲裁庭)仲裁庭有两种由一名仲裁员组成(独任仲裁庭)(3).开庭和裁决(4).裁决的执行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期限(2年)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9、撤销仲裁裁决撤销裁决:当事人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仲裁法》规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1)、没有仲裁协议的;(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n(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10、法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包括:同上11、诉讼受理机关:各级人民法院及各专门人民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海事法院)。12、民事诉讼管辖确定同级人民法院或者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纠纷案件的分工和权限。(1).级别管辖: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的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或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专利纠纷案件及海事海商案件);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除上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外其他案件。(2).地域管辖:确定同级不同区域的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纠纷案件的分工和权限。A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B特殊地域管辖: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或者引起合同关系发生、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划分的诉讼管辖。如经济纠纷提起的诉讼,有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C协议管辖:这主要是根据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确定的管辖。D专属管辖:因不动产经济纠纷而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的经济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管辖。(3).指定管辖(4)移送管辖13、民事诉讼的程序---两审终审制两审终审制:经济纠纷案件经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的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一审的判决和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依照法定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判决的上诉期为15天,裁定的上诉期为10天。上一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是立即生效的终审的判决和裁定。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一审判决和裁定,是终审的判决和裁定.14、执行程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和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期限(2年)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