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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11-20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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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讲义参考教材:高程德《经济法》主讲人:刘金来\n第六章债的一般规定债的概念与特征债的产生与消灭债的履行2010-82经济法讲义\n第一节债的概述一、债的概念《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规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2010-83经济法讲义\n二、债的要素债的要素债的主体债的内容债的客体债权人债务人债权债务给付2010-84经济法讲义\n三、债权的法律特征1、债权为请求权2、债权为对人权3、债权的平等性4、债权为财产权2010-85经济法讲义\n三、债的分类债主体标的主从单一之债多数人之债按份之债连带之债特定之债种类之债主债从债2010-86经济法讲义\n第二节债的发生与变更一、债的发生原因(一)合同(二)侵权行为(三)无因管理(四)不当得利(五)单独行为(六)缔约上过失(七)其他原因:拾得遗失物、公司设立等。2010-87经济法讲义\n思考题填空题:1.债是指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权利和义务关系。判断改错题:1.某甲见一路人落水而进行施救,在救援过程中造成部分个人财产损失并受轻伤。对某甲的财产损失和治疗费用形成了落水路人的负债。2010-88经济法讲义\n二、债的变更债的变更内容变更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债务承担债权转让概括移转2010-89经济法讲义\n案例分析大洋公司分立为五湖、四海两个公司,原大洋公司欠江河公司的50万元债务由四海公司承担,并通知了江河公司,江河公司对此表示同意。公司分立一个月后,五湖公司与四海公司订立了一份债务承担合同,约定四海公司欠江河公司的50万元债务由五湖公司承担,并将此事通知了江河公司,江河公司表示反对。则这笔债务应由谁清偿?2010-810经济法讲义\n第七章合同法合同的概念与订立合同的形式与内容合同的效力与履行合同的终止违约责任2010-811经济法讲义\n第一节合同与合同法一、合同的概念(一)概念我国《合同法》第2条的合同定义“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2010-812经济法讲义\n(二)合同的特征1、合同是法律行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2、合同是双方或者多方法律行为,以各方意思表示一致为基础。2010-813经济法讲义\n练习:下列哪种情形中,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法律关系?A.甲拾得乙遗失的一块手表B.甲邀请乙看球赛,乙因为有事没有前去赴约C.甲因为放暑假,将一台电脑放到乙家D.甲鱼塘的鱼跳进乙鱼塘2010-814经济法讲义\n二、我国合同法概述(1)198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2)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3)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4)1999年3月15日,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共23章,428条2010-815经济法讲义\n判断改错题:1.法院处理商事合同争议,当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发生不一致时,应依据民法通则判案。2010-816经济法讲义\n三、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2、合同自由原则3、公平原则4、公序良俗原则5、诚实信用原则6、鼓励交易原则2010-817经济法讲义\n第二节合同的订立合同订立的基本程序要约人受要约人要约(offer)承诺(acceptance)2010-818经济法讲义\n一、要约(offer)(一)概念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他方发出的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人受要约人要约(offer)2010-819经济法讲义\n(二)要约的要件1、要约必须由特定的当事人作出2、要约必须向相对人作3、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和明确4、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主观目的2010-820经济法讲义\n(三)要约的法律效力1、要约对要约人的效力又称为要约的形式拘束力,指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拘束,不得随意撤回、撤消或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2010-821经济法讲义\n2、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效力又称为要约的实质拘束力,指受要约人在要约发生效力时取得承诺的资格。2010-822经济法讲义\n(四)要约的生效——到达时生效1)口头要约2)书面形式的要约(16条第1款)3)数据电文形式的要约(16条第2款)2010-823经济法讲义\n(五)要约的存续期间是指要约受承诺拘束的期间,又称承诺期间定有存续期间未定有存续期间书面要约口头要约要约存续2010-824经济法讲义\n(六)要约的撤回——未生效的要约(17条)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2010-825经济法讲义\n(七)要约的撤销——已生效的要约(18条)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例外:要约不得撤销的两种情况(19条)(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2010-826经济法讲义\n(八)要约的失效(《合同法》第20条)(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2010-827经济法讲义\n(九)要约邀请(要约引诱)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是指当事人一方发出的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2010-828经济法讲义\n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别1、直接目的不同2、相对人的要求不同3、内容不同2010-829经济法讲义\n几种特殊意思表示的性质1,悬赏广告2,寄送的商品价目表3,商品标价陈列2010-830经济法讲义\n二、承诺(acceptance)(一)概念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人受要约人承诺(acceptance)2010-831经济法讲义\n(二)承诺的要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3)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4)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2010-832经济法讲义\n(三)承诺的方式1、通知(意思表示)2、行为(意思实现)2010-833经济法讲义\n(四)承诺生效的时间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2010-834经济法讲义\n(五)承诺的撤回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2010-835经济法讲义\n(六)迟延承诺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2010-836经济法讲义\n案例分析:3月6日,甲向乙电传供货要约:“C513(农产品),50T,条件从前,3月20日前答复”。3月8日,乙电传回复:“暂无资金”。3月18日,乙再发电传给甲:“资金到位,订C513,50吨,请发货”。随后,乙未得到甲任何信息。4月26日,甲通知乙收货付款,但此时乙没有付款能力,双方发生争议。乙方是否有义务付款?2010-837经济法讲义\n选择题: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签订过程中,合同的生效时间为():(1)要约约定的承诺期限已到(2)有效承诺发出后(3)承诺对要约做出修改并到达要约人处(4)承诺到达要约人处填空题:1.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经过和两个程序。2.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了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2010-838经济法讲义\n三、合同的成立(一)合同成立的时间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1、口头合同2、书面合同3、特殊约定2010-839经济法讲义\n(二)合同成立的地点(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通知到达地1、承诺生效的地点行为作出地2、合同书形式(35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3、数据电文形式(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2010-840经济法讲义\n合同成立的两种特殊情况(36、37条)36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37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2010-841经济法讲义\n四、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合同前的责任,即缔约人由于过错违反先合同义务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2010-842经济法讲义\n构成要件1、缔约人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2、相对方信赖利益受到损失3、违反先合同义务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4、违反先合同义务者有过错2010-843经济法讲义\n缔约过失责任的具体表现形式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4、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010-844经济法讲义\n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信赖利益的损失2010-845经济法讲义\n第三节合同的形式与内容一、合同的形式合同的形式,即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合同形式口头形式书面形式默示形式推定形式2010-846经济法讲义\n判断改错题:1.我国《合同法》中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未签订书面合同的为无效合同。2010-847经济法讲义\n二、合同的内容《合同法》第12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2010-848经济法讲义\n三、格式合同格式合同,又称为定式合同、标准合同、附和缔约,是指当事人一方为了与不特定的多数人进行交易而预先拟订的,一般情况下不允许相对人对其内容做任何变更的合同。《合同法》第39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2010-849经济法讲义\n我国相关法律对于格式条款的限制(一)合同法1)适用的限制(39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2)内容的限制(40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3)格式条款的解释限制(41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2010-850经济法讲义\n(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三)海商法(第126条):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中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条款无效:(一)免除承运人对旅客应当承担的法定责任;(二)降低本章规定的承运人责任限额;(三)对本章规定的举证责任作出相反的约定;(四)限制旅客提出赔偿请求的权利。2010-851经济法讲义\n判断改错题:1.对采用格式合同方式订立合同的,如果合同条款出现歧意解释时,应当以有利于提供格式合同一方的解释为准。2010-852经济法讲义\n第五节合同的效力一、合同效力的概念合同效力,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所具有的法律赋予的拘束力。区分:合同的订立与成立、有效与生效2010-853经济法讲义\n二、合同的生效要件1、当事人缔约时有相应的缔约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4、标的的确定和可能2010-854经济法讲义\n二、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共利益而自始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合同。2010-855经济法讲义\n无效合同的范围(52条)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010-856经济法讲义\n无效的免责条款(53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2010-857经济法讲义\n三、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可撤销合同,又称为可撤销、可变更合同,它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2010-858经济法讲义\n可撤销合同的类型(54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2010-859经济法讲义\n撤销权的行使撤销权的行使撤销权的行使不一定必须通过诉讼的方式。如果对撤销问题,双方发生争议,则必须提起诉讼或仲裁,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裁决。 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期限为一年,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开始计算。2010-860经济法讲义\n撤销权的消灭(5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2010-861经济法讲义\n单选题:1.对于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如何做是对的。(1)应当予以变更(2)应当予以撤销(3)应当予以驳回(4)可以予以变更或撤销2.对于可变更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或撤销的,自权利人起一年内向法院提出。(1)行为发生时(2)权利人知道撤销事由时(3)权利人应当知道撤销事由时(4)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时2010-862经济法讲义\n四、效力待定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需经有权人承认才能生效。2010-863经济法讲义\n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依法不能单独订立的合同;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3、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2010-864经济法讲义\n五、合同被确认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合同被确认无效和被撤销以后,将溯及既往,自合同成立之日起就是无效的,而不是从确认合同无效之时起无效。一、返还财产二、赔偿损失三、追缴财产,收缴国库2010-865经济法讲义\n论述题:1.试述无效合同的确认与处理。2.试述订立合同应遵循的基本原则。2010-866经济法讲义\n第六节合同的履行一、合同履行的概念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合同债务,使债权人实现其合同债权的给付行为和给付结果的统一。2010-867经济法讲义\n二、合同履行的原则(一)全面履行原则(二)协作履行原则(三)诚实信用原则(四)经济合理原则2010-868经济法讲义\n三、合同欠缺内容的补充(一)(61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2010-869经济法讲义\n(二)(62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2010-870经济法讲义\n(三)价格罚则(63条)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2010-871经济法讲义\n判断改错题:1.合同中所涉及商品的价格,其定价方式是由国家定价或执行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履行期限内有价格调整应当执行新价格。2010-872经济法讲义\n四、涉他合同的履行1、向第三人履行:合同法第64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2010-873经济法讲义\n2、由第三人履行:合同法第65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2010-874经济法讲义\n五、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抗辩权,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的权利主张的一种权利,又称异议权。2010-875经济法讲义\n(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6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2010-876经济法讲义\n二、后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7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2010-877经济法讲义\n(三)不安抗辩权(《合同法》第68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2010-878经济法讲义\n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2010-879经济法讲义\n判断改错题:1.中止履行是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可能不履行合同时,有权暂时停止履行合同义务。2010-880经济法讲义\n六、合同的保全所谓合同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不增加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合同的保全债权人代位权债权人撤销权2010-881经济法讲义\n(一)债权人代位权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2010-882经济法讲义\n《合同法》第73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2010-883经济法讲义\n丙乙甲10万元10万元代位权2010-884经济法讲义\n(二)债权人撤销权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2010-885经济法讲义\n《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2010-886经济法讲义\n丙甲乙赠与10万欠10万撤销权2010-887经济法讲义\n第七节合同的变更与转让一、合同的变更合同的变更,是指有效成立的合同在尚未履行或尚未履行完毕之前,当事人协商一致而使合同内容发生改变。2010-888经济法讲义\n(一)约定解除(《合同法》第77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2010-889经济法讲义\n(二)法定变更(《合同法》第54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2010-890经济法讲义\n二、合同的转让合同的转让,即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是指在合同关系内容的前提下,合同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依法将其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地转让该给第三人的法律行为。2010-891经济法讲义\n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2010-892经济法讲义\n合同的转让债务承担债权转让债权债务概括移转2010-893经济法讲义\n判断改错题:1.债权人擅自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2.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期限为四年。2010-894经济法讲义\n第八节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一、终止原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是指因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同类关系不复存在,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消灭,当事人不再受合同关系的约束。2010-895经济法讲义\n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2010-896经济法讲义\n二、合同的解除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的一种法律制度。2010-897经济法讲义\n合同解除的情形: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2010-898经济法讲义\n第九节违约行为与违约责任一、违约行为违约行为,即违反合同的行为,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行为。2010-899经济法讲义\n实际违约行为完全不履行履行拒绝履行根本违约履行不能迟延履行瑕疵履行其他不完全履行行为给付迟延受领迟延瑕疵给付加害给付部分履行履行地点不当履行方法不当等明示违约默示违约预期违约违约行为2010-8100经济法讲义\n二、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或其履行不符和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是,依法或依约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2010-8101经济法讲义\n违约责任的法律特征:1.违约责任的产生是以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为条件。2.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3.违约责任主要具有补偿性。4.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5.违约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2010-8102经济法讲义\n我国合同法违约责任的归责1、严格责任(strictliability)(原则)2、过错责任(faultliability)(例外)2010-8103经济法讲义\n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违约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一、违约行为二、不存在法定和约定的免责事由2010-8104经济法讲义\n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1、法定事由——不可抗力2、免责条款——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注意格式合同的免责条款)3、因法律的特别规定——如311条规定: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的运输,由于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合理损耗的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缺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人不承担违约责任。2010-8105经济法讲义\n违约责任的形式1、实际履行;2、采取补救措施;3、赔偿损失;4、支付违约金;5、支付定金。2010-8106经济法讲义\n1、实际履行条件:1)存在违约行为2)非违约方请求继续履行3)标的物为无法替代之物或不能以金钱计价之物4)强制实际履行不违反合同性质及法律规定5)强制履行在客观上可能2010-8107经济法讲义\n不适用实际履行的条件(《合同法》第110条):1、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没有要求2010-8108经济法讲义\n2、采取补救措施(《合同法》111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2010-8109经济法讲义\n3、赔偿损失赔偿损失的责任构成如下:(1)违约行为;(2)损失;(3)违约行为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4)违约一方没有免责事由。2010-8110经济法讲义\n赔偿损失的原则——完全赔偿原则:所谓完全赔偿原则,是指因违约方的违约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当由违约方负赔偿责任。2010-8111经济法讲义\n——合理预见规则(第113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2010-8112经济法讲义\n——减轻损害规则(第119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责任相抵规则(第120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2010-8113经济法讲义\n——损益同销规则(第121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双倍赔偿规则(第113条):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010-8114经济法讲义\n4、支付违约金《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2010-8115经济法讲义\n违约金的适用(一)1、违约金与损害赔偿违约金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可以并存。2、违约金与实际履行违约金的支付是独立于履行之外的。违约金的支付与实际履行可以并存。3、违约金与解除合同可以并用。2010-8116经济法讲义\n违约金的适用(二)《合同法》第114条: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合同法》第116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2010-8117经济法讲义\n5、定金制裁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2010-8118经济法讲义\n判断改错题:1.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既约定了定金又约定了违约金的,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可以选择适用定金条款,也可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同时也可选择两者同时适用。2.因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职务违法而导致他人经济损失的,应当由法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3.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在经营中产生的负债超过其自有财产总额时,差额部分由集团公司负责清偿。4.某人承诺将自己的财产赠与他人(非公开捐赠),在尚未发生财产转移时又后悔而不兑现的行为不承担法律责任。2010-8119经济法讲义\n6、价格制裁(《合同法》第63条)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2010-8120经济法讲义\n三、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合同法》第122条)2010-8121经济法讲义\n复习思考题——案例分析1.2008年5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双方约定,由乙公司供给甲公司棉花一万担,由乙公司代办托运,6月30日交货,收货后10日内付清全部货款。合同签订后,乙公司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丙运输公司签订了运输合同。双方约定,由丙运输公司承担运输一万担棉花的任务,由乙公司负责装卸,丙运输公司保证把货物于6月30日以前运到甲公司,运费计人民币5万元,先期支付1万元,货运到交付后再支付另4万元。5月26日,乙公司把棉花装入丙公司的汽车。由于员工疏忽多装了100担。丙运输公司待乙公司把棉花装完后,即将车开走。在运输途中,恰逢山洪暴发,以致两辆汽车被山洪冲走,车上的200担棉花全部灭失。剩余的棉花由于道路被阻而使期限迟延,至7月5日才到货。甲公司按预期6月30日棉花到货,便对各项生产投入大量原材料,价值10万元。7月5日棉花到货,甲公司遂要求丙公司承担责任,丙公司不允。甲公司拟寻求法律保护,要求乙公司与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请在表中回答问题。2010-8122经济法讲义\n问题判断结论理由或法律依据1.甲乙之间的合同属于什么合同买卖合同H130、1312.运输合同的主体是谁甲公司和运输公司3.山洪暴发致两辆汽车及车上的200担棉花灭失损失由谁承担汽车损失由丙公司承担100担棉花由乙公司承担100担棉花由棉麻公司承担因不可抗力造成,责任自己承担所有权已转移(属代办托运)棉麻公司的过错4.丙运输公司是否应当对延期交货承担违约责任不用H1175.甲公司先期投入的原材料及延期开工损失应由谁承担自己但运输公司应当及时告知并取得相关证明H1186.乙公司是否应当与丙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不用棉麻公司已无任何未履行义务7.哪些机构可以解决此争议,条件是什么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仲裁必须有仲裁协议的存在2010-8123经济法讲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