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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11-20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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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期末复习知识点整理名词解释:1、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市场失灵:是指由于一定的因素是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呈现出低效率运行的一种非理想状态。3、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4、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商业活动中与诚实信用公平交易的商业道德相背离的各种行为。(法律规定:经营者违犯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5、垄断:是指经营者以独占或者有组织的联合行动等方式,凭借经济优势或者行政权力,操纵或支配市场,限制和排除竞争的行为。6、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7、垄断协议:也称卡特尔,是指经营者之间达成或者采取的旨在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和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8、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支配地位。9、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其他经营者的股份、资产,以及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情形。10、消费者:是指为何满足个人生活消费的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1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过正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的总称12、消费者权利:国家通过制定消费者权益基本法所确认的,对在消费领域中消费者能够做出一定行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及其要求经营者响应的做出或者不做出一定行为的许可和保障。13、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14、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满足需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用性、可靠性、维修性、竞技性和环境等所具有的特征和特性的总和。15、产品质量法:是调整产品质量管理关系和产品质量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6、产品责任:广义的产品责任包括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的民事责任。狭义的产品责任是指由于产品的缺陷而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17、价格法:是指国家制定的与价格的调整、执行、监督有关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8、预算法:是调整国家在进行预算资金的筹集和取得、使用和分配、监督和管理等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9、国债:又称为国家公债,是国家以其信用为基础,按照债的一般原理,通过向社会筹集资金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20、国债法:国家制定的调节国债在发行、使用、偿还和管理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1、政府采购法:是指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调整政府采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2、税法:是指调整在税收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3、税收:国家为了满足一般的社会公共需求,凭借政治权利、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强之地、无偿地、固定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分配关系。24、\n中央银行法是关于中央银行的组织与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的中央银行就是中国人民银行。论述一、经济法的形成:(一)资本主义社会经济法的形成:自由竞争一一垄断经济一一国家干预一般认为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①原始资本主义:资源配置机制:政治强权和经济强制理 论 :重商主义代表人物 :早期重商主义代表:英国的斯塔福(WillianStafford,1554-1612)晚期重商主义代表:英国的托马斯.孟(ThomasMun,1571-1642)②自由资本主义:资源配置机制:市场机制理 论 :自由放任主义代表人物 :英国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AdamSmith1723-1790):1776年在其《国富论》一书中提出“市场之手”即看不见之手的理论③垄断资本主义:资源配置机制:经济集中、排斥竞争理 论 :国家干预主义代表人物 :英国经济学家凯恩斯(J.M.Keynes1883-1946):1936年在其《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一书中提国家全面干预经济和宏观控制的理论).资本主义经济法形成的要点:(1)资本主义经济法是在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出现的。经济社会化,尤其是垄断是经济法产生的最根本原因。战时推行的经济管制和凯恩斯理论对经济法的形成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2)资本主义经济法是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后在民商法基础上产生的,主要是依靠囯家权力来解决民法不能解决的社会经济问题即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国家干预、管理经济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促进经济状态的有序化和保持或提高经济的活力,决不是把经济管死。“自由十秩序”以维护经济协调发展己成为现代经济法的根本目标。(3)经济法的核心是体现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即经济法具有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性质(或换句话讲,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一种法律形式)。就现在来讲,经济法就是确认和规范政府干预经济之法。(二).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的形成:国家垄断一一市埸竞争一一国家调控否定市场经济,实行全面的计划经济模式改革开放,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积极的国家调控,保持国民经济健康、快速增长社会主义经济法的形成有如下特点:(1)社会主义经济法是以计划经济为起点,因计划失灵情况下导入市场机制而发展经济法。这与资本主义经济法形成方面冾好相反,资本主义经济法是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导入国家干预而形成经济法。(2)\n社会主义经济法是在民商法基础薄弱,市场发育不完善,行政权力强大下产生的。它需要引入市场调节机制,扩大市场作用范围,国家应转变职能,重心不在干预,而在合理退出部分经济领域。而资本主义经济法是在充分的自由市场经济或在较为完善的民商法基础上,通过国家干预来弥补市场缺陷而产生的。(3)我国的经济法明显产生于社会转型时期,国家整体是从阶级斗争为纲转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核心是改革开放,转变政府职能实行政企分开等。所以我国经济法更多的是在靠生产关系这一上层建筑的变革的拉动,再加上法律意识的萌发和对资本主义经济的思考及启示,这一特定环境下产生的。(4).尽管社会主义国家与资本主义国家在政治体制、经济体制乃至产业政策、经济政策上存在显著差异,但资本主义经济法学主张国家适度干预和介入经济领域,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是为了保障社会化经济的平衡运行;而社会主义经济法学主张引入市场调节机制,国家职能合理退出部分经济领域,逐步扩大市场机制作用范围,也是为了实现社会化经济的平衡运行,所以两者有趋同的趋势。二、关于第三领域——社会法关于笫三法域:社会法法域私法:个人本位公法:国家本位社会法:社会本位,介于私法与公法之间社会法的基本特征:1.社会公共性:以社会利益为本,即从社会整体、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去处理社会经济领域的问题。2.主体特殊性:以现实社会中的特定人群所构成的社会集团(“利益共同体”)作为其所调整和保护的基本主体。3.调整手段的综合性:借用公法平段与私法手段,甚至还设置专门行政机构负责(反垄断法中)广义社会法包括: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经济法、环境法等。经济法的社会本位观集中体现在:1.崇尚社会公共利益2.追求社会公平(见P23)(1)追求实质公平(2)追求整体公平(3)追求长远公平3.实现社会效率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一)保障社会利益原则:经济法保障社会利益的特点在于正面保障、肯定保障、积极保障。这一原则是通过立法、执法、司法保障来体现的。确认这一原则有利于社会发展从而保障社会公众的利益的实现。(二)维护正当竞争原则竞争是市场的精髓但是完全的自由竞争反而会形成限制竞争的垄断,产生不正当的竞争,市场的缺陷要求经济法维护。。。(三)规范适度调控原则\n是指在宏观调控的过程中调控目的要合理、调控内容要有针对性、调控预期以及结果要有效。四、市场失灵的表现:市场失灵是指由于一定因素使得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呈现出低效率运行的一种非理想状态。(1)不正当竞争和不完全竞争(2)信息不充分和不对称:信息在量上的不充分和分布上的不均匀(3)负外部性问题:外部性是指行为主体的行为对外部第三人的影响,坏的影响就是负的影响,环境影响,效率低下(4)公共产品供应不足:(5)宏观经济运行不稳(6)社会财富分配不公五、企业社会责任的基本内容1、对雇员的责任2、对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责任3、对消费者的责任4、对债权人的责任5、对社区的责任6、对社会公益事业的责任六、.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市场交易活动中经营者之间因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法所调整的这种社会关系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经营者之间因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产生的不正常的竞争关系;另一方面是国家作为公权力的代表对此的干预关系。(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对象的范围目前,我国已在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的情况下,着手制定《反垄断法》,这表明我国将采用分别立法模式制定自己的竞争法。但是,我国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实际上采用了一种“综合调整模式”,不仅禁止狭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且也规范一定范围的垄断或限制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章第5条至第15条规定的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分别是:(1).仿冒标识行为;(2).公用企业滥用经济优势强制交易行为;(3).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4).商业贿赂行为;(5).虚假宣传行为;(6).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7).不当低价销售行为;(8).搭售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9).不当有奖销售行为;(10).诋毁商誉行为;\n(11).串通投标行为。其中,上述(2)、(3)、(8)、(11)四种行为应属于限制竞争行为;其它七种行为才属于狭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三.)我国法律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1)仿冒标识行为仿冒标识行为是指经营者在自己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仿冒即假冒他人的标识或质量标识,引起公众误解和混淆,从而获得交易机会的行为。我国《反不正竞争法》对仿冒标识行为有明文的规定,该法第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2)公用企业滥用经济优势强制交易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行为的性质:属限制竞争行为,即通常所称的“行业垄断”。(3)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行为的性质:属“行政垄断”。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一是限定交易行为;二是地区封锁行为。(该条面临删除)(4)商业贿赂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经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个人的行为。(5)虚假宣传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6)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反不正竞争法》第10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n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7)不当低价销售行为《反不正竞争法》第10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一)销售鲜活商品;(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三)季节性降低;(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可见,不当低价销售行为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值销售商品的行为。又称为“低价倾销行为”、“掠夺性定价行为”或“不正当贱卖”。(8)搭售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9)不当有奖销售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以下列有奖销售:(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从法条可看出,不当有奖销售行为可划分为三种类型:(1)欺骗性有奖销售;(2)利用有奖销售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3)不当巨奖销售,即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以非现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为奖励的,按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正常价格折算其金额”一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3年《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13条)(10)诋毁商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商业信誉简称商誉,是指经营者通过公平竞争和诚实经营所取得的良好的社会综会性评价。商业信誉一旦形成就会给经营者带有强大的市场竞争优势。商品声誉,是指经营者制造或经销的特定商品的良好社会评价。(11)串通投标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5条规定:“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手竞争\n垄断行为一、垄断协议限制竞争协议(又称垄断协议、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是指两个以上的独立经营者为限制或排除市场竞争而达成的协议、决定或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这里的“协议”是广义的含义,意为合意、共谋或默契。(横向)垄断协议(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1)(横向)垄断协议(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a.限制价格协议(又称价格固定或价格卡特尔)“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b.限制市场供应协议(又称限制生产、销售行为或数量限制卡特尔)“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c.市场划分协议(又称交易区域或对象限制卡特尔)“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d.技术限制协议(又称技术限制卡特尔)“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e.联合抵制协议“联合抵制交易”f.其他垄断协议(2)(纵向)垄断协议(第十四条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a.限制转售价格“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b.“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如附不正当排他条件交易等 此外,第十六条规定:“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各国反垄断法未对“滥用”定义,只对滥用行为作了列举。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n三、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第三十二条规定:“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行为,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 (一)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 (二)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三)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四)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 (五)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六.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途径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4.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前提必须有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5.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节产品质量责任制度一.产品瑕疵责任(即法定的违约责任)(一)产品瑕疵(二)产品瑕疵责任:《产品质量法》第40条的规定1.承担瑕疵责任的条件2.承担瑕疵责任的方式:“三包”责任+赔偿损失3.履行瑕疵责任后的损失追偿:销售者承担“三包”责任+赔偿损失的责任后,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二.产品缺陷责任(又称产品责任)(一)产品缺陷我国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是辅助识别缺陷的标准。产品缺陷四种形态:设计缺陷、制造缺陷、指示缺陷和发展缺陷(发展缺陷构成免责事由或者抗辩事由)(二)产品缺陷责任:特殊侵权责任1.严格责任的形成初期采用合同责任理论。但在默示担保责任问题上,对制造者采用“垂直合同关系”说拓展合同当事人的范围(如销售者、运输者、供货者),而对消费者、用户采用“平行合同关系”说扩大合同当事人的范围(如使用者、无关的受害人)。后来采用一般侵权责任,主张过错推定原则。严格责任原则:确立于上世纪60年代。四.税收征纳实体法(一)商品税1.增值税2.消费税\n3.营业税4.关税(二)所得税1.企业所得税2.个人所得税(三)财产税(四)资源税(五)行为税(2)货币政策的体系信贷政策:是央行为控制货币供应量而对信贷活动采取的方针和指施。具体措施有:再贴现率政策、法定存款准备金政策、公开市场操作政策,以及信货规模控制、证券市场信用控制、消费信用控制、不动产信用控制等。利率政策:是央行控制和调节市场利率以影响社会资金供求的方针和措施。其工具有再贴现率政策、基准利率制度、流动性比例控制等。外汇政策:主要包括汇率管制、数量限制、行政管制等。消费者的权利:见法条,经营者的义务:见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