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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11-20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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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 经济法 第八章 物权法律制度【考点复习】(P330)物权基本理论。 1.民法上的物是指人们能够支配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客观物质性。(2)可支配性。 2.按照不同标准,物可以分为动产与不动产;特定物与种类物;主物与从物;原物与孳息。 3.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4.物权可以分为:所有权与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 5.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1)平等保护原则;(2)物权法定原则;(3)一物一权原则;(4)公示、公信原则。 【考点复习】(P334)占有。 1.占有主要包括: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2.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考点复习】(P335)物权变动。 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三种例外情形)。 2.与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3.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动产交付除现实交付外,还包括: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 5.原始取得的方式有:劳动生产、先占、孳息、添附、善意取得、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等。 6.要善意取得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应当具备一定的构成要件:(1)受让人受让财产时主观上为善意。(2)以合理的价格有偿受偿。(3)转让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考点复习】(P340)物权的民法保护。 1.物上请求权是如果有他人干涉,使物权人的权利受到妨害或有妨害的危险时,物权人除去该妨害,恢复对标的物的支配的权利,分为:(1)请求确认物权;(2)请求返还原物;(3)请求排除妨碍或者消除危险;(4)请求恢复原状。 2.债权请求权是物权人在其标的物受到损害时,除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等以外,请求侵权人赔偿损失的权利。 【考点复习】(P341)所有权的特征。 第4页\n200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 经济法 1.所有权具有完整性。所有权与其他物权区别的主要表现在于所有人对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完整权利,而其他物权只是具有所有权的部分权能。 2.所有权是一种绝对权。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可直接实现对其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 3.所有权具有排他性。所有权可以依法排斥他人的非法干涉,任何财产只能有一个所有权。 4.所有权具有存续上的永久性。 【考点复习】(P344)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1.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有权对专有部分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2.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如电梯、过道、楼梯、水箱、外墙面、水电气的主管线等享有共有的权利。 3.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其中一般事项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即可。 4.对于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和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则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考点复习】(P345)共有。 1.按份共有人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共有份额,无需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但是共有人将份额出让给共有人以外的第三人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2.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处分,必须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1)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2)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子以分割。 【考点复习】(P347)相邻关系。 1.相邻一方因生产和生活上的需要,必须临时或长期通过对方使用的土地的,对方应当提供必要的方便。 2.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3.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但不动产权利人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4.相邻各方修建房屋和其他建筑物,必须与邻居保持适当距离,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邻居的通风和采光。 5.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考点复习】(P348)土地承包经营权。 1.承包经营权通过订立承包合同方式确立,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2.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考点复习】(P349)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4页\n200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 经济法 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出让、划拨等方式。凡是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都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2.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必须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登记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生效的条件。 3.权利人取得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后,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 【考点复习】(P349)地役权。 1.与一般的用益物权不同,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1)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相分离单独转让,不得单独设定抵押。 (2)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相分离,作为其他权利的标的。 2.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考点复习】(P352)抵押权的设定。 1.抵押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抵押合同不具备法定内容的,可以由当事人补正。但是,流质条款无效。 2.《物权法》分别规定了7种可以用于抵押和6种不得用于抵押的财产范围。 3.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设定抵押的,抵押有效。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 【考点复习】(P353)抵押登记。 1.对于特定的四种财产(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2.以《物权法》规定的生产设备等设定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可以不办理登记)。如果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考点复习】(P355)抵押权的实现 1.多个抵押权并存:(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抵押权与其他物权并存:(1)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2)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3)同一财产有抵押权与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并存时,该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 3.同一债权有多个抵押权: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 【考点复习】(P357)动产质押。 1.设定动产质押,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2.质权自质物移交给质权人占有时设立。 3.标的物的占有移转不是动产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但是质权设立的条件。 【考点复习】(P358)权利质押 第4页\n200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 经济法 1.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3.以知识产权设定质押,应当向有关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才能使得质权生效。 4.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考点复习】(P359)留置权的成立条件。 1.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如果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可以行使留置权。 2.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3.债权已届清偿期且债务人未按规定期限履行义务。 第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