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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11-20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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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论述题经济法律行为分类:⑴单方法律行为与双(多)方法律行为(前者如遗嘱、赠与,后者如合同);②无偿法律行为与有偿法律行为(前者如赠与行为,后者如搬家服务);③要式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法律行为(主要看是否需要有书面形式);④主法律行为与从法律行为(如用房屋给银行抵押贷款,借款行为是主法律行为,抵押行为是从法律行为);⑤独立法律行为与附属法律行为(后者如超越代理权的行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主要包括一,市场主体资格关系,二,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三,市场经济秩序的关系,四,社会市场利益平衡关系。法律关系的构成及各构成的含义。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权利义务三者构成。1,法律关系主体指依法在具体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它包括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主体。关系各方都既享有权利又承担义务。2,法律关系客体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通常包括物、行为和精神产品。3,法律关系内容即法律关系参加人的权利与义务,权力是一方为实现某种利益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义务是一方受对方要求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依法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证。经济法律权利的分类:一,从权利的标的或内容上分类。1财产权,即具有直接物质利益内容的法律权利。2部分人身权,人身权是从权利主体的人身关系密切而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法律权利,但某些人格权,身份权也可以发生财产内容,都可以纳入经济法范围的讨论。二,从权利的实现或者作用上分类。支配权,形成权,期待权,请求权,抗辩权。法律行为有三方面的特征首先,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其构成要件其次,反应行为必须能够引起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最后,法律行为当然应是合法的经济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1,行为人具备从事某一法律行为所必需的资格,具备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应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愿。3,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德。4,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其它形式)法律行为的分类单方法律行为与双(多)方法律行为单方行为是因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而成为法律的行为\n双(多)方行为是各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经协商达成一致,才能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无偿法律行为与有偿法律行为前者是指涉及财产,给父的行为中,乙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而对方只接受并不支付对价的行为,双方接触的同时支付对价则为有偿行为,如赠予、借用、无息消费借贷等,这属于无偿行为要式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法律行为前者指行为人的意思表示,须以法律规定程序和形式进行的行为,如书面就是一种要式,登记也是一种要式,后者只对行为的成立,法律不规定一定的方式,采取何种方式由当事人选择的行为主法律行为与从法律行为前者指无需凭借其他法律行为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如借贷合同行为,后者是建立在主法律行为之上的行为,如借贷合同的担保独立法律行为与附属法律行为前者是行为人仅凭自己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后者是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生效,以他人意思表示的条件,或由他人意思表示辅助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如代理人对超越代理的追认如何理解法律关系起作用?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人们相互之间结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有主体,科技,权利和义务三者构成,法律关系主体是指依法在具体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承担义务的法律关系的参与者,这类主体既包括自然人,法人也是可以包括在作为特殊主体的国家法律关系客体,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通常包括物,行为和金融产品权力与义务即法律关系参加人的权利与义务,权利是一方主张某种利益的可能性,义务是一方受对方要求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限定法人的概念及特征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特征1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条件设立;2具有独立的或可供支配的财产;3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企业法人登记机关为工商行政管理局。简述代理的种类1委托代理。委托代理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本人的名义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办理委托事务,由委托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关系2指定代理。指定代理是指由人民法院或其他指定单位的裁定或者决定而确定的代理3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指代理人依据法律规定取得代理资格与进行代理4再代理。合同法规定: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委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n代理特征:一,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行为二,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活动。当越权代理被代理人追认则为有效,不能得到本人追认则为无效三,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本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四,代理一经成立,立即对被代理人生效如何理解代理人制度及其作用?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在代理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进行的,确立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行为第一,代理是一种法律行为,即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合法行为第二,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的,及代替被代理人进行的法律行为第三,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授权范围内所有的独立意思表示,即代理行为具有相对独立性第四,代理人在代理授权范围内进行的代理,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人与第三人权利的权利义务均由被代理人承受代理是民事主体制度中一种重要的辅助制度和补充制度,如果某种代理行为不符合上述四点的规定,则有可能成为无权代理,双方代理责任主体就发生了转移法律规定,代理人不得滥用代理权一,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交易二,代理人不得双方代理,即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为同一项法律行为三,代理人不得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欺诈被代理人所有权的特征一,所有权具有内容上的完全性二,所有权具有存在上的永久性三,所有权具有排他性四,所有权是一项统一的权利所有权的内容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占有权:可以是所有人占有也可以是非所有人占有,所有人占有所有人自己控制自己的财产,非所有权占有可以分为合法占有和非合法占用使用权:可以由所有人直接使用,也可以授权他人行使使用权收益权:即所有权人收取所有物上的利益,物上的利益主要指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两类在通常情况下,处分权均由所有人来行使,但在特殊情况下,主动权可以基于法律的规定和所有人的意志而与所有权分离所有权的取得,包括原始取得与续受取得所有权的消灭,分为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保护所有权的民法手段的种类一,请求确认所有权二,请求返还原物三,请求排除妨碍\n一,请求停止侵害二,请求恢复原状三,赔偿损失债的构成基以及每个构成的含义债法律关系,是由主体内容与客体三个要素构成1,债的主体是债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分为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2,债权人是指在债的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债务人是指在债务关系中负担义务的一方当事人,3,债的内容是指债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即债权和债务。债权是指债权人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债权是一种请求权;债务作为债权的对称,是对债务人向对方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债的客体是指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债的分类:①合同之债与非合同之债(关键看是否有合同);②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看物体是否明确);③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对债的承担是否有份额之分,还是对债无理由去承担);④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债的履行方式是否确定)。债产生的原因:①不当得利。乙方无缘无故多出利益,对应另外一方利益的减少,不当得利人需要返还不当得利产生债;②无因管理。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实施某种行为,有人因此获益,获益方需要支付无因管理必要费用产生债;③侵权行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公司特征:①公司是股权(股份)制企业法人;②公司是负有限责任的法人;③依照法定的标准和程序设立、活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可考论述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四)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五)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六)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七)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公司违反上述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应当解除其职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不含监事):(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逃税目的)(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n(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自我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竞业禁止)(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公积金的种类公积金包括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又包括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对于税后利润,首先应当: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出法定公积金(10%的比例,法定公积金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50%可以不提取)→提取任意公积金→分红。(法定公积金转公司资本,留存的不能少于原注册资本的25%;资本公积金专款专用,不能用于弥补亏损)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①股东条件:自然人股东或法人股东都可以;②资本条件: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3万;一人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需一次交足;公司的首次出资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0%;其中货币资本必须占到公司总注册资本的30%及以上;③出资形式:货币、实物(需要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其他如企业名称权,可以估价的,也可以出资,不能以劳务等其他方式出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①股东会:权利机构;②董事会(富人俱乐部):成员3-13人,股东人数少或公司规模小,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③监事会(穷人俱乐部):不少于3人,也可以设1-2名监事,职工代表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论述)。(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n简述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内容1)公司的名称和住所。2)公司的经营范围。3)公司的注册资本。4)股东姓名、名称。5)股东出资方式、出资额度和出资时间。6)公司的机构产生、职权、议事规则。7)公司法人代表。8)股东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①发起人(自然人或者法人)符合法律规定:2-200人,有半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②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③股份的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④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新公司法这块已经取消资本限制,但2015-4考试,仍以课本为主)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方式:发起设立(发起人认购公司的所有股份)、募集设立(发起人认购公司股份的总额不少于35%)。(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股东会、董事会(5-19人)、监事会(不少与3人,职工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发行。股份的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或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简述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1)股份有限公司在成立条件和募集资金方面不同于有限责任公司。2)股份自由转让。3)股权形式为股票。4)财务状况公开。合伙企业设立条件:①有两个以上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人(此为普通合伙人,可以有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合伙人);②有书面的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存在的前提条件);③有各合伙人实缴的出资;\n④有合伙企业的名称;⑤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等。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需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无效。全体合伙人可以共同执行合伙事务,也可以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哪些事务需要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才能实施:①处分合伙企业不动产;②改变合伙企业名称;③转让合伙企业知识产权及其他财产;④申请办理变更登记;⑤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⑥聘请合伙人以外人员担任企业经营管理人员;⑦其他事项。退伙事由:①合伙人死亡的;②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③全体合伙人同意;④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⑤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⑥合伙期满,退伙不至于给合伙企业造成困难,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⑦合伙人财务状况恶化,丧失偿还能力;⑧除名退伙(合伙人未尽出资义务;故意或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巨大损失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破产财产偿还次序:破产费用(如清算组开支等)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税款其他债权。破产财产优先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3)破产债权。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应在10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于30日内在国家,地方有影响的报纸上刊登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1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并且提交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试述债权人会议的职责1)核查债权。\n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3)监督管理人。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通过重整计划。7)通过和解协议。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11)人民法院认为应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我国法规对于三资公司有哪些特殊规定?概括的看,在公司法规定的基础上,相关法规对于三资企业从鼓励外资,防止假外资出发,进行了以下特殊规定1公司设立登记批准规定:三只公司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批准之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2出资比例的特殊规定: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金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3出资人转让出资的特殊规定:中外合作者的一方转让其在合作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的,必需经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关批准4公司经营期限的特殊规定:合营企业的期限,按不同行业不同情况,做不同约定,有的行业应当约定合营期限,有的行业可以约定合作期限,有的行业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约定期满双方愿意延长的,应在期满六个月前提出,由审批机关在接到申请一个月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5利润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的特殊规定: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企业清算后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合作企业出具承诺函承诺债务的,偿付优先于投资的先行回收,先行回收投资的外国合作者机出具承诺函承诺的先行回收投资的范围内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作企业依据法律及合同约定出资到位,合作企业经营和财务状况良好,没有为弥补亏损6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审批规定:外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应当报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中外合作者在合同期限内协商同意对合作企业合同重做重大变更时,应当报审批机关批准7公司内部机构的特殊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合营企业内部机构设置上,不设股东会,而直接设董事会,董事会按双方订立的企业章程规定,讨论决定企业重大问题,董事长与副董事长由双方分别担任,正总经理由双方担任8关于出资期限的特殊规定:外资企业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外国投资者认缴出资的15%,并应当在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天内缴清,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年内缴清合同的特征:①是多方民事行为。合同各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行为;②合同当事的法律地位平等(反过来说,签合同的当事人,不管是谁,都平等);③合同依法定立,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法的原则:①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②自愿原则——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原则;③公平原则——遵循公平原则,确立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④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意思表示诚实信用、诚实信用的全面履行义务;⑤守法原则——遵守法律、社会公德。\n合同条款包括哪些?合同法第12条规定的合同的一般内容: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合同的分类:A、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B、诺成合同与要物合同(实践合同)诺成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一经达成诺言,合同就成立;实践合同除需要达成诺言外,还需要交付实物或实施约定的行为。C、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D、主合同与从合同。E、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合同有哪几种形式?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口头合同是以语言的方式进行意思表示并达成协议的行为,虽然合同法肯定口头合同形式,但在内容重要的合同中,如果使用口头合同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在合同订立后,尽快以书面形式加以确认。书面形式分为一般书面形式和特殊书面形式:一般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最主要的是合同书形式,即当事人将合同内容写成合同书形式,并签字盖章特殊书面形式是指,对已形成的一般书面形式按法规规定进行公证,鉴证,登记和批准其他形式,其他形式是指当事人通过积极行动来体现合同的存在内容的形式,即通过积极行为能为意思表达订立合同,而他人能够通过这一行动推进合同存在与其内容合同订立的过程(要约与承诺)简述商品买卖合同的内容1)产品名称:2)产品的质量、技术标准:3)产品的计量:4)产品包装5)产品的交货单位、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提接货单位成人,交费期限:6)产品的验收:7)产品价格、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合同的效力问题(注意区分)(1)附条件与附期限的合同: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与相应条件与期限有关系。(2)效力待定的合同(是否生效取决于权利人的确认或追认):A、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B、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订立的合同。C、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追认期限1个月)\n(3)因表见代理而订立的合同:代理行为有效,无论被代理人是否追认,都必须履行义务。(4)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A、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B、显失公平的合同。C、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5)合同无效情形包括:A、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B、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C、以非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D、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E、违法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中,规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的效力)合同中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和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争议纠纷解决条款。无效合同被宣告无效后,发生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收归国有等法律后果合同的履行的基本原则与基本义务:A、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B、合同履行的基本义务:1全面履行义务;2及时通知义务;3协助义务;4保密义务;5防止损失扩大义务。合同履行的抗辩权:A、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履行先后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不履行,另外一方可以拒绝履行。B、后履行抗辩权:先履行义务方不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要求,后履行的可以行使该抗辩权,拒绝履行自己义务。C、不安抗辩权:先履行义务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丧失偿还能力、丧失商业信誉、经营恶化、转移财产、抽逃出资以逃避债务的,可以以此抗辩,不履行自己义务。(条件有三:证明责任、通知对方、对方提供担保则不能行使。)合同的解除(事由):A、双方协商一致解除。B、不可抗力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C、在履行期届满时,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用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D、迟延履行,催告后,在合理期限仍未履行的。E、一方根本违约。\nF、合同约定了解除条件,条件出现的。简述要约失效的情形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或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要约失效。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原要约失效。简述违约责任的承担和免除1)强制履行或继续履行。2)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3)赔偿损失。4)违约金。(包括约定违约金和法定违约金)违约责任的免除:1)不可抗力。2)受损方的过错。工业产权有哪些特征?所谓工业产权,指的是人们依法对应用于商品生产和流通中的创造发明和显著标记等智力成果,在一定地区和期限内,享有的专有权工业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与有形财产相比,有以下几个特征:权利的专有性专利法和商标法规定:工业产权是国家赋予专利权人和商标专用权人在有效期内,对发明创造和注册商标享有独占,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未经专利权人和商标专用权人的许可,任何第三人不得使用,否则构成侵权,承担侵权责任权利的地域性指的是工业产权的空间限制权利的时间性指的是工业产权的时间限制简述工业产权保护的原则1)国民待遇原制2)优先权原则。3)独立原则。4)专利强制许可原则。5)商标实际使用原则。6)驰名商标的保护原则。专利权的主体:发明人、申请人、专利权人。专利权的客体:A、发明: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技术方案。B、实用新型: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形状和构造的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技术方案。\nC、外观设计: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具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运用的新设计。对专利权的限制:A、强制许可制度:强制许可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法律规定,不经专利权人的同意,直接许可具备实施条件的申请者实施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一种行政措施。B、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形:(1)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展览、展示)或者销售该产品的。(理论上称为“首次销售权利穷尽”)。(2)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这就是理论上所说的“先用权人”)。(3)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理论上称之为“临时过境”)。(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5)为行政审批目的,制作使用专利产品、方法的。简述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条件在下列情况下,专利局可以给予专利发明者实施强制许可:1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与合理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时间内获得该许可时可向专利局申请2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3一项取得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以前已取得的专利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先进,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专利实施的,后一专利权人或前一专利权人向专利局申请的试论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意义实施专利发明,是专利权人的法定义务。当专利权人拒不履行这项义务时,国家可以对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强制许可。因为任何发明创造,只有通过实施才能转换为生产力,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实施与否以及实施的程度,直接影响着一个国家的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所以在必要时,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实施采取强制许可措施,是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它对于国家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国民经济的发展,以及对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都具有重要意义。取得专利权的条件:A、积极条件:新颖性、实用性、创造性。B、消极条件:违反国家法律;违反社会公德;妨害公共利益;其他如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动植物品种、原子核变换方法和以用该方法获得的物质,不授予专利。专利权人的权利与义务权利包括:专用权、转让权、许可权、标记权。义务包括:1,实施专利发明,是专利权人的法定义务。2,缴纳专利年费的义务。为了促使专利权人加快行使专利,年费是逐年增加的。3,职务发明创造取得专利后,作为专利权人的单位有向发明人或设计人给予报酬奖励的义务。商标权的客体: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驰名商标、联合商标等。\n商标权的内容:专用权、转让权、许可权、标记权。注册商标的取得: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上销售。不得作为注册商标注册的情形:(不需要背,了解)A、商标法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更不得注册:(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如三光内衣,黑鬼牙膏)(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如脚癣一次净)(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如十三点牌女性内衣)(9)地理标记:商标使用地理标记,而又非来自于该地区的违法。B、商标法规定(11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商标与商品的相关性差才显著。如手机牌手机,圆圈版轮胎。解决办法:替换。如三角牌轮胎。)(2)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如解渴牌纯净水。解决办法:同音字。如朴雪口服液,盖中盖)(3)缺乏显著特征的。C、与驰名商标相混淆的不能注册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在期满前6个月申请续展注册,该期间未提出续展,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限期(续展次数不限制)。发明专利保护期:20年;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保护期为10年。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存在同一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商标权的保护:一切侵害他人注册商标权益的行为,都是侵犯商标权的行为。(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制造侵权,即造假货)(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结合《商标法》第56条第3款的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这种形式的商标侵权行为是需要销售者主观明知为要件的。(卖假货。善意销售也是侵权,但免责。)(3)伪造或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须注意的是,这种侵权行为是商标标识的侵权行为,包括“制造”和“销售”两种行为。(印刷侵权)(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这种行为在理论上也称为“反向假冒”行为。(正向冒是我商品+他商标,如将造的假酒贴上茅台商标。反向冒是他商品+我商标。如大品牌买小品牌货换标的行为。危害是灭杀小品牌的商标。)(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n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1、假冒行为;2、滥用独占地位限购排挤行为;3、滥用行政权力行为;4、商业贿赂行为;5、虚假广告行为;6、侵犯商业秘密行为;7、低价倾销行为;8、搭售行为;9、不当奖售行为;10、诋毁商誉行为;11、通谋投标行为。假冒行为的种类(2013-4简答,可以不用看):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2、在同一市场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标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使购买者造成混淆,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4、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上手段获取的别人的商业秘密的。3、违反保守商业秘密义务,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4、第三人明知是商业秘密,仍获取、使用、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的。低价倾销四种除外情况:(没有排挤对手的目的)(1)销售鲜活商品;(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3)季节性降价;(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恶性价格战、跳楼价、吐血价,不是低价倾销,而是虚假宣传)不当奖售行为包括:(1)谎称有奖销售或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2)采取不正当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3)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或者故意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4)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5000元(以非现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为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正常价格折算其金额);(5000是合法的,必须是一张奖券超过5000元)(5)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6)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反不当竞争的原则①平等原则②自愿原则\n③公平原则④诚实信用原则⑤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原则《反不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行贿1万元立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受贿5000元立案。产品质量的监督包括:A、产品安全质量监督;B、产品质量认证监督(如QS、3C等);C、产品质量抽查监督;D、关于建设材料的监督检查。产品质量抽查监督的抽查范围:A、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B、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C、用户、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产品质量抽查监督的抽查规则:A、抽样人员应当由被抽查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派的人员、承检人员组成。B、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代销商品中,随机抽取,并保证样品具有代表性。C、对于抽样人员少于2人、抽样人员未携带有效证件等情况,企业可以拒绝接受抽查。产品质量抽查监督的抽查结果处理:发布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报;向社会发布抽查公告;对拒检企业给予曝光等。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A、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3)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B、产品标识的规定:(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4)限期使用的产品,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C、产品包装的要求: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n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与义务:(1)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2)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3)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4)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5)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6)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消费者的特征有:A、消费者是与经营者相对应的市场主体,基本的消费者是个人。B、消费者的行为是购买消费品或接受个人服务。C、消费过程中的消费对象主要是生活消费品。由多个法律法规构成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体系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处于核心关键地位。(填空)消费者的权利(9条):保障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获得赔偿权;依法结社权;知识获得权;维护尊严权;监督批评权。A、其中,保障安全权体现在: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B、自主选择权体现在4个方面:1消费者有权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2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方式;3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4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C、公平交易权体现在:1得到质量保障的权利;2得到合理价格保障的权利;3得到正确计量保障的权利。\nD、获得赔偿权: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人赔偿金(在残疾状况下)、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状况下)、丧葬费(死亡情况下)、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或者死亡状况下)、死亡赔偿金(死亡情况下)。E、维护尊严权:消费者在购买或者使用商品、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4)更觉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营者的义务(2010-4考了论述题)(10点):1合法、守约经营的义务;2听取消费者的意见接受监督;3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4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5标明真实名称或标志的义务;6出具相应凭证和单据的义务(不管金额大小);7质量保证义务;8“三包”义务;9不得以格式合同限制消费者权利的义务;10尊重消费者人格尊严的义务。我国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于1993年10月,自1994年1月1日正式实施。税法的基本结构:1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征税主体、纳税主体);2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与义务规定);3征税对象(税法机构中最基本的因素);4税目与计税依据;5税率(比例税率、 累进税率: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超率累进税率、超倍累进税率、 固定税率);6纳税环节、期限与地点;7税的减免;8违反税法的法律责任。区分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生产型的企业,年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零售年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为一般纳税人;其余为小规模纳税人。\n但是小规模纳税人,财务制度健全的也可以申请为一般纳税人。(附:一般纳税人可以用增值税发票,小规模纳税人不可以;增值税的销项税和进项税可以抵免。增值税的税率基本税率17%,优惠税率13%--涉及农业产品方面;征收率3%--小规模纳税人。)征税对象包括:(共10种)工资、薪资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个人所得税税率:3%—45%,超额累进税率。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1)工资、薪资所得,每月收入减去2000元后余额。(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减去成本、费用、损失后的余额。(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减去必要费用后的余额。(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减除800元;超过4000元,减除20%后为应纳税额。(5)财产转让所得,为收入-财产原值-合理费用。(6)利息、股息、红利、偶然所得,按次纳税。个人所得税免纳情形:(1)省、部、军以上奖励。(2)国债和国家发行金融债券利息。(3)按照国家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5)保险赔款。(6)军人转业费、复员费。(7)安家费、退休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8)使领馆代表、官员依法享有的免税所得。(9)中国参加公约、签订协议中规定的免税事项。(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减免:(1)残疾、孤独老人、烈属所得。(2)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3)其他事项。(注:减税都要经过批准——国务院)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45%。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n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3500元的余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企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和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设行长1人,副行长若干人。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由国务院总理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由国务院总理任免。中国银行设立货币政策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监测金融市场的运行情况,对金融市场实施宏观调控。商业银行的设立:A、设立条件:(1)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2)有符合商业银行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全国性商业银行最低10亿元;城市商业银行最低1亿元;农村商业银行最低5000万元人民币为实缴资本)(3)有具备任职的专业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行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B、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使用《公司法》规定。分支机构的设置,需经过批准,分支机构营运资金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什么?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进行检查监督:1执行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行为2与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有关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是指国务院决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向金融机构发放的用于特定目的的贷款)3执行有关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4执行有关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5执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6执行有关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7代理中国人民银行经营国库的行为8执行有关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9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简述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1)依法经理国库2)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账户:3)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间清算系统4)制定支付结算规则:\n5)决定商业银行贷款业务。商业银行从业人员中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银行工作人员,各应该满足什么行为规则?商业银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1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和破坏社会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2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长或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写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3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人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4个人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的商业银行工业人员的行为规则,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不得作出以下行为: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户的资金3违反规定,徇私向亲属、朋友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4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业务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证券法的基本原则:(1)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2)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3)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其业务机构分别设立。(4)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5)依法设立证券业协会,实行自律性管理。(6)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证券业进行审计监督。新股发行的条件:(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2)具有持续赢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3)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5)聘请保荐人的,同时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发行债券:股份公司净资产超过3000万,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超过6000万。证券的承销:包括证券的代销和证券的包销。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证券的交易规则:(1)合法交易规则。(2)法定市场交易规则。(3)集中交易规则。(4)证券形式是纸质的或其他合法形式。(5)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需要遵守相关规则。(6)现货交易规则。(7)合理收费规则。(8)证券持有者上市交易规则(限制性)。\n持续信息公开包括上市发行信息公开、定期信息公开、临时信息公开。证券交易中禁止的交易行为:(1)禁止内幕交易。(2)禁止操纵证券价格。(3)禁止虚假信息发布。(4)禁止欺诈客户。上市公司收购: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其他合法方式的收购。保险合同的主体:(1)投保人: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2)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3)受益人:受益人又称保险金受领人,是指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指定的,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4)被保险人:是指约定的保险事故可能在其财产或人身上发生的人。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A、权利为:收取保费的权利。B、义务包括:(1)按照规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2)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证凭证。(3)向投保人说明的义务。(4)给付保险金的义务。(5)保密义务。投保人的权利和义务:A、权利为:出险后获得合同约定的保险利益。B、义务为:(1)缴纳保险费的义务。(2)如实告知义务。(3)出险通知义务。(4)保存、提供出险证明与资料的义务。保险合同的内容:(1)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2)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3)保险标的。(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5)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6)保险价值。(7)保险金额。(8)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9)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10)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11)订立合同的年、月、日。\n保险价值的确定有三种方法:按照市价确定;依合同双方约定;依照法律规定。保险金额,是约定的赔偿额,也叫保额。保险金,实际的赔偿额。劳动合同的概念与特征:A、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B、特征:(1)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特定的。(2)劳动合同的目的是为了确立双方的劳动关系。(3)劳动合同签订后,双方既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劳动者又有义务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的内容:(2010-4已考过论述题)(1)必备条款:A、合同期限。B、工作内容。C、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D、劳动报酬。E、劳动纪律。F、合同终止条件。G、违约责任。(2)可备条款:A、试用期条款。B、保密条款。C、劳动合同当事人在法律原则基础上,经双方商议可以任意约定的合同条款。劳动合同的解除:(1)协商解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提出协商的,应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提出的,不支付。)(2)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A、预告解除(无补偿):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B、即时解除(单位有过错,有补偿)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①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②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③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⑤因用人单位过错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n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⑦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A、即时解除(劳动者有过错,无补偿):B、预告解除(原因在职工,但有补偿):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规章规定);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兼职)⑤因劳动者过错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单位得给调一次岗,不能直接解除)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①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②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③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④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⑤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职业安全卫生(又称劳动卫生)制度包括:A、要求用人单位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1.劳动安全卫生技术措施计划制度;2.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制度。B、劳动者享有受保护的权利;1.劳动者享有对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卫生法规执行情况监督的权利;2.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有批评、检举、控告权利;3.有要求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的权利。简述职业安全卫生制度中劳动者享有的权利1)劳动者享有受保护的权利。2)劳动着享有对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卫生法规执行情况监督的权利。\n3)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管理人员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4)劳动者有要求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的权利。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制度:(1)禁止妇女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和有损身体健康的工种。(如采矿等)(2)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都享有保护权利。(如经期不得安排高温、低温、冷水作业;有不少与90产假;哺乳期、孕期不得安排加班和夜班等)(3)为了给女职工提供较好的特殊保护,用人单位应提供一些辅助措施。(如女职工卫生室、哺乳室等)简述加班制度的内容:(1)一般情况下的延长工作时间: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延长工作时间,须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并获得同意,同时受延长工作时间的时数限制。一般每天加班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合计不得超过36小时。(2)禁止规定:禁止安排未成年工(特指16-18岁)、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和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也不得坐夜班)(3)加班的工资标准: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即使补了休,也得发300%)休假:周工作时长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其次有年休假(若上班,支付3倍工资)、法定假期(元旦1天、清明1天、五一1天、国庆3天、中秋1天等)、探亲假等。简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职责1)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2)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3)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的举报投诉。4)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简述领取失业保险人员期限及停止领取的情形领取失业保险的人员期限: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相应其他失业保险待遇:1重新就业的2应征服兵役的\n3迁居境外的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6不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7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简述工伤认定的内容:A、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B、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C、不得认定工伤情形:(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2)醉酒导致伤亡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一般了解)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和方式:(1)当事人选择劳动争议处理方式的原则(协调→仲裁→起诉)。(2)“三方原则”。(劳动者、用人单位、中立方)(3)首重调解原则。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包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办事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庭、劳动争议仲裁员。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仲裁申请→仲裁受理→仲裁。《劳动法》第53条明确规定了“三明确”的方针;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女职工在“四期”中的劳动特殊保护,“四期”是: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未成年工实行6时工作制,禁止安排加班加点和夜班。我国实行的标准工作日是每周工作5天,每日8小时;延长工作日,每日延长不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下延长不超过3小时;周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36小时。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职工按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n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席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代表组成。会计行为的基本原则:(1)依法设置账簿。(2)单位负责人承担责任。(3)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会计法》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4)对认真执行《会计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作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个人,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会计核算的范围:①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②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③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④资本、资金的增减;⑤收入、收支、费用、成本的计算;⑥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⑦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会计期间与记账单位: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本位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且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禁止性行为)不得有以下行为:①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②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③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不列、多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④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⑤其他行为。会计监督:分为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和外部监督。简述内部会计监督的制度要求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相关人员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分离、制约。2)重大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重要经济事项相互监督、制约应当明确。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应当明确:4)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试述会计外部监督的内容1)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薄2)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3)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n4)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审计机关的职责是什么?审计机关职责包括:1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2审计署对中央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从事金融业务活动,履行金融监管职责所发生的各项财务收支,依法进行审计监督3对国家的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4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国有企业,接受财政补贴较多或者亏损数额较大的国有企业,以及国务院和本级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国有企业,应当有计划的定期进行审计5对国家建设项目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6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基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7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8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进行审计监督9对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会计人员从业资格:A、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B、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除了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社会审计的业务范围:(1)财务收支、经济效益、经济责任的查证事项;(2)经济案件的鉴定事项;(3)注册资金的验证和年检;(4)基建工程预、决算的验证;(5)建帐建制,资产评估,清理债权债务;(6)经济管理咨询服务;(7)培训审计、财务、会计和其他经济管理人员;(8)担任会计、审计咨询顾问。仲裁协议包括:(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项;(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协议无效情形:(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仲裁范围的;(2)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订立的仲裁协议。\n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可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仲裁庭组成之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开庭和裁决。仲裁应当开庭进行。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进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仲裁裁决的撤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1)没有仲裁协议的;(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仲裁程序:(1)申请和受理;(2)仲裁庭的组成;(3)开庭和裁决。试述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1)人民法院拥有审判权: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3)当事人诉论权利平等:4)首重调解,调解不成,及时判决:5)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市制度:6)各民族有权使用自己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论:7)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8)当事人可以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论权利:9)人民检察院有审判监督权:10)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师单位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和个人起诉。什么是民事诉讼中的级别管辖?级别管辖包括四个方面: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民事诉讼法规定由其上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除外)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n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民事诉讼的管辖包括:(1)级别管辖(重点掌握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2)地域管辖: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3)专属管辖: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港口作业发生纠纷,由港口哦所在地法院管辖;继承遗产纠纷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4)移送管辖:无管辖权的法院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指定管辖:上级法院指定下级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程序:(1)起诉和受理。(起诉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2)审理前准备。(主要是起诉书副本、答辩状交换、交换证据等等)(3)开庭审理。(法庭陈述、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4)判决和裁定。(当天判决的,判决书可以在10日后送达;如果择日判决,需要判决时制作好判决书。)。第二审程序:(1)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2)上诉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依法改判;发回重审。行政案件受案范围:(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行政案件的起诉和受理:对于符合受案范围的,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找上级。也可以直接起诉。对于行政复议仍然不满意的,也可以起诉。起诉需要符合的条件:(1)原告是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n(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仲裁实行双方自愿原则,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无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无隶属关系。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提起诉讼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