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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11-20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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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社会本位的优越性摘要:经济法是社会本位的法律,不同于一般法律的以个人权力为本位。它是在经济发展到社会化大生产阶段后,市场力量已经不能解决经济运行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的情况下,资本主义国家私法公法化和社会主义国家公法私法化相互妥协的产物。经济法的社会本位决定了其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对于建立有序的市场环境,保证经济持续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有着独特的作用。关键词:经济法社会本位市场调节一、经济法的的性质经济法的性质主要有五个方面:1、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经济法对经济关系的调整立足于社会整体,在任何情况下都以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为重。2、经济法是平衡协调法。经济法的立法和执法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社会整体利益出发,来调整具体经济关系,协调经济利益关系,以促进、引导或强制实现社会整体目标与个体利益目标的统一,保证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协调的发展3、经济法是系统综合调整法。经济法反映了经济分化与综合这两种发展趋势的要求,体现法律的统、分两种调整机制功能,一方面,通过具体制度和规范,细致地调整着各种经济关系,另一方面又在总体上和全过程中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系统的调整。这也是法律近代化的一种表现。4、经济法是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对立统一的法。经济法在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的对立统一中产生和发展,并由此体现着经济法的本质和功能。5、经济法是“以公为主、公私兼顾”的法。经济法不是只体现国家的意志和利益、单纯干预和管理经济的公法,更不是只立足于个人或权利本位、企业本位的私法。它介于二者之间,是资本主义国家的私法公法化、社会主义国家的公法私法化相融合的产物。我认为,在经济法性质的这五个方面中,经济法的社会本位这一方面是最为本质和主要的。因为就其性质的其他四个方面来看,都只是对经济法社会本位这一主要性质的分解诠释及补充。或者也可以说这性质的五个方面的是从不同角度阐述了经济法的性质,但社会本位是最具内涵和概括性的一条。二、经济法社会本位的原因而我认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主要是由其产生的背景及根本原因所决定的。经济法是在市场经济发展到社会化大生产阶段,单纯的依靠市场的力量已经不能解决经济运行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和预防应对经济危机的爆发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社会矛盾时,国家被动或自觉的承担起对经济的组织协调职能的情况下而产生。这就决定了,经济法从产生之日,就肩负着从社会利益本位出发,追求“社会公共利益”的重任。其本质是强调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的角度,对整体经济生活的介入,以消除自由放任和极端个人权利本位对社会经济发展造成的消极影响,解决个体营利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矛盾,促进经济和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发展,这是社会化大生产对法律调整的必然要求。前面提到过,经济法是资本主义国家的私法公法化、社会主义国家的公法私法化相融合的产物。这造就了经济法既不同于私法的以个人权益为本位,亦不同于公法的体现国家意志,而是立足于社会整体,在任何情况下都以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为重的社会本位。三、经济法社会本位的优越性\n经济法的社会本位不同于其他诸如行政法的行政权力本位、民法的个人权力本位。行政法的行政权力本位是以行政权力的设置和制约为核心,强调通过上下隶属的行政体系,主要依靠命令、服从的机制进行调整。但若以此作为指导、调节整个国家经济活动的主要手段,必然会影响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我国就吃过过分强调国家意志,行政权力过分膨胀的苦果。民法则是典型的私法,以意思自治为原则,主张民事主体自由、平等地行使民事权利,通常情况下国家公权不介入私法领域,契约自由、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和自己责任被近代民法确立为三大基本原则。因此,在民法的利益保护结构中,个人利益居于首要地位,国家公权只是在辅助私权实现的有限场合才出现。“作为私法核心的民法,虽不承担积极推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实现的使命,但仍须发挥消极地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功能,即要着力避免民事主体的利益安排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民法也要对这种类型冲突的利益关系设置相应的协调规则。”由此可见,在民法的法益结构中社会公共利益位列于其底层。我认为与以上二者相比,经济法的社会责任本位有着独特的优越性,尤其是在经济高速发展,社会矛盾不断凸显的中国。以社会责任为本位的经济法理所应当的担当起调节经济、稳定市场、缓和社会矛盾的重任,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社会责任本位,顾名思义,就是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最高准则。无论是国家国家、企业抑或是个人,都必须对社会负责,亦即都必须对发展社会生产力、提高社会经济效益负责、在对社会共同尽责的基础上处理好彼此关系。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决定了它必须“将社会公共利益作为第一保护目标的经济法利益保护结构可以适应首先保护公共利益,或适应通过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实现从总体上保护公民、法人利益的需要。该各利益保护结构反映了社会整体调节机制的要求,也是这种机制作用的目标。”四、在当前经济形势下的显现当前中国经济高速发展,成为世界拉动经济的引擎。但同时也面临着众多的社会问题:经济上,产业转型之惑,中国企业在国际上屡屡受挫;文化上,传统艺术形式无人问津,拜金主义价值观、低俗甚至是黄色的文化泛滥;政治上,贪污腐败越来越多,民主法治亟待完善。以及众多的民生问题,尤其以高房价、就业难、看病贵、教育资源分配不均以及收入差距过大贫富分化等问题为甚。在此种形势下,国家多是以行政力量来进行调节协调,而且我国在运用行政力量解决经济问题方面也取得了卓有成效的成绩,但行政力量存在着覆盖不够全面、调节滞后等缺点。因此,经济法应该发挥其独特的优势。因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在很多社会问题的调节上有着优于其他法律的独特优势。因此,我认为经济法在充分发挥作用时应当:1、充分尊重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规律。经济法的调节应当首先尊重市场经济运行的一系列基本规律,如反对垄断,反对不正当竞争,创造自由竞争的市场环境等。这是经济法发挥调节经济作用的基本前提。2、立足社会整体发展利益。以利于全社会发展为目标,并照顾占社会多数的人群的利益,关注弱势群体,协调不同利益阶层间的关系,达到缓和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保证我国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目的。3、立法时不仅要着眼于经济形势,更应考虑到社会形势。如当前我国不仅要解决拉动内需、产业升级等经济问题,也应关注解决贫富差距变大、大学生就业困难、房价过高等社会问题。\n1、针对不同的经济社会形势,及时立法。如我国当前实施的“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正是针对当前“世界经济复苏的基础仍然脆弱,金融领域风险没有完全消除,各国刺激政策退出抉择艰难,国际大宗商品价格和主要货币汇率可能加剧波动,贸易保护主义明显抬头,加上气候变化、粮食安全、能源资源等全球性问题错综复杂,外部环境不稳定、不确定因素依然很多。”的主要国际经济形势及国内“经济增长内生动力不足,自主创新能力不强,部分行业产能过剩矛盾突出,结构调整难度加大;就业压力总体上持续增加和结构性用工短缺的矛盾并存;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的基础不稳固;财政金融领域潜在风险增加;医疗、教育、住房、收入分配、社会管理等方面的突出问题亟待解决。”等主要问题。参考文献:潘静成刘文华《经济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3版郭富青《从经济法的本位、性质看其权益结构》温家宝《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工作报告》余伟平《论经济法在经济转型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