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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11-20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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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ang010307BJ(GB)-PR1经济法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主讲人:唐雯\n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理论第一节经济与法律的关系一、法律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西方发达国家:自由市场经济国家干预我国:计划经济市场经济市场缺陷与障碍:市场的唯利性、市场的被动性与滞后性、不正当竞争与限制竞争\n二、法律对市场经济的调整(一)法律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调整的宏观作用1、引导作用2、促进作用3、保障作用(二)法律对市场经济调整的微观作用1、确认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2、保障经济活动主体合法的利益3、为市场主体间的纠纷解决提供规则\n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1、市场主体法律制度关于市场主体的组织形态和法律地位的规范。如《公司法》2、市场行为法律制度设定市场交易的一般规则并调整各类市场交易行为的法律规范。如《合同法》、《证券法》3、市场秩序法律制度对市场秩序进行规制的法律制度。如《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n4、市场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关于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对市场实施宏观调控的法律规范。如《中国人民银行法》、《企业所得税法》、《价格法》5、产业政策与经济促进法律制度如我国的十一五规划,纺织业、钢铁业、汽车业等十大规划6、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如《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7、经济纠纷解决法律制度如《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n一、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国家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而对一定的经济关系进行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第二节经济法概述二、经济法的体系1、企业管理法2、市场管理法3、宏观调控法4、社会保障法\n1、概念:是指由经济法确认的,经济法主体之间在国家维护市场经济之下和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2、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1)国家机关: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2)法人型社会组织: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等(3)非法人组织(4)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其他公民个人(5)国家三、经济法律关系\n3、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经济权利、经济义务4、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1)有形财物物:指可以为人们控制和支配,有一定经济价值并以物质形态表现出来的物体。(2)经济行为:可控性、合法性、效益性(3)无形财富:合法性、可现性、经济性\n第二章基础法律制度第一节法人制度一、法人的概念和条件(一)法人的概念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1、法人是社会组织2、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3、法人是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组织。\n(二)法人的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n二、法人的分类(一)企业法人它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实行经济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组织。(二)非企业法人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不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非经济组织。它包括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n三、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时始于法人的成立、终于法人的消灭,两者的范围一致。\n四、法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1、设立:自由设立主义、特许设立主义、行政许可主义、准则主义、强制设立主义2、变更:(1)组织变更:合并(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分立(新设分立、派生分立)(2)其他重要事项变更:活动宗旨、业务范围、名称、住址等。3、终止:依法被撤销、自行解散、依法被宣告破产、其他原因。\n第二节代理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二)特征1、代理行为必须是实施某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之内实施代理行为。3、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4、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n二、代理的适用范围1、可以适用代理:法律行为、诉讼活动、履行义务2、不可适用代理:具有人身性质的法律行为和债务、代理人无权进行的行为、被代理人与第三人约定亲自实施的行为。\n三、代理的种类1、委托代理——意定代理委托代理中,由于被代理人授权不明而产生的责任,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2、法定代理3、指定代理\n四、代理权的滥用和无权代理1、自己代理:除非事前同意或事后追认,否则被代理人享有撤销权。2、双方代理:被代理人可以事前同意,也享有事后追认权。3、诈害行为:被代理人不承受代理后果,如果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代理人和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n五、无权代理后果:无效。被代理人享有追认权(事实追认、拟制追认),在被代理人追认前,第三人享有撤回权。如果第三人有恶意,则丧失撤回权,并承担连带责任。\n五、代理关系的消灭委托代理关系消灭的原因有:1.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3.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失去行为能力。5.被代理人或代理人为法人时,因法人消灭而使代理关系消灭。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关系消灭的原因有:1.被代理人已经取得或者恢复了行为能力,使代理成为不必要。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3.代理人失去行为能力。4.指定机关撤销对指定代理人的指定。\n六、表见代理(一)表见代理的概念所谓表见代理,本属于无权代理,但因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具有外表授权的特征,致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法律使之发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其制度价值在于维护交易的安全与效率。(二)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1、表面要件具备无权代理的要件2、特别要件行为人无代理权;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相对人为善意;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三)表见代理的效力表见代理对本人产生有权代理的效力;对相对人来说,则既可主张无权代理,也可主张成立表见代理。\n七、代理责任1.合法代理——被代理人2.无权代理——无权代理人3.第三人恶意——第三人和无权代理4.委托代理转托——代理人(同意或紧急保护被代理人利益除外)5.代理人不履行代理职责——代理人6.滥用代理权——代理人或与第三人负连带责任7.委托书授权不明——被代理人与代理人负连带责任8.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事项违法——被代理人与代理人负连带责任\n第三节财产所有权一、财产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2、特征:(1)绝对性(2)排他性(3)全面性(4)永久性\n二、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1、主体(1)权利主体——财产所有权人(2)义务主体——财产所有权人以外的一切组织和个人共有:按份共有、共同共有2、内容:(1)占有:合法占有、非法占有(善意占有、恶意占有)(2)使用:所有人使用、非所有人使用(合法使用、非法使用)(3)收益(4)处分:事实处分、法律处分3、客体——物\n物的主要分类(1)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2)不限制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3)种类物和特定物(4)主物和从物(5)原物和孳息(6)动产与不动产\n三、财产所有权的产生和消灭1、取得(1)原始取得:不以他人已有的所有权为依据,而是直接依照法律的规定通过某种法律事实取得所有权。(2)继受取得:财产所有人通过某种法律事实,从原所有人处取得财产所有权。2、消灭(1)绝对消灭——所有权灭失(2)相对消灭——所有权转移\n四、财产所有权的保护1、确认产权2、恢复原状3、返还原物4、排除妨碍5、赔偿损失6、返还不当得利\n案例:曲平系某单位总务科科长。1992年8月,他利用职权之便以该单位食堂名义买下其表弟家中一头病牛.随后找人将该牛杀掉,牛皮送其表弟,牛肉拉回本单位食堂,其表弟送给他100元作为酬谢。由于牛肉感染病毒,本单位职工食用启发生5人中毒,食堂只好将剩余牛肉倒掉,造成经济损失2000余元有人将此事向单位反映以后,单位责令曲平追回牛肉款。曲表示牛肉是其表弟的,他是代理单位购买牛肉,发生损失应由单位负责,与其个人没有关系。其单位速诉至区人民法院,要求曲平及其表弟归还牛肉款。本案该如何处理?\n第三章企业法律制度第一节企业与企业法概述1、概念:依法成立,并在法定的范围内独立自主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服务性业务的盈利性经济组织。2、特征:(1)企业是经济组织;(2)企业是营利性经济组织;(3)企业是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4)企业是依法成立的经济组织。\n二、企业的种类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标准可以分为:(1)独资企业:由一名出资者单独出资并从事经营管理的企业。(2)合伙企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共同的经济目的,依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负盈亏,共担风险,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经济组织。(3)公司:依法定条件和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n三、企业立法1、企业法:调整国家在组织管理企业,以及企业在设立、变更、终止、组织机构创建和从事各项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企业法的调整对象:经济行政关系、经济竞争与协作关系、经营管理关系\n第二节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一、企业的设立1、概念:以创设企业为目的而依法定程序所进行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2、特征:(1)规范性(2)连续性(3)强制性和权威性\n3、条件:(1)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名称。(2)有自己的章程或协议。(3)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资本。(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5)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6)有自己的住所和经营场所。(7)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生产经营范围。(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4、程序:政府审批——登记注册\n二、企业的变更1、类型(1)组织形式:合并(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分立(派生分立、新设分立)(2)其他事项: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2、程序:决议——批准——登记\n三、企业的终止1、概念:已经设立的企业因企业章程或者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企业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经注销登记后,企业在法律上主体资格消灭的一种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2、原因:约定、歇业、撤销、解散、破产、其他原因。3、程序:(审批)——清算——注销\n第三节企业的破产一、破产与破产法1、破产的概念:一是事件,二是法律制度2、破产法:调整企业破产过程中法院和债权人、债务人、清算组织以及其他破产当事人或参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n二、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1、破产界限——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债务人有此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2、破产申请的提出:(1)破产申请权主体——债权人和债务人(2)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破产申请书\n3、破产案件的的管辖与受理(1)管辖级别管辖——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的分工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地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中级人民法院地域管辖——同级人民法律之间的分工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2)受理:结果——以裁定形式立案或驳回\n4、破产开始的效力(1)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相应义务;(2)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3)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4)管理人有权决定是否解除未履行完毕的合同;(5)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6)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7)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n三、管理人1、产生:人民法院指定。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2、组成: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3、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n4、职责:(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n四、债权人会议(一)债权人会议1、性质——非法人性质的临时自治团体。2、组成: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1)有担保无表决权;(2)应有债务人职工及工会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3)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n3、职权:(1)核查债权;(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3)监督管理人;(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通过重整计划;(7)通过和解协议;(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n4、议事规则:(1)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2)表决: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n(二)债权人委员会1、组成: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九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2、职权:(1)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2)监督破产财产分配;(3)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4)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管理人的报告义务\n五、重整(一)申请1、直接申请(债权人、债务人)2、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申请(债务人、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二)重整期间1、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2、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n(三)重整终止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1、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2、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3、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n(四)重整计划1、制定:债务人或管理人按期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未按期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2、表决:分组表决。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通过。3、批准: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4、执行:债务人执行,管理人监督。\n六、和解1、提出:债务人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2、通过: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3、效力: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n七、破产宣告(一)方式: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二)效力:破产企业丧失权利能力,破产程序进入清算阶段。\n八、破产清算(一)破产财产1、范围: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2、无效行为:(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3)破产企业的董事、讲师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非正常收入和侵占企业财产的行为。管理人追回\n不属于破产财产:1、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2、抵押物、留置物、出质物,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或者优先偿付被担保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3、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等代位物;4、依照法律规定存在优先权的财产,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或者优先偿付特定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5、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6、尚未办理产权证或者产权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7、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8、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9、破产企业工会所有的财产。\n3、与债务人财产相关的权利(1)别除权: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其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2)抵销权: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不得抵销:(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n(3)撤销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n(4)取回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n(二)破产债权——是指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依破产程序申报并确认的,可从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平清偿的债权。1、破产债权的范围(1)无财产担保的债权;(2)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3)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经由担保物清偿后的未足清偿部分;(4)破产人的保证人或其他连带债务人,因代替破产人清偿债务而取得的追偿权;(5)债务人的保证人预先行使追偿权而申报的债权;(6)票据出票人或背书人被宣告破产,其付款人或承兑人不知其事实而付款或承兑,由此产生的债权;\n(7)清算组决定解除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因合同解除受到损害的,经法院确定的赔偿额;(8)债务人的受托人在债务人破产后,为债务人的利益处理委托事务所发生的债权;(9)债务人发行债券形成的债权;(10)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前因侵权、违约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而产生的赔偿责任;(11)人民法院认可的其他债权。\n2、不属于破产债权的:(1)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3)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4)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5)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6)破产财产分配开始后向清算组申报的债权;(7)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8)债务人开办单位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n(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1、范围:(1)破产费用:(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n(2)共益债务:(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n2、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n(四)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1、变价: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破产企业可以整体变价出售,其中无形资产还可以单独变价出售。2、分配: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n分配顺序: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n九、破产程序的终结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n长虹储运公司进入破产程序。与该公司有关的下列哪种款项或费用属于破产债权?A.债权人甲公司因参加破产程序花费5万元;B.破产宣告时长虹储运公司欠乙公司2万元贷款,离偿付日期还有1个月;C.长虹储运公司向银行贷款10万元,该项贷款以长虹储运公司价值20万元的房产做抵押担保;D.长虹储运公司拖欠某市地方税务局税款5万元。\n皇都大酒店与2009年3月2日被宣告破产。在破产程序中提出的下列给付请求,哪些能够成为破产债权?A.某女士于1998年3月被该酒店保安人员殴打致伤,住院治疗8个月,要求赔偿医疗费8000元;B.因该酒店歌舞厅从事色情营业,市公安局于2009年2月26日对其罚款1万元,限7日内缴纳;C.某旅行社与该酒店签订的合同,因酒店被宣告破产而终止,旅行社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18000元;D.该酒店经理以酒店名义借用某公司小轿车一辆供其亲属使用,现该公司要求返还。\n某企业因资不抵债,拟向法院申请破产,聘请律师代理破产中的法律事务。律师经过一段时间工作后掌握了以下情况:(1)该企业系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工业企业;(2)该企业的债权人之一甲公司因追索150万元贷款而在一个月前起诉该企业,此案尚在审理中;(3)该企业欠当地工商银行贷款1200万元,贷款时曾提供该企业的一套进口成套设备作为抵押,该套设备价值800万元;(4)该企业资不抵债已达3500万元。问题:(1)该企业如申请破产,应由哪级人民法院受理?(2)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时,律师需要淮备向法院提交哪些材料?(3)甲公司与该企业之间尚未审结的追索贷款之诉讼应如何处理?(4)工商银行的1200万元贷款应如何处理?(5)应从企业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的破产费用包括哪些?\n第四章公司法现代公司是现代国家的缩影。江平\n第一节公司与公司法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依法设立,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2、特征:(1)规范性(2)营利性(3)独立性(4)资合性二、公司法的概念——是国家为了实现对公司的管理而制定的调整各种公司在设立、变更、终止、组织机构及股东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n二、公司的分类(一)国外及理论上对公司的分类1、责任形式——无限公司、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2、信用基础——资合公司、人合公司、人资两合公司3、股东对象及股票转让方式——封闭式公司、开放式公司4、控制与依附关系——母公司和子公司5、内部组织和管理关系——总公司和分公司6、国籍——本国公司、外国公司、跨国公司(二)我国公司的法定形式1、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2、股份有限公司\n1、某公司下属的一家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效力如何:A.无效;B.有效,其责任由分公司独立承担;C.有效,其责任由总公司承担;D.有效,其责任由分公司独立承担,总公司负连带责任。\n2、甲公司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乙公司为其独资举办的子公司,后甲公司出资70%,乙公司出资30%,投资创办有限责任公司丙,甲公司总经理王某兼任丙公司董事长。请根据情况回答:(1)乙公司对外负债100余万元无力偿还,而该债务是在甲公司决策、指示下以乙公司名义进行贸易造成的,甲公司对此债务的责任应如何判定?A.不承担责任B.应承担全部责任C.应承担主要责任;D.应承担次要责任。(2)王某代表丙公司做出一项投资决策,结果导致丙公司损失50余万元,该损失应由谁承担?A.由甲公司承担70%,乙公司承担30%B.由甲公司全部承担C.由王某个人承担D.由丙公司承担\n第三节公司的设立一、公司设立的概念——发起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为组建公司并使其成为法人而采取和完成的行为。二、公司设立的方式1、发起设立:适用于任何公司2、募集设立:只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比例:35%定向募集——向特定法人或职工发行社会募集——向社会公开发行(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并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由银行代收股款。)\n三、公司设立的条件1、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第23条):(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50人(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万(出资方式、出资程序、出资限额及期限)(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n出资方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出资程序: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出资限额及期限: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n2、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73条):(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200人(2)发起人认购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500万(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公司住所。\n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n四、发起人的设立责任1、公司成立:损害赔偿责任、资本充足责任2、公司未成立:债务连带责任、已收股款返还责任\n某高校、某国有企业和自然人李某签订合同决定共同出资设立一家生产性的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技公司),注册资本40万元。其中,某高校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作价15万元;某国有企业以厂房出资,作价20万元;李某承诺以现金5万元出资。后李某因资金紧张实际出资3万元。请问:(1)各股东的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2)各股东的出资应办理什么手续?(3)李某承诺出资5万元,实际出资3万元,应承担什么责任?\n第三节公司股东与公司组织机构一、股东1、概念:向公司出资,持有公司股份并依法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2、权利(1)共益权:经营管理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表决权等(2)自益权:收益权、股份转让权、优先购买权等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义务:出资、遵守公司章程、依法行使权利、承担有限责任4、法人格否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n二、公司的组织机构(一)权力机构——股东会与股东大会1、职权:《公司法》第38条(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n2、召开及议事规则: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第40—44条(1)召开定期会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定期召开临时会议: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提议(2)表决: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一般决议:由章程规定特别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n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101—108条(1)召开年会: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n(2)表决: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一般决议: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以及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n(二)经营决策机构——董事会1、组成:有限责任公司3—13人(执行董事),股份有限公司5—19人,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不得超过3年,连选可连任。2、职权:《公司法》第47条(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定公司的利润非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6)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7)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n3、召开及议事规则(1)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推举的董事)召集和主持,一人一票,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2)股份有限公司: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推举的董事)召集和主持。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应由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一人一票,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决议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n(三)监督机构——监事会1、组成:不得少于3人,包括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任期3年,连选可连任。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2、职权:3、召开和议事规则:有限责任公司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股份有限公司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决议应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n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3)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会议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的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6)依照《公司法》第152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n(四)经营管理机构——经理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经理的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n四、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1、概念: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2、出资:最低限额10万元,一次足额缴纳3、限制:(1)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公司,该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公司,章程及营业执照中应注目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2)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3)一人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n(二)国有独资公司1、概念: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们政府授权本级人们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2、组织机构设置(1)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可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但特别事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2)董事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3)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n五、公司高管的资格和义务1、任职资格:(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n2、义务: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n3、股东诉讼权:(1)直接诉讼:是指股东作为公司成员在公司成立时就享有的在其个体权益受到侵害时,以其自己的名义对侵害人提起的诉讼。(2)间接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怠于起诉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而所得赔偿归于公司的诉讼制度。(前置程序)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n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有董事9名。该董事会某次会议的下列情况,哪些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A.会议记录记载的出席董事为5人,实际到会4人(其中一人提交了另一名因故不能到会的董事出示的代为行使表决权的委托书)B.会议通过了公司适当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C.会议通过了解聘公司现任经理,并由副董事长和记录员在记录上签名D.会议的所有议决事项均载入会议记录,由董事长和记录员在记录上签名\n刘某系甲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兼总经理,该公司主要经营计算机销售业务。任职期间,刘某代理乙公司从国外进口一批计算机并将其销售给丙公司,甲公司得知后提出异议。本案应如何认定和处理:A.刘某的行为与甲公司无关,甲公司无权提出异议;B.刘某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其代理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无效,所进口的计算机应由甲公司优先购买;C.刘某违反竞业禁止义务,但并不影响销售合同的效力,由这笔买卖所得的收益应当归甲公司所有;D.刘某违反竞业禁止义务,但并不影响销售合同的效力,也不影响他由这一买卖所得的收益,仅存在被罢免的可能。\n第四节公司资本与股份一、公司资本1、含义:注册资本、发行资本、实收资本2、资本制度: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折中资本制3、资本三原则:(1)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资本不变原则\n二、股份(一)概念和特征1、概念:股份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以股票为表现形式,按相等金额划分,体现股东权利和义务。组成公司资本的基本单位。2、特征:等额性、不可分性、平等性、证券性、可转让性\n(二)股份的种类(1)股东权限——普通股和优先股(2)股东是否被记名——记名股和无记名股(3)股票上是否标明股票价值——面额股和无面额股(4)投资主体——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和外资股(5)股票发行对象——A股、B股和H股\n(三)股份发行1、发行方式:设立发行、新股发行2、发行原则:公开、公平、公正3、发行价格:平价发行及溢价发行,不得折价发行4、发行程序:决议——审批——公告——承销——登记5、股票:应当采用纸面形式或者规定的其他形式。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成立日期(三)股票的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四)股票的编号。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的字样。可以是记名股票也可以是无记名股票,对发起人和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是记名股票。\n四、上市公司1、概念: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2、特别规定:(1)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第一百二十二条)(2)独立董事制度:第一百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n(3)董事会秘书制度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4)关联关系回避制度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n第五节股权(份)的转让与限制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1、一般转让(1)内部转让:章程规定(2)外部转让: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n2、公司收购:《公司法》第7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股权继承: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n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1、转让场所: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2、转让方式:记名股票——背书无记名股票——交付3、转让限制:(1)发起人: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2)高管人员: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n4、股份收购与质押: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n第六节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一、公司财务会计报告1、财务会计报表(1)资产负债表:是指反映公司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的报表。(2)损益表:是指反映公司在一定时期内的收入、费用和净利,说明其经营成果的报表。(3)财务状况变动表:是指根据公司一定会计期间内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增减变化,分析反映资金的取得来源和资金的流出用途.说明财务状况变动情况的会计报表,是反映公司资金运动的动态报表。\n2、财务会计附属明细表(1)财务状况说明书:是指对财务会计报表所反映的公司财务状况,作进一步说明和补充的文件。(2)利润分配表:是指反映公司利润分配和年末未分配情况的报表,是损益表的附属明细表。(3)财务会计报表附注:是指为帮助理解财务会计报表的内容而对报表的有关项目所作的解释。\n二、公司的利润分配1、分配顺序:弥补亏损——纳税——提取公积金——分配利润2、公积金(1)概念:是公司为了增强自身经营实力和弥补亏损,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从盈余或其他收入中提取的一种积累资金。(2)种类: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①法定资本公积金:由公司资本或资产以及其他原因所形成的公积金。②法定盈余公积金:公司在弥补亏损后,分配股利前,按法定比例在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公积金。提取比例:税后利润的10%。(3)用途:弥补亏损(资本公积金除外)、扩大生产经营、转增资本\n甲、乙、丙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500万元人民币,其中甲出资200万元,乙出资160万元,丙出资140万元。公司成立后,为扩大生产规模,乙建议由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增资到700万元,丙表示赞同。但在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进行讨论时,股东甲委派的董事提出甲方无力出资,不同意增资。其他董事建议吸收公司外部其他投资人出资,补充应由甲增加的出资。对于这一建议,甲方委派的董事认为此方案的实施将降低甲的持股比例,也不赞同。最后,董事会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董事共5名,4名同意,1人反对,董事会作出增资扩股的决议。随后,公司与外部人张某签订了出资协议书。甲认为董事会在甲方派出的董事反对的情况下,仍作出增资决议,遂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该决议无效。请问:甲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n分析甲的主张可以得到法院支持。首先,股东甲享有优先认缴出资的权利,而无必须追加投资的义务。因此,股东甲因资力有限,可以拒绝追加投资,但此时甲不能以增资格降低其持股比例为由排斥外部人认缴出资的权利。其次,有权决定是否增资的是股东会,而非董事会。董事会仅有权拟订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在本案中,由董事会表决通过增资协议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故而无效。最后,股东会在就增资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该案中,乙、丙共出资只占注册资本3/5,在甲行使否决权的信况下,该决议势必无法通过。\n第五章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第一节个人独资企业法(自学)要点提示:1、出资主体:一个自然人2、责任形式:无限责任(个人或家庭财产)3、事务管理:自行管理、委托管理(受托人禁止行为)4、清算:清算程序、清算财产分配顺序、清算期间企业行为限制、投资人的持续偿债责任(5年)\n第二节合伙企业法一、合伙企业概述《合伙企业法》第2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1、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特殊普通合伙企业除外)2、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n二、合伙企业的设立(一)设立条件: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限合伙:(1)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2)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其中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n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出资方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全体合伙人协商或委托法定机构评估作价);普通合伙人还可以以劳务出资(全体合伙人协商评估,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有限合伙”字样。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n(二)设立登记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n三、合伙企业财产1、构成: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2、性质:共同共有。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3、分割限制: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财产。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n4、转让:(1)合伙人以外的人——一致同意、优先受让(2)合伙人之间——通知(3)出质——一致同意,否则无效,对善意第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有限合伙人(特殊):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其他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n四、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1、执行形式:共同执行、委托执行一致同意事项: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n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的事项: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n2、执行中权利义务:(1)权利:执行权(全体合伙人)、代表权(执行事务合伙人)、监督权(不执行事务合伙人)、知情权(全体合伙人)、异议权(分别执行合伙事务时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撤销委托权(受托执行事务合伙人以外的合伙人)、利润分配权(全体合伙人)(2)义务:报告义务(执行事务合伙人)、竞业禁止义务(除有限合伙人以外的其他合伙人)、同本合伙企业交易禁止义务(除有限合伙人以外的其他合伙人)、不得损害合伙企业利益义务、缴纳出资义务、忠实义务(全体合伙人)\n3、决议办法:(1)法律规定;如合伙人一致同意事项(2)协议约定;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3)一人一票;不论出资多少与作用大小,享有同等表决权4、损益分配: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协商决定,协商不成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5、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1)聘用: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2)职权范围: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3)责任承担:越权履行职务或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n五、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1、对外代表权:全体享有、部分享有、特别授权享有善意第三人保护: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有限合伙人2、债务清偿:(1)合伙企业债务:合伙企业全部财产——合伙人无限连带清偿——合伙人分担(2)合伙人债务:债权人无代位权、无抵销权,可通过债务人收益及份额清偿\n六、入伙与退伙1、入伙: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订立入伙协议,对入伙前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原合伙人告知义务2、退伙: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方式:(1)协议退伙: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n(2)声明退伙: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3)法定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n3、除名: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一)未履行出资义务;(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n3、合伙财产继承:(1)合伙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即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2)合法继承人不愿意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或不具备成为合伙人的资格的,合伙企业应退还其依法继承的财产份额;(3)合法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未能一致同意则退还其应继承合伙企业份额。\n4、合伙人责任转变: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1)有限——普通: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普通——有限: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n七、特殊普通企业1、经营范围: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2、责任承担:(1)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合伙人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2)非因合伙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合伙企业承担赔偿责任。3、执业风险基金和执业保险制度\n八、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九、违反《合伙企业法》的法律责任(自学)\n第六章外商投资企业法第一节外商投资企业概述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是指外国投资者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企业。二、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地位——中国法人三、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n第二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一、合营企业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是指中国投资者与外国投资者依照中国法律,经中国政府批准,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设立的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企业法人组织。(二)特征1、合营企业必须由中国投资者与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创办;(中国投资者不能是自然人)2、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是中国法人;3、合营企业为股权式合资企业。\n二、合营企业的设立(一)设立条件应该能够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国家鼓励、允许、限制或者禁止设立合营企业的行业,按照国家指导关于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1.有损中国主权的;2.违反中国法律的;3.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4.造成环境污染的;5.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n(二)设立程序1.考察和意向确定,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可以签订《意向书》,其没有法律上的强制约束力,但是受商业道德和规则的约束。2.洽谈、谈判、制作并签署法律文件(1)合营各方共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进行经济、社会、文化、法律等方面的研究。(2)谈判并签订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共同制定合营企业章程。(合营企业协议与合营企业合同有抵触时,应以合营企业合同为准。合营企业章程要以合营企业合同为基础制订。经合营各方同意,也可以不订立合营企业协议,而直接订立合营企业合同和章程。三者经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n3.呈报并审核批准(1)审批机构——商务部及相关的行业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的全部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决定)授权审批的情形:a.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内,中国合营者的资金来源已落实的;b.不需要国家增拨原材料,不影响燃料、动力、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全国平衡的。(2)报送文件(设立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董事名单、其他文件)(3)审核批准4.登记: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n三、合营企业的资本1、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借入资本(1)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应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①外国合营者认缴出资的最低限额——25%;②注册资本在合营期内一般不得减少,但可依法转让(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经审批机构批准。合营他方对转让方的出资额享有优先购买权);③注册资本应符合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2)借入资本:是指为弥补投资总额的不足,以合营企业的名义借入的款项。\n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1.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十分之七;2.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二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3.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五分之二,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4.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n2、出资方式(1)货币——投资者可自行选择以外币或人民币表示企业的注册资本,外方投资者以现金出资时,只能以外币形式缴付。(2)实物——必须是出资方自己所有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的实物,并应出具其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有效证明;外方出资还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报经审批机构批准。(3)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外方出资须符合法定条件,出具权利证明,报送相关资料,并报经审批机构批准。(4)场地使用权——中方投资者可用场地使用权出资,其作价应与取得同类场地使用权所应缴纳的使用费相同。\n非货币形式出资的作价及禁止——作价可由投资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聘请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任何一方不得用以合营企业名义租赁的设备或者其他财产,以及合营者以外的他人财产作为自己的出资,也不得以合营企业的财产和权益或合营他方的财产或权益为其出资担保;\n3、出资期限(1)合同订明并按期缴付:一次缴清、分期缴付合营合同中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当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合营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2)未按期缴付出资的后果:自动解散(3)违约方对守约方的赔偿责任:(4)出资验证:合营各方缴付出资额后,应由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出具验资报告,然后由合营企业据此发给出资证明书。\n四、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一)组织机构: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1、董事会——权利机构(1)组成:不得少于3人,任期4年,可以连任(2)职权: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3)召开: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1/3以上董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4)决议: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合营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关于其他事项,可根据合营企业章程载明的议事规则作出决议。\n2、经营管理机构(1)组成: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2)任命:由董事会聘请(3)职权:总经理执行董事会决议,组织领导合营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对外代表合营企业,对内任免下属人员,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二)经营管理:1、生产经营管理;2、财务会计管理;3、劳动用工管理。——遵守中国劳动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劳动合同制,合营企业职工享有我国规定的在职期保险福利待遇,有权建立基层工会组织。\n五.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解散与清算(一)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一般项目原则上是10-30年,特殊项目是50年或者以上。(二)合营企业的解散:自动解散、强制解散合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解散:1.合营期限届满;2.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3.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资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5.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6.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三)合营企业的清算合营企业应当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的规定成立清算委员会,由清算委员会负责清算事宜。\n第三节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概述1、概念:是指中国的合作者和外国的合作者,按照中国的法律,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按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产品、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2、特征:(1)合作企业属于契约式合资企业;(2)合作企业的法人可选择性;(实践中的非法人形式很少)(3)外方回收投资的优先性;(4)经营管理方式的多样性。\n二、合作企业的设立1.设立条件:合作企业的设立必须符合国家的发展政策和产业政策,遵守国家关于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国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或技术先进的生产型合作企业。申请设立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1)损害国家主权或社会公共利益的;(2)危害国家安全的;(3)、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4)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其他情形的。2.设立程序申请——审批——登记\n三、合作企业的资本1、外方出资额:法人合作企业一般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5%,非法人合作企业可由主管部门规定。2、出资方式:货币、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和其他财产权利。3、权利转让:合作他方书面同意,并报审批机关批准\n四、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经营管理机构1、组织形式:法人或合伙2、经营管理机构: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1)组成:不少于3人,由中外合作者协商确定名额的分配。(2)职权:权力机构,按照合作企业章程的规定,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3)召开: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应当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举行,有1/3以上成员提议也可以召开。(4)决议:应当由全体董事或委员过半数通过。\n一致通过决议:合作企业章程的修改,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或者减少,合作企业的解散,合作企业的资产抵押,合作企业合并、分立和变更组织形式,合作各方约定由董事会会议或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5)管理方式:共同管理、委托管理(经权力机构一致同意,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合同,报审批机关批准,同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合作企业设总经理一人,可由中国公民或外国公民担任。总经理由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聘任,负责合作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n五、合作企业的收益分配和投资回收1、收益分配:利润、产品或合作各方共同商定的其他方式2、投资回收:外方可在合作期限内按法定方式先行收回投资条件:(1)合同约定合作期限届满时企业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2)税前回收投资必须向财政税务机构申请审批;(3)各方应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4)外方提出先行回收投资申请并说明具体总额、期限和方式,经财政税务机关审查同意后包审查批准机关审批;(5)外方在企业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先行回收投资。\n五、合作企业的合营期限、解散与清算1.合作企业的经营期限:由中外合作者协商确定,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订明。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先行收回投资,并且投资已经收回完毕的,合作企业期限不再延长。但是,外国合作者增加投资的,经合作各方协商同意,可依法申请延长合作期限。2.合作企业的终止当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合作企业解散:(1)合作期限届满;(2)合作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或者因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力继续经营;(3)中外合作者一方或者数方不履行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合作企业无法继续经营;(4)合作企业合同、章程中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5)合作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n第四节外资企业法一、外资企业的概念及其特征1、概念:外资企业即外商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2、特征:(1)外资企业是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2)外资企业的全部资本归外国投资者所有。(3)外资企业是独立的经济实体。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n二、外资企业的设立(一)设立的条件: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国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或者技术先进的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政府不批准申请设立外资企业:1.有损中国主权或者社会公众利益的;2.危及中国国家安全的;3.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4.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5.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二)设立的程序提交报告(向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县级或者县级以上政府提交报告)——申请审批——登记注册\n三、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外国投资者的出资(一)注册资本:非经审批机关批准,不得减资、增资、转让、抵押。(二)出资方式:货币(自由兑换的外币及中国境内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及其他(三)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期限外国投资者缴付出资的期限应当在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和外资企业章程中载明。外国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出资,但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其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外国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的15%,并应当在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天内缴清。\n四、外资企业的经营管理1、自主经营权2、土地使用: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使用年限与经营期限相同。未经批准不得转让。应缴纳相关费用。3、财务会计\n五、外资企业的终止与清算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由外国投资者在企业设立申请书中拟订申报,由审批机关批准。期满需要延长的,应当在期满180天以前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审批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天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外资企业清算结束之前,外国投资者不得将该企业的资金汇出或携带出中国境外,不得自行处理企业财产。外资企业清算结束后,其资产净额或剩余财产超过注册资本的部分视同利润,应当依照中国税法缴纳所得税。外资企业清算处理财产时,在同等条件下,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有优先购买权。\n1、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为500万美元,其中外国合营者认缴的出资额为300万美元,中国合营者认缴的出资额为200万美元。如果合营企业合同约定分三期缴付出资,则外国合营者第一期缴付的出资额应不低于()万美元A、45B、60C、75D、100\n2、中方与外方合作设立一家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其协商约定的事项中,哪些是我国法律所允许的?A.合作企业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外方出资200万美元,中方以土地使用权和厂房出资;B.外方出资中的150万美元为设备,于公司取得营业执照后3个月内运抵公司所在地;C.外方出资中的50万美元为现金,由外方向境外银行借贷,公司以设备提供担保;D.公司不设董事会,由双方各派一名代表组成联合管理委员会,作为公司的权力机构。\n3、某纺织公司(中方)拟定与瑞士某公司(外方)共同组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双方达成以下主要意向:(1)合资企业投资总额380万美元,注册资本拟为200万美元,其中外方出资102万美元,占总股本的51%,中方出资98万美元,占总股本的49%;(2)中方以机器设备、厂房、办公楼、有偿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和资金出资(其中办公楼已为下属企业贷款而抵押),外方以机器设备和美元出资;(3)从合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合营双方分两期缴付出资,其中:中方第一次出资为前述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折合为70万美元,在三个月内缴付,第二次出资为货币,为28万美元,在六个月内缴付;外方第一次出资为货币,为12万美元,在三个月内缴付,第二次出资为机器设备,折合为90万美元,在六个月内缴付;问题:(1)企业投资总额和股权比例不变的前提下,注册资本数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不符合双方应做何调整?(2)合营各方出资的资产种类及出资期限安排是否有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并说明理由。\n第七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一节合同法概述一、合同1、概念: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2、特征:合法性、平等性、相对性3、分类:(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2)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3)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4)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5)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6)主合同与从合同\n二、合同法1、概念: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基本原则: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合法\n第二节合同的订立一、合同的形式1、书面形式:是指以文字表现当事人所订立合同的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2、口头形式:是当事人只用语言为意思表示订立合同,而不用文字表达协议的内容的合同形式。3、其他形式:推定形式和默示形式。\n二、合同的内容1、一般条款:合同法第十二条(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2、格式条款: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与不特定多数人订约而预先拟定的,并在订立合同时不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时,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往往是不平等的,一方当事人只有选择是否订立合同的自由,而没有选择合同条款的自由。\n合同法对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作出了规制:1、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2、提示对方注意的义务。对于免除提供商品或服务一方的责任的条款,或者是限制对方当事人权利的条款,提供该条款的一方必须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这些条款。3、说明的义务。如果对方当事人给予了注意,但还不能明了该条款的含义时,有权要求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必须予以说明。如果未履行上述提示和说明义务,则该条款对当事人双方不发生效力。4、格式条款无效。(1)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合同的情形;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恶意串通的,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非法目的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的。\n(2)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无效免责条款情形的;即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3)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责任,加重对方责任内容的(4)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5、格式合同的解释。合同当事人双方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6、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内容不一致时,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n四、合同订立的程序(一)要约1、概念:一方当事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另一方当事人作出的意思表示。2、条件:(1)内容明确具体;(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3)要约要向受要约人发出。要约人有订立合同的意思。与要约邀请相区别:①依法律规定区分;②依当事人意愿区分;③依内容区分;④依交易习惯区分。\n3、生效:投邮生效、到达生效、了解生效我国采用“到达生效”主义,并因要约发出形式不同而有不同的适用规则。(1)对话要约:随着对方的即时承诺而生效,对方未即时承诺时,要约人不再受要约约束;(2)非对话要约:要约已经送达受要约人所控制的地方即为已经到达;(3)数据电文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系统的任何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n4、撤回和撤销(1)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2)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要约有下列情形的,不可撤销:a.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b.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n5、失效:是指要约失去其法律效力,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均不再受其约束。要约失效的原因有:(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5)要约人或受要约人死亡。\n(二)承诺1、概念: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2、条件:(1)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2)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3)内容与要约内容一致。实质性变更:主要包括合同的数量、价款、标的、履约方式、履行期限、履行地点、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等内容。(4)必须是对要约明确表示同意的意思表示。3、方式:除交易习惯或要约表明以外,以与要约一致或比要约快捷的通知方式作出。\n4、期限:对话方式——即时作出非对话方式——合理期限内作出期限起算:信件或电报——投邮日快速通信方式——到达日逾期承诺——无效,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有效。迟到承诺——有效,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无效。5、生效:同要约6、撤回: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n四、缔约过失责任(一)概念: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为过错违反先合同义务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所谓先合同义务是一种注意义务,包括当事人之间的相互协助,相互通知,相互保护,对合同有关事宜给予必要和充分的注意等义务。(二)特点:1、是合同订立过程中的责任,而不是合同成立后的责任。2、是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非违约责任。也就是先合同义务。3、是合同责任,而非侵权责任,侵害的是相对人的信赖利益。\n(三)类型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当事人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4、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其他行为。\n某公司向某木材厂提出购买1000立方米的一级松木,木材厂同意供货,但表示因一级松木货源紧张,这1000立方米木材中一级松木只占80%,某公司表示同意。该木材厂的行为属于:A.要约B.承诺C.要约邀请D.交叉要约\n2、甲商场在某报纸上刊登广告一则,写明:以一元钱价格出售裘皮大衣一件,黑色,中号,愿与某月某日第一位到本商场的顾客成交。乙在该日早第一个到达该商场要求购买该裘皮大衣,遭拒绝。对本案的下列说法,哪项正确:A、商场有权拒绝出售,因为出售商品的广告属于要约邀请;B、商场有权拒绝出售,因为商场的广告并无订立合同的意思;C、商场无权拒绝出售,因为出售商品的广告包括了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属于要约;D、商场无权拒绝出售,因为出售商品的广告属于悬赏广告。\n第三节合同的效力一、合同的生效1、合同生效时间:(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2)法定审批合同,自批准、登记时生效;(3)当事人约定。(附条件、附期限)2、合同生效要件:(1)行为人具有缔约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n二、效力待定合同(一)合同效力待定的原因导致合同效力待定的原因包括当事人行为能力的欠缺、代理人无权代理、行为人没有处分权等瑕疵。(二)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相对人可以催告有权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有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追认必须以明示、积极的方式作出。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n三、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已经成立的合同由于违反法定事由而导致法律不赋予其效力的合同。(一)无效合同的种类(《合同法》第52条)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n(二)无效的免责条款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排除或者限制一方当事人未来责任的条款。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n四、可变更和可撤销合同(一)可变更和可撤销的情形: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订立时合同显失公平。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并且没有损害国家利益)(二)撤销权受害方有变更权和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或者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n五、无效合同及被撤销合同的后果——自始无效(一)返还财产(二)折价补偿(三)赔偿损失(四)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五)合同无效、被撤销,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主要包括仲裁条款、约定管辖法院条款和解决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的条款。\n甲于2008年7月7日参加高考,因时间紧迫,乘坐乙的出租车。乙提出甲须支付10000元,否则就不拉(实际车资仅15元),甲无奈答应,并索取发票。2009年7月10日,甲向法院提出解除客运合同,并要乙返还9985元。下列表述正确是哪些项:A、该客运合同是效力待定合同B、该客运合同是可撤销合同C、甲有权主张撤销该客运合同D、甲无权主张撤销该客运合同\n第四节合同的履行一、合同履行的概念合同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完成各自承担的合同义务,使合同关系得以全部终止的行为。二、合同履行的原则1、全面履行原则:履行“量”的要求2、适当履行原则:履行“质”的要求3、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履行通知、协助和保密等义务\n三、合同履行的规则1、约定不明:补充协议——已有条款——交易习惯(1)质量: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标准(2)价款或报酬:政府定价或指导价——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价(3)履行地点: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4)期限:债务人可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随时要求履行,但应给对方必要的时间。(5)方式: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6)费用:履行义务一方负担。\n2、价格变动:交付时价格。逾期履约方风险自担。3、第三人履行:严格履行合同的相对性规则4、不完全履行:(1)终止履行: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2)提前履行:除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负担由此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3)部分履行:同提前履行。5、情事变更:合同成立后,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使得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致继续维持合同效力将显失公平,因而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n甲乙双方约定,甲向乙提供优质大米1000吨,其中500吨由甲提供,另外500吨由丙直接交付给乙,现因甲、丙交付的大米质量都不符合约定引发诉讼,下列哪一项正确?A.乙可直接要求丙承担其交付的部分不合格的违约责任B.乙可直接要求甲就全部交付不合格承担违约责任C.甲、丙应共同承担连带的违约责任D.甲、丙各按其过错对乙按份承担违约责任\n四、合同履行抗辩权(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应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前,有拒绝对方请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权利。(二)先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时,对方当事人有拒绝对方请求履行的权利。(三)不安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行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在缔约后出现了足以影响其对待给付的情形下,可以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n1、适用情形(行使不安抗辩权一方负举证责任)(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2、行使先履行一方当事人有通知义务,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损失。\n五、合同的保全(一)代位权: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权利的权利。1、成立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2)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2、行使(1)代位权的行使应以债权人的名义进行。(2)代位权的行使应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3)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通过人民法院进行。(4)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n(二)撤销权: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人债权的行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的权利。1、成立条件:(1)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或具有财产。(2)具有诈害债权的行为。(3)撤销权的行使主体是债权人,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保障为限度。(4)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的,该撤销权消灭。(5)需有债务人和第三人的恶意。2、行使:通过诉讼程序\n第五节合同的担保一、保证(一)概念——是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作为保证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的制度。(二)保证合同的成立1、当事人适格;(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书面形式。(要式合同)(三)保证的方式:一般保证&连带保证区别:保证人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n(四)保证责任1、范围(1)有限保证:约定(2)无限保证: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全部承担2、主合同变更时的保证责任承担(1)主债权转让:除约定外继续承担(2)债务转让:保证人书面同意方承担(3)协议变更:保证人书面同意,否则不承担加重责任。\n(五)保证期间1、没有约定:6个月约定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2、约定不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六)共同保证1、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约定——债务人物的担保——保证及第三人物的担保2、多个保证人:按份保证和连带保证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为连带保证。连带保证人之间就各自应承担的保证份额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平均分担。\n二、抵押(一)抵押的概念1、概念: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法定财产占有权的同时,将该财产提供给债权人作为债权担保的一种担保方式。2、抵押物:抵押人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物。(二)抵押合同1、抵押合同的条款禁止“流押”2、抵押登记:(1)强制登记:合同自登记之日生效(2)其他: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三)抵押权的实现顺序登记顺序——签订顺序——按比例清偿\n禁止抵押的财产:(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和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n三、质押(一)动产质押1、概念: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而将该动产作为债权担保的一种担保方式。2、动产质押合同:禁止“流质”,自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时生效(二)权利质押1、概念:是指用代表金钱或财产的有价证券作质押,对债权担保的一种担保方式。2、权利质押合同的生效(1)交付生效: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2)记载生效:有限责任公司股份(3)登记生效: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n四、留置1、概念: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并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方式。2、范围: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n五、定金1、概念: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为确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另一方的一定款项。2、定金罚则: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3、数额: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无效。4、定金与违约金竞合: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n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150万元,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提供抵押,甲公司遂以本公司的豪华轿车进行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该轿车价值100万元。乙公司还不放心,要求甲公司提供保证人,甲公司遂找丙作为保证人。保证担保未约定范围。有关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论述正确的是哪一项?A.丙公司对150万元主债权承担保证责任B.丙公司对100万元主债权承担保证责任C.丙公司对50万元主债权承担保证责任D.丙公司无需承担保证责任\n甲与乙订立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甲须于9月30日向乙预付定金60万元。9月30日甲未支付定金,经乙催告甲仍未支付。对此,乙的哪些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A.请求解除买卖合同B.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C.请求强制甲支付定金60万元D.请求强制甲支付定金60万元及逾期利息\n第六节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一、合同的变更1、协议变更:约定不明确推定为未变更2、法定变更:通知二、合同的转让1、债权让与:通知债务人即可生效2、债务承担:债权人同意方可生效3、概括承受:法定(当事人合并、分立)、约定(对方当事人同意)\n三、合同的终止(一)当事人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二)合同解除1、方式(1)合意解除:协商解除和约定解除(2)法定解除:《合同法》第94条A.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B.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C.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D.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E.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n2、程序(1)协议解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2)行使解除权:解除通知到达对方3、法律后果(1)有无溯及力:尚未履行——有溯及力已经履行——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无溯及力(2)不影响当事人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n三、抵销1、法定抵销:由法律规定其构成要件,当要件具备时,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抵销的效力。2、合意抵销:按照当事人双方的合意所为的抵销。四、提存提存部门:公证处,提存地无公证处的,可以向基层人民法院提存。5年五、免除——单方无因行为六、混同\n第七节违约责任一、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应承担的责任。2、特征:(1)违约责任的产生以合同的有效存在为前提;(2)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3)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4)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约定。\n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一)归责原则:是指确定违约责任是否成立,即违约行为人是否应对其违约行为承担责任的原则。1、过错责任原则:当事人因过错造成违约的,才承担违约责任。2、过错推定原则:是指在发生了违约行为后,分类直接推定违约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过错,从而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行为人只有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才可以免除责任。3、无过错责任原则:又称严格责任原则。即违约责任的成立无需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只要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违约方就应对其违约行为负责。\n我国:多元归责原则。No.107: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No.303: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损毁、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No.374: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损毁、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n三、违约行为的种类1、预期违约:明示&默示2、届期违约:(1)不履行:履行不能、拒绝履行(2)不适当履行:履行迟延、不完全履行四、违约责任的方式1、继续履行(实际履行)2、采取补救措施3、赔偿损失4、违约金责任5、定金责任\n甲厂与乙厂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厂向乙厂出售一批大理石,合同总价款为30万元,一方违约需支付总价款5%的违约金。合同约定甲厂应于9月向乙厂交货,但甲厂逾期交货,乙厂因急需该批大理石投入生产,但一时无法在社会上购买到同类大理石,造成停产,经济损失4.5万元,根据有关法规,下面的正确表述是哪些项:A.甲厂应赔偿乙厂1.5万元B.甲厂应赔偿乙厂6万元C.如乙厂要求甲厂继续履行合同,甲厂仍需供货D.甲厂支付赔偿金后不再负任何责任\n甲厂与乙厂签订了一份螺母零件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厂向乙厂提供M型号的螺母零件50万件。后甲厂向乙厂提供的是N型号的零件,致使乙厂无法使用。对于本案正确的表述是哪些项:A.乙厂可要求甲厂包换或包退,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实际费用B.甲厂不能调换或不能退换时,按不能交货处理C.乙厂可要求甲厂承担违约责任D.乙厂只能要求调换货物,但不可解除合同\n1、2007年秋末,某市百货公司欲进一批电暖气,就同时给甲乙丙丁四家工厂发出电函,明确所需要的暖气型号、数量、价格,并且规定在15日内答复。甲不同意商场的报价,发出每台价格上调50元的回函;乙厂则为了探询行情,向另一家商场发出内容完全一样的通知;丙厂收到函后,在8日内发出完全同意的通知;丁厂在第16日发出完全同意的通知。请问上述意思表示中,哪个属于承诺?\n2、2008年9月20日,某工商行与某企业签订了一份贷款合同,约定工商行向该企业支付货款500万元,一年后,由该企业偿还本息520万元,该合同自2008年12月1日生效。但是,就在工商行准备支付贷款时,发现该企业因经营不善,已濒临破产。请问:(1)工商行在发现该企业已濒临破产时,能否中止履行合同?(2)如果该企业在合理期限内未提供担保,工商行可否解除合同?\n3、2008年11月,甲市百货商店与乙电器公司通过电话联系,达成了购买电视的协议。该协议要求乙电器公司于12月5日向甲商店交付500台电视,甲商店则在收货后20天之内付款。双方还约定,于同年12月1日签订书面合同以确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双方并未于约定时间签署书面合同。乙于12月5日将电视交付给甲商店。但是,顾客在购买后反映电视有质量问题,图像不清晰。甲商店经过质量检验部门鉴定,发现电视的确存在质量问题,根本无法正常使用,遂将电视退回,没有按照约定时间向乙电器公司付款。乙电器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商店支付货款。甲商店则提出双方并没有按照约定签订书面合同,所以合同并没有成立,自己没有付款义务。法院则认为乙电器公司交付的电视质量不合格,甲商店没有付款,属于双方违约,判决,解除合同互不承担责任。请问:(1)甲商店与乙电器公司之间的合同是否已经成立?为什么?(2)甲商店拒绝付款是否属于违约行为?为什么?(3)法院对此案的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n第八章产品质量法律制度第一节产品质量法概述一、相关概念1、产品:《产品质量法》第二条——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军工产品、核设施、核产品除外。2、产品质量:是指产品符合人们需要的内在素质与外观形态的各种特性的综合状态。3、产品质量法:调整产品质量管理关系和产品质量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n条件:(1)经过加工、制作。未经加工、制作的天然物品不是本法意义上的产品,如矿产品、农产品。加工、制作包括工业上的和手工业上的。电力、煤气等虽然是无体物,也是工业产品,也应包括在内。(2)用于销售。只是为了自己使用的加工、制作品也不属于产品责任法意义上的产品。“用于销售”不等于经过销售,只要产品是以销售为目的生产、制作的,不论它是否经过销售渠道到达消费者或用户手上,都属于《产品质量法》所规定的产品,因此,赠送的产品、试用的产品也属于产品责任法意义上的产品。\n第二节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一、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外部监督体制监管机构:1、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全国2、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本行政区域\n二、产品质量监督与管理具体制度1、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是指法定的认证机构对企业的产品质量保证能力和质量管理水平进行的综合性检查和评定后,确认和证明该企业质量管理达到国际通用标准的一种制度。认证原则——企业自愿申请认证机构——国务院产品监督检验局或由其认可的认证机构认证标准——CB/T19000——ISO9001、CB/T19002——ISO9002、CB/T19003——ISO9003质量保证标准模式\n2.产品质量认证制度是指依据产品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经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来证明某一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的活动。(1)安全认证:以安全标准为依据进行的认证或只对产品中有关安全的项目进行的认证。(2)合格认证:对产品的全部性能、要求,依据标准或相应技术要求进行的认证。我国的产品质量认证工作由专门的第三方认证机构承担,每类开展质量认证的产品都有相应的认证委员会。例如方圆认证(一般产品)、长城认证(电工),PRC标志(电子元器件)等\n3、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1、监督检查重点(1)能够危及人民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2)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或工农业原材料;(3)消费者或有关社会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2、监督检查方式(1)抽查:主要方式不得重复抽查(2)统一检验:补充\n3、产品检验(1)质检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2)质检费用:免费(3)样品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4、产品计量与标准化制度产品质量的标准化就是指对产品质量要求作出一个统一的、规范的、科学的标准。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执行该标准。5、其他制度如优质产品评选制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等\n第三节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1)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①明示担保——产品的生产者对产品的性能和质量所做的一种声明或陈述。②默示担保——生产者用于销售的产品应当符合该产品生产和销售的一般目的。(2)遵守产品质量表示制度;裸装产品除外(3)遵守产品包装相关规定;(4)不得为法律禁止实施的行为。“七不得”\n2、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1)提供安全健康保障——执行进货检验制度;(2)销售商品质量保持义务;(3)遵守产品质量表示制度;(4)不得为法律禁止实施的行为。“七不得”\n第四节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一、产品责任法律制度(一)产品责任概述1、概念:即产品缺陷责任,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而给消费者或者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2、产品责任制度的发展:违约责任→侵权责任\n(二)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1、过错推定原则:生产者或销售者有过错是责任成立的前提,但举证责任倒置。过错责任原则:由被害人负证明生产者、销售者有过错的举证责任,不利于消费者保护,已被否定。2、担保责任原则:受害人只要证明担保存在,产品提供者违反担保,致使受害人遭受损害即可,而无须证明产品提供者存在过错。3、严格责任原则:受害人只需证明产品存在缺陷,并且该缺陷造成产品责任事故即可,无须证明产品提供者有过失或担保存在。4、我国——以严格责任为主、过错推定责任和担保责任为辅\n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不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这里规定的是销售者对用户、消费者承担的产品瑕疵担保责任,包括产品不符合担保条件以及瑕疵产品本身的损坏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后的民事责任。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n(三)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1、产品存在缺陷——产品缺乏人们期待的安全性。(1)设计缺陷,是生产者在制造产品之前,由事先形成的对产品的构思、方案、计划安排、图样等设计上的事项而造成的缺陷。(2)制造缺陷,是产品离开制造者之前,产品在制作、装配、铸造或包装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缺陷。(3)指示缺陷,是生产者对产品的特殊性质及使用方法没有作适当的指示、警告或说明,导致对消费者使用时的不合理危险。\n2、损害事实:产品造成了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如果产品有缺陷,但未造成客观的损害事实,则不发生产品责任问题。如果仅造成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害,也不构成产品责任,而是按照关于产品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要求生产者、销售者进行修理、更换、退货或赔偿损失。\n3、产品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消费者要证明产品缺陷是引起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主要原因或者基本原因,但是他不必证明该产品缺陷是引起损害后果的唯一原因或者直接原因。对于产品缺陷和第三人的实用或消费行为共同造成损害后果,我国没有明确规定。如损害由多件产品的缺陷共同造成,在分不清主次原因的情况下,多件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必须共同承担责任。\n(四)产品责任的免责事由1、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2、丧失诉讼请求权;3、被害人或第三人的过错。4、用旧的产品。我国没有规定5、未将产品投入流通。如果生产者证明他未将产品投入流通,则其不承担责任。6、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4、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n(五)产品责任的赔偿范围1、人身伤害(包括精神损害)2、财产损失(不包括缺陷产品本身)\n二、产品质量责任法律制度(一)民事责任——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1、情形(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2)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n2、责任承担主体:销售者履行责任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3、其他相关主体的产品质量民事责任——连带责任4、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NO.64: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n(二)行政责任1、责任形式: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2、处罚机构:(1)吊销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2)其他——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3、处罚标准: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的若干倍数的罚款。(三)刑事责任——同时违反《产品质量责任法》和《刑法》\n产品质量(瑕疵)责任与产品(缺陷)责任的区别:(1)判定责任的依据不同。判定产品责任的依据是产品存在缺陷,而判定产品质量责任的依据包括默示担保、明示担保和产品缺陷,较产品责任更为广泛。(2)承担责任的条件不同。承担产品责任的充分必要条件是产品存在缺陷,并且造成了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两者缺一不可。只有因产品缺陷发生了损害后果,方可追究缺陷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而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条件是只要产品质量不符合默示担保条件或者明示担保条件之一的,无论是否造成损害后果,都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3)责任性质不同。产品责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仅指产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而产品质量责任是一种综合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n(4)主张权利的主体不同。有权主张产品质量责任的权利主体只能是购买产品的主体,而有权主张产品责任的权利主体是因产品缺陷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包括产品的购买者、使用者和第三人。(5)责任主体不同。对于产品质量责任,消费者可以向销售者主张权利,销售者承担保修、包换、包退和赔偿损失的责任后,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向其它责任主体追偿。而对于产品责任,生产者和销售者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即消费者可以选择要求销售者或生产者承担责任。(6)诉讼时效不同。产品质量责任适用《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限为1年。而产品缺陷责任诉讼时效期限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并且还适用最长诉讼期限10年的规定。\n下列选项中哪些属于生产者对产品质量的默示担保义务:A.电冰箱应当具备制冷的功能;B.家具应当符合以实物样品表明的质量状况;C.保健食品所含主要成分及含量应当符合该产品的国家标准;D.热水器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说明所列标准。\n陈某到一饭店就餐,饭店服务人员韩某在给卡式煤气炉点火时,煤气炉突然爆炸,陈某、韩某及邻座顾客杜某均被炸伤。经查,煤气炉系甲厂生产,质量存在严重缺陷。下列有关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A.陈某既可以要求甲厂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饭店承担赔偿责任;B.韩某只能依劳动合同关系要求饭店赔偿损失;C.杜某可以要求甲厂承担赔偿责任;D.向甲厂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1年,自身体受到伤害之日起计算\n第九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一、消费者——为了满足个人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n二、消费者运动1898年,世界上第一个消费者组织——美国消费者联盟诞生。1983年,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将每年的3月15日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我国消费者协会于1984年12月26日成立。1987年9月被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正式接纳为成员。\n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与特征1、概念:是调整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应享有的合法权益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特征:(1)消法是国家通过法律手段干预经济生活的重要体现;(2)消法是基于消费者的弱者地位而对消费者权益的特殊保护立法;(3)消法是具有防范和救济功能的法律。\n(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NO.2: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1、对人——消费者(个体社会成员)2、对行为——消费行为(生活消费)NO.54: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n第二节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一、消费者权利(一)消费者权利概述——消费者在消费生活中所享有的权利,是消费者利益在法律上的表现。(二)消费者的具体权利——安全保障权、知悉真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依法结社权、知识获取权、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监督批评权\n二、经营者义务(一)经营者义务概述——与消费者权利是对立统一的(二)经营者的具体义务——履行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的义务、安全保障义务、提供商品和服务真实信息的义务、标明经营者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出具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的义务、质量保证义务、售后服务的义务、保证公平交易的义务、不得侵犯消费者人身权的义务\n第三节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一、国家对消费者权利的保护——立法、执法、司法二、社会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消费者协会NO.32:(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二)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三)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四)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五)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六)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能应当予以支持。\n第四节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一、消费争议的解决1、解决途径:和解、调解、申诉、仲裁、诉讼2、责任主体:(1)生产者、销售者、服务者承担赔偿责任(2)展销会举办者、柜台出租者的特殊责任(3)由变更后的企业承担赔偿责任(4)由营业执照的持有人承担赔偿责任(5)由从事虚假广告的经营者和广告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n二、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侵犯人身权、侵犯财产权惩罚性赔偿:也称报复性的赔偿。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的损害数额的赔偿。《消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消费者请求双倍赔偿,必须是在合同责任存在的情形下提出。合同不存在,也就谈不上合同责任的适用。因此,合同若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当事人反而失去了双倍赔偿的请求依据。2、行政责任3、刑事责任\n下列哪些行为不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A.某个体摊贩没有在其出售的商品上标价;B.某出租车司机拒绝开具发票;C.某皮革厂在某商厦租赁一柜台,但未标明厂名;D.某市消费者协会向社会推荐优质优价的运动鞋,未收取任何报酬。\n对下列选项中的哪些行为,消费者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要求经营者增加赔偿的金额为其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1倍:A.将已过有效期的商品上的日期涂改而销售该商品;B.谎称某国产家用电器为“进口原装”,进行销售;C.销售未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的商品;D.向消费者出售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n在甲公司举办的商品展销会期内,消费者李红从标明参展单位为乙单位的展位柜台购买了一台丙公司生产的家用电暖气,使用时发现有漏电现象,无法正常使用。由于展销会已经结束,李红先后找到甲公司、乙公司,方得知展销会期间乙公司将租的部分柜台转租给了丁公司,该电暖气系丁公司卖出的。在这种情况下,李红可以向谁要求赔偿?A.甲公司B.乙公司C.丙公司D.丁公司\n第十章竞争法律制度第一节竞争法概述一、竞争与不正当竞争1、竞争——市场竞争2、不正当竞争广义——泛指一切违反有关法律规定,违反善良风俗、诚实惯例、商业道德而从事商品生产、经营的行为。包括垄断行为、限制竞争行为和狭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狭义——是指经营者为了争夺市场竞争优势,违反公认的商业习俗和道德,采用欺诈、混淆等经营手段排挤或破坏竞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并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的竞争行为。排除了垄断行为和限制竞争行为。\n(二)特征1.不正当竞争行为是经营者的行为2.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法行为3.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侵权行为4.不正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三)构成要件1.主体——经营者、政府及其所属部门2.主观方面——故意和过失3.客体——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及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4.客观方面——行为、后果、因果关系\n二、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国家对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的竞争行为进行规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特征1、国家对经营者竞争行为的适度干预2、与其他法律的竞合性3、保护的法益具有社会性4、公私法的交融性5、调整范围的综合性规制对象是一切违反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的行为\n三、《反法》中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仿冒行为1.概念——生产者或经营者为了争夺竞争优势,在自己的商品或者营业标识上不正当的使用他人或类似他人的标识,使自己的商品或者营业与他人经营的商品、营业相混淆,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n2.表现形式(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入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n(二)商业贿赂行为1.概念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2.特征主体为经营者及其相关人员主观上为了排斥竞争不正当方式进行的(账外暗中)违法性\n(三)虚假宣传行为1.虚假宣传行为的概念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与事实不相符合或可能使人产生错误判断的宣传行为。2.对虚假宣传行为的法律规制A、主体——商业竞争者B、行为——虚伪不实C、结果——引人误解(最重要)\n(四)侵犯商业秘密行为1.商业秘密的概念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2.特征(1)秘密性(2)保密性(3)经济性(4)实用性\n3.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的形式(1)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2)恶意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违法行为获得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4)第三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第三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为不正当使用\n(五)低价倾销行为1.概念: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2.低价倾销行为的危害性(1)误导市场供求信息,妨碍资源合理有效的配置。(2)威胁同业竞争者的生存和发展(3)损害消费者的利益3.低价倾销行为的法律规制(1)认定:成本的认定是关键(2)除外情形A、销售鲜活商品B、处理有效期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商品C、季节性降价D、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时的降价销售商品。\n(六)搭售或附条件交易行为1、概念:是指经营者利用其经济优势,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其他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2、特征:(1)必须是经营者的行为;(2)利用经济优势而非其他不正当手段;(3)必须是在违背购买者意愿的情况下实施的;(4)所附条件必须是不合理的。\n(七)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1、概念: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附带性的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上利益的一种促销行为。2、表现形式(1)抽奖式有奖销售A、欺骗性有奖销售——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B、利用有奖销售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C、巨额奖品的有奖销售——抽奖式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2)附赠式有奖销售\n(八)诋毁商誉行为1.概念:指经营者通过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等不正当手段,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削弱竞争对手的竞争能力的行为。2.要件(1)经营者的散布行为具有故意性。(2)客体是同业竞争者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3)经营者采用了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的手段。(九)串通招标投标行为1、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的行为:2、投标者和招标者之间相互勾结,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n(十)滥用独占地位强制交易行为1、行为主体包括公用企业和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2、采用的是胁迫、强迫或其他强制手段;3、经营者有时自己从事交易,有时则安排他人交易或阻碍他人交易。(十一)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1、主体是行政机关及其授权的组织;2、是滥用行政权力实施的行为;3、形式主要是指定交易和限制资源自由流通。\n四、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法体制与法律责任(一)执法体制1、司法机关监督:由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如德国。2、专门机关监督:设立专门负责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机关,如美国的联邦贸易委员会、日本的公平交易委员会等。3、双重监督:既可以由行政执法机关监督,也可以通过法院诉讼解决。\n我国:(1)监督部门——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权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部门。(2)职权——询问权、查询复制权、检查权、处罚权二、法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n下列行为,哪些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A.甲厂产品发生质量事故,舆论误指为乙厂产品,乙厂公开说明事实真相;B.甲汽车厂不满乙钢铁厂起诉其拖欠货款,散布乙厂产品质量低劣的虚假事实;C.甲冰箱厂散布乙冰箱厂售后服务差的虚假事实,虽未指名,但一般人可以推知;D.甲灯具厂捏造乙灯具厂偷工减料的事实,但只告诉了乙厂的几家客户。\n某商厦开展有奖销售活动,其公告中称:本次活动分两次抽奖:第一次一等奖8名,各奖彩电一台(价值4500元);第二次一等奖3名,各奖录音机一台(价值2300元);第一次获奖者还可以参加第二次抽奖。对此事的下列判断中,哪一个是正确的:A.开奖不允许分两次进行,该商厦构成不正当有奖销售;B.可以两次开奖,但最高奖的总值不得超过5000元,该商厦构成不正当有奖销售;C.可以两次开奖,因每次的最高奖励额未超过5000元,属于正当的有奖销售;D.是不是正当有奖销售,应取决于最后抽奖结果是否出现一人连续两次中一等奖。\n第十一章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第一节工业产权法概述一、工业产权和工业产权法的概念1、工业产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发明创造、商标等创造性智力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在法定期限和特定地域内享有的专有权。2、工业产权法:是调整因确认、保护和使用工业产权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n二、工业产权的特征1、权利客体的非物质性;2、专有性;3、地域性;4、时间性;5、国家授予性三、工业产权的国际保护《巴黎公约》的主要原则\n第二节商标法一、商标概述1、概念:P.2742、功能:识别功能、保证功能、宣传功能3、种类:(1)可视性商标和非可视性商标(2)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3)集体商标、证明商标、防御商标和联合商标(4)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5)驰名商标和非驰名商标二、商标法的概念P.228\n三、商标权的主体——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四、商标权的内容1、商标权的概念:2、商标权的具体内容:专用权、禁用权、转让权、许可使用权、标示权、续展权和宽展权、出质权\n五、商标注册制度(一)商标注册的概念商标注册,是指商标使用人将其使用的商标依照法律规定,向商标管理机关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管理机关对其申请注册的商标进行初步审定、公告、核准注册,授予注册申请人以商标专用权的法律活动。(二)商标注册的原则1、一申请一商标2、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3、申请在先与使用在先相结合4.优先权原则\n(三)商标注册的条件1、积极条件:显著性、可视性、法定性2、消极条件:(1)非禁用和禁注标志(2)非功能性标志(3)不与他人在先权利相冲突(四)商标注册的程序1、提出申请:国内商标——任意代理;外国——强制代理2、商标注册的审查: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3、初步审定并公告4、异议和复审5、核准注册\n八、商标权的消灭1、注销:申请注销、过期注销、无主注销注销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商标权消灭。2、撤销:违法撤销、争议撤销、注册不当的撤销3、显著性退化九、商标权的限制1、期限:10年,可无限次续展2、不视为侵权的行为(1)合理使用(2)商标权穷竭\n十、商标权的法律保护1、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法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n第三节专利法一、专利权概述1、专利/专利权:国家专利机构依法授予专利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的独占权。2、专利权的客体:专利法保护的对象——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法不保护的对象\n二、专利权的主体1、非职务发明:归申请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有2、职务发明:属于发明人、设计人所在的单位3、共同所有:共同发明人、共同设计人必须是对发明创造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4、委托发明:属于完成发明创造的单位或个人5、外国人:自己申请或委托申请6、合法继受:通过各种合法的形式取得发明创造的所有权人\n三、专利权的内容1、专利权人的权利(1)人身权:署名权(2)财产权:独占使用权、许可实施权、转让权、标记权、放弃权2、专利人的义务:缴纳专利年费四、授予专利权的条件1、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2、外观设计:新颖性;、实用性、美感性、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n五、专利的申请与审批(一)专利申请的原则1、书面申请原则:电子化亦可2、先申请原则:申请日的判断及冲突3、优先权原则:外国优先权、本国优先权4、单一性原则:例外规定(二)专利申请文件1、发明或实用新型:请求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等2、外观设计:请求书、图片或照片、简要说明、样品或模型等\n(二)审批1、发明:早期公开、迟延审查(1)初步审查:形式审查(2)早期公开:初步审查合格,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3)实质审查:申请人自申请日起3年内可随时提出要求(4)授权登记公告:实质审查合格2、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形式审查制度\n六、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1、专利权的期限:发明——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2、专利权的终止3、专利权的无效宣告\n七、专利权的限制(一)强制许可1、种类:滥用专利、公共利益需要、从属专利2、条件:(1)仅适用于发明和实用新型;(2)符合时间和地域范围要求;(3)不具有独占性;(4)有偿许可;(5)个案审查制\n(二)依法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1、权利穷竭2、先用权人的实施权3、临时通过(临时过境权)4、合理使用5、行政审批需要\n八、专利权的法律保护1、专利侵权行为——直接侵权行为、间接侵权行为2、专利侵权纠纷解决途径:协商、申诉、诉讼3、举证责任:(1)产品发明——专利权人(2)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侵权人(3)其他——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4、诉讼时效:2年5、赔偿数额:损失——利益——倍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