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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11-20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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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合同(1.0版)上海市崇明县规划和土地管理局2\n2\n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出让人:上海市崇明县规划和土地管理局;通讯地址:上海市崇明县城桥镇翠竹路1501号;邮政编码:202150;电话:59612799;传真:69612102。受让人:;出资比例:;联系人:;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开户银行:;账号:。2\n受让人:;联系人:;出资比例:;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开户银行:;账号:。受让人:;联系人:;出资比例:;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开户银行:;账号:。2\n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有关行政法规及土地供应政策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第二条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资源、埋藏物不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 受让人对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在出让期限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置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依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第二章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价款的缴纳第四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编号为201420380715440598,宗地总面积大写拾捌万壹仟壹佰伍拾陆點玖平方米(小写181156.90平方米),其中出让宗地面积为大写拾捌万壹仟壹佰伍拾陆點玖平方米(小写181156.90平方米)。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宗地坐落于20052街坊0016街道崇明县长兴镇09CM-0301单元6、7(长兴镇工业用地3号地块)地块。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为四至范围东至规划纵一河及宝山福利院,四至范围西至长兴镇工业用地1、2号地块,四至范围南至先丰果园,四至范围北至规划基地横一河及宝山福利院;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图见附件1。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以\米为上界限,以\米为下界限,高差为\米。出让宗地竖向界限见附件2。出让宗地空间范围是以上述界址点所构成的垂直面和上、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闭形成的空间范围。第五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工业用地。第六条出让人同意在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出让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净地。第七条本合同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工业用地:50年,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划拨(承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第八条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小写\元),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小写\元)。第九条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定金为土地出让价款的20.00%,定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即\前,受让人应当向地方国库支付保证本合同切实履行的定金。第十条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余额:(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余额;(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期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余额。第一期为土地出让价款的\%,付款时间: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个工作日内。25\n第二期为土地出让价款的\%,付款时间: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分期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90个工作日,其中第一期付款需在签订合同后的10个工作日内,按照不低于土地出让总价款50%的比例(含定金)缴交;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土地出让价款余额时,应当按照支付第一期土地出让价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向出让人支付利息。第十一条受让人应在按本合同约定付清本宗地全部出让价款后,持本合同和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第三章 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 第十二条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开发投资强度按本条第一项规定执行:(一)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的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金额人民币大写伍亿玖仟柒佰捌拾壹万元(小写59781.00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叁仟贰佰玖拾捌元(小写3298.00元)。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投资和出让价款等。(二)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非工业项目建设,受让人承诺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开发投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大写\元(小写\万元)。第十三条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符合市(县)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见附件3)。其中:建筑容积率工业用地:0.81;地上建筑面积87557.47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0.00平方米;其中经营性建筑面积为0.00平方米;本合同未约定并在建设阶段需进行地下空间经营性开发的,受让人应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与出让人签订补充出让合同,补缴土地出让金。建筑限高40米;建筑密度上限50%;绿地率以最终审定方案为准;其他土地利用要求\。第十四条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配套按本条第一项规定执行:(一)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根据规划部门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本合同受让宗地范围内用于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占地面积不超过受让宗地面积的7.00%,即不超过12681.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6129.03平方米。受让人同意不在受让宗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设施;禁止在工业用地内建造单幢建筑面积150-500平方米,且三面(两单元并联)或四面临空的类似别墅建筑;(二)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住宅项目建设,应当符合节能、节地等资源能源节约的要求。全装修住宅面积应占总住宅面积的\%以上,建筑节能应达到国家与上海的法规和规范的要求。第十五条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配建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应占该宗地规划总住宅建筑面积的\%以上,计\平方米以上。受让人同意上述配建保障性住房按规定移交给住房保障机构。第十六条受让人应当按规划和土地管理的有关要求实施地块开发建设。第一款:地块中商业、商务办公核定建筑面积与核定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为\;商业、商务办公核定建筑面积中商业不少于\%;第二款25\n:本合同项下宗地如涉及办公用途的,其中公寓式办公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如本合同中未约定公寓式办公建筑面积的,办公部分不得建设公寓式办公;第三款:本地块内中小套型(90平方米以下)住宅建筑面积不得低于该地块住宅总建筑面积\%,计\平方米;第十七条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交地后6个月内开工,在动工后18个月内竣工。受让人不能按期开工,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延建的,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第十八条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与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但由此影响受让宗地使用功能的,政府或公用事业营建主体应当给予合理补偿。第十九条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容积率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在出让期限内,需要改变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双方同意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办理:(一)由出让人有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二)依法办理改变土地用途批准手续,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受让人按照批准改变时新土地用途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与原土地用途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的差额补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第二十条本合同项下宗地在使用期限内,政府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宗地的规划调整权,原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建、翻建、重建,或者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必须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第二十一条对受让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出让人不得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评估市场价格及经评估认定的直接损失给予土地使用者补偿。第二十二条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完成后,受让人应当向签订合同的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对合同项下建设项目土地利用情况和合同要约内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核验,经验收合格的,由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其中:实测计容建筑面积超过合同约定总量的,但在规划许可允许误差控制范围内的,超出面积部分以本合同约定的地价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再予以验收。实测总建筑面积超出规划许可允许误差控制范围的,须按照违法建设查处程序,对超出建筑面积部分依法处理后,再予以验收。对于违法面积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的,应将全部超出面积(含规划允许误差范围超出面积)按照届时补缴的时点进行地价市场评估,并在经出让人集体决策后,按市场评估价与本合同约定地价两者择高补缴。第二十三条受让人应汇交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履行地质灾害防治义务,并对用地范围内分布的地面沉降监测防治设施及浅层地热能监测设施等进行保护。第四章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第二十四条25\n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首次转让的,应当符合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条件:(一)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二)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已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本合同项下出让的工业用地,由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使用,不得分层分割转让、出租。产业类型为工业标准厂房的项目用地可按有关规定转让、出租。第二十五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及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第二十六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全部或部分转让后,本合同和土地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后,本合同和土地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受让人承担。第二十七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的,转让、抵押双方应持本合同和相应的转让、抵押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第五章期限届满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办理出让、租赁等有偿用地手续,重新签订出让、租赁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租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第二十九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出让人和土地使用者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本条第一项约定履行:(一)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土地使用者相应补偿;(二)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第三十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没有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土地使用者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第六章不可抗力第三十一条25\n合同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可以免除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第三十二条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7日内将不可抗力情况以信函、电报、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5日内,向另一方提交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报告及证明。 第七章违约责任第三十三条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00‰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损失。第三十四条受让人因自身原因终止该项目投资建设,向出让人提出终止履行本合同并请求退还土地的,出让人报经原批准土地出让方案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分别按以下约定,退还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以外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不计利息),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可不予补偿,出让人还可要求受让人清除已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但出让人愿意继续利用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给予受让人一定补偿:(一)受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届满一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在扣除定金后退还受让人已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二)受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超过一年但未满二年,并在届满二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应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并按照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后,将剩余的已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退还受让人。第三十五条受让人造成土地闲置,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应依法缴纳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两年且未开工建设的,出让人有权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三十六条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1.00‰的违约金,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竣工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1.00‰的违约金。第三十七条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投资强度和开发投资总额未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投资总额和投资强度指标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可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第三十八条本合同项下宗地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低于本合同约定的最低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最低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高于本合同约定最高标准的,出让人有权收回高于约定的最高标准的面积部分,有权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第三十九条25\n工业建设项目的绿地率、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等任何一项指标超过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受让人应当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宗地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自行拆除相应的绿化和建筑设施。第四十条受让人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交付出让土地。由于出让人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而致使受让人本合同项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让人应当按受让人已经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1.00‰向受让人给付违约金,土地使用年期自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出让人延期交付土地超过60日,经受让人催交后仍不能交付土地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其余部分,受让人并可请求出让人赔偿损失。第四十一条出让人未能按期交付土地或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土地条件或单方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受让人有权要求出让人按照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延误履行而给受让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土地使用年期自达到约定的土地条件之日起算。 第八章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四十二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四十三条特别约定:01、根据《关于加强本市工业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规定,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须按照全生命周期要求进行管理,具体按照“合同附件4”中的约定执行。“合同附件4”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中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与“合同附件4”相关约定不一致,以“合同附件4”中的约定为准。02、开、竣工时间及达产年份与出让合同中“合同附件4”不一致的,以“合同附件4”中的约定为准。03、本地块有高压铁塔,竞得人应在交付出让合同定金时确定是否保留该高压铁塔,若是保留的,需在交地时应以交付,若是不保留的,则应在交地前拆除。04、本地块计容面积为146737.09平方米。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业经崇明县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第四十五条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保证本合同中所填写的姓名、通讯地址、电话、传真、开户银行、代理人等内容的真实有效,一方的信息如有变更,应于变更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否则由此引起的无法及时告知的责任由信息变更方承担。第四十六条本合同和附件共十四页,以中文书写为准。第四十七条本合同的价款、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25\n第四十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四十九条本合同一式肆份,出让人、受让人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5\n出让人(章): 受让人(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字):25\n附件1出让宗地平面界址图 北 比例尺:1: 25\n附件2出让宗地竖向界限上界限高程高程起算基点h= mh= m 采用的高程系: 比例尺:1: 25\n附件3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 25\n合同附件4(崇明县长兴镇09CM-0301单元6、7(长兴镇工业用地3号)地块)受让人注册地址:1、为保证受让人按时开工、竣工和投产,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土地出让价款的5%,向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政府指定机构-上海长兴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交纳项目时间履约保证金(或以保函形式提交)。项目时间履约保证金分为三部分,其中开工时间履约保证金占项目时间履约保证金的30%,竣工时间履约保证金占项目时间履约保证金的50%。投产时间履约保证金占项目时间履约保证金的20%。经认定,受让人按时开工的,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政府指定机构-上海长兴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在开工认定后15工作日内,即年月日之前,全额返还开工时间履约保证金及银行存款利息。经认定,受让人按时竣工的,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政府指定机构-上海长兴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在竣工认定后15工作日内,即年月日之前,全额返还竣工时间履约保证金及银行存款利息。经认定,受让人按时投产的,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政府指定机构-上海长兴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在投产认定后15工作日内,即年月日之前,全额返还投产时间履约保证金及银行存款利息。25\n2、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符合市(县)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见附件3)。其中:地上空间中,地上主体建筑物性质为工业建筑;地上附属建筑物性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地上建筑容积率0.81;地上建筑面积87557.47平方米;地上建筑限高40米;地上建筑密度50%;绿地率以最终审定方案为准。地下空间中,地下建设用地规划性质:_/__;地下建(构)筑物水平投影最大占地面范围:__/___;起止深度:__/__米;地下总用地面积:___/_平方米;地下总建筑面积:__/_平方米;其中,商业用途建筑面积为_/__平方米;办公用途建筑面积为_/__平方米;停车库用途建筑面积为_/__平方米;工业用途建筑面积为_/__平方米;仓储用途建筑面积为_/__平方米。本合同未约定但在建设阶段需进行地下空间经营性开发的,受让人应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与出让人签订补充出让合同,补缴土地出让金。其他土地利用要求/。3、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和容积率利用土地,不得改变。本合同项下的工业项目产业类型不得擅自改变。25\n4、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交地后6个月内(即年月日之前)开工,在交地后24个月内(即年月日之前)竣工,在交地后48个月内(即年月日之前)投产。受让人不能按期开工,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延建的,延建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受让人不能按期竣工的,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期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延期的,延期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5、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交地后6年内(即年月日之前)达到达产销售收入不低于每年人民币大写拾万捌仟陆佰玖拾伍万元(小写108695万元),达产税收总额不低于每年人民币大写叁仟捌佰零肆万元(小写3804万元),达产税收产出强度不低于每年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贰佰壹拾元(小写210元)。6、25\n对受让人依法和按照本合同约定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出让人不得收回,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根据收回时本宗地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和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价款给予受让人补偿。5、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与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建设的地下铁道、隧道、综合管沟、地下道路、民防工程、地下管道与管线等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但由此影响受让宗地使用功能的,政府或公用事业营建主体应当给予合理补偿。8、受让人应当做好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竣工档案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并按规定向市或区(县)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报送。9、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整体转让,不得分割转让。本合同项下工业宗地范围内房屋不得分幢、分层、分套转让。土地使用权人出资比例结构、项目公司股权结构改变的,应事先经出让人同意。25\n本合同项下土地房屋整体转让,由出让人或园区管理机构优先收购。采取土地房屋整体转让的,应当纳入全市统一土地交易市场实施。10、本合同项下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应当整体抵押。抵押物所担保的主债权,仅限于开发建设本合同出让地块的贷款,且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的土地出让价款总额。以房屋在建工程、新建房屋连同土地抵押等情形,应当按照《上海市房地产抵押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11、本合同项下工业宗地抵押权实现时,由出让人或园区管理机构优先收购本宗地土地使用权。12、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宗地的,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受让人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受让人提出续期申请前,需向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政府(产业管理部门或园区管理机构)申请综合评定,经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政府(产业管理部门或园区管理机构)认定达到相关标准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25\n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受让人应当依法办理出让、租赁等有偿用地手续,重新签订出让、租赁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租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13、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申请续期,因综合评定不符合标准的或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未获批准的,本合同终止,出让人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对已建成本宗地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无偿收回本宗地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14、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交纳项目时间履约保证金(或以保函形式提交)。受让人不能按时交纳全部项目时间履约保证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交纳全部项目时间履约保证金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要求受让人赔偿损失。15、受让人因自身原因终止本合同项下宗地项目投资建设,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届满前不少于3025\n日向出让人提出终止履行本合同并请求退还土地申请的,经同意,按以下约定处理:出让人退还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以外的全部土地出让价款,收回土地使用权;全额返还项目时间履约保证金及银行存款利息。16、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开工时间管理,按以下约定执行: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以开工时间履约保证金的50%支付违约金;超过6个月的,以全部开工时间履约保证金支付违约金。超过一年未开工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之后,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全额返还竣工时间履约保证金及银行存款利息,全额返还投产时间履约保证金及银行存款利息。17、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竣工时间管理,按以下约定执行: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竣工的,以竣工时间履约保证金的50%支付违约金;超过6个月的,以全部竣工时间履约保证金支付违约金;超过一年未竣工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之后,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全额返还投产时间履约保证金及银行存款利息。25\n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超过一年未竣工,出让人解除本合同的,出让人和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无偿收回本宗地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18、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投产的,以全部投产时间履约保证金支付违约金,并由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政府(产业管理部门或园区管理机构)和受让人重新约定投产日期,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即年月日之前。受让人投产日期经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政府(产业管理部门或园区管理机构)认定,超出重新约定投产日期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之后,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本合同项下工业宗地项目超出重新约定投产日期未投产,出让人解除本合同的,出让人和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无偿收回本宗地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19、本合同项下工业宗地项目投产后,经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政府(产业管理部门或园区管理机构)认定,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和投资强度未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受让人应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投资总额和投资强度指标的比例,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土地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继续履约。25\n20、在合同约定的达产日期之后1月内,本合同项下工业宗地项目由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政府(产业管理部门或园区管理机构)进行达产认定。项目税收总额未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但不低于本合同约定标准50%的,受让人应按照实际差额部分的80%,向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政府(产业管理部门或园区管理机构)支付违约金,受让人支付违约金后,即可视为受让人已履行本条款。21、受让人因自身原因在达产之后提出退还土地使用权申请的,经同意,按以下约定处理:出让人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出让人和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无偿收回本宗地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22、工业建设项目的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等任何一项指标超过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受让人应当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本宗地出让价款3‰的违约金,并自行拆除相应的建筑设施。25\n23、受让人在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出现以下情形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违反合同附件4第20条约定,在合同约定的达产日期之后1月内,经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政府(产业管理部门或园区管理机构)认定,项目税收总额未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50%;自企业约定达产年限后的第3年开始每5年,由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政府(产业管理部门或园区管理机构)对本合同项下工业宗地范围内的产业项目进行综合评估认定,评估不达标的;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进行转让、抵押或改变土地使用权人出资比例结构、项目公司股权结构的。违反本条约定,出让人解除本合同的,出让人和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无偿收回本宗地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24、本合同项下宗地受让人违反本合同约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法情节严重,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出让人和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无偿收回本宗地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25\n25、本合同项下宗地使用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经环保部门认定,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并要求受让人承担全部的土壤和地下水地质环境修复成本。出让人和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无偿收回本宗地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26、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上海市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5\n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说明本合同首页括号内为合同版本号,首次签订时为1.0版,若签订补充合同,版本号升级为2.0版,再有修改版本的,依次类推。25